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個組織的規章制度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存在一些差異,因為每個組織有自己獨特的特點和目標。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需要有專業的法律和管理知識,以下是一些專業人士的觀點和解讀。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一
一、家長接送幼兒制度:
(1)來園:幼兒來園時間8:30止,須由家長送至教室交給班主任,
(2)離園:幼兒離園時間4:00起,均由班主任送至門口。小托班—4:00,(小班部大門口)中大班—4:00,大門口(大班);小門口:(中班)。須由家長接,家長不進園,接送均在園門口,要求家長遵守時間,減少幼兒交叉感染機會,不讓陌生旁人領去,防止壞人冒領。
(3)來園、離園時教室只開一扇門,防止幼兒隨人多走失,不空關幼兒。不讓幼兒單獨留在活動室或辦公室內。
(4)把好園門。門衛堅守崗位,幼兒來園、離園時要密切注意,防止幼兒擅自離園,除來園、離園外時間關好園門。對外來人員要詢問登記,身份不明者不得進園。嚴把大門不得丟失幼兒。
(5)加強晨檢。不讓幼兒將危險品帶入園內(如:別針、珠子、尖針、小刀等物)。
(6)藥品保管。保健員保管好各類藥物。幼兒帶來藥物必須妥善保管,喂藥時要仔細核對,要三查(姓名、藥品、劑量),防止發生錯誤。
二、交接班制度。
(1)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要點清兒童人數,交代安全情況,交接清楚后方可離崗,離崗時間11:30。
(2)幼兒在園所內發生任何異常情況,無論大小,無論后果如何,值班人員都必須如實交班。
(3)值班護導。每天安排早晚值班,巡查幼兒安全,安排教師早晚延時護導,護導與帶班者均應不缺勤、不遲到、不離崗、互報人數。認真做好護導工作。
三:教職工安全教育制度:
(1)安全教育。向教職工和幼兒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教職工的安全防范意識,規范操作,加強幼兒自我保護意識。
(2)全日觀察。教師配合保健員加強對幼兒的全日觀察。午睡時要加強巡視,不準用被蒙幼兒,防止窒息高燒昏厥等意外事故發生。
(3)外出安全。幼兒外出散步、參觀等要有2人以上帶領,嚴禁1人獨自帶班外出,春游等活動上下車、進出口要清點人數,并注意運動器具的安全。
(4)食品安全。嚴格把好食品質量關(另有食品安全制度)。家長幼兒不能將食品帶進園。
(5)防止燙傷。廚房嚴禁幼兒入內,熱的`湯、菜、飯、開水要放在安全的地方并加蓋,不準放在地上,防止燙傷、防止污染,茶水桶加鎖。
(6)每二周由安全專檢員及保健主任進行園舍、器具、設施、設備電線用電安全的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苗子,及時處理,消除不安全因素。避免觸電、砸傷、摔傷、燙(燒)傷等事故的發生。妥善開關門窗,要用搭鉤和椅子等及時固定門窗,防止碰碎玻璃,刺傷、軋傷幼兒。凡幼兒經過的地方及活動場所經常檢查,無尖銳危險物,不亂放雜物,保持通道通暢。
(7)滅蟲藥物保健員專人負責投放,并記錄好投放堆數,嚴格投放時間,在雙休日投放,下周一早上有二來園前全數收回,并嚴禁放在班上。
(8)認真做好各類記錄。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二
一、聯席會議制度。
(一)各區縣、鄉鎮政府要建立本級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政府分管領導為召集人,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機)、安監、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宣傳等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負責協調處理本轄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相關工作。
(二)原則上各區縣每季度召開1次,鄉鎮每月召開1次,必要時適時召開;落實相關法律政策,處理轄區重要問題,并形成會議紀要。
(一)建立各區、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定點聯系鄉、鎮交管辦,鄉、鎮政府相關部門定點聯系村、社區制度,參與、督促、指導、協調聯系點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二)聯系部門分別確定1名單位負責人和聯絡員,具體負責定點聯系工作,定點聯系工作至少每月開展1次。
(三)定點聯系單位和相關人員督促、協調、指導聯系點工作不力,造成道路交通安全漏管失控、秩序混亂,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追責。
三、宣傳教育制度。
(一)各區縣、鄉鎮負責本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鄉鎮交管辦具體抓,并確定1名以上宣傳員,具體組織開展宣傳教育工作,經常性深入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學校、村組、社區和貨運源頭、場站等重點場所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區縣安監、公安交-警部門結合各自職責,加強業務指導。
(二)鄉、鎮交管辦要完善交通安全學習制度,健全學習臺賬,每季度集中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政策和安全知識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小時;中小學生每學期不少于2個課時。
(三)要以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知識、綜合整治工作等為主要內容,通過廣播、電視,發放宣傳資料,設置宣傳欄,專項培訓等多種方式加強宣傳教育工作。
(四)鄉、鎮交管辦要組織開展轄區村(社區)、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村(社區)、交通安全學校創建活動。
(一)各區縣國省道、重點縣道及旅游線路沿線鄉、鎮要根據轄區實際,確定不少于2個重點村,其余鄉、鎮確定不少于1個重點村。各重點村要根據車輛、行人等交通情況,選擇重要路口或點位設立勸導點,每個勸導點要設立醒目標志標牌。
(二)重點村每個勸導點配備道路交通安全勸導員1-2人。勸導員實行聘用制,聘用合同存檔備查。
(三)要為道路交通安全勸導員落實必要的辦公室,配備必要的辦公用具和反光背心、口哨、臂章、記錄本等物品。
(四)勸導員要針對鄉鎮逢場天和節假日人流、車流量大的情況,重點突出農村客運超員,面包車非法營運,三輪車非法載人,電動車、摩托車無牌無證、不戴安全頭盔、超載,運輸型拖拉機超載、人貨混裝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予以勸導、糾正,并做好工作記錄。
(五)勸導員在道路上設點勸導、糾正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時,應堅持合法、公正、文明、規范、理性原則,著統一服裝和反光背心,佩戴規定的執勤裝備和統一制作的'工作證,并選擇安全可靠、道路寬闊、視線良好且不妨礙交通的合適地點,擺放必要的錐形筒和勸導標牌。
(六)轄區出現交通堵塞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勸導員要及時妥善處置,第一時間報告轄區公安交-警部門,并協助交通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現場,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處理善后賠償調解工作。
(七)鄉、鎮政府要強化勸導員管理,公安交警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和法律法規培訓學習,不斷增強勸導員的法律意識和勸導、糾正交通違法行為能力,嚴格規范執勤行為。
(八)勸導員要嚴守法律法規要求,嚴禁收取罰沒款。一經發現,從嚴懲處,構成違法犯罪的,堅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問責制度。
(一)各區縣、鄉鎮及相關部門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職不到位,工作不力,轄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管理混亂、漏管失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將按照《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川府發〔20xx〕20號)等相關規定由相關部門問責,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發生較大以上農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實行一票否決,同時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向市政府述職,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三
第一條 :為加強龍廣一中師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廣大師生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小學安全管理辦法》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校師生應當遵守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
第三條: 校長為學校學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校(園)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學生出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學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學活動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班主任老師、科任老師是具體責任人。學校要動員全體教職員工,將責任落實到人,齊抓共管,把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條: 我校本著“教育在先,預防在前”的原則,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教育,努力增強全體師生安全第一的意識,提高全體師生的安全素質。加強對學生的常規訓練,努力提高他們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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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才能上、下車;上、下車時不能使用跳躍動作,要當心被車門掛住衣服或書包;乘車時身體的任何部位都不能伸出車窗外,不能向車窗外扔東西等。對騎自行車學生的教育: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只能在非機動車車道上騎車,不得在機動車道上騎車;不要闖紅燈;不要幾個人并排騎行;自行車不準搭人等。對步行的學生,要教育和提示他們特別注意經過十字路口和橫穿道路時的交通情況。
第六條: 龍廣一中應通過家長會等形式,對學生家長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家長的安全責任意識,杜絕學生家長使用或租用“三無”車輛或沒有接送資質的車輛接送學生,形成學校、家庭和社會共同預防學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發生的聯動機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條: 嚴禁龍廣一中組織學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進行集體跑步等體育活動。因體育場地欠缺,無法組織學生在安全場所內進行相關活動的,龍廣一中應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按規定建設體育場地。
第八條 :對于乘坐校車上、下學的,龍廣一中應嚴格按照《龍廣一中學生接送車輛管理辦法》、《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對于自行上、下學或家長自己接送學生的,以及有特殊情況和特殊路線的學生,龍廣一中必須與學生家長簽訂安全協議書,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第九條 :公路沿線的學生,要專門對學生進行教育,促使學生上、下學必須走人行道,確保學生在公路上行走安全。
第十條: 龍廣一中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告知學生家長禁止未滿12周歲的學生乘坐摩托車或騎自行車上、下學。發現學生有上述行為后,龍廣一中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該行為,并告知家長。
第十一條: 堅決杜絕將校園、操場等出租用于停放社會車輛、從事其他非教學活動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學生安全的活動。
第十二條 :龍廣一中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事先與公安交-警部門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實。
第十三條 :龍廣一中應當按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定,積極主動與交通、公安部門聯系,落實保障學生道路交通安全的各項措施,在校園周邊創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環境。
第十四條: 龍廣一中集體組織用車時,無論時間長短、車輛多少,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縣教育局請示,獲準后方可組織實施。請示中應詳細說明本次活動的時間、地點(含行駛路線)、人數、組織方式、安全措施、安全預案和受委托旅行社名稱及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龍廣一中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
第四章 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 嚴格實行學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對措施落實、成效明顯的個人,將予以表彰;對責任心不強、工作不落實的,或因失職瀆職,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將按照《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發生學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時,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學校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并進行妥善處理。
龍廣一中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守則
1、堅持徒步上下學,不準在街道、公路上攔車、爬車、追車和強行搭車。
2、不滿12周歲的學生不準騎自行車。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未取得駕駛證的學生不許騎摩托車,不管步行或在公路街道上行走時,必須靠右行走或人行道上行走。
3、步行時,在橫穿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時,應注意來往車輛。在無來往車輛時,從人行橫道線內通過。
4、嚴禁在機動車臨近時橫穿公路。不準在有機動車通過的道路上做游戲。
5、在公路或其他道路上行走時,不準鉤肩搭背、三五成群并肩而行,不準邊走邊看書或邊玩耍。
6、前進途中,遇到路邊堆放障礙物時,要特別注意來往車輛,待無來往車輛通過時再通過,并且要靠安全一側。
龍廣一中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區教育局的相關要求,為了加強我校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促進學校的.文明建設,樹立全校師生員工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全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負責貫徹落實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負責制定實施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宣傳教育和檢查評比、獎懲等工作,并處理有關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二條 協助交-警部門維持校門口學生上學、放學時秩序,實行校門口、樓梯值班制度。聯系辦理一切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手續。積極完成上級交通安全部門布置的工作任務。
第三條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誰主管.誰負責,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交通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師生行走規定
(一)行人必須靠路邊行走。不得三人以上并行,妨礙交通。
(二)不準在校內外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和拋物擊車。
(三)行人須注意來往車輛,不準在道路上追逐打鬧。
(四)不準在校內外道路上進行各類體育活動或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五)不準在校內道路上學習騎車。
(六)不準在校內道路上扶身并行,騎車帶人。
(七)非機動車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不得亂停亂放妨礙交通。
第五條 校區內道路規定:
(一)不許在校內道路上堆放雜物,妨礙交通。
(二)在校內道路上施工,須先到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申報、登記、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單位要在施工路段設明顯標志,確保行人與車輛的安全,施工后要及時恢復原路面,保證原道路的暢通。
第六條 違章及事故處理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為依據。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分清責任,以責論處的原則。
第七條 學校人員或機動車輛在校外發生交通事故后,除向出事地交-警部門報告外,同時應向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報告,并寫出事故情況報告。
第八條 對因違章造成交通事故者,根據交通法規予以處罰。觸犯刑法者將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學校每年對師生員工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一次評比。表彰獎勵在交通安全工作中表現突出的教職工和學生,并將評比結果報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及有關部門。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輛駕駛員、道路安全管理,預防各種交通事故發生,確保道路運輸安全暢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交通法規,結合三分局生產經營實際,規范交通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三分局所屬項目部施工生產使用各種道路機動車輛都應遵守本辦法。與三分局及所屬各單位(項目)簽訂施工分包合同的單位也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三分局所屬各項目部。
第二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 三分局安委會負責全分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領導和協調,分局質安部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設備物資部負責分局機動車輛的管理。
