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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模板14篇)篇一
答辯人:濟南××醫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天橋區北園大街202號。
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因徐××訴答辯人濟南××醫院有限公司醫療損害糾紛一案,徐××提出鑒定申請,委托貴所進行鑒定,現答辯人根據案件事實答辯如下:
一、基本醫療事實。
201x年8月3日徐××因肛門瘙癢、大便出血來答辯人處就診,經診斷為內痔、肛乳頭瘤肛門瘙癢癥,在主治醫師詳細告知其病情、治療措施及手術風險后,徐××簽字同意手術治療,答辯人為其進行了內痔硬化劑注射術、肛乳頭瘤切除術以及肛周藥物封閉注射術,手術完全按照醫療規范進行,手術順利,術后徐××安全返還病房。
二、答辯人的醫療行為合法、合規,沒有過錯。
答辯人濟南××醫院有限公司是經合法注冊批準,具有合法醫療資質的醫療機構,為徐××進行治療的醫師也均具有合法的行醫資質,答辯人為徐××進行的醫療行為是嚴格遵照法律法規以及醫療規范進行的,是合法的醫療行為,沒有過錯。
三、徐××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與事實不符。
1、徐××來答辯人處就診后,主治醫師根據徐××的病情做了詳細的檢查(如電子肛腸鏡),確診其病情后,對其病情進行了詳細的解釋,建議其進行手術治療,并對相關的手術風險以及術后的情況明確進行了告知,征得徐××同意,且其在手術風險告知書上簽字確認后為其進行了手術治療,現徐××起訴主張手術前醫生未對其病情做詳細解釋以及未對術后的情況做任何說明與事實不符。
2、徐××起訴主張手術導致其尾骨疼痛、脹痛以及麻木,但這些主張完全僅僅是他個人主觀上的感受,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存在其所訴癥狀,如真如他所訴,他早就應該進行就診了,不可能至今未進行任何治療。
四、徐××主張的事實與答辯人的醫療行為沒有因果關系。
訴訟過程中,徐××提交了一份其于201x年3月24日在山東省千佛山醫院就診的.病例,該病例是其單方提供真實性不能確定,且該病例所診斷的病癥答辯人所治療的疾病不同,不能證明其與答辯人之前的醫療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相反恰恰證明這與答辯人之前的醫療行為無關。
1、對于該病例診斷的肛周濕疹。
徐××于201x年8月3日在我院就診時,我院為徐××診斷治療的病癥是肛周瘙癢,兩者是不同的疾病,這與答辯人的醫療行為沒有因果關系。
第一,肛周濕疹是一種由多種內、外因素引起的肛門周圍淺層真皮及表皮的炎癥,該病本身就是比較常見的、多發的疾病。
該病的發病原因很復雜,有內在因素與外在因素的相互作用,而且經常是多方面的,外在因素如日光、紫外線、寒冷、炎熱、干燥、多汗、搔抓、摩擦以及各種動物皮毛、植物、化學物質等,內在因素如慢性消化系統疾病、胃腸道功能障礙、精神緊張、失眠、過度疲勞等精神改變,感染病灶、新陳代謝障礙和內分泌功能失調等,這些內在、外在因素均可導致肛周濕疹。
即使如該病例所診斷的,徐××于201x年3月24日于千佛山醫院就診時存在肛周濕疹的疾病,但這也無法確定該病患病時間以及其患病原因,在該疾病的患病時間以及患病原因都無法確定的情況下,不能證明答辯人于201x年8月3日給徐××的治療存在過錯,更不能證明這與答辯人于201x年8月3日給徐××進行治療的醫療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第二,僅就肛門瘙癢而言,該疾病本身發病率高,患病因素多樣,個人的飲食、不注意個人衛生、驚嚇、精神憂郁或過渡激動等精神因素、一些慢性疾病如糖尿病、風濕病、痛風以及一些腹瀉、便秘、黃疽等臨床癥狀都可以導致肛門瘙癢,而且患病治療后該病也極易復發。
而徐××主張的其現在肛門瘙癢,一方面這僅僅是其個人主觀上的感受無事實依據,另一方面即使其現在存在瘙癢,但該病本身易患、易復發,患病原因多樣,不注意個人衛生就極易導致,現在的瘙癢不能確定患病具體原因,而且現在距離答辯人給其治療已時隔半年多,根本不能證明現在的瘙癢與答辯人的醫療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2、對于該病例診斷的內痔。
第一,徐××來答辯人處就診時,答辯人為其進行了詳細的檢查,有電子肛腸鏡,可清楚準確的確診其患有內痔,為其進行了手術治療,手術順利,治療后患者徐××無出血、無痔核脫出,已治愈,答辯人的治療得當無過錯。
而千佛山醫院并未對患者徐××做全面、詳細的檢查,沒有電子肛腸鏡影像,僅有病例的簡單記載,就診斷徐××患有內痔,事實依據不充分。
第二,即使徐××于201x年3月24日在千佛山醫院就診時患有內痔,但是俗話說十人九痔,內痔本身就是易患、易復發的疾病,個人飲食不節、過食辛辣食物、飲酒以及久坐久蹲、負重遠行、便秘等都可導致患病或者引起復發,而徐××于201x年3月24日在千佛山醫院就診時距答辯人為其進行治療已時隔半年多,現在其所患內痔,患病時間不能確定,該病是其新患、還是因其個人原因導致復發也無法確定,根本不能證明這是因答辯人的治療所致,不能證明與答辯人的治療存在因果關系。
3、對于該病例診斷的直腸粘膜松弛。
直腸粘膜松弛的發病多是由內痔、外痔等很多疾病引起,答辯人為徐××進行治療時不存在該疾病,在答辯人為徐××治療半年之后其又患該病,這與本案無關、與答辯人的醫療行為無關,該病的發病原因本身多是由疾病引起,與答辯人的醫療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
所以,對于徐××現在主張其存在的病癥,一方面對于這些病癥是否存在不能確定,另一方面,即使存在其所說的疾病,但該些疾病患病都極易因個人飲食、衛生等因素導致,而且患病時間以及患病具體原因都無法確定,因此,即使存在這些疾病這也不能證明是答辯人的醫療行為導致,不能證明這與答辯人的醫療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五、徐××的主張不合常理,明顯是虛假的。
根據徐××的主張,答辯人的“手術導致其尾骨及周圍脹痛,導致其無法正常坐車、坐辦公室、睡眠無法仰睡、睡中痛醒,”答辯人是于201x年8月3日為其進行的手術,如果手術有問題,導致其所訴癥狀,那徐××理應早就去其他醫院進行就診治療了,不可能已經過去半年多了其還沒有進行過治療,而在庭審中,法官詢問其既然疾病如此嚴重,這期間是否去其他醫院進行過治療,徐××明確答復沒有去其他醫院進行治療。
很明顯,徐××的主張不合常理,是虛假的。
綜上,徐××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答辯人對其進行治療實施的醫療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醫療規范的規定,沒有過錯,徐××主張的現在的病癥與答辯人的醫療行為也不存在因果關系。
以上意見請專家鑒定時予以充分考慮。
此致
山東海右司法鑒定所。
答辯人:濟南××醫院有限公司。
201x年4月23日。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模板14篇)篇二
【內容提要】刑法溯及力問題是刑法修訂后法律適用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雖然對刑法的溯及力問題一般比較容易把握,但也存在一些有爭議的疑難問題,需作進一步探討。主要是:“跨法犯”的法律適用;新舊刑法的比較;處刑輕重的比較;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以及非刑事法律的溯及力問題。
刑法的溯及力從屬于刑法的時間效力,是關于刑法生效后,對其生效之前發生的,未經審判或者判決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對于刑法的溯及力問題。從我國現行刑法第12條的規定來看,我國刑法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新法處罰較輕的除外。司法實踐中,對于刑法的溯及力問題一般比較容易把握,但也存在著一些有爭議的疑難問題。筆者結合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對刑法溯及力中的一些具體問題作一番研究。
一、關于“跨法犯”的法律適用。
所謂“跨法犯”,是指行為始于新法生效之前而結束于新法生效后,跨越新舊兩部刑法的情形。“跨法犯”的法律適用,事實上涉及刑法的溯及力。對此,理論和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跨法犯”涉及新舊刑法的適用,應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解決法律的適用。即原則上適用舊法,只有在新法比舊法處刑較輕的情況下適用新法。第二種觀點認為,“跨法犯”的行為始于舊法有效期,終于新法生效后。從行為的階段性來看,一般應分別適用舊法和新法。第三種觀點主張,對“跨法犯”應一概適用新法。
筆者認為,“跨法犯”是司法實踐中客觀存在的犯罪現象,其突出表現形式是繼續犯和連續犯。所謂繼續犯,亦稱持續犯,是指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呈繼續狀態的犯罪。繼續犯的本質在于犯罪行為的繼續,即某種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實施過程中”。(注:高銘暄.刑法學原理〔m〕.第二卷.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569.)所謂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于數個同一的犯罪故意,連續多次實施數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注:姜偉.犯罪形態通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291-292.)由于我國刑法對繼續犯、連續犯的追訴期限采用以行為終了時有效的法律為準,因此,筆者主張對“跨法犯”的法律適用,宜適用新法,即同意上述第三種觀點。因為上述第一種觀點以從舊兼從輕原則解決“跨法犯”的法律適用,事實上是無視新法生效后部分行為應當適用新法的情形。而第二種觀點則將持續或連續的犯罪人為地劃分為兩個階段,實踐中必然導致一個案件中對同一罪名同時適用新舊兩部法律的結果,因而也是不足取的。當然,對“跨法犯”一概適用新法,盡管有可資參考的立法例,如聯邦德國刑法典第2條第2款規定:“行為之際,處罰之規定有變更者,適用行為終了時之有效法律。”但是,在新法較舊法處罰為重時,似乎有違現代刑法溯及力的前提原則,即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因此,對于“跨法犯”在堅持適用新法的前提下,在具體處刑時,可作適當的調整,從而既體現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又便于司法操作。事實上,對于“跨法犯”的法律適用,是有可資參考的司法解釋的。12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了《關于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復》。該《批復》明確,“對于開始于9月30日以前,繼續或者連續到1910月1日以后的行為,以及在年10月1日前后分別實施的同種類數罪在新舊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且應當追訴的情況下,應當一概適用修訂刑法一并進行追訴。對于修訂刑法比原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和情節較為嚴格,或者法定刑較重的,也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但在提起公訴時,應當提出酌情從輕處理意見”。筆者認為,上述司法解釋是合適的,對于“跨法犯”的法律適用,應以此司法解釋為準。
二、關于新舊刑法的比較問題。
在刑法的溯及力問題上,我國刑法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實踐中,對于新舊刑法的比較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存在爭議的。但是,對于行為終了時與處刑時之間還存在中間過渡法的情形,究竟應當如何比較新舊法律及如何選擇適用法律,則存在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刑法溯及力新舊刑法的比較是指行為時法與處罰時法的比較。即行為時法為當時的法律亦即舊法,處罰時法為新法。對中間過渡法可不予考慮,而只是簡單地比較行為時法與處罰時法。另一種觀點認為,刑法溯及力新舊刑法的比較,既要對行為時法與處罰時法作新舊比較,又要考慮中間過渡法的實際存在。中間過渡法相對于行為時法是新法,但相對于處罰時法則為舊法。在新舊法律的適用選擇上,應當在堅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下,決定新舊法律的適用。
