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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交易報告(模板15篇)篇一
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三條。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五條。
第六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后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后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準。
可疑交易報告(模板15篇)篇二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
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包括關聯方的報告、識別、確認和信息管理,關聯交易的范圍和定價方式,關聯交易的內部審查程序,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審計監督和違規處理等內容。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可以制定統一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規范集團(控股)公司內部以及集團(控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與其他關聯方的關聯交易行為。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保險公司股東和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保險公司報告本辦法規定的關聯方的相關信息。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關聯方信息檔案,并及時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重大關聯交易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
保險公司董事會在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董事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保險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保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不得參與表決。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與其控股子公司之間及其子公司之間關聯交易的審查程序,可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由公司依照本辦法的原則要求,在關聯交易內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確。
本條所稱關聯董事和關聯股東,是指交易的一方,或者在審議關聯交易時可能影響該交易公允性的董事和股東。
第十五條已設立獨立董事的保險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對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內部審查程序執行情況以及對被保險人權益的影響進行審查。所審議的關聯交易存在問題的,獨立董事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兩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聘請中介機構提供意見,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
第十六條一般關聯交易按照保險公司內部授權程序審查。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的長期、持續關聯交易,可以制定統一的交易協議,按照本辦法規定審查通過后執行。協議內的單筆交易可以不再進行關聯交易審查。
前款規定的協議在執行過程中主要條款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協議期滿需要續簽的,應當重新按照公司規定的管理制度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關聯交易專項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董事會和監事會。
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每年向股東大會報告關聯交易情況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披露關聯交易信息。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不得聘用關聯方控制的中介機構為其提供審計或精算服務。
第四章關聯交易監管。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應當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重大關聯交易應當在發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保監會。報告內容包括:
(一)交易協議;。
(二)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
(三)獨立董事的書面意見;。
(四)交易的定價政策,成交價格與市場公允價格之間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
(五)交易目的及交易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
(六)本年度與該關聯方累計已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總和;。
(七)有助于說明交易情況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備案或者報告的,中國保監會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未按照公司規定的管理制度進行審查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及相關負責人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關聯方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給保險公司造成損失的,保險公司及其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保險公司、其他法人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并可據以從其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或一致行動時,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
重大影響,是指對保險公司、其他法人或組織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蘇州市出臺戶籍準入管理辦法。
2.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全文2016。
3.2016甘肅省礦業權轉讓管理辦法全文。
4.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2016全文。
5.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2016全文。
6.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全文【最新版】。
7.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2016全文(草案)。
8.臨沂市工程建設項目考核管理辦法解讀。
9.三亞市水果市場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全文解讀。
10.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全文解讀。
11.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最新)。
12.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最新。
13.廣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全文。
14.山東省藥品經營日常監督管理辦法。
15.北京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全文。
16.2016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17.陜西省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
20.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可疑交易報告(模板15篇)篇三