第五條 三分局所屬項目部的行政正職為各項目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副職對本項目部交通安全負領導管理責任。
第六條 所屬項目部機動車輛管理部門、作業隊、班組負責人,對所管轄的交通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主要職責為:
(一)建立健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運行、維修等管理規章制度規程。
(二)做好機動車輛日常安全檢查、維修、保養和運輸調配工作。
(三)組織駕駛員、維護管理人員開展日常和專項安全教育技術培訓活動。
(四)負責辦理機動車輛,駕駛員運輸行駛相關的證件審驗和各種規費等工作。
(五)發生場內外交通事故應及時報告,配合事故調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條 安全管理部門與工程部對各級的交通安全負監督管理責任。主要職責:
(一)執行國家有關交通安全法規和三分局規定、指令,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各種活動。
(二)組織專業人員對小車每周一次,其它機動車輛每月一次的安全技術狀況專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三)定期對機動車輛路檢,糾正違章、
(四)協助交-警部門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年度檢審工作。
(五)參加場內外交通事故調查,提出有關責任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對車輛行駛安全負直接責任。主要職責:
(一)遵章守紀,嚴格按崗位操作技術規程和交通法規駕駛車輛。
(二)愛護車輛,保持車輛良好安全技術狀況和車容車貌。
(三)做好出車前安全檢查和收車后的保養工作。
(四)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積極參加交通安全活動,禮貌行車、禮貌待客。
(五)發生交通事故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搶救傷員,配合調查。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應遵守交通安全紀律,做到八不準,即不準酒后開車、私自出車、繞道行駛、無證駕駛、疲勞行車、駕駛室超座、穿拖鞋或打赤腳駕駛、私自將車輛交他人駕駛。
第十條 車輛調度人員應合理安排車輛和駕駛員,不合格的“病”車不準派出。
第十一條 維修人員應對車輛的維護保養,安全性能直接負責。
第十二條 職工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和工程項目交通安全規定,各行其道,不準強行搭車、爬車、跳車,強行橫穿公路。無證人員不得駕駛車輛和其它移動設備。
為加強村民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遏制場鎮逢場天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高發的勢頭,消除交通安全隱患,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發生,根據開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開江府辦發〔2011〕33號)等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轄區逢場日,交管辦交通管-理-員應參與趕場。
二、趕場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通過擺放交通安全宣傳展板、播放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光盤、散發交通安全宣傳資料等形式,開展街頭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2、查糾三輪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等非客運車輛違法載人;查糾摩托車、載客車載人超員;查糾無證駕車、酒后駕車、無牌無證車、報廢車、拼裝車上路行駛和車輛亂停放。
3、配合公安交-警部門查處各類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四、趕場過程中要敢于管事,善于管事,發現交通違法行為要及時制止、收集違法證據、糾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后方可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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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遇到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故意阻撓管理的行為、處置難度大的交通違法行為、安全隱患突出的情況,要及時與轄區公安派出所和公安交-警隊聯系,請求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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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加強公司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內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產區、生活區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司員工、外來施工人員與外包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財產安全和其它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3.1.1 機動車輛駕駛員至少應有3年專職駕駛經驗,且3年內無交通責任事故記錄,經人力資源部考核錄用后,需在公司備案,嚴禁部門私自聘用專職駕駛員行為。
3.1.2 駕駛員在駕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服從公安交-警、運管稽征部門的管理。
3.1.3 駕駛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時參加安全學習。
3.1.4 駕駛員在出車前應保持充足睡眠,嚴禁疲勞駕駛。
3.1.5 任何人不得強迫駕駛員違法、違章駕車;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嚴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3.1.6 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水箱、潤滑系統、制動系統以及輪胎等進行例
行安全檢查,在出車途中,應確保與有關人員保持通訊聯系,及時反饋行車安全情況,遇到突發事件及時報告。
3.1.7 機動車輛使用前,必須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3.1.8 車輛狀況、各項安全技術性能必須保持完好。并按規定進行年檢,合格后使用,不得開“病車”上路。
3.1.9 車輛裝載的貨物必須綁扎牢固,嚴禁人、貨混裝。
3.1.10 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辦理準運證,采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3.1.11 車輛在工地和廠區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志要求行駛。
3.1.12 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嚴禁隨意停放。
3.1.13 車輛修復后需試車時,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正式駕駛員在規定路段試車。
3.1.14 車輛管理部門應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學習,并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3.1.15 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嚴禁將報廢車輛在施工現場使用。購置新車,嚴格把好質量關。
3.1.16 車輛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車輛出勤的審批管理,作好出車登記,嚴禁公車私用。派車時要科學調度車輛,合理安排工作量,嚴格控制惡劣天氣條件下的車輛出行安排。
3.2 廠內交通安全管理
3.2.1 廠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培訓且考核、
考試合格,領取廠內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準駕駛或操作。
3.2.2 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作業時應攜帶特種作業資格證,必須戴好安全帽,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設備。
b) 駕駛室內不得超額載人。
c) 嚴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吸煙、嚼檳榔、攀談或進行其它有礙安全的活動。
d) 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駕駛或操作。
e) 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離開本職工作時間超過6個月,但未滿1年的,需繼續擔任駕駛工作時,應按規定重新復試。如超過1年的,應重新參加考核。
3.2.3 廠內機動車應按特種設備有關規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3.2.4 公司區內機動車的行駛速度:大小客車、大小貨車摩托車和拖拉機為10km/h,各種車輛出公司大門、倒車及出入廠區、廠房時不超過5km/h,有其它規定的,按規定行駛。
3.2.5 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應建立廠內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維修使用及事故記錄;定期開展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3.2.6 公司內機動車行駛嚴禁超車,倒車時,駕駛員 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后進行指揮。
3.3 交通事故管理
3.3.1 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后應按規定立即報告本部門領導和應急領導小組成員,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違規、私自處理。
3.3.2 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領導小組成員按未遂
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涉及人員傷亡時,按工傷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3.3.3 發生交通事故,不論事故大小,都應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部門領導報告,并及時報告公司應急領導小組。
3.3.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依據進行調解,無法調解時,由事故單位提出申請,將相關資料移交法務部進入司法處理程序。事故結案后,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公司安全管理辦公室上報《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失調解書》以及保險理賠等資料。
3.3.4 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法務部、人力資源部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3.3.5 發生機動車輛事故后,必須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3.4 安全獎勵
3.4.1 專職駕駛員工作表現突出,年度內未發生大小事故,且無嚴重違章行為記錄的,則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a) 安全行車達到10萬公里以上(含10萬公里),給予2000元的獎勵;
c) 安全行車2萬公里以上,不足5萬公里的,給予專職駕駛員500元的獎勵;
3.4.2 交通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總結評比中被評為交通安全先進單位的三級機構,給予2000元的獎勵。
3.5 違章處罰
3.5.1 駕駛員在駕車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
分或罰款的,每扣1分,罰款100元。
3.5.2 未按規定或限速標志要求行駛,超速行車,每次罰款200元。
3.5.3 超載行車或廠內機動車輛違章載人,每人次罰款200元。
3.5.4 車輛未按規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或停車場所,每次罰款200元。
3.5.5 部門負責人明知司機開車前有飲酒行為,仍安排其開車或駕駛員在工作時間飲酒,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未及時制止的,每次對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罰款200元。
3.5.6 駕駛員酒后駕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核實后,罰款500元,同時對部門負責人處以罰款200元。
3.5.7 車輛管理部門(三級機構)未按規定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的,每少一次罰款100元以上。
3.6 交通責任事故處理
3.6.1 駕駛員負全部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20%,并罰款500元。
3.6.2 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5%,并罰款400元。
3.6.3 駕駛員負同等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0%,并罰款300元。
3.6.4 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5%,并罰款200元。
3.6.5 交通事故處罰最多不超過3000元。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超過3000元時,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元罰款,并解除勞動合同。
3.6.6 對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交通責任事故,造成累計保險公司理賠之外經濟損失達1 萬元以上的專職駕駛員, 取消駕駛資格和解除勞動合同。
3.7 檢查、評價與反饋
3.7.1 制度執行人應經常檢查本部門本標準的執行情況的規范性,每半年填寫一次評價表(附錄1),報制度負責人進行評價。
3.7.2 制度負責人根據反饋情況對各部門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并決定是否升級。制度執行人須確保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訂版本。
我校地處撒張公路沿線,校門口出入公路岔路口處視線不開闊,學校生源村寨都處于公路沿線,上下學都必須在公路上行走,道路交通安全尤為突出,為了確保師生出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門口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由學校領導負責。
2、學生上下學以安全小隊的方式出行。
3、安全小隊以村為單位:上下小龍井為一個安全小隊,其他各村組分別為一個安全小隊。
4、安全小隊上下學出行期間必須列隊行走于公路右邊。
5、每個安全小隊有負責教師選出一名安全小隊長和一名副隊長,安全小隊長在出行時必須佩帶安全小隊長標志,負責隊伍行走過程中紀律和安全;副隊長執安全隊旗行以隊伍最前。
6、學生在出行路途中必須遵守規矩,行于隊伍中,不得推搡擁擠打鬧,否則于違紀處理,處理由班主任承擔,每人次按0.01分計扣。
7、安全小隊由專人負責:
老泥溝村安全小隊:郭洪云負責每周一三及單周五,陳曉春負責每周二四及雙周五;
董家塘村安全小隊:羅興泉負責每周一三及單周五,負責每周二四及雙周五;
郭家屯村安全小隊:王吉生負責每周一三及單周五,負責每周二四及雙周五;
大龍井村安全小隊:趙建書負責每周一三及單周五,趙建昌負責每周二四及雙周五;
寺灣村安全小隊:李玉仙負責每周一三及單周五,范所鳳負責每周二四及雙周五;
小龍井村一年級安全小隊:黃奕負責;
小龍井村二至六年級:值周教師負責;
8、放學后教師不得隨意留學生在校,否則學生回家路途交通安全由該教師自己負責。
馬龍縣小龍井小學
二00八年十月六日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四
為了規范廠區車輛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確保我廠生產經營、物料運輸、辦公活動的有序進行,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承擔燒結廠區域內生產經營、物料運輸、辦公活動的昌龍公司、外協工隊、個人機動車輛。
3.職責。
3.1生產控制中心外圍保障組負責廠區生產經營、物料運輸車輛交通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每月組織進行車容車貌、運輸拋灑、車輛安全性能、廠區道路限速等車輛交通安全工作檢查,并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及考核。
3.2綜合科負責外協工隊和辦公活動涉及的個人機動車輛檢驗及駕駛人員安全資質的審核把關工作。
3.3安環科每月組織一次廠區車輛交通安全的監督檢查,并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及考核。
4.1廠內機動車輛特種車輛(叉車、吊車、挖掘機、鏟車、牽引車等)車況要保持良好,由生產控制中心外圍保障組按《廠區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4.2機動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防拋灑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4.3機動車輛進行危險化學品(氧氣瓶、乙炔瓶)運輸時,應到安環科辦理《危險化學品準運證》,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備應急處理器材。
4.4廠內機動車輛要建立機動車輛和特種車輛保養維修制度,定期進行小修、中修,實行三級保養,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車輛,不得使用。
5.1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專門培訓,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檢審,發給駕駛執照方可駕駛。
5.2駕駛員駕駛車輛時,應精力集中,嚴禁違章作業,行車進入廠區內嚴禁吸煙。
5.3無阻火器車輛不準駛入禁火區。
5.4各類車輛必須按照廠區內劃分的交通標線和交通標志的指示行駛,在無劃分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廠區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輛在中間行駛,行人靠右邊通行。機動車輛行駛時遇有行人橫過車道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未經許可,機動車輛嚴禁進入生產裝置區和其他設有“禁止車輛駛入”標志的地段。
5.5廠內機動車輛應按規定的工作路線行駛。
5.6進入廠區的車輛應按規定在指定地點依次停放,車輛停放不能影響廠區交通安全。嚴禁在道口、轉彎處、生產裝置區、廠大門周圍50米內,作業區、庫房進出口周圍10米內,以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禁止停車的地帶停放車輛。
5.7車輛通過道口、拐彎時,應顯示信號,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減速或停車,注意觀察。