筆者認為,在行為時法與處罰時法之間存在所謂中間過渡法,是由于立法變化所造成的客觀法律現象。實踐中突出的表現是1979年刑法第187條規定了玩忽職守罪,1997年修訂刑法對玩忽職守罪進行了分解,出現了包括刑法第168條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在內的一系列玩忽職守型犯罪條款,且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又對1997年刑法第168條作了修正,從而在此類玩忽職守型犯罪中先后出現了三部法律的規定。實踐中,對于行為發生在1979年刑法有效期內,處罰在1997年刑法第168條修正之前的,或者行為發生在1997年刑法第168條期限內的,處罰在19刑法修正之后的,其新舊刑法的選擇一般不成問題。但是,對于行為在1979年刑法有效期內,即1997年10月1日之前,而處罰在年刑法修正之后的,在新舊刑法的選擇上便會產生上述爭議。筆者認為,我國刑法采用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其所謂舊法,不應當是泛指相對于新法之舊法,而確切地應當是指行為時的法律。所謂新法,同樣不是簡單的相對于舊法的新法,而應當是指處罰時的法律。因此,所謂新舊刑法的比較,應當是指行為時刑法有關條文與處罰時刑法有關條文的比較。處于行為時與處罰時的中間過渡法,因其既不是行為時法,也不是處罰時法,因而在刑法溯及力新舊刑法的比較上不具有任何意義,在法律適用上是應當不予考慮的。當然,如果行為發生于所謂行為時法,持續或連續并終止于中間過渡法,則此時的所謂中間過渡法便成為行為時法,即成為與處罰的時法相對應的所謂舊法。
三、關于刑法處刑輕重的比較。
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規定的某一犯罪有兩個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最低刑是指具體犯罪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筆者認為,上述司法解釋對“處刑較輕”的解釋同上述第二種觀點基本一致,是正確的。但是,該司法解釋在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其所解釋的“處刑較輕”主要限于法定刑中的主刑,未直接規定附加刑的輕重比較。筆者認為,刑法溯及力中的刑罰輕重,基本的標準是主刑輕重的比較。只有在新舊刑法主刑輕重一致的情況下,才比較附加刑的有無或輕重。至于附加刑的輕重,根據刑法第34條的規定,應當理解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是相對于主刑序列的由輕至重的排列。而具體罰金、沒收財產的輕重,則應以實際的罰金數或沒收的財產數為準。總之,刑罰的輕重,既包括主刑的輕重,又包括附加刑的輕重。在主刑輕重相同的情況下,應當考察附加刑的輕重。但是,在主刑輕重比較明了的情況下,附加刑的輕重可不予考慮。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新舊刑法處刑輕重的比較是建立在新舊刑法對某一犯罪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相一致前提下所作的比較,如果犯罪構成要件發生變化,所涉及的首要問題是是否構成犯罪的評判。例如,1979年刑法第151條規定的盜竊罪的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修訂刑法第264條盜竊罪相應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從刑罰輕重來看,當然是1997年修訂刑法第264條比1979年刑法第151條為輕。但是,修訂刑法第264條盜竊罪的構成中增加了“多次盜竊”的要件,因此,對于發生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多次盜竊未及數額較大的行為,不能以1997修訂刑法處刑較輕而適用之,而應當首先判斷此行為在1979年刑法中是否構成犯罪。事實上,除了慣竊以外,1979年刑法對一般的多次盜竊數額未達較大程度的,是不以盜竊罪論處的。因而對此種情形,不能因為1997年刑法處刑較輕而適用之。正確的做法是適用1979年刑法,不以犯罪論處。應當說,立法上相似的情況還有很多,在刑法溯及力問題上應當注意把握。
四、關于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
根據有關立法規定,刑法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具體刑法條文應當如何適用所作出的規范性解釋。我國刑事司法活動的客觀現實是,刑法司法解釋在司法活動中起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大量案件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罪重與罪輕的界定,主要的依據是刑法司法解釋,即刑法司法解釋起到了刑法規范的作用。因此,在刑法溯及力問題中探討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便顯得尤為重要。
刑法理論界有觀點認為,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涉及三個方面:一是刑法司法解釋對所解釋的刑法規定頒布實施以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二是刑法司法解釋對所解釋的刑法規定實施以后自身發布實施以前所發生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三是刑法司法解釋對其解釋的刑法規定實施以后而其自身施行以前,已有司法解釋正在生效實施,新的司法解釋是否有溯及力。(注:劉憲權、阮傳勝.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j〕.政治與法律,1994.(4).)。
筆者認為,刑法司法解釋是對具體刑法條文所作的規范性解釋,其具有兩個鮮明的特征:一是依附性,依附于所解釋的刑法條文;二是滯后性,在時間上后于具體刑法條文而產生。刑法司法解釋的依附性決定了它受制于被解釋的刑法條文,因而在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上應當服從于刑法溯及力的一般原則,即從舊兼從輕原則。因此,對于上述刑法司法解釋溯及力涉及的第一、二方面的問題,筆者主張一般應當以具體的被解釋條文有無溯及力為準,即貫徹從舊兼從輕原則,從而決定具體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
但我們也應當看到,刑法司法解釋還有滯后性的特點,即在效力上后于被解釋的條文而生郊,加上刑法司法解釋客觀存在的擴張性解釋,因此,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便會出現依附性的例外,即在溯及力問題上不同于被解釋的刑法條文。對此,刑法學界有觀點認為,刑法司法解釋對其生效以前的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應根據刑法司法解釋的內容不同區別對待:刑法司法解釋的內容不屬于擴張性解釋的,其溯及力的有無應以其生效后的有關案件是否正在辦理或尚未辦理為準;屬于正在辦理或者尚未辦理的,即使行為發生在司法解釋生效以前,也應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刑法司法解釋的內容屬于擴張解釋的,其溯及力的有無應以擴張解釋是對被告人或者犯罪分子有利還是不利為準;如擴張解釋是對被告人或者犯罪分子有利的,則該司法解釋對其生效以前的案件具有溯及力;如擴張解釋是對被告人或者犯罪分子不利的,則該司法解釋對其生效以前的案件不能具有溯及力。(注:張軍.試論刑法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j〕.中國法學,1992.(2).)筆者認為,上述關于刑法司法解釋溯及力的觀點,不再以被解釋的條文有無溯及力為準,而是以具體刑法解釋的內容為依據。即出現了依附性的例外,由于這種例外體現了刑法溯及力的核心原則,即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因而是適當的。
至于刑法司法解釋涉及的第三個問題,即刑法司法解釋對其解釋的刑法規定實施以后而其自身實施以前,已有司法解釋正在生效實施,新的司法解釋是否具有溯及力問題。筆者認為這是關于同一刑法條文前后有兩個司法解釋如何適用的問題。對此,應當以刑法從舊兼從輕溯及力原則解決新舊司法解釋的運用。即一般應適用行為時的司法解釋,只有當處罰時新的司法解釋不認為是犯罪或適用刑罰較輕時,才適用新的司法解釋。而不能以新法優于舊法或新司法解釋優于舊司法解釋的原則,決定具體司法解釋的適用。
五、關于非刑事法律的溯及力問題。
刑法的溯及力,從狹義角度理解,是指刑法條文(主要指刑法分則條文)的溯及力。廣義地說,還包括與刑法條文密切相關的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非刑事法律似乎與刑法的溯及力無關。但事實上,刑法的溯及力不僅僅局限于刑法典本身,從總體上還應當包括其他有刑罰規定的法律。我國現行刑法第101條規定:“本法總則適用于其他有刑罰規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刑法溯及力是由刑法總則規定的,按上述刑法第101條的規定,亦即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條文同樣會涉及刑法的溯及力問題。此外,在刑法分則中,存在有大量空白罪狀的犯罪,這些與犯罪構成密切相關的空白罪狀一般是由非刑事法律所規定的。可見,非刑事法律也可能涉及刑法的溯及力問題。理論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是缺乏對非刑事法律刑法溯及力的研究。鑒于這一問題涉及具體的司法適用,在此,筆者僅對空白罪狀中非刑事法律涉及的刑法溯及力問題作一探討。
溯及力以及如何確定溯及力原則的問題。
筆者認為,由于空白罪狀中的非刑事法律對該種犯罪的構成具有直接的影響。因此,該非刑事法律對具體犯罪刑法的溯及力有決定意義,即存在刑法的溯及力問題。同時我們認為,此種情形下刑法條文的溯及力問題同樣應當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即原則上應當適用行為的非刑事法律。只有當新的非刑事法律的規定導致某種犯罪不成立或罪輕時,才能適用新的非刑事法律。事實上,除了空白罪狀犯罪以外,我國刑法中一些涉及犯罪主體、對象范圍由非刑事法律規定的犯罪,同樣存在非刑事法律的溯及力問題。例如,刑法第196條規定的信用卡詐騙罪的信用卡范圍,便涉及非刑事法律的溯及力問題。1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該《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商業銀行(含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轉帳結算、存取現金、消費信用等功能”。從當時商業銀行發行的信用卡的實際情況看,事實上包括了部分借記卡。1999年1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此《辦法》第5至第7條規定,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準貸記卡兩類。借記卡按功能不同分為轉帳卡(含儲蓄卡)、專用卡、儲值卡,借記卡不具備透支功能。此外,《辦法》第67條規定:“本辦法從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發卡銀行應當在半年內達到本辦法有關要求,中國人民銀行19頒布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在本辦法頒布之前制訂的銀行卡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由此可見,從1999年3月1日起,信用卡的范圍發生了變化,并明確信用卡與借記卡是兩種不同的銀行卡,因此,認定信用卡詐騙罪也必然發生范圍上的變化。對于行為發生在1999年3月1日之前,并于1999年3月1日以后處理的信用卡詐騙案件,便涉及非刑事法律的溯及力問題。對此,筆者認為應當堅持刑法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解決此類案件的法律適用。即對于發生在1993年3月1日以前的涉及借記卡的詐騙罪案件,1999年3月1日以后正在辦理或未審結的應適用《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不認為是信用卡詐騙罪。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模板14篇)篇三
所謂正當防衛,即公民在我國公力救濟不能對其進行及時的保護,在危機情勢下使用公民自身力量打擊敵人,避免生命以及財產受到侵害的行為。在我國的刑法中規定為了對公民的財產以及個人利益進行保證,免受侵害,采取的正當防衛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如果公民正當防衛限度過大,導致出現其他重大損傷,那么要就其程度承擔刑事責任。然而在民法中也對正當防衛的行為進行了規定,如果公民因正當防衛導致出現損傷,那么公民不必承擔刑事責任,當正當防衛超出了必要的程度,導致其出現不必要的傷害,那么將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二者相比可見民法中對于正當防衛行為的描述缺乏詳細的規定,那么正當防衛在民法與刑法中存在哪些區別,文章中筆者針對此問題進行了分析。
