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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經濟法大全(14篇)篇一
20xx年5月18日上午,一則消息稱因懷疑有“內鬼”,故宮建福宮下屬的北京故宮宮廷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已開除大部分員工。宮廷文化發展公司解雇員工的理由是:一是被解雇員工本來就未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只有當建福宮有重大活動時才來臨時幫忙;二是公司是以公司“項目停止運營”為由解除勞動關系。一名剛剛被辭退的員工透露,公司的一部分員工包括他在內確實已被辭退,但辭退原因是“公司發生重大變化”。他還向記者透露,建福宮的“私人會員”制度實際上還僅是一個嘗試,到他離職為止,還沒有人真正辦理過入會手續。關于故宮豪華會所的傳說,集中在網友爆料的開幕典禮富豪名單、高達百萬元的會員費設置以及“500席位全球發售”。特別是一張包括電影、時尚、傳媒、投資界等諸多知名企業家在內的名單一出,引來網絡瘋狂轉載,更有網友認為,這個名單或許就是建福宮這個豪華會所的會員名單。國家文物禁地,變身富豪餐廳,故宮“有關部門”渾身是嘴也很難撇干凈。在輿論的群轟下,故宮顏面丟盡,為懲罰爆料者,不惜“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放過一人”。
1、公司是否可以有“內鬼”就可解雇員工?
2、公司所稱“臨時幫忙”是否形成勞動關系?
3、公司是否可以“項目停止運營”可以解雇員工嗎?
1、公司是否可以以有“內鬼”解雇員工取決于員工是否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過,法律對何謂“嚴重”未作明確規定,一般來說,用人單位以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其一,勞動者的“泄密”行為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以及經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二,勞動者的“泄密”行為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被列為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其三,有關規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勞動者。
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所以,故宮宮廷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有“內鬼”開除大部分員工必須符合上述條件。
2、至于宮廷文化發展公司的“臨時幫工”是否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要看其屬于“全日制用工”還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用工有特殊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含義,《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對于“全日制用工”,就不能像對“非全日制用工”那樣“召之即來,揮之即去”,不僅解除勞動關系需有法定理由,用人單位還有依法書面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和責任。《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所以,如果公司能夠證明被解雇勞動者在該公司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個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積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則所述理由成立,解雇員工的行為合法。
3、公司以“項目停止運營”解雇員工是否合法取決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是否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終止勞動合同。如果確因建福宮“項目停止運營”,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宮廷文化發展公司首先應與職工就變更勞動合同進行協商,如果職工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系已沒有存續的必要,公司可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實對企業而言,客觀情況變化解除一般只能適用于個別解除勞動合同,如一次性解除人數超過20人或者雖不足20人但超過勞動者總數的10%的,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經濟性裁員程序執行,而不能使用客觀情況變化解除。宮廷文化發展公司清退了三分之二員工,自然應走經濟性裁員這條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對于宮廷文化發展公司來說,建福宮“項目停止運營”,也許可視為“經營方式調整”,但也只有在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要裁減人員,才可進行裁員。
需注意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還需注意以下幾類人員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盡管用人單位裁員只要按照相應的程序上報,而無需獲得勞動行政部門的批準,但為了有效防范企業裁員出現違法及損害職工利益的情況,對于用人單位未經法定程序即實行經濟性裁員,有關部門應當從嚴掌握執行口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發現裁員方案與法律法規抵觸的,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予以糾正。”對于沒有經過集體協商,沒有聽取職工意見或聽取職工意見距離報告送達勞動行政部門少于三十日的等不符合程序的裁員,有關部門可以予以退回,要求企業履行相應程序后再次遞交。而宮廷文化發展公司顯然沒有履行規定的裁員程序。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規的規章制度,并將規章制度內容告知單位員工或者組織員工學習。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內容不得違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更應避免用人單位假借遵守保密制度之名限制勞動者的自由表達,妨害公眾知情權、監督權的實現。特別是涉及維護國家、集體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勞動者有權向第三方透露,用人單位不應因此以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對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其次,用人單位應當明確與勞動者間的勞動關系。不論是全日制用工還是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都應當留存用工時所簽訂的協議、合同等相關證據,以避免發生糾紛憑借維護己方的合法權益。
再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單位規章制度、集體勞動合同、裁員方案等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等審查備案。同時,用人單位內部應當建立工會組織以維護廣大員工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發生影響大范圍員工權益事件時,用人單位及時與代表全體員工利益的工會協商解決。另外,用人單位辭退個別員工或者裁減較大數量員工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盡到一定的社會責任,這樣也有利于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經濟法論文經濟法大全(14篇)篇二
加強對經濟法可訴性實現模式的研究有助于我國經濟法的發展,從更新經濟法訴訟理念的高度對其加以綜合并創新,以利用現有訴訟機制和創設經濟法特別訴訟機制相結合的模式來加強經濟法的可訴性。
對經濟法可訴性的理解應當建立在對法的可訴性理解的基礎上。法的可訴性是指法律規范所具有的、可由一定主體請求法律公設的機構來判斷糾紛的屬性。與此相對應的經濟法的可訴性是指為了解決經濟法糾紛權利主體可訴求于法律公設機構的屬性。換言之,在國家調節經濟領域發生的法律糾紛,其主體應當有權將之訴求于司法途徑解決。
第一,有實體權利義務,而無訴權的救濟;或規定有法律責任,而無規定責任的適用。如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然而,由于我國沒有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對由誰追究、如何追究董事、監事、經理的責任無明文規定,該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也難以落實。
第二,有實體權利義務,也有訴權的規定,但訴權規定很不周全。如《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從法條上看,該條似乎賦予了股東直接訴訟權。然而僅就這一條,亦存在如下問題:一是僅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而未包括違反公司章程的情形;二是未規定該行為對公司或股東造成損害時的賠償責任;三是根據該條,股東起訴僅限于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違法的情形,并且以“決議”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為前提,這就把股東為公司利益而對董事等人的不法行為起訴的股東派生訴訟排除在外。
第三,在有限的經濟訴訟中,沒有公益訴訟、派生訴訟的規定。經濟法律法規即使規定了司法救濟,亦只限于當事人(直接利害關系人)有提起經濟訴訟的權利。而就公共性不正當行為來看,由于其損害的利益沒有直接落實到具體的社會個體上,不存在民訴法上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因而在訴權的行使上存在梗阻。基于現有規定,沒有適合的主體可以對此類不法行為提起經濟訴訟,除非行政機關有效執法,否則此類行為仍將逍遙法外。
