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雙方協商和協議的結果。多比較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可以為自己合同的制定提供參考。
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實用18篇)篇一
關于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我國《合同法》規定了繼續履行、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等形式。對于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考慮到勞動合同的特殊性,結合國外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的規定,主要應以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補救措施方式為輔,違約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適用于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場合。
繼續履行。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相對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債務的`責任方式。尤其在單位違約時應首選以繼續履行的責任方式來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這對于競爭日趨激烈、業相對困難的形勢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應當注意的是,繼續履行僅發生在用人單位違約的情形。勞動者違約,用人單位一般不能援引實際履行制度。這是因為勞動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強制勞動者履行勞務,無異于對債務人人身施以強制,侵犯人身自由,與現代社會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保護的基本價值相違背。
現在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種情形下可以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是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在合同未到期辭職的,勞動者只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辭職就可以了。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實用18篇)篇二
摘要:當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時,企業應該如何應對?勞動法有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在實際生活中,有的勞動者由于個人原因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不愿意參加社保的情況確實存在,法律、法規也賦予了用人單位因此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是用人單位依然要盡到及時催告的義務,否則將承擔不利的后果,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但是無論哪一種情況,勞動者已經付出的勞動,用人單位都應當及時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
同時,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的,勞動者不愿意參加是違法的。如果遷就了這種違法行為,要承擔違法責任,不僅要如數補繳,還要繳納滯納金等。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未按當地規定的險種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未按當地規定的險種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予支持,但經濟補償金支付年限應從2008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2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須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將社會保險費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事后反悔并明確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應予支持。
解讀:在上述特殊情形下,勞動者行使被迫解除權受到一定限制,即應當給予用人單位自行糾正的機會。
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實用18篇)篇三
公司要對未簽勞動合同員工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于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要對未簽勞動合同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用工單位會承擔什么樣的賠償責任:
1、會承擔員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且不承擔任何違約或者賠償責任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提前解除,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或者賠償責任。
2、會承擔商業秘密得不到保護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條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明確保密范圍和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就很難證明哪些屬于商業秘密。若員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違反競業限制的`規定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對企業的發展十分不利。
3、會承擔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就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實用18篇)篇四
一、未簽訂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系,即使是沒有簽勞動合同書,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就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假如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二、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三、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造成員工失業的,可能需要賠償失業損失。
如果因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員工被辭退后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時,員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
四、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
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員工承擔為違約責任(如違約金等)。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五、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辭退員工。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不存在試用期(因為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單位雖然可以辭退員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單位必須對所謂商業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是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現形式之一。如果沒有簽訂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的范圍和法律責任,單位就難以證明哪些屬于商業秘密,是否已對其主張的所謂商業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從而有可能不被認定為商業秘密。這對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等。
八、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并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實用18篇)篇五
事實勞動關系證明: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無書面合同或無有效書面合同形成的勞動雇傭關系以及口頭協議達成的勞動雇傭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需存在雇傭勞動的事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合法地位,確認了勞動關系不依賴書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擴大了勞動保護范圍,對不簽定勞動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約束,更多的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如何判斷是否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1、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1)標準: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工傷保險條例》中寫明是第三十九條,不是三十七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最后,進行申請工傷賠償:工傷賠償須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仲裁三個必經階段。很多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工作證等證明,還往往需要勞動關系的認定。
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實用18篇)篇六
簽訂勞動合同是每個用人單位都要遵守的法律規定,也是勞動者的一種權益。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勞動者有證據可以維權,那么工作了一年一直都沒簽勞動合同如何賠償?以下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做了一年半未簽勞動合同如何賠償,歡迎大家參考。
工作人年用人單位還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簽合同,用人單位不補簽的,可以要求支付二倍工資。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一般具有以下條款:
(一)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即勞動合同從哪一天開始到哪一天結束。我國的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二)是工作內容。即所從事的工作和工作崗位。
(三)是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這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涵蓋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福利等。
(四)是勞動報酬。應寫明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和支付項目、計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是社會保險。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參加的社會保險項目。
(六)是勞動紀律。
(七)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訂立,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不發生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八)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只能包含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其他約定均屬無效約定。
