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制定需要考慮實際情況和目標需求,要合理公正、明確具體、易于執行和監督。這里收集了一些規章制度的實施細則,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宗教事務管理制度(精選24篇)篇一
戶口所在:鄭州畢業時間:-07民族:漢族。
求職意向。
意向工作期望薪資意向工作地。
受教育經歷。
-9---2010-7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大專。
獎勵或榮譽。
初中兩次參加全國繪畫大賽,一次佳作獎一次優秀獎。。。
自我評述。
外表沉默,內心熱情,熱愛生活,心態樂觀,不喜與人爭執,喜歡隨遇而安;雖有斗志,但無爭第一的野心,只求自己做好,不求與人相比。
愛好寫作,閱讀,歷史,古典文化;歷史知識優秀。
缺點是性格有些倔強,偶爾會很執拗。
宗教事務管理制度(精選24篇)篇二
(一)行政領導負責制。實行主任、科長分級負責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扶貧領導小組負責;科長在主任領導下主持科內工作并對主任負責,科室職員在科長領導下工作并對科長負責。
(二)實行民主決策制。堅持民主集中制,凡辦公室重大工作事宜,均在全體職工討論的基礎上,采納多數人且正確意見,形成工作決定。
(三)堅持調研工作制。凡辦公室干部,年度力爭三分之一時間深入基層調研,收集信息,掌握實情和工作主動權,并撰寫專題調研報告一份或與簡報二期以上。
(四)實施目標管理制。年初制定辦公室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量化科室和個人工作責任。辦領導負責總目標實施,科長負責科室目標落實,科室各責任人負責工作到位。實施民主評定,半年考核小結,年終全面考核總結。
(五)建立獎懲激勵制。強化年度工作目標考核,既要建立職工實績檔案,又要與個人分配掛鉤,兌現獎懲。
(一)堅持集中學習與自學相結合。每月第一、第三周星期五下午為辦公室學習時間。政治學習由辦領導根據上級要求和工作實際安排;業務學習由綜合科列出計劃,統一安排、實施;黨員學習,按黨支部統一安排進行。黨員、干部、職工在集中學習期間,一般不得缺席。工作人員要自覺、認真利用業余時間自學,不斷充實、提高自己。
(二)政治學習內容: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學理論和法律法規;現代科技知識等。
(三)業務學習內容:重點學習本職業務知識,也要學習其它相關知識,要不斷學習新知識、新理論,不斷強化自身,增強本領。
(一)支部會議:由黨支部書記主持,每月召開一次,會議主要內容是: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傳達上級重要會議精神,研究決定辦公室重要工作。
(二)辦公會議:由辦領導主持,每月上旬或下旬召開一次,傳達和學習上級重要決定和會議精神,開展形勢教育,聽取和檢查工作完成情況,討論決定辦公室重大工作事宜,安排工作。
(三)從辦公室人員少,且均為中共黨員,以及工作確需的實際出發,支部會和辦公室會,亦可合并召開,但務必注重會議質量和效益。
(一)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完善監督機制,保持機關高效廉潔,真正做到“門好進,臉好看,事好辦”。
(二)堅持扶貧開發工作“十要十不準”,承辦項目實行政策、條件、指標、程序、結果“五公開”原則,嚴格按政策規定及程序辦事。
(三)堅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下基層輕車簡從、吃工作餐,不大吃大喝,不打工作麻將,不接受項目單位(含業主)宴請、禮物;合理安排接待開支,嚴禁私人用公款請客、送禮;公務出差,按規定報銷差旅費。
1、代市委、市政府起草的文件,由辦領導審核并簽具意見后,方可送市委、市政府“兩辦”或有關領導審簽。
2、辦公室文件、材料和外發稿(表冊)等,由綜合科長審核把關,送辦領導簽發后方可打印。未經辦領導審定簽字,不能打印和用印(印章)。
1、辦公室印發的文件,由綜合科負責收發的人員做好登記和存檔;往來文件和公事信件等由收發人員負責統一拆封、登記,及時送辦領導閱批;屬科室業務類的,應及時分發相關責任人辦理。報刊雜志應做到,及時歸類上報夾和按月整理保管。
2、收發人員每周二、五日到市政府文件交換站,領取上級和有關部門發給的文件材料,做好分類登記;對領導審閱后需要辦理的文件材料,應按批示及時送交科室經辦人閱辦,辦結收回歸檔,辦結需作文字記錄或說明的,亦應規范辦理;要妥善保管各類文件和資料,不得遺失和亂傳。
3、文件收發、傳閱必須及時準確。急件必須在收文2小時內報送辦領導簽閱,平件必須在收文2天內分發,若因積壓造成延誤承辦、漏辦或丟失、失密等,將追究工作責任。
(一)作息制度。
辦公室人員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得無故缺勤;凡遇突擊性工作任務,有關人員必須加班加點按時完成;凡遇節假日基層有來辦事項,必須及時接待辦理。
實行辦領導按月值班,科室人員按周輪流值班制度。值周的同志負責當日來人來訪接待、電話、安全保衛、清潔衛生以及領導交辦事項。凡遇節假日,由綜合科統一安排值班,值班者要搞好交接班,值班期間若有重大事項,及時報告領導。
1、因事或因病請假者,均須寫請假條(不含半天)。半天內由科室負責人批準,一天以上報辦領導批準,同時將假條交綜合科負責考勤的同志,并做好記錄和保存。
2、無故缺席或不假離崗者,按所耽誤天數,扣減津補貼,并寫書面檢查。
3、職工休公休假,應年初提出休假計劃,以便統籌安排。
(一)實行財務報帳制和經費開支預報制,辦公室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開支單據必須有經辦人、審核人簽名并送辦領導簽字后,方可報銷。
(二)辦公室添置辦公用品及設備,xxx元以下需經綜合科科長同意,xxx元以上必須報辦領導審批,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添置辦公用品及設備,否則,不予報銷費用。
(三)嚴格控制私借公款,杜絕挪用。凡因特殊情況借款,須經辦領導批準,并注明歸還日期。出差人員借墊現金,返回后5天內結清手續。
(四)報帳員自覺執行現金管理制度,認真核實報銷原始憑證,及時向會計結算中心報帳,正確反映會計對應科目,確保帳證、帳款相符。
(一)辦公室人員自覺愛護財產和公物,任何人不得故意損害或有意侵占;凡損害和侵占公物者,必須照價賠償。
(二)購置新辦公設備,由辦領導審定,綜合科按照辦領導意見辦理;辦公用品購買,需經辦人開列清單報送辦領導審核批準后,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實施,統一購買分發。
(三)辦公室小車管理由辦領導和綜合科負責。凡因公或特殊情況用車,均須辦領導同意;駕駛員要確保小車始終處于安全、正常、整潔狀態;小車若需要保養和維修,駕駛員必須報經辦領導批準后,方可按要求在指定專業廠維修。
(一)安全、保密和綜治工作由辦領導負總責,日常工作由綜合科按職責落實到責任人。
(二)辦公室人員應自覺遵守保密守則,不得向家屬、子女、親朋好友透露保密事宜,若有違反,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辦公室人員要自覺遵章守紀,要對親屬和子女做好思想教育和法規教育,防止危害社會治安行為的發生。
(四)認真做好防火防盜等工作,辦領導對科室的保密工作,每半年檢查一次;對安全和綜治工作,每季度檢查一次。堅持節假日值班,對重點部位要隨時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一)凡受上級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獎勵的辦公室人員,辦公室年終將根據實績給予獎勵。
(二)凡辦公室人員撰寫反映以工代賑工作的各類文稿,被市級以上刊物采用的,辦公室將視其數量、質量,給予作者原稿費3-5倍獎勵。
(三)凡辦公室人員工作、生活出現違紀事件,均視其情節,按黨紀政紀嚴肅處理。
(四)每年度根據工作表現和實績評選先進工作者,并給予表彰獎勵,同時落實好上級有關獎懲規定。
宗教事務管理制度(精選24篇)篇三
20xx年我分中心在中心研究室及法律顧問的指導下,按照中心下發的《法律事務工作辦法》的要求,圍繞法律事務的“兩個制度”和“兩個機制”,從自查自糾、內部培訓、典型安例分析、相互旁聽案件到法律通訊報道等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現將有關情況總結如下:
一、一年來的主要工作。
(一)20xx年訴訟案件情況。
20xx年我分中心深入開展法律事務培訓工作,加強了對各相關辦事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從而降低了訴訟案件的發生率。截止到20xx年12月15日,我分中心共發生“一案一報”民事訴訟案件9起,簡易欠租案件2起,行政訴訟案件1起。同比20xx年民事案件下降了20%,行政案件上升了100%。在今年發生的各類案件中,現已結案9起,3起案件正在審理當中,結案率為75%。通過這幾年的法律事務培訓,我分中心法律事務工作重點已從過去的如何防止敗訴轉變為現在主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今年在已發生的案件中,我分中心主訴10起,被訴2起,在已結案的案件當中無敗訴情況,勝訴率為100%。
(二)深入學習,嚴格按照“兩個制度”進行自查自糾工作。
今年我分中心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開展了一系列法律事務培訓工作。首先,我分中心利用每周一例會時間,組織全體管理員進行法律知識和管理業務知識的培訓。通過不斷的培訓學習,提高了我分中心管理員自身依法辦事的意識,基本杜絕了因辦事不當和工作事務等引發訴訟案件的可能性,使得我分中心今年的被訴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大量減少。其次,我分中心還多次對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了法律事務宣傳工作,力求使分中心的法律工作做到規范運作。再有,我分中心還定期組織全體管理人員結合我分中心相關案件,進行了自查自糾分析會。今年12月份在接到中心《關于開展20xx年“12.4”法制宣傳活動的通知》后,我分中心領導非常重視,特別指派專人組織分中心有關人員按照通知的相關要求進行分析研討,會上我分中心參會人員分別結合自己工作中的實際情況暢談了學習體會,并對相關案件風險源進行了細致的分析和研討。
(三)結合典型案例分析,加強管理人員的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的培訓。
為了加強分中心各部門人員的法律知識學習,提高運用法律管理的意識和能力,我分中心今年多次召開了法律知識學習研討會。會上在分中心陳主任的主持下,我分中心組織相關人員學習了《物權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并對學習材料中提到的`相關案件進行了分析、研討,針對案件所反映的實際問題,系統的對管理員和施工員進行了專業法律知識的講解和輔導。
(四)法律通訊報道工作。
我分中心在做好法律事務工作培訓的同時,還加大了對法律事務的宣傳工作。今年我分中心工會分兩次,在分中心報刊和板報上報道了我分中心的法律培訓工作。
二、20xx年工作計劃。
我分中心領導十分重視法律事務工作,在明年的工作中,我分中心要加大法律事務工作力度,通過各種形式的培訓和宣傳報道,使分中心全體人員逐漸培養起守法、用法的意識。繼續按照中心要求進行自查自糾工作,努力完善工作中的各個環節和流程,積極的參與到分中心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去,使法律事務工作能夠從實質上維護分中心的合法權益。
同時我分中心還將繼續結合相關案例對管理人員開展法律知識的培訓和研討,爭取每季度組織培訓一次,已此來提高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特別是實際經驗方面的能力,進一步的夯實基礎,穩固已取得的成就,使交道口分中心的法律事務工作發揮應有的作用。
文檔為doc格式。
宗教事務管理制度(精選24篇)篇四
第十二條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宗教團體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
第十三條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的,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對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擬同意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宗教團體在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準后,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第十四條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宗旨不違背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
(二)當地信教公民有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
(三)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
(四)有必要的資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第十五條宗教活動場所經批準籌備并建設完工后,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章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第十六條宗教活動場所合并、分立、終止或者變更登記內容的,應當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成員,經民主協商推選,并報該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人員、財務、會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宗教活動場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建立和執行場所管理制度情況,登記項目變更情況,以及宗教活動和涉外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接受宗教事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宗教習慣接受公民的捐獻,但不得強迫或者攤派。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獻。
第二十一條宗教活動場所內可以經銷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出版物。
經登記為宗教活動場所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稱寺觀教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
第二十二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行超過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大型宗教活動,或者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應當由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擬舉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大型宗教活動應當按照批準通知書載明的要求依宗教儀軌進行,不得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的有關規定。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實施必要的管理,保證大型宗教活動安全、有序進行。
第二十三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防范本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發生違犯宗教禁忌等傷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壞民族團結、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發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時,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第二十四條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擬在宗教活動場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擬同意的,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在宗教活動場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報告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宗教團體、寺觀教堂以外的組織以及個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二十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設立商業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應當事先征得該宗教活動場所和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
第二十六條以宗教活動場所為主要游覽內容的風景名勝區,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處理宗教活動場所與園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關系,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
以宗教活動場所為主要游覽內容的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應當與宗教活動場所的風格、環境相協調。
宗教事務管理制度(精選24篇)篇五
第一條為使刑事辯護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律師進行刑事辯護工作,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忠實于社會主義事業和人民的利益。秉公辦案,剛正不阿。
第三條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律師參加刑事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活動,接受法院指定或當事人的委托,擔任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訴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辯護人;申訴案件申訴人的代理人或辯護人。
第五條刑事案件收案范圍:
一、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
二、公訴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屬委托的,被害人或其家屬委托的;
三、自訴案件的原告人及其家屬委托的,被告人或其家屬委托的;
四、申訴案件的申訴人及其家屬委托的。
第六條刑事案件收案由律師事務所主任、副主任或各部部長審定。
接辦外地案件,需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副主任同意。
第七條確定收案后,應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定辯護委托書,一式二份,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委托書由承辦律師和委托人各持一份。承辦律師應將委托書附卷存檔,并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的函送往法院。
