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是一種有組織的經濟活動,它需要精細規劃、合理安排和高效執行,才能取得可持續發展。下面是一些關于生產管理的實用經驗和案例,供大家參考。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優秀19篇)篇一
安全工作是學校的重要工作,為了妥善處理學校的重大事故,使不利因素降低到最低程度,加強教師管理,增強保護意識和防范能力,保證學生健康、安全、和諧全面的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1、不論何因造成的師生人身傷害,并造成流血及其它嚴重后果。
2、不論何因造成的師生心理侵害、人格侮辱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可能產生惡劣影響。
3、校園內各類貴重設備設施遭自己損壞、盜竊、人為破壞可能產生的不良后果。
1、報告主體為責任人。若首先發現的非責任人,原則上應通知責任人,如情況緊急,必須充當臨時責任人。
2、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要根據現場條件和自身能力對事故作最好的應急處理,如遇學生受傷,要親自及時把學生送往學校醫務室,由醫務室進行診斷和處理,如果醫務室要求送醫院,要由責任人立即送往醫院救治,并及時聯系學生家長。
3、責任人在應急處理后,以最快速度上報年級組長以及當天的行政領導、校級領導。
4、責任人在最短時間內對事故作深入調查分析、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呈校長室參考。
5、校長室及時召集有關人員對事故作進一步調查分析,確定事故性質。
6、校長室根據有關規定,對事故相關人員作出處理。并加強對責任人和當事人的教育。
7、處理結果備案歸檔。
對安全事故采取漠視、遇避、推諉、掩蓋等情況者,與當月級部考核掛鉤,如果造成嚴重后果者取消當年評優評先。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優秀19篇)篇二
一、調查處理傷亡事故,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分明。
二、本著有事故報事故,無事故報平安,及時、準確無誤地如實上報各類事故和按月填報傷亡事故月報表。
三、在校園內發生各類傷亡事故,均應立即按規定報告教體局安全辦,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經過、傷亡情況、損失情況、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應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保護好現場,組織搶險、施救。
四、校內發生的輕微的意外受傷事故,學校按有關規定自行調查、協調處理。
五、發生一般傷亡事故和重特大傷亡事故,事故單位要積極配合上級教育、安監、公安等部門組成的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20xx年12號令)和相關法律法規妥善處理。
六、對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有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以及無正當理由的,拒不接受事故調查及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優秀19篇)篇三
為加強本校安全事故報告管理,嚴防控制安全事故在學校內的發生,依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切合本校實情,特制定本制度。
一、為嚴防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本校設置吳勇、向吉運、向道輝、梁春波及各片小,村小負責人為報告人,由向萬春副校長負責學校安全事故報告管理工作。
二、學校所有教職工,學生都是義務報告人,發現的安全事故要報告學校專兼職報告人員。
三、學校安全事故報告人要依法履行職責,一旦發現分管內的安全事故,要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并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報告內容時限及方式。
1)校內或規定的在校時間內出現的火災、偷盜、溺水、打架斗毆、學生意外受傷、學生走失、衛生公共事件、交通事故及安全事故由現場人員及時(不超過10分鐘)報告給分管報告人,分管報告要迅速(不超過10分鐘)報告給學校負責人,學校報告人要以最方便的通訊方式(電話、傳真等)向校長報告,同時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2)安全事故現場報告人員要及時科學處理安全事故,接到報告的相關人員要及時趕到事故現場進行事故處理或協同有關部門進行安全事故處理。
2、加強安全教育,經常進行安全排查和定期檢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優秀19篇)篇四
1、為了準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樂觀實行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損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需堅持實事求是、敬重科學的原則。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馬上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馬上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企業主管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馬上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量;
(3)事故發生緣由的初步推斷;
(4)事故發生后實行的措施及事故掌握狀況;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愛護事故現場,并快速實行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1、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與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區縣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緣由、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狀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實行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狀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看法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狀況而不實行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有意延遲不報、有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值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供應有關狀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別狀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優秀19篇)篇五
1. 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項目安全人員或相應工地(項目)負責人,項目安全員或項目負責人應在8h內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 外埠項目部應在事故發生的當天,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上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 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事故發生項目部應在2h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形式)報公司安全部門和主管經理。公司安全部門在事故發生后24h內,以上述同樣方式、報告內容,上報市(區)安全監督局、市(區)安監站、派出所。外埠項目部發生上報公司級事故后,在向公司報告的同時,應報告當地主管部門。
4. 發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時,事故發生項目部安全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安全部門進行報告。
二、事故現場處置
1. 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 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 保護好事故現場。
三、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的項目部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現有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處理
1. 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 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門實施驗證。
3. 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 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或項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6. 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后,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建筑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檔案
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年統計表。
3、事故快報表。
4、事故調查筆錄。
5、事故現場照片、示意圖、亡者身份證、死亡證、技術鑒定等資料。
6、事故調查報告。
7、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8、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
9、安全生產監察局、安全監督站對事故處理的批復。
10、其他有關的資料。
建筑公司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對工程分包單位資質驗證
1、審核分包單位營業執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圍、注冊資金、執照的有效期限。
2、審核企業性質。
3、審核經營手冊,查閱其承擔過的施工項目、施工面積或承擔過的工作量。
4、審核資質等級證書、外省市施工隊伍的進滬許可證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員的核定數量。
5、審核安全資質證書,對以往有無重大傷亡事故作必要調查。
二、對勞務分包單位核驗
1、審核勞務分包單位的務工人員持證狀況(身份證、暫住證、健康證、就業證、資格證)。
2、審核證件有效性,是否符合當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對勞務人員的持證要求。