1.創設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所謂經濟公益訴訟,是指針對侵害國家經濟利益、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經濟違法行為,允許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代表國家起訴經濟違法行為人的訴訟制度。在經濟公益訴訟中,原告可以是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社會公眾,也可以是負有相關職責的行政機關。社會公眾和行政機關都能夠成為控制經濟違法的主體。
2.建立行政程序前置的經濟法訴訟規則。起訴一般應以行政先行處理為前置程序。為了充分發揮行政執法機關權能,避免濫用訴權,社會公眾對經濟違法行為應先向行政機關舉報,只有行政執法機關不予受理或在法定期限內沒有處理,才可提起經濟訴訟。這樣做有利于充分發揮行政執法主動性和快捷性的優勢,及時制止和處罰經濟違法行為,把對國家和社會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雖然經濟訴訟與行政訴訟都可能適用行政前置程序,但二者是有本質區別的,行政訴訟確立的是“民告官”的訴訟機制,其原被告的身份具有恒定性,法院審查的是行政機關所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經濟訴訟對原告及被告的。主體資格并沒有限制,任何有直接利益關系或無直接利益關系的主體都可以提起經濟訴訟。法院的審查的范圍也十分寬廣,不僅局限于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也包括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所有主體的行為。
3.關于原被告的規則設計。首先,擴大原告的范圍。不僅受害人有權起訴,而且其他一切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組織和個人也享有起訴權。經濟訴訟在理論或制度設計上,可能是個人、特定的群體或特定的國家機關,都可以享有起訴權,但起訴的名義可以有特別的規定。其次,擴大被告的范圍。包括一切對社會經濟整體、全面、長遠利益構成威脅或造成損害的組織和個人,不同于行政訴訟將被告嚴格限定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4.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于被告大多在信息、經濟實力等方面處于優勢地位,而提起訴訟的原告則一般處于弱勢,若要求其承擔舉證責任,顯然難度比較大。因此,有必要在舉證責任上做出有利于原告的設計,以防止當事人提出的許多經濟訴訟案件因證據不足而敗訴,社會的公共利益也因此不能獲得救濟的后果。可見,在經濟訴訟中,舉證責任應當由被告承擔,并采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被告必須舉出反證,證明自己無過錯,不存在違法行為,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原告只需列舉發生經濟沖突或經濟違法的現象即可。
綜上所述,經濟法的可訴性是一種應然屬性,建立完善經濟法的訴訟制度將為我國適應司法救濟憲法化、國際化、社會化的趨勢,探尋經濟法上權利的司法救濟提供有力保障。
經濟法論文經濟法大全(14篇)篇三
本文是一篇專業的教育論文,主要是關于二本院校市場營銷專業實踐教學研究,詳情請看下面的介紹。
一、二本院校市場營銷專業實踐教學方面問題。
高校市場營銷專業教師在課堂上講的多,學生認真聽課的少,思考的少。很多學生認為營銷員的素質、技能需要在工作中磨煉,不相信課堂理論學習。不管學生的觀點是否正確,卻反映了實踐教學在營銷人才的培養中作用很大。然而,在調查了一些高年級營銷專業的在校學生和已經畢業工作的營銷專業的學生后,發現當前地方二本院校市場營銷專業實踐教學明顯存在以下三個問題。
(一)實踐性教學時間安排偏少,效果不佳市場營銷專業(本科)各主干專業課程都應該有相應的實踐教學,以促進學生專業能力的培養。然而,從實踐教學的安排時間看,占有25%的被調查學生反映只有少數課程做到了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余下75%的學生則認為都是教師課堂理論教學。從實踐教學的效果看,學生對各類實踐性教學的平均評分都很低,均不超過30分(百分制),見表1。另外,從課程角度看,市場營銷專業20門主干專業課程,調查顯示每個班級平均僅有4至5門課程的實踐教學被學生認可,其他課程實踐性教學的效果被認為較差。上述情況表明了地方二本院校營銷專業實踐性教學時間安排明顯偏少和效果不佳的事實。實踐教學部分偏少直接導致了學生不清楚企業實際營銷工作的要求,對營銷工作環境缺乏了解,對自身素質信心不足等問題。例如,在被調查的學生中,56%的人對企業營銷人員應具備的能力素質認識較模糊。在關于營銷員最重要的能力調查中,已工作的畢業生與在校學生存在多項認識不一致的情況。此外,大約有2/3的受訪學生對自身的專業素質缺乏足夠的信心等。
(二)教學方式單一,案例教學質量無法保證實踐教學方式多種多樣。市場營銷專業教師采用最多的教學方式是課堂案例教學,假如不考慮職業資格培訓和畢業設計,超過50%的學生認同的實踐教學方式有調查、策劃等實踐項目,上機演練,情景模擬(如禮儀實訓)等,達不到各類教學方式總數的1/4,實踐教學方式單一。在案例教學中,沒有啟發學生獨立、開放性的思維,學生之間交流討論少,老師也有事先準備不充分等情況,結果多數課程達不到培養和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這說明濫用案例教學方式,質量無法保證。例如,課堂案例教學中,學生經常倉促地閱讀案例材料,并從原文中找出有限的字句去回答老師的提問,很難給出完整的、令人信服的答案。營銷課程中的案例是講述企業及當事人實際遇到的事件,解決案例中問題需要縱觀整個事件,還可能涉及其他章節、課程、學科的知識,以及個人切身的社會經驗。因此,案例教學需要學生之間相互交流討論,以達到知識共享的效果。
(三)實踐教學重點不突出,培養目標不明確首先,表現在每門專業課程內部缺乏實踐教學的重點,培養目標不明確。市場營銷專業20門主干專業課程,每門課程都應該有核心能力培養目標,以及相應的重點實踐教學活動。例如,《營銷策劃》課程至少要讓每位學生經歷企業具體產品的4p設計,條件允許還可以讓學生操作某項產品的實際營銷活動。調查發現市場營銷專業3/4的主干專業課程,沒有針對課程的核心能力目標去開展一些重要的實踐教學。其次,表現在沒有突出重點課程的實踐教學,一些重要的實踐教學方式得不到實施等。調查發現在校學生得到最多的課程專題實踐項目是:職業考證、畢業設計、市場調查分析、營銷策劃、禮儀實訓等。然而,已畢業的學生則認為學校最有價值的實踐教學方式是校外頂崗實習,最有價值的課程專題實踐教學項目是市場調查分析、溝通談判訓練、客戶關系管理、營銷認知實訓等。可見,存在一些重要的實踐教學方式和課程專題實踐活動沒有被地方二本院校所重視。最后,一些已經開展的實踐活動又無法保證質量。例如,在畢業論文設計中,學生抄襲網絡論文的現象較普遍,老師管控不嚴格。
二、二本院校市場營銷專業實踐教學問題的原因。
(一)主觀上實踐性教學沒有被教師重視最近幾年,高校逐漸意識到實踐教學的重要性,并提出實踐教學的要求。任課教師開始制定課程的實踐教學大綱,增加實踐教學部分。然而實踐教學并沒有扎實開展,教學效果不好。主要原因在于任課教師主觀上還不夠重視實踐教學,沒有深入研究各種實踐教學方式,對于各門專業課程可以開設哪些實踐教學,以及在有限的課時內如何安排課堂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的時間,任課教師認識有限。其結果是很多課程的實踐教學部分采取了案例教學和學生自己組織的形式,老師參與少,指導不力。由本次調查可知,市場營銷專業20門主干課程,僅有少數課程的實踐教學被認為是有效的;當問及各門專業課為何不能“一邊理論,一邊實踐”式教學,51%的學生認為教師對實踐教學研究不夠,不能開展行之有效的實踐教學。任課教師是實踐教學的策劃者和執行者,實踐教學的效果如何,任課教師始終是問題的核心,教師事先一定要重視實踐教學,花時間和精力去琢磨它。
(二)客觀上實踐性教學存在教師執行困難任課教師執行實踐教學的困難表現在:(1)實踐教學時間跨度長,計劃準備工作多。例如,進行一次市場調查,就涉及從確定調查對象、制定調查問卷、組織調查活動、到最后得出調查結論,整個過程要用很長時間,中間還可能涉及調課,占用學生的課余休息時間,實施起來較麻煩,并且可能得不到學生的支持。還有一些專題實踐教學活動甚至要用一個學期才能完成,成效更難控制。
(2)一些實踐性教學的空間活動范圍大。如參觀企業與頂崗實習,都是在企業單位進行的,空間跨度較大,而且會發生一些費用。通常,學校對任課教師組織的實踐教學活動沒有經費支持,學生集體外出十分困難。(3)地方院校專業課教師工作量大,課時有限。通常每門專業課有十多章內容,而每學期只有40至50多個課時,扣除節假日后甚至更少。任課教師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課程講完,課時已經很緊,沒有多余時間安排實踐教學和演練。(4)普通教師能夠聯絡的企事業單位少。
普通教師人際交往范圍有限,在沒有校方幫助的條件下,他們通常沒有能力將學生送到校外企事業單位去實訓。
(三)實踐教學缺少學校制度、設施與企業支持學校需要為實踐教學制定相關制度,并提供設施和財力,最后還要對實踐教學成果進行考核。但一些地方二本院校在實踐教學上缺乏制度保障:(1)校內實踐教學設施的投資普遍不足。一些學校的多媒體教室和機房數量不能滿足實際需要,專業課程沒有配置模擬實訓軟件等,使課程無法精講演示和學生上機演練。(2)校方沒有積極地建立穩定的校企實習基地。為市場營銷專業的學生尋找實訓企業和合作單位是學校提高學生專業技能和幫助學生就業的重要途徑。(3)學校沒有實踐教學的檢查和約束制度。學校要求教師編制實踐教學大綱,但教師是否按照大綱安排實踐教學活動,學校沒有檢查和約束機制,這樣使課程實踐教學部分無法保證執行。目前,就市場營銷專業來說,由于銷售崗位的離職率較高,人員不穩定,愿意與學校長期合作實訓的企業較少,這需要企業和學校積極尋找互利共贏的合作方式。此外,學校沒有為方便實踐教學而提供靈活的調課制度,且缺少實踐教學的經費支持。
總之,學校在實踐教學領域,主要問題是投資不足,主動性不夠,導致無法實施一些實踐教學,最終又不能對任課教師提出相應的要求。例如,在本次調查中,61.2%的學生認為學校的主動性不足,沒有重視實踐教學;63.2%的學生感嘆學校沒有提供必要的財力支持實踐教學。
(四)學生管理工作寬松高校實踐性教學成果的好壞不僅與學校、教師有關,還與學生有關。通常,任課教師安排的實踐、實訓的任務,學生總是很難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學習風氣不端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社會就業壓力較大,一些學生缺乏自信和認識上的偏差,認為成績好不一定就業順利,于是在學習上也顯得有些浮躁和不安,一點一滴的知識積累和能力鍛煉缺乏耐心;因個人興趣的差異,一些營銷專業的學生認為自己不適合做銷售,打算未來從事其他工作,在專業課學習及實訓中降低了對自己的要求,這種情況女生較多;高校普遍采取的學生對老師考評制度,老師的教學質量主要由學生的評分決定,少數學生對老師不滿會降低教師的在該學期的教學評分。老師擔心被學生評“低分”,這樣使老師在嚴格要求時有所顧忌。學生除了觸犯法律和離校不歸等嚴重原因之外,曠課、掛科、態度散漫等違紀行為通常不足以影響學生畢業。而教師若批評、懲罰學習態度不端正的學生,結果對自己不利。所以,當前教師對于維護校紀問題顯得較為謹慎,學生自由散漫的態度難以扭轉。
經濟法論文經濟法大全(14篇)篇四
摘要:。
經濟法是經濟發展的重要法律依據,對我國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經濟的穩步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都離不開法律制度的規范和制約,我國法治社會的建設,離不開各項法律規范的共同作用,經濟法作為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我國經濟的穩定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