昨日,在《辦法》上可以看到,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如淘寶等,應對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網絡交易經營者即網絡賣家的經營主體資格進行審查,發現網絡交易經營者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或失效經營主體資格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平臺服務。消費者與網絡交易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的,可以要求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調解。平臺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消費者請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據了解,消費者若與淘寶等杭州本地電商平臺的賣家產生消費糾紛,可直接向杭州工商或消委進行投訴。此外,重慶市消委投訴部主任喻軍表示,重慶消費者若遇到類似問題,仍可同時向本市消委進行投訴,由他們出面協調解決。
強迫買家改差評最高罰款兩萬元。
買家給了差評,賣家惡意報復。對此,《辦法》首次有了明確處罰辦法。據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騷擾或者威脅消費者,迫使其違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務評價。騷擾或者威脅消費者,迫使其違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務評價的,責令改正,并處以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淘寶網屬第三方平臺,京東等網站則是自營商品和其他網絡賣家的商品都在賣。如果網站對自營商品和其它商品區別不明確,很容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對此,《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在平臺上開展商品自營業務的,應以顯著方式對自營部分和平臺內其他經營者經營部分進行區分并予標記。
這些違法行為都要罰。
《辦法》規定,除上述內容外,網絡賣家有以下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可由工商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罰。
未按照要求保存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發布時間、交易記錄等信息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未在規定期限內處理消費爭議,或提供網絡交易經營者相關主體資格信息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已領取營業執照的網絡賣家,未在其經營主頁公開營業執照記載的登記事項、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或者電子營業執照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淘寶網購包裹可以到郵政自提點取貨了。
網購了商品但沒時間取快遞,放在物管不放心怎么辦?近日,郵政自提網點信息嵌入淘寶(天貓)平臺,消費者在淘寶網購物時,可選擇就近郵政自提網點作為收貨地址,這些自提網點對用戶都是免費使用。
據了解,消費者在淘寶網購時,頁面上將自動彈出離收件地址最近的郵政包裹自提網點,你可選擇其為收貨地址,商家將根據自提點地址發貨,自提網點人員接收包裹并將信息錄入系統,系統自動觸發短信提醒,消費者憑短信密碼,即可在自己方便時取回包裹。郵政自提網點不局限于郵政用戶使用,任何一家快遞公司發貨,均可享受此服務。
據中國郵政相關人士介紹,截至今年3月23日,重慶共建成郵政自提點2800個,其中郵政營投自提點1420個、社會自提點1330個、報刊亭自提點50個。同時,重慶作為全國7個試點城市之一,已投入資金約1200萬元安裝智能包裹柜325臺。隨著郵政自提網點信息嵌入淘寶(天貓)平臺,分布在主城區及各區縣的3125個郵政自提網點將投入開放式服務。目前,重慶電商包裹自提率達22.9%,全國排名前列。
辦法中指出,未提交工商登記信息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為網絡交易經營者提供平臺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平臺經營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特別規定了在網絡交易中不得從事的系列活動,包括惡意實施批量購買后批量退貨或者拒絕收貨等行為損害他人利益,利用技術手段干擾搜索、排名結果,損害他人利等。
可疑交易報告(模板15篇)篇四
xx紡織制衣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66萬元,該公司為企業法人,注冊地在某鄉鎮,其經營范圍為針織、羊毛產品的開發、生產、銷售;農產品的收購、加工、銷售。該公司在支行營業室開立基本賬戶。
賬戶開立后,法定代表人向銀行申請開通企業網上銀行,自開戶至業務中止,沒有購買過任何憑證,也很少來銀行領取回單,且從未在柜面辦理過業務。
在短時間內,交易多、量大,資金轉入后在賬戶中不停留,其資金來源主要是沿海地區,對收到的款項均通過網上銀行轉出,款項絕大多數流入個人賬戶之中,且日終余額為零或較少,與公司、廠的生產經營規模不符。
二、案例分析。
基于單位賬戶的交易特征,經過銀行反洗錢管理人員的分析判斷,賬戶符合《金融機構反洗錢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關于“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和第三條“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同時,也符合對公客戶反洗錢風險分類的特殊交易行為,如賬戶的發生額很大、交易多,但日終余額卻很少;注冊資金與交易金額、交易頻率明顯不匹配;開戶后立即開通網上銀行功能,且很少或從未在柜面辦理過業務。
采取的措施:經甄別,上報至銀行反洗錢中心和當地人民銀行;在人民銀行反洗錢系統中將該對公客戶的風險等級進行調整,凍結客戶的電子銀行轉帳功能。
三、案例啟示。
(一)加強學習,提高反洗錢的技能。作為反洗錢“第一線”的金融機構,我們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要切實履行反洗錢的職能,注重反洗錢法律、法規的學習,重點是反洗錢客戶的身份的識別、盡職調查、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制度,掌握反洗錢工作操作規程,熟悉各種金融工具和交易辦法,進一步提高反洗錢業務技能。
(二)增強人工識別技能,提高可疑交易報告質量。鑒于銀行系統上報反洗錢可疑報告數量明顯偏多的情況,營業網點反洗錢崗位人員不能過分依賴反洗錢系統生成的數據,要加強對可疑交易特征類型的學習,提高可疑交易甄別技能,同時,應確保每天現場管理人員查詢反洗錢監測系統,做好相關信息的補錄、判斷、甄別和報送工作,提高可疑交易的報告質量。
(三)加強電子銀行業務領域的反洗錢工作。做好電子銀行領域重點可疑交易的識別、洗錢特征的分析、公轉私額度的限額控制、高風險客戶的監控和報告工作,有限防范電子銀行渠道的洗錢風險。
可疑交易報告(模板15篇)篇五
第一條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六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后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后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準。
第十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準。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五)與來自于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七)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八)客戶用于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九)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后,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準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十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后,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并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可疑交易報告(模板15篇)篇六
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
人民金融翻閱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舊版《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其中規定,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大額交易。
而在剛剛發布的《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調整了金融機構大額轉賬交易統計方式,并將可疑交易報告時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對此,有銀行相關負責人指出,上報標準的調整說明了金融機構反洗錢任務的迫切性。“從目前的經濟形勢發展和犯罪分子的操作手法來看,大額交易報告的標準起點降低很有必要。金融機構反洗錢需要執行更嚴格的條件,以增加甄別的數據量。犯罪分子化整為零的手段比較多。”
恒豐銀行研究院執行院長董希淼在接受人民金融采訪時表示,從目前來看,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越來越大。對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進行嚴格監控是反洗錢工作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也有現實需要。
