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是商業合作中必不可少的一環,有利于雙方的合作和共同發展。如果您正準備起草合同協議,不妨參考以下范文,相信會對您有所幫助。
合同管理辦范文(21篇)篇一
1.1為規范公司勞動合同管理,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2適用范圍: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制度。
1.3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勞動政策法規的學習及貫徹落實情況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必要時檢查督促各部門依法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及配套措施,自覺遵守和執行各項勞動政策法規。
1.4勞動合同的訂立、續簽、變更、解除、終止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程序辦理。(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員工與公司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注:本條括弧中內容若企業沒有工會組織,不必添加。
2.勞動合同的訂立
2.1公司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與員工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采用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或者符合國家標準與要求的格式樣本。
2.2公司招用員工時要有具體的書面錄用條件及客觀的考核標準,并告知應聘者。
2.3公司招用員工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應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公司還應查驗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應聘者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應了解應聘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工作經歷、勞動關系現狀、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戶籍、住址、檔案狀況、家庭婚姻狀況、學歷、健康狀況、職業技能水平等信息。
2.4勞動合同應由員工本人簽署,簽字后并在簽字處加印右手食指指印;人力資源部應驗證員工簽名與身份證相一致。勞動合同加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2.5《勞動合同書》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員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2.6退休返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應就其返聘期間有關報酬、福利待遇簽訂返聘協議。
2.7凡各部門違反勞動合同簽訂規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及發生賠償等連帶問題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與后果給予責任人處罰。
3.勞動合同的期限
3.1公司應在遵守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的前提下,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特點和需要按下述原則與員工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保證管理、業務骨干隊伍的相對穩定。
3.1.1引進的高、中級管理人才、專業技術等人才,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不約定試用期。
3.1.2主要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員工,應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1.3新聘用人員,初次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可簽2~3年勞動合同期。合同期滿,對經考評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員,經與本人協商一致,可續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3.2勞動合同書中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空值,應填寫起止年、月、日,或注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內容
4.1勞動合同書具體內容以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或者國家相關標準與要求為準,應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4.2勞動合同書中所有需要填寫約定內容,而雙方沒有約定或未填寫內同的空白處,應用斜線予以封閉,不得留有空白處。崗位聘任書中約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長于勞動合同期限。
4.3公司對職工的勞動合同管理、選拔聘任管理、績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獎懲條例、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各項規章制度以及職位說明書、聘任書等應為勞動合同附件。勞動合同附件應按文件名稱據實填寫。
4.4公司特別要求員工閱讀學習上述規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規定乙方已知悉并認可”。
4.5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制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為勞動合同附件。補充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4.5.1保密協議。對掌握經營、管理、技術等保密信息的員工,在其從事該工作第一個工作日前,應與其協商簽訂保密協議,約定相關保守公司經營生產、技術等秘密的內容。
4.5.2競業禁止協議。對在經營、管理、技術重要崗位上工作的員工,應在其入職或工作崗位變動時約定離職競業禁止內容和期限,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競業禁止協議應約定競業禁止補償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約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競業禁止補償金時此合同生效”。
4.5.3培訓服務協議。對公司支付專項培訓經費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應在培訓前與其簽訂不少于二年的服務期培訓服務協議。培訓協議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培訓服務協議應明確培訓費包括的具體項目和違約賠償計算辦法。服務期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最高不超過公司支付的培訓費用。
4.5.4其他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情形。
5.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5.1因工作(生產)需要,員工職務或崗位或工種等發生變動,公司應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公司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時,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應明確變更勞動合同的提出方。公司應與員工協商一致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員工各持一份。員工變更勞動合同申請簽名應親筆簽名并加蓋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無效。
5.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員工未做出答復的按續簽勞動合同辦理,并辦理續訂手續;員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條件,而主動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申請的,應由員工出具書面申請,簽名并加蓋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長期保存。
5.3職工在試用期間提出而又必須給予休假的,公司應當向員工發放試用期中止通知書,保證公司對員工試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6.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6.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按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時為準。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到期時,公司應對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間工作績效進行認真考評,應根據考評成績慎重研究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6.2公司應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進行客觀的記錄和評價。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應當在試用期內提出,避免在試用期過后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
6.3員工符合國家有關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制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送達本人。需提前30日下達通知書告知本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送達員工本人簽收,并要求當事人在送達通知書上簽字。事前了解當事人有拒絕簽字傾向的,應事前安排公證人員一同到場,并由公證人員出具送達證明。無法當面送達本人時,應采用報紙公告等形式送達。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6.3.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6.3.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6.3.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3.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征得人力資源部同意和征詢職工委員會(職工委員會根據企業實際狀況設立,國有企業相應的組織機構為工會,若沒有無需呈現)意見后,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員本人:
6.4.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6.5員工在醫療期內、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應順延至上述期滿。
6.6職工因個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不能履行擔負的崗位職責的,公司應及時下達《過失警示告知書》,警示并督促職工改進工作。經警示無效的,公司應當解除其勞動合同。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要及時下達《員工違紀警告通知書》送達本人并簽認,進行教育警告。經教育無效的,公司按照有關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6.7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具體書面形式要求:員工向公司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并注明提交日期,本人應在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上簽名,加蓋右手食指指紋。員工以口頭、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的無效。
6.8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就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動議方應采取書面形式提出動議,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中應將這一事實予以確認。 6.9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后,公司在辦理完畢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后,將員工檔案材料交與本人,并簽收確認。
6.10離職前,公司可根據員工意愿安排人力資源部負責人或職員上司進行離職面談,聽取職員意見。
6.11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職員在離職前必須完備離職手續,未完備離職手續擅自離職,公司將按曠工處理。離職手續包括:(所列內容僅供參考,可根據實際情況增減)
6.11.1處理工作交接事宜;
6.11.2按《調離手續完備表》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6.11.3交還所有公司資料、文件、辦公用品、《員工手冊》及其它公物;
6.11.5報銷公司帳目,歸還公司欠款;待所有離職手續完備后,領取離職當月實際工作天數薪金。
6.11.6離職職員戶口及人事檔案關系在公司的,應在離職日將戶口、檔案及人事關系轉離公司,不能馬上轉離的,需與公司簽定《離職人員檔案管理協議》。
6.11.7職員違約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職員應按合同規定,歸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有關費用。
6.11.8如與公司簽定有其它合同(協議),按其它合同(協議)的約定辦理。
6.12第一負責人或重要崗位管理人員離職,公司將安排離職審計。
7.勞動合同管理
7.1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到企業、職工的利益。公司要加強領導,規范管理,依法辦事,避免勞動爭議。
7.2公司應嚴格勞動合同簽訂紀律,設立過錯追究制度,嚴格禁止隨意用工,禁止或防范員工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避免公司與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7.3公司(或者子公司)應指定專職人員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公司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要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勞動合同。各級公司人力資源部應建立勞動合同管理信息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7.4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回執、存根、申請等文件應當由相關負責部門(人力資源部)長期妥善保留。
7.5合同過程中的任何勞動糾紛,職員可通過申訴程序向上級負責人或責任機構(職工委員會、人力資源部、勞動仲裁調解委員會)申訴,公司不能解決時可向當地勞動局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8.附則
8.1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8.2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8.3本辦法自年月日起執行。
合同管理辦范文(21篇)篇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簡稱“油田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依據《合同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油田分公司所屬各單位訂立國內合同,均適用本辦法。涉外合同適用相關法律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外事活動規則。
第三條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油田分公司生產和市場的要求,貫徹誠實信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合同簽訂及當事人在執行本辦法時,應當接受油田分公司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合同管理辦范文(21篇)篇三
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辦法,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辦法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其他。
(一)本辦法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二)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辦法,全面正確地實施本辦法,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
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合同管理辦范文(21篇)篇四
第一條 簽訂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保障合同的及時有效履行,以防止違約行為的發生。
第二條 通過合同履行監督可以知曉公司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影響履行的原因,以便隨時向各部門反饋,排除阻礙,防止對方或我方違約的發生。
第三條 從法律角度監督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促進合同依法正常履行,更注重合同履行中證據的收集,在發生糾紛時,能夠及時有效地處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合同簽訂后,合同履行的監督和檢查工作由合約部負責。公司各部門應當配合合約部開展合同履行監督工作。
第五條 合同簽訂后,合約部有關人員應當向相關部門(如技術部門等)的相關人員(如技術人員等)進行合同的主要條款進行交底,說明工期、質量、工程范圍、技術標準、總分包關系等問題,以便溝通配合。在對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交底時,應當附有簡明的書面材料。
第六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合約部負責跟蹤合同中相應條款的具體履行情況。合約部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一般采取重點檢查和抽查的方式。檢查內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約定進度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嚴格履約;二是看履行過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數量、工期、設計等方面變更情況,如有變更,應履行變更簽約手續,以合同形式明確變更情況;三看是否存在違約情況,這是監督檢查的主要工作。
第七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各部門應當及時配合調查違約原因,同時承辦部門盡早采取補救措施,并盡快與對方協商確定處理辦法,為防止他方過分追究違約責任,應特別注意保存相應有利的證據材料。
第八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各方的往來函件、通知等文書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發生糾紛,也是區分責任的重要證據,合約部負責對合同履行每一環節形成的書面材料完整保存。如上述材料發至其它部門,應及時轉交合約部存檔。
第九條 合約主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有權向合約部或者執行部門詢問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并有權召集相關部門進行研究和分析。上述部門應當就合同的簽訂、履行中的問題如實反映和匯報。
第十條 合約部應當建立合同臺賬制度和合同管理報表制度。及時、準確地記載公司合同簽訂及履行情況,每兩個月將公司此期間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以書面報表的形式報主管副總經理,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后報總經理。
總之,應對企業合同履行監督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企業合同履行監督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托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合同管理辦范文(21篇)篇五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合同管理,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合同法,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管轄合同為: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各類經濟合同。
第三條公司經濟合同統一歸口財務部管理,合同經辦人為相關部門負責人。
第四條財務部合同管理職責范圍:
1.制定修改合同管理辦法;
2.核查本公司范圍訂立合同和履約情況,并對總經理負責;
3.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準備及善后工作;
4.做好合同歸檔,合同章管理工作;
5.負責貼制合同印花稅;
6.對經濟合同法宣傳教育,培訓活動。
第五條合同經辦人員職責范圍:
1.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資料,包括對方資產,經營狀況。
2.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1)對方具有簽約資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2)內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
(3)雙方具有履約能力;
(4)沒有超越企業經營范圍及經辦人授權范圍;
(5)條款完整,文字準確,簽約手續完備;
(6)草案交上級主管。
3.凡須有關部門和機關批準,備案的合同,及時上報批準或備案。
4.督促合同履行進展,切實執行。
5.向上級通報履約問題。
6.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準備及善后工作。
第六條凡在總經理授權范圍內洽談的合同,由合同經辦人起草、經財務部經理復核,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審批,并經總經理同意方可成立。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才有權簽署合同,財務部經理憑法人簽字或法人委托書上指定人的簽字加蓋合同章。必要時可請律師審核,工商部門鑒證。
