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法律工具,能夠有效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的原則。為了使大家對勞動合同的范本有更為清晰的認識,下面是一些關于勞動合同的典型案例,供大家參考。
勞動合同制和企業合同制范文(19篇)篇一
為改革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勞動制度,增強企業活力,充分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規定,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條為改革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勞動制度,增強企業活力,充分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山東省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者外,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工作的特點和需要確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長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輪換工。不論采取哪一種用工形式,都應當按照本辦法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勞動合同制工人與所在企業的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參加企業的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等權利。
第四條企業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應當在勞動部門的指導下,貫徹公開招收、自愿報名、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由企業向被錄用人員戶口所在縣(市)、區勞動部門辦理錄用手續。對重新就業的工人,企業應當注重實際技能的考核,經過考核合格的,優先錄用。
第五條對勞動合同制工人,應當建立《勞動手冊》制度。
《勞動手冊》由市勞動局按照勞動人事部統一規定的樣本印發。
第六條企業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應當訂明試用期。試用期為三個月至六個月,由企業根據不同工種具體確定。
第七條企業招用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屬于非農業人口的,憑市、縣(市)、區勞動部門的招工錄用證件,辦理戶、糧關系遷移,由當地糧食部門按固定工同工種定量標準,在居民糧食定量的基礎上補助差額,供應平價糧油;屬于農業人口的合同制工人不改變戶、糧關系,在合同期內供應議價糧油,差價由企業負擔,因特殊情況必須改變戶、糧關系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憑省勞動局下達的招工文件,由市、縣(市)、區公安、糧食部門辦理變更戶、糧關系手續,供應平價糧油。
第八條企業與被招用的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政策和法規的規定,堅持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利。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受到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企業擅自解除合同的,其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應令其限期收回,并補發工資和按規定應發的補貼、津貼,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以賠償。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內擅自離職的,勞動部門在一年內不予安排工作,不享受待業保險待遇,并扣銷其離職前合同期內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對自行開業或找到工作單位的,原單位有權向本人或新用工單位索取賠償。賠償費原則上按違約期限和本人原月工資收入計算,技術工人再加收100%至200%的培訓費。
(一)在生產上應當達到的數量指標、質量指標,或應當完成的任務;。
(二)試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生產、工作條件;。
(四)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五)勞動紀律;。
(六)違反勞動合同者應當承擔的責任;。
(七)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條勞動合同期限,由企業和工人協商確定。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執行。由于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條件下,可以續訂合同。
輪換工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必須終止。
第十一條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于情況變化,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制工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市、縣(市)、區勞動部門批準,可以辦理跨地區(含市內五區與各縣(市)、黃島區之間,各縣(市)、黃島區之間)轉移。
(一)夫妻長期分居兩地的;。
(二)夫妻一方調往外地,要求隨同遷出的;。
(三)父母年老體弱身邊無子女照顧的;。
(四)經批準的隨軍家屬和軍隊轉業干部家屬,需要隨同到外地的。
經批準跨地區轉移的合同制工人,要辦理戶口、退休養老基金的轉移手續,并與所在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與所需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在下列情況下,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四)企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制工人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在下列情況下,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工在懷孕、產假和哺乳期間的;。
(五)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
第十六條在下列情況下,勞動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工人身體健康的;。
(三)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五)經有關部門批準到國外和港澳地區定居的;。
(六)所在企業難以發揮其專長,或家庭確有特殊困難,經企業同意的。
第十七條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解除勞動合同后,企業要將解除合同的日期、原因等情況記入《勞動手冊》,并填寫《勞動合同制工人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于五日內分送企業主管部門、人員的戶口所在縣(市)、區勞動服務公司、社會勞動保險部門和糧食部門備案。人員檔案材料送交縣(市)、區勞動服務公司。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十日內,持《勞動手冊》到戶口所在縣(市)、區勞動服務公司登記待業。
第十八條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征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工資待遇。技術工種熟練期一年,熟練期內執行二級工工資標準,期滿考核定級,達到幾級定幾級,達不到三級技術水平的延期半年,再考核仍達不到三級技術水平的改變工種;熟練工種熟練期半年,普壯工種熟練期三至六個月,熟練期內執行一級工工資標準,期滿考核合格者定為三級。
企業可建立合同制工人正常的考核升降級制度,定期對合同制工人的勞動態度、技術水平和貢獻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情況,該升則升,該降則降。所增加的工資計入成本。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制工人的保險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人的部分,用工資性補貼予以補償。每月補貼的標準,按本人標準工資的17%計發。所需資金計入成本。
勞動合同制工人的獎金、津貼、保健食品、勞動保護用品、口糧補差和物價補貼等待遇,應當與所在企業同工種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第二十一條重新就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仍從事原工種的,經考核合格按原工資等級支付工資。考核不合格的,給予不少于三個月的熟練期,熟練期間暫按原工資等級支付工資。熟練期滿考核合格的執行原工資等級,考核仍不合格的,根據技術水平重新確定工資待級。改變工種的,熟練期半年,熟練期間的工資待遇,可參照原工資等級由企業確定,期滿后考核定級。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制工人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間,或醫療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及女工按計劃生育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工資性補貼照發,其他待遇應與所在企業同工種的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滿或屬于第十三條(二)項和第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應按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按照第十三條(三)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或按照第十四條規定自行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自行離職的,不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包括自傷、打架斗毆、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致傷、致病)的,根據其在本企業工作時間長短,按下列規定給予醫療期:工作五年以內的不超過三個月;滿五年不滿十年的,不超過六個月;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不超過九個月;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不超過十二個月;滿二十年以上的,從第二十一年起,每滿一年增加一個月。在醫療期內其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與所在企業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其在本企業工作時間長短,按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性醫療補助費:工作不滿三年的,發給三個月的本人月標準工資(下同);滿三年不滿六年的,發給四個月;滿六年不滿九年的,發給五個月;滿九年及九年以上的,發給六個月。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期工人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應當與所在企業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其公休假、婚喪假、探親假、上下班交通費補貼,取暖和防暑降溫補貼等,應當與所在企業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待業期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待業救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實行退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退休養老基金的來源,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退休養老基金不敷使用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
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企業按合同制工人工資總額的18%繳納;工人按本人月標準工資的3%繳納,由企業按月在工資中代扣。繳納時間:企業于次季五日前,將上季合同制工人花名冊及應繳的退休養老基金的數額報送企業所在縣(市)、區社會勞動保險部門,社會勞動保險部門于十日前通知企業開戶銀行代為扣繳,轉入社會勞動保險部門開設的“退休養老基金”專戶。退休養老基金,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機關、團體從行政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從事業費中列支。逾期不繳者,從次季六日起,按日加收未繳數額5‰的滯納金,轉入“退休養老基金”專戶。退休養老基金不繳納各種稅金、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跨地區企業的合同制工人,按其工資基金所在開戶銀行的地區繳納退休養老基金。
退休養老基金存入銀行的款項,按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退休養老基金項下。
退休養老基金的收繳、存儲、管理、支付的具體辦法,按市勞動局、財政局和銀行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勞動合同制工人經企業同意,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停發工資的和參軍、被招干、出國定居的,由縣(市)、區社會勞動保險部門辦理“停保”手續,其退休養老基金不退還企業和本人。
第三十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在本市跨縣(市)、區重新就業的,和轉移到外地市或外地市轉移來我市的,由市、縣(市)、區社會勞動保險部門辦理“退休養老基金”轉移手續。
第三十一條勞動合同制工人,按規定繳納退休養老基金滿十五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享受養老待遇。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
(三)因工致殘有縣以上醫院證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按有關規定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達到退休年齡的。
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職期間經企業同意,待業期間經縣(市)、區勞動服務公司同意,憑《勞動保險手冊》,到戶口所在縣(市)、區社會勞動保險部門辦理退休手續,按照規定享受退休待遇。
第三十二條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養老待遇包括:退休費(含國家規定加發的其他補貼、補助)、醫療費和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
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按月發給退休費,直至死亡。退休費標準:繳納退休養老基金滿十五年的,按月發給本人工作期間最后五年月平均標準工資的60%;繳納退休養老基金超過十五年的,每滿一年加發1%。
第三十三條勞動合同制工人達到退休年齡,繳納退休養老基金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月發給本人工作期間最后五年月平均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補助費。達到退休年齡,而繳納退休養老基金不滿十年的,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其標準為:繳納退休養老基金每滿一年,發給兩個月的本人工作期間最后一年月平均標準工資。
第三十四條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后,醫療費和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參照固定工的有關規定執行。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工負傷退休后舊傷復發,醫療費由縣(市)、區社會勞動保險部門報銷。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職期間,因故意自傷、打架斗毆、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致傷、致病的,醫療期間停發工資和各種津貼、補貼,醫療費和生活費自理。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后,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服刑和勞教期間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各項待遇。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后,憑有關證明,經縣(市)、區社會勞動保險部門審查批準,恢復其退休待遇。服刑和勞教期間停發的待遇不予補發。