然而,提高了監管標準,意味著將給金融機構增加許多工作。董希淼建議,“金融機構一方面要嚴格履行監管要求,進行如實上報;另一方面要采用技術的手段,盡量減少和降低金融機構因此產生的工作量和成本。”
非銀支付機構首次被納入上報責任主體范圍。
新版《管理辦法》新增了“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和“貸款公司”的適用范圍,并表示《管理辦法》同樣適用于非銀行支付機構。
近些年來,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普及、發展和創新便利了非現金交易,居民的現金使用偏好正逐步發生轉變,正常的支付需求通過非現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滿足,這為強化現金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在此次修訂《管理辦法》首次將非銀行支付機構納入上報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主體責任范圍。第二十五條中指出,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匯兌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
央行數據顯示,第三季度,非銀行支付機構處理網絡支付業務440.28億筆,金額26.34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106.83%和105.82%。根據易觀數據顯示,支付寶和財付通(包含微信支付、qq錢包)分別占據移動支付交易份額前兩位,兩者在三季度的市場規模占比分別為50.42%和38.12%。
多位業內人士認為,責任主體擴容至非銀行支付機構很有必要。“就應該將物理網點和網絡電子渠道都納入其中。消費者使用第三方支付的服務已經普遍,這也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與20相比,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作為修訂《管理辦法》的基礎,央行此舉大有深意。”董希淼說。
不僅如此,修訂后的《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即以“合理懷疑”為基礎開展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可疑交易報告(模板15篇)篇七
乙方(投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辦理基金交易業務,根據甲方有關規章制度,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采用傳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接受的乙方傳真交易申請包括認購、申購、贖回。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辦理其它業務的傳真申請。
二、乙方必須是國家法律法規、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契約規定的機構投資人。
三、甲方收到乙方傳真的認購、申購申請后,應在驗證資金到賬后受理申請。申購基金的價格計算以資金到達日或申請提交日中較晚日期之日終基金資產凈值為依據。
四、甲方收到乙方贖回申請,應在驗證交易賬戶有足夠基金余額時受理申請,否則視為無效申請,甲方可不予執行乙方贖回申請。
五、乙方單筆贖回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單位,贖回后其交易賬戶基金份額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單位。若贖回后交易賬戶余額不足1000份基金單位,甲方將視乙方自動贖回交易賬戶的全部余額,并對乙方該交易賬戶的余額做全部贖回處理。
六、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基金開放日9:00-14:00將申請資料傳真至甲方。甲方的傳真、地址、電話等聯系方式見附件,如有變化,甲方將提前予以公告,并以公告的新聯系方式為準。
七、乙方辦理認購、申購申請時,傳真給甲方的資料包括:加蓋印鑒章的申請表、經辦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基金賬戶卡復印件、加蓋銀行受理章的匯款憑證復印件。
八、乙方辦理贖回申請時,傳真給甲方的資料包括:加蓋印鑒章的申請表、經辦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基金賬戶卡復印件。
九、乙方發出傳真后,應打電話向甲方受理業務的直銷中心確認傳真申請事宜。由于傳真設備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傳真申請,乙方又未進行電話確認,甲方對此不承擔責任。
十、甲方根據且僅根據持有甲方認為有效的乙方開戶文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指示人所發出的傳真處理乙方的交易申請。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傳真信息不準確、不完整、無法識別或乙方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契約或甲方業務規則等使甲方無法執行的,甲方可不執行并對此不承擔法律責任。
十一、乙方應在傳真申請發出后的十日內,將傳真原件,包括申。
請表原件、基金賬戶卡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加蓋銀行受理章的匯款憑證復印件郵寄到甲方受理業務的直銷中心,時間以郵戳為準。甲方在受理業務三十日內收不到乙方郵寄的申請資料原件,甲方保留取消乙方傳真申請的權利。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終止本協議的書面通知時終止。
附件(略)。
甲方: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可疑交易報告(模板15篇)篇八
第一條為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商標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和《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網絡商品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有關服務,是指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宣傳推廣、信用評價、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制作等營利性服務。
第四條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條鼓勵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創新經營模式,提升服務水平,推動網絡經濟發展。
第六條鼓勵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組織,建立行業公約,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第二章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第一節一般性規定。
第七條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有關許可。
第八條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九條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第十條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二條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或者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準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第十三條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網絡商品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十四條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第十五條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第十六條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十七條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采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可疑交易報告(模板15篇)篇九
人民銀行xx支行:
一、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
根據反洗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范要求,嚴格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數據報送的接口規范,根據xx文件要求規范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批量糾刪操作的工作流程,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數據的糾刪工作納入數據報送質量管理納入考核。
我行反洗錢系統能夠實現對大額交易數據的系統自動抓取,我行按照相關要求對反洗錢系統生成的大額交易數據進行補錄。要求員工當日完成并驗平上一日的反洗錢系統中生成的數據補錄工作,于5個工作日內由反洗錢信息報告員完成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的數據報送工作,上報完成后在2個工作日內下載數據的處理情況,查看數據是否處理成功,有“succ”字樣時則代表成功。