第七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對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八條合同發生變更或解除時,合同經辦人應及時通知合同業務負責人。
第九條合同經辦人協同業務負責人和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對合同變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和函電作出處理,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十條合同履約過程發生違約事項,應按合同條款規定處理;合同經辦人應及時通知合同業務負責人,不得自行決定免罰。
第十一條合同爭議或變更事項其協商結果須形成書面協議,作為原合同補充,并按協議執行。
第十二條合同糾紛協助商不成,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合同經辦人負責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資料,并通知律師,根據合同規定,向有關機構提請仲裁或訴訟。
第十三條凡訂立,變更,解除的經濟合同,應當使用專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合同專用章由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違反規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第十五條合同正本由財務部和合同經辦部門各留存一份。合同執行過程的往來函件均隨合同正本保存,合同執行完畢后,由經辦人協助部門經理完成《合同執行情況報告》,報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核,出現非常情況須總經理。
第十六條財務部對生效的合同,建立檔案,及進分類,整理,立卷,統一裝訂歸檔。如需調閱,根據權限調用。
第十七條經濟合同管理列入有關部門,崗位的目標計劃指標和考核范圍。
第十八條公司根據管理情況,對合同管理成績顯著者予以獎勵。
第十九條公司對以下情況依據情節輕重決定處罰: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簽訂的;
2.合同經辦人在簽訂,履行合同時盡責盡力的;
3.合同經辦人,主管遺失或擅自銷毀合同或附件的;
4.應追究而未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
5.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財務部解釋,補充,經總經理批準頒行。
合同管理辦范文(21篇)篇六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合同制職工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自勞動關系建立之日起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人事主管負責人作為北京大學的委托代理人,具體負責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須參照北京大學制定的勞動合同范本,結合本單位實際,補充或細化有關條款。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應報校人事部備案并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續簽勞動合同,必須在本次勞動合同期滿前兩個月報校人事部審核批準。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須在本次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報校人事部審核批準。未經審批而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學校不予認可,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用人單位承擔,并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工資、社會保險及福利。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應依法為勞動合同制職工支付工資、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納部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納部分由勞動合同制職工自行承擔。
第十七條學校人事部不定期發布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的指導意見,作為用人單位制定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標準的依據。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工作任務、崗位職責、經費預算制定科學合理的工資標準及管理辦法。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實行實名發放制,校人事部每月制定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發放單,由校財務部通過銀行代發系統按月統一發放。
對于未在校人事部備案的勞動合同制職工不得發放工資。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制職工由學校統一發放工作證件。圖書借閱、食堂就餐可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制職工的黨團組織關系、工會組織關系按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符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申報條件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學校協助申報。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原則上實行社會化評審,按照其人事檔案所在單位的相關規定辦理。若所申報系列不在社會化評審范圍內,在北京大學連續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經用人單位同意及人事檔案所在單位委托,可申請參加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代評。
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制職工依法享受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喪假、產假等假期。
第六章考勤及考核。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考勤考核具體辦法,并報校人事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應對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做好考勤記錄工作。考勤記錄應按實際上班時間進行記錄,能反映正常上班時間的小時數,如安排加班的,能反映當天加班的小時數。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制職工試用期滿和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本單位考核辦法對勞動合同制職工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記錄在工作檔案。
第七章勞動爭議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勞動爭議發生后,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學校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雙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爭議發生的原因及處理結果報校人事部。
第八章檔案管理。
第三十條勞動合同制職工的人事檔案原則上應存放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人事檔案管理機構,由本人辦理個人存檔手續。符合集體存檔條件的,可將本人人事檔案存放在北京市人才服務機構的北京大學集體戶。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合同制職工建立工作檔案,工作檔案包括勞動合同、日常考勤、年度考核材料、獎懲記錄材料、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材料等。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工作檔案在其離開用人單位后還應保存2-3年,工作檔案需要歸入本人檔案的,應即時歸入本人檔案。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人事主管及人事干部應當實時關注國家、北京市及學校的勞動用工政策,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勞動政策培訓。
學校鼓勵用人單位聘請專業機構為本單位制定科學合理、嚴格規范的勞動用工制度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北京市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或因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學校將予通報批評,并對有關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隸屬北京大學的獨立法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的管理,同時接受校人事部的監督;如需通過學校辦理相關事務,根據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按時向學校繳納勞動合同制職工管理費。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經20xx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起。
執行,《北京大學流動編制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北人發20xx[10]號)、《北京大學聘用各類非正式編制人員暫行管理辦法》(校發20xx[6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校人事部負責解釋。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合同管理辦范文(21篇)篇七
3.1技術中心產品技術(設計)要求或《技術協議》。
3.2制造中心生產(工藝)能力、交貨日期
3.3供應部采購能力、采購周期。
3.4品管部品質檢驗、、試驗、控制能力。
3.5財務部價格核算、付款方式。
3.6法務室相關法律條款(要求)。
3.7營銷中心采用授權評審方式為合同全部條款,采用會議評審為技術中心、制造中心、供應部、品管部、財務部、法務室評審權限外的所有內容。
4.1授權評審對于合同(訂單)產品在公司規定價格范圍之內,無特殊技術要求、特殊付款條件、其他特殊要求的常規產品,可采取授權評審的方式。
4.1.1授權評審由總工程師(負責高壓水產品合同)或營銷副總(負責高壓水產品之外的所有產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權人(或按營銷中心內部流程)進行評審。
4.1.2合同(訂單)產品價格在公司授權范圍內但低于公司規定的結算價,則必須由總工程師(負責高壓水產品合同)或營銷副總(負責高壓水產品之外的所有產品合同)本人參加評審。
4.1.3公司無具體價格規定的產品合同(訂單),須經財務部核價后才能完成最終評審。
4.2會議評審。
4.2.1新產品的首次合同(訂單)可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4.2.2重大的訂單或客戶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訂單)可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4.2.3交貨期難以保證的合同(訂單)可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4.2.4價格低于公司授權范圍的合同(訂單)可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4.2.5會議評審由營銷中心牽頭組織,參加會議評審的部門由營銷中心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有必要,企管部可參予會議評審進行協調工作)。參會各部門可以一起討論評審,互相檢查、討論或提出建議,最終按以上3.1~3.6確定評審權限,其余3.1~3.6之外內容的評審權限在營銷中心。
4.2.6會議評審由營銷中心填寫《合同(訂單)評審表》,對評審內容由參會部門按各自的權限填寫結論并簽字認可,由總工程師(負責高壓水產品合同)或營銷副總(負責高壓水產品之外的所有產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權人作評審結論。
合同管理辦范文(21篇)篇八
: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下,法律經濟與契約經濟相互融合,形成一種全新的市場經濟體系,合同成為該體系的重要發展產物,成為企業開展商品交易活動的法律表現。石油作為我國經濟發展領域的重要支柱,隨著油田建設規模的不斷擴大,石油產品在市場中的交易量日益增加,做好合同風險管理工作對石油企業的發展與進步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石油企業;合同風險;法律保證
在法制社會建設的背景下,落實合同風險管理工作,對企業的發展具有不可推卻的作用。石油企業作為我國市場經濟發展下的重要分支,在整個市場運營中受多種風險因素的影響,需要石油企業提高對合同風險管理的重視,將合同風險管理工作全面落實到位。
(一)系統風險因素
系統風險因素是石油企業合同管理中最為常見的一種風險類型,主要是受市場生產活動中所存在的一切不可控的風險,例如市場風險、市場石油價格變化等,除此之外,系統風險因素還涉及石油企業盈利能力變化、高級管理層發生變化等,這些因素均增加合同管理的難度,進而提升合同管理的風險性。
(二)監督風險因素
監督風險因素對石油企業合同管理的影響最大,主要發生在石油企業同其他企業簽訂合同之后。石油企業在簽訂合同后未及時對合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與管理,導致實施成果與合同簽訂內容有所出入,進而為石油企業帶來經濟風險與管理風險。除此之外,監督風險因素還涉及石油企業未充分認識到科學履行合同的重要性,缺乏科學的管控機制,且對合同的管控工作為全面落實到位,進而為石油企業的正常運行帶來一定風險。
(三)法律風險因素
法律風險因素主要是指合同中與法律體系有關的風險,例如石油企業所簽訂的合同與國家所制定的法律體系相違背,此時石油企業所簽訂的合同將被視為無效;石油企業和金融機構針對資金融資所簽訂的借貸合同,若合同內容設立不全將被視為無效;簽訂存在法律問題的合同,必將為石油企業及其合作企業的經濟利益帶來威脅。
(一)系統風險的控制管理辦法
石油企業對系統風險因素進行控制與管理時,需要將控制系統風險作為合同風險管理的基礎,將市場經濟環境中現有的經濟條件為前提,石油企業對合同運行的整個過程同風險管理工作緊密的結合到一起,實現石油企業運行效益的最大化以及運行目標的最大化,并對合同整個運行環節所存在的風險進行深入考察、系統評估,為石油企業積極應對合同風險、落實合同風險管理工作提供科學、有利的管理依據;石油企業與合作企業簽訂合同時,需要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了解當下市場運行的實際情況,例如企業對市場的需求量、石油價格波動情況等,科學、合理的制定出對石油企業運行有力的合同。
(二)監督風險的控制管理辦法
監督是保證合同能夠落到實處的有效途徑,對石油企業合同風險控制工作具間接影響。合同履行過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涉及條約具體實施情況、違約管理情況、變更管理情況等,因整個合同履行過程受諸多因素的影響,需要石油企業合同管理人員提高對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視,由基層單位負責合同條約的執行工作,由機關監管部門對合同實施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由審計監察部門對合同實施的真實情況進行全面監督,由石油企業分公司定期對合同實施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各部門及時針對合同履行情況以書面形式做好報告,為監督部門的審查工作提供可靠的理論依據。
(三)法律風險的控制管理辦法
法律為石油企業合同風險管理的核心內容,需要石油企業提高法律意識,堅持依法管理,嚴格遵循國家的各項法律規章,將法律規章作為合同簽訂的基本標準,確保合同的簽訂過程與實施過程不會受到任何風險因素的干擾,嚴格遵循法律規章對合同管理中所存在的風險點進行審查,并制定出與之相匹配的管理措施與控制辦法,石油企業的主管負責人應對合同中的各項內容了然于心,實現對合同風險管理的有效控制。
(四)機制風險的控制管理辦法
合同風險管理機制為石油企業合同風險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理論依據,能夠使系統風險、監督風險、法律風險能夠嚴格按照機制風險的各項要求,對合同風險管理的各個環節進行規范與整合。為此,石油企業應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科學制定管理流程與管理制度,實現合同風險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與法律化,用制度為合同規范化簽訂與有序運營提供有力保障。石油企業制定合同風險管理辦法,需要保證管理機制層次分明、職責明確、程序規范,為石油企業風險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理論依據。
綜上所述,石油企業合同風險管理具有較強的復雜性,需要石油企業從多角度、多層次出發,不斷對合同風險管理工作進行優化,有效規避合同簽訂中與簽訂后所存在的系統風險、監督風險與法律風險。
[1]李秀雅.石油企業合同管理風險控制的基礎問題分析[j].法制博覽,20xx(32):182.
[2]王維宇.非洲地區石油epc工程合同風險分析及管理研究[d].中國科學院大學(工程管理與信息技術學院),20xx.
[3]李玉芝.石油企業合同管理法律風險防范與控制研究分析[j].財經界(學術版),20xx(01):87.
合同管理辦范文(21篇)篇九
引導語:經濟合同從內涵上看,是指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相互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合同。以下是百分網小編分享給大家的`經濟合同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合同管理,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合同法,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 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轄合同為: 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各類經濟合同。
第三條 公司經濟合同統一歸口財務部管理,合同經辦人為相關部門負責人。
第四條 財務部合同管理職責范圍:
1. 制定修改合同管理辦法;
2. 核查本公司范圍訂立合同和履約情況,并對總經理負責;
3. 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準備及善后工作;
4. 做好合同歸檔,合同章管理工作;
5. 負責貼制合同印花稅;
6. 對經濟合同法宣傳教育,培訓活動。
第五條 合同經辦人員職責范圍:
1. 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資料,包括對方資產,經營狀況。
2. 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1) 對方具有簽約資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2) 內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
(3) 雙方具有履約能力;
(4) 沒有超越企業經營范圍及經辦人授權范圍;
(5) 條款完整,文字準確,簽約手續完備;
(6) 草案交上級主管。
3. 凡須有關部門和機關批準,備案的合同,及時上報批準或備案。
4. 督促合同履行進展,切實執行。
5. 向上級通報履約問題。
6. 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準備及善后工作。
第六條 凡在總經理授權范圍內洽談的合同,由合同經辦人起草、經財務部經理復核,主管副總 經理或總工程師審批,并經總經理同意方可成立。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才有權簽署合同,財務部經理憑法人簽字或法人委托書上指定人的簽字加蓋合同章。必要時可請律師審核,工商部門鑒證。
第七條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對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八條 合同發生變更或解除時,合同經辦人應及時通知合同業務負責人。
第九條 合同經辦人協同業務負責人和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對合同變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和函電作出處理,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十條 合同履約過程發生違約事項,應按合同條款規定處理;合同經辦人應及時通知合同業務負責人,不得自行決定免罰。
第十一條 合同爭議或變更事項其協商結果須形成書面協議,作為原合同補充,并按協議執行。
第十二條 合同糾紛協助商不成,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合同經辦人負責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資料,并通知律師,根據合同規定,向有關機構提請仲裁或訴訟。
第十三條 凡訂立,變更,解除的經濟合同,應當使用專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 合同專用章由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違反規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第十五條 合同正本由財務部和合同經辦部門各留存一份。合同執行過程的往來函件均隨合同正本保存,合同執行完畢后,由經辦人協助部門經理完成《合同執行情況報告》,報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核,出現非常情況須總經理。
第十六條 財務部對生效的合同,建立檔案,及進分類,整理,立卷,統一裝訂歸檔。如需調閱,根據權限調用。
第十七條 經濟合同管理列入有關部門,崗位的目標計劃指標和考核范圍。
第十八條 公司根據管理情況,對合同管理成績顯著者予以獎勵。
第十九條 公司對以下情況依據情節輕重決定處罰:
1. 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簽訂的;
2. 合同經辦人在簽訂,履行合同時盡責盡力的;
3. 合同經辦人,主管遺失或擅自銷毀合同或附件的;
4. 應追究而未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
5. 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假公濟私的。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解釋,補充,經總經理批準頒行。
合同管理辦范文(21篇)篇十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
綜合部根據公司常見業務類型,負責起草合同,經總經理審批通過后,訂立為公司標準合同。
凡已訂立標準合同的,銷售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并使用標準合同。
格杜絕隨意修改標準合同條款。
所有的非標準合同,在正式簽訂前都要經過綜合部審核、總經理批準才能與客戶最終簽約。
1. 合同審核的原則:杜絕或者盡量減少公司的風險,爭取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2. 產品銷售合同由營銷副總審核銷售政策和銷售價格條款,由營銷副總代表公司簽訂合同。其他的商務條款由綜合部經理審核,審核合格后綜合部在合同上簽蓋合同章。
3. 定向研發合同由技術副總審核技術條款,由技術副總代表公司簽訂合同。其他商務條款由綜合部經理審核,審核合格后綜合部在合同上簽蓋合同章。
4. 所有合同要讓相關審批人審核簽字蓋章后,再發給客戶。(避免出現客戶簽字蓋章后再審合同,無任何意義)
5. 以下幾種情況在預收貨款以及客戶認可的前提下允許不簽訂合同:
a) 直單用戶的銷售。
