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企事業單位還是學校,都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規章制度來約束員工或學生的行為。接下來是一些規章制度的成功案例和經驗分享,可供大家學習和借鑒。
s店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一
1、產生危險廢物的部門(污水處理工段、泥磷回收站)按相關管理制度負責崗位危險廢物堆場的管理,及時聯系危險廢物暫存場管理部門(生產車輛部門)做好廠內倒運(產生崗位至危險廢物暫存場)工作。同時做好危險廢物產生、倒運、堆場庫存臺帳,臺帳每月報安全環保科備案。
2、生產管理部門按相關管理制度對危險廢物暫存場進行規范管理,并做好堆場危險廢物入庫臺帳,臺帳每月報安全環保科備案。
3、暫存場專管人員每天必須對貯存的'危險廢物進行檢查,不得有泄漏和流失,發現問題,按照技術要求及時處置。
4、當庫房內危險廢物貯存一定量時,專管員要及時上報,通知供銷科及時聯系綜合利用企業辦理危險廢物轉移相關手續。
5、供銷科負責危險廢物的轉移、綜合利用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國家對危險廢物的相關要求和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危險廢物轉移工作。
6、同綜合利用危險廢物企業填寫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報相關職能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裝車。
7、在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裝車之前,必須對車輛所運輸的危廢類別及其數量進行核實。
8、保衛科負責對出廠的各種車輛按規定進行檢查,未按照規定辦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危險廢物不得放行出廠。
s店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二
3、危廢存貯場所外必須設置危險識別標志;。
7、必須定期對危險廢物包裝及貯存設施進行檢查,發現破損,應及時采取措施清理更換;。
8、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
10、危廢存貯場所外應配備消防器材;。
11、存貯場所內應定期進行清掃,清潔。火災事故調查,事故教訓,改善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s店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三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2范圍。
2.1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2.2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送、轉移、處置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
3.1公司安環部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3.2危險廢物實行分類管理,集中處置的.原則,實現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3.3公司應當將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公司發展計劃,組織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處置場所和專用設施。
3.4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和污染環境的行為投訴和舉報。環保部門應當對舉報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3.5公司環保管理部門應對危險廢物的相關情況及時應向市環保局已申報登記。
3.6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前15日內向原登記部門重新申報登記。
3.7公司安環部門應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運行維護工作。
3.8禁止將危險廢物和其它廢物混合收集、貯存。已經混合的,應當全部按照危險廢物處置。
3.9禁止向未經許可的區域內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險廢物。
3.10公司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
3.11產廢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向環保部門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填寫并領取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在轉移前3日內報告移出地環保部門,同時將到達時間報告移入地環保部門。
3.12危險廢物接受場所的邊界應當用墻體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閉,并在進出口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標志。
3.13產廢單位、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并制定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方案。
3.14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15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3.16危險廢物焚燒處理的,其排放的煙氣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3.17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3.18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不得擅自關閉、拆除或者停用;確有必要關閉、拆除或者停用的,必須在實施關閉、拆除或者停用前20日內報所在地環保部門批準。環保部門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應當作出決定。
4.1運送危險廢物應配專用車輛,沒有專運車輛的應當在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4.2污水站應與運輸單位或個人簽訂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協議書,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4.3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責任制度并組織實施,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
s店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四
1、危險廢物貯存前管理人員檢查其質量、數量、包裝情況(不接收無標簽的危險廢物),安排放置在指定的區域,并如實填寫《危險廢物臺帳》。
2、危廢倉庫必須執行標識制度,按要求懸掛、粘貼、設置與廢物類別和性質相應的識別標志。管理人員應定期對所貯存的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和標簽、貯存設施進行檢查,發現破損、褪色、擺放不整齊等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3、盛裝在容器內的同類危險廢物可以堆疊存放,但須在國家規定的高度范圍內,放危險廢物的高度也應考慮地面承載能力。
4、不得將不相容的廢物混合或合并存放,也不得將非危險廢物混入危險廢物中貯存。管理人員應抓好進倉源頭及定期檢查。
5、每個堆放區域應留有搬運通道。
6、裝卸、搬運危險廢物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7、對危廢倉庫內清理出來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險廢物處理。并定期將滲濾液送至污水處理站處理。
8、危險廢物貯存期不超過一年;延長貯存期限的,報經環保部門批準。
9、危險廢物貯存區域內嚴禁有明火,管理人員定期檢查消防設施,并記錄有案。
10、管理人員定期檢查照明設施及電線線路,確保照明設施及電線電路正常運行,無安全隱患。
s店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五
明確制定公司產生廢棄物的分類、收集、保管及處置的方法。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制度。
3.1。
指包含在國家危險固廢名錄范圍的廢棄物。
4.1廢棄物處理責任者為各部門負責人,擔負有以下職責:
a)指導和監督本部門生產辦公等活動所產生的廢棄物得到正確妥當處置;
c)協助全體管理責任者順利完成國家和地方對廢棄物的管理規定事項。
4.2廢棄物處理擔當者由各部門負責人指定,主要擔負以下工作:
a)確實按照規定方法對廢棄物進行分類處置;
b)廢棄物放置場所的標識和整理;
c)安環辦負責集中處理公司固體廢棄物,并按要求執行分類管理。
廢棄物分為危險廢棄物、一般廢棄物兩大類。
5.1危險廢棄物。可能對周邊環境或人體安全健康有害的劇毒、易爆、輻射、放射、感染性的廢棄物質。
5.2一般廢棄物:不屬于危險廢棄物和生產廢棄物,因公司日常活動(辦公、生活等)所產生的廢棄物。
5.3廢棄物識別的教育。
各部門應利用會議、告示或其他形式向各級人員說明廢棄物分類的重要性和方法,使廢棄物分類成為全員共識。
5.4《廢棄物分類一覽表》作成與維持。
5.4.1作成。
安環辦依據各部門提供的資料作成《廢棄物分類一覽表》,報管理者代表確認,危險廢棄物應指定處理擔當者,其它廢棄物不必指定。
5.4.2維持。
各部門在有新的生產活動,如:生產線變更、新制品或新設備導入、產品參數和出貨情況變更時,應對《廢棄物分類一覽表》進行重新評審或改訂(必要時)。正常情況下,每年重新評審一次,必要時進行改訂。另外,新的廢棄物種類區分困難時向辦公室查詢。
5.5廢棄物的處理。
各部門應對本部門產生的廢棄物擔負管理處置責任,主要實施以下事項:
5.5.1暫時放置場的標識。
在簡單易行的前提下,各部門自行設定廢棄物暫時放置場所。并按照分類明確標識,使人一目了然,以下為一般原則(供參考):
a)廢棄物箱設置數量應不影響工作的方便性為宜。
b)大量同類廢棄物產生場所應設專門廢棄物放置箱。
