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合同是商業活動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它規范了雙方的義務與權益。如果你對銷售合同缺乏經驗,不妨閱讀以下范文,以便更好地理解合同的設定。
國際銷售ICC國際銷售合同(優秀20篇)篇一
國際貿易銷售怎樣寫一份合同,合同是為了保證雙方的利益,以下文書幫提供一份國際貿易銷售合同參考。
1.1 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icc國際貨物銷售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具體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并入任何銷售合同。在一般條款(b部分)獨立于具體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情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約定的任何相關的具體條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條款與雙方約定的具體條款相抵觸,則以具體條款為準。
1.2 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即一般條款和雙方約定的任何具體條款)沒有有明示或默示解決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由:
b. 在cisg對這些問題未作規定的情況下,則參照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來處理。
1.3任問對貿易術語(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國際商會出版的incoterms的相關術語之援引。
1.4任何對國際商會出版物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合同成立時的現行版本之援引。
1. 5除非書面約定或證明,任何對合同的修改都是無效的。但,若一方當人的行為已為另一萬當事人信賴,那么,就此而言,該方當事人就不得主張此項規定。
第2條貨物特征
2.1雙方約定,除非合同明確提及,賣方所提供的商品目錄、說明書、傳單、廣告、圖示、價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關貨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價格、顏色以及其他數據,都不得作為合同條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約定,盡管買方有可能得到軟件、圖紙等、但他并未因此而獲得它們的產權。賣方仍是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或工業產權的唯一所有者。
第3條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
若雙方已約定買方有權在裝運前檢驗貨物,則賣方必須在裝
運前一個合理時間內通知買方貨物已在約定地點備妥待驗。
4.1如果沒有約定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賣方現行價目表上所列價格。若無此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此類貨物的一般定價。
4.2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此價格不包括增值稅,并且不能進行價格調整。
4.3a-2表格所示價格(合同價格),包括賣方根據合同所負的任何費用。但,如果賣方負擔了按合同規定應由買力承擔的任何費用(例則exw和fca術語下的運費或保險費),那么,此數額不應認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價格中,而應由買方償還賣方。
5.1除非另有書面的,或可從雙方間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約定價款和任何其他買方欠賣方的金額,應以賒帳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時間為自發票日起30天。到期金額,除非另有約定,應以電傳方式劃撥至賣方所在國的賣方銀行。記入賣方帳戶;并且當各別擁金額以即可動用之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時,就認為買方已履行了其付款義務。
5.2若雙方約定貸款預付且再無其他表示,則除非另有約定,應認為該預付款是對全部價款的預付,已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必約定交貨期間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動用的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如果雙方約定僅預付一部分合同價款,則余額的付款條件按本條所述規則辦理。
5.3如果雙方約定以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約定,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買方必須安排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跟單信用證,并且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或約定的交貨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賣方。除非另有約定,跟單信用證的兌現方式應為即期付款,并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5.4若雙方約定以限單托收方式付款,則除非另有約定,應為付款交單(d/p)。在任何情況下,交單都應按國際商會出版的托收統一規則辦理。
5.5在雙方已約定貨款支付由銀行保函作擔保的措況下,買方應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約定的交貨期間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過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提供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或,根據此規則或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備用信用證。
第6條延遲付款的利息
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額的款項到期未付,則另一方有權取得該款項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約定,利率應比付款地支付貨幣現行的對信譽良好借款者計收的銀行平均短期貸款利率高2%。若在該地沒有這樣一個利率,則以付款貨幣國的同一利率為準。如果兩地都沒有這樣的利率,則應以付款貨幣國法律所確定的適當利率為準。
若雙方已經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權,則在付款完畢前,貨物所有權仍屬賣方。或按其他約定。
除非另有約定,應以“工廠交貨”(exw)為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約定,賣方應提供適用的國際商會貿易術語所指明的單據(如果有的話);若無國際商會貿易術語可適用,剛按先前交易做法辦理。
10.1如果發生任何貨物的遲延交付,則買方有權要求預定損害賠償。每遲延一整周,其金額為該些貨物價款的0.5%,或約定其他比率,但以買方通知賣方交貨遲延為前提。
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15天內照此通知賣方,則損害賠償金應從約定的交貨日或約定的交貨期間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超過15天才通知賣方,剛損害賠償金應從通知日起算。延遲交貨的預定損害賠償金不應超過遲交貨物價款的5%,或其他可能約定的最高數額。
10.2如果雙方在a-9表內約有一個解約日期,對于至解約日尚示交付的貨物理學,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包犄不可抗力事件),買方可通知賣方解除合同。
10.3若第10.2不適用,且在買方有權取得第10.1條規定的預定最高損害賠償金額時,賣方仍示交貨,則買方可書面通知對遲延交付之部分的貨物終止合同,但以賣方在收到該通知后5天內仍未交貨為前提條件。
10.4在按第10.2條或第10.3條終止合同的情況下,除了在第10.1條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額外,買方還有權請求不超過未交貨物價款10%的額外損失賠償。
10.5本條的救濟措施不包括對延遲交貨或不交貨的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11.1買方在貨到目的地后應盡快驗貨,買方就緒當在其發現或應當發現貨物不符之日起15天內將不符之處書面通知賣方。
另外,如果買方在貨到目的地之日起12個月內未通知賣方貨物不符,則他無論如何不能因貨物不符請求任何救濟。
11.2盡管存在特定的貿易或雙方的交易過程中常風的輕微不符,貨物仍被認為是符合合同規定,但買方有權對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貿易中或雙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價格減讓。
11.3如果貨物不符(只要買方已經第11.2條通知了貨物的不符,但未在該通知中決定留存這些不符貨物),賣方可選擇:
a) 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用符合合同的貨物替代不符貨物;或
b) 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修復不符貨物;或
c) 償還買方不答貨物支付的價款,并因此終止這些貨物的合同
對按照以上第11.1條通知貨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 3(a)條提供替代品或按11.3(b)條修復貨物之間的延遲期,每延遲一周,買方有權請求第10.1條所規定的預定損害賠償金額;這些賠償金額可與第10.1條下應支付損害賠償金額(如果有的話)合并計算,但在任何情況下,總計不得超過這些貨物價款的5%。
11.4如果直到買方根據第11.3條已有權獲得最高預定損害賠償金額之日,賣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條下的義務,買方有權書面通知終止不符貨物那部分合同,除非賣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內進行修復或提供替代貨物。
11.5如果按第11.3(c)條或11.4條規定終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條作為返還價款和延遲損害賠償所支付或應支付的數額外。買方可請求不超過不符貨物價款10%的任何額外損害賠償。
11.6若買方選擇保留不符貨物,則買方有權取得等產符合合同時此貨物在約定目的地的價值與所交不符貨物在同一地點的'價值的差額,但最多不應超過該貨物價款的15%。
11.7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本條(第11條)項下的繳濟方法不包括貨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濟方法。
11.8除非另有書面協議,在貨物到達之日起2年后,買方不得對貨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庭申請仲裁。雙方明確約定在此期限屆滿之后,買方將不以貨物不符為由或作出反訴以對抗賣方因買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訴訟。
第12條當事人間的合作
12.1買方應及時將其客戶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向其提出的任何權利請求,通知賣方。
12.2賣方應及時將可能涉及買方的有關產品責任的任何訴訟,通知買方。
第13條不可抗力
13.1一方當事人對其未履行義務可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
a)不能履行義務是由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所致,及
c)他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該障礙或其影響。
13.2請求免責的一方當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之后,應以實際可能的速度盡快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允責的原因消除時也應發出通知。
如果未能發出任一通知,則該當事人應承擔其原可避免的損失賠償責任。
13.3在不影響第10. 2條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責理由,只要且僅在此限度內該免責事由繼續存在,可使未履約方得以免除損害賠償之責任,免除處罰及其他約定的罰金,免除所欠款項利息支付之責任。
13.4若免費的原因持續存在6個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權不經過通知對方即可終止合同。
第14條爭議的解決
14.1除非另有書面協議,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最終應由按照國際商會的仲裁規則所指定的一個或多個仲裁員,根據此規則進行仲裁。
14.2以上的仲裁條款并不妨礙任何一方要求法院采取臨時或保全措施。
國際銷售ICC國際銷售合同(優秀20篇)篇二
第1條?概述。
1.1?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icc國際貨物銷售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具體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并入任何銷售。
合同。
在一般條款(b部分)獨立于具體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情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約定的任何相關的具體條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條款與雙方約定的具體條款相抵觸,則以具體條款為準。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即一般條款和雙方約定的任何具體條款)沒有有明示或默示解決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由:
a.?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年維也納公約。以下稱gigs)管轄;及。
b.?在cisg對這些問題未作規定的情況下,則參照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來處理。
1.3任問對貿易術語(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國際商會出版的incoterms的相關術語之援引。
1.4任何對國際商會出版物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合同成立時的現行版本之援引。
1.?5除非書面約定或證明,任何對合同的修改都是無效的。但,若一方當人的行為已為另一萬當事人信賴,那么,就此而言,該方當事人就不得主張此項規定。
第2條貨物特征。
2.1雙方約定,除非合同明確提及,賣方所提供的商品目錄、
說明書。
傳單廣告圖示價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關貨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價格顏色以及其他數據,都不得作為合同條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約定,盡管買方有可能得到軟件、圖紙等、但他并未因此而獲得它們的產權。賣方仍是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或工業產權的唯一所有者。
第3條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
若雙方已約定買方有權在裝運前檢驗貨物,則賣方必須在裝。
運前一個合理時間內通知買方貨物已在約定地點備妥待驗。
第4條價格。
4.1如果沒有約定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賣方現行價目表上所列價格。若無此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此類貨物的一般定價。
4.2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此價格不包括增值稅,并且不能進行價格調整。
4.3a-2表格所示價格(合同價格),包括賣方根據合同所負的任何費用。但,如果賣方負擔了按合同規定應由買力承擔的任何費用(例則exw和fca術語下的運費或保險費),那么,此數額不應認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價格中,而應由買方償還賣方。
第5條支付條件。
5.1除非另有書面的,或可從雙方間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約定價款和任何其他買方欠賣方的金額,應以賒帳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時間為自發票日起30天。到期金額,除非另有約定,應以電傳方式劃撥至賣方所在國的賣方銀行。記入賣方帳戶;并且當各別擁金額以即可動用之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時,就認為買方已履行了其付款義務。
5.2若雙方約定貸款預付且再無其他表示,則除非另有約定,應認為該預付款是對全部價款的預付,已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必約定交貨期間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動用的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如果雙方約定僅預付一部分合同價款,則余額的付款條件按本條所述規則辦理。
5.3如果雙方約定以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約定,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買方必須安排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跟單信用證,并且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或約定的交貨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賣方。除非另有約定,跟單信用證的兌現方式應為即期付款,并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5.4若雙方約定以限單托收方式付款,則除非另有約定,應為付款交單(d/p)。在任何情況下,交單都應按國際商會出版的托收統一規則辦理。