b) 普通代理用戶的銷售。
c) 其他對公司沒有任何風險的銷售模式。
6. 下面的情況下必須簽訂合同:
a) 簽約地區獨家總代理。必須按照公司的銷售政策明確任務量并對任務進行考核。
b) 簽約行業獨家總代理。必須對客戶進行工作內容以及工作結果方面的考核。 c) 其他對公司存在市場風險或者法律風險的合同。
7. 普通合同允許傳真合同,對于具有一定風險的獨家代理合同等,一定要求提供合同原件。
8. 對于急需發貨的用戶,經過銷售人員的申請以及總經理的同意,可以先發傳真合同,過后索取合同原件。相關銷售人員必須承擔索取合同原件的責任。
1. 綜合部負責保管合同章,確保合同章的安全管理。
2. 綜合部負責做好合同章使用登記。
3. 如因業務需要,帶合同章外出使用,使用人須填寫合同章領用單,并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到綜合部領用合同章。
1. 公司所有合同簽訂一式最低一式兩份,客戶、公司各留存1份。
2. 銷售人員簽訂合同后一周內必須將原件交綜合部備案,復印件一份交財務部備案。
3. 銷售人員自己留存電子版或復印件,以備日常查詢,業務人平時查詢合同查詢自己的電子版或傳真件合同,如自己留有的傳真件或電子版合同丟失,可經總經理批準后,到綜合部查詢合同。
1. 對于違反規定拒不采用標準合同的,對相關銷售人員取消該合同所產生銷售獎金的兌現。
2. 對于合同4.1、4.2、4.3條款中由于綜合部監督不力的,一旦發現,每次對綜合部經理處以50元的罰款。
3. 對于合同4.1、4.2、4.3條款中,營銷副總和技術副總審核監督不力簽字的,處以每次50元罰款。
4. 對于合同中6.2、6.3條款,如出現合同原件丟失的,對責任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復印件丟失的,每次20元罰款。
5. 對于合同4.4條款中,如讓客戶先簽字,合同審核過程出現問題的,對于銷售人員處于每次100元罰款并取消該合同所產生的獎金兌現。
6. 對于6.2條款中,銷售人員遲交一天罰款10元,遲交一周以上,將取消該合同的獎金兌現。
八、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批準簽名:
目錄
1 總則
批準簽名:
1.1為了加強對合同的內部控制,避免或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經濟損失,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或“母公司”)及下屬控股子公司。
1.2本制度所稱合同是指本公司及下屬控股子公司與其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1.3公司在建立并實施合同內部控制制度中,至少應當強化對以下關鍵方面或者關鍵環節的風險控制,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1.3.1權責分配和職責分工應當明確,合同應當實行分級和分部門管理;
1.3.5合同履行應有監控,合同變更或解除應當履行必要的程序,合同違約與糾紛審批程序和處理流程應有明確規定。
2 崗位分工與授權審批
2.1公司應當建立合同管理崗位責任制。 不相容崗位(或職責)應包括: 2.1.1合同的談判與審批; 2.2.2合同的審批與執行。
2.2公司建立合同授權委托代理制度,明確公司內部各單位、各部門授權范圍、授權期間和被授權人條件等。
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當由董事長簽章或者授權委托他人代理簽章。授權代理簽章的,公司董事長應當簽署授權委托書。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代理人應當在授權委托的范圍內簽訂合同,不得轉委托。
2.3公司根據自身經濟業務性質、組織機構設置和管理層級安排,建立合同分級管理制度。 控股子公司所有對外簽訂合同均須在母公司備案,以下重要合同必須經母公司審批同意后方可簽訂:
同;
2.3.2所有對外擔保、借款合同;
批準簽名:
2.3.4其他標的金額伍萬元以上(含伍萬元)的合同; 2.3.5母公司董事長認為應當由母公司審批的合同。
各子公司應當指定專門的合同管理負責人,向母公司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申報合同審批或備案文件,母公司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合同文件在母公司的內部流轉,并將合同審批結果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子公司指定的合同管理負責人。 2.4公司實行合同分部門管理制度。
公司根據合同管理需要,對各種合同實行分部門管理:
2.4.1管理部負責對母公司所有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對外合同的管理,并負責下屬子公司的合同管理。
2.4.2財務部負責借貸合同的管理。 2.4.3采購部負責采購合同的管理。 2.4.4銷售部負責銷售合同的管理。 2.5條公司實行合同檔案管理制度。
每個合同有關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的原件由合同管理部門負責歸檔保管。各部門自行做好合同檔案的管理工作。
3 合同草案編制控制
3.1.3所有對外提供的抵押、保證、定金等擔保合同;
3.1.4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規定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的其他情形。
3.2公司應當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規范合同正式訂立前的談判、資格審查與草擬等流程,確保合同的簽訂符合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和公司自身利益,防范合同簽訂過程中的舞弊、欺詐等風險。
3.3公司應當加強對合同談判的管理,確保雙方權利義務公平對等。重大合同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應當指定法律、技術、財會、審計等專業人員參加談判,必要時可以聘請外部專家參與。對于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應當予以記錄。
批準簽名:
力、市場信譽、產品質量等方面進行資格審查,以確定其是否具有對合同的履約能力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并查證對方簽約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資格。
3.5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草擬合同。合同原則上由承辦部門起草,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可以由公司聘請外部專家起草。如由對方起草合同,公司應當認真審查并提出意見。
4 合同審核控制
4.1公司應當建立合同審核制度。合同承辦部門在正式訂立合同前,應當將合同草案送主管領導審核。
4.2公司財務部應當對合同中涉及資金收付、資產轉移等與財務會計密切相關的內容進行審核,重點應關注以下事項:
4.2.1經濟性:符合公司的經濟活動范疇;符合公司的經濟利益。
4.2.2可行性:資信可靠,資金充裕;具有在額定權限內訂立合同的能力;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4.2.3嚴密性:數量、價款、金額等標示準確;結算方式明確;財務等有關附件齊備。 4.2.3合法性:資金來源合法;資金使用合法;結算方式合法。
4.3 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對合同中涉及資金、資產的來源和使用程序進行抽查審核,重點應關注以下事項:
4.3.4價款、酬金的確定正確、合理、合法,資金結算、酬金的`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4.4 公司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合同整體進行審核,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4.4.1合法性:包括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和形式合法。主體合法是指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內容合法是指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政策,無顯失公平的內容。
4.4.2嚴密性:條款齊備、完整;文字表述準確;權利、義務具體明確;手續完備;附加條件適當、合法。
4.4.3可行性:資信可靠,有履約能力;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4.4.4程序性:符合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相關合同審核部門審核意見齊全。
4.5合同審核部門對合同進行審核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并由審核人和審核部門負責人簽字。審核意見應當明確、具體,避免使用模糊性語言。
批準簽名:
當予以明確并提出修改意見。合同承辦人修改之后,應當重新提交審核。
5 合同訂立控制
5.1經審核同意簽訂的合同,應當由合同歸口管理部門進行編號并報公司董事長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同時加蓋單位印章或合同專用章。
5.2公司應當建立合同專用章專人保管和收回制度。印章管理部門(或崗位)不得對未經編號或缺少合同審核、報簽文件以及代簽而缺少授權委托書的合同用印。合同用印后,應當及時收回合同專用章并妥善保管。
5.3公司對于重要合同,原則上應當與合同對方當事人當面簽訂。對于確需公司先行簽字并蓋章,然后寄送對方簽字并蓋章的,應當采用在合同各頁碼之間加蓋騎縫章等方法對合同文書加以控制,防止對方當事人任意增減、修改合同條款和內容。
5.4正式訂立的合同,除即時清結外,一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等。
因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時簽訂書面形式合同的,應當在事后采取相關補簽手續。
5.5合同訂立后,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將合同及相關審核資料返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 5.6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會同承辦部門按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
5.7公司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涉及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5.8下級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合同進行統計、歸集,并編制合同月報表,報上級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由上級對下級合同訂立情況進行檢查。合同月報表由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更新,每月5日前將合同月報表提交公司有關主管領導。
6 合同履行控制
6.1合同承辦部門須監控合同的履行情況,一經發現對方有不履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并向公司有關負責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匯報;對其中的重大合同,應當向董事長和總經理匯報。
6.2對合同已訂立,但發現有顯失公平、條款有誤或對方有欺詐行為等情形,已經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嚴重受損,合同承辦部門有責任及時向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公司董事長和經理報告。并由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報經董事長批準后,采取合法有效的應對措施,制止危害行為的發生或擴大。
6.3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由合同雙方達成書面協議。
理注銷手續。
批準簽名:
據合同內容制作驗收清單,確保合同所有內容得以實現。
6.5公司財務部應當根據合同條款審核執行結算業務。對于金額伍 萬元以上的合同,凡履約未達到結算標準的,或未按合同條款履約的,或符合簽訂合同條件而未簽訂合同的,或驗收未通過的,財會部門有權拒絕付款。
業務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財務部門提交結算數據及有關附件,由財務部門制作結算清單并統一寄發,結算清單及寄發憑證同時交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歸檔。結算清單經開發商加蓋公章予以確認后,再次按公司規定及時歸檔。 6.6公司應當建立合同檔案調閱制度。
6.6.1因工作需要調閱公司相關合同復印件,必須辦理合同檔案調閱手續,經所述部門負責人批準、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方可調閱。合同調閱一律采用采用復印件形式。
6.6.2確因工作需要借用,需要外借合同原件的,必須辦理合同檔案外借手續,經所述部門負責人批準、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借用。每次借用不得超過5日,確因工作需要延長的借用期限的,必須重新按照審批流程報批。閱檔人對所借閱合同檔案必須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復制、調換、涂改、污損、劃線等。
6.6.3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做好審批流轉工作并記錄存檔,督促合同在調閱期限內歸還,并檢查歸還合同檔案是否完整。 未經審批,一律不得調閱合同。 6.7公司應當建立合同違約處理制度。
6.7.1對方違約的情形,應當按合同條款約定收取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公司損失時,應當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凡未經批準擅自放棄追索權者,公司應當追究其責任。
6.7.2公司自身違約的情形,應當由合同承辦部門以書面形式報告公司有關負責人,經批準后履行相應賠償責任。
6.8公司應當建立合同糾紛處理制度。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在規定時效內,及時與對方協商談判并向公司有關負責人報告。
6.8.1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合同糾紛解決方法,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由合同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6.8.2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可以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承辦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研究仲裁或訴訟方案,報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批準后實施。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或訴訟的須經董事長授權。
7 考核與獎罰
批準簽名:
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實質性答復或承諾。
7.1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部門和個人,公司將公開表彰并給予獎勵。
7.2公司對以下情況依據情節輕重,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致公司利益受損者,由有關責任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2.1違法或違反公司規定簽訂合同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簽訂的;
7.2.5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喪失后簽訂合同的;
7.2.13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7.2.14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7.3公司職工均應檢舉、揭發違反本管理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對于檢舉、揭發屬實的,公司除給予該職工一定獎勵外并予以保密。
7.4具體獎罰形式參照公司員工獎罰規定中的相關內容。 8 附則
8.1本規定自公司董事會批準之日起生效,修改時亦同。 8.2本規定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合同管理辦法
附:合同糾紛處理流程圖 批準簽名:
合同管理制度流程
最新經營管理合同模板
最新委托管理合同
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模板
軟件系統買賣貿易合同
承包運營合同范文
合同管理辦范文(21篇)篇十一
規范集團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確管理職責,界定管理層面,防范經營風險,提高管理效能。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本部、分支機構和其他直屬單位。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依據法定程序執行。
3.1所屬單位:特指集團公司所屬各全資企業、其他直屬單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應當執行本制度的集團公司控股企業。
3.2合同:是指除勞動合同外,集團公司及其全資、控股成員企業及其他直屬單位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以及集團內各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3.3合同管理:是指對合同立項、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商務談判、合同條款擬定、審查會簽、簽字、備案審核、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糾紛處理、立卷歸檔等全過程的管理。
4.1 合同管理實行分級歸口管理與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具體組織形式包括:
4.1.1 所屬單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隸屬于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由集團公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簽訂;非隸屬于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以及其他屬于集團公司授權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管理的項目,需經具有相應管理權限的集團公司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審核同意后簽訂,并由審核或直接辦理單位報集團公司備案。其中,需由集團公司提供擔保的項目合同,應當經集團公司審核同意后簽訂:
4.1.1.1 電力項目利用外資合同。
4.1.1.2 投資、借(貸)款及其他融資、企業財產保險、資產轉讓、出售、收購、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除外)。
4.1.1.3 集團公司直管所屬單位的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電廠運營、機組檢修合同。
4.1.1.4 企業合并、兼并、聯營合同,以及擔保合同。
4.1.1.5 限額以上的買賣合同。
4.1.1.6集團公司或具有管理權限的所屬單位認為有必要審核或備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團公司本部各類合同,以及所屬單位除4.1.1規定范圍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分別按本辦法關于單位內部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4.1.3 集團公司控股企業,對4.1.1規定事項,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及程序辦理。
4.2 管理規定
4.2.1簽訂合同,除即時清結外,都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4.2.2 集團公司本部及所屬單位法律事務工作機構或者法律顧問所在的綜合管理部門,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
4.2.3 需要以集團公司或者所屬單位名義訂立各種具有履約性質的協議、文件的部門,為合同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根據合同項目需要指定承辦人,借調、借用人員不得被指定為承辦人。
4.2.4審計、監察部門依其職責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全過程進行審計、監察。
4.2.5合同簽訂之前應當經財務、審計、歸口管理部門,以及合同項目所涉及的相關業務管理部門審查會簽。相關業務管理部門范圍,由承辦部門根據項目所涉及的計劃、歸口管理、綜合事務、勞動、人事、安全、技術、生產、建設、股權、市嘗國際合作等問題確定。
4.2.6 合同管理實行承辦部門負責制與審查會簽責任制相結合的責任制度。
4.2.6.1合同承辦部門對合同訂立、履行和執行的全過程全面負責,合同承辦人為直接責任人。
4.2.7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內部的部(處、科、室)等職能部門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約性質的任何書面文件;具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應當具有集團公司的授權委托。
4.2.8 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署而授權代理人簽署合同,應當按(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授權委托書。
4.2.9合同承辦部門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建立合同臺帳,實行履約跟蹤統計報告責任制。
4.2.10 在合同的訂立、履行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且產生較大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并會同人事部門追究責任單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2.10.1 不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履行合同的。
4.2.10.2 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4.2.10.3 審查人員延誤審查時間或未審出合同缺陷的。
4.2.10.4 不按法律或本辦法規定履行變更或解除合同職責的。
4.2.10.5 應當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4.2.10.6 提供虛假資料的。
4.2.10.7 不履行內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4.2.10.8 未按規定進行授權或擅自轉委托的。
4.2.10.9 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收受賄賂的。 -5-
4.2.10.10 泄露合同意向、商業秘密或有關機密的。
4.2.10.11 延誤糾紛處理法定時效期間的。
4.2.10.12 在合同管理、簽訂、審核、履行過程中有其他失職行為的。
5.1 歸口管理部門職責
5.1.1 貫徹執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為合同承辦部門提供法律服務。
5.1.2 建立健全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監督、檢查考核各部門及所屬、所管單位合同管理情況。
5.1.3 參與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起草、審查、簽訂及合同糾紛的處理。