c)種類多數量少之廢棄物產生場所,暫時將可回收與不可回收的廢棄物分開,在公司統一設置的廢棄物暫置場所投放時再按分類進行投放。
5.5.2投放。
a)各部門可將廢棄物暫時投放在公司統一設置的廢棄物統一暫置場所。
b)投放前應將其分開為危險固廢及一般固廢。
c)對違反a)b)規定,并未能按《整改通知書》要求整改者,每一項各扣款20元。
5.5.3放置場所的維持。
a)廢棄物必須對應投人暫置場所的垛堆區域內,不得堆放在暫置場所內過道及門外。
b)轉運承載廢棄物的叉板卸完廢棄物后,好的必須拉回原處重復使用,壞的(含已脫落的散叉板)必須將其整齊垛放在暫置場所指定地點。
c)廢棄物需經常整理、整頓、清潔、清掃,防止異味、蒼蠅、蚊子產生,其接近80%儲量時相關部門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委托處理公司進行處理。
d)對違反本制度5.5.3的a)b)c)規定者,每一項各扣款20元。對不能確認違反者的,經確認屬于某部門的由其部門承擔扣款。
5.5.4廢棄物處理的委托。
安環辦負責對廢棄物處理的外部回收站進行調查,挑選具備資格的外部回收站,并報管理者代表審核。與之協議完畢后,委托其對公司的廢棄物進行處理。
6.1報廢的設備設施按公司正常審批流程執行,并確認設備回收處理單位,發揮剩余價值。
6.2危險固廢處理商必須取得相關資格,并按轉移聯單的要求執行。
《國家危險固廢名錄》。
《廢棄物分類一覽表》。
s店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六
本標準以明確制定公司產生廢棄物的分類、收集、保管及處置的方法為目的。
2.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工場范圍內產生廢棄物的管理。
3.用語定義與分類。
所謂廢棄物是指公司生產、辦公或進行其他活動所產生的污染環境的物質。公司根據廢棄物的性質和實際狀況,將廢棄物分為危險廢棄物、生產廢棄物、一般廢棄物三大類。
a.危險廢棄物:可能對周邊環境或人體安全健康有害的劇毒、易爆、輻射、放射、感染性的廢棄物質。
b.生產廢棄物:因公司生產活動而產生的.非危險的廢棄物質。生產廢棄物根據性質分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兩類。
c.一般廢棄物:不屬于危險廢棄物和生產廢棄物,因公司日常活動(辦公、生活等)所產生的廢棄物。
4.管理職責。
4.1、全體管理責任者。
公司成立危險廢物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公司廢棄物處理的全體監督和對外部各方的協調,各部門處理責任者的任命并明確其職責。
4.2、廢棄物處理責任者。
廢棄物處理責任者為各車間主任,擔負有以下職責:
1)指導和監督各部門生產辦公等活動所產生的廢棄物得到正確妥當處置。
2)自部門廢棄物種類把握,并調動本部門的全體力量,為廢棄物的再利用和減量化而不斷努力和改善。
3)協助全體管理責任者順利完成國家及地方對廢棄物的管理規定事項。
4.3、廢棄物處理擔當者。
廢棄物處理擔當者由各部門經理,主要擔負以下工作:
1)確實按照規定方法對廢棄物進行分類處置。
2)廢棄物放置場所的標識和整理。
5.廢棄物處理的委托。
公司全體管理責任者對廢棄物處理的外部回收站進行調查,挑選具備資格的外部回收站。與之協議完畢后,委托其對公司的廢棄物進行處理。
6.《廢棄物一覽表》的作成與維持。
6.1、作成。
各部門作成附表《廢棄物一覽表》,并取得部門經理承認后送交環境管理事務局;其中,危險廢棄物應指定處理擔當者,其他廢棄物不必指定。
6.2、維持。
1)各部門在有新的生產活動,如:生產線變更、新制品或新設備導入,部品出貨形態變更時,應對《廢棄物一覽表》進行重新評審或修訂(必要時)。
2)正常情況下,每年重新評審一次,必要時進行改訂。
另外,新的廢棄物種類區分困難時,向環境管理事務局查詢。
7、廢棄物分類的教育。
各部門應利用會議或其他形式向各級人員說明廢棄物分類的重要性和方法,使廢棄物分類成為全體員工的常識。
各部門應對自部門產生的廢棄物擔當管理處置責任,度要實施以下事項:
8.1、暫時放置場所標識。
在簡單易行的前提下,和各部門自行設定廢棄物暫時放置場所。并按照分類明確標示,使人一目了然,以下為一般原則供參考:
1)同一場所廢棄物箱設置數量應不影響工作的方便性為宜。
2)大量同類廢棄物產生場所應設專門廢棄物放置箱。
3)種類多數量少之廢棄物產生場所,暫時將可回收與不可回收的廢棄物分開,在公司統一設置的廢棄物暫置場所投放時再按分類進行投放。
8.2、投放。
各部門可將廢棄物暫時投放在公司統一設置的廢棄物統一暫置場所,廢棄物投放時,應按照分類進行準確投放,防止混放、飛揚和異味產生。
廢棄物統一暫置場所的廢棄物由生產管理部搬運工每日運送公司指定垃圾場。
8.3、放置場所的維持。
廢棄物放置場所應經常整理、整頓、清潔、清掃,防止異味、蒼蠅、蚊子產生。
9、廢棄物稱量。
生產管理部對公司產生的廢棄物進行銷量,結果記錄在附表《廢棄物稱量記錄表》中。
s店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七
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九條規定及自治區、盟(市)、旗環保部門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為申報登記、環境統計、三同時驗收等制度實行過程中的危險廢物相關數據提供確實可靠的依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危險廢物臺帳的基礎建立,確定所利用的危險廢物并在企業內部給危險廢物確定唯一的編號。建立相關記錄表格,相關表格一般應分別留存于危險廢物利用部門、貯存部門和臺賬匯總部門。
(1)記錄與計量。
在貯存、利用、處置等環節建立有關危險廢物的臺帳記錄表,危險廢物轉移出時或在單位內部利用時,必須要求稱重。
(2)定期資料收集與匯總。
定期匯總危險廢物臺帳記錄表,相應記錄表或憑證以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包括內部轉移聯單)要隨報表封裝匯總。
(3)形成完整臺帳。
匯總危險廢物臺帳報表,以及危險廢物利用工序調查表及工序圖、危險廢物特性表、危險廢物利用情況一覽表,形成完整的危險廢物臺帳。
(1)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制度的實施涉及單位內部危險廢物的貯存、利用處置、實驗分析和安全環保等相關部門。
(2)充分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與利用記錄相銜接,建立內部危險廢物管理機制和流程,明確各部門職責,真實記錄危險廢物的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保證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制度的良好運行,特別是要確保所有原始單據或憑證應當交由專人(如臺帳管理員)匯總。
(3)危險廢物管理臺帳應當分類裝訂成冊,由專人管理,防止遺失,并采用信息軟件輔助管理危險廢物臺賬。
s店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八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止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危險廢物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危險廢物轉移,是指以貯存、利用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為目的,將危險廢物從移出者的廠區或者場所移出、交付運輸并移入接受者的廠區或場所的過程。
出口危險廢物及其在境內的轉移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領、填寫、移送、保存和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鼓勵采用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
危險廢物移出者、運輸者和接受者必須按照危險廢物轉移方案和批準轉移決定的要求轉移危險廢物。
第四條環境保護部對全國的危險廢物轉移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廢物轉移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移出者責任]危險廢物移出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四)(交付和裝載責任)負責將包裝完好的危險廢物連同轉移聯單交付運輸者,并負責裝載待轉移的危險廢物,避免性質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混裝,避免因裝載活動造成對環境的危害。
第六條[運輸者責任]危險廢物運輸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二)(核對責任)確認擬轉移的危險廢物具有轉移聯單,并根據轉移聯單的內容,核對待運的危險廢物包裝、標識和標簽與轉移聯單是否相符。
(三)(配備責任)配備沙土、容器、滅火器、通訊工具等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人員急救防護用品。
(六)(交付責任)將托運的危險廢物全部、完好地運抵指定地點并交付給轉移聯單上指定的接受者。
第七條[接受者責任]危險廢物接受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核查和接受責任)。
對擬接受的危險廢物與轉移聯單進行核對。擬接受的危險廢物與轉移聯單所載內容相符時,方可接受,并負責卸載及其無害化貯存、利用和處置。
(二)(報告責任)擬接受的危險廢物的類型及形態,數量等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內容有重大差異的,應當向接受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機關報告,通知危險廢物移出者;并按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退運責任]危險廢物接受者對擬接受的危險廢物與轉移聯單核查后,發現有重大差異的,應當與危險廢物移出者協商解決方案。解決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局或批準轉移的環境保護局裁定。
危險廢物接受者有能力利用或處置該危險廢物的,可以裁定由該危險廢物接受者進行處置或利用。
被裁定退運的,由移出者承擔該危險廢物的退運及無害化處置責任。
第九條[拋棄責任]在危險廢物移轉過程中,非法丟棄或遺撒危險廢物的,由直接丟棄或遺撒者承擔污染清除責任;丟棄或遺撒者不明或無能力承擔責任的,由危險廢物托運者承擔責任,托運者不明的,由危險廢物移出者承擔責任。
因非法丟棄或遺撒危險廢物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環境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指定單位代處置。所發生費用依據前款規定責任主體順序承擔。
