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需要不斷更新和修改,以適應合作關系的調整和發展。在這里,小編為大家分享了一些技術合同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
技術咨詢合同法規(熱門13篇)篇一
第四十四條技術咨詢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
(一)闡明咨詢的問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據;。
(二)按期接受顧問方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一)利用自己的技術知識,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完成咨詢報告或者解答委托方的問題;。
(二)提出的咨詢報告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
第四十六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必要的數據和資料,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的,所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付的報酬應當如數支付。
技術咨詢合同的顧問方未按按期提出咨詢報告或者所提出的咨詢報告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減收或者免收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方按照顧問方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委托方承擔。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的勘探、設計、施工、安裝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
第四十八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按照合同約定為服務方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
(二)按期接受服務方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技術服務合同的服務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按期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
(二)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四十九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方違反合同,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服務方的工作成果的,應當如數支付報酬。
技術服務合同的服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免收報酬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五十條在履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的過程中,顧問方或者服務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顧問方或者服務方。委托方利用顧問方或者服務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方。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發生技術合同爭議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
向國家規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決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第五十二條技術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和申請仲裁的期限為一年,自當事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技術咨詢合同法規(熱門13篇)篇二
2.若扣完駕駛分將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則后參加科目三考試通過上滿分!若扣完行為分將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則后參加科目一考試通過后上滿分!別以為可以無限闖紅燈闖紅燈60分!
3.任何駕駛證實習期扣完任何分無論任何等級駕駛證參加完考試后將統一降級為c1!若c1c2駕駛證實習期扣完任何一種分值將注銷!
4.實習期以外的駕駛證一年內駕駛分只能扣完一次!行為分也一樣!扣完后參加考試上滿分后再扣完b2及以上的參加完考試將統一降級為c1!c1及以下的將注銷!
二、酒駕新規。
1.c1及以下駕駛證實習期酒后駕駛機動車注銷駕駛證且一年內不得申領駕駛證!并罰款元!若醉駕注銷駕駛證后罰款5000元且五年內不得申領駕駛證并處拘留15日!且終身不能升級駕駛證!
2.b2及以上駕駛證實習期酒后駕駛機動車扣120分駕駛分和行為分并處2000元罰款,暫扣駕駛證一年!最高準駕車型無論級別考試合格后統一降為c1且終身不得升級駕駛證!若醉駕注銷后罰款5000元且五年內不得申請駕駛證!并處15日拘留!且終身不得升級駕駛證!
3.駕校學員酒后駕駛教練車道路上練習將罰款2000元并處15日拘留!已通關考試成績全部作廢!教練扣除120分行為分!罰款2000元!若有證據核實教練不知道學員飲酒將免除處罰!
4.駕校學員醉酒駕駛教練車道路上練習將罰款5000元并處30日拘留!已通關考試成績全部作廢且三年內不得申領駕駛證!教練將吊銷教練證!暫扣駕駛證半年!罰款5000元!
5.科目三考試前將統一使用酒精測試儀!合格后才能考試!不合格取消今日考試資格!若達到醉駕標準已通關考試成績全部作廢!
6.酒后駕駛機動車扣除120分駕駛分120分行為分!并處罰款2000!暫扣駕駛證6個月!
7.醉酒駕駛機動車注銷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申領駕駛證!罰款5000拘留15日!
8.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注銷駕駛證十年內不得申領!罰款20000!醉駕發生交通事故終身禁駕!且以危險駕駛罪定罪!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終生禁駕!且以危險駕駛罪定罪!
9.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注銷駕駛證五年內不得申領駕駛證!且終身不得升級駕駛證!罰款5000拘留15日!若醉駕營運機動車將終身禁駕!駕駛小型營運機動車如出租車教練車未載人酒駕或醉駕按照機動車酒駕處罰!若載人按照營運機動車處罰!