第八條當事人委托律師辯護,在符合法定情況下應接受委托,不得拒絕收案。特殊情況拒絕收案的需經所主任同意。對當事人指名委托某律師辦理的案件盡可能滿足其要求。對申訴案件是否收案由主任審查決定。
第九條委托書簽訂后,由委托人按章繳納委托費。承辦案件時,可酌情向委托人收取辦案費,用于交通、通訊等開支。
第十條收案手續辦完后,承辦律師應與委托人進行談話,了解與案情有關問題,講明律師辯護的職責和性質,并作談話記錄存卷。
第十一條律師接辦案件后應及時到法院查閱案卷材料,認真查看案件的全部材料。對閱卷中接觸到的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應嚴守秘密。
第十二條通過閱卷要弄清指控被告人罪行的證據的可靠程序和證據的真偽;弄清被告人罪重、罪輕或無罪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查清案件從立案、預審到起訴各階段對被告人人身權利的限制和對其家庭搜查等訴訟活動是否合法,法律手續是否完備。共同犯罪的案件,還應了解各被告人,尤其是自己為其辯護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應負的責任。閱卷要注意起訴書是否有漏訴或重罪輕訴等情況。
第十三條閱卷要摘錄,主要摘錄案件的關鍵情節,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輕和無罪的證據,被告人的供述與證言、書證、物證及鑒定的'矛盾。摘錄切忌僅摘片言支語,應注意證據材料的聯貫性、完整性,使摘錄的材料保持其原意。
第十四條律師會見被告人應憑本所會見被告人專用介紹信到看守所會見。會見時向被告人出示委托書,講明委托人及律師的姓名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見,向被告人講明律師擔任辯護人的任務,并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第十五條認真聽取被告人對其罪行的辯解。要著重查明案件不清楚和有關疑點的問題,被告人否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應讓其提出理由和證據,留待查證。
第十六條作好會見被告人的筆錄。筆錄內容主要有:會見人、記錄人、被告人、會見的時間、地點及談話的主要內容,筆錄應由被告人簽名或按手印。
第十七條律師根據閱卷和會見被告人的情況,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罪責逐字逐條地進行審閱。
第十八條審閱起訴書,主要注意查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認定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是否確鑿;對被告人的犯罪定性是否得當;對被告人的罪行適用法律條款是否正確。
第十九條律師辯護觀點在重大問題上與檢察人員有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見,可于開庭前與其交換意見,但不應隨意受其影響。
第二十條律師通過閱卷、會見被告人和審閱起訴書等工作,對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的問題,必須擬出調查提綱,認真地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調查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需由出具證明材料的個人或單位簽名蓋章。
第二十二條律師調查的人證、物證、書證及鑒定材料,需要移交法院的,律師可制作副本存檔,移交法院的證據,須辦理移交手續,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調查未成年人時,應請其監護人在場;被調查人系在校學生的,可請其教師在場;調查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的要嚴格保守秘密;涉及個人隱私的,應向被調查人聲明負責保密。
第二十四條律師辯護前,要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為被告人辯護的意見,撰寫成辯護詞。
第二十五條律師在辯護內提出的對被告人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無罪的理由要充分可靠,觀點要明確,論據要有力,語言要簡潔。
第二十六條一般案件的辯護詞由律師所在部研究,重大或疑難案件的辯護詞由所集體研究,會議研究確定的主要論點應作出記錄附卷存查,律師根據研究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辯護詞,并經負責人簽署后,方可出庭辯護。
第二十七條律師出庭辯護如因案情復雜,開庭日期過急,可以申請法院延期審理。律師接到法院出庭通知書后,要作好如下準備:
1.擬出向證人、簽定人和被告人發問的提綱;
2.熟悉與案件有關法律、政策;
3.就公訴人可能對辯護詞反駁的問題,擬出答辯提綱;
4.準備好預備在法庭上宣讀出示和引用的證據。
律師應按時出庭,服裝整潔,舉止大方,遵守法庭規則。
第二十八條開庭時,認真聽取法庭調查、作好記錄。簡要記錄:在庭審調查中發現認定事實有新的矛盾點和疑問點;新的有關從輕處罰被告人的情節;公訴人的公訴詞主要觀點和反駁律師辯護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九條庭審中向被告人、證人等發問或需要傳喚新證人或提取新的證據時,須經審判長允許。
第三十條法庭辯論時,主要的辯護意見講清講透,不糾纏技節問題,要文明辯護,以禮相待,以理服人、不爭高低。
第三十一條律師對拒不陳述、不如實陳述案情的被告人經教育無效,可依法拒絕為其辯護。
第三十二條開庭后,應將辯護詞打印或抄寫副本,交法院和檢察院存檔。
第三十三條案件一審判決后,律師認為有必要可再次會見被告人或委托人聽取意見。如判決得當,而被告人不服,可教育被告人服從判決,認罪服法;如判決不當,可幫助被告人上訴。
第三十四條辯護卷宗材料必須完整齊全,裝訂應按歸檔制度辦理。歸卷材料有:案件受理呈批表、委托書、起訴書、收費單據、閱卷筆錄、會見被告記錄、調查材料、研究記錄、庭審記錄、辯護詞、判決書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第三十五條案件材料小于標準材料紙的,應裱糊在標準材料紙上、大于材料紙的要折疊成標準材料紙一樣大小,力求卷宗整潔。
第三十六條案卷裝訂后,按規定填寫卷皮,列清目錄按頁編號,然后交部內勤登記保管,每月底交所辦公室統一歸檔。
第三十七條律師辦結一件案件,特別是地成功或失敗的典型案件,要及時寫出小結,以吸取經驗教訓,提高業務素質。
第三十八條律師在辦案中發現公、檢、法機關在辦案中有違法行為,應書面提出律師意見,送往有關領導機關,建立查處。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適用于本所的兼職律師和特邀律師。
第四十條本細則經所務委員會討論通過,于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宗教事務管理制度(精選24篇)篇六
第三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擾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正常的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侵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財產等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依照有關集會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現場處置和處罰;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負有責任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其登記。
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動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擅自舉辦的,登記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第四十一條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有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一)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
(三)宗教活動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
(六)拒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第四十二條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對相關責任單位及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獻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擅自組織信教公民到國外朝覲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五條宗教教職人員在宗教教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除依法追究有關的法律責任外,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的宗教團體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
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對宗教事務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宗教事務管理制度(精選24篇)篇七
一、為規范事務所的財務運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財務資源,特制訂本制度。
二、事務所在銀行統一開設若干賬戶,供本所全體律師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務所名義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賬戶。
三、事務所建立一套符合會計準則的財務賬冊,賬冊設總賬和明細賬。禁止另設暗賬或第二套賬。
四、律師業務收入(律師費)無論支票或現金均須進入事務所設立的賬戶,由事務所財務人員統一開局稅務票據。禁止本所律師私自收費,私自開票。
五、除房租外,事務所的公共費用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擔,共同收入則平均分享。
六、事務所的房屋租金、物業管理費、空調費、水電費、電話費等經常性支出的辦公費用由財務人員核對,報經執行合伙人簽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費用支出須先經行政部經理審批,再由財務人員核對并報經執行合伙人批準后支付。
七、費用報銷應按照規定粘貼單據并由報銷人簽名,經出納核對和主管會計復核簽字,再由執行合伙人簽署同意后方可報銷入賬。
所有報銷憑證必須是稅務或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憑證。否則,財務人員有權拒絕給予報銷。
律師個人使用飲食業發票或大額耐用品發票報銷,必須符合當年度稅務部門對律師事務所作出的相關規定。
八、合伙人支取個人業務收入,應填寫支取憑證,經主管會計審核簽名后,再由執行合伙人簽署同意后領取。
九、合伙人完稅后個人業務收入賬上余額不得少于x萬元,超過部分可全額支取。
聘用律師的個人業務收入完稅后可預領x%,余額在辦理結案手續后于當月結清。
本條第二款若與聘用合同規定的不符,則按照聘用合同執行;聘用合同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第二款執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師若欠費,自收到財務報表或財務欠費通知之日起,合伙人應在x個工作日內,聘用律師應在x個工作日內繳清欠費,逾期者,事務所按日計收欠繳額x的滯納金。
合伙人欠費超過一個月,由財務人員發催告通知;欠費超過x個月,由執行合伙人簽發欠費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員會通報;欠費超過x個月,按自動退伙處理,由此發生的退伙,合伙人無權要求退返投資款(含裝修投資等遞延資產)。
專職律師欠費超過x個月,由財務人員簽發催告通知,欠費達x個月者,事務所應終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權追償其欠繳的費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師在本所欠交的費用,財務人員有權用欠費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師的個人業務收入優先沖抵,或在銀行賬戶中直接予以劃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師在從事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合伙人或聘用律師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事務所在先行承擔責任后,有權向過錯的律師追償。
十三、合伙人有權監督事務所的財務收支情況。
十四、財務人員應對事務所當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時做好明細賬,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時,財務人員應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明細表》和當月的《公共開支明細表》呈報給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對后,應在當月的《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總表》上簽字。如有疑問的`,應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明細表》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到事務所財務部門進行核查。
十五、財務人員須在每季度首月第x個工作日前,對上個季度的財務收支狀況進行財務分析,并將財務分析的結果與上季度財務報表一并呈報管理委員會。呈報財務年報時也應有財務分析結果。
十六、事務所財務人員應做好稅費的代扣代繳工作,按時報稅。
十七、事務所財務人員有權拒絕合伙人和聘用律師違反財務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務所財務人員有權向執行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或合伙人會議反映本所合伙人或專職律師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
十八、事務所的財務印章由財務主管負責保管,執行合伙人私人印鑒由出納負責保管。
十九、本規則的修改,由管理委員會或者xx的合伙人提議,并由合伙人會議以全體合伙人的xx以上的多數通過。
二十、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合伙人會議。
本制度于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宗教事務管理制度(精選24篇)篇八
(一)行政領導負責制。實行主任、科長分級負責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向某委、某政府和某扶貧領導小組負責;科長在主任領導下主持科內工作并對主任負責,科室職員在科長領導下工作并對科長負責。
(二)實行民主決策制。堅持民主集中制,凡辦公室重大工作事宜,均在全體職工討論的基礎上,采納多數人且正確意見,形成工作決定。
(三)堅持調研工作制。凡辦公室干部,年度力爭三分之一時間深入基層調研,收集信息,掌握實情和工作主動權,并撰寫專題。
調研報告。
一份或與簡報二期以上。
(四)實施目標管理制。年初制定辦公室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量化科室和個人工作責任。辦領導負責總目標實施,科長負責科室目標落實,科室各責任人負責工作到位。實施民主評定,半年考核小結,年終全面考核總結。
(五)建立獎懲激勵制。強化年度工作目標考核,既要建立職工實績檔案,又要與個人分配掛鉤,兌現獎懲。
(一)堅持集中學習與自學相結合。每月第一、第三周星期五下午為辦公室學習時間。政治學習由辦領導根據上級要求和工作實際安排;業務學習由綜合科列出計劃,統一安排、實施;黨員學習,按黨支部統一安排進行。黨員、干部、職工在集中學習期間,一般不得缺席。工作人員要自覺、認真利用業余時間自學,不斷充實、提高自己。
(二)政治學習內容: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重要思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學理論和法律法規;現代科技知識等。
(三)業務學習內容:重點學習本職業務知識,也要學習其它相關知識,要不斷學習新知識、新理論,不斷強化自身,增強本領。
(一)支部會議:由黨支部書記主持,每月召開一次,會議主要內容是: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傳達上級重要會議精神,研究決定辦公室重要工作。
(二)辦公會議:由辦領導主持,每月上旬或下旬召開一次,傳達和學習上級重要決定和會議精神,開展形勢教育,聽取和檢查工作完成情況,討論決定辦公室重大工作事宜,安排工作。
(三)從辦公室人員少,且均為中共黨員,以及工作確需的實際出發,支部會和辦公室會,亦可合并召開,但務必注重會議質量和效益。
(一)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完善監督機制,保持機關高效廉潔,真正做到“門好進,臉好看,事好辦”。
(二)堅持扶貧開發工作“十要十不準”,承辦項目實行政策、條件、指標、程序、結果“五公開”原則,嚴格按政策規定及程序辦事。
(三)堅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下基層輕車簡從、吃工作餐,不大吃大喝,不打工作麻將,不接受項目單位(含業主)宴請、禮物;合理安排接待開支,嚴禁私人用公款請客、送禮;公務出差,按規定報銷差旅費。
1、代某委、某政府起草的文件,由辦領導審核并簽具意見后,方可送某委、某政府“兩辦”或有關領導審簽。
2、辦公室文件、材料和外發稿(表冊)等,由綜合科長審核把關,送辦領導簽發后方可打印。未經辦領導審定簽字,不能打印和用印(印章)。
(二)文書運轉制度。
1、辦公室印發的文件,由綜合科負責收發的人員做好登記和存檔;往來文件和公事信件等由收發人員負責統一拆封、登記,及時送辦領導閱批;屬科室業務類的,應及時分發相關責任人辦理。報刊雜志應做到,及時歸類上報夾和按月整理保管。
2、收發人員每周二、五日到某政府文件交換站,領取上級和有關部門發給的文件材料,做好分類登記;對領導審閱后需要辦理的文件材料,應按批示及時送交科室經辦人閱辦,辦結收回歸檔,辦結需。
作文。
字記錄或說明的,亦應規范辦理;要妥善保管各類文件和資料,不得遺失和亂傳。
3、文件收發、傳閱必須及時準確。急件必須在收文2小時內報送辦領導簽閱,平件必須在收文2天內分發,若因積壓造成延誤承辦、漏辦或丟失、失密等,將追究工作責任。
(一)作息制度。
辦公室人員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得無故缺勤;凡遇突擊性工作任務,有關人員必須加班加點按時完成;凡遇節假日基層有來辦事項,必須及時接待辦理。
實行辦領導按月值班,科室人員按周輪流值班制度。值周的同志負責當日來人來訪接待、電話、安全保衛、清潔衛生以及領導交辦事項。凡遇節假日,由綜合科統一安排值班,值班者要搞好交接班,值班期間若有重大事項,及時報告領導。
(三)請銷假制度。
1、因事或因病請假者,均須寫。
請假條。
(不含半天)。半天內由科室負責人批準,一天以上報辦領導批準,同時將假條交綜合科負責考勤的同志,并做好記錄和保存。
