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約束借款人按時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約定文件。以下是關于借款合同的示范范文,可以幫助借款人和貸款人更好地了解合同的內容和規定。
借條做手腳案例范文(17篇)篇一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幣大寫:____元整小寫:____元整,期限為____個月.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還清.
此據。
借款人: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
借條做手腳案例范文(17篇)篇二
不管借錢的人還是被借錢的人,在寫。
借條。
或收條時都一定要仔細再仔細,否則少了一些要素,就可能惹來不必要的麻煩。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借條逾期利息案例,供你參考。
從柯橋區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債務人寫借條時承諾超過還款期將支付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后只因借條上未寫明還款日期,債權人催討這筆利息時被拒,雙方為此鬧上了公堂。
借了多少錢該還多少錢,雙方說法不一。
今年3月2日,柯橋人王某向劉某借了37萬元現金,并向劉某出具了一份借條。借條載明借款若逾期歸還,王某向劉某支付自還款之日起至實際歸還之日止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并承擔劉某為實現債權所支出的一切費用。
時間已經過去將近半年,劉某想向王某討回這筆借款以及相關利息,但王某卻遲遲不肯還款,劉某無奈只好訴諸法院。劉某要求王某支付37萬元的借款、逾期的4倍利息以及律師費和訴訟保全費。但這些要求遭到了王某的反駁。
王某承認自己向劉某借過錢,但只收到了30萬元,而且自己在4月8日已經向劉某匯付10萬元,即使借款成立,他也僅欠劉某20萬元。
證據最為關鍵,舉證不力不予認可。
在質證中,劉某稱王某確實向他匯款10萬元,但這10萬元是另外的還款,與這37萬元無關。為此,王某則向法院出示了4月8日的銀行交易憑證,憑證上顯示這10萬元的用途確實為還款。
在審理中法官認為,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據所記載的內容。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劉某提供了王某于20xx年3月2日出具的借條一份。但該借條未約定借款利息和還款日期,且被告不認可借條載明的借款金額,存在一定疑問。不過,王某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借條、收條真實性的證據,因此他所說實際收到借款30萬元難以采信。
沒有約定還款日,照樣有辦法來算逾期利息。
法官在審理中認為,雖然借條未載明借款歸還時間,但借款人可以隨時歸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因此,劉某主張自起訴之日起按借條約定的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4倍計算逾期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這就是說,從起訴之日起,這張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借條就有了還款日期,超過起訴日期的時間就是逾期的天數。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王某自判決生效10日內歸還劉某借款本金27萬元及該款自20xx年6月18日(起訴日)起至實際款清日止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4倍的逾期利息,同時支付劉某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律師代理費8757元及財產保全擔保費20xx元。
法官告訴記者,在現實生活中,借條載明了逾期利息又沒有載明還款期的現象很普遍,但這并不表示借款人就可以借此免除利息債務。“一般情況下,如果出借人有催討行為,這種行為又有證據證明的,逾期的期限從催討日算起。如果沒有催討日的相關證據,法院會從起訴日來計算逾期的開始時間。”
借條做手腳案例范文(17篇)篇三
借條。
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后,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被撕毀的借條鑒定案例,供你參考。
日照人尹某與第二任妻子結婚后,通過網絡認識了遠在無錫的家庭主婦樂某,之后兩人頻繁聯絡并先后到對方所在城市互相見面,感情逐步升溫。20xx年9月22日,樂某通過其銀行賬戶向尹某轉賬30000元,后又于20xx年1月24日、4月2日,分別向尹某賬戶轉賬10000元、1000元。尹某曾就30000元借款向樂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樂某女士人民幣現金30000元整(叁萬元整)歸還期限1年20xx.9.22尹某”。該借條已被撕毀。尹某向樂某轉賬償還了10000元、1000元,但對30000元以各種理由推托未還。
第一種觀點認為:尹某向樂某借款并出具借據,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并合法有效。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尹某向樂某出具了借條,之后尹某又將借條撕碎,樂某對此的解釋是尹某搶奪借條予以撕毀,但尹某對此不予認可,認為系雙方的賬目往來已經結清所以才將借條撕毀。樂某對此瑕疵的證據負有舉證責任,在沒有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應駁回樂某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觀點認為:樂某所持借條雖然撕毀,但仍具備證據的完整性且尹某承認借條是自己書寫,樂某又提交了匯款單據,已完成舉證義務。尹某僅以借條撕毀而作出還款的抗辯,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尹某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法官說法。
樂某所持尹某本人出具的30000元借條及向尹某銀行賬戶打款30000元的轉賬憑條能夠證實樂某向尹某出借款項的事實,雖然借條系被撕毀后重新粘貼,但仍保持了證明雙方借貸事實的完整性,并有銀行轉賬憑條予以補強,應當認定雙方借貸關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尹某主張30000元系雙方經營二手車業務相關款項,未提供證據證明,不能成立。
