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學反思中,教師可以反思自己在教學過程中的行為和決策是否符合學生的需求。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幾篇讀書心得范文,供大家參考。希望能夠對大家的寫作有所幫助!
專業差旅費管理辦法心得體會匯總篇一
為了規范出差行為,提高效率,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合公司所有員工。
1、差旅所乘坐交通工具標準:
(a)公司員工出差乘坐火車(高鐵,動車),公司所有人員出差在600。
為防止出現安全隱患,公司不鼓勵駕駛汽車出差,在總裁特批許可的情況下,員工出差可以選擇自駕。
自駕車報銷標準:150公里內每車每次補助150元,?150-300公里內每車補助往返油費過路費?500元,300—600?補助?700元,每次不限時間。?600公里以上至1000元封頂。4-2:差旅住宿、補貼標準:
(收據)報銷。連續出差7日以上按40元/天補助。公司除交通工具、?住宿費、補貼,不再報銷其他費用。
4-4:出差日期的計算
員工出差可以按所乘交通工具日期計算出差天數,出差天數(24小時)算頭不算尾,但一天(24小時)超過8小時,可增加一天補助;自駕車按公里計算,補助按4-1(b)執行。
4-5:員工出差前,到財務處辦理出差借款手續,回來后,差旅費由出差。
要寫明人數),出差起止日期必須和火車票一至,住宿日期要和該發票一致。補貼按住宿日期發放。報銷單由經理簽字,人力、財務部經理審批簽字,特殊情況總裁(委托人)簽字后,出納核實后辦理。
備注:
以上費用必須在實際發生后按標準報銷(必須提供正規發票,并注明起始和終止時間、地點、內容)。公司舉辦的會議和活動由人力行政部統一安排食宿。
5、本制度自發布日執行。
財務部。
2013.12.20。
專業差旅費管理辦法心得體會匯總篇二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市級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級單位”)。
本辦法所稱的市級機關,是指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市委和市工商聯。
第三條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各市級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市財政局參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住宿費。
第十一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市財政局參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分地區制定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表)。
對于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準在旺季可適當上浮一定比例,具體規定由市財政局參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另行發布。
第十三條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司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
第十七條市財政局參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分地區制定伙食補助費標準(見附表)。
第十八條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市內交通費。
第十九條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二十條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三條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限額標準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七章監督問責。
第二十六條各市級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各預算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市財政局報告。
各市級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市級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十八條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對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三十一條工作人員在本市區域內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確需住宿的,應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后,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銷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其中伙食補助費按住宿天數計算。
第三十二條各市級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
第三十四條各區縣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有關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上海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關于上海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外埠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的通知》(滬財行〔〕4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市級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專業差旅費管理辦法心得體會匯總篇三
一、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因公出差支領旅費的員工。
二、出差旅費分交通費、宿費及特別費三項:
1、交通費系指火車、汽車、飛機等費用。
2、膳宿費系指膳食費及宿費。
3、特別費系指因公支付郵
三、員工因公出差,應事先填明員工出差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并呈報總經理批準后出差,如因事情緊急而未及時填表,須事先由部門負責人口頭報告總經理,等返回公司后,應立即補辦手續,員工出差報支表的處理程序如下:
1、出差前依單填明單位、級別、姓名、出差事由、搭乘交通工具、出差日期、預支金額,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呈報總經理批準。
2、出差人憑核準的預支金額,填寫借款單,向財務部預支差旅費。
3、出差人返回后7日內應填寫差旅費報銷單,注明實際出差日期、起始訖地點、工作內容、報支項目、金額等,由所屬部門和財務部負責人審核后報總經理批準,由財務部在報銷時沖銷預支數。
四、差旅費按業務需要按崗位職務分成如下幾個種
1、享受總經理以上待遇的人員,差旅費實報實銷。
2、享受副總經理和總工程師待遇的人員,宿費上限150元/日。
3、享受部門負責人待遇的人員,宿費上限100元/日,其他人員宿費上限80元/日,另伙食補助30元/天。交通費以經主管領導核準的交通方式依票據實報實銷。
4、公司員工出差期間,確因工作需要宴請時,需經主管領導核準,依票據實報實銷,同時取消當日伙食補助。
5、公司員工出差期間,因游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一切費用,由個人自理。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 了 加強和規范全縣機關工作人員 國內差旅費管理, 保證出差人員 工作和生活需要, 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完善公務活動管理制度, 依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 中發〔 2015 〕 13 號) 和《郴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 郴州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的通知》( 郴財行〔 2015 〕 10 號),結合我縣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黨的機關、 人大機關、 行政機關、 政協機關、 審判機關、 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 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參照公務員 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 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 住宿費、 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和公示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 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 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 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 嚴禁無實質內容、 無明確公務目 的的差旅活動, 嚴禁以任何名 義和方式變相旅游, 嚴禁異地部門 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 交流和考察調研。 單位應對本單位工作人員 出差情況定期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 接受監督。
第五條 按照分地區、 分級別、 分項目 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 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 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三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出差, 因工作需要, 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 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縣內公務出行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