三、各個駕駛證教練車標準。
c1駕駛證統一用手動擋轎車。
(代表:雪鐵龍愛麗舍)。
c2駕駛證統一用自動擋微型車。
(代表:比亞迪fo自動擋)。
b2駕駛證統一用輕型無廂載貨汽車。
(代表:時代小卡之星)。
b1駕駛證統一用三窗商務車。
(代表:依維柯)。
a3駕駛證統一用公交車。
(代表:揚子江)。
a2駕駛證統一用9.6米大貨車。
(代表:東風天錦)。
a1駕駛證統一用6米以上客車。
(代表:金龍客車)。
四、扣分罰款標準。
駕駛分行為分罰款違規類型。
1201201000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
01201000不安裝號牌遮擋或用污損的號牌。
注銷5000使用偽造機動車號牌或套牌。
0120200不按規定安裝臨時號牌。
0300不系安全帶不戴頭盔。
03050高速公路上副駕駛不系安全帶。
030100違規停車。
060200違規占用應急車道。
01201000高速公路路上非緊急情況停車。
1201202000高速公路上掉頭逆行倒車。
6060200闖紅燈闖黃燈。
303050綠燈時前方暢通而停車不走。
3030200逆向行駛。
6060200快速道逆向行駛。
03050有妨礙駕駛的行為如打電話抽煙。
060200駕駛小型汽車超載一人。
0120200副駕駛坐兩人。
030200副駕駛抱小孩。
03050不按規定使用燈光。
060200不按規定使用遠光燈。
01050不按規定使用喇叭。
0100不帶駕駛證行車證。
03050違規拆座椅。
030100機動車不按限行規定行駛。
060200營運機動車不按限行規定行駛。
303050碾壓實線行駛。
303050違法占用公交車道。
606050超越正在執行任務的警車。
01202000拘留10日不聽交警命令。
060200危險品車違規停車。
0120200出租車無特殊情況拒載的。
0120撞壞公共設施如護欄。
吊銷駕駛證十年撞壞公共設施肇事逃逸。
終生禁駕發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
1110高速公路超速1公里不足50%。
10101000高速公路超速1公里超過50%。
吊銷駕駛證五年高速公路超速達到186。
1110其他道路超速1公里不足20%。
1010100其他道路超速1公里達到20%。
吊銷駕駛證兩年其他道路超速50%以上。
五、超速計算。
高速公路超速1公里各扣一分罰款10元。
比如限速120你開到130各扣10分罰款100。
再比如限速120你開到181各扣70罰款1600。
技術咨詢合同法規(熱門13篇)篇三
__________小學(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車主(以下簡稱乙方)。
為切實做好交通安全工作,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明確雙方責任,并相互配合,確保乘載途中萬無一失,特簽訂本責任書。
1、甲方要加強對整個乘載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人員分工,主動做好乘載過程中的組織、護送和服務工作。
2、甲方要向學生宣傳乘車和外出的交通安全常識,教育學生遵守交通規則。因管理不嚴、指揮不當而發生的責任事故由甲方負責。
3、乙方要高度重視師生的生命安全。行車前要認真、全面地對承運車輛進行檢查,未參加保險、未驗審、證照不齊和車況不好等不具備安全條件的車輛不得假冒出車。
4、車輛行駛途中,不做與駕駛無關的事。駕駛員思想要高度集中,要遵守交通規則,正常車速行駛,禮讓三分,確保安全。因駕駛員問題和車輛問題而發生的一切責任事故由車主承擔全部責任。
5、本《責任書》的約定時間:_________________,路線:_________________。
本《責任書》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和縣交通主管部門及縣教體局各1份。
__________小學(公章)承運車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承運車主(簽字)。
___年___月___日。
技術咨詢合同法規(熱門13篇)篇四
《勞動合同法》在第19條至21條,以及83條對試用期作了規定,這次對試用期的規定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明確了試用期的適用主體:
原來既使在同一個單位干的時間再長,如果換了個崗位,如從搞銷售換到市場主管,也要重新規定試用期。
有時用人單位總是想方設法不斷設定試用期來規避經濟補償金和法定解除的限制等勞動法義務。
部分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時,雖然工作崗位發生了變化,但是此前用人單位已經在實際工作中,對勞動者的精神狀態、個人品質、工作能力等進行過考察,因此不應該再設定試用期。
對此種情況,雖然《勞動合同法》第19條并沒有明確規定試用期的適用主體,但是第1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此看來,便意味著,試用期只能適用于在同一單位招用的新的勞動者,也就是那些初次或再次就業的勞動者,對于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無論其是否轉換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
二、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關聯: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
1、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 3個月-----不滿1年的不得超過一個月。
3、1年以上不滿3年的不得超過二個月。
4、3年以上及無固定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用人單位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如果約定的試用期超過了法定期限,那么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正式勞動合同所約定的試用期滿所發放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超過試用期部分期間的賠償金。
三、明確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括內。
用人單位不得在將試用期合同與勞動合同分離。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這說明試用期只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一個條款,它不是獨立的合同,它不能離開勞動合同單獨存在。
也就是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就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只不過是勞動合同中的一個特殊階段。
四、明確了試用期勞動者權利:
1、要求支付工資的權利。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正式錄用后同崗位同工種最低工資檔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且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基本工資。
2、加班的,照樣享受加班待遇。
3、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五、完善了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權的`行使條件:
過去實踐中存在一種誤解,即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只要簡單的說不符合錄用條件即可,根本不需要給出理由。
這是錯誤的理解。
《勞動合同法》在此方面作了更加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意味著用人單位對解除原因必須負擔舉證責任。
但對于勞動者而言,基于勞動的不可強制性,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無理由的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天通知單位即可。
相關法律條文: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解讀】本條是關于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
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
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
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問題是勞動合同立法中勞動者意見最多的問題之一。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
具體規定是: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
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三天就行。
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
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
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德國《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
意大利法律規定,一般工人的試用期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為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為六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
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技術咨詢合同法規(熱門13篇)篇五
1、費用。
1.1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免征。
1.2公證費:當地公正收費標準。
1.3契稅:不論房產什么情況都需要征收全額契稅其他費用和正常過戶一樣。
2、所需材料。
2.1登記申請書原件;。
2.2申請人身份證明;。
2.3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4贈與協議公證書原件,或贈與公證書和接受贈與的書面文件原件;。
2.5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原件;。
2.6房屋登記表、房產平面圖二份;。
2.9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地產);。
