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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的精神讀后感(通用18篇)篇一
很明顯,獨裁的專制政體是人民所不希望的,人民被極大的奴役著。君主政體也是不太保險的,共和政體則需要防止人民的委托人隱蔽自己的腐化。腐化了的委托人常常口口聲聲稱贊人民的偉大,來掩蓋自己的野心;他們不斷贊賞人民的貪得無厭,來掩蓋自己的貪得無厭,最終讓人民陷入不幸之中,人民的自由也就不復存在了。為了約束這樣的事情發生,或者盡可能的避免獨裁,孟德斯鳩提出了三權分立原則。在他眼中,一個國家的權力不能完全集中在一個人手中,必須分為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三部分。
孟德斯鳩關于三權分立最初的學說的研究是以羅馬為背景的。羅馬人民掌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權力,一部分的司法權和行政權的一部分了;元老院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權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權,并且同時掌握一部分的司法權,具有任命部分法官的權力,并以此來對抗人民的權力。國家的權力被分別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們之間相互制約,相互制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獨裁的局面。三權分立在歷史的發展進程中是具有進步作用的。對于十八世紀歐美各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準備和實踐,起著思想準備和理論指導作用,從而也為資產階級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論基礎。
孟德斯鳩與其以前的法律學者主要滿足于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不一樣,他力圖從法律以外,從歷史、生活、風俗習慣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從社會的進步去探求這種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規律,并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實際上,他所努力尋找的法的精神,首先從宏觀上講,應是一種存在于所有法律當中的價值觀念,即人類正義的價值觀念,這種價值觀適用于一切法律當中,同樣也適用于人類的正常生活。
近代西方的主要政體,美國政體沒有君主,是實行共和制的國家。根據美國1787年聯邦憲法,聯邦政府由國會、總統和聯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
美國共和制的特點是實行三權分立,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機構中,又以掌握行政和軍事大權的總統為核心。因此美國政體是“總統制共和制”,同時總統具有相對任期,就避免了獨裁統治的出現。羅斯福新政時期,行政權力全面擴張,打破了舊的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的平衡,確立了以總統為中心的新的三權分立的格局。
英國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圣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等最高權力,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準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英國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下院也叫平民院,議員由普選產生,采取最多票當選的小選區選舉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決定提前大選。
英美的政體形式體現了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的思想對西方的影響。他主張把國家權力分為三部分:議會有立法權、國王(總統)有行政權和法院有司法權,用這種方法來限制王權,防止暴政及獨裁統治的出現。“三權”相互分開、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這種開放性思想,他沒有去拼命找某條“完美”的標準去對政體作某種規范,而是選擇制衡的方法,互相約束達到平衡。
《論法的精神》是資產階級法學最早的經典著作,它不僅為法國和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提供了理論武器,而且也為資產階級國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則,追求自由、主張法治、實行分權的理論。它出版后當時被譯成多種文字在歐美風靡一時。本世紀初期它又被譯成中文,在中國資產階級舊民主革命中發揮了啟蒙作用。它所帶來的啟蒙思想與對后世的影響,是人性的智慧,與理性的光芒!
論法的精神讀后感(通用18篇)篇二
該書所倡導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權力分立是對神學和封建專制的有力抨擊,成為此后資產階級大革命的政治綱領。特別是為孟德斯鳩所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權與制衡理論,對近代以來的資產階級政治實踐和政治思想產生了直接而深遠的影響。經過法、美資產階級革命的實踐,已經成為資產階級國家構建民主制度和政權體制的組織原則。孟德斯鳩所集中討論的不是具體的法律規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類理性的必然性和規律性。所以,孟德斯鳩把法律置于決定地位,認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而專制則是對人性的蔑視和對自由的踐踏。他進而深入探討了自由賴以存在的體制條件,并借此找到恢復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權分立,以權力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主張憲法統率下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政治制度。使法律、自由與憲法結合起來,奠定了憲政理論的基本框架,這也是孟德斯鳩對政治理論最杰出的貢獻。
該書首先講述了政體對立法權的歸屬有重要影響。孟德斯鳩認為政體的有無與法治有著直接關系。專制政體意味著恐怖、專橫和暴力,既無法律又無現章,由單獨一個人按照一己的意志與反復無常的性情領導一切,所以在專制政體下,根本就無所謂立法權。君主政體與專制政體相比雖由也是單獨一人執政,卻遵照固定的和確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體下,君主和少數貴族握有立法權。至于共和政體,它是全體人民或僅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的政體,但并不等于說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條基本法則,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國的人民的權力是相對平等的。三種政體對法律的繁簡、法律的體系、法律的內容等,也都有著重要意義。
然而,孟德斯鳩在法律的探索和研究方面與之前的法律學者有著不同理解。他力圖從法律以外,從歷史、生活、風俗習慣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從社會的進步去探求這種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規律,并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他說:“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系;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和土地的質量、形勢和面積有關系;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系。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系,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系。應該從所有這些觀點去考察法律。這些關系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
某些共同原因這一層次上,而且還試圖建立某些原則。他說:“我建立了一些原則。我看見了:個別的情況是服從這些原則的,仿佛是由原則引伸而出的;所有各國的歷史都不過是由這些原則而來的結果;每一個個別法律都和另一個法律聯系著,或是依賴于一個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實際上,他所努力尋找的法的精神,首先從宏觀上講,應是一種存在于所有法律當中的價值觀念,即人類正義的價值觀念,這種價值觀適用于一切法律當中。簡言之,在孟德斯鳩看來,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義,法律應是正義的化身。他的這種思想,對資本主義法律思想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公平、正義作為法律的價值是被普遍接受的。雖然人們對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為價值,公正應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在現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它與嚴格依法辦案的觀念的聯系十分密切,司法公正就要求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做到嚴格依法辦案,就必須正確處理好法與情的沖突。在孟德斯鳩法律思想中,有一個很重要的觀點,即“法律總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見的。有時候法律走過了頭,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見的色彩;有時候就停下來,和感情、成見混合在一起。”
可見,孟德斯鳩認識到法律經常會和感情發生聯系,有時會產生沖突。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他認為,法律不能走過了頭,只從感情出發。司法實踐中,當法律與情理相沖突的時候,執法者往往感到困惑和棘手,也最容易使其對具體而明確的法律規定視而不見,“制定”一個例外,以情代法做出裁判。這種自由裁量權的隨意行使,實際上否定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根本就不是一種“衡平”或“正當背離法律”的方法。孟德斯鳩認為,如果對法律制定例外的規定,實際上就破壞了法律的原則的規定,其結果后患無窮。
論法的精神讀后感(通用18篇)篇三
《論法的精神》是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的集大成作品。也是世界法學史具有重大影響的著名法學著作。作為一個法學專業的學生,我讀了這部著作覺得受益匪淺。
本著作共分為六卷三十一章,在第一卷中主要是在闡述法律與政體的關系。著者在第一卷中著重論述了法律的定義、法律和政體的關系、政體的種類以及它們各自{}的原則。在他看來主要存在三種政體: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緊接著他又在書中闡釋了各個政體與法律的關系,例如他將民主政體分為民主政治和貴族政治,然后又分別將他們與法律的關系進行詳細地闡釋。在這當中他無情的鞭撻著封建專制并贊揚了民主的制度,可見這位著名啟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他在這一章節中說民主政治的國家一種強悍的原動力——品德。并且稱民主國家中的執法的人要遵從法律并且承擔責任。這些都在證明著這位啟蒙思想家的偉大之處,他能夠準確的總結民主政治與法律之間的相互作用關系并且也引入了法所不能調節的范圍比如品德。
在這一卷之后的幾章孟德斯鳩又闡述了教育法律與政體的適應,立法與政體的適應,各種政體原則所產生的結果與民法、刑法的繁簡,判決的形式,處罰的方式等之間的關系,政體原則與限制奢侈的法律、奢華以及婦女身份的關系最后概括總結了三種政體的腐化。其中給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政體原則與限制奢侈的法律、奢華以及婦女身份的關系。在這一章中作者闡釋了奢侈和奢華的由來,即財富分配不均貧富差距的存在,這一觀點的提出讓我不禁感嘆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驚嘆的智慧!而且在這之后這位大思想家還就中國限制奢華以及奢華之后的后果進行了闡釋,他認為中國人口規模十分之大,所以奢華在中國十分可怕,中國的君王要求臣民們男耕女織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樂的工藝。他還在其中提到了中國歷代君王滅佛之事。此外他還指出歷代君王無不是從艱苦起家奪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驕奢淫逸收場。他廣泛的知識讓人不得不欽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準確,即使是現代的史學家也是這樣分析當時中國的情況的,而作為那個時代的孟德斯鳩就已經可以透徹的分析這一問題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著者首先論述了法律自由的相關問題,然后緊接著又引出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這三種權力的關系,并且還引入了英格蘭和羅馬法實行三權分立的教訓詳細闡述這三種權力之間應該是相互制約,相互依存,作者告訴人們:如何處理三者之間的關系將關乎國家政體的鞏固,以及民眾、社會團體、政黨等社會階層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問題。在這一卷的章節中著者詳細闡釋了國家與防御力量、進攻力量,其次他還闡釋了自由和民主的含義。他解釋說在有法律的國家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要求人們做應該做的事,不強迫人做自己不需要做的事。這一解釋恰好契合了現代國家中立法時遵循的自由的理念,讓我讀了之后不禁要感嘆偉人具有如此強大的智慧,思考問題竟如此全面。在此卷中給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著者關于三權分立的闡釋,孟德斯鳩也說自己總是離不開羅馬,他在說三權分立的時候又一次的提到了羅馬,不僅僅論述了羅馬的三權分立的制度而且還說明了羅馬國王被驅逐后三權應如何劃分,并說四種東西影響了羅馬的自由與民主:一是貴族獨占了宗教、政治、民間和軍事上的一切職位;二是執政官擁有過大的權力;三是人民受到欺辱;四是人民在選舉中幾乎沒有發揮任何作用。其后他又詳細地論述了羅馬的這三種權力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方面的具體制度。這些就是這位偉大的思想家留給我們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即三權分立制度,讓后世的人受益匪淺。
在第三卷中作者引入了一個十分新穎的關系即法律與地域和氣候的關系。這在我們看來甚至是有點可笑的沒有科學依據的觀點。首先他說明了氣候對人的影響例如對人的性格、人們的宗教信仰、立法者對于人民的信任等等。并在其中批評了印度人由于炎熱而追求“不動”,認為這種懶惰不利于國家的發展,而立法者也總是無法克服這種氣候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對于這一觀點我一時不置可否。但是在我看來氣候固然是會有一些影響但不能斷然的下結論認為氣候會有如此之大的影響,這樣的觀點有些主觀和片面。另外作者還提到了中國,他給予了中國君主鼓勵耕織的舉措以高度的表揚,認為這種制度可以鼓勵人們進行勞動從而避免了懶惰這一問題。另外作者還認為氣候會影響人的性格、飲酒習慣、疾病、兩性關系甚至在立法方面都有影響。在這一卷中我覺得有一章讓我覺得很奇怪但又忍不住細細讀了,那就是第十八章土壤性質與法律的關系。法律是人文科學中的東西,而土壤則源于自然,是天然形成,二者究竟有怎樣的關系呢?讓我十分費解。首先他糾正了大家的傳統觀念即土地肥沃的地方應該有更多的人居住,他認為越是肥沃的地方就越是會有人來侵略所以很多人會選擇貧瘠的地方居住。另外作者還認為貧瘠的土地會讓人更加靈巧、更具有智慧、更具有勇氣,會在戰爭中表現得更加的勇猛。他還說精于法律與各民族的謀生方式有著密切的關系。一個從事商務和航海的民族比一個僅限于耕種土地的民族需要更廣泛的法律知識。從事農業的民族比那些以放牧為生的民族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識。從事放牧的民族要比以狩獵為生的民族需要的法律知識要多得多。我不得不說看過了這些記述之后我確實認同了孟德斯鳩的觀點,這一次是偉人的獨特的觀點與思考問題的角度讓我折服了。