5.8各種車輛均按規定乘人,凡無副駕駛員座位的車輛禁止攜帶人員行駛。
5.9嚴禁無證開車和無令開車(調度令);嚴禁酒后開車;嚴禁超速開車;嚴禁空擋溜車;嚴禁設備帶病運行;嚴禁人貨混載行車;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重)裝載行車。
6.個人機動車輛、行人。
6.1個人機動車輛無廠內通行證、未經許可禁止進入廠區道路行駛。
6.2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不準牽引其它非機動車輛或被機動車輛牽引,轉彎前必須慢行,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自行車不準載人。
6.3廠內行人必須走人行道,或靠路右邊行走,不準突然橫穿馬路。因工作需要確需進入料場的工作人員,必須在料管工的指引下安全通行。
7.廠區道路。
7.1廠區主要通道要設立明顯的交通標志、標線,設有足夠的照明路燈。路側要設下水道(明溝應加蓋),并定期疏通。嚴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堿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清除。7.2廠區交通限速為30公里/小時,叉車、鏟車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彎路、道口、進出庫房的車輛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消防車、救護車及工程搶險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不受時速限制)。7.3廠區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廠區植樹、綠化和架空管道不應妨礙機動車輛正常通行。在廠區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設施和重要路段處應設置必要的反光鏡、限高標志、限速標志等交通安全設施或標志。7.4廠區道路實施養護、維修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廠區主要道路斷路施工,須按照《消防條例》道路管理規定執行。
7.5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設繩架,除征得生產控制中心同意外,還必須有明顯標志,夜間要有紅燈。對施工場地狹小、車輛行人來往頻繁的區域,應設臨時交通指揮。
7.6履帶車在廠區道路上行駛,必須鋪設軟墊;通過電纜溝、管道、鐵路和容易下陷的溝渠、橋梁,必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方可通行。
7.7嚴禁在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堆積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由于生產需要必須臨時占用時,須經公司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占用。并按占道要求采取交通安全措施和按期恢復道路通行。
7.8廠區規定的限制路和管制路應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
8.事故處理。
8.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科及事故單位安環科,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8.2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及其安環科主要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公安交通科做好事故原因和經過的調查,妥善處理有關善后工作。
8.3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交通科及單位安環科調查人員如實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真實情況。其他知情者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情況。
8.4公安交通科及單位安環科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8.5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為了規范廠區車輛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確保我廠生產經營、物料運輸的有序進行,制定本規定。
1、生產控制中心外圍保障組和各料管工負責物料運輸車輛交通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每天組織進行車容車貌、運輸拋灑、車輛安全性能、廠區道路限速等車輛交通安全工作檢查,并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或車輛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及考核。
2、安環科每天組織進行道路、料場車輛交通安全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立即糾正并執行責任追究考核,并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或車輛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及考核。
3、機動車和特種車(叉車、鏟車)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防拋灑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4、機動車和特種車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車輛,不得使用。
5、機動車和特種車應按規定在指定地點依次停放,嚴禁在道口、轉彎處、原料垛上以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禁止停車的地帶停放車輛,車輛停放不能影響交通安全。
6、機動車和特種車行駛時遇有行人橫過車道或料場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車輛通過道口、拐彎時,應顯示信號,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7、車輛駕駛員必須持證上崗,駕駛車輛時,應精力集中,嚴禁酒后開車;嚴禁超速開車;嚴禁空擋溜車;嚴禁設備帶病運行;嚴禁人貨混載行車;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重)裝載行車或其他違章作業行為。
8、特種車在料場區域作業,料管工必須在現場指揮,若發現有人進入工作區域必須及時勸阻。凡因工作需要確需進入料場的工作人員,必須在料管工的指引下安全通行。
9、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原料場區域。
10、發生交通事故或車輛傷害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派出所交通科及事故單位安環科;過往行人和料管工應當予以協助。
1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及其安環科主要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派出所交通科做好事故原因和經過的調查,妥善處理有關善后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縣教育局的相關要求,為了加強我校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促進學校的文明建設,樹立全校師生員工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全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負責貫徹落實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負責制定實施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宣傳教育和檢查評比、獎懲等工作,并處理有關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二條? 協助交-警部門維持校門口學生上學、放學時秩序,實行校門口、樓梯值班制度。聯系辦理一切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手續。積極完成上級交通安全部門布置的工作任務。
第三條?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誰主管.誰負責,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交通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師生行走規定
(一)行人必須靠路邊行走。不得三人以上并行,妨礙交通。
(二)不準在校內外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和拋物擊車。
(三)行人須注意來往車輛,不準在道路上追逐打鬧。
(四)不準在校內外道路上進行各類體育活動或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五)不準在校內道路上學習騎車。
(六)不準在校內道路上扶身并行,騎車帶人。
(七)非機動車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不得亂停亂放妨礙交通。
第五條? 校區內道路規定:
(一)不許在校內道路上堆放雜物,妨礙交通。
(二)在校內道路上施工,須先到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申報、登記、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單位要在施工路段設明顯標志,確保行人與車輛的安全,施工后要及時恢復原路面,保證原道路的暢通。
第六條? 違章及事故處理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為依據。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分清責任,以責論處的原則。
第七條? 學校人員或機動車輛在校外發生交通事故后,除向出事地交-警部門報告外,同時應向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報告,并寫出事故情況報告。
第八條? 對因違章造成交通事故者,根據交通法規予以處罰。觸犯刑法者將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學校每年對師生員工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一次評比。表彰獎勵在交通安全工作中表現突出的教職工和學生,并將評比結果報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及有關部門。
一、要進一步強化學生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學校要通過多種形式,定期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每周不少于1次,增強師生安全意識,讓學生詳細了解交通規則。
二、嚴格落實學校路口安全值勤制度。學校要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并嚴格執行學校門口及主要交通路口值班制度,要明確職責,安排好人員,實行無縫隙管理,在學生上學和放學的集中時間,必須有師生佩戴袖章值勤,疏導交通,監督學生按交通規則行走,并做好值班記錄。
三、學校要建立并落實學生上學、放學主要路段巡查制度。成立學校道路巡查小組,由分管領導帶隊,定崗、定人、定責任段,在距學校門口50米路段內實行學校學校責任管理,安排專人在學生上學、放學高峰期,對學生在路上的交通規則遵守情況進行巡查,對違紀學生及時制止,盡心批評教育,做好相應記錄。
四、學校要把路口值勤情況,路段巡查情況納入學校全員管理,列入對學生、班級及教師的目標考核。
五、在學校門口和學生比較集中的交通路口設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機動車輛注意減速慢行,嚴禁機動車輛隨意出入校園。
六、教職工,學生騎自行車要做到八不準:不準“飚車”、“飛車”;不準多車并行;不準勾肩搭背;不準撒把騎車;不準倒騎車;不準在公路上賽車;不準騎車帶人;不準在公路上停車玩耍。
七、監督學生不乘坐不合格車輛和無合格手續車輛。校園內嚴禁打鬧、追跑,嚴禁攀爬、圍追車輛。
八、?學生發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應立即送醫院及時搶救,并責任落實到人。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六
為加強人民群眾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減少交通違法行為高發的勢頭,消除交通安全隱患,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發生,根據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轄區逢場日,交管辦交通管-理-員應參與趕場。
二、趕場日交管辦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通過擺放交通安全宣傳展板、播放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光盤、散發交通安全宣傳資料等形式,開展街頭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2、查糾三輪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等非客運車輛違法載人;查糾摩托車、載客車載人超員;查糾無證駕車、酒后駕車、無牌無證車、報廢車、拼裝車上路行駛和車輛亂停放。
3、配合公安交-警(派出所)部門查處各類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三、趕場時間為逢場日8:00—13:00。
四、趕場過程中要敢于管事,善于管事,發現交通違法行為要及時制止,收集違法證據,糾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后方可放行。
五、遇到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故意阻撓管理的行為、處置難度大的交通違法行為、安全隱患突出的情況,要及時與轄區派出所和縣公安交-警部門聯系,并協助公安交-警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為深入推進全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長效機制,特制訂如下制度。
一、聯席會議制度
(一)各區縣、鄉鎮政府要建立本級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政府分管領導為召集人,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機)、安監、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宣傳等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負責協調處理本轄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相關工作。
(二)原則上各區縣每季度召開1次,鄉鎮每月召開1次,必要時適時召開;落實相關法律政策,處理轄區重要問題,并形成會議紀要。
二、定點聯系制度
(一)建立各區、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定點聯系鄉、鎮交管辦,鄉、鎮政府相關部門定點聯系村、社區制度,參與、督促、指導、協調聯系點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二)聯系部門分別確定1名單位負責人和聯絡員,具體負責定點聯系工作,定點聯系工作至少每月開展1次。
(三)定點聯系單位和相關人員督促、協調、指導聯系點工作不力,造成道路交通安全漏管失控、秩序混亂,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追責。
三、宣傳教育制度
(一)各區縣、鄉鎮負責本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鄉鎮交管辦具體抓,并確定1名以上宣傳員,具體組織開展宣傳教育工作,經常性深入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學校、村組、社區和貨運源頭、場站等重點場所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區縣安監、公安交-警部門結合各自職責,加強業務指導。
(二)鄉、鎮交管辦要完善交通安全學習制度,健全學習臺賬,每季度集中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政策和安全知識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小時;中小學生每學期不少于2個課時。
(三)要以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知識、綜合整治工作等為主要內容,通過廣播、電視,發放宣傳資料,設置宣傳欄,專項培訓等多種方式加強宣傳教育工作。
(四)鄉、鎮交管辦要組織開展轄區村(社區)、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村(社區)、交通安全學校創建活動。
四、勸導管理制度
(一)各區縣國省道、重點縣道及旅游線路沿線鄉、鎮要根據轄區實際,確定不少于2個重點村,其余鄉、鎮確定不少于1個重點村。各重點村要根據車輛、行人等交通情況,選擇重要路口或點位設立勸導點,每個勸導點要設立醒目標志標牌。
(二)重點村每個勸導點配備道路交通安全勸導員1-2人。勸導員實行聘用制,聘用合同存檔備查。
(三)要為道路交通安全勸導員落實必要的辦公室,配備必要的辦公用具和反光背心、口哨、臂章、記錄本等物品。
(四)勸導員要針對鄉鎮逢場天和節假日人流、車流量大的情況,重點突出農村客運超員,面包車非法營運,三輪車非法載人,電動車、摩托車無牌無證、不戴安全頭盔、超載,運輸型拖拉機超載、人貨混裝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予以勸導、糾正,并做好工作記錄。
(五)勸導員在道路上設點勸導、糾正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時,應堅持合法、公正、文明、規范、理性原則,著統一服裝和反光背心,佩戴規定的執勤裝備和統一制作的工作證,并選擇安全可靠、道路寬闊、視線良好且不妨礙交通的.合適地點,擺放必要的錐形筒和勸導標牌。
(六)轄區出現交通堵塞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勸導員要及時妥善處置,第一時間報告轄區公安交-警部門,并協助交通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現場,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處理善后賠償調解工作。
(七)鄉、鎮政府要強化勸導員管理,公安交-警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和法律法規培訓學習,不斷增強勸導員的法律意識和勸導、糾正交通違法行為能力,嚴格規范執勤行為。
(八)勸導員要嚴守法律法規要求,嚴禁收取罰沒款。一經發現,從嚴懲處,構成違法犯罪的,堅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問責制度
(一)各區縣、鄉鎮及相關部門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職不到位,工作不力,轄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管理混亂、漏管失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將按照《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川府發〔2015〕20號)等相關規定由相關部門問責,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發生較大以上農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實行一票否決,同時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向市政府述職,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七
為了規范廠區車輛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確保我廠生產經營、物料運輸、辦公活動的有序進行,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承擔燒結廠區域內生產經營、物料運輸、辦公活動的昌龍公司、外協工隊、個人機動車輛。