關鍵詞:。
經濟法論文經濟法大全(14篇)篇五
摘要:任何一種法律制度均是以訴諸公平,保護弱者為己任的,經濟法也不例外。本文從新時期弱勢群體的角度出發探討了對其實施經濟法保護的重要性及科學理念,并就如何保護展開了深層次探析,對健全經濟法體系,營造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有積極有效的促進作用。
1、何為弱勢群體。
弱勢群體由社會發展的不均衡性導致,對該類群體范疇的界定學術界論點不一,經過了長時間的探討目前已達成一個基本共識,即弱勢群體主要指由一些障礙或缺乏相應政治、經濟與社會機遇而導致的在社會中處于不利位置的一類人群。也就是說弱勢群體緊靠自身能力很難實現社會認可的基本生活標準,因此他們必須受到社會、國家等力量的支持與幫助。縱觀弱勢群體的存在發展狀況其包含三類特征,即生活基本狀況無法滿足社會認可標準;由于缺乏自然、社會及人力資本或一些均等機遇,弱勢群體社會地位僅依靠自身努力很難有所改變;他們的生存、發展狀況僅能通過國家、社會的宏觀傾向與特有支持、扶植才能實現真正意義的改變。
2、對弱勢群體實施經濟法律保護的科學理念。
法律制度的科學建立需要得到社會公眾的普遍認可,因此在探討如何對弱勢群體實施法律保護時我們也應將公眾意識引入其中,令其成為凸顯法律保護價值性的基礎與前提。我們首先應在觀念上合理轉變,變歧視弱勢群體為關懷、善待弱勢群體;由隨機性救助變為有效建立固定的生存保障機制;由單一的自我救助轉向社會連帶責任的全員性保護;由單一輸入式救助向輸入與創造雙重并進的發展。對弱勢群體實施保護既可借助市場力量、又可借助政府力量,然而無論何種力量均需要法治、法律的科學保障。這是由法制法規固有的整體公平理念、實質公平理念及社會發展理念決定的。法律最基本核心的價值就在于公平,而弱勢群體則往往由社會權利不公平分配、結構不合理等缺陷導致。因此杜絕弊端、矯正偏差最有效的方式便是對弱勢群體實施法律保護。從經濟學角度來講,弱勢群體在我國的形成與經濟轉軌進程中分配權利制度真空有直接關系。在這一轉軌進程中下崗、退休人員、農民工等雖曾經為社會整體經濟發展貢獻過全力,然而由于社會保障體制的不完善令現實生活中該類人群的基本權利被無情剝奪,很難獲取滿足基本生活標準的收入,因此基于這一不公平性,在經濟法律制度層面實施對弱勢群體應有權利的法律保障尤為重要。市場經濟環境下,雖在原則上每一個體均享有均等發展機會,然而實際生活中由于教育背景、個人能力、出身環境的差異導致其勞動所得必然存在差異,消費水平也因此不盡相同,該類收入與消費層面的不均等進一步導致社會貧富差距的懸殊并引發了眾多社會矛盾,令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受到嚴峻考驗。因此我們只有透過經濟法的形式公平激發實質公平性,建立全新的傾向弱勢群體的保護性經濟法律,才能真正縮小貧富差距,令社會經濟秩序重回穩定、良好、持續的發展狀態。
3、以經濟法為視角,合理構建弱勢群體法律保護制度。
3、1合理調整收入分配政策,完善稅收制度,消減貧富差距。
行業壟斷、城鄉差距、非法行為打擊有限、政策不完備等因素導致我國收入分配政策有失公平性,因此我們必須充分發揮經濟法的宏觀調控職能,注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將勞動個人收入引入市場競爭體系中,進行多勞多得的控制,并建立完備的法律法規政策。同時我們應合理規范分配秩序、理清復雜的分配關系,例如在政府內部理順財力分配關系,早日實現財政部門對國家財力的科學規劃與統籌管理;對市場發展中的高收入行業進行整頓、控制過快增長的行業工資水平;廣泛運用信息化手段構建個人收入監測機制,對不合法收入進行取締;對少數壟斷行業進行實時監管,消除因行業發展的性質改變引起收入分配的不均;注重對國家公務員群體的工資制度完善,實施對其職務消費的規范管理,進一步推進福利待遇的貨幣化形式;對合法收入實施必要保護等。為了有效消減貧富差距,合理維護弱勢群體合法利益,我們應充分利用經濟法的稅率調節職能,建立超額累進稅制度,從高收入群體中征收合理稅金,用于構建完善、合理的社會保障體系,從而令弱勢中低收入群體廣泛享受社會經濟均衡性發展的優勢。目前我國呈現的對個稅起征點修改的熱烈探討便充分說明對中等收入者合理減免其稅費,可有效培育并構建穩定的中等消費群體,對我國社會的經濟穩定發展是極為有利的,有效體現了我國經濟法發展中對弱勢群體保護的決心。
3、2完善市場規制法、鼓勵中小企業發展,合理增加就業機會。
中小企業的全面發展將激勵龐大產業隊伍的產生,無疑會為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進一步緩解國民經濟體制更新轉變與擴大就業間產生的`矛盾。因此我們應充分發揮經濟法的市場規制作用,給予中小企業在稅收、方面的放寬及優惠政策,清理行業內的不合理收費現象,令稅收優惠形成與其他政策的完善融合,構建有利于中小企業的稅收經濟法規,從而真正平衡行業發展,為弱勢群體創造更多的就業發展機會。
3、3完善社會保障,增強弱勢群體信心。
弱勢群體中下崗、失業人員眾多,因此在經濟法制度中我們應合理為其創造廣泛就業平臺,對喪失勞動能力的弱勢殘疾人及其子女的就業提供一定優惠政策,從根本上改善他們的底層社會處境,令這種弱勢不至于延續到后代子孫。在經濟法保護制度建立中我們應合理引入對弱勢群體就業的援助計劃,構建完善的失業、養老、教育、醫療保險制度,成立失業保險基金,由重點強化對弱勢群體失業人員的生活救濟轉向輔助他們重新就業,為其創造更多的失業培訓機會,令弱勢群體重新找到人生拼搏的方向,并最終變弱勢為強勢發展。
4、結語。
新時期,各類社會結構的迅速發展及轉變令不同人群的公平觀念及要求呈現較大差別,弱勢群體等社會不均衡發展問題日益凸顯。因此為了重構我國市場經濟的秩序化發展,我們只有基于經濟法的宏觀調控性、公平分配性,進一步通過政策激勵輔助弱勢,縮短貧富差距,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才能真正增強弱勢群體的自我發展信心,并促進他們在經濟法的完善保護下實現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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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經濟法大全(14篇)篇六
現今社會是法制化、經濟全球化的社會,社會發展迅速,各個經濟領域的發展急需大量復合型的人才。經濟法目前已經成為經濟管理專業的基礎教學課程,其在人才的需求方面意義越來越重大。目前,經濟法教學如何改革已經成為教育從業者所關注的重點話題。雖然經濟法課程逐漸受到人們的重視,改革的步伐逐步加快,但是仍舊存在著眾多的問題。本文就經濟法教學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
一、我國經濟法教學的現狀。
我國經濟法是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設立的,與發達國家相比起步較晚。二十多年來,經濟法課程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建立了經濟法教育的基礎,但是還不能滿足時代發展的要求。其內部的建設仍舊存在很多弊端。
(一)教師素質較低。
在教育改革逐漸推進的過程中,各大院校都在努力建設高質量的經濟法教師隊伍。但是經濟法師資力量薄弱問題還是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在經濟法課程開設的初期,某些院校為了完成教育局的任務將大部分別的專業的教師調到經濟法專業,外行教師對經濟法并不是很熟悉,某些教師并不愿意從事經濟法教學,導致經濟法教師短缺。
另外,外行教師對經濟法知識的結構理解不到位,欠缺相應的經濟法理論,其教學水平遠遠比不上經濟法專業畢業的教師,使得學生并不能很好地理解經濟法,造成惡性循環。孔子云,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沒有高素質的教師是無法挑起經濟法專業大梁的。
(二)教學大綱定位不準。
目前的高校中對經濟法教學大綱定位相當模糊,培養的目標沒有與社會需求相連接,專業的針對性非常弱化。面對不同專業的學生只能采取同一的教學大綱和教學目標,這種模式無法滿足學生自身專業的需求,學習目標難以確立。目前,學習經濟法的大部分學生法律基礎十分薄弱,但是對于經濟法的學習課程又較少,而經濟的法律法規是其他任何法律規范無法比擬的,這自然就要求學生在較短的時間內熟練的掌握經濟法,這種高難度的要求加大了學生的任務量。
(三)教材設計不合理。
教材是教學的媒介,教材是教學事業發展的基石。經濟法教材版本眾多,但是良莠不齊,非經濟法專業的人士并不能挑選出優秀的教材。市面上的教材大多存在以下問題:一,教材內容淺薄,傾向于簡單的經濟法律法規的堆疊,缺乏對法律法規的深度分析。二,教材內容針對性較弱。不同專業的學生需要的經濟法內容并不相同。三,經濟法的教學目標老舊,重視學生對理論的學習,忽略了實踐與應用。教學內容簡單粗略,缺少配套的經典案例,使得經濟法的法律法規枯燥乏味。四,部分經濟法的課本內容觀點陳舊,沒有及時更新,沒有及時反映國家經濟法法律法規的變動。
(四)教學方法不靈活。
目前各大高校再進行經濟法的授課過程中一般以教師講課為主,教師是課堂的主導者,在學習上學生被動接受知識,師生之間缺乏交流,抑制了學生獨立思考意識。學生僅通過課堂領悟經濟法的有關知識,缺乏實踐。因為經濟法的理論知識豐富、抽象,教師授課難以掌握深淺,如果僅采用課堂傳授知識,學生會很難接受經濟法教學,學習缺乏積極性。
(五)缺乏現代化的教學手段。
目前,我國科學技術發達,應用于教育領域的技術也越來越多。因此,經濟法教學可以不斷提高現代化的教育手段和信息技術,例如可以添加投影儀、多媒體等設備。舍棄教師一手教材,一手粉筆的教育模式。改革教學只傳授理論的模式,增加學生參與實踐的機會,培養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拓寬學生的知識面,減少高分低能的學生。
(六)教學計劃安排缺乏連續性。
經濟法本身就是屬于法律的范疇,因此經濟法的教學必然要求學生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礎。目前,雖然各大高校都設立了經濟法的教學課程,但是缺乏基礎課程(如《法律基礎》)的設立,很多學校只是直接教授經濟法的法律法規。使得學生對有關法規難以理解,加大了學生學習的難度。有的學校雖然設立了《法律基礎》等的課程,但是后期的經濟法律沒有緊緊跟隨,使得經濟法課程之間缺乏繼承性,不利于學生更進一步的學習。
(七)教學考核方法有待創新。
教授授課多采取“填鴨式”的教學方法,學生缺乏積極主動性。教師在考核知識時大多采取考試與考查兩種方式。這種考核方式使學生逐步的形成了課堂簡單聽一聽,考試前簡單記憶形式,并沒有深化學生對知識的理解。改革經濟法考核的目標將知識的測試與能力的測評相結合,增加考試的難度,是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高等教育的目標是培養社會所需的人才。不斷進步的經濟對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會的發展不需要的不僅僅是管理與高技術的人才,更需要的是“一專多能”的人才。這就要求大學生不僅擁有豐富的知識結構和精通的專業知識,還擁有相應的實踐能力。在意志領域里培養創新精神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那么經濟法教學該如何改革,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呢?以下是我的幾點建議。