在此之后的四五六章我只是大致的閱讀未來得及細細品讀。但僅僅是只言片語間也讓我見識了很多東西。在第四五卷中作者論述了貿易、人口、貨幣、宗教與法律的關系。這些幾乎涵蓋了所有影響法律制度的因素并且還進行了詳細地論證,舉出了很多實例來證明他的觀點。其中讓我印象最深刻的是關于宗教的論述。
在第六卷中作者從歐洲的立法實際和法律發展等方面論述了正確的制定法律的方法。如他詳盡的記述了羅馬法中繼承法的起源與變革、新西蘭民法的起源與變革等等。最后也是在證明著自己的觀點即三權分立制度和法律的相關制定方法。
其實縱觀全書我們不難看出來,孟德斯鳩未能完全摒棄封建制度,他的觀點趨向于將封建制度和資本主義民主制度相結合,另外他也未能在立法方面脫離宗教。他認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積極的作用。這些都成了他日后研究以及觀點的局限。
論法的精神讀后感(通用18篇)篇四
對于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我實在不敢多加評論,因為對如此的鴻篇巨著我自慚確實不能完全理解,也沒有明白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但是有一點我認為是無誤的,那就是,相對于法本身而言,法的精神是位于上位的,而相對于國家而言,法又應該是位于上位的,法能凌駕于國家之上,依賴于法的精神的確立。
不!凡是應該表揚的,都因為那是鳳毛麟角,守法應該是一種常態,一件每個人不經意就成就了的事。在探求“法的精神”的道路上,我們應該有所追求,這種追求應該是“為權利而斗爭”,應該使“為權利而斗爭”成為社會的一種常態,就像每個人都要穿衣吃飯一樣。
大學生讀后感|讀一本好書讀后感|好書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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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的精神讀后感(通用18篇)篇五
《論法的精神》是十八世紀上半葉法國杰出的啟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鳩(1689-1755)最重要的著作,內容涉及廣泛,它以法律為中心,又遍涉經濟、政治、文化、軍事、宗教、道德、哲學、歷史、地理等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展示了一幅廣闊的思想畫卷。特別是它以獨特方式研究和論述了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國際法學等一系列課題,成為一部獨具風格的資產階級法學百科全書。
《論法的精神》一書反映了當時處于社會下層的資產階級與勞動人民對于政治與經濟的愿望。全書在政治理論上極力主張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權分立。目的是為了避免獨裁者的產生。
獨裁者們往往集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大權于一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在法律理論方面闡述了法律的定義和種類,法律與各種事物的關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論,以及立法的理論。孟德斯鳩認為法由事物本性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也就是事物之間的內在規律。由此將法律分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應與政體相互適應的原則。
并且講述了法律與防御力量、進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氣候、土壤、貿易、宗教習俗、貨幣等各種事物的關系。全書在經濟理論上認為私有財產權是人類的自然權利。在地理環境決定論中孟德斯鳩認為法律應當考慮地理環境尤其是氣候、土壤等,和人們的性格、感情有關的這些因素。
該書首先講述了政體對立法權的歸屬有重要影響。孟德斯鳩認為政體的有無與法治有著直接關系。專制政體意味著恐怖、專橫和暴力,既無法律又無現章,由單獨一個人按照一己的意志與反復無常的性情領導一切,所以在專制政體下,根本就無所謂立法權。君主政體與專制政體相比雖由也是單獨一人執政,卻遵照固定的和確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體下,君主和少數貴族握有立法權。
至于共和政體,它是全體人民或僅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的政體,但并不等于說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條基本法則,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國的人民的權力是相對平等的。三種政體對法律的繁簡、法律的體系、法律的內容等,也都有著重要意義。
三種政體最突出的表現應當是人民的自由度是完全不同的。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孟德斯鳩強調了法律與自由的統一。他認為法治國中行政權沒有專橫壟斷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國才有自由。
一個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們自由是因為我們生活在法律之下。同時他又強調了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在一個國家里,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里,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
很明顯獨裁的專制政體是人民所不希望的,人民被極大的奴役著。君主政體也是不太保險的,共和政體則需要防止人民的委托人隱蔽自己的腐化。腐化了的委托人常常口口聲聲稱贊人民的偉大,來掩蓋自己的野心;他們不斷贊賞人民的貪得無厭,來掩蓋自己的貪得無厭,最終讓人民陷入不幸之中,人民的自由也就不復存在了。為了約束這樣的事情發生,或者盡可能的避免獨裁,孟德斯鳩提出了三權分立原則。
在他眼中,一個國家的權力不能完全集中在一個人手中,必須分為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三部分。孟德斯鳩關于三權分立最初的學說的研究是以羅馬為背景的。羅馬人民掌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權力,一部分的司法權和行政權的一部分了;元老院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權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權,并且同時掌握一部分的司法權,具有任命部分法官的權力,并以此來對抗人民的權力。
國家的權力被分別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們之間相互制約,相互制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獨裁的局面。從某種意義上說,三權分立在歷史的發展進程中是具有一定進步作用的。
聯邦法院由若干終身任期的大法官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門,對憲法和各項法案有最終解釋權,有權裁決涉及國家和各州之間的重要案例。羅斯福新政時期,行政權力全面擴張,打破了舊的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的平衡,確立了以總統為中心的新的三權分立的格局。
三權分立的本質是資產階級民主制度。雖然有利于防止獨裁統治的出現,但是三權的分立和制衡是在資產階級內部的權力分配,跟其他所謂的民主的制度一樣,并不真正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而且三大國家權力機關相互制衡,有時也容易導致效力低下。事實上,在實踐中美國也難以徹底貫徹三權分立原則。
我國現代化建設以來,在政治、經濟、文化三位一體全面改革的今天,需要借鑒并吸收被實踐檢驗證明的他國體制的精髓部分,加強并完善我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從而更好的體現我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這將對我國的國家建設是大有裨益的。
由于我國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各個歷史發展階段的不同,導致政治制度是有很大差別的。我們確實需要根據我國的國情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盲目照搬西方的三權分立不僅誤讀了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也將會極大的危害了我國人民的根本利益。
任何的改革,在我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地域遼闊的共和國中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任何的舉措都有可能工程浩大,常常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畢竟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會的基礎上的政治體制,有極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權分立各部門相互制約,在他們的利益、目標各異時,常常難以達成一致,最終將導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緊急情況,國家將難以應付。正如汶川大地震,為什么我們的政府反應如此快速,就是因為我們團結一致,聯合出擊,積極應對災難。
我們成功的舉辦了舉世矚目的奧運會,得到了世界人民的認可,也是因為我們國家的政體制度代表了廣大人民的意志,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這些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十分佩服的,甚至可以說是十分羨慕我們的。我國應當根據本國國情,在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上小心謹慎的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前進之路,切不可盲目崇拜。鄧小平同志指出,我們實行的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院制,這種體制符合中國實際,很有助于國家的興旺發達,避免很多牽扯。
佛教禪師認為未參禪時,見山是山,見水是水;參禪有所感悟時,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至參禪徹悟時,見山只是山,見水只是水,這就是參禪的最高境界。要真正讀懂孟德斯鳩大師的《論法的精神》這部經典之作,還是需要多多學習專業知識才能真正有所感悟的。
論法的精神讀后感(通用18篇)篇六
《論法的精神》是一部深奧的書,一部影響世界歷史進程的偉大著作,看了一遍,頓覺思維開闊了很多,接下來我就主要談談其中的三權分立理論吧。
三權分立制止的是權力的濫用,以權力制權力,使三方的某一方權力不至于過大,權力的制衡是提供公民自由的基本保障,三種權力,其中的兩種或是三種權力絕不能集中一兩個人或是同一個機構手中,否則權力的制衡將是扯淡,公民的自由也將不復存在,這是事實,歷史也證明了這點。倘若行政權與司法權不分離,那意味法官掌握了壓迫的力量,若是法官品德好不用去說他,但誰又能保證被選出來的法官品德是好的,誰又能保證如今品德好的他會在時間的考驗之后而不變的品行惡劣呢?法官掌握壓迫力量還只是一個表層,薄淺的理解。
若是兩者權利不分離,行政機構與司法機構就可以說是行政司法機構,此機構里的高層做什么事情將會為所欲為,因為他們即使干了什么壞事,對不起人民的事情,審判者最終還將是自己,審判者與被審判者是同一個人,世界上是沒有人會傻到自己會判自己罪的地步的。所以,此機構里人若是品行惡劣被腐化,那他們做的任何壞事將得不到任何懲罰,無休無止的損害人民的利益,人民的自由將蕩然無存。即使兩者分離,我認為若是不做到公正公開,也將會受到腐化。我們知道,檔次高的人比較容易結交到檔次高的人,檔次低的人亦然。所以,兩大機構里的高層也必然會熟悉,這樣,無疑讓兩者的權利接近了,在司法人員審判做了壞事的行政人員時,必會手軟,這也會導致不公正,間接侵害了人民的利益及自由。
所以,我認為,要做到最好的公正,就要公開。有兩點:
一我認為行政不需要完全公開,因為這會影響到行政的效率,畢竟在一個全民素質不是很高的年代,行政完全公開必然會造成無數人的議論,很多人若是不懂行政者真正的意圖或是有人故意搗亂的話,必然會造成輿論的壓力影響行政,將要執行的決策也將會執行不了或是拖泥帶水,所以,行政不必完全公開。
二司法需要公開,即使不是完全公開也要多數公開,這樣公開,會使得司法者不敢隨意舞弊徇私,迫于公眾的壓力,司法者也會盡全力審判而不造成錯判誤判。倘若一個機構擁有立法權與行政權兩大權利。那么他可以憑借自己千變萬化的意識來強制執行自己制定的法律而不受任何制裁,因為什么,因為他沒有違法,即使人們在喊不公平喊冤也沒有用,因為他沒有違法。但是,立法機構與行政機構的人絕不能身兼兩個機構的兩個職位,因為這等于是變相,行政人員只能監督立法但不能參與立法。司法權與立法權若是結合在一起,就會對人民的自由和生命實行專斷。不能保證人民的自由。當美利堅合眾國成立之時,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就成了美國三權分立制度的指導思想,這對美國的發展造成了很大的影響,這制約了領導者最大的權利,制止了國家民主制度腐化成專制制度。
孟德斯鳩說過,民主政體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官吏由人民來指派。因為在民主政體下,人民間接掌握的國家的權利,他們是國家的主人,而相反的,專制政體是最高權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根據反復無常的意志來進行政治統治,也就是最嚴重的獨裁。我這兒想說的是,如果讀裁者擁有大公無私之心,心系人民,擁有解決所有問題的所有方案,并快速執行,那獨裁無疑是一種最好的統治,但是,又有誰能做到呢?恐怕只有上帝吧。所以專制政體絕不可取,大權絕對不可集中在一兩個少數人手中,必須分立,這樣才會制止權利的腐化,制止民主政體腐化成專制政體或是變相專制政體。讓人民擁有自由,人民幸福了,統治就自然會穩定。人民倘若沒有自由或是老是被欺壓,人民百姓不滿的情趣上升,從量變到質變,那么起義革命也就不遠了,世界上每個朝代的滅亡幾乎都是如此。
三權分立奠定了西方的民主政治,孟德斯鳩的高瞻遠矚及在當個年代的無懈可擊的理論令人欽佩無比,《論法的精神》是一部值得深挖的書,我現在還沒完全了解其中的內涵,仍需要時間慢慢參悟。
以上是我對其中三權分立的一些粗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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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的精神讀后感(通用18篇)篇七
法律是我們行為的基準,也是我們的典范。對此我們對法律都有著怎樣的認識呢?下面就是小編分享的《論法的精神》讀后感,一起來看一下吧。
《論法的精神》是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的集大成作品。也是世界法學史具有重大影響的著名法學著作。作為一個法學專業的學生,我讀了這部著作覺得受益匪淺。
本著作共分為六卷三十一章,在第一卷中主要是在闡述法律與政體的關系。著者在第一卷中著重論述了法律的定義、法律和政體的關系、政體的種類以及它們各自的原則。在他看來主要存在三種政體: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緊接著他又在書中闡釋了各個政體與法律的關系,例如他將民主政體分為民主政治和貴族政治,然后又分別將他們與法律的關系進行詳細地闡釋。在這當中他無情的鞭撻著封建專制并贊揚了民主的制度,可見這位著名啟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他在這一章節中說民主政治的國家有一種強悍的原動力——品德。并且稱民主國家中的執法的人要遵從法律并且承擔責任。這些都在證明著這位啟蒙思想家的偉大之處,他能夠準確的。
總結。