第八條 到出差目 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 出差人員 在不影響公務、 確保安全的前提下, 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因公務緊急或工作需要, 經單位主要領導批準, 可以 乘坐出租小汽車, 費用憑據報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 民航發展基金、 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 火車、 輪船、 長途汽車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 憑據報銷。 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 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 因公出 差期間入住賓館( 包括飯店、 招待所, 下同) 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住宿費限額標準按出差目 的地不同分省外、 省內制定。工作人員 到省外出差, 執行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 分級別住宿費限額標準( 詳見附表)。 到縣外省內出差, 按每人每天廳( 局) 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450 元、 縣處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330 元、 其他人員 300 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鄉 鎮( 街道) 工作人員到縣城辦理公務需住宿的, 正科級領導職務人員 不超過 200 元,其他人員 不超過 160 元, 但家在縣城的不安排公務住宿, 不得報銷住宿費。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 應當 在職務職別 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 選擇安全、 經濟、 便捷的賓館及其標準間住宿, 副處級以上人員 可根據需要安排單間。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四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 在因公出 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標準按出差自 然 ( 日 歷 ) 天數包干補助。 省外出差, 執行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伙食補助費標準( 見附表); 縣外省內出差, 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 100 元; 縣內( 縣城區以外) 下鄉、 進縣城或鄉 鎮( 街道) 之間辦理公務自 行用餐的, 按每餐 30 元的上限包干補助。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 應當自 行用餐。 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 應當向接待單位按相應標準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七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 因公出 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八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 然 ( 日 歷 ) 天數包干補助,補助標準為郴州市外每人每天 80 元、郴州市區每人每天 60 元、郴州市所屬其他縣( 市) 每人每天 40 元。
第十九條 出 差人員 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 應按相應標準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由本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 應在差旅費報銷單據中如實申報, 不予補助市內交通費。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條 出差人員 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 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不得向下級單位、 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一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
報銷, 訂票手續費、 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 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包干補助, 不憑票報銷; 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 的地的標準包干補助。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 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不提倡工作人員 駕駛私家車出差。
第二十二條 工作人員 出 差結束后應當 及時辦理報銷手續。 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 機票、 車票、 保險票據、 住宿-費-發-票等憑證。住宿費、 機票及乘機保險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三條 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范圍、 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出差人員 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憑住宿-費-發-票和城市間交通票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 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 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但出差地為本人及直系親屬家庭居住地的除外。當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員, 城市間交通費憑據報銷, 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規定限額包干補助。
第七章 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 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參加會議、 培訓, 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 會議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 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 在途期間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 報銷時須提供會議、 培訓通知。
第二十五條 經組織批準, 工作人員 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實( 見) 習、 掛職鍛煉、 跟班學習或支援工作等, 其差旅費按以下規定報銷:
( 一) 在途期間( 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 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回所在單位報銷。
( 二) 在外地工作期間, 由所在單位按每人每個工作日 省內 30 元、 省外 40 元的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 財政部門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不得重復領取。
( 三) 工作期間的差旅費, 按照當地差旅費管理規定執行,由接收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經組織批準帶薪參加黨校、 上級主管部門培訓機構等脫產學習( 不包括學歷學位教育) 并在校食宿的, 學習 期間學校統一收取的伙食費由所在單位在伙食補助費限額標準內據實報銷, 不報銷市內交通費; 離開本地區參加學習的,在途期間的差旅費, 按照本辦法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
第二十七條 援藏援疆人員 休假及配偶探親差旅費的報銷, 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關待遇規定執行。 相關差旅費標準低于本辦法的, 從本辦法規定。
第二十八條 汽車駕駛員 的出車補助:
( 一) 汽車駕駛員 出差補助標準與機關工作人員 相同。
( 二) 汽車駕駛員 出車的其他補助在月 人均 300 元標準內由各單位自 行制定。
第八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 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 出 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 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 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 相關領導、 財務人員 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 確保票據來源合法, 內容真實完整、 合規。 對未經批準擅自 出差、 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 進行嚴肅處理。一級預算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 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重大問題向縣財政局報告。各單位應當自 覺接受財政、 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監督、 審計。