3.職責
3.1生產控制中心外圍保障組負責廠區生產經營、物料運輸車輛交通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每月組織進行車容車貌、運輸拋灑、車輛安全性能、廠區道路限速等車輛交通安全工作檢查,并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及考核。
3.2綜合科負責外協工隊和辦公活動涉及的個人機動車輛檢驗及駕駛人員安全資質的審核把關工作。
3.3安環科每月組織一次廠區車輛交通安全的監督檢查,并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及考核。
4.廠區機動車安全管理規定
4.1廠內機動車輛特種車輛(叉車、吊車、挖掘機、鏟車、牽引車等)車況要保持良好,由生產控制中心外圍保障組按《廠區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4.2機動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防拋灑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4.3機動車輛進行危險化學品(氧氣瓶、乙炔瓶)運輸時,應到安環科辦理《危險化學品準運證》,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備應急處理器材。
4.4廠內機動車輛要建立機動車輛和特種車輛保養維修制度,定期進行小修、中修,實行三級保養,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車輛,不得使用。
5.駕駛員安全管理規定
5.1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專門培訓,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檢審,發給駕駛執照方可駕駛。
5.2駕駛員駕駛車輛時,應精力集中,嚴禁違章作業,行車進入廠區內嚴禁吸煙。
5.3無阻火器車輛不準駛入禁火區。
5.4各類車輛必須按照廠區內劃分的交通標線和交通標志的指示行駛,在無劃分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廠區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輛在中間行駛,行人靠右邊通行。機動車輛行駛時遇有行人橫過車道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未經許可,機動車輛嚴禁進入生產裝置區和其他設有“禁止車輛駛入”標志的地段。
5.5廠內機動車輛應按規定的.工作路線行駛。
5.6進入廠區的車輛應按規定在指定地點依次停放,車輛停放不能影響廠區交通安全。嚴禁在道口、轉彎處、生產裝置區、廠大門周圍50米內,作業區、庫房進出口周圍10米內,以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禁止停車的地帶停放車輛。
5.7車輛通過道口、拐彎時,應顯示信號,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減速或停車,注意觀察。
5.8各種車輛均按規定乘人,凡無副駕駛員座位的車輛禁止攜帶人員行駛。
5.9嚴禁無證開車和無令開車(調度令);嚴禁酒后開車;嚴禁超速開車;嚴禁空擋溜車;嚴禁設備帶病運行;嚴禁人貨混載行車;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重)裝載行車。
6.個人機動車輛、行人
6.1個人機動車輛無廠內通行證、未經許可禁止進入廠區道路行駛。
6.2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不準牽引其它非機動車輛或被機動車輛牽引,轉彎前必須慢行,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自行車不準載人。
6.3廠內行人必須走人行道,或靠路右邊行走,不準突然橫穿馬路。因工作需要確需進入料場的工作人員,必須在料管工的指引下安全通行。
7.廠區道路
7.1廠區主要通道要設立明顯的交通標志、標線,設有足夠的照明路燈。路側要設下水道(明溝應加蓋),并定期疏通。嚴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堿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清除。7.2廠區交通限速為30公里/小時,叉車、鏟車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彎路、道口、進出庫房的車輛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消防車、救護車及工程搶險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不受時速限制)。7.3廠區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廠區植樹、綠化和架空管道不應妨礙機動車輛正常通行。在廠區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設施和重要路段處應設置必要的反光鏡、限高標志、限速標志等交通安全設施或標志。7.4廠區道路實施養護、維修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廠區主要道路斷路施工,須按照《消防條例》道路管理規定執行。
7.5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設繩架,除征得生產控制中心同意外,還必須有明顯標志,夜間要有紅燈。對施工場地狹小、車輛行人來往頻繁的區域,應設臨時交通指揮。
7.6履帶車在廠區道路上行駛,必須鋪設軟墊;通過電纜溝、管道、鐵路和容易下陷的溝渠、橋梁,必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方可通行。
7.7嚴禁在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堆積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由于生產需要必須臨時占用時,須經公司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占用。并按占道要求采取交通安全措施和按期恢復道路通行。
7.8廠區規定的限制路和管制路應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
8.事故處理
8.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科及事故單位安環科,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8.2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及其安環科主要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公安交通科做好事故原因和經過的調查,妥善處理有關善后工作。
8.3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交通科及單位安環科調查人員如實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真實情況。其他知情者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情況。
8.4公安交通科及單位安環科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8.5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廠區、原料場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規范廠區車輛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確保我廠生產經營、物料運輸的有序進行,制定本規定。
1、生產控制中心外圍保障組和各料管工負責物料運輸車輛交通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每天組織進行車容車貌、運輸拋灑、車輛安全性能、廠區道路限速等車輛交通安全工作檢查,并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或車輛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及考核。
2、安環科每天組織進行道路、料場車輛交通安全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立即糾正并執行責任追究考核,并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或車輛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及考核。
3、機動車和特種車(叉車、鏟車)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防拋灑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4、機動車和特種車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車輛,不得使用。
5、機動車和特種車應按規定在指定地點依次停放,嚴禁在道口、轉彎處、原料垛上以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禁止停車的地帶停放車輛,車輛停放不能影響交通安全。
6、機動車和特種車行駛時遇有行人橫過車道或料場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車輛通過道口、拐彎時,應顯示信號,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7、車輛駕駛員必須持證上崗,駕駛車輛時,應精力集中,嚴禁酒后開車;嚴禁超速開車;嚴禁空擋溜車;嚴禁設備帶病運行;嚴禁人貨混載行車;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重)裝載行車或其他違章作業行為。
8、特種車在料場區域作業,料管工必須在現場指揮,若發現有人進入工作區域必須及時勸阻。凡因工作需要確需進入料場的工作人員,必須在料管工的指引下安全通行。
9、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原料場區域。
10、發生交通事故或車輛傷害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派出所交通科及事故單位安環科;過往行人和料管工應當予以協助。
1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及其安環科主要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派出所交通科做好事故原因和經過的調查,妥善處理有關善后工作。
(一)公司各級領導、員工、外單位入公司車輛都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公安安全交通部門和本公司制定的有關規定。
(二)駕駛員應精力集中,嚴禁違章駕駛。
(三)機動車輛,未經批準不準在生產區內隨意行駛。
(四)公司內行車速度不大于4公里/小時,轉彎應減速鳴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五)公司內道路不得任意堆放物件,要保持暢通。機動輛停放時禁止占用消防車通道。
(六)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要分開停放,載貨車輛要與非載貨車輛分開停放,危險品貨車要與非危險品貨車分開停放。
(七)生產區內不準隨意停放單車、摩托車,門衛有權檢查進出車輛。
(八)公司內的一切交通標志和安全設施,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搬動。
(九)汽車裝載運輸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若為特殊情況,應先報有關部門聯系,采取措施,方可行駛。
(十)嚴禁在生產區內進行機動車輛維修和調試。
(十一)公司內交通安全由公司保安部門管理檢查。
另外,在加強安全管理制度的同時,還可以加大宣傳力度,在廠區主要路口懸掛交通安全標語,以提高職工的交通安全意識。同時加強路查路檢,加大對交通違法違章的處罰力度,并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曝光等。這些工作的開展,可以進一步規范職工的交通行為,降低交通事故發生,在廠區營造一個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八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交通安全管理,維護農村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方便農村群眾出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雅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落實“黨委領導,政府主責,各司其職,部門聯動,群眾參與”的管理機制。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農村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三條 雅安市境內涉及農村道路交通活動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轄區內的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妨礙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職責
第六條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縣(區)長為具體責任人;鄉(鎮)人民政 府負責本鄉(鎮)轄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鄉(鎮)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副鄉(鎮)長為第二責任人,具體工作由鄉(鎮)安全生產辦公室組織實施。公安、 交通、農業(農機)、安監等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實施委托執法,確保農村道路交通安全。
第七條 明確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合作,全力抓好農村交通安全。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管規范化建設的通知》(川辦發〔2015〕7號)的規定,對鄉(鎮) 安全專管人員的編制、人員、經費進行逐鄉(鎮)核定落實到位。督促鄉(鎮)政府切實履行好本地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加強對農村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確定專人 負責,責任到人。要進一步加強安全文明示范鄉(鎮)和交通安全文明村(校、單位)的建設,不斷夯實工作基礎,并依托這些載體,把交通安全管理的措施落實到 轄區每個單位、崗位和從業人員。
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本轄區交通安全的綜合管理和督促檢查,切實做好轄區機動車及駕駛員基礎臺賬的建立,杜絕無牌無證車輛上路行 駛。經交通、公安交-警、農業(農機)等部門的委托或授權,負責轄區的農村客運發車站(點)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和開展轄區內農村道路安全巡查。
縣(區)公安機關負責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賦予的車輛牌證、駕駛證的核發及審驗和管理,指導各鄉(鎮)做好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礎工作,同時對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及時依法實施強制措施。
縣(區)交通部門負責農村客運發展規劃,合理安排運力,切實解決農民乘車難的問題,加強農村客運的管理;負責客運車輛技術管理;負責指導對縣(區)、 鄉、村道路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和安裝,對危橋險路隱患的整治;負責營運駕駛員的運輸知識培訓、考核、發放有關證件等工作。
縣(區)農業(農機)部門應加強對農村道路上行駛的農機車輛的安全監管,履行對拖拉機牌證及駕駛證的核發、審驗、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職能,杜絕給未進公告目錄的拖拉機核發牌證。
第八條 由鄉(鎮)人民政府牽頭,鄉(鎮)安全生產辦公室具體實施對轄區內的農村道路進行日常巡查和路面管控,查處并糾正農用車、拖拉機、摩托車(兩輪、三輪摩托 車)、貨運汽車、自用車等車輛從事非法客運、超速、超載及其它違法違規行為,規范農村短途客運市場。鄉(鎮)人民政府要定期召集所轄部門召開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工作會,總結、安排、部署轄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要指導各村(社)組建立健全機動車安全聯組和駕駛員安全協會,確保有效開展工 作。
第三章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第九條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管規范化建設的通知》(川辦發〔2015〕7號)的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設立安全生產委 員會,由鄉(鎮)長擔任主任,分管副鄉(鎮)長為副主任,相關所、室負責人為成員。安委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本鄉(鎮)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本鄉(鎮) 所屬的公安派出所負責交通安全的民-警、農機(農業)、安監等人員全數作為安辦工作專兼職人員。在專兼職人員中安排不少于2人負責交通安全管理,并由公安機 關聘為協警人員。
把道路交通等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村民自治,制訂文明公約。各村確定一名安全協管員,縣(區)財政出資發放工作補貼,負責轄區內道路交通等安全信息收集、報告,協助管理處置道路交通等安全及突發事件。
第十條 鄉(鎮)安全生產辦公室的工作經費統一納入縣(區)鄉(鎮)財政預算。縣(區)財政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每人每年不少于1萬元預算鄉(鎮)安全生產辦公室工 作經費;按專職人員每月300元預算鄉(鎮)安監人員安全檢查防護補助;按實際需要聘用安全協管員,其補助經費按每月100-150元納入財政專項資金安 排。鄉(鎮)安全生產辦公室應有獨立的辦公場所,配備必備的辦公、通訊等設備。
鄉(鎮)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裝備和設備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統一通過縣(區)政府財政預算,統一采購,統一配備工作用車、通訊工具、服裝等。
第十一條 公安、交通等部門可以制作統一的委托書,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對下列違法違章行為予以檢查和糾正,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委托權限依法處理。
(一)客運車輛、自用載人車輛超載;
(二)農用車、拖拉機、摩托車(兩輪、三輪摩托)、貨車等從事非法載客,無證駕駛;
(三)拼裝車、報廢車、“三無”車違章上路行駛;
(四)農用車、拖拉機、摩托車(兩輪、三輪摩托)、貨車上路超速行駛、違法載人等;
(五)違法占道。
接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要在委托權限范圍內,協助委托部門管理本轄區內的交通安全工作,組織村民、交通參與者及交通違法人員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 規教育和學習,制止并糾正交通違法行為,維護好交通秩序。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的執法行為應當負責監督、指導,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相 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把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對縣(區)、鄉(鎮)政府領導班子年度績效考核內容。把農村道路安全設施完善任務作為民生目標納入對各縣(區)政府的考 核。市政府重點考核縣(區)政府落實鄉(鎮)安全生產辦公室機構、人員、經費、裝備的情況,開展農村道路隱患排查的情況,農村道路安全設施完善任務完成情 況等。
