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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匯總15篇)篇一
第一條為了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寄遞信息、寄遞物品安全,維護用戶和寄遞企業的合法權益,規范寄遞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山東省郵政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寄遞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寄遞,是指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
本辦法所稱寄遞企業,是指從事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全部或者部分環節活動的單位,包括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以及其他相關企業等。
第四條寄遞安全管理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企業負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寄遞安全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寄遞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明確相關部門配合郵政管理機構做好寄遞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省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寄遞安全管理工作。公安、國-家-安-全、海關、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檢驗檢疫等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做好寄遞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用戶交寄物品應當遵守國家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如實填寫寄遞物品詳細信息,不得通過寄遞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寄遞企業是寄遞安全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寄遞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寄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寄遞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寄遞安全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寄遞安全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落實寄遞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開展寄遞安全標準化建設;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寄遞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寄遞安全資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五)督促、檢查寄遞安全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寄遞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寄遞安全事故。
第九條寄遞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寄遞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寄遞安全管理人員,并報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備案。寄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寄遞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寄遞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十條以加盟方式從事寄遞活動的企業,被加盟人對加盟人負有安全管理責任。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寄遞活動的被加盟人應當在本省設立省級網絡寄遞安全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協調本網絡寄遞安全等相關工作,并向省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寄遞企業應當在營業網點、處理中心、分撥中心以明顯方式公示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名錄、收寄驗視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和安全標識等內容。
第十二條寄遞企業應當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制定收寄驗視操作辦法,并報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寄遞企業收寄物品時,應當提示用戶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聯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稱、類別、數量、重量等;對信件以外的寄遞物品,應當當場驗視內件;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
用戶拒不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拒絕驗視或者拒不提供安全證明的,寄遞企業不予收寄。
第十三條寄遞企業在收寄過程中發現用戶交寄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
寄遞企業對已經收寄的禁止寄遞物品,應當立即停止轉發和投遞;對其中依法應當沒收或者銷毀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對不需要沒收、銷毀的,寄遞企業應當與用戶取得聯系,妥善處理。
對在寄遞過程中發現武器、彈藥、毒品以及危險化學品等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遞物品的,寄遞企業在報告有關部門處理的同時,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寄遞企業應當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寄遞安全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
郵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寄遞企業安全教育培訓的業務指導。
第十五條寄遞企業應當采用技術手段,對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實行安全監控,防止寄遞物品在寄遞過程中短少、丟失、損毀。
監控設備應當二十四小時運轉,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于三十天。
第十六條寄遞企業的處理中心、分撥中心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具備透視探測功能的安全檢查設備,對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七條寄遞企業新建、改建和擴建處理中心、分撥中心的,其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寄遞企業應當在竣工驗收后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寄遞企業在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應當做到規范操作,嚴禁拋扔、踩踏、坐壓或者以其他危險方式造成寄遞物品損毀。
第十九條運輸寄遞物品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和省道路交通運輸技術規范和要求,并采用統一的運輸專用標識。公安部門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交通狀況,為寄遞運輸車輛提供通行便利。
收寄和投遞寄遞物品的車輛應當封閉,標明寄遞企業標識。
第二十條寄遞企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寄遞物品投遞安全。
高等院校、集中辦公場所、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部門應當為寄遞企業收寄、投遞物品提供通行和車輛臨時停放等便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寄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應急預案,根據情勢變化適時修訂。
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機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練,并記錄在案。
第二十二條因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的,寄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及時向郵政管理機構和負有相關職責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因突發事件等原因造成服務阻斷或者暫停經營活動的,寄遞企業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寄遞企業應當對處置前款所列事件有關的資料進行記錄和保存。相關資料和書面記錄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四條以加盟方式從事寄遞活動,因糾紛造成寄遞物品滯留、積壓的,加盟人、被加盟人應當及時協商處理,避免寄遞物品延誤、丟失、損毀。
第二十五條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寄遞詳情單以及電子信息檔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用戶信息泄露、損毀、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損毀、丟失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寄遞詳情單的實物保存應當滿足相關標準規定的'檔案保管期限。保管期滿后,按照規定銷毀。
第二十六條郵政管理機構在寄遞安全管理活動中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與監督寄遞企業落實安全責任制,督促企業加強企業內部安全管理;
(二)組織處置或者聯系其他部門共同處置寄遞安全突發事件;
(三)及時受理處理用戶的申訴、舉報;
(四)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被檢查寄遞企業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保密;
(五)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七條寄遞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安全規范,引導會員企業提高寄遞安全管理水平,促進寄遞企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寄遞物品;
(二)以圍堵、聚眾鬧-事等形式,擾亂寄遞企業生產經營場所正常秩序;
(三)非法攔截、強登、扒乘寄遞物品運輸車輛;
(四)盜竊、冒領、倒賣寄遞物品;
(五)倒賣用戶信息;
(六)其他影響寄遞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郵政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寄遞安全管理活動中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寄遞安全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寄遞活動的被加盟人未在本省設立省級網絡寄遞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未按要求備案的,由省郵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寄遞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監控設備未二十四小時運轉,或者監控資料保存時間少于三十天;
(三)未建立寄遞詳情單或者相應電子信息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對在寄遞過程中發現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遞物品,寄遞企業未按規定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報告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寄遞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拋扔、踩踏、坐壓或者以其他危險方式造成寄遞物品損毀;
(三)因糾紛造成寄遞物品滯留、積壓,加盟人、被加盟人未及時協商處理,寄遞物品延誤、丟失、損毀。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未按規定保管或者銷毀寄遞詳情單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寄遞物品;
(二)以圍堵、聚眾鬧-事等形式,擾亂寄遞企業生產經營場所正常秩序;
(三)非法攔截、強登、扒乘寄遞物品運輸車輛;
(四)盜竊、冒領、倒賣寄遞物品;
(五)倒賣用戶信息。
第一條 為加強寄遞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遞渠道,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寄遞服務企業收寄物品時必須加強安全驗視,核對無誤后加蓋驗視章或簽字確認。應嚴格執行《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的規定,按照“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
第三條 寄遞服務企業對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應要求寄件人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否則,不予收寄。寄遞服務企業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如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收寄時間、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應不少于1年。
第四條 寄遞服務企業受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托從事物品寄遞服務的,應與委托方簽訂安全保障協議。所簽訂的協議應報本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備案。寄件人應在國家法律規定范圍內,生產、經營、銷售適合寄遞的物品,并對所寄遞物品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寄遞服務企業從事代收貨款業務,應到本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備案。寄遞服務企業代收貨款時,應明確告知收件人的權利義務。寄遞服務企業與寄件人結算代收貨款的期限應不超過1個月,應建立代收貨款臺賬,如實記錄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和貨款金額等內容,臺賬保存期限應不少于1年。
第六條 郵政監管機構應向社會公告承擔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物品寄遞服務,以及辦理代收貨款業務的企業名錄。
第七條 寄遞服務企業應采取各種安全措施,保障收寄物品和寄遞服務人員的安全。除配合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等機關依法偵破案件外,寄遞服務企業對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責任。對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查處來源不合法及假冒偽劣等商品的工作,寄遞服務企業應予以積極配合。
第八條 寄遞服務企業應強化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訓,加強經營的規范管理和安全防范。應制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并報本身(區、市)郵政管理局備案。
第九條 各省(區、市)郵政管理局應加強對寄遞服務企業收寄物品安全的監管。對違法收寄,損害國家利益、消費者權益的企業和人員,應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郵政局負責解釋。
快遞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匯總15篇)篇二
第一條為加強寄遞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遞渠道,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寄遞服務企業收寄物品時必須加強安全驗視,核對無誤后加蓋驗視章或簽字確認。應嚴格執行《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的規定,按照“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
第三條寄遞服務企業對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應要求寄件人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否則,不予收寄。寄遞服務企業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如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收寄時間、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應不少于1年。
第四條寄遞服務企業受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托從事物品寄遞服務的,應與委托方簽訂安全保障協議。所簽訂的協議應報本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備案。寄件人應在國家法律規定范圍內,生產、經營、銷售適合寄遞的物品,并對所寄遞物品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寄遞服務企業從事代收貨款業務,應到本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備案。寄遞服務企業代收貨款時,應明確告知收件人的權利義務。寄遞服務企業與寄件人結算代收貨款的期限應不超過1個月,應建立代收貨款臺賬,如實記錄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和貨款金額等內容,臺賬保存期限應不少于1年。
第六條郵政監管機構應向社會公告承擔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物品寄遞服務,以及辦理代收貨款業務的企業名錄。
第七條寄遞服務企業應采取各種安全措施,保障收寄物品和寄遞服務人員的安全。除配合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等機關依法偵破案件外,寄遞服務企業對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責任。對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查處來源不合法及假冒偽劣等商品的工作,寄遞服務企業應予以積極配合。
第八條寄遞服務企業應強化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訓,加強經營的`規范管理和安全防范。應制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并報本身(區、市)郵政管理局備案。
第九條各省(區、市)郵政管理局應加強對寄遞服務企業收寄物品安全的監管。對違法收寄,損害國家利益、消費者權益的企業和人員,應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條本規定由國家郵政局負責解釋。
快遞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匯總15篇)篇三
武威市郵政管理局:
貴局于xxxx年5月28日對我公司安全生產經營及各項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組認真、嚴肅、全面對我司工作進行指導和評價,充分肯定了我公司所做的工作成績,同時針對我公司管理現狀中存在的不足之處,提出了中肯的整改意見。我公司針對檢查組提出的意見,迅速組織有關人員,及時地制定了相應的改正措施,進行了深刻、細致的整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果。
按照檢查組整改意見的要求,我們逐條落實實施,并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完畢。現將整改工作的實際情況報告如下:
首先,按照貴局的要求,我司于xxxx年5月30日與武威中通速遞總公司簽署了安全生產責任書,并按照責任書的要求,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公司正常,有序,規范的運行。
第二,各項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針對我司制度不夠健全和完善的問題,我司結合貴局的要求,制定了安全檢查與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安全例會教育培訓制度;寄遞服務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相關的制度;建立了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臺賬,確保了各項檢查和改進措施有詳細的記載。
在面單及預留底單上加蓋了驗視章,加強了攬件員工簽字的規范性要求。
第四,針對我司未公示警示語的問題,我司積極著手,聯系上級公司,在當日就張貼了“掃黃打非”警示語,此舉對我司的規范操作和客戶的提醒尤為重要,我司將嚴格按照貴局的'要求落實執行。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我司已積極進行整改,并對存在的各項安全隱患進行進一步的檢查和對比自查,以確保公司的各項操作流程規范且有序,為公司的健康發展奠定長久的基礎。
中通速遞黃羊鎮分部
快遞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匯總15篇)篇四
(四)違法扣留用戶快件;??