第三十條 縣財政局 會同有關部門 對各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主要內容包括:
( 一) 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 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 二) 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 三) 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 四) 是否向下級單位、 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 五) 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品等。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 的責任:
( 一) 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 二) 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 三) 擅自 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 四) 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 五) 轉嫁差旅費的;
( 六) 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 違規資金應予追回, 并視情況予以通報。 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 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涉嫌違法的, 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縣屬其他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 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操作規定, 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專業差旅費管理辦法心得體會匯總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工作人員在國(境)內出差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范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參照《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財政部財行[20xx]313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包括省直駐省會以外地區的所屬機關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
第五條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員分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標準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別火車輪船。
(不包括旅游船)飛機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副省長及相當職務人員軟席。
(軟座、一等軟座、軟臥)一等艙頭等艙憑據報銷。
(軟座、一等軟座、軟臥)二等艙普通艙。
(經濟艙)憑據報銷。
其余人員硬席。
(硬座、硬臥)。
二等軟座三等艙普通艙。
(經濟艙)憑據報銷。
(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需經本單位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
(三)副省級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
第七條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乘坐全列軟席列車的,按照軟座車票的4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臥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第八條因出差發生的訂(退)票手續費和乘坐飛機發生的往返機場專線客車費、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第三章住宿費。
第九條出差人員的住宿費在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內憑據報銷。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按財政部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確定的各級別人員的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執行。
財政部委托各地通過政府采購確定出差接待定點飯店后,某一地區(地、市、州)所有的定點飯店中簽訂的最高協議價格就是當地的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
第十條省直機關和財政性資金基本保證經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住宿標準:副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套間;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標準間;事業單位中相當于機關正副廳(局)長的被聘到三級和四級職員崗位的管理人員,以及被聘到四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的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住標準間;其余人員兩人住一個標準間。
財政部委托各地通過政府采購確定的“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飯店”即為省直機關和財政性資金基本保證經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定點飯店。
出差人員原則上要到定點飯店住宿,住宿費按照定點飯店的收費標準憑據報銷。因特殊情況未到定點飯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出差到沒有定點飯店的地方,住宿費在出差地所隸屬設區市(地、州)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第十一條省直財政性資金定項或定額補助事業單位及財政性資金零補助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暫不實行定點住宿,其住宿費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第十二條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伙食補助費。
第十三條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干辦法。出差人員應主動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并索取有效憑證,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在規定的標準內憑接待方開具的有效憑證核領伙食補助費;沒有接待單位有效憑證的,不能發放和領取伙食補助費。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于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五章公雜費。
第十五條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第十六條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六章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十七條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在途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前述規定報銷;會議期間的個人公雜費由所在單位按每人每天10元定額包干。會議主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并負擔費用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派出單位一律不再開支;會議主辦單位不統一安排食宿或雖統一安排食宿但不負擔費用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前述規定報銷;會議主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只負擔部分費用的,參會人員憑主辦單位開具的相關證明,在第九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差旅費標準內報銷與會議主辦單位負擔住宿費、伙食費差額部分。
第十八條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前述規定執行;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15元,公雜費每人每天5元包干,不報銷住宿費。
到外地上級單位或外地平級單位掛職鍛煉的人員,由原單位比照到基層單位工作鍛煉的補助標準發給補助。
援藏援疆干部援助工作期間探親休假(每年一次)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前述規定執行;援助工作期間的生活補貼等需省財政開支的有關費用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不執行本條規定;援助工作期間因公發生的差旅費由受援單位按有關開支規定執行。
省直部門一般不得從下屬單位借調人員協助工作。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借調的外地人員,由借入單位按每人每天6元發給補助費;本地人員,不發給補助費。
