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簽訂勞動合同,雇主和勞動者在法律框架下共同約定工作內容、工時、工資和福利等事項。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相互信任、規范勞動關系的重要保障。如何正確簽訂勞動合同是每個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都需面對的重要問題。以下是一些勞動合同的常用表述和要點,供大家參考選用。
勞動合同變動條例(優秀15篇)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勞動合同變動條例(優秀15篇)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四章勞務派遣特別規定。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五條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閱讀。
一、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與賠償金不能兼得。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同時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對經濟補償與賠償金是否同時適用,社會上有不同的理解:一種意見認為,為了有效懲罰用人單位的違法用工行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在支付了相當于經濟補償兩倍的賠償金后,還應當再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另一種意見認為,已經支付賠償金的,不應當再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對此進行了明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二、經濟補償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可以兼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注意:《社會保險法》自7月1日起施行后,明確規定了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無需用人單位負擔了。
三、計算經濟補償的工資基數。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但是并未明確該工資包括哪些項目,導致實務中在計算經濟補償時出現不同的計算方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此做了一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并未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要不要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對此進行了明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適用經濟補償制度。
勞務派遣單位同樣屬用人單位,因此,其與勞務派遣工之間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自然也得適用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對此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變動條例(優秀15篇)篇三
第七條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使用標準文本。
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職工和集體所有制職工改為勞動合同制職工的,雙方應訂立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招收單位所在市區(或縣)戶口職工的,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雙方應訂立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雙方應訂立本市區(或縣)臨時工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按規定招用非單位所在市區(或縣)戶口的臨時工(以下簡稱外地臨時工)的,雙方必須訂立外地臨時工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按國家規定招用農民合同制工的,雙方應訂立農民工勞動合同。
第九條書面勞動合同自當事人雙方簽章后成立;有擔保的勞動合同還需擔保人簽章后成立;農民合同制工、外地臨時工、境外人員就業勞動合同,必須經本市勞動行政機關批準后,方為成立。
勞動者一經簽訂勞動合同后,在同一勞動時間內,不得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要求的,可到勞動行政機關辦理鑒證手續。
勞動合同變動條例(優秀15篇)篇四
法條例有哪些內容?那么,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介紹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五條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解讀】: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工作地點即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并不一致,由于全國各地關于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存在地域性差別,本條對此進行了明確,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當然,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解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本條實際上是用詞不嚴密的表現,該條可以得出兩種理解,第一種理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種理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從條款規定看,兩種理解都沒有錯,但是,一個法條不可能有兩種理解,否則無法操作。本條對此進行了明確,采納了第二種理解,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解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但是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培訓費的具體構成,本條明確了培訓費用包括有支付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這樣,本條就具有很強的操作性了,這里需注意培訓費用里面不應當包括培訓期間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勞動合同變動條例(優秀15篇)篇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發布的關于勞動合同的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勞動法共分8章98條,包括:總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特別規定、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勞動合同法是規范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屬于社會法。勞動合同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重在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為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法律保障。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有著深遠的意義。
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過程中經過廣泛聽取、認真吸收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合理地規范了勞動關系,是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又一典范,為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生活產生深遠影響。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勞動合同變動條例(優秀15篇)篇六
(月25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月15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勞動用工管理,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條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會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屬于前款所稱的用人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安全健康和獲取勞動報酬、參與民主管理等權利,不得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免除用人單位責任、加重勞動者責任、排除勞動者合法權利。
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應當主動、如實告知勞動者,或者采取公告欄、書面文本、電子郵件、本單位網站等便于勞動者知曉的方式公示。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維護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作為重要職責,廣泛聽取用人單位、勞動者、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等相關方面的意見,研究制定涉及勞動關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協調勞動關系,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組織協助做好本轄區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組成協調勞動關系委員會,協調處理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促進平等就業工作,消除就業歧視,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模范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如實向勞動者告知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工作內容、崗位要求、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勞動報酬、職業危害和勞動條件等。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還應當告知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并在勞動合同中載明。