第十條在危險廢物移轉過程中,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依照《固體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終止或變更的單位,遺留危險廢物需要轉移的.,由根據《固體法》第三十五條依法承擔廢物處置責任的單位或政府承擔本辦法規定的轉移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危險廢物轉移許可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二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的,危險廢物移出者必須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在省、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或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危險廢物移出者必須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在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區、縣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制定轉移許可程序。
第十三條危險廢物移出者申請轉移危險廢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3、危險廢物包裝容器、運輸工具、運輸方式及路線;運輸過程中的污染防治和安全防護措施;運輸過程中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二)危險廢物移出者與接受者之間的處置、貯存或利用協議,包括退運事宜的處理方式;
(三)危險廢物移出者與接受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危險廢物接受者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危險廢物轉移方案的實施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危險廢物移出者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許可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危險廢物轉移申請,接受地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意接受,移出地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批準轉移。
(二)運輸過程中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可行、合理。
對申請跨設省級以上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并以填埋方式處置的,移出地具有危險廢物填埋技術能力和設施的,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予批準移出。
對申請跨設省級以上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并以填埋方式處置的,移出地不具備危險廢物填埋技術能力和設施但已規劃建設的,移入地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不同意移入。
第十五條對申請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轉移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對申請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商接受地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轉移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跨省級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省級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轉移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沿途經過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由被通知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在省、自治區區域內,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的市級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轉移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決定,有效期最長為1年,但不得超過接受者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決定,應當依據當地實際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是否返還移出地和移入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否運行電子轉移聯單作出規定。
第十九條危險廢物轉移方案經批準后,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移出者應當重新進行危險廢物轉移申請:
(二)轉移的危險廢物數量增加20%以上的;
(四)轉移的危險廢物的運輸方式發生變化的;
(五)危險廢物接受者對危險廢物的處置、利用方式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條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印制、發放,并進行編號。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份數包括:移出者一份,每位運輸者各一份,接受者一份,接受者返還給移出者的一份,以及根據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決定需要返還給相關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數量。
聯單編號由十四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第一至四位為年份代碼;第五、六位數字為省級行政區劃代碼;第七、八位數字為縣級行政區劃代碼;其余六位數字為流水號。
第二十一條危險廢物移出者和移入者,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決定向相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返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二十二條危險廢物移出者每轉移一車、船(次)同類危險廢物,應當填寫一份聯單。每車、船(次)有多類危險廢物的,應當按每類危險廢物填寫一份聯單。
第二十三條危險廢物移出者應當如實填寫聯單中移出者欄目,載明危險廢物的種類、名稱、數量、形態、運抵地以及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等情況,簽字并加蓋公章,交付危險廢物運輸者核實驗收簽字后,自留一份存檔。其余各聯交付運輸者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
第二十四條危險廢物運輸者禁止接收無轉移聯單的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運輸者應當如實填寫聯單的運輸者欄目,簽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將聯單返還給移出者一份。
危險廢物運輸者將危險廢物運抵聯單載明的接受地點交付危險廢物接受者核實簽收并加蓋公章后,自留一份存檔,其余各聯交付危險廢物接受者。
第二十五條危險廢物接受者應當如實填寫聯單的接受者欄目,簽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將聯單返還給運輸者一份,自留一份存檔,在20個工作日內返還給移出者一份。
第二十六條危險廢物移出者收到接受者返回的聯單后,應當與自留聯單一并存檔。
第二十七條轉移危險廢物采用聯運方式的,前一運輸者須將聯單各聯交付后一運輸者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后一運輸者必須按照聯單的要求核對聯單移出者欄目事項和前一運輸者填寫的運輸者欄目事項,經核對無誤后填寫聯單的運輸者欄目并簽字。
前一運輸者應當保留一份后一運輸者簽字的聯單。
第二十八條采用管道方式輸送轉移危險廢物的,可不填寫轉移聯單。移出者和移入者應當分別記錄危險廢物轉移的日期,種類和數量等信息并存檔。
醫療廢物轉移使用醫療廢物專用聯單,樣式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聯單(包括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一般為三年。
貯存危險廢物的,其聯單保存期限為廢物處置后五年。
填埋處置危險廢物的,其聯單保存期限與危險廢物填埋期限相同。
第三十條危險廢物收集單位,從年危險廢物產生量少于100公斤單位收集危險廢物的,可不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并免于填寫轉移聯單。產生單位和收集單位應當分別記錄危險廢物轉移的日期,種類和數量等信息并存檔。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移出者、運輸者和接受者轉移危險廢物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需批準但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二)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申領、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三)不按批準的決定轉移危險廢物的;
(四)轉移的危險廢物情況發生變化,危險廢物移出者未重新申請,仍轉移危險廢物的;
(五)危險廢物接受者在被責令限期整改、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期間,危險廢物移出者仍向該單位轉移危險廢物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罰款:
(一)轉移聯單錯報或漏報的;
(二)未按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決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聯單的;
(三)遇聯單填報與轉移廢物內容不符的,未按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在規定的存檔期限保管聯單的;
(五)拒絕接受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聯單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五)項行為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以整機形式轉移含鉛酸電池、鎘鎳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和多氯聯苯電容器的廢棄電子電器產品或電子電氣設備等電子類危險廢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中所稱的“重大差異”,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運抵的危險廢物實際數量與轉移聯單所注明數量相差10%以上的;
(二)運抵危險廢物的形態與轉移聯單所注明的不同的。
(三)運抵的危險廢物的性質與轉移聯單所注明的危險廢物不一致的。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__年__月__日起施行。
s店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九
一、目的:
為對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規范化管理,有效儲存、處置,促進廢棄物的再生利用,改善環境衛生;控制和消除危險廢棄物引起的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危險廢物規章制度危險廢物規章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公司在生產中所產生的危險廢棄物(報廢藥品、實驗室廢液、甲醇空瓶)從產生至處置完畢為止的管理。
三、職責:
3.1各部門做好本部門廢棄物的收集、分類工作,并送達指定的儲存場所。
3.2工程部、綜合辦負責危險廢棄物處置監督管理。
3.3凡我公司從事與危險物品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
1.各部門應在各工序或場所設置必要數量的臨時廢物回收設施,將危險廢物行分類收集,然后運到指定存放場所存放。
2.接觸危險廢棄物人員,需穿戴規定勞保用品,做好自身防護。
3.危險廢物儲存場所各分類標示應清楚,嚴禁將危險廢物混存。
5.危險廢物存放區域應放置消防設施,以防止發生緊急事件危險廢物規章制度百科。
6.毒性危險廢物廢物儲存設施應有防止地面水、地下水、滲透水流的措施。
7.危險廢物儲存場所應定期進行清掃、清潔。
8.管理責任者要對危險廢物存放場所進行經常性的整理、整頓,避免老鼠、蚊子、蟑螂和其他害蟲滋生。
9.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特別是有害廢棄物。
10.危險廢物倉庫嚴禁閑人進入,如確需進入庫區,須經批準后在了解倉庫有關管理規定的前提下,由倉庫工作人員帶領進入,保管員離開必須鎖好門。
11.處置單位應具備廢物回收、處置相應的資質,并有相關證明文件。本公司與之簽訂廢物委托處理合同并將廢物委托其處理。
12.設立專用空間并由專人負責保管以防止被錯誤取用發生危險或造成污染,當危險廢物達到一定存放量后,由工程部與綜合辦負責聯絡合同廠商處理。
13.廢棄物的清運處理應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由工程部與綜合辦保存。
五、應急措施。
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有關部門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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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對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規范化管理,有效儲存、處置,促進廢棄物的再生利用,改善環境衛生;控制和消除危險廢棄物引起的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危險廢物規章制度危險廢物規章制度。
本規程適用于公司在生產中所產生的危險廢棄物(報廢藥品、實驗室廢液、甲醇空瓶)從產生至處置完畢為止的管理。
3.1各部門做好本部門廢棄物的收集、分類工作,并送達指定的儲存場所。
3.2工程部、綜合辦負責危險廢棄物處置監督管理。
3.3凡我公司從事與危險物品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
1.各部門應在各工序或場所設置必要數量的臨時廢物回收設施,將危險廢物行分類收集,然后運到指定存放場所存放。
2.接觸危險廢棄物人員,需穿戴規定勞保用品,做好自身防護。
3.危險廢物儲存場所各分類標示應清楚,嚴禁將危險廢物混存。
5.危險廢物存放區域應放置消防設施,以防止發生緊急事件危險廢物規章制度百科。
6.毒性危險廢物廢物儲存設施應有防止地面水、地下水、滲透水流的措施。
7.危險廢物儲存場所應定期進行清掃、清潔。
8.管理責任者要對危險廢物存放場所進行經常性的整理、整頓,避免老鼠、蚊子、蟑螂和其他害蟲滋生。
9.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特別是有害廢棄物。
10.危險廢物倉庫嚴禁閑人進入,如確需進入庫區,須經批準后在了解倉庫有關管理規定的前提下,由倉庫工作人員帶領進入,保管員離開必須鎖好門。
11.處置單位應具備廢物回收、處置相應的資質,并有相關證明文件。本公司與之簽訂廢物委托處理合同并將廢物委托其處理。
12.設立專用空間并由專人負責保管以防止被錯誤取用發生危險或造成污染,當危險廢物達到一定存放量后,由工程部與綜合辦負責聯絡合同廠商處理。
13.廢棄物的清運處理應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由工程部與綜合辦保存。
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有關部門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s店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十一
為貫徹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加強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治理,防止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所有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儲存、轉移、利用和處理活動。
3.3.1、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發生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的收集、分類、標志和數量的統計,以及危險廢物臺帳的確立。
3.3.2、生產部和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和指導各廠房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各環節的管理,不定期檢查。
3.3.3、安全環保部負責外包處理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的外包工作。確保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公司辦理,并按照國家規定有相關資質的運輸方法依法保證運輸。
3.3.4、安全環保部負責公司提出的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運輸、外包辦理申請批準。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相關資料也負責當地環保局的申報和相關處理核準。
3.3.5、廠長負責審查安全環保部批準的工作。
4.1.1、生產工藝部要積極改進生產工藝和生產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的產生。
4.1.2、發生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的工序班長和單位工作人員負責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的初始收集和日常管理,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及時報告。
4.1.3、各車間主任對本車間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負責,堅決消除滴、泄漏現象。
4.1.4、生產區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收集裝置應有醒目的警示標志。
4.2.2.1、各車間應立即向安全環保部提出一般固廢和處理危險廢物的申請,以達到廠房存放的臨界值。
4.2.2.2、安全環保部和廠長批準后方可運輸。
4.2.2.3、負責人、專車運輸,現場負責統計一般固廢和運輸危險廢物。
4.2.2.4、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儲存場所應符合國家標準,有醒目的警示標志。
4.3.3.1、現場提出的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處理申請,如果安全環保部認為需要外協處理,可以經廠長批準進行下一步處理。
4.3.3.2、廠長導批準后,由安全環保部對有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運輸、處置資質的機構進行運輸、處置。
4.3.3.2、現場統計登記。
4.4.4.1、生產車間、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聯合制定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突發情況應急預案,到保單地環保局備案,組織培訓。
4.4.4.2、發現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發生、收集、儲存、轉移、和處理異常,及時報告,第一時間處理,必要時由廠長啟動應急預案。
4.5、其他。
