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簽訂有利于提高勞動生產效率,促進就業穩定。如果您在起草勞動合同方面需要一些指導和啟示,下面的范文可能能給您一些幫助。
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通用14篇)篇一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年月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鑒證人:(簽字蓋章)。
鑒證機關:(蓋章)。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鑒證機關各一份。
文檔為doc格式。
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通用14篇)篇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通用14篇)篇三
勞動合同類型為,(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勞動合同起止時間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起于年月日,共年個月。因(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條第款第項規定,本單位于年月日終止(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注:本證明書一式四份,原合同雙方當事人、失業保險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各一份。
三、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
茲有(姓名)同志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在我公司擔任職務,在職期間,工作努力,無不良工作表現?,F因原因申請離職,并已正式辦理離職等相關手續。以后其一切相關事宜均與我司無關。
特此證明。
公司單位(蓋章)。
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通用14篇)篇四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說明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可以有兩種方法,一種是:解除勞動合同,另一種是:終止勞動合同,解除方法不同,相應的程序與補償金也是不同的。
在絕大部分情況下,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最重要的區別是: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勞動合同沒有到期,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是終止勞動合同。
主動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主體是企業或員工,勞動法在通知義務、補償金也有不同的規定。從以上兩個角度進行分析,會出現以下四種情況:
一、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企業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按員工入職時間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這就是所謂的n+1的來源,具體的補償金計算方法可參考:遭遇裁員,該不該拿離職補償(點擊打開)。
二、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員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員工屬于辭職,員工需要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企業,無需征得企業同意,即可于30天后離職??蓞⒖迹恨o職了,離職手續該怎么辦?(點擊打開)。
也就是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時,企業提出:與員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按勞動法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因此,終止勞動合同不存在1個月“代通知金”的問題。(個別地方除外,如北京需要提前30天通知不續簽,具體需查詢當地勞動法規)。
終止勞動合同也要給補償金,計算方法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相同,但由于終止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的'法律依據是1月1日頒布的《勞動合同法》,所以,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從201月1日開始計算。
也就是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員工沒有提前通知的義務,也就是說,員工可以提前跟企業說明,也可以不提前說明。員工可以在合同到期時,交接工作之后,不再繼續上班。當然,由于還需要企業發放工資,轉檔案,轉社保,開離職證明等后續工作,建議員工在離職時沒有必要和企業弄得很不愉快。
作為企業,無論員工離職是何原因造成的,在離職時,把離職手續處理清楚,既有利于在職員工的保留,也有利于自己在行業中的口碑。
作為員工,無論以前與企業有任何過節,離職時,一定要把后續的事情辦理好,不影響企業工作的正常進行,也給自己的職業生涯留下一段美好的回憶。
拓展:
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于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系。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于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合同協議解除。
合同協議解除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原合同關系。其實質是在原合同當事人之間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主要內容為廢棄雙方原合同關系,使雙方基于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
協議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協議)方式,因此應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即: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法規范和社會公共利益;采取適當的形式。
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通用14篇)篇五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作為勞動關系消滅的兩種情形,從法律效果上來看,其結果都是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歸于消滅,具有一定相同性,但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畢竟是兩種使勞動關系歸于消滅的不同方式,二者在成就條件、程序、法律后果等諸多方面存在很大差異,并直接導致勞動者在遇到這兩種情形時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差別,采取維權手段的差別。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二者進行簡單的比較,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明確知道,在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兩種情形中雙方權利義務的不同,以便雙方更好地解決因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的勞動爭議糾紛。
一、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是否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因出現法定的情形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情形,一方單方通知或雙方協商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勞動合同解除一定會涉及到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的意思表示,要么是單方的意思表示的結果,要么是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并可以因此將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法定解除又分為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和勞動者的單方解除。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即通知對方,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解除生效。
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自動歸于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繼續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基于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實出現,一般情況下,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消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前述各種解除的成就條件是不同的,下面分別進行分析:
1、意定解除: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解除條件即成就。
2、勞動者30日提前通知解除:為了保障勞動者全面自由發展的權利,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即勞動者單方無條件提出辭職的權利,但為了達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利益平衡,法律規定,此種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只有在勞動者履行一定法定程序(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后才能成就。
3、勞動者單方被迫隨時通知解除:此種勞動合同解除是在用人單位存在嚴重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或著勞動者的人身受到威脅、迫害的情形下,勞動者有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而且在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用人單位單方隨時通知解除:此種勞動解除的解除主要是指在勞動者存在嚴重違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存在其他嚴重損害用人單位合同利益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解除:此種勞動合同解除,主要是指存在非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主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提前30通知勞動者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此外,用人單位在出現經營困難等情形,需要裁減人員,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也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全體勞動者或工會。
我國《勞動法》第23條只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钡]有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明確規定。而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了列舉式的規定。該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當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上述事實之一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三、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根據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違法,從而不能出現當事人預想達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與愿違地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勞動合同解除的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勞動者在人身受到威脅,被強迫勞動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應的程序:勞動者單方辭職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通知勞動者,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文件;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履行通知義務,盡管該通知義務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使書面的,但勞動者在其人身受到威脅的情形下,無需通知;用人單位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作為補償。