第十九條工作人員因公受派遣外出參加學習、進修、培訓,在途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前述規定報銷;在外地學習、進修、培訓期間的個人公雜費由所在單位按每人每天5元定額包干發給。主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并從相關專項經費中統一開支費用的,學習、進修、培訓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派出單位一律不再開支;不統一安排食宿或雖統一安排食宿但不負擔費用的,學習、進修、培訓期間的住宿費按前述規定回原單位報銷,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補助20元或10元,各單位根據具體情況選擇確定時間段及分時間段的具體補助標準;主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只補助部分費用的,工作人員憑主辦單位開具的相關證明,在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住宿標準和住宿費標準及本條規定的每天20元或10元伙食補助標準內報銷與主辦單位負擔的住宿費、伙食費差額部分。
參加超過半個月的以會代訓活動的有關差旅費開支,執行本條規定;半個月以內的執行第十七條規定。
非由組織派遣、自主進行學歷教育性質的學習、進修、培訓,不執行本條關于學習、進修、培訓期間的差旅費報銷包干辦法。
第七章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二十條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前述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一條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其他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家具托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周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后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準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二條職工搬遷家屬的路費。按有關規定,并經組織批準,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一條規定報銷旅費。
第二十三條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后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后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五條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進行游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游覽。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和伙食補助費包干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加強差旅費管理的具體規定。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報省財政廳備案。事業單位可以在本辦法規定的經費開支標準以內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單位的差旅費管理具體辦法和經費標準,報其財務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第二十七條省直各黨派、各人民團體直屬機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實行。河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的通知》[(1996)冀財文字第98號]和河北省財政廳《關于下派干部生活補貼問題的通知》(冀財預[20xx]79號)中的生活補貼標準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專業差旅費管理辦法心得體會匯總篇五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等。差旅費的證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差旅費中列支補助按人均100元1天標準以內。下文是上海差旅費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市級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級單位”)。
本辦法所稱的市級機關,是指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市委和市工商聯。
第三條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各市級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市財政局參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住宿費。
第十一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市財政局參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分地區制定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表)。
對于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準在旺季可適當上浮一定比例,具體規定由市財政局參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另行發布。
第十三條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司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
第十七條市財政局參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分地區制定伙食補助費標準(見附表)。
第十八條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市內交通費。
第十九條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二十條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三條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限額標準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七章監督問責。
第二十六條各市級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各預算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市財政局報告。
各市級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市級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十八條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對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三十一條工作人員在本市區域內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確需住宿的,應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后,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銷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其中伙食補助費按住宿天數計算。
第三十二條各市級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
第三十三條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市級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各區縣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有關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上海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關于上海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外埠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的通知》(滬財行〔1996〕4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市級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1、差旅費必須在各部門預算總額內控制開支,超預算不得開支。
2、員工出差必須事前提出書面申請,填制出差申請單,經其直屬上級批準。凡未得事先批準的,一律不予報銷。
4、出差標準:員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補助基本標準見集團差旅費報銷管理制度(管字007)。
專業差旅費管理辦法心得體會匯總篇六
本著既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又貫徹勤儉節約、艱苦奮斗的精神,特制定管理細則。
第一條 本規定所指的差旅費是指離開本鎮開展公務活動、與會外派、調動搬遷、進修培訓以等所必需的費用。差旅費實行憑據報銷辦法。
第二條 建立健全出差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執行差旅費借支及報銷審批制度,職工因公出差,差旅費借支及報銷由一把審批。
第三條 職工因開展公務活動出差到本市境外,其差旅費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
1、出差人員無住宿費憑據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2、出差人員如果需要住宿,就是普通旅店。
3、到市里出差,差旅費5元,不可住宿,沒有伙食補助,本市境外每天伙食補助10元。
第四條 與會外派培訓的差旅費