第三十六條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當月退休費照發。遺屬憑有關證件到支付退休金的縣(市)、區社會勞動保險部門領取國家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三十七條社會勞動保險部門負責籌集退休養老基金,支付退休養老費用和組織管理退休工人。社會勞動保險部門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和辦公經費,從退休養老基金總額中提取5%的管理費中開支。
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在企業工作期間,由企業負責管理;待業期間,由縣(市)、區勞動服務公司負責管理。
第三十九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有監督、檢查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的責任和權力。
第四十條勞動合同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向縣(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農民輪換制工人和從城鎮招收的臨時工、季節工不執行本實施辦法。有關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待遇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實施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實施辦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青政發(1984)90號文件印發的《青島市城鎮勞動合同制試行規定》同時廢止。
勞動合同制和企業合同制范文(19篇)篇二
第十四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招用工人,應當比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勞動人事部備案。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制和企業合同制范文(19篇)篇三
一、國營企業招用的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包括學徒工人),屬于實行勞動合同制的范圍,企業應當與工人(以下簡稱合同制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簽訂一年到五年的短期合同,也可以簽訂五年以上的長期合同,有些行業或工種可以簽訂一直達到退休年齡的長期合同。
二、企業招用農民輪換工時,除與本人簽訂勞動合同外,還應與縣或鄉簽訂相應的合同。
三、合同制工人的勞動手冊是他們享受退休養老保險待遇和其它有關待遇的法定憑證。由企業負責隨時填寫,經工人本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勞動部門公章。工人在企業工作時,勞動手冊由企業管理;工人離開企業后,隨著合同的解除或工作單位的變化,企業應將勞動手冊連同工人檔案一起辦理轉移手續。
四、合同制工人在合同制內,因生產、工作需要,在本市范圍內,經雙方單位和工人本人同意轉移工作單位時,新單位可以不再辦理招工手續;原單位與工人解除勞動合同;新單位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如新單位同意,可以不再規定試用期;原單位和新單位都要將工作變更情況填寫在勞動手冊內。
五、企業招用原破產企業職工或瀕臨破產的企業精減的職工,其試用期一般可規定為三個月,招用其中技術、業務對口的職工,也可以不規定試用期。招用被辭退、除名、開除或解除勞動教養、刑滿釋放的待業人員,根據本人的具體情況,其試用期可以適當延長,也可以不延長,延長的最多不超過一年。
六、《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合同制工人的工資性補貼,全市都按全部合同制工人標準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八提取。其使用辦法如下:
一每個企業掌握使用相當本企業合同制工人標準工資總額百分之十的工資性補貼,全部用于補貼合同制工人,按月發放。具體使用辦法由企業自行決定。
二用于每個合同制工人按月繳納相當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三的退休養老基金,由企業按月代為上繳,存入本市企業職工退休費統籌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退休養老基金”專戶。
三由市集中掌握全市合同制工人標準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勞動條件差、勞動強度大、工資收入低的企業和工種。
工資性補貼全部列入成本。發給個人的工資性補貼,要和本人的勞動貢獻大小掛鉤,不要平均發放。
七、企業招用重新就業的合同制工人,其工資問題,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招用原來已經定級的合同制工人,改變工種的,試用期間的工資按照不低于本企業同工種固定工人定級時的一般定級水平支付;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合格予以定級,定級工資與試用期間工資的差額部分,從開始試用時起予以補發。
二招用原來尚未定級的合同制工人,工種對口的,其工資應當與本企業同工種、同崗位、同年限原固定工人中的學徒工人、熟練期未滿的工人相同。改變工種的,分配到學徙工種崗位工作的,應當重新學徒,學徒期可以適當縮短,學徒期間生活補貼標準,可以按照本企業同工種、同年限的學徒生活補貼標準發給。
八、企業對招用重新就業的合同制工人的考核,除其他條件外,應當包括勞動態度、技術高低、貢獻大小三個方面的內容。
九、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間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給予三個月至十二個月的醫療期,連續工齡在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最多可以延長到二年。企業可以根據患病、負傷的情況和工人齡的長短,作出具體規定。合同制工人的家屬不享受企業的醫療待遇。
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企業發給相當于本人標準工資三個月至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具體發放辦法由企業自定。對從事繁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工種工作的工人,可以酌情加發一定的醫療補助費。
十、合同制工人的連續工齡,按以下辦法計算:
一符合《暫行規定》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五條各項規定,并按期繳納退休養老金的合同制工人,在各個單位從事合同制工人工作的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二合同制工人在勞動合同期間,因生產、工作需要,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城鎮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以及國家機關之間轉移工作單位,其轉移前后在各單位工作的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三破產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產的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精減的職工和被企業辭退的固定工,重新就業后為合同制工人的,其過去的連續工齡應與重新就業后的連續工齡合并計算。
四凡在勞動合同期間被企業開除、除名或自動離職的合同制工人,其連續工齡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五合同制工人在勞動合同期間被勞動教養但仍保留公職的,其勞動教養期間不計算連續工齡,勞動教養前和勞動教養后參加工作的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結工齡;不保留公職的,勞動教養以前的工作時間不計算連續工齡。
六合同制工人在勞動合同期間或在待業期間被判刑,其服刑期間和服刑以前的工作時間都不計算為連續工齡。
十一、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退休養老基金的來源,按本市國營企業退休費統籌辦法與國營企業固定職工統一實行退休費統籌。按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企業代繳的退休養老基金,用于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后的醫藥費、冬季宿舍取暖補貼、困難補助、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十二、合同制工人符合《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應當退休、退職,并享受有關待遇。
十三、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由本市退休基金統籌管理機構負責籌集和管理,由街道(鎮)勞動服務公司負責發放。勞動服務公司應增設退休費管理、發放和退休工人管理的機構,增加相應的人員,辦法另定。
十四、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在執行《暫行規定》中發生爭議,經雙方協商無效時,由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任何一方對仲裁不服時,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區、縣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有關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和調解、仲裁組織辦法另行規定。
十五、各區、縣、局(總公司)所屬集體所有制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招用工人時,應當比照《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執行。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養老基金的來源,機關從行政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從事業費中列支。有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后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問題,另行規定。
十六、《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有關工齡、保險、福利待遇的規定不適用于從農村招用的戶口、糧食關系不變的合同制工人,他們的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七、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十八、本實施細則自1986年10月1日起執行。
勞動合同制和企業合同制范文(19篇)篇四
地址:_________。
職工(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_________(甲方)招(聘)用_________(乙方)為職工,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來確定本合同期限: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并以_________為工作任務完成并終止合同的標志。
(二)雙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_________個月為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地點、部門、工種或職務):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_________;乙方必須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
三、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間的工資標準為:_________元/月。
(二)試用期滿后,甲方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執行以下第_________種工資形式:
1.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正常工作情況下的最低工資標準為_________元/月。
2.計件工資:乙方正常工作情況下的基礎工資為_________元/月,其余按乙方崗位計件單價及完成情況計發。
3.崗位工資:乙方的崗位工資標準為_________元/月;如乙方的工作崗位調整,按新崗位所對應的工資標準執行。
4.其他工資形式。具體辦法在本合同第十二條中明確。
(三)甲方每月定期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甲方的工資發放日為每月_________日。
(四)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乙方工資。
四、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社會保險。
4.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親屬撫恤費、救濟費、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優撫金、生活補貼、供養親屬死亡補助費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由社會保險機構和甲方分別計發。
(二)福利待遇。
甲方應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
(一)工作時間。
1.甲方經批準,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乙方執行以下工作時間制度:
(2)不定時工作:乙方的工作時間,由甲方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職責要求靈活安排;
(3)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乙方的工作時間在_________月/年內綜合計算,但每天總的工作時間不超過11小時。
2.在本合同期內,如乙方的工作崗位依法變更,按新工作崗位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3.甲方如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應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二)休息休假。
1.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甲方在工作日、休息日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可給予乙方同等時間補休,但補休后不再支付加班工資;無法安排補休的,甲方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三)甲方執行國家和盛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和勞動條件,切實保障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四)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法規教育和操作規程培訓以及其他的業務技術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制度;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并嚴格遵守其崗位有關的安全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五)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可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六、勞動紀律。
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甲方的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權對乙方執行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和獎懲。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一)甲方因簽訂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者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必須提前七天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應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符合條件的一方可以單方面變更本合同的相關條款: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失效;