而對于勞動合同終止是否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從而導致實踐中對于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義務,以及需要提前多長時間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盡一致,相對比較混亂。為了解決該問題,許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對勞動合同終止的程序做出了規定。比如:《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40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并在該規定第47條規定了未履行該終止勞動合同程序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惫P者認為,北京市的此項規定,可以作為各地處理勞動合同終止案件時的參考,以便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再就業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盡管《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的提前通知義務,以及未提前通知的賠償責任,但由于勞動合同的終止是基于某種事實的出現而自然發生的。因此,用人單位未履行法定程序,并不必要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法律效果的消滅,比如: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但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期限屆滿后,未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此時,盡管終止勞動合同的程序存在瑕疵,但雙方的勞動關系即已終止,只能追究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但不能主張勞動合同尚未終止。
20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我國《勞動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除了對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未做明確規定外,對于勞動合同的其他解除情形,對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以年1月1日為分界點分段計算的原則,除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時,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均應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起計算,即應按工作年限計算,只是2008年1月1日前后,經濟補償金計算的數額略有不同。
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通用14篇)篇六
勞動合同解除和勞動合同終止,其后果都是勞動合同所確定的法律關系消滅,當事人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不再存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相對于該勞動合同而形成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也隨之消滅。這是二者的共同之處。
現實操作中,正是由于這一共同點,人們往往把二者混為一談而不能正確區分,在處理勞動合同關系時不能正確應用有關法律法規,在相關文書表達上經?;煜褂茫蚨粝铝思m紛隱患。
表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差異對比。
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通用14篇)篇七
勞動合同類型為,(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勞動合同起止時間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起于年月日,共年個月。因(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條第款第項規定,本單位于年月日終止(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注:本證明書一式四份,原合同雙方當事人、失業保險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各一份。
三、離職證明。
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通用14篇)篇八
2、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其二者的區別是在與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4、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系了,不影響你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通用14篇)篇九
一、根據甲乙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方按以下原因決定終止與________方簽定的勞動合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日期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三、甲乙雙方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就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員工培訓費賠償等事項,按以下第條達成協議:
1、甲方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_____________元。
2、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向乙方索賠員工培訓費。
四、甲方在本協議生效后,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等手續,乙方須予配合。
五、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并加蓋甲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通用14篇)篇十
一、根據甲乙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方按以下原因決定終止與________方簽定的勞動合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日期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三、甲乙雙方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就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員工培訓費賠償等事項,按以下第條達成協議:
1、甲方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_____________元。
2、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向乙方索賠員工培訓費。
四、甲方在本協議生效后,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等手續,乙方須予配合。
五、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并加蓋甲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通用14篇)篇十一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協議內容如下:
1、自(乙方工資、加班費等結算至年月日。)原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動失效,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雙方均不再為對方承擔或履行任何責任與義務。
2、乙方需在離職時,需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和歸還公司所有物品等離職手續,甲方在乙方辦完離職手續十天內付清其所有款項,(共計人民幣元,大寫人民幣)。
3、甲方為乙方繳納保險社會保險至。
4、乙方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離職時,甲方根據乙方需要,可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
5、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6、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7、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內容,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8、簽約地點:
此協議書一式二份,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通用14篇)篇十二
根據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甲方)按以下合同條款之______原因決定解除(終止)與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按排的工作。
4、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乙方過錯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5、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
6、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________。
(1)乙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辦理調出手續;
(2)存檔費用由____方負擔。
(3)住房公積金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封存或轉出)。
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通用14篇)篇十三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和城區供電所(20xx)第08號文件精神,經乙方本人申請,自愿與甲方有償解除勞動用工合同關系,接受企業一次性經濟補償,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的'計算。
乙方同意在與甲方解除勞動關系時,按公司改制企業職工一次性安置標準938元/年計算經濟補償金:醫療費一次性補貼按每年40元計算。
二、工齡計算:
乙方在甲方的工齡計算從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5月1日止,共計7年零8個月。
甲乙雙方自20xx年5月1日起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
四、協議事項:
1、甲方與乙方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甲方依照上述計算方式對乙方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費和醫療補償金15322.00元。
2、甲方與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雙方原有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即行終止。甲方給乙方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費后,不再支付乙方其他補償費用。
五、其他: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即行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2、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部門和組織各存一份。涂改或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章)。
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通用14篇)篇十四
本單位與???同志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據???????????,于??年?月?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經辦人:??年?月?日。
第?號。
本單位與???同志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據???????????,于??年?月?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