(五)違法泄露在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快遞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扣留、倒賣、盜竊快件;??
(二)?違法泄露在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快遞安全??
(一)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者寄遞的物品;??
(四)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種貨幣;??
(六)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快遞企業辦理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國家郵政管理部門制定的企業基本情況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四)服務與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憑證;??
(四)發現違禁品進行登記保存,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為了杜絕庫房快件遺失,提高整體營運質量,特制定客房安全管理制度,從宣布之日起生效,庫房全體員工必須執行:
一、庫房員工上下班,統一進場,統一離場,出入中心人員,必須進過安檢人員檢查后方可外出,外出回來后,必須向主管或安檢人員報到。對于未經檢查外出的員工,第一次罰款50元,二次100元,三次500元。
二、吃飯時間,除管理人員及安檢人員外,中心員工一律不得進入庫房,上班后統一進場,特殊情況必須經過主管或安檢員同意方可進入。對于私自進入中心的員工,第一次罰款50元,二次100元,三次500元。
三、對于揭發偷盜者,情況落實后,對舉報人進行2000元獎勵。
四、進出庫房由2號門統一進出。
快遞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匯總15篇)篇五
第一條 為加強寄遞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遞渠道,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寄遞服務企業收寄物品時必須加強安全驗視,核對無誤后加蓋驗視章或簽字確認。應嚴格執行《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的規定,按照“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
第三條 寄遞服務企業對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應要求寄件人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否則,不予收寄。寄遞服務企業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如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收寄時間、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應不少于1年。
第四條 寄遞服務企業受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托從事物品寄遞服務的,應與委托方簽訂安全保障協議。所簽訂的協議應報本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備案。寄件人應在國家法律規定范圍內,生產、經營、銷售適合寄遞的物品,并對所寄遞物品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寄遞服務企業從事代收貨款業務,應到本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備案。寄遞服務企業代收貨款時,應明確告知收件人的權利義務。寄遞服務企業與寄件人結算代收貨款的期限應不超過1個月,應建立代收貨款臺賬,如實記錄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和貨款金額等內容,臺賬保存期限應不少于1年。
第六條 郵政監管機構應向社會公告承擔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物品寄遞服務,以及辦理代收貨款業務的企業名錄。
第七條 寄遞服務企業應采取各種安全措施,保障收寄物品和寄遞服務人員的安全。除配合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等機關依法偵破案件外,寄遞服務企業對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責任。對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查處來源不合法及假冒偽劣等商品的工作,寄遞服務企業應予以積極配合。
第八條 寄遞服務企業應強化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訓,加強經營的規范管理和安全防范。應制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并報本身(區、市)郵政管理局備案。
第九條 各省(區、市)郵政管理局應加強對寄遞服務企業收寄物品安全的監管。對違法收寄,損害國家利益、消費者權益的企業和人員,應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郵政局負責解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快遞市場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服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快遞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快遞,是指快速收寄、分發、運輸、投遞單獨封裝、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儲存的物品,按照承諾時限遞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點,并獲得簽收的寄遞服務。
第四條快遞市場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促進快遞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郵政專營權受法律保護。從事快遞經營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快遞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
第五條快遞協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并為快遞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促進快遞服務的健康發展和總體水平的提升。
第六條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條國家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快遞企業的運輸活動應當遵守相關運輸管理法規,接受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快遞服務
第九條快遞企業提供快遞服務應當遵守其公開的服務承諾,符合《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
第十條快遞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或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其服務種類、服務價格、營業時間、運遞時限等服務承諾,并在規定時間內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快遞企業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快遞企業與用戶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格式合同條款應當做到公平合理、準確全面,并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快遞企業應當建立與用戶溝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戶提供業務咨詢、查詢等服務,并采取公布服務監督電話等形式認真受理用戶投訴。
快遞企業對郵政管理部門轉辦的用戶申訴,應當妥善處理,并按要求給予回復。
第十三條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發生重大服務阻斷時,快遞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快遞企業應當對所有與事故有關的資料進行記錄和保存。相關資料和書面記錄至少保存1年。
快遞企業因停業、轉產、破產等原因,停止快遞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妥善處理所收寄的快件,并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對快遞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快遞業務員應當符合國家職業標準。
第十五條快遞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規定,收寄禁止寄遞的物品,或未按規定收寄限制寄遞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快遞企業或用戶的合法權益;
(三)冒用他人名稱、商標標識和企業標識,擾亂市場經營秩序;
(四)違法扣留用戶快件;
(五)違法泄露在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快遞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扣留、倒賣、盜竊快件;
(二)違法泄露在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快遞安全
第十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快遞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下列物品禁止寄遞:
(一)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者寄遞的物品;
(二)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
(四)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種貨幣;
(六)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條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對用戶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當場驗視內件,當面封裝。用戶拒絕驗視的,不予收寄。
快遞企業在收寄過程中發現有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快遞企業對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用戶不能出具安全證明的,不予收寄。
快遞企業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當如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收寄時間、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
第二十條快遞企業接受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托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委托方簽訂安全保障協議,并報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快遞企業從事代收貨款業務,應當遵守國家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快遞企業設置快件處理中心,應當事先征詢省級郵政管理部門意見,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預留相關工作場地。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家鼓勵和引導快遞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充分利用交通運輸資源,促進規模化、品牌化、網絡化經營。
第二十三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快遞服務突發事件的管理。發生影響快遞服務安全和快遞網絡正常運行的突發事件時,郵政管理部門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四條國家實行快遞統計報告制度,快遞企業應當按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上報統計報表和報告。
第二十五條國家實行快遞企業等級評定制度,建立以公眾滿意度、時限準時率和用戶申訴率為核心的快遞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定期評估測試快遞服務水平,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為便于郵政管理部門獲取相關信息,快遞企業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經營快遞業務或經營國際及港、澳、臺快遞業務的,企業總部到國家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其他快遞企業以及企業分支機構到省級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七條快遞企業辦理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國家郵政管理部門制定的企業基本情況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四)服務與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條快遞企業備案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變更備案。
第二十九條郵政管理部門在收到備案或變更備案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備案文件進行核查。對備案文件齊備的予以備案或變更備案。
第三十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遵守本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憑證;
(四)發現違禁品進行登記保存,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對重大違法行為,建議有關部門依法對其進行停業整頓,直至取消經營資格。