2._________;
3._________。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符合開除、除名、辭退條件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或泄露商業秘密,對甲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但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3.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六)甲方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職工而與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必須按照國家、盛市有關企業經濟性裁員規定所確定的程序進行。
(七)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以上第(五)、(六)項規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后被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的。
(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不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九)除上述第(八)項規定外,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超過三十日甲方應當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乙方依前款規定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甲方的以下經濟損失: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終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除外):
1.本合同所確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5._________。
(十一)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對方或通知時間不足的,應當按相差的天數,以解除或終止合同前一個月乙方的日平均工作為標準,支付賠償金給對方。
(十二)解除或終止合同后,甲方應當在十日內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八、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的發放。
(一)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第(三)、(五)、(六)項規定解除本合同,應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及本市的有關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或醫療補助費。
(二)乙方個人非因甲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甲方可不發給經濟補償金。
(三)本合同期限屆滿,甲方不與乙方續訂合同的,應按(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乙方生活補助費。
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不低于本合同終止前的標準的情況下,不與甲方續訂勞動合同的,甲方可不發給生活補助費。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甲、乙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離職的;
3.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條第(四)項第2.3.4點情況的;
4._________;
5._________;
6._________。
(二)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違約金。一方違約,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2.賠償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對方損失的,還需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按違約方實際造成的損失計算。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違約方可以減輕或免除違約責任:
1.違約行為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十、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辦法。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自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一、本合同的條款與國家和盛市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十二、雙方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一、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仔細閱讀本合同書。本合同一經雙方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條款。
二、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名,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本合同適用于本市的所有用人單位及其招(聘)用的所有勞動者;職工的用工性質(包括合同制職工、異地遷轉戶糧的合同制職工、不遷戶糧的合同制職工、非本市城鎮戶口職工)請在合同的第一段中注明,但非本市城鎮戶口職工(不含不遷戶糧的合同制職工)的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四、本合同中的空欄,是需要雙方協商確定的,必須填寫清楚;不須填寫的空欄請打上“/”。
五、本合同的未盡事宜,請在“雙方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中列明,或另行簽訂其他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書用鋼筆填寫,必須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并不得涂改。
七、本合同書一式三份,鑒證后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鑒證機構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涂改或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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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制和企業合同制范文(19篇)篇五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根據本市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執行國務院改革勞動制度四項規定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凡發生《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市、區、縣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按本細則規定的管轄范圍負責處理勞動爭議。
企業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企業內部的勞動爭議。
第四條調解委員會和仲裁委員會,必須堅持調查研究,查清實事,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勞動爭議;勞動爭議雙方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
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實行一次裁決制度。
第五條企業行政或者職工,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活動。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委托書,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二章調解和仲裁機構。
第六條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和調解工作,依照《規定》第六、七、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市、區、縣仲裁委員會,由同級勞動局、同級工會以及與爭議事項有關的企業主管部門的代表或者企業主管部門委托的有關部門的代表兼職組成,主任由同級勞動局負責人擔任。
第八條市、區、縣勞動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是同級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仲裁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專職仲裁工作人員若干人。
市、區、縣仲裁委員會可以授權其辦事機構處理情節比較簡單的勞動爭議。
第九條按《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成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工作人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三章管轄。
第十條調解委員會負責處理本企業內部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并接受仲裁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區、縣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地區國營企業和執行國務院改革勞動制度四項規定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勞動爭議。
第十二條市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外商投資企業與中方職工發生的勞動爭議和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
第十三條市仲裁委員會可以處理區、縣仲裁委員會移送的疑難的勞動爭議,也可以將所管轄的勞動爭議移交給區、縣仲裁委員會處理。
第四章程序。
第十四條調解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口頭或者書面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案;到期未結案的,應當視為調解不成。
第十五條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從爭議之日起60日內,或者從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之日起3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因開除、除名、辭退違紀職工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自企業公布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是與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并且符合申請仲裁時效的,按照本細則的規定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
申請書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申請的理由和要求;。
(三)證據、證人姓名和住址。
第十七條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規定》和本細則關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規定的,應當在7日內受理;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7日內通知申請仲裁的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書面申請的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收到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7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不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勞動爭議的處理。
第十八條仲裁委員會成員或仲裁工作人員必須認真查閱與爭議有關的檔案、資料和憑證。有關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材料,協助進行調查,出具證明。
對涉及國家機密和企業秘密的證據和情況,仲裁委員會應當負責保密。
第十九條現場調查或者進行技術鑒定,應當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到場;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或人員協助。調查筆錄和技術鑒定,應當寫明時間、地點、調查或鑒定結論,由參加調查、鑒定的人員簽字或者蓋章。13第二十條仲裁委員會在辦理案件時,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首先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協議。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二十一條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職務,爭議的主要事實、責任、協議內容等。調解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字,仲裁委員會成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二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委員會應當進行仲裁。
調解書送達后,雙方當事人必須自動履行。
第二十三條仲裁委員會在勞動爭議仲裁前4日內,應當將仲裁的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經兩次通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仲裁委員會可以作出缺席仲裁。
第二十四條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時,由仲裁工作人員宣讀仲裁委員會成員名單,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仲裁委員會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陳述和辯論,出示有關證據,然后征詢雙方當事人最后意見,可以再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委員會裁決。
第二十五條仲裁委員會評議勞動爭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
第二十六條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應當在60日內結案。由于勞動爭議情節復雜或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結案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第二十七條仲裁決定書應當寫明:
(一)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職務;。
(二)申請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三)裁決的結果和仲裁費的負擔;。
(四)不服裁決的起訴期限。
第二十八條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履行仲裁決定書。
第二十九條市、區、縣仲裁委員會發現本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確有錯誤,可以重新處理。
市仲裁委員會發現區、縣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確有錯誤,可以要求其重新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參照本細則處理。
第三十一條市仲裁委員會可以依照本細則制定處理勞動爭議仲裁實施規則。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本市過去發布的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同時廢止。
勞動合同制和企業合同制范文(19篇)篇六