(一)明確教學目標。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為一位教育者首先要提高自身的專業技能。為了培養高素質的教師,各大高等院校應對教師進行測評,并對不同水平的教師進行知識的培訓,加強其傳業授課的能力。另外,高等院校應聘請能力水平高的專家和教授開展法律知識的講座,拓寬教師的知識面。激勵教師關注經濟法律知識之中的與生活實際相貼切的問題,不斷除舊納新。只有不斷提升教師的認識局面,教師在授課的過程中才能將抽象的問題實際化,提高學生對經濟法的興趣,充分利用教學資源。
(三)加強教材建設,提高教材專業化。
我國高等院校經濟法的教學長期處于低水平的狀態。為了改變這種現狀,就需要高質量、專業化的教材。教材在內容上革除僅僅是簡單排列知識的形式,增加教材的內容的深度,為經濟法的壯大奠定基礎。因此,經濟法教材在編著時要求凸顯出前瞻性,在經濟法的基礎知識上,加入現代化經濟發展所出現的新的解釋。革除傳統教育拘泥于理論的教學形式,在編著教材內容中,將基本理論融入到實際的案例中。在選擇教材上,要選用與時俱進、貼合專業的教材。選取的教材要緊跟隨時代的發展,能夠汲取國內外有關經濟法新的.知識成果。明確的表達本學科的理論知識,展示經濟法理論體系之間的聯系和科學規律。
(四)完善教學內容。
目前經濟法教學采用的教材是21世紀課程教材。其對不同專業的學生編著了不同的教學內容,經濟法教材的側重點不同,能夠對學生指出明確的學習目標。但是這還是不夠的,教師應該在教學的過程中,多方面、多角度的收集貼近學生專業的經濟法教學案例。并且要對現存的經濟法案例的內容進行更新,緊緊跟隨社會發展的潮流。減少同類教材中存在的“重理論,請實踐”的問題。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原則,以法律法規為基礎,以先進案例為素材,重點培養學生應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同時,在教材中增設國際經濟貿易的法律法規和我國參與的世界貿易組織所簽訂的雙邊條約,以及其他的涉外的法律法規,拓展學生的知識面,逐步完善經濟法教材的內容。
(五)改革教學方法。
經濟法相對于其他學科來說,知識點豐富,內容抽象。所以在教學上應“活靈活現”,不照本宣科。根據學生的能力、教學目標的設定選擇合適的教學方法。一是,課堂授課要精,著力解決知識的疑難問題和重點問題。教學過程中要著力把握問題的關鍵,對于重點問題要設置疑問,引導學生思考問題,總結學科知識。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鼓勵學生主動學習。二是,課堂教學安排要合理。統籌全局,重點發展。課堂教學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要突出每堂課的重點內容。三是,增加課堂案例,豐富課堂的內容。由于經濟法的實用性和應用能力要求很高,所以在教學的過程中應增加實務的案例,具體而形象的說明經濟法的理論知識。
逐步加深學生對經濟法知識的理解。案例教學可以提升學生的實踐能力,變教師單項傳授知識轉化為師生之間的雙向教學,學生又被動學習轉化為主動學習,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實踐能力。一般情況下,典型案例的選擇有兩種方法,一方面是經濟法專業的教師自身的實踐,在所接觸的案件中選擇典型性的案例;另一方面是通過新聞、報紙、學刊雜志搜集案例。對于不同案例的選擇要選擇與課程內容相關的案例,具有一定的深度,在滿足學生的認知水平上橫向增加深度。
反映生活中矛盾的攻擊性,引導學生利用法律知識解決矛盾。四是,設立模擬法庭。教師可以選取典型的案例組織學生模擬法庭,讓學生擔任不同的角色如:原告律師、被告律師和法官等,對案例進行審判。在這個過程中引導學生主動地搜集與案例相關的知識,提高學生分析案件,解決問題,總結知識的能力。這種開放式的教學模式具有很大的教學優勢,但是要求師生提前做好充足的準備,否則不會產生很好的效果。
(六)創新教學考核方法。
經濟法的考核主要包括知識記憶和能力兩方面。知識記憶大可不提,在能力測評方面,教師可以針對當前的熱點問題布置思考題,讓學生自己搜集解決方案,教師可以依據學生的完成的水平進行測評,這樣不僅能調動學生的積極性,還能使學生在搜尋資料的過程中提升總結的能力,增強對問題的分析能力。
(七)吸取國外經驗,豐富國內教學方式。
美國目前流行的是診所法律教育法。該種方法包括兩種方案:課堂模擬和代理實際案件。意在通過學生解決沒有現成答案的經濟法律問題培養學生的執業技能,提高學生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提升學生的綜合判斷能力和靈活運用知識的能力。這種教育模式完全打破了我國重理論、輕實踐的教育現狀,為我國經濟法教育的改革提出了新的方向,將其運用到經濟法的教學中,有利于提升學生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完全有可能解決我國“高分低能”缺陷。
三、結束語。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完善進步,經濟的發展對人才的要求越來越高。經濟法學知識就成為了每一位人才應必備的知識技能。經濟法教學的不斷改革為經濟法注入了新的發展力量,符合科學主義發展觀。
經濟法論文經濟法大全(14篇)篇七
法律的產生是一個“生成”的過程。這一過程是在社會基本規則的基礎上,通過法學家的理性構建由國家立法賦予統一的形式和國家強制力。而法院的司法行為和社會觀念的發展使國家制定法繼續生成或被賦予新的含義,從而更適宜于社會的需要和時代的進步。重視法律的生成程序,有利于克服國家立法主義的弊端,增強法律的科學性和性。因此本文分析了法律生成的程序,以期為國家立法的完善提供理論參考。
法律生成理性構建立法程序。
從社會和國家互動的角度看,法律的產生是一個“生成”的過程。“法律的產生,形式上是創制的,實質上卻是生成的”(姚建宗,2010)。嚴存生(2002)指出:“法的產生也有個‘生成’的階段,這個階段是社會因法的需要,而產生法的因素的從無到有的變化過程”。葛洪義(2003)指出:“法的生成是指法和法律制度在特定環境與條件下的產生與形成的過程”。本文認為,法律的生成是指在社會內生秩序形成的基本規范的基礎上,通過法學家的理性構建,由國家立法賦予規范的形式和國家強制力,司法機關進一步給予具體化并伴隨社會進步不斷發展的法律形成過程。重視法律的生成程序,有利于克服國家立法中心主義的弊端,進一步增強法律的科學性、性,這也是建設法治國家、構建和諧社會的應然要求。
社會性是人的天然稟賦。社會中的人要獲得存活和發展就需要進行各種財富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形成具有連帶關系的社會有機體。社會有機體的存在意味著一定社會秩序的存在。這種維系一個社會存在的基本秩序,可以稱之為社會內生秩序。秩序是某種規則的實現,社會內生秩序的存在也就意味著調整人們之間生產、生活的基本規則的存在。狄驥把這些基本規則稱為客觀法。社會基本規則與人的社會本性相一致,可以說是社會內生秩序的另一種表述,當與國家制約形成的秩序對應時,稱之為社會內生秩序,當與國家意志創立的法律規則對應時,稱之為社會基本規則。國家產生之前的社會秩序是純粹的社會內生秩序,國家產生以后,社會內生秩序和國家制約形成的國家秩序,社會基本規則和國家創立的法律規則之間界限模糊而難以區分。盡管如此,從國家和社會的關系來看,國家創立的法律規則必須以社會基本規則為基礎,并體現后者的要求和價值取向。
社會基本規則不是抽象孤立的存在,而是伴生于人們的社會實踐,蘊含于風俗習慣、道德規范、宗教教規、村規民約等社會規范之中,并通過這些規范表現出來。對于社會基本規則的內容,格勞秀斯認為有兩條,即各有其所有和各償其所付;霍布斯列舉了十四條之多,并借用福音書上“你們愿意別人怎樣對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的戒律,概括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嚴存生,2007);羅爾斯則將其概括為兩條正義原則,一是自由平等原則,二是機會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的結合。
和眾多思想家的觀念不同,筆者認為社會基本規則是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發展的,并在不同社會和民族中呈現出不同的面貌。依據我國的歷史傳統及現實狀況,可以把我國現時代的社會基本規則概括為如下八條:每人都受他人制定的規則所約束,為別人制定規則者首先自己要遵守規則;信約必守,言行一致;公民基本權利保留和不得侵犯;行為與收益或懲罰相對稱;限制權利的目的在于在不使任何人的合法利益減少的條件下推動社會利益實現最大化;行為的做出應建立在理性的審慎考慮之上;權力和財富的不平等應以每個人機會平等最大化為前提;多元的社會價值應得到均衡對待。
一個成熟社會的法律的產生需要經過一個理性化的階段,理性化的主要內容包括:第一,以社會基本規則為基準對各種具體的社會關系進行觀察、總結,在此基礎上抽象概括出法律概念、法律原則和法律規范;第二,對性質相同的法律規范進行分析,產生出部門法的學說、原理和理論;第三,對法律整體的分類、形式、淵源、適用進行研究,發現法律現象的普遍規律;第四,對法律和社會的關系進行全面研究,進行法律的修改,必要時創制新的規范,推動法律的完善以不斷滿足社會新的需要。該階段,就需要法學家群體結合社會生活實際,學習、總結歷史上和國外法律的內容,總結其成敗得失,把社會基本規則具體化為法律的具體規定。離開法學家的理性構建,這一階段就不可能有效完成。只有憑借法學家的理性構建,法律才能體系完整、概念精確、邏輯清晰、內容一致、理論自恰并與社會相適宜。
現代社會是法理型統治的社會,與之相適應,現代的法律應是通過專業法學家精心制定出的系統化的法律。在憲政社會,社會利益和價值呈現多元化,法律權威的來源已經由權力的權威轉變為理性的權威。法律要得到社會普遍的遵守和認同,就需要經過充分的論證和說理,經受住各種懷疑和批判。傳統的“神啟”、統治者的賢達、世俗或宗教權力的權威都已不能使法律獲得正當性,只有建立在社會基本規則之上的經過法學家理性錘煉的法律才能獲得正當性。因此,法學家的理性活動在法律的生成過程中就成為獨立的必經階段。
從我國歷史上看,唐代《永徽律》是長孫無忌等十七名法學家集體智慧的結晶,其“疏義”更是唐高宗通過“廣招修律人”進行解釋,是眾多法學家智慧的結晶。相反,明代朱元璋立法時,由儒臣講律,“親加裁酌”,更用“大誥”來任意立法,而造成酷刑增加、刑罰趨重、法外用刑等情形出現,造成明律在許多方面的退化(周永坤,1994)。從西方歷史上來看,《羅馬法》是典型的法學家法,并且五學家的學說是重要的法律淵源,法官審理案件時可以直接加以適用。可以看出,法學家的貢獻是羅馬法、《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取得巨大成就、獲得世界影響所不可缺少的因素。
立法機關編制立法規劃不僅是對自身工作的規劃,也是向社會各界公開將要制定何種法律,以方便社會成員表達意見,特別是方便法學家群體及時展開相關理由的集中研究,這是立法、科學立法的應然要求。立法機關編制并公開立法規劃應是立法程序不可缺少的階段。
起草法案通常由立法機關組建專門起草小組來進行。起草法案的過程就是依據社會實際狀況和客觀需求,對社會不同利益進行衡量后對法學家構建的法律材料進行取舍、編輯的過程。法學家群體通常分化為不同的法學流派,持不同觀點的法學家通過相互爭辯、相互質疑會使相關法律理由更加清楚明了,從而促使法學家修正已有的觀點而使之更加嚴謹、細致、切于實際。如果某一法律內容沒有經過這一程序,而是直接來自于立法者的單獨意志,就有可能使立法機關在立法過程中摻入自身或某一特定社會集團的特殊要求和利益。從此作用上來講,起草法案就是一門通過利益衡量,挑選符合社會需要的法律材料的藝術。
起草法案的過程也是立法者適用立法表達技術使法律材料得以規范地表達的,以具有統一的形式的過程。立法技術的表達包括法律文件的表達、法律規范的表達和立法語言的運用三個方面(沈宗靈,2009)。法律文件的表達要求法的名稱和體例要規范統一、內容完整、要素完備;法律規范的表達要做到完整、簡練和明確,特別是對作為法律規范邏輯結構的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要表達完整;立法語言的運用要準確、嚴謹和簡明,在必要時還要有一定的伸縮性和靈活性。