5.5在雙方已約定貨款支付由銀行保函作擔保的措況下,買方應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約定的交貨期間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過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提供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或,根據此規則或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備用信用證。
第6條延遲付款的利息。
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額的款項到期未付,則另一方有權取得該款項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約定,利率應比付款地支付貨幣現行的對信譽良好借款者計收的銀行平均短期貸款利率高2%。若在該地沒有這樣一個利率,則以付款貨幣國的同一利率為準。如果兩地都沒有這樣的利率,則應以付款貨幣國法律所確定的適當利率為準。
第7條所有權的估留。
若雙方已經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權,則在付款完畢前,貨物所有權仍屬賣方。或按其他約定。
第8條合同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約定,應以“工廠交貨”(exw)為交貨術語。
第9來單據。
除非另有約定,賣方應提供適用的國際商會貿易術語所指明的單據(如果有的話);若無國際商會貿易術語可適用,剛按先前交易做法辦理。
第10條?遲延交貨、不交貨及其相應的救濟措施。
10.1如果發生任何貨物的遲延交付,則買方有權要求預定損害賠償。每遲延一整周,其金額為該些貨物價款的0.5%,或約定其他比率,但以買方通知賣方交貨遲延為前提。
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15天內照此通知賣方,則損害賠償金應從約定的交貨日或約定的交貨期間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超過15天才通知賣方,剛損害賠償金應從通知日起算。延遲交貨的預定損害賠償金不應超過遲交貨物價款的5%,或其他可能約定的最高數額。
10.2如果雙方在a-9表內約有一個解約日期,對于至解約日尚示交付的貨物理學,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包犄不可抗力事件),買方可通知賣方解除合同。
10.3若第10.2不適用,且在買方有權取得第10.1條規定的預定最高損害賠償金額時,賣方仍示交貨,則買方可書面通知對遲延交付之部分的貨物終止合同,但以賣方在收到該通知后5天內仍未交貨為前提條件。
10.4在按第10.2條或第10.3條終止合同的情況下,除了在第10.1條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額外,買方還有權請求不超過未交貨物價款10%的額外損失賠償。
10.5本條的救濟措施不包括對延遲交貨或不交貨的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第11條形碼?貨物不符。
11.1買方在貨到目的地后應盡快驗貨,買方就緒當在其發現或應當發現貨物不符之日起15天內將不符之處書面通知賣方。
另外,如果買方在貨到目的地之日起12個月內未通知賣方貨物不符,則他無論如何不能因貨物不符請求任何救濟。
11.2盡管存在特定的貿易或雙方的交易過程中常風的輕微不符,貨物仍被認為是符合合同規定,但買方有權對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貿易中或雙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價格減讓。
11.3如果貨物不符(只要買方已經第11.2條通知了貨物的不符,但未在該通知中決定留存這些不符貨物),賣方可選擇:
a)?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用符合合同的貨物替代不符貨物;或。
b)?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修復不符貨物;或。
c)?償還買方不答貨物支付的價款,并因此終止這些貨物的合同。
對按照以上第11.1條通知貨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3(a)條提供替代品或按11.3(b)條修復貨物之間的延遲期,每延遲一周,買方有權請求第10.1條所規定的預定損害賠償金額;這些賠償金額可與第10.1條下應支付損害賠償金額(如果有的話)合并計算,但在任何情況下,總計不得超過這些貨物價款的5%。
11.4如果直到買方根據第11.3條已有權獲得最高預定損害賠償金額之日,賣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條下的義務,買方有權書面通知終止不符貨物那部分合同,除非賣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內進行修復或提供替代貨物。
11.5如果按第11.3(c)條或11.4條規定終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條作為返還價款和延遲損害賠償所支付或應支付的數額外。買方可請求不超過不符貨物價款10%的任何額外損害賠償。
11.6若買方選擇保留不符貨物,則買方有權取得等產符合合同時此貨物在約定目的地的價值與所交不符貨物在同一地點的價值的差額,但最多不應超過該貨物價款的15%。
11.7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本條(第11條)項下的繳濟方法不包括貨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濟方法。
11.8除非另有書面協議,在貨物到達之日起2年后,買方不得對貨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庭申請仲裁。雙方明確約定在此期限屆滿之后,買方將不以貨物不符為由或作出反訴以對抗賣方因買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訴訟。
第12條當事人間的合作。
12.1買方應及時將其客戶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向其提出的任何權利請求,通知賣方。
12.2賣方應及時將可能涉及買方的有關產品責任的任何訴訟,通知買方。
第13條不可抗力。
13.1一方當事人對其未履行義務可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
a)不能履行義務是由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所致,及。
c)他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該障礙或其影響。
13.2請求免責的一方當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之后,應以實際可能的速度盡快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允責的原因消除時也應發出通知。
如果未能發出任一通知,則該當事人應承擔其原可避免的損失賠償責任。
13.3在不影響第10.?2條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責理由,只要且僅在此限度內該免責事由繼續存在,可使未履約方得以免除損害賠償之責任,免除處罰及其他約定的罰金,免除所欠款項利息支付之責任。
13.4若免費的原因持續存在6個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權不經過通知對方即可終止合同。
第14條爭議的解決。
14.1除非另有書面協議,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最終應由按照國際商會的仲裁規則所指定的一個或多個仲裁員,根據此規則進行仲裁。
14.2以上的仲裁條款并不妨礙任何一方要求法院采取臨時或保全措施。
國際銷售ICC國際銷售合同(優秀20篇)篇三
《聯合國公約》第35條第2款a項指出,“貨物適用于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該標準是銷售合同的組成部分,即使當事人雙方未明確約定,該標準也是約束雙方的默示條款。買方訂購貨物時通常僅提出規格而未標明使用目的,此時賣方提供的貨物應該滿足通常使用的所有目的要求,而是否滿足并不是一個簡單的是非題。
例1:一家德國鞋業零售商向一家意大利鞋業制造商進口多種鞋子,合同中并沒有對鞋子的品質做出明確約定。買方聲稱賣方交付的鞋子存在瑕疵并構成根本違約。但鞋子仍可以進行銷售。柏林法院認為賣方構成違約,貨物必須滿足中等品質標準才算符合“通常使用目的”。
而德國另一個法院認為,滿足“通常使用目的”要求貨物必須滿足中等品質標準還是僅僅要求其具有“可銷售性”的最低標準仍需要進一步討論。“通常使用目的”應立足于每一個具體的案件中按理性第三人所能預料與期待的予以解釋。
筆者認為,對貨物質量的要求可能存在不同等級標準的適用,除非買賣雙方明示貨物必須滿足中等品質標準,否則賣方提交的貨物只要符合其通常被使用時的最低標準即可。因為一般情況下,賣方無法詳盡了解買方國內的商業習慣及特殊要求,對其提出“中等品質標準”的要求實屬過分。通常此種標準的未滿足是買方按其國內標準或其特殊目的提出,賣方難以預見,否則就可能會要求修改價格或者甚至拒絕締約。當然,最低品質標準目前還只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實踐中通常將相關貿易習慣或“可銷售性”作為判斷是否符合最低品質的標準。
例2:一家瑞士出口公司向一家德國公司出口新西蘭貝類,這類貝類含有一定數量的鎘。德國買方聲稱這些鎘成分違反了德國有關法律,因此要求解除合同。賣方則認為這些鎘含量依據瑞士相關法律是完全符合標準的,并沒有超出限制值。
德國聯邦法院在本案中認為原則上賣方不應當被期待要遵守買方或者貨物使用地國的公法性質的法律規范。例3:營業地位于美國路易斯安娜州的商家從一家意大利公司處購進乳房x線照相器材。該批器材與美國安全法規不符(但是符合意大利的相關標準),并因此在美國被查封。買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美國地區法院在本案中做出了判決,認為該儀器由于沒有符合美國的安全標準,所以依據cisg第35條可以認定有瑕疵存在。
施萊希特里姆教授認為,對于該問題的解決不能簡單的優先適用賣方或者買方國家的貨物標準。只要當事人沒有對質量進行具體的規定,那么起決定性作用的就是貨物的使用目的。
筆者認為,《公約》充分體現和貫徹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通用性也應當充分考量當事人的締約環境,比如買方對賣方的依賴性。若賣方在此類貿易中經驗豐富且買房因此對其產生了依賴,那么賣方要考慮應當適用何地的“通用性”標準及其他各種因素;如果賣方不具備此種能力,買方則應盡提示義務,明示買方所在地甚至是貨物將要被轉售的第三國的“通用性”標準,否則應以賣方所在地為標準,因為通用性標準既然是一種默示條件,就應該以賣方的合理預見為限,只有以賣方所在地為標準,才是賣方憑經驗可以合理預見的。
例5:德國一家漁貨進口商從瑞士供應商購買了1750公斤貽貝,當地市政局檢測認定這批貨物某種微量元素超標,不符合德國建議性衛生標準,但是該微量元素沒有超出允許的水平,貽貝仍然可以食用。買方拒絕付款,賣方起訴。案件經過初審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決,判令買方支付價款及利息。德國最高法院認為:公約第35條第2款(a)、(b)項并沒有向賣方施加義務,要求他交付的貨物符合進口國現行所以法規和公共衛生條款要求,除非出口國也實行同樣的規定,或者依據于賣方的知識,買方已經告知賣方這方面的法律要求,或者存在特殊情況使賣方已經了解這些規定。
例6:西班牙賣方與德國買方訂立胡椒粉銷售合同。賣方在交付第二批貨物后被德國政府告知胡椒粉中的“乙撐氧”含量超過德國食品安全法允許范圍。法院了解到當事人雙方的長期業務聯系,在以前的交易中賣方同意采用專門流程保證貨物符合德國食品安全法,因此,地方法院認為賣方已經默示地同意貨物必須遵守德國食品安全法。法院認為“乙撐氧”超標屬于貨物不適用于“通常使用目的”,不適用于在德國銷售,賣方構成根本違約。
這兩個案例情況非常相似,但裁決結果卻截然相反。兩個案例最重要的區別就是例5中賣方違反的`是買方所在地推薦性的標準,而例6中賣方違反的卻是進口國強制性的食品安全法。推薦性法律規范通常對產品提出更高的要求,卻并不影響產品的正常用途,即使是在一國國內,該規范都不會得到全面的強制使用。由此我們可知,滿足通用性標準要求并不意味著應與進口國任何關于產品的法律、規定相符,特別是不要求與非強制性的標準要求相符。“貽貝案”中法院的裁決同時有助于我們總結賣方的交貨應符合進口國相關的產品標準要求的情形:(1)進口國的技術標準要求或衛生標準要求與出口國相同。(2)賣方所交付的貨物應當符合進口國效力較高的、強制性的安全標準、衛生標準等法律規范。(3)當事人雙方有長期的同樣貨物的往來交易或賣方在買方境內有分支機構等情況表明賣方應當知道買方國家關于貨物的產品標準要求,并默示地對這種要求表示同意。另外,從“貽貝案”中還能推出另一個。
賣方明知貨物在進口國銷售的事實不足以認定賣方在沒有從買方那里獲知進口國標準的情況下,默示地同意滿足進口國所有法律規范、不確定的標準和管理要求。對外國的賣方,不應要求他知道進口國不確定的公共法律和管理實踐,買方不能合理地依賴賣方這方面知識,相反,買方應知道自己國家的這些特殊規定并通知給買方。
國際銷售ICC國際銷售合同(優秀20篇)篇四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國際銷售代理合同范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制造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達成本銷售代理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同意將下列產品________(簡稱產品)的獨家代理權授予代理方(簡稱代理人)。代理人優先在下列指定地區(簡稱地區)推銷產品:________國________市(區)。
第二條代理人應在該地區拓展用戶。代理人應向制造商轉送接收到的報價和訂單。代理人無權代表制造商簽訂任何具有約束的合約。代理人應把制造商規定的銷售條款對用戶解釋。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約束地拒絕代理人轉送的任何詢價及訂單。
第三條代理人是________市場的全權代理,應收集信息,盡力促進產品的銷售。代理人應精通所推銷產品的技術性能。代理所得傭金應包括為促進銷售所需費用。
第四條為促進產品在該地區的銷售,代理人應刊登一切必要的廣告并支付廣告費用。凡參加展銷會需經雙方事先商議后辦理。
第五條代理人的財務責任
5.1代理人應采取適當方式了解當地訂貨人的支付能力并協助制造商收回應付貨款。通常的索款及協助收回應付貨款的開支應由制造商負擔。
5.2未經同意,代理人無權也無義務以制造商的名義接受付款。
第六條代理人有權接受用戶對產品的意見和申訴,及時通知制造商并關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條代理人應盡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場和競爭等方面的信息,每____個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報告。
第八條正當競爭
8.1代理人不應與制造商或幫助他人與制造商競爭,代理人更不應制造代理產品或類似于代理的產品,也不應從與制造商競爭的任何企業中獲利。同時,代理人不應代理或銷售與代理產品相同或類似的任何產品。
8.2.此合約一經生效,代理人應將與其他企業簽訂的有約束性的協議告知制造商。不論是作為代理的或經銷的,此后再簽定的任何協議均應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進行其他活動時,決不能忽視其對制造商承擔的義務而影響任務的完成。
第九條保密條款
9.1代理人在協議有效期內或協議終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業機密,也不得將該機密超越協議范圍使用。
9.2所有產品設計和說明均屬制造商所有,代理人應在協議終止時歸還給制造商。
第十條代理人事先經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應對該分包代理人的活動負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代理人發現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業產權或有損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為,代理人應據實向制造商報告。代理人應盡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幫助制造商使其不受這類行為的侵害,制造商將承擔正常代理活動以外的費用。
第十二條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該地區取得代理或銷售協議產品的權利。制造商應把其收到的直接來自該地區用戶的訂單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權按第十五條規定獲得該訂單的傭金。
第十三條制造商應幫助代理人培訓雇員,使其獲得代理產品的技術知識。代理人應支付其雇員往返交通費用及工資,制造商提供食宿。
第十四條代理人的傭金以每次售出并簽字的協議產品為基礎,其傭金百分比如下:
1.___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收傭。
2.___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收傭。
第十五條兩個代理人為爭取訂單都作出極大努力,當訂單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貨之制造廠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時,則傭金由兩個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六條代理人所介紹的詢價或訂單,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則無傭金。代理人所介紹的訂單合約已中止,代理人無權索取傭金,若該合約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責任,則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傭金以發票金額計算,任何附加費用如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海關稅或由進口國家回收的關稅等應另開支票。
第十八條代理人有權根據每次用戶購貨所支付的貨款按比例收取傭金。如用戶沒支付全部貨款,則根據制造商實收貨款按比例收取傭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戶拒付貨款,則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制造商每季度應向代理人說明傭金數額和付傭金的有關情況,制造商在收到貨款后,應在30天內支付傭金。
第二十條傭金按成交的貨幣來計算和支付。
第二十一條代理人在完成本協議之義務時所發生的全部費用,除非另有允諾,應按第十八條之規定支付傭金。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在雙方簽字后生效。協議執行一年后,一方提前___個月通知可終止協議。如協議不在該日終止,可提前___個月通知,于下年的___月___日終止。
第二十三條根據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一方無權提前終止本協議,除非遵照適用的________法律具有充分說服力的理由方能終止本協議。
第二十四條協議期滿時,代理人若儲有代理產品和備件,應按制造商指示退回,費用由制造商負擔。
第二十五條協議到期時,由代理人提出終止但在協議期滿后又執行協議,應按第十五條支付代理人傭金。代理人屆時仍應承擔履行協議義務之職責。
第二十六條協議除因一方違約而終止外,由于協議終止或未能重新簽約,則不予賠償。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的變更或附加條款,應以書面形式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協議未經事先協商不得轉讓。
第二十九條代理人對制造商的財產無留置權。