2、無故缺席或不假離崗者,按所耽誤天數,扣減津補貼,并寫書面檢查。
3、職工休公休假,應年初提出休假計劃,以便統籌安排。
(一)實行財務報帳制和經費開支預報制,辦公室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開支單據必須有經辦人、審核人簽名并送辦領導簽字后,方可報銷。
(二)辦公室添置辦公用品及設備,200元以下需經綜合科科長同意,200元以上必須報辦領導審批,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添置辦公用品及設備,否則,不予報銷費用。
(三)嚴格控制私借公款,杜絕挪用。凡因特殊情況借款,須經辦領導批準,并注明歸還日期。出差人員借墊現金,返回后5天內結清手續。
(四)報帳員自覺執行現金管理制度,認真核實報銷原始憑證,及時向會計結算中心報帳,正確反映會計對應科目,確保帳證、帳款相符。
(一)辦公室人員自覺愛護財產和公物,任何人不得故意損害或有意侵占;凡損害和侵占公物者,必須照價賠償。
(二)購置新辦公設備,由辦領導審定,綜合科按照辦領導意見辦理;辦公用品購買,需經辦人開列清單報送辦領導審核批準后,按照某政府有關規定實施,統一購買分發。
(三)辦公室小車管理由辦領導和綜合科負責。凡因公或特殊情況用車,均須辦領導同意;駕駛員要確保小車始終處于安全、正常、整潔狀態;小車若需要保養和維修,駕駛員必須報經辦領導批準后,方可按要求在指定專業廠維修。
(一)安全、保密和綜治工作由辦領導負總責,日常工作由綜合科按職責落實到責任人。
(二)辦公室人員應自覺遵守保密守則,不得向家屬、子女、親朋好友透露保密事宜,若有違反,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辦公室人員要自覺遵章守紀,要對親屬和子女做好思想教育和法規教育,防止危害社會治安行為的發生。
(四)認真做好防火防盜等工作,辦領導對科室的保密工作,每半年檢查一次;對安全和綜治工作,每季度檢查一次。堅持節假日值班,對重點部位要隨時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一)凡受上級和某委、某政府表彰獎勵的辦公室人員,辦公室年終將根據實績給予獎勵。
(二)凡辦公室人員撰寫反映以工代賑工作的各類文稿,被某級以上刊物采用的,辦公室將視其數量、質量,給予作者原稿費3-5倍獎勵。
(三)凡辦公室人員工作、生活出現違紀事件,均視其情節,按黨紀政紀嚴肅處理。
(四)每年度根據工作表現和實績評選先進工作者,并給予表彰獎勵,同時落實好上級有關獎懲規定。
(三)辦公室小車管理由辦領導和綜合科負責。凡因公或特殊情況用車,均須辦領導同意;駕駛員要確保小車始終處于安全、正常、整潔狀態;小車若需要保養和維修,駕駛員必須報經辦領導批準后,方可按要求在指定專業廠維修。
九、安全、保密和綜治工作制度。
(一)安全、保密和綜治工作由辦領導負總責,日常工作由綜合科按職責落實到責任人。
(二)辦公室人員應自覺遵守保密守則,不得向家屬、子女、親朋好友透露保密事宜,若有違反,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辦公室人員要自覺遵章守紀,要對親屬和子女做好思想教育和法規教育,防止危害社會治安行為的發生。
(四)認真做好防火防盜等工作,辦領導對科室的保密工作,每半年檢查一次;對安全和綜治工作,每季度檢查一次。堅持節假日值班,對重點部位要隨時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十、獎懲制度。
(一)凡受上級和某委、某政府表彰獎勵的辦公室人員,辦公室年終將根據實績給予獎勵。
(二)凡辦公室人員撰寫反映以工代賑工作的各類文稿,被某級以上刊物采用的,辦公室將視其數量、質量,給予作者原稿費3-5倍獎勵。
(三)凡辦公室人員工作、生活出現違紀事件,均視其情節,按黨紀政紀嚴肅處理。
(四)每年度根據工作表現和實績評選先進工作者,并給予表彰獎勵,同時落實好上級有關獎懲規定。
宗教事務管理制度(精選24篇)篇九
20xx年,我所共受理各類案件xx件,其中刑事xx件、民商xx件、行政xx件、非訴xx件、法律援助案件xx件、常年法律顧問xx家,業務收入xx萬元。現將上半年主要工作總結匯報如下:
一、開展理論知識學習,推進律所文化建設,積極發揮律師行業基層黨組織核心作用,努力做好新社會組織黨建工作。20xx年本所完善律師學習和獎懲制度,實施周三、周五下午全員學習,無辜不參加者將進行處罰。該制度實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過案件討論和新法學習,很大程度提高了青年律師的執業能力,通過這個平臺也加強了律師之間的溝通和交流,營造很好的律所團結上進的氛圍。
律所完善律師寫作的獎懲制度,通過獎勵手段激發律所律師的寫作積極性,促進律師專業水平的不斷提高。通過《xx律師》所刊刊發,也給本所律師提供一個展現自我的舞臺。本所每季度均會組織生活會,繼續學習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文件精神。今年5月份黨支部書記還參加市律協黨委委托xx大學研究生教育院舉辦黨支部書記高級培訓班;5月中旬,我所全體黨員、團員及內勤人員參加了趣味運動會,并取得了團體第二名的好成績;7月召開黨支部會議選舉xx律協黨委第三次代表大會代表,9月三名代表參加了會議。
二、深入開展“法律服務五進”工作,充分發揮律師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職能作用。我所自20xx年以來積極開展“律師五進”工作,經過六年不斷學習摸索,形成了一套規范的法律服務模式。通過開展法律服務進政府、進企業、進重點工程、進商會、進校園和進社區活動,充分發揮律師在服務“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中心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切實擔負起人民律師的神圣職責。
1、“法律服務進政府”方面,我所擔任xx人民政府、xx人民政府、xx人民政府、xx人民政府、xx水利局、勞動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地稅局等幾十家政府部門的法律顧問,參與處理涉及政府的各類法律糾紛,代理政府參加訴訟,維護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和合法權益;參與處理政府領導接待人民群眾來信來訪,為群眾解答相關法律政策,配合政府處理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化解各類矛盾糾紛,處理政府領導交辦的相關法律事務等。
6月8日,我所主任應邀參加人民政府周一夜學講堂,為相關工作人員開展了如何依法行政的法律講座。8月28日,我所應邀參加衛計局主辦的全縣計劃生育依法行政暨政策法規培訓會。會上律師針對鄉鎮計生員在執法過程中如何依法執法,且如何在執法過程中收集證據做了專題的講座培訓。會后,在座的150多名鄉鎮計生員表示受益匪淺,收獲很多。
2、“法律服務進企業”方面,關鍵是加強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助推企業健康發展。我所律師擔任了近40家企業的法律顧問。
為了更好地服務企業,我所法律服務團與5月23日走訪了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公司現在召開座談會。會上,董事長向法律服務團詳細介紹了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發展歷程,目前的生產經營情況,以及當前遇到的法律問題。法律服務團認真解答了法律咨詢,并就企業在今后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如何規避法律風險,構筑企業法律防線提出了建議。6月10、11日,律師事務所律師,參加總工會組織的送法進基層企業活動。分別到工業區和工業區開展現場的法律咨詢活動。活動現場,律師熱情地為廣大職工解答各種法律問題,得到了一致好評。
3、“法律服務進重點工程”,20xx年我所為文體中心三期工程、水利樞紐工程、醫大附二院與人民政府聯合組建“”項目、公路bt工程、四橋項目等擔任法律顧問。我所律師在服務重點工程過程中,參與商務談判,幫助審查項目合同,為項目法律行為出具法律意見書。
4、“法律服務商會、協會”,我所擔任了總商會商會商會、印刷協會、房地產協議等商會、協會的法律顧問。
“法律服務進社區”,根據要求,20xx年社區法律顧問工作有了新的變化,按社區的類型安排坐班制度、講座次數等。今年的3月,我所律師為和的居民開展了幸福婚姻與法同行的法律講座;6月為社區黨員開展了普法講座。10月27日,律師受邀為鄉婦女同胞開展“婚姻法及反家暴知識講座”。
三、關愛弱勢群體,積極回報社會,參與和諧社會構建。
我所勇擔責任、傾心維權,為弱勢群體撐起一片公平與正義的藍天。20xx年,我所繼續組織和鼓勵律師適時開展送法下鄉、維護農民權益、參與農民工法律援助等活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做好調解、咨詢和普法宣傳工作。
2月10日,我所律師參加了xx廣場“保民生、促穩定”的專項法律咨詢活動。20xx年3月6日上午,“幸福港灣”婚姻家庭服務指導中心志愿者的第一次座談會在平陽縣文體中心室召開。我所等四位律師加入到了服務中心志愿者的隊伍中,將以自己的專業法律知識為廣大市民服務。
慈善總會律師協會分會成立儀式在舉行,本所xx律師擔任首屆會長,本所師擔任副秘書長。此次律協慈善分會成立儀式上,本所捐款10萬元。
回顧20xx年的工作,我所以優質的法律服務質量求信譽,以良好的社會信譽促發展,獲得了社會各界的廣泛好評,各項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在今后工作中,我所將繼續積極探索,更新觀念,改進工作方法,把各項管理工作做得更加扎實,全面提升我所律師素質和社會形象,為社會提供更為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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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管理制度(精選24篇)篇十
第六條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注銷,應當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宗教團體章程應當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宗教團體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宗教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出版公開發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國家出版管理的規定辦理。
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應當符合《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破壞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和睦相處的;
(二)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和睦以及宗教內部和睦的;
(三)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揚宗教極端主義的;
(五)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第八條設立宗教院校,應當由全國性宗教團體向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對擬同意的,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全國性宗教團體的申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設立宗教院校的報告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九條設立宗教院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培養目標、辦學章程和課程設置計劃;
(二)有符合培養條件的生源;
(三)有必要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四)有教學任務和辦學規模所必需的教學場所、設施設備;
(五)有專職的院校負責人、合格的專職教師和內部管理組織;
(六)布局合理。
第十條全國性宗教團體可以根據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規定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
第十一條信仰伊斯蘭教的中國公民前往國外朝覲,由伊斯蘭教全國性宗教團體負責組織。
宗教事務管理制度(精選24篇)篇十一
(一)、主任崗位責任本所是合伙組成的,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對全所工作負責。
1、全面主持本所的各項業務和行政工作,協調好全所律師人員之間的關系。
2、檢查、指導、監督本所律師人員的工作進展情況。
3、及時聽取重大疑難案件和涉外業務的匯報并做出處理意見。檢查律師的出庭工作質量,定期抽查案卷,有計劃地訪問法律顧問單位,聽取意見,檢查顧問工作情況,每季度對全所工作質量進行一次講評,表揚好的,指出存在的問題。
4、審查涉外的、重大的、改變定性的、作無罪辯護的訴訟文書及法律意見書、法律建議書、見證書等各種重要的法律文書。
5、每月定期如召開所務會議,及時總結經驗,聽取合理化建議。貫徹合伙會議通過的各項決定。
6、指定案件的承辦律師和擔任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的人員,安排好本所律師人員的工作。
7、關心全所律師和工作人員的思想、生活、健康。
8、負責本所發展規劃、人員招聘、財務管理等工作。
(二)副主任崗位責任。
1、對主任負責,接受主任的行政領導和業務指導。
2、協助主任指導、檢查、督促本所的律師業務工作,組織對重大疑難案件的討論、匯報。
3、協助主任組織安排全所的政治業務學習。
4、受主任委托,審核本所承辦律師草擬的各類法律文書。
5、根據主任的委托,為受理的案件指定有關律師承辦,做到合理分配任務。
6、接受委托,主持某項業務或出席某種會議和向上級主任部門匯報工作。
(三)辦案律師崗位責任。
1、辦案律師必須認真閱卷,會見被告人或當事人,注重調查,客觀地、充分地收集證據材料。認真擬定代理意見或辯護詞。參加調解、仲裁、訴訟活動時,不得隨便缺席,不得擅自易人。
2、凡需要集體討論的案件,先由承辦律師提出初步意見,當承辦律師意見與多數律師意見不同而又堅持原有意見時,應由合伙人集體決定。
3、凡屬下列情況的案件,必須報主任或合伙人集體決定:(1)作無罪辯護或改變犯罪性質辯護的刑事案件;(2)重大復雜的案件或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涉外案件。
4、證書、法律文書、法律意見書以及以本所名義發出的函件和涉外的、重大的、改變定性的、作無罪辯護的訴訟文書,必須報主任審核簽發。
5、辦案律師辦理各類案件均應由本所審核立案。
6、律師向個人調查取證,應盡可能兩人進行。
7、實習及助理人員未經本所認可不行以本所的名義辦案。
8、帶實習生的律師應做好對實習人員的帶教工作,負責審查,修改實習人員起草的法律文書和指導其他業務活動。
9、律師對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當事人的隱私應當保密。
10、案件辦結后一個月內裝訂歸檔。年內分兩期移交辦公室。每月28日前將“律師工作情況月報表”交辦公室累計上報市司法局。
(四)、法律顧問工作責任、
1、加強與法律顧問單位的工作聯系,以大中型事業單位實行每月不少于一次到訪(或去電話)以了解顧問單位近期工作情,并作好“顧問單位工作日志”記錄。
2、為聘請單位草擬、審查或修改法律文書,參加經濟合同談判。對重大經濟項目與涉外項目的談判,須邀請本所律師集體討論,確定談判方案,向所領導匯報。
3、主動了解聘請單位簽訂經濟合同橫向聯營協議以及經濟糾紛的情況,積極代理聘請單位參與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4、應聘請單位的邀請,參加聘請單位的重大決策工作,幫助聘請單位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有條件的應設立法律顧問室。
5、協助聘請單位開展法制宣傳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為聘請單位的有關人員上法制課。
6、受聘律師每半年向所主任匯報一次法律顧問工作,做好顧問工作總結,每年歸檔一次。
(五)辦公室主任崗位責任當好領導的參謀手,參與政務,管理事務,保障本所各項工作的正常運作,促進律師業務的發展。具體崗位責任為:
1、做好公章管理,使用有登記,有主任(或主任委托人)簽名同意的案件才能加蓋公章。
2、協助所領導做好上報下達的各項文秘工作。
3、協助所領導審核本所律師辦案擬寫的各種法律文書,保障辦公秩序的正常進行,發現問題要作好指引(即各項制度的執行細則)。
4、協助所領導搞好內務的各項管理工作。
5、協助所領導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和輔助人員的工作安排。
6、協助所領導搞好接待和理順協調各方關系的工作。
7、協助所領導審計本所出納及會計帳簿的工作,并負責核對報銷憑證。
8、副主任協助主任做好有關的工作。
(六)律師助理崗位責任積極完成主任律師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日常主要的工作是:
1、協助調查取證、起草法律文書,向有關單位送達文書等。
2、負責各項業務數字統計,按要求依時上報本所辦公室。
3、接聽電話,并作好記錄,及時報告主任律師處理。
4、應當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隱私。
5、做好檔案管理及案卷的歸檔工作,及時提供資料給主任律師參考。
6、整理好內務,做好接待當事人的工作。
(七)、打字員崗位責任。
1、一切需要打印的文書,均需經所主任或辦公室主任簽發同意后方可打印。未經辦公室主任同意不得與外單位、外人打印文件、材料。
2、確保打印文件、材料的質量,做到既快又好,盡量避免漏打錯打。版面安排要得體,字跡要清楚,要節約用紙。對字跡模糊,稿面不清的文書有權拒絕打印。
3、受件當天打好(下午將下班時的受件除外),交回擬稿人校對后及時付印。
4、收件時登記好日期和審批人、交打印者姓名,交件時要求填寫好日期、份數和簽名。
5、負責管理本所復印機工作。
(八)、財務總監崗位責任:
1、憑證上崗,當好本所的財務參謀,認真編制并嚴格執行財務計劃、預算、遵守各項收入制度、費用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人清資金渠道,合理使用資金。
2、做好記帳、算帳、報帳工作,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賬。
3、定檢查分析財務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每周把本周收支情況綜合報辦公室主任存查。每月將全所收入、支出、盈專情況詳細列表報主任審閱。
4、按照國家會計制度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
5、遵守、宣傳維護國家會計法、財政制度和財經紀律,同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
6、對辦案律師應收的律師費尚未收到款的部分,每月列出清單,分送辦案律師催收,同時送辦公室主任一份作為備查。
(九)、出納員崗位責任:
1、搞好資金收付管理工作,執行現金管理規定,把好現金收付關,發現手續不符合時應及時提出。
2、做好現金銀行付款憑證、登記現金銀行日記賬,全面逐筆記錄現金收入來源和支出用途,每天與會計核對一次,做到憑證發票無差錯,當日事當日作好。
3、現金收入必須當日全部送存銀行,中午、晚上留存保險柜中的現金不得超過500元,在任何情況下發生現金被盜、被搶或丟失均由出納負責全額賠償。
4、一切現金支出均必須經主任審批簽字。
5、每天要盤點現金。要與現金日記帳面余額相核對,保證帳實相符,如出現現金溢余或短缺應及時查明原因,不明原因的由出納人員自負。
6、每周核對庫存現金一次,月終將銀行余額與總賬、銀行對賬單核對,發現問題及時查清,不能查清的及時報告主任。
7、收費應按照所主任審批的數額開出發票,寫清收費標準及時間。
8、做好本所人員工資、獎金的計算和發放工作。
9、負責購置辦公用具和發放工作,購買物資需經主任審批。
(十)檔案保管員崗位責任:
1、負責對律師每年辦結之案件的業務檔案移交工作;
2、對律師移交后的檔案先檢查一次,符合要求的進行裝訂;
3、分年、分人、分類進行分放,并編寫好查找檔案索引;