4.5.5.1、一般固廢和危險廢棄物狀況(生產工藝、處理方法、處理計劃)變化前,安全環保部應向當地環保局申請辦理,批準后方可辦理。
4.5.5.2、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搬遷首先要經當地環保局批準。
4.5.5.3.禁止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與一般廢物混合、混合、混合。
s店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十二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該制度。
1、本制度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2、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送、轉移、處置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危險廢物規章制度危險廢物規章制度。
1、總經理作為危險廢物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公司的安環部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2、危險廢物管理遵循“統一收集、分類處置、集中焚燒、消除隱患”的原則,實現危險廢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目標。
3、公司應當將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公司發展計劃,組織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收集、貯存場所和專用設施。
4、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司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和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6、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前15日內向申報登記管理部門提出修改或重新申報申請,得到允許后重新申報登記。
7、公司安環部應認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設施和儲存場所的檢修工作,發現破損,應及時采取措施清理更換。
8、貯存場所應按規范設置環境保護警示標志,有專人負責管理。場所只可堆放各種危險廢物,不得有其他藥劑、器材等。危險廢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險廢物中。
9、危險廢物貯存前應進行必要的檢驗、稱重,確保同預定接收的危險廢物一致,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必須粘貼符合規定的標簽,并登記注冊。
10、不同性質的危廢必須存放在相間隔的空間內,且必須留有足夠的搬運通道。不得將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混合或合并存放危險廢物規章制度百科。
11、建立危險廢物出入庫制度。危險廢物產生部門(車間、污水站等)和危險廢物貯存部門均須作好危險廢物情況的記錄,記錄上須注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性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日期、存放庫位、廢物出庫日期及接收單位名稱,并做好臺帳記錄。
12、危險廢物的記錄和貨單在危險廢物取回后應繼續保留3年,轉移聯單保留不少于5年。
14、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如關閉或改為他用時應提前書面向園區環保分局提交關閉計劃書,經批準后方可執行。企業在關閉或改為他用時必須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15、禁止將危險廢物和其它廢物混合收集、貯存。已經混合的,應當全部按照危險廢物處置。
16、禁止向未經許可的區域內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險廢物。
15、公司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
17、產廢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登錄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向環保局和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填寫并擬定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得到轉移確認后,實施危險廢物轉移。并及時在動態管理系統確認現場轉移信息。
18、危險廢物接受場所的邊界應當用墻體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閉,并在進出口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標志危險廢物規章制度危險廢物規章制度。
19、產廢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并制定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方案,并積極實施演練。
20、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21、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22、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1、運送危險廢物由當地環保部門指定專業資質的運輸公司,沒有專運車輛的應當在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2、公司安環部應與運輸單位或個人簽訂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協議書,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3、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責任制度并組織實施,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
5、運輸車輛必須按計劃的運輸線路和時間運輸。
6、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密封、包扎、苫蓋,并將車廂槽幫、車輪清洗干凈,保證在運輸線路中不泄漏、遺撒、帶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濘時,禁止車輛進出污染道路。
7、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按照金海立公司相關制度或依法進行處罰。
s店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十三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該制度。
1、本制度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2、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送、轉移、處置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
1、總經理作為危險廢物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公司的安環部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公司安環部危險廢物管理人員:姜志軍、戴元海。
2、危險廢物管理遵循“統一收集、分類處置、集中焚燒、消除隱患”的原則,實現危險廢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目標。
3、公司應當將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公司發展計劃,組織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收集、貯存場所和專用設施。
4、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司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和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5、公司環保管理職員應對危險廢物的相關情況及時應向當地環保局申報登記,并于每月及時登入湖州市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
6、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前15日內向申報登記管理部門提出修改或重新申報申請,得到允許后重新申報登記。
7、公司安環部應認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險廢物收集、儲存場所的檢修工作,發現破損,應及時采取措施清理更換。
8、貯存場所應按規范設置環境保護警示標志,有專人負責管理。場所只可堆放各種危險廢物,不得有其他藥劑、器材等。危險廢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險廢物中。
9、危險廢物貯存前應進行必要的檢驗、稱重,確保同預定接收的危險廢物一致,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必須粘貼符合規定的標簽,并登記注冊。
10、不同性質的危廢必須存放在相間隔的空間內,且必須留有足夠的搬運通道。不得將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危險廢物出入庫制度。危險廢物產生部門和危險廢物貯存部門須作好危險廢物情況的記錄,記錄上須注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性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日期等;危險廢物轉移時應當將廢物出庫日期、種類、數量及接收單位名稱登記好,并做好臺帳記錄。
12、危險廢物的記錄和貨單在危險廢物取回后應繼續保留3年,轉移聯單保留不少于5年。
13、禁止將危險廢物和其它廢物混合收集、貯存。已經混合的,應當全部按照危險廢物處置。