第三十條本協議的簽訂、履行均適用________國之現行法律。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經協商未果時,提交________國仲裁委員會按法令規定的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制造商: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際銷售ICC國際銷售合同(優秀20篇)篇五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第1條概述。
1.1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國際貨物銷售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具體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并入任何銷售合同。在一般條款(b部分)獨立于具體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情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約定的任何相關的具體條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條款與雙方約定的具體條款相抵觸,則以具體條款為準。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即一般條款和雙方約定的任何具體條款)沒有有明示或默示解決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由:
a.聯合國公約(1980年公約。以下稱gigs)管轄;及。
b.在cisg對這些問題未作規定的情況下,則參照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來處理。
1.3任問對貿易術語(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國際商會出版的的相關術語之援引。
1.4任何對國際商會出版物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合同成立時的現行版本之援引。
1.5除非書面約定或證明,任何對合同的修改都是無效的。但,若一方當人的行為已為另一萬當事人信賴,那么,就此而言,該方當事人就不得主張此項規定。
第2條貨物特征。
2.1雙方約定,除非合同明確提及,賣方所提供的商品目錄、說明書、傳單、廣告、圖示、價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關貨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價格、顏色以及其他數據,都不得作為合同條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約定,盡管買方有可能得到軟件、圖紙等、但他并未因此而獲得它們的產權。賣方仍是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或工業產權的唯一所有者。
第3條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
若雙方已約定買方有權在裝運前檢驗貨物,則賣方必須在裝運前一個合理時間內通知買方貨物已在約定地點備妥待驗。
第4條價格。
4.1如果沒有約定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賣方現行價目表上所列價格。若無此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此類貨物的一般定價。
4.2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此價格不包括增值稅,并且不能進行價格調整。
4.3a-2表格所示價格(合同價格),包括賣方根據合同所負的任何費用。但,如果賣方負擔了按合同規定應由買力承擔的任何費用(例則術語下的運費或保險費),那么,此數額不應認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價格中,而應由買方償還賣方。
第5條支付條件。
5.1除非另有書面的,或可從雙方間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約定價款和任何其他買方欠賣方的金額,應以賒帳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時間為自發票日起30天。到期金額,除非另有約定,應以電傳方式劃撥至賣方所在國的賣方銀行。記入賣方帳戶;并且當各別擁金額以即可動用之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時,就認為買方已履行了其付款義務。
5.2若雙方約定貸款預付且再無其他表示,則除非另有約定,應認為該預付款是對全部價款的預付,已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必約定交貨期間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動用的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如果雙方約定僅預付一部分合同價款,則余額的付款條件按本條所述規則辦理。
5.3如果雙方約定以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約定,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買方必須安排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跟單信用證,并且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或約定的交貨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賣方。除非另有約定,跟單信用證的兌現方式應為即期付款,并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5.4若雙方約定以限單托收方式付款,則除非另有約定,應為付款交單(d/p)。在任何情況下,交單都應按國際商會出版的托收統一規則辦理。
5.5在雙方已約定貨款支付由銀行保函作擔保的措況下,買方應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約定的交貨期間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過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提供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或,根據此規則或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備用信用證。
第6條延遲付款的利息。
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額的款項到期未付,則另一方有權取得該款項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約定,利率應比付款地支付貨幣現行的對信譽良好借款者計收的銀行平均短期貸款利率高2%。若在該地沒有這樣一個利率,則以付款貨幣國的同一利率為準。如果兩地都沒有這樣的利率,則應以付款貨幣國法律所確定的適當利率為準。
第7條所有權的估留。
若雙方已經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權,則在付款完畢前,貨物所有權仍屬賣方。或按其他約定。
第8條合同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約定,應以“工廠交貨”(exw)為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約定,賣方應提供適用的國際商會貿易術語所指明的單據(如果有的話);若無國際商會貿易術語可適用,剛按先前交易做法辦理。
第10條遲延交貨、不交貨及其相應的救濟措施。
10.1如果發生任何貨物的遲延交付,則買方有權要求預定損害賠償。每遲延一整周,其金額為該些貨物價款的0.5%,或約定其他比率,但以買方通知賣方交貨遲延為前提。
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15天內照此通知賣方,則損害賠償金應從約定的交貨日或約定的交貨期間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超過15天才通知賣方,剛損害賠償金應從通知日起算。延遲交貨的預定損害賠償金不應超過遲交貨物價款的5%,或其他可能約定的最高數額。
10.2如果雙方在a-9表內約有一個解約日期,對于至解約日尚示交付的貨
物理。
學,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包犄不可抗力事件),買方可通知賣方解除合同。
10.3若第10.2不適用,且在買方有權取得第10.1條規定的預定最高損害賠償金額時,賣方仍示交貨,則買方可書面通知對遲延交付之部分的貨物終止合同,但以賣方在收到該通知后5天內仍未交貨為前提條件。
10.4在按第10.2條或第10.3條終止合同的情況下,除了在第10.1條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額外,買方還有權請求不超過未交貨物價款10%的額外損失賠償。
10.5本條的救濟措施不包括對延遲交貨或不交貨的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第11條形碼貨物不符。
11.1買方在貨到目的地后應盡快驗貨,買方就緒當在其發現或應當發現貨物不符之日起15天內將不符之處書面通知賣方。
另外,如果買方在貨到目的地之日起12個月內未通知賣方貨物不符,則他無論如何不能因貨物不符請求任何救濟。
11.2盡管存在特定的貿易或雙方的交易過程中常風的輕微不符,貨物仍被認為是符合合同規定,但買方有權對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貿易中或雙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價格減讓。
11.3如果貨物不符(只要買方已經第11.2條通知了貨物的不符,但未在該通知中決定留存這些不符貨物),賣方可選擇:
a)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用符合合同的貨物替代不符貨物;或。
b)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修復不符貨物;或。
c)償還買方不答貨物支付的價款,并因此終止這些貨物的合同。
對按照以上第11.1條通知貨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3(a)條提供替代品或按11.3(b)條修復貨物之間的延遲期,每延遲一周,買方有權請求第10.1條所規定的預定損害賠償金額;這些賠償金額可與第10.1條下應支付損害賠償金額(如果有的話)合并計算,但在任何情況下,總計不得超過這些貨物價款的5%。
11.4如果直到買方根據第11.3條已有權獲得最高預定損害賠償金額之日,賣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條下的義務,買方有權書面通知終止不符貨物那部分合同,除非賣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內進行修復或提供替代貨物。
11.5如果按第11.3(c)條或11.4條規定終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條作為返還價款和延遲損害賠償所支付或應支付的數額外。買方可請求不超過不符貨物價款10%的任何額外損害賠償。
11.6若買方選擇保留不符貨物,則買方有權取得等產符合合同時此貨物在約定目的地的價值與所交不符貨物在同一地點的價值的差額,但最多不應超過該貨物價款的15%。
11.7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本條(第11條)項下的繳濟方法不包括貨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濟方法。
11.8除非另有書面協議,在貨物到達之日起2年后,買方不得對貨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庭申請仲裁。雙方明確約定在此期限屆滿之后,買方將不以貨物不符為由或作出反訴以對抗賣方因買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訴訟。
第12條當事人間的合作。
12.1買方應及時將其客戶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向其提出的任何權利請求,通知賣方。
12.2賣方應及時將可能涉及買方的有關產品責任的任何訴訟,通知買方。
第13條不可抗力。
13.1一方當事人對其未履行義務可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
a)不能履行義務是由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所致,及。
c)他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該障礙或其影響。
13.2請求免責的一方當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之后,應以實際可能的速度盡快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允責的原因消除時也應發出通知。
如果未能發出任一通知,則該當事人應承擔其原可避免的損失賠償責任。
13.3在不影響第10.2條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責理由,只要且僅在此限度內該免責事由繼續存在,可使未履約方得以免除損害賠償之責任,免除處罰及其他約定的罰金,免除所欠款項利息支付之責任。
13.4若免費的原因持續存在6個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權不經過通知對方即可終止合同。
第14條爭議的解決。
14.1除非另有書面協議,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最終應由按照國際商會的仲裁規則所指定的一個或多個仲裁員,根據此規則進行仲裁。
14.2以上的仲裁條款并不妨礙任何一方要求法院采取臨時或保全措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__年__月__日。
國際銷售ICC國際銷售合同(優秀20篇)篇六
簽訂地點: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買賣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買方購進,由賣方出售下列商品,訂立本合同:
1.貨物情況。
————————————————————————————。
2.合同總值:_________。
3.包裝:_________。
4.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5.嘜頭:_________。
6.裝運口岸:_________。
7.目的口岸:_________。
8.裝運期限:_________。
9.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分割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_________銀行見單即付。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_____前開到賣方。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15天在_________到期。
10.裝運單據:賣方應提供下列單據。
(1)已裝船清潔提單;。
(2)發票;。
(3)裝箱單;。
(4)保險單。
11.裝運條件:
(1)載運船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并允許轉船;。
(2)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12.索賠:賣方同意受理因貨物的質量、數量和(或)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的異議索賠,但賣方僅負責賠償由于制造工藝不良或材質不佳所造成的質量不符部份。有關安裝不當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賠或損失,賣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賠異議必須提供有名的、并經賣方認可公證行的檢驗報告。有關質量方面索賠異議應于貨到目的地后3個月內提出,有關數量和(或)規格索賠異議應于貨到目的地后30天內提出。一切損失凡由于自然原因或屬于船方或保險公司責任范圍內者,賣方概不受理。如買方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將信用證開出,或者開來的信用證不符合合同規定,而在接到賣方通知后,不能按期辦妥修正,賣方可以撤銷合同或延期交貨,并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13.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貨或不能交貨時,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其他有關機構所出具的證明。
14.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方負擔。
15.其他:對本合同之任何變更及增加,僅在以書面經雙方簽字后,方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對方書面同意前,無權將本合同規定之權利及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自本合同簽訂后,以前有關本批交易的函電均作為無效。
16.備注:_________。
國際銷售ICC國際銷售合同(優秀20篇)篇七
1.1?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icc國際貨物銷售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具體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并入任何銷售合同。在一般條款(b部分)獨立于具體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情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約定的任何相關的具體條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條款與雙方約定的具體條款相抵觸,則以具體條款為準。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即一般條款和雙方約定的任何具體條款)沒有有明示或默示解決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由:
a.?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年維也納公約。以下稱gigs)管轄;及。
b.?在cisg對這些問題未作規定的情況下,則參照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來處理。
1.3任問對貿易術語(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國際商會出版的incoterms的相關術語之援引。
1.4任何對國際商會出版物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合同成立時的現行版本之援引。
1.?5除非書面約定或證明,任何對合同的修改都是無效的。但,若一方當人的行為已為另一萬當事人信賴,那么,就此而言,該方當事人就不得主張此項規定。
第2條貨物特征。