一、正當防衛與民法和刑法中的必然聯系。
通常情況下,人們對于正當防衛的首要想法便是從刑法的角度進行思考,而通常情況下在刑事案件中也是這樣。然而正當防衛的概念并不是只能從刑法的角度進行考量,也可以在民法的角度去考量。正當防衛一般是指人們在遭遇危險時本能的反應,是一種保護措施,在面臨生命、財產等危險時,人們通常會正當防衛。經過時代的變遷,盡管正當防衛的定義也從簡單的報復逐漸演變成為受法律保護的行為,然而實施正當防衛的同時仍然是人們研究的重點問題。在我國民法與刑法是支撐法律體系的基本法律,盡管這二者對于正當防衛有不同的限定,但是確實通過法律對正當防衛的行為進行了保護。民法和刑法中存在對正當防衛的規定,盡管沒有一致的限定內容,但在這其中卻體現了我國法律的統一性,同時也能從中感受到我國刑法對民法具有一定的保障意義,在客觀因素的基礎上對其進行約束,以這種形式維護法律的權威,進一步保障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正當防衛在民法與刑法中構成要素差異性。
正當防衛在民法和刑法中分別有不同的管理部門,所以在實施管理時管理方式也存在很大的差異性。刑法主要負責犯罪刑事案件,而民法則主要負責民事侵權事件,因此可能會出現此事件在民法中屬于侵權,然而就刑法對其侵權的界限來說卻沒有構成侵權的現象,由此也可以體現出民法與刑法存在的區別。針對正當防衛行為來說,就某一事件的正當防衛行為盡管在刑法中屬于合乎標準的防衛行為,但是就民法的相關規定來說卻已經防衛過當,那么該當事人在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下要承擔民事責任,由此便也出現了何為“正當”防衛的問題。正當防衛在民法和刑法中存在不同的限定標準,分析在這二者中的區別運用,要分析其在民法和刑法中構成要素的差異性。
(一)防衛動機存在差異。
所謂防衛動機也可被稱為防衛目的,在正當防衛行為中防衛動機是為了利用一定的防衛行為達到某種目的,如果要構成正當防衛,首先其防衛動機則要具備合法性。在一些大陸體系中的民法典中對正當防衛的行為都有相關規定,而我國的民法和刑法中對于正當防衛的行為卻是存在一定差異的`,在民法中,實施正當防衛的行為主要是針對民事侵權形式而言,在規定的條件限制下實施防衛行為屬合法,對公民的利益進行保障,同時也體現了法律的有序性。在此基礎上民法中的防衛行為,涉及到的民事侵權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傷、犯罪行為情節較輕,而實施防衛行為者則要考慮是否是實施防衛。一般情況下,人們為了保障國家、社會利益、生命、財產安全不受侵害,會本能地實施正當防衛,而其實施的防衛行為會在此基礎上出現防衛過當的現象。若實施正當防衛既容易防衛過當,又能夠出現濫用權力的現象,那么所謂正當防衛則失去了其本質意義。
(二)防衛時機存在差異。
一般情況下我國范圍內的違法現象會由刑事機關處理,就公民個人而言并沒有權利進行防衛。實施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刑事機關不能及時處理,在這時公民個人才能夠實施正當防衛。在此基礎上,在法制社會的時代,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要進行嚴格的法律限制,而其中最重要的限制條件便是防衛時機。在民法中,正當防衛是針對侵犯權利行為而言,而侵權人所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和犯罪行為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公民面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會有一定的時間思考應對的措施,因此,就平衡雙方權益的而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是迫不得已的,也就是除此之外,沒有更好的解決方法。因此從民法角度而言,實施正當防衛是一種迫不得已的行為,為此,在民法中公民行使防衛權利要將公民是否“迫不得已”作為評判基礎。而在刑法中,所謂正當防衛主要是針對犯罪行為而言,所造成的后果要大于民法中的侵權行為,就其防衛時機而言如果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防衛行為,那么可能會對權益造成損害,對我國的法律秩序也會造成影響,所以,公民為了保障國家、社會以及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障我國法律的有效性,在必要時機實施正當防衛,以免當事人在面對權益與防衛二者選擇缺乏決斷,造成損傷。然而在刑法要求中,并不是針對所有行為都能夠實施防衛,只是在面對時間緊迫、侵害性大的犯罪行為時才能實施正當防衛。所以,在刑法中,實施正當防衛并沒有迫不得已的約束。
三、正當防衛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區別運用。
(一)正當防衛是體現民法和刑法的發展需求,具有統一性。
一般情況下,我們說起正當防衛通常是從刑法角度,相關刑法研究人員在對正當防衛展開研究時也會比較傾向于刑法,在具體的應用方面也較多用于刑事案件,然而這不完全代表正當防衛屬于刑法,與民法完全沒有聯系。針對正當防衛發展過程來看,所謂正當防衛,是指公民在面對生命、財產等受到危害時,出于自我保護而實施的防衛行為。經過時代的變遷人們的防衛行為逐漸由私人報復逐漸轉為受法律保護的行為。所以,正當防衛形式不僅具備合理性,還擁有合法性,其行為本身具有雙重屬性,在此基礎上公民才能真正在法律的保護下實施防衛行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以免出現濫用防衛權利造成防衛過當的現象。我國的民法與刑法是支撐我國法律體系的基本法律,同時也是保障人們正常生活的法律,考慮到民法與刑法在保障公民權益方面具有很大效用,那么同屬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正當防衛也就自然而然成為民法和刑法中共同擁有的內容,同時也是民法和刑法中的必備內容。正當防衛在民法和刑法中共同擁有的屬性還包括阻卻違法這一點,所以,針對現階段我國在民法中關于正當防衛的相關規定來說,與刑法的相關規定存在很大的共性。
(二)正當防衛在民法與刑法中具有不同的觀念。
這里所說的觀念主要指民法和刑法中對于正當防衛的不同指導原則,引導公民能夠正確認識并運用正當防衛,構建和諧社會。
1.民法與刑法屬性不同。通常情況下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會通過調整對象與方式的不同,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在社會關系的角度,會在所適用法律不同的基礎上,把法律規范分為公法與私法。公法主要用于調節非平等主體逐漸的關系,也就是國家機關或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明確其權利,并且將其服從法律規定作為主要目標,進而實現保障國家權益、保障國家職能的目的。而私法主要應用于調節社會中各個主體的關系,明確其私權并且保證其私法權利的實現,對社會中公民所從事的社會活動進行保護,進行合理的調動。一般情況下會把刑法歸入公法范圍內,將民法歸入私法。針對二者的調整方式,民法主要以私權至上為基礎原則,在權利的基礎上形成規范體系,并且通過法律的規定確定所實施的義務。在民事責任方面主要為補償的形式,通過補償將事態恢復至未被侵害時。而刑法則主要是維護社會公眾治安,維持社會秩序,在義務的基礎上對公民的行為進行限定,刑事賠償主要為懲罰的形式,并且懲罰力度較為嚴格。
2.法律的不同特征決定了正當防衛的不同屬性。由于民法本身具有私法的屬性與調節形式,與刑法相比較,民法則是權利法,作用于市民群體,對市民的基本行為進行約束。解決民事糾紛的常見形式主要有和解、訴訟以及仲裁幾種,主要在事件發生之后,其本身存在一定的滯后性,面對突然發生的民事糾紛案件不能及時進行解決。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使其在面對突發事件時及時保護自己,為公民賦予防衛權是必不可少的,由此可見防衛權應該為民法中的合法權利。所以,之所以有防衛權的存在,主要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只要民法對人身權與財產權進行明確,那么就等于明確了救濟權。所謂防衛權是通過民法進行明確,因此,民法便是防衛權的主要歸屬。在此基礎上,刑法又是民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保障,使用刑法的前提是在相關部門對于一些事件處理不當,難以滿足對于社會關系的保障,在這時便會將其交由刑事機關處理,追究其刑事責任。那么以刑法本身的性質來說,便決定了刑法絕非授權性,因此,防衛權便不能是刑法范圍內的權利。
3.刑法的調整方式決定了正當防衛在民法與刑法中的本質區別。刑法主要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與社會的安定和諧,保障合法權益,在法律的關系內,國家作為主體與刑法本身具有緊密的聯系,各個法律關系的形成是在不同犯罪行為的基礎上,同時也包括正當防衛。如果實施正當防衛時所產生的后果類似于犯罪行為,這時要對該防衛行為進行明確,是否將其歸入刑法。在刑法中,所實施的行為性質,如果沒有觸及社會危害限制,那么就屬于合法行為,是否屬于防衛過當、或屬于其他犯罪行為則需要具體的刑法規定進行判定,以此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在刑法范圍內,實施正當防衛需要依靠公民的主觀意識推動,實施正當防衛的主要前提是為了維護合法權益。因此,民法意義的正當防衛,其主旨是對公民簡單防衛權的肯定,而刑法意義的正當防衛,則是國家對于公民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的判定,由此決定在判定防衛行為是否合法,也是正當防衛在民法和刑法中運用的本質區別。
4.明確民法中的正當防衛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有效措施。在刑法中,確定防衛行為是否防衛過當是國家司法機關進行判定的,在其判定的過程中不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其時間成本也較高。相反在民法中卻不同,正當防衛作為公民所擁有的合法權利,是允許普遍使用的,公民行使防衛權只要在民法規定范圍內,便可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于解決民事糾紛,增強社會的和諧穩定。由此可見,正當防衛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區別運用,不僅能夠有效減少訴訟成本,在減少糾紛方面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正當防衛是人們生活中十分常見的行為,然而就其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區別運用,文章中筆者首先分析了三者之間的必然聯系,隨后就其在構成要素之間的不同進行了研究,最后在正當防衛是體現民法和刑法的發展需求,具有統一性,正當防衛在民法與刑法中具有不同的觀念兩個方面闡述了正當防衛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區別運用,希望以此為我國構建和諧社會貢獻一份力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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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閆周.淺析刑法中防衛過當的表現形式[j].法制與社會,(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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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模板14篇)篇四
近年來,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習慣法也逐漸被應用在社會日常管理中,習慣法作為法外之法在整個社會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起到了一定的約束作用。本文針對習慣法在民法中應用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只有這樣才能健全我國民法體系。
習慣法是法律起源的重要來源,隨著我國法治社會的逐漸健全和完善,習慣法已經退居于之后。由于人們的理性是由有限性和無限性兩方面構成的,因此國家制定的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除了民法中規定的法律之外,還需要用習慣法來管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習慣法存在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它不僅是彌補法律缺陷的重要組成方法,同時也是調節法律法規的重要工具,因此只有充分發揮習慣法在民法中的應用,才能加快構建法治社會。
一、習慣法的概述。
關于習慣法的概述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闡述:
(一)秩序方面。
著名的法律學家梁治平先生曾經明確指出:“習慣法是從民間在長期的生活中和勞動中漸漸成型的,它主要是用來調節人們之間的權利、利益、義務等方面的內容,習慣法是與國家法不同的.一種法律文化。”
(二)立法方面。
習慣法又被稱作是國家認可法,一般認為習慣法主要是指經過國家認可或者國家默許的習慣性法律,它同時也是法律起源的原因之一。著名的法律研究學家孫國華曾經指出:“所謂習慣法就是指在國家已經認可的范圍之內,由國家來確保其能夠正常運行的一種方法和手段,但是原始習慣是不具備任何法律效率的。”
(三)其他方面。
以田成有教授為代表的一些人認為:“人們總是將習慣法進行曲解,根據自己所想,想當然就對其進行加冕,隨意的貼上各種標簽,這種想法是及其錯誤的,長此以往法律無處不在,人們的各種行為都會受到約束,法律從而也失去了其價值。”
二、習慣法的構成部分。
(一)習慣和習慣法。
習慣屬于一種十分規范的體系,但是這種體系并不是由某一個人或者是某些單位制定的,它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變遷逐步形成的,是在實踐中逐漸養成的,它的形成也不是帶有目的性的,恰恰相反的是習慣的形成是自發的也是不自覺的。習慣法和習慣二者雖然只差一個字,但是其內容和形式存在很大的差異,要想將習慣變成法律,最主要的就是要得到國家和社會成員的普遍認可,只有這樣才能將習慣列入法治的范疇。習慣法作為一種社會群體反應,但是習慣法并不僅僅是社會群體的行為,歷史上習慣法究竟是什么時候產生的,還有待進一步查找和分析,習慣法的性質是不涉及國家間的階級斗爭和統治等內容。
(二)習慣法的構成部分。
習慣法的構成主要分為兩個部分:積極部分和消極部分。
積極部分包括:第一,形成的某種習慣。很多人通過長時間、反復的重復同一個行為的時候,就可以稱之為習慣,當習慣得到群體和國家的認可之后就會形成法律約束,也就是習慣法,因此習慣是習慣法的堅實基礎,習慣法和社會規則一樣都具有一定的約束力,但其約束力更加穩定持久。第二,具備的某種習慣。有些行為和習慣是通過人為的選擇而形成的,因此我們應該尊重這些習慣,并且將其認為是個體應該遵守行為和方法,是用來自我約束的行為,它的存在必須是客觀的。第三,習慣法一般都是由法官決定并且進行判別的,習慣一旦變成法律,它自身就附有了法律約束力,因此只有對其進行調解才能始終使法律保持在達到平衡狀態。
消極部分包括:一方面,要符合法律的精神。人們應該清楚的認識到習慣法只是補充法律的一種形式,起到輔助作用,始終處于次要地位。習慣法適用于當明確法律沒有對該項目進行規定的情況下而產生的,這時候才能用習慣法,否則則不需要用習慣法來約束。另一方面,習慣法不能違背約定促成的規定,一旦違背了它也就失去了作為習慣法的地位,由此可見,對于整個法治社會而言如果一旦違背了相關的秩序,習慣法的意義就不復存在。
三、習慣法在民法中應用的有效策略。
(一)明確習慣法是民法構成的主要來源。
民法中明確規定了習慣法的法律地位,一旦確定了這種地位就能夠直接應用到社會日常管理中去,并且能夠得到實踐,雖然社會管理十分繁瑣和復雜,變動性很強因此國家法律不可能進行全面的管理,因此在沒有涉及的部分只能依靠習慣法來彌補和補充,這樣的立法才有預見性,由此可見習慣法已經在民法中得到應用和重視。
(二)取習慣法中精華、棄習慣法中糟粕。
習慣法具有很強的習慣性和合理性,它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因此習慣法中既包含了積極方面同時又包含了消極的方法,在吸收習慣法的過程中,值得注意的是應該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同時還要做到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在實踐的基礎上創新,在創新的基礎上實踐,從而制定一整套科學合理的習慣法,彌補法律體系的不足。
(三)提高法律人員的自身素質。
法律人員作為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制定和頒布法律的過程中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作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員要清楚的掌握和了解習慣法的內涵和定義,不能想當然的隨意增加習慣法的內容,要努力提高自身責任意識和能力,明確習慣法在民法中應用的重要意義,從而提高自身參與社會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與此同時,民法相關部門也要組織對法律人員進行二次培訓,聘請國內外優秀的法律工作者對其進行教導,調動法律人員工作的熱情和信心。
綜上所述,制定相關法律來進行社會管理、來約束人們日常行為是社會進步的主要表現,而習慣法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漫長歲月中曾經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民法中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只有清楚的認識到習慣法在社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合理進行運用,從而彌補我國法律體系中不完善的環節,起到社會管理的作用。總之,要想將習慣法廣泛應用于民法中是一項漫長而艱巨的任務,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這樣法律才能起到約束人們行為的作用,從而逐步完善我國法制社會建設,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模板14篇)篇五
摘要債的概念起源于羅馬法,但最早將債與責任進行區分是在日耳曼法中,隨著時代的變遷,各法系的不斷發展,各國對于債與責任的關系有著不同觀點。本文在債責關系起源的基礎上,對我國理論界“債責互為因果”關系說和“債責離合關系說”兩種學說展開論述,分析債責分離的必要性論證“以分離為原則,合一為例外”的債責關系說更為貼切,更適應我國法治進程。
古代西亞地區是人類社會最早進入文明的地區,兩河流域使得西亞地區經濟快速的發展,商業貿易的崛起,使得買賣關系和借貸關系日趨普遍,逐漸因該關系所產生的欠錢或者欠物現象也不斷涌現,近代民法中的債便起源與此。
“債”這個詞的拉丁詞源為“obligatio”,本意是拘束的意思。該詞來源與ligare,原意為“捆綁”。所以,債也被稱為“法鎖”,即法律上的鎖鏈,或“形成拘束力”的意思。“責任”在羅馬法時期并未有一個相對成型的概念,不是具有特定含義的法律術語。
羅馬法學者布林茲最早發現債務與責任的區別,但因債務與責任相混淆時間久遠,仍未區分,直到日耳曼法時,學者阿米拉明確表明債務與責任是相區分的,而德國普通法時代基本沿襲羅馬法的觀念,未將其進行區分。
二、關于債責關系的幾種學說。
我國理論界主要是對“債責互為因果”關系說和“債責離合關系說”兩種學說進行探討。本文認為英美法系對債責關系沒有特別劃分,主要關注我國理論界的學說。
(一)“債責互為因果”關系說。
該觀點的代表人物為我國臺灣地區學者鄭玉波先生。他將民事責任分為“責任為因,債務為果”和“債務為因,責任為果”。第一種意義的民事責任是指責任是債務發生的原因。《民法通則》中有多種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損害賠償僅是之一。部分侵權行為或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方式可能為排除妨害或恢復原狀。如他人違章建筑影響鄰居采光,在該情況中,責任并非為損害賠償之債,因此“責任為因,債務為果”是有待商榷的。第二種意義的民事責任為債務人以自身財產擔保,因債務不及時履行或不履行而產生,但該擔保功能并不是債所獨有的,侵犯合法權益都會產生責任,只是責任形式不同,因此“債務為因,責任為果”也欠貼切。
(二)“債為形式,責為內容”的債責關系說。
我國部分學者認為二者關系更傾向于內容與形式之間的關系。其認為民事責任是實體內容,債為表現形式,損害賠償只是民事責任中的承擔方式和責任的救濟形式中的一種。但隨著責任形式的多變性與復雜性,逐漸產生的新的責任形式已不能轉化為債,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等并未產生債的形式,這表明并非所有的責任都能轉化成債,使得責任為內容,債為形式的關系并非絕對化。
(三)債責離合關系說。
學說上對于債與責任是否可以分離有諸多爭議,針對債責離合關系主要有三種學說:債責不可分離說,以合一為原則,分離為例外以及以分離為原則,合一為例外的債責關系說。
1.債責不可分離說。
以臺灣地區學者林誠二先生為代表人物。其認為債的本質在于責任,二者是不可分離的,債只有在責任的基礎上可構成法律關系。反之不存在責任關系,債的關系不為法律關系。但是責任關系產生的并非只有債的關系,還有物權關系或人身關系等。因此不能斷然的說責任是債的基礎,責任也可能是其他關系的'基礎。因此債責不可分離欠為妥當。
2.以合一為原則,分離為例外的債責關系說。
該債責關系說的主要代表人物為我國臺灣地區學者諸葛魯。其在《債務與責任》一文中明確指出,“債與責任之間合一存在為原則,但亦可分離存在”,“社會生活中客觀地存在著一些債責分離的現象,如自然債務、賭債、有限責任、限定繼承等”。該觀點承認債責分離,只將二者分離作為例外情況來看,其主要觀點認為債責不可分離。針對這個關系說我們可以從權利、義務、責任三者關系進行闡述。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是相對應的,有權利就有義務,但是義務卻和責任不是相對的,如媽媽和女朋友同時落水,作為兒子有救助媽媽的法定義務,對于女朋友則無,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義務和責任并不相應。由此可見通常情況下,義務和責任為分離狀態,發生一定情況,義務和責任才結合。
3.以分離為原則,合一為例外的債責關系說。
該觀點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我國學者魏振瀛先生。魏先生認為不履行債務將產生責任,不履行責任即產生違約責任,一般呈分離狀態,在特定情況將合一。本文認為該觀點更為貼切,且債與責任分離利于公民對其有更好的理解,也有利于人們對違約責任的關注,增強法律意識。
現代民法實踐已突破了債與責任的融合,但仍然存在著分離學說情況下的兩種主張,本文認同責任與債以分離為原則,理由如下:
(一)債的概念容易混淆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的性質。
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反向推出責任是因違反義務而產生。近現代多數人含有侵權行為所產生債的觀念,在一般情況下,人們所認知的侵權都含有一項損害賠償之債,久而久之認為其產生的是債,但分析侵權行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可知應為責任。如果將侵權行為看成是債,則混淆了責任與義務,使得大家陷入困境。
(二)實踐中責任與債以分離為常態。
在以下情形下,債務與責任是以分離狀態的。一是自然債務,二是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而產生的責任,又稱為無債的責任。三是因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而產生的責任,四是法人成員的有限責任。除此之外還有限定繼承等情況。在該情形中,強調債與責任合一的學者認為債務人以其財產為擔保更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但事實上,在日常生活中,只要債務人自覺履行債務,并不產生責任。即使發生相關糾紛,一般雙方可在自愿協調下解決。由此可見,在社會生活中,責任與債常以分離存在,在特定情況下才會結合。
(三)民事責任形式呈多樣性、復雜性發展。
隨著國際貿易化,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內外資源的引進,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侵犯民事權利的手段越來越廣泛,例如書刊、報紙等。當今我國強調依法治國,隨著法制進程的推進,現代人們的權利觀念不斷增強,對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意識不斷提高,若一直以損害賠償為主作為民事侵權的承擔方式很難得到人們的滿足。例如日本民法典明文規定:“對毀損他人名譽者,法院因受害人請求,可以命令代以損害賠償或與損害賠償一起實行恢復名譽的適當處分”法制社會的不斷建設,我國對各項權利尤其關乎于民的人身權更為重視,如侵犯榮譽權、姓名權等。由此可見原有的損害賠償的責任形式已不能適應新環境新情況,需要我們重新規定相應的責任形式,以切實保護民事權益,保證社會秩序和經濟的和諧發展。《民法通則》規定中承擔民事責任的十項方式,是對民事責任立法的新發展,是對以往的經驗總結和進一步完善。
四、結語。
隨著科技水平的提升、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制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債與責任的分離或合一對我國法治進程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影響,因此借鑒域外法,結合當代國情對于確認債責關系越來越重要,只有正確看待債責關系才能更好的適用法律,便于人民了解以及保護自身權益,也更易于法官實踐操作,促進法治社會。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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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模板14篇)篇六