按上述第三條差旅費規定報銷。
3、會議通知明確不統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在途期間和會議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憑會議通知參照上述第三條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五條 職工出差期間,因游覽或非工作需要參觀或繞道行駛而發生的費用,由個人自理。
第六條 職工出差期間,因違反有關規定而被罰款,其費用不得報銷。
第七條 職工出差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必須連同差旅費一起報銷,事后不得補報。更不得與其他單據混在一起報銷。
2017年,財政部曾印發過差旅費用的管理辦法[2017]531號,該辦法對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報銷管理以及監督問責做了具體的規定,該辦法于2017年12月31日公布,全文?如下所示:
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辦公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加強和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我們制定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從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抓緊修訂本地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中央單位)。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中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財政部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出差人員等級及乘坐交通工具對照表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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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差旅費管理辦法心得體會匯總篇七
差旅費,是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的一項重要的經常性支出項目,是指出差期間因辦理公務而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公雜費等各項費用。今天小編就給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供大家查閱!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學校差旅費管理,倡導節約、反對浪費,根據《河南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豫財行〔20xx〕46號)和《鄭州大學關于嚴肅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差旅費是指學校教職員工臨時到常駐地以外的國內地區(不含港澳臺地區)開展公務活動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三條各單位要嚴格履行出差審批手續。出差人員必須事先填寫《鄭州大學工作人員出差審批單》(見附件),報單位負責人或者項目負責人簽字審批。單位負責人根據工作安排,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四條差旅費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和上級有關規定適時調整。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五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教職工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六條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第七條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在乘坐交通工具規定等級內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八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
第三章住宿費。
第九條住宿費是指教職工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條住宿費限額標準按出差目的地不同,按照省財政廳發布的相關地區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住宿費等級標準見下表:
對于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準在旺季可適當上浮一定比例,具體標準按省財政廳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省級、院士及相當職務人員可住普通套房,其他人員可住單間或標準間。
第十二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出差兩人以上且人數為單數的,或異性人員有單數的,單人可住一個單間或標準間,其住宿費可以按同行人員實際住宿標準的兩倍報銷。
第四章伙食補助費。
第十三條伙食補助費是指對教職工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四條伙食補助費以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票據為憑據,按照省財政廳發布的相關地區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和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省級、院士及相當職務人員的住宿限額標準為800元/天·人。
第十五條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公雜費。
第十六條公雜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和通訊費用支出。
第十七條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報銷與市內交通、通訊相關的費用支出。
第十八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六章報銷管理。
第十九條出差人員原則上應當在出差結束后一個月內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報銷時須提供《鄭州大學出差審批表》、機票(行程單或發票會同登機牌)、車票、船票、保險費票據及住宿費發票等完整的差旅費憑證。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伙食補助費、公雜費,轉入職工個人工資卡。
第二十條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一)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二)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三)公雜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四)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一條出差人員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按本人實際乘坐火車硬座票價的6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臥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乘坐全列軟席列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以乘坐軟臥。符合乘坐軟臥規定而改乘軟座的,按本人乘坐軟座票價的40%給予補助。
第二十二條出差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或者短期培訓,憑會議通知或主辦單位證明和差旅費的相關發票、憑據報銷。
會議、培訓期間由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且食宿費及公雜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的,個人應如實申報,會議期間不再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費用由學校按差旅費規定報銷。會議、培訓舉辦單位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公雜費減半,伙食費及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費用由學校按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二十三條教職工帶學生實習期間,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四條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二十五條實際發生城市間交通費用而票據丟失的,必須提供能夠證明出差的購票憑證、乘坐憑證等材料,由經費負責人審批,經財務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報銷。
第二十六條嚴格控制自帶交通工具出差。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學校車輛、租用社會車輛出差或者自有車輛出差的,需事先經單位負責人審批同意。報銷時必須提供完整的行程記錄,同時提供租車。
合同。
(協議)、費用發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及相關證明等材料。
第二十七條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原則上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八條出差期間住宿費發票完整,城市間交通費票據不連續完整的,只按票面金額報銷,不計算發放伙食補助費、公雜費。
第二十九條當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間交通費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規定報銷。當天往返但公務活動超過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費在住宿費限額標準一半內憑據報銷。