首先,大型國有企業是中國國民經濟中的中流砥柱。雖然通過“抓大放小”,一部分國有中小企業以租賃、承包、售出、參股等方式向產權多元化轉變。但是,進入,中國的國有資產已經達到9萬億元人民幣,構成了極其巨大而龐雜的體系,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在幾乎所有的工業領域仍占據主導地位。
其次,大型國有企業是抗衡跨國公司的主力軍。中國加入wto以后,國際知名的大型跨國公司大舉進攻中國市場,各種洋貨猛烈沖擊國貨。盡管民營經濟已經有了很大的發展,但是由于其在技術、質量、規模等方面的顯著差距,尚不能與跨國公司抗衡,而只有大型國有企業才是抗衡跨國公司的生力軍。如彩電行業曾是進口產品最多的市場,但是四川長虹等大型彩電公司在價格、質量、服務等方面向外國名牌展開市場爭奪戰,一舉打破了大屏幕彩電由外國名牌主導的格局,以致長虹的“紅太陽一族”大屏幕彩電在國內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再次,大型國有企業是中國支柱產業的重要支撐。在石油、化工、機械、電子、冶金、有色和建材等重要產業中,中國七大汽車集團占全行業總產值的66%;嘉陵、北方、輕騎、金城四大摩托車集團占全國總產量的一半;上海、東方、哈爾濱三大發電設備集團,提供國內電站設備的70%。
最后,大型國有企業仍是出口創匯的主要力量。,國有企業出口創匯額超過了外商投資企業,居于領先地位。其中,大多數大型國有企業以銷售額的1%左右投入研究與開發,有的達到2%,技術進步處于國內工業企業領先地位。
勞動合同制和企業合同制范文(19篇)篇七
第一條為加強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勞動紀律,提高職工隊伍素質,增強企業活力,促進社會主義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一)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二)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四)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五)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六)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企業辭退職工應當征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并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條企業對被辭退的職工應當發給辭退證明書。被辭退的職工可以持辭退證明書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辦理待業登記。被辭退的職工在待業期間的管理和待業救濟金、醫療補助費的發放,按照《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辦理。
第五條被辭退的職工對企業作出的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被辭退的職工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生產、工作和社會秩序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勞動人事部備案。
第八條本規定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制和企業合同制范文(19篇)篇八
第四條企業招用工人,應當公布招工簡章,符合報考條件的城鎮待業人員和國家規定允許從農村招用的人員,均可報考。
第五條企業招用工人,應當張榜公布經過考核合格者名單,公開錄用。
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內部招工,不再實行退休工人“子女頂替”的辦法。
勞動合同制和企業合同制范文(19篇)篇九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勞動手冊編號:_________。
外來人員就業證編號: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_________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月)。
二、工作內容。
甲方根據本企業生產、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__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_________崗位,從事_________工種。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以及不低于國家規定應配給的勞動防護用品。
2、乙方有權拒絕甲方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四、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1、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小時工時制,按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規定執行。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l小時,特殊情況,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合同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企業的規定發給乙方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甲方支付乙方工資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應按國家規定安排乙方安排同等時間的調休或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五、勞動紀律。
1、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
2、乙方應增強主人翁意識,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領導、管理和指揮,積極做好工作,完成勞動任務。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國家和省規定向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為乙方繳納勞動保險費。乙方按國家和省規定向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繳納勞動保險費。
2、乙方在合同期間的各種公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產假等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女工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待遇,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七、教育和培訓。
1、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各種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職業技術及上崗前培訓。
2、乙方應刻苦鉆研業務,達到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技術等級標準,持證上崗。
3、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后,乙方須為甲方服務年,否則乙方應按有關規定支付甲方培訓費。
八、合同的終止、變更、解除和續訂。
1、勞動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終止執行。如雙方同意續訂,應提前一個月辦理續訂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則本合同視為自動續訂,并應補辦續訂手續。
2、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1)甲方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雙方協商同意的;。
(2)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2)甲方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3)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甲乙雙方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
(4)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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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制和企業合同制范文(19篇)篇十
(1)在查清的基礎上,依法處理勞動爭議原則。
(2)當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
(3)著重調解勞動爭議原則。
(4)及時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
勞動爭議的范圍,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規定。根據中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1]規定,勞動爭議的范圍是: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制和企業合同制范文(19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全面實施和逐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云南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三)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第三條全省定于底以前全部完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任務。具體要求為:
(一)1995年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比例,全省平均應當達到80%,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達到100%。對各類用人單位的具體要求分別為:
1.外商投資企業在上半年內全部完成;。
3.地、州、市、縣屬國有企業在年內完成勞動者人數的80%以上;。
4.城鎮集體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在年內完成勞動者人數的50%以上。
(二)19上半年,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各類用人單位,除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完成訂立勞動合同的任務。
(三)國家機關和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同時,與適用本規定的勞動者完成訂立勞動合同的任務。
各地、州、市、縣,各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上述規定,結合實際情況,作出具體安排。
第四條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企業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停產、半停產企業,如期完成訂立勞動合同任務確有困難的,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負責權限報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適當推遲完成時間,但必須在年底以前完成。
(二)其他各類用人單位由所在地的地、州、市、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地、縣兩級的負責范圍由地、州、市勞動行政部門確定。
(一)準備階段。自1995年1月開始,各地、州、市、縣,各主管部門對用人單位進行調查摸底,按規定的任務確定每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任務的完成時間,擬訂本地區或者本行業的實施方案,報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各地、州、市,各主管部門擬訂的實施方案,應當于1995年3月底以前報省勞動廳審批。
(二)實施階段。自1995年4月開始,由各地、州、市、縣,各主管部門按照上級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于1996年底以前分期分批地完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任務。
(三)檢查驗收階段。分別于1996年1季度和1季度進行,主要檢查勞動合同的訂立情況和抽查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先由各級主管部門對所屬用人單位進行檢查,再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經貿管理部門和總工會對各類用人單位進行檢查驗收。驗收按分級負責的范圍進行。對檢查合格者予以驗收;對檢查不合格者責令限期改正。
第七條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工作進度實行定期報表制度。各地、州、市、縣,各主管部門應當負責組織所屬用人單位按要求填報由省勞動廳統一印發的季報表和年報表。
第八條已招收勞動合同制職工的用人單位和已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企業與勞動者原訂立的勞動合同,符合《勞動法》有關規定的,不需要重新訂立;不具備《勞動法》規定的必備條款的,應當變更和補充相關條款。
第九條其他用人單位已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符合《勞動法》有關規定的,不需要重新訂立;不具備《勞動法》規定的必備條款的,應當變更和補充相關條款;變更或者欠缺條款較多的,應當重新訂立。
第十條實行合同化管理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對在實施勞動合同制度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無故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制和企業合同制范文(19篇)篇十二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案例:
評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是雙方自愿的結果,是在平等的基礎上用雙方自愿的辦法來解決勞動爭議糾紛的友好途徑。無論雙方誰先提出來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都可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法》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專門作了明確的規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三十八條規定賦予了勞動者享有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可以依法維護勞動者自己的合法權益,讓勞動者得到權利的充分享受。
當然,從法學理論上講,無論雙方誰先提出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進行的協議,我們講究的就是兩個字公平,然而,這種公平是建立在雙方完全自愿,又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的,既然是公平協議,那么,互相就無須談及補償問題。但是,法律的立法精神考慮到了強者與弱者的問題,考慮到了單位與勞動者個人的問題,法律的條文結合了生活中的這一實際問題,向弱者作了傾斜,完全出于維護弱者的權益,對勞動者個人進行了有力的法律保護,這樣,當用人單位先提出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就應當對勞動者給與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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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制和企業合同制范文(19篇)篇十三
至今已在城鎮各類企業中廣泛實施,勞動合同 制度。中國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系,應該書面訂立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勞動關系雙方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明確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了勞動者擇業自主權和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