民主政治與法律之間的相互作用關系并且也引入了法所不能調節的范圍比如品德。在這一卷之后的幾章孟德斯鳩又闡述了教育法律與政體的適應,立法與政體的適應,各種政體原則所產生的結果與民法、刑法的繁簡,判決的形式,處罰的方式等之間的關系,政體原則與限制奢侈的法律、奢華以及婦女身份的關系最后概括總結了三種政體的腐化。其中給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政體原則與限制奢侈的法律、奢華以及婦女身份的關系。在這一章中作者闡釋了奢侈和奢華的由來,即財富分配不均貧富差距的存在,這一觀點的提出讓我不禁感嘆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驚嘆的智慧!而且在這之后這位大思想家還就中國限制奢華以及奢華之后的后果進行了闡釋,他認為中國人口規模十分之大,所以奢華在中國十分可怕,中國的君王要求臣民們男耕女織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樂的工藝。他還在其中提到了中國歷代君王滅佛之事。此外他還指出歷代君王無不是從艱苦起家奪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驕奢淫逸收場。他廣泛的知識讓人不得不欽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準確,即使是現代的史學家也是這樣分析當時中國的情況的,而作為那個時代的孟德斯鳩就已經可以透徹的分析這一問題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著者首先論述了法律自由的相關問題,然后緊接著又引出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這三種權力的關系,并且還引入了英格蘭和羅馬法實行三權分立的教訓詳細闡述這三種權力之間應該是相互制約,相互依存,作者告訴人們:如何處理三者之間的關系將關乎國家政體的鞏固,以及民眾、社會團體、政黨等社會階層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問題。在這一卷的章節中著者詳細闡釋了國家與防御力量、進攻力量,其次他還闡釋了自由和民主的含義。他解釋說在有法律的國家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要求人們做應該做的事,不強迫人做自己不需要做的事。這一解釋恰好契合了現代國家中立法時遵循的自由的理念,讓我讀了之后不禁要感嘆偉人具有如此強大的智慧,思考問題竟如此全面。在此卷中給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著者關于三權分立的闡釋,孟德斯鳩也說自己總是離不開羅馬,他在說三權分立的時候又一次的提到了羅馬,不僅僅論述了羅馬的三權分立的制度而且還說明了羅馬國王被驅逐后三權應如何劃分,并說四種東西影響了羅馬的自由與民主:一是貴族獨占了宗教、政治、民間和軍事上的一切職位;二是執政官擁有過大的權力;三是人民受到欺辱;四是人民在選舉中幾乎沒有發揮任何作用。其后他又詳細地論述了羅馬的這三種權力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方面的具體制度。這些就是這位偉大的思想家留給我們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即三權分立制度,讓后世的人受益匪淺。
在此之后的四五六章我只是大致的閱讀未來得及細細品讀。但僅僅是只言片語間也讓我見識了很多東西。在第四五卷中作者論述了貿易、人口、貨幣、宗教與法律的關系。這些幾乎涵蓋了所有影響法律制度的因素并且還進行了詳細地論證,舉出了很多實例來證明他的觀點。其中讓我印象最深刻的是關于宗教的論述。
從中我們不難看出孟德斯鳩并非一個真正的無神論者,他認為一些宗教的教義可以教化臣民,不應該完全放棄,應使其與政治相結合。例如他說基督教讓人們相互敬愛。毫無疑問,這個宗教希望每個民族都享有最好的政治法規和最好的民事法律。因為,除基督教之外,這些最好的政治法規和最好的民事法規就是人們能夠“給予”和“收受”的最大的幸福了。固然我們不能說作者的觀點是錯誤的,但是他只看到了宗教的表象而未能深刻認識到宗教的本質是唯心的,與法律的本質是想背離的。這樣的觀點也使孟德斯鳩日后的研究受到了局限。
在第六卷中作者從歐洲的立法實際和法律發展等方面論述了正確的制定法律的方法。如他詳盡的記述了羅馬法中繼承法的起源與變革、新西蘭民法的起源與變革等等。最后也是在證明著自己的觀點即三權分立制度和法律的相關制定方法。
其實縱觀全書我們不難看出來,孟德斯鳩未能完全摒棄封建制度,他的觀點趨向于將封建制度和資本主義民主制度相結合,另外他也未能在立法方面脫離宗教。他認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積極的作用。這些都成了他日后研究以及觀點的局限。
但是我們不能否認這位偉大的思想家的這部巨著給世人帶來的影響之巨大。《論法的精神》在那個黑暗的年代給了多少人思想的啟迪,給歐洲的黑暗的封建統治社會帶來無限的光明。更給后世留下一筆無可估量的財富,讓后世的人們不禁感嘆偉人的智慧與思想是如此之偉大。這位偉大的思想家和他的著作《論法的精神》也將永垂不朽!
趁著暑假,我在讀了孟德斯鳩的著名論作《論法的精神》后,除了談一談對《論法的精神》這本書的讀后感,還會說一下通過這本書,我對中國當代政治建設的一些思考。
《論法的精神》是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鳩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為中心,又遍涉經濟、政治、宗教、歷史、地理等領域,內容極為豐富。特別是它以獨特方式研究和論述了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國際法學等一系列課題,成為一部獨具風格的資產階級法學百科全書。《論法的精神》是資產階級法學最早的經典著作,它不僅為法國和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提供了理論武器,而且也為資產階級國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則,追求自由、主張法治、實行分權的理論。
資產階級國家學說和法學理論的奠基人,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思想先驅之一,同時也是法國資產階級著名的法學家。孟德斯鳩以他遼闊的視野、廣博的學識、精辟的見解,通過這部著作詳細的闡述了從皇權向人權轉化的歷史過程中,人的價值、人的尊嚴與人的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為基礎,以詳實的資料和充分的論證,為人類描繪了一個完全新式的社會藍圖,在這樣的一個社會中,決定人類命運的將不再是某一個人的喜怒哀樂,而是一部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這樣的一個社會中,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沒有一個機關會擁有無限大的權力;在這樣的一個社會中,人將不再是臣民,他們將成為社會的公民,而公民的權利是被得到充分的保護的。
《論法的精神》一書反映了當時處于社會下層的資產階級與勞動人民對于政治與經濟的愿望。全書在政治理論上極力主張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權分立。目的是為了避免獨裁者的產生。獨裁者們往往集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大權于一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在法律理論方面闡述了法律的定義和種類,法律與各種事物的關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論,以及立法的理論。孟德斯鳩認為法由事物本性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也就是事物之間的內在規律。由此將法律分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應與政體相互適應的原則。并且講述了法律與防御力量、進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氣候、土壤、貿易、宗教習俗、貨幣等各種事物的關系。全書在經濟理論上認為私有財產權是人類的自然權利。在地理環境決定論中孟德斯鳩認為法律應當考慮地理環境尤其是氣候、土壤等,和人們的性格、感情有關的這些因素。該書首先講述了政體對立法權的歸屬有重要影響。孟德斯鳩認為政體的有無與法治有著直接關系。專制政體意味著恐怖、專橫和暴力,既無法律又無現章,由單獨一個人按照一己的意志與反復無常的性情領導一切,所以在專制政體下,根本就無所謂立法權。君主政體與專制政體相比雖由也是單獨一人執政,卻遵照固定的和確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體下,君主和少數貴族握有立法權。至于共和政體,它是全體人民或僅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的政體,但并不等于說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條基本法則,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國的人民的權力是相對平等的。三種政體對法律的繁簡、法律的體系、法律的內容也都有著重要意義。
探尋和闡釋法律的精神,是本書的中心內容,也是它對法理學的最主要的貢獻。孟德斯鳩主張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他認為法律與國家政體、自由、氣候、土壤、民族精神、風俗習慣、貿易、貨幣、人口、宗教都有關系,法律與法律、與它們的淵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各種事物的秩序也有關系。把這些關系綜合起來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在這個意義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們的法。”世界萬物是由一個最根本的理性的存在。法就是根本理性和各種存在物之間以及存在物彼此間的關系。萬事萬物有著最根本的聯系,即規律,而法的精神就是這種規律和規則,其精神就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種事物間的關系中的秩序規則。該書的主要內容就是為了探討人類生活中的規律即人類生活中法的精神。因為人作為智慧存在物,總是不斷違背上帝制定的規律而更改自己制定的規律,作為社會動物,總是忘本和忘記自己,由此需要宗教、哲學以及法律來督促他們盡責。
三權分立學說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權理論,認為三權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三權分立原則作為一種學說,最先由英國資產階級思想家洛克提出。《論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鳩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權學說,主張“必須建立三權分立的政體,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組成國家。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因為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他還根據英國的政治制度說明各種權力之間的制衡關系,指明立法機關由兩部分組成,可通過相互的反對權相互鉗制,立法機關的兩部分都受行政權的約束,而行政權亦受立法權的約束,彼此協調前進。如同他的著作所說“當我一旦論證了原則,人們便將看到法律從原則引申出來,如同水從泉源流出一樣”。他的分權說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論,而是順應時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實際意義的政治綱領,其實質在于“階級分權”,這在當時適應了新興資產階級參與政權的需要。三權分立就是為了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防止某一國家機關或者個人的獨裁和專制,從而保證國家政治上的穩定。在國家生活中,它大體發揮了以下幾種功能:一是區分功能,二是平衡功能,三是制約功能,四是補救功能。當三種機關中的某一機關在行使權力不當招致社會不滿時,其他的機關可以行使權力,挽回影響和損失,從而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正確認識三權分立的性質以后,就會發現它與我國奉行的“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
看完這一部書之后,猛然清醒了許多,對于世界,特別是人類世界的認識有了很大的改變,我明白了原來人類社會也會存在一種普遍的真理和理性,這種理性和真理只有在一個健康的土壤中才會真正茁壯的生長。我們現在已經有了陽光,我們需要做到的,就是用自己的一切去培育出這種健康的土壤,讓我們自己也可以在孟德斯鳩幾百年之后得到我們自己的理性果。
《論法的精神》是十八世紀上半葉法國杰出的啟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鳩(1689-1755)最重要的著作,內容涉及廣泛,它以法律為中心,又遍涉經濟、政治、文化、軍事、宗教、道德、哲學、歷史、地理等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展示了一幅廣闊的思想畫卷。特別是它以獨特方式研究和論述了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國際法學等一系列課題,成為一部獨具風格的資產階級法學百科全書。
《論法的精神》一書反映了當時處于社會下層的資產階級與勞動人民對于政治與經濟的愿望。全書在政治理論上極力主張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權分立。目的是為了避免獨裁者的產生。獨裁者們往往集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大權于一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在法律理論方面闡述了法律的定義和種類,法律與各種事物的關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論,以及立法的理論。孟德斯鳩認為法由事物本性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也就是事物之間的內在規律。由此將法律分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應與政體相互適應的原則。并且講述了法律與防御力量、進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氣候、土壤、貿易、宗教習俗、貨幣等各種事物的關系。全書在經濟理論上認為私有財產權是人類的自然權利。在地理環境決定論中孟德斯鳩認為法律應當考慮地理環境尤其是氣候、土壤等,和人們的性格、感情有關的這些因素。
該書首先講述了政體對立法權的歸屬有重要影響。孟德斯鳩認為政體的有無與法治有著直接關系。專制政體意味著恐怖、專橫和暴力,既無法律又無現章,由單獨一個人按照一己的意志與反復無常的性情領導一切,所以在專制政體下,根本就無所謂立法權。君主政體與專制政體相比雖由也是單獨一人執政,卻遵照固定的和確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體下,君主和少數貴族握有立法權。至于共和政體,它是全體人民或僅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的政體,但并不等于說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條基本法則,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國的人民的權力是相對平等的。三種政體對法律的繁簡、法律的體系、法律的內容等,也都有著重要意義。
三種政體最突出的表現應當是人民的自由度是完全不同的。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孟德斯鳩強調了法律與自由的統一。他認為法治國中行政權沒有專橫壟斷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國才有自由。一個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們自由是因為我們生活在法律之下。同時他又強調了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在一個國家里,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里,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