2.10整宗劃撥用地或者整幢樓房占用劃撥土地的,提供劃撥土地轉讓批準文件。
3、情況說明。
3.1近親屬和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人之間贈與房產,以及發生繼承、遺贈取得房產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3.1.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3.2其他人之間的贈與行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但可以扣除辦理房屋過戶過程中的相關稅費。
技術咨詢合同法規(熱門13篇)篇六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項目聯系人:
聯系方式。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項目聯系人:
聯系方式。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項目進行技術咨詢,并支付咨詢報酬。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并由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乙方進行技術咨詢的內容、要求和方式:
1.咨詢內容:
2.咨詢要求:
3.咨詢方式:
第二條乙方應當按照下列進度要求進行本合同項目的技術咨詢工作:
第三條為保證乙方有效進行技術咨詢工作,甲方應當向乙方提供下列協作事項:
1.提供技術資料:
2.提供工作條件:
3.其他:
甲方提供上述協作事項的時間及方式:
第四條甲方向乙方支付技術咨詢報酬及支付方式為:
2.技術咨詢報酬由甲方(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
具體支付方式和時間如下:
乙方開戶銀行名稱、地址和帳號為:
開戶銀行:
地址:
帳號:
第五條雙方確定因履行本合同應遵守的保密義務如下:
甲方:
1.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涉密人員范圍:
3.保密期限:
4.泄密責任:
乙方:
1.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涉密人員范圍:
3.保密期限:
4.泄密責任:
第六條本合同的變更必須由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確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變更合同權利與義務的請求,另一方應當在日內予以答復;逾期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第七條雙方確定,按以下標準和方式對乙方提交的技術咨詢工作成果進行驗收:
1.乙方提交技術咨詢工作成果的形式:
4.驗收的時間和地點:
第八條雙方確定,按以下約定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
1.方違反本合同第條約定,應當(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方違反本合同第條約定,應當(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3.方違反本合同第條約定,應當(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4.方違反本合同第條約定,應當(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九條雙方確定,甲方按照乙方符合本合同約定標準和方式完成的技術咨詢工作成果作出決策并予以實施所造成的損失,按以下第種方式處理:
1.乙方不承擔責任。
2.乙方承擔部分責任。具體承擔方式為:
3.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雙方確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術咨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歸(甲、雙)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歸(乙、雙)方所有。
第十一條雙方確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指定。
為甲方項目聯系人,乙方指定為乙方項目聯系人。項目聯系人承擔以下責任:
一方變更項目聯系人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時通知并影響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雙方確定,出現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發生不可抗力;
第十三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確定按以下第種方式處理: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雙方確定:本合同及相關附件中所涉及的有關名詞和技術術語,其定義和解釋如下:
第十五條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下列技術文件,經雙方以方式確認后,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雙方約定本合同其他相關事項為: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項目負責人:(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印花稅票粘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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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咨詢合同法規(熱門13篇)篇七
技術。
合同。
的標的與技術有密切聯系,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有不同的技術內容。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成果,技術服務與技術咨詢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行為,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兼具技術成果與技術行為的內容。
今天本站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技術合同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百二十二條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條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于科學技術的進步,加速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
第三百二十四條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三)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五)風險責任的承擔;。
(七)驗收標準和方法;。
(八)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九)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注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二十五條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
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
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后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約定提成支付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查閱有關會計帳目的辦法。
第三百二十六條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條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條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三百二十九條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第三百三十條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技術開發合同的規定。
第三百三十一條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完成協作事項;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條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約定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托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條委托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四條研究開發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五條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協作配合研究開發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條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七條因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條在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當事人一方發現前款規定的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沒有及時通知并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三百三十九條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百四十條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