李洪奇律師北京市中濟律師事務所醫學法律部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已于4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這是我國第一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把醫療領域的侵權行為納入推定過錯責任范疇。只要患者提出侵權事實和理由,醫療單位就必須負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和侵權,否則承擔不利法律后果,這種負擔舉證責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學上稱作“舉證責任倒置”。
此規定聽起來似乎加重了醫療單位的舉證責任,降低了醫患糾紛的訴訟門檻,使患者更容易成功起訴醫院。然而,情況并非如此,醫療訴訟本質問題沒有因此而改變。
第一,無論哪一方當事人負責舉證,最終都有賴于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或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新規定理論上將鑒定申請人由患者變成了醫療單位,改由醫院首先主張醫療事故鑒定或司法鑒定,對醫療訴訟的程序產生一定影響,但對訴訟實體幾乎沒有影響,而決定訴訟勝敗的根本因素在于訴訟實體部分,即有證明力的醫學和法律事實。
第二,“舉證責任倒置”并不意味著患者完全無需舉證。患者仍需就醫療行為和損害結果的存在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患者要想起訴醫院,必須掌握符合立案的證據材料。
第三,新規定之前,醫院作為被告應訴時,一定會列舉各種各樣的抗辯理由進行答辯;新規定之后,過去的抗辯理由很自然變成了現在的`“舉證”事實,對醫療糾紛本質沒有太大影響。
第四,我國至今尚未建立起完整統一的醫學法律體系,調整醫患關系的多為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單位規定,其中某些條文相互沖突,導致司法審判難求法律依據,甚至造成法律盲區。另外,全國各地、各級法院的司法實踐不盡相同,執行新規定需要一定時間的探索和嘗試,不可能立竿見影。
最后,我國缺乏有效的醫療事故保險體制,醫療風險直接轉嫁到醫療單位,導致醫患糾紛日益激化,醫療訴訟也逐漸增多。如果不解決醫療體制中存在的其他問題,患者的維權行動依舊艱難,不容我們盲目樂觀。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模板14篇)篇七
伴隨著計算機技術的高速發展,醫院信息化也在不斷加快與拓展。但是,就目前來說,醫院設備的管理工作量非常大,而且千頭萬緒,包括了大量的維修、檢查、購置、保養、工作記錄、借用記錄、使用記錄等等。因此,對于醫院而言需要一整套相應的軟件來對醫療設備進行規范化的管理。
【1】醫療設備管理系統模塊設計與功能實現。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模板14篇)篇八
幼兒是在特定的環境氛圍中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品質熏陶的,其思想品德的形成和優化,既受外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環境的制約,又與主體心境與主體內化息息相關。作為幼兒園教育的對象,教師的“愛與責任”以及師生之間的心理交融氛圍,對幼兒的外部教化和主體內化更有著直接的影響。為此,教育部部長周濟提出了“愛與責任―――師德之魂”這樣一個新命題,把“愛”與“責任”擺到“師德之魂”的高度,認為“沒有愛就沒有教育”,“沒有責任就辦不好教育”,“要把愛與責任的教育放在師德建設的首位”。
一、“大愛潤無聲”―――沒有愛就沒有教育。
教師對幼兒的愛,可以稱之為教育愛。教育愛是在教育教學實踐中產生的教育者對受教育者的一種自覺、真誠、普遍、持久的愛,是一種充滿科學精神和獻身精神的愛。早在兩千多年前教育家孔子就提過教育愛的師德觀念:“愛之能勿勞乎?忠焉能勿誨乎?”即因為愛孩子,所以讓他們勤勞,因為衷心為孩子好,所以教育他們。教育愛,是教育力量的源泉,是教育成功的基礎。我們且看這樣一種現象:某天下午兩點十五左右,在某小班午睡室,絕大多數孩子子已經睡醒了,在唧唧喳喳說著什么,這時照看午睡的教師大聲嚷道:“不要說話,誰要再說話,你們都不要起床。”孩子們嚇得忙把頭藏到被子里。不一會兒,孩子們見老師不在午睡室,又開始說起來,他們互相做著鬼臉,顯得很快活。老師聽見了,又狠狠地批評說話的孩子。到了兩點半,幼兒園規定的小班幼兒午睡起床時間,孩子們終于可以大聲說話了。只見他們從被子里鉆出來,站在床上歡呼著、跳躍著……何時睡眠、何時起床,是為了滿足幼兒的生理需要,是幼兒的權利,而現在卻成了教師“懲罰”幼兒的手段和對幼兒的“恩賜”。也許有的老師說:“我這樣做是為了愛孩子,是想讓他們多睡一臺兒,有利于他們的健康啊”。可你有沒有想過,孩子需要這樣的“愛”嗎?孩子理解這樣的“愛”嗎?幼兒園的一切教育活動,目的都是對孩子進行塑造,都體現著教育者的塑造意圖。但在這個過程中,孩子也并非像模具時的坯料一樣,完全處于被動的地位,他們接受不接受教育者的塑造,接受的程度如何,都與他們作為認識主體的接受心理緊密相關。心理學對個體情感的研究表明,情感對人的認知活動有極大的作用。教育內容即使是正確的、科學的,也都要經過主體的情感過濾,才能內化為他們的心理成分。如果不能實現教育者與被教育者的心靈“共振”,就根本談不上疏導和轉化。
二、“特別的愛給特別的你”―――用心去愛每一個幼兒。
不論在教育理論界,還是在幼教實踐界,在教育過程中要“以幼兒為本”已成為大家的共識。但是在教育實踐中,我們真正做到“以幼兒為本”了嗎?某幼兒園,”六一”兒童節早上八點半,所有孩子打扮得整齊漂亮,有的拿著彩帶,有的拿著能發聲的器具。每個班的老師站在隊伍前面,不讓孩子亂動。半個小時過去了,孩子們仍然被要求站在那里。突然,外響起汽車喇叭聲,車里走下來上級的領導,這時園長笑著走過去和所有的人一一握手,同時幼兒園活動場地內響起幼兒的鼓掌聲、搖器具聲、歡呼聲。一會兒,老師示意幼兒靜下來,因為領導要在隊伍前面作節日獻辭;講話結束后,那幾位客人分別向幼兒園獻上節日的賀禮,于是教師又示意幼兒鼓掌,這時所有的幼兒都筋疲力盡,孩子們臉上失去了節日的歡欣。“六一”兒童節本該是孩子們盼望已久的快樂節日,到頭來卻成了苦難的一天,成了被大人們利用的`工具。類似的現象不一而足,但都說明了一個問題―――沒有“以幼兒為本”。為什么沒有“以幼兒為本”呢?原因大概來自兩個方而:一是教師自身的問題,二是來自各種制度和現實的困難。有的老師沒有真正理解“幼兒為本”的內涵,往往從自身的角度來衡量孩子,有的老師經常說:“我想他們可能需要什么……我認為他們是那樣子的……”而不是說:“孩子們可能需要什么……他們在想什么……”教師常以成人的標準來裁減幼兒的生活。有的教師雖然理解“幼兒為本”的內涵,但為了工作的便利,往往也違背“幼兒為本”的精神。因此,“以幼兒為本”既要以幼兒的當前為本,又以幼兒的未來為本,并將二者統一起來。
三、“不跟感覺走”―――用愛與責任為集體導航。
孩子就像一張白紙,純潔無瑕。現代家庭一個孩子居多,家長對獨生子女的溺愛嬌慣,會直接助長孩子的這種不良習性。另外,孩子雖然在幼兒園接受教育,但同時又是社會的一員,社會上的各種信息必然以各種形式、各種手段,無孔不入、無時不在地反映到幼兒園中來,社會的種種消極現象也必然會在幼兒身上發揮不良影響。有人說,“社會大氣候不改變,學校再教育也沒用。”“學校講十句,社會上一個事實就使用權我們白講了。”這種觀點雖有一定道理,卻極具片面性。幼兒園是專門的教育機構,幼兒園教育雖不是“先入”的因素,但在力度方面較社會影響卻具有獨特的優勢,是社會影響所不具備的。因此,幼教工作者應當著力用愛心和責任,從班風、園風建設入手,創造一個奮發向上而又團結一心的校園文化環境,樹立群體成員共同一致的群體目標,幫助幼兒在集體需要和自身發展中尋求共同點和結合部,按照集體需要和自身追求來確立自己的目標,并在實現目標的過程中把集體需要內化為自身的需要,自覺履行應盡的責任,并在實現集體目標的這個“大環境”中,帶動每一個幼兒共同進步。這樣,即使出現個別后進生,也會“蓬生麻中,不扶自直”。愛與責任,我們正在進行著,而且還將進行到底!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模板14篇)篇九
面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國內銀行業越來越認識到分產品、分客戶核算成本,衡量損益對于銀行改善經營、提高效益的重要意義。然而,現行的成本制度卻難以為分產品、分客戶的盈利分析和市場定位提供更為精確的成本信息和決策依據。本文著重介紹能夠提供這種信息的作業成本制度,并對其在銀行經營管理中的作用進行探討。
一、作業成本制度簡述。
作業成本制度(activity-basedcosting,簡稱abc),即基于業務活動的成本制度。其基本思想在于:企業的產出(產品、服務等)是通過業務活動獲得的,而業務活動引起資源耗費,因此,按照業務活動分配資源能夠得到更為準確的成本資料,為分產品、分客戶核算提供依據。
作業成本制度是西方目前最先進、采用面擴展最快的成本制度,自20世紀80年代后期產生后,目前包括金融企業在內的非制造業公司中,采用面已超過60%.
相對傳統成本法而言,作業成本制度主要進行了以下兩個方面變革:1.縮小制造費用的分配范圍,由全廠或全車間改為向若干“業務活動”(activity)分配成本;2.增加分配標準,由單一標準改為多標準分配,即按照引起制造費用發生的多種成本推動因素(costdriver)進行分配。經過上述變革,企業的成本歸集模式發生了巨大變化,由原來按照不同層次的賬戶或組織單位歸集成本進一步細化到各個業務活動,進而歸集到產品、客戶等成本對象,從而解決了分產品、分客戶核算的可行性和科學性問題。某部門按照傳統成本法和作業成本法的成本歸集形式分別表現為:。
可見,在作業成本制度下,部門的全部成本按照引起資源耗費的原因分配到了各項業務活動,從而為下一步的分產品、分客戶核算提供了基礎資料。
為了更好地理解作業成本制度,需要明確以下幾個基本概念:。
1.業務活動:即作業單位。金融機構可被視為一系列業務活動的集合體,如發放一筆貸款需要受理貸款申請、審查資信情況、貸款定價、準備并寄送貸款相關文件等業務活動。
2.業務流程:為實現某個特定目標而聯系在一起的一系列業務活動。
3.成本對象:是成本分配的終點,可以是產品、客戶、客戶群、部門或分支機構等。分配依據是成本對象消耗的業務活動的成本。
4.成本推動因素:指資源消耗量與業務活動間的關系(資源成本推動因素)、業務活動成本和成本對象間的關系(業務活動成本推動因素)。分別將資源分配到業務活動、將業務活動成本分配到成本對象。
在此基礎上,作業成本法的基本流程可以總結為:1.確定作業成本法的應用范圍;2.審查總賬及其他成本資料,收集財務信息;3.確定業務流程、業務活動和成本對象;4.確定成本推動因素;5.將成本分配到業務活動;6.將業務活動成本分配到成本對象(產品、客戶、客戶群等)。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盡管作業成本制度產生的目的是提高成本核算信息的準確性,但它并不僅僅局限于成本計算的功能,更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成本管理制度,對于成本分析和成本控制,以及產品、客戶、機構等的市場定位決策均能發揮重要的作用。
除了對歷史成本進行分析和控制,作業成本制度還可以擴展到預算過程,以在規劃階段就把資源和成本推動因素聯系起來,這種基于業務活動的預算(activity-basedbudgeting,簡稱abb)就稱為作業預算。其基本模式是:根據戰略目標確定需要完成的業務活動量,再根據業務活動可能的資源消耗得到成本預算。由于作業預算以推動成本發生的業務活動為基礎,因此確保了預算支出發生的合理性。通過作業預算的建立,業務部門的經營目標可以直接與銀行的整體目標聯系起來,部門經理能夠對本部門的成本負責。
下面舉一個信貸部門作業預算的簡單例子,以業務活動為基礎確定該部門的本年預算,涉及的成本主要包括薪酬、租金、設備費用、電話費用、長話費用、辦公用品等。
假設該部門本年業務目標是發放1000筆貸款,其中500筆住房抵押貸款,500筆汽車貸款。本部門需要進行的業務活動包括:回答電話詢問棗信貸員;受理貸款申請棗信貸員或經理;評估貸款申請棗每個信貸員和經理;發放貸款棗經理;本部門管理工作棗經理;對其他部門提供的服務棗經理。
(一)建立各業務活動的薪酬預算。
本部門人員構成及薪酬情況為:。
1.“回答電話詢問”的預算。
預計信貸員每獲得一筆貸款需要處理三次電話咨詢,每次電話咨詢平均占用15分鐘,則獲得1000筆貸款需要用于處理電話咨詢的時間(工作量)為:1000×3×15/60=750(小時)。信貸員每小時工資的.計算為:。
總工作時間:。
2088小時[261天(365天-52周×2天)×8小時/天]。
+96小時(加班)。
-80小時(休假)。
-80小時(公共假日)。
-24小時(病休)。
預計每年每人工作小時。
則每小時工資:32000×(1+25%)/2000=20元。
“回答電話詢問”的薪酬總預算:。
20元/小時×750小時=15000元。
2.“受理貸款申請”的預算。
根據歷史資料,貸款申請轉化為貸款的比率為:住房抵押貸款0.893,汽車貸款0.926.信貸員受理每筆貸款申請平均需要2小時,則“受理貸款申請”共需工時:。
(500/0.893+500/0.926)×2。
=(560+540)×2=1100×2=2200小時。