5、對業務檔案按司法局要求切實做好保管,防止有損壞遺失檔案事情發生。
(十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制度為了從組織上加強對本所各項工作的領導、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確保決策正確,保障和促進本所各項工作的深入開展,為經濟建設和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提供更多的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特訂立本制度。
1、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討論本所政務、業務、財務的重大問題。
2、討論決定事項時,既要發揚民主,又要在民主基礎上進行集中,以保證議而有決,提高效率,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
3、合伙人會議原則上一個季度召開一次例會,遇有特殊事情所主任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為更好實施本崗位責任制,希全體人世間員互相幫助、互相監督。有關部門定期檢查總結,聽取意見,不斷完善本崗位責任制,對忠于職責、勤懇工作,自覺守紀和成績優異的人員提請領導給予表揚或獎勵。對違犯制度的及時批評教育,使全體人員更自覺地為法制建設和開創法律服務新局面作出貢獻。委托人須知:
一、律師承辦業務應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簽訂委托合同,統一收費并按規定如實出具發票。收費發票必須加蓋律師事務所財務專用章和收款人簽名。委托合同必須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和律師事務所主任或主任授權人簽名。按國家規定協商收費的,必須訂立收費協議書或在委托合同書內訂明。
二、律師在執業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其它利益。
三、律師在執業中不得向司法人員請客送禮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不得與委托人合謀作偽證。
四、律師在執業中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五、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規定完成委托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六、律師不應接受自己不能辦理的法律事務。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做虛假承諾。
七、律師接受委托后,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時效以及與委托人約定的時間,及時辦理委托的事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委托代理,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轉委托他人代理。
八、律師應及時告知委托人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對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項情況的正當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
九、為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有權根據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標準,選擇完成或實現委托目的的方法。
十、委托人應如實地向承辦律師介紹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代理。
十一、委托人委托事項違法或律師執業規范所禁止,或者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代理。
十二、委托人無正當理由中途提出終止委托合同的,已交付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十三、律師辦理業務嚴格實行一案一卡制度,“服務質量監督卡”要在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時發給委托人。在案件辦結時,由委托人簽名后寄給市司法局公證律師管理科備查。
十四、委托人認為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確有違法執業行為,可向市司法局投訴,也可向該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投訴。
事務所關于做好辦公室內部管理的幾點意見:
為使本所內部管理做到文明、衛生、緊張、有序,要求全體律師、員工做到:衣著要整齊,舉止要文明,儀態要端莊,待人要熱情,以樹立本所良好形象。特提出如下幾點意見,望全體律師、員工共同自覺遵守。
1、律師、員工對當事人或群眾來訪,要做到熱情、有禮貌,接聽電話應主動招呼:“您好,永隆律師事務所”,語言清晰、熱情,使對方感到親切。
2、講究衛生,不準亂丟什物、紙屑于地上,不準弄污墻壁,不準在墻上打釘掛物,上班時間不要在辦公室或接待處吃東西。注重洗手間清潔,便后要沖水,使用過的衛生紙、雜物應放于垃圾桶內。
3、要愛護所內的一切公物,保持桌椅、茶幾的整潔。對所內的公物,如因人為的損壞,應按價賠償。
4、要節約用紙、用電。復印機由辦公室指定專人管理,凡已立案的因業務需要復印證件及資料,要按實際需要復印,并經辦公室主任同意。離開辦公室外出時,一定要關上空調機及照明用電,并把辦公室的門鎖好。
5、律師、員工的個人貴重物品文件及現金,應妥善保管,下班后攜帶返家,不要放在辦公室。超過下班時間離開本所時,如一樓的律師、員工已離去,則要負責關好大門。休息時間,律師、員工如要到二樓辦公,開啟拉閘后要順手關上,以確保安全。
助理工作須知:
我所助理人員在協助律師辦案時,須按以下要求做好本職工作:
一、立案須知:
1、填寫證據目錄,詳細記錄所提交的全部證據的名稱、內容、件數(頁數)、原件或復印件等情況。
2、證據目錄須有法官簽名、簽收時間,否則等于沒交。
3、訴狀、委托書、指派函、工商資料或身份資料等必須齊備。
4、沒有充分證據的案件,必須在立案前先發一封掛號律師信以補充證據。
二、交換證據須知:
1、詳細記錄雙方參加證據交換的人員、提交的證據的內容、份數及頁數、原件或復印件及交換證據的時間、地點等情況。
2、記錄主持法官的姓名及對方是否缺席、法官有否筆錄。
3、記錄雙方在交換時對各證據的意見,對方是否認可某證據的情況。
4、變更訴訟請求一般在此前提出,否則可能不獲批準或要延期開庭。
三、開庭須知:
1、作好筆錄,筆錄須詳細記錄開庭時間、審判人員、書記員姓名、乃至電話、雙方出庭情況,對方是否有代理律師(該律師姓名、所在律所名稱)、法官所作的發言(詳記其每一句原話)、雙方的發言(尤其須詳細記錄對方的每一句原話),漏記時在閱讀筆錄時補充。
2、靈活應對開庭過程中的意外情況,必要時可申請延期以爭取時間作充分的準備。注意靈活運用和解的方式結案。
四、日常工作須知:
1、每次發律函應用掛號信、發函后把掛號函件收據存于自留律函上。
2、與當事人或對方當事人(代理人)的重要談話或通話應記錄在案:時間、談話內容、對方的回復。
3、整理案卷時須注意把案卷整齊、分類,規范裝訂,防止案卷材料散亂、丟失。離開座位時必須將材料入袋。
4、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應周到、細致,十分熟悉案卷材料,充分考慮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及對方應對的各種情況并作好應對措施。
5、接待當事人,要實事求是,不應夸大其辭。
1、出納、會計人員要認真執行崗位制,嚴格把好財務關,做到截流開源,遵紀守法。
2、律師出差辦案需預借差旅費的必須申請經主任審批。出差后及時報銷結帳,出差借款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3、當事人交繳律師費,應由當事人直接交給出納員,并即時開出發票。如經辦律師要帶發票外出向當事人收款的,應與出納員辦好單據領用手續,并盡快交回出納結算,最長不得超過五天,如領用發票不按時結算或退回發票,發生經濟責任由經辦律師承擔。
4、出納員開出的發票除寫明當事人單位名稱(或當事人名字)、金額外,還需注明所辦案件案號。
5、會計員根據律師移交的審批表的收款金額、核對收款情況。凡延收部分每月底列出清單向當事人追收,會計員負責檢查。
6、未經主任書面批準同意,一律不得領取辦公費和借取現金。未經批準而造成的損失及責任,由出納員負責。
7、所內購物或其他報銷單據,必須憑主任簽批報銷。違反者由出納員承擔賠償責任。未經批準的單據入帳的,由會計承擔責任。
8、所內的一切設備、辦公用品,全體工作人員必須愛護,保持整潔完好,損壞的要賠償。辦公室要把固定資產造冊登記。
9、專人管理的物品(如電話、復印機、電話中繼設備)要尊重管理人員,其他人員不得擅自使用和移動,損壞的要賠償。
10、節約用水、用電。照明燈在離開辦公室時應隨手關掉。如使用空調器離開辦公室時間稍長時要關好,以節省用電和愛惜機器。
宗教事務管理制度(精選24篇)篇十二
婚姻狀況:未婚民族:漢族。
培訓認證:未參加身高:175cm。
誠信徽章:未申請體重:64kg。
人才類型:在校學生。
應聘職位:律師助理:,保安人員:,中學教師:
工作年限:3職稱:
求職類型:實習可到職日期:三個月以后
月薪要求:面議希望工作地區:廣州,深圳,上海。
工作經歷。
公司性質:所屬行業:
擔任職位:
工作描述:
離職原因:
志愿者經歷。
擔任職位:安檢工作。
工作描述:對進入比賽場地的所有人和物進行安檢,確保亞運正常運作。
教育背景。
畢業院校:廣東司法警官職業學院。
最高學歷:大專獲得學位:畢業日期:-06
專業一:法律事務專業二:安保。
起始年月終止年月學校(機構)所學專業獲得證書證書編號。
語言能力。
外語:英語一般粵語水平:良好。
其它外語能力:
國語水平:優秀。
工作能力及其他專長。
具有良好的專業知識,能隨機應變處理問題,擅長打籃球,乒乓球,組織活動。
詳細個人自傳。
畢業于英德市第一中學,現就讀于廣東司法警官學院。
宗教事務管理制度(精選24篇)篇十三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結合我校實際,現制定本應急預案。
一、加強領導,建立指揮系統。
1、我校成立消防安全相應的領導組織機構,統一組織、統一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總務后勤組。
2、我校主管領導為組長,學校保衛人員、管理人員、參加領導小組,研究和加強學校安全管理的具體辦法,制定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具體的方法、步驟,明確任務,分清責任,將開展學校消防安全工作與落實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將開展學校消防安全工作與落實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結合起來,保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切實有效的進行。
3、我校積極主動與當地消防部門聯系,認真做好本部門、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
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點是治理學校、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設置的消防報警、滅火系統等按技術規范要求操作建設的消防安全、安全責任制、規章制度、安全設施執行情況。要對校內易發事故類型、重點保護部位、工作薄弱環節、各類人員安全意識和安全知識技能等方面,開展深入全面的大檢查,消防隱患,有針對性地、扎實地開展教育和防范工作。
三、建立監測控制體系。
1、嚴格排查危害師生安全的校舍,要采取果斷措施對違章、年久失修、超載的電網電線等基礎設施,要立即組織維修、現換;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要確保消防安全設施完好和消防通道暢通,并制定火災應急預案。
2、我校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規、消防技術規范和實施方案的要求,進行自查自改,消除火災隱患。
3、我校把餐廳、實驗室、教室、圖書室、會議室等人群集中場所作為檢查重點,找出薄弱環節,明確治理重點,并將存在的隱患單位及問題分類造冊,登記管理。
四、建立快速反應機制。
1、我校建立快速反應隊伍,確定專人負責,確定聯絡方式,保證通訊通暢。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負責,有效構筑預防和控制消防安全事故發生的工作體系。
2、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加強信息反饋。如實上報消防安全工作信息,主動、公開、透明,絕不瞞報、遲報、漏報。凡發現消防安全隱患向當地消防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3、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學校要把保護廣大師生員工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實負起責任,及時全面掌握情況,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并有領導同志在崗帶班。所有值班人員要盡職盡責,嚴格崗位責任制,不得擅自離崗。設立值班電話,遇到消防安全事故和緊急突發事件,立即向消防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五、建立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1、學校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作為學校安全工作的一項硬指標與各教研組把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到具體人,實行分工負責制,層層落實,明確分工和職責,細化工作措施,分工到人,責任到崗,責任到人。
2、完善和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學校校長是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主管校長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3、實行責任追究制。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責任。把平時的檢查與年終考核結合起來,對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年終獎懲兌現,特別是在發生火災事故后,責任一查到底,堅決予以追究。
六、保障措施及責任分工。
1、物質保障。學校積極籌備資金,備齊必備消防安全設施,應對急用。
2、人員保障。學校組建消防安全工作的隊伍和應急預備,隨時準備參加消防滅火工作。
3、技術保障。加強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工作培訓,熟練掌握消防安全的知識、應急辦法和相關操作程序。
宗教事務管理制度(精選24篇)篇十四
第一條 為規范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司-法-部《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結合廣東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習人員是指:具有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為申領律師執業證而在律師事務所實習并在司法行政機關辦理了備案手續的人員。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實習人員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實習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實習人員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實習申請和備案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者,可向律師事務所申請實習: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取得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
(三)品行良好;
(四)能夠專職實習,或符合申請兼職律師條件并能夠保證實習時間。
第五條 受到停業整頓以上行政處罰并處于處罰期的律師事務所不得接收實習人員實習。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實習的,應將申請人資料逐級報地級以上市司法局備案。實習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備案登記表》一式一份,另附大一寸非制服彩照一張;
(三)律師資格證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正副本復印件一份;
(四)學歷證書復印件一份;
(五)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近半年內出具的無受刑事處罰證明或過失犯罪證明;
(六)合伙、合作律師事務所或國資律師事務所不占編人員的實習備案,應提供辭去原職的正式批文復印件,或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復印件,或其與聘用的律師事務所在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的用工手續。
實習前沒有參加工作的,應提供畢業院校的派遣證或勞動部門頒發的待業證復印件;上述兩類人員同時還應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檔案保管合同及交費憑證復印件。
離退休人員的實習備案,應提供離退休證或離退休批準文件復印件。
國資律師事務所占編人員的實習備案,應提供所在單位人事部門關于安排其專職從事實習工作的證明函件。
在法學院校(系)、法學研究單位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人員申請兼職實習進行備案的,應提供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允許其兼職實習的證明及工作證復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復印件的,統一用a4紙復印,并由律師事務所核對原件,簽署“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由核對人簽名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同時,備案時須將原件遞交主管司法局核對。
第七條 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對實習人員進行備案后應頒發實習人員工作證。實習人員工作證由省司法廳統一印制,經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登記蓋章后生效。
第八條 實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同時不得頒發實習人員工作證,已經頒發的應當收回: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實習的;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事業編制人員在合伙、合作律師事務所申請實習的;
(六)其他不宜實習的。
第九條 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實習條件的人員,律師事務所接受實習的,主管司法局必須予以及時糾正。拒不糾正,經查證屬實,地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可以確認其實習經歷無效。