2.1雙方約定,除非合同明確提及,賣方所提供的商品目錄、說明書、傳單、廣告、圖示、價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關貨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價格、顏色以及其他數據,都不得作為合同條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約定,盡管買方有可能得到軟件、圖紙等、但他并未因此而獲得它們的產權。賣方仍是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或工業產權的唯一所有者。
第3條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
若雙方已約定買方有權在裝運前檢驗貨物,則賣方必須在裝。
運前一個合理時間內通知買方貨物已在約定地點備妥待驗。
第4條價格。
4.1如果沒有約定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賣方現行價目表上所列價格。若無此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此類貨物的一般定價。
4.2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此價格不包括增值稅,并且不能進行價格調整。
4.3a-2表格所示價格(合同價格),包括賣方根據合同所負的任何費用。但,如果賣方負擔了按合同規定應由買力承擔的任何費用(例則exw和fca術語下的運費或保險費),那么,此數額不應認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價格中,而應由買方償還賣方。
第5條支付條件。
5.1除非另有書面的,或可從雙方間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約定價款和任何其他買方欠賣方的金額,應以賒帳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時間為自發票日起30天。到期金額,除非另有約定,應以電傳方式劃撥至賣方所在國的賣方銀行。記入賣方帳戶;并且當各別擁金額以即可動用之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時,就認為買方已履行了其付款義務。
5.2若雙方約定貸款預付且再無其他表示,則除非另有約定,應認為該預付款是對全部價款的預付,已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必約定交貨期間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動用的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如果雙方約定僅預付一部分合同價款,則余額的付款條件按本條所述規則辦理。
5.3如果雙方約定以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約定,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買方必須安排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跟單信用證,并且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或約定的交貨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賣方。除非另有約定,跟單信用證的兌現方式應為即期付款,并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5.4若雙方約定以限單托收方式付款,則除非另有約定,應為付款交單(d/p)。在任何情況下,交單都應按國際商會出版的托收統一規則辦理。
5.5在雙方已約定貨款支付由銀行保函作擔保的措況下,買方應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約定的交貨期間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過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提供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或,根據此規則或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備用信用證。
第6條延遲付款的利息。
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額的款項到期未付,則另一方有權取得該款項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約定,利率應比付款地支付貨幣現行的對信譽良好借款者計收的銀行平均短期貸款利率高2%。若在該地沒有這樣一個利率,則以付款貨幣國的同一利率為準。如果兩地都沒有這樣的利率,則應以付款貨幣國法律所確定的適當利率為準。
第7條所有權的估留。
若雙方已經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權,則在付款完畢前,貨物所有權仍屬賣方。或按其他約定。
第8條合同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約定,應以“工廠交貨”(exw)為交貨術語。
第9來單據。
除非另有約定,賣方應提供適用的國際商會貿易術語所指明的單據(如果有的話);若無國際商會貿易術語可適用,剛按先前交易做法辦理。
第10條?遲延交貨、不交貨及其相應的救濟措施。
10.1如果發生任何貨物的遲延交付,則買方有權要求預定損害賠償。每遲延一整周,其金額為該些貨物價款的0.5%,或約定其他比率,但以買方通知賣方交貨遲延為前提。
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15天內照此通知賣方,則損害賠償金應從約定的交貨日或約定的交貨期間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超過15天才通知賣方,剛損害賠償金應從通知日起算。延遲交貨的預定損害賠償金不應超過遲交貨物價款的5%,或其他可能約定的最高數額。
10.2如果雙方在a-9表內約有一個解約日期,對于至解約日尚示交付的貨物理學,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包犄不可抗力事件),買方可通知賣方解除合同。
10.3若第10.2不適用,且在買方有權取得第10.1條規定的預定最高損害賠償金額時,賣方仍示交貨,則買方可書面通知對遲延交付之部分的貨物終止合同,但以賣方在收到該通知后5天內仍未交貨為前提條件。
10.4在按第10.2條或第10.3條終止合同的情況下,除了在第10.1條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額外,買方還有權請求不超過未交貨物價款10%的額外損失賠償。
10.5本條的救濟措施不包括對延遲交貨或不交貨的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第11條形碼?貨物不符。
11.1買方在貨到目的地后應盡快驗貨,買方就緒當在其發現或應當發現貨物不符之日起15天內將不符之處書面通知賣方。
另外,如果買方在貨到目的地之日起12個月內未通知賣方貨物不符,則他無論如何不能因貨物不符請求任何救濟。
11.2盡管存在特定的貿易或雙方的交易過程中常風的輕微不符,貨物仍被認為是符合合同規定,但買方有權對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貿易中或雙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價格減讓。
11.3如果貨物不符(只要買方已經第11.2條通知了貨物的不符,但未在該通知中決定留存這些不符貨物),賣方可選擇:
a)?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用符合合同的貨物替代不符貨物;或。
b)?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修復不符貨物;或。
c)?償還買方不答貨物支付的價款,并因此終止這些貨物的合同。
對按照以上第11.1條通知貨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3(a)條提供替代品或按11.3(b)條修復貨物之間的延遲期,每延遲一周,買方有權請求第10.1條所規定的預定損害賠償金額;這些賠償金額可與第10.1條下應支付損害賠償金額(如果有的話)合并計算,但在任何情況下,總計不得超過這些貨物價款的5%。
11.4如果直到買方根據第11.3條已有權獲得最高預定損害賠償金額之日,賣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條下的義務,買方有權書面通知終止不符貨物那部分合同,除非賣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內進行修復或提供替代貨物。
11.5如果按第11.3(c)條或11.4條規定終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條作為返還價款和延遲損害賠償所支付或應支付的數額外。買方可請求不超過不符貨物價款10%的任何額外損害賠償。
11.6若買方選擇保留不符貨物,則買方有權取得等產符合合同時此貨物在約定目的地的價值與所交不符貨物在同一地點的價值的差額,但最多不應超過該貨物價款的15%。
11.7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本條(第11條)項下的繳濟方法不包括貨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濟方法。
11.8除非另有書面協議,在貨物到達之日起2年后,買方不得對貨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庭申請仲裁。雙方明確約定在此期限屆滿之后,買方將不以貨物不符為由或作出反訴以對抗賣方因買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訴訟。
第12條當事人間的合作。
12.1買方應及時將其客戶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向其提出的任何權利請求,通知賣方。
12.2賣方應及時將可能涉及買方的有關產品責任的任何訴訟,通知買方。
第13條不可抗力。
13.1一方當事人對其未履行義務可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
a)不能履行義務是由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所致,及。
c)他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該障礙或其影響。
13.2請求免責的一方當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之后,應以實際可能的速度盡快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允責的原因消除時也應發出通知。
如果未能發出任一通知,則該當事人應承擔其原可避免的損失賠償責任。
13.3在不影響第10.?2條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責理由,只要且僅在此限度內該免責事由繼續存在,可使未履約方得以免除損害賠償之責任,免除處罰及其他約定的罰金,免除所欠款項利息支付之責任。
13.4若免費的原因持續存在6個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權不經過通知對方即可終止合同。
第14條爭議的解決。
14.1除非另有書面協議,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最終應由按照國際商會的仲裁規則所指定的一個或多個仲裁員,根據此規則進行仲裁。
14.2以上的仲裁條款并不妨礙任何一方要求法院采取臨時或保全措施。
國際銷售ICC國際銷售合同(優秀20篇)篇八
甲方(委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傳真:
手機:電子郵箱:
乙方(居間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傳真:
手機:電子郵箱:
鑒于:
甲方為提高收購量,在各個國家需要尋找適當的供應商。乙方愿意介紹客戶給甲方。如果乙方完成甲方委托的成交事項,甲方愿意支付相應報酬。乙方與客戶間報價的差價之部分歸乙方所有。為了明確各方責任,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遵照執行,以資信守:
第一條委托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尋找的供應商,并促成甲方與該供應商簽訂有關的購買事宜。
第二條居間期限:(可不可以是永久的?)。
第三條傭金/差價計算方式、支付期限與支付辦法。
如果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為甲方找到了合適的供應商,并促成雙方簽訂了購買合同或直接交易,那么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相應報酬。該報酬的具體計算方式為:
(1)差價:甲方公司與乙方介紹的客戶簽訂業務合同為準,合同編號:xx號,客戶名稱:
乙方所介紹的客戶銷售價格每噸xx元,乙方即獲取價格每噸xx元的差價。
(2)居間服務報酬的支付時間為:甲方公司發出訂單后,與客戶簽定合同后,以該合同上規定客戶發貨時間和貨物實際到達時間為準,往后計算三天,在該三天內甲方必須向乙方支付居間服務報酬和差價金額部分。
居間服務報酬和差價金額支付辦法為: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將有關款項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帳號:
戶名:
第四條居間費用的負擔:
第五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客戶的有關資料;
3、甲方應當保證其合約的完整執行,由其引發的糾紛,均與乙方無關;
4、甲方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時間與方法向乙方支付居間服務報酬,甲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權按應付數額的千分之一收取滯納金。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2、乙方不對甲方與客戶之間的合同提供擔保。
3、乙方對甲方的有關商業秘密、商業信息、經濟情況等,負有保密義務。
第七條保密條款。
本合同的有關內容,均為重要的商業秘密,甲乙雙方均應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否則另一方有權要求泄密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居間范圍。
甲方的關聯公司及乙方向甲方介紹的客戶的關聯公司為居間范圍,在這個范圍之內的交易事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差價部分金額。
第九條甲方及其關聯公司拋開乙方直接跟乙方介紹的客戶及其關聯公司的違約責任,甲方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xx元人民幣。
第十條本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只能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以書面的形式進行解除,否則,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
1、當事人就解決合同協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任務;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所引發的爭議,雙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其它約定。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簽署:
甲方:乙方:
國際銷售ICC國際銷售合同(優秀20篇)篇九
第1條概述。
1.1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icc國際貨物銷售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具體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并入任何銷售合同。在一般條款(b部分)獨立于具體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情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約定的任何相關的具體條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條款與雙方約定的具體條款相抵觸,則以具體條款為準。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即一般條款和雙方約定的任何具體條款)沒有有明示或默示解決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由:
b.在cisg對這些問題未作規定的情況下,則參照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來處理。
1.3任問對貿易術語(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國際商會出版的incoterms的相關術語之援引。
1.4任何對國際商會出版物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合同成立時的現行版本之援引。
1.5除非書面約定或證明,任何對合同的修改都是無效的。但,若一方當人的行為已為另一萬當事人信賴,那么,就此而言,該方當事人就不得主張此項規定。
第2條貨物特征。
2.1雙方約定,除非合同明確提及,賣方所提供的商品目錄、說明書、傳單、廣告、圖示、價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關貨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價格、顏色以及其他數據,都不得作為合同條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約定,盡管買方有可能得到軟件、圖紙等、但他并未因此而獲得它們的產權。賣方仍是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或工業產權的唯一所有者。
第3條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
若雙方已約定買方有權在裝運前檢驗貨物,則賣方必須在裝。
運前一個合理時間內通知買方貨物已在約定地點備妥待驗。
第4條價格。
4.1如果沒有約定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賣方現行價目表上所列價格。若無此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此類貨物的一般定價。
4.2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此價格不包括增值稅,并且不能進行價格調整。
4.3a-2表格所示價格(合同價格),包括賣方根據合同所負的任何費用。但,如果賣方負擔了按合同規定應由買力承擔的任何費用(例則exw和fca術語下的運費或保險費),那么,此數額不應認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價格中,而應由買方償還賣方。
第5條支付條件。
5.1除非另有書面的,或可從雙方間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約定價款和任何其他買方欠賣方的金額,應以賒帳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時間為自發票日起30天。到期金額,除非另有約定,應以電傳方式劃撥至賣方所在國的賣方銀行。記入賣方帳戶;并且當各別擁金額以即可動用之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時,就認為買方已履行了其付款義務。