在反洗錢系統補錄的數據中交易收付方向填寫正確,未出現為規避數據接收檢查校驗而故意填報無效或錯誤信息,未發生過大額交易漏報情況。
三、強化報告數據的報送質量。
根據文件精神及制定的相關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按年度定期對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數據報送質量開展自查并上報上級監管部門,確保報送數據質量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嚴格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糾刪操作規程。
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0xx年五月二十三日。
可疑交易報告(模板15篇)篇十
姓名:
工號:
得分:
一、判斷題:(每題4分,共計20分)。
1.《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從2007年03月01日起施行。()。
2.金融機構違反《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3.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4.金融機構應當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5.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應當通過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向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二、單選題(每題4分,共計40分)。
1.《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屬于大額交易。
a、20,1。
b、20,2。
c、1,1000。
d、2,2000。
2.《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后的()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
a、7。
b、10。
c、3。
d、5。
3.《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可疑交易發生后的10個工作日”是()。
a.構成可疑交易的交易發生之日起計算b.金融機構人員發現可疑交易之日起計算。
d.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5.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可疑交易類型中“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并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中的“長期”和“短期”分別為()。
7.《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后的()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a.3b.5c.7d.10。
8.金融機構對按照本辦法向中國反洗錢監測中心提交的所有反洗錢報告涉及的交易,應當分析和識別,同時報告(),并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9.金融機構在利用技術手段篩選出異常交易后,應當按照規定審查()、()、()。金融機構如果有合理理由排除疑點,或者沒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交易或客戶涉及違法犯罪活動,則不能將所發現的異常交易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內容,反之則可將其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內容。
三、多項選擇題(每題8分,共計40分)。
1.下列哪些情況屬于《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可疑交易的情形?()。
a.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b.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
c.對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d.猶豫期退保時稱大額發票丟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的。
2.下列關于可疑交易情形說法正確的是?()。
a.發現所獲得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
b.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所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后,仍堅持購買的。c.大額保費保單猶豫期退保、保險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內退保或者提取現金價值的。
d.不關注退保可能帶來的較大金錢損失,而堅決要求退保。
3.《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可疑交易的情形包括?()。
a.明顯超額支付當期應繳保險費并隨即要求返還超出部分。b.保險經紀人代付保費,但無法說明資金來源。
c.法人、其他組織堅持要求以現金或者轉入非繳費賬戶方式退還保費的。d.法人、其他組織首期保費或者躉交保費從非本單位賬戶支付或者從境外銀行賬戶支付。
4.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通過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險費,而不能合理解釋第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關系的,應當作為可疑交易情形報告。
b.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的,應當作為可疑交易情形報告。c.投保人堅持要求用現金投保、賠償、給付保險金、退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以及支付其他資金數額較大的,應當作為可疑交易情形報告。d.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給付保險金時,客戶要求將資金匯往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戶要求將退還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匯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應當作為可疑交易情形報告。5.金融機構違反《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采取下列措施:()。
a.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b.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c.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d.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答案:
一、判斷題:對對對對對。
二、單選題:addabadcbb。
三、多選題:bcdababcdabdabc。
可疑交易報告(模板15篇)篇十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進行了修訂,經2016年12月9日第9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2016年12月28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公布的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其總部或者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按本辦法規定的路徑和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
第六條對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七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九條下列金融機構與客戶進行金融交易并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銀行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第十條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境內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機構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準,并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準包括并不限于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并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征,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對交易監測標準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完善交易監測標準。如發生突發情況或者應當關注的情況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評估和完善交易監測標準。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應當對通過交易監測標準篩選出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并記錄分析過程;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為特征的分析過程。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后,及時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既屬于大額交易又屬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并配合反洗錢調查:
(一)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并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國政府發布的或者要求執行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人員名單。
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調整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開展回溯性調查,并按前款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內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本機構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做出統一要求,并對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應當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總部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職的反洗錢崗位,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準確地采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完整準確、安全保密的原則,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內部處理情況的工作記錄等資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資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對依法監測、分析、報告可疑交易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匯兌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清算中心等從事清算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開展交易監測分析、報告工作。
本辦法所稱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
本辦法所稱資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資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第二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件),制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第二十八條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內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11月14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和2007年6月11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此前發布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可疑交易報告(模板15篇)篇十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審慎監管,規范商業銀行關聯交易行為,控制關聯交易風險,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符合誠實信用及公允原則。
第四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有關的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關聯方。
第六條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包括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七條商業銀行的關聯自然人包括:。
(一)商業銀行的內部人;。
(二)商業銀行的主要自然人股東;。
(三)商業銀行的內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
(五)對商業銀行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的內部人包括商業銀行的董事、總行和分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者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產轉移的其他人員。
本辦法所稱主要自然人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自然人股東。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決權應當與該自然人股東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決權合并計算。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條商業銀行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
(一)商業銀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東;。
(二)與商業銀行同受某一企業直接、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其他可直接、間接、共同控制商業銀行或可對商業銀行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主要非自然人股東是指能夠直接、間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非自然人股東。
本辦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包括商業銀行。
本條第一款所指企業不包括國有資產管理公司。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控制是指有權決定商業銀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并可據以從其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本辦法所稱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或一致行動時,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
本辦法所稱重大影響是指不能決定商業銀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但能通過在其董事會或經營決策機構中派出人員等方式參與決策。
第十條與商業銀行關聯方簽署協議、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關聯方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商業銀行的關聯方。
第十一條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對商業銀行有影響,與商業銀行發生的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交易行為未遵守商業原則,有失公允,并可據以從交易中獲取利益,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將其視為關聯方。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的董事、總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自然人應當自其成為商業銀行主要自然人股東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其近親屬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報告事項如發生變動,應當在變動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報告。
商業銀行分行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者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產轉移的人員,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報告其近親屬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
(一)控股自然人股東、董事、關鍵管理人員;?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東;?