三、分包單位的選擇
1、從本企業發布的《合格分承包方名錄》中選擇工程分包單位。
2、從本企業發布的《合格勞務分承包方名錄》中選擇勞務分包單位。
3、 對名錄以外的分包單位,按本企業規定程序進行評定和審批。
四、分包合同簽訂要求
1、必須嚴格執行先簽合同,后組織進場施工的原則。
2、簽訂分包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有關附件:“安全生產協議書”、“治安、消防管理協議”等。
3、合同應明確總包與分包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分包單位應對總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包單位的安全管理。
五、分包隊伍進場時
1、工程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向分包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施工安全總交底。
2、以分包合同為依據,交底內容包括施工技術文件、安全體系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應以書面形式,一式兩份,雙方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簽字,并保留交底記錄。
4、總包負責解決分包方住宿、就餐、飲用水等生活需求。
5、合同規定施工過程中應由總包向分包提供的機械設備、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雙方必須辦理書面移交手續,簽字生效。
六、分包隊伍施工過程安全控制
1、分包隊伍施工人數超過50人以上,應由分包單位指派專職安全人員,協助總包方對施工全過程執行監控。
2、分包隊伍進入施工現場后,必須遵守總包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和接受總包的監督管理。
3、分包隊伍自帶各類機電設備,必須向總包提供有效的驗收合格證明。
4、分包隊伍各施工班組必須進行“三上崗一講評”活動,并設立臺帳記錄。
七、業主指定分包隊伍的管理
1、原則上總包單位有權利及義務對其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
2、業主指定的分包方與總包簽訂分包合同,總包應同自己選擇的分包方一樣實施評價、管理和控制。
3、建立分包方評價檔案。
4、各項目部對分包方施工過程進行控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資料的積累,為以后對分包方的業績評定提供證明材料。
5、分司有關部門對分包方安全管理狀況和能力進行年度安全業績評定。
6、分包方如對安全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頻發,總包方將給予處罰,還可作清退處理。
建筑公司施工現場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1、施工現場各分項工程在施工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施工員在安排分項工程生產任務的同時,必須向作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
3、各專業分包單位的安全技術交底,由各工程分包單位的施工管理人員,向其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的安全技術交底。
4、安全技術交底使用范本時,應在補充交底欄內填寫有針對性的內容,按分項工程的特點進行交底,不準留有空白。
5、安全技術交底應按工程結構層次的變化反復進行。要針對每層結構的實際狀況,再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
6、安全技術交底必須履行交底認簽手續,由交底人簽字,由被交底班組的集體簽字認可,不準代簽和漏簽。
7、安全技術交底必須準確填寫交底作業部位和交底日期。
8、安全技術交底的認簽記錄,施工員必須及時提交給安全臺帳資料管-理-員。安全臺帳資料管-理-員要及時收集、整理和歸檔。
9、施工現場安全員必須認真履行檢查、監督職責。切實保證安全技術交底工作不流于形式,提高全體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的自我保護意識。
建筑公司安全設施、設備驗收制度
為了確保各項安全設施、設備的組裝搭設,嚴格做到規范齊全,提高安全設施、設備的完好率,為此制定如下驗收制度,必須認真執行。
1、大型機械設備,必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許可證,嚴禁無證單位承接任務,安裝完畢須經公司安全監督部,施工現場的安全員、機管員、電氣負責人共同組織驗收。由公司安全監督部簽發驗收記錄,并經機械檢測中心檢測合格后方能使用。
2、施工現場上所有的臨邊、洞口、通道等安全防護設施。搭設前,必須按專項技術方案由技術員、施工員對架子工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搭設完畢后,由技術員、施工員和安全員共同參與驗收,不合格的安全改施必須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每驗收一次須做好驗收記錄。
3、井架搭設前,由施工員、技術員按專項施工技術方案作井架搭設安全技術交底,接受人審閱簽字后,方可搭設。井架搭設完畢后,經企業與項目部安全員、項目技術負責人共同參加驗收,做好驗收記錄,掛上驗收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4、臨時用電設施、裝置,通電前必須由電氣負責人、安全員驗收合格后,方可通電使用,并做好驗收記錄。
5、中小型機械使用前,由機管員、安全員、施工員負責檢查,填寫書面驗收記錄,合格掛牌后方可使用。
6、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審定發證,并持證上崗。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事故責任追究,防止和減少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是指各類煤礦(包括與煤炭生產直接相關的煤礦地面生產系統、附屬場所)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根據國務院授權,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調查處理。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級劃分,分別由相應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履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的職責。
第二章事故分級
第四條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煤礦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條事故中的死亡人員依據公安機關或者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進行確定,重傷人員依據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進行確定。
第六條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
(三)財產損失價值,含固定資產損失價值,流動資產損失價值。
第七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統計直接經濟損失。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的事故,事故發生單位為省屬以下煤礦企業的,其直接經濟損失經企業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審核后書面報組織事故調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事故發生單位為省屬以上(含省屬)煤礦企業的,其直接經濟損失經企業集團公司或者企業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審核后書面報組織事故調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特別重大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八條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傷亡人數重新確定事故等級。
第九條事故搶險救援時間超過30日的,應當在搶險救援結束后重新核定事故傷亡人數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重新核定的事故傷亡人數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與原報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傷亡人數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等級。
第三章事故報告
第十條煤礦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煤礦負責人;煤礦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十一條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上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較大事故以上等級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上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接到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上報國務院。
第十二條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接到煤礦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第十三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單位全稱、所有制形式和隸屬關系、生產能力、證照情況等);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類別(頂板、瓦斯、機電、運輸、放炮、水害、火災、其他);
(四)事故的簡要經過,入井人數、生還人數和生產狀態等;
(五)事故已經造成傷亡人數、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六)已經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以上報告內容,初次報告由于情況不明沒有報告的,應在查清后及時續報。
第十四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或者續報。
事故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有關單位應當在發生的.當日內及時補報或者續報。
第十五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
第四章事故現場處置和保護
第十六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照規定,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助事故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第十八條因事故搶險救援必須改變事故現場狀況的,應當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搶險救災結束后,現場搶險救援指揮部應當及時向事故調查組提交搶險救援報告及有關圖紙、記錄等資料。