第三十一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并由兩名或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保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快遞企業違反快遞服務標準,嚴重損害用戶利益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四)、(五)、(六)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快遞企業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快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企業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備案或變更備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拒絕、阻礙郵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對被檢查單位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郵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國家郵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公布前領取營業執照的快遞企業,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對快遞市場準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快遞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匯總15篇)篇六
1、為提供優質快遞服務,促進市場經濟發展,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設置用戶監督信箱、公布監督電話號碼接受社會和用戶對企業服務質量的監督和投訴,對用戶的舉報和投訴及時予以答復和處理,據此,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企業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郵政行業(快遞服務)標準及國家相關規定,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
1、快遞業務員必須遵循客戶至上的服務原則,進行上門收、派件,對客戶提問有問必答,按公司標準收取運費。
2、服務中心人員認真接聽每個客戶來電,并做好記錄。電話鈴聲響起時,應在第一時間內接聽;有禮貌地問候客戶后,根據客戶要求,立即提供快捷和準確無誤的服務,讓客戶感覺到親切、熱忱、彬彬有禮。
3、對上門來訪人員安排專門接待室,由辦公室負責接待,并協助相關部門處理好洽談事務。
第六條、建立客戶回訪制度,業務經理等公司領導人員定期對客戶進行回訪,對客戶滿意度及需求進行調查。
4、當接受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托從事物品寄遞服務時,要與委托方簽訂安全保障協議。
5、在做代收貨款時,應明確告知收件人的權利義務。與寄件人結算代收貨款的期限不超過1個月,并建立代收貨款臺賬,如實記錄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和貨款金額等內容,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6、對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責任。對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門等查處來源不合法及假冒偽劣等商品的工作,應予以積極配合。
7、對辦公場地、運作場地安排清潔工每天清掃,清除雜物和圾垃,保證快件的衛生和整潔,保持走廊及安全出口的通暢。
8、車輛進行定期保養,保持車輛清潔,要求司機嚴格遵循交通法規,文明行駛。
本企業提供的服務種類主要有同城。對外營業時間為上午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資費參考標準為:
發生問題件或丟件時,要第一時間與客戶聯系說明情況,并安排人員前往客戶處協商妥善處理,使公司和客戶的損失降到最低。有約定的按約定進行賠償,沒有約定的從快遞服務標準規定。寄件人違規交寄或填單有誤,造成快件延誤、無法送達或無法退還,或因封裝不善造成快件延誤、毀損、滅失的,由寄件人承擔責任。
1、開通總經理信箱,隨時收集員工或客戶等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投訴。
2、成立專職服務領導小組負責客戶投訴、315投訴、快遞協會轉接投訴的受理。
1、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
2、本規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快遞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匯總15篇)篇七
倉儲物流管理環節直接關系到企業正常運營,為了嚴格地做好各類貨物的倉儲工作和配送工作,特制定倉儲物流管理辦法。
一、倉儲組織架構。
倉儲物流管理是存貨控制管理和負責末端配送業務的職能組織,其主要任務是跟進末端用戶的需求,及時供應所需的各類貨物。同時負責存貨的管理和安全,以加速存貨的周轉,節約資金,降低存儲費用,避免存貨損失,保障存貨的安全和完整。為了完成上述任務,倉庫需配備必要的人員。
1、根據倉庫規模設立:倉庫主管、倉庫組長、倉庫管理員、倉庫信息專員、配送員、巡店員。
2、倉儲人員必須職能明確,明確規定職責權限、工作范圍和任務。做到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協調,實行崗位責任制。
3、嚴格規定紀律,建立倉庫管理規章制度和工作規范,實行規范化管理。
4、實行交接班制度和人員調動交接制度,做好交接工作,明確交接人員的責任。
二、倉庫管理的崗位責任制。
(一)倉庫主管崗位。
倉庫主管負責倉庫內存貨的收、發、存管理,并對倉儲運營處負責,報告工作,其崗位責任如下:
1、負責組織和管理倉庫原材料的收發,存儲和安全工作,保證及時供應所需的各種貨物。
2、正確組織、安排、規定各類貨物的倉位(存放場地),其中包括收貨區、發貨區、中轉區、工作區場地的劃分管理。
3、規定各類倉儲人員的職責權限、工作范圍和任務,使人員分工明確,職責分明,互相配合。
4、負責制定與實施存貨儲存管理的規章制度,規定存貨收、發、存的操作方法與規范,嚴格執行倉儲人員的紀律,實行人員輪調,實施紀律控制。
5、庫的通風負責完善倉、防火、防洪、防腐、防盜竊,監控的安全措施和存貨準備的配合工作,指定專人管理。
6、負責與銷售、采購、財務部門的聯系,隨時報告存貨的收、發、存情況,其中包括超儲積壓、脫供、存期過長和質量變化的情況,以便及時進行處理。
7、組織專人負責保管存貨,隨時清點、核對和檢查存貨數量與質量狀況,確保存貨的安全和完整。
8、負責檢查存貨的安全保衛工作,監督檢查倉庫人員職守情況,防止倉儲人員怠忽職守、違反紀律和規章造成責任事故的發生,如發現倉儲人員違反紀律和制度的及時進行處理。
(二)倉庫組長崗位。
兩人以上管理倉庫應設組長,負責倉庫主管所授權的日常管理工作,對其他保管人員的崗位責任進行監督,并負責向倉庫主管匯報工作。
(三)倉庫管理員崗位。
1、在倉庫主管(組長)的領導下,根據分配的任務,對各自負責的倉庫物資進行管理,并對倉庫主管負責報告工作。
2、對分管的存貨做到堆裝整齊,便于清點、發貨,并隨時清點存量,檢查質量狀況,出現超儲、積壓、脫供、變質、殘損、保質期將到等情況時,應及時報告倉庫主管(組長)人員處理。
3、嚴格按倉儲管理制度的有關規章進行物資的收、存、發貨工作,配合財務人員的查登賬務。
4、隨時檢查存貨的堆裝和安全設施,防止事故的發生,保證存貨的安全和完整。
5、負責看守倉庫,保證倉庫安全,防止發生存貨被盜被竊和破壞倉庫安全設施以及縱火犯罪行為。
6、未經主管領導同意嚴格禁止非倉庫人員和外來人員入庫。
(四)倉庫信息專員崗位。
1、負責erp(進銷存)數據的輸入及輸出,并及時上報。
2、對倉庫的進出倉活動情況的終端跟蹤。
3、管理倉庫的所有文書和檔案。
4、監督貨品到倉,出貨,及退貨情況。
5、接聽、轉接電話并及時登記。
(五)配送員崗位。
1、協助裝卸人員將待配送貨物裝載至貨車上;
2、檢查所配送貨物的數量、包裝情況,辦理相關配送手續;
3、核對出庫貨物明細與貨運單是否一致,做好出庫復核工作;
4、根據客戶要求和公司安排,合理安排配送路線和順序,確保配送工作按時完成;
5、在貨物運輸途中,根據貨物特性對其進行保管,保證貨物安全到到客戶方;
6、按照客戶要求將商品運送到指定地點交貨卸車,進行貨物驗收,辦理交付手續;
7、將客戶及時簽單,并將簽收依據帶回。
(六)巡店員。
1、銷售目標銷售管理檢查:銷售進度的檢查;與店長溝通銷售目標進度和商品方面的存在與改善的重點問題。
2、負責片區業務和加盟商管理。
3、熟悉所在商品部門的商品名稱、產地、廠家、規格、用途、性能、保質期限。
4、掌握商品標價的知識,正確標好價格,按照陳列標準進行陳列。
5、商品運作檢查:對庫存量大的'前十名進行檢查;對滯銷的后十名進行檢查;商品的質量問題顧客投訴等問題的跟進檢查。
6、搞好貨架與責任區的衛生,保證清潔。
7、對顧客挑選后、貨架剩余商品進行清理并作好商品的補充工作。
8、與配送中心,門店關系的及時溝通與協調。
倉庫的庫存應根據銷售計劃和資金情況,合理使用資金,防止盲目購進,超儲超壓,脫銷脫供等情況的發生,對庫存實行控制管理,適時調查庫存結構和數量。
2、憑證收貨、發貨原則。
倉庫管理員應根據管理制度規定專人負責,按憑證辦理收發業務,做到無合理性憑證不收發物資。倉管人員對物品進、出倉,應當即辦理手續,不得事后補辦;應保證帳物相符,經常核對,并得隨時受單位主管或財務部稽核人員的抽查。
3、貨物進出原則。
堅持無進無出、先進先出原則,批次清晰,確保各類物資不積壓、不損壞。
(二)、倉庫管理的有關規定。
(1)倉庫管理人員應根據當月當日物資采購計劃、送貨通知單對交庫的各類物資進行驗收,凡與計劃品種、數量不相符的,必須向有關人員問明情況方可驗收。
(2)倉庫管理人員應按規定,根據質量安全檢驗人員開據的驗貨檢驗單予以驗收,否則嚴禁入庫。當實交數超出合格證上的數量時,應要求供方補開多出部分的合格證,才能予以驗收入庫。
(3)各類物資入庫時,倉庫管理人員必須看包裝是否完好,標記是否清楚,入庫品種、數量、型號是否與送貨單相符。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相關采購人員查實核對。并同供方當面交接清楚。各種原始憑證不得涂改,入庫前必須對入庫物資、逐項清點、核對。
2、庫存物資保管規定:
(1)入庫后各物資要擺放整齊,分類合理,做到有物必有、類、有類必有區;
(2)倉庫保管員應經常對自己所分管的物資進行數量上的核準,做到每月小盤點,每季大盤點。
(1)各類物資出庫時必須憑發貨清單從倉庫中領出,倉庫保管人員要同領用單位人員一起當面點清數量,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嚴禁超數量發貨。
(2)出庫物資必須有合格證,否則不準出庫。一次領不完一批的,可根據用戶需要隨時另開合格證,原合格證不出庫。
4、登賬管理規定:
對出入庫的各類物資做到及時逐筆登賬、銷賬,日清月結,字跡清楚不涂改,如有寫錯可用紅線更正法進行糾正。
5、退庫管理規定:
凡從倉庫中領出的物資原則上不得退貨,若需要退庫的需經主管領導批準,查明原因后方可退庫,退庫前要有質檢人員的驗證證明,倉庫做好數量的清點工作。
6、倉庫積壓、變質、報廢物品的處理規定:
為使倉庫始終處于良好的儲存備用狀態,原則上每年12月份對公司各類倉庫清理一遍,由倉庫提出對庫存超過保質期的物資的處理建議。
1、根據倉庫情況及物資種類做出各類存貨的收、發、存月報。每月倉庫應盤點一次,檢查貨的實存、貨卡結存數、物資明細賬余額三者是否一致;每年年終,倉儲人員應會同財務部、采購部門共同辦理總盤存,并填具《盤存報告表》。
2、存貨損耗和短缺損失報告。倉庫物資如有損失、貶值、報廢、盤盈、盤虧等,應及時上報主管,分析原因,查明責任,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一律不得擅自處理;倉管員不得采取“盈時多送,虧時克扣”的違約做法。
3、倉儲人員重大責任事故報告。
4、存貨安全狀況報告。
快遞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匯總15篇)篇八
第一條為了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寄遞信息、寄遞物品安全,維護用戶和寄遞企業的合法權益,規范寄遞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山東省郵政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寄遞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寄遞,是指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
本辦法所稱寄遞企業,是指從事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全部或者部分環節活動的單位,包括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以及其他相關企業等。
第四條寄遞安全管理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企業負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寄遞安全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寄遞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明確相關部門配合郵政管理機構做好寄遞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省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寄遞安全管理工作。公安、國-家-安-全、海關、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檢驗檢疫等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做好寄遞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用戶交寄物品應當遵守國家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如實填寫寄遞物品詳細信息,不得通過寄遞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寄遞企業是寄遞安全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寄遞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寄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寄遞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寄遞安全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寄遞安全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落實寄遞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開展寄遞安全標準化建設;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寄遞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寄遞安全資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五)督促、檢查寄遞安全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寄遞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寄遞安全事故。