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就業現狀、健康狀況、競業限制等情況,如實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學歷、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證明。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同時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內容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文本交付勞動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參加上崗前培訓、學習的,勞動關系自勞動者參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企業停產放長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離崗休養人員以及其他協商保留勞動關系的不在崗人員,同時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從事全日制勞動的,應當將其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情況告知新的用人單位。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可以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作出例外約定。
第十五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須停工治療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試用期中止。
勞動合同變動條例(優秀15篇)篇七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一節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問題解讀:
勞動合同變動條例(優秀15篇)篇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四章勞務派遣特別規定。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津責任。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五條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解讀。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解讀】: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工作地點即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并不一致,由于全國各地關于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存在地域性差別,本條對此進行了明確,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當然,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解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本條實際上是用詞不嚴密的表現,該條可以得出兩種理解,第一種理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種理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從條款規定看,兩種理解都沒有錯,但是,一個法條不可能有兩種理解,否則無法操作。本條對此進行了明確,采納了第二種理解,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解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但是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培訓費的具體構成,本條明確了培訓費用包括有支付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這樣,本條就具有很強的操作性了,這里需注意培訓費用里面不應當包括培訓期間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解讀】: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培訓協議)的期限通常都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當合同期限屆滿,勞動者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是否還需受服務期限制?本條對此進行了明確,勞動合同期滿而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續延至服務期滿。當然,如果雙方在服務期協議中對此有特別約定的,從其約定。
勞動合同變動條例(優秀15篇)篇九
第一條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有、集體、外資、合資、個人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
第三條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所屬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包括: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發電企業)負責人組成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所轄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相應的電網經營企業,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日常工作。
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應當在有關電力線路沿線組織群眾護線,群眾護線組織成員由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發給護線證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管理部門可制定辦法,規定群眾護線組織形式、權利、義務、責任等。
第四條電力企業必須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電力企業有權制止并可以勸其改正、責其恢復原狀、強行排除妨害,責令賠償損失、請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規或政府授權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條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是為了保證已建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電而必須設置的安全區域。在廠礦、城鎮、集鎮、村莊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之和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1千伏以下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66——110千伏4.0米。
154——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第六條江河電纜保護區的寬度為:
(一)敷設于二級及以上航道時,為線路兩側各10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二)敷設于三級及以下航道時,為線路兩側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七條地下電力電纜保護區的寬度為地下電力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兩平行線內區域。
發電設施附屬的輸油、輸灰、輸水管線的保護區依本條規定確定。
在保護區內禁止使用機械掘土、種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和構筑物;不得堆放雜物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第八條禁止在電力電纜溝內同時埋設其他管道。未經電力企業同意,不準在地下電力電纜溝內埋設輸油、輸氣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過時,有關單位應當協商,并采取安全措施,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九條電力管理部門應在下列地點設置安全標志:
(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員活動頻繁的地區;。
(三)車輛、機械頻繁穿越架空電力線路的地段;。
(四)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平臺。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距電力設施周圍五百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時,應當按國家頒發的有關爆破作業的法律法規,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并征得當地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或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報經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
在規定范圍外進行的爆破作業必須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沖擊、擾亂發電、供電企業的生產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動、損害生產場所的生產設施及標志物。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距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的下列范圍內進行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的活動:
(一)35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5米的區域;。
(二)66千伏及以上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10米的區域。
在桿塔、拉線基礎的上述距離范圍外進行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活動時,必須遵守下列要求:
(一)預留出通往桿塔、拉線基礎供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通行的道路;。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十三條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和供電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
第十四條超過4米高度的車輛或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并經縣級以上的電力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對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的原有房屋,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產權所有者協商搬遷,拆遷費不得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設計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增加桿塔高度、縮短檔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體高度或房屋周邊延伸出的物體長度必須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第十六條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項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及其他工程之間發生妨礙時,按下述原則處理:
(一)新建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工程、項目需穿過林區時,應當按國家有關電力設計的規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內不得再種植樹木;對需砍伐的樹木由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按國家的規定辦理手續和付給樹木所有者一次性補償費用,并與其簽定不再在通道內種植樹木的協議。