第五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者根據國務院授權,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國務院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員死亡的,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調查的煤礦事故。
第二十一條因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的事故,依照本規定應當由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調查的,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監察部等有關部門、全國總工會和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派員組成國務院事故調查組,并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的事故,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事故調查組,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事故發生單位和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注重實效的三項基本要求和“四不放過”的原則,做到誠信公正、恪盡職守、廉潔自律,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
第二十五條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煤礦事故調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擔任。委托調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確定。
事故調查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事故調查組開展工作;
(二)明確事故調查組各小組的職責,確定事故調查組成員的分工;
(三)協調決定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四)批準發布事故有關信息;
(五)審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實證據材料,批準將有關材料或者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堅持統一領導、協作辦案、公平公正、精簡高效的原則。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查明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三)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四)提出對事故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五)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在規定時限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對重大技術問題、重要物證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可以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或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進行技術鑒定的單位、專家應當出具書面技術鑒定結論,并對鑒定結論負責。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特殊情況下,經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二十九條事故搶險救災超過60日,無法進行事故現場勘察的,事故調查時限從具備現場勘察條件之日起計算。
瞞報事故的調查時限從查實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事故救援情況和事故類別;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至負責事故調查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第三十二條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由組織事故調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歸檔保存。歸檔保存的材料包括技術鑒定報告、重大技術問題鑒定結論和檢測檢驗報告、尸檢報告、物證和證人證言、直接經濟損失文件、相關圖紙、視聽資料、批復文件等。
第六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三條特別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報經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批復結案。
重大事故調查報告經征求省級人民政府意見后,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復結案。
較大事故調查報告經征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意見后,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復結案。
一般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批復結案。
第三十四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的批復時限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事故批復應當主送落實責任追究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單位。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按照事故批復的規定落實責任追究,并及時將落實情況書面反饋批復單位。
第三十六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察。
第三十八條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組織事故調查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其他部門向社會公布,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的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由組織事故調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優秀19篇)篇六
為加強我車隊源頭管理,切實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減緩事故,及時上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結合我車隊實際情況,特制訂志丹縣潤東運輸公司危貨運輸車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一、井區是原油運輸的始發站,是安全管理的源頭,車隊要嚴把“三關”,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車隊如發生一般及以下的安全事故或發生安全隱患,車隊管理人員有責任及時采取措施立即報告運管所。派出所、隊長,并作好報告記錄。
三、車隊發生打架斗毆事件,管理人員及時制止并立即報派出所、站長,并作好報告記錄。
四、車隊發生重大以上級火災事故,要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消防大隊,請求救援,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作好記錄。
五、安全責任將遵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當班、誰負責”的原則,發生事故未及時制止,并立即上報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影響嚴重的給予下崗處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
六、車隊將安全事故情況月底匯總報隊長備案。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優秀19篇)篇七
為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的控制和正確的處理,降低事故產生的影響,根據國家、行業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與處理。
1、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是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
(1)職工因從事生產或工作發生的傷亡事故。
(2)在生產時間、生產區域內,職工雖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于企業的設備、設施、勞動條件、工作環境不良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3)與企業的生產、工作有關,在生產區域內(包括廠區、礦區、貨場、建筑工地等),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
(4)企業發生各種災害或者險情時,職工因搶險救災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5)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認定的職工因工傷亡事故。
2、職業病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導致的疾病。
3、輕傷事故指受傷后歇工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事故。
4、重傷事故指造成肢體殘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依據原勞動部頒發《重傷事故范圍》或經醫師診察后認為受傷較重,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會同工會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見,由地方勞動部門審查確定為重傷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
8、五不放過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過,責任不明不放過,責任人員得不到處理不放過,職工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傷員,迅速逐級上報。
2、發生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填寫《工傷事故登記表》,在事故發生當月隨職工傷亡事故情況月報表一同報送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3、發生重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填寫《企業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統計快報表》,24小時內報逐級上報至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及主管領導。