14、禁止向未經許可的區域內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險廢物。
15、公司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
16、公司產生的危險廢物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登錄湖州市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向環保局和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填寫并擬定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得到轉移確認后,實施危險廢物轉移。并及時在動態管理系統確認現場轉移信息。
17、危險廢物接受場所的邊界應當用墻體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閉,并在進出口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標志。
18、公司安環部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并制定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方案,并積極實施演練。
19、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送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且應當接受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20、危險廢物在收集、貯存、運送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公司安環部門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1、運送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由當地環保部門或處置單位指定專業資質的運輸公司。
2、公司安環部應與運輸單位或個人簽訂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協議書,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3、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責任制度并組織實施,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
4、運輸車輛不得超量裝載。運輸車輛必須按計劃的運輸線路和時間運輸。
5、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密封、包扎、苫蓋,并將車廂槽幫、車輪清洗干凈,保證在運輸線路中不泄漏、遺撒、帶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濘時,禁止車輛進出污染道路。
s店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十四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防止危險廢物污染,保護環境和公民身體健康,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條 危險廢物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公司的危險廢物名錄由公司主管部門在每年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中進行公布(附2022年公司危險廢物名錄)。
第四條 部門職責
(一)安全環保部是公司危險廢物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制訂公司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負責審查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的資質并組織處理;負責向當地環保部門及時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并組織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訂公司危險廢物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應急演練;負責監督檢查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對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標識等情況;負責定期對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污染物排放進行環境監測;負責危險廢物出門證的管理。
(二)財務部負責核算處置危險廢物發生的費用。
(三)保衛部負責監管危險廢物按規定程序出廠。
(四)物流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對公司廢油進行處置。
(五)能源中心負責組織對公司含鋅除塵灰進行處置。
(六)銷售部負責組織對公司廢焦油(次品焦油)進行處置。
第五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職責
(一)對危險廢物(容器和包裝物)收集、貯存點、場所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二)建立危險廢物貯存臺帳,并如實記錄危險廢物貯存情況。
(三)按月向公司主管部門報送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臺帳。
(四)負責危險廢物出廠現場監裝。
第六條 危險廢物利用單位職責
(一)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完成“三同時”驗收。
(二)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必須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的有關要求。
(三)建立危險廢物處置臺帳,并如實記錄危險廢物處置情況。
第七條 危險廢物處置流程
(一)危險廢物產生(回收)單位將危險廢物種類、性質、數量、處置單位、處置方案等報安全環保部。
(二)安全環保部會同監察審計部對危險廢物回收處置單位進行資質認定,包括審查“四證”,即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排污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對其處置工藝進行審查后,簽訂回收處置合同。
(三)財務部會同安全環保部及其他有關部門核定危險廢物回收處置費用,核定有回收利用價值危險廢物外銷價格。
(四)有回收利用價值危險廢物的出廠按《不可回收固體廢棄物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有回收利用價值的一般廢物出廠管理規定執行。
(五)無回收利用價值危險廢物的出廠按《不可回收固體廢棄物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無利用價值的一般廢物出廠管理規定執行。
(六)安全環保部在地方環保部門的指導下對危險廢物的回收處置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七)產生(回收)單位核對危險廢物出廠數量,及時統計、匯總,按月報送安全環保部。
(八)固體廢棄物處置(理)后,由產生單位填寫《固體廢棄物處置臺帳》。
第八條 公司暫不能處置的危險廢物,由安全環保部報上級環保主管部門,按上級環保主管部門要求進行處置。
第九條 嚴禁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體經營戶收集、貯存和處置。
第十條 嚴禁將危險廢物亂存亂放、倒入河流、池塘、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嚴禁將危險廢物倒放公共場所、生活垃圾填埋場地。
第十一條 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運輸管理的規定。禁止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十二條 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括該類廢鋼鐵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必須通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 直接從事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人員,應當接受公司相關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十四條 各二級單位必須制訂危險廢物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因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并立即報告安全環保部,接受調查處理。
(一)單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無臺帳,現場收集和貯存無標識,不按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擅自處理危險廢物的。
(三)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體經營戶收集、貯存、處置的。
(四)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處置的。
(五)擅自停運或者閑置危險廢物處理裝置、設備的。
(六)在運輸、處置過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
第十六條 因管理不善、操作不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和責任者,扣責任單位5000-20000元/次,扣直接責任者500-1000元/次,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s店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十五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2.1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2.2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送、轉移、處置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