“受理貸款申請”活動的薪酬總預算:2200小時×20元/小時=44000元。
3.“評估貸款申請”的預算。
假設評估每筆貸款花費每個信貸員和部門經理的時間為:住房抵押貸款0.893小時,汽車貸款0.463小時。則“評估貸款申請”的工作量情況(小時)為:(表略)。
薪酬預算情況:。
4.“發放貸款”活動的預算。
假設為發放每筆貸款需要花費的時間約為30分鐘,則1000筆貸款發放占用工時:1000×30/60=500(小時)。薪酬預算情況為:。
假設全部業務活動需要的工作時間已計算完畢(包括部門經理為管理本部門工。
作和向其他部門提供服務各需要200小時),則檢查部門工作量預算情況可以得到下表:。
按照上表中的工作量安排,信貸員需要比全年預計工作時間多工作450個小時,而經理則差350個小時不足全年預計工作時間。鑒于這種情況,部門經過協商后,將信貸員負責的部分“受理貸款申請”工作(450小時)轉移到部門經理。調整后工作量情況為:。
根據工作量變化相應調整薪酬預算:。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由于預計工作時間由2000小時增加到2100小時,經理的每小時工資水平由原來的25元降低到23.81元。
(二)其他費用的預算。
1.租金。
假設部門全年租金總預算:400元/平米×30平米=12000元;經理與信貸員辦公面積相同,每人分擔4000元;按預算工時分攤租金。則分配率為:。
信貸員:4000元×2人/4000小時=2元/小時。
經理:4000元/2100小時=1.905元/小時。
租金預算情況為:。
2.設備費用(租金、折舊或使用費)。
假設部門本年設備費用總預算30000元;設備不分新舊,類型平均分配到經理和信貸員,每人分擔10000元;按預算工時分攤租金。分配率為:。
信貸員:10000元/2000小時=5元/小時。
經理:10000元/2100小時=4.76元/小時。
則設備費用預算如下:。
3.辦公用品(公雜費等)預算。
假設只有“受理貸款申請”活動需要配備辦公用品,每受理一筆貸款申請的耗費為1元,則辦公用品預算為:。
4.電話費用預算。
假定本部門每人全年電話費(包括設備、線路、話費等)預算為600元,按工作時間分攤,則分配率為:。
信貸員:600元/2000小時=0.3元/小時。
經理:600元/2100小時=0.286元/小時。
電話費用預算情況為:。
5.長話費預算。
假設長話費主要發生于“發放貸款”和“管理本部門工作”兩項業務活動,預計通話次數分別為50次、240次,每次通話成本平均為10元,則長話費預算情況為:。
(三)作業預算匯總。
現在,匯總前面各項業務活動的預算即可得到本部門的全年成本預算情況:。
為將經理管理本部門工作的成本分配到信貸員直接提供產品、服務的業務活動,還需要進行第二步分配(以信貸員工時為分配標準):。
(四)作業單位成本。
根據業務活動產出的衡量方式,可以計算出業務活動的單位成本:。
部門預算中8553元成本未進入本部門業務活動成本,而是納入接受服務部門的成本。同樣道理,如果其他部門發生了應由本部門承擔的業務活動,則這部分業務活動的成本也應納入本部門的成本分配。
(五)產品成本的計算。
得到業務活動單位成本后,即可按照業務活動發生的原因將業務活動成本歸集到相應產品得到產品成本:。
1.發放500筆住房抵押貸款的成本:。
2.發放500筆汽車貸款的成本:。
從上面的計算可以看出,雖然經過了相同的業務流程,但500筆住房抵押貸款和500筆汽車貸款的總成本和單位成本都是不同的,其原因在于二者在“受理貸款申請”和“評估貸款申請”兩項業務活動上消耗的資源存在差異棗住房抵押貸款消耗了更多的資源,從而準確反映了兩類產品不同的成本水平,有效解決了傳統成本法下成本按照員工人數、收入等指標平均分配到各種產品、歪曲真實成本的問題。
按照同樣的計算方法,業務活動成本還可以歸集到產品組合、客戶、客戶群、目標市場、部門或分支機構、經營區域等等,從而得出不同的成本對象的成本,實現不同的分析目的,并可根據預計的收入情況對盈利能力進行預測和分析,必要時對戰略目標進行重新調整和規劃。
四、小結。
綜上所述,作業成本制度、作業預算制度對于銀行持續改進業務流程、成本結構,有效支持產品定價、市場定位決策以及根據戰略目標和市場狀況安排業務流程和業務活動,提高產出效果等均能發揮獨到的作用,可促使銀行改善經營和管理,提高在市場上的競爭力。這些正是西方銀行愿意投入大量的資源實施作業成本制度的原因。
由于開發作業成本制度的復雜性以及實施作業成本制度、作業預算制度等必須具備的條件的限制(從開始實施到成熟的時間耗費、先進的信息系統、與財務系統集成一個系統同時提供內外部信息、高層領導重視等等),目前在國內銀行實施作業成本制度尚有一定難度,但是隨著加入世貿組織后市場競爭的加劇以及國內銀行自身實力的增強,作業成本制度為國內銀行提供準確成本信息和決策依據的時間也許并不遙遠。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模板14篇)篇十
該系統的登錄模塊,應將包括普通用戶登錄和管理員登錄兩個部分,普通用戶登錄通過登錄個人用戶名和登錄密碼等信息,可以登錄到普通用戶頁面。
而管理員登錄則可以對普通用戶信息進行管理,以及設定普通用戶的權限等,管理員可以對系統的具體運行情況進行管理。
2.2醫療設備基本信息模塊。
在系統中設立這一模塊主要是為了加強對醫療設備的管理,將醫療設備的信息全部收集起來,方便進行檢索。
主要包括原有設備基本信息的錄入,新設備信息的錄入,對原有設備以及新進設備都應當及時的將資料錄入和更新到這一模塊中,例如設備的型號、名稱、科室、具體價格、生產廠家以及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要能夠非常清晰的看到每一臺醫療設備的基本情況,以后需要的時候方便查找。
另外,還可以將每臺設備的基本資料做成不同的二維條形碼,將帶有設備信息的條形碼貼于設備上面,這樣,我們只需要通過對二維條形碼掃碼就可以了解到該設備的詳細信息,大大縮短了獲取信息的時間,能夠有效提高醫務人員的工作效率。
2.3醫療設備檢索模塊。
檢索,是我們經常會用到的快速查找資料的有效方式,醫院具有大量的醫療設備,而且種類繁雜,如果一臺一臺的去查找自己所需要的設備,會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因此,我們可以通過對不同設備的特性和資料進行歸類統計,比如可以按科室、類型、日期及產地等不同條件進行分類,這樣的話,用戶就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在該模塊中輸入檢索條件,就可以快速查找到所需要尋找的設備及其基本信息,可以大大提高檢索效率。
2.4醫療設備維護情況登記模塊。
所以,此模塊主要是對醫療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情況及時的進行記錄,以便清晰的了解設備的運行狀態,以及設備的折舊和損耗情況,從而方便對各種設備有針對性的進行保養和維護。
2.5醫療設備使用效益評估。
醫療設備的運行狀態會直接影響醫院的檢查和治療等工作,關系到醫院的發展前景。
努力實現醫療設備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也是醫院醫療設備管理工作的重要目標,因此,在該模塊中,應設計對設備自動進行效益評估的功能,使得用戶能夠很清晰的了解每臺設備的使用情況和每臺設備所帶來的效益,給醫院的設備引進和醫院發展方向提供重要的參考信息。
3結束語。
通過醫療設備管理系統的設計,不僅能夠有效滿足醫院對醫療設備進行有效管理的需要,提高醫療設備管理的信息化和計算機化,增加對設備基本情況的了解,還可以提高對醫療設備進行查詢和維護等各方面工作的效率,提高醫療設備的利效率。
參考文獻。
【2】醫院設備管理人員現狀與解決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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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0引言。
近年來,醫療技術的不斷進步,促使各種先進的現代化醫療設備成為醫院各類診療活動中不可或缺的硬件設施。
可以說,臨床醫學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醫療設備的發展,甚至是決定性作用[1].
醫療設備數量的增加,隨之而來的是龐大的設備管理工作,如何指導臨床醫技人員正確使用醫療設備、如何進行設備的保養維護與故障維修,如何及時做好設備更新與升級,保證設備工作狀態良好,助推醫療技術的應用與發展,就成為設備管理部門面臨的重點工作,也是現代醫院管理中的新課題[2],而醫院從事設備管理的人員在其中則擔任了重要的角色。
但是,目前大多數醫院設備管理部門的發展并不樂觀,學科建設以及人員培訓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等,導致醫院的設備管理工作處于滯后狀態,嚴重影響醫院發展。
1設備管理部門與人員現狀分析。
醫院設備管理部門的主體是醫學工程技術人員,主要負責全院醫用設備的維修、維護、保養以及使用監管工作。
醫學工程作為一門新興的學科,發展起步較晚,目前在大多數醫院的定位不是很統一,有的定位為醫技科室,有的定位為行政職能科室卻未能充分發揮管理職能,有的則直接定位為后勤保障部門[3-4].以某三甲醫院為例,該院將全院除藥品外的各類醫用、民用設備與物資進行統一管理,成立設備、物資管理部門,負責全院設備維修維護、采購以及物資保管、配送等工作。
目前該院實行醫學裝備管理委員會、醫學裝備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三級管理制度,具體工作由設備管理部門牽頭,黨院辦、財務部、醫務部、護理部、信息中心、人力資源與發展改革等多部門共同參與。
但該委員會較為側重設備的購置管理,對于設備購入后的使用、保養、維修并未給予充分重視。
1.1設備管理部門在醫院的整體地位不高,不受重視。
一直以來,設備管理部門并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大家普遍認為醫院的主體是醫療技術與醫護人員,認為醫用設備僅是醫療事業的補充[5],而忽略了其作為醫療技術載體的重要作用,致使設備管理工作處于相對次要的地位,設備部門僅負責簡單的定期保養與故障維修,忽略其管理職能。
長此以往,設備管理規劃、專業人員配置、先進技術培訓、醫學工程學科建設等得不到充分重視與規劃,重醫輕工的思想勢必會影響設備管理從業人員積極性。
1.2設備管理人員配置不足。
在醫院,設備管理部門屬于輔助科室,其業務人員的配置與補充遠遠不及全院各類設備的購置與更新速度快[6].據統計,該院目前擁有總價值超過8億元的醫療設備,僅配置醫學工程技術人員13名。
這13名工作人員承擔了全院臨床、醫技以及與科研教學相關的全部醫用設備維修維護工作,以及全院電腦、打印機、電視、冰箱等民用設備的維修管理工作。
其中,有5人分別專項負責計量管理、手麻設備管理、制冷手術凈化氣體管理以及電視維修,其余8人負責其他日常維修維護工作,并有一人兼任維修配件采購,平均每月記錄在案的維修工作量近500臺件。
人員配置嚴重不足,工作處于超負荷狀態,不利于保證工作質量。
1.3設備管理人員專業素質參差不齊。
醫院對臨床醫護人員的招聘要求相對較高,而對設備管理類輔助人員的招聘重視不足,招收門檻較低,用人標準相對寬松。
例如,該醫院設備管理人員中,醫學工程專業出身的人員僅1人,其他均為相關專業或電工、機修工轉行。
學歷構成方面,本科及以上學歷6人,約占2/5,2人正在攻讀工程碩士學位;大專與中專學歷5人,約占1/3,其余學歷較低。
這些技術人員大多沒有過硬的專業知識,沒有經過正規、系統的專業培訓,其業務能力主要是靠日常工作中邊干邊學,積累經驗鍛煉出來的。
隨著醫院不斷發展,對設備管理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設備管理較以往有了很大變化,不再僅僅滿足于設備維修維護,要在全院設備統籌管理上下工夫,保障設備安全、有效運行,降低故障率,提高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目前該院現有的設備管理人員僅限于掌握一定的實踐知識,能基本做好設備維修維護工作,缺少跟蹤先進醫學工程技術的潛能,發展后勁不足,暫時難以具備全院設備統籌管理意識與能力。
1.4工程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制欠缺。
目前,多數醫院人力資源部門工作僅限于工作福利、考勤管理、職稱晉升、人事調整等,而非員工智力資源的培養與開發,在為醫院提供優質人力資源產品與服務方面缺乏作為[7].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多重視醫院醫、護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對于設備管理等輔助學科基本不在規劃范圍。
加之設備管理部門人員少、任務重,醫學工程技術人員不能得到很好的進修、學習機會,其技術更新速度遠不及醫用設備技術更新和醫院引進先進設備的速度,人員學習培訓的投入與設備更新升級的投入嚴重不成比例。
工程技術人員無法獨自完成大型設備的維修維護工作,而需借助廠家工程師,從而增加了維修成本,也阻礙了技術人員的進步與發展。
2對策與建議。
2.1醫院加強對設備管理部門的重視程度。
醫院要對設備管理部門給予充分重視,真正認識到設備管理人員在現代醫院管理中所能發揮的重要作用。
現今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各類醫用設備在臨床診療、護理以及科研上的`使用價值越來越高。
要充分發揮醫用設備的作用,醫院應重視設備管理從業人員的進步與發展,從人員招聘到繼續教育,從學科建設到科研投入,從工資待遇到職稱晉升等,縮小與臨床醫護人員的差距,重點加強人才培養,防止人才流失,提高管理水平[8].