第七章特殊情況的差旅費開支標準。
第三十條教職工參加扶貧、救災、防疫、醫療等各種工作隊到基層支援工作,或到基層工作鍛煉(不包括到基層單位掛職人員),在途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在基層工作期間,按每人每天30元的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第三十一條教職工脫產參加黨校學習或從事課題、實驗和現場設計等現場工作,以及各種培訓班、進修班、業務學習班(不包括學歷學位教育),在鄭州市區學習或工作的,學習或工作期間不發放任何補助費;到鄭州市區以外地方學習或工作的,報銷本人學習或工作期間鄭州市至學習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間交通費。根據進修班、學習班主辦單位或工作現場實際收費情況在規定等級標準內憑據報銷住宿費,不發放公雜費。學習或工作時間在15天以內且有住宿費的,可按正常差旅費報銷;超過15天不超過6個月且有住宿費的,按每人每天30元的標準發給伙食補助費;超過6個月以上且有住宿費的,按每人每天16元的標準發給伙食補助費。培訓班、進修班、業務學習班主辦單位收取的學費包括伙食補助費的,個人應如實申報,不再發放伙食補助費。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學習或工作期間因工作需要返校的,由經費負責人批準后只報銷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
第三十二條學生實習的差旅費指實習中發生的住宿費和城市間交通費(參觀、實驗按規定憑據報銷),可憑據報銷,或由各院系根據實際實習的學生人數定額包干造表發放到學生本人的銀行卡中(入學時學校統一辦理),包干標準由院系根據專業性質、實習地點等不同因素,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自行確定。
第三十三條職工探親和外地就醫由人事處按有關規定審批。
(一)職工探親,原則上只報往返火車硬座、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二等座。年齡在50周歲以上(含50周歲)并夜間乘車超過6小時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報硬席臥鋪票。
(二)在職和離退休職工因病需要到外地治療者,原則上只報銷本人相應標準的往返路費。對病情嚴重,本人不能自理者,經校醫院院長審核,職工所在單位或離退休職工工作處批準后,可報銷一名陪護人員往返路費,不報銷住宿費。以上費用由審批單位的包干經費支付。
第八章監督問責。
第三十四條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相關負責人、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
第三十五條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主要內容包括:
(一)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第三十六條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一)單位負責人對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學校將按相關規定執行。違規資金應予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學校附屬單位和獨立核算的二級單位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由財務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鄭州大學差旅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專業差旅費管理辦法心得體會匯總篇八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學校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暫行)》《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公務人員赴外地掛職、學習等期間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管理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差旅費是指學校教職工臨時到銀川市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
第三條工作人員出差由單位負責人審批,單位負責人出差由學校分管領導審批。各單位應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二章交通費。
第四條交通費分城市間交通費和市內交通費。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五條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由本人提供出行當天應乘坐交通工具費用標準依據,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第七條乘坐飛機時應根據《關于寧夏大學公務機票購買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計財處[2015]29號)要求購買機票。
第六條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在保險有效期內,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憑據報銷。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九條出差人員的`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實行定額補助,包干使用。在自治區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在自治區內出差,在銀川市(含所轄市、縣、區,下同)每人每天50元,其它四市每人每天80元。
第十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三章住宿費。
第十一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住宿費開支標準按照財政部發布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費限額標準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未按規定限額標準住宿的,超支部分個人自理。
第十三條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如遇特殊情況無住宿費發票的,需說明工作實際,由單位負責人審核批準,否則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十四條當天往返的不報銷住宿費。當天往返但公務活動超過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按不超過住宿費限額標準的50%憑據報銷。
第四章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償費用。
第十六條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定額補助,包干使用。補助標準按照財政部發布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伙食補助費標準執行。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規定標準報銷。
第十七條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未按規定限額標準用餐的,超支部分個人自理。
第五章掛職、學習等期間伙食補助交通費管理。
第十八條派駐鄉鎮及以下農村、企業、社區等的單位或人員,人數在十人及十人以下,如無炊事員編制,必須集體立灶的,每人每月給予100元的伙食補助費;回族等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因客觀條件限制,不能設立專灶或另備灶具做飯,確需在外就餐的每人每月給予150元伙食補助費。工作期間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本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執行,不報銷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十九條到中央國家機關或單位、自治區外及自治區內常駐地以外市縣(區)掛職等的工作人員,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30元。城市間交通費按本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執行,不報銷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條到黨校和大、中院校脫產(半脫產)學習的工作人員,在自治區外的,學習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20元;在自治區內的,學習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10元。學習期間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本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執行,不報銷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一條到農村開展定點幫扶和支援基層教育工作的工作人員,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10元。工作期間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本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執行,不報銷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二條經單位按規定批準休探親假、工作關系由外省市(區)調入寧夏大學的工作人員,報銷往返火車票、長途客車票,不報銷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中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實行定額補助,包干使用,所定標準為最高限額。
第六章監督問責。