5.2若雙方約定貸款預付且再無其他表示,則除非另有約定,應認為該預付款是對全部價款的預付,已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必約定交貨期間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動用的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如果雙方約定僅預付一部分合同價款,則余額的付款條件按本條所述規則辦理。
5.3如果雙方約定以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約定,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買方必須安排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跟單信用證,并且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或約定的交貨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賣方。除非另有約定,跟單信用證的兌現方式應為即期付款,并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5.4若雙方約定以限單托收方式付款,則除非另有約定,應為付款交單(d/p)。在任何情況下,交單都應按國際商會出版的托收統一規則辦理。
5.5在雙方已約定貨款支付由銀行保函作擔保的措況下,買方應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約定的交貨期間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過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提供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或,根據此規則或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備用信用證。
第6條延遲付款的利息。
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額的款項到期未付,則另一方有權取得該款項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約定,利率應比付款地支付貨幣現行的對信譽良好借款者計收的銀行平均短期貸款利率高2%。若在該地沒有這樣一個利率,則以付款貨幣國的同一利率為準。如果兩地都沒有這樣的利率,則應以付款貨幣國法律所確定的適當利率為準。
第7條所有權的估留。
若雙方已經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權,則在付款完畢前,貨物所有權仍屬賣方。或按其他約定。
第8條合同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約定,應以“工廠交貨”(exw)為交貨術語。
第9來單據。
除非另有約定,賣方應提供適用的國際商會貿易術語所指明的單據(如果有的話);若無國際商會貿易術語可適用,剛按先前交易做法辦理。
第10條遲延交貨、不交貨及其相應的救濟措施。
10.1如果發生任何貨物的遲延交付,則買方有權要求預定損害賠償。每遲延一整周,其金額為該些貨物價款的0.5%,或約定其他比率,但以買方通知賣方交貨遲延為前提。
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15天內照此通知賣方,則損害賠償金應從約定的交貨日或約定的交貨期間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超過15天才通知賣方,剛損害賠償金應從通知日起算。延遲交貨的預定損害賠償金不應超過遲交貨物價款的5%,或其他可能約定的最高數額。
10.2如果雙方在a-9表內約有一個解約日期,對于至解約日尚示交付的貨物理學,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包犄不可抗力事件),買方可通知賣方解除合同。
10.3若第10.2不適用,且在買方有權取得第10.1條規定的預定最高損害賠償金額時,賣方仍示交貨,則買方可書面通知對遲延交付之部分的貨物終止合同,但以賣方在收到該通知后5天內仍未交貨為前提條件。
10.4在按第10.2條或第10.3條終止合同的情況下,除了在第10.1條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額外,買方還有權請求不超過未交貨物價款10%的額外損失賠償。
10.5本條的救濟措施不包括對延遲交貨或不交貨的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國際銷售ICC國際銷售合同(優秀20篇)篇十
(售方)____為一方,與____(購方)為另一方,簽訂合同如下:
依據____年__月__日雙方簽訂的關于合作的協議,在售方國國境車上交貨條件下售方售出,購方購入貨物。其數量、種類、價格及交貨期均按第__號附件辦理,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總金額為_____。
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價格以瑞士法郎計算,此項價格系賣方國國境車上交貨,包括包皮、包裝和標記費在內。
按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品質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或原蘇聯國家標準,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規定的技術條件;憑樣交貨的商品品質應符合雙方確認的樣品。
商品質量應以售方國國家商品檢驗局出具的品質證明書證明之。
售方應在本合同附件規定的期限內發貨。在征得購方同意的情況下,售方有權按雙方商妥的數量和金額提前交貨。
每個貨箱均應用防水顏料在箱體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英、俄兩種文字書寫以下標記:合同號,收貨人,箱號,毛重,凈重。
本合同所供應的.貨物之價款,由購方按照中國銀行和原蘇聯外經銀行關于邊境貿易支付協議書所規定的辦法及____年____月____日“由中國向蘇聯和由蘇聯向中國交貨的共同條件”以瑞士法郎憑下列單據向售方支付:
1、帳單4份;
2、蓋有售方國發站印章的鐵路運單副本1份;
3、明細單3份;
4、品質證明書1份。
賣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____個月內保證商品質量,但是不超過供貨之日起____個月。
對貨物品質的異議應在發現缺陷后____個月內提出,如在保證期發現缺陷,提賠日期不能遲于保證期結束____天。
如商品在保證期內出現缺陷,供貨一方應排除缺陷或更換有缺陷的部分并負擔費用。
當事人一方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售方應在發貨后____天內以電傳向購方通知有關貨物自生產廠發運的情況,并注明發運日期,合同號,發動機號,件數,毛重與鐵路運單號。
由本合同所產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應盡可能通過雙方談判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可提交被告國對外貿易仲裁機關審理,中方國家對外貿易仲裁為中國對外貿易促進委員會,蘇方為原蘇聯工商會。
雙方任何一方發生不可抗力情況(如火災、自然災害、戰爭、各種軍事行動、封鎖、禁止進出口或不以雙方意志為轉移的其他情況),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義務無法履行時,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期限可相應推遲,在此期間合同義務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況持續____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免除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此時任何一方無權向對方提出補償可能的損失。
無法履行本合同義務方應將不可抗力情況發生與結束及影響合同義務履行情況立即通知對方。
不可抗力發生和持續的時間應以售方或購方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書證明。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均按____年____月____日“由中國向蘇聯和由蘇聯向中國交貨共同條件”辦理。
本合同一式兩份,以中、俄兩種文字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售方名稱:_____購方名稱:_____。
地址:_______地址: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電報掛號:_____。
發貨人:______收貨人:______。
發站:______到站:________。
簽字:_______購方簽字:__。
簽約日期:_______簽約日期:_______
國際銷售ICC國際銷售合同(優秀20篇)篇十一
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達成本銷售代理協議,共同遵守。
同意將下列產品________(簡稱產品)的獨家代理權授予代理方(簡稱代理人)。代理人優先在下列指定地區(簡稱地區)推銷產品:________國________市(區)。
第二條代理人的職責。
代理人應在該地區拓展用戶。代理人應向制造商轉送接收到的報價和訂單。代理人無權代表制造商簽訂任何具有約束的合約。代理人應把制造商規定的銷售條款對用戶解釋。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約束地拒絕代理人轉送的任何詢價及訂單。
第三條代理業務的職責范圍。
代理人是________市場的全權代理,應收集信息,盡力促進產品的銷售。代理人應精通所推銷產品的技術性能。代理所得傭金應包括為促進銷售所需費用。
第四條廣告和展覽會。
為促進產品在該地區的銷售,代理人應刊登一切必要的廣告并支付廣告費用。凡參加展銷會需經雙方事先商議后辦理。
第五條代理人的財務責任。
5.1.代理人應采取適當方式了解當地訂貨人的支付能力并協助制造商收回應付貨款。通常的索款及協助收回應付貨款的開支應由制造商負擔。
5.2.未經同意,代理人無權也無義務以制造商的名義接受付款。
第六條用戶意見。
代理人有權接受用戶對產品的意見和申訴,及時通知制造商并關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條提供信息。
代理人應盡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場和競爭等方面的信息,每____個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報告。
第八條正當競爭。
8.1.代理人不應與制造商或幫助他人與制造商競爭,代理人更不應制造代理產品或類似于代理的產品,也不應從與制造商競爭的任何企業中獲利。同時,代理人不應代理或銷售與代理產品相同或類似的任何產品。
8.2.此合約一經生效,代理人應將與其他企業簽訂的有約束性的協議告知制造商。不論是作為代理的或經銷的,此后再簽定的任何協議均應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進行其他活動時,決不能忽視其對制造商承擔的義務而影響任務的完成。
第九條保密。
9.1.代理人在協議有效期內或協議終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業機密,也不得將該機密超越協議范圍使用。
9.2.所有產品設計和說明均屬制造商所有,代理人應在協議終止時歸還給制造商。
第十條分包代理。
代理人事先經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應對該分包代理人的活動負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工業產權的保護。
代理人發現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業產權或有損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為,代理人應據實向制造商報告。代理人應盡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幫助制造商使其不受這類行為的侵害,制造商將承擔正常代理活動以外的費用。
第十二條獨家銷售權的范圍。
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該地區取得代理或銷售協議產品的權利。制造商應把其收到的直接來自該地區用戶的訂單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權按第十五條規定獲得該訂單的傭金。
第十三條技術幫助。
制造商應幫助代理人培訓雇員,使其獲得代理產品的技術知識。代理人應支付其雇員往返交通費用及工資,制造商提供食宿。
第十五條傭金數額。
代理人的傭金以每次售出并簽字的協議產品為基礎,其收傭百分比如下:
1.___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收傭。
2.___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收傭。
第十六條平分傭金。
兩個不同地區的兩個代理人為爭取訂單都作出極大努力,當訂單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貨之制造廠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時,則傭金由兩個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七條商業失敗、合約終止。
代理人所介紹的詢價或訂單,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則無傭金。代理人所介紹的訂單合約已中止,代理人無權索取傭金,若該合約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責任,則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傭金計算方法。
傭金以發票金額計算,任何附加費用如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海關稅或由進口國家回收的關稅等應另開支票。
第十九條傭金的索取權。
代理人有權根據每次用戶購貨所支付的貨款按比例收取傭金。如用戶沒支付全部貨款,則根據制造商實收貨款按比例收取傭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戶拒付貨款,則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支付傭金的時間。
制造商每季度應向代理人說明傭金數額和付傭金的有關情況,制造商在收到貨款后,應在30天內支付傭金。
第二十一條支付傭金的貨幣。
傭金按成交的貨幣來計算和支付。
第二十二條排除其他報酬。
代理人在完成本協議之義務時所發生的全部費用,除非另有允諾,應按第十八條之規定支付傭金。
第二十三條協議期限。
本協議在雙方簽字后生效。協議執行一年后,一方提前3個月通知可終止協議。如協議不在該日終止,可提前3個月通知,于下年的12月30日終止。
第二十四條提前終止。
根據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一方無權提前終止本協議,除非遵照適用的________法律具有充分說服力的理由方能終止本協議。
第二十五條存貨的退回。
協議期滿時,代理人若儲有代理產品和備件,應按制造商指示退回,費用由制造商負擔。
第二十六條未完之商務。
協議到期時,由代理人提出終止但在協議期滿后又執行協議,應按第15條支付代理人傭金。代理人屆時仍應承擔履行協議義務之職責。
第二十七條賠償。
協議除因一方違約而終止外,由于協議終止或未能重新簽約,則不予賠償。
第二十八條變更。
本協議的變更或附加條款,應以書面形式為準。
第二十九條禁止轉讓。
本協議未經事先協商不得轉讓。
第三十條留置權。
代理人對制造商的財產無留置權。
第三十一條法律適用。
本協議的簽訂、履行均適用________國之現行法律。
第三十二條仲裁。
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經協商未果時,提交________國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法令規定的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國際銷售ICC國際銷售合同(優秀20篇)篇十二
此協議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日期),由_________(“制造商”)同_________(“銷售代表”)雙方簽訂。雙方承認,制造商制造并銷售_________(對貨物或協議后附件中所列貨物進行描述),并希望雇用銷售代表來為制造商在_________(國家名)進行貨物的報價和銷售。因此,雙方協議如下:
1.指定(appo_____ment):
制造商指定銷售代表按照此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將其貨物零售給在_________(國家名)有業務的個人及公司。
2.銷售代表的義務(obligationsofsalesrepresentative):
銷售代表同意代表制造商在_________(國家名)內積極地銷售和推廣產品。銷售代表將及進地把所有客戶的訂單交給制造商,并且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收到訂單后_________(天數)天。銷售代表對于與產品相同或非常相似,或與產品相互競爭的任何其他產品不得進行推銷、廣告宣傳、報價或銷售。銷售代表將遵守制造商在產品銷售方面的價格、_____、條款的規則,這些規則會隨時變化。為了在_________(國家名)內獲得最大的銷售成績,制造商將在征求銷售代表意見后制定出這些規則,制造商將做最后的決定。如果有變化,制造商將起碼這些規則實際執行之前_________(天數)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銷售代表。
3.期限(term):
此協議的期限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_________天,并在之后持續有效_________天,除非任何一方將其不再續簽協議的意愿以書面形式告之另一方。此通知必須在當時的協議有效期結束之前_________天內通過掛號信件提交另一方。
4.制造商的義務(obligationsofmanufacturer):
制造商同意制造并儲備足量的產品以保證及進地提供給銷售代表出售。制造商將向客戶開據發票或者認可客戶的訂單,并根據制造商的規定將產品改善給客戶。如果制造商修改或停止了任何產品的生產工作,制造商會立即通知銷售代表,并提供替代產品。如果銷售代表拒絕銷售替代產品,此協議將終止,雙方對彼此將不再提出要求或負有責任。
5.傭金(_____missions):
對于根據此協議履行的服務,制造商將向銷售代表支付傭金,傭金的金額按照已售出貨物的批發公布價的_________(數字)%的比例計算。應付的傭金按月匯給銷售代表,匯出的日期是在產品交付給客戶的月份之后1個月內,所有的應匯款額都以_________(貨幣名稱)支付。
6._____合同關系(independentcontractorrelationship):
銷售代表承認并同意,此協議旨在建立的關系是_____合同人的關系,而不是雇員的關系。此協議不能被理解為試圖建立一種合作伙伴關系、合資關系、委托關系或其他類似的關系,任何一方對另一方的債務或義務都不負責任,并且任何一方都無權用任何合同約束另一方。銷售代表有雇用人員或_____合同人的自由,制造商無權限制、解雇或聘用這些人員。銷售代表有責任保證符合在_________(國家名)進行商業活動的所有法律要求。此外,銷售代表還負責支付在(國家名)內的所有因銷售產品引起的稅款和費用。在制造商提出合理要求時,銷售代表將協助把產品交付給客戶。