5.1.4 統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和公證、鑒證事宜,管理合同專用章。
5.1.5 負責合同備案文本的管理,執行合同登記、統計及報告制度。
5.1.6 組織合同管理知識培訓,負責合同承辦人員資格審查。
5.1.7 在會簽或參與重大合同談判過程中,負責審查合同主體、內容、形式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
5.1.8 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5.2 合同承辦部門職責 -6-
5.2.1 負責合同立項,指定合同承辦人,進行可行性論證,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報請主管領導審批。
5.2.2 組織合同的談判。
5.2.3 起草合同文本,并組織審查會簽。
5.2.4 組織合同的簽訂,辦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5.2.5 負責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及糾紛處理。
5.2.6 負責合同檔案的管理。
5.2.7 負責所屬單位報送集團公司審核合同事項的辦理。
5.2.8 收集本辦法的執行情況信息,并按集團公司年度制度建設計劃,提出修改意見。
5.3 合同審查會簽部門職責
5.3.1 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的價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資金預算及來源的可靠性,財務手續的合法性、合規性,擔保財產合法、安全性進行審查;對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經濟性進行評估,出具書面意見。
5.3.2 審計部門負責對合同涉及的資金來源、使用及資產所有權、動用審批手續的合法性以及合同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進行審查。
5.3.4 歸口管理部門審查會簽職責,按本辦法5.1.7的規定執行。
5.4 合同承辦人職責
承辦人應對合同自商約時起至履行完畢止的全過程負責,對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須及時與本部門負責人、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協商,并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處理。
5.5 監察部門職責
負責對合同辦理的程序及相關當事人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對合同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進行調查處理,提出監察建議或做出監察決定,并可根據需要進行專項效能監察。
6.1 合同送審及備案程序
6.1.1 按4.1.1規定,責任單位將合同草案、立項依據、事項所涉及的有關原始資料,并附相關情況說明,辦理報批或備案。
6.1.2 合同送審,按合同所涉及業務的性質,向相應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由該業務主管部門承辦。
6.1.2.1 承辦部門審核立項依據、簽署承辦意見、確定承辦人。
6.1.2.2 按6.2規定的會簽、審核、審批程序辦理。
6.1.2.3 通過審批后,由承辦部門通知送審單位簽署。 -8-
6.1.2.4 涉及變更、解除、糾紛處理問題時,按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6.1.3 合同備案,應向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報送,由歸口管理部門辦理。
6.1.3.1 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和需要,組織合同審查,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6.1.3.2 對存在相關問題的合同,協商報備單位處理。
6.1.3.3 備案材料歸檔。
6.2 合同簽訂程序
6.2.1 立項
6.2.1.1 合同立項應當由承辦部門填寫立項登記審批表,注明立項依據及資金來源(預算內與預算外)。
6.2.1.2 意向接觸,確定合作主要條件及運作方式,開展相關合作條件或價格方面的咨詢,或者按招投標管理規定組織招標。
6.2.1.3 資信調查, 確定合作主體是否符合簽約要求、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圍包括:
1)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及其他權利能力證明文件,且真實有效。涉及專營許可的,具備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涉及資質要求的,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2)經營范圍能夠充分滿足合同項目的需要。
3)具有履約能力,必要時應索取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4)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嚴重違約事實;在簽署本合同時,未涉及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5)在簽署本合同時,不存在任何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作出的任何對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與合同簽訂、履行相關的事項。
6.2.1.4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當事人,如果必須與其簽訂合同時,應由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
6.2.2 草擬合同文本凡國家、行業或集團公司有標準或示范文本的,應當結合實際需要予以適用或借鑒。
6.2.2.1 合同必備條款包括標的(規格、型號、數量或具體事項)、質量標準或要求、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價款與支付方式或合作條件、雙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
6.2.2.2 具有支付條件的合同,首期預付款原則上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30%;如數額較大或必須超過30%,合同他方應當提供相應擔保。
6.2.2.3 合同有效期限應至合同所有權利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 -10-
6.2.2.4 合同文本份數按實際需要確定,但我方至少保證承辦部門存檔、附財務付款手續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各一份。
6.2.3 談判
重大合同應組成談判小組進行談判,一般應有財務、技術、法律、監察審計及與合同內容相關的其他部門人員參加,承辦部門負責組織和確定具體人員范圍。
6.2.3.1召開準備會議,明確談判事項,確定談判原則、策略、重點及主談人員,統一部署。
6.2.3.2 承辦人對談判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匯報,必要時向本部門分管領導請示。
6.2.3.3 談判結束后,承辦人制作談判備忘錄,并經我方全體參加人員簽字確認。備忘錄應記載以下內容:
1)準備會議情況,包括會議時間、參加人員、形成的一致意見、聲明保留意見、法律意見、需要請示承辦單位負責人、分管副總經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項等。
2)談判情況,包括進展情況、取得的成果、雙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談判人員提出的應對意見。
6.2.4 審查會簽
6.2.4.1 承辦人填制審查會簽單,附合同草案,連同合同立項依據、他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證明材料,送會簽部門審查。
6.2.4.2 審查部門應提出具體的審查意見,如有必要,可附書面審查意見返回承辦部門。如沒有具體意見,應按職責在會簽單上簽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確定性意見,并由審核人簽字。
1) 審查意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合同名稱、承辦部門、送審日期、審查意見、審查人、部門負責人簽字。
2) 合同簽審部門對合同的審核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個工作日。對特別重大、復雜合同的審查,一般不超過八個工作日。
6.2.4.3 審查會簽意見處理
1) 根據合同所涉及項目的具體情況,經承辦人與審查人溝通,由承辦人按雙方取得共識的意見,修改合同草案。
2) 出于項目本身需要及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對于承辦人認為無法采納的意見,應向本部門領導匯報,由本部門領導決定是否采納。
3) 承辦人應將審查會簽意見處理情況如實填入(立項登記審批表),對未予采納的意見,應注明原因。
6.2.6 審核
6.2.6.1 承辦人將承辦部門承辦意見填入(立項登記審批表),由部門審核蓋章、領導簽字。承辦意見包括:
1)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3)合同技術條款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及規程、規范。
4)合同項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5)合同條款是否是締約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6) 合作條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則,主體之間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體現。
7)合同價款是否合理,價款的確定是否符合公司有關程序。
8)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9) 是否具備簽署條件。
6.2.6.2 承辦人將(立項登記審批表)連同合同草案、會簽單、會簽部門審查意見書、或有的談判備忘錄,以及承辦部門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說明材料,送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6.2.6.3 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1)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資料齊全的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經辦人在會簽單上簽字、統一編號。
2)對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相應程序、所附資料不全的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補正意見,承辦部門整改。
6.2.7 審批
6.2.7.2 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或法定代表人,根據(立項登記審批表)記載的事項、部門意見及相關情況,決定是否批準。
6.2.8 簽署
6.2.8.1 承辦人對合同逐頁簽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簽署。
6.2.8.2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署的,應由承辦人會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辦理授權委托書。
6.2.8.3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簽署后,送歸口管理部門加蓋合同專用章。承辦人應將合同副本、授權委托書(各1份)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
6.2.8.4 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辦、代簽合同的,應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6.2.8.5 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辦理合同鑒證、公證或審批、備案手續。
6.2.9 簡易程序
對于標的數額及風險較小的采購、服務類合同,以及特殊緊急情況下的應急事項合同,可按6.2.1、6.2.2、6.2.7、6.2.8的規定,直接辦理。具體包括:
6.2.9.1 直接或間接涉及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買賣及辦公服務類合同。
6.2.9.2 特殊緊急情況下經法定代表人批準的合同。
6.3 履行程序
6.3.1合同經簽字、蓋章,且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時方可全面實際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實際履行。
6.3.2 承辦人按合同約定,承擔通知義務,組織合同的履行,辦理相關事項,并及時填寫(合同履行情況統計表),按年度報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如有付款事項,承辦人應向財務部門提供合同副本。
6.3.3 承辦部門實施履約跟蹤統計,掌握實際履行情況。對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獲取證據、協調處理并向歸口管理等相關部門報告。重大事項,必須及時向合同簽署人報告。
6.4 變更或解除程序
6.4.1 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在與合同歸口管理等部門溝通情況后,以書面形式通知他方,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復的期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草案一經達成,需按本辦法6.2的相關規定辦理。
6.4.3 對不可抗力或國家宏觀政策調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或者及時取得對方遇有上述情況的證明材料,主動與合同有關各方協商處理。
6.4.4 有擔保條款的合同變更,應征得原擔保單位的同意并在變更協議上加蓋擔保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6.4.5 需經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報原批準部門批準。
6.4.6 經公證、鑒證的合同,所達成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需報原公證、鑒證機關備案。
6.4.7 涉外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應按規定辦理。
6.5 糾紛處理程序
6.5.1 合同他方當事人違反約定或提出履行異議的,承辦部門必須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以法定或約定的方式答復。
6.5.2 出現糾紛,承辦部門應立即向合同簽署人和歸口管理部門報告,并收集整理處理合同爭議的文件和證據資料。
6.5.3 合同糾紛協商、調解, 應由合同承辦部門與歸口管理部門共同進行。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時,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可按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承辦部門應商同歸口管理部門確定代理人、應對方案等,并向受托簽署人、法定代表人請示。
6.6 檔案管理與使用程序
6.6.1 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合同審核情況,建立適時動態統計臺賬。
6.6.2 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由承辦人整理、保管合同檔案,并按集團公司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歸檔。具體范圍包括:
6.6.1.1 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6.6.1.2 立項登記審批表。
6.6.1.3 會簽單。
6.6.1.4 審查會簽意見書。
6.6.1.5 與合同簽署有關的基儲背景資料。
6.6.1.6合同他方當事人資信證明材料。
6.6.1.7 雙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6.6.1.8 合同履行中或有的電傳、信函、電報、圖表等。
6.6.1.9 或有的有關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及一切相關文字信息、音像資料等。
6.6.1.10 或有的有關糾紛處理的協議書、調解書、裁決書、判決書等。
6.6.1.11 其它應當存檔的相關資料。
6.6.2 檔案的使用,按集團公司檔案及商業秘密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6.7 監督管理程序
6.7.1 審計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對在專項審計、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監察部門反映。
6.7.2 監察部門對審計、歸口管理部門反映的情況,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工作。
6.7.3 監察部門根據調查結果,以及在效能監察、舉報處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經承辦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同意后,要求承辦部門及相關責任人予以糾正。
6.7.4對依據事實情況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需要做出處理的,由監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本部門分管公司領導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報告。
6.7.5 監察部門依據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或決議,商人事勞動部門處理。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7.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7.1.3(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組建方案)
7.1.4(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章程) -18-
7.1.5(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規章制度管理制度)
7.2 相關附件
7.2.1 合同管理流程圖
7.2.2 合同審核會簽表
7.2.3 合同履行情況統計表
7.2.4 合同立項登記審批表
7.2.5 制度執行情況反饋意見表
合同管理辦范文(21篇)篇十二
規范集團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確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職責,界定管理層面,防范經營風險,提高管理效能。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本部、分支機構和其他直屬單位。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依據法定程序執行。
3定義。
3.1所屬單位:特指集團公司所屬各全資企業、其他直屬單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應當執行本制度的集團公司控股企業。
3.2合同:是指除勞動合同外,集團公司及其全資、控股成員企業及其他直屬單位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以及集團內各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3.3合同管理:是指對合同立項、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商務談判、合同條款擬定、審查會簽、簽字、備案審核、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糾紛處理、立卷歸檔等全過程的管理。
4管理體制、組織形式與相關規定。
4.1合同管理實行分級歸口管理與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具體組織形式包括:
4.1.1所屬單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隸屬于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由集團公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簽訂;非隸屬于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以及其他屬于集團公司授權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管理的項目,需經具有相應管理權限的集團公司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審核同意后簽訂,并由審核或直接辦理單位報集團公司備案。其中,需由集團公司提供擔保的項目合同,應當經集團公司審核同意后簽訂:
4.1.1.1電力項目利用外資合同。
4.1.1.2投資、借(貸)款及其他融資、企業財產保險、資產轉讓、出售、收購、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除外)。
4.1.1.3集團公司直管所屬單位的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電廠運營、機組檢修合同。
4.1.1.4企業合并、兼并、聯營合同,以及擔保合同。
4.1.1.5限額以上的買賣合同。
4.1.1.6集團公司或具有管理權限的所屬單位認為有必要審核或備案的其它合同。
4.1.2集團公司本部各類合同,以及所屬單位除4.1.1規定范圍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分別按本辦法關于單位內部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4.1.3集團公司控股企業,對4.1.1規定事項,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及程序辦理。
4.2管理規定。
4.2.1簽訂合同,除即時清結外,都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4.2.2集團公司本部及所屬單位法律事務工作機構或者法律顧問所在的綜合管理部門,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
4.2.3需要以集團公司或者所屬單位名義訂立各種具有履約性質的協議、文件的部門,為合同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根據合同項目需要指定承辦人,借調、借用人員不得被指定為承辦人。
4.2.4審計、監察部門依其職責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全過程進行審計、監察。
4.2.5合同簽訂之前應當經財務、審計、歸口管理部門,以及合同項目所涉及的相關業務管理部門審查會簽。相關業務管理部門范圍,由承辦部門根據項目所涉及的計劃、歸口管理、綜合事務、勞動、人事、安全、技術、生產、建設、股權、市場、國際合作等問題確定。
4.2.6合同管理實行承辦部門負責制與審查會簽責任制相結合的責任制度。
4.2.6.1合同承辦部門對合同訂立、履行和執行的全過程全面負責,合同承辦人為直接責任人。
4.2.6.2審查會簽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合同項目中應當提出相關意見而未提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2.7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內部的部(處、科、室)等職能部門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約性質的任何書面文件;具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應當具有集團公司的授權委托。