間穩定***勞動關系的制度;是通過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制度。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從源頭上規范企業用工行為。勞動合同制度是勞動社會保障工作的基礎工作。通過勞動合同制度,來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調整好勞動關系,加強企業管理,提高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事實越來越被人們肯定。為此,各級政府要重視勞動合同工作,把它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議程。勞動保障部門更應對勞動合同工作引起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勞動合同制度在整個勞動社會保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統一思想,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合同范本《勞動合同 制度》。
隨著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的勞動用工制度的確立,勞動保障部門對勞動用 勞動合同制度分析
工管理的任務越來越重,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的迅速發展,勞動用工管理的面和量都有明顯的增多。為此,要全面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必須加強、完善勞動合同管理體制。
1、要建立勞動管理的專門部門或科室
隨著企業用工自主權的擴大,一些地方在機構改革中將勞動保障部門中勞動管理的科室撤銷或合并,致使勞動管理的功能削弱。筆者認為企業自主用工,不等于勞動保障部門不需要勞動管理,而是要求勞動保障部門按照企業自主用工來進行勞動管理,也就是全面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因此,必須要加強勞動管理的部門或科室的建設。由其全面組織、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對勞動合同的簽訂、備案、管理的全過程進行管理。
2、要建立科學、規范的勞動合同管理程序
3、要加強勞動用工錄用備案、勞動合同備案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應配合專職工作人員專門負責錄用備案工作,同時,還要發揮社區(鎮鄉、街道)勞動保障管理站的作用,由其負責做好本區域的合同簽訂臺帳,個人勞動合同簽訂臺帳,并及時將每年勞動合同、錄用資料裝訂歸檔。要充分運用計算機來管理勞動合同,建立企業和個人勞動合同數據庫,及時將錄用備案的企業和個人情況輸入數據庫中,并要實現社區(鎮鄉、街道)勞動保障管理站的計算機與勞動保障部門的計算機聯網,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提供方便。
勞動合同制和企業合同制范文(19篇)篇十四
——專門規范勞動合同的制度,稱為。
中國的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試點,在九十年代得到大力推行,至今已在城鎮各類企業中廣泛實施。中國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系,應該書面訂立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勞動關系雙方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實行,明確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了勞動者擇業自主權和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
充分認識的作用。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是通過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穩定和諧勞動關系的制度;是通過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制度。的建立,從源頭上規范企業用工行為。是勞動社會保障工作的基礎工作。通過,來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調整好勞動關系,加強企業管理,提高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事實越來越被人們肯定。為此,各級政府要重視勞動合同工作,把它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議程。勞動保障部門更應對勞動合同工作引起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在整個勞動社會保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統一思想,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實施。
建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
隨著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的勞動用工制度的確立,勞動保障部門對勞動用工管理的任務越來越重,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的迅速發展,勞動用工管理的面和量都有明顯的增多。為此,要全面實施,必須加強、完善勞動合同管理體制。
首先,要建立勞動管理的專門部門或科室。隨著企業用工自主權的擴大,一些地方在機構改革中將勞動保障部門中勞動管理的科室撤銷或合并,致使勞動管理的功能削弱。筆者認為企業自主用工,不等于勞動保障部門不需要勞動管理,而是要求勞動保障部門按照企業自主用工來進行勞動管理,也就是全面實施。因此,必須要加強勞動管理的部門或科室的建設。由其全面組織、實施,對勞動合同的簽訂、備案、管理的全過程進行管理。
其次,要建立科學、規范的勞動合同管理程序。按照《勞動法》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要求,從勞動者擇業、企業用工,到簽訂勞動合同、錄用備案,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等勞動合同管理的全過程進行梳理,對每個環節的時間、條件、要求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使用工單位、勞動者、勞動管理部門都能按規定的程序進行運行。還要建立勞動合同簽訂登記、變更、解除、終止預報制度,存檔管理制度,履行檢查制度,統計分析制度,確保規范有序地實施。
最后,要加強勞動用工錄用備案、勞動合同備案工作。勞動保障部門應配合專職工作人員專門負責錄用備案工作,同時,還要發揮社區(鎮鄉、街道)勞動保障管理站的作用,由其負責做好本區域的合同簽訂臺帳,個人勞動合同簽訂臺帳,并及時將每年勞動合同、錄用資料裝訂歸檔。要充分運用計算機來管理勞動合同,建立企業和個人勞動合同數據庫,及時將錄用備案的企業和個人情況輸入數據庫中,并要實現社區(鎮鄉、街道)勞動保障管理站的計算機與勞動保障部門的計算機聯網,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提供方便。
全面推行。
應針對實施現狀,依照《勞動法》全面推行。
加強宣傳,在社會上形成自覺簽訂勞動合同的氛圍。先要在各級領導中進行宣傳,使其認識到勞動合同法律制度在經濟社會中的作用;再要對企業進行宣傳,使其認識到用工簽訂勞動合同是企業最起碼的職責;還要對勞動者進行宣傳,使他們認識到簽訂勞動合同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教育他們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還可在公共場所、車站、碼頭張貼大型宣傳廣告,使全社會都認識到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
加強、完善已簽訂勞動合同的管理。要把已簽訂的勞動合同整理歸檔,并進行全面清理、核對,然后輸入勞動合同數據庫。同時,要對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實際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期限進行動態管理,充分發揮勞動合同在勞動管理中的作用。
制定切實可行的全面推行工作計劃。根據各地勞動用工情況,以及已簽訂勞動合同情況,制定實施工作計劃。工作計劃應突出重點,采取分類排隊等方法。
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制。根據工作計劃,由政府召開會議,進行部署,按照企業屬地管理原則抓落實。要發揚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勞動合同簽訂工作落實到實處。
科學地做好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統計。勞動合同簽訂統計必須要數據真實,按照錄用備案數進行統計,及時正確地反映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依法進行處罰。運用勞動監察的職能對各類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按《勞動法》和各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促進企業自覺簽訂勞動合同。對運行中的關鍵環節和難點問題,勞動監察部門應主動出擊,及時檢查,通過勞動年檢、日常巡視和專項整治活動,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實施工作順利進行。
勞動合同制和企業合同制范文(19篇)篇十五
的主要意義:
實行的意義主要有四點。
一、實行可以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以固定工為主的。由于需求單位沒有錄用職工的自主權,只有按國家規定的指標安置職工的義務,就業者就無法選擇最適合自己條件的就業崗位。使得用人單位不可能根據生產的情況與市場的變化調配勞動力數量,也使勞動者個人不能做到人盡其才,造成勞動力資源不能合理配置,導致經濟效益差。但是,如果實行了,就能夠消除舊的用工制度的這種弊端,使用人單位真正行使了勞動用人自主權,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與企業展的需要,選擇錄用勞動者,并與勞動者簽訂有限期的勞勸合同,靈活地變動職工的數量和結構,同時,勞動者也有了選擇職業的主權,可以根據市場需求情況與自身條件選擇事業,從而使勞動力資源得到合理配置。
二、建立可以增加勞動者的競爭意識和促進勞動者自身的素質的提高。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固定工制度,只要工作指標下達,不管勞動者是否具有適合生產力發展需要的勞動能力,只要到了一定年齡就可就業。到了某個經濟組織就業后,即使單位不需要,也只能養著不能辭退。而且勞動者成為固定工后,不管他的態度好壞,技術水平高低用人單位都一句到底,這就是人人常說的“鐵飯碗”。這種缺乏競爭機制的勞動用工制度阻礙了勞動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發揮,不利于勞動者自身素質的提高。而建立,就解決了固定工制度的這個弊端,即用人單位與勞功者擇優錄用,擇業選優都必須通過市場機制加以實現,這必然增加勞動者的競爭意識,促進勞動者自身素質的提高。
三、實行有利于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因為,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便將有關勞動者利益的內容(如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其他福利待遇等),與本單位的經營狀況緊密掛鉤,使職工在上崗前就明確地知道企業與職工的關系。這就增加了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極大地調動了勞動者的積極懷與創造性。
四、實行是維護勞動者權利與義務,體現勞動者主人翁地位的法律保障。
勞動合同是有能力的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一種重要的法律形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就意味著勞動者自身應該享有的勞動權利和應該履行的勞動義務都被納入了國家法律管理和保護的體系中,便得勞動者在盡職盡責履行義務的前提下,其各基合法權益均得到了切實的保護。
勞動合同制和企業合同制范文(19篇)篇十六
(一)含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表明勞動合同的終止是不確定的,但并不是說沒有終止時間,更不存在所謂的“終身制”、“鐵飯碗”。
(二)特征。
1.沒有約定終止時間: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都有明確的終止時間。
2.具有穩定性: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都會因終止時間的到來和一定工作的完成而終止。勞動關系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持續存在。
3.在一定條件下依法強制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就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和其他兩類勞動合同相比,其他兩類勞動合同只能協商一致訂立,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應依照法律規定強制訂立。
4.尊重了信息不對稱的事實:各國紛紛采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形式消除勞動關系中的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對稱,這證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以承認勞動關系中信息不對稱的事實為基礎的。
二、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突破了合同的原理。
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或者適用有以下幾種情形:。
1.協商一致訂立。
實踐中絕大多數勞動合同的訂立,都要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能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里所講的協商一致是指,雙方當事人就簽訂的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所達成的一致。
2.特殊條件下強制訂立。
《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者同意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沒有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必須和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條件如下:。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這要求勞動者在一個單位工作的年限要滿十年,而且其間不能發生間斷。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適用該條件簽訂勞動合同時,所提的十年和在十年中所簽勞動合同的次數無關。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和用人單位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如果勞動者同意和用人單位續約,而沒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得和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除協商一致訂立和特殊條件下強制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口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協商訂立外的強制訂立方式和事實上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方式雖突破了合同訂立的意思自治原則,卻并沒有違背法理。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具體規定。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期限的約束,隨意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取消《勞動法》中有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明確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法定行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勞動合同才能終止。”
1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的限制: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喃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權益保障的規定。