2.2完善人才準入制度,嚴把入口關。
針對設備管理部門的人員招聘,應嚴格制定用人標準與招聘計劃,限定專業背景,盡量避免從臨床或者后勤部門吸納人員,加大引進醫學工程與設備管理專業人才的力度。
同時,對于新招聘人員實行試用管理,在試用期間對基礎知識、動手能力以及學習能力等方面把關,并于試用期滿后進行考核,征求科室領導及帶教老師的意見,確定留用與否。
這樣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設備管理隊伍的基礎水平,為日后更好地從事設備維修、維護與管理工作奠定基礎。
2.3加強繼續教育與學習培訓,提高專業素質與管理水平。
現代醫用設備是集電子技術、計算機技術、核物理技術、光學技術、超聲技術等一系列高精尖技術的綜合體現[9-10].據報道,現代高新科技在醫用設備上的應用僅次于航天技術,醫用設備的更新換代速度也越來越快,面對現代化醫用設備的精密與復雜,對技術人員知識范圍的要求越來越廣。
現今從事設備維修維護工作,應具備的技能除了熟練掌握焊接技術、各種基本元器件的性能與測試方法、測試設備的使用、設備的基本拆裝、閱讀原理圖、維修安全知識等技術能力外,還應掌握英文閱讀翻譯能力、計算機操作能力以及事件的記錄、分析和總結的能力[11-12].
為緊跟高精尖醫用設備的發展步伐,更好地從事維修維護工作,醫院應拓寬學習渠道,為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各種學習、進修和參加專業技術培訓的機會,不斷提升技術水平與工作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設備維修質量與速度,保證醫療工作有序進行。
此外,設備管理人員在做好日常維修維護工作的同時,還應學會事事總結并加以提煉、撰寫論文,并多與臨床科室溝通,及時發現并解決設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13-14].這個過程,既促進了醫院設備管理的進步,也使個人能力得到提升。
2.4加強醫院文化建設,促進設備管理提升。
現在,越來越多的醫院將文化建設融入醫院的各項工作當中,實現由經驗管理到科學管理,再到文化管理的轉變。
醫院文化=價值觀念+行為規范[15].一群人如果具有共同的理想、共同的未來、共同思考問題的途徑和共同解決問題的原則、指導思想與方法,那么所有這些共同點加起來就是文化的核心--價值觀。
醫院文化也是一種管理,可以借助文化的建設促進設備管理的提高,著眼于優化設備管理人員的價值觀念、思維意識、行為習慣等。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模板14篇)篇十一
幼兒是在特定的環境氛圍中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品質熏陶的,其思想品德的形成和優化,既受外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環境的制約,又與主體心境與主體內化息息相關。作為幼兒園教育的對象,教師的“愛與責任”以及師生之間的心理交融氛圍,對幼兒的外部教化和主體內化更有著直接的影響。為此,教育部部長周濟提出了“愛與責任―――師德之魂”這樣一個新命題,把“愛”與“責任”擺到“師德之魂”的高度,認為“沒有愛就沒有教育”,“沒有責任就辦不好教育”,“要把愛與責任的教育放在師德建設的首位”。
一、“大愛潤無聲”―――沒有愛就沒有教育。
教師對幼兒的愛,可以稱之為教育愛。教育愛是在教育教學實踐中產生的教育者對受教育者的一種自覺、真誠、普遍、持久的愛,是一種充滿科學精神和獻身精神的愛。早在兩千多年前教育家孔子就提過教育愛的師德觀念:“愛之能勿勞乎?忠焉能勿誨乎?”即因為愛孩子,所以讓他們勤勞,因為衷心為孩子好,所以教育他們。教育愛,是教育力量的源泉,是教育成功的基礎。我們且看這樣一種現象:某天下午兩點十五左右,在某小班午睡室,絕大多數孩子子已經睡醒了,在唧唧喳喳說著什么,這時照看午睡的教師大聲嚷道:“不要說話,誰要再說話,你們都不要起床。”孩子們嚇得忙把頭藏到被子里。不一會兒,孩子們見老師不在午睡室,又開始說起來,他們互相做著鬼臉,顯得很快活。老師聽見了,又狠狠地批評說話的孩子。到了兩點半,幼兒園規定的小班幼兒午睡起床時間,孩子們終于可以大聲說話了。只見他們從被子里鉆出來,站在床上歡呼著、跳躍著……何時睡眠、何時起床,是為了滿足幼兒的生理需要,是幼兒的權利,而現在卻成了教師“懲罰”幼兒的手段和對幼兒的“恩賜”。也許有的老師說:“我這樣做是為了愛孩子,是想讓他們多睡一臺兒,有利于他們的健康啊”。可你有沒有想過,孩子需要這樣的“愛”嗎?孩子理解這樣的“愛”嗎?幼兒園的一切教育活動,目的都是對孩子進行塑造,都體現著教育者的塑造意圖。但在這個過程中,孩子也并非像模具時的坯料一樣,完全處于被動的地位,他們接受不接受教育者的塑造,接受的程度如何,都與他們作為認識主體的接受心理緊密相關。心理學對個體情感的研究表明,情感對人的認知活動有極大的作用。教育內容即使是正確的、科學的,也都要經過主體的情感過濾,才能內化為他們的心理成分。如果不能實現教育者與被教育者的心靈“共振”,就根本談不上疏導和轉化。
二、“特別的愛給特別的你”―――用心去愛每一個幼兒。
不論在教育理論界,還是在幼教實踐界,在教育過程中要“以幼兒為本”已成為大家的共識。但是在教育實踐中,我們真正做到“以幼兒為本”了嗎?某幼兒園,”六一”兒童節早上八點半,所有孩子打扮得整齊漂亮,有的拿著彩帶,有的拿著能發聲的器具。每個班的老師站在隊伍前面,不讓孩子亂動。半個小時過去了,孩子們仍然被要求站在那里。突然,外響起汽車喇叭聲,車里走下來上級的領導,這時園長笑著走過去和所有的人一一握手,同時幼兒園活動場地內響起幼兒的鼓掌聲、搖器具聲、歡呼聲。一會兒,老師示意幼兒靜下來,因為領導要在隊伍前面作節日獻辭;講話結束后,那幾位客人分別向幼兒園獻上節日的賀禮,于是教師又示意幼兒鼓掌,這時所有的幼兒都筋疲力盡,孩子們臉上失去了節日的歡欣。“六一”兒童節本該是孩子們盼望已久的快樂節日,到頭來卻成了苦難的一天,成了被大人們利用的`工具。類似的現象不一而足,但都說明了一個問題―――沒有“以幼兒為本”。為什么沒有“以幼兒為本”呢?原因大概來自兩個方而:一是教師自身的問題,二是來自各種制度和現實的困難。有的老師沒有真正理解“幼兒為本”的內涵,往往從自身的角度來衡量孩子,有的老師經常說:“我想他們可能需要什么……我認為他們是那樣子的……”而不是說:“孩子們可能需要什么……他們在想什么……”教師常以成人的標準來裁減幼兒的生活。有的教師雖然理解“幼兒為本”的內涵,但為了工作的便利,往往也違背“幼兒為本”的精神。因此,“以幼兒為本”既要以幼兒的當前為本,又以幼兒的未來為本,并將二者統一起來。
三、“不跟感覺走”―――用愛與責任為集體導航。
孩子就像一張白紙,純潔無瑕。現代家庭一個孩子居多,家長對獨生子女的溺愛嬌慣,會直接助長孩子的這種不良習性。另外,孩子雖然在幼兒園接受教育,但同時又是社會的一員,社會上的各種信息必然以各種形式、各種手段,無孔不入、無時不在地反映到幼兒園中來,社會的種種消極現象也必然會在幼兒身上發揮不良影響。有人說,“社會大氣候不改變,學校再教育也沒用。”“學校講十句,社會上一個事實就使用權我們白講了。”這種觀點雖有一定道理,卻極具片面性。幼兒園是專門的教育機構,幼兒園教育雖不是“先入”的因素,但在力度方面較社會影響卻具有獨特的優勢,是社會影響所不具備的。因此,幼教工作者應當著力用愛心和責任,從班風、園風建設入手,創造一個奮發向上而又團結一心的校園文化環境,樹立群體成員共同一致的群體目標,幫助幼兒在集體需要和自身發展中尋求共同點和結合部,按照集體需要和自身追求來確立自己的目標,并在實現目標的過程中把集體需要內化為自身的需要,自覺履行應盡的責任,并在實現集體目標的這個“大環境”中,帶動每一個幼兒共同進步。這樣,即使出現個別后進生,也會“蓬生麻中,不扶自直”。愛與責任,我們正在進行著,而且還將進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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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模板14篇)篇十二
法定義務是從法定學對法律責任的定義,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這種把法定義務作為經濟法責任的基礎、本質特征、邏輯起點的學說,從法律規范的層面對經濟責任進行了規范性的要求,維護了經濟體系的規章制度使其能夠更好的運行。但是研究者對經濟法責任的研究往往過于注重從一般的法理上進行演繹,忽略了經濟法責任的自身特點。
這種研究將使研究者難以把經濟法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作出明確的區別。其次就是這種法定義務說對經濟法的責任界定過于淺顯,難以從經濟法責任的角度把握經濟法的深層次內涵。這種法定義務分析經濟法的形式過于注重實然狀況從而導致忽略了應然的責任形式,由于法律特別是經濟法相對于現實生活的滯后性,難免會對一些實質違法行為缺乏相應的形式規定,法定義務學說很難解決這一問題。
1.2經濟責任的社會公共利益學說。
社會公共利益學說是從社會學和政治學中的社會利益出發,使社會公共利益作為經濟法的基本范疇、基本價值、基本原則等理論的基點。表達的主要思想就是社會公共利益是從社會公眾生活的角度出發,為了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正常活動提出的愿望和需求。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公共秩序的發展,經濟的秩序、自然資源的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對社會弱者利益的保障,這些都是人類經濟社會發展所必須要經歷的。
現代經濟社會的產生源于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劃,社會公共利益的確體現了現代經濟的本質層面的屬性。但是社會公共利益學說并不能直接作為經濟法固有的、內在的范疇,在當代社會法治背景下,民事法律責任以及行政法律責任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但是真實的經濟法責任要通過分析社會公共利益在經濟法中存在的形態,提煉出經濟法責任的中心思想為人們所用。
2經濟法責任與傳統的法律責任。
在生活中眾多的法律責任中,對人們貢獻最大的要數民法。法律責任通常可分為三大責任,即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種責任的劃分通常是以部門法為基礎的,與各部門的法則都是一一對應的關系。但是經濟法作為新興的法律部門,在司法實踐中經濟法往往都是在借鑒各種傳統法律責任形式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違反經濟法應承擔的責任形式往往表現為非單一的特征也就是“綜合責任”,即經濟法主體所承擔的責任表現為多種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形勢責任、違憲責任)的結合。這種責任形式打破了傳統責任意義對應的思維定式,形成了具有經濟法責任的特色責任制。由此可見通過傳統的法律責任來劃分經濟法責任是很難進行研究的,因此為了探尋經濟法責任的獨特性,經濟學者們提出了很多的劃分標準。
經濟法責任包括了功法責任以及司法責任,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根據追究責任的目的可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依照承擔責任的主體,可分為調控主體責任和調控受體責任。還可以細分為國家責任、企業責任、社團責任、個人責任等等。我國經濟法責任力圖突破傳統的“三大責任”“四大責任”分類方式,在有助于我們認知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和程序性的同時,也存在法理學支撐不足的缺點,很難融入到傳統的法律責任中去。
在對于經濟法責任的認識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對傳統的法律進行補充、超越以及創新。經濟法責任對傳統的法律責任有模仿的形式,經濟法責任自身也有其獨特的責任形式。這就意味著違反經濟法承擔責任的.形式并不是對傳統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等的簡單相加,而是對三者的綜合化系統化進一步的改進,提取出經濟法責任所需。