4.2.8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署而授權代理人簽署合同,應當按《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授權委托書。
4.2.9合同承辦部門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建立合同臺帳,實行履約跟蹤統計報告責任制。
4.2.10在合同的訂立、履行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且產生較大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并會同人事部門追究責任單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2.10.1不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履行合同的。
4.2.10.2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4.2.10.3審查人員延誤審查時間或未審出合同缺陷的。
4.2.10.4不按法律或本辦法規定履行變更或解除合同職責的。
4.2.10.5應當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4.2.10.6提供虛假資料的。
4.2.10.7不履行內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4.2.10.8未按規定進行授權或擅自轉委托的。
4.2.10.9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收受賄賂的。
4.2.10.10泄露合同意向、商業秘密或有關機密的。
4.2.10.11延誤糾紛處理法定時效期間的。
4.2.10.12在合同管理、簽訂、審核、履行過程中有其他失職行為的。
5職責。
5.1歸口管理部門職責。
5.1.1貫徹執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為合同承辦部門提供法律服務。
5.1.2建立健全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監督、檢查考核各部門及所屬、所管單位合同管理情況。
5.1.3參與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起草、審查、簽訂及合同糾紛的處理。
5.1.4統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和公證、鑒證事宜,管理合同專用章。
5.1.5負責合同備案文本的管理,執行合同登記、統計及報告制度。
5.1.6組織合同管理知識培訓,負責合同承辦人員資格審查。
5.1.7在會簽或參與重大合同談判過程中,負責審查合同主體、內容、形式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
5.1.8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5.2合同承辦部門職責。
5.2.1負責合同立項,指定合同承辦人,進行可行性論證,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報請主管領導審批。
5.2.2組織合同的談判。
5.2.3起草合同文本,并組織審查會簽。
5.2.4組織合同的簽訂,辦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5.2.5負責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及糾紛處理。
5.2.7負責所屬單位報送集團公司審核合同事項的辦理。
5.2.8收集本辦法的執行情況信息,并按集團公司年度制度建設計劃,提出修改意見。
5.3合同審查會簽部門職責。
5.3.1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的價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資金預算及來源的可靠性,財務手續的合法性、合規性,擔保財產合法、安全性進行審查;對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經濟性進行評估,出具書面意見。
5.3.2審計部門負責對合同涉及的資金來源、使用及資產所有權、動用審批手續的合法性以及合同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進行審查。
5.3.3相關業務部門按本部門職責,負責對合同所涉及本部門業務范圍的相關條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及政府文件規定等問題提出審查意見。
5.3.4歸口管理部門審查會簽職責,按本辦法5.1.7的規定執行。
5.4合同承辦人職責。
承辦人應對合同自商約時起至履行完畢止的全過程負責,對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須及時與本部門負責人、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協商,并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處理。
5.5監察部門職責。
負責對合同辦理的程序及相關當事人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對合同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進行調查處理,提出監察建議或做出監察決定,并可根據需要進行專項效能監察。
6程序。
6.1.1按4.1.1規定,責任單位將合同草案、立項依據、事項所涉及的有關原始資料,并附相關情況說明,辦理報批或備案。
6.1.2合同送審,按合同所涉及業務的性質,向相應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由該業務主管部門承辦。
6.1.2.1承辦部門審核立項依據、簽署承辦意見、確定承辦人。
6.1.2.2按6.2規定的會簽、審核、審批程序辦理。
6.1.2.3通過審批后,由承辦部門通知送審單位簽署。
6.1.2.4涉及變更、解除、糾紛處理問題時,按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6.1.3合同備案,應向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報送,由歸口管理部門辦理。
6.1.3.1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和需要,組織合同審查,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6.1.3.2對存在相關問題的合同,協商報備單位處理。
6.1.3.3備案材料歸檔。
6.2.1立項。
6.2.1.1合同立項應當由承辦部門填寫立項登記審批表,注明立項依據及資金來源(預算內與預算外)。
6.2.1.2意向接觸,確定合作主要條件及運作方式,開展相關合作條件或價格方面的咨詢,或者按招投標管理規定組織招標。
6.2.1.3資信調查,確定合作主體是否符合簽約要求、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圍包括:
1)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及其他權利能力證明文件,且真實有效。涉及專營許可的,具備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涉及資質要求的,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2)經營范圍能夠充分滿足合同項目的需要。
3)具有履約能力,必要時應索取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4)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嚴重違約事實;在簽署本合同時,未涉及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5)在簽署本合同時,不存在任何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作出的任何對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與合同簽訂、履行相關的事項。
6.2.1.4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當事人,如果必須與其簽訂合同時,應由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
6.2.2草擬合同文本。
凡國家、行業或集團公司有標準或示范文本的,應當結合實際需要予以適用或借鑒。
6.2.2.1合同必備條款包括標的(規格、型號、數量或具體事項)、質量標準或要求、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價款與支付方式或合作條件、雙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
6.2.2.2具有支付條件的合同,首期預付款原則上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30%;如數額較大或必須超過30%,合同他方應當提供相應擔保。
6.2.2.3合同有效期限應至合同所有權利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
6.2.2.4合同文本份數按實際需要確定,但我方至少保證承辦部門存檔、附財務付款手續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各一份。
6.2.3談判。
重大合同應組成談判小組進行談判,一般應有財務、技術、法律、監察審計及與合同內容相關的其他部門人員參加,承辦部門負責組織和確定具體人員范圍。
6.2.3.1召開準備會議,明確談判事項,確定談判原則、策略、重點及主談人員,統一部署。
6.2.3.2承辦人對談判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匯報,必要時向本部門分管領導請示。
6.2.3.3談判結束后,承辦人制作談判備忘錄,并經我方全體參加人員簽字確認。備忘錄應記載以下內容:
1)準備會議情況,包括會議時間、參加人員、形成的一致意見、聲明保留意見、法律意見、需要請示承辦單位負責人、分管副總經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項等。
2)談判情況,包括進展情況、取得的成果、雙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談判人員提出的應對意見。
6.2.4審查會簽。
6.2.4.1承辦人填制審查會簽單,附合同草案,連同合同立項依據、他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證明材料,送會簽部門審查。
6.2.4.2審查部門應提出具體的審查意見,如有必要,可附書面審查意見返回承辦部門。如沒有具體意見,應按職責在會簽單上簽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確定性意見,并由審核人簽字。
1)審查意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合同名稱、承辦部門、送審日期、審查意見、審查人、部門負責人簽字。
2)合同簽審部門對合同的審核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個工作日。對特別重大、復雜合同的審查,一般不超過八個工作日。
6.2.4.3審查會簽意見處理。
1)根據合同所涉及項目的具體情況,經承辦人與審查人溝通,由承辦人按雙方取得共識的意見,修改合同草案。
2)出于項目本身需要及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對于承辦人認為無法采納的意見,應向本部門領導匯報,由本部門領導決定是否采納。
3)承辦人應將審查會簽意見處理情況如實填入《立項登記審批表》,對未予采納的意見,應注明原因。
6.2.6審核。
6.2.6.1承辦人將承辦部門承辦意見填入《立項登記審批表》,由部門審核蓋章、領導簽字。承辦意見包括:
1)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3)合同技術條款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及規程、規范。
4)合同項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5)合同條款是否是締約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6)合作條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則,主體之間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體現。
7)合同價款是否合理,價款的確定是否符合公司有關程序。
8)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9)是否具備簽署條件。
6.2.6.2承辦人將《立項登記審批表》連同合同草案、會簽單、會簽部門審查意見書、或有的談判備忘錄,以及承辦部門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說明材料,送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6.2.6.3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1)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資料齊全的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經辦人在會簽單上簽字、統一編號。
2)對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相應程序、所附資料不全的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補正意見,承辦部門整改。
6.2.7審批。
6.2.7.1歸口管理部門審核、編號后,由承辦人將合同草案及相關資料送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審批。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認為必要的,在簽署意見后送法定代表人審批。
6.2.7.2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或法定代表人,根據《立項登記審批表》記載的事項、部門意見及相關情況,決定是否批準。
6.2.8簽署。
6.2.8.1承辦人對合同逐頁簽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簽署。
6.2.8.2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署的,應由承辦人會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辦理授權委托書。
6.2.8.3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簽署后,送歸口管理部門加蓋合同專用章。承辦人應將合同副本、授權委托書(各1份)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
6.2.8.4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辦、代簽合同的,應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6.2.8.5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辦理合同鑒證、公證或審批、備案手續。
6.2.9簡易程序。
對于標的數額及風險較小的采購、服務類合同,以及特殊緊急情況下的應急事項合同,可按6.2.1、6.2.2、6.2.7、6.2.8的規定,直接辦理。具體包括:
6.2.9.1直接或間接涉及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買賣及辦公服務類合同。
6.2.9.2特殊緊急情況下經法定代表人批準的合同。
6.3履行程序。
6.3.1合同經簽字、蓋章,且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時方可全面實際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實際履行。
6.3.2承辦人按合同約定,承擔通知義務,組織合同的履行,辦理相關事項,并及時填寫《合同履行情況統計表》,按年度報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如有付款事項,承辦人應向財務部門提供合同副本。
6.3.3承辦部門實施履約跟蹤統計,掌握實際履行情況。對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獲取證據、協調處理并向歸口管理等相關部門報告。重大事項,必須及時向合同簽署人報告。
6.4變更或解除程序。
6.4.1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在與合同歸口管理等部門溝通情況后,以書面形式通知他方,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復的期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草案一經達成,需按本辦法6.2的相關規定辦理。
6.4.2合同承辦部門收到合同他方要求變更、解除合同的文書、電報、電話、信函、圖表、數據電文,應及時與歸口管理等部門溝通情況、請示合同簽署人后,應當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書面答復對方。如果必須變更或解除,應與他方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草案,確定索賠條件,并按本辦法6.2的相關規定辦理。
6.4.3對不可抗力或國家宏觀政策調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或者及時取得對方遇有上述情況的證明材料,主動與合同有關各方協商處理。
6.4.4有擔保條款的合同變更,應征得原擔保單位的同意并在變更協議上加蓋擔保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6.4.5需經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報原批準部門批準。
6.4.6經公證、鑒證的合同,所達成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需報原公證、鑒證機關備案。
6.4.7涉外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應按規定辦理。
6.5糾紛處理程序。
6.5.1合同他方當事人違反約定或提出履行異議的,承辦部門必須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以法定或約定的方式答復。
6.5.2出現糾紛,承辦部門應立即向合同簽署人和歸口管理部門報告,并收集整理處理合同爭議的文件和證據資料。
6.5.3合同糾紛協商、調解,應由合同承辦部門與歸口管理部門共同進行。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時,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可按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承辦部門應商同歸口管理部門確定代理人、應對方案等,并向受托簽署人、法定代表人請示。
6.6檔案管理與使用程序。
6.6.1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合同審核情況,建立適時動態統計臺賬。
6.6.2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由承辦人整理、保管合同檔案,并按集團公司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歸檔。具體范圍包括:
6.6.1.1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6.6.1.2立項登記審批表。
6.6.1.3會簽單。
6.6.1.4審查會簽意見書。
6.6.1.5與合同簽署有關的基礎、背景資料。
6.6.1.6合同他方當事人資信證明材料。
6.6.1.7雙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6.6.1.8合同履行中或有的電傳、信函、電報、圖表等。
6.6.1.9或有的有關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及一切相關文字信息、音像資料等。
6.6.1.10或有的有關糾紛處理的協議書、調解書、裁決書、判決書等。
6.6.1.11其它應當存檔的相關資料。-17-。
6.6.2檔案的使用,按集團公司檔案及商業秘密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6.7監督管理程序。
6.7.1審計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對在專項審計、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監察部門反映。
6.7.2監察部門對審計、歸口管理部門反映的情況,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工作。
6.7.3監察部門根據調查結果,以及在效能監察、舉報處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經承辦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同意后,要求承辦部門及相關責任人予以糾正。
6.7.4對依據事實情況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需要做出處理的,由監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本部門分管公司領導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報告。
6.7.5監察部門依據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或決議,商人事勞動部門處理。
7支持性文件及相關附件。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7.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7.1.3《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組建方案》。
7.1.4《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章程》-18-。
7.1.5《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規章制度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辦范文(21篇)篇十三
為了維護我公司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政策法律,結合我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符合國家政策。
第二條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收費合理的原則,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
第三條簽訂合同的雙方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文件的法人代理人簽訂合同。凡簽訂的合同必須有雙方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本公司“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四條簽訂合同要做到:主要條款完備,經濟責任明確,文字敘述清楚,簽訂手續齊全。
第五條在合同簽訂過程中,要認真聽取基層單位意見,特別是對工期、質量的要求更應聽取工程技術人員的意見。合同簽訂后,必須嚴格履行,堅決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維護企業形象。
第二章合同的簽訂。
第六條公司工程項目均需簽訂合同。
第七條公司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理人簽訂,必要時應辦理公證手續。
第八條公司簽訂合同人員的職責:
1、根據授權代理的范圍,做好市場調查,了解信息,接洽聯系,起草合同文稿等有關工作。
2、在參加洽談簽約活動中,要認真審閱對方的`資信情況,也解其法人資格與履約能力。
3、簽訂合同必須嚴肅細致,認真負責,杜絕因合同疏漏造成的經濟損失。
4、對合同的重大變更或解除,需要及時向主管負責人匯報請示,并提出建議和措施。
5、由于簽約對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及時按合同規定向對方索賠或請求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以挽回公司經濟損失。