1.在一定條件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一f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返還教育培訓費用。用人單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供專項教育培訓費用,勞動者在接受用人單位的教育培訓后跳槽的,應當分攤用人單位為其教育培訓所支付的費用。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制度顯示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只是勞動者的保護傘,更是用人單位的保護傘。常凱教授認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會影響我國的勞動力就業問題。勞動力市場具有自發調節能力,不可能因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變成一潭死水。”同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制度也使“終身制”、“鐵飯碗”的理論不攻而破,所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沒有終期的,我們絕對不能望文生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解決了我國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弊病,保障勞動者權益。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滿足了職工渴望穩定的要求,使他們避免黃金年齡過后,無所依托。從用人單位來說,某一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越長,說明該勞動者對該單位的忠誠度越高,對該單位的貢獻越大。與業務精湛的老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有效的阻止這部分人的隨意流動,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從全社會角度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對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的職業穩定權、進而言之對構建和諧的社會人際關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價值和功能,是其他任何制度不可替代的。
勞動合同制和企業合同制范文(19篇)篇十七
現將《山東省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國家的勞動合同制度,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及監督檢查工作。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勞動行政部門做好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下,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勞動行政部門鑒證。
勞動者原為固定工(包括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勞動合同的,其內容與本辦法一致的,執行原合同;不一致的,應經雙方協商,按照本辦法變更合同條款。
第五條勞動合同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業主訂立。
企業法定代表人應與對其有行政、經濟管轄權的主管部門或董事會簽訂聘任合同,不再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
第六條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可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下的(含1年),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5年以下的(含5年),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下列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一)本單位原固定工;。
(二)再次就業未改變勞動崗位(工種)的;。
(三)轉業退伍軍人及其隨軍家屬;。
(四)國家指令性分配安置的人員。
對轉業退伍軍人及其隨軍家屬,可給予2年熟悉業務的時間;對國家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執行國家關于見習期的規定。
第八條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勞動者與企業簽訂。企業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勞動者可以推舉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九條勞動者在合同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屬于用人單位出資培訓的,必須在解除勞動合同前,補償用人單位為培訓該勞動者實際支出的費用和因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勞動者經培訓后為原單位工作每滿1年,沖減培訓費20%。
第十條用人單位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醫療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應當安排適當工作。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但本人要求終止的除外。
第十一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而應延長到孕期、產期、哺乳期滿為止。
第十二條勞動者被依法勞動教養或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但必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十三條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二條(二)、(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因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一次性的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為:在本單位工作1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本人1個月的工資(按解除合同前12個月勞動者的實得平均工資計發,下同);在本單位工作10年以上的,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本人1個半月的工資;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個月發給。
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為:在本單位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本人1個月的工資,但最多不超過本人12個月的工資。
關聯法規: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征求本單位工會的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
第十五條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勞動者的保險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的部分,企業應當給予一定的工資性補貼。企業根據經濟承受能力,每月補貼的標準為本人工資總額的7-9%,所需資金計入成本。
第十六條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用人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給予一定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后,按《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外,還應發給不低于本人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關聯法規: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應按國家和省的規定收支、管理、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對其實施監督,保障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及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十八條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工人身份的勞動者到管理崗位工作的,可享受管理人員的保險福利待遇;在管理崗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退休前仍在管理崗位上工作的,可按照國家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規定辦理退休手續;退休后回農村安家的,可按照本單位管理人員退休回農村安家的'標準發給住房修繕費或建房補助費。
企業管理人員到工人崗位工作的,在崗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按對工人的規定執行;在工人崗位到達退休年齡時,在管理崗位工作不滿的,其退休條件和退休后的待遇,原則上按對工人的退休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富余職工在企業內培訓、待崗時間超過半年,企業確實無法安置的,經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及時辦理失業登記,由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發給失業救濟金。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合同期限內調動(轉移)工作單位,應先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然后按有關規定辦理調動(轉移)手續。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訂立、解除勞動合同或不鑒證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視其情節輕重,分別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違反本辦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扣銷其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向其索取經濟賠償。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不按期足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醫療補助費或工資性補貼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不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應當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數額5‰的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罰款應當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罰款一律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勞動法》及本省有關規定處理。
關聯法規: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以往規定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從本辦法。不一致的從本辦法。不一致的從本辦法。
勞動合同制和企業合同制范文(19篇)篇十八
所謂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勞動關系并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換句話說,勞動合同,也就是“勞動契約”。它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為了確定勞動關系,明確相互之間的勞動權利和義務所達成的協議。
同學們在理解和掌握勞動合同這一概念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要理解勞動合同的性質。首先,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意義的性質。它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是實現勞動權利和招用人員的法律形式。我國《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慶當簽訂勞動合同”。可見,勞動合同是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實現權利的一種重要的法律形式,因此,它具有法律意義的性質。同時,勞動合同還具有社會性質。因為,勞動合同不僅是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利的一種法律形式,同時,勞動合同還是用人單位招用和組織使用勞動力的手段,其社會經濟地位在不同性質的國家也是有區別的。
從法律性質來看,勞動合同作為以訂立合同形式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法律手段,具有合同法規定的性質:
2)勞動合同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勞動合同是有償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提供勞動的義務,另一方有支付報酬的義務,雙方都相應地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從社會性質來看,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招用和組織使用勞動力的手段,不僅資本主義國家可以采用,社會主義國家也可以采用。但在不同性質的國家里采用,具有不同的社會性質。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由于生產資料歸資本家私人占有,所以勞動者與資本家訂立的勞動合同是一種勞動力買賣契約,它反映的是剝削與被剝削的勞動關系。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由于實行了生產資料公有制和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而鏟除了產生剝削的經濟基礎。所以,在現代企業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生產關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從總體上看,我國的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方之間不存在剝削與被剝削的勞動關系,而是平等互助的合作關系。這是我國勞動合同與資本主義雇傭合同的本質區別。
要理解勞動合同的特征。勞動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它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有關勞動問題所訂立的合同。它與一般合同相比,具有自己獨特的法律特征:
1)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是用人單位,另一方當事人必須是勞動者本人。如果合同雙方都是用人單位,雙方都是勞動者個人簽訂的合同,就不能叫做勞動合同。另外,這一特征也表明,參與勞動法律關系的用人單位,只能是該單位的行政方面,而不是該單位的黨、團或工會組織。
2)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從組織管理上看,又具有身份上的錄屬關系。這就是說,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中去成為對方的一員,并在用人單位內離開有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服從用人單位的領導和工作安排。這一特征也決定了勞動者個體在同一時期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不能同時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3)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除規定合同期限的有效時間外,一般還應明確規定一定的試用期限,一般為3至6個月,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滿雙方愿意繼續履行合同,則合同繼續有效。
4)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往往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關系。勞動合同不但明確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責、權、利,而且還直接涉及到勞動者的直系親屬的住房、醫療等問題;職工因病、工傷、殘廢、生育、年老或死亡等原因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時,用人單位應及時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
上面我們分析了勞動合同這一概念,請同學們思考并回答三個問題:
2)雙方當事人為解決什么問題而達成協議簽訂合同?