第三百四十一條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第三節技術轉讓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條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條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第三百四十四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布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三百四十六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三百四十七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八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九條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第三百五十條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五十一條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二條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三條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進出口合同或者專利、專利申請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節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條技術咨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闡明咨詢的問題,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據;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第三百五十八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咨詢報告或者解答問題;提出的咨詢報告應當達到約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數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酬應當支付。
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詢報告或者提出的咨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
第三百六十一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并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三百六十二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三百六十三條在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技術咨詢合同法規(熱門13篇)篇八
近日,我在法學課程中學習了合同法規,通過學習,我不僅了解了各種類型的合同以及其應用,還受益匪淺地領悟到了合同精神。以下是我學習合同法規的心得體會。
合同是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人們在購物、租房、簽訂工作合同等方面都需要合同的約束。因此,法律要對合同進行規范。我在法學課程中學習到了各項法規,包括《合同法》、《擔保法》、《民法典》等。通過了解法規,我了解到合同法規的重要性,在合同簽訂中,作為當事人的我們就必須確保自己了解和遵守相應法規。
第二段:不完善合同的后果。
合同弊病,普遍存在于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合同弊病包括欺詐、威脅等。若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不完善,則有可能會導致將來的糾紛或其他問題。我認為,在簽訂合同時應仔細了解合同內容,明確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以盡可能減少避免和減輕糾紛可能性。同時,當發現合同存在問題時,應該及時終止合同或尋求專業幫助。
第三段:合同的種類和標準。
在學習合同法規時,我學習了各種不同類型的合同。在購物合同中,可以了解產品的質量和服務標準;在租賃合同中,可以詳細了解租戶和房東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在工作合同中,則涉及到薪資、崗位、工作時間等方面。通過學習這些合同標準,我們能夠更好的了解如何判斷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如何執行標準。
第四段:合同精神及其重要性。
在學習合同法規時,我認識到合同所體現的精神是非常重要的。正如《合同法》中所述,合同雙方均應誠實守信,履行各自責任,減少因合同虛假、瑕疵等造成的爭議和損失。當我們簽訂一個合同時,我們應該說話算話,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責任。合同的遵守是維護誠信和商業信譽的體現,是保障商業交易和維護市場秩序的基礎。
第五段:結語。
學習合同法規是非常有必要的。了解合同法規可幫助保護個人利益、維護社會秩序以及促進經濟發展。我相信,在學習合同法規后,大家都能夠更好地遵守規定,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在簽訂合同時,更應該保持一份誠實守信、認真履行的精神,保證所有當事人所引起的交易都能夠公平、公正,同時促進社會健康穩定的發展。
技術咨詢合同法規(熱門13篇)篇九
拍賣,又稱競爭買賣,是指以公開競爭的辦法把標的物賣給出價最高的當事人的出賣方式。拍賣屬于一種特殊買賣,其特點是多數買受人公開競爭購買,但以出價最高者為買受人。
拍賣的成立一般要經過3個階段:
(2)應買表示。拍賣是一種要約引誘,竟買人的報價即為要約,而拍賣師的拍定即為承諾。因此,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易言之,沒有其他競買人報出更高應價時,合同生效;否則,合同失去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并且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竟買;委托拍賣的人也不得參與競買,并且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竟買。否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拍賣人或委托人以行政處罰,其拍賣無效。
(3)買定表示。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錘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和拍賣人簽署成交確認書。
拍賣成交后,拍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將標的物交給買受人,買受人也應當按照約定受領標的物。拍賣人或委托人不交付標的物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不按照約定受領標的物,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
技術咨詢合同法規(熱門13篇)篇十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復》的答復意見及理由中明確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經研究后認為:裝修裝飾工程屬于建設工程………..”。
2、建設部于xxxx年xx月xx日頒布實施的《建設部關于建筑裝修裝飾歸口管理問題的'復函》中明確了建筑裝修裝飾屬于建筑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其根據的法律也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
綜上,既然裝飾裝修工程屬于建設工程,那么裝飾裝修合同就應當屬于建設工程合同,就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
附上述復函:
(2004)民一他字第14號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閩高法[2004]143號《關于福州市康輝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與福州天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福州綠葉房產代理有限公司裝修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答復如下:
裝修裝飾工程屬于建設工程,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規定,但裝修裝飾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的除外。
享有優先權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裝修裝飾而增加價值的范圍內優先受償。
此復。
xxxx年xx月xx日
答復意見及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經研究后認為:裝修裝飾工程屬于建設工程,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規定,但裝修裝飾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的除外。
享有優先權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裝修裝飾而增加價值的范圍內優先受償。
理由如下:
第一,裝修裝飾工程本質上屬于建設工程,應當適用《合同法》第286條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規定。
國務院xxxx年xx月xx日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條、xxxx年xx月xx日公布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國家標準,建筑業按從事工程建設的不同專業劃分為“土木工程建筑業”、“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業”和“裝飾、裝修業”三大類。
因此,將裝修裝飾工程納入建設工程的范圍符合國家規定和行業規范。