3.1公司安環部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3.2危險廢物實行分類管理,集中處置的原則,實現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3.3公司應當將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公司發展計劃,組織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處置場所和專用設施。
3.4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和污染環境的行為投訴和舉報。環保部門應當對舉報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3.5公司環保管理部門應對危險廢物的相關情況及時應向市環保局已申報登記。
3.6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前15日內向原登記部門重新申報登記。
3.7公司安環部門應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運行維護工作。
3.8禁止將危險廢物和其它廢物混合收集、貯存。已經混合的,應當全部按照危險廢物處置。
3.9禁止向未經許可的區域內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險廢物。
3.10公司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
3.11產廢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向環保部門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填寫并領取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在轉移前3日內報告移出地環保部門,同時將到達時間報告移入地環保部門。
3.12危險廢物接受場所的邊界應當用墻體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閉,并在進出口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標志。
3.13產廢單位、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并制定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方案。
3.14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15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3.16危險廢物焚燒處理的,其排放的煙氣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3.17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3.18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不得擅自關閉、拆除或者停用;確有必要關閉、拆除或者停用的,必須在實施關閉、拆除或者停用前20日內報所在地環保部門批準。環保部門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應當作出決定。
4.1運送危險廢物應配專用車輛,沒有專運車輛的應當在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4.2污水站應與運輸單位或個人簽訂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協議書,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4.3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責任制度并組織實施,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
s店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十六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銷售、裝卸過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發生,做到危險化學品的銷售、裝卸安全,按照《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內所有危險化學品的銷售、裝卸環節。
3.1銷售部負責在開具提貨單前對提貨單位及車輛的各項資質進行查驗,裝載后對裝載質量進行檢查核準,并建立查驗、銷售臺帳和客戶檔案(一戶一檔)。
3.2供應部負責在購進危險化學品前對供貨單位、運輸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并向供貨企業索取有關規定必需的說明書、標簽等。
3.3化產車間負責裝載前對車輛的安全狀況進行查驗,對運輸車輛駕駛員、押運員進行所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危害性、應急措施等安全知識的教育和現場考試,負責裝卸過程中隨車人員及本單位操作人員按要求操作。裝載后對裝載安全防護設施配置等情況進行檢查核準,并進行登記,建立相應臺帳。
3.4安全環保部負責定期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狀況、人員資質及銷售、裝卸環節過程中部門、車間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3.5銷售部、化產車間要嚴格執行《山西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經營環節“十嚴禁”規定》,履行危險化學品發貨裝車查驗、核準登記流程。
4.1銷售部在開具提貨單前的資質查驗
銷售部在開具提貨單據前要認真查驗提貨單位以下五項資質和要求:
4.1.1購貨單位的資質
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
4.1.2運輸車輛所在運輸企業的資質
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
4.1.3運輸車輛的資質
具備:
(1)機動車輛行駛證
(2)與核準經營范圍相一致的《道路運輸證》
(3)運輸車輛及罐體與行駛證照片一致
(4)《道路運輸證》核定載質量與行駛證標注的載質量一致
(5)運輸車輛罐體檢驗合格有效報告書
(6)《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
4.1.4駕駛員和押運員的資質
具備:
(1)駕駛員駕駛證、《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2)押運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
4.1.5安全警示標志、標識
車輛罐體定期進行檢驗,符合gb21668《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13392《道路運輸車輛標志》要求,罐體安裝告示牌和噴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運輸危險貨物標志、標志燈,粘貼噴涂反光帶等。
缺少上述任何一種證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開具提貨單。
4.2裝載前的車輛安全狀況查驗制度
裝載危險化學品前,隨車人員和車間工作人員要認真檢查運輸車輛安全狀況,車間工作人員還應查驗運輸車輛消防、搶修、防護等應急器材安全配置情況(如阻火器、滅火器、三角頂燈、矩形標牌、導靜電帶、呼吸閥等),運輸粗苯車輛充裝前必須查驗緊急切斷閥,達不到國家規定條件的,不予裝載危險化學品。
4.3裝載過程中的操作制度
裝載過程中,運輸車輛發動機必須熄滅,必須有提貨(或運輸)單位駕駛員、押運員和裝載單位操作人員在場,嚴守工作崗位,嚴格操作規程,嚴格控制進場車輛數量,嚴禁超裝、混裝、錯裝,充裝量不得超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證》核定載質量,且承壓罐車充裝量不得超過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最大充裝量。
4.4車輛出廠前的安全核準制度
裝載完畢后,化產車間工作人員必須對裝載安全防護設施配置情況進行檢查、核準,銷售部門工作人員必須對裝載質量進行檢查、核準,并為運輸車輛依法提供“一書一簽”,對不符合規定的,嚴禁駛離單位。
4.5登記制度
銷售部門、化產車間要以《危險化學品發貨裝車查驗、核準登記表》(詳見附表)為基礎,結合實際對發貨和裝載環節的查驗、核準工作進行認真登記,流通手續,建立工作臺帳,并明確責任,確保危險化學品發貨、裝載環節的安全,相關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
4.6裝卸作業要求
(1)裝卸作業前,作業人員先用手觸摸靜電接地裝置,消除人體靜電,然后連接好靜電接地,穿戴好勞保用品,使用銅或銅合金工具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2)裝卸作業時,操作人員應全面了解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包括靜電接地線良好接觸,充裝、卸料軟管、閥門對接良好,槽車停靠固定物到位等。
(3)在裝卸過程中操作人員一定要堅守崗位,以防止意外泄漏。在裝卸物料的過程中嚴禁車輛隨便開動,如需開動爬坡卸料時,必須關閉車槽出口的出口閥,拆除軟管,所采用的爬坡設施必須有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4)卸車作業時,必須先將車體有效接地,靜止2分鐘后取樣卸料。
(5)夏季充裝粗苯時,應在上午10時前,下午17時后進行,避免在陽光直射天氣炎熱的情況下充裝。
(6)作業完畢,要經過規定的靜止時間,才能進行拆除接地線等其他作業。
(7)充裝過程中時刻注意槽車液位、壓力,堅守現場,隨時處置突發情況。
(8)操作人員要自始至終堅守充裝現場,充裝完畢后檢查各有關閥門是否關嚴,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
4.7不適宜裝卸的情況。
凡出現下述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裝卸作業,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1)雷雨天氣
(2)附近有明火
(3)檢測出介質泄漏
(4)液壓異常
(5)其他不安全因素