第二十四條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它單位轉嫁。
第二十五條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并承擔費用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用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
第二十七條住宿費、交通費支出等應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八條學校紀檢監審處對各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轉嫁差旅費;
第二十九條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差旅審批制度或差旅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違規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擅自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差旅費標準按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調整。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用經費管理,專項經費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計劃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專業差旅費管理辦法心得體會匯總篇九
為有效控制差旅費用的支出,提高各類業務人員的辦事效率,使企業各項管理形成規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1、因公出差人員必須事先填寫"出差申請單",注明出差地點、事由、天數、所需資金,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借款需持批準后的"出差申請單"填寫"用款申請單",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擔保后,經領導簽批,財務部門負責人核準后方可借款。
3、出差人員回公司應在"出差申請單"中情況匯報一欄填寫出差完成情況并書面匯報出差工作情況,向分管領導匯報,由分管領導考核結果,并在"出差申請單"任務完成情況欄中簽署考核意見。
4、凡與原出差申請單規定的地點、天數、人數、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費不予報銷,因特殊原因或情況變化需改變路線,增加天數、人數、改乘交通工具需經派出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方可報銷。
1、公司職員出差實行住宿費、伙食補助費(伙食費補助)、市內交通費等費用包干,其標準如下:
(1)集團公司領導:按出差所在地區不同,本著節約的.原則可住3-5星級賓館,誤餐津貼60元/天。因工作需要請客戶用餐可實報實銷,不再列支誤餐津貼。
(2)所屬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和集團公司部門經理以上人員:可住3-4星級賓館,誤餐津貼40元/天。因工作需要請客戶用餐可實報實銷,不再列支誤餐津貼。
(3)公司中層干部:住宿標準省會180元以內,非省會120元以內。伙食補助40元/天。
(4)一般工作人員:住宿標準省會80元以內,非省會60元以內。伙食補助40元/天。
(5)市內交通費:公司職工出差途中市內公交車費實報實銷。如乘車時間為夜間(晚九時至次日晨七時之間)可乘出租車,并注明乘車區間。如遇特殊情況,事后應寫書面匯報,經經主管部門領導批準后,方可報銷。
2、去集團公司的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如:沈陽、長春、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出差人員必須住辦事處,食宿由辦事處承擔,不享受伙食及住宿補助,如因辦理業務路途較遠,而中途無法返回辦事處就餐,可按每天10元補助,但需持有辦事處負責人的簽字確認證明。
3、(1)外出參加會議經分管領導批準不實行費用包干,采取分項計算的方法,會議費用中包括食宿時不再享受食住費用,只享受10元/天市內交通費和公雜費。會議費用中不含食宿時,住宿費用按標準列支,伙食補助、公雜費,市內交通費按前述標準予以補助。
(2)外出學習人員,住宿費實行包干標準,伙食補助每天20元,外出學習途中可享受伙食補助費,學習期間可享受公雜費、市內交通費。
4、出差特區(深圳、珠海、海南、廈門、汕頭),費用本著節約的原則伙食費60元/天。
1、旅途中未住宿,不享受住宿費包干,只享受伙食、市內交通二項補助費。
2、出差當日往返可享受全額補助(包括次日晨抵達本市)。
(1)中午12時前離開本市按全天補助標準。
(2)中午12時后離開本市按半天補助15元。
(3)中午12時前抵達本市按半天補助15元。
(4)中午12時后抵達本市按全天補助30元。
3、訂票費、退票費原則上不予報銷,如遇特殊情況需寫書面匯報,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報銷。
4、乘坐交通工具的規定:
(1)、公司領導(總經理、副總經理)可乘飛機,火車軟臥(或軟席)、輪船二等艙、出租車。如因工作需要乘飛機,火車軟臥或乘輪船二等艙位需經董事長或總裁批準,方可報銷。
(2)、旅途中符合乘臥(從晚八時至次日晨七時之間,在車上過夜4小時以上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12小時)而未乘座臥鋪,特快按票價50%,其它列車票價60%予以補助。白天乘坐火車軟座、軟、硬臥不予報銷。
(3)、去集團公司設有辦事處的地區,連續乘車16小時以上,另外予以30元伙食補貼。
(4)、夜間乘坐長途汽車、輪船統艙,超過六小時發給夜間乘車(船)補助費30元。
(5)、帶車輛外出,隨車送貨扣除包干費中交通補助費。如隨車送貨后還需辦理其他業務可享受交通補助費(需分管領導或部門負責人批準)。
5、在出差過程中因業務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費應先征得總經理同意,須經安排領導核準并簽署意見后財務部方可審核報銷,并不再享受當天伙食補助。凡同領導一起就餐,餐費已報銷者均不再享受伙食補助。
6、駕駛員出差補助標準;司機外出按15元/百公里補助,貨車如二名司機按25元/百公里補助。貨車司機住宿費以50元/天標準支付,小車司機按同車領導及工作人員住同檔次賓館,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說明情況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扣除2天往返時間、等候時間按每天20元給予伙食補助。
7、駕駛員外出行車途中的違章罰一律不準報銷。
8、出差人員應保留完整車(船)票時間、趟次、住宿發票作為計算費用的依據,部門負責人審批時要加強對票據的審核,不是出差途中的費用不予報銷。
9、出差時借款,前帳(賬)不清、后帳(賬)不借,延誤工作責任自負,特殊情況由總經理特批,對各部門違反規定給予借款而造成帳(賬)務混亂的,追究財務經辦人及負責人的責任。
10、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專業差旅費管理辦法心得體會匯總篇十
第一條目的:為規范公司員工出差管理,完善差旅費報銷制度,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適用范圍:公司員工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各種交通工具費及附加費用、住宿費、生活補助費等。第三條公司員工出差實行差旅費“定額包干、超標準自負”的報銷原則;交通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實行定額包干。出差包干費用的住宿費的計算天數采取算頭不算尾的辦法執行(如1月11日至1月18日出差只能算18-11=7天),在出差完畢后憑出差單及報銷發票進行報銷.
第四條公司員工出差分別按以下定額標準報銷差旅費。
注:
4.1.5、所有因公需報銷交通費用的員工,必須在交通票據背面注明事由及往返地點(票據正面已注明了往返地點的除外)。
4.2、出差住宿費標準(上限):
單位:元/天。
4.2.3、省外一般地區指上述二類以外的地區;
4.2.4、公司人員出差,應入住公司指定的酒店,住宿費按其協議價格憑票報銷。如果沒有入住公司指定的酒店,其住宿費報銷標準按省內地級城市及以下標準報銷。
4.3.2、員工出差期間從事業務應酬的,業務招待、應酬等需用餐費應以郵件、短信等書面形式提前向直接上級予以報批,經同意方可進行,否則不予報銷。在公司報銷了業務應酬費用的,對參加人員每參加一次招待用餐扣除當天生活補助費的50%。
第五條員工外出參加會議,由會議主辦方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的,員工只能對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按照差旅費規定進行報銷。員工外出參加培訓或駕駛員外派等情況參照此規定執行。
第六條員工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補助費按此規定執行。
第七條?員工出差途中,經批準可繞道回家探親,其繞道車船費扣除直線單程車、船費后全部自付,在家期間不享受生活補助、住宿補貼和交通補貼。
第八條?車船費、住宿費、市內交通費必須與出差時間、地點、途經路線一致,繞道、到不屬出差地、借出差旅游、辦私事的車船費、住宿費、市內交通費、生活補助費不予報銷。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出國人員差旅費的報銷標準公司另行規定。
第十條?公司因經營需要臨時聘用外部人員(簡稱臨聘人員)發生出差事項的,如臨聘工資中不含出差費用的,可參照上述公司人員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各部門應加強差旅費的財務管理,各級審核人員應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對未按規定程序審批的出差事項以及不真實、不合法、記載不完整、不準確的票據,財務部有權拒絕報銷。第十三條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出差人數、次數、天數、路線。對不合理出差現象,財務部有權拒絕報銷出差費用。
本制度從2014年5月起開始執行。
2014年5月2日。
專業差旅費管理辦法心得體會匯總篇十一
第一條目的:為規范公司員工出差管理,完善差旅費報銷制度,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適用范圍:公司員工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各種交通工具費及附加費用、住宿費、生活補助費等。第三條公司員工出差實行差旅費“定額包干、超標準自負”的報銷原則;交通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實行定額包干。出差包干費用的住宿費的計算天數采取算頭不算尾的辦法執行(如1月11日至1月18日出差只能算18-11=7天),在出差完畢后憑出差單及報銷發票進行報銷.