(二)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項目、計劃已經當地城市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園林部門對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樹木,應當負責修剪,并保持今后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三)根據城市綠化規劃的要求,必須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時,園林部門需與電力管理部門協商,征得同意后,可種植低矮樹種,并由園林部門負責修剪以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四)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風偏后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為:
電壓等級最大風偏距離最大垂直距離。
35—110千伏3.5米4.0米。
154—220千伏4.0米4.5米。
330千伏5.0米5.5米。
500千伏7.0米7.0米。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樹木應當依法進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費用由樹木所有者負擔。
第十七條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或規劃已建電力設施(或已經批準新建、改建、擴建、規劃的電力設施)兩側的新建建筑物時,應當會同當地電力管理部門審查后批準。
第十八條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或高桿植物。
電力企業對已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新種植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應當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植被恢復費等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電力管理部門對檢舉、揭發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符合事實的單位或個人,給予元以下的獎勵;對同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進行斗爭并防止事故發生的單位或個人,給予2000元以上的獎勵;對為保護電力設施與自然災害作斗爭,成績突出或為維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根據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物質獎勵。
對維護、保護電力設施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除按以上規定給予物質獎勵外,還可由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各自的權限給予表彰或榮譽獎勵。
第二十條下列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損壞使用中的桿塔基礎的;。
(二)損壞、拆卸、盜竊使用中或備用塔材、導線等電力設施的;。
(三)拆卸、盜竊使用中或備用變壓器等電力設備的。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下列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理:
(一)盜竊、哄搶庫存或者已廢棄停止使用的電力設施器材的;。
(二)盜竊、哄搶尚未安裝完畢或尚未交付使用單位驗收的電力設施的。
(三)其他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電力管理部門為保護電力設施安全,對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發布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勞動合同變動條例(優秀15篇)篇十
職工(乙方):_____。
使用說明。
一、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認真閱讀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合同參考文本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清楚;不需填寫的空欄,請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內容及其類別(管理或專業技術類/工人類)應參照國家規定的職業分類和技能標準明確約定。變更的范圍及條件可在合同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約定。
五、工時制度分為標準、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如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注明并約定其具體內容。
六、約定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要具體明確,并不得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的,可以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列明,或另簽訂補充協議。
七、本單位工會或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可依法就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
八、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對勞動合同參考文本條款的修改或未盡事宜的約定,可在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明確,或經協商一致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一并履行。
九、簽訂勞動合同時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必須清楚,并不得單方涂改。十、本文本不適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乙方(職工):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的類型為:______________。期限為:______________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具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試用期。
第二條本合同的試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條錄用條件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的工作內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乙方所在崗位執行________工時制,具體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休息休假的規定,具體安排為:______________。
甲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加班的規定,確實由于生產經營需要,應當與乙方協商確定加班事宜。
五、勞動報酬。
第八條本合同的工資計發形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工資為:____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____元)。
(二)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_______,計件單價為:_____________。
第九條甲方每月____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
第十條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的工資調整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
第十一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六、社會保險。
第十二條甲方應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十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向乙方發放勞防用品和防暑降溫用品。
第十七條甲方應根據自身特點有計劃地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乙方思想覺悟、職業道德水準和職業技能。
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第十八條甲方應當按照約定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勞動條件和工作崗位,并按時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乙方應當認真履行自己的勞動職責,并親自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第二十條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二十四條的約定解除本合同:
(二)在甲方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期滿,有第二十五條約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約定乙方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后終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十一、經濟補償。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一)乙方依照第二十二條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依照第二十條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第二十四條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五)依照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約定終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經濟補償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乙方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乙方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乙方月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十二、補充條款和特別約定。
第三十條乙方為甲方的服務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三十一條乙方的競業限制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競業限制的范圍為:____________。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經濟補償,具體標準為:____________,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
十三、違反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終止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承擔違約金為: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條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承擔違約金為:________________。