元、30000元的款項往來均系通過轉賬方式交付,尹某亦認可系通過銀行轉賬向樂某轉回10000元,其在雙方通話錄音中亦稱如有錢將通過打款方式還款,但尹某除了對借款作出還款的抗辯外,一直未提供任何還款證據。按照日常生活經驗,還清借款而將借條撕毀只是一種慣常做法,兩者并無必然因果關系,即還清借款未必一定導致撕毀借條,撕毀借條未必一定由還清借款引起,故尹某僅以撕毀借條為依據作出還款抗辯,不能推翻樂某主張的債權,在無有效證據證明已償還借款的情況下,尹某應對借款承擔償還責任。對于樂某主張的利息,因雙方未對利息作出明確約定,故自樂某提起訴訟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之日止為宜。(劉芳)。
借條做手腳案例范文(17篇)篇四
在現實生活中,因為。
借條。
打官司的時有發生。借條涉及到經濟糾紛,特別是針對大額借條,簽名的時候一定要謹慎,否則就有可能承擔意料之外的損失。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案例,供你參考。
【案情簡介】。
甲以乙借款未能如期歸還為由,起訴要求處理,并提交了署有乙簽名的借條一份(主文為打印字)。審理中,乙否認借條上的簽名系其本人書寫,遂引發爭議,而應當由誰啟動鑒定程序成為了案件的爭議焦點。
舉證責任的分配,其實質便是當事人對案件中的何種事實應當主張,從而對該事實主張負擔舉證責任。
針對本案而言,被告如主張借款已經歸還,則應就此舉出反證予以證明。但現其只是辯稱原告的證據不具備真實性的情況下,依照前述規則,被告對此并無相應證明義務,而是應由原告對其提供的借條的真實性,在被告不予自認的情況下進行舉證證明。同時,《證據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雖然并未明確鑒定應由何人申請,但就一般理解而言,本案中,原告對借條真實性負有證明義務,在被告否認時,原告屬于“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的范疇,應當由其提出鑒定申請。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適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應當注意的有關問題(二)》第二條將提供有關筆跡的義務加給否認方,由此可看出,相關簽名系否定方簽署的證明責任應由肯定方承擔。因此,本案應由原告承擔證明簽名真偽的舉證責任。
延伸閱讀。
一、借條的有效期:
(一)借條的有效期是指借條的訴訟時效,借條的訴訟時效不影響借條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簽訂的真實有效的借條無論多久,借條本身都是有效的。時間只是確保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是否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問題。
關于借條的訴訟時效,與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一樣要看是否約定了還款時間,如果寫明了還款日期,那么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約定歸還時間,則最長訴訟時效為20xx年。
二、如果超出了借條的訴訟時效該怎么辦?
1、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盡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促進當事人雙方就原借條、欠條達成的還款協議。如果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該還款協議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2、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雙方無法協商的,債權人一方可以考慮向對方發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如果債務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借條的有效期與還款時間有關,如果借條中約定了還錢時間,那么自還款日期的次日起,借條的有效期為2年;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則借條的有效期最長為20xx年。超過有效期,貸款人喪失的只是勝訴權,而不是實體權利。
借條做手腳案例范文(17篇)篇五
被告張先生、林女士系夫妻關系,與原告余女士的丈夫是朋友,平時關系相處較好。12月22日,兩被告因經營歐波管的業務,缺乏資金周轉,向原告余女士借款17萬元。當時,原告余女士要求被告用房屋做抵押才同意借款,兩被告同意并將其所有的位于江海西苑的住房做抵押。后原告余女士將15萬元從中國工商銀行匯到被告提供的賬戶上,另給被告現金2萬元,共計17萬元,由兩被告出具了一張17萬元的借條給原告收執,并約定按月利率8分計付,同時在借條上注明,如5個月內不還款,以江海西苑房屋抵押。因原告余女士做生意資金不足,多次找兩被告索要借款,但兩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余女士提起訴訟,并主張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計算,其他利息自愿放棄。訴訟中,根據原告余女士的申請,法院裁定對被告張先生、林女士所有的位于江海西苑的房屋一套依法予以查封。
分歧。
原告余女士訴被告張先生、林女士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余女士訴稱:被告張先生、林女士因經營歐波管的業務,需要周轉資金,向原告借現金17萬元。原告將錢借給兩被告后,兩被告出具了一張借條給原告收執,并約定利息按月利率8分計付,5個月歸還,如5個月內不還款以兩被告位于江海西苑的住房做抵押。現原告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多次找兩被告索要欠款,但兩被告一直拖欠不還。故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70000.00元,利率原告主張按月利率3分計算,自月23日至還款時止。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我確實借了原告17萬元,我欠錢的事實是存在的,不過當時條子打的是17萬元,拿到手的現金是15萬元,當時扣2萬元是作為利息支付。現我沒有錢還,欠原告的錢可以分期償還。