第九條寄遞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寄遞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寄遞安全管理人員,并報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備案。寄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寄遞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寄遞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十條以加盟方式從事寄遞活動的企業,被加盟人對加盟人負有安全管理責任。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寄遞活動的被加盟人應當在本省設立省級網絡寄遞安全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協調本網絡寄遞安全等相關工作,并向省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寄遞企業應當在營業網點、處理中心、分撥中心以明顯方式公示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名錄、收寄驗視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和安全標識等內容。
第十二條寄遞企業應當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制定收寄驗視操作辦法,并報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寄遞企業收寄物品時,應當提示用戶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聯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稱、類別、數量、重量等;對信件以外的寄遞物品,應當當場驗視內件;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
用戶拒不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拒絕驗視或者拒不提供安全證明的,寄遞企業不予收寄。
第十三條寄遞企業在收寄過程中發現用戶交寄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
寄遞企業對已經收寄的禁止寄遞物品,應當立即停止轉發和投遞;對其中依法應當沒收或者銷毀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對不需要沒收、銷毀的,寄遞企業應當與用戶取得聯系,妥善處理。
對在寄遞過程中發現武器、彈藥、毒品以及危險化學品等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遞物品的,寄遞企業在報告有關部門處理的同時,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寄遞企業應當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寄遞安全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
郵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寄遞企業安全教育培訓的業務指導。
第十五條寄遞企業應當采用技術手段,對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實行安全監控,防止寄遞物品在寄遞過程中短少、丟失、損毀。
監控設備應當二十四小時運轉,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于三十天。
第十六條寄遞企業的處理中心、分撥中心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具備透視探測功能的安全檢查設備,對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七條寄遞企業新建、改建和擴建處理中心、分撥中心的,其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寄遞企業應當在竣工驗收后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寄遞企業在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應當做到規范操作,嚴禁拋扔、踩踏、坐壓或者以其他危險方式造成寄遞物品損毀。
第十九條運輸寄遞物品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和省道路交通運輸技術規范和要求,并采用統一的運輸專用標識。公安部門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交通狀況,為寄遞運輸車輛提供通行便利。
收寄和投遞寄遞物品的車輛應當封閉,標明寄遞企業標識。
第二十條寄遞企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寄遞物品投遞安全。
高等院校、集中辦公場所、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部門應當為寄遞企業收寄、投遞物品提供通行和車輛臨時停放等便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寄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應急預案,根據情勢變化適時修訂。
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機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練,并記錄在案。
第二十二條因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的,寄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及時向郵政管理機構和負有相關職責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因突發事件等原因造成服務阻斷或者暫停經營活動的,寄遞企業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寄遞企業應當對處置前款所列事件有關的資料進行記錄和保存。相關資料和書面記錄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四條以加盟方式從事寄遞活動,因糾紛造成寄遞物品滯留、積壓的,加盟人、被加盟人應當及時協商處理,避免寄遞物品延誤、丟失、損毀。
第二十五條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寄遞詳情單以及電子信息檔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用戶信息泄露、損毀、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損毀、丟失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寄遞詳情單的實物保存應當滿足相關標準規定的檔案保管期限。保管期滿后,按照規定銷毀。
第二十六條郵政管理機構在寄遞安全管理活動中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與監督寄遞企業落實安全責任制,督促企業加強企業內部安全管理;
(二)組織處置或者聯系其他部門共同處置寄遞安全突發事件;
(三)及時受理處理用戶的申訴、舉報;
(四)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被檢查寄遞企業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保密;
(五)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七條寄遞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安全規范,引導會員企業提高寄遞安全管理水平,促進寄遞企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寄遞物品;
(二)以圍堵、聚眾鬧-事等形式,擾亂寄遞企業生產經營場所正常秩序;
(三)非法攔截、強登、扒乘寄遞物品運輸車輛;
(四)盜竊、冒領、倒賣寄遞物品;
(五)倒賣用戶信息;
(六)其他影響寄遞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郵政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寄遞安全管理活動中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寄遞安全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寄遞活動的被加盟人未在本省設立省級網絡寄遞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未按要求備案的,由省郵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寄遞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監控設備未二十四小時運轉,或者監控資料保存時間少于三十天;
(三)未建立寄遞詳情單或者相應電子信息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對在寄遞過程中發現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遞物品,寄遞企業未按規定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報告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寄遞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拋扔、踩踏、坐壓或者以其他危險方式造成寄遞物品損毀;
(三)因糾紛造成寄遞物品滯留、積壓,加盟人、被加盟人未及時協商處理,寄遞物品延誤、丟失、損毀。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未按規定保管或者銷毀寄遞詳情單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寄遞物品;
(二)以圍堵、聚眾鬧-事等形式,擾亂寄遞企業生產經營場所正常秩序;
(三)非法攔截、強登、扒乘寄遞物品運輸車輛;
(四)盜竊、冒領、倒賣寄遞物品;
(五)倒賣用戶信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快遞市場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服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快遞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快遞,是指快速收寄、分發、運輸、投遞單獨封裝、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儲存的物品,按照承諾時限遞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點,并獲得簽收的寄遞服務。
第四條 快遞市場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促進快遞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郵政專營權受法律保護。從事快遞經營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快遞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
第五條快遞協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并為快遞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促進快遞服務的健康發展和總體水平的提升。
第六條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條 國家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快遞企業的運輸活動應當遵守相關運輸管理法規,接受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快遞服務
第九條 快遞企業提供快遞服務應當遵守其公開的服務承諾,符合《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
第十條快遞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或以其它方式向社會公布其服務種類、服務價格、營業時間、運遞時限等服務承諾,并在規定時間內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快遞企業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快遞企業與用戶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格式合同條款應當做到公平合理、準確全面,并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快遞企業應當建立與用戶溝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戶提供業務咨詢、查詢等服務,并采取公布服務監督電話等形式認真受理用戶投訴。
快遞企業對郵政管理部門轉辦的用戶申訴,應當妥善處理,并按要求給予回復。
第十三條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發生重大服務阻斷時,快遞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快遞企業應當對所有與事故有關的資料進行記錄和保存。相關資料和書面記錄至少保存1年。
快遞企業因停業、轉產、破產等原因,停止快遞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妥善處理所收寄的快件,并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對快遞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快遞業務員應當符合國家職業標準。
第十五條 快遞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 違反國家規定,收寄禁止寄遞的物品,或未按規定收寄限制寄遞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快遞企業或用戶的合法權益 ;
(三)冒用他人名稱、商標標識和企業標識,擾亂市場經營秩序;
(四)違法扣留用戶快件;
(五)違法泄露在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快遞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扣留、倒賣、盜竊快件;
(二) 違法泄露在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三)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快遞安全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快遞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下列物品禁止寄遞:
(一)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者寄遞的物品;
(二) 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
(四)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種貨幣;
(六)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條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對用戶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當場驗視內件,當面封裝。用戶拒絕驗視的,不予收寄。
快遞企業在收寄過程中發現有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快遞企業對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用戶不能出具安全證明的,不予收寄。