審議法案是立法機關對于列入議程的法律草案,以會議的方式進行的審查和討論。審議的過程實質上是立法成員受全體公民的委托表達意愿、提出意見的過程。為保證法律充分反映民意,法律草案往往需要進行多次審議和修改。
表決法案是國民全體或者國民選舉的議員或代表作出是否同意把法案作為法律的意愿表達。在涉及如領土變動、政體的重大變化以及憲法的重大修改時一些國家采取“全民公投”的方式來表決法案。一般情況下,法案的表決是由公民選舉的議員或代表作為立法機關的成員來進行。公布法律是立法機關或者國家元首,就已經通過的法律予以公布,使公民知曉的行為。法律的公布使法律得以確立,是國家專門立法機關立法活動的完成。
國家立法機關制定并頒布成文法律是法律生成的核心階段,但不是最后階段。制定法需要繼續生成主要取決于以下理由:第一,立法者立法能力的有限性導致了作為人類理性創造物的法律具有不可克服的不完善性。由于社會生活本身的復雜和制定者知識結構、生活閱歷、語言表現能力的限制使得制定的法律與社會的需要總是存在著距離;第二,法律不能調整所有社會關系,對于社會關系的調整存在不周延性。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本身無法作出明確規定,這就需要法官在面對糾紛時參照或依據道德、習俗、規章制度、鄉規民約、宗教規范、正義觀念、內心良知等對法律進行補充;第三,法律語言的概括性、抽象性使得法律條文在適用中需要進行解釋,在解釋的過程中不可避開地加入解釋者內在的知識結構、態度信仰和外在的國家政策、社會形勢的影響,使得法律含義不斷變化;第四,法律的穩定性會造成一些新出現的社會關系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而呈現出法律漏洞,這就需要法官在判決中依據法律的原則和精神進行補充。法律在制定后如果沒有繼續生成,就會淪為僵硬的教條,既無法滿足社會的需要,又必須頻繁地修改以應對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
制定法的繼續生成主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司法判例,特別是疑難案件的判決往往成為法的生成點。法人類學家霍貝爾(1992)認為,法是在社會糾紛的夾縫里成長起來的,新的疑難案件的出現就為新的法律規則的產生創造了機會。在大陸法系,法國的行政法是在行政法院的審判中以判例的形式創制出來的;在德國,法官立法更為大膽,在這方面趕上并超過了法國,至少在某些法律部門,其發展是受到判例操縱的(徐國棟,2001)。在英美法系,“遵從前例”是一項基本原則,普通法的規則就是在法官的一系列判例中演進和發展起來的。某種作用上而言,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官在疑難案件中的判案過程就是“造法”的過程。在我國,最高法院整理出版的“判例匯編”,雖然不是法的正式淵源,但在司法實踐中具有較大的指導作用,其中對疑難案件的判決通常成為法律生成的組成部分。
社會進步使人們獲得新的思想觀念和觀察世界的新視野,從而賦予原來的法律條文以新的含義和內容。例如,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平等保護”原則在文字表述上至今沒變,但早期卻允許奴隸制存在,林肯解放黑奴后該原則長時間里被理解為“隔離而平等”;至20世紀60年代,社會才普遍將種族、性別的歧視理解為“不平等”,判定為是對該原則的背離。
綜上所述,強調社會內生秩序形成的社會基本規則對法律生成的制約和法學家在法律生成中的積極作用有利于消除立法中的國家主義傾向;認識到司法機關在法律生成中的作用,有利于立法機關和社會各界更加重視法院的判決,更好地推動司法公正。可以說,法律是社會基本規則形成的法律價值、法學家理性、國家意志和法院衡平的結合。法律生成的過程就是上述要素依次形成的過程,這些要素在法律生成中相互推動、相互制約,共同致力于良好法律的產生。
經濟法論文經濟法大全(14篇)篇八
摘要:伴隨著互聯網的崛起以及計算機的全面普及,移動通信技術得到了迅猛的發展,為信息產業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我們已經逐漸步入了“信息即財富”的信息化社會。信息資源取代了傳統的經濟產業中物質資源的地位,給受縛于傳統經濟觀念的企業和工業化國家注入了活力,在促進經濟發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信息通信技術與經濟增長的關系,闡述了信息通信技術對于經濟增長的效應。
關鍵詞:信息通信技術;經濟增長;效應。
傳統的經濟產業往往都是建立在物質資源的消耗至上,而當前人類社會已經步入信息化時代,以高知識含量為特點的信息通信技術產業,給受縛于傳統經濟觀念的企業注入了活力,悄然改變了世界的經濟產業結構,產業結構、產業技術需求、勞動方式等應聲而變,成為了當今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信息通信技術從制造、運營到信息服務,與經濟之間有著相輔相成的關系,已經滲透到了國民經濟發展的各個環節,當前信息通信技術的應用和發展正在引領著世界經濟高速飛升,成為了帶動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增長點。
1信息通信技術簡介。
信息通信技術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增長速度驚人,為中國經濟增長提供新的機遇,逐步成為國民經濟發展支柱產業的態勢。當前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因素較多,勞動力和成本以及全要素生產率是增強潛力的主要因素。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針對信息通信技術對于經濟增長手段開發所發揮的作用開始研究。根據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數據顯示,計算機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計算機發展的速度越來越快,但是從另外的角度來看,信息通信主要影響因素是投資因素而非計算機。信息通信行業本身作為我國經濟的一個增長點,還帶來了資本運轉的變化。尤其是在我國經濟體系中,20xx年通信大數據產業市場規模將達342億元,所占比例較大,規模將達207億元,對經濟的效應比較明顯。移動互聯網覆蓋了大分部城市和地區,帶動國民經濟整體發展水平,這也使得整個國家的經濟產品投入增多,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大數據和云計算技術的出現使得互聯網進入嶄新的時代,除了直接的創造出經濟利潤之外,對經濟發展的滲透效應表現的更加明顯。尤其是在當前信息經濟的時代背景下,在勞動者就業、基礎設施建設、國家科研能力水平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一些專家還通過對資本市場的組成要素進行分析,在我國經濟取得可喜成績的背后是諸多因素合力推動的結果,也為提高生產效率和整體經濟發展水平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2信息通信技術提高勞動者資本。
經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和發展離不開人力資源的投入,經濟增長的一個關鍵因素在于勞動者素質的高低,人力資源的高效產出受到數量和質量雙方面的制約,高素質人才將為社會創造更高的經濟效益。在實際生活中,足夠數量的高新技術人才是社會經濟發展的保障,勞動者素質的高低主要體現在勞動者所擁有的知識文化水平,一個重要指標便是對信息、知識的獲取能力,立足于勞動者對信息片段的采集,所以信息可以視為知識的載體。信息通信技術使得信息的供給量和傳輸速率不斷增強,以網絡為代表的現代信息通信技術的高速發展,客觀上為勞動者獲取信息提供了便利,發生了翻天覆地的改變,提高了勞動者信息獲取的效率。原始的知識傳輸量小且出錯率高,知識的汲取受到了經濟狀況、地域交通等多方面限制,然而信息通信技術尤其是在與互聯網技術相結合之后,知識逃離了原始載體的桎梏,人們獲取知識的內容和途徑極大的得到了拓展和豐富,通過數字化的傳輸技術,突破了對傳統的紙質媒介信息知識獲取途徑的束縛,大量、準確地得以傳遞。同時,縮短了勞動者對客體的認知和熟練程度,實現知識共享,有利于擴大共享者雙方的知識量,使得勞動力要素以最快、最精準的速度融入到生產過程中。而現在網絡數據庫已經實現全球共享,無論是對科學研究還是勞動生產都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人們可以真正做到足不出戶,縮短了勞動者對客體的認知和熟練程度。信息知識獲取的高效便利,使得社會整體信息生產和傳播速度加快,優化著勞動者整體的知識結構,日益擴充著勞動者的知識儲備。只有勞動者不斷更新升級知識儲備,不斷的為經濟的發展注入新鮮血液,才能推動經濟發展。
3信息通信技術促進交易效率。
電子商務及各類線上交易平臺在信息通信技術下正在實現高速的發展,作為信息化時代最具代表的新興交易方式,網絡購物被越來越多的人們接受且偏愛。信息通信技術的發展為電子商務提供技術保障及信息發布、信息處理的方式,極大提高了買賣效率。
3.1保證了買賣雙方的收益。
對比起電視廣告,網絡宣傳支出成本低,廣告效應好,被越來越多的商家采用。網店從根本上免除了高額的店鋪租金,在寸土寸金的今天使得經營成本大大降低。同時,避免了中間轉賣過程,減少了由于多層轉賣導致的成本虛高;而對于消費者來說,網店線上商品的價格常低于實際店鋪的相同商品,既保證了賣家的收益又迎合了消費者的需求,提高了買賣成交的效率。
3.2交易快捷方便。
世界各地的商品通過電子商務,在網上交易平臺上簡單幾步,顧客所購買的商品就會送到家中。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解決了顧客沒有時間去商場購物的難題,在手機客戶端上即可選購需要的商品,這個過程解決了現實中所有問題,作為消費新方式,極大的提高了交易完成的效率,在總消費額上占據越來越大的比重。
4信息通信技術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產業效率。
4.1優化產業格局擺脫市場制約。
經濟的增長必然帶動產業結構的轉型升級,依存于物質資源的傳統工業,各行各業面臨著產業轉型升級的一大瓶頸,無法實現發展和資源的可持續性使用同時達成,實現平穩過渡成為每個市場參與者不得不面對的課題。為了幫助傳統工業、農業擺脫市場容量與資源投入的桎梏,信息通信技術的出現和發展無疑是給產業結構的改革調整帶來了希望,只有改變其原始產業格局。計算機行業、互聯網行業、移動通信行業在農業、工業及服務業各領域的普遍采用,正是在信息通信技術的推動下催生的,有效促使這些傳統產業優化調整,尤其是移動通信行業,正逐步成為我國的支柱產業,向產業結構高級化發展。
4.2信息通信技術提高了管理水平。
高效科學的管理離不開對信息的有效運用,經濟的快速發展離不開高效科學的管理水平。管理者科學合理的決策需要及時準確地掌握市場和企業的各種信息,進而推動經濟效益的進一步提升。信息通信技術通過強大的網絡信息供應量為管理者獲取信息提供了便利,為管理者提供及時、準確的市場供需關系信息,從而為更好的進行宏觀決策提供重要的參考價值,使管理者更好的掌握生產與市場之間的動態聯系。
5總結。
在現代化科學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信息化的經濟活動充斥著人們的生活,對于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從多種機制協同影響社會經濟情況,發揮著愈加關鍵的作用。
參考文獻:
[1]蘇惠香.信息技術擴散方式的經濟學分析[j].現代情報,20xx,4.