很明顯獨裁的專制政體是人民所不希望的,人民被極大的奴役著。君主政體也是不太保險的,共和政體則需要防止人民的委托人隱蔽自己的腐化。腐化了的委托人常常口口聲聲稱贊人民的偉大,來掩蓋自己的野心;他們不斷贊賞人民的貪得無厭,來掩蓋自己的貪得無厭,最終讓人民陷入不幸之中,人民的自由也就不復存在了。為了約束這樣的事情發生,或者盡可能的避免獨裁,孟德斯鳩提出了三權分立原則。在他眼中,一個國家的權力不能完全集中在一個人手中,必須分為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三部分。孟德斯鳩關于三權分立最初的學說的研究是以羅馬為背景的。羅馬人民掌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權力,一部分的司法權和行政權的一部分了;元老院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權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權,并且同時掌握一部分的司法權,具有任命部分法官的權力,并以此來對抗人民的權力。國家的權力被分別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們之間相互制約,相互制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獨裁的局面。從某種意義上說,三權分立在歷史的發展進程中是具有一定進步作用的。
三權分立真正的實踐者是美利堅合眾國,并且對其進行了進一步完善。根據美國1787年聯邦憲法,聯邦政府由國會、總統和聯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國會由參、眾兩院組成,是最高立法機構,有權彈劾總統和聯邦法官;總統是國家元首和行政首腦,經參議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級官員、執行各項立法,擁有軍事統帥權和外交權,總統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總統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長不對國會負責,在緊急狀態下總統可采取憲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聯邦法院由若干終身任期的大法官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門,對憲法和各項法案有最終解釋權,有權裁決涉及國家和各州之間的重要案例。羅斯福新政時期,行政權力全面擴張,打破了舊的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的平衡,確立了以總統為中心的新的三權分立的格局。
三權分立的本質是資產階級民主制度。雖然有利于防止獨裁統治的出現,但是三權的分立和制衡是在資產階級內部的權力分配,跟其他所謂的民主的制度一樣,并不真正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而且三大國家權力機關相互制衡,有時也容易導致效力低下。事實上,在實踐中美國也難以徹底貫徹三權分立原則。
我國現代化建設以來,在政治、經濟、文化三位一體全面改革的今天,需要借鑒并吸收被實踐檢驗證明的他國體制的精髓部分,加強并完善我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從而更好的體現我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這將對我國的國家建設是大有裨益的。由于我國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各個歷史發展階段的不同,導致政治制度是有很大差別的。我們確實需要根據我國的國情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盲目照搬西方的三權分立不僅誤讀了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也將會極大的危害了我國人民的根本利益。
任何的改革,在我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地域遼闊的共和國中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任何的舉措都有可能工程浩大,常常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畢竟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會的基礎上的政治體制,有極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權分立各部門相互制約,在他們的利益、目標各異時,常常難以達成一致,最終將導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緊急情況,國家將難以應付。正如汶川大地震,為什么我們的政府反應如此快速,就是因為我們團結一致,聯合出擊,積極應對災難。我們成功的舉辦了舉世矚目的奧運會,得到了世界人民的認可,也是因為我們國家的政體制度代表了廣大人民的意志,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這些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十分佩服的,甚至可以說是十分羨慕我們的。我國應當根據本國國情,在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上小心謹慎的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前進之路,切不可盲目崇拜。鄧小平同志指出,我們實行的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院制,這種體制符合中國實際,很有助于國家的興旺發達,避免很多牽扯。
佛教禪師認為未參禪時,見山是山,見水是水;參禪有所感悟時,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至參禪徹悟時,見山只是山,見水只是水,這就是參禪的最高境界。要真正讀懂孟德斯鳩大師的《論法的精神》這部經典之作,還是需要多多學習專業知識才能真正有所感悟的。
論法的精神讀后感(通用18篇)篇八
《論法的精神》是十八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鳩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為中心,又遍涉經濟、政治、宗教、歷史、地理等領域,內容豐富多彩。特別是它以獨特方式研究和論述了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國際法學等一系列課題,成為一部獨具風格的資產階級法學百科全書。《論法的精神》是資產階級法學最早的經典著作,它不僅為法國和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提供了理論武器,而且也為資產階級國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則,追求自由、主張法治、實行分權的理論。
孟德斯鳩以他遼闊的視野、廣博的學識、精辟的見解,通過這部著作詳細的闡述了從皇權向人權轉化的歷史過程,人的價值、人的尊嚴與人的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為基礎,以詳實的資料和充分的論證,為人類描繪了一個完全新式的社會藍圖,在這樣的一個社會中,決定人類命運的將不再是某一個人的喜怒哀樂,而是一部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這樣的一個社會中,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沒有一個機關會擁有無限大的權力;在這樣的一個社會中,人將不再是臣民,他們將成為社會的公民,而公民的權力是被得到充分的保護的。以前一人獨大的場面不復存在,在那樣的統治下,人們沒有尊嚴的或者,年復一年的辛苦收成,上繳國家,供一人使用,一人統領整個社會,唯我獨尊,因為一人的情緒的反復,可能影響的是整個個體家庭的破散。三權分立體制下,權力不在集中在一人,不再享有一人之下的天下,權力互相制衡,使得人們享有權利,可以掌握自己的命運,國家是人民的國家,是大家的國家,不再是某個人的國家,國家的建設需要人民的參與,需要人民的擁護。所謂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大概就是這個道理。
全書的政治理論上極力主張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權分立。目的是為了避免獨裁統治者的產生。獨裁統治者們往往集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大權于一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在法律理論方面闡述了法律的定義和種族,法律與各種事物的關系,刑法和民法理論,以及立法的理論。孟德斯鳩認為法由事物本性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也就是事物之間的內在規律。由此將法律分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應與政體相互適應的原則。并且講述了法律與預防力量、進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氣候、土壤、貿易、宗教習俗、貨幣等各種事物的關系。全書在經濟理論上認為私有財產權是人類的自然權利。在地理環境決定論中孟德斯鳩認為法律應當考慮地理環境尤其是氣候、土壤等,和人們的性格、感情有關的這些因素。
該書首先講述了政體對立法權的歸屬有重要影響。孟德斯鳩認為政體的有無與法治有著直接關系。專制政體意味著恐怖、專橫和暴力,既無法律又無現章,由單獨一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與反復無常的性格、情緒領導一切,所以在專制政體下,根本就沒有所謂立法權。君主政體與專制政體相比雖由也是單獨自己一人執政,卻遵照已經固定的和確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體下,君主和少數貴族握有立法權。至于共和政體,它是全體人民或僅僅以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的政體,但并不等于說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條基本法則,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國的人民的權力是相對平等的。三種政體對法律的繁簡、法律的內同等,也都有著重要意義。
我國現代化建設以來,在政治、經濟、文化三位一體全面改革的今天,需要借鑒并吸收被實踐檢驗證明的他國體制的精髓部分,加強并完善我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從而更好的體現我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這將對我國的國家建設是大有裨益的。由于我國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各個歷史發展階段的不同,導致政治制度有很大的差別,根據中國特有的國情來明確中國該走什么樣的道路,中國經歷了歷史時代的變遷,從封建帝制,建立共和政體,中國從積貧積弱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國家,我們確實需要根據我國的國情簡歷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盲目照搬西方的三權分立不僅誤讀了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也將會極大的危害了我國人民的根本利益。
任何的改革,在我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地域遼闊的共和國中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任何的舉措都有可能工程浩大,常常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畢竟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會的基礎上的政治體制,有極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權分立各部門相互制約,在他們的利益、目標各異時,常常難以達成一致,最終將導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緊急情況,國家將難以應付。正如汶川大地震,為什么我們的政府反映如此快速,就是因為我們團結一致,聯合出擊,積極應對災難。我們成功的舉辦了世界矚目的奧運會,得到了世界人民的認可,也是因為我們國家的政體制度代表了廣大人民的意志,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我國應當根據本國國情,在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上小心謹慎的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前進之路,切不可盲目崇拜。
隨著國力增強,中國的國防力量也隨之加強,在國際上,隨“一帶一路”戰略推進,中國與世界的結合聯系將更為緊密,中國的發展離不開世界,佛教禪師認為未參禪時,見山是山,見水是水;參禪有所感悟時,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至參禪徹悟時,見山只是山,見水只是水,這就是參禪的最高境界。要真正讀懂孟德斯鳩大師的《論法的精神》這部經典之作,不是我這樣的小學生能夠讀懂得,許多法學界大師都在研究這本著作,至今大家都在感慨孟德斯鳩大師如此高深的思想,這是幾個世紀都在研究的課題,我只是針對自己對該書的理解,非常的片面,并且很是膚淺,還是需要多多學習專業只是才能真正有所感悟的。
論法的精神讀后感(通用18篇)篇九
很久以來就對付守永的著作《工匠精神》有所耳聞,近日有幸拜讀,讀罷掩卷,心中感觸良多,我被書中精彩紛呈的小故事和作者入木三分的道理闡述震撼著。
每個人都會有一份屬于自己的工作,其不同之處僅在于,各自工作中所要完成的任務及方式相異。
我們每個人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有的人終其一生不過原地踏步,而有的.人卻在平凡的工作崗位上如魚得水得心應手、有聲有色。
此書以全新的角度解答了這些問題,并告訴我們,工匠精神不是枯燥機械的、僵硬死板的,而是一種熱愛工作的精神,是一種精益求精的態度,它不只是一種付出,更是一種獲得,擁有工匠精神無論對自我還是和對企業,都是一種“雙贏”的局面。
在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的今天,我們每個人的工作機會都來之不易,如果不珍惜工作機會,不努力工作而只知道抱怨的人,總是會被放在被遺忘的角落,不管他們的學歷是否很高,能力是否很強,也只能是一個配角而已。
我們每個人只有熱愛自己的工作,才能把工作做到最好。
一個人在工作時,如果能以精進不息的精神,火焰般的熱忱,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那么,即使是做最平凡的工作,也能成為最精巧的工匠;如果以冷淡的態度去做哪怕是最高尚的工作,也不過是個平庸的員工。
總之,態度決定一切,一個人的工作態度折射著他的人生態度,只有用心做事,才能把事情做得出色,才會為企業做出更多的貢獻。
讀完這本書,更加從內心點燃了我的工作熱情,要更加努力的發揮團隊的創新精神,讓自己和團隊成員接受。
在為他人工作的同時,也在為自己工作,這一樸素的人生哲理,從工作中發掘樂趣,在日常的點滴工作中充分運用工匠精神,把自己與公司的發展有機鏈接在一起,共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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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的精神讀后感(通用18篇)篇十
佛教界禪師提出參禪有三種境界:未參禪時,見山是山,見水是水;參禪有所感悟時,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至參禪徹悟時,見山只是山,見水只是水,這就是參禪的最高境界,《論法的精神》讀后感。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認識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內在本質,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實難達到。然而,如能達到這種最高境界,便無往而不勝。孟德斯鳩就是這樣一個努力探尋法律最高境界的人。