快遞企業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當如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收寄時間、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
第二十條快遞企業接受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托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委托方簽訂安全保障協議,并報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快遞企業從事代收貨款業務,應當遵守國家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快遞企業設置快件處理中心,應當事先征詢省級郵政管理部門意見,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預留相關工作場地。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快遞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充分利用交通運輸資源,促進規模化、品牌化、網絡化經營。
第二十三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快遞服務突發事件的管理。發生影響快遞服務安全和快遞網絡正常運行的突發事件時,郵政管理部門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四條 國家實行快遞統計報告制度,快遞企業應當按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上報統計報表和報告。
第二十五條國家實行快遞企業等級評定制度,建立以公眾滿意度、時限準時率和用戶申訴率為核心的快遞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定期評估測試快遞服務水平,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為便于郵政管理部門獲取相關信息,快遞企業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經營快遞業務或經營國際及港、澳、臺快遞業務的,企業總部到國家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其他快遞企業以及企業分支機構到省級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七條 快遞企業辦理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國家郵政管理部門制定的企業基本情況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四)服務與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條 快遞企業備案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變更備案。
第二十九條郵政管理部門在收到備案或變更備案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備案文件進行核查。對備案文件齊備的予以備案或變更備案。
第三十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遵守本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憑證;
(四)發現違禁品進行登記保存,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對重大違法行為,建議有關部門依法對其進行停業整頓,直至取消經營資格。
第三十一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并由兩名或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快遞企業違反快遞服務標準,嚴重損害用戶利益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四)、(五)、(六)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快遞企業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快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企業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備案或變更備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拒絕、阻礙郵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對被檢查單位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郵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國家郵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公布前領取營業執照的快遞企業,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對快遞市場準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快遞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匯總15篇)篇九
為加強公司的物流管理,妥善保管倉庫庫存物資,使采購物資入庫及領用、產品出入庫規范化,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損失,特制定本規定。
2范圍
本規定包括產成品入庫、銷售、外協加工、采購物資入庫、材料領用出庫的相關管理。
3 物流管理的要求
所有物資應做到:每日清點、核對,保持帳、卡、物三一致,并根據物資實際狀況,對長期不用以及需報廢帳務處理的物資應及時清理,辦理相關手續。
3.1產成品
3.1.1產成品的入庫
3.1.1.1產品完工并經質量檢驗員檢驗合格后,車間核算員填寫"產成品入庫單",要求把入庫單位、日期、產品圖號、產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工時等填寫齊全,經車間主任簽字批準,檢驗部門加蓋"檢驗合格"章后,倉庫管-理-員核對實物、合格證驗收入庫。倉庫保管員必須嚴格把關,對于手續不全或單據填寫不完整,不允許物資入庫。
3. 1. 1. 1. 1產品圖號、產品名稱、規格、工時一律按技術部提供的標準填寫。
3. 1. 1. 1. 2入庫單價一律按財務部提供的產值(不含稅)價格填寫。
3.1.1.2驗收入庫的產品按品種,按社會銷貨需要擺放整齊,做到合理、牢固、整齊、安全不超高。
3.1.2產成品出庫
3.1.2.1 產品銷售發出時,必須經質量檢查部門認定無質量問題后,銷售人員填寫產品出庫單及收發清單,財務部根據出庫單開出門證,收發清單須購貨單位簽字或蓋章后返回倉庫,由倉庫核對后返財務部。
3.1.2.2產品發貨程序:第一步倉庫保管員接到通知后,在倉庫查看產品品種是否齊全,以備發貨;第二步按銷售員開具的出庫單上的產品數量清點清楚發貨;第三步提貨人持產品出庫單到財務部交款或辦理相關手續,由財務部開據出門證;第四步倉庫見出門證提貨聯后方可發貨。
3.1.2.3對于社會零星銷售的要先收款后發貨,若銷售價格低于公司規定最低價的,必須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發貨。
3.1.2.4發出貨物退回,由業務人員在貨物退回當月及時辦理退庫手續,并經質檢部門檢驗簽字,有質量問題的,應根據質檢報告單寫有關處理報告總經理批示后,交財務帳務處理。
3.1.2.5對于售后服務需用的產品必須經總經理簽批后,才能往外發貨,同時經辦人要求對方將舊產品返回,以舊換新,否則不予以發貨。若是先發貨的,售后服務人員要在當月負責追回舊產品,并辦理退庫手續。
3.1.2.6所有發出商品應在當月及時辦理結算,若遇特殊情況,最遲在2月內辦理完結算手續。
3.2委托加工材料
委托加工材料的出入手續由生產部協助受托加工單位辦理,并負責委托加工材料的收回。
3.2.1委托加工材料出庫
3.2.1.1應填領料單并填寫齊全。內容包括:領料單位、時間、材料類別、材料名稱、型號及規格、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用途、領料人、發料人、批準人簽字。
3.2.1.2領料單一式三份, 倉庫、財務、受托加工單位各一份。
3.2.1.3領料人持領料單到財務部開據出門證,倉庫見出門證提貨聯方可發貨。
3.2.2委托加工材料完工入庫
3.2.2.1 入庫程序同材料入庫程序相同,同時按入庫數量減少委托加工材料數量,
3.2.2.2倉庫辦理入庫時,應核對原出庫數量,完工返回入庫的'數量與出庫數量不符時,屬加工報廢或者丟失的應填"委托加工賠償清單"交受托單位簽字確認后,隨同發票和入庫單、受托加工單位所持原出庫時的領料單,返財務部。
3.2.2.3委托加工的成品入庫價格應為:加工費加材料費,要求分別注明加工費、材料費,加工費按委托加工協議價格辦理。
3.2.2.4委托加工材料要求當月返回,最長時間不能超過2個月,年終全部收回,若外協未完工而不能收回,應致函對方予以確認。
3.3采購物資
3.3.1采購物資入庫
3.3.1.1倉庫保管員根據采購員填制并經檢驗員蓋章后的外購物資驗收通知單核對實物,根據購貨發票填寫入庫單,要求分清類別,內容完整,準確無誤。
3.3.1.2無采購發票的物資可根據同類物資的賬面價格或市場價格(采購員提供)辦理估價入庫,并在入庫單上注明"暫估入庫",交采購員一份。開回發票后,先開紅票沖原暫估,注明"沖×年×月×日暫估",再辦理正式入庫。
3.3.2采購物資出庫
3.3.2.1生產物資由領料部門根據生產計劃成套領用,注明用途,認真填寫領料單,經車間主任或生產部長簽字批準后,倉庫保管員方可發料。
3.3.2.2主要材料鋼材的領用。在倉庫不能存放的情況下,需存放生產現場的,由車間代保管,購進后由倉庫保管員協同領用車間核算員共同驗收數量,倉庫保管員辦理入庫,車間核算員按入庫數量同時辦理出庫,月末將未用材料辦理假退料手續,并填制"月份主要材料( )領用明細"報表。倉庫每月對車間未用材料退庫進行核對,無誤后開據下月1日領料單,發現問題及時向領導匯報。
3.3.2.3對外銷售的材料由倉庫保管員根據業務員填寫的收發清單,按賬面價格填寫領料單。用于售后服務的材料必須經主管經理批準后,方可發貨。
4考核辦法
4.1倉庫人員沒按要求驗收入庫的,每次考核10元。
4.2產品及材料出庫手續不齊全,當事人每次考核5元。
4.3沒有開出門證而出公司的,每次考核門衛50元。
4.4售后服務發出的產品,舊產品當月未返回的每一筆業務考核當事人10元,第2個月仍未追回的考核產品原值。
4.5發出商品辦理結算不及時,超過1個月的每一筆業務考核當事人10元,超過2個月的停發工資。
4.6委托加工材料返回不及時, 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4.7產品出廠檢查出現失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搞好物流管理不僅是庫管員的責任,而是每位員工義不容辭的責任。為進一步加強物流管理,為生產、營銷等部門提供真實可靠的數據,特制定本規定。
一、所有物流人員要樹立正確的工作態度,養成勤奮、好學、吃苦耐勞的工作習慣,愛崗敬業,忠于職守。嚴格執行本崗位《庫管員作業指導書》內容。
二、按規定做好原材料及其產成品、半成品和工具的出入庫手續,正確開具出、入庫單,正確記賬并輸入erp系統中,做到隨進、出,隨記賬,保證賬實相符。
三、熟練掌握各種物品、材料和產品及其零配件的名稱、規格型號及其性能,并按規定擺放整齊,做到分類排放、數字準確、標識存放、帳實相符。
四、庫管員要保管好有關單據,對因失誤丟失單據的一次扣崗位責任制考核分20分(每張單據開的不標準的罰5元),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損失金額給予賠償。
五、出入庫產品名稱做到跟erp軟件名稱相符,發現一處不符的扣20分崗位責任制考核分(每有一張單據名稱不符的罰5元)。
六、堅決拒絕手續不全的物品進出庫,對本公司待加工品的進、出也要按規定填寫出、入庫單,并有經手人簽字;對沒有出庫單和入庫單私自進出的將給予當事人經濟處罰。需要外協加工的產品全部實行投標制,按照中標書中中標價格、數量填寫《出庫單》;未投標的新產品、應急產品一律由各廠區第一責任人簽發《工作派遣單》發貨。
七、庫管員要經常對庫存產品進行清點、對賬。公司將每旬組織有關人員不定期抽查對賬,每月月底進行清資調帳,發現因工作失誤造成賬實不符的一次扣崗位責任制考核分10分(合格率98%,每差一件罰5元)。
八、外協加工單據每月月底前對完,到財務下帳。庫管員、財務結算員應出據證明,作為外協加工戶投標資格的主要依據。由于庫管員、財務結算員原因造成外協加工戶對帳、財務下帳不及時的,每拖一日扣20分崗位責任制考核分。
九、外協加工返修的產品出門的:未辦理入庫手續的由檢查員出據《不合格品處置單》,工序流轉庫庫管員開據《出庫單》;已辦理入庫手續的應增加沖減入庫數手續。嚴禁白條出門。
十、廠區間工序產品流轉,一律辦理出入庫手續,沒手續的產品司機不得運輸,車間不得卸車入庫。當班庫管員、司機未嚴格執行的扣責任人崗位責任制考核分10分。
十一、產品退貨。三包人員將現場服務單附件到東廠辦理入庫,《入庫單》由東廠庫管員開據,一式四份:質量部、營銷部、財務部、留存各一份。三包人員以入庫單、現場服務報告單作為財務報銷差旅費附件;營銷部以現場服務報告單、入庫單沖減本月銷售額,作為三包人員出勤記工的附件;質量部根據現場服務報告單、入庫單拆卸、檢查退貨原因進行責任追究。退貨產品經檢查能夠回用的,由東廠庫管員開《出庫單》,總廠開《入庫單》存放到零件成品庫。沒有《現場服務報告單》、《入庫單》的,營銷部不得為三包人員記出勤,分管領導不得簽字,財務出納不得報銷差旅費,違反以上規定的扣責任人崗位責任制考核分50分,并勒令改正。
十二、借用工具、量具等物資,一律用排碼號的單據開單,借用人、批準人應在單據上簽字,注明使用日期,到期由庫管員收回;外協戶借用收不回的由批準人代還。庫管員一月一清,落實不到責任人的自己賠償。
快遞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匯總15篇)篇十
為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企業貨運用車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所指車輛均指貨運車輛。
第3條權責單位。
本企業的貨運用車統一由業務部主理,辦公室監管。
第二章貨運用車管理。
第4條對外出租用貨運車輛需按照《貨運車租用合同》進行管理。
第5條特殊情況下企業各部門需自用貨運用車均應按要求填寫《貨運用車申請單》,并需常務副總經理簽名同意后方可出車。部門貨運用車需提前一天申請,最多使用一天。
第6條若多個部門同時申請貨運用車,行政管理部有權根據用車的“輕、重、緩、急”進行統籌安排。對無法安排的用車,辦公室會在《用車申請單》上注明,部門自行租用社會車輛,事后并票據報銷。
第7條企業貨運用車的相關證件及稽核等事務統一由辦公室管理。
第8條每部車輛應設置《車輛行駛記錄表》,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表》與《記錄表》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在使用車輛后,應記載行使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等。辦公室每月對其抽查一次。
第四章車隊紀律。
第9條日常行為管理。
(1)貨運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和相關操作規程,安全駕車。
(2)嚴禁在未經領導同意的情況下,接送人員、運輸貨物或辦理私事。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或駕駛證不符)人員駕駛或租借給他人。
(3)未經業務主管同意,不得改變行車路線和行車計劃,嚴禁私自對外經營,否則除取得收入歸企業和與之相關發生的費用自理外,辦公室可根據具體情節按規定給予處罰。
(4)任何車輛必須憑《派車單》外出,用車人員應認真填寫《派車單》中的內容“部門、時間、地點、用車人、用車事由及用車人要求”。填寫完后依次由本部門主管簽字,辦公室主任簽字、業務主管簽字、副總經理簽字。簽字不全不得放行。