技術咨詢合同法規(熱門13篇)篇十一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4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及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23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且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影響。
因此,不要覺得女員工懷孕了,只要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便不違法。
降薪、降職、調崗(增加工作量或延長工作時間)、產檢假按事假處理等,都屬于違反孕期女員工勞動保護的行為。當事員工可據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支付n倍經濟補償金。
此外,《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話75天)。
技術咨詢合同法規(熱門13篇)篇十二
鑒于甲方(委托方)需要就__________________技術項目向乙方(顧問方)咨詢;鑒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提供咨詢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技術合同的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就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咨詢項目名稱。
1.1本合同的技術咨詢項目名稱為:(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技術咨詢項目的名稱)。
1.2技術咨詢合同的項目名稱應使用簡明、準確的詞句和語言反映出合同的技術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項目名稱一定要與內容相一致,盡量使用規范化的表述,如關于______________技術的技術咨詢合同。
1.3甲乙雙方可以就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其他專業技術項目訂立技術咨詢合同。
第二條咨詢的內容、形式和要求。
2.1本合同的履行標的不是技術成果,而是供委托方決策和選擇的咨詢報告,即顧問方為委托方就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成果推廣、工程設計、科技管理等科技項目提出的建議、意見和方案。
2.2本合同顧問方就委托方的某項特定技術項目向委托方提供咨詢報告,其工作內容如下:
(1)可行性論證:即對某項特定的經濟技術項目實施的技術先進性、經濟合理性進行綜合分析、計算和評價,從而確定該項目是否成功和發展的可能。
(2)技術預測:即對咨詢技術項目的發展趨勢進行展望與預測,主要是對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的發展動態,以及這些技術的發展對某些產品需求的影響的預。
(3)專題技術調查:即針對咨詢技術項目的技術要求,采取多種方式對專題資料、數據的考查與收集工作。
(4)分析評價報告:即對某項技術的發展給社會帶來的積極作用和消極作用進行全面分析研究和全面評價工作。
2.3顧問方向委托方提供的咨詢報告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咨詢報告是對特定技術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調查和預測的報告或意見;。
(2)以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或意見的形式提交;。
(3)應達到合同約定的科技水平,對委托方有相應的參考價值。
2.4委托方和顧問方約定顧問方提交的咨詢報告應達到以下要求:(雙方對咨詢報告所應達到的要求的約定)。
2.5本合同所稱的“咨詢報告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僅指咨詢報告達到合同約定的形式內容和通過約定的驗收方法,不能擴大理解為保證委托方按咨詢報告實施達到理想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三條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3.1本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奉合同從開始履行到履行完畢的具體時日。雙方約定各自的履行期限為:(如委托方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內向顧問方提交有關咨詢資料和數據;顧問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內完成咨詢報告并提交給委托方等)如雙方未約定履行期限,義務方可以隨時履行,權利方也可以隨時要求對方履行,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3.2本合同的履行地點可以由雙方約定在委托方所在地,也可以約定在顧問方所在地,或者雙方同意的其他地點。如果約定不明確,則推定在顧問方所在地履行。
3.3本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約定采用顧問方向委托方提交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研及分析評價報告等方式。
第四條委托方的協作事項。
4.1委托方的協作事項是指為了使顧問方順利開展咨詢工作,委托方應向顧問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技術背景資料等。
4.2委托方應協作的事項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闡明咨詢的問題,向顧問方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數據;。
(2)根據顧問方的要求補充說明有關情況,追回有關資料、數據;。
(3)提供給顧問方的技術資料、數據有明顯錯誤和缺陷,應及時修改、完善;。
技術咨詢合同法規(熱門13篇)篇十三
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aaaa,歡迎參考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市和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各級工會應依法幫助、指導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訂立前,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本單位的。
規章制度。
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情況。有可能產生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將有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情況如實告知勞動者;勞動者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就業狀況學歷和職業技能等證件。
第八條勞動合同文本可以使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文本,也可以自制文本。用人單位自制的勞動合同文本,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合同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中、外文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內容為準。
第九條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六)勞動紀律;。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保守商業秘密、培訓、福利待遇等其他內容。
第十條勞動合同文本一式二份,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勞動合同訂立時,由用人單位、法人代表或其書面授權委托的代理人和勞動者本人簽字、蓋章。勞動合同訂立后用人單位應在簽訂之日交付勞動者本人一份。
勞動合同訂立后當事人可以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鑒證。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約定,國家、省、市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條款的,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第十五條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證金及其他費用,也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的;。
(三)法律、法規確認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但勞動者已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和待遇。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應當與勞動者補簽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從續訂之日起,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將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續訂勞動合同時,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20xx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續訂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勞動合同。當事人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時,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從續訂之日起,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續訂的;。
(四)勞動者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1日24時為準。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