(學生回答后教師歸納)我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這就是說,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是組織社會勞動、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穩定勞動關系、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在合同中,勞動者必須成為用人單位一員,遵守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必需的勞動條件、支付勞動報酬及有關保險福利待遇等。
可見,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他們為確立勞動關系和為明確在勞動過程中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而達成協議簽訂合同。勞動合同既具有法律性質,也具有社會性質。勞動合同的特征是;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是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行政方面);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法律地位平等;勞動合同一般都約定適用期;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往往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關系;勞動合同必須依法定程序訂立。
所謂勞動合同制度,是指專門規范勞動合同的制度。換句話說,勞動合同制度就是通過訂立勞動合同這一法律形式來規范和調節所有者、經營者和勞動者三方之間的勞動關系的一種法律制度。勞動合同是法律形式,勞動合同制度是法律制度。勞動合同制度既是一個經濟概念,又是一個法律概念。作為經濟概念,勞動合同制度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相互選擇和科等協商而建立起的期限可長可短、穩定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反映勞動關系的制度。也就是說,從經濟角度講,勞動合同制度是一種用人制度,是一咱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方式。作為法律概念,勞動合同制度是指一種合同制度,實行上述用人制度時,必須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來具體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這就是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制度的聯系與區別。教師可結合下面的圖表來講)。
勞動合同制度是一種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新型勞動制度,它出現于80年代,90年代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1995年我國頒布,《勞動法》又將勞動合同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并加以規范。到底,我國的絕大部分地區已基本上實行了勞動合同制度。勞動合同制度適用于下更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各類人員(勞動者):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鄉鎮企業、股份制企業、外交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類型的企業。另外,也適用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勞動合同與每一個勞動者都息息相關,它是每一個勞動者在走上工作崗位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時必須簽署的協議。
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勞動合同書的主要組成部分,即指合同當事人雙方都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作出規定的那些條款。換句話說,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過平等協商后達成的關于責任、權利和義務事項的條款。依據《勞動法》及企業勞動管理的實際情況,我國的勞動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內容:雙方當事人名稱(姓名)和地址、合同期限、試用期限、職務(工種、崗位)、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勞動紀律、政治待遇、教育與培訓、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違約責任、其他事項(如住房問題、特殊困難)、糾紛處理(勞動爭議)。
上述勞動合同的內容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來理解。第一部分,是雙方當事人自己規定的條件,它包括必要勞動條件和補充條件。如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合同的責任等,這是必要勞動條件,有了必要勞動條件,合同才能成立。而解決子女入托、上學及住房等問題則是補充條件。以上這些內容只要不與國家規定相抵觸,完全可以由雙方協商決定。第二部分,是按照法律、法規執行的條件。在這里需要說明兩點:其一,雙方按法律、法規執行的條件沒有必要再寫進勞動合同,因為這是法定內容,雙方當事人必須無條件堅決執行。因為,這些條件對于高速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和強制性。
(學生回答后教師歸納)勞動合同也就是勞動契約,它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這宰為了確定勞動關系,明確相互之間的勞動權利和義務所達成的協議。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后達成的關于責任、權利和義務事項的條款。簽訂勞動合同具體內容目的就在于明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能用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來規范和約束自己的行為,使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都能依法得到切實保障。
訂立勞動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都必須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遵循下列三項原則來進行簽訂。
平等自愿的原則(板書)。
平等,即簽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雙方在政治上、經濟上都不依附于對方;自愿,即勞動合同的訂立是當事人雙方自己的意愿,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也不允許第三方進行非法干預。平等自愿的原則是勞動合同訂立的核心原則。
協商一致的原則(板書)。
協商一致,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對合同各項條款的具體內容進行充分的協商,特別是在出現意見分歧時,要通過協商辦法解決,使雙方的意見達到一致,而不能使用強加于人的和欺騙等手段。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是密切相關和不可分割的,平等是自愿的基礎,自愿是平等的體現,協商一致則是平等自愿的唯一表達形式。可見,協商一致原則是平等自愿原則的延伸和結果。
不是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定的原則(板書)。
這就是說,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法規的規定。首先,勞動合同的主體雙方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企業一方應具備法人資格,有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履行能力和承擔經濟責任的能力;勞動者一方則應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即應年滿16周歲、能以自身的行為來行使自己的勞動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其次,是勞動合同的各項內容必須合法,即雙方當事人在確定具體的權利與義務時,不得違反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只有這樣,勞動合同才個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而違反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的勞動合同或合同中的部分條款,則屬無效合同無效條款,不受法律保護。最后,是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必須合法,順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以書面的形式簽訂。
(講授以上三項原則時教師可結合書上例子及以下兩個案例)。
案例一:違反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具有欺騙行為的勞動合同。
某公司出租汽車駕駛員胡某,因不服所在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經查,胡某調入該公司填寫,《錄用人員情況登記表》時,隱瞞了自己曾先后兩次受行政、刑事處分的事實,與公司簽訂了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事隔3日,該公司收到區人民檢察院對胡某免于起訴判決書。經公司進一步調查得知,胡某曾因在原單位盜竊電纜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同年雙盜竊原單位苫布被查獲,因胡某認罪態度較好,故免于起訴。該公司調查之后,以胡某隱瞞受過處分的情況,不符合本單位錄用條件為由,在試用期內解除了與胡某的勞動關系。仲委會認為,胡某故意隱瞞自己因違法違紀先后兩次受處分的事實,以達到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屬欺詐作為。公司、用人單位終止與胡某的勞動合同關系是合法的,應予支持。此案以胡某撤訴而結案。
案例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原則而訂立的勞動合同。
趙某,男,35歲,是北京市某出租汽車公司司機。1992年該公司與其簽訂承包合同。合同規定,趙某每年向單位上交承包利潤后,本人的病、傷、殘、亡等企業均不負責。趙某開的是“面的”車,一次交通事故中趙某負傷致殘。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該出租汽車公司不負擔趙某任何傷殘待遇費用,趙某和該公司發生了爭議并起訴到勞動行政部門,要求解決其傷殘保險待遇問題。
經了解,趙某所訴情況屬實。認為企業單位在“承包合同”中將傷、殘、亡風險推給職工個人,這種作法不符合我國憲法和職工社會保險的政策規定。1988年,由于有的企業在招工登記表注明“工傷概不負責”,便發生了職工上訴事件,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是:這種行為既不符合安徽省和有關法律規定,也嚴重違反社會主義公德,應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因此,該企業與職工簽訂的“生死合同”是無效合同,企業必須按照憲法及其有關社會保險政策支付職工的一切有關傷殘待遇費用。
這一案例說明,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企業不論采取什么用工形式,搞什么樣的承包,都不能違背憲法和勞動法,關于“保障勞動者權利”這一基本原則。