市安辦、市政府目標督查辦公室牽頭,每年不定期對縣(區)、鄉(鎮)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
第四章 農村道路安全
第十三條 農村道路應具備和保持車輛安全通行的必備條件,其維護保養及交通標志標線設置和交通安全隱患整治應制度化,實行縣道縣(區)管、鄉道鄉(鎮)管、村道村管。
政府對籌資、投資參與農村道路的改、擴建應予以大力支持。
交通、農業(農機)部門應當加大農村道路投資,加強對農村機耕道建設的規劃、施工、維護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積極幫助農村加快道路建設。
第十四條 新、改、擴建農村公路,道路建設與安全設施必須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同步開展安全設施設計、落實安全設施投入資金的農村道路,不得新、改、擴建。安全設施投入資金,市、縣(區)財政給予配套補助解決。
凡已投入使用的農村道路必須在2015年以前設置和完善交通標志、標牌及其它交通安全設施??h(區)政府要制訂完善農村道路安全設施規劃,作為公共安全基礎設施投入項目,逐年在財政預算中落實配套資金。
第十五條 對路況惡化等不適宜車輛繼續通行的路段,公安、交通和鄉(鎮)管理部門應及時報告當地縣(區)政府采取措施,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維修,排除隱患。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公路主管部門批準,不準占用農村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進行集市貿易和其它妨礙交通安全的活動。
第十七條 未經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農村道路兩側一定范圍內進行爆破、采礦、施工作業;不準在農村道路上挖溝引水、打場曬糧、放養家畜、堆肥、傾倒廢棄物等。
第五章 農村客運安全
第十八條 發展農村客運,必須堅持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安全、經濟、便捷的交通運輸服務為前提,以滿足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出行需要為出發點。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本鄉 (鎮)實際,主動提出本鄉(鎮)開行客運線路可行性方案,經縣(區)公安、交通、安監等部門確認符合安全運行條件后,將具體開行線路、投放車輛數量、車 型、經營方式、安全保障制度等,報有關部門按其職責許可實施,并報相關市級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各縣(區)交通部門在新增農村短途客運線路時,要嚴把客運市場準入關,把安全生產條件作為線路審批的重要依據,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制。
第二十條 交通運管部門要加強發班管理,嚴禁晚上7時后至次日凌晨6時前安排客運班次,嚴厲查處不按核定線路運行的行為;公安交-警部門要加強路面監管、巡查,嚴厲打擊農村客運車輛夜間在三級(含三級)以下公路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縣(區)交通部門應根據各地農村道路狀況、客流分布、出行習慣、經濟條件等特點,在運力投放之前應認真調查、論證,投入數量要恰當,車輛檔次可根據農村經濟發展逐步提高。
第六章 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二條 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形式應多樣化,報刊、電視、廣播、會議、宣傳資料、宣傳車、標語、文藝節目、錄音錄像、創建交通安全村(校)等一切有利于提高廣大農村 群眾交通安全意識的方式均鼓勵采用。雅安日報社和市、縣(區)及鄉(鎮)電視廣播,要開辟農村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欄目,定期刊播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內容。
第二十三條 公安、交通、農業(農機)等部門除大力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外,應積極主動指導,并向媒體、鄉村、學校提供交通安全教育資料素材。
第二十四條 教育部門要抓好農村中小學校創建交通安全學校活動,把交通安全教育列入教學內容,經常開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及村組是農村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主體,要把交通安全教育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等內容寫入村規民約之中;要經常組織本轄區駕駛員、車主開展交 通安全教育學習;要在主要道路、學校、場鎮、車站、碼頭及人口密集場所開設張貼永久性宣傳標語牌、欄,努力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識。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由相關執法部門按照《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道路運輸條例》和《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指農村道路是指縣道、鄉道和通村通組道路。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兩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境內涉及農村道路交通活動的群眾、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村應當督促轄區內的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妨礙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職責?
第三章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糾正,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委托權限依法處理。?
(一)客運車輛、自用載人車輛超載;?
(二)農用車、拖拉機、摩托車(兩輪、三輪摩托)、貨車等從事非法載客,無證駕駛;?
(三)拼裝車、報廢車、“三無”車違章上路行駛; ??
(四)農用車、拖拉機、摩托車(兩輪、三輪摩托)、貨車上路超速行駛、違法載人等;?
(五)違法占道。?
第四章 農村道路安全?
第五章 農村客運安全?
第六章 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村道路是指縣道、鎮道和通村通組道路。?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兩年。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九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力度,深化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在全鎮各行政村設置道路交通安全員(以下簡稱交安員)。
第二條 交安員由村委會國家在編干部擔任,由各村報鎮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經縣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三條 交安員持統一的證件開展對本轄區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交安員在當地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下,配合本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實施本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鎮安全生產委員會道路交通安全交管站負責指導交安員的具體業務工作。
第二章 職責和權利
第六條 村級道路交通安全員在本轄區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對本轄區交通參與人進行道路交通有關法律、
法規和規章的宣傳教育。
(二)負責建立本轄區機動車及駕駛人的分類臺帳,對轉賣、購進的機動車輛以及新增駕駛人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三)發現本轄區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要立即糾正,并將其違法行為抄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農機安全監管部門。
(四)本轄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安員應及時報案,并立即組織施救、保護現場,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
(五)負責建立本轄區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網絡,明確職責,對機動車及駕駛人實施有效監督管理。
(六)負責對本轄區危險路段及事故多發段進行排查、統計、監控,并提出整改建議,報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整改。
(七)在路檢路查中糾正以及抄告相關部門的違法行為時,要做好詳細記錄,并對抄告違法行為處理情況進行跟蹤。
(八)交安員每月至少開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檢查,并對轄區內婚喪嫁娶所用車輛和趕場天及節假日進行打招呼,同時加大路檢路查力度。
(九)每月必須組織村、組召開例會,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分析解決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 村級道路交通安全員的權利:
(一)對本轄區需要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輛登記、
駕駛人審驗和機動車檢驗的當事人實施初審把關,并簽署意見,當事人方能到鎮級業務主管部門辦理上述相關業務。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的申請未履行上述手續的不得擅自辦理相關業務。
(二)鄉鎮人民政府每月的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應通知交安員參加,交安員在會上通報本轄區的交通安全動態,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議。
(三)受理抄告的部門未依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的,交安員有權向當地政府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反映。當地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要將調查處理情況反饋交安員。
第三章 責 任
第八條 村級道路交通安全員承擔下列責任:
(一)在工作中必須堅持原則,公平、公正、嚴格管理,不得徇私枉法、假公濟私、優親厚友。
(二)凡不認真履行職責,失管、失控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三)對造成重大事故等嚴重后果的,嚴格按照事故責任追究制的相關規定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責任。
第四章 考 核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交安員日常工作每月考核一次,并納入鎮人民政府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 鎮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不定期對交安員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發現不認真履行職責的。
第 1 次,責成當地政府督促整改;
第2次,鎮安全生產委員會對當地政府予以全鎮通報
批評;
第3次,取消當地政府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評優評先資
格。
第十一條 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的交安員,公務員年度考核為不稱職,并取消其交安員資格。
第十二條 對交安員考核的具體辦法由各鎮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獎 勵
第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將從安全生產工作經費中拿出一部分資金解決交安員用于交通安全工作所產生費用,同時,鎮安委辦和鎮人民政府對成績突出的交安員給予通報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交安員持有證件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制發。
第十五條 交安員使用的文書由縣道路交通安全專業辦公室和農機安全專業辦公室負責提供。
第十六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適時
予以補充和完善。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鎮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從行文之日起執行。原有的試行辦法(綏府辦發[2004]4號)
太白鎮人民政府 2011年元月7日
為加強村民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遏制場鎮逢場天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高發的勢頭,消除交通安全隱患,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發生,根據開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開江府辦發〔2011〕33號)等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轄區逢場日,交管辦交通管-理-員應參與趕場。
二、趕場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通過擺放交通安全宣傳展板、播放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光盤、散發交通安全宣傳資料等形式,開展街頭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2、查糾三輪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等非客運車輛違法載人;查糾摩托車、載客車載人超員;查糾無證駕車、酒后駕車、無牌無證車、報廢車、拼裝車上路行駛和車輛亂停放。
3、配合公安交-警部門查處各類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四、趕場過程中要敢于管事,善于管事,發現交通違法行為要及時制止、收集違法證據、糾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后方可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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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遇到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故意阻撓管理的行為、處置難度大的交通違法行為、安全隱患突出的情況,要及時與轄區公安派出所和公安交-警隊聯系,請求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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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十
一、學生上學、放學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二、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三、嚴格注意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服從交通指揮。
四、未滿十二歲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單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二輪、側三輪車摩托車后座不準附載不滿十二歲的兒童,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學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廣大學生、幼兒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幼兒園應當遵守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
第三條:校長、幼兒園園長為學校、幼兒園學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校(園)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學生出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學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學活動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班主任老師、科任老師是具體責任人。學校要動員全體教職員工,將責任落實到人,齊抓共管,把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四條:學校、幼兒園本著“教育在先,預防在前”的原則,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教育,努力增強全體師生安全第一的意識,提高全體師生的安全素質。加強對學生的常規訓練,努力提高他們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五條:學校、幼兒園要對使用不同交通工具上、下學的學生,根據年齡特點,分別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對乘車學生的教育:不乘坐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拖拉機及其他沒有接送資質的車輛,不乘坐“黑車”、“病車”和超員車;乘車時不搶上、不搶下,等車停穩以后才能上、下車;上、下車時不能使用跳躍動作,要當心被車門掛住衣服或書包;乘車時身體的任何部位都不能伸出車窗外,不能向車窗外扔東西等。對騎自行車學生的教育: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只能在非機動車車道上騎車,不得在機動車道上騎車;不要闖紅燈;不要幾個人并排騎行;自行車不準搭人等。對步行的學生,要教育和提示他們特別注意經過十字路口和橫穿道路時的交通情況。
第六條:學校、幼兒園應通過家長會等形式,對學生家長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家長的安全責任意識,杜絕學生家長使用或租用“三無”車輛或沒有接送資質的車輛接送學生,形成學校、家庭和社會共同預防學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發生的聯動機制。
第七條:嚴禁學校、幼兒園組織學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進行集體跑步等體育活動。因體育場地欠缺,無法組織學生在安全場所內進行相關活動的,學校、幼兒園應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按規定建設體育場地。
第八條:對于乘坐校車上、下學的,學校、幼兒園應嚴格按照《山東省中小學、幼兒園學生接送車輛管理辦法》、《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對于自行上、下學或家長自己接送學生的,以及有特殊情況和特殊路線的學生,學校、幼兒園必須與學生家長簽訂安全協議書,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第九條:公路沿線的學生,要建立學校放學路隊制度和小黃帽路隊制度,使學生上、下學佩戴小黃帽或有明顯黃色標志的帽子,確保學生在公路上行走安全。