(三)受其直接、間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董事、關鍵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確認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并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未設立董事會的,向經營決策機構和監事會報告。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商業銀行相關工作人員公布其所確認的關聯方。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在日常業務中,發現符合關聯方的條件而未被確認為關聯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及時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
第十七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依法認定商業銀行的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章關聯交易。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下列事項:。
(一)授信;。
(二)資產轉移;。
(三)提供服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貸款、貸款承諾、承兌、貼現、證券回購、貿易融資、保理、信用證、保函、透支、拆借、擔保等表內外業務。
第二十條資產轉移是指商業銀行的自用動產與不動產的買賣、信貸資產的買賣以及抵債資產的接收和處置等。
第二十一條提供服務是指向商業銀行提供信用評估、資產評估、審計、法律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關聯交易分為一般關聯交易、重大關聯交易。
一般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以下,且該筆交易發生后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5%以下的交易。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以上,或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5%以上的交易。
計算關聯自然人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余額時,其近親屬與該商業銀行的交易應當合并計算;計算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余額時,與其構成集團客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該商業銀行的交易應當合并計算。
第四章關聯交易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包括董事會或者經營決策機構對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職責和人員組成,關聯方的信息收集與管理,關聯方的報告與承諾、識別與確認制度,關聯交易的種類和定價政策、審批程序和標準,回避制度,內部審計監督,信息披露,處罰辦法等內容。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應當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關聯交易的管理,及時審查和批準關聯交易,控制關聯交易風險。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并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
未設立董事會的商業銀行,應當由經營決策機構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商業銀行董事會辦公室負責;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
第二十五條一般關聯交易按照商業銀行內部授權程序審批,并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或批準。一般關聯交易可以按照重大關聯交易的程序審批。
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由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后,提交董事會批準;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由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后,提交經營決策機構批準。
重大關聯交易應當在批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告監事會,同時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與商業銀行董事、總行高級管理人員有關聯關系的關聯交易應當在批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告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機構及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的獨立董事應當對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內部審批程序履行情況發表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向關聯方提供授信后,應當加強跟蹤管理,監測和控制風險。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
商業銀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
商業銀行不得為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但關聯方以銀行存單、國債提供足額反擔保的除外。
可疑交易報告(模板15篇)篇十三
中國人民銀行近日發布了關于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后續控制措施的通知,下面是通知的詳細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后續控制措施的通知。
銀發〔2017〕117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近年來,不法分子非法開立、買賣銀行賬戶(含銀行卡,下同)和支付賬戶,繼而實施電信詐騙、非法集資、逃稅騙稅、貪污受賄、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案件頻發。部分案件和監管實踐顯示,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在開戶環節,客戶身份識別制度落實不嚴,存在著一定的業務管理和風險防控漏洞,為不法分子非法開立賬戶提供了可乘之機;不少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在報送可疑交易報告后,未能對報告涉及的客戶、賬戶及資金采取必要控制措施,仍提供無差別的金融服務,致使犯罪資金及其收益被順利轉移,洗錢等犯罪活動持續或最終發生。為進一步提高對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防范成效,切實維護社會經濟金融秩序,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現就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后續控制措施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開戶管理,有效防范非法開立、買賣銀行賬戶及支付賬戶行為。