十四、其他。
第三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有關勞動標準的內容與今后國家、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
勞動合同變動條例(優秀15篇)篇十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的類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具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試用期。
第二條本合同的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使用提示:當事人雙方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在合同期限內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約定屬于選擇性約定。試用期內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須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
第三條錄用條件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內容。
第四條乙方的工作內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誠信合理的原則,向乙方說明情況后,可以調動乙方的工作崗位。
使用提示:_____________甲方應以適當的方式向乙方說明新崗位的有關情況及調動的具體理由。
四、工作時間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乙方所在崗位執行________工時制,具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八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向乙方發放勞防用品和防暑降溫用品。
第九條甲方應根據自身特點有計劃地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乙方思想覺悟、職業道德水準和職業技能。
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本合同的工資計發形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工資為____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____元)。
(二)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_______,計件單價為________。
第十一條甲方每月__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
第十二條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的工資調整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
第十三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2、《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_____________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甲方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六、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甲方應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五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甲方應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應將各項規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進行公示;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變更后,應及時告知乙方。
第二十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第二十一條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甲方應當對乙方承擔本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二十四條的約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三)甲方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四)乙方退休、退職、死亡的。
甲、乙方雙方實際已不履行本合同滿三個月的,本合同可以終止。
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甲方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本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八條乙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甲方不得終止本合同,但經雙方協商一致,并且甲方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本合同也可以終止。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于本合同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約定的,本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經濟補償。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乙方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
(一)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的約定提出與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的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五)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約定終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補償總額一般不超過乙方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但雙方約定超過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一條上條所稱的工資收入按乙方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乙方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本單位工作年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第三十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約定解除本合同的,除按約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于乙方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十二、補充條款和特別約定。
第三十三條乙方為甲方的服務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三十四條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______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間,甲方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十三、違反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承擔違約金為____________。
第三十九條乙方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應承擔違約金為______。
十四、其他。
第四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有關勞動標準的內容與今后國家、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變動條例(優秀15篇)篇十二
保密法實施條例全文共六章四十五條,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條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監督執行保密法律法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主管業務方面的保密規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密基礎設施建設和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的配備。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的研發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機關、單位開展保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本單位的年度財政預算或者年度收支計劃。
第五條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
第六條機關、單位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機關、單位負責人對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責,工作人員對本崗位的保密工作負責。機關、單位應當根據保密工作需要設立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專門負責保密工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情況應當納入年度考評和考核內容。
第七條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保密宣傳教育。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本機關、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形勢、保密法律法規、保密技術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第二章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八條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稱保密事項范圍)應當明確規定國家秘密具體事項的名稱、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保密事項范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制定、修訂保密事項范圍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