第十條 縣區司法局應當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上報市司法局備案,審查不合格的應當通知律師事務所。市司法局收到備案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進行備案并頒發實習證,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章實習人員的管理
第十一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限為1年。實習期從備案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實習應當與實習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提供實習所必須的工作條件,為實習人員指派指導律師。
第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指派具有3年以上執業經歷、政治思想好、業務素質高、從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律師指導實習。指導律師指導期間被處罰的,律師事務所應及時變更指導律師,并報市司法局備案。
第十四條 一名指導律師不得同時指導三名以上實習人員實習。
第十五條 實習人員應完成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業務量,其中專職實習的人員實習時間不少于200個工作日,兼職實習的人員不少于60個工作日。律師事務所必須保證實習人員的業務實習時間和必要的實習條件。
第十六條 接受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建立實習人員考勤登記制度和業務登記制度。
實習人員工作證的頒證機關應建立實習人員檔案。同時,應當對律師事務所履行管理職責、保障實習人員權利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間應參加由省市律師協會舉辦的以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為主要內容的上崗前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同時應當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訴訟案件,法律咨詢以及代書等業務方面完成律師事務所指派的.業務輔助工作。
第十八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滿,不申請執業的,實習單位應將其實習證交回頒證機關,由頒證機關登記備案。
第十九條 本人申請或律師事務所認為應當延長實習期的,經頒證機關同意或決定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實習人員應在同一家律師事務所連續實習一年,除有下列原因外不得中途調轉或暫停:
(一)實習期間律師事務所被作出停業整頓以上行政處罰的;
(二)律師事務所合并或注銷的;
(三)其他確須調轉實習的。
調轉只能在本市內進行,并須報頒證機關登記備案。擅自調轉或暫停的,實習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一條 實習人員工作證遺失、毀損申請補發的,應由實習證持有人在市級以上報紙刊登遺失聲明,向原頒證機關申請補發,申請補發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書,并由所在律師事務所加具意見;
(二)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一張;
(三)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或發票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 在廣東省以外地區完成實習的,其實習經歷經實習所在地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管理部門確認后在廣東省有效。
第四章實習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的實習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二)獲得合格的指導律師及業務指導;
(三)獲得實習所必需的工作條件;
(四)參加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組織的各種培訓;
(五)獲得勞動報酬,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和福利待遇;
(六)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約定不被辭退;
(七)以合同約定提出辭職;
(八)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實習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對外簽發法律文件;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辦理法律輔助業務;
(四)出庭應訴;
(五)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實習;
(六)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
(七)泄漏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八)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九)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十)泄漏國家秘密;
(十一)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十二)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
第五章實習人員的考核
第二十五條 實習期間,律師事務所的主管機關和實習證的頒證機關應定期對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進行檢查或隨時抽查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載入實習人員檔案。
第二十六條 實習結束,實習人員應填寫《實習人員考核鑒定書》,由指導律師負責對實習人員的思想道德、業務能力和工作態度填寫評語。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根據《實習人員考核鑒定書》的內容對實習人員的實習效果進行最終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請律師執業證。
第二十七條 考核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達到了本辦法規定的實習工作日;
(三)實習期間是否認真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各項實習人員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 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級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決定,延長1至6個月的實習期。
(二)對外簽發法律文件,未造成當事人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辦理法律輔助業務的;
(四)出庭應訴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級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決定,責令其重新實習:
(二)對外簽發法律文件,造成當事人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三)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實習的;
(四)以自己的名義收案收費的;
(五)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的;
(六)泄漏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七)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
(九)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立即停止其實習,收回實習人員工作證,并由地級以上市司法局責令其一年內不得申請實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漏國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的。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實習人員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應當終止其實習。
第三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侵犯實習人員權利,不履行對實習人員的管理責任,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應對律師事務所通報批評或暫緩注冊,構成行政處罰的,應作出相應處罰。
第三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鼓勵或默許實習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對律師事務所進行通報批評或暫緩注冊,情節嚴重的應責令整改。構成行政處罰的,應作出相應處罰。
第三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為實習人員申領實習人員工作證提供虛假材料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對該律師事務所進行通報批評或暫緩注冊,情節嚴重的應責令整改,構成行政處罰的,應作出相應處罰。
第三十五條 實習人員或所在律師事務所受到上述處理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省司法廳備案。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在公職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實習的以及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擬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需申請實習的,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一條 為了提升實習人員個人素質和能力,充分調動全體實習人員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在律師事務所內部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機制,規范實習人員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律師事務所招聘的全體律師助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律師助理,是指經試用期考查合格后確定在本律所協助律師參與案件辦理的所有人員。
第四條 對律師助理的考核應當嚴格,公平對待。
第五條 所有律師助理工作努力、業績突出者,均可按照該考核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第六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者,任命為一級律師助理,享受相應的提成待遇:
1?、熱愛祖國,接受黨的領導;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律師證書;
5?、按時上下班,按照要求認真做好值日工作;
6?、在實習期間協助辦理不同類型案件五件以上;
7?、在某方面有特長或者綜合表現特別優異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條款晉升;
8?、碩士以上學歷者達到上述條件的,可以提前晉升為一級助理。
第七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者,任命為二級律師助理,享受相應的提成待遇;
1?、熱愛祖國,接受黨的領導;
5?、按時上下班,按照要求認真做好值日工作;
6?、在本所實習滿6?個月以上,協助辦理案件三件以上;
7?、在某方面有特長或者綜合表現特別優異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條款晉升;
8?、連續三個月無協助業務者不得晉升。
第八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者,任命為三級律師助理,享受相應的提成待遇;
1?、熱愛祖國,接受黨的領導,積極向黨組織靠攏;
2?、具有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5?、按時上下班,按照要求認真做好值日工作;
6?、能參與律師業務,如記錄、裝訂案卷、起草常用法律文書,在本所實習滿三個月;
7?、在某方面有特長或者綜合表現特別優異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條款晉升;
8?、連續兩個月未參加協助業務者,不得晉升。
第九條 律師助理晉升程序如下:
1?、發展與培訓部推薦、本人自薦或指導老師提名;
2?、發展與培訓部會同行政部審核;
3?、主任批準同意。
第十條 律師助理的晉升級別每兩個月評定一次,由發展與培訓部負責具體申報。
第十一條 律師助理晉升名單經主任批準后由發展與培訓部發布公告,公開表彰。
第十二條 晉升手續由發展與培訓部配合行政部負責辦理。
第十三條 各級律師助理所享有的待遇:
1?、一級律師助理: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標準工資12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資400?元,提成比例具體與合作律師協商確定。
2?、二級律師助理: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標準工資10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資400?元,提成比例具體與合作律師協商確定。
3?、三級律師助理: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標準工資8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資400?元,提成比例具體與合作律師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發展與培訓部配合行政部負責執行,解釋權歸陜西法正平安律師事務所所有。
發展與培訓部可依據本制度制訂有關實施細則,報主任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宗教事務管理制度(精選24篇)篇十五
為了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規范本單位薪酬制度,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單位每年對員工的專業勝任能力、敬業精神、工作績效和職業道德等進行考核評價,并據以確定薪酬標準的職級和晉升。
第三條 根據行業的特點,本單位按專業技術人員、行政支持人員和股東(合伙人)三類實行相應的薪酬管理政策。
第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在本單位從事審計會計、資產評估、工程審價、稅務及咨詢、人力資源管理、信息技術支持等專業工作的從業人員。
行政支持人員是指在本單位工作的,從事行政事務、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的從業人員。
股東(合伙人)是指在本單位持有股份或出資的股東(合伙人)。
第五條 本單位的員工薪酬制度采用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法和工資全額約定法(即年薪制)。
第六條 本單位根據員工在人事管理方面的不同性質和類別(如股東〈合伙人〉、其他正式在冊員工、臨聘人員、返聘人員、試用人員、實習生等)確定薪酬體制及薪酬構成項目。
第七條 本單位對行政支持人員采用工資全額約定法,即可根據員工的職務職級、學歷學位、資格職稱、工作能力和工作年限等因素確定其年薪,再根據其工作表現和對單位的貢獻給予一定的津補貼,年終發給一定的獎金。
第八條 本單位對專業技術人員采用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法。其薪酬構成主要可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各項津補貼、加班工資和獎勵工資等。(我公司實際操作系按照收入的60%直接分配給部門,部門按照基本是三三制,20%展業成本、20%費用、20%操作成本)
(一)、伙人員八八基本工資由職務職級工資、學歷學位工資、執業資格和技術職稱工資等組成。
1、職務職級工資:按董事長、總經理、主任會計師、所長、總稽核(總會計師、總審計師)、高級經理、經理、項目經理、審計員、試用人員和實習生等不同職務和職級確定。
董事長、總經理、主任會計師、所長每月元;總稽核(總會計師、總審計師)、高級經理每月元;經理每月元;項目經理每月元,實習生每月元。
2、學歷學位工資:按研究生、本科、專科等不同學歷,或按博士、碩士、學士等不同學位就高選擇確定。
研究生:博士每月元,碩士(雙學士)每月元;本科(學士)每月元,專科每月元。
3、執業資格工資:按照與本單位專業服務范圍和內部管理有關的各種專業資格,如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土地評估師、注冊稅務師等技術職稱工資:按照與本與本執業機構專業服務范圍和內部管理有關的各種專業技術職稱,分高級職稱、中級職稱、初級職稱確定。
執業資格工資與技術職稱工資可采取分別重復計算方法,也可采取就高選擇一項的計算方法方法。
從業人人員取得以上相關執業資格,按每月元計算執業資格工資,取得兩項(含)以上相關執業資格的,按每增加一項資格每月增加元。
(二)績效工資:是指本單位根據業務項目的收益情況發放給員工的報酬,此部分工資按員工的工作量、貢獻率等情況發給,并可按員工職務職級系數計算。
1、參與績效工資分配的人員及計提方法
(1)一線項目人員,是指參加該業務項目具體工作的業務人員,該部分人員的浮動報酬即項目提成由項目總提成率、員工分配系數、時間系數等要素構成和計提。
(2)其他項目參與人員,是指與該業務項目有關的其他工作人員,該部分人員的浮動報酬可按一線項目人員的提成總金額的一定比例提取,按適當的方法進行具體分配。
2、項目提成比率
項目提成比率是指在項目收費中提取浮動報酬的比例。審計業務、驗資、資產評估、、工程審價、稅務及咨詢等業務,按已完成項目的實際收費,實行分檔超額累退辦法確定分配數額。
3、分配系數
分配系數是指參與浮動報酬分配的人員,按其不同的職務(如高級審計經理、中級審計經理、審計經理、高級項目經理、項目主管、項目經理、審計員、助理審計員)設置等級,并對每一等級確定基本分配系數。
4、工作量系數
根據參與項目工作人員的內、外勤工作時間,結合勞動強度、勞動效率、貢獻大小,由項目負責人提出方案、并由項目合伙人決定。
(三)各項津貼是指本單位為員工提供的各種津(補)貼,如工齡津貼、所齡津貼、餐貼、交通津貼、通訊補貼、特殊工種(崗位)補貼等。(該部分同樣適用于行政支持人員)
1、工齡津貼:月工齡津貼=標準(元/月)× 工作年限。
2、所齡津貼:月工齡津貼=標準(元/月)× 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3、餐費津貼:每月按一定金額發給。
4、交通費津貼:每月按一定金額發給或根據情況實報實銷。