第十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告知學生家長禁止未滿12周歲的學生乘坐摩托車或騎自行車上、下學。發現學生有上述行為后,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該行為,并告知家長。
第十一條:堅決杜絕將校園、操場等出租用于停放社會車輛、從事其他非教學活動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學生安全的活動。
第十二條:學校、幼兒園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事先與公安交警部門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實。
第十三條:學校、幼兒園應當按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定,積極主動與交通、公安部門聯系,落實保障學生道路交通安全的各項措施,在校園周邊創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環境。
第十四條:學校、幼兒園集體組織用車時,無論時間長短、車輛多少,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縣教育局請示,獲準后方可組織實施。請示中應詳細說明本次活動的時間、地點(含行駛路線)、人數、組織方式、安全措施、安全預案和受委托旅行社名稱及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學校、幼兒園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
第四章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嚴格實行學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對措施落實、成效明顯的個人,將予以表彰;對責任心不強、工作不落實的,或因失職瀆職,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將按照《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發生學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時,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學校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并進行妥善處理。
1、堅持徒步上下學,不準在街道、公路上攔車、爬車、追車和強行搭車。
2、不滿12周歲的學生不準騎自行車。不管步行或在公路街道上行走時,必須靠右行走或人行道上行走。
3、步行時,在橫穿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時,應注意來往車輛。在無來往車輛時,從人行橫道線內通過。
4、嚴禁在機動車臨近時橫穿公路。不準在有機動車通過的道路上做游戲。
5、在公路或其他道路上行走時,不準鉤肩搭背、三五成群并肩而行,不準邊走邊看書或邊玩耍。
6、前進途中,遇到路邊堆放障礙物時,要特別注意來往車輛,待無來往車輛通過時再通過,并且要靠安全一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縣教育局的相關要求,為了加強我校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促進學校的文明建設,樹立全校師生員工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全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負責貫徹落實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負責制定實施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宣傳教育和檢查評比、獎懲等工作,并處理有關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二條協助交警部門維持校門口學生上學、放學時秩序,實行校門口、樓梯值班制度。聯系辦理一切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手續。積極完成上級交通安全部門布置的工作任務。
第三條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誰主管.誰負責,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交通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師生行走規定。
一)行人必須靠路邊行走。不得三人以上并行,妨礙交通。
二)不準在校內外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和拋物擊車。
三)行人須注意來往車輛,不準在道路上追逐打鬧。
四)不準在校內外道路上進行各類體育活動或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五)不準在校內道路上學習騎車。
六)不準在校內道路上扶身并行,騎車帶人。
七)非機動車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不得亂停亂放妨礙交通。
第五條校區內道路規定:
一)不許在校內道路上堆放雜物,妨礙交通。
二)在校內道路上施工,須先到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申報、登記、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單位要在施工路段設明顯標志,確保行人與車輛的安全,施工后要及時恢復原路面,保證原道路的暢通。
第六條違章及事故處理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為依據。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分清責任,以責論處的原則。
第七條學校人員或機動車輛在校外發生交通事故后,除向出事地交警部門報告外,同時應向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報告,并寫出事故情況報告。
第八條對因違章造成交通事故者,根據交通法規予以處罰。觸犯刑法者將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學校每年對師生員工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一次評比。表彰獎勵在交通安全工作中表現突出的教職工和學生,并將評比結果報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及有關部門。
皮拉力鄉盾都拉小學。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十一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交通安全管理,維護農村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方便農村群眾出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雅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落實“黨委領導,政府主責,各司其職,部門聯動,群眾參與”的管理機制。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農村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三條 雅安市境內涉及農村道路交通活動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轄區內的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妨礙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職責
第六條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縣(區)長為具體責任人;鄉(鎮)人民政 府負責本鄉(鎮)轄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鄉(鎮)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副鄉(鎮)長為第二責任人,具體工作由鄉(鎮)安全生產辦公室組織實施。公安、 交通、農業(農機)、安監等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實施委托執法,確保農村道路交通安全。
第七條 明確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合作,全力抓好農村交通安全。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管規范化建設的通知》(川辦發〔2015〕7號)的規定,對鄉(鎮) 安全專管人員的編制、人員、經費進行逐鄉(鎮)核定落實到位。督促鄉(鎮)政府切實履行好本地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加強對農村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確定專人 負責,責任到人。要進一步加強安全文明示范鄉(鎮)和交通安全文明村(校、單位)的建設,不斷夯實工作基礎,并依托這些載體,把交通安全管理的措施落實到 轄區每個單位、崗位和從業人員。
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本轄區交通安全的綜合管理和督促檢查,切實做好轄區機動車及駕駛員基礎臺賬的建立,杜絕無牌無證車輛上路行 駛。經交通、公安交-警、農業(農機)等部門的委托或授權,負責轄區的農村客運發車站(點)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和開展轄區內農村道路安全巡查。
縣(區)公安機關負責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賦予的車輛牌證、駕駛證的核發及審驗和管理,指導各鄉(鎮)做好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礎工作,同時對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及時依法實施強制措施。
縣(區)交通部門負責農村客運發展規劃,合理安排運力,切實解決農民乘車難的問題,加強農村客運的管理;負責客運車輛技術管理;負責指導對縣(區)、 鄉、村道路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和安裝,對危橋險路隱患的整治;負責營運駕駛員的運輸知識培訓、考核、發放有關證件等工作。
縣(區)農業(農機)部門應加強對農村道路上行駛的農機車輛的安全監管,履行對拖拉機牌證及駕駛證的核發、審驗、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職能,杜絕給未進公告目錄的拖拉機核發牌證。
第八條 由鄉(鎮)人民政府牽頭,鄉(鎮)安全生產辦公室具體實施對轄區內的農村道路進行日常巡查和路面管控,查處并糾正農用車、拖拉機、摩托車(兩輪、三輪摩托 車)、貨運汽車、自用車等車輛從事非法客運、超速、超載及其它違法違規行為,規范農村短途客運市場。鄉(鎮)人民政府要定期召集所轄部門召開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工作會,總結、安排、部署轄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要指導各村(社)組建立健全機動車安全聯組和駕駛員安全協會,確保有效開展工 作。
第三章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第九條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管規范化建設的通知》(川辦發〔2015〕7號)的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設立安全生產委 員會,由鄉(鎮)長擔任主任,分管副鄉(鎮)長為副主任,相關所、室負責人為成員。安委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本鄉(鎮)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本鄉(鎮) 所屬的公安派出所負責交通安全的民-警、農機(農業)、安監等人員全數作為安辦工作專兼職人員。在專兼職人員中安排不少于2人負責交通安全管理,并由公安機 關聘為協警人員。
把道路交通等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村民自治,制訂文明公約。各村確定一名安全協管員,縣(區)財政出資發放工作補貼,負責轄區內道路交通等安全信息收集、報告,協助管理處置道路交通等安全及突發事件。
第十條 鄉(鎮)安全生產辦公室的工作經費統一納入縣(區)鄉(鎮)財政預算??h(區)財政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每人每年不少于1萬元預算鄉(鎮)安全生產辦公室工 作經費;按專職人員每月300元預算鄉(鎮)安監人員安全檢查防護補助;按實際需要聘用安全協管員,其補助經費按每月100-150元納入財政專項資金安 排。鄉(鎮)安全生產辦公室應有獨立的辦公場所,配備必備的辦公、通訊等設備。
鄉(鎮)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裝備和設備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統一通過縣(區)政府財政預算,統一采購,統一配備工作用車、通訊工具、服裝等。
第十一條 公安、交通等部門可以制作統一的委托書,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對下列違法違章行為予以檢查和糾正,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委托權限依法處理。
(一)客運車輛、自用載人車輛超載;
(二)農用車、拖拉機、摩托車(兩輪、三輪摩托)、貨車等從事非法載客,無證駕駛;
(三)拼裝車、報廢車、“三無”車違章上路行駛;
(四)農用車、拖拉機、摩托車(兩輪、三輪摩托)、貨車上路超速行駛、違法載人等;
(五)違法占道。
接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要在委托權限范圍內,協助委托部門管理本轄區內的交通安全工作,組織村民、交通參與者及交通違法人員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 規教育和學習,制止并糾正交通違法行為,維護好交通秩序。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的執法行為應當負責監督、指導,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相 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把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對縣(區)、鄉(鎮)政府領導班子年度績效考核內容。把農村道路安全設施完善任務作為民生目標納入對各縣(區)政府的考 核。市政府重點考核縣(區)政府落實鄉(鎮)安全生產辦公室機構、人員、經費、裝備的情況,開展農村道路隱患排查的情況,農村道路安全設施完善任務完成情 況等。
市安辦、市政府目標督查辦公室牽頭,每年不定期對縣(區)、鄉(鎮)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
第四章 農村道路安全
第十三條 農村道路應具備和保持車輛安全通行的必備條件,其維護保養及交通標志標線設置和交通安全隱患整治應制度化,實行縣道縣(區)管、鄉道鄉(鎮)管、村道村管。
政府對籌資、投資參與農村道路的改、擴建應予以大力支持。
交通、農業(農機)部門應當加大農村道路投資,加強對農村機耕道建設的規劃、施工、維護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積極幫助農村加快道路建設。
第十四條 新、改、擴建農村公路,道路建設與安全設施必須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同步開展安全設施設計、落實安全設施投入資金的農村道路,不得新、改、擴建。安全設施投入資金,市、縣(區)財政給予配套補助解決。
凡已投入使用的農村道路必須在2015年以前設置和完善交通標志、標牌及其它交通安全設施。縣(區)政府要制訂完善農村道路安全設施規劃,作為公共安全基礎設施投入項目,逐年在財政預算中落實配套資金。
第十五條 對路況惡化等不適宜車輛繼續通行的路段,公安、交通和鄉(鎮)管理部門應及時報告當地縣(區)政府采取措施,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維修,排除隱患。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公路主管部門批準,不準占用農村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進行集市貿易和其它妨礙交通安全的活動。
第十七條 未經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農村道路兩側一定范圍內進行爆破、采礦、施工作業;不準在農村道路上挖溝引水、打場曬糧、放養家畜、堆肥、傾倒廢棄物等。
第五章 農村客運安全
第十八條 發展農村客運,必須堅持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安全、經濟、便捷的交通運輸服務為前提,以滿足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出行需要為出發點。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本鄉 (鎮)實際,主動提出本鄉(鎮)開行客運線路可行性方案,經縣(區)公安、交通、安監等部門確認符合安全運行條件后,將具體開行線路、投放車輛數量、車 型、經營方式、安全保障制度等,報有關部門按其職責許可實施,并報相關市級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各縣(區)交通部門在新增農村短途客運線路時,要嚴把客運市場準入關,把安全生產條件作為線路審批的重要依據,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制。
第二十條 交通運管部門要加強發班管理,嚴禁晚上7時后至次日凌晨6時前安排客運班次,嚴厲查處不按核定線路運行的行為;公安交-警部門要加強路面監管、巡查,嚴厲打擊農村客運車輛夜間在三級(含三級)以下公路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縣(區)交通部門應根據各地農村道路狀況、客流分布、出行習慣、經濟條件等特點,在運力投放之前應認真調查、論證,投入數量要恰當,車輛檔次可根據農村經濟發展逐步提高。
第六章 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二條 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形式應多樣化,報刊、電視、廣播、會議、宣傳資料、宣傳車、標語、文藝節目、錄音錄像、創建交通安全村(校)等一切有利于提高廣大農村 群眾交通安全意識的方式均鼓勵采用。雅安日報社和市、縣(區)及鄉(鎮)電視廣播,要開辟農村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欄目,定期刊播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內容。
第二十三條 公安、交通、農業(農機)等部門除大力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外,應積極主動指導,并向媒體、鄉村、學校提供交通安全教育資料素材。
第二十四條 教育部門要抓好農村中小學校創建交通安全學?;顒樱呀煌ò踩逃腥虢虒W內容,經常開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及村組是農村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主體,要把交通安全教育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等內容寫入村規民約之中;要經常組織本轄區駕駛員、車主開展交 通安全教育學習;要在主要道路、學校、場鎮、車站、碼頭及人口密集場所開設張貼永久性宣傳標語牌、欄,努力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識。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由相關執法部門按照《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道路運輸條例》和《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指農村道路是指縣道、鄉道和通村通組道路。?