第九條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專門負責定密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定密培訓,熟悉定密職責和保密事項范圍,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條定密責任人在職責范圍內承擔有關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審核批準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三)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擬定密級,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可以根據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關機關、單位的申請,在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定密權限、授權范圍內作出定密授權。定密授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履行定密授權的情況進行監督。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作出的授權,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作出的授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機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承辦人依據有關保密事項范圍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報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應當按照保密事項范圍的規定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項范圍沒有規定具體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確定;不能確定保密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條件。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標明的制發日起計算;不能標明制發日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機關、單位應當按照保密法的規定,嚴格限定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對知悉機密級以上國家秘密的人員,應當作出書面記錄。
第十五條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明顯部位應當標注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標志應當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國家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對原國家秘密標志作出變更。無法標注國家秘密標志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六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認為符合保密法有關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規定的,應當及時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機關、單位對不屬于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認為符合保密法有關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規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建議。已經依法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檔案,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解密審核。
第十七條機關、單位被撤銷或者合并的,該機關、單位所確定國家秘密的變更和解除,由承擔其職能的機關、單位負責,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單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關、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機關、單位發現本機關、本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上級機關、單位發現下級機關、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也可以直接糾正。
第十九條機關、單位對符合保密法的規定,但保密事項范圍沒有規定的不明確事項,應當先行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并自擬定之日起10日內報有關部門確定。擬定為絕密級的事項和中央國家機關擬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其他機關、單位擬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還應當將所作決定及時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機關、單位對已定密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提出異議,由原定密機關、單位作出決定。
機關、單位對原定密機關、單位未予處理或者對作出的決定仍有異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定為絕密級的事項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二)其他機關、單位確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在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前,對有關事項應當按照主張密級中的最高密級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條國家秘密載體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作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由機關、單位或者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保密審查合格的單位承擔,制作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發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編號、登記、簽收手續。
(三)傳遞國家秘密載體,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進行。
(四)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或者摘錄、引用、匯編屬于國家秘密的內容,應當按照規定報批,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復制件應當加蓋復制機關、單位戳記,并視同原件進行管理。
(五)保存國家秘密載體的場所、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要求。
(六)維修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由本機關、本單位專門技術人員負責。確需外單位人員維修的,應當由本機關、本單位的人員現場監督;確需在本機關、本單位以外維修的,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七)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外出,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辦理批準和攜帶手續。
第二十二條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確保銷毀的國家秘密信息無法還原。
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登記、審批手續,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銷毀工作機構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銷毀。機關、單位確因工作需要,自行銷毀少量國家秘密載體的,應當使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銷毀設備和方法。
第二十三條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分為絕密級、機密級、秘密級。機關、單位應當根據涉密信息系統存儲、處理信息的最高密級確定系統的密級,按照分級保護要求采取相應的安全保密防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涉密信息系統應當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授權的保密測評機構進行檢測評估,并經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的涉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的管理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涉密信息系統的運行使用管理,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運行維護、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審計,定期開展安全保密檢查和風險評估。
涉密信息系統的密級、主要業務應用、使用范圍和使用環境等發生變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統不再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六條機關、單位采購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和服務的,應當根據國家保密規定確定密級,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機關、單位應當對提供工程、貨物和服務的單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和服務采購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位應當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據會議、活動的內容確定密級,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參加人員范圍;。
(二)使用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的場所、設施、設備;。
(三)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國家秘密載體;。
(四)對參加人員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國家秘密載體制作、復制、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以下簡稱涉密業務),應當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涉密業務。
第二十九條從事涉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無違法犯罪記錄;。
(二)從事涉密業務的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業務的場所、設施、設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
(五)具有從事涉密業務的專業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涉密人員的分類管理、任(聘)用審查、脫密期管理、權益保障等具體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機關、單位應當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本機關、本單位年度保密工作情況。下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年度保密工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機關、單位執行保密法律法規的下列情況進行檢查:
(一)保密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
(二)保密制度建設情況;。
(三)保密宣傳教育培訓情況;。