5、通訊費用津貼:按不同職務職級或崗位分別按一定金額標準發給,或實報實銷。
6、特殊崗位津貼:指專職電腦操作員、打字文印復印、司機等崗位或工種,按一定金額標準發給營養補貼和安全駕駛補貼。
(四)加班工資:加班工資是指基于行業特點,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按從業人員加班時間所支付的工資(本項規定同樣適用于行政支持人員)。
(五)獎勵工資:是指本單位對從業人員的各種獎勵,如年終獎、開拓獎、特殊獎勵等。(該部分同樣適用于行政支持人員)
1、年終獎:是指本單位根據年度收益情況,給予全體員工的獎勵。通常結合員工年度考核結果分等級發給。
2、業務開拓獎:是指對高級經理以下職級的員工在業務拓展方面所取得的成績,按適當的計算方法所支付的獎勵,開拓獎勵的提取比例為 %。
3、特殊獎:是指在特殊情況下本單位給予員工的獎勵,如員工取得博士、碩士學位、高級技術職稱,取得相關榮譽,以及員工對執業機構有特殊貢獻等。
第九條 執業質量保證金:是指本單位與注冊會計師注協商建立的“執業質量保證金”,即分別每個注冊會計師每年薪酬所得 %提取的“個人執業質量保證金”,本單位同時按同等金額提取一并計入按每個注冊會計師建立的專項明顯輔助帳戶,年滿五年后如無約定的重大執業質量問題或賠償情形時,從第六年起逐年將最早一年提取的“個人執業質量保證金”分別返還給注冊會計師個人。
第十條 工勤人員、試用期人員薪酬及臨聘人員、實習生報酬
試用期人員與工勤人員實行基本工資法。其標準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臨聘人員是指為完成某一特定業務項目而臨時聘用的專家,其標準可結合工作量或完成項目后根據業務收費情況而給予的報酬。
實習生是指在臨時在本單位實習的在校大中院校學生,實習生的報酬按定額發給。
第十一條 股東(合伙人)的薪酬可在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或年薪制的基礎上再加適當的利潤分配。
第十二條 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期間以及參加行業和合法的社會活動期間,本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員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
第十三條 本單位的具體薪酬政策及計算方法屬于商業秘密,的法人員(從業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透露。
第十四條 本單位于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發放員工薪酬。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一、律師事務所薪酬制度的問題分析
(一)缺乏完整的薪酬制度
廣義的薪酬制度包括等級薪酬制度、薪酬調整制度、薪酬發放制度、各種薪酬形式、薪酬激勵方案和薪酬基金管理等內容。然而,現如今大多數律所屬于合伙企業,律所并未對企業內的所有崗位進行過崗位分析和崗位評價,各崗位薪酬的規定也只是憑合伙人和律師的主觀感覺和經驗,沒有形成書面制度,隨意性很強。合伙人本身也不具備相應的薪酬管理的專業知識,缺乏相關的專業訓練,使得完整的薪酬制度難以形成,無法適應現代律師服務業發展戰略的需要。
(二)律師薪酬水平差距大
多年來,雖然也有律所實行過工資制,但是由于難以體現按勞取酬的分配原則,律師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受到影響,所以提成制一直在律師服務行業占居主導地位。現行的提成制是以單一績效工資為內容的薪酬模式,律師沒有底薪,以創造的稅前收益減去管理費用為提成對象提成比例由律師和律所商定。
這樣,一方面,從業時間短的年輕律師收入較低,僅夠維持溫飽,生存壓力大,精力都用來尋找案源,無法專注于專業素質的提高,不利于事務所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從業時間長的律師收入很高,幾乎不受事務所的約束,流動率很高,很難留住人才。并且,幾乎所有律師都沒有固定收入,存在危機感。
(三)律師助理和行政人員的薪酬缺乏競爭性與激勵性
律師助理通常經歷四年的本科學習,有的`還是七年的碩士研究生,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投入了大量的學習成本,內心期待有個不錯的收入,然而助理的薪酬多由律師自己支付,因而不是太高,這種巨大的落差使得律師助理的自我公平和自我滿意都很低,缺乏對外的競爭性。行政人員的薪酬通常是固定薪酬,與律所整體效益無關,也沒有相應的績效考核體系,所以缺乏對內的激勵性。
(四)律所人員流動頻繁,人才流失
彼得.德魯克說:“知識型員工不能被有效管理,除非他們比組織內的任何其他人更知道他們的特殊性,否則他們根本沒用。”律師作為知識型員工的代表,具有較強的獨立性、自主性和創造性,具有較強的自我實現的需要。對他們的管理就如同大多數公司對知識型人才的管理,有其特殊性,如果處理不當,就可能導致律所人員流出本所。
一方面,人才市場自身具有可以調節市場不平衡的功能,特別是當外界有高回報、高成就的機會時,律師的流動可以滿足其人力資本在流動中升值的內在要求;另一方面,通過流動,律師更能找到適合自己的發展空間,滿足自身的成就欲和自我實現的需要。律所人員的流動使得律所失去相對有經驗的律師,轉而只能再去招聘、培訓新人,這樣人力成本就大大增加了,也可能會使客戶對人員流動頻繁的律所失去信心。
二、律師事務所薪酬制度的構成
2002年司-法-部頒布的《關于進一步推動律師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見》中規定:要進行律師事務所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引進、推廣以職業質量、資歷、專業水平、經濟效益等因素來綜合確定工資的分配方法。考慮到律師服務行業的工作性質比較復雜,采用單一的固定工資制或單一的提成制都不太適合,因此適合采用結構薪酬制度。律師事務所的薪酬制度由基本薪酬、績效薪酬、激勵薪酬、各種補貼和各種福利組成。
(一)基本薪酬
基本薪酬是薪酬制度的基礎,表示只要員工在律所工作,就能夠定期獲得固定數額的報酬,包括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兩種。崗位工資根據員工所從事工作的自身價值來確定標準,并與外部市場上這一工作的價值保持一致;工齡工資按照員工進入律所的年限來確定。
(二)績效薪酬
績效薪酬直接與績效掛鉤,以績效評估來確定案源收入的提成比例。對于律師的績效薪酬應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律師的業務指標,包括收費指標、案件指標、法律援助指標等;法律服務質量,包括辦案質量、有無投訴、社會效應等;專業服務技能,包括專業水平提高程度和專業服務領域調研能力等;律師所獲榮譽;規章制度遵守情況等等。
(三)激勵薪酬
激勵薪酬是隨著員工努力程度而變化的類似獎金性質的薪酬,以反映不同員工或不同群體之間的績效水平的差異。如何對個人、團隊、組織或者三者的任意組合進行激勵,如何安排長期激勵和短期激勵,如何選擇不同的激勵方式,以使激勵效果最優化,是律師事務所應當慎重考慮的問題。針對律所行政人員人數少而工作量大的特點,激勵薪酬應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補貼是基本薪酬之外的薪酬差別,它是指員工在艱苦或特殊條件下進行工作,企業對員工額外的勞動量和額外的生活費用給予的補償。包括地域性補貼(如林區補貼)、勞動性補貼(如夜班補貼)和生活性補貼(如物價補貼、出差補貼)。
(五)福利
福利是薪酬的附加部分,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員工福利可分為社會保險福利和用人單位集體福利兩大類。社會保險福利是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利而由政府統一管理的福利措施,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用人單位集體福利是用人單位為了吸引人才或穩定員工而自行為員工采取的福利措施,包括全員性福利(如工作餐、進修補助、帶薪假期、節日賀禮等)和特殊群體福利(如住房、汽車等,主要針對為律所作出特別貢獻的企業核心人員)。律所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適當的福利制度,真正實現“福利傳達”,通過對福利制度的設計實現薪酬制度的活性化。
三、律師事務所薪酬制度的設計
(一)律師事務所薪酬制度的設計原則
企業的薪酬制度就像是國家的一部法律。國家的法律要切實有效,最基本的一條是要符合法理,薪酬制度也是如此。作為企業的基本制度,薪酬制度也必須有自己的“法理”,即薪酬制度必須有自己的依據。
(1)公平性、經濟性原則。只有在員工認為自己接受到的薪酬是公平的前提下,才可能產生組織認同感和薪酬滿意度,此時薪酬才會對員工產生激勵作用,因此,合理的薪酬應該首先滿足員工對薪酬公平感的追求。當然,員工薪酬水平的提升也會不可避免地導致企業支付的人力成本的上升,所以,律所人力成本的支付必須與律所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實際情況緊密結合。
(2)競爭性、激勵性原則。當前市場競爭的焦點就是人才競爭,律所要想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薪酬標準就要具備足夠的吸引力,薪酬結構也要靈活多元化,這樣才能保證薪酬對外具有競爭性,對內具有激勵性。此外,律所的薪酬水平應該采用市場領先策略,即應當高于市場平均水準,再輔以適當的激勵措施。如律師的薪酬要與律師在案源開發中的貢獻相聯系。
(3)雙贏目標原則。個人與組織都有其特定的目標指向,二者并不相同。個體價值的實現是通過獲取高的報酬來實現的,而企業運行的目標是獲得最大化的利潤。因此,律所律所應該本著雙方共贏的原則,找到勞資雙方都滿意的結合點讓員工感到對企業的貢獻越多,自己獲得的也越多,實現目標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律師事務所薪酬制度的設計方案
根據崗位的工作內容不同,律所內的崗位可以分為律師、律師助理和行政人員三類。
(1)律師的薪酬方案。律師的案源收入是律所收入的主要來源,因此律師的薪酬方案是律所薪酬設計最重要的一項。律師的薪酬總額=崗位工資工齡工資 績效薪酬 激勵薪酬 補貼 福利。其中,工齡工資是為了加強律師對律所的歸屬感,降低人員流動率。
(2)律師助理的薪酬方案。助理人員主要負責協助律師做一些事務性的工作,在法律上不允許獨立辦案,因此,律所支付的薪酬是多數助理人員唯一的生活來源,而學歷高、外語好、有能力的年輕助理是律所的后備力量。律師助理的薪酬總額=崗位工資績效薪酬 激勵薪酬 補貼 福利。其中,績效薪酬需要配備必要的績效考核體系。
(3)行政人員的薪酬方案。行政人員主要負責律所的管理和后勤,因此,應該以基本薪酬為主。行政人員的薪酬方案=崗位工資 工齡工資績效薪酬 補貼 福利。其中,績效薪酬是為了提高行政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
總之,以薪酬制度為核心的人力資源管理在律所的發展過程中顯得日益重要,我們要始終秉持著這樣一個信念:薪酬制度沒有最好的,只有最合適的。律所在設計自身的薪酬制度時,一定要結合本所的實際情況,兼之整個行業的外部情況加以考慮。
宗教事務管理制度(精選24篇)篇十六
一、為進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人呈法規、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執行國家在關勞動保護法規,在勞動人呈部門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行招收員工,全權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對員工實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員工都必須與公司簽訂聘(雇)用合同。員工與公司的關系為合同關系,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
四、公司勞動人事部,負責公司的人事計劃、員工的培訓、獎懲、勞動工資、勞保福利等項工作的實施,并辦理員工的考試錄取、聘用、商調、解聘、辭職、辭退、除名、開除等各項手續。
第二節一編制及定編。
五、公司各職能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用人實行定員、定崗。
六、公司職能及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總經理提出方案,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七、下屬公司、企業屬下機構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經理提出方案,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八、因工作及生產,業務發展需要、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須按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履行手續后方準實施。特殊情況必須提前聘用員工的,一律報總經理審批。
九、下屬公司、企業需雇用臨時工人的,必須提前2個月作出計劃報勞動人事部審批,批準后由勞動人事部統一向勞動管理部門申請指標,按核準的指標及指定的地點雇用臨時工。嚴禁無指標雇用臨時工。
十、勞動人事部負責編制年度用工計劃及方案,供總經理參考。
第三節員工的聘(雇)用。
十一、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對聘(雇)用員工應本著精簡原則,可聘可不聘的堅決不聘,無才無德的堅決不聘,有才無德的堅決不聘,真正做到按需錄用,擇才錄用,任人唯賢。
十二、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脫離原級職別,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級員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
3、部門副主任(副部長)、下屬公司、企業副經理及會計人員,由總經理聘任;。
4、其他員工,經總經理批準后,由人事部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適用于各級員工的解聘及續聘。
十五、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確需增加員工的,按如下原則辦理。
1、先在本部門、本公司、企業內部調整;。
2、內部無法調整的,報請勞動人事部在公司系統內調配。
3、本系統內無法調配的,由用人單位提出計劃,報總經理批準后,由勞動人事部進行招聘。
十六、新聘(雇)員工,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必須填寫“雇用員工審批表”和“員工登記表”,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擬定工作崗位,經勞動人事部審查考核,符合聘雇條件者,先簽試用合同,經培訓后試用半年至1年。
十七、新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
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公司章程及規章制度,了解公司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
培訓由勞動人事部和用人單位共同負責。
員工試用期間,由勞動人事部會同用人單位考察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
試作期間的工資,按擬定的工資下調一級發給。
十八、員工試用期滿15天前,由用人單位作出鑒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經勞動人事部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批準錄用者與公司簽訂聘訂聘(雇)用合同;決定不錄者試用期滿退回原單位。
十九、臨時工由各下屬公司、企業在上級核準的指標內雇用。報勞動人事部備案。
第四節工資、待遇。
二十、公司全權決定所屬員工的工資、待遇。
二十一、公司執行董事會批準實行的工資系統列。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根據員工的崗位、職責、能力、貢獻、表現、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況綜合考慮決定其工資。
二十三、員工的工資,由決定聘用者依照前條規定確定,由勞動人事部行文通知財務部門發放。
二十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向上,多做貢獻。員工表現好或貢獻大者,所在單位可將材料報監察部及有關部門審核,經總經理批準后予提級及獎勵。
二十五、公司按照國家有產在規定為員工辦理退休、待業等保險。員工享有相應的保險待遇。
二十六、公司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員工享有相應的勞保待遇。
二十七、員工的獎金由公司、下屬公司、企業根據實際效益按有關規定提取、發放。
二十八、員工享有公費醫療待遇。員工本人的醫藥費按規定憑縣級以上醫院報銷憑證核準報銷。
第五節假期及待遇。
二十九、員工按國家法定節假日休假。因工作生產需要不能休假的,節日按日工資200%、假日按日工資100%計增發給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三十、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探親待遇。具體如下:
1、員工在公司工作滿1年后,開始享有探親待遇;。
3、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未婚員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員工4年1次20天,另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4、員工探親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銷往返路費,超過規定的費用自理;。
6、員工請假探親必須由所在單位統籌安排,經人事部核準;未經核準的按曠工處理。生產單位員工探親盡可能安排在春節統一放假。
7、員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住宿費、行李托運費經及參觀游覽等費用,均由員工處理,不得報銷。
三十一、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假13天,異地結婚可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照發。
三十二、產育假:
2、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產假120天;難產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間內已辦理“獨生子女證”者另增加90天;產生女結扎的另增加21天;。
4、產假期滿后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哺乳期間發給75%的工資。
5、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三、節育手術假:
1、取環休息1天;。
2、放環休息3天;。
3、男結扎休息7天;。
4、女結扎休息21天;。
6、懷孕4個月以上引產休息42天;引產后結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內工資津貼照發。
三十四、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
時,喪假3天;異地奔喪的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和津貼照發。
三十五、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勞動人事部會同各單位統籌安排員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發100%日工資。
第六節辭職、辭退、開除。
三十六、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三十七、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向勞動人事部提出辭職報告,到勞動人事部辦理辭職手續。