第九條合同簽訂權限:
1、部門負責人以下(含科級)只能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在100萬元以下的合同,且必須有法人授權委托書。
2、工程施工合同在500萬元以上大型及特大型工程項目和涉外項目須由總經理親自審批后方可簽訂。
第十條合同必須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方能生效,并必須加蓋“正本”或“副本”字樣。“正本”存檔并足額貼好印花稅票。
第十一條公司委托綜合部負責全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相關部門簽訂的合同應及時將合同正本交存綜合部。
第十二條綜合部作為全公司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2、負責監督合同的執行。
3、負責全公司合同的分類、編號、登記,建立合同臺帳,存檔備案。
第十三條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各部門要負責檢查合同的執行,對違反合同造成損失的項目,簽約部門負責索賠、訴訟。:。
第十四條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合同,有關部門可以拒絕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凡與國家政策、法律不符合的地方,以國家政策法律為準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公司工程項目合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年七月一日開始執行。
合同管理辦范文(21篇)篇十四
為進一步優化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同檔案管理,規范日常合同歸檔、查閱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管理中心、各子公司、事業部合同歸檔、查閱相關事宜。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在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中,對內、對外訂立的不同性質的協議、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3.1 人事類:勞動合同、競業禁止協議、保密協議、離職協議等。
3.2 經營類:招投標合同、合作協議、市場開發協議、投資協議、融資協議、保險合同、租賃協議等。
3.3 購銷類:采購合同、供貨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等。
3.4 工程類:項目建設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承攬合同、維護保養合同等。
3.5 技術類:技術開發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托代理合同(資質申報)、代理報關協議等。
3.6 訴訟類:判決書、調解書、仲裁裁決、起訴狀、上訴狀等。
3.7 其他具備合同性質的文件。
管理中心行政中心,各子公司、事業部印章審核員兼任合同檔案管理員,負責日常合同檔案管理工作。具體如下:
4.1 負責合同歸檔手續辦理、更新《合同檔案目錄》。
4.2 負責合同查閱手續辦理、維護《合同檔案查閱審批表》。
4.3 負責合同檔案存檔、整理、核對、登記、接交等日常性工作。
4.4 工作變動時,應辦妥移交手續,列出合同檔案移交清單。
4.5對管理中心各中心、子公司、事業部的合同檔案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4.6 其他合同檔案管理事宜。
5.1 合同經我方加蓋印章后,合同檔案管理員應跟蹤合同去向,監督業務經辦人員提交存檔已經各方蓋章之終版合同。
5.2 經辦人員提交存檔合同,合同檔案管理員于《合同檔案目錄》進行更新錄入,經辦人員于《合同檔案目錄》簽字確認。合同檔案管理員應于接收前對合同進行相應的核實工作,確認對方是否已蓋章,是否漏頁、缺頁等。
5.3 合同檔案管理員將合同檔案存放于專用文件柜內,注意防火防潮。存放時,遵循合同的形成規律和特點,分門別類。
5.4 合同以原件或正本歸檔。特殊情況不能留存原件或正本的,應將復印件或副本歸檔,并于《合同檔案目錄》注明原件或正本所在。
6.1 需查閱合同檔案的人員,應至合同檔案管理員處領取《合同檔案查閱審批表》,經所在部門主管簽批后,方可進行查閱。查閱地點限于公司辦公場所內。
6.2 合同檔案不予外借、掃描,且查閱過程需由合同檔案管理員陪同監督。如有復印必要,可進行合同文件的復印。
6.3 查閱或復印合同檔案時,應確保合同檔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劃、裁剪、拼接、抽取、拆頁或損毀。
6.4 查閱涉及公司經營決策、發展規劃、訴訟文書、重要合同等重要的或應予保密的或尚未依法定程序披露的合同須經總經理批準。
6.5查閱合同交還時,合同檔案管理員查須當面核對,如發現遺失或損壞,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
常規性合同檔案保管期限為三年,但涉及公司重大經營管理活動和商業機密,對企業經營管理和業務發展有長遠利用價值的合同,則為永久保存。
8.1 損毀、丟失或者擅自銷毀公司合同檔案的;
8.2 擅自抄錄、復印、公布公司保密合同的;
8.3 擅自涂改、篡改、偽造、變造公司合同檔案的;
8.4 違法違規出賣、倒賣公司合同檔案的;
8.5 合同檔案管理人員、經手人員其他玩忽職守情形的。
9.1 本辦法由行政中心負責制訂、解釋、及修改。
9.2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合同檔案目錄》
2.《合同檔案查閱審批表》
行政中心
年 月 日
合同管理辦范文(21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規范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質量,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與其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各類合同、協議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簽訂合同實行洽談權、審核權、審計權、批準權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原則。
任何合同均需按照合同評審程序評審批準后,方可簽訂。
第四條實行法人授權委托,簽訂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憑法人的委托授權書方可簽訂,委托代理人必須在授權范圍和權限內簽訂合同,不得超過代理權限,不得與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合同。
無法人授權委托,任何人無權簽訂合同。
第五條責任部門在合同簽訂前應驗證合同對方當事人有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資信狀況,驗明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審查合同對方的主辦人是否有代理權、是否超越代理權限范圍和有效期及其真實性,審查對方使用的印鑒是否合法與真實有效。
在合同簽訂時,應保存有關資料。
第二章合同分類及責任部門。
第六條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對合同作下列分類并確定責任部門。
銷售合同:銷售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采購合同:需求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委托合同:需求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技術合同:技術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質量合同:品質管理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承包合同:負責簽訂,執行;。
其他類合同:行政管理部或指定的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第三章合同的簽訂。
第七條與他方達成合約意向,經協商一致,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應訂立書面合同,嚴禁口頭協議和非正式書面協議。
杜絕履行在先,簽訂合同在后的情況發生。
第八條合同文本要求文字表達準確、簡潔、不得有模棱兩可,表達有歧義的語句出現。
第九條合同文本必須寫明對方的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簽約人為被授權人時,必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并填寫被授權人的身份證號碼。
合同對爭議解決方式和管轄的約定,原則以由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條合同的簽訂嚴格按審批流程進行,各環節評審過程采用簽批單進行。
記錄,簽批意見可批注在合同稿件上,簽批人作出標記,注明簽批處數并簽字,由合同編制人負責對簽批意見進行處理落實,簽批過程的原稿隨整理的正式稿件同時歸檔。
第十一條合同簽訂的審批流程及權限:(該條不太明確,各種合同編號、蓋章由誰規定清楚)。
(1)銷售合同、采購合同,經辦單位起草經辦人簽字,單位主管審查,審計,分管領導審批,加蓋合同專用章。
(2)其余合同經辦單位起草、經辦人簽字、單位主管審核、相關單位會簽、審計、分管領導審定、副總裁以上領導批準。
行政管理部對合同編號,由檔案室負責人簽名后加蓋合同專用章。
(3)涉及到重大經濟、法律責任,有重大影響的合同,應經總裁辦公會討論決定,提交總裁(法人委托)或者委托人審批。
需公證手續的,經辦單位提出,行政管理部負責辦理。
(4)技術合同、質量合同、采購合同經辦單位簽訂、單位主管審核,分管領導審批。
(5)分管領導:管理中心主任、制造中心主任、銷售公司總經理、進出口公司總經理。
第十二條合同簽訂時,需要辦理下列手續的,由具體業務部門負責辦理:
(1)法律法規政策要求辦理批準手續的;。
(2)公證手續;。
(3)擔保手續;。
(4)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及合同約定需要辦理的手續。
第十三條簽訂各類合同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印模需送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合同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憑合同審批單領導簽批,加蓋合同專用章,兩頁以上的合同必須加蓋騎縫章,未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結算部門、財務部門不得辦理結算、撥款手續。
第十五條嚴禁在對外簽訂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蓋章。
合同管理辦范文(21篇)篇十六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和各地市分公司綜合部為合同專用章的統一歸口管理部門。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合同專用章的設計、刻制及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保管、用印等項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合同專用章的使用范圍為:凡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合同專用章刻制之前可用行政印章代替)。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合同專用章。
第四條 合同專用章不得借用,不得攜帶外出。
第五條 公司合同專用章由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分公司由綜合部指定專人妥善保管,用印時應嚴格審查、合法使用,不得讓他人代管。
第六條 合同經審查同意需加蓋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經辦人應持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署、合同經辦人頁簽后的合同文本,向法律事務管理部門或分公司綜合部申請加蓋合同專用章。加蓋合同專用章應有用印記錄。
第七條 未經審查和審查未通過的合同,以及沒有本公司合同編號的合同,不得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八條 合同專用章出現丟失、損毀或被盜時,印章保管人要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報告,綜合部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和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盡量減少由此產生的各種可能損失。
第九條 合同專用章保管納入員工離職、換崗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須辦理合同專用章移交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換崗手續。
第十條 合同專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付款結算手續,由此引起的責任由有關責任人員承擔,并可視情況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任何部門、中心、分公司不得擅自刻制合同專用章,不得偽造公司合同專用章。否則,由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專用章保管使用的檢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檢查范圍之內。
第十三條 本辦法作為《合同管理辦法》的配套制度,由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合同管理辦范文(21篇)篇十七
第一條為確保本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鋼集團)依法經營,規范合同管理流程,明確合同管理職責,有效預防法律風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本鋼集團有限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辦法》,結合本鋼集團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鋼集團及所屬全資、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子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與其他單位、個人簽訂的買賣、借款、租賃、承攬、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融資租賃、建設工程、供用電、水、氣熱力等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質的還款、抹賬、合資合作協議等。
勞動合同的管理,按照本鋼集團人力資源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合同管理采取統一歸口管理與分類專項管理相結合的形式。
本鋼集團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以下簡稱本鋼集團法務部)是本鋼集團合同管理主管部門。
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務機構是本單位合同統管部門,負責。
采購、銷售、工程管理等職能部門在本部門職權范圍內對合同實行專項管理。
第五條本鋼集團法務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完善本鋼集團合同管理制度;。
(三)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委托代理人的法律培訓;。
(四)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五)負責合同的法律審查;。
(六)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起草;。
(七)指導和參與處理合同糾紛;。
第六條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務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完善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指導本單位各部門正確簽訂和履行合同;。
(三)負責本單位合同的法律審查和報審;。
(四)參與處理本單位合同糾紛;。
第七條各分、子公司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合同簽訂前的調研和談判;。
(二)負責合同的業務審查;。
(三)負責合同法律審查的報審;。
(四)簽訂合同,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履行合同;。
(五)組織或參與處理合同糾紛;。
第二章授權委托。
第八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業務部門應在職權范圍內嚴格遵照制度規定開展業務活動,不得越職權范圍擅自對外簽訂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第九條委托代理人應具有相應業務能力和法律知識,嚴格按照授權的范圍從事代理活動,維護本單位利益。
第十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可根據需要對委托代理人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委托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
(三)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單位、職務、聯系方式;。
(四)具體委托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第十一條正式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不得有涂改的痕跡。第十二條委托代理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授權委托書,不得出借給他人,發生毀損、遺失等情況時,應立即書面報告,并按程序補辦。
第十三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授權委托關系應當解除或終止:
(一)授權委托期限屆滿的;。
(二)委托代理人工作崗位發生變動的;。
(三)委托代理人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
(四)委托代理人因自身或其它原因不能完成委托事項的;。
(五)其他應當解除或終止的情況。
解除或終止授權委托關系,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并由業務部門書面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十四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在合同簽訂前,業務部門應當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如下資料,對其主體資格進行審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原件及簽約人身份證復印件;。
合同內容涉及特種行業專營許可或專業資質的,對方當事人還應提供相關證照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以上證照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后,連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原件由業務部門存檔。
第十五條業務部門應當調查了解對方當事人資金狀況、貨源狀況、技術條件、生產能力和商業信譽等相關情況,對其資信和履約能力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業務部門應當建立客戶信息數據庫,收集整理客戶提供的營業執照、特許經營許可證、專業資質證等證照,對客戶履約資信情況進行評價。
談判,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在對外經濟往來中,除金額較小且可即時結清的情形外,均應訂立內容完備的書面合同。
由于生產經營緊急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未即時簽訂書面合同的,業務部門應妥善保管與合同相關的全部資料,事后及時補簽書面合同。
第十九條本鋼集團法務部根據日常經營需要制定合同示范文本。訂立書面合同,應當優先采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條委托代理人填寫合同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合同當事人名稱必須寫明全稱,與證照名稱、印章一致,不得簡化;。
(二)合同條款完備,內容無前后矛盾之處;。
(四)合同應當采用打印文本。確有合理原因需要手工填寫部分內容的,應做到書寫工整,無涂改。
第二十一條合同按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通過審查后,方可簽字蓋章。
第二十二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訂立合同必須履行審查程序。
第二十三條合同審查分為業務審查和法律審查。
第二十四條合同的業務審查由業務部門負責,主要對訂立。
合同的必要性、業務上的合理性、合同內容的準確性、合同的`可行性、合同對方當事人資質及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具體審查流程按本鋼集團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法律審查由法律事務機構負責,主要對合同主體、內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合同中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條款約定的明確性進行審查。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使用本鋼集團合同示范文本簽訂的合同,由本單位法律事務機構負責法律審查。
第二十七條各分、子公司未采用本鋼集團合同示范文本的重大合同,由本鋼集團法務部負責法律審查。
本條所稱重大合同是指下列合同:
(一)合資、合作合同;。
(二)股份轉讓合同;。
(三)融資租賃合同;。
(四)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合同;。
(五)承包經營合同;。
(六)商標、專利合同;。
(七)涉外合同;。
(八)標的額超過100萬元的非范本合同;。
(九)其它對本鋼集團生產經營、商業信譽和職工穩定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第二十八條本鋼集團法務部合同審查,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四)法律審查意見要求修改合同的,送審單位應按照要求修改后報請復審。
第二十九條送審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相關合同資料,造成法律審查人員不能及時全面出具法律意見的,由送審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本鋼集團各業務部門及各分、子公司應當事先通知本鋼集團法務部派員參與重大合同磋商談判,若未通知,在履行送審程序時,應由合同談判的負責人攜帶完整的合同資料到本鋼集團法務部配合審查。
第三十一條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務機構自行審查的合同的審查流程,由各分、子公司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五章合同履行。
第三十二條合同生效后,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及時履行合同。