應當制定規范和發展農村客運加強農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e#長期以來,國家實施了通達工程和村村通工程,一些農村車輛和農村公路已經達到相應的技術要求,但由于有關部門安全監管保證難的原因,一直未能許可許多行政村特別是山區行政村、自然村運行客運班線,村與村、村與鄉、鄉與鄉之間居民的出行難,沒有得到基本解決,嚴重制約那里的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群眾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城鎮剩余的旅客運輸能力也不能到達那些特別出行難的行政村、自然村去從事客運經營。
有經濟發展的客觀因素,但也有立法制度監管的缺乏因素。那里的農村居民,為了外出就醫、入學、銷售農產品、了解信息、探親訪友,只好借助摩托車、農用車、蓄(畜)力車、自用車、貨運車;對多數居民來說,只能是違法搭車,被行車證上核定準坐人數就搭也形成違法行為。許多山區行政村、自然村的村與村、村與鄉、鄉與鄉之間,路途遠近個不同,山重水復,道路崎嶇,甚至腳力難以到達。往來的公車,無論-公事私事,倒是通行無阻,方便快捷,農村居民則是行路難難于上青天。
要求: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制定《規范和發展農村客運加強農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規范和發展農村客運,加強農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在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上,根據國家交通運輸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制定和公布、操作具體明細的執法檢查規范和違法行為認定辦法,從便于當事人接受宣傳教育、有利于改正違法行為、能夠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出發點,不再設定簡單形式的罰款沒收扣押指標,也不再使“重立法、輕執法、忽視監督”的現象普遍存在。
如果僅把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簡單化為行政處罰,并以此簡單地作為應對交通安全監管責任制考核、交通運輸監管的經費支持途徑大搞“執法經濟”、“肥水養魚”、“釣魚執法”,把時常發生的安全事故等同于罰沒不夠“重典”了事,不顧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是否是主觀故意、造成的危害后果和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等的實際情況,肆意對監管相對人設置圈套引誘培育放大制造累積違法行為,就罰得多少款、沒收到多少非法物資和違法所得,執法人員的待遇和樓堂館所如何得到改善,處罰和打擊了多少違法人員,也于事無補,安全事故不會因此而減少,當事人也不會就此提高安全法律意識。
同時,也會違背有效交通運輸監管的初衷。曾經的說法是“交通安全是靠罰出來的!”,實踐證明,來之不易的逐步好轉的交通安全狀況,是以人為本,科學監管,標本兼治,綜合協調,積極促進,做好服務的結果。從動態管理的角度,最重要的是做好經常性的各項具體服務工作,群策群力,在不斷解決好群眾出行難的方面做好實際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十二
為確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學校必須認真做好交通安全監管和教育學生遵守交通規則,為此特制定學生、幼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家長送幼兒和低年級學生到學校時,必須把孩子送進校門,特殊情況送到班主任老師面前。
二、學校對停在校門的車輛要進行規范停放,教職工的交通工具應按規定停放在車棚內。
三、在學生接送時間里,學校對門前來往車輛的數量和行駛的速度要進行管理和控制。
四、學生上學、放學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五、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六、嚴格注意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志線,服從交通指揮。
七、小學生不準在道路上騎單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乘坐二輪車和三輪車必須戴安全頭盔。
八、學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學生須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走。
2、橫過車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3、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
4、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5、幼兒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人帶領。
6、列隊通行道路時,每行橫列不準超過二人。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時,可以緊靠車行道右邊行進。列隊橫過車行道時,須從人行橫道迅速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長列隊伍在必要時,可以暫時中斷通過。
九、學生乘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須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后,先上后下。
2、不要在車行道上招呼出租車。
3、不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和長途汽車等。
4、在機動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不坐超載車。學生上下車必須按學校規定認真組織,做到有序上下,按照核定人數坐車,不得超載。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十三
1.1為保障公司廠區交通運輸的安全,維護廠區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公司保衛部門負責廠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1.2廠內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必須遵守《工業企業廠區運輸安全規程》(gb4387)及公司有關的交通規則,謹慎駕駛,安全禮讓。
1.3在本公司廠區區域內行駛的一切車輛,都要服從保衛部門與門衛人員的檢查。
2.1廠門、廠區和廠區的交通道路、彎道、坡道、單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車輛停放場所等,按規定并結合廠區具體情況設置交通信號標志。
2.2因生產、運輸或施工而影響交通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和明顯標志如夜間設紅色信號燈,安全警告牌,臨時交通指揮等,保證車輛、行人安全,同時嚴格執行公司《廠區斷路安全作業規程》(ah02/06)等制度。
2.3廠區交通道路,夜間要有足夠的照明;交叉處、彎道等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廠門口宜設有車輛進出廠的標志、信號。
3.1廠區交通道路沿線的車輛、部門嚴禁向廠區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堿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消除。
3.2嚴禁在廠區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礙交通的作業。確因生產與其它運輸時需要,必須臨時占用或破土施工,按規程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并經保衛部門批準。
3.3交通道路兩側堆放的物資,要離道邊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過機動車輛的道路拉設的繩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5m。
4.1機動車輛的車況必須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門定期檢審,經檢審合格后持證行駛。
4.2廠內行駛的特種車輛(鏟車、電瓶車、叉車)車況要保持良好,每年組織年檢,合格后方準駕駛。
4.3車輛職能管理部門,要建立車輛的保養修理制度,定期檢修,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檢和漏檢,凡不符合安全行駛條件的車輛不得使用。
4.4自用的專用罐車不得任意改裝,檢修清洗必須按有關安全檢修規定執行。
4.5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接受專門技術培訓,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檢審發給駕駛執照后方可駕駛。車輛押運員必須受專門技術培訓,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檢審發給押運證后方可上崗。
4.6特種車輛駕駛員應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規定,經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后方可駕駛,同時嚴格執行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ah01/08)。
4.7駕駛員必須認真執行車輛駕駛規則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轉彎時要顯示信號。
4.8廠內行車限速規定
進出廠門及轉彎處5公里/小時
廠內直線路10~15公里/小時
4.9各種車輛進出廠門必須減速,接受門衛檢查。
4.10車輛行駛公司廠區內和進出廠門時,不準超車或并列行駛,停車靠邊,不得阻礙交通,服從廠區交通部門管理人員和門衛人員的指揮。
4.11車輛在公司廠區內行駛,要安全禮讓,非機動車要讓機動車先行,鏟車、叉車要讓汽車先行,不準阻攔,不準強行超越。
4.12車輛進入公司生產區必須佩戴阻火器,并限速5公里/小時。若發現不佩戴阻器,由公司交通管理部門或安全管理部門負責違章處理,對駕駛員罰款200元,對駕駛員所在單位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并對有責任的門衛作相應處理。
4.13車輛倒車必須減速并有人監視、指揮或鳴號警告,并注意周圍地形及物品等情況。
4.14車輛必須停放在停車場內,若要停放在生產區內,必須經公司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但不得影響消防通道。
5.1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載物,必須按規定不準“超長、超寬、超高、超重”。
載物寬度不準超出車箱左右各20cm;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4m;載物長度前后不準超過車身2m,超出部門不準觸地,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貨量。
5.2小型車輛裝載物規定:
載物寬度不準超出車廂左右各20cm,載物高度不準超出車身1m,長度不準超過車身1m,不準觸地,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貨量。
5.3非機動車輛裝載物規定:
5.3.1鏟車、叉車的載貨高度不準遮擋駕駛員視線,寬度左右不超過10cm,長度不準超過車廂。
5.3.2三輪車的前長度、左右寬度不準超出車身20cm;手推車后長度不準超50cm,全長不超過3m,高度1.5m,載重不超500kg,不許兩車共載一物。
5.4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除駕駛室和廂內可乘坐額定的人員外,其它部位不準載人。
5.5叉車除駕駛員外不得載人,若發現載人,對駕駛員以及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
6.1摩托、輕騎、助動車、電瓶車,嚴禁進入公司生產區域,并按公司指定地點存放。三輪車不準被機動車牽引,車輛轉彎前必須慢行,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6.2廠內行人靠路邊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準突然橫穿馬路。行人行走時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嚴禁在重物下穿行。
6.3嚴禁行人對行駛車輛強行攔車、爬車。不準在停車的車廂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車、助動車、輕騎、摩托進入公司大門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交通警示標志的規定(如下車推行)。公司區域內不得帶人,不準雙手離把,不準互相追逐。
6.5嚴禁在公司廠區道路上練習學習駕駛摩托車、輕騎、助動車和自行車。
6.6公司廠區凡發生交通事故應保留現場,對受傷人員及時搶救,并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十四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師生交通安全工作,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切實保障廣大小學師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學生上學、放學可以步行。
2、學生上學、放學不得騎摩托車、電動自行車;12周歲以上的學生可以騎自行車上放學,12周歲以下的學生嚴禁騎車。
3、嚴禁學生乘坐柴三機、拖拉機、非法營運車、超員車和貨車等上學、放學。
4、學生上學、放學途中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路上靠右行走,不閑蕩,不奔跑,不爭擠,不抄近路,按時到校,及時回家,不在途中做不安全游戲;紅燈停、綠燈行,過馬路走人行橫道,過鐵路“一停、二看、三通過”,確保交通安全。
5、騎車的學生在學校門前應提前減速,下車推行進入學校,校園內嚴禁自行車騎行;學生的車輛應統一停放在學校指定區域,放學時,有序推行出校門。
6、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升旗、班會、團隊會等活動和校園網、廣播、黑板報、標語等宣傳工具,宣講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知識,倡導交通文明,并把交警、交通管理部門的專家請進課堂,為廣大師生上指導課,堅決制止有悖交通安全的行為。
7、加強家校聯系。呼吁學生家長,增強子女安全意識和監護人責任意識,密切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交通安全工作;迅速建立起學校、家庭、有關部門一起參與的一體化交通安全監管網絡,有效杜絕交通事故的發生。
1、所有教職員工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確保交通安全,做學生表率。
2、教職員工車輛在學校門前應提前減速。騎自行車和騎電動自行車的人員下車推行進、出校園;騎摩托車的人員應以最低車速緩慢進、出校園;開汽車的人員應主動避開學生上學、放學高峰時間進出校園。
3、所有車輛在學校校園內應小心駕駛,低速慢行,禁止鳴號。