所謂簽訂,就是訂立條約或合同并簽字,表示對條約或合同負責。勞動合同要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是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因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
我國《勞動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這就從法律上確定了我國勞動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不得采用口頭形式,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我國勞動法還未普及,人們的勞動法制觀念還不強,口頭合同沒有文字的依據,不便于合同的履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又空口無憑,難以處理。因此,國家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樣做有利于加強合同當事人的責任感,促使合同所規定的各項內容得到全面履行,避免發生勞動糾紛。即使發生勞動爭議,也有可靠的文字依據,易于解決。
所謂鑒證,就是審察的意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要送交勞動行政部門進行鑒證。鑒證的目的是證明勞動合同是否真實與合法,對勞動合同依法進行審察有利于勞動合同的認真履行。經過鑒證的勞動合同生效后,就具有了法律約束力,雙方均不能毀約。如一方有毀約行為,要到勞動仲裁機構處理。(教師可結合教材中涉及毀約行為的案例講,但講完案例后要進一步明確指出;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違反此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可以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板書)。
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實行的是以固定工為主的勞動脹制度。這種固定工的特點是:國家對勞動者的招收分配,統得過死,包得過寬,勞動力需求單位沒有錄用職工的自主權,只有按國家規定的指標安置職工的義務,就業者也無權選擇最適合自己條件的就業崗位,“一次分配定終身”。
長期實行這種固定工制度,使用人單位不可能根據生產的情況與市場的變化調配勞動力數量,也使勞動者個人不能做到人盡其才,造成勞動力資源不能得到合理配置,導致經濟效益差,而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能夠消除舊的用工制度的這種弊端,使用人單位真正行使了勞動用人自主權,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與企業發展的需要,選擇錄用勞動者,并與勞動者簽訂有限期的勞動合同,靈活地變動職工的數量和結構;同時使勞動者也有了選擇職業的自主權,可以根據市場需求情況與自身條件選擇事業,從而使勞動力資源得到合理配置。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在勞動力資源配置方面起基礎性作用。這就是說,實現勞動資源的合理配置需要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是指勞動力進行流動和交流的場所(如各級各類的人才交流中心、職業介紹所、勞動服務公司等。)。
建立勞動合同制度可以增加勞動者的競爭意識和促進勞動者自身素質的提高(板書)。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固定工制度,使勞動者的就業完全靠國家下達指標來實現。不管勞動者是否具有適合生產力發展需要的勞動能力,只要到了一定年齡都可就業。而且一經到某個經濟組織就業,就只能進不能出,只能上不能下,即使不需要也只能養著不能辭退。另外,勞動者成為固定工后,不管其勞動態度好壞、技術水平高低,用人單位都一包到底,這就是人們常說的“鐵飯碗”。這種缺乏競爭機制的勞動用工制度阻礙了勞動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發揮,不利于勞動者自身素質的提高。而建立勞動合同制度,就解決了固定工制度的這個弊端,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擇優錄用、擇業選優都必須通過競爭機制加以實現,這必然替增加勞動者的競爭意識,促進勞動者自身的素質的提高。
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有利于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板書)。
因為,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便將有關勞動者利益的內容(如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其他福利待遇等)與本單位的經營狀況緊密掛鉤,目的是使職工在上崗這前就明確地知道[企業與職工的關系是唇齒相依、生死與共、榮辱共擔的關系。這就增加了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極大地調動了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可見,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勞動權利、勞動義務、勞動收緊密結合起來,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共同利益,使勞動者能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去關心企業,是可以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的。
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是維護勞動者權利與義務,體現勞動者主人翁地位的法律保障(板書)。
勞動合同是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一種重要的法律形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就意味著勞動者自身應該享有的勞動權利和應該履行的勞動義務都被納入到了國家法律管理和保護的體系中,使得勞動者在盡職盡責履行義務的前提下,其各項合法權益均得到了切實的保護。這就要求勞動者能夠配合做到:第一,要增加自我保護意識,珍惜自己的權利。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者不論受雇于誰、不論就業于何種所有制形式單位,都沒有改變國家主人翁的地位,都會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第二,要敢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者應該明確和牢記自已依法享有的那些勞動權利,一旦受到侵犯,就要理直氣壯,據理力爭,依法到有關部門進行申訴,把損失找回來。(教師可結合教材中涉及侵犯勞動者合法權利的案例講)。
以上,我們從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增加勞動者競爭意識和提高勞動者自身素質、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體現勞動者主人翁地位等方面分析說明了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重要意義。總之,全面建立勞動合同制度,對于加強現代企業的勞動管理,實現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依法保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調動廣大勞動者積極性,增加企業活力,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鞏固新課。
(教師對本節課的內容進行歸納總結,并請學生思考和回答以下問題)。
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簽訂的目的是什么?
勞動合同制和企業合同制范文(19篇)篇十九
工時制度不僅關系公司合理地安排和分配工作,還涉及到員工的加班工資問題,因而倍受公司和員工關注。我國現在普遍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制度,即員工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如果確需加班的,加班的時間有限制,同時也需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
實際上,除了標準工時制度,還存在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制等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制。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它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根據法律規定,這種工時制度適用于:(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這些員工工作時間不受固定時間限制,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法的規定,參照標準工時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以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綜合計算工時制是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根據法律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對于上述因工作性質需要連續作業的職工,或者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職工,或者對于生產經營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公司的職工,或者受外界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公司的職工……適用綜合計算工時制,可以更好的衡量他們的工作成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工作時間是不區分制度工作日與公休日的。現實中,有的單位按照標準工時工作制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職工進行考勤,其典型的錯誤做法是:遇公休日,或記加班支付雙倍的加班工資,或記休息,這樣既造成工時工作制概念上的混亂,又加大了工資成本支出,是得不償失的。
那具體是應該怎么區分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公時制呢?不定時工作制對工作時間是沒有具體的要求的,不管是長于正常工作時間或者是少于正常工作時間,只要能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可。綜合計算工時制雖然是以一定的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是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對于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制,用人單位單方決定不行,雙方在勞動合同約定也不行,只有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審批才合法。實行該兩種制度的企業應該及時進行審批,避免產生爭議。但是申請該兩種工作制也是需要一定技巧的,例如如何確定銷售經理應該適用不定時工作制呢?這需要把該職位的特點和適用不定時工作制的理由做細致的描述,使審批機關認為該職位確實需要實行此工作制。
因此,對于上文提到的公司總經理、長途汽車司機、銷售人員等,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制。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