評析。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借款,相互產生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約定并非隨心所欲,而是也有講究。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提高,人們觀念的改變,以及人們參與市場經濟行為的增多,親屬之間、朋友同事之間、個人與企業之間在借款時,約定借款利息,已不再扭扭捏捏,羞于啟齒,而是“先小人后君子”,相互約定借款利息,以實現保本升值的目的。應當說這種現象,對于出借人利益的實現,方便借款人的生活、生產經營等方面起著積極的作用。但同時,由于人們對法律關于民間借款利息的規定不了解,而出現出借人利益不能最終實現的現象,有的甚至于引發訴訟,耗時費力,得不償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6條規定,借款人應該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息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2條規定:“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生活性借貸利率。如因利率發生糾紛,應當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系,考慮當地實際情況,有利于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處理。”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本案中,兩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親自書寫的條據佐證,故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被告應當講信用,履行約定的義務,及時償還債務。對于原告放棄借款約定的8分利息,主張按月利率3%計付利息的請求,仍然過高,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另外,如果兩被告未在判決書規定的期間內履行還款義務,原告還可以獲得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這條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給那些拒不履行義務者以威懾,對維護司法權威、緩解執行難無疑具有積極的意義。
我國《合同法》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應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護。本案中兩被告提出,當時從原告處拿走的現金是15萬元,打的是17萬元的欠條,其中2萬元作為利息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兩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舉證加以證明,故法院對被告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4條、第10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的規定,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被告張先生、林女士給付原告人民幣17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并從年12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計付利息至還款時止。案件受理費4071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036元,保全費1295元,合計3331元,由被告張先生、林女士負擔。
借條做手腳案例范文(17篇)篇六
借條。
是否應認定為有效?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戀愛間出具的借條,后因雙方分手,一方拿著借條向法院起訴另一方的案件。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案例,供你參考。
20xx年3月,在朋友的一次飯桌上,原告任麗(化名)與被告劉剛(化名)經朋友介紹認識。也許是雙方都是剩男剩女的緣故,兩人相互感覺都不錯,便在朋友的撮合下談起了戀愛。戀愛期間,任麗以為自己找到了真愛,對劉剛言聽計從。然而,過了沒多久,劉剛便以自己做生意為由向任麗提出借錢的請求。沉浸在愛情的甜蜜中的任麗沒有經過多加思索,便把錢給了劉剛。出于女人特有的謹慎,任麗便以父母親擔心為由,要求劉剛出具借條,于是劉剛向任麗出具了一張3萬元的借條給任麗,任麗也及時將錢借給了劉剛。后因雙方感情不和,劉剛于20xx年年初提出分手,任麗于20xx年7月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劉剛歸還借款本金3萬元并承擔訴訟費。
庭審中,任麗認為,劉剛與自己戀愛期間兩次出具借條均是劉剛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并提供了借條原件以及銀行轉賬記錄一份,屬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劉剛則辯稱,對借條的真實性無異議,那張3萬元的借條是分手后出于任麗的逼迫下而打下的借條,不屬于其真實意思表示,違反法律規定,且任麗的工資每個月只有2800元左右,加自己的平時花費,戀愛兩年也不可能存到3萬元。請求法院駁回任麗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劉剛于20xx年6月12日出具30000元的借條的借款行為合法有效,屬應予以認定。雖然劉剛否認其于20xx年6月12日向任麗借款30000元,但并未提供有證明力的證據加以舉證。因此劉剛于20xx年6月12日向任麗借款30000元的事實,法院予以認定,其未能及時還款,其拖欠行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財產權益,理應立即返還借款。法院又根據任麗提交的銀行交易明細,任麗的工資及其日常消費支出情況,因任麗每月平均工資只有2800元,每年存余款項30000元左右,劉剛于20xx年6月12日出具30000元的借條的借款行為合法有效。據此,法院依法判決劉剛返還原告任麗借款本金30000元。
借條做手腳案例范文(17篇)篇七
借條。
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借條寫的不規范對債務人、債權人都會有影響。那么你知道債務人對借條做手腳該如何定罪呢?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借條做手腳案例,供你參考。
甲于20xx年10月潛入乙家,盜得一臺筆記本電腦并拿走一張借條。該借條上詳細記載了丙借甲10萬元,并約定借款半年后還款的事實。甲根據借條上的記載,于還款期限前找到丙,與丙商定,以3萬元的價格將借條轉讓于丙。丙得借條后將借條銷毀。甲因為借條的丟失,丙拒不歸還,沒有收回借款。
[分歧]。