翻開《論法的精神》,我們不難發現孟德斯鳩一生中的所作所為,所思所悟,并從中領悟到其理論真正的精華。孟德斯鳩(1689—1755)是十八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前期啟蒙運動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國資產階級著名的法學家。《論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當時的伏爾泰把此書推崇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論法的精神》一書,雖囿于時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資產階級的法學著作中,可稱之為具有獨特風格的百科全書,也是資產階級法學最早的古典名著。這部著作,對于十八世紀歐美各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準備和實踐,起著思想準備和理論指導作用,從而也為資產階級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論基礎。
孟德斯鳩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稱之為《論法的精神》,其含義是什么呢?他回答說:“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系;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和土地的質量、形勢和面積有關系;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系。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系,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系。應該從所有這些觀點去考察法律。這些關系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
孟德斯鳩認為,只有從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決自然法與人為法之間的關系,才能進行各種法律分類。在這種思想支配下,他列舉了不同歷史時代、不同民族、不同社會政治制度的歷史事實和法律文獻,論證某一類型法律制度產生的共同原因。同時,他不僅停留在尋找某些共同原因這一層次上,而且還試圖建立某些原則。他說:“我建立了一些原則。我看見了:個別的情況是服從這些原則的,仿佛是由原則引伸而出的;所有各國的歷史都不過是由這些原則而來的結果;每一個個別法律都和另一個法律聯系著,或是依賴于一個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從尋找某些共同原因到建立某些原則,在孟德斯鳩法律思想發展中是一個不同的階段。從他的思想動機和目的來看,所謂建立的某些原則,就是指的一種理性的法則,這種法則能主宰一切,支配一切。凡是根據這些理想法律原則所建立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就是正義的;反之,就是不正義的。他強調“我并沒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開,因為我討論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這個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種事物所可能有的種種關系之中”,并斷言法律是代表整個人類的,是人類正義的表現,法律為整個社會利益服務,而不是為某一個階級利益服務,不是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務。
由此可見,孟德斯鳩與其以前的法律學者主要滿足于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不一樣,他力圖從法律以外,從歷史、生活、風俗習慣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從社會的進步去探求這種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規律,并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實際上,他所努力尋找的法的精神,首先從宏觀上講,應是一種存在于所有法律當中的價值觀念,即人類正義的價值觀念,這種價值觀適用于一切法律當中。簡言之,在孟德斯鳩看來,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義,法律應是正義的化身。他的這種思想,對資本主義法律思想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公平、正義作為法律的價值是被普遍接受的。雖然人們對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為價值,公正應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終目標。英國著名法學家丹寧勛爵說:他作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當事人之間實現公正。”
司法公正為何如此重要?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猶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
美國大法官卡多佐以著名的里格斯訴帕爾默案說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這個案件是一個衡平法院決定不允許一個遺囑財產受繼人——他謀殺了立遺囑人——享有遺囑收益。雖然從法律表面上看,這位謀殺者享有繼承權,“但是,在這些原則之上還有一個更為一般的原則,它深深扎根于普遍的正義情感中,這就是,無人應當從他自己的不公中獲利或從他自己的錯誤中占便宜。”
那么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對法律表面的、膚淺的理解,并在司法實踐中機械套用,這是“未參禪”或“參禪有所悟”時的一般境界;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其內涵,并能熟練運用法律于辦案中,在當事人之間真正實現公正,這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但凡高水平的法官,追求的就是這種境界。裁判結果是不可能做到讓雙方當事人都滿意的,因為總會有敗訴的一方(即使勝訴的一方也會有不滿意的地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不使當事人有不公正的感覺(即輸得服氣),卻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實踐中,當法律的規定很明確時,簡單地套用法律進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這時法官只需將案件事實輸入法律這部機器里,就可以輸出。
論法的精神讀后感(通用18篇)篇十一
《論法的精神》是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最著名的著作,是一部綜合性的政治學著作。全書分為上、下兩冊,六卷,三十一章。主要內容可概括為:第一卷主要是關于法的概述以及法與政體之間的關系;第二卷討論的是法與政治權力的關系;第三卷論述了法律與地理環境的關系。第四卷討論工業、商業人口、宗教等問題。第五卷闡述羅馬和法國法律的變革以及關于封建法律學說。第六卷作為一般性結論。
在此,筆者僅對該書第一卷的閱讀理解。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其一:法的定義與分類。
孟德斯鳩在該書的開篇中揭示:“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事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在這個意義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們的法。”世界萬物是由一個最根本的理性的存在。法就是根本理性和各種存在物之間以及存在物彼此間的關系。萬事萬物有著最根本的聯系,即規律,而法的精神就是這種規律和規則,其精神就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種事物間的關系中的秩序規則。
該書的主要內容就是為了探討人類生活中的規律即人類生活中法的精神。因為人作為智慧存在物,總是不斷違背上帝制定的規律而更改自己制定的規律,作為社會動物,總是忘本和忘記自己,由此需要宗教、哲學以及法律來督促他們盡責。
孟德斯鳩的法分為自然法和人為法。自然法是人類社會建立之前所有規律之先存在著,淵源于我們生命的本質。它最重要的一點是把“造物主”的觀點印入我們的頭腦,誘導我們歸向他。然而在自然狀態下人們都自卑,沒有平等的觀念,不想互相攻打而要求“和平”;其次就是滿足生存需要尋找食物;再次就是相互之間的自然愛慕;在具有最初的感情和知識后就愿望過社會生活。由此就產生最初的人類社會,人開始退掉自卑的心理,平等觀消失而開始戰爭狀態。
國與國、人與人的戰爭狀態促進法律的建立,不同國家人民間的國際法;治者和被治者之間的政治法,公民間的民法。國際法則要求各國在和平時期謀福利增進,在戰爭年代不損害自己利益盡量減少破壞,在征服爭取戰爭勝利是時候保全。除此,一個社會必須有一個政府,有它的政治法和民法。一般的法律是人類的理性,各國的政治法律和民事法規是人類理性在特殊場合的運用。在孟德斯鳩看來,國家的法律建立應該同政體的性質和原則有關系。
其二,法律與政體的關系。
孟德斯基將政體分為三種:共和,君主和專制,根據最高權力的掌握來區分政體,共和政體又分為民主政體和貴族政體。
不同的政體性質必然意味著法律原則的差異。民主政體是指全體人民掌握最高權力的政體,其法律反映和體現全體人民的意見,以雅典共和國人民的抽簽和公開選舉以及自己制定法律為例;貴族政體是指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的政體,其法律由部分人制定和執行,在參議院中是貴族政治,在貴族內部是民主政治,以威尼斯為例。
君主政體是指單獨個人執政,遵照固定的和確定的法律的政體,君主就是國家一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的源泉,君主國必須有國會和貴族作為其中間和附屬的權力,并且宗教充當其保衛機構,以法國君主制為例;專制政體是既無法律又無規章,單獨一個人按照一已的意志與反復情緒領導一切的政體,所以不需要法律,一切以單獨個人按其主管意志治理國家或把權力交另外一個人來執行。
一個政體有其性質亦有其原則和其特質。政體性質是構成政體本身的東西,政體原則是使政體行動的東西。在孟德斯鳩看來,民主政體的原則是品德,政治品德是以公共福利為目的;貴族政體的原則是節制,是以品德為基礎的節制;君主政體的原則是榮譽,榮譽取代品德而成為其規則,法律和宗教為其保障;專制政體的原則是恐怖,以變幻無常的意欲為基礎,人民要絕對的服從。就各政體的特質而言,共和政體的特質是領土狹小,公共福利明顯,公民關系密切;君主政體的領土應該適中;廣大的帝國必須握有專制的權力,專制政政體的特質是必須有恐懼、獨裁和強大勢力。
政體原則下產生的教育法律。作為每個社會動物的人,教育的法律是我們最先接受的法律,并且在不同政體下接受的教育亦有差異。君主國教育法的原則是榮譽,其教育的目的是為了提高人們的心態。按照孟德斯鳩原文即“品德,應該高尚些;處世,應該坦率些;舉止,應該禮貌些。”其原因是品德、處世和舉止可以使人顯得超群、大膽、自由,獲得優待和高名顯爵,符合榮譽價值的判斷標準:美丑,偉大與否,非凡與否。在君主國里要對君主的.意志服從,同時教育必須服從于榮譽的規定:完全準許我們重視我們的財富但絕不準許重視我們的生命;我們不應該去做那些與我們職位不相稱的事;榮譽所禁止的和所要求的比法律的都要求嚴格和堅決。
相比以恐怖為原則的專制政治,其教育的目的是降低人們的心態,從而把恐怖、簡單的宗教原則狹窄的知識置于人的精神,教會絕對服從,培養壞公民和好奴隸,本質上教育作用為零。然而在以品德為原則的共和政體下需要教育的全部力量,熱愛法律和祖國,以公共利益為重,以現今教育模式,以品德為指引通過父親、師長和社會教育傳達到新生一代。以希臘平民政治培養品德,以制度加以鼓勵來反映體現共和國政體的原則指引下的教育法律。
政治社會立法與政體原則相適應。政體原則就加強政府的動力,從而促使政體原則的鞏固。在民主政治下,品德要求愛共和國,即愛民主政治,就是愛平等和儉樸。愛平等就把人們的野心局限于自己對國家的服務超過其它公民的這種愿望和快樂之上,以平等的地位為國家服務的平等原則。愛儉樸限制了占有欲,人人只以家庭所需,其余歸給國家,財富不應該為自己服務,而應該訂立法律規章來分配財產規定平等和儉樸。
民主政治中一切以其性質和平等原則為依據,從而保證一個好的民主國里每一人都應該得到生活的必需品,每個人的花費一生活必需品為依據。同時在共和國里對共和國的愛也意味純良的風俗,而淳樸的風俗也增強對祖國的愛。優良的風俗包括:保守舊習慣,終身元老院制,年輕人對年長者、公民對官吏的服從,以及父權等等。在節制為原則的貴族政治下,以鼓勵寬和為主要精神,通過分散錢財給人民,公道對待人民,壓制貴族,實行貴族不征稅,節制財富,禁止貴族經商,繼承平等化等規定來做到與原則相適應。
由于君主政體原則是榮譽,所以法律應該努力支持貴族及貴族世襲,建立秩序維持同君主政體相符合的一切貿易。同時孟德斯鳩以法國為例指出君主政體施政的迅速、政制鞏固而比較安全、長久等優越性。以恐怖為原則的專制政體則為了目的而不擇手段,不計影響和后果。以瑞典為例說明國家的政治民事管理以及官吏如同君主家庭的管理和君主后宮官吏。在專制國家人什么也沒有,無所謂財產讓與,君主握有全部授予和委托的權力,它由君主主觀意志來分配。人們只希望獲得生活上的好處而已。
政體原則與奢侈、節儉法律。奢侈和財富的不均永遠是成正比例的,奢侈是從他人的勞動中獲取安樂而已。為了保證財富分配均勻則法律規定只能給每個人以生活上所必需的。奢侈總是和國家的財富、私人的財產和集中于某些地方的人口三者成復比例的。由于國家政體原則差異,所以不同政體下的節儉法律不同。
在民主政治下,財產越分配均勻,奢侈越少,追求愛平等和儉樸,實現愛共和國,由此國家就越完善。分配不均,則產生侵占、革命、奢侈,最后成為法律的敵人。然而在以節制為原則的貴族政體下,受節制精神制約,國家只有沒有財富的窮人和很有錢但不能任意花費的富人,富裕和貧窮都是負擔。共和國的節儉精神是:一個政府可以制定節儉法律達到“絕對的節儉”的目的。
然而奢侈在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下都時必要的,君主國的奢侈是人們享受他們從自由所得的東西,其節儉精神是:一個政府可以制定節儉法律達到“相對的節儉”的目的。專制國的奢侈是人們濫用他們從奴役中所得到的好處,所以它沒有節儉法律。但也存在特例的情況,孟德斯鳩認為中國是一個專制國家,由于人口數目和謀生道路決定中國必須勤勞和儉約,如果實行絕對奢侈的后果就是國家被造反推翻,就得更朝換代。
論法的精神讀后感(通用18篇)篇十二
“君子不器”語出論語,孔老夫子對君子一直很感冒,估計是自己達不到,所以要不停的學習和宣講。
人器不器的,往低了說不能成為一種工具,往高了說無非是努力做到“無用之用”。至于不拘泥于自己的格局,要勇于嘗試突破,背后也無非是學習和眼界。中國人,對于成器這個事情,一直糾結的可以,愛恨交加。
匠氣在過去我們多少有點鄙夷,因為大師們唯一需要甩掉的沉渣劣習,無非就是匠氣。但物為之用,總要過了匠人的手,每個人擁有的總也不會都是大師力作,生活總是被各類匠人支撐著,也不管你喜不喜歡工匠。
現如今,工匠精神卻又流行起來,有點跟老祖宗對著干的意思。還好君子不器里還有容納的意思,我們也需要對工匠精神多點包容和理解。中國流行的是巨匠、巨擘,需要龐大或值得豎大拇哥。而craftsman’sspirit,真到了現代社會,越是欲望繁多、網絡虛擬,這個最實在的精神倒是大張旗鼓的流行起來。也不知道是因為我們確實需要,還是因為缺失。
有個朋友是做紫砂的,全手工,一般半年左右我會從他那躉個壺,林林總總,一大堆了。偶爾盤點,發現大多數都是光器,就是那種實用為主的傳統器型,沒有什么花活或是綴飾。又不能每把壺都用,偶爾換壺也是心情和季節使然,剩余的時間多少擔負著擺設的作用,都質樸無華也不盡美么。于是,問他所以然,有點怪罪的意思。
論法的精神讀后感(通用18篇)篇十三
最早認識孟德斯鳩是從那本《懺悔錄》,盡管從初中開始就知道《論法的精神》這本巨著,然而這是我第一次完整的拜讀。
孟德斯鳩認為法律應該和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地理狀況有關,和不同人種的生活方式有關,和某個特定的政治制度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系,與人的宗教、性格、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傳承或借鑒的關系,法的淵源,法的目的,法調整的社會關系都是考察法的精神所應考慮的因素,這些,就是孟德斯鳩在本書中詳加論述的法的各個方面。