[2]劉文波.信息通訊技術對于經濟增長的作用機制研究[j].現代管理科學,20xx,12.
作者:宋玲玲單位:中國聯通許昌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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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經濟法大全(14篇)篇九
筆者從事高職經濟法課程教學多年,發現根本上高職院校經濟及管理類學科都會開設經濟法課程,主要面向法律事務專業、工商管理專業、金融、財經專業等,經濟法課程教材固然多有不同,但是內容和體系根本是相同的,大都包括了法律根底理論、公司企業法、合同法、反不合理競爭法、財稅法等。隨著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筆者以為,無論是從高職經濟法特性、勞動合同法作用還是從高職教育人才培育目的、高職學生的需求來看,將勞動合同法內容編入經濟法課程里是相當必要的。
一、高職經濟法課程特征是《勞動合同法》入編高職經濟法課程前提條件。
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標準的總稱。筆者以為能夠從廣義和狹義兩個角度去了解。廣義的經濟法指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標準總稱,如市場主體法、市場規制法、宏觀調控法、社會保證法,這些法律標準都是與經濟關系親密相關的,所以都能夠稱之為經濟法。狹義上,也就是嚴厲意義上經濟法僅僅指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而從經濟法課程的授課對象來看,前者愈加契合高職學生的學習需求,然后者愈加契合本科及以上學歷學生的學習和研討需求。所以本文都是從廣義經濟法的角度去討論問題的。
(一)課程性質。
高職經濟法課程不同于本科經濟法課程,后者主要面向法律專業,它強調內容的深度,是為學生的研討提供條件的。高職經濟法面向的范圍要更普遍。它強調廣度而不強調深度,強調適用性而不強調理論性。使高職學生控制專業學問同時,學習必要的法律學問,樹立合理的學問構造,樹立法律認識,以順應市場經濟法制化的請求,為日后理論打下法律根底。我們的學生未來都是在經濟運轉的某一環節工作的,因而與經濟有關,可以滿足大局部專業、大局部行業需求的法律都能夠在高職經濟法課程里有所表現。比方《合同法》的內容,嚴厲意義上應該是民商法部門的,但由于其在經濟范疇起著重要作用,《合同法》曾經被歸入到高職經濟法課程中,得到高職學生的肯定。
《勞動合同法》主要是調整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所產生勞動合同權益和義務關系的法律標準,是經濟穩定開展必要保證,而我們的高職學生未來除了擔任公務員,或者入職事業單位并有編制之外,大局部都是要以勞動者的身份入職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剩余一局部可能會自主創業或者繼承家族事業,以用人單位的身份參與市場競爭。對高職學生而言,《勞動合同法》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因而,將《勞動合同法》編入經濟法課程是經濟開展的必然請求。
另外,學者普通以為經濟法的性質是以公法為主,兼有私法的性質。《勞動合同法》固然調整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但縱觀其內容,不難看出,在尊重當事人意義自治的前提下,還表現了國度干預。勞動合同解除的規則、試用期的規則、違約金的規則等方面都反映了國度的請求。《勞動合同法》在維護現私人利益同時,也反映了公共利益。
(二)經濟法調整對象和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傳統觀念能夠概括為以下幾點:1.國度標準經濟組織過程中發作的經濟關系。2.國度干預市場經濟運轉過程中發作的經濟關系。3.國度管理、標準經濟次序過程中發作的經濟關系。4.國度在經濟調控中發作的經濟關系。筆者以為經濟法既然需求處理上述經濟問題,那么對此過程中所產生的經濟行為停止監管和約束的標準更應該寫進經濟法中,完成對經濟的完好調整過程。
二、《勞動合同法》自身作用是其入編高職經濟法的法律保證。
《勞動合同法》于201月1日起實施,主要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統籌用人單位的權益,穩定諧和經濟關系。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部統計,《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多數省區市范圍以上企業勞動合同簽署率在90%以上,且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減少,中長期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逐漸成為主流,社會保險的購置也可以得到保證。年國際金融危機,但在很多企業大量裁員狀況下,社會并未**不安,由于《勞動合同法》嚴厲標準了勞動關系的解除和中止。
原《勞動法》的內容沒有編入高職經濟法也是有緣由的`。原《勞動法》諸多詬病是顯而易見的: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益和義務規則過于粗糙、過于籠統。假如將之寫進經濟法不能起到特別大的積極作用。由于法律假如規則了公民的權益卻讓公民無法完成本人的權益,那么法律就是一紙空文,并會讓公民對法律絕望。
《勞動合同法》在很大水平上改動了《勞動法》中關于勞動合同的內容,使得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則愈加科學、合理,并且使得勞資關系愈加諧和穩定,更可以促進經濟的開展。這樣看來,相對健全的《勞動合同法》內容及其施行以來的積極作用都為其入編高職經濟法提供了保證。
三、高職教育人才培育目的是《勞動合同法》入編經濟法課程的客觀請求。
以來,國度高度注重職業教育開展,出臺了一系列促進職業教育開展的有力舉措,我國高職教育呈現蓬勃開展的勢頭。高職教育人才培育目的是向社會提供面向消費、建立、效勞、管理第一線的高端技藝型人才。消費、建立、效勞、管理第一線不斷以來是社會上發作勞資糾葛較多的范疇,不斷以來這些崗位上的勞動者大多文化程度比擬低,對法律知之甚少,所以對本人的權益要么不知,要么不懂得假如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如今我們倡導高職教育,一方面我們為社會提供高素質的一線勞動者,一方面我們為社會提供懂法律的一線勞動者。勞動者最關注的就是本人的勞動權益能否得以完成。比方用人單位能否必需購置社會保險,不購置如何處置;違約金能否有限制;勞動合同能否只能按約解除;勞動合同終止能否不能享用經濟補償金等。
經濟法論文經濟法大全(14篇)篇十
: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影響著世界各個國家對全球化進程的思考。近幾年來,全球經濟秩序一體化趨勢越來越明顯,為了保證各國權益以及和平合作,國際經濟法也必定會得到修改和完善。而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必然會對發展中國家產生影響。那么,在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中,中國應當如何應對,關乎中國崛起的未來命運。本文對全球經濟秩序變革下國際經濟法發展的新趨向進行了研究。而中國對于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更應該認真研究相應對策,并修改相關法律,維護國家在世界中的主權地位和正當權益。中國應該如何爭取國際經濟新秩序也是本文討論的重點。
:經濟秩序變革;國際經濟法;新趨向。
全球經濟秩序變革,是指為了使世界經濟整體進行有規律的發展變化、為了使世界各國公平地合作交易、為了使各國獲得正當的權益而建立的運行機制[1]。國際經濟法的出現,就是為了防止世界各國對于世界經濟貿易的干預,從而制定一系列的單邊國家、雙邊國家條例,或者多個國家之間的條例合約。國家在國際生活中,經濟之間的交往無處不在。為了加強在世界上的國際地位,對于世界經濟秩序改革和國際經濟法的新趨向的研究必不可少。經濟全球化給國際經濟關系帶來了緊迫感,國際經濟法的調整是必需的。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應該抓住經濟全球化變革的這一機遇。
(一)全球經濟體系的調整。
二十一世紀以來,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實力不斷地發展,而西方發達國家經濟發展并沒有那么顯著,出現了長期以來經濟緩慢發展的現象。一戰以后,美國逐漸取代英國成為世界經濟霸主。英國實力大大減弱,而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由于戰爭的影響,國家工業受到極大打擊。隨著這種形式不斷持續,推動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不可避免。20世紀以來,西方發達國家的經濟有所改善,但仍然有一些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到達危險邊緣。20世紀60年代以來,二戰以后,英美等發達國家進入了戰爭后修復時期,無暇顧及中國等亞洲國家,亞洲國家趁此空隙不斷發展自己的經濟實力,使世界經濟格局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亞洲的經濟發展得到快速發展,并在全世界產生不可小覷的影響力[2]。一些崛起的發展中國家對于世界經濟貿易法律秩序逐漸有了自己的話語權。特別是21世紀的中國,印度等國家,在近幾年大量引進外資,使國家的經濟能迅速融入國際市場。
(二)國際貨幣不斷演變。
二戰以后,美國建立了世界經濟霸主地位并且以美元為中心的國際貨幣體系,美元在國際上的地位等同于黃金。次貸危機爆發后,美國的主要經濟沒有減少,但是出現了少數人集中了社會的大部分財富。因此美國進行了相應的改革,但是受到波及的是海外在美投資人員,他們在美的一切投資即將受到貶值。這次危機沒有對美國的金融造成實質上的影響,卻徹底改變了美國金融體制,美元、日元、英鎊等貨幣受到了沖擊遭受貶值。在近幾年,隨著中國等發展中國家進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國獲得相應的投票權,而以中國為主發展中國家的貨幣正在不斷往國際化方向發展,人民幣國際面臨著巨大機遇。
(一)增強影響力和約束力。
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國家與國家之間的依存關系變得更為重要,各國的經濟往來都是互利互助,。一個國家想要發展離不開與其他國家的經濟合作。“互利雙贏”成為國際上一種新的形式。因此國際上需要制定大大小小的條約,用規范的法則來約束不良的行為。國際世貿組織的建立,使傳統的國際商貿關系范圍加大,并且擴展到多個領域中。比如服務貿易行業、金融貿易行業、技術貿易行業等領域[3]。隨著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之間的合作范圍變廣。國際經濟法也不斷地趨向具體化,形成了一個有效的運作規模。隨著全球一體化的加大,歐盟等貿易組織也不斷地影響國際經濟規則的制定。總而言之,國際經濟法將不斷地完善,它的影響力和約束力將不斷地增強,它將越來越具有權威性。