(九)勞動合同解除后雙方的附加義務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對勞動者的保護的有利憑證,如果勞動合同未能夠簽訂,也不妨礙勞動事實的存在,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樣能夠得到維護。
1.全面、恰當、準確地界定技術秘密的范圍。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技術秘密是商業秘密的一種,有特有的構成要件,其構成要件具有特有的含義。因此,企業在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時,首先要正確界定技術秘密的范圍。技術秘密范圍的確定就是根據其構成來認定。同時符合其法律構成要件的屬于技術秘密,缺少任何一個要件,均不構成技術秘密。如企業將本行業公知的技術作為技術秘密的范圍,或者將沒有任何商業價值的技術作為技術秘密的范圍等。上述兩種情況因不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及“具有商業價值”的構成要件,不構成技術秘密。或者說,即使簽訂了技術秘密保密合同,也不受法律的保護。
因此,企業簽訂技術秘密保密合同時根據技術秘密的構成要件正確界定商業秘密的范圍是前提條件。同時,也是為了防止出現爭議或者糾紛時得到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
2.正確界定技術秘密保密合同的性質。
從現行法律規定看,保護技術秘密是各個部門法的共同任務。如勞動法上的保護和民法上的保護。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由此,對技術秘密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中,作為勞動合同的條款。此外,也可以在約定合同之外,另行簽訂技術秘密保密合同,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不論是作為條款,還是作為補充,其法律性質均為勞動合同性質。而勞動合同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爭議發生時法律規定了特有的救濟途徑,即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此可以參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四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
《勞動法》第十七條是關于勞動合同變更的規定,即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且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勞動部的這一規定,變更工作崗位應被視為勞動合同的變更,應按照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此,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如要變更員工的勞動合同,應事先與員工協商,征得員工的同意后才能變更。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三十一條是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的規定。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勞動合同,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若不能達成協議,用人單位則應按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則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勞動者應當服從。當然,如果勞動者不愿接受用人單位的工作崗位調整,應當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工作一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處理?勞動者遇到公司沒有跟自己簽訂合同的時候,必須要通過法律手段來進行處理,盡量幫助自己去維權。公司工作一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要維權。
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實用18篇)篇七
(一)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實用18篇)篇八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相關范例: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項目名稱)工程中,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
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____種工時制度:
(一)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______。
(二)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執行以______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三)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日假、人社部、中國地震局聯合召開會議表彰全國地震系統抗震救災英雄產假、帶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施工建設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
第四條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種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一)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
(二)日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的時間為每月___日。
(三)計件工資。計件單價約定為______。
甲方生產經營任務不足,乙方同意待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費為______元。待崗期間乙方仍需履行除崗位工作外的其他義務。
五、社會保險。
第五條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義務。乙方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甲方應當在乙方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乙方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應當經過培訓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甲方依法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解除和終止。
第七條本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八條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通過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解決。
九、其他。
第九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本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使用說明。
一、本勞動合同(參考文本)供建筑施工企業與生產操作類崗位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參考使用,主要適用于來自農村的務工人員等流動性較大的勞動者。
二、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的情況應如實填寫,凡需要雙方約定的內容,經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雙方約定的增加事項填寫在第九條內,但雙方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乙方工作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三、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負責人及乙方應親自簽字或蓋章,其他人不得代為簽字。
四、本合同應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潔、準確,不得涂改。
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實用18篇)篇九
未簽勞動合同而主張雙倍工資的最長期限是11個月。一般來講,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簽勞動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滿1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1日都應支付雙倍工資。未簽勞動合同滿1年的,滿1年的當日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工作1年后仍無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考慮是否及時主張權利,并與用人單位。
基本案情:2009年2月9日,楊某被聘請進入澧縣氮金有限責任公司從事物管工作,同年3月被任命為副科長。不久,公司發生股權變動,楊某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多方挽留無果,楊某于當年7月30日正式離職,雙方勞動關系終結。
在楊某被聘用期間,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聘用期間的月工資為1600元。2009年12月,楊某以公司侵害了他合法權益為由,向澧縣勞動爭議申請,請求裁決澧縣氮金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和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該公司辯稱,未與楊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非公司的主觀惡意,公司不應承受雙倍工資這種懲罰性責任。楊某主動辭職,公司多次挽留,這種由勞動者先行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2010年1月,澧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時認為,楊某與公司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公司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楊某2倍的工資。因此,對楊某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請求予以支持。楊某經公司挽留仍執意離職,自動解除勞動關系,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情形,因此對其要求給予經濟補償的請求不予支持。據此,裁決澧縣氮金有限責任公司支付楊某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7543元。澧縣氮金有限責任公司不服仲裁裁決,于2010年2月5日向澧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公司無需向楊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7543元。
關于未簽勞動合同賠償標準問題,判決結果:4月26日,湖南澧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勞動爭議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澧縣氮金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勞動者楊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7543元。
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實用18篇)篇十
1.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應該賠償的四種情形: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以下簡稱“賠償辦法”)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賠償的四種情形如下:
(二)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 賠償的標執行標準:
根據“賠償辦法”的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它賠償費用.
勞動者需要賠償的情形
根據“賠償辦法”,勞動者需要賠償用人單位的情形和具體數額規定如下:
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設為首頁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它賠償費用.