在本案中,對于丙利用甲盜竊借條所形成的條件,收買并毀棄借條,逃避債權的行為符合何種罪名,有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丙通過收買借條的行為,拒絕歸還由自己事實占有的本應歸還的借款,構成侵占罪。第二種意見認為丙利用甲盜竊形成的條件逃避債務,構成共同犯罪,應認定為盜竊罪。
[評析]。
筆者贊同第一種意見,丙不構成盜竊罪,構成侵占罪。
一、丙不構成盜竊罪。
僅從行為的外在表現看,侵占行為也可以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非典型的盜竊案件也可以是半公開甚至公開進行的。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對象的不同。盜竊罪的對象處于被害人的排他性控制之下,通過偷竊排除被害人的排他性控制;侵占罪是不轉移占有的犯罪,對象是代為保管物、遺忘物、埋藏物,被害人都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排他性控制。作為證明借貸關系唯一憑證的借條被竊后,借條上記載的債權能否實現已經不確定,乙對債權已經喪失了排他性控制,不符合盜竊罪的對象。
二、丙構成侵占罪。
刑法對于侵占罪對象之一的表述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有兩種理解,一是狹義的,從被害人行為的角度來理解,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理解為基于被害人委托,產生占有狀態的財物,“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以被害人委托為限。第二種是廣義的,從行為人的法律義務理解,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理解為,基于一定事實,行為人負有代物主行使管理義務的財物,而所依據的事實不一定是物主的委托,也可能是其他是行為人負有保管義務的原因。“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不以被害人的委托保管為限。采用廣義的理解更具有合理性,理由如下。
第一,立法規定的不同罪名,其行為特征有根本的不同。同樣是侵犯財產罪,侵占罪與盜竊罪、搶奪罪、詐騙罪的一個重大區別在于,侵占罪是一種不轉移占有的犯罪。也就是說,侵占的具體犯罪行為發生前,行為人已經對犯罪對象有平穩地占有。法律在乎的是這種占有狀態的存在,至于這種占有是基于何種行為發生,并不是立法本意所關心的事情。行為人無論是通過委托、借用、租賃、擔保還是無因管理而獲得對財物的控制,都能夠形成對財物的占有狀態,在占有事實產生這一點上,是沒有根本區別的。在這里,法律評價的對象,是屬于法律規范內的占有狀態,而不是法律規范外的這種占有狀態形成的原因。因此,無論是基于被害人的委托,還是基于借用、租賃等行為產生的占有,都能使行為人負有保管義務,使該財物成為行為人“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第二,考察立法的意圖,侵占罪的目的是通過立法的禁止性規定,維護正常的財產秩序,使不在物主占有下的財產不至于淪為他人所有。前文所述他人代為占有狀態形成的原因,對于被害人的財產權益的效力沒有影響。同等效力的權益,法律應該一視同仁地予以保護。對被害人委托保管的財產,刑法要給予保護。對被害人因為租賃關系、擔保關系、借用關系等交由他人占有的財物,刑法也應給予保護。法律規定了遺忘物是侵占罪的對象。遺忘財物的情況,從被害人方面講,其對于財物轉由他人占有是有主觀過錯的。而通過租賃關系、擔保關系、借用關系轉由他人占有的情況,被害人沒有過錯。刑法對有過錯的當事人尚且給予保護,對于完全無辜的被害人當然也要給予保護,甚至給予更大力度的保護。
第三,對“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做包括廣義解釋,不屬于類推解釋,沒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為了更好地適用法律,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對法律進行解釋。出于維護罪刑法定原則的需要,刑法禁止類推解釋,但允許擴大解釋。二者的區別在于,從實質上來說,類推解釋超出了普通公民的預測可能性,使公民陷入動輒得咎的境地;擴大解釋沒有超出公民預測可能性,公民基于自己的預測的行為,不會產生意想不到的法律后果。基于公序良俗,普通公民都會對任何占有他人財物,卻拒不歸還的行為作出負面評價,可以預測這種行為會受到法律的負面評價。因此,但凡具有正常是非觀念的人,在作出上述的行為時,應該對自己要承擔的法律后果有所判斷。因此,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做廣義理解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案例中,乙將錢借給丙后,丙就負有在還款期限到達時,返還借款的義務,如果約定利息,丙還負有給付利息的義務。在還款期限到達前,丙可以保存、使用借款;如果乙因為一定原因,將一筆錢存放在丙處,丙一樣負有在保存期滿返還的義務。從民法原理上看,貨幣是種類物,而非特定物。因此,在保存期滿后,丙既可以將乙的錢原封不動地返還,也可以返還自己所擁有的等價值的錢。換言之,即使是乙將貨幣交給丙代為保存,丙在保管乙的貨幣期間,也可以使用乙交付的代為保管的貨幣。可見,無論是代為保管貨幣還是借款,丙在一定期限內,都享有對貨幣的占有和使用權,也都負有在期限屆滿時,返還貨幣的義務,乙都享有期滿后的貨幣返還請求權。差別在于,有息借貸產生利息問題、有償保管產生保管費用問題。但這種差別不影響二人的法律地位和行為權限。不難看出,兩種情況從本質上來說,乙事實上都處于丙的貨幣保管人的地位。
綜上,丙處于被害人財產保管人的地位,本應積極履行自己返還借款的法律責任。但丙卻利用甲盜竊行為形成的便利,與甲合謀銷毀了借條,并進而賴賬,阻礙乙對于借款請求權的行使,構成侵占罪。
借條做手腳案例范文(17篇)篇八
夫妻鬧離婚,表妹拿假。
借條。
起訴為哥多分錢,法院審理發現,表妹拿出來的借條漏洞百出。那么,法院會怎么判呢?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案例,供你參考。
去年7月,許強夫妻倆到法院打官司鬧離婚,然而官司還沒判,他的表妹也來到法院,起訴夫妻倆,讓他們償還5萬元借款。許強承認了債務,但妻子覺得其中有詐。法院審理發現,表妹拿出來的借條漏洞百出,原來她是為讓表哥離婚時多撈點兒,搞了虛假訴訟。法院不但駁回了她的訴訟,還將對她進行處罰。
夫妻倆鬧離婚。
表妹趁機讓他們還“債”
許強夫妻倆20xx年5月登記結婚,當年10月辦了婚禮。結婚不久,兩人的感情就出現問題,20xx年9月,妻子張蕾向鼓樓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許強離婚。當年底,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去年7月,她再次訴訟離婚。
這起案件還在審理階段時,兩人卻又惹上官司,告他們的是許強的表妹殷娟。表妹稱,20xx年10月22日,許強跟她借了5萬元,她當日從銀行卡取了現金給對方。為了證明自己說的是真的,她還拿出銀行賬戶明細以及一張借條。