(5)用車人員應愛護車輛,隨時保證車輛的整潔,歸隊后應將車輛擦洗干凈、停放整齊。需維修車輛必須先擦洗干凈后再維修,否則按績效考核扣分。
(6)不得擅自將貨運車輛開回家,或作私用,違者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7)嚴禁酒后開車,酒后開車損壞車輛者,由使用車輛人員負責維修費;如發生交通事故除負責維修費外,還應承擔法律責任。
(8)用車人員出車執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該業務負責人,并說明原因,并上報業務部批示。批準后,應將車輛停放在規定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9)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機油及其他機件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10)用車人員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辦公室,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第10條凡有下列過失之一者,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
(1)上、下車前不搞好車內外衛生。
(2)用車人員在貨運時探親訪友、會客、辦私事。
(3)用車后不簽退,不交車鑰匙。
(4)遺失車上設備、證件等。
第11條違規與事故處理。
(1)因下列情形之一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時,由貨運負責人負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2)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用車人員與企業共同負擔。
第12條車輛的年審、保養維修統一由行辦公室安排辦理。
第15條企業車輛的維修,須在指定的修理廠修理。定點修理廠應該是修理質量好、價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務意識強、有一定規模的廠家。
第16條維修費在____元以下的,由辦公室主任審核;____元及以上的須由總經理批準。
第六章費用報銷。
第17條貨運用車油料及維修費根據相關憑證實報實銷。私車公用依憑證報銷。
第七章附則。
第19條行政管理部負責本制度的制定、發放、修改、廢止等工作。
快遞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匯總15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規范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維護國際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護國際道路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道路運輸業的發展,根據《道路運輸條例》和我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簽署的汽車運輸協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相關國家間的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國際道路運輸,包括國際道路旅客運輸、國際道路貨物運輸。
第三條 國際道路運輸應當堅持平等互利、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的原則。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五條 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國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法人;
(二)從事國內道路運輸經營滿3年,且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道路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四)擬投入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運輸車輛技術等級達到一級;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六條 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從事旅客運輸的駕駛人員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第七條 擬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申請表;
(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
(三)法人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四)企業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證明;
(七)國際道路運輸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從事定期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還應當提交定期國際道路旅客班線運輸的線路、站點、班次方案。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還應當提交駕駛員、裝卸管-理-員、押運員的上崗資格證等。
第八條已取得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申請新增定期國際旅客運輸班線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
(二)擬新增定期國際道路旅客班線運輸的線路、站點、班次方案;
(三)擬投入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營運的車輛的道路運輸證和擬購置車輛承諾書;
(四)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駕駛員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證明。
第九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決定予以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不能直接頒發經營證件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或者《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決定書》。在出具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應當注明經營范圍;《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應當注明班線起訖地、線路、停靠站點以及班次。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許可的,應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向交通部備案。
對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申請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非邊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申請人擬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受理該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與運輸線路擬通過口岸所在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報交通部決定。交通部按照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通知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并由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第九條第二款、第五款的規定頒發許可證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一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的車輛和已有的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擬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二條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申請人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許可文件到外事、海關、檢驗檢疫、邊防檢查等部門辦理有關運輸車輛、人員的出入境手續。
第十三條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許可申請。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在取得經營許可后,應當在180日內履行被許可的事項。有正當理由在180日內未經營或者停業時間超過180日的,應當告知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五條 外國道路運輸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國際道路運輸常駐代表機構,應當向交通部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二)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商業登記當局出具的開業合法證明或營業注冊副本;
(三)由所在國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書;
(四)企業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的授權書和常駐人員的簡歷及照片。
提交的外文資料需同時附中文翻譯件。
第十六條交通部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外國道路運輸企業出具并送達《外國(境外)運輸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許可決定書》,同時通知外國(境外)運輸企業在中國常駐代表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并送達《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 國際道路運輸線路由起訖地、途經地國家交通主管部門協商確定。
交通部及時向社會公布中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確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
第十八條 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口岸通過,進入對方國家境內后,應當按照規定的線路運行。
從事定期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行車路線、班次及停靠站點運行。
第十九條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車輛在中國境內運輸,應當具有本國的車輛登記牌照、登記證件。駕駛人員應當持有與其駕駛的車輛類別相符的本國或國際駕駛證件。
第二十條 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車輛應當標明本國的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規定的《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式樣,負責《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的印制、發放、管理和監督使用。
第二十一條 進入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外國運輸車輛,應當符合我國有關運輸車輛外廓尺寸、軸荷以及載質量的規定。
我國與外國簽署有關運輸車輛外廓尺寸、軸荷以及載質量具體協議的,按協議執行。
第二十二條 我國從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經營者,應當使用《國際道路旅客運輸行車路單》。
我國從事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應當使用《國際道路貨物運單》。
第二十三條進入我國境內運載不可解體大型物件的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車輛超限的,應當遵守我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運輸。
第二十四條 進入我國境內運輸危險貨物的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我國危險貨物運輸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禁止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從事我國國內道路旅客和貨物運輸經營。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在我國境內應當在批準的站點上下旅客或者按照運輸合同商定的地點裝卸貨物。運輸車輛,要按照我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定的停靠站(場)停放。
禁止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在我國境內自行承攬貨物或者招攬旅客。
第二十六條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并定期進行運輸車輛維護和檢測。
第二十七條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境外突發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的價格,按邊境口岸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與相關國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簽訂的協議執行。沒有協議的,按邊境口岸所在地省級物價部門核定的運價執行。
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的價格,由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自行確定。
第二十九條 對進出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外國運輸車輛的費收,應當按照我國與相關國家政府簽署的有關協定執行。
第四章 行車許可證管理
第三十條 國際道路運輸實行行車許可證制度。
行車許可證是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在相關國家境內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時行駛的通行憑證。