(二)加深各國相互合作關系。
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各國之間不斷加強合作關系。國際經濟法讓各國之間的聯系更為緊密。也就是說一個國家的經濟受到了影響,那么與它有經濟往來的同盟國家必定會受到大大小小的波及。國家之間緊密的合作關系有利于構建和諧的國際環境。每個對外開放的國家內的法律也都是不一樣的,但是為了加強市場化的改革,世界貿易組織國家同盟國之間應該對各自國內法律作出調整,以達到雙方合作的需要。
(三)國際經濟法和國內法律的滲透。
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使得全球經濟法有了新的發展趨勢,國際經濟法的更新使其自身更具有權威性。各個國家為了實現國內市場和國際接軌,因此國內制定相關的法律要和國際經濟法接軌。國內的法律逐漸和國際經濟法聯系越來越緊密。一個國家實力越強,在世界的地位越高,那么相對應的它所制定的國內法律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國際經濟法的制定。如果有些成員國國內制定的法律和國際經濟法相沖突時,其必定會修改國內法律,使他們相互融合。
我國經濟法深受經濟秩序變革的影響。在現實中,這種影響從表層上看是借助經濟全球化提供的機會,中國經濟法可以通過吸收、借鑒其他經濟法實踐經驗來提升自己的內涵。從深層上看,則表現為中國經濟法通過回應經濟全球化的影響,對中國經濟安全的挑戰和對中國經濟主權的沖擊。挑戰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由于金融活動的趨利性和投機性,我國從事國際金融活動面臨巨大的風險。
隨著全球經濟化發展,我國對外投資的金融公司必定會受到國外金融行業的沖擊,甚至會導致國外金融業進入我國金融市場。這樣一來,不僅導致我國國內金融市場被分割,還會導致較小的金融公司因為競爭不過外來的金融企業,而面臨倒閉。在全球化經濟秩序變革中,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面臨的壓力和沖擊較大。其中最大的問題和挑戰是:發展中國家在國際地位上的國家主權受到沖擊。
(二)由于全球化時代各國經濟的關聯和依賴增強,我國必須面對全球化的經濟危機問題。
跨國公司的進入,存在著控制我國某些產業產生威脅的可能。經濟全球化變革必然會導致國外企業涌入中國市場,這對我國企業來講形成了較大的威脅,加大了國內企業的競爭力和壓力。
(三)經濟全球化的變革,是我國面臨人才流失的威脅。
人才的供應不足成為各個國家普遍存在的問題,在經濟全球化發展中,國外企業為了留住人才,提高優越的工作環境以及自身經濟實力。我國的根本性措施是依靠增強國家經濟實力和提高綜合國力來抵御經濟風險的侵襲,而經濟法的積極回應則是維護經濟安全不可缺少的制度性方案。
(一)使用法律解決貿易爭端。
目前來說,我國的國際貿易糾紛解決機制仍然處于滯后狀態,遠遠落后于歐洲美國等資本主義國家。在國際貿易爭端中應該敢于拿起國際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我國對于世界貿易糾紛的法律建設工程應該投入大量精力是非常有必要的[4]。應該努力研究世界貿易各種規則并有效地利用國際貿易法解決世界貿易爭端,保護自己合法權益,減少損失,以此來維護我國國家主權。目前我國國內法律相對來說也是滯后的,必須加強對國內法律的修改和補充,以此來適應于全球經濟法的法律法規。我們國家還應該加強和周邊發展中國家的合作與交流,在國際法規的制定中應當積極參與和表現,做到真正公平合理地維護國際經濟秩序。
(二)積極參與國際經濟法的制定。
在經濟全球化中,歐美等發達國家占據主導地位,發展中國家的地位還是比較低,影響較小。在傳統的世界經濟貿易體制中,發展中國家在國際中沒有權利,要聽任強國的擺布,發展中國家往往很難實現和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此,我們要摒棄這種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發展中國家要想保證自身利益,就必須在國際經濟法的制定中積極主動,制定的國際經濟法要有利于自身的經濟發展,強調一切國家都有在國際經濟貿易中擁有平等的話語權和決策權。
(三)提高國家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
總的來說,我們國家科技還處于較低的水平。只有不斷加強國家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建設,國家在國際中的地位才不會受到影響。首先我們應該鼓勵科技的創新與發展,加大科技的投入力度以及加大對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投入,只有如此才能保證國民經濟長期穩定地增長;大大引進海外科技人才,使他們為我們所用,為危機的發展重建積蓄力量;加強對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培養,政府應該加強對企業的扶持,引導和鼓勵企業進行自主創新,鼓勵企業去競爭去發展;加強對教育的投入,我國教育事業和發達國家相比差距相對來說較大,國家的發展離不開人才的貢獻,我們應該加大對專業性人才、技術性人才的培育,人才是國家核心競爭力。
在面對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和世界經濟法的新趨向,市場競爭尤為激烈,但全球化經濟變革,也給國家的發展帶來了機遇,無論是以中國為主的發展中國家還是英美等資本主義國家,都能通過變革改變國家命運。身處變革浪潮中的中國,應該加大法律的建設,不斷擯棄陳舊的法律法規,不斷地更新法律、不斷地進行探索。另外,我國還應該不斷加強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關系,積極主動地參與到國際經濟法的制定。在全球化經濟變革中,中國要抓住機遇,使全球經濟秩序變革朝著公平合理的方向發展。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應該抓住機遇,積極地參與到國際競爭與合作當中,不斷提高自身綜合國際實力,勇敢地迎接挑戰。
經濟法論文經濟法大全(14篇)篇十一
很多學者試圖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之外尋找專屬于經濟法的經濟責任,但是目前認知到的經濟法責任都是在這三大法律責任體系內。事實上各種違法之間都是有聯系的,因此各種法律責任之間也是有一定聯系的。
3.1經濟法運行的研究。
經濟法律程序并非“法的可訴性”原理的當然適用,在相應的理論學說構建中,經濟法律程序是下位于經濟法運行的概念。具體的研究將經濟法的運行置于整個社會體系中來考察,指出影響經濟法運行的因素很多。從經濟運行的角度來看,司法只是影響經濟法運行的一個因素,執法才是經濟法在現代的主要方式。
司法因素對于經濟法運行的影響必然會越來越大,隨著經濟立法日益完備,其中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也日益完備,解決了經濟法的可訴性從而就可以為司法因素影響的擴大提高條件。同時法治的進步、體制的完善更有利于調制主體的責任,就可以依靠司法程序進行追究。對于當前的經濟法某些領域如宏觀調控領域特別是對于宏觀調控主體的抽象行為可訴性缺失,并非應然狀態。也就是說,只要解決了經濟法可訴性這個前提,經濟法運行最終還是要走上依賴司法的程序之路。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但是現階段由于經濟法概念和價值研究的薄弱,在經濟調整對象不明的情況下,要識別經濟法實踐本身就是個困難的任務。對于經濟法研究而言,公益訴訟的存在是為了解決社會問題并非是個人的糾紛,否則傳統的法律責任就足夠了。還有就是公益訴訟真的就能保證公共的利益嗎?事實上對公共利益認識本身也許和經濟法所要實現的整體經濟利益是有沖突的。
4結語。
經濟法責任是社會上的焦點問題,要想明確的建立經濟法責任制度,就要對現有經濟法責任理論研究中已經提煉、歸納、總結出來的經濟法部門特有的責任形式開展類型化分析,使得經濟法責任的獨特性問題在邏輯上顯得更加周密。
經濟法論文經濟法大全(14篇)篇十二
人們之所以要明確責任,是為了“定紛止爭”,而各類紛爭實際上都與一定的利益相關。當某種利益獲得法律上的保護之后,它就被稱為法益。不同的法律保護不同的利益,即法益。為了使其所保護的法益不受侵犯,法律通常會確定侵犯法益后所應承擔的責任,而這種責任的確定必須符合該法律的宗旨。這種違反法律后所應承擔的責任被稱為法律責任。從法理上講,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后所應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后果。[1]而實際上,對義務的違反就意味著對法益的侵犯。由于各種法律所要保護的法益不盡相同,它們賦予其相對人的義務也就不盡相同,那么違反義務后所承擔的責任(即所稱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也就會不盡相同。
在確定違法者對其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時,我們首要考慮的是其行為所造成的影響(即損害結果)。在評估此種影響時,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個體主義認為,一個人的行為,只會對與其直接交往的人產生影響,對第三人則不會產生多大影響。因此我們在考慮一個人的行為,或者兩個人之間的交互行為時,無須考慮所有的其他人。個體主義對民法的影響較深,最明顯的是合同的相對性。整體主義則認為,一個人的行為或者兩個人之間的交互行為,必然會影響到社會中的其它人,這種影響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間接的,可能是現實的,也可能是潛在的。
在考慮經濟違法行為的影響時,本文由論文聯盟收集整理究竟應該從個體主義出發,還是應該從整體主義出發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先分析經濟法的立法本位和經濟違法行為的特征。首先,經濟法是以社會本位為主導的,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這是經濟法區別于其它傳統部門法的本質性原則。其次,經濟違法行為有其特殊性,即顯著的負外部性,這就決定了經濟法在考慮其主體的行為時,必須從整體考慮,不僅要考慮其行為的直接作用對象,而且還要考慮其行為的外部性,考慮其行為對不特定的其它經濟主體或者整個社會有機體、市場秩序的間接影響。比如企業間的合并,從民法上看,也就是說從個體主義看,是企業本身所享有的、自由的經濟決定權的行使,此種自由權利的行使,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就無可厚非。但是我國的反壟斷法卻規定,當企業間的合并達到一定標準時,必須向主管機構申報,不申報不得合并。從表面上看,這是對企業自由經營權的一種干涉,不過,如果從整體主義出發,從企業合并所產生的負外部性出發,某些企業間的合并雖然短期看來沒有產生任何的不利影響,反而促進了規模效應,但從長遠來看,這種合并可能會導致經營者的過度集中,獨立利益主體的減少,進而破壞市場原有的競爭狀態,損害市場秩序。所以,經濟法在對其主體的行為進行評估時,總是會以社會本位為指導,并注重經濟行為特有的外部性。