時掌握工作進展、標的物交付、收付款、票據交接、質量反饋等有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業務部門應對對方當事人的經營狀況、商業信譽等信息進行實時收集。對方當事人出現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等可能影響到合同履行的情形時,業務部門應及時通知本單位法律事務機構采取風險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條對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業務部門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并及時通知本單位相關部門和法律事務機構采取風險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應建立合同履行情況評估制度,至少于每年年末對合同履行的總體情況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對分析評估中發現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應當及時加以改進。
第六章合同變更、解除。
第三十七條因合同履行條件發生變化需變更合同條款的,按照原合同審查級別履行審查程序后方可簽署相關文件。
第三十八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在對方當事人未對合同變更事項書面確認前,除為避免或減少損失必須中止履行的情形外,仍需按原合同規定履行。
見。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談判時,業務部門應當提前通知法律事務機構派員參加。
各分、子公司解除重大合同,應報請本鋼集團法務部進行法律指導。
第四十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業務部門應通知本單位法律事務機構,由法律事務機構出具法律意見。
第四十一條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復函須經本單位法律事務機構審查,主管領導或總法律顧問批準同意后,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發出。
第四十二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在合同簽訂或履行中發生糾紛,業務部門應及時將情況報送本單位法律事務機構。
各分、子公司重大合同糾紛應及時上報本鋼集團法務部。第四十三條法律事務機構應當對合同糾紛情況進行認真調查,出具法律意見,指導相關單位和部門收集證據和制定糾紛解決方案,參加協商談判。
第四十四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業務部門應在法律事務機構指導下收集和保管證據,制定糾紛解決方案,妥善處理合同糾紛,并爭取通過協商方式化解合同糾紛。
第四十五條在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法律事務機構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對方當事人作出任何實質答復或提供文件資料。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對方當事人提供。
證據和泄漏信息。在糾紛處理過程中,不得與無關人員談論與合同糾紛有關的話題。
第四十七條因合同糾紛而訴訟或仲裁的,按照本鋼集團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負責合同審查、簽訂和履行的有關部門應當收集整理合同資料,建立合同檔案。
第四十九條合同資料包括下列文件:
(一)有關合同的項目計劃文件、可行性報告、項目建議及上級有關批復文件;。
(二)有關合同招、投標及中標通知書等文件資料;。
(四)合同文本及附件;。
(五)合同項目的增減憑證、簽證;。
(六)合同履約過程中的往來函件、收貨單據、收款收據;。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的協議書或信函;。
(八)合同糾紛處理的協議書、訴訟仲裁文書、公證文書;。
(九)與合同簽訂、履行及糾紛處理相關的視聽資料、數據電文;。
(十)其它有關材料。
第五十條業務部門應當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對合同信息進。
行登記,及時掌握合同審查、訂立及履行情況。
第五十一條各單位對合同專用章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
第五十二條本鋼集團及各分、子公司業務部門對外簽訂合同,應在履行合同審查手續后加蓋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部門印章簽訂合同。
第五十三條管理合同專用章的單位和部門應當嚴格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使用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任何人不得攜帶合同專用章外出簽訂合同,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的,各分、子公司應制定管理規定,并報本鋼集團法務部備案。
第十章罰則。
第五十五條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鋼集團法務部責令其改正,在全集團范圍通報批評,并由本鋼集團對違規單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
(一)未按規定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流程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審查、批準程序簽訂合同的;。
(三)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的;。
(四)超越代理權限簽訂合同的;。
(五)不按規定使用合同專用章的;。
(六)擅自變更合同條款,中止、解除合同;。
(七)未經審查批準的合同擅自實際履行的;。
(八)不按規定報告合同信息的;。
(九)未及時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收集證據而造成損失的;。
(十)對處理合同糾紛工作消極配合的;。
(十一)擅自向合同糾紛對方當事人提供證據、泄漏信息的;。
(十二)因管理不善,造成合同資料、檔案丟失、毀損的;。
(十三)在合同審查、簽訂、履行和處理糾紛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集團各單位應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合同管理規定,并報本鋼集團法務部備案。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本鋼集團法務部負責解釋。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經濟管理合同實施辦法通知。
本鋼集團有限公司辦公室2012年4月5日印發。
合同管理辦范文(21篇)篇十八
xxx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辦法文件編號:___________版本號:___________編制:___________批準: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年月日合同管理辦法1、總則1.1凡屬與外單位的經濟往來,除即時清結者外,均應簽訂書面經濟合同。
1.2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現行有關法律政策,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依法維護本企業的利益。
2、合同的起草2.1凡與外單位經濟往來的合同,由承擔該項業務的部門人員負責起草。
2.2合同中的關鍵性條款,必須按照總經理辦公會決議或公司總經理的指令嚴格執行。
2.3合同起草過程中,負責起草合同的部門必須及時征求財務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并須附有技術方案、概算、預算等資料。
2.4合同稿未得到主管領導認可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合同稿通知或送交對方,否則以泄密論處。
3、合同的審核3.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
3.1.1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經濟合同的權利和行為能力。
3.1.2合同內容和訂約程序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
3.1.3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
3.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
3.2.1合同條款是否齊全:
a)標的b)數量和質量c)價格或酬金d)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e)違約責任f)擔保g)解決合同糾紛方式h)其他事宜3.2.2文字是否明確無誤。
3.2.3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否具體、確切。
3.2.4合同的有關手續是否完備。
3.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履行合同所具備的條件(生產設備能力,技術條件、資金支付能力、原材料和產品的供需狀況等),預期取得的經濟效益等。
4、合同的簽訂4.1合同的洽談階段,由負責該項業務的部門員工擔任談判者,如需其它部門配合,由公司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指定。談判者必須與自己的主管領導充分溝通,明確合同談判的原則,并將每輪談判的結果及時反饋給主管領導。
并從合同的規范性、合法性及結算結匯方式等方面進行審核,并對合同負有全面責任。《合同審批表》須與合同正本一起存檔。
4.3工程項目合同必須附有工程概算書,施工合同必須附有工程預算書,工程概況,預算書必須得到公司主管工程的副總經理及總工程師的認可。
4.4有關合同收付款方式的條款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4.1.1付的前提條件和日期、次數;
4.1.2每次支付的時間及金額數;
4.1.3甲、乙雙方的開戶銀行的賬號;
4.1.4結算方式;
4.1.5涉及外幣的匯率換算。
4.5未經總經理授權委托或超權限所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4.6合同簽訂后,我方至少應留下合同正本一份,合同正本必須加蓋騎縫章,合同內修改處需加蓋有效印章。
5、合同的履行5.1合同簽訂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各執行部門應自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同時積極督促對方履行合同。
5.2執行合同需向對方支付款項時,應向財務部門提供:
5.2.1合同款項支付審批表。
5.2.2按合同規定需對方發出的付款通知書或其它形式的函件。
5.3合同規定范圍內的款項劃出,由公司財務部經理簽署付款意見后,報公司總經理批準。
5.4財務部門根據合同付款前,應先核定對方賬號,再將款項劃入合同指定的賬戶,如合同未明確賬戶,收款方應在劃款賬戶的書面說明上加蓋公司印章,并由法人代表簽字,財務部門據此辦理。
應由我方回收的款項,財務部門應監督和協助合同執行部門按合同的規定及時回收。
5.6財務部門有監督合同履行情況的權利和義務,但不能代替業務部門執行合同。
6、合同的變更6.1任何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合同。
6.2已訂立的合同經雙方協商,確有必要變更或撤消的,應按照原合同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6.3變更的合同生效后,變更合同者應立即書面通知相關部門,否則,因此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追究變更合同者的責任。
7、合同的檢查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指定有關部門不定期進行檢查,對有問題的合同,提出補救意見或補充協議,經公司總經理同意后,合同執行部門必須立即予以辦理,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7.1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違約的,我方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對方盡快履行合同,要求其承擔因違約給我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通知應采用書面并可留作依據的方式。
7.2通過協商方式不能解決糾紛的合同,業務部門應及時與有關經濟仲裁部門聯系,聽取法律意見,以便通過法律程序妥善處理。
8、合同的保管8.1業務部門簽訂合同后,須將合同正本交財務部統一保管,業務部門留一份合同復印件據此執行。
8.2與執行合同有密切關系的單據、傳真、電報、票據、信件等,均應作為合同的有效組成部份與合同一起存檔備查,存檔時間為該筆業務結算完畢后二年以上。
8.3財務部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合同檔案。標明序號、合同號、簽訂單位、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履行情況及備注等。
8.4財務部建立“經濟合同統計報表”,向公司總經理每月上報一次合同簽訂、履行各種情況的統計。
8.5財務部保管的合同一般不得借出,如確因工作需要,須經公司總經理批準方可取出,并辦理借閱手續,限期歸還。
8.6與執行合同無關的人員不得查閱合同,任何人不得隨意復印合同及相關材料。
8.7如合同丟失、損毀、泄漏,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9、非經法定代表人特別批準,不得發放已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的空白合同及信筏或便條。經法定代表人批準后發放的,由綜合管理部將批準人、用途、使用人、有效日期等記錄存檔,并監督使用情況。
10、合同編號10.1合同編號模式說明:
藍康lkxxxx——xx10.1.2分類號說明:
類別代表符號a、維保類:
wbb、涂料工程:
tgc、涂料供貨:
thd、計算機網絡工程及綜合布線:
wle、安防類:
aff、安裝工程:
azg、裝修類:
zxh、其它:
qt10.1.3合同編號由公司綜合管理部統一管理。
合同管理辦范文(21篇)篇十九
第一條為加強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質量,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管理有規章,簽約有約束,履行有檢查,提高經濟合同履約率,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集團公司范圍內簽訂和履行的所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物資設備采購供應合同等。
第三條簽訂合同實行洽談權、審查權、批準權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原則。任何合同均需執照合同評審程序評審批準后,方可訂立。
第四條凡屬于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簽訂,嚴禁口頭協議和非正式書面協議。杜絕合同履行在先,簽訂在后的現象發生。
第五條實行法人授權委托制度,推行委托代理許可證制度。簽訂經濟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憑法人的委托授權書方可簽訂,委托代理人必須在授權范圍和權限內簽訂合同,不得超過代理權限,不得與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合同。無法人授權委托,任何人無權簽訂合同。
第六條責任部門在合同簽訂前應驗證合同對方當事人有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資信狀況,驗明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審查合同對方的主辦人是否有代理權、是否超越代理權限范圍和有效期及其真實性,審查對方使用的印鑒是否合法與真實有效。在合同簽訂時,應保存有關資料。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集團公司合約部是全集團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2、負責制訂全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
3、負責集團公司總部參加重合同、守信用評比及年審工作;。
5、組織、協調兩制建設,負責標價分離和工程項目施工內部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7、負責修訂和完善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導各公司制訂合同管理實施細則;。
9、負責組織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取證和持證上崗;。
10、參與合同糾紛的調查、咨詢和處理;。
11、負責以集團公司名義承接工程的合同的臺帳和歸檔工作;。
12、負責集團公司iso9000標準中關于合同評審程序文件的編寫和修訂工作;。
13、負責集團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工作;。
14、負責國家、省、市有關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廣使用工作,負責集團公司內有關示范文本的編制和推廣使用工作。
第八條公司合約部在總經濟師領導下開展工作,配備取得經濟合同管理員證書的專職合同管理人員。公司合約部的職能除要貫徹落實集團公司合約部對公司的職能要求外,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增加內容。在確定職責時特別要注意:
2、對各類經濟合同都要制訂嚴格的工作程序,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法制觀念,運用法律,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項目經理部設合同副經理,負責合約履行的管理和辦理合約相關的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4、收集、整理索賠資料,提供索賠依據,書寫索賠報告;。
6、負責項目預(結)算管理工作,指導項目預算員和兼職合約管理員的工作;。
7、工程峻工后,對合同管理情況進行總結評估,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為企業改進合約管理積累資料。
第十條各分公司應有分管領導和分管部門,設專職人員負責合約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第十一條合同洽談前,合約部門必須對當事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屬投標中標的項目,要部分審查業主招標文件、我方投標書、中標書、紀要、往來函件等文書,召集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合同洽談準備會,根據經營的策略和意圖制訂談判原則和方案,與對方進行談判。
第十二條合同洽談過程中,對于涉及擔保、預付款、各類保證金等費用較大的項目,按評審程序重新進行評審。合同談判人員負責向合同執行單位書面交底。
第十三條合同主要條款商定后,由合約部門負責起草文本,法律事務人員進行審查,確保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四條合同文本按程序評審,由總經濟師簽字后,報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審批。
對于大型建設工程及有關影響的重點工程、特殊工程還應召開單位主要負責人、三總師、有關責任部門負責人會議,對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討論和審查。
工程項目經理和營銷項目經理必須參與合同簽訂全過程。
第十五條合同按照分級歸口的原則簽訂、管理。
2、各單位以集團公司名義的各類施工合同,原則上按下列規定執行:
(2)合同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施工合同、總承包施工合同及有重大影響的工程項目的施工合同,由集團公司合約部組織洽談、評審、簽約,合同副本留存合約部,正本由實施單位的合約部保存。
第十六條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則上應采用gf―1999―0201版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當地主管部門推薦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條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印模需送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部門及集團公司合約部備案。
合同專用章由合約部專人保管,無領導書面授權同意,不得私自使用合同專用章。未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結算部門、財務部門不得辦理結算、撥款手續。
第十八條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辦理鑒證、公證手續的,由合約部門負責辦理。
按規定須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才能簽訂的經濟合同必須經批準后才能簽訂。
第四章勞務(專業)分包合同的簽訂。
第十九條勞務(專業)分包隊伍的選定,按照集團公司《工程分包程序》和招標的程序進行。參與招(議)標的勞務(專業)分包隊伍的營業執照范圍、資質等級、管理能力和實際業績就與所承擔的工程相適應。
第二十條勞務(專業)分包隊伍的招(議)標工作,由項目經理部負責實施。合約管理部門對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勞務(專業)分包隊伍中標后,由項目經理部與其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勞務作業層施工合同》,地方主管部門有標準文本的采用地方政府頒布的文本,地方主管部門無標準文本的采用集團公司發()第x號文頒布的樣本。
第二十二條在簽訂合同前,勞務分包隊伍必須提供以下證件原件:
2、集團公司外部勞務隊伍資格證書;。
3、中標通知書。
第五章物資采購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三條建筑材料、設備購銷工作按集團公司總部《物資控制程序》和各單位采購程序進行。
第二十四條對物資采購工作的權限、招標方式、采購范圍、采購頻次、采購程序按集團公司工字()第x號文關于《集團公司物資采購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物資采購合同的簽訂工作由各單位物資部門按程序要求組織實施,合同副本報本單位合約部門留存。
第二十六條物資采購合同文本采用集團公司發字()第x號文頒布的樣本。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合同依法簽訂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單位、各有關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合同,嚴格執行,確保信譽。
第二十八條有關合同履行中的書面簽證、來往信函、文書、電報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項目經理部在收到對方的信函、文書或電報后,應及時審閱并制定對策,項目合約副經理或經辦人員應及時、積極地收集、整理、保存資料并上報合約管理部門做好備案工作,為索賠做好基礎工作。
第二十九條合約管理部門要定期地進行合同履行情況的檢查,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給予解釋、解決,對經常出現的問題加以研究、剖析,以期在以后簽訂的合同中改進。
第三十條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情況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件,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及時查明原因,通過取證按照合同規定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含違約)報告;由于對方責任,我方權益受損時,簽約單位經辦人及合同管理部門均有責任認真收集證據并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當我方接到對方的索賠(含違約)報告后應認真研究并及時處理、答疑、舉證或反訴,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一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教育督促全體人員嚴格按合同進行工作,應隨時檢查、記錄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發生的問題,定期上報合約管理部門,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和對策,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