(一)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杜絕假名、冒名開戶。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認真落實賬戶管理及客戶身份識別相關制度規定,區別客戶風險程度,有選擇地采取聯網核查身份證件、人員問詢、客戶回訪、實地查訪、公用事業賬單(如電費、水費等繳費憑證)驗證、網絡信息查驗等查驗方式,識別、核對客戶及其代理人真實身份,杜絕不法分子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身份開立賬戶。
(二)嚴格審查異常開戶情形,必要時應當拒絕開戶。
對于不配合客戶身份識別、有組織同時或分批開戶、開戶理由不合理、開立業務與客戶身份不相符、有明顯理由懷疑客戶開立賬戶存在開卡倒賣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等情形,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有權拒絕開戶。根據客戶及其申請業務的風險狀況,可采取延長開戶審查期限、加大客戶盡職調查力度等措施,必要時應當拒絕開戶。
二、加強可疑交易報告后續控制措施,切實提高洗錢風險防控能力和水平。
(一)注重人工分析、識別,合理確認可疑交易。
對于通過可疑監測標準篩選出的異常交易,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當注重挖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價值,發揮客戶盡職調查的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進行人工分析、識別。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重新識別、調查客戶身份,包括客戶的職業、年齡、收入等信息。
2.采取合理措施核實客戶實際控制人或交易實際受益人,了解法人客戶的股權或控制權結構。
3.調查分析客戶交易背景、交易目的及其合理性,包括客戶經營狀況和收入來源、關聯客戶基本信息和交易情況、開戶或交易動機等。
4.整體分析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對客戶全部開戶及交易情況進行詳細審查,判斷客戶交易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狀況、資金來源等是否相符。
5.涉嫌利用他人賬戶實施犯罪活動的,與賬戶所有人核實交易情況。
(二)區分情形,采取適當后續控制措施。
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當遵循“風險為本”和“審慎均衡”原則,合理評估可疑交易的可疑程度和風險狀況,審慎處理賬戶(或資金)管控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間的關系,在報送可疑交易報告后,對可疑交易報告所涉客戶、賬戶(或資金)和金融業務及時采取適當的后續控制措施,充分減輕本機構被洗錢、恐怖融資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利用的風險。這些后續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對可疑交易報告所涉客戶及交易開展持續監控,若可疑交易活動持續發生,則定期(如每3個月)或額外提交報告。
2.提升客戶風險等級,并根據《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銀發〔2013〕2號文印發)及相關內控制度規定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3.經機構高層審批后采取措施限制客戶或賬戶的交易方式、規模、頻率等,特別是客戶通過非柜面方式辦理業務的金額、次數和業務類型。
4.經機構高層審批后拒絕提供金融服務乃至終止業務關系。
5.向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6.向相關偵查機關報案。
(三)建立健全可疑交易報告后續控制的內控制度及操作流程。
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可疑交易報告后續控制的內控制度及操作流程,明確不同情形可疑交易報告應當采取的后續控制措施,并將其有機納入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體系,構建一套“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可疑交易報告內控制度及操作流程,切實提高可疑交易報告工作的有效性。
三、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懲違法違規行為。
人民銀行各級行要加大對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落實賬戶管理、客戶身份識別及可疑交易報告管理制度的監管力度;在相關執法檢查中,將其作為重要檢查項目,并不斷創新檢查方式、方法,注重以案倒查、抽查回訪等檢查方法的運用,切實提升檢查能力和水平;檢查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總部注冊地在轄區內的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外資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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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交易報告(模板15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六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后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后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準。
第十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準。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可疑交易報告(模板15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以及公司《反洗錢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洗錢案件線索報告等。
第三條公司合規部是公司反洗錢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組織、協調公司內部的反洗錢工作,向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信息監測分析中心(以下簡稱“反洗錢監測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四條各相關業務部門反洗錢專員負責處理日常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擬定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恐怖融資可疑交易報告、洗錢案件線索報告及時報送公司合規部門。
第二章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認定標準第五條本辦法中的大額交易,是指客戶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收支交易。
2011/04/28第六條商戶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客戶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客戶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七)客戶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2011/04/28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或者其他犯罪活動的。
第八條可疑交易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開戶后短期內大量交易,不以盈利為目的,迅速轉走資金;
(二)頻繁的大額資金進出,沒有任何交易或者只有少量交易;
(三)頻繁買賣商品,發貨訂單號不詳。
第九條各業務部門在日常業務中發現以下重大可疑交易情況,應進行自主報送:
(一)客戶身份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客戶資料的一致性明顯存在問題的;