4、發生死亡事故項目經理部立即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領導。
5、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
(2)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害程度、傷亡者姓名及自然狀況;
(3)事故現場采取的控制措施;
(4)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6、發生火災事故,應迅速逐級上報。
7、職工經職業健康檢查確認患有職業病后,將患職業病人員檢查結果及處置情況向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8、發生未遂事件應在發生當月報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9、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項目經理和項目管理人員迅速組織搶救遇險受傷人員,指導現場緊急救護,組織人員救險排險,采取措施制止事態蔓延擴大,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均不得破壞,為搶救受傷害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志。
10、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事故均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一經查實,應對事故責任人嚴肅處理。對隱瞞事故不報者要加重處罰。對打擊報復檢舉、控告和投訴單位和個人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觸犯法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負責人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
2、重傷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門組織同級生產、技術、安全、工會、保衛等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確定事故責任。
3、直屬項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衛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分公司所屬項目死亡事故調查應有分公司相關部門參加,配合當地政府安檢、公安、建委、工會等部門人員進行調查,并協調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4、發生火災、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5、發生職業病、傳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門、辦公室、物業管理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組織對病情、疫情的調查。
6、發生未遂事件,由項目經理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中,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資料,事故發生單位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的工作,應及時、準確、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據和相關證人,接受并配合調查人員的現場查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干涉、阻礙調查組的工作。對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組調查等情況,由事故調查組提出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8、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同意,事故發生單位、項目必須負責保護好事故現場,相關人員不得離開事故現場。事故調查組同意撤銷對事故現場的保護后,方可組織對現場的整改、整頓后,恢復施工。
9、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玩忽職守、或打擊報復的,由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1、輕傷事故的處理,由項目經理部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認定后,由項目經理部負責處理。
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處理。
3、死亡事故的處理,經事故調查小組召開分析會,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事故報告單位向事故調查組提出書面結案申請。事故報告批復后,按批復文件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交納事故罰款。
4、發生各類因工傷亡事故的應急救援措施詳見各單位《應急準備和響應方案》。重大傷亡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相關程序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
5、對未遂事件,項目經理部應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并對事件責任人進行必要的處罰。
6、發生安全事故后,各單位必須按事故分類及相應的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組織事故調查小組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傷亡和物損情況,提出事故處理方案和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現場必須經調查人員現場查證并做出有關指令后方可進行清理,恢復施工。
7、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五不放過”原則,進行及時、認真的處理。制定的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要通過綜合評價后實施。
8、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按照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對工程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對工傷與職業病患者的處理,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職工工傷范圍和保險待遇暫行辦法,為工傷和職業病患者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并辦理相關手續。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優秀19篇)篇八
1、生產事故發生后,各分廠、責任單位和個人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根據事故情況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指揮搶救、疏散、救護工作。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發現發生事故后,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告之段長和安全員,上報本單位領導,有關單位領導接到報告后立即到現場組織實施搶救措施。并立即通知公司領導及安全辦公室。分廠立即向公司所屬副總和安全辦公室報告,安全生產辦公室執行“聊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于1小時內報上級安全管理機關。
3、發生人身工傷事故,由段長、安全員填寫“傷亡事故報告單”。詳細報告事故發生經過,分析事故原因,由各單位主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出具處理意見,并上報公司安全管理辦公室及勞資科。
4、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可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5、勞資科依據傷亡事故報告單審核工傷報銷憑證。
二:調查處理制度
1、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對事故進行處理,避免事故的再次發生。
2、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3、事故調查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4、公司安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5、對事故根據制度事故責任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對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三、事故獎懲制度
1、為保證公司生產經營工作的順利開展,加大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增強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感,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本獎罰制度。
2、安全生產辦公室按事故的等級,對責任單位按規定處罰。報企管科執行。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較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2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2萬元,不滿5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5萬元以上的事故。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妥善處理學校突發重大事故的危害,保證廣大師生生命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生活秩序和社會穩定,建立起“信息暢通,反應快速,指揮有力,責任明確”的工作機制,特制定本制度。
嚴格實行學校重大事件信息報告制度,確保突發事件及時得到有效控制。學校突發事件的信息傳報的第一責任人為學校校長,相關責任人為學校工作分管或負責人員。相關責任人確認突發事件的第一時間報告學校領導,學校在核實情況后立即報教育局安全科,并同時報相關的衛生、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門或單位。村小在事故發生后立即報告中心小學。
發生重大事件時,要實行“零報告”和日報告制度,堅持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和信息暢通制度。
對不報、瞞報、漏報、緩報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1、發生一般安全事故或了解有與安全有關信息的,第一現場的責任人或知情人要及時將情況報告給該學生的班主任、學校值班領導,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惡化。