我們知道,經濟學最重要的假設就是理性經濟人的假設。其實,人的理性假設是客觀存在的,經濟學只是發現了它,并不是創設了它。人不僅在進行經濟行為時是“理性”,在實施任何其它行為時也是“理性”。[2]也就是說,“理性”只是人本身的一種決策機制,它決定人們如何做出決定,做出何種決定。我們的有些決定是理性的(通常認為是正解的決定),有些決定是感性的(通常認為是錯誤的決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理性”只能相對于某一個人來說,不能相對整個社會來說。
因此,本人認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也是具有理性的。也就是說違法主體也是具有理性的利益主體,他在實施違法行為時,也會有成本與收益的考慮。如果他看到違法的成本低于其違法收益時,他會繼續實施該違法行為。法律在確定違法主體的法律責任時,就必須使違法成本高于違法收益。
如何才能保證違法者違法的成本高于其違法的收益呢?首先,我們應該準確地分析違法行為可能帶來的各種成本。違法成本指的是組織或個人在實施違法行為后所應付出的代價。一個違法行為往往存在著兩種成本。一種成本是指違法主體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所考慮的、法律強加于其身各種“處罰”,另一種成本是指違法行為客觀上造成的影響或損害。[3]法律的目的是通過明確前一種成本(即法律責任),來防止后一種成本的產生(預防功能)或彌補后一種成本(彌補功能)。由于經濟違法行為顯著的負外部性,它不僅會造成個人成本(對個人利益的損害),還會造成社會成本(對社會利益的損害)。所以經濟法在進行成本彌補時,不僅要彌補個人成本,還要彌補社會成本。由于經濟法是以社會本位為主導的,它更注重的是社會成本的彌補,但這并不意味著它會忽視個人成本。例如,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里的民事責任就是一種對個人成本的彌補。經營者在實施壟斷行為時,不僅會直接損害其它經營者與消費者,還會對整個市場秩序與競爭機制造成不利影響。同時,在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后,整個社會會因此而增加一種風險:即其它經營者可能進行的仿效。所以,這種風險也是一種社會成本。我們知道,彌補是指使受損害的.利益恢復到違法行為發生以前的狀態。反壟斷法在彌補違法行為造成社會成本時,采取的是表現為“懲罰性”賠償的“少額”賠償。[4]雖然這種賠償額高于壟斷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的、可見的損害,但是相對于壟斷行為對市場秩序與競爭機制所造成的損害,以及給社會帶來的“仿效”風險而言,這種賠償是不足的,是“少額”的。
如前文如述,法律是為了使其保護的法益不受侵犯,才規定法律責任的。因此,法律在確定法律責任時,總是以其背后的利益為考量的。由于各個部門法背后的利益考量不同,其法律責任也不盡相同。但是,我們這里所講的法律責任,不是指的如“罰款”等責任形式,而是各種具體的責任形式,從一定的利益考量出發,按照一定的邏輯組成的責任系統。就一個具體的部門法而言,它不可能只采取某一種責任形式,而只是對某一種或一些責任形式更加偏重,這種偏重恰恰是由其背后的利益考量驅使的。例如在反壟斷法中,罰款條款占整個法律責任條款的比例高達55%。[5]因為反壟斷法要通過“罰款”這種責任形式,來保護競爭秩序――其背后的利益考慮。
經濟法責任不同于其它部門法責任表現在,其責任系統是行政類責任形式在先,民事類責任形式在中,刑事類責任形式在后,市場主體的責任在先,主管機關的責任在后。這不僅體現了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而且體現了經濟法先規制市場失靈,再控制政府失靈。例如,反壟斷法第46、47、48條規定的是罰款,第50條規定的是民事責任,第52、54條規定的刑事責任,同樣也是先規定了市場主體的責任,再規定主管機關的責任。因此,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表現在它具有獨立的責任體系。
經濟法論文經濟法大全(14篇)篇十三
[摘要]在《經濟法》教學中應用案例教學,可以調動學生積極性和主動性、激發學生創造性思維,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方面,具有其他教學方法無法比擬的優點。將案例教學法運用于經濟法教學中,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關鍵詞]經濟法案例教學法作用。
一、案例教學法的定義。
案例教學法也叫實例教學法或個案教學法,它是在教師的指導下,根據教學目標和內容的需要,采用案例組織學生進行學習、研究、鍛煉的方法。案例教學法最早在20世紀初美國哈佛大學商學院管理課程的教學中采用,我國于20世紀80年代開始引入并運用于經濟、管理等實踐性和應用性較強的學科教學。隨著我國教育改革的推進和教學方法與教學理論研究的深入,案例教學法已在多學科的教學活動中得到了應用。案例教學法可以通過案例把經濟法課程中抽象的原理具體化,把其置于一定的實際情景之中,使學生可以清楚地認識到這些原理在實際生活中的用處、表現,在增進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動力的同時,也會使學生恰當地掌握這些原理所具有的特定含義和意義;案例教學法能創設一個良好的教學實踐情景,把真實、典型問題展現在學生面前,讓他們設身處地地去思考和分析,對于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增強學生面對困難的自信心,培養學生的創造力及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極有益處。
二、案例教學法的作用。
1.案例教學法改變了傳統教學模式,有利于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培養學生創造性思維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案例教學以教師為主導、學生為主體。在案例討論中,知識、思想、經驗在師生之間雙向流動,并在學生之間互相交流。案例教學改變了學生被動學習的狀況,而是教師指導學生調動已有知識,進行交流總結、互相啟發、共同提高、合作學習。教師在教學中運用案例這一中介,使學生置身于具體的實踐活動中,因而學生的參與意識強,主動性和積極性都得到了極大的發揮。從而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參與、互動。這種方法不僅向學生闡明了基本理論,而且提高了學生在實踐中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傳統的教學模式是以教師為中心、為主體,采用“滿堂灌”式的教學方法,教師一味地講授,學生被動地接受與存儲,沒能自覺地、主動地、積極地參與課堂教學,思維被限制在教材上;而案例教學法,是“互動式”的教學方法,是以學生為主體,教師融入到學生群體中,強調師生、學生之間的討論對話,變被動學習為互動學習,在每個教學環節上注意調動學生的積極性,激發學生的主動性、創造性,通過教師引導學生分析和集體研討案例,使學生身臨其境,置身于“當事人”地位,積極發表自己的獨到見解,從而可培養、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促進學生創造性思維的.發展。
2.案例教學法是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有利于拓寬學生的知識面,提高學生的語言文字表達、與他人溝通的社交能力。首先,案例教學是教師本著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宗旨,將各種具體問題編寫成案例帶進教室,通過情景描述設置問題,再通過師生、學生之間的雙向和多向互動交流,平等對話和研討,對案例中的問題發表自己的觀點,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和措施,這一過程不僅深化了學生所學的知識,而且擴大了學生的知識面;其次,案例教學通過課堂討論與案例分析報告的撰寫,有利于提高學生的思辯能力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再次,通過案例教學,學生學會了如何互相點評,如何以建設性的方式向別人提出自己的建議,還學會了接受別人的批評意見,提高了與他人溝通的社交能力。3.案例教學法,有利于提高教師隊伍的素質和業務水平,起到教學相長的作用。首先,案例教學能推動教師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提高實踐能力。因為一個成功的案例,是教師通過各種手段采集案例材料,對案例材料進行加工、整理,使之成為適合教學需要的具有真實性、實用性、可讀性的教學案例;通過這些行為,有利于提高教師的業務水平。其次,教師要上好每一節課,必須精心準備,熟練掌握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學科的知識,這樣才能在課堂上應用自如,才能引導學生的思維活動,對學生發表的見解進行及時正確地點評、歸納、總結。因此,案例教學法不僅有利于提高教師隊伍的素質和業務水平,更新教師的知識結構,而且還能起到教學相長的作用。
4.啟發性與自主學習相結合,積極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案例本身不是純理論性的內容,也不是簡單的事例,而是包含一定內容的問題。案例中的典型事例,都是為了說明具體問題而設立的。針對這些問題,讓學生自己去挖掘、去體驗,學生在分析案例的過程中,開動腦筋,尋求真諦,找出問題的本質所在,從而提出建設性意見和解決的方法。提高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誘人深思,給學生留下較多的思維空間,教學效果非常顯著。通過學生的自主學習,運用已掌握的知識結合生活實際,發揮主觀能動作用,增強運用知識和總結經驗的能力。
案例不是獨立的教學形式,只是講授教學的輔助手段。案例教學法可以且必須與傳統的系統講授法相結合,案例教學法不能替代系統的理論學習和講授。案例教學的優勢是明顯的,但也不是完美無缺的,反過來講,傳統教學雖然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傳統教學連貫性強,這對于某些教學內容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其次,在一些重要的基本概念的講解中,傳統教學仍是必不可少的。培養學生素質,提高學生能力,增長學生知識的教學手段有很多,需要我們不斷探索,不斷完善,合理的運用方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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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經濟法大全(14篇)篇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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