(二)因交易行為異常被監管部門要求協助調查,并存在洗錢嫌疑的;
(四)客戶資產或交易行為與客戶的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等明顯不符的;
2011/04/28。
(五)其他重大可疑行為。
第三章恐怖融資可疑交易的認定標準。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的恐怖融資是指下列行為:
(一)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二)以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協助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
(三)為恐怖主義和實施恐怖活動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四)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第十一條各業務部門反洗錢專員提交恐怖融資可疑交易報告的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種類:
2011/04/28。
(四)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是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的;
(七)有合理理由懷疑資金、其他形式財產、交易、客戶與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有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各相關部門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職責:
2011/04/28。
(三)合規部負責匯總和分析反洗錢工作信息和動態、審核大額與可疑交易報告、向反洗錢監測中心報送公司大額與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三條各部門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必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報告格式填寫,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交易信息。
各部門應當對信息進行分析、識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者客戶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應當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并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第十四條大額交易數據的采集和報送流程。各部門反洗錢專員負責通過反洗錢監控系統完成大額交易數據的導入,根據要求直接填報大額交易數據必要要素并報送合規部。合規部將公司大額交易報告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
第十五條反洗錢專員在客戶發生大額交易的3個工作2011/04/28日內以電子文檔形式向合規部報送;合規部應在客戶發生大額交易的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文檔形式向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
第十六條可疑交易數據的采集和報送流程:公司可疑交易數據通過反洗錢監控系統自動抽取和自主報送兩種方式進行采集。
(三)合規部根據各部門反洗錢專員的復核意見向反洗錢監測中心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送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發現非系統報警的客戶交易金額、頻率、流2011/04/28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有洗錢嫌疑的,應向合規部報送,由合規部向反洗錢監測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八條合規部應在公司客戶發生可疑交易的10個工作日內向反洗錢監測中心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送;各部門反洗錢專員等應在可疑交易發生的5個工作日內及時報送合規部。
第十九條各部門對已上報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應做進一步識別和分析,并根據識別情況調整風險等級。客戶的交易被反洗錢信息系統報警為可疑交易,經審核其交易信息無法排除洗錢嫌疑且報送至監測中心的賬戶,按照公司《洗錢風險等級劃分和監管辦法》的要求設為高風險賬戶,并至少每半年重新識別一次。
第二十條各部門經過分析后認定有重大洗錢嫌疑的交易或客戶,需在可疑行為描述中注明,經反洗錢專員復核后上報合規部,由合規部上報反洗錢監測中心。
第二十一條各部門每半年應對重大可疑客戶、高風險客戶的可疑交易通過電話回訪或者其他方式進行復核,達到持續監控的目的,并應當按照規定保存客戶信息。
第二十二條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文件的組織規則。
2011/04/288。
(三)一個可疑交易數據包中包含多個可疑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附件包。可疑交易報告的文件名中應包含交易報告類型、報告部門、報送日期、報送批次和該文件在本次報送批次中的編號等相關信息,附件包的名稱必須與所對應的可疑交易報告名稱相匹配,兩者只在文件類型上有所區2011/04/28別,可疑交易報告的擴展名為xml,而附件包的擴展名為zip。
報告其內容應當至少包括可疑交易涉及的客戶名稱、可疑交易描述、可疑原因及分析等。
第二十三條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資料的保存。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自報送時起5年。
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書面資料及電子資料由報送該資料的部門保存。合規部對電子資料進行備份。信息技術部應當為電子資料存儲提供技術支持和技術保障。
第二十四條對既屬于大額交易又屬于可疑交易的交易,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五章洗錢案件線索報告。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應在可疑交易信息當中進行篩選分析,以及日常監測中發現的有涉案嫌疑的可疑交易應按照要求向合規部進行報送。
第二十六條合規部對發生的涉案可疑交易進行認真的分析篩選,杜絕濫報現象,并嚴格按照系統的各項要素進行上報,避免出現差錯。
2011/04/28第二十七條合規部及相關部門應加強系統管理,專人負責,原則上要求由公司反洗錢專員負責,嚴格遵守保密規定,按規定進行管理和報送。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公司各反洗錢相關業務部門的負責人及反洗錢專員應該勤勉盡職,謹慎合理地識別客戶身份,做出合理的判斷,及時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
如果存在法律法規或本辦法要求必須報告而隱瞞不報、或者應當發現但未發現的客戶大額和可疑交易行為,致使洗錢或者其他犯罪后果發生的,視情節輕重、影響程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及公司合規辦法問責。
第二十九條未按照規定及時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公司將視情節輕重對負責人員進行談話提醒、通報批評、警告等行政處罰問責。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于2010年11月修訂,由董事會簽發,自2010年01月28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合規部負責解釋與修訂。
201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