2、發生嚴重安全事故,學校在了解情況后,按照安全信息報送程序將安全信息報教育局安全科。發生食物中毒或傳染病疫情,還要報衛生防疫部門。
3、發生安全事故的,班主任要及時通知家長到校,主動協助解決,不遲延。
4、發生安全事故,為了保證學校穩定,作好安全教育工作,可以將情況向全體學生通報。
5、班主任應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勤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6、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的學生,班主任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優秀19篇)篇九
1、報告制度是學校教職工向學校或學校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學校安全工作中相關事項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學校教職工對所負責的安全責任區域內的安全隱患,要及時向學校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領`導報告或直接向校長報告。
3、學校對安全隱患的整改結果要在規定時間內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對不能及時進行整改的安全隱患,要在報告中說明原因并提出防護措施。
4、值班人員要向學校帶班^領`導報告每天的值班情況,對值班過程中的偶發是件或異常情況要在第一時間向學校分管^領`導報告,并妥善處理。
5、學校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或其它具有重大影響的是件,無論學校有無過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都要在第一時間向教育行政部門及當地政府電話報告。
6、報告安全隱患應包括隱患的影響范圍、影響程度、已采取的應急措施、整改措施、整改資金來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標等,報告安全事故應包括發生時間、地點、經過、人員傷亡情況、采取的急救措施、事故現場的保護措施等。
7、各校要制定師生傷害緊急情況應急處置工作預案,保持高度警覺,加強安全防范,確保不發生安全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優秀19篇)篇十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監理部轄監標段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及其向上級報告,等待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
2、監理部轄監標段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監理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所屬單位、急指揮部總指揮,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總監理工程師、業主負責人,同時(于1小時內)向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報告,并立即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2)相關人員在接到事故發生單事報告后,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助事發單位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對事故情況確認后,要以最快方式(10分鐘內),向負責人簡要報告事故過程和發生事故的原因、人員傷亡、搶險救援等情況。
(3)負責人在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后,對事故發生情況,做出較為詳細的了解并得出初步判定事故等級后,通報屬地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每一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可越級上報。
(1)事故反正的簡要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和當前狀態;
(5)已經采取的控制措施;
(6)對事態發展的初步評估(如果有);
(7)報告人(或單位)姓名(或名稱)、聯系方式;
(8)其它應報告的情況。
1、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發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領導、部門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發生輕傷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項目部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領導、安全管理機構、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做好事故檔案保管工作。對事故調查過程中形成的材料都應存入檔案,以便備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優秀19篇)篇十一
為進一步加強值班及信息工作,保證上下聯絡暢通,反應迅速,及時處置各類重大安全事故,防止發生事故后瞞報或不報現象的發生,確保學校的安全與穩定,實行學校安全事故零報告制度。
一、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和緊急重大情況及安全事故零報告責任制。安全事故零報告工作落實到具體人。
二、,每月月底將本單位安全事故情況報學區辦公室,由于遲報、漏報、瞞報、而影響及時妥善處置緊急重大情況、重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除進行通報批評外,要追究主要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每月上報安全事故零報告統計表,要將發生各類事故情況做簡要說明(包括事故種類、發生時間、事故原因及處理結果)。
蘭家堡小學安全工作定期檢查制度。
1、學區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專人專項檢查,每學期至少檢查四次。發現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對破舊房及時維修。
2、每月對學校水、電安全進行檢查,對老化的電線馬上重裝更換,檢查好電教器材,發現隱患及時排除。
3、定期檢查班級安全教育落實情況,組織學生學習《中小學安全須知》、《中小學安全工作管理細則》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讓每位學生都知道。
4、根據不同季節對學生安全進行檢查,一切游覽活動經審批,有安全措施,就近徒步,不騎車、不乘坐車的情況才可外出活動。學校嚴禁學生外出游泳,以家長信形式通知家長看好夏季學生午休、游泳注意事項。
5、檢查內容包括:教學場所是否存安全隱患;各種教學設施是否存在安全問題;電教設備、試驗儀器是否存在安全問題;各班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是否到位;學校周邊環境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
6、安全檢查情況要有詳細記錄,每月及時匯總結果。
7、對安全教育周(月)針對主題制定活動計劃進行專門檢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優秀19篇)篇十二
為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的控制和正確的處理,降低事故產生的影響,根據國家、行業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與處理。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優秀19篇)篇十三
1、報告主體為責任人。若首先發現的非責任人,原則上應通知責任人,如情況緊急,必須充當臨時責任人。
2、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要根據現場條件和自身能力對事故作最好的應急處理,如遇學生受傷,要親自及時把學生送往學校醫務室,由醫務室進行診斷和處理,如果醫務室要求送醫院,要由責任人立即送往醫院救治,并及時聯系學生家長。
3、責任人在應急處理后,以最快速度上報年級組長以及當天的行政領導、校級領導。
4、責任人在最短時間內對事故作深入調查分析、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呈校長室參考。
5、校長室及時召集有關人員對事故作進一步調查分析,確定事故性質。
6、校長室根據有關規定,對事故相關人員作出處理。并加強對責任人和當事人的教育。
7、處理結果備案歸檔。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優秀19篇)篇十四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 則
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一、事故報告
1. 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項目安全人員或相應工地(項目)負責人,項目安全員或項目負責人應在8h內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 外埠項目部應在事故發生的當天,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上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 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事故發生項目部應在2h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形式)報公司安全部門和主管經理。公司安全部門在事故發生后24h內,以上述同樣方式、報告內容,上報市(區)安全監督局、市(區)安監站、派出所。外埠項目部發生上報公司級事故后,在向公司報告的同時,應報告當地主管部門。
4. 發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時,事故發生項目部安全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安全部門進行報告。
二、事故現場處置
1. 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 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 保護好事故現場。
三、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的項目部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現有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處理
1. 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 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門實施驗證。
3. 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 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或項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6. 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后,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建筑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檔案