第四條公司員工出差分別按以下定額標準報銷差旅費。
注:
4.1.5、所有因公需報銷交通費用的員工,必須在交通票據背面注明事由及往返地點(票據正面已注明了往返地點的除外)。
4.2、出差住宿費標準(上限):
單位:元/天。
4.2.3、省外一般地區指上述二類以外的地區;
4.2.4、公司人員出差,應入住公司指定的酒店,住宿費按其協議價格憑票報銷。如果沒有入住公司指定的酒店,其住宿費報銷標準按省內地級城市及以下標準報銷。
4.3、生活補助費標準:4.3.1、地區劃分同上第4.2條;
4.3.2、員工出差期間從事業務應酬的,業務招待、應酬等需用餐費應以郵件、短信等書面形式提前向直接上級予以報批,經同意方可進行,否則不予報銷。在公司報銷了業務應酬費用的,對參加人員每參加一次招待用餐扣除當天生活補助費的50%。
第五條員工外出參加會議,由會議主辦方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的,員工只能對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按照差旅費規定進行報銷。員工外出參加培訓或駕駛員外派等情況參照此規定執行。
第六條員工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補助費按此規定執行。
第七條員工出差途中,經批準可繞道回家探親,其繞道車船費扣除直線單程車、船費后全部自付,在家期間不享受生活補助、住宿補貼和交通補貼。
第八條車船費、住宿費、市內交通費必須與出差時間、地點、途經路線一致,繞道、到不屬出差地、借出差旅游、辦私事的車船費、住宿費、市內交通費、生活補助費不予報銷。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出國人員差旅費的報銷標準公司另行規定。
第十條公司因經營需要臨時聘用外部人員(簡稱臨聘人員)發生出差事項的,如臨聘工資中不含出差費用的.,可參照上述公司人員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以上差旅費報銷均需提供有效發票。
第十二條各部門應加強差旅費的財務管理,各級審核人員應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對未按規定程序審批的出差事項以及不真實、不合法、記載不完整、不準確的票據,財務部有權拒絕報銷。第十三條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出差人數、次數、天數、路線。對不合理出差現象,財務部有權拒絕報銷出差費用。
本制度從5月起開始執行。
205月2日。
專業差旅費管理辦法心得體會匯總篇十二
差旅費核算的內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費用支出,包括購買車、船、火車、飛機的票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及其他方面的支出。下文是陜西省差旅費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省級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級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省級單位)。
本辦法所稱省級機關,是指省委各部門,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人大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
第三條差旅費是指省級單位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不含西安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長安區城區和西安咸陽國際機場)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省級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省財政廳按照分市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物價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上報財政部進行調整。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
省級、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住宿費。
第十一條住宿費是指省級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省級單位人員赴外省出差,按照財政部統一發布的分地區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
省級單位人員赴省內出差,按照省財政廳統一發布的相關市(區)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廳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伙食補助費是指對省級單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
第十七條省級單位人員赴外省出差,按照財政部統一發布的分地區伙食補助費標準執行。
省級單位人員赴省內出差,按照省財政廳統一發布的相關市(區)伙食補助費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市內交通費。
第十九條市內交通費是指省級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二十條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標準包干使用,赴省內各市(區)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標準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三條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標準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省級單位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省級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使用公務車輛出差的,不得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七章監督問責。
第二十六條省級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省級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省級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出差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十八條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用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三十一條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省級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20xx年12月6日發布的《陜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陜西省省級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陜財辦行〔20xx〕37號)同時廢止。
1、差旅費核算的內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費用支出,包括購買車、船、火車、飛機的票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一般情況下,單位補助出差伙食費就不再報銷外地餐費了,或者報銷餐費就不再補助出差伙食費。
3、至于外地餐券不能計入差旅費中,稅法上并沒有相關的文件規定。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等。差旅費的證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差旅費中列支補助按人均100元1天標準以內。
專業差旅費管理辦法心得體會匯總篇十三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
機關差旅費不實行餐費報銷,只能實行伙食補助。對于企業,并無類似限制。
市內交通費。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中翰稅務合伙人王駿(中國財稅浪子公共微信為taxlangzi):機關差旅費中對于伙食補助和市內交通費都實行包干制,實務工作中不少企業也效仿之,將兩者合并為出差補助予以列支。
專業差旅費管理辦法心得體會匯總篇十四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省級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級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省級單位)。
本辦法所稱省級機關,是指省委各部門,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人大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
第三條差旅費是指省級單位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不含西安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長安區城區和西安咸陽國際機場)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省級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省財政廳按照分市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物價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上報財政部進行調整。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
省級、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住宿費。
第十一條住宿費是指省級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省級單位人員赴外省出差,按照財政部統一發布的分地區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
省級單位人員赴省內出差,按照省財政廳統一發布的相關市(區)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廳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伙食補助費是指對省級單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
第十七條省級單位人員赴外省出差,按照財政部統一發布的分地區伙食補助費標準執行。
省級單位人員赴省內出差,按照省財政廳統一發布的相關市(區)伙食補助費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市內交通費。
第十九條市內交通費是指省級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二十條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標準包干使用,赴省內各市(區)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標準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三條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標準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省級單位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省級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使用公務車輛出差的,不得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七章監督問責。
第二十六條省級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省級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省級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出差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十八條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用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三十一條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省級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4月30日。12月6日發布的《陜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陜西省省級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陜財辦行〔〕3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