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人員,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經批準后到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
三十八、員工與公司簽訂聘(雇)用合同后,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單位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三十九、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1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報告,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經原批準聘(雇)用的領導批準后,由勞動人事部經予國理辭職手續。
四十、國家干部、職工要求調離本公司,必須經勞動人呈部同意,報總經理審批后,才能按程序辦理調動手續。
四十一、員工未經批準而自行離職的,公司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十二、員工或用人單位認為其現工種不適合的,可向勞動人事部申請在公司內部調換另一種工作。在調換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四十三、員工必須服從組織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并經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四十四、公司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對符合聘用的領導批準后,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勞動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未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和領導批準的,不得辭退。
被辭退的員工如系經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調入的干部、職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聯系有關的人事、勞動部門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五、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
四十六、聘(雇)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公司不續簽聘(雇)用合同的,到勞動人事部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公司不與之續簽聘(雇)用合同的員工如系經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調入的干部、職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聯系有關的人事、勞動部門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七、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后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公司有權予以開除。
四十八、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雇)用,在離開公司以前,必須交還公司的一切財物、文件及業務資料,并移交業務渠道。否則,勞動人事部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十九、公司對被辭退及未獲公司續聘的員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齡計算每年發給其1個月工資。不滿1年的按1年計。
第七節附則。
五十一、本制度由勞動人事部負責執行。人事部可依據本制度制訂有關實施細則,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宗教事務管理制度(精選24篇)篇十七
(一)嚴格遵守考勤制度,按時上下班。
(二)嚴格執行考勤打卡制度,不論任何原因,不得代人打卡。
(三)因事請假時,事先要得到主管領導的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
二、員工證
(一)員工證是百江員工身份標志,應為佩戴它感到自豪和肩負重任。
(二)上班時間,應嚴格按要求佩戴員工證。
(三)員工應妥善保管員工證,遺失應立即辦理補領員工證,費用自理。
三、辦公物品擺放
(一)應保持辦公桌面整潔,桌面不擺放與辦公無關的物品。
(二)文件夾應正確整齊插立于文件架之中,并在夾側用電腦標簽整齊標注所夾內容。
(三)離開辦公室30分鐘以上時,須將桌面文件整理,齊放于文件架中,重要文件入柜上鎖,不得散亂于桌面。
(四)簡易文具可收于筆筒之中,取用后立即放回;其余文具則應收入抽屜中。
(五)座椅靠背一律不能放任何物品,不得翹椅,人離開時椅子調正,并推入桌下。
(六)外衣提包手袋置掛于櫥柜內,不得隨意放在辦公桌椅上及地柜上。
(七)飲水機及其它設備、物品在指定地點擺放,不得隨意移動。
四、辦公區守則
(一)工作時間內不在辦公區域內化妝或整理衣飾。
(二)若電話中斷,應立即掛上聽筒,等待對方重新打進。
(三)結束通話時,要聽到對方掛機后,再掛斷電話。
(四)通話中若要與他人講話,應向對方致歉,用手捂住聽筒再講話。
(五)電話里請對方等候,繼續通話時一定先說“對不起,讓您久等了”。
(六)若對方要找別人,應手捂聽筒,招呼他人接聽電話。
(七)自己如果不能決策時,應請示上級后再作答復。
(八)電話中聽到重要事情,一定要重復一遍,以確認無疑,然后做好筆錄。
(九)撥錯電話時,應有禮貌地致歉。
(十)接到撥錯的電話時,應客氣地應對。
(十一)使用他人電話時應先征詢他人同意。
(十二)休息日向別人打電話時,需先表示歉意。
五、公關接待禮儀
(一)與客人相遇,要主動相讓;與客人同行,應禮讓客人先行;同乘電梯,讓客人先上、先下。
(二)接待客人時,要面帶微笑,姿勢端正,講究禮貌,用心聆聽,不搶話插話、爭辯,講話聲音適度有分寸,語氣溫和文雅,不大聲喧嘩,聽到意見、批評時不辯解,冷靜對待,及時上報。
(三)遇到客人詢問,做到有問必答,不能說“不”、“不知道”、“不會”、“不管”、“不明白”、“不行”、“不懂”等,不得以生硬、冷淡的`態度待客。
(四)接待來客時,如客人職位比自己高時,不應主動要求行握手之禮。客人要求握手時,應及時應對,并面帶笑容,姿勢端正,用力適度,不能用左手;握手時,左手不得插入口袋里。
(五)拜訪客人時,通常應優先考慮對方,在對方方便時刻,再決定拜訪時間。
(六)約定時間應嚴格遵守,估計會遲到應在約定時間前通知對方。
第三節工作方法基準
一、公司員工在工作中應始終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全面優質完成本職工作和領導交辦的一切任務。
二、切忌越級報告,架空直接上司。
三、請示、匯報工作,應選擇適當的時間,并帶全材料和筆記本,將請示內容事先列出,并記錄有關指示,臨行前應復述一遍,發現指示或承接的工作在執行上有困難時,應及時直接提出。
四、報告或提建議時,必須掌握準確資料,事先備妥文件說明。如呈緊急提案,須附上時間期限。
五、承辦其他部門主管交辦的事情,須先報告本部門主管。
六、工作中應勇于承擔責任,不推諉。
七、主管交辦的事情,應立刻去做,切勿拖延;工作過程中應主動向主管匯報進展情況。
八、未經許可,不得隨意翻閱不屬于自己的文件。
九、調離本職工作時,應與主管、財務及有關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十、下級與上級交談,只談公事,不應涉及上級之間的人際關系與公司機密。
十一、嚴禁泄露公司機密,未經同意,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發布任何消息。
第四節罰則
本制度的檢查、監督部門為綜合行政部,違反此規定的員工,除按公司正常考核外將另給予30元~100元的扣薪處理并進行通報批評。
宗教事務管理制度(精選24篇)篇十八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地址設在:
第三條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條本所的組織形式為合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為……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第五條本所的財產歸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條本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并接受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第二章開辦資金的數額和來源。
第七條本所開辦資金總額為:萬元。其中:出資萬元;出資萬元;出資萬元;出資萬元;出資萬元。
宗教事務管理制度(精選24篇)篇十九
一、本所由律師事務所主任、專職律師、兼職律師、律師助理、實習律師和行政人員組成。
二、管理委員會會議為本所的決策機關。管理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本所的章程,研究決定本所重大事項。
本所的日常工作在主任的領導下進行。本所根據需要設兩名副主任,并可根據需要設立專業(專門)部門負責人。副主任按分工對主任負責,其它工作人員對主任或副主任負責。
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辦公會議,決議及研究決定本所內的一般性問題。
三、本所律師應具有法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取得律師執業證,品行端正、具有實踐經驗和專長。行政人員根據崗位設定聘用條件。所有工作人員都可按本制度的條件推薦律師或行政人員。
四、凡經履行申請審查程序,簽訂書面合同,都可以成為本所律師或行政人員。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含試用期三個月)。實習律師等其它人員來所工作可以口頭協商的`方式決定。合同期滿前一個月,雙方協商是否續簽合同,未達成協議的,原合同關系解除。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事務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更好地為事務所發展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人事管理是指對本所員工的考核錄用、培訓、考核、晉升、辭職、辭退、退休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條 員工的錄用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并在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前提下,經過考試、考核評議后擇優錄用。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更好地為事務所發展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人事管理是指對本所員工的考核錄用、培訓、考核、晉升、辭職、辭退、退休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條 員工的錄用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并在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前提下,經過考試或考核評議后擇優錄用。
第四條 員工招聘按下列程序進行:
1、董事會確定員工招聘計劃;
2、發布招聘廣告;
3、組織招聘考試,確定預選名單進行考核評議;
4、確定最終人選;
5、簽訂勞動合同。
第五條 員工培訓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統一安排。
第六條 本所實行年度業績評價制度,且制定切實可行的崗位責任制考核辦法,認真嚴肅搞好對員工德、能、勤、績的考核工作。考核實行自我評價與上級考評相結合的方式,被考核者應事先提交工作總結材料,被考核者所在部門根據其表現提供初評意見,最后由本所考評小組或董事會決定員工年度考核評定的等級。
年度考核評定的等級分為優秀、良好、稱積和不稱職四級。員工的考核與職務晉升、獎勵等相聯系。連續兩年被評定為優秀將予以晉升或嘉獎。被評定為不稱職的員工給予警示,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者可予以辭退。
第七條 員工的職級分為助理人員、項目經理、部門經理和總經理。
第八條 員工職務的任免:
1、董事長及董事會成員由股東會決定;
2、總經理由董事會決定;
3、部門經理由董事長決定;
4、項目經理由部門經理決定。
宗教事務管理制度(精選24篇)篇二十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安全工作有關文件精神,及時、妥善地處臵宗教活動場所突發安全事故,建立“信息暢通、反應快捷、處臵有方、責任明確”的宗教活動場所突發安全事故應急機制,保障信教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宗教活動場所正常活動,建設和-諧寺觀教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工作預案。
一、指導思想。
建立宗教活動場所安全應急處理機制,迅速、及時、積極地開展各項處臵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損失,有效保障場所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切實維護宗教穩定和社會安定。
二、組織機構。
組長:由場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負責場所全面安全工作。宗教活動場所主要負責人是宗教活動場所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副組長:由場所的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擔任,具體負責管理場所的各項安全工作。
成員:由場所負責安全工作的部門及安全管理人員組成,具體落實各項安全工作措施。
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場所的日常安全工作。
三、突發事件逐層報告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緊急情況報告制度,嚴格落實值班人員,確保安全緊急情況信息報送渠道暢通、運轉有序。
場所發生安全緊急情況報告程序:值班人員或發現人員—場所負責人員(應急電話:火災“119”報警“110”緊急救護“120”)—當地政府、市或縣區民宗局。
上報時做到及時、準確、全面、不漏報、不虛報。報告內容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的簡要情況,死亡人數、受傷人數、估計直接經濟損失等。
四、安全事故處臵應急預案。
(一)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宗教活動場所人員發現本場所或者緊鄰的其他單位和民宅火災均有義務及時報警,迅速向場所的主要負責人匯報。場所內發生火災,必須停止所有活動,立即報火警“119”,組織撲救,安全轉移或疏散有關人員。
1、發生火災事故時,迅速切斷有關電源,組織有關人員攜帶消防器具趕赴現場進行撲救。
2、迅速疏散本場所內的老人小孩,撤離到安全區域。
3、根據火勢,如需報警,立即就近用電話或手機報告消防中心(電話“119”),報告內容為:某某寺院(教堂)發生火災,請迅速前來撲救,講明發生事故的具體地點、明顯標志、路線、發生時間、原因等。方便消-防-隊伍及時趕到事故現場。
4、在向“119”消防指揮中心報警的同時報告屬地的縣區民宗局領導。
5、積極配合消防人員滅火。
6、在進行滅火的同時,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火勢蔓延。
7、如果有傷員,及時搶救,撥“120”請求救助。
(二)天然氣泄漏事故應急預案。
1、如發現天然氣泄漏,應立即報告場所的負責人。
2、操作人員同時關閉天然氣總閥。
3、如關閉總閥泄漏無法控制,應立即打“119”報警。
4、并在天然氣泄漏區域劃出警戒區,疏散引導危險區域的.所有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
5、危險區域禁止附近機動車輛發動,禁止在危險區域內使用打火機、手機、對講機、電源開關等一切有可能發生火災的用電設備。
6、現場工作人員有條件的應當用濕毛巾捂住口、鼻。
7、做好現場保護,等待專業人員搶修。
8、對中毒或受傷者立即送醫院,或打“120”求助。
9、立即將事故情況及時向屬地的縣區民宗局報告。
(三)盜竊案件應急預案。
1、發現案件時應及時向場所負責人報告,同時向屬地的縣區民宗局領導匯報。
2、安排人員保護現場,同時向知情人了解被盜物品的名稱和數量,并做好登記。
3、根據被盜物品的數量和價值,經請示后向公安機關(“110”)報案。
4、積極協助公安人員勘察現場,為偵破案件提供條件。
(四)人為破壞應急預案。
1、加強場所內的保衛和巡邏,必要時不許外來閑雜人員進入場所重要部位。
2、發生爆炸、投毒等惡性事故,及時向“110”報警。組織人員安全疏散,對傷員進行救治。
3、發生綁架等突發事件,及時向“110”報警,并配合公安部門提供相關破案線索。
4、發生打架斗毆致人傷殘等突發事件要及時向“110”報警,及時送傷者就醫,保護現場,調查原因。
(五)臺風、暴雨、雷擊事故應急預案。
1、臺風、暴雨來臨階段,加強值班,不停地巡視,若發現險情,立即向場所負責人報告,采取緊急措施。
2、關緊場所內的所有門窗。
3、暴雨來臨前應及時檢查疏通排水溝和下水道,保持排水暢通。
4、雷電期間,盡量不使用電器設備,并關掉電器設備電源。停止野外作業,人員不到空曠地帶,樹木底下,防止雷擊。室內活動限制在安全區域內。
5、位于山區的場所應事前做好山洪暴發、山體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預防、排除、救護、救援等準備工作。必要時,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人員轉移、撤離至安全地方。
6、若建筑物在臺風暴雨中發生險情倒塌、傾斜、開裂等情況時:
(1)現場指揮應立即組織人員搶救,引導場所人員撤離危險區至安全區域,同時切斷建筑物電源、水、煤氣開關。
(2)若有人受傷,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
(3)同時,在危險建筑物區域設臵警戒線并派專人值班。
(4)危險建筑物經專業人員檢測后,經同意,在確保人員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組織人員搬遷貴重物資。
(5)對倒下的電線桿和樹木等,立即組織人員支撐和加固。
(6)對不牢固的高架物等進行加固和拆除。
(7)對臺風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及時向屬地的縣區民宗局報告。
宗教事務管理制度(精選24篇)篇二十一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全省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宗教活動場所火災危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宗教事務條例》、《江蘇省消防條例》、《江蘇省宗教事務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宗教活動場所是指依法登記開展宗教活動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處所。