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年統計表。
3、事故快報表。
4、事故調查筆錄。
5、事故現場照片、示意圖、亡者身份證、死亡證、技術鑒定等資料。
6、事故調查報告。
7、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8、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
9、安全生產監察局、安全監督站對事故處理的批復。
10、其他有關的資料。
建筑公司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對工程分包單位資質驗證
1、審核分包單位營業執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圍、注冊資金、執照的有效期限。
2、審核企業性質。
3、審核經營手冊,查閱其承擔過的施工項目、施工面積或承擔過的工作量。
4、審核資質等級證書、外省市施工隊伍的進滬許可證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員的核定數量。
5、審核安全資質證書,對以往有無重大傷亡事故作必要調查。
二、對勞務分包單位核驗
1、審核勞務分包單位的務工人員持證狀況(身份證、暫住證、健康證、就業證、資格證)。
2、審核證件有效性,是否符合當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對勞務人員的持證要求。
三、分包單位的選擇
1、從本企業發布的《合格分承包方名錄》中選擇工程分包單位。
2、從本企業發布的《合格勞務分承包方名錄》中選擇勞務分包單位。
3、 對名錄以外的分包單位,按本企業規定程序進行評定和審批。
四、分包合同簽訂要求
1、必須嚴格執行先簽合同,后組織進場施工的原則。
2、簽訂分包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有關附件:“安全生產協議書”、“治安、消防管理協議”等。
3、合同應明確總包與分包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分包單位應對總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包單位的安全管理。
五、分包隊伍進場時
1、工程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向分包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施工安全總交底。
2、以分包合同為依據,交底內容包括施工技術文件、安全體系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應以書面形式,一式兩份,雙方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簽字,并保留交底記錄。
4、總包負責解決分包方住宿、就餐、飲用水等生活需求。
5、合同規定施工過程中應由總包向分包提供的機械設備、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雙方必須辦理書面移交手續,簽字生效。
六、分包隊伍施工過程安全控制
1、分包隊伍施工人數超過50人以上,應由分包單位指派專職安全人員,協助總包方對施工全過程執行監控。
2、分包隊伍進入施工現場后,必須遵守總包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和接受總包的監督管理。
3、分包隊伍自帶各類機電設備,必須向總包提供有效的驗收合格證明。
4、分包隊伍各施工班組必須進行“三上崗一講評”活動,并設立臺帳記錄。
七、業主指定分包隊伍的管理
1、原則上總包單位有權利及義務對其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
2、業主指定的分包方與總包簽訂分包合同,總包應同自己選擇的分包方一樣實施評價、管理和控制。
3、建立分包方評價檔案。
4、各項目部對分包方施工過程進行控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資料的積累,為以后對分包方的業績評定提供證明材料。
5、分司有關部門對分包方安全管理狀況和能力進行年度安全業績評定。
6、分包方如對安全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頻發,總包方將給予處罰,還可作清退處理。
建筑公司施工現場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1、施工現場各分項工程在施工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施工員在安排分項工程生產任務的同時,必須向作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
3、各專業分包單位的安全技術交底,由各工程分包單位的施工管理人員,向其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的安全技術交底。
4、安全技術交底使用范本時,應在補充交底欄內填寫有針對性的內容,按分項工程的特點進行交底,不準留有空白。
5、安全技術交底應按工程結構層次的變化反復進行。要針對每層結構的實際狀況,再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
6、安全技術交底必須履行交底認簽手續,由交底人簽字,由被交底班組的集體簽字認可,不準代簽和漏簽。
7、安全技術交底必須準確填寫交底作業部位和交底日期。
8、安全技術交底的認簽記錄,施工員必須及時提交給安全臺帳資料管-理-員。安全臺帳資料管-理-員要及時收集、整理和歸檔。
9、施工現場安全員必須認真履行檢查、監督職責。切實保證安全技術交底工作不流于形式,提高全體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的自我保護意識。
建筑公司安全設施、設備驗收制度
為了確保各項安全設施、設備的組裝搭設,嚴格做到規范齊全,提高安全設施、設備的完好率,為此制定如下驗收制度,必須認真執行。
1、大型機械設備,必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許可證,嚴禁無證單位承接任務,安裝完畢須經公司安全監督部,施工現場的安全員、機管員、電氣負責人共同組織驗收。由公司安全監督部簽發驗收記錄,并經機械檢測中心檢測合格后方能使用。
2、施工現場上所有的臨邊、洞口、通道等安全防護設施。搭設前,必須按專項技術方案由技術員、施工員對架子工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搭設完畢后,由技術員、施工員和安全員共同參與驗收,不合格的安全改施必須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每驗收一次須做好驗收記錄。
3、井架搭設前,由施工員、技術員按專項施工技術方案作井架搭設安全技術交底,接受人審閱簽字后,方可搭設。井架搭設完畢后,經企業與項目部安全員、項目技術負責人共同參加驗收,做好驗收記錄,掛上驗收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4、臨時用電設施、裝置,通電前必須由電氣負責人、安全員驗收合格后,方可通電使用,并做好驗收記錄。
5、中小型機械使用前,由機管員、安全員、施工員負責檢查,填寫書面驗收記錄,合格掛牌后方可使用。
6、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審定發證,并持證上崗。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優秀19篇)篇十五
第一條?隨著煤炭工業的發展,煤礦鐵路運輸任務不斷增長,這就對煤礦鐵路運輸管理和安全生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進一步貫徹好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做好行車事故的處理,特制訂《煤礦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
第二條?確保行車安全,必須加強領導。做到:
4.對長期堅持安全生產和防止事故有功人員及時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條?發生行車事故,應采取積極措施,迅速搶救,盡量減少損失。要本著“三不放過”的精神,依靠群眾,調查研究,找出原因,分清責任,吸取教訓,制定對策,防止同類事故繼續發生。對事故責任者,應根據事故性質和情節,予以嚴肅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直至給以必要的經濟、法律制裁。事故性質、情節特別嚴重的,還要逐級追究領導責任。對已發生的事故,應按本規則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及時上報,嚴肅處理。對事故拖延處理,推脫責任,姑息縱容,隱瞞不報或不如實反映情況的,應予以嚴肅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四條?本規則適用于自營礦區鐵路(包括露天礦鐵路)行車系統。凡在行車工作中,因違反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或因技術設備不良及其他原因,造成人員傷亡、設備損壞,影響正常行車或危及行車安全的,均構成行車事故,按照本規則處理。
凡屬交通肇事,礦外事故,則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本規則修改和解釋權屬于煤炭工業部,各單位在執行中遇到問題應及時報部。
第二章?行車事故分類
第五條?按照事故造成的傷亡程度、直接經濟損失價值、對行車的影響時間及事故性質,煤礦鐵路行車事故分為重大事故、大事故、險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六條?凡所發生的行車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均為重大事故。
1.人員死亡三人或死亡、重傷合計五人及其以上者;
2.其他直接經濟損失價值20萬元及其以上者;
3.機車大破一臺及以上;
4.客車大破二輛及以上;
5.貨車貨車報廢3輛或者大破6輛及以上(大破2輛折合報廢1輛);
6.主要車站或主要正線行車中斷二十四小時及其以上者。
第七條?凡所發生的行車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均為大事故。
1.有人員死亡或重傷2人及以上;
2.直接經濟損失價值10萬元及其以上,不足20萬元者;
3.機車中破一臺及以上;
4.客車大破1輛或者中破2輛及以上;
5.貨車大破2輛或者中破4輛及以上;
7.動車、重型軌道車保費1臺及其以上;?
8.報廢鋼軌200米(單股)及其以上或者軌枕500根及其以上;?
第八條?凡所發生的行車事故,造成下列后果(包括雖未造成損害后果、但性質嚴重的)之一者,均為險性事故。
1.重傷一人或者輕傷二人及以上者;
2.直接經濟損失價值五萬元及其以上,不足10萬元者;
4.列車沖突;
5.向占用區間發出列車;?
6.未辦或錯辦閉塞發出列車;
7.在未準備妥當的進路上接發列車;
8.列車中機車、車輛制動梁或者下拉桿脫落;?
9.列車冒進信號或越過警沖標;
10.列車進入異線;
11.機車、車輛溜入區間或站內;
12.列車中機車、車輛斷軸;
13.列車中機車、動車、重型軌道車、車輛斷軸;
14.列車脫軌(移動線、半固定線除外);
15.列車在區間沖撞施工機械、輕型車輛或小車?。
第九條?凡所發生的行車事故,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均為一般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價值2千元及其以上,不足五萬元者;
2.調車脫軌(移動線、半固定線除外);
3.列車分離;
4.擠岔子;
5.調車作業中發生沖撞,造成損失者;
6.調車作業碰軋脫軌器或防護信號;
7.調車作業越過禁止調車的信號機;
8.闖防護信號或者闖車檔;
9.擅自發車、開車、停車、錯辦通過或在區間乘降所錯誤通過;??
10.漏發、錯發、漏傳、錯傳命令耽誤列車;?