(四)涉密人員管理情況;。
(五)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情況;。
(六)國家秘密載體管理情況;。
(七)信息系統和信息設備保密管理情況;。
(八)互聯網使用保密管理情況;。
(九)保密技術防護設施設備配備使用情況;。
(十)涉密場所及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管理情況;。
(十一)涉密會議、活動管理情況;。
勞動合同變動條例(優秀15篇)篇十三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進行預算管理活動,但是不作為一級預算。
第三條預算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中央各部門”,是指與財政部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所稱“直屬單位”,是指與財政部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第四條預算法第五條第三款所稱“本級各部門”,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地方國家機關、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所稱“直屬單位”,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第五條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本部門機關經費預算,應當納入本部門預算。
第六條預算法第八條所稱“中央和地方分稅制”,是指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確定中央與地方財政支出范圍,并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預算收入的財政管理體制。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具體內容和實施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中央和地方分稅制的原則和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本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政管理體制。
第八條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預算收支以外國貨幣收納和支付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基準匯價折算。
第二章預算收支范圍。
第九條預算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稱“依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是指各部門和各單位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境內外國有資產產生的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預算的部分。
預算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專項收入”,是指根據特定需要由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財政部批準,設置、征集和納入預算管理、有專項用途的收入。
第十條預算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所稱“經濟建設支出”,包括用于經濟建設的基本建設投資支出,支持企業的挖潛改造支出,撥付的企業流動資金支出,撥付的生產性貸款貼息支出,專項建設基金支出,支持濃業生產支出以及其他經濟建設支出。
預算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所稱“事業發展支出”,是指用于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工業、交通、商業、農業、林業、環境保護、水利、氣象等方面事業的支串,具體包括公益性基本建設支出、設備購置支出、人員費用農出、業務費用支出以及其他事業發展支出。
第十一條預算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中央預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納入中央預算、地方不參與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級收入和地方按照規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預算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地方預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納入地方預算、中央不參與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級收入和中央按照規定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收入。
預算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對同一稅種的收入,按照一定劃分標準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
第十二條預算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中央預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由中央財政承擔并列入中央預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級支出和中央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支出。
預算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地方預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由地方財政承擔并列入地方預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級支出和地方按照規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預算上下級之間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以及上解、返還或者補助的具體辦法,由上級地方政府確定,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專用基金應當實行預算管理,尚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應當逐步納入預算管理。
第三章預算編制。
第十五條預算法第二十四條所稱“預算草案”,是指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編制的未經法定程序審查和批準的預算收支計劃。
第十六條各級政府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
(一)法律、法規;。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中長期計劃以及有關的財政經濟政策;。
(三)本級政府的預算管理職權和財政管理體制確定的預算收支范圍;。
(四)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
(五)上級政府對編制本年度預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第十七條各部門、各單位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
(一)法律、法規;。
(二)本級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
(三)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任務和事業發展計劃;。
(四)本部門、本單位的定員定額標準;。
(五)本部門、本單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
第十八條中央預算的編制內容:
(一)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
(二)上一年度結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三)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支出;。
(四)地方上解的收入。
中央財政本年度舉借的國內外債務和還本付息數額應當在本級預算中單獨列示。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的編制內容:
(一)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
(二)上一年度結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三)上級返還或者補助的收入;。
(四)返還或者補助下級的支出;。
(五)上解上級的支出;。
(六)下級上解的收入。
第二十條各級政府預算按照復式預算編制,分為政府公共預算、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社會保障預算和其他預算。
復式預算的編制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各級政府預算中,預備費設置的比例由本級政府在預算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第二十二條預算法第三十三條所稱“預算周轉金”,是指各級政府為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保證及時用款而設置的周轉資金。各級政府預算周轉金從本級政府預算的結余中設置和補充,其額度應當逐步達到本級政府預算支出總額的4%。
第二十三條各級政府預算的上年度專項結余,應當用于上年度結轉項目的支出;上年度凈結余,應當用于補充預算周轉金和下年度需要安排的預算支出。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門下達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編制預算草案的原則和要求。
財政部根據國務院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指示,部署編制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規定預算收支科目,報表格式、編報方法,并安排財政收支計劃。
第二十五條中央各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的指示和財政部的部署,結合本部門的具體情況,提出編制本部門預算草案的要求,具體布置所屬各單位編制預算草案。
中央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草案的審核,并匯總編制本部門的預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報財政部審核。
第二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指示和財政部的部署,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提出本行政區域編制預算草案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本級各部門的預算草案,編制本級政府預算草案,匯編本級總預算草案,經本級政府審定后,按照規定期限報上一級政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匯總的本級總預算草案,應當于下一年1月10日前報財政部。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審核中央各部門的預算草案,編制中央預算草案,匯總地方預算草案,匯編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本級各部門的預算草案時、發現不符合編制預算要求的,應當予以糾正,匯編本級總預算時,發現下級政府預算草案不符合國務院和本級政府編制預算要求的,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由本級政府予以糾正。