5.1對裝卸操作人員的工作要求
(1)裝卸操作人員,必須由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負責,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2)在作業過程中,工作人員必須按有關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按操作規程正確操作,確保裝卸現場安全。
(3)操作人員在裝卸期間不得脫離崗位,當班不能裝卸完畢或有緊急情況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繼續裝卸時,一定要以書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發生物料的泄漏。
(4)裝卸硫酸、燒堿時,操作時操作人員應戴防護眼睛、佩戴膠皮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
(5)裝卸洗油、粗苯、焦油時,需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鐵釘的鞋子。
(6)各項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異物和能產生火花的機具,作業現場需遠離熱源和火源。
(7)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裝卸的情況,以便于出現異常情況時,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8)公司內各車輛裝卸點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藥品,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確保其有效完好。
(9)應熟練掌握裝卸過程中的一般事故處理方法和防護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5.2對作業駕駛員、押運員的工作要求
(1)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應符合《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的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崗位培訓,憑專業崗位操作證書上崗作業。
(3)進入裝卸作業區前,必須安裝阻火器,不準隨身攜帶火種,不準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穿著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裝載作業前,駕駛員、押運員必須進行安全知識現場考試。
(5)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動機必須熄滅并切斷總電源。
(6)裝卸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7)禁止在作業現場打手機。
(8)禁止在裝卸作業區內維修車輛。
(9)在裝卸點作業時不得擅自脫離車輛,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更不得進入公司其他的區域。
s店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十七
第一條為加強危險廢物的管理,防止危險廢物的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員工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廠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公司范圍內從事危險廢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按照本辦法管理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第四條生產技術安全科負責全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各處室負責本單位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生產技術安全科按照國家和本市污染源申報登記的有關規定向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登記。
第六條供應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全廠危險廢物的對外處置,生產技術安全科負責監督。供應科審查從事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申請處置我廠危險廢物時應出事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
第七條供應科督促對購買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將按照從產生、運輸和接受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以下簡稱聯單),并由供應科存檔,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
第八條禁止任何部門和個人私自將危險廢物賣給無危險廢物處置的單位,生產技術安全科如發現違規行為,將按照廠有關規定處罰。
第九條直接從管理、生產危險廢物的人員,由本部門及生產技術安全科組織進行專業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十條我廠應建立危險廢物環境預案,發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發性污染事件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和場所,必須按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統一的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危險廢物運輸識別標志的申領和放置,按照危險貨物和化學危險品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運輸危險廢物時,委托、運輸和裝卸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貨物和化學危險品的管理規定執行。
運輸過程中應有防泄漏、防散落、防破損的措施。
禁止使用載客的交通工具裝運危險廢物或者客貨混裝。
第十三條危險廢物的貯存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有防滲漏、防雨淋、防流失措施,并必須設置識別危險廢物的明顯標志。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產技術安全科對相關管理單位處罰1000元。
(一)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
(二)轉移危險廢物,不按照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
(三)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或者場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八)擅自關閉、閑置或拆除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場所、設施的。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s店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十八
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目錄的規定,我公司生產系統各環節在檢修和使用過程中更換下來的各類廢機油屬危險廢物(規屬目錄中的廢礦物油)。為了加強廢機油的回收利用的管理,特制訂如下管理制度:
1、公司安環部對公司范圍內產生的危險廢物作統一監督管理。
2、公司建立符合相關要求的廢機油貯存庫,按要求標注危險廢物標識。
3、回收的廢機油如需外銷,由公司銷售部統一售予有資質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接受單位及時轉移。
4、各廠在檢修、使用等過程中產生和到期或變質而更換下來的廢機油要全部分類回收,報公司倉庫辦理相關入庫手續,本廠如需利用廢機油再到倉庫辦理相關出庫手續(數量按噸計)。
5、公司倉庫要分類建立廢機油回收臺帳,注明入出庫的廠名、日期、油的類別、數量。
6、本廠回收的廢機油如不夠本廠使用,倉庫可做相應的調配,辦理相關手續。
7、各廠臨時存放廢機油的地點必須保證遠離火源、電器及要害崗位,存放地不得影響交通和行人,地面硬化不得有泄漏的油污,保持干凈整潔,盛放廢機油的容器要有蓋并蓋好,雨水及雜物不能進入容器內。
8、廢機油包括各類廢汽輪機油、廢潤滑油、廢液壓油及各類廢油脂等。
s店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大全(19篇)篇十九
1、收集、貯存、轉移危險廢物時,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防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轉移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2、貯存危險廢物時嚴格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3、不同的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識別標識。
4、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送至危險廢物專用儲存點。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廢物的入庫登記臺賬。
19、應保持儲存點場地的清潔,危險廢物堆放整潔。
6、專管人員每天必須對貯存的危險廢物進行檢查,貯存場所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撤危險廢物。發現問題,按照技術要求及時處置。
7、嚴格按照國家對危險廢物的相關要求和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危險廢物轉移工作。
8、危險廢物貯存庫必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規定,同時符合消防安全的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