我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車輛進出相關國家,應當持有相關國家的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外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車輛進出我國,應當持有我國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我國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分為《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和《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
在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和一般貨物運輸經營的外國經營者,使用《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在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外國經營者,應當向擬通過口岸所在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商有關部門批準后,向外國經營者的運輸車輛發放《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的式樣,由交通部與相關國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商定。邊境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商定的式樣,負責行車許可證的統一印制,并負責與相關國家交換。
交換過來的相關國家《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由邊境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發放和管理。
我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經營者,向擬通過邊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領《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實行一車一證,應當在有效期內使用。
運輸車輛為半掛汽車列車、全掛汽車列車時,僅向牽引車發放行車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禁止偽造、變造、倒賣、轉讓、出租《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實施國際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工作。
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驗現場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xx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站”標識牌;在口岸查驗現場懸掛“中國運輸管理”的標識,并實行統一的國際道路運輸查驗簽章。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國際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十六條 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口岸具體負責如下工作:
(二)記錄、統計出入口岸的車輛、旅客、貨物運輸量以及《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定期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三)監督檢查國際道路運輸的經營活動;
(四)協調出入口岸運輸車輛的通關事宜。
第三十七條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接受當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非法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非法轉讓、出租、偽造《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運輸車輛不按照規定標明《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攜帶《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不按批準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站點、班次運輸的;
(二)在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三)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
第四十二條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違反道路旅客、貨物運輸有關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或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從事我國國內道路旅客或貨物運輸的;
(三)在我國境內自行承攬貨源或招攬旅客的;
(四)未按規定的運輸線路、站點、班次、停靠站(場)運行的;
(五)未標明本國《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外國道路運輸經營者,未經批準在我國境內設立國際道路運輸常駐代表機構的,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國際道路運輸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車輛營運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八)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依照《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收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許可證明》、從業資格證、《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等許可證件的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2. 裝運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通過市區和城鎮時,事前要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準運證,申請行車路線和時間,運輸途中不得隨便停車。
3. 運送試劑或科研用少量急需的化學危險物品,可按鐵路和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運輸。
4. 運輸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時除執行鐵路、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裝載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船必須是專用車、船或經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符合安全規定的運載工具,并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二) 禁止沒有安全設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車、船裝運化學危險物品。
(三) 遇水易燃的化學危險物品及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和小木船承運。
(四) 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足夠的押運人員。押運工作必須由工作責任心強,經過省級化工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領取押運證的人擔任。
(五) 對拉運危險貨物的客戶要檢查:采購證;準運證;押運人員的押運證;槽(罐)車準用證并外觀檢查運輸工具合乎安全要求,發現問題應責成用戶處理后方可發貨,否則發生問題,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快遞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匯總15篇)篇十二
1、目的:為了加強本公司的車輛管理和保養,特制定本規定。
2、范圍:本公司用于送貨之貨車。
3、職責:
3.1司機負責車輛的`定期檢查和保養,并憑《用車申請書》出車。
3.2用車部門負責填寫《用車申請書》并經部門部長簽名后交總經理或行政部部長審批。
4.1車輛由專職司機駕駛,司機應定期進行檢查和保養,確保行車安全。
4.2車輛出車前必須進行安全檢查,車輛行車途中應安全行駛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若有違規罰款由駕駛員負擔。
4.3用車部門在用車前須填寫《用車申請書》,經部門部長簽字后交行政部部長審批后交司機。
4.4用車應設《用車記錄狽記錄出差地點、時間、用車人等,并應要求用車人在記錄薄上簽名,每月30日前上交財會統計結算。
4.5公司用車送貨物原則(以本公司鋁殼箱為標準)低于2件的不出車。
4.6如節假日或業余時間用車的應提前一天向總經理或行政部提出申請并填寫《用車申請書》,經審批后方可使用。該用車時間內所有責任由用車人負責(包括事后得知該時段發生的電子違章記錄罰款。
4.7車輛出車任務結束后和節假日應停放在公司專用車位內,不得擅自將公車私用,否則追究司機責任。
4.8車輛的各類證件要保管完好,行駛證、車匙不得放在車內,以防發生盜竊。
4.9營銷人員用車各項費用自理,包括油費、路費、違章罰款,司機出差補貼等。
4、司機管理:
5.1公司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并應遵守本公司其它相關的規章制度。
5.2司機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發現有故障的應及時報告行政部,經批準后送汽修廠維修。
5.3司機應清楚了解車輛的保養時間和各季度的審核工作,如因證件不齊全或過期失效的,后果由司機負責。
5.4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緊跟、爭道、賽車等),不準疲勞駕車、不準酒后駕車。如因故意違章或以上原因被罰款的,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5.5上班時間未派出車的,應隨時在公司等候出車,在辦公室內應協助做好各方面工作(包括接收、派送傳真文件、復印等)必要時協助其它部門工作。
5.6未經批準不得將車輛隨意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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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匯總15篇)篇十三
為規范倉儲各項操作行為,確保裝卸、搬運、碼放等各項工作安全有序,作業質量符合要求,特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倉儲操作整個作業過程。
一、倉管員安全操作規程。
1、倉管員作業時要按規定穿戴好安全帽,防護鞋及棉衣褲等勞保護具。
2、現場作業工程中,倉管員必須維持好現場秩序,保障安全作業。如發現安全隱患,應現場排除或上報倉儲部長。
3、倉管員指導相關人員在穿堂叉車通道(黃線)外行走,如需橫穿叉車通道,要明確告知注意躲避來往車輛,無關人員不準圍觀裝卸作業。
4、倉管員嚴禁在叉車運行中靠近叉車,待叉車停穩后方可靠近,進行點數或傳遞票據等作業。
5、進庫工作前,要認真檢查庫內設備的運轉和照明情況,正常后方可進庫作業。
6、庫內貨物碼放整齊牢固,貨物要與各種管路、線路、設施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無特殊情況下貨物碼放不準占用叉車通道。如發現險垛、歪垛要及時調整,在險垛未排除前不得安排人員、車輛到險垛周圍作業。
7、正確使用和精心愛護庫內的設備、設施,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有關人員維修,運用冷廊潮濕的電器開關必須戴好絕緣手套。
8、倉管員每半月檢查一次庫門安全脫險手柄,保證其能靈活使用并做好記錄。
9、工作完畢和下班前,確認庫內無人后方可鎖門。
二、叉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1、叉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通過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考核,取得特種操作證,并經公司同意后方能駕駛,嚴禁無證操作。
2、嚴禁酒后駕駛,行駛中不得飲食、閑談、使用手機或對講機等有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3、車輛啟動前,檢查車輛、音響信號、電瓶電路、運轉、制動性能、貨叉、輪胎,使之處于完好狀態。起步時要查看周圍有無人員和障礙物,然后鳴笛起步。
4、叉車在載物起步時,駕駛員應先確認所載貨物平穩可靠,起步時須緩慢平穩起步。叉車在行駛時嚴禁任何人攀爬與乘坐,貨叉腿上嚴禁站人。
5、除裝卸貨物外,必須靠右側行駛。
6、空載時貨叉距離地面50—150毫米;載貨行駛時貨價離地高度不得大于500毫米起升門架須后傾到上坡限。
7、應于其他叉車保持安全距離10米左右,叉車會車時除外。
8、叉車在運行途中若遇交叉路口或狹窄路口,應小心慢行,并按喇叭隨時準備停車。
9、進出作業現場或行駛途中,要注意上空有無障礙物,非緊急情況下,不能急轉彎和急剎車。
10、上坡載貨時需要貨叉向前行駛,倒退行駛下坡,這樣重心會落在前輪上,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在斜坡上調頭或停車。
11、叉車原則上不準超車,如需要超越停駛車輛時,應減速鳴號,注意觀察,防止該車突然起步或有人從車上跳下。
12、嚴禁超載、偏載行駛。裝卸貨物時,即貨叉承重開始至承重平穩,必須啟動剎車。
13、作業速度要緩慢,嚴禁帶有沖擊性的裝載貨物。停車后禁止將貨物懸于空中,卸貨后應先降貨叉至正常行駛位置后再行駛。
14、叉載物品時,貨物重量應平均分擔在兩貨叉上,貨物不得偏斜,叉車所載物品不得遮擋駕駛員視線,如出現遮擋駕駛員視線或易滑的貨物時,應倒車緩慢行駛,如遇上坡則不應倒車行駛,應有一人在旁指揮貨叉朝上前進。
15、貨叉在接近或撤離物品時,車速應緩慢平穩,注意車輪不要碾壓物品、托盤等。
16、叉車在起重升降或行駛時,禁止任何人員站在貨叉上把持物件或起平衡作用。叉車叉物升降時,貨叉范圍半徑1米內禁止站人。
17、運貨上貨柜車前,應先觀察貨柜車與裝卸平臺是否靠緊,車廂里是否有人,落實貨車的承重能力和貨車與踏板的傾斜度,確認安全后再進行裝卸。
18、盡量避免將叉車停在斜坡上,如不可避免,則應取其他可靠物件塞住車輪,拉緊手剎車并熄火。停放時應將貨叉降到最底位置,拉緊手剎車,切斷電路,但不能停放在坡度大于30度的路段上,不能將叉車停靠在緊急通道、出入口、消防設施等地方。
19、嚴禁在叉車啟動的情況下進行維修、裝拆零部件。嚴禁自行維修叉車和裝拆零部件。
20、遵守“七不準”:
不準將貨物升高后做長距離行駛(高度大于500毫米)。
不準用貨叉挑翻貨盤和利用制動慣性溜放的方法卸貨。
不準叉一托盤貨物頂撞另外貨物或頂撞其他物品。
不準將叉車交給無駕駛證人操作。
不準直接鏟運危險品、用單貨叉作業、利用慣性裝卸貨物。
不準用貨叉載人作業,貨叉升起后下方嚴禁站人和進行維修工作。
不準用叉車拖拽其他車輛,如確實需要叉車牽引,則需經過負責人同意。
三、充電工安全操作規范。
1、充電室內禁止明火、火花,設立“禁止明火”標識,配備滅火器。
2、充電室內應保持良好的通風。充電時應打開門窗或通風設備。充電室禁止非工作人員隨意進出。
3、工作前必須穿戴保護用具,耐酸手套,安全鞋,防護鏡等。
4、充電前須檢查蓄電池、連接線是否完好無損,并打開氣蓋。