對于這5萬元的債務,許強不但承認確有其事,還要求張蕾一起還錢,因為那時他們已結婚,這算是共同債務。張蕾卻認為,這是表兄妹兩人私下串通好的,其實并沒有這筆借款。
借條上債主、欠錢的竟是同一人。
法院審理發現,借條確實漏洞百出,上面寫著,“本人于20xx年10月借殷娟伍萬元整,立此為據。借款人:殷娟”。這債主和欠款人,竟是同一人。另外,借條的落款日期是20xx年8月15日,而按照殷娟所說,借款發生在20xx年,時間上又對不上了。對此殷娟解釋,借條是后補的。
法官還發現不對勁的地方,根據殷娟提供的銀行卡賬號明細,殷娟所稱的借款當天,她確實從卡里取了5萬定期存款,但這筆錢連同利息,她又轉存進同一賬號的活期存款。當天下午,她分兩次各取了1萬元,兩天后又取了3萬元。但她之前說,這5萬元是同一天給許強的,這就矛盾了。
法官還注意到,在夫妻倆第一次打離婚官司時,許強并沒有提到這筆債務。
法院揭穿虛假訴訟駁回請求還要處罰。
殷娟提交的證據與法院查明的事實出入很大,面對法官的問題回答也自相矛盾。昨天上午,鼓樓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她的訴訟請求。
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認為殷娟的起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屬于虛假訴訟,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宣判結束后,主審法官當庭表示,待這起案件判決生效后,法院將依法對她施以處罰,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當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說法。
可考慮將不良記錄。
載入誠信系統。
該案主審法官說,離婚訴訟涉及財產分割及夫妻共同債務分擔,近年來,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為了自己利益,串通他人告自己,人為炮制夫妻共同債務的虛假訴訟現象,呈多發態勢。對制造虛假訴訟的人,除根據性質的嚴重程度施以必要的行政或刑事處罰外,還應借助裁判文書上網的形式,對玩弄虛假訴訟者予以公開警示。建議將制造虛假訴訟者的不良記錄,載入各地正在建立和完善的誠信系統,有效遏制虛假訴訟現象的再次發生。
借條做手腳案例范文(17篇)篇九
“逾期繳養老保險還要繳利息?”市民房先生指著手中的收據疑惑地問道。1月17日,記者從赤峰市社保局了解到,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條例規定,參保人逾期繳費,將按照所繳養老保險金比例,收取不定額利息費。
近日,市民房先生前去赤峰市政務服務大廳地稅直屬分局繳納個人養老保險金時被告知:參保人屬于逾期繳費,按照所繳養老保險金比例,需補繳239元利息錢。“利息是啥?以前從沒繳過啊?退休以后還給發嗎?”房先生當即詢問了收費人員,雖然聽其解釋了一番,但看著收據上清清楚楚的“利息”二字時,房先生仍覺得“云里霧里”。
帶著房先生的疑問,記者采訪了地稅直屬分局負責收費工作的翟主任。據翟主任介紹,按照規定,2014年個人養老保險金應于5月1日-11月30內進行繳納,后又延期至12月19日。根據規定,凡個人打算在規定期限后繳納養老金的,按照選擇繳費檔次的不同,相應需繳取一定的利息。其中,全額繳納養老金要付利息399元;按80%繳費標準的,需付利息239元;按60%繳費標準的,需付利息179元。“由于這里只負責收費工作,具體詳情還需向社保局咨詢。”翟主任介紹道。
隨后,記者聯系到了赤峰市社保局負責信息工作的孟科長。據孟科長介紹,養老保險費分為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兩部分組成,每名職工的個人賬戶存儲額將與本人的養老金待遇直接掛鉤。個人賬戶的利息是由每一年社保年度前頒布的運營收益率計算的,個人賬戶利息及個人繳費本金一并計入本人個人賬戶存儲額內。由于該參保人超過了期限繳費,計算機軟件自動生成繳費利息。這些利息最終計入個人賬戶,到領取期限時,養老保險的金額會相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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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做手腳案例范文(17篇)篇十
從柯橋區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債務人寫借條時承諾超過還款期將支付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后只因借條上未寫明還款日期,債權人催討這筆利息時被拒,雙方為此鬧上了公堂。
借了多少錢該還多少錢,雙方說法不一。
今年3月2日,柯橋人王某向劉某借了37萬元現金,并向劉某出具了一份借條。借條載明借款若逾期歸還,王某向劉某支付自還款之日起至實際歸還之日止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并承擔劉某為實現債權所支出的一切費用。
時間已經過去將近半年,劉某想向王某討回這筆借款以及相關利息,但王某卻遲遲不肯還款,劉某無奈只好訴諸法院。劉某要求王某支付37萬元的借款、逾期的4倍利息以及律師費和訴訟保全費。但這些要求遭到了王某的反駁。
王某承認自己向劉某借過錢,但只收到了30萬元,而且自己在4月8日已經向劉某匯付10萬元,即使借款成立,他也僅欠劉某20萬元。
證據最為關鍵,舉證不力不予認可。
在質證中,劉某稱王某確實向他匯款10萬元,但這10萬元是另外的還款,與這37萬元無關。為此,王某則向法院出示了4月8日的銀行交易憑證,憑證上顯示這10萬元的用途確實為還款。
在審理中法官認為,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據所記載的內容。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劉某提供了王某于3月2日出具的借條一份。但該借條未約定借款利息和還款日期,且被告不認可借條載明的借款金額,存在一定疑問。不過,王某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借條、收條真實性的證據,因此他所說實際收到借款30萬元難以采信。
沒有約定還款日,照樣有辦法來算逾期利息。
法官在審理中認為,雖然借條未載明借款歸還時間,但借款人可以隨時歸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因此,劉某主張自起訴之日起按借條約定的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4倍計算逾期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這就是說,從起訴之日起,這張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借條就有了還款日期,超過起訴日期的時間就是逾期的天數。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王某自判決生效10日內歸還劉某借款本金27萬元及該款自206月18日(起訴日)起至實際款清日止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4倍的逾期利息,同時支付劉某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律師代理費8757元及財產保全擔保費元。