7.知識產權(_____ellectual_____pertyrights):
銷售代表理解并兩間,制造商擁有與產品有關的所有_____、名稱、設計、專利和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等有價值的產權。銷售代表未被授予這些權利中的任何一種。銷售代表不得代表其擁有制造商的任何知識產權。所有的廣告都必須聲明制造商擁有廣告中的知識產權,而且所有的廣告都必須在發布或公開之前交制造商審核并認可。_____反此條規定將導致立即終止此協議。
8.轉讓(assignment):
在未經另一方書面認可的情況下,任何一方不得將此協議轉讓給其他方。任何轉讓都不具有轉讓方轉移責任的效力,而且轉讓方將繼續根據此協議負有責任和義務。
9.違約的補救辦法(remediesforviolations):
雙方認同,他們希望建立一種互利的關系,并且為此他們將努力通過友好協商來解決他們之間的任何分歧。然而,如果發生了不能通過此種方式解決的爭議,雙方將把爭議提交給_________(促裁協會名稱)以做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的_____。此條款將不限制制造商對于銷售代表侵犯其知識產權提出的任何可行的補救辦法。
10.修改(modifi_____ion):
此協議只有在雙方簽字的情況下才能進行修改。
11.通知(notices):
協議中的所有通知應以書面形式送到協議中指定的另一方的地址。如果一方地址發生變化,應在變化生效后_________(天數)天內,通知另一方。收到通知的日期視為關達日期。
12.雙方意向(_____entionofparties):
制造商和銷售代表已經執行此協議,旨在表明雙方的意向是受其條款制約的。雙方宣布,此協議構成了他們全部的協議,并替代雙方以前的任何協商、協定和表述。每一方都被_____并有機會得到_____專家的建議,包括律師和會計師,并且每一方都_____地做出了決定,且承擔協議中規定的責任。
制造商(蓋章):_________??銷售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國際銷售ICC國際銷售合同(優秀20篇)篇十三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汽車并辦理按揭或乙方通過其他汽車銷售商購買汽車后委托甲方辦理汽車按揭相關手續等有關事宜,經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汽車型號及金額。
汽車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_;。
型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動機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車架號__________________;。
車價: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購車方式。
1、乙方向甲方購買車輛;
2、乙方向_____________汽車銷售商購買車輛,委托甲方辦理汽車按揭手續。
三、交車時間、地點及方式。
1、乙方向甲方購買的車輛,交車時間、地點以乙方提車確認單為準。
2、乙方向_____________汽車銷售商購買的車輛,交車時間、地點以汽車經銷商及乙方簽名蓋章的提車確認單為準。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_______種方式及期限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當日一次性付清全部車款。
元。
2、分期付款。
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當日首付__________元,其余車款乙方委托甲方向中國農業銀行杭州市延安路支行申請汽車消費貸款,年限__________,按揭_________%,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
五、權利與義務。
1、汽車銷售商向乙方出售的汽車,質量須符合國家頒布的汽車質量標準。
2、汽車銷售商向乙方出售的汽車,須是在《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上備案的產品或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可的汽車。
3、汽車銷售商向乙方出售汽車時須真實準確介紹所售車輛的基本情況。
4、乙方通過其它汽車銷售商購買的車輛,乙方負有審查所購車輛證件,發票、手續是否齊全、真實,若因此而產生的風險及責任與甲方無關。
5、乙方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
6、如乙方所購車輛發生質量問題,甲方協助乙方或協助汽車銷售商與生產廠家的'維修站聯系、解決。
六、有關汽車按揭的約定。
乙方委托甲方辦理汽車按揭手續的,乙方應切實履行如下義務:
1、乙方自提車之日起至銀行貸款發生之日止,須配合甲方及銀行的資信調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
2、乙方提車后,須及時上牌,并把車輛登記證及購車發票原件交與甲方。
3、按揭期內,乙方未經銀行同意,不得將抵押車輛私自轉讓給他人;如私自轉讓乙方承擔由此引發的全部法律責任。
4、乙方在按揭期內,須嚴格履行還款義務,不得以經營狀況不良或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影響還款義務的履行。
5、乙方不得以所購車輛發生質量問題為由,影響還款義務的履行。
6、乙方簽訂的本合同及銀行貸款合同后,應嚴格履行,不得私自更改抵押權人,若由此而生的抵押問題,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7、甲方為乙方辦理按揭貸款手續的費用(含保證金、續保定金、擔保手續費、工本費等),由乙方承擔。乙方貸款期內必須履行保險義務,乙方的續保定金在貸款期最后一年充抵保金,相關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若乙方不履行保險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乙方承擔。
8、乙方若變更住址及聯系電話,必須在變更后三日內通知甲方及貸款銀行,否則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七、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還應賠償對方的損失。
2、乙方不履行按揭付款義務的,除按按揭貸款合同承擔法律責任外,還應賠償甲方由此而造成的損失(包括利息、罰息、調查費、律師代理費等)。
八、合同爭議解決的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有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九、本合同所指的汽車銷售商,系指乙方所購汽車的開票單位。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借款銀行備案一份。
甲方:浙江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乙方: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國際銷售ICC國際銷售合同(優秀20篇)篇十四
1.1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icc國際貨物銷售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具體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并入任何銷售合同。在一般條款(b部分)獨立于具體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情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約定的任何相關的具體條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條款與雙方約定的具體條款相抵觸,則以具體條款為準。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即一般條款和雙方約定的任何具體條款)沒有有明示或默示解決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由:
a.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年維也納公約。以下稱gigs)管轄;及。
b.在cisg對這些問題未作規定的情況下,則參照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來處理。
1.3任問對貿易術語(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國際商會出版的incoterms的相關術語之援引。
1.4任何對國際商會出版物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合同成立時的現行版本之援引。
1.5除非書面約定或證明,任何對合同的修改都是無效的。但,若一方當人的行為已為另一萬當事人信賴,那么,就此而言,該方當事人就不得主張此項規定。
第2條貨物特征。
2.1雙方約定,除非合同明確提及,賣方所提供的商品目錄、說明書、傳單、廣告、圖示、價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關貨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價格、顏色以及其他數據,都不得作為合同條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約定,盡管買方有可能得到軟件、圖紙等、但他并未因此而獲得它們的產權。賣方仍是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或工業產權的唯一所有者。
第3條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
若雙方已約定買方有權在裝運前檢驗貨物,則賣方必須在裝。
運前一個合理時間內通知買方貨物已在約定地點備妥待驗。
第4條價格。
4.1如果沒有約定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賣方現行價目表上所列價格。若無此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此類貨物的一般定價。
4.2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此價格不包括增值稅,并且不能進行價格調整。
4.3a-2表格所示價格(合同價格),包括賣方根據合同所負的任何費用。但,如果賣方負擔了按合同規定應由買力承擔的任何費用(例則exw和fca術語下的運費或保險費),那么,此數額不應認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價格中,而應由買方償還賣方。
第5條支付條件。
5.1除非另有書面的,或可從雙方間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約定價款和任何其他買方欠賣方的金額,應以賒帳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時間為自發票日起30天。到期金額,除非另有約定,應以電傳方式劃撥至賣方所在國的賣方銀行。記入賣方帳戶;并且當各別擁金額以即可動用之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時,就認為買方已履行了其付款義務。
5.2若雙方約定貸款預付且再無其他表示,則除非另有約定,應認為該預付款是對全部價款的預付,已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必約定交貨期間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動用的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如果雙方約定僅預付一部分合同價款,則余額的付款條件按本條所述規則辦理。
5.3如果雙方約定以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約定,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買方必須安排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跟單信用證,并且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或約定的交貨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賣方。除非另有約定,跟單信用證的兌現方式應為即期付款,并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國際銷售ICC國際銷售合同(優秀20篇)篇十五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達成本銷售代理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同意將下列產品________(簡稱產品)的獨家代理權授予代理方(簡稱代理人)。代理人優先在下列指定地區(簡稱地區)推銷產品:________國________市(區)。
第二條代理人應在該地區拓展用戶。代理人應向制造商轉送接收到的報價和訂單。代理人無權代表制造商簽訂任何具有約束的合約。代理人應把制造商規定的銷售條款對用戶解釋。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約束地拒絕代理人轉送的任何詢價及訂單。
第三條代理人是________市場的全權代理,應收集信息,盡力促進產品的銷售。代理人應精通所推銷產品的技術性能。代理所得傭金應包括為促進銷售所需費用。
第四條為促進產品在該地區的銷售,代理人應刊登一切必要的廣告并支付廣告費用。凡參加展銷會需經雙方事先商議后辦理。
第五條代理人的財務責任。
1代理人應采取適當方式了解當地訂貨人的支付能力并協助制造商收回應付貨款。通常的索款及協助收回應付貨款的開支應由制造商負擔。
2、未經同意,代理人無權也無義務以制造商的名義接受付款。
第六條代理人有權接受用戶對產品的意見和申訴,及時通知制造商并關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條代理人應盡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場和競爭等方面的信息,每____個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報告。
第八條正當競爭。
1、代理人不應與制造商或幫助他人與制造商競爭,代理人更不應制造代理產品或類似于代理的產品,也不應從與制造商競爭的任何企業中獲利。同時,代理人不應代理或銷售與代理產品相同或類似的任何產品。
2、此合約一經生效,代理人應將與其他企業簽訂的有約束性的協議告知制造商。不論是作為代理的或經銷的,此后再簽定的任何協議均應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進行其他活動時,決不能忽視其對制造商承擔的義務而影響任務的完成。
第九條保密條款。
1、代理人在協議有效期內或協議終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業機密,也不得將該機密超越協議范圍使用。
2、所有產品設計和說明均屬制造商所有,代理人應在協議終止時歸還給制造商。
第十條代理人事先經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應對該分包代理人的活動負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代理人發現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業產權或有損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為,代理人應據實向制造商報告。代理人應盡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幫助制造商使其不受這類行為的侵害,制造商將承擔正常代理活動以外的費用。
第十二條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該地區取得代理或銷售協議產品的權利。制造商應把其收到的直接來自該地區用戶的訂單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權按第十五條規定獲得該訂單的傭金。
第十三條制造商應幫助代理人培訓雇員,使其獲得代理產品的技術知識。代理人應支付其雇員往返交通費用及工資,制造商提供食宿。
第十四條代理人的傭金以每次售出并簽字的協議產品為基礎,其傭金百分比如下:
1、___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收傭。
2、___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收傭。
第十五條兩個代理人為爭取訂單都作出極大努力,當訂單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貨之制造廠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時,則傭金由兩個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六條代理人所介紹的詢價或訂單,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則無傭金。代理人所介紹的訂單合約已中止,代理人無權索取傭金,若該合約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責任,則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傭金以發票金額計算,任何附加費用如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海關稅或由進口國家回收的關稅等應另開支票。
第十八條代理人有權根據每次用戶購貨所支付的貨款按比例收取傭金。如用戶沒支付全部貨款,則根據制造商實收貨款按比例收取傭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戶拒付貨款,則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制造商每季度應向代理人說明傭金數額和付傭金的有關情況,制造商在收到貨款后,應在30天內支付傭金。
第二十條傭金按成交的貨幣來計算和支付。
第二十一條代理人在完成本協議之義務時所發生的全部費用,除非另有允諾,應按第十八條之規定支付傭金。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在雙方簽字后生效。協議執行一年后,一方提前___個月通知可終止協議。如協議不在該日終止,可提前___個月通知,于下年的___月___日終止。
第二十三條根據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一方無權提前終止本協議,除非遵照適用的________法律具有充分說服力的理由方能終止本協議。
第二十四條協議期滿時,代理人若儲有代理產品和備件,應按制造商指示退回,費用由制造商負擔。
第二十五條協議到期時,由代理人提出終止但在協議期滿后又執行協議,應按第十五條支付代理人傭金。代理人屆時仍應承擔履行協議義務之職責。
第二十六條協議除因一方違約而終止外,由于協議終止或未能重新簽約,則不予賠償。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的變更或附加條款,應以書面形式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協議未經事先協商不得轉讓。
第二十九條代理人對制造商的財產無留置權。
第三十條本協議的簽訂、履行均適用________國之現行法律。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經協商未果時,提交________國仲裁委員會按法令規定的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制造商: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際銷售ICC國際銷售合同(優秀20篇)篇十六