孟德斯鳩之所以如此被后世贊譽,除了其三權分立學說以外,更主要的是其所處的時代造就了其偉大。孟的理論基礎為神本與人本作出了更為明確的分界,即較之文藝復興時期的人文主義更加理性、更加科學的現代人文主義,這也是其理論被廣為接受的社會背景基礎,這種精神內核實現了一種由人性到理性的跨越,一次由社會文化向政治制度的進發。孟是最早思考有關(近現代意義的)階級與政治制度的人之一——如果一定要加上之一的話。他對階級這個概念的提出要比馬克思早上100年。另外,本書多次談及當時的“中華”法,我們應該感激孟的這些提及,因為它們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歐洲大陸對東方法律制度的某些偏見,這也是孟對啟蒙運動的精神內核“科學”與“理性”的一種體現,是孟德斯鳩所一直堅持的科學的地理觀、史學觀給人類帶來的益處了吧。
孟德斯鳩正是他所稱的自由主義法學中的一位杰出代表。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他通過對法律與地理、氣候、人種、風俗、習慣、宗教信仰、人口、商業等關系的分析,揭示出法的精神的內在本質。他站在一種理性主義的立場上,假設存在一種以人性為基礎的普遍的人類理性,而法律即由這種一般理性產生,是普遍的永恒法律的統一體。客觀存在的法的規律性可對國家的行為設置種種限制。因此,這種自然法有助于他建構一個解決國家與國家、國家與公民、公民與公民關系的全新的政治體系,從而解決上帝從人類世俗生活中逐步退出以后人類社會面臨的基本理論問題。然而,我們從中可以發現,以上只不過是他邏輯的表層展現,在其頗具說服力的理論論證背后,隱藏著他對重新建構的社會的一個基本的價值追求,即他立足于建構一種既擁有個人政治自由又具有良好秩序的社會。這種社會,無論是采用貴族政體、共和政體,還是君主政體,都有可能達到上述目標。因此,他通過對一般人性的分析,通過其權力分立理論,階級分權理論以及聯邦主義思想表達了他對自由之秩序建立的強烈渴望。從而也為我們思考人類社會結構提供了全新的思考角度。
其中除了廣為人知的權力分立理論,更讓我印象深刻的是階級分權——權力制約、自由與秩序保障的前提。柏拉圖深信人生來是不平等的并據此認為在共和國中應確立等級制度。撇開其等級含義不論,他卻看到了人類的群體性特征。而階級、階層乃是具有一定經濟背景的人構成的一個利益共同體。以上兩種觀念都具有一定的客觀基礎。與此相似的是,孟德斯鳩也傾向于認為一個強大的中間階級才能真正有效地制約統治者的權力即權力的真正制約來自階級的分權。他說“君主政體的基本準則:沒有君主就沒有貴族、沒有貴族就沒有君主。在沒有貴族的君主國,君主將成為暴君。”[3]p16甚至于認為在缺乏中間階層的情況下,他認為即便僧侶的權力對于君主國也是適應的。“對于專橫既然沒有其他阻力,那么這個阻力也是好的。因為專制主義既然給人類帶來可怕的危害,那么這個能制約專制主義的害處本身也是好處了。”[3]p16他隱含的意思明確化表述應為:以權力制約真正堅實的社會基礎并非來自單個個人,而是來自127單個個人構成的特定的團體。
因為單個個體憑其實力是無法與強大的權力相抗衡的。故個體權利對權力制約的實現乃是社會團體的普遍建立以及中間階層的形成。社會學家普遍認為金字塔的等級結構不具有穩定性,而真正較為穩定的工商社會的標志乃是中間階級的崛起形成一個橄欖球形等級結構。在英國憲政史上,正是貴族階層及新興資產者通過斗爭一步步限制國王權力從而達到權力制約目的的。中間階層以法律為武器,以和平斗爭為手段,最終實現了階級分權。注意到英國憲政史上的階級背景,有助于我們理解權力制約機制。與此相類似,梁漱溟也提出類似看法。他認為中國以國家權力建立不起來在于沒有階級,之所以沒有階級,在于中國只有統治者,沒有統治階級,更沒有非政治的其他階級,所以中國的統治者能夠獨裁,因為階級的存在就是讓武力不操于一人之手。
同時,他認為政權的公開過程只能從集團開始,也就是政權公開全靠階級,因為在中國皇帝一例,差不多人人平等,都有參政的權力,而社會又缺乏力量。他的觀點或許能證實中國民主政體遲遲難以實現的原因。因為一切斗爭僅僅是為了個人目的,即其不具有階級背景。階級分權有助于權力制約的實現,有助于自由與秩序的實現,這也充分證明了人類的分層性、集團性、與等級性。而這些因素構成社會秩序的客觀基礎。因此,階級之分權乃是民主制度建立的一個重要的前提。
最后自由的優先性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對法律諸價值的安全,平等、正義等都有許多精彩的論述,但他對法律保障個人自由之功能有特別的偏好。無論從人類的本性,還是人類受奴役的狀況,他都給予自由以充分的重視,并且認為自由乃是法律制度建構所要達到的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后來的學者都把他歸為自由主義法學的代表人物。綜上所述,自由與秩序作為法律追求的兩個基本價值目標,一直為包括孟德斯鳩在內的思想家們所重視。在個人還難以獨立,依附于家庭的時候,自由還處在萌芽狀態,而非與秩序獨立的一極。但當人類完成從身份到契約的過程之后,自由的追求顯然被放到了較為重要的地位。
因此,立足建立一個既有個人政治自由又有良好秩序的法治社會,既是啟蒙思想家們的共同思想與追求,也是近代以來人類政治生活不斷世俗化的必然趨勢。
論法的精神讀后感(通用18篇)篇十四
文/胡雁飛。
學習了人文精神,了解了它是一種普遍的人類自我關懷,表現為對人的尊嚴、價值、命運的維護、追求和關切,對人類遺留下來的各種精神文化現象的高度珍視,對一種全面發展的理想人格的肯定和塑造;而人文學科是集中表現人文精神的知識教育體系,它關注的是人類價值和精神表現。從某種意義上說,人之所以是萬物之靈,就在于它有人文,有自己獨特的精神文化。人文精神不僅是精神文明的主要內容,而且影響到物質文明建設。它是構成一個民族、一個地區文化個性的核心內容;是衡量一個民族、一個地區的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一個國家的國民人文修養的水準,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國民教育中人文教育的地位和水平。現在我們在構建主義和諧社會,胡錦濤總書記說把共同建設、共同享有和諧社會貫穿于和諧社會建設的全過程的重要講話精神,對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我們常常要求說的文明用語,有請、謝謝、別客氣等。這是執政黨和政府要求推廣的,還搞過五、四、三運動。單從這一重視程度來看,說明文明問題是夠嚴重的了。
當今的社會,是一個文明的社會。文明是路上相遇時的微笑,是平時與人相處的親切,是不小心撞到對方時的一聲對不起文明是一種品質,文明是一種修養,文明是一種被大家廣泛推崇的優良行為。
人文的核心是人,以人為本,關心人,愛護人,尊重人。這就是我們常常說的人類關懷、生命關懷。人是衡量一切的尺度,在人世間的各種權利,只有人權是天賦的,生來具有的,不可剝奪,也不可代替的。承認人的價值,尊重人的個人利益,包括物質的利益和精神的利益。
文明的時代呼喚文明的人,我們應該和不文明的行為決裂,文明已被人們放在心里的一個重要位置,所以我們要時時刻刻與人文明交談。
文明,首先從與人對話做起。
與人對話,不要只顧自己說,或者只顧說自己,兜著圈子把話題往自己身上拉。向別人訴說自己的情況,自己的喜怒,并一再追問別人對自己的看法。不是真心聽取意見,而是求得心理滿足,對別人的問題則一概不感興趣,不予關注。反之,應該主動地尋找大家共同感興趣的話題,甚至重點談及對方關心的事情,并留心他人欲言又止的難堪。美國總統羅斯福接見社會各界人士時,都要先了解對方的情況,然后對別人的事情表示關切和敬重,由此,羅斯福總統在公眾之中贏得了很高的榮譽。同時,要注意說話的角度和分寸,絕不擺出居高臨下的姿態說教別人,甚至連你應該、你必須、你馬上等指使性的口氣也不要用。同樣地,絕不在失落者面前談論成功,絕不使用嘲諷的尖刻的語言,絕不給人潑冷水,諸如你真可笑、回去翻翻字典吧等,以防傷及他人的短處。
文明的語言會使人們的聽覺環境成為美麗的享受,從而在內心深處產生良好的心理反應,用同樣的語言來自覺維護這個環境的和諧與美麗;文明的語言使聽者增加親切感,從而拉近彼此的距離而不是相反。
在公共場合,常聽到有刺耳的語言在人們之間的對話中出現,甚至有些人將對別人的辱罵當成口頭禪,不知不覺地就成為開口說話的信號或發語詞,自己很是自然,而全然不顧同一環境中其他人的感覺。古人說: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想必這些人雖然對別人出口成臟,但肯定不愿意聽到別人與自己打招呼說話的開頭或者中間充著這些侮辱性的或不雅的語言的。既然這樣,那么從自己做起,試著用文明的語言來與別人交流,讓自身的修養在語言之中悄然流露,以一個受過教育,頭腦清醒,有著健全思維和正常心態的形象,在別人心中存在。
有意思的是,當你對別人表達了善意,別人接受了,說謝謝你時,我們的語言表達仿佛凝固住了。雷鋒的回答是:這是我應該做的;宣傳品提示的叫做別客氣;我見到更多的是:抿嘴一笑。我們東方人很含蓄,也很羞澀。
請字通常,至少在普通話里,是比較正式的說法。日常要是用的話里面也常要包含人情或金錢或吃喝。替代的日常用語,在北京過去叫勞駕、借光,天津說法是麻煩您老。這些說法現在越來越少了,新的流行語還沒有見有人統計過。
所以,我覺得,文明的語言,說與不說大不一樣。一個社會的文明,離不開文明語言。生活在文明的環境里,人們會有一種幸福感。文明環境,會孕育出更多文明言行,讓文明得到延伸和升華。大家做一個語言文明的好市民,使當今社會成為名副其實的文明社會。
論法的精神讀后感(通用18篇)篇十五
早在學生時代,在法理老師的推薦下曾拜讀過著名法學家孟德斯鳩的大作—《論法的精神》,那時只是粗淺的看了看。參加司法工作后,重讀此書,受益匪淺,由衷的被這位法學家的精神境界所折服。
孟德斯鳩(1689—1755),法國偉大的啟蒙思想家、法學家。他不僅是18世紀法國啟蒙時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歐洲國家比較早的系統研究古代東方社會與法律文化的學者之一,是當時進步的資產階級向腐朽的封建主義英勇進攻的堅強斗士。他的著述《論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當時的伏爾泰把此書推崇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這部影響人類社會發展進程的學術名著內容豐富,體系完整,論點嚴密。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與法律理論發展的基礎,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歐洲人對東方政治與法律文化的看法。細讀《論法的精神》,我們不難發現孟德斯鳩一生中的所作所為,所思所悟,并從中領悟到其理論真正的精華。
在《論法的精神》里有這樣一著名論段:“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系;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和土地的質量、形勢和面積有關系;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系。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系,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系。應該從所有這些觀點去考察法律。這些關系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由此可以看出,孟德斯鳩所闡述的法律與國家政體性質原則、自然狀況、自由程度、氣候、宗教等等都有關系。書中以大幅片段,以獨特方式研究和論述了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國際法學等一系列課題,特別是又遍涉經濟、宗教、歷史、地理等領域,討論這些領域與法的關系。
《論法的精神》提出了許多關于法律的理論,斷言法律是代表整個人類的,是人類正義的表現,法律為整個社會利益服務,而不是為某一個階級利益服務,不是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務。他反對酷刑、主張適度刑罰,刑罰與教義相結合,利用輿論威懾阻止犯罪,只懲罰行為,不懲罰思想、語言。他還抨擊了所謂攻擊教會的褻瀆神圣罪以及其他相關的無理的刑法。另外,他還提出了一系列關于審判、立證、拷問等諸方面的論說。總之,孟德斯鳩的學說涉及人類社會的各種基本問題。
由此可見,孟德斯鳩與以往的法律學者主要滿足于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不一樣,他力圖從法律以外,從歷史、生活、風俗習慣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從社會的進步去探求這種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規律,并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公正的價值理念。在孟德斯鳩看來,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義,法律應是正義的化身。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終目標。英國著名法學家丹寧勛爵說:“他作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當事人之間實現公正。”
司法公正的標準是什么呢?筆者認為只要是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原則,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當中,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充分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做出來的結論就應當是公正的。當然,具體的個案不同,每一類案件如何去量刑,每一類案件如何做出裁判結果,這要因案件所適用的具體的法律依據來因案而異。一個總的原則就是只要他依照法律的規定,嚴格地履行法律的程序,嚴格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考量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作出的判決就應該得到尊重,當然也應該是公正的。
在司法實踐中,當法律的規定很明確時,簡單地套用法律進行裁判,一般法官都能做到,這時法官只需將案件事實輸入法律這部機器里,就可以輸出判決書來。當法律規定不明確甚至存在漏洞時,如何在當事人面前實現司法公正,對法官來講既是一個難題,要準確把握法律的精神實質,給當事人一個公正的裁判,要達到這樣的境界實屬不易,需要長期的磨礪和堅韌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對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擁有除法律之外的淵博知識,成為知識上的“貴族”;需要法官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須長期堅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貧賤不能移,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為道德上的“貴族”。
司法公正的價值理念,應該是一名法官不可缺的法律信仰。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時候,需要這樣的價值理念作為指導,也即這樣的法的精神。
論法的精神讀后感(通用18篇)篇十六
佛教界禪師提出參禪有三種境界:未參禪時,見山是山,見水是水;參禪有所感悟時,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至參禪徹悟時,見山只是山,見水只是水,這就是參禪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認識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內在本質,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實難達到。然而,如能達到這種最高境界,便無往而不勝。孟德斯鳩就是這樣一個努力探尋法律最高境界的人。
翻開《論法的精神》,我們不難發現孟德斯鳩一生中的所作所為,所思所悟,并從中領悟到其理論真正的精華。孟德斯鳩(1689—1755)是十八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前期啟蒙運動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國資產階級著名的法學家。《論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當時的伏爾泰把此書推崇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論法的精神》一書,雖囿于時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資產階級的法學著作中,可稱之為具有獨特風格的百科全書,也是資產階級法學最早的古典名著。這部著作,對于十八世紀歐美各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準備和實踐,起著思想準備和理論指導作用,從而也為資產階級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論基礎。孟德斯鳩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稱之為《論法的精神》,其含義是什么呢?他回答說:“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系;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和土地的質量、形勢和面積有關系;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系。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系,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系。應該從所有這些觀點去考察法律。這些關系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