法官告訴記者,在現實生活中,借條載明了逾期利息又沒有載明還款期的現象很普遍,但這并不表示借款人就可以借此免除利息債務。“一般情況下,如果出借人有催討行為,這種行為又有證據證明的,逾期的期限從催討日算起。如果沒有催討日的相關證據,法院會從起訴日來計算逾期的開始時間。”
借條做手腳案例范文(17篇)篇十一
借錢給朋友,朋友卻一直沒有還,你是否會擔心這錢啥時候能要的回來?是不是拖得太久就要不回來了。當然不完全是。得看情況。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案例,供你參考。
孫先生與王先生是好朋友,十年前,王先生急需用錢,向孫先生借了兩萬元,并寫下借條。孫先生不急著用錢,也就一直沒問王先生還錢。20xx年,孫先生在一次朋友聚餐時對王先生說,自己要出國,可能需要用錢,如果自己錢倒不開的話,會聯系王先生,讓王先生有所準備。王先生當時就表示,如果孫先生需要的話,他隨時可以把錢給孫先生,在場的其他朋友也都聽到了。但孫先生并沒有向王先生要錢,就出國了。一年前,孫先生回國發展,一次在和朋友吃飯時無意中提起這事,有個朋友說,孫先生可能會因為超過訴訟時效而無法要回這筆借款,是否真如這位朋友所說呢?當然不是。以下是律師的分析解答:
債權人不主張,權利仍有效。
我國《民法》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我國《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孫先生對王先生主張還款的權利,應當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王先生向孫先生出具的借條上,并未載明還款期限,因此,只有當孫先生向王先生明確要求其還款之日起,才算是向王先生主張了權利。”遼寧圣法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鷗說,如果此時王先生不還錢,孫先生的債權才能認為是被侵害,則孫先生請求法院保護期債權這一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才開始起算,時間為兩年。“至于孫先生曾經跟王先生提到過可能用錢的問題,因為他并沒有提出明確的要求王先生還錢的主張,而只是表示了一種可能性,并且最后沒有實施,因此不能被認為是對王先生主張了權利。
延伸閱讀。
規范的借條應具備如下內容: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借條做手腳案例范文(17篇)篇十二
32歲的黃某是成都人,幾年前,他通過網絡認識了家住廣東珠海的謝女士,雙方在網上聊得十分投機。去年10月,黃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被交警判定負全部責任,由于資金困難,黃某向謝女士提出借錢。考慮到兩個人的交情,謝女士先后四次以轉賬方式借給黃某10萬元。黃某則在去年的10月11日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向謝女士寫下一份借條,稱愿意在第一時間歸還10萬元的欠款。看到郵件后,謝女士提出需要確定還款時間,黃某于是在當年的10月17日通過電子郵件出具了第二份借條,稱愿意從10月起,每月還謝女士1500元,在10月前還清借款。對于這份借條,謝女士沒有提出異議。
友情觸冰為討借款打官司。
今年年初,黃某和謝女士發生一些小摩擦,兩人關系急轉直下。謝女士擔心收不回借款,提出要黃某補一份書面借條給自己,但黃某拒絕了謝女士的要求。謝女士很擔心這筆錢會不會打了水漂?今年4月2日,謝女士將黃某告上武侯區法院,并要求黃某立即歸還全部借款。
法庭上,雙方爭論的焦點在10月17日的借條是否有效,即應該何時歸還借款。黃某稱,謝女士的做法完全是惡意訴訟,因為事先雙方已經確定從明年開始還款,現在謝女士索要借款毫無理由。對此,原告方認為,分期還款只是被告的一廂情愿,謝女士并沒有同意,因此該借條不能作為憑證。
法院判決網絡借條也有效。
昨日,武侯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判決,雙方當事人均未到場,由代理律師出席。
“網絡借條的真實性并不難以認定。”庭審前,被告律師在接受采訪時稱,日常生活中,我們接觸的傳真,商業信函都是通過網絡傳播的,這些東西都被法律所認可,因此,本案中的網絡借條也應該成立。針對這一說法,原告律師予以駁斥,“這張新的借條沒有經過謝女士本人的同意和認可,因此該期限并無約束力。”
法院認為,鑒于雙方承認借貸關系成立,所以月17日黃某發出的電子郵件借條成立。該借條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含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法院要求雙方應按照借條約定的內容來履行還款手續。即黃某應從2010月起,每月還款1500元。由此,法院駁回了謝女士要求黃某立即歸還借款的請求。
法官建議。
借條還是書面形式穩當。
法官告訴記者,本案中,由于雙方都承認有借貸關系存在,所以法院認定該網絡借條有效。但更多的時候,法院無法僅靠網絡來完全確定事實,建議借條最好還是以書面形式出現。
借條做手腳案例范文(17篇)篇十三
王某父子向朋友張宗祥借款20萬元,并打下借條,約定一年后歸還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條署名時玩了個花招,故意將“張宗祥”寫成“張宗樣”。
張宗祥當時也沒有注意。到還款期后,張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誰知二人卻以借條名字不是張宗祥為由不愿歸還。無奈之下,張宗祥將王氏父子告到法院。盡管法院支持了張的主張,但張也因在接借條時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價。
負債字據請核對簽名。
李某開了一間磚廠。20xx年,張啟某在亭洪路做工程時,向李某要了一批紅磚,總價款是123610元,后來張啟某陸陸續續支付了111500元,尚欠12110元。張啟某于20xx年12月31日出具了一張結算單,落款的簽名人為“張啓某”。
李某拿著這張結算單,多次找張啟某要錢,張啟某都推脫不給。
張啟某辯稱,結算單上的字跡潦草,簽名不是他的名字,也不是他所簽,因為他名字中間的那個字是“啟”而非“啓”。他只是工程承建方的倉庫保管員。
自書借條。
丁某向周某借款20xx0元,周某自己將借條寫好,丁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簽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簽名欠條起訴丁某歸還借款120xx0元。