第三條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消防安全責任自負,實行嚴格、規范、科學管理,著力提升宗教活動場所查改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第四條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辦大型宗教活動,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申報審批,并配合做好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第五條新建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符合國家相關的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消防設計文件應當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或備案,工程竣工后應當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或備案。屬于公眾聚集場所的,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應當依法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第六條按照地方政府統一領導、公安消防部門監督管理、宗教部門行政指導、鄉鎮(街道)屬地監管、宗教團體督促協調、宗教活動場所全面負責、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七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體系,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權限,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九條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應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組,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具體組織實施消防安全工作。
(三)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建立防火檔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宗教活動場所主要負責人為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場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二)確定本場所逐級消防安全責任,組織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三)組織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五)建立義務消防組織,組織制定符合本場所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十二條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宗教活動場所應在管理層任命一名成員(一般為分管安全的副職)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履行下列職責: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建立和管理義務消防組織,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技能培訓和預案演練;
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其他宗教活動場所,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由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十三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掌握消防法律法規,了解本單位消防安全狀況,及時向上級報告;
(二)提請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提出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議;
(三)實施日常防火檢查、巡查,及時發現火災隱患,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四)管理、維護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
(五)開展消防宣傳,對教職員工進行教育培訓;
(六)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演練;
(七)記錄有關消防工作開展情況,建立防火檔案;
宗教事務管理制度(精選24篇)篇二十二
會計事務所11.總則22.圍本會議管理制度適用公司主辦的各種行政辦公會議、各種聯誼會、座談會等。
33.會議分類及組織3.1全公司會議歸納為三類:
3.1.1公司級會議:主要包括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擴大)會,中層干部會、全公司員工大會及各種專業研討會,應分別報請董事會、辦公室及相關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召開。
3.1.2專題會議:系公司各部門因工作需要召開的技術、業務綜合會由主管業務部門負責組織。
3.1.344.例會執行與安排4.1公司原則上每兩周召開工作例會一次,工作例會是各部門溝通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也是公司管理決策和實施工作指導的重要形式。為增強公司各部門管理人員的管理角色意識,發展管理人員的交流、溝通能力,每兩周工作例會實行“輪值主席制”,即每次工作例會由公司各部門負責人輪流出任會議主席,負責會議召集和主持。
4.2會議主席制要求輪值主席在會前作好充分的準備,了解本次會議各部門需要匯報或討論的重要問題,形成書面的主持提綱。
4.3由會議主席做會議。
總結。
對各部門提出的問題進行歸納并提出解決設想與參會者討論。
55.各級會議的籌備細項。
會議級別會議類型簡要描述需準備事項a有政府官員、媒體、業主或合作單位等參加的重要會議1、2、3、4、5、6、7、8、10、11;如會議安排在外地,尚需準備12、13,第9項視具體情況而定b重典會議、員工大會、聯歡會等1、2、3、5、6、7、8、9、11如安排在外地,尚需準備12、13c有實業及兄弟公司人員參加的會議;顧問團會議等1、5、6、7、8、10;第2、9項視具體情況而定d公司部會議5、14需準備事項明細:
1)會議總體方案2)邀請函3)紀念品4)酬費5)會場預定6)會場布置(主席臺、有公司標識的會標、燈光、音響、座位、應急疏散方案等)7)茶水飲料8)攝影或攝像9)宴會10)會議資料發放11)新聞稿件的發放12)住宿安排13)交通工具14)參會通知66.會議室的管理6.1會議室由辦公室歸口管理。
6.2各部門需要使用會議室須事先向辦公室提出使用申請。使用情況沖突時由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使用人。
宗教事務管理制度(精選24篇)篇二十三
第十四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五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火源、電源和各種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宗教活動場所內大型建筑和屬于文物的建筑應按照《建筑防雷設計規范》設置防雷設施,并定期進行檢測。
第十七條宗教活動場所內燃燈、點燭、燒香、焚紙等宗教活動用火,應當在室外固定位置,并由專人看管。神佛像前的長明燈應設固定的燈座,并把燈放置在瓷缸或玻璃罩內。蠟燭應有固定的燭臺,提倡使用低壓電仿制蠟燭。香爐應當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放置香燭的木制供桌上應當鋪蓋隔熱的不燃材料。所有的香燭、燈火嚴禁靠近帳幔、幡幢、傘蓋等可燃物。長明燈在夜間應有人巡查,香燭必須在人員離開前熄滅。
第十八條宗教活動場所內,禁止搭建臨時建筑,確需搭建的須經當地宗教和消防部門批準。禁止在殿堂內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第十九條宗教活動場所內新建、改建建筑物或維修施工的,施工現場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場所管理組織應與施工單位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嚴格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損壞消防設施,如確需變更消防設施需經公安消防部門批準;
(二)施工需要搭建的臨時建筑,應當符合消防要求;
(五)施工作業需要動用明火的應當履行動火審批手續,在指定地點和時間內進行,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有專人現場監護。
第二十條宗教活動場所應參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滅火器配置的種類、型號、數量及位置應根據場所環境,合理選擇,當危險等級提高時,適當增加滅火器材的配置數量(配備檢查標準見附件)。滅火器應設置在明顯、易取、穩固的地方,并配有指示標志,不得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點,在室外的應采用保護措施。存有壁畫、彩繪、泥塑、文字資料等歷史珍品的,應選擇無污損或不破壞保護對象的滅火劑。
第二十一條宗教活動場所內的老舊建筑應盡量設置室內、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滅火流量、供水方式和設置位置應當符合國家規范,且便于滅火和有效管理。室內消火栓設置難度較大的,應適當增加室外消火栓。消防供水量不能滿足消防用水的宗教活動場所,應修建消防水池,或在附近自然水源處開辟消防取水設施,配置手抬機動消防泵。
第二十二條宗教活動場所內一般不得使用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和電爐、電熱器具等大功率電加熱電器,提倡使用節能燈。如需安裝照明燈具和電氣設備,應嚴格執行電器安裝技術規程,且不得直接安裝在可燃構件上或靠近可燃物。
第二十三條宗教活動場所內的電氣線路,一律采用銅芯絕緣導線,并采用阻燃pvc或金屬穿管保護,不得直接敷設在梁、柱、枋等可燃構件上。
第二十四條嚴禁亂拉亂接電線,配線方式一般應以一座殿堂為一個單獨的分支回路,控制開關、熔斷器、短路保護裝置均應安裝在專用的配電箱內,配電箱應設在室外,嚴禁使用銅絲、鐵絲、鋁絲等代替熔絲。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磚木或木結構的建筑,宜設置漏電火災報警裝置。
第二十五條宗教活動場所內生活與宗教活動應分區設置。因條件所限,無法分開的,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伙房必須單獨設立,炊煮用火的爐灶和煙囪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重點文物保護建筑內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安裝燃氣管道。
宗教活動場所內禁止吸煙,并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二十六條宗教活動場所設置講臺的,講臺上的燈具距離幕布、布景和其他可燃物不得小于50厘米。
第二十七條宗教活動場所應根據自身特點設置消防安全提示性標志、警示性標志和禁止性標志或圖示,配備相應的疏散逃生裝備和器材。人員密集的殿堂,應有安全可靠的.疏散通道,必要時設置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燈具。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或參觀游覽人員較多時,在安全出口處配置工作人員,及時引導人員疏散。
第二十八條地處森林、郊野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清除建筑物周圍30米范圍內的雜草,防止山火危及。
第二十九條宗教活動場所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立即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時限和責任人,并落實整改資金。整改期間應采取臨時防范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
發現的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應當進行記錄,并及時報告場所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四章消防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并落實消防宣傳教育制度,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明確培訓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有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人員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二)對在崗人員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三)本場所、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四)有關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報警、撲救初起火災、疏散逃生自救知識;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內容和處置火災程序。
第三十二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場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志愿消防組織成員;
(五)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第三十三條宗教活動場所應根據本場所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列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并根據演練情況及時修訂完善預案內容。
第五章火災事故應急處置。
第三十四條宗教活動場所任何人發現火災應立即呼救并撥打“119”電話報警。靠近火災報警按鈕或電話附近的教職人員應立即摁下按鈕或撥打電話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員;靠近消防設施、器材附近的教職人員立即使用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器材滅火;迅速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第三十五條火災確認后,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員應立即啟動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消防控制室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三)滅火行動組根據火災情況使用建筑內的消防設施、器材撲救火災;
(四)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疏散現場人員;
(五)安全救護組協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
(六)現場警戒組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維持火場秩序。
第三十六條火災發生后,宗教活動場所應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并組織人員保護火災現場。
第三十七條火災撲滅后,起火場所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第三十八條起火場所應當對火災事故進行認真總結分析,加強和改進本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火災事故分析報告應當在火災發生后30日內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宗教事務局聯合制定。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宗教事務管理制度(精選24篇)篇二十四
一、局機關工作人員必須遵循增收節支、精打細算、勤儉辦一切事業的原則,嚴格遵守財務管理制度和財經紀律。
二、財務管理人員要嚴格執行《會計法》、《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原則,堅守制度,處理好每一筆財務帳目,理好財、管好錢、做好帳。
三、財務人員要做到日清月結,每月向分管領導報送一次上月財務收支情況,當好領導參謀。
四、嚴格財經審批權限。凡局財務支出500元以內由分管財務的領導審批;1000元以內報經局長同意,由分管財務領導簽批,1000元以上支出由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報分管財務領導簽批。
五、各站所室應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站所室所有收支由局統一管理,集中建帳,分戶管理,專項專用。嚴格執行錢帳物分離,即:管物不管錢帳,管帳不管錢物,管錢不管帳物。
領用票證等有收入物品,原則上應先交款開票再領取。無特殊情況,不準用白條結算;確因工作等需要用白條結算的,應由分管領導同意,簽批后方可先領取后付款,堅持誰賒欠誰負責收回;年終結算,白條一律不予認可,所有欠款由簽批人或經辦人收回;如未收回,應在簽批人或經辦人的風險金或工資中扣回。
站所室財物收支及庫存結余實行月結月報,應在下月上旬分別向各站所室、分管領導、局長通報上月收支結存情況。
六、各站所室應做到增收節支,嚴格控制費用支出。按照年終結算費用提成比例,節約歸已,超支自負。
七、嚴格財經手續。費用發票一律使用正式發票,經手、證明、審批人三者齊全方可報銷,否則,財務人員有權拒付和不入帳。
八、因公出差、下鄉按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如實填報,填寫報銷表要詳細寫明起止時間、地點、金額。凡填報不實者,各站所室負責人可拒絕簽字,辦公室可拒絕審核,財會人員拒絕報銷。一般工作人員出差需經該站所室負責人安排,各站所室負責人出差需告知分管領導和辦公室,凡未經站所室負責人、局領導安排,自行外出的,其一切開支自負。局領導下鄉需告辦公室知曉,外出出差必須報經局長同意后方可出行,否則,作曠工缺勤處理,一切費用自負。
九、局機關干職工外出出差等公務需提前借款的,必須經分管財務領導批準方可借支,借款金額最多不超過核算所需經費的90%,并在回局后及時辦理核銷手續。其他個人非公務一律不得借款。
十、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現金管理按照結算、存入、支撥、轉借的要求,做到手續清楚,公私分明,存放可靠。現金管理人員不得公款私存,否則,按違紀論處。過夜庫存現金不得超過100元,否則,由于保管不當,出現短款、丟失或失盜等現象,責任自負。
十一、局機關所用小件辦公用品及其它需用品由辦公室統一購買,個人不得擅自購買,否則,費用自負。
十二、年初下達各項經濟指標的收費項目的收入及其它有關收入,各站所室都要按第五點要求統一交財務管理入帳,各站所室不準另設小錢柜,更不得私分挪用,違者按有關紀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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