4、所有教職工車輛應在學校指定區域整齊停放,停車區域不能長期停放不使用的車輛,如有特殊情況應到學校傳達室進行書面登記。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十五
一、堅持不懈地對學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的教育,讓每一個學生從小懂得遵守交通法規光榮、違反交通規則恥辱。
二、學生上學、放學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三、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四、嚴格注意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服從交通指揮。
五、行走時要專心,注意周邊情況,不要東張西望,不準勾肩搭背、三五成群并肩而行,不在公路上玩耍、追逐、打鬧、嬉戲,不邊走路邊看書報或做其他事情。
六、步行時,在橫穿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時,應注意來往車輛。在無來往車輛時,從人行橫道線內通過。
七、前進途中,遇到路邊堆放障礙物時,要特別注意來往車輛,待無來往車輛通過時再通過,并且要靠安全一側。
八、在霧、雨、雪天等天氣行走,最好穿著色彩鮮艷的衣服,以便于機動車司機盡早發現目標,提前采取安全措施。特別是雨天,要穿好雨衣,帽檐不可擋住視線,如果撐雨傘不能讓雨傘攔住視線,以免造成交通事故。
十、建立健全“家校聯系”制度,學生未按時到學校上課,班主任教師要在第一時間與家長取得聯系,并及時報告學校;學生未按時返家,家長要及時報告學生的班主任教師,避免意外傷害。
十一、教職工必須依法駕駛和擁有機動車輛,按時到學校和公安部門登記,不得非法從事營運活動,規范停放車輛。
十二、學校集體一律不得經營車輛接送師生,因工作和學習確需集體使用客運車輛,必須經學校校長批準并報縣教育局備案后,方可組織教職工或學生搭乘安全可靠的校車。
十三、出現道路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任何人都有立即報告和報警求助的義務,所有教職工都有緊急救援的義務和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十六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確保校內交通秩序順暢,安全有序,防止發生校內外交通事故的發生,學校安全辦做出以下規定:
1.凡是進入校內的各種車輛(救護車、消防車等除外),一律限速在10公里/小時內,嚴禁駕駛員超速駕駛,嚴禁無證駕駛。
2.因學校場地的限制,校內各校道、體育場等空地嚴禁師生駕駛機動車進行練習。
3.全體師生須遵守校內道路交通規則,駕駛員要減速行駛,遇到路上行人要先讓行人通過,不能與行人爭搶校道,學生要靠右行走,遇到有車輛經過,也要避讓,校道上行人不允許排成一排,以減少交通阻礙。
4.凡進入學校的各種車輛須按指定地點停放,做好防盜保護措施。
5.學校重大活動期間車輛的停放,由安全辦、保安隊統一指揮。
6.學生來往于華業樓之間的交通安全由班主任進行安全教育,按照上下課時間統一行動,學校保安協助交警做好路上交通指揮工作。
7.外宿生校外交通安全要求學生遵守交通規則,認真履行協議。
8.所有學生一律不允許駕駛機動車到校上學。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十七
1、為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交通安全檢查采取“周一”安全活動、回場檢查、月度檢查相結合的形式。
2、檢查人員要認真負責,保證所檢車輛的使用安全性。
3、做好檢查記錄,積累資料,為交通安全工作提供具有指導性的信息。
4、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5、對查出的問題,屬司機整改的,司機整改后要復查,合格后才能安排使用。
1、停車場(庫)是中心車輛停放的集中場所,為使車場(庫)管理規格化、標準化,車輛停放實行定位管理。
2、車場(庫)車輛停放區域必須劃停車線,噴定位車輛號碼,做到線齊、號清。
3、車輛要在劃定的車位內按號停放,不準亂停亂放,并且做到停車看齊。
4、車輛進出停車場(庫)時,時速不得超過5km/h;不準在車場內試剎車。
5、嚴禁任何人在停車場(庫)用汽油清洗物件或隨意潑倒廢油。
6、任何車輛若不接送或檢修儀器,不得在工房門前停放。
7、進入車場嚴禁吸煙。
1、施工班組車輛實行隊車行駛。絞車在前工程車在后,工程車與絞車距離應保持為夜間50米至150米,白天150米至300米以內。
2、車輛乘坐。一般情況絞車、工程車副駕駛座分別由所在班組的班組長和操作工程師乘坐,特殊情況由駕駛人提名,副駕駛座乘員不準睡覺,所有司乘人員有安全帶的必須系安全帶。
3、乘車人有責任幫助駕駛人觀察道路交通情況,提醒駕駛人注意行車安全,乘車人對駕駛人的違章行為有權進行制止和反映。
4、施工班組使用的儀器,不得用工程車運輸。由于特殊原因,確需工程車運輸的儀器,必須進行可靠的固定和有效的減震,其它雜物不得用工程車運輸,避免客貨混裝。
5、車輛行駛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不得超速: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鎮、鄉村30km/h;公路40 km/h。道路中間有一條單黃線。城鎮、鄉村40km/h;公路60 km/h。高速公路最高時速不能超過80km/h。
6、現場作業完畢在夜間12:00后的車輛,在次日6:00前不得駛離井場。
7、外部返回車輛未進行回場檢查,不得安排出車。
冬季,雨、霧、雪天氣、冰雪道路將不時出現,道路通行條件和行車環境都會由于天氣變化而受到影響,為做好冬季道路交通事故的預防工作,特制定本預案。
1、交通安全工作組要結合冬季氣候特點,在任務下達到派車前要早計劃,早準備,制定切實可行的行車方案,預防交通事故發生。
2、加強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廣大駕駛人遵紀守法的意識和禮貌行車、文明駕駛的素質。
3、嚴格把好控制關,堅持影響交通安全的因素不消除就不派車或出車的原則,確保行車安全。
4、開展交通安全專項自檢自查活動,加強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消除車輛故障,提高車輛安全技術狀況。
5、加強對長途車輛駕駛人的管理,保證長途車輛駕駛人符合安全行車要求。
6、嚴格執行絞車在前工程車在后隊車行駛制度,并就實際情況進行出車前的安全教育。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十八
為確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學校有義務教育學生遵守交通規則,為此特制定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學生上學、放學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二、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三、嚴格注意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服從交通指揮。
五、學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嚴禁在校園內騎車。
2、學生須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走。
3、橫過車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4、不準穿越、人行道、車道和道口的護欄。
5、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6、列隊通行道路時,每行橫列不準超過二人。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成年人的隊列可以緊靠車行道右邊行進。列隊橫過車行道時,須從人行橫道迅速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長列隊伍在必要時。可以暫時中斷通過。
六、學生乘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須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后,先下后上。
2、不要在行車道上招呼出租車。
3、不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和長途汽車等。
4、在機動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十九
一、學校要把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學校工作議事日程,定期召開領導班子會議,專門研究學校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隱患。明確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做到日常工作層層有人抓,不留死角。
二、對師生進行交通安全知識普及教育,每學期召開兩次以上安全大會,講稿和錄音帶等有關資料留存備查。
1、教師要利用社會活動課等時間,采取學生易于接受的多種形式,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學生學習交通安全的有關知識,使學生自覺遵守交通法規。
2、嚴格執行路隊制。分組名單和線路要詳盡。
三、重點加強學生上下學乘車安全管理。教育學生不做證照不全、車況不合格及超載的車輛。學校要與學生家長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上下學時校門口、樓梯口要安排值班人員疏導,小學生放學需橫穿學校門口馬路時,教師要將送過馬路。
四、各單位必須與本年級的機動車駕駛員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制定獎懲措施。教育司機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道路管理規定,文明駕駛,杜絕無照開車、酒后開車、疲勞駕駛、開不合格車輛上路等現象。
五、加強校園內車輛管理。學生在校期間,除校車外,嚴禁其他機動車輛進入校園,校車在校園內行駛必須嚴格限速,避讓行人。運煤、糧、設備等車輛必須進入校園時,要嚴格審批并安排在學生離校后。自行車閘、鈴、鎖齊全有效。禁止未滿12周歲的兒童汽車上路,適齡兒童騎車要遵守交通規則。
六、按門前三包規定,認真做好本單位三包范圍內車輛、人員管理及交通疏導工作,確保人員聚集場所安全通道暢通。
七、本制度由安全員負責組織實施,教師私車由工會負責組織管理,校車由總務主任負責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二十
為確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學校必須認真做好交通安全監管和教育學生遵守交通規則,為此特制定學生、幼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家長送幼兒和低年級學生到學校時,必須把孩子送進校門,特殊情況送到班主任老師面前。
二、學校對停在校門的車輛要進行規范停放,教職工的交通工具應按規定停放在車棚內。
三、在學生接送時間里,學校對門前來往車輛的數量和行駛的速度要進行管理和控制。
四、學生上學、放學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五、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六、嚴格注意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志線,服從交通指揮。
七、小學生不準在道路上騎單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乘坐二輪車和三輪車必須戴安全頭盔。
八、學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學生須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走。
2、橫過車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3、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
4、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5、幼兒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人帶領。
6、列隊通行道路時,每行橫列不準超過二人。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時,可以緊靠車行道右邊行進。列隊橫過車行道時,須從人行橫道迅速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長列隊伍在必要時,可以暫時中斷通過。
九、學生乘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須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后,先上后下。
2、不要在車行道上招呼出租車。
3、不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和長途汽車等。
4、在機動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不坐超載車。學生上下車 必須按學校規定認真組織,做到有序上下,按照核定人數坐車,不得超載。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1篇)篇二十一
為了加強學校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預防交通事故,確保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1、學校要將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納入到學校日常工作中,長抓不懈,,抓緊抓實;要把交通安全工作開展情況作為年度各年級、班精神文明和綜合治理工作的一項內容,一并進行考核。
2、安全領導小組要將交通管理法律法規教育納入學校普法的重要內容,采取有效措施,有計劃的開展經常性的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師生的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受教育率達到100%。
3、學校在校園內刷寫醒目的交通安全標語、口號、警句和印發資料及致家長信,并使用櫥窗、宣傳欄,營造濃厚的校園交通安全教育氛圍。
4、經常使用活動室、校園網絡、黑板、廣播等開展形式多樣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5、要將交通安全內容納入教學計劃,并編制交通安全教育教材,開展經常性的交通法制教育,讓交通知識進入千家萬戶。
6、各班要充分利用法制課和"安全教育月"的時間,每學期上交通安全專題課5———10節,并備有必要的學習、宣傳教育資料,宣傳教育內容通俗易懂、寓教于樂;還要積極主動聯系公安、交管等職能部門,每學期深入學校開展一次大型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7、門衛護校人員要負責清理掉校門口妨礙學生通行的違章占道行為;要將校內自行車擺放有序;要在學生上學、放學交通高峰期站在校門口督導學生遵守交通規則、組織好學生安全通過馬路。
8、學校接送師生通勤車或接送師生參加活動使用的車輛,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不得租、借使用相關手續不全、駕駛員或車況不合格的車輛。
9、學校禁止私人和其他單位的車輛加掛學校通勤車名牌。
10、學校禁止不經學校主管領導批準的車輛進入校園;經批準進入校園的外來車輛要按指定路線慢行;禁止在校園內學習駕駛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