丁某欲辯無言。后查明,周某在20xx0前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某簽名后便在后加了“1”。
利用歧義。
李某借周某1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條一份。一年后李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周某出具借條一份:“李某借周某現金10000元,現還欠款5000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是己借款,非己寫條。
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張,張看借條數額無誤,便將10000元交給王。后張向王索款時,王不認賬。
張無奈起訴法院,經法院委托有關部門鑒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王所寫。后經法院查證,王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
借條不寫息。
李某與孫某商量借款10000元,約定利息為年息2%。在出具借據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金10000元。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上。
后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
借款合同。
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孫某關于利息的訴訟請求。
兩用借條。
劉某向陳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據一張:“借到現金18000元,劉某”。
后劉某歸還該款,陳某以借據丟失為由,為劉某出具收條一份。后第三人許某持劉某借條起訴要求償還18000元。
以“收”代“借”
李某向孫某借款7000元,為孫某出具條據一張:“收條,今收到孫某7000元”。
孫某在向法院起訴后,李某在答辯時稱,為孫某所打收條是孫某欠其7000元,由于孫給其寫的借據丟失,因此為孫某搭寫收條。類似的還有,“憑條,今收到某某元”。
借條做手腳案例范文(17篇)篇十四
去年7月,許強夫妻倆到法院打官司鬧離婚,然而官司還沒判,他的表妹也來到法院,起訴夫妻倆,讓他們償還5萬元借款。許強承認了債務,但妻子覺得其中有詐。法院審理發現,表妹拿出來的借條漏洞百出,原來她是為讓表哥離婚時多撈點兒,搞了虛假訴訟。法院不但駁回了她的訴訟,還將對她進行處罰。
夫妻倆鬧離婚。
表妹趁機讓他們還“債”
許強夫妻倆5月登記結婚,當年10月辦了婚禮。結婚不久,兩人的感情就出現問題,9月,妻子張蕾向鼓樓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許強離婚。當年底,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去年7月,她再次訴訟離婚。
這起案件還在審理階段時,兩人卻又惹上官司,告他們的是許強的表妹殷娟。表妹稱,月22日,許強跟她借了5萬元,她當日從銀行卡取了現金給對方。為了證明自己說的是真的,她還拿出銀行賬戶明細以及一張借條。
對于這5萬元的債務,許強不但承認確有其事,還要求張蕾一起還錢,因為那時他們已結婚,這算是共同債務。張蕾卻認為,這是表兄妹兩人私下串通好的,其實并沒有這筆借款。
借條上債主、欠錢的竟是同一人。
法院審理發現,借條確實漏洞百出,上面寫著,“本人于年10月借殷娟伍萬元整,立此為據。借款人:殷娟”。這債主和欠款人,竟是同一人。另外,借條的落款日期是8月15日,而按照殷娟所說,借款發生在2012年,時間上又對不上了。對此殷娟解釋,借條是后補的。
法官還發現不對勁的地方,根據殷娟提供的銀行卡賬號明細,殷娟所稱的借款當天,她確實從卡里取了5萬定期存款,但這筆錢連同利息,她又轉存進同一賬號的活期存款。當天下午,她分兩次各取了1萬元,兩天后又取了3萬元。但她之前說,這5萬元是同一天給許強的,這就矛盾了。
法官還注意到,在夫妻倆第一次打離婚官司時,許強并沒有提到這筆債務。
法院揭穿虛假訴訟駁回請求還要處罰。
殷娟提交的證據與法院查明的事實出入很大,面對法官的問題回答也自相矛盾。昨天上午,鼓樓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她的訴訟請求。
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認為殷娟的起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屬于虛假訴訟,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宣判結束后,主審法官當庭表示,待這起案件判決生效后,法院將依法對她施以處罰,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當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說法。
可考慮將不良記錄。
載入誠信系統。
該案主審法官說,離婚訴訟涉及財產分割及夫妻共同債務分擔,近年來,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為了自己利益,串通他人告自己,人為炮制夫妻共同債務的虛假訴訟現象,呈多發態勢。對制造虛假訴訟的人,除根據性質的嚴重程度施以必要的行政或刑事處罰外,還應借助裁判文書上網的形式,對玩弄虛假訴訟者予以公開警示。建議將制造虛假訴訟者的不良記錄,載入各地正在建立和完善的誠信系統,有效遏制虛假訴訟現象的再次發生。
借條做手腳案例范文(17篇)篇十五
經法院審理查明,從6月份至5月份期間,被告人邱某光陸續向葉某英借錢,共計17萬元。205月16日,邱某光歸還葉某英4萬元,剩余13萬元則寫了一張借條,由邱某光之妻邱某群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了名。
因邱某光無錢償還,又害怕葉某英向他們夫妻追債,年5月27日上午,邱某光在葉某英家居住期間,趁葉某英出去買菜,將其放在房間衣柜抽屜一個手提包里的13萬元借條偷走并當場銷毀沖進廁所。2015年5月30日,葉某英發現借條丟失之后報警。2015年6月20日,邱某光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案發后,邱某光之子邱某波償還葉某英人民幣3萬元,并取得葉某英的諒解。
【法律解讀】。
龍川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邱某光為了逃避債務,盜竊其寫給債權人的借條,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邱某光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回部分贓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邱某光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邱某光不服,向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河源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延伸閱讀。