孟德斯鳩認為,只有從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決自然法與人為法之間的關系,才能進行各種法律分類。在這種思想支配下,他列舉了不同歷史時代、不同民族、不同社會政治制度的歷史事實和法律文獻,論證某一類型法律制度產生的共同原因。同時,他不僅停留在尋找某些共同原因這一層次上,而且還試圖建立某些原則。他說:“我建立了一些原則。我看見了:個別的情況是服從這些原則的`,仿佛是由原則引伸而出的;所有各國的歷史都不過是由這些原則而來的結果;每一個個別法律都和另一個法律聯系著,或是依賴于一個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從尋找某些共同原因到建立某些原則,在孟德斯鳩法律思想發展中是一個不同的階段。從他的思想動機和目的來看,所謂建立的某些原則,就是指的一種理性的法則,這種法則能主宰一切,支配一切。凡是根據這些理想法律原則所建立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就是正義的;反之,就是不正義的。他強調“我并沒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開,因為我討論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這個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種事物所可能有的種種關系之中”,并斷言法律是代表整個人類的,是人類正義的表現,法律為整個社會利益服務,而不是為某一個階級利益服務,不是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務。
由此可見,孟德斯鳩與其以前的法律學者主要滿足于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不一樣,他力圖從法律以外,從歷史、生活、風俗習慣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從社會的進步去探求這種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規律,并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實際上,他所努力尋找的法的精神,首先從宏觀上講,應是一種存在于所有法律當中的價值觀念,即人類正義的價值觀念,這種價值觀適用于一切法律當中。簡言之,在孟德斯鳩看來,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義,法律應是正義的化身。他的這種思想,對資本主義法律思想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公平、正義作為法律的價值是被普遍接受的。雖然人們對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為價值,公正應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終目標。英國著名法學家丹寧勛爵說:他作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當事人之間實現公正。”
司法公正為何如此重要?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猶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
美國大法官卡多佐以著名的里格斯訴帕爾默案說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這個案件是一個衡平法院決定不允許一個遺囑財產受繼人——他謀殺了立遺囑人——享有遺囑收益。雖然從法律表面上看,這位謀殺者享有繼承權,“但是,在這些原則之上還有一個更為一般的原則,它深深扎根于普遍的正義情感中,這就是,無人應當從他自己的不公中獲利或從他自己的錯誤中占便宜。”
那么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對法律表面的、膚淺的理解,并在司法實踐中機械套用,這是“未參禪”或“參禪有所悟”時的一般境界;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其內涵,并能熟練運用法律于辦案中,在當事人之間真正實現公正,這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但凡高水平的法官,追求的就是這種境界。裁判結果是不可能做到讓雙方當事人都滿意的,因為總會有敗訴的一方(即使勝訴的一方也會有不滿意的地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不使當事人有不公正的感覺(即輸得服氣),卻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實踐中,當法律的規定很明確時,簡單地套用法律進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這時法官只需將案件事實輸入法律這部機器里,就可以輸出判決書來。瞧!多么省心。這是一般法官所想追求的結果,但這種結果絕不是一個高素質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司法境界,因為這樣做體現不出其應有的司法水平,也不等于就做到了裁判公正。尤其當法律規定不明確甚至存在漏洞時,如何在當事人面前實現司法公正,對法官來講既是一個難題,也是體現其高超辦案水平的時候。凡是一流的法官,這時就像禪師一樣,在努力追求一種境界,他要準確把握法律的精神實質,給當事人一個公正的裁判。要達到這樣的境界實屬不易,需要長期的磨礪和堅韌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對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擁有除法律之外的淵博知識,成為知識上的“貴族”;需要法官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須長期堅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貧賤不能移,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為道德上的“貴族”。
在現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它與嚴格依法辦案的觀念的聯系十分密切,司法公正就要求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做到嚴格依法辦案,就必須正確處理好法與情的沖突。在孟德斯鳩法律思想中,有一個很重要的觀點,即“法律總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見的。有時候法律走過了頭,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見的色彩;有時候就停下來,和感情、成見混合在一起。”
可見,孟德斯鳩認識到法律經常會和感情發生聯系,有時會產生沖突。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他認為,法律不能走過了頭,只從感情出發。司法實踐中,當法律與情理相沖突的時候,執法者往往感到困惑和棘手,也最容易使其對具體而明確的法律規定視而不見,“制定”一個例外,以情代法做出裁判。這種自由裁量權的隨意行使,實際上否定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根本就不是一種“衡平”或“正當背離法律”的方法。孟德斯鳩認為,如果對法律制定例外的規定,實際上就破壞了法律的原則的規定,其結果后患無窮。他舉例說明:“查理七世說,他獲悉在以習慣為準則的地區,訴訟當事人違背王國的習慣,在一個案子判決三、四、六個月之后才提起上訴;所以他規定,除非檢察官有舞弊或欺詐情事,或是有阻礙當事人起訴的重大明顯的原因,當事人應立即起訴。”因為有例外的規定,結果當事人在30年后還在上訴。
情理因素要不要考慮?法官在裁判時肯定要考慮,但是堅持嚴格依法辦案是首要前提,不能為了個別案件裁判合乎情理而損害整個法治的尊嚴。法官在遇到法與情沖突的時候,并非毫無良策,只有舍棄法律規定的唯一辦法,在堅持嚴格依法辦案的前提下,是可以找到妥善解決此類問題辦法的。
孟德斯鳩還把法律區分為自然法和人為法兩部分,人為法又分為國際法、政治法和民法。他認為,人為法富于普遍性;政治法使人類獲得自由,民法使人類獲得財產,國際法則是自然地建立在上述原則之上的;這幾種法律的淵源、目的和性質是不同的。
論法的精神讀后感(通用18篇)篇十七
佛教界禪師提出參禪有三種境界:未參禪時,見山是山,見水是水;參禪有所感悟時,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至參禪徹悟時,見山只是山,見水只是水,這就是參禪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認識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內在本質,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實難達到。然而,如能達到這種最高境界,便無往而不勝。孟德斯鳩就是這樣一個努力探尋法律最高境界的人。
翻開《論法的精神》,我們不難發現孟德斯鳩一生中的所作所為,所思所悟,并從中領悟到其理論真正的精華。孟德斯鳩(1689—1755)是十八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前期啟蒙運動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國資產階級著名的法學家。《論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當時的伏爾泰把此書推崇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論法的精神》一書,雖囿于時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資產階級的法學著作中,可稱之為具有獨特風格的百科全書,也是資產階級法學最早的古典名著。這部著作,對于十八世紀歐美各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準備和實踐,起著思想準備和理論指導作用,從而也為資產階級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論基礎。孟德斯鳩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稱之為《論法的精神》,其含義是什么呢?他回答說:“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系;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和土地的質量、形勢和面積有關系;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系。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系,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系。應該從所有這些觀點去考察法律。這些關系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
孟德斯鳩認為,只有從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決自然法與人為法之間的關系,才能進行各種法律分類。在這種思想支配下,他列舉了不同歷史時代、不同民族、不同社會政治制度的歷史事實和法律文獻,論證某一類型法律制度產生的共同原因。同時,他不僅停留在尋找某些共同原因這一層次上,而且還試圖建立某些原則。他說:“我建立了一些原則。我看見了:個別的情況是服從這些原則的,仿佛是由原則引伸而出的;所有各國的歷史都不過是由這些原則而來的結果;每一個個別法律都和另一個法律聯系著,或是依賴于一個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從尋找某些共同原因到建立某些原則,在孟德斯鳩法律思想發展中是一個不同的階段。從他的思想動機和目的來看,所謂建立的某些原則,就是指的一種理性的法則,這種法則能主宰一切,支配一切。凡是根據這些理想法律原則所建立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就是正義的;反之,就是不正義的。他強調“我并沒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開,因為我討論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這個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種事物所可能有的種種關系之中”,并斷言法律是代表整個人類的,是人類正義的表現,法律為整個社會利益服務,而不是為某一個階級利益服務,不是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務。
由此可見,孟德斯鳩與其以前的法律學者主要滿足于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不一樣,他力圖從法律以外,從歷史、生活、風俗習慣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從社會的進步去探求這種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規律,并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實際上,他所努力尋找的法的精神,首先從宏觀上講,應是一種存在于所有法律當中的價值觀念,即人類正義的價值觀念,這種價值觀適用于一切法律當中。簡言之,在孟德斯鳩看來,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義,法律應是正義的化身。他的這種思想,對資本主義法律思想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公平、正義作為法律的價值是被普遍接受的。雖然人們對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為價值,公正應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終目標。英國著名法學家丹寧勛爵說:他作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當事人之間實現公正。”
司法公正為何如此重要?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猶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
美國大法官卡多佐以著名的里格斯訴帕爾默案說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這個案件是一個衡平法院決定不允許一個遺囑財產受繼人——他謀殺了立遺囑人——享有遺囑收益。雖然從法律表面上看,這位謀殺者享有繼承權,“但是,在這些原則之上還有一個更為一般的原則,它深深扎根于普遍的正義情感中,這就是,無人應當從他自己的不公中獲利或從他自己的錯誤中占便宜。”
那么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對法律表面的、膚淺的理解,并在司法實踐中機械套用,這是“未參禪”或“參禪有所悟”時的一般境界;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其內涵,并能熟練運用法律于辦案中,在當事人之間真正實現公正,這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但凡高水平的法官,追求的就是這種境界。裁判結果是不可能做到讓雙方當事人都滿意的,因為總會有敗訴的一方(即使勝訴的一方也會有不滿意的地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不使當事人有不公正的感覺(即輸得服氣),卻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實踐中,當法律的規定很明確時,簡單地套用法律進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這時法官只需將案件事實輸入法律這部機器里,就可以輸出判決書來。瞧!多么省心。這是一般法官所想追求的結果,但這種結果絕不是一個高素質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司法境界,因為這樣做體現不出其應有的司法水平,也不等于就做到了裁判公正。尤其當法律規定不明確甚至存在漏洞時,如何在當事人面前實現司法公正,對法官來講既是一個難題,也是體現其高超辦案水平的時候。凡是一流的法官,這時就像禪師一樣,在努力追求一種境界,他要準確把握法律的精神實質,給當事人一個公正的裁判。要達到這樣的境界實屬不易,需要長期的磨礪和堅韌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對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擁有除法律之外的淵博知識,成為知識上的“貴族”;需要法官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須長期堅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貧賤不能移,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為道德上的“貴族”。