甲方:
乙方:
1.1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icc國際貨物銷售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具體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并入任何銷售合同。在一般條款(b部分)獨立于具體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情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約定的任何相關的具體條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條款與雙方約定的具體條款相抵觸,則以具體條款為準。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即一般條款和雙方約定的任何具體條款)沒有有明示或默示解決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由:
a.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年維也納公約。以下稱gigs)管轄;及。
b.在cisg對這些問題未作規定的情況下,則參照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來處理。
1.3任問對貿易術語(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國際商會出版的incoterms的相關術語之援引。
1.4任何對國際商會出版物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合同成立時的現行版本之援引。
1.5除非書面約定或證明,任何對合同的修改都是無效的。但,若一方當人的行為已為另一萬當事人信賴,那么,就此而言,該方當事人就不得主張此項規定。
2.1雙方約定,除非合同明確提及,賣方所提供的商品目錄、說明書、傳單、廣告、圖示、價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關貨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價格、顏色以及其他數據,都不得作為合同條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約定,盡管買方有可能得到軟件、圖紙等、但他并未因此而獲得它們的產權。賣方仍是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或工業產權的唯一所有者。
若雙方已約定買方有權在裝運前檢驗貨物,則賣方必須在裝運前一個合理時間內通知買方貨物已在約定地點備妥待驗。
4.1如果沒有約定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賣方現行價目表上所列價格。若無此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此類貨物的一般定價。
4.2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此價格不包括增值稅,并且不能進行價格調整。
4.3a-2表格所示價格(合同價格),包括賣方根據合同所負的任何費用。但,如果賣方負擔了按合同規定應由買力承擔的任何費用(例則exw和fca術語下的運費或保險費),那么,此數額不應認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價格中,而應由買方償還賣方。
5.1除非另有書面的,或可從雙方間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約定價款和任何其他買方欠賣方的金額,應以賒帳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時間為自發票日起30天。到期金額,除非另有約定,應以電傳方式劃撥至賣方所在國的賣方銀行。記入賣方帳戶;并且當各別擁金額以即可動用之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時,就認為買方已履行了其付款義務。
5.2若雙方約定貸款預付且再無其他表示,則除非另有約定,應認為該預付款是對全部價款的預付,已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必約定交貨期間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動用的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如果雙方約定僅預付一部分合同價款,則余額的付款條件按本條所述規則辦理。
5.3如果雙方約定以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約定,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買方必須安排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跟單信用證,并且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或約定的交貨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賣方。除非另有約定,跟單信用證的兌現方式應為即期付款,并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5.4若雙方約定以限單托收方式付款,則除非另有約定,應為付款交單(d/p)。在任何情況下,交單都應按國際商會出版的托收統一規則辦理。
5.5在雙方已約定貨款支付由銀行保函作擔保的措況下,買方應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約定的交貨期間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過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提供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或,根據此規則或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備用信用證。
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額的款項到期未付,則另一方有權取得該款項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約定,利率應比付款地支付貨幣現行的對信譽良好借款者計收的銀行平均短期貸款利率高2%。若在該地沒有這樣一個利率,則以付款貨幣國的同一利率為準。如果兩地都沒有這樣的利率,則應以付款貨幣國法律所確定的適當利率為準。
若雙方已經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權,則在付款完畢前,貨物所有權仍屬賣方。或按其他約定。
除非另有約定,應以“工廠交貨”(exw)為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約定,賣方應提供適用的國際商會貿易術語所指明的單據(如果有的話);若無國際商會貿易術語可適用,剛按先前交易做法辦理。
10.1如果發生任何貨物的遲延交付,則買方有權要求預定損害賠償。每遲延一整周,其金額為該些貨物價款的0.5%,或約定其他比率,但以買方通知賣方交貨遲延為前提。
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15天內照此通知賣方,則損害賠償金應從約定的交貨日或約定的交貨期間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超過15天才通知賣方,剛損害賠償金應從通知日起算。延遲交貨的預定損害賠償金不應超過遲交貨物價款的5%,或其他可能約定的最高數額。
10.2如果雙方在a-9表內約有一個解約日期,對于至解約日尚示交付的貨物理學,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包犄不可抗力事件),買方可通知賣方解除合同。
10.3若第10.2不適用,且在買方有權取得第10.1條規定的預定最高損害賠償金額時,賣方仍示交貨,則買方可書面通知對遲延交付之部分的貨物終止合同,但以賣方在收到該通知后5天內仍未交貨為前提條件。
10.4在按第10.2條或第10.3條終止合同的情況下,除了在第10.1條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額外,買方還有權請求不超過未交貨物價款10%的額外損失賠償。
10.5本條的救濟措施不包括對延遲交貨或不交貨的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11.1買方在貨到目的地后應盡快驗貨,買方就緒當在其發現或應當發現貨物不符之日起15天內將不符之處書面通知賣方。
另外,如果買方在貨到目的地之日起12個月內未通知賣方貨物不符,則他無論如何不能因貨物不符請求任何救濟。
11.2盡管存在特定的貿易或雙方的交易過程中常風的輕微不符,貨物仍被認為是符合合同規定,但買方有權對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貿易中或雙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價格減讓。
11.3如果貨物不符(只要買方已經第11.2條通知了貨物的不符,但未在該通知中決定留存這些不符貨物),賣方可選擇:
a)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用符合合同的貨物替代不符貨物;或。
b)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修復不符貨物;或。
c)償還買方不答貨物支付的價款,并因此終止這些貨物的合同。
對按照以上第11.1條通知貨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3(a)條提供替代品或按11.3(b)條修復貨物之間的延遲期,每延遲一周,買方有權請求第10.1條所規定的預定損害賠償金額;這些賠償金額可與第10.1條下應支付損害賠償金額(如果有的話)合并計算,但在任何情況下,總計不得超過這些貨物價款的5%。
11.4如果直到買方根據第11.3條已有權獲得最高預定損害賠償金額之日,賣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條下的義務,買方有權書面通知終止不符貨物那部分合同,除非賣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內進行修復或提供替代貨物。
11.5如果按第11.3(c)條或11.4條規定終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條作為返還價款和延遲損害賠償所支付或應支付的數額外。買方可請求不超過不符貨物價款10%的任何額外損害賠償。
11.6若買方選擇保留不符貨物,則買方有權取得等產符合合同時此貨物在約定目的地的價值與所交不符貨物在同一地點的價值的差額,但最多不應超過該貨物價款的15%。
11.7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本條(第11條)項下的繳濟方法不包括貨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濟方法。
11.8除非另有書面協議,在貨物到達之日起2年后,買方不得對貨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庭申請仲裁。雙方明確約定在此期限屆滿之后,買方將不以貨物不符為由或作出反訴以對抗賣方因買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訴訟。
12.1買方應及時將其客戶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向其提出的任何權利請求,通知賣方。
12.2賣方應及時將可能涉及買方的有關產品責任的任何訴訟,通知買方。
13.1一方當事人對其未履行義務可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
a)不能履行義務是由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所致。
c)他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該障礙或其影響。
13.2請求免責的一方當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之后,應以實際可能的速度盡快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允責的原因消除時也應發出通知。
如果未能發出任一通知,則該當事人應承擔其原可避免的損失賠償責任。
13.3在不影響第10.2條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責理由,只要且僅在此限度內該免責事由繼續存在,可使未履約方得以免除損害賠償之責任,免除處罰及其他約定的罰金,免除所欠款項利息支付之責任。
13.4若免費的原因持續存在6個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權不經過通知對方即可終止合同。
14.1除非另有書面協議,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最終應由按照國際商會的仲裁規則所指定的一個或多個仲裁員,根據此規則進行仲裁。
14.2以上的`仲裁條款并不妨礙任何一方要求法院采取臨時或保全措施。
甲方:
乙方:
日期:
國際銷售ICC國際銷售合同(優秀20篇)篇十七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乙方(賣方):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條、買賣標的:
1、名稱:________________。
2、品種:________________。
3、規格:________________。
4、價格: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質量和數量的保證:
賣方保證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和質量的各項指標,質量保證有效期為貨物到目的港后的________個月。
第三條、生產國別和制造廠商:
1、生產國:________________。
2、制造廠商: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包裝:________________。
應當能達到防壓壞、防潮的基本要求,或符合甲方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五條、付款條件:
離岸價條款:________________。
1、按合同規定賣方應在裝運之前_______天用電報(或函件)通知買方合同號碼、品名、數量、價值、箱號、毛重、尺寸及何時可在發運港口交貨,以便買方訂艙。
2、若貨物系由郵寄(或空運),賣方應在發運前_______天,按照第_______條規定,用電報(或信件)通知買方大約的發貨期、合同號碼、貨物名稱、價格等。賣方在發貨后應立即用函電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價格及發貨日期通知買方,以便于買方及時購買保險。
第六條、裝運通知:
賣方在裝貨結束后應立即用函電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量、發票價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買方。由于賣方未能及時通知造成買方不能及時買保險,則一切損失均由賣方負責。
第七條、裝運條件:
1、海運:全套潔凈已裝船提單,做成空白抬頭,由發貨人空白背書注明“運費到付”、“運費付訖”并通知目的港的________公司。
2、航空郵包:提供一份空運單,注明“運費到付”、“運費已付”,交付買方。
3、發票_______份,注明合同號碼和裝運嘜頭(若超過一個裝運嘜頭,發票應分開,細節應根據合同辦理)。
4、由制造廠開出一式_______份的裝箱單。
5、由制造廠開出的數量和質量證書_______份。
6、在裝運之后,立即通過電報、或信件將有關裝運之細節通知買方。此外,賣方在裝船后的_______天內,要用空郵另寄_______份所有上述文件,一份直接寄給收貨人,另一份直接寄給目的口岸________公司。
第八條、目的港及收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裝運期限:收到不可撤銷信用證_______天。
第十條、裝運嘜頭:
賣方應在每個箱上清楚地刷上箱號、毛重、凈重、體積及“防潮”、“小心搬動”、“此邊朝上”及裝運嘜頭等字樣。
第十一條、保險:
1、裝運后由買方自理。
2、由賣方投保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索賠:
在貨物到達目的口岸之后的_______天內,若發現商品的質量、規格或數量不符合合同之規定,則買方憑________檢驗局頒發的檢驗證書有權提出更換質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賠償,且所有的費用(如檢驗費、保險費及裝卸貨費等)均由賣方負擔。但所提的索賠屬于保險公司或承運方的責任,則賣方不負責任。貨到目的口岸之后的_______個月內,在使用過程中若由于質劣而出現損壞,買方應通過書面立即通知賣方并憑________檢驗局所頒發之檢驗證書為依據,提出索賠要求。根據買方的要求,賣方應負責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時,買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費用由賣方負責,若賣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后_______個月內未能答復買方,則便視為賣方已接受要求。
第十三條、不可抗力:
本合同內所述的全部商品,在制造和裝運過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裝運或無法交貨,則賣方概不負責。賣方應將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買方,且在其后的_______天內航空郵寄一份由政府簽發的事故證書給買方,作為證據。賣方仍應負責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貨,若事故持續超過_______個星期,則買方有權取消合同。
第十四條、延遲交貨和罰款:
本合同內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若賣方不能按時交貨或延遲交貨,且賣方同意罰款,則買方應同意其延遲交貨,但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延遲交貨則不罰款,所罰的款項經協商可由付款銀行從付款中扣除。罰款不應超過延遲交貨的貨物總值之_______%,罰款率每_______天為_______%,不足_______天的天數按_______天算。若賣方超過本合同規定的裝運時間_______個星期仍然不能交貨,則買方有權取消本合同。盡管合同已取消,賣方仍然應毫不延遲地支付上述罰款給買方。
第十五條、仲裁: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獲得解決,則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第十六條、本合同由雙方簽署后生效,正本各_______份,雙方各持_______份為據,具有同等的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國際銷售ICC國際銷售合同(優秀20篇)篇十八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5條第2款a項指出,“貨物適用于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該標準是銷售合同的組成部分,即使當事人雙方未明確約定,該標準也是約束雙方的默示條款。買方訂購貨物時通常僅提出規格而未標明使用目的,此時賣方提供的貨物應該滿足通常使用的所有目的要求,而是否滿足并不是一個簡單的是非題。