第五條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第六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于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因賠償引起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第三方的連帶賠償情形
1. 連帶的情形:
2. 賠償的數額
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實用18篇)篇十一
律師為你解析: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7)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2)、(4)、(5)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用人單位依據(1)、(2)、(3)、(4)、(5)條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余下的時間不滿一年的,對余下不滿一年的工作時間按工作滿一年的標準計算。
經濟補償的月工資計算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實用18篇)篇十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________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2、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________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一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4、賠償金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5、社會保險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實用18篇)篇十三
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以下情形: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提出動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除的;4、經濟性裁員的;5、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的;6、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喪失而終止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勞動合同法相比勞動法也作了進一步的規定:一是勞動者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是除后一種情形之外,勞動者每工作一年按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最高年限的限制;三是對高收入者的經濟補償金作了限制,即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并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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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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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95年):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實用18篇)篇十四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存在以下十一種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較典型的做法比如給員工放假、待崗,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未支付工資,未支付加班費等。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最低工資標準可以上當地社保局網站查詢,或者打12333咨詢。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漏繳社保項目的,均為未依法繳納。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準不得辭職,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才能享受帶薪年假等等。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為使勞動者“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后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通過非法勞務派遣的;其他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平原則的規避行為。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醒:其中,1-8種情形勞動者應當事先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第9-10種情形,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必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如果是應當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況,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最好用書面的方式通知并送達單位,同時還要保留好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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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實用18篇)篇十五
3、過失性辭退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打勞動官司律師費大概多少錢。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律師費的支付標準,除少數省市有指導性意見外,大多采取協商收費的辦法。一般說來,每家律師事務所都有自己的收費標準,律師費因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和具體承辦律師的不同而不同,有的差距還比較大。
1、一般是按照訴訟標的額的大小來計算。涉及財產類的收費,一般是一萬元以下,收取1000到3000元,超過一萬元不到十萬元的部分,按照5%-6%計算;超過十萬不到一百萬的部分,按照4%計算。這種方式要求當事人先交納代理費,即便是官司輸了,費用也不退回。
2、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經與委托人協商同意,可以實行風險代理。風險代理收費由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這種付費方式,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共擔風險,如果官司輸了,代理費就不用支付。
3、上述費用僅為律師代理費,在仲裁中花費的其他費用,如交通費、郵寄費、住宿費等費用,不論官司輸贏,都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用人單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營業執照號碼:
勞動者姓名(乙方):
性別: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實施勞動合同制度(二)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做到文明生產,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張家港市建設安全生產工程項目工資預留戶試行辦法》的精神,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
一、勞動紀律。
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甲方依法制一、合同期限合同自月日起至月以完成項目(任務)為期限,該項目(任務)完成后,本合同即行終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從事工作(工種),并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三、勞動報酬。
(一)乙方工資約定為:每月元。或每工元。
(二)工資支付形式:
(三)工資支付時間:甲方必須按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工資,不得拖欠、克扣工資。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必須對乙方進行勞動紀律、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保障乙方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有權依法給予乙方獎勵或懲處。
五、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七、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六、本合同不得代簽和涂改,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簽章):
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實用18篇)篇十六
(1)非過失性辭退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沒有最高額限制,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或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個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沒有最高額限制。若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2)經濟性裁員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由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沒有最高額限制。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3)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實用18篇)篇十七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
二、勞動法解除合同補償、新勞動法解除合同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第三種情況,如果沒有協商就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相當于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3、如果經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則提前1個月通知或者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同時需要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公司違法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相當于補償金2倍的賠償金。
三、解除合同賠償金計算、解除合同補償金計算、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計算公式。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
賠償金1=應得工資收入×25%。
賠償金2=醫療費用×25%。
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五)連帶賠償責任。
賠償金總額=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
四、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解除合同支付補償問題、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實用18篇)篇十八
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簽勞動合同,引來雙倍賠償。
一個保潔女工到當地一家有名望的裝飾公司工作,實際工作超過一年,但企業一直未與其簽訂書面合同,亦未按法繳納相關社會保險。女工生病后引發官司,這家公司不僅被判賠償相應的醫療費,還被責令支付法定期間的雙倍工資報酬,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12月10日,隨著南通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法院判決被告某裝飾公司報支原告韓某醫療費,支付工資,并責令另行加付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一倍工資。
保潔女工未簽合同生了病
2007年4月16日,原告韓某(女)到被告某裝飾公司從事保潔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約定,韓某月工資收入為700元,另外每出勤一天享受誤餐補助費5元。韓某在裝飾公司工作期間,裝飾公司未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這為糾紛的發生埋下隱患。
2008年4月24日,韓某在工作時因病回家休息,第二天到海安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同月28日轉南通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2008年5月17日好轉出院,醫囑建議休息三個月。2008年8月17日,韓某病假期滿。
2008年9月1日,韓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2008年10月1日,裝飾公司曾發函給韓某,韓某拒收,原件退回。2008年10月21日,仲裁委第二次開庭時,裝飾公司當庭表示愿意與韓某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提供帶來的合同書,要求當即簽訂。因韓某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裝飾公司認為韓某不符合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不同意與韓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未能協商一致。韓某當庭表示即日起與裝飾公司終止勞動關系。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后,韓某不服,提起訴訟。
庭審辯論各持已見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主要爭議在于,2008年8月17日后是否存在被告裝飾公司不準原告韓某上班的事實。原告韓某聲稱,我病假期滿后,曾多次到被告單位要求上班,但被告拒不安排原告上班。被告裝飾公司述稱,原告病假到期后,從2008年8月18日起,并沒有來公司上班,也沒有提供任何手續,故原告系無正當理由拒不上班。對這一問題,雙方當事人分別舉出大量證據證明己方主張。經過舉證、質證、認證,法院認為韓某所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其在病假期滿后實際到被告單位上班。
新法不溯及既往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正確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加倍支付工資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新規定問題以及2008年8月18日后被告裝飾公司應否繼續向原告韓某支付工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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