第三十條中央預算草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為當年中央預算。財政部應當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中央預算之日起30日內,批復中央各部門預算,中央各部門應當自財政部批復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復所屬各單位預算。
第三十一條地方各級政府預算草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為當年本級政府預算。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本級政府預算之日起30日內,批復本級各部門預算。地方各部門應當自本級財政部門批復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復所屬各單位預算。
第三十二條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批復的預算,為當年部門預算、單位預算。
第四章預算執行。
第三十三條政府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執行的具體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落實財政稅收政策的措施,支持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
(二)制定組織預算收入和管理預算支出的制度和辦法;。
(三)督促各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各預算繳款單位完成預算收入任務;。
(七)協調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國庫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業務工作。
第三十四條預算法第四十四條所稱“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是指上一年度同期預算安排用于各部門、各單位正常運轉的人員經費、業務經費等必需的支出數額。
第三十五條各級財政、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積極組織預算收入,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及時將預算收入繳入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未經財政部批準,不得將預算收入存入在國庫外設立的過渡性帳戶。
各項預算收入的減征、免征或者緩征,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減征、免征、緩征應征的預算收入。
第三十六條一切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將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項目、繳庫方式和期限繳入國庫,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三十七條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預算撥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則:
(三)按照進度撥款,即根據各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和國庫庫款情況撥付資金。
第三十八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按照標準考核、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條財政部負責制定與預算執行有關的財務會計制度。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政府財政部門的要求,加強對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的管理核算。
第四十條國庫是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庫款支撥的專門機構。國庫分為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
中央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未設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地區,由中國人民銀行商財政部后,委托有關銀行辦理。
地方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經理。未設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地區,由上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商有關的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后,委托有關銀行辦理。
具備條件的鄉、民族鄉、鎮,應當設立國庫。具體條件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四十一條中央國庫北務應當接受財政部的指導和監督,對中央財政負責。
地方國庫業務應當接受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對地方財政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國庫業務規程應當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四十二條各級國庫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國庫業務的管理,及時準確地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預算支出的撥付。
各級國庫和有關銀行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預算收入繳庫的規定,不得延解、占壓應當繳入國庫的預算收入和國庫庫款。
第四十三條各級國庫必須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簽發的撥款憑證于當日辦理庫款撥付,并將款項及時轉入用款單位的存款帳戶。
各級國庫和有關銀行不得占壓財政部門撥付的預算資金。
第四十四條預算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所稱“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是指部門、單位和個人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調撥、周轉、凍結、扣撥、退付已入國庫的庫款。
第四十五條中央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退庫的辦法,由財政部制定。地方預算收入退庫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制定。
各級預算收入退庫的審批權屬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中央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的退庫,由財政部或者財政部授權的機構批準。地方預算收入的退庫,由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準。具體退庫程序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辦理預算收入退庫,應當直接退給申請單位或者申請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庫款項。
第四十六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協調本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與國庫的業務工作。
第四十七條各級政府依據法定權限作出的決定和規定的行政措施,凡涉及財政減收增支的,應當在預算批準前提出并在預算中作出相應安排。在預算執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減收增支政策和措施,確需制定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增收節支措施。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章,凡涉及減免應繳預算收入,設立和改變收費項目,罰沒財物處理,企業成本、費用開支標準和范圍,國有資產處置、收益分配,會計核算以及行政事業經費開支標準的,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地方政府依據法定權限制定的規章和規定的行政措施,不得涉及減免中央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不得影響中央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的征收;違反規定的,有關預算收入征收部門有權拒絕執行,并應當向上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財政部報告。
第五十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工作的領導,定期聽取財政部門有關預算執行情況的匯報,研究解決預算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五十一條政府財政部門有權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執行進行監督檢查,對各部門預算收支的情況和效果進行考核。
政府財政部門有權對本級各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征收預算收入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擅自減征、免征、緩征及退還預算收入的,責令改正。
第五十二條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月向本級政府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具體報告內容和方式由本級政府規定。
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下列期限和方式向財政部報告本行政區域預算執行情況:
(一)預算收支旬報,按照財政部規定的內容編制,于每旬終了后3日內報送財政部;。
(二)預算收支月報,按照財政部規定的內容編制,于每月終了后5日內報送財政部;。
(四)年報即年度決算的編報事項,依照預算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和縣級政府的財政部門和鄉、民族鄉、鎮政府向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報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的內容和報送期限,由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規定。
第五十四條各級財政、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征收部門應當每月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向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有關預算收入計劃執行情況,并附說明材料。
第五十五條中央國庫與地方國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編報預算收入入庫、解庫及庫款撥付情況的日報、旬報、月報和年報。
第五十六條政府財政部門、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國庫,應當建立健全相互之間的預算收入對帳制度,在預算執行中按月、按年核對預算收入的收納及庫款撥付情況,保證預算收入的征收入庫和庫存金額準確無誤。
第五十七條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所屬各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各部門應當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有關預算收支、企業繳款完成情況等報表和文字說明材料。
第五十九條政府財政部門對要求追加預算支出、減少預算收入的事項應當嚴格審核,對得要動用預備費的,必須經本級政府批準。
第五章預算調整。