借條能否成為搶劫罪的犯罪對象。
借條是不是搶劫罪的犯罪對象,應首先明確它所體現的法律性質。借條雖然不代表所有權關系,但它是代表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財產權利憑據,是據以主張權利的證據,具有與其記載的債權債務等同的經濟價值。因而搶劫借條的行為,實際上妨害了債權人主張權利,但并不因此消滅債權債務關系。
其次,要看這種財產權利憑據與財產本身的取得與喪失是否有直接關系。雖然從民法角度分析,搶劫借條是一種侵犯債權的行為,但是從刑法上來看,如果喪失借條,債權人就很難恢復自己的權利,合法權利難以實現,因而搶劫借條的行為,對債權人的財產權利也形成實質的侵害。所以也應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這也符合搶劫罪的客體要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的搶劫罪所侵犯的不僅是有形財產,更主要的是侵犯公私財產的合法所有權。
借條做手腳案例范文(17篇)篇十六
律師:借條和欠條是有區別的,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條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的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沒有注明還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條和欠條,兩者在訴訟時效的適用上則是有區別的:對于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而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權利人就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故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所以你應該在該欠條出具兩年內向法院起訴,否則將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律師:根據《物權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所以,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并公證后產權未進行變更登記的,不發生所有權轉移,在法律上仍然認為賣方是房屋的產權人,作為買方的朱先生僅對房屋享有債權,法院仍然有權查封賣方的房屋。但朱先生可以依合同向賣方要求賠償損失。
律師:《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因此,張女士的工作年限應該是6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這里的工資應該是勞動者應得的工資。所以,張女士的經濟補償金應該按6年算、平均工資應按2500元算。
借條做手腳案例范文(17篇)篇十七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然而有人卻不這么想,因為沒錢還債竟然想著偷走。
借條。
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關于沒錢還債偷走借條,偷走借條怎么處罰方面的知識,供你參考。
【事件經過】。
河源市龍川縣男子邱某光卻不這么想。他為了逃避債務,居然趁債權人外出買菜時,偷走自己手寫的借條,并當場銷毀沖進廁所。昨日,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該案并作出終審裁定,維持龍川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被告人邱某光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從20xx年6月份至20xx年5月份期間,被告人邱某光陸續向葉某英借錢,共計17萬元。20xx年5月16日,邱某光歸還葉某英4萬元,剩余13萬元則寫了一張借條,由邱某光之妻邱某群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了名。
因邱某光無錢償還,又害怕葉某英向他們夫妻追債,20xx年5月27日上午,邱某光在葉某英家居住期間,趁葉某英出去買菜,將其放在房間衣柜抽屜一個手提包里的13萬元借條偷走并當場銷毀沖進廁所。20xx年5月30日,葉某英發現借條丟失之后報警。20xx年6月20日,邱某光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案發后,邱某光之子邱某波償還葉某英人民幣3萬元,并取得葉某英的諒解。
【法律解讀】。
龍川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邱某光為了逃避債務,盜竊其寫給債權人的借條,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邱某光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回部分贓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邱某光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邱某光不服,向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河源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借條能否成為搶劫罪的犯罪對象。
借條是不是搶劫罪的犯罪對象,應首先明確它所體現的法律性質。借條雖然不代表所有權關系,但它是代表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財產權利憑據,是據以主張權利的證據,具有與其記載的債權債務等同的經濟價值。因而搶劫借條的行為,實際上妨害了債權人主張權利,但并不因此消滅債權債務關系。
其次,要看這種財產權利憑據與財產本身的取得與喪失是否有直接關系。雖然從民法角度分析,搶劫借條是一種侵犯債權的行為,但是從刑法上來看,如果喪失借條,債權人就很難恢復自己的權利,合法權利難以實現,因而搶劫借條的行為,對債權人的財產權利也形成實質的侵害。所以也應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這也符合搶劫罪的客體要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的搶劫罪所侵犯的不僅是有形財產,更主要的是侵犯公私財產的合法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