經濟法責任是在新時期社會經濟飛速發展下,為人們生產生活經濟利益提供保障的。經濟法責任的具體形態有多少,至今無法準確的定論。總結以往的研究結果可以初步確定如下的典型責任,即政府經濟失誤賠償、懲罰性賠償、實際履行、信用降低、資格減免、頒發禁令等。在宏觀的調控中,應以規定的經濟管理和調節主體的義務為主,更好地保證經營主體的合法權利,確保經濟法律、法規能夠達到有效的實施。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模板14篇)篇十三
會計制度在醫院管理中的應用不僅僅是醫院的會計人員根據醫院的會計制度簡單的核算相關會計科目,填報會計報表。會計制度在醫院管理中的應用也不僅僅只會對醫院的財務管理造成影響,還會對醫院的整體運營造成影響。通過醫院的財務數據,將醫院運營過程中潛在的問題和現存的問題以財務報表的形式反映出來,進而醫院的管理者們根據財務指標所反映出來的具體問題進行分析、思考,從而及時采取積極有效的應對策略,減少這些問題給醫院帶來的損失,使醫院在運營過程中獲得更多的效益,盡可能地使醫院在保障服務質量的基礎上提高經濟收益。
2規范預算管理。
在體制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下,我國公立醫院在發展過程中一直處在缺乏規范統一預算制度的環境中,而這一環境將會對醫院部分資金的撥付帶來或多或少的影響,這就意味著醫院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國家財政給予支持。然而,在國家財政支持的強大后盾下,醫院的市場競爭意識逐漸淡化,財務預算變得混亂,管理水平逐漸下滑。而歸根結底,這些現象出現的根本原因是因為缺乏規范統一的預算制度,想要解決這一問題,就需要將會計制度應用于醫院預算管理中,所以說會計制度在醫院管理中有著重要意義。
3加強成本管理。
醫院操作的難點之一是完善醫院成本的歸集和核算體系,而這一難點恰好是醫院會計制度的優勢所在。因此,可以說醫院會計制度在醫院的成本管理中扮演了一個很重要的角色,在較大程度上影響著醫院的成本管理。
3.1樹立醫院成本分析核算新理念。
會計制度下醫院成本的核算不再是簡單的計算醫院運營過程中所耗費的各種資金的總和,而是對醫院運營過程中各種對象進行分類匯總,然后計算出單位成本和總成本的過程。醫院成本也不只是所耗費現金資產的總和,還包括各種儀器設備、醫院各種建筑等的磨損與折舊。隨著醫院管理的規范化和嚴格化,成本核算更加細致,需要按月填制報表。針對報表數據反映出的具體問題,采取調整措施,及時調整對成本的管理。在會計制度下形成的新的核算理念將致力于減少醫院額外成本,提高醫院經濟效益。
3.2幫助醫院展開科學的成本核算。
在充分認識醫院成本核算對象和充分掌握各種核算規則的基礎上,結合醫院的具體情況,設置相應的核算科目,統一核算標準,形成適用于醫院的成本核算體系,使醫院的成本核算更加規范科學。規范科學的成本核算對醫院有效地控制成本具有重要意義,將更加有助于醫院提高運營效益。
3.3有助于醫院充分應用成本信息。
會計制度下的醫院成本核算更加完整與規范,反映出來的信息也更加準確,具有更強的說服力,并且每月都展開成本核算和報表填制工作,月與月之間的數據可以形成鮮明的對比,連續變化的.數據將更有助于發現成本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充分應用成本信息。
4完善收入管理。
隨著我國不斷深化醫療體制改革,醫院的收入渠道也從單一的需方供應轉變為需方和第三方共同供應,比如商業保險、社保、新農合等。付費方式也不再是患方支付,醫方收款這么簡單的直線模式,而轉變成了醫方、需方和第三方機構共同清算的模式,第三方與醫院的清算模式多種多樣,增加了醫院業務收入管理的難度。因此,醫院業務收入管理水平的提高很有必要,這一目標的實現離不開規范化的會計制度。醫院的管理者應重視會計制度在醫院收入管理中的應用,完善醫院業務收入管理制度,準確核算醫院的業務收入,提高醫院業務水平,及時調整醫院運營模式,達到增加醫院業務收入的目的。
5結語。
綜上所述,醫院會計制度在醫院管理中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無論是在醫院財務管理水平的提高上,還是在醫院管理者的決策調整上都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在醫院財務管理上,會計制度可以幫助醫院制定統一的、標準化的預算制度,幫助醫院加強成本管理,減少額外的成本消耗;有助于醫院業務收入管理制度的完善,最大程度保障醫院的收入都能入賬,降低壞賬率。在醫院管理決策的調整上,可以向醫院的管理者們提供準確可靠的數據信息,并幫助他們充分應用這些信息,及時準確地掌握醫院的整體運營情況,針對已存在的問題和潛在的問題制定應對方案,采取有效解決措施,避免對醫院造成更多的損失,從而保障醫院的運營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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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模板14篇)篇十四
摘要:作為民法理論基礎的民法規則、民法原則,共同組成了民法理論,為民事案件的審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在其實際應用過程中可以發現兩者之間的關聯性較強,共同為我國的法治化發展進程發揮了重要的促進作用。但是他們之間在存有關聯性的同時也具有本質上的差異,在具體案件審判時還需要參照民法規則和民法原則進行審判,結合實際情況正確的使用,因此本文主要探究民法規則、民法原則之間的關聯性所表現出的內在聯系,以及他們之間的關聯性的差異表現,最后通過具體的案件審判進行探究。
關鍵詞:民法規則;關聯性;民法原則。
法律后果、構成要件組成的法律規則就是民法規則,其特征是具體明確。而民法原則主要體現了經濟基礎的特征、民法的本質,是判斷民事行為、抽象價值的重要準則。在民法的全部領域都可以使用民法原則,而民法規則則適用于民法的特定領域。深入研究兩者之間的關聯性,為實際應用中提供便利,從而做出更加準確的判決。
一、民法規則與民法原則的關聯性所表現出的內在聯系。
在民法領域范圍內,民法規則與民法原則都適用,他們之間的關聯性較強,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這些共同特征促使兩者之間存有密切的內在聯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在整個民事立法過程中的關聯性―――兩者都可以體現出來。
被人們所熟知的民法法律中的婚姻法和物權法這兩部法律,都需要通過民法規則與民法原則進行指導才可以應用到實際生活中,同時在個別案例的審判過程中,不僅要體現公正、公平的法律本質,法官在審判時還要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充分的考慮,所以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時候,應當基于相關的法律規則,同時結合相應的法律基本原則,從而保證社會各界對審判的結果產生認同感,達到其理想的社會價值觀的實際需求。另外通過這種全面考慮民法規則和民法原則的方法可有促進法律公信力的強化[1]。
(二)在審判時的關聯性―――兩者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由的裁量。
文字和語言等方面的局限,使得法律體系自身的主要意思在表達上,無法全部準確、清晰的、完善的表達,而且也沒有使用文字來完整的記錄民法規則、民法原則,在具體的審判案件過程中就要求法官自由裁量,根據原有的法律基礎進行參考,對于裁量的范圍也不是無限的擴大,有理有據才是參照的標準。審判也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里所表述的字面意思,若是沒有按照法律規定來審判,就很容易產生越權的問題。這一缺陷在法律體系中已經存在,所以在審判案件的時候,立法者就賦予了法官相應的自由裁量權力,并對法官的這種權利做出一定程度的限制,從而完善立法,實現明確法律體系自身的目標,保證在案件的審批過程中法官可以有法可依[2]。
(三)兩者在民法精神方面的關聯性―――都能夠體現出民法精神。
追求正義、遵守道德、解放人性是民法精神主要表現的特征,在對案件進行審判的過程中,民法規則和民法原則都要求法官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而且審判的結果也要與社會主義的法制觀念相符合。保證在審判案件結束之后,整個審判的結果可以起到相應的教育作用,并防止公民日后再犯類似的錯誤,正確的引導公民做出合法的行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念以及做出正確的社會主義生活目的。以此來激發出民法對社會生活的積極作用,使更多的社會公民養成準確的價值觀、人生觀、世界觀,實現民法的根本目標,對社會公共利益進行維護。
二、民法規則與民法原則的關聯性的差異性表現。
(一)適用范圍方面的差異。
根據民法規則和民法原則各自的內容來看,其不同的法律內容就決定了兩者在適用范圍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性。較為抽象、以及較強的概括性特征決定了民法原則的適用范圍較為寬廣,在民法的所有領域都可以使用該法律原則作為審批依據。而較為明確具體的民法規則內容,就決定了其在適用的時候,只是對某種具體的民事行為、特定類型的民事關系比較適用[3]。
(二)使用方式方面的差異。
在使用民法規則的時候,主要是裁定個案的時候使用該規則,由此可以看出既定的事實是民法規則規定事實的要求,也可以說民法規則規定的事實是有效的,并通過分析具體的案例可以參考民法規則做出合理的解決辦法。若是民法規則在制定的時候不能按照事實來規定,那么在審判中就無法充分發揮其法律作用。與民法規則相比,民法原則在使用的時候,在不同的案例中具有不用的適用度,而民法原則的適用度較高的情況下,可以發揮其指導裁判個別案例的作用,在這時其他的民法原則會因為在適用度較高的原則下而發生失效現象。所以在比較特殊的'個案中,民法規則和民法原則會因為案例的不同而發生變化適用度的情況[4]。
(三)作用效果方面存在的差異。
與民法原則相比而言,民法規則具有較強的限制性,而且在實際使用這兩種法律標準的時候,依照民法規則來形式裁量權更加貼近法律要求,而使用民法原則則容易發生偏離。
(四)內容方面的差異。
民法規則、民法原則兩者在內容方面具有不同之處,差異較為明顯。民法規則的構成要素主要有兩部分,即法律后果、構成要件,且這些構成要素具有較強的具體性、明確性,極大的限制了審判者的自由裁量權。然是與民法規則相比,民法原則的主要內容中就沒有法律后果、構成要件,也沒有做出相關的說明,民法原則的內容相對比較而言更加抽象、更具概括性,所以在使用民法原則的時候,審判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補充相應的社會價值觀等內容[5]。
三、具體案例分析民法規則和民法原則的關聯性。
雖然在審判某些案件的時候可以直接參照民法規則來審判,但是民法原則對民法規則的使用范圍的擴張或限縮同樣重要。例如民法規則中的合同無效的確認規則,其中缺少限制惡意締約人利用合同無效來獲取不正當的經濟效益的要件。若是根據民法原則中的誠實信用來看,就需要設置該限制要件。如在法釋14號就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在第七條原則中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分包人、承包人等(他們都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在請求合同確認合同無效時以轉包建設工程違規為由的一律不支持。由此可以看出民法規則的適用范圍受到民法原則的限制,側面論證了他們的之間的關聯性[6]。
四、總結。
綜上所述,通過對民法原則和民法規則之間的關系的深入研究,從中可以了解到民法規則和民法原則之間既存在相互聯系的關聯性,也存在相互區別的關聯性。只有深入認清兩者的關聯性,以及在使用方式、適用范圍、內容、作用效果等方面的差異,才能夠保證在實際應用中做出合理的判決結果,從而維護民法的法律效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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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崔姣.保險法近因原則適用之實證分析[d].西南財經大學,.。
[6]楊學慧.論民法之誠實信用原則[d].山東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