例1:一家德國鞋業零售商向一家意大利鞋業制造商進口多種鞋子,合同中并沒有對鞋子的品質做出明確約定。買方聲稱賣方交付的鞋子存在瑕疵并構成根本違約。但鞋子仍可以進行銷售。柏林法院認為賣方構成違約,貨物必須滿足中等品質標準才算符合“通常使用目的”。
而德國另一個法院認為,滿足“通常使用目的”要求貨物必須滿足中等品質標準還是僅僅要求其具有“可銷售性”的最低標準仍需要進一步討論。“通常使用目的”應立足于每一個具體的案件中按理性第三人所能預料與期待的予以解釋。
筆者認為,對貨物質量的要求可能存在不同等級標準的適用,除非買賣雙方明示貨物必須滿足中等品質標準,否則賣方提交的貨物只要符合其通常被使用時的最低標準即可。因為一般情況下,賣方無法詳盡了解買方國內的商業習慣及特殊要求,對其提出“中等品質標準”的要求實屬過分。通常此種標準的未滿足是買方按其國內標準或其特殊目的提出,賣方難以預見,否則就可能會要求修改價格或者甚至拒絕締約。當然,最低品質標準目前還只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實踐中通常將相關貿易習慣或“可銷售性”作為判斷是否符合最低品質的標準。
例2:一家瑞士出口公司向一家德國公司出口新西蘭貝類,這類貝類含有一定數量的鎘。德國買方聲稱這些鎘成分違反了德國有關法律,因此要求解除合同。賣方則認為這些鎘含量依據瑞士相關法律是完全符合標準的,并沒有超出限制值。
德國聯邦法院在本案中認為原則上賣方不應當被期待要遵守買方或者貨物使用地國的公法性質的法律規范。例3:營業地位于美國路易斯安娜州的商家從一家意大利公司處購進乳房x線照相器材。該批器材與美國安全法規不符(但是符合意大利的相關標準),并因此在美國被查封。買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美國地區法院在本案中做出了判決,認為該儀器由于沒有符合美國的安全標準,所以依據cisg第35條可以認定有瑕疵存在。
施萊希特里姆教授認為,對于該問題的解決不能簡單的優先適用賣方或者買方國家的貨物標準。只要當事人沒有對質量進行具體的規定,那么起決定性作用的就是貨物的使用目的。
筆者認為,《公約》充分體現和貫徹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通用性也應當充分考量當事人的締約環境,比如買方對賣方的依賴性。若賣方在此類貿易中經驗豐富且買房因此對其產生了依賴,那么賣方要考慮應當適用何地的“通用性”標準及其他各種因素;如果賣方不具備此種能力,買方則應盡提示義務,明示買方所在地甚至是貨物將要被轉售的第三國的“通用性”標準,否則應以賣方所在地為標準,因為通用性標準既然是一種默示條件,就應該以賣方的合理預見為限,只有以賣方所在地為標準,才是賣方憑經驗可以合理預見的。
例5:德國一家漁貨進口商從瑞士供應商購買了1750公斤貽貝,當地市政局檢測認定這批貨物某種微量元素超標,不符合德國建議性衛生標準,但是該微量元素沒有超出允許的水平,貽貝仍然可以食用。買方拒絕付款,賣方起訴。案件經過初審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決,判令買方支付價款及利息。德國最高法院認為:公約第35條第2款(a)、(b)項并沒有向賣方施加義務,要求他交付的貨物符合進口國現行所以法規和公共衛生條款要求,除非出口國也實行同樣的規定,或者依據于賣方的知識,買方已經告知賣方這方面的法律要求,或者存在特殊情況使賣方已經了解這些規定。
例6:西班牙賣方與德國買方訂立胡椒粉銷售合同。賣方在交付第二批貨物后被德國政府告知胡椒粉中的“乙撐氧”含量超過德國食品安全法允許范圍。法院了解到當事人雙方的長期業務聯系,在以前的交易中賣方同意采用專門流程保證貨物符合德國食品安全法,因此,地方法院認為賣方已經默示地同意貨物必須遵守德國食品安全法。法院認為“乙撐氧”超標屬于貨物不適用于“通常使用目的”,不適用于在德國銷售,賣方構成根本違約。
這兩個案例情況非常相似,但裁決結果卻截然相反。兩個案例最重要的區別就是例5中賣方違反的是買方所在地推薦性的標準,而例6中賣方違反的卻是進口國強制性的食品安全法。推薦性法律規范通常對產品提出更高的要求,卻并不影響產品的正常用途,即使是在一國國內,該規范都不會得到全面的強制使用。由此我們可知,滿足通用性標準要求并不意味著應與進口國任何關于產品的法律、規定相符,特別是不要求與非強制性的標準要求相符。“貽貝案”中法院的裁決同時有助于我們總結賣方的交貨應符合進口國相關的產品標準要求的情形:(1)進口國的技術標準要求或衛生標準要求與出口國相同。(2)賣方所交付的貨物應當符合進口國效力較高的、強制性的安全標準、衛生標準等法律規范。(3)當事人雙方有長期的同樣貨物的往來交易或賣方在買方境內有分支機構等情況表明賣方應當知道買方國家關于貨物的產品標準要求,并默示地對這種要求表示同意。另外,從“貽貝案”中還能推出另一個。
賣方明知貨物在進口國銷售的事實不足以認定賣方在沒有從買方那里獲知進口國標準的情況下,默示地同意滿足進口國所有法律規范、不確定的標準和管理要求。對外國的賣方,不應要求他知道進口國不確定的公共法律和管理實踐,買方不能合理地依賴賣方這方面知識,相反,買方應知道自己國家的這些特殊規定并通知給買方。
國際銷售ICC國際銷售合同(優秀20篇)篇十九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_________先生為代表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以_________先生為代表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簽訂本合同。
甲方愿意指定乙方在_________地區為獨家代理并銷售甲方_________。
雙方同意如下條件:
1.甲方指定乙方為甲方在_________地區銷售_________的獨家代理。
2.甲方供給乙方_________的成品,由乙方包裝并標貼與原樣相同的商標和標簽。
3.乙方每月銷售不少于_________套/箱。
4.若乙方6個月不能銷售雙方同意的數量,本合同在任何時候可予以作廢。
5.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未經乙方同意前,不得指派另一家公司或工廠在_________地區銷售_________。
6.若乙方每月銷售量達到規定的數量,乙方有權永久擔任代理。
7.廣告費由乙方負擔。
8.經雙方同意后,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9.本合同用中英文簽署,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如中文本與英文本發生異議時,以英文本為憑。
10.本合同遇有修改,需經雙方同意。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國際銷售ICC國際銷售合同(優秀20篇)篇二十
1.1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icc國際貨物銷售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具體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并入任何銷售合同。在一般條款(b部分)獨立于具體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情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約定的任何相關的具體條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條款與雙方約定的具體條款相抵觸,則以具體條款為準。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即一般條款和雙方約定的任何具體條款)沒有有明示或默示解決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由:
a.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年維也納公約。以下稱gigs)管轄;及。
1.3任問對貿易術語(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國際商會出版的incoterms的相關術語之援引。
1.4任何對國際商會出版物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合同成立時的現行版本之援引。
1.5除非書面約定或證明,任何對合同的修改都是無效的。但,若一方當人的行為已為另一萬當事人信賴,那么,就此而言,該方當事人就不得主張此項規定。
第2條貨物特征。
2.1雙方約定,除非合同明確提及,賣方所提供的商品目錄、說明書、傳單、廣告、圖示、價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關貨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價格、顏色以及其他數據,都不得作為合同條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約定,盡管買方有可能得到軟件、圖紙等、但他并未因此而獲得它們的產權。賣方仍是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或工業產權的唯一所有者。
第3條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
若雙方已約定買方有權在裝運前檢驗貨物,則賣方必須在裝。
運前一個合理時間內通知買方貨物已在約定地點備妥待驗。
第4條價格。
4.1如果沒有約定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賣方現行價目表上所列價格。若無此價格,則應采用合同成立時此類貨物的一般定價。
4.2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此價格不包括增值稅,并且不能進行價格調整。
4.3a-2表格所示價格(合同價格),包括賣方根據合同所負的任何費用。但,如果賣方負擔了按合同規定應由買力承擔的任何費用(例則exw和fca術語下的運費或保險費),那么,此數額不應認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價格中,而應由買方償還賣方。
第5條支付條件。
5.1除非另有書面的,或可從雙方間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約定價款和任何其他買方欠賣方的金額,應以賒帳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時間為自發票日起30天。到期金額,除非另有約定,應以電傳方式劃撥至賣方所在國的賣方銀行。記入賣方帳戶;并且當各別擁金額以即可動用之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時,就認為買方已履行了其付款義務。
5.2若雙方約定貸款預付且再無其他表示,則除非另有約定,應認為該預付款是對全部價款的預付,已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必約定交貨期間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動用的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如果雙方約定僅預付一部分合同價款,則余額的付款條件按本條所述規則辦理。
5.3如果雙方約定以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約定,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買方必須安排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跟單信用證,并且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或約定的交貨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賣方。除非另有約定,跟單信用證的兌現方式應為即期付款,并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5.4若雙方約定以限單托收方式付款,則除非另有約定,應為付款交單(d/p)。在任何情況下,交單都應按國際商會出版的托收統一規則辦理。
5.5在雙方已約定貨款支付由銀行保函作擔保的措況下,買方應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約定的交貨期間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過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提供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或,根據此規則或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備用信用證。
第6條延遲付款的利息。
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額的款項到期未付,則另一方有權取得該款項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約定,利率應比付款地支付貨幣現行的對信譽良好借款者計收的銀行平均短期貸款利率高2%。若在該地沒有這樣一個利率,則以付款貨幣國的同一利率為準。如果兩地都沒有這樣的利率,則應以付款貨幣國法律所確定的適當利率為準。
第7條所有權的估留。
若雙方已經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權,則在付款完畢前,貨物所有權仍屬賣方。或按其他約定。
第8條合同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約定,應以“工廠交貨”(exw)為交貨術語。
第9來單據。
除非另有約定,賣方應提供適用的國際商會貿易術語所指明的單據(如果有的話);若無國際商會貿易術語可適用,剛按先前交易做法辦理。
第10條遲延交貨、不交貨及其相應的救濟措施。
10.1如果發生任何貨物的遲延交付,則買方有權要求預定損害賠償。每遲延一整周,其金額為該些貨物價款的0.5%,或約定其他比率,但以買方通知賣方交貨遲延為前提。
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15天內照此通知賣方,則損害賠償金應從約定的交貨日或約定的交貨期間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后超過15天才通知賣方,剛損害賠償金應從通知日起算。延遲交貨的預定損害賠償金不應超過遲交貨物價款的5%,或其他可能約定的最高數額。
10.2如果雙方在a-9表內約有一個解約日期,對于至解約日尚示交付的貨物理學,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包犄不可抗力事件),買方可通知賣方解除合同。
10.3若第10.2不適用,且在買方有權取得第10.1條規定的預定最高損害賠償金額時,賣方仍示交貨,則買方可書面通知對遲延交付之部分的貨物終止合同,但以賣方在收到該通知后5天內仍未交貨為前提條件。
10.4在按第10.2條或第10.3條終止合同的情況下,除了在第10.1條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額外,買方還有權請求不超過未交貨物價款10%的額外損失賠償。
10.5本條的救濟措施不包括對延遲交貨或不交貨的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第11條形碼貨物不符。
11.1買方在貨到目的地后應盡快驗貨,買方就緒當在其發現或應當發現貨物不符之日起15天內將不符之處書面通知賣方。
另外,如果買方在貨到目的地之日起12個月內未通知賣方貨物不符,則他無論如何不能因貨物不符請求任何救濟。
11.2盡管存在特定的貿易或雙方的交易過程中常風的輕微不符,貨物仍被認為是符合合同規定,但買方有權對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貿易中或雙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價格減讓。
11.3如果貨物不符(只要買方已經第11.2條通知了貨物的不符,但未在該通知中決定留存這些不符貨物),賣方可選擇:
a)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用符合合同的貨物替代不符貨物;或。
b)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修復不符貨物;或。
c)償還買方不答貨物支付的價款,并因此終止這些貨物的合同。
對按照以上第11.1條通知貨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3(a)條提供替代品或按11.3(b)條修復貨物之間的延遲期,每延遲一周,買方有權請求第10.1條所規定的預定損害賠償金額;這些賠償金額可與第10.1條下應支付損害賠償金額(如果有的話)合并計算,但在任何情況下,總計不得超過這些貨物價款的5%。
11.4如果直到買方根據第11.3條已有權獲得最高預定損害賠償金額之日,賣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條下的義務,買方有權書面通知終止不符貨物那部分合同,除非賣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內進行修復或提供替代貨物。
11.5如果按第11.3(c)條或11.4條規定終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條作為返還價款和延遲損害賠償所支付或應支付的數額外。買方可請求不超過不符貨物價款10%的任何額外損害賠償。
11.6若買方選擇保留不符貨物,則買方有權取得等產符合合同時此貨物在約定目的地的價值與所交不符貨物在同一地點的價值的差額,但最多不應超過該貨物價款的15%。
11.7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本條(第11條)項下的繳濟方法不包括貨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濟方法。
11.8除非另有書面協議,在貨物到達之日起2年后,買方不得對貨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庭申請仲裁。雙方明確約定在此期限屆滿之后,買方將不以貨物不符為由或作出反訴以對抗賣方因買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訴訟。
第12條當事人間的合作。
12.1買方應及時將其客戶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向其提出的任何權利請求,通知賣方。
12.2賣方應及時將可能涉及買方的有關產品責任的任何訴訟,通知買方。
第13條不可抗力。
13.1一方當事人對其未履行義務可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
a)不能履行義務是由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所致,及。
c)他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該障礙或其影響。
13.2請求免責的一方當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之后,應以實際可能的速度盡快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允責的原因消除時也應發出通知。
如果未能發出任一通知,則該當事人應承擔其原可避免的損失賠償責任。
13.3在不影響第10.2條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責理由,只要且僅在此限度內該免責事由繼續存在,可使未履約方得以免除損害賠償之責任,免除處罰及其他約定的罰金,免除所欠款項利息支付之責任。
13.4若免費的原因持續存在6個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權不經過通知對方即可終止合同。
第14條爭議的解決。
14.1除非另有書面協議,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最終應由按照國際商會的仲裁規則所指定的一個或多個仲裁員,根據此規則進行仲裁。
14.2以上的仲裁條款并不妨礙任何一方要求法院采取臨時或保全措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