11.列車中自翻車中途自翻;
12.自翻車扣斗;
13.動輪擦傷過限;
14.電機車刮受電弓;
15.燒漏機車易熔塞;
16.機車、車輛燃軸;
17.架線折斷;
18.乘務員漏乘;
19.?有人員1人發生輕傷;
20.關閉哲角塞門發出列車;
21.機車水錘;
22.列車在運行中刮壞技術設備或貨物墜落;
23.未及時關閉道口欄桿;
24.其它經礦(部、處)有關部門認定構成的行車事故。
第三章?行車事故的通報
第十條?發生行車事故時,現場負責人應即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概況等及時報告礦(部、處)(礦、部、處,系指露天礦、運輸部、運輸處,下同)行車調度員和有關站、段長。
第十一條?礦(部、處)行車調度員接到現場事故報告后,均應做好行車事故概況記錄。凡特級、一級、險性事故須立即報告礦(部、處)長、有關副礦(部、處)長和局調度,如需要救援列車(包括軌道吊車)或救援隊時,應立即以調度命令指示出動,趕赴現場。同時通報礦(部、處)保衛部門和有關業務科室。
第十三條?礦行車調度員應將每件行車事故及時填寫“行車事故概況表”,同時抄送礦(部、處)安監部門。發生特級、大事故時,各級安全監察部門及有關業務部門應將詳細情況及時逐級報告上級主管業務部門。
第四章?行車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十五條?重大、大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當事人必須積極搶救受傷人員,負責保護現場,等候處理。
2.當礦(部、處)接到重大、大事故通報后,須立即組成以礦(部、處)長或主管副礦(部、處)長任主任委員,安監、公安、業務主管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為委員的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有關人員,積極搶救傷員,采取措施,恢復行車,同時做好以下工作:
(1)勘察現場,繪制現場示意圖、拍照并做好調查記錄。
(3)對事故有關人員分別調查,由本人詳細介紹事故發生前后的情況,寫出書面材料(或口頭敘述,責成專人代筆記錄并經本人簽字)。
3.礦務局接到重大、大事故通報后,須立即組成以局長或主管副局長任主任委員、安監、公安、業務主管等有關處(室)負責人為委員的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迅速趕赴現場,進行調查處理。
4.發生重大、大事故的.基層單位(指段、站,下同)應于事故發生后3?日內向礦(部、處)提出重大、大事故報告。
礦(部、處)應于接到基層單位的重大、大事故報告后,由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開事故處理會議,分析原因、判明責任、制定防止措施,提出處理建議,于接到基層單位報告后的5日內將事故處理報告報礦務局和煤炭工業鐵路運輸主管部門。
礦務局接到礦(部、處)調查處理報告后,于七日內由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進行審查并做出處理決定,將調查處理報告報送上一級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炭工業鐵路運輸主管部門。
省煤炭局接到礦務局的重大事故報告后,于五日內審查批復,并報煤炭部核備。
第十六條?險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險性事故發生后,由礦(部、處)長或主管副礦(部、處)長組織有關基層單位的領導、安監及有關業務科,共同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及責任者。如發生有人員受傷、財產損失或中斷行車情況時,須組成由主管副礦(部、處)長任主任委員的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比照第十五條1、2款進行調查處理。
3.發生險性事故、一般事故的基層單位應于事故發生后三日內向礦提出事故報告。然后由主管礦(部、處)長召開事故處理會議,制定防止措施,做出處理決定,于七日內公布處理結果并報礦務局備案。
第十八條?屬于破壞性事故,由公安、保衛部門負責處理。
第五章?行車事故的統計、分析、總結報告
第十九條?各單位應備有行車事故登記簿,詳細記載每件行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和有關人員、處理日期、獎懲情況及今后防止措施等,并定期進行分析總結,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第二十條?各級安全監察部門應及時將發生的行車事故情況及行車安全工作情況報告上級安全監察部門。為便于煤炭系統內部統計,處(部、礦)在上報事故等級時,將行車事故分為人身傷亡事故和非傷亡事故兩部分。
1.人身傷亡事故,按實際發生的統計。?
2.非傷亡事故,分為特級事故、一級事故、二級事故、三級事故,相當于行車事故分類的重大事故、大使谷、險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3.一次事故中,同時具有人身傷亡和非傷亡事故性質,按事故級別高的上報;如等級相同,按人身傷亡事故上報。
各單位行車事故的統計數字和責任部門,均以各級安全監察部門記載為依據。
第二十一條?各級業務部門,對本系統的行車事故,按月、季末應進行分析總結,向上級主管業務部門報告,并抄送同級安全監察部門。
為了加強生產經營單位車輛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車輛安全事故,進一步規范生產經營單位車輛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無錫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辦法》(市政府93號令),現將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因營運車輛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如下: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因營運車輛造成人員死亡的事故,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無錫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辦法》(市政府93號令)的規定,組成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任組長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公安交巡警部門接到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南長區、北塘區和崇安區發生的事故,通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通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在20日內將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責任認定書等有關信息報送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3、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公安交巡警部門的事故通報后,按下列權限負責調查處理:
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由各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負責調查處理;南長區、北塘區和崇安區發生的事故,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負責調查處理。
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負責調查處理。
4、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牽頭調查處理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車輛單位不在同一個市(縣)、區行政區域的,事故發生車輛單位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配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必要時也可以派人參加。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優秀19篇)篇十六
1、不論何因造成的師生人身傷害,并造成流血及其它嚴重后果。
2、不論何因造成的師生心理侵害、人格侮辱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可能產生惡劣影響。
3、校園內各類貴重設備設施遭自己損壞、盜竊、人為破壞可能產生的不良后果。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優秀19篇)篇十七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山西省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建立快速反應、運行有序的信息處置工作機制,根據《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監總局《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和山西省《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政府系統信息報送工作及快速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會影響事件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全省煤礦生產安全管理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企業、礦山救護隊對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適用于本制度。
第三條 事故信息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和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信息處置應當遵循快速高效、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省煤炭工業廳負責全省煤礦的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各市、縣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負責所屬(轄)煤礦的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礦山救護隊負責接到煤礦事故召請出動時的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
第四條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及所屬(轄)煤礦、礦山救護隊應當建立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制度,設立事故信息調度機構,實行24小時不間斷調度值班,受理事故信息報告。
第五條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應當與其他有關部門之間建立事故信息的通報制度,及時溝通事故信息。
第六條 事故信息報告范圍包括已經發生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
較大涉險事故是指:
(一)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第七條 事故信息報告時限
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發生煤礦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事故發生煤礦在向發生地縣級、市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報告的同時,應當在1小時內將事故信息首先用電話快報的方式報告省煤炭工業廳。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發生煤礦在依照上款規定報告的同時,必須立即報告省煤炭工業廳。
礦山救護隊在接到出動請求或命令時,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省煤炭工業廳。
縣級、市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在接到事故發生煤礦的事故信息報告后,應當按如下規定上報事故情況:
(二)發生較大涉險事故或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縣級、市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在逐級上報的同時,應當在1小時內首先用電話快報的方式報告省煤炭工業廳,隨后補報文字報告。