(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三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二)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八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也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確定為1至6級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役期內的;。
(五)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方代表在集體合同期限內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按照規定為勞動者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按照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和有關待遇。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三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時,用人單位應在3日內向勞動者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并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直接送達給勞動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成年直系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信日期為送達日期。勞動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采取公告送達,通過市地級以上新聞媒介通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
勞動者轉為失業的,用人單位應在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和檔案關系移交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者失業后,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第四章經濟補償。
第三十二條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月工資標準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支付,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十三條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標準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支付,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四)當事人未訂立或未續訂勞動合同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五)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屬于本條(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應發給勞動者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其中,患重病(勞動能力鑒定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上,下同)和絕癥(癌癥等危及生命難以治愈的重大疾病,下同)應分別發給不低于9個月和12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和合同期同時屆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發給勞動者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其中,患重病和絕癥的應分別發給不低于9個月和12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月工資標準與三十三條相同。
第三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可計算為本企業工作年限:
(一)因單位分立、兼并(合并)、合資、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或成建制調動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原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其原單位的工作時間計算為本企業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經上級組織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指令性調動的職工,其調動前單位的工作時間與調動后本企業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三)復員、轉業軍人的軍齡和城鎮知識青年下鄉插隊的年限,計算為首次接收安置單位的本企業工作年限。
(四)原固定職工轉為勞動合同制(單位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時,其轉為勞動合同制前的連續工齡與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后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第三十六條勞動合同終止,非國有性質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生活補助費。國有企業20xx年10月6日前(國發〖1986〗77號廢止前)錄用的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時(辦理退休的除外),用人單位應按照文件廢止前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月計發標準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20xx年10月6日后,國有企業錄用的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由主管部門(或原用人單位)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補發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八條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由用人單位一次性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勞動者。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三)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證金及其他費用,或扣押勞動者身份證明和其他證件的,責令其限期返還,并按用人單位收取勞動者錢、物金額的60%、扣押證明每件1000元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而未提前通知的,應按勞動者上月應發工資加發1個月工資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對原用人單位承擔不低于經濟損失總額70%的連帶賠償責任。
損失包括對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本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出資培訓的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賠償培訓費。勞動者培訓后工作滿5年以上的不再賠償,不滿5年的按用人單位實際出資的培訓費金額,和勞動者培訓后每工作一年減不少于20%的比例賠償。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醫療期限是指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期限。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不少于3至24個月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不滿20xx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20xx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為6個月;5年以上不滿20xx年的為9個月;20xx年以上不滿20xx年的為12個月;20xx年以上不滿20xx年的為18個月;20xx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三)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包括在內。
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休息,間斷性休息按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按上述規定醫療期為3個月、6個月、9個月、12個月、18個月、24個月的,分別按6個月、12個月、15個月、18個月、24個月、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四)對患有重病和絕癥的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不能痊愈的,應適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不得少于24個月。
(五)勞動者在醫療期間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由用人單位發給,支付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四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辦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20xx年12月25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布的《大連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