5、不許打開或拔出電池上的注液塞。
6、須開啟蓄電池上的蓋板進行充電,充電前或充電時不許加液體。
7、充電室嚴禁吸煙,杜絕任何可能產生火花或明火行為,蓄電池要遠離火源和熱源。
8、充電時電池上不要擱置金屬物品、不要修理電池、電解液溫度須低于55攝氏度。
9、蓄電池充電環境必須通風良好,尤其隨車充電四周須強行排風。室溫不要高于40攝氏度,避免電池充電時積聚氫氣氧氣混合氣體引起爆炸。
10、充電完畢須蓋上氣蓋,擦凈外濺電解液,保持接頭清潔干燥,并涂抹黃油。
11、蓄電池沖洗必須吊離車外進行,備用蓄電池應存放在通風、陰涼的場所。
12、使用吸入式比重計檢查比重作業時,不要讓電解液濺灑出來。
13、每次充電前必須檢查電解液的額定液面高度,按規定的液面添加蒸餾水。
14、如果因電解液太少而導致蓄電池發熱損壞,責任由當事人自負。蓄電池接近使用壽命終期時單格電池內的電解液消減得非常快,應每天補充蒸餾水。
15、嚴禁為了延長加水間隔時間而添加過多的蒸餾水,以免因加水過多而導致電解液溢出。
16、電解液泄漏應立即進行以下緊急處理:
電解液濺到皮膚、眼睛上,立即用大量清水沖洗,然后接受專業醫生治療。
電解液濺灑到衣服,立即脫下衣服,用清水沖洗后再用弱堿性皂液沖洗。
電解液泄露到外部時,立即用石灰、碳酸蘇打等進行中和,并用大量的清水沖洗。
四、電梯安全操作規程。
a、行駛前準備工作。
1、首先檢查上個班次的設備運行記錄,確認電梯有無問題。
2、開啟層門進驕廂之前,須確認轎廂在該層。
3、進入轎廂后,打開照明燈,觀察電梯內有無異常。
4、對電梯進行時運行,觀察有無異常,尤其要注意平層準確度有無明顯變化。
5、廳門外不能用手扒啟。
b、工作時注意事項。
1、電梯裝卸貨物時,防止碰撞,有散垛危險的貨物不得進入梯內,嚴禁超載,嚴禁裝運易燃易爆物品。
2、貨梯除指定的操作人員外,未經允許,不許承載任何人。
3、行駛中不得突然換向,必要時應先停轎廂,再換向啟動。不允許以手動轎門的啟閉作為電梯的啟動。
4、運行中如碰到停電,應將電源鑰匙關閉,待來電時開啟。
5、若發現下列情況,操作人員應立即按急停警鈴按鈕并通知維修人員維修:
操作驕內發出指令并關閉層轎門后,電梯不能啟動。
在廳、轎門開啟情況下,按下轎內指令按鈕時,電梯啟動。
廳、轎門關閉后未加指令,電梯啟動。
內選、平層、換速、召喚等信號失靈失控。
電梯以額定速度運行而限速器和安全鉗誤動作。
超過端站而繼續運行。
有異常噪音、較大振動和沖擊。
電氣部件有燒焦氣味。
6、有故障的電梯要在一樓廳門外設立“禁止使用”或“正在維修”等安全警示牌,能夠正常使用后,及時撤掉。
7、電梯使用完畢后,將轎廂停于基站,清理好機內外衛生,關閉照明開關,鎖好廳門,并做好運行記錄和交接記錄。
五、裝卸平臺安全操作規程。
1、平臺必須由指定的操作人員負責操作,其他人不得擅自啟動。
2、操作人員在升降平臺時,必須告知他人遠離升降平臺,站在穿堂安全區域內。
3、車輛未安全停靠在站臺時,操作人員不得啟動裝卸平臺。
4、裝卸平臺出現故障或損壞時,操作人員不得強行啟動裝卸平臺。
5、裝卸平臺的搭接板至少搭接在車廂板上100毫米處。
6、正在裝卸貨物時,操作人員不得將裝卸平臺緊急停止按鈕轉到停止位置。
7、裝卸平臺工作時,操作人員要關閉好電源,防止誤操作。
8、作業結束后,操作人員要將裝卸平臺恢復到原位置,關閉電源。
9、維修人員每月按要求對裝卸平臺進行保養,并做好記錄。
10、對有故障的平臺要及時設立“停止使用”或“正在維修”的安全警示牌,維修完畢后,及時撤掉。
快遞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匯總15篇)篇十四
為規范倉儲各項操作行為,確保裝卸、搬運、碼放等各項工作安全有序,作業質量符合要求,特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倉儲操作整個作業過程。
1、倉管員作業時要按規定穿戴好安全帽,防護鞋及棉衣褲等勞保護具。
2、現場作業工程中,倉管員必須維持好現場秩序,保障安全作業。如發現安全隱患,應現場排除或上報倉儲部長。
3、倉管員指導相關人員在穿堂叉車通道(黃線)外行走,如需橫穿叉車通道,要明確告知注意躲避來往車輛,無關人員不準圍觀裝卸作業。
4、倉管員嚴禁在叉車運行中靠近叉車,待叉車停穩后方可靠近,進行點數或傳遞票據等作業。
5、進庫工作前,要認真檢查庫內設備的運轉和照明情況,正常后方可進庫作業。
6、庫內貨物碼放整齊牢固,貨物要與各種管路、線路、設施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無特殊情況下貨物碼放不準占用叉車通道。如發現險垛、歪垛要及時調整,在險垛未排除前不得安排人員、車輛到險垛周圍作業。
7、正確使用和精心愛護庫內的設備、設施,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有關人員維修,運用冷廊潮濕的電器開關必須戴好絕緣手套。
8、倉管員每半月檢查一次庫門安全脫險手柄,保證其能靈活使用并做好記錄。
9、工作完畢和下班前,確認庫內無人后方可鎖門。
1、叉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通過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考核,取得特種操作證,并經公司同意后方能駕駛,嚴禁無證操作。
2、嚴禁酒后駕駛,行駛中不得飲食、閑談、使用手機或對講機等有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3、車輛啟動前,檢查車輛、音響信號、電瓶電路、運轉、制動性能、貨叉、輪胎,使之處于完好狀態。起步時要查看周圍有無人員和障礙物,然后鳴笛起步。
4、叉車在載物起步時,駕駛員應先確認所載貨物平穩可靠,起步時須緩慢平穩起步。叉車在行駛時嚴禁任何人攀爬與乘坐,貨叉腿上嚴禁站人。
5、除裝卸貨物外,必須靠右側行駛。
6、空載時貨叉距離地面50—150毫米;載貨行駛時貨價離地高度不得大于500毫米起升門架須后傾到上坡限。
7、應于其他叉車保持安全距離10米左右,叉車會車時除外。
8、叉車在運行途中若遇交叉路口或狹窄路口,應小心慢行,并按喇叭隨時準備停車。
9、進出作業現場或行駛途中,要注意上空有無障礙物,非緊急情況下,不能急轉彎和急剎車。
10、上坡載貨時需要貨叉向前行駛,倒退行駛下坡,這樣重心會落在前輪上,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在斜坡上調頭或停車。
11、叉車原則上不準超車,如需要超越停駛車輛時,應減速鳴號,注意觀察,防止該車突然起步或有人從車上跳下。
12、嚴禁超載、偏載行駛。裝卸貨物時,即貨叉承重開始至承重平穩,必須啟動剎車。
13、作業速度要緩慢,嚴禁帶有沖擊性的裝載貨物。停車后禁止將貨物懸于空中,卸貨后應先降貨叉至正常行駛位置后再行駛。
14、叉載物品時,貨物重量應平均分擔在兩貨叉上,貨物不得偏斜,叉車所載物品不得遮擋駕駛員視線,如出現遮擋駕駛員視線或易滑的貨物時,應倒車緩慢行駛,如遇上坡則不應倒車行駛,應有一人在旁指揮貨叉朝上前進。
15、貨叉在接近或撤離物品時,車速應緩慢平穩,注意車輪不要碾壓物品、托盤等。
16、叉車在起重升降或行駛時,禁止任何人員站在貨叉上把持物件或起平衡作用。叉車叉物升降時,貨叉范圍半徑1米內禁止站人。
17、運貨上貨柜車前,應先觀察貨柜車與裝卸平臺是否靠緊,車廂里是否有人,落實貨車的承重能力和貨車與踏板的傾斜度,確認安全后再進行裝卸。
30度的路段上,不能將叉車停靠在緊急通道、出入口、消防設施等地方。
19、嚴禁在叉車啟動的情況下進行維修、裝拆零部件。嚴禁自行維修叉車和裝拆零部件。
20、遵守"七不準":
不準將貨物升高后做長距離行駛(高度大于500毫米)。不準用貨叉挑翻貨盤和利用制動慣性溜放的方法卸貨。不準叉一托盤貨物頂撞另外貨物或頂撞其他物品。不準將叉車交給無駕駛證人操作。
不準直接鏟運危險品、用單貨叉作業、利用慣性裝卸貨物。
不準用貨叉載人作業,貨叉升起后下方嚴禁站人和進行維修工作。
不準用叉車拖拽其他車輛,如確實需要叉車牽引,則需經過負責人同意。
1、充電室內禁止明火、火花,設立"禁止明火"標識,配備滅火器。
2、充電室內應保持良好的通風。充電時應打開門窗或通風設備。充電室禁止非工作人員隨意進出。
3、工作前必須穿戴保護用具,耐酸手套,安全鞋,防護鏡等。
4、充電前須檢查蓄電池、連接線是否完好無損,并打開氣蓋。
5、不許打開或拔出電池上的注液塞。
6、須開啟蓄電池上的蓋板進行充電,充電前或充電時不許加液體。
7、充電室嚴禁吸煙,杜絕任何可能產生火花或明火行為,蓄電池要遠離火源和熱源。
8、充電時電池上不要擱置金屬物品、不要修理電池、電解液溫度須低于55攝氏度。
9、蓄電池充電環境必須通風良好,尤其隨車充電四周須強行排風。室溫不要高于40攝氏度,避免電池充電時積聚氫氣氧氣混合氣體引起爆炸。
10、充電完畢須蓋上氣蓋,擦凈外濺電解液,保持接頭清潔干燥,并涂抹黃油。
11、蓄電池沖洗必須吊離車外進行,備用蓄電池應存放在通風、陰涼的場所。
12、使用吸入式比重計檢查比重作業時,不要讓電解液濺灑出來。
13、每次充電前必須檢查電解液的額定液面高度,按規定的液面添加蒸餾水。
14、如果因電解液太少而導致蓄電池發熱損壞,責任由當事人自負。蓄電池接近使用壽命終期時單格電池內的電解液消減得非常快,應每天補充蒸餾水。
15、嚴禁為了延長加水間隔時間而添加過多的'蒸餾水,以免因加水過多而導致電解液溢出。
16、電解液泄漏應立即進行以下緊急處理:
電解液濺到皮膚、眼睛上,立即用大量清水沖洗,然后接受專業醫生治療。
電解液濺灑到衣服,立即脫下衣服,用清水沖洗后再用弱堿性皂液沖洗。
電解液泄露到外部時,立即用石灰、碳酸蘇打等進行中和,并用大量的清水沖洗。
a、行駛前準備工作。
1、首先檢查上個班次的設備運行記錄,確認電梯有無問題。
2、開啟層門進驕廂之前,須確認轎廂在該層。
3、進入轎廂后,打開照明燈,觀察電梯內有無異常。
4、對電梯進行時運行,觀察有無異常,尤其要注意平層準確度有無明顯變化。
5、廳門外不能用手扒啟。
b、工作時注意事項。
1、電梯裝卸貨物時,防止碰撞,有散垛危險的貨物不得進入梯內,嚴禁超載,嚴禁裝運易燃易爆物品。
2、貨梯除指定的操作人員外,未經允許,不許承載任何人。
3、行駛中不得突然換向,必要時應先停轎廂,再換向啟動。不允許以手動轎門的啟閉作為電梯的啟動。
4、運行中如碰到停電,應將電源鑰匙關閉,待來電時開啟。
5、若發現下列情況,操作人員應立即按急停警鈴按鈕并通知維修人員維修:
操作驕內發出指令并關閉層轎門后,電梯不能啟動。在廳、轎門開啟情況下,按下轎內指令按鈕時,電梯啟動。
廳、轎門關閉后未加指令,電梯啟動。內選、平層、換速、召喚等信號失靈失控。電梯以額定速度運行而限速器和安全鉗誤動作。超過端站而繼續運行。
有異常噪音、較大振動和沖擊。電氣部件有燒焦氣味。
6、有故障的電梯要在一樓廳門外設立"禁止使用"或"正在維修"等安全警示牌,能夠正常使用后,及時撤掉。
7、電梯使用完畢后,將轎廂停于基站,清理好機內外衛生,關閉照明開關,鎖好廳門,并做好運行記錄和交接記錄。
1、平臺必須由指定的操作人員負責操作,其他人不得擅自啟動。
2、操作人員在升降平臺時,必須告知他人遠離升降平臺,站在穿堂安全區域內。
3、車輛未安全停靠在站臺時,操作人員不得啟動裝卸平臺。
4、裝卸平臺出現故障或損壞時,操作人員不得強行啟動裝卸平臺。
5、裝卸平臺的搭接板至少搭接在車廂板上100毫米處。
6、正在裝卸貨物時,操作人員不得將裝卸平臺緊急停止按鈕轉到停止位置。
7、裝卸平臺工作時,操作人員要關閉好電源,防止誤操作。
8、作業結束后,操作人員要將裝卸平臺恢復到原位置,關閉電源。
9、維修人員每月按要求對裝卸平臺進行保養,并做好記錄。
10、對有故障的平臺要及時設立"停止使用"或"正在維修"的安全警示牌,維修完畢后,及時撤掉。
快遞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匯總15篇)篇十五
2、對公司內機動車輛使用部門每月檢查一次,公司每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車輛檢驗,有交通管理部門發牌照的由交警部門檢驗,無牌照的由公司運輸、安全和設備部門組織檢驗,并經常進行抽檢,抽檢不合格的車輛禁止行駛無交警部門牌照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出公司3、車輛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機動車輛的操縱機構、制動機構、喇叭、燈光、雨刷和后視鏡等必須齊備、靈敏、可靠和有效經常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二)車輛的行駛1、一切車輛靠右行駛,互相禮讓,不爭道、不搶行,通過交叉路口、彎道、公司大門口應做到一看二慢三通過2、讓車與會車:貨車讓客車,大車讓小車,拖拉機讓汽車,非機動車讓機動車,空車讓裝載車3、公司區內機動車的行駛速度:大小客車、大小貨車摩托車和拖拉機為10km/h,各種車輛出公司大門、倒車及出入廠區、廠房時不超過5km/h,車間內行駛速度為3km/h,有其它規定的,按規定行駛4、公司內機動車行駛嚴禁超車,倒車時,駕駛員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后進行指揮(三)車輛的停放1、公司生產區內一切車輛按指定位置或靠路邊右側依次停放定點作業時,要在不妨礙通道的情況下進行2、距交叉路口、彎道、公司大門15m內不準停車,消防栓前2m內不準停車,馬路的中央不準停車(四)機動車裝載1、嚴禁人貨混載,隨車人員應坐在安全位置,駕駛室不得超載坐人,嚴禁爬車和跳車2、車輛裝載重量不得超過核定載重量貨物長度前后不得超過車身2m,小型車不得超過1m,超出部分不能觸地左右寬度各不得超過車廂10m,高度從地面算起大型車不超過4m,小型車不超過2.5米3、裝卸時,車輛與堆放貨物之間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m,駕駛室內不得有人,貨物不準經過駕駛室的上方4、多輛車同時進行裝卸時,前后車的間距應不小于2m,橫向兩車欄板的間距不小于5m,車身后欄板與建筑物的間距應不小于0.5m5、各種拖拉機、翻斗車、平板拖車、除駕駛室內允許定員坐人外,不準乘坐其它人員(五)非機動車1、自行車要按指定地點停放,不準停放在車間、庫房、值班室、辦公室及有礙生產、影響交通的地方2、非機動車輛裝載貨物時,手推車從地面起高度不超過1.6m,寬度不超過左右車輪10m,(六)駕駛人員管理1、駕駛員必須持有經公安交警部門考核合格后發給的駕駛執照2、駕駛員要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和本管理制度,按交通標志行駛,并聽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服從公司人力資源及行政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3、對持有駕駛證或操作證的人員,應按照規定時間參加安全學習,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并定期進行審核4、駕駛員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或安全操作證證件不得轉借、涂改、偽造5、不準駕駛機件失靈,違章裝載的車輛不準超速行駛6、駕駛中嚴禁吸煙、飲食和閑談或做其它有礙安全行車的活動,不得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7、執行“三勤”、“三檢”制度8、嚴禁酒后駕駛對迫使駕駛員違章行車者,駕駛員有權拒絕。
(七)獎勵和事故處理的規定1、對安全生產和預防交通事故發生、保養車輛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公司給予表揚和獎勵。2、廠區內交通事故的處理,本著“四不放過”和“以責論處”的原則,發生事故后除按公司考核辦法、考核外,還要對責任者視事故性質、情節輕重、損失程度,給予批準教育、行政處分或處以罰款。3、對公司內交通違章,無故造成車輛損壞者,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可根據違章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討或罰款處理。4、車輛在公司外發生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凡受交通管理部門給予不同形式的處罰者,公司不再重復處理。但重大事故公司可按公司規定給予責任者行政處分或賠償經濟損失。5、對公司內發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報市勞動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會同處理。6、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應立即停車搶救受傷者,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單位領導報告。公司外事故報市交通管理機關,公司內事故報公司人力資源及行政部,聽侯處理,肇事潛逃者加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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