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先報事故概況,隨后補報事故全面情況。對事故性質暫時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時報告。
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續報。較大涉險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續報工作直至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結束。
第八條 事故信息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煤礦企業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煤礦企業的名稱、地址、性質;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三)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第九條 事故信息處置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應當建立事故信息處置工作機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蹤、處置、督導等工作。
(一)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接到煤礦事故信息報告后,迅速向下一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事故發生煤礦進行核查,并適時調度跟蹤事故處置進展情況,及時續報。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后,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應當立即研究、確定、組織實施相關處置措施,并組織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認為需要督導的,分級進行督導。
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根據事故信息報告情況,啟動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響應,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市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進行督導。
發生較大涉險或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市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根據事故信息報告情況,啟動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響應,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省煤炭工業廳進行督導。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省煤炭工業廳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根據事故信息報告情況,啟動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響應,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條 責任追究
(一)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及所屬(轄)煤礦是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的責任主體,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國有煤炭集團公司)及所屬(轄)煤礦企業及其有關人員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職責,對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視情節輕重,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九條和國家安監總局《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第二十三、二十 四、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追究,并約談、通報。
(三)礦山救護隊接到事故召請出動,未執行本制度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對其責任人予以約談、通報或處分。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優秀19篇)篇十八
一、實行網絡式上報制度。成立由校長任組長,分管安全副校長為副組長,各班主任為組員的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各班應成立相應的安全小組,一旦出現問題,層層上報,確保在最短的時間內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三、每班級每天早晨要上報班級學生的出勤情況,對未出勤的學生要查明原因,記錄備案。
四、嚴格規范教師、學生請假制度,上班時間教師、學生出校門時,必須報經政教處批準,方可出入。
六、雙休日、節假日及其它重要日期,學校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巡邏,有情況及時與領導取得聯系。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優秀19篇)篇十九
一.? 質量事故是指藥品管理使用過程中,因藥品質量問題導致危及人體健康的責任事故。質量事故按其性質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 重大質量事故
1、? 違規購進使用假劣藥品,造成嚴重后果。
2、? 未嚴格執行質量驗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藥品如柜(架)。
3、? 使用藥品出現差錯或其他質量問題,并嚴重威脅人身安全或已造成醫療事故的。
三、? 一般質量事故
1、? 違反進貨程序購進藥品,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 保管、養護不當,致使藥品質量發生變化的。
四、? 質量事故的報告程序、時限
1、? 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應在12小時內上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
2、? 應認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內向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書面匯報。
3、? 一般質量事故應認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時處理。
五、? 發生事故后,應及時采取必要的控制補救措施。
六、? 處理事故時,應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原則,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藥械質量責任事故追究制度
一、? 藥械質量責任事故即是指藥械使用單位因采購、保管養護、設備等原因而導致產生的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行為。
二、? 藥械的采購程序符合藥械采購管理制度的,其購進的藥械屬于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藥械使用單位應積極主動地協助市局稽查科追查相關企業或生產廠家的責任。
三、? 藥械的采購程序不符合藥械采購管理制度的,其購進的藥械屬于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藥械采購主管領導及其采購人員應負主要責任。因之而受到處罰的,主管領導及采購人員應按照其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 因養護保管不當而導致假劣藥品和醫療藥械并未按照有關規定報請銷毀,依然存放于藥房的,應追究主管領導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由此而受處罰的,應根據相關人員的責任,責令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五、? 因設備缺乏而導致的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并未按照有關規定請銷毀,依然存放于藥房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由此而受處罰的,應根據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責令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六、? 因上述問題而觸犯刑律的,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當前,我國正處于藥械安全事故高發期,不合理使用藥品、藥品不良反應發生原因日趨復雜。加強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對安全用藥用械過程中及時監測、及時發布、及時預警、及時評價、及時淘汰藥械品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根據2015年年底的機構改革方案,全國食品藥品系統的監管任務明顯增加,但是監管工作人員卻并未增加,大部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均無法有效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工作,導致了監管工作缺乏連續性、工作水平較低、工作開展效果不明顯。另外,《藥品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發現可能與用藥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必須及時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但并未規定不上報藥品不良反應的法律責任,涉藥單位在上報藥品不良反應的責任心、主動性、積極性都不高。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5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函〔2015〕67號)要求,完善地市級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評價體系是2015年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任務之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15〕148號)也明確提出:在繼續完善省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建設的同時,要大力推動省級以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建設,在2015年底完成地市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建設。成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及時準確地發布已批準生產銷售的藥械在使用中的嚴重不良反應信息,是保證公眾用藥用械安全,減少事故重復發生,促進臨床合理用藥用械的有效手段,將為公眾安全合理用藥、避免用藥安全事故、減少藥品不良反應發生提供強大的技術支撐,對強有力地督促、推動涉藥單位上報藥品不良反應,為國家遴選藥物、提高藥品質量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從目前的情況看,全國還有相當一部分的市級藥械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尚未成立,這給全面、準確、有效地上報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同時也給公眾的用藥用械安全帶來了一定的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