在現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它與嚴格依法辦案的觀念的聯系十分密切,司法公正就要求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做到嚴格依法辦案,就必須正確處理好法與情的沖突。在孟德斯鳩法律思想中,有一個很重要的觀點,即“法律總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見的。有時候法律走過了頭,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見的色彩;有時候就停下來,和感情、成見混合在一起。”
可見,孟德斯鳩認識到法律經常會和感情發生聯系,有時會產生沖突。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他認為,法律不能走過了頭,只從感情出發。司法實踐中,當法律與情理相沖突的時候,執法者往往感到困惑和棘手,也最容易使其對具體而明確的法律規定視而不見,“制定”一個例外,以情代法做出裁判。這種自由裁量權的隨意行使,實際上否定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根本就不是一種“衡平”或“正當背離法律”的方法。孟德斯鳩認為,如果對法律制定例外的規定,實際上就破壞了法律的原則的規定,其結果后患無窮。他舉例說明:“查理七世說,他獲悉在以習慣為準則的地區,訴訟當事人違背王國的習慣,在一個案子判決三、四、六個月之后才提起上訴;所以他規定,除非檢察官有舞弊或欺詐情事,或是有阻礙當事人起訴的重大明顯的原因,當事人應立即起訴。”因為有例外的規定,結果當事人在30年后還在上訴。
情理因素要不要考慮?法官在裁判時肯定要考慮,但是堅持嚴格依法辦案是首要前提,不能為了個別案件裁判合乎情理而損害整個法治的尊嚴。法官在遇到法與情沖突的時候,并非毫無良策,只有舍棄法律規定的唯一辦法,在堅持嚴格依法辦案的前提下,是可以找到妥善解決此類問題辦法的。
孟德斯鳩還把法律區分為自然法和人為法兩部分,人為法又分為國際法、政治法和民法。他認為,人為法富于普遍性;政治法使人類獲得自由,民法使人類獲得財產,國際法則是自然地建立在上述原則之上的;這幾種法律的淵源、目的和性質是不同的。
正如他在前面論述法的精神時所指出的那樣:“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系。”可見,孟德斯鳩又在微觀上尋找法的精神,他認為,每一類型的法律,其立法的目的又是各不相同的。“不應當把法律和它所制定的目的分開來談”,“不應當把法律和它制定時的情況分開來談”。
盡管他對法律的分類是不科學的,但其觀點對當代司法仍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就是要求執法者在適用法律時,既要從宏觀上體現公平、正義的要求,又要從微觀上探尋某個部門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使司法更合乎立法目的和原意,只有這樣,才能做到全面、準確理解法律,正確適用法律。
在司法過程中,法官遇到法律規定不明確時,就要思考立法者設立該法律或法條的目的和原意是什么,努力探尋法律深層次的含義,從立法目的的角度來正確解釋法律,以正確適用法律做出公正裁判。尤其“當采用文義解釋或其他解釋方法,得出兩個不同的解釋意見而難以判斷哪一個解釋意見正確時,應當采納其中最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釋意見。”“法律的目的,不僅是法院解釋法律的標準,也是評價和判斷法院判決是否妥當的標準。”
如何尋找立法的目的和原意?一般來說,每一個部門法律都會開宗明義,說明制定本法的目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但這樣的規定,使人尚覺得太原則、太抽象,不能確切把握立法者的目的。因此,有學者提出三種尋找法律目的和原意的具體方法:一是語義原意說,認為解釋者應從法律所運用的詞語本身去尋找立法原意。二是歷史原意說,認為尋找立法原意不能局限于法律詞語本身,而必須借助對各種立法史材料的研究,解釋者能夠了解法律得以通過的一般社會狀況,以及立法者欲通過法律予以救濟的對象或要解決的問題,從而把握存在于法律背后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目的。三是理性原意說,認為應訴諸于立法者假設的方法來尋找立法原意,即解釋者基于立法者是以合理手段追求合理目的理性立法者的假設,想立法者之所想,以重構立法者意圖的方式來解釋法律,彌補法律所可能存在的漏洞。
筆者認為,從歷史原意和理性原意方面更能尋找到立法者的原意和目的。試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立法目的進行分析。該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立法者制定該條的目的是什么?我們分析一下該法制定的時代背景。在20世紀90年代,制假賣假的行為十分普遍,發生了許多危害消費者生命和財產的案件,嚴重損害了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也成為困擾政府的嚴重社會問題,而地方行政部門由于地方保護等原因存在打擊不力的情況。因此,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立法者制定了該法。該法第49條雙倍索賠的規定,為消費者提供了有力的自力救助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政府力量的不足。可見,立法者的目的應包括支持消費者“知假買假索賠”行為。
《論法的精神》就像儲藏百年的老酒,醇厚甜美,值得細細品味。也許筆者的解讀仍是片面、不準確的,但不妨礙對經典的欣賞。
論法的精神讀后感(通用18篇)篇十八
《論法的精神》是十八世紀上半葉法國杰出的啟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鳩(1689—1755)最重要的著作,內容涉及廣泛,它以法律為中心,又遍涉經濟、政治、文化、軍事、宗教、道德、哲學、歷史、地理等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展示了一幅廣闊的思想畫卷。特別是它以獨特方式研究和論述了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國際法學等一系列課題,成為一部獨具風格的資產階級法學百科全書。
《論法的精神》一書反映了當時處于社會下層的資產階級與勞動人民對于政治與經濟的愿望。全書在政治理論上極力主張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權分立。目的是為了避免獨裁的產生。獨裁往往集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大權于一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在法律理論方面闡述了法律的定義和種類,法律與各種事物的關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論,以及立法的理論。孟德斯鳩認為法由事物本性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也就是事物之間的內在規律。由此將法律分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應與政體相互適應的原則。并且講述了法律與防御力量、進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氣候、土壤、貿易、宗教習俗、貨幣等各種事物的關系。全書在經濟理論上認為私有財產權是人類的自然權利。在地理環境決定論中孟德斯鳩認為法律應當考慮地理環境尤其是氣候、土壤等,和人們的性格、感情有關的這些因素。
該書首先講述了政體對立法權的歸屬有重要影響。孟德斯鳩認為政體的有無與法治有著直接關系。專制政體意味著恐怖、專橫和暴力,既無法律又無現章,由單獨一個人按照一己的意志與反復無常的性情領導一切,所以在專制政體下,根本就無所謂立法權。君主政體與專制政體相比雖由也是單獨一人執政,卻遵照固定的和確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體下,君主和少數貴族握有立法權。至于共和政體,它是全體人民或僅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的政體,但并不等于說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條基本法則,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國的人民的權力是相對平等的。三種政體對法律的繁簡、法律的體系、法律的內容等,也都有著重要意義。
三種政體最突出的表現應當是人民的自由度是完全不同的。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孟德斯鳩強調了法律與自由的統一。他認為法治國中行政權沒有專橫壟斷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國才有自由。一個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們自由是因為我們生活在法律之下。同時他又強調了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在一個國家里,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里,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
很明顯獨裁的專制政體是人民所不希望的,人民被極大的奴役著。君主政體也是不太保險的,共和政體則需要防止人民的委托人隱蔽自己的腐化。腐化了的委托人常常口口聲聲稱贊人民的偉大,來掩蓋自己的野心;他們不斷贊賞人民的貪得無厭,來掩蓋自己的貪得無厭,最終讓人民陷入不幸之中,人民的自由也就不復存在了。為了約束這樣的事情發生,或者盡可能的避免獨裁,孟德斯鳩提出了三權分立原則。在他眼中,一個國家的權力不能完全集中在一個人手中,必須分為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三部分。孟德斯鳩關于三權分立最初的學說的研究是以羅馬為背景的。羅馬人民掌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權力,一部分的司法權和行政權的一部分了;元老院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權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權,并且同時掌握一部分的司法權,具有任命部分法官的權力,并以此來對抗人民的權力。國家的權力被分別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們之間相互制約,相互制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獨裁的局面。從某種意義上說,三權分立在歷史的發展進程中是具有一定進步作用的。
三權分立真正的實踐者是美利堅合眾國,并且對其進行了進一步完善。根據美國1787年聯邦憲法,聯邦政府由國會、總統和聯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國會由參、眾兩院組成,是最高立法機構,有權彈劾總統和聯邦法官;總統是國家元首和行政首腦,經參議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級官員、執行各項立法,擁有軍事統帥權和外交權,總統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總統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長不對國會負責,在緊急狀態下總統可采取憲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聯邦法院由若干終身任期的大法官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門,對憲法和各項法案有最終解釋權,有權裁決涉及國家和各州之間的重要案例。羅斯福新政時期,行政權力全面擴張,打破了舊的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的平衡,確立了以總統為中心的新的三權分立的格局。
三權分立的本質是資產階級民主制度。雖然有利于防止獨裁統治的出現,但是三權的分立和制衡是在資產階級內部的權力分配,跟其他所謂的民主的制度一樣,并不真正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而且三大國家權力機關相互制衡,有時也容易導致效力低下。事實上,在實踐中美國也難以徹底貫徹三權分立原則。
我國現代化建設以來,在政治、經濟、文化三位一體全面改革的今天,需要借鑒并吸收被實踐檢驗證明的他國體制的精髓部分,加強并完善我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從而更好的體現我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這將對我國的國家建設是大有裨益的。由于我國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各個歷史發展階段的不同,導致政治制度是有很大差別的。我們確實需要根據我國的國情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盲目照搬西方的三權分立不僅誤讀了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也將會極大的危害了我國人民的根本利益。
任何的改革,在我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地域遼闊的共和國中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任何的舉措都有可能工程浩大,常常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畢竟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會的基礎上的政治體制,有極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權分立各部門相互制約,在他們的利益、目標各異時,常常難以達成一致,最終將導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緊急情況,國家將難以應付。正如汶川大地震,為什么我們的政府反應如此快速,就是因為我們團結一致,聯合出擊,積極應對災難。我們成功的舉辦了舉世矚目的奧運會,得到了世界人民的認可,也是因為我們國家的政體制度代表了廣大人民的意志,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這些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十分佩服的,甚至可以說是十分羨慕我們的。我國應當根據本國國情,在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上小心謹慎的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前進之路,切不可盲目崇拜。鄧小平同志指出,我們實行的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院制,這種體制符合中國實際,很有助于國家的興旺發達,避免很多牽扯。
佛教禪師認為未參禪時,見山是山,見水是水;參禪有所感悟時,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至參禪徹悟時,見山只是山,見水只是水,這就是參禪的最高境界。要真正讀懂孟德斯鳩大師的《論法的精神》這部經典之作,還是需要多多學習專業知識才能真正有所感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