第六十條預算調整方案由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具體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應當列明調整的原因、項目、數額、措施及有關說明,經本級政府審定后,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六十一條接受上級返還或者補助的地方政府,應當按照上級政府規定的用途使用款項,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政府有關部門以本級預算安排的資金撥付給下級政府有關部門的專款,必須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并辦理預算劃轉手續。
第六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不得挪用;確需作出調整的,必須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
第六十三條年度預算確定后,企業、事業單位改變隸屬關系,引起預算級次和關系變化的,應當在改變財務關系的同時,相應辦理預算劃轉。
第六章決算。
第六十四條預算法第五十九條所稱“決算草案”,是指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編制的未經法定程序審查和批準的預算收支的年度執行結果。
第六十五條財政部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編制決算草案的原則、要求、方法和報送期限,制發中央各部門決算、地方決算及其他有關決算的報表格式。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的部署,部署編制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決算草案的原則、要求、方法和報送期限,制發本級政府各部門決算、下級政府決算及其他有關決算的報表格式。
第六十六條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上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制定本行政區域決算草案和本級各部門決算草案的具體編制辦法。
各部門根據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制定所屬各單位決算草案的具體編制辦法。
第六十七條政府財政部門、各部門、各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應當清理核實全年預算收入、支出數字和往來款項,做好決算數字的對帳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轉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預算內收入和支出轉為預算之外,不得隨意把預算外收入和支出轉為預算之內。
決算各項數字應當以經核實的基層單位匯總的會計數字為準,不得以估計數字替代,不得弄虛作假。
第六十八條各單位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布置,認真編制本單位決算草案,在規定期限內上報。
各部門在審核匯總所屬各單位決算草案基礎上,連同本部門自身的決算收入和支出數字,匯編成本部門決算草案并附決算草案詳細說明,經部門行政領導簽章后,在規定期限內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
第六十九條各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編報收入年報及有關資料。
第七十條財政部應當根據中央各部門決算草案匯總編制中央決算草案,報國務院審定后,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根據本級各部門決算草案匯總編制本級決算草定,報本級政府審定后,由本級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鄉、民族鄉、鎮政府根據財政部門提供的年度預算收入和支出的執行結果,編制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第七十一條對于年度預算執行中上下級財政之間按照規定需要清算的事項,應當在決算時辦理結算。
第七十二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決算草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準之日起20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決算。各部門應當自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本部門決算之日起15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復決算。
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自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本級政府決算之日起30日內,將本級政府決算及下一級政府上報備案的決算匯總,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七章監督。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監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監督,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的要求,報告預算執行情況,認真研究處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改進預算管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并及時答復。
第七十五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政府預算執行的監督,對下級政府在預算執行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行為,依法予以制上和糾正,對本級預算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采取處理措施。
下級政府應當接受上級政府對預算執行的監督,根據上級政府的要求,及時提供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虛報,嚴格執行上級政府作出的有關決定,并將執行結果及時上報。
第七十六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應當接受本級財政部門有關預算的監督檢查,按照本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預算資料,執行本級財政部門提出的檢查意見。
第七十七條各級審計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對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預算法第七十四條所稱“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是指:
(一)預算收入征收部門不經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政府財政部門授權的機構同意退庫的;。
(三)經理國庫業務的銀行未經有關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辦理退庫的;。
(四)經理國庫業務的銀行違反規定將國庫庫款挪作他用的;。
(五)不及時收納、留解預算收入,或者延解、占壓國庫庫款的;。
(六)不及時將預算撥款劃入用款單位帳戶,占壓政府財政部門撥付的預算資金的。
第七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變動條例(優秀15篇)篇十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
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八條。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15年。
第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
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標;。
(二)規劃期限;。
(三)規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勞動合同變動條例(優秀15篇)篇十五
千呼萬喚的《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終于揭開面紗,勞動合同條例。9月18日,國務院總理***簽署第535號國務院令,正式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下稱《條例》)。
最終公布的《條例》包括六章38條,相比此前9月3日國務院原則通過的條例(下稱條例通過稿),又減少了兩條,相對國務院法制辦5月12日公布的征求意見稿,則縮水了七條。
整體上看,條例主要是針對《勞動合同法》表述上存在一些容易產生不解和歧義的條款作出更為細化的解釋和完善,令其在《勞動合同法》框架內更富有操作性。
例如,《勞動合同法》中最具有爭議性的條款,是無固定期限合同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經勞動者提議,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連續十年工齡如何計算,《勞動合同法》并未明確。因此,曾導致部分企業趕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突擊裁員或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將職工工齡“歸零”。最有有名的例子是“華為門”。
全總***管理部部長郭軍在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指出,依據條例,華為等企業規避法律規定的努力化為泡影。條例規定,“連續工作滿十年”,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時間。這意味著,被強行“歸零”的工齡并不被認可。
此外,針對企業可能違反勞動合同法在建立職工名冊、支付經濟補償和賠償金,以及勞務派遣等方面的相關規定,條例強化了法律責任條款。
具體而言,如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且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或者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用人單位支付;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且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正式公布的條例最為引人矚目的,是取消了條例通過稿中有關勞務派遣的條款。據其規定,用人單位使用同一被派遣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兩年的,須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意在于限制用人單位長期使用勞務派遣方式,避免其將長期合同短期化。
在正式公布的`版本中,這個條款被刪除了。據接近決策層的人士分析,因過于嚴厲地限制了勞務派遣,這個條款遭遇企業、尤其是外資企業的強烈反對,以至于最終在正式版本中消失。
勞動合同法起草組組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常凱告訴《財經》記者,勞動合同法將對中國勞資關系有多深的影響,將取決于實施情況,而政府在其中起關鍵作用,合同范本《勞動合同條例》。根據條例,各級政府和縣級以上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研究所研究員陳步雷則坦率指出,勞動合同法執行情況不容樂觀。據他了解,在法律責任不明確的情況下,基層勞動行政部門多人浮于事,企業也只是簡單應付檢查,有效保護勞工利益,其實依賴于政府職責認真履行和社保體系的建立完善。
決策層顯然也意識到勞動合同法推行艱難。有鑒于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將開展勞動合同法執法檢查。根據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將于9月中旬分赴遼寧、江蘇、廣東、陜西、山東、福建開展檢查工作,并委托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廣西、云南、甘肅等九個省區人大常委會,分別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