第三十二條對合同本身條款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及時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并報上級合約部門,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若協商解決不成可請上級主管部門調解。協商、調解均不成時,根據合同約定,在規定的時效內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合同履行中發生的情況應建立合同履行執行情況臺帳,并及時報合約管理部門。
第七章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三條合同依法訂立后受法律約束,我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若確需變更或解除時,由合約簽訂人或經辦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見,經批準簽訂的部門或單位領導核準后,再同對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依法簽署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合同變更必須由原合同起草部門負責更改,按《合同評審程序》辦理合同變更評審,并辦理書面的合同變更手續。做好變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歸檔工作。變更后的合同與原合同發放的范圍相同。
第三十四條對于特殊情況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中止(包括停緩建),必須及時辦理中止手續,收集因中止合同給我方帶來的經濟損失證據和資料,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復繼續履行時,依相同程序辦理恢復手續。合同的中止與恢復都必須通知上級合約部門。
第三十五條對于合同的終止(合同未履行完,但確定不再繼續履行),合同履行部門應做好終止記錄,收集履行過程中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做好經濟往來和工程結算工作,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資料則合約部移交檔案室保存。
第三十六條各類合同統一歸由合約部進行管理。合約部應收集、整理各類合同進行歸檔管理,定期檢查考核。
第三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信函、電報、傳真、電話記錄、簽證、索賠報告、合同臺帳等資料均是企業經濟活動的原始資料,應定期按項目、合同分類建立詳細的臺帳,及時歸檔保存。
第三十八條無論是我方準備,還是獲知對方準備或已經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合同履行單位均要書面報告合約部門,會同經營、法律部門共同研究訴訟或應訴方案。
第三十九條簽訂合同正本、副本份數按需要確定,正副本應區分清楚。合同簽訂且交合約部留存,其余各職能部門或合同履行部門由合約部負責編號受控分發。除合約部外,其他部門復印合同必須事先征得合約部同意,由合約部統一編號受控,并加蓋合同管理部門印章。所有合同發放均應做好發放記錄。
第四十條對于合同履行和峻工結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執行單位應向合約部提交合同履行情況的工作報告。合約部審查后,連同合同、結算書以及一切往來文書、經濟簽證、變更記錄、峻工驗收證書等所有資料裝訂成冊,送交檔案室存檔保存。
第四十一條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應及時準確地將合同統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報送集團公司合約部。
第九章責任與獎懲。
第四十二條合同洽談、簽訂人員應具有相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知識,遵紀守法,嚴禁借工作之便收受賄賂、假公濟私,不準采取脅迫、欺詐、誘惑等不法手段洽談或簽訂合同,嚴禁簽訂違法合同、無效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等和執行后不利于本企業的合同。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揭發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對檢舉揭發有功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并負責保密。
第四十四條在合同的簽訂、履行及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有特殊貢獻的,在重合同、守信譽企業評比中被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評選為優秀經濟合同管理員的,各單位應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四十五條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根據情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經濟直至法律責任。
1、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違反本管理辦法,玩忽職守,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4、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索賄受賄、循私舞弊,致使國家和本企業的利益受到損害的。
第十章其他。
第四十六條各單位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子公司、設計院制訂的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備案,直營區域公司制訂的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審批后實施。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合約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合同管理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合同管理辦范文(21篇)篇二十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合同制職工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自勞動關系建立之日起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人事主管負責人作為北京大學的委托代理人,具體負責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須參照北京大學制定的勞動合同范本,結合本單位實際,補充或細化有關條款。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應報校人事部備案并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續簽勞動合同,必須在本次勞動合同期滿前兩個月報校人事部審核批準。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須在本次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報校人事部審核批準。未經審批而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學校不予認可,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用人單位承擔,并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工資、社會保險及福利。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應依法為勞動合同制職工支付工資、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納部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納部分由勞動合同制職工自行承擔。
第十七條學校人事部不定期發布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的指導意見,作為用人單位制定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標準的依據。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工作任務、崗位職責、經費預算制定科學合理的工資標準及管理辦法。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實行實名發放制,校人事部每月制定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發放單,由校財務部通過銀行代發系統按月統一發放。
對于未在校人事部備案的勞動合同制職工不得發放工資。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制職工由學校統一發放工作證件。圖書借閱、食堂就餐可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制職工的黨團組織關系、工會組織關系按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符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申報條件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學校協助申報。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原則上實行社會化評審,按照其人事檔案所在單位的相關規定辦理。若所申報系列不在社會化評審范圍內,在北京大學連續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經用人單位同意及人事檔案所在單位委托,可申請參加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代評。
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制職工依法享受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喪假、產假等假期。
第六章考勤及考核。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考勤考核具體辦法,并報校人事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應對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做好考勤記錄工作。考勤記錄應按實際上班時間進行記錄,能反映正常上班時間的小時數,如安排加班的,能反映當天加班的小時數。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制職工試用期滿和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本單位考核辦法對勞動合同制職工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記錄在工作檔案。
第七章勞動爭議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勞動爭議發生后,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學校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雙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爭議發生的原因及處理結果報校人事部。
第八章檔案管理。
第三十條勞動合同制職工的人事檔案原則上應存放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人事檔案管理機構,由本人辦理個人存檔手續。符體存檔條件的,可將本人人事檔案存放在北京市人才服務機構的北京大學集體戶。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合同制職工建立工作檔案,工作檔案包括勞動合同、日常考勤、年度考核材料、獎懲記錄材料、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材料等。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工作檔案在其離開用人單位后還應保存2-3年,工作檔案需要歸入本人檔案的,應即時歸入本人檔案。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人事主管及人事干部應當實時關注國家、北京市及學校的勞動用工政策,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勞動政策培訓。
學校鼓勵用人單位聘請專業機構為本單位制定科學合理、嚴格規范的勞動用工制度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北京市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或因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學校將予通報批評,并對有關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隸屬北京大學的獨立法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的管理,同時接受校人事部的監督;如需通過學校辦理相關事務,根據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按時向學校繳納勞動合同制職工管理費。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經20xx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起。
執行,《北京大學流動編制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北人發20xx[10]號)、《北京大學聘用各類非正式編制人員暫行管理辦法》(校發20xx[6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校人事部負責解釋。
合同管理辦范文(21篇)篇二十一
第一條為了促進分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規范化,明確公司各部門及經辦人的職責,防范公司經營管理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訂立和履行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利益,維護公司聲譽,促進合同的有效履行,避免合同糾紛。
第三條公司對合同的管理采取由合同經辦部門和經辦人負責、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審核、公司領導審批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的合同是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出具的,涉及公司權利義務的所有協議,包括各類文函、承諾書、授權書等。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及各分支機構。
第六條訂立合同必須以維護公司利益為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七條合同經辦部門和經辦人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應恪盡職守,認真了解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對方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雙方訂立合同的基本目的。
第八條分公司各部門只能就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合同。各分支機構可以在其營業范圍之內、根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以本機構名義對外訂立合同,包括保險代理合同、日常行政事務性合同、人事聘用勞動合同、資產買賣與租賃合同等。
第九條各分支機構確因經營管理需要,需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之外訂立合同的,應先向分公司申請專項特別授權,在特別授權批準后,方可訂立有關合同。
第十條分公司各部門以分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各分支機構根據總公司特別授權對外訂立的合同,在正式簽署蓋章前應提交分公司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審核。
第十一條分公司各部門以分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各分支機構根據總公司特別授權對外訂立的合同,在經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審核通過后,遞交相關公司領導審批。各分支機構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該分支機構名義訂立的合同,在正式簽署前應交分支機構領導審批,有條件規模的分支機構也可設專門法務人員審核。
第十二條合同訂立的審批程序
1、合同經辦人員準備好相關材料后,由合同經辦部門負責人在合同審核表上簽署意見,之后將合同審核材料提交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
2、法務專業人員接到合同審核材料后對合同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應在合同審核表上簽署同意意見。法務專業人員審核后不同意,或認為合同必須修改或補充的,應在提出明確的法律審核意見后,及時將合同退回合同經辦部門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3、法務專業人員將審核通過后的合同文本及全部相關材料直接提交相關公司領導,由公司領導審查后簽批。
第十三條合同經辦部門在將合同提交審查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完整填寫的《合同審核表》。
2、待簽署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3、重大事項合同應附有項目簡要說明和可行性說明材料,以及公司主管領導已經審批的簽報。
4、其他必要的背景材料。
第十四條法務專業人員可要求經辦人員補充相關事實材料,經辦人員應予以配合。法務專業人員與合同經辦部門意見不一致時,應共同協商,協商后仍不能達成一致的,應上報公司領導決定。
第十五條公司保險合同內容的擬訂和后續管理由產品開發部和相關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格式合同內容經審批程序通過后,相關經辦部門可在其職權范圍內與合同對方當事人訂立,無須將合同送審,如人事聘用合同,保險代理合同等。如格式合同訂立過程中,需要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則應按正常程序進行審批。
第十七條合同經辦部門對已經審核通過的合同,如需變更,需重新履行審核程序。
第十八條分公司各部門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應由公司領導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必要時可由公司授權合同經辦人員代簽。各分支機構以其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應由分支機構負責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必要時可由授權合同經辦人員代簽。
第十九條按本辦法規定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行政管理部應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公司公章。蓋章時應在全部合同文本上加蓋公司合同騎縫章。
第二十條未經正常審核程序通過的合同,一律不予蓋章。
第二十一條合同經辦人應認真審核與公司簽約的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的真實性。對于重大合同,如合同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的不是其法定代表人,合同經辦人應要求其提交授權委托書。合同經辦人應要求合同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其合法有效的印章,即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同意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使用業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印章。
第二十二條合同當事人簽字蓋章后,合同經辦人員應及時將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歸檔保管。
分公司授權分支機構簽定的合同,分支機構應將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公司對合同檔案實行統一管理。行政管理部為分公司合同檔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合同文本和合同審核所涉及的相關材料。
各分支機構應比照分公司的規定對合同檔案實行統一管理。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條合同簽署生效后,公司合同經辦部門負責履行公司的有關合同義務,同時督促合同對方當事人嚴格履行其合同義務,維護合同的嚴肅性,維護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條合同經辦部門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完整保存公司與合同對方當事人之間的一切往來文件,建立專項的合同履行檔案。
第二十六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我公司作為合同當事人沒有或不愿或無力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時,或者如果出現合同約定的和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時,合同經辦部門應及時提出解決方案,并由法務專業人員對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后,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二十七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經辦人員如有證據表明合同對方當事人沒有或不愿或無力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時,應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提出解決方案,并由法務專業人員對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后,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二十八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我公司與其他合同當事人之間出現糾紛時,合同經辦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合同糾紛。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各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越權擅自訂立合同的,或未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自行訂立合同的,公司對該部門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合同審核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盡責審查合同的,或公司公章管理人員不按規定在合同文本上用章的,公司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合同經辦人員和審核人員應嚴格保守在合同談判、審核、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行政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