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編寫工作計劃書,我們可以清晰了解自己的任務和職責,提高自我管理能力。閱讀下面的范文,你可以了解到一些行業內部的工作計劃書寫作技巧和要點。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精選20篇)篇一
(一)建立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機制,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承包合法權益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法》的學習宣傳。
1、訂購了15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理論與工作實務》,組織大家自學,深刻領會法律基本精神,營造依法調解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2、擬在年底前成立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現正在開展制訂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管理制度、仲裁規程等配套制度及相關法律文書,落實仲裁員等相關準備工作。
3、全面啟動我縣“三項試點”工作。除繼續搞好在新盛鎮天鵝村8社、9社開展土地經營“小集中”試點外,對擬在區域重點鎮(金山鎮)開展土地經營“小集中”試點進行了前期準備工作。新盛鎮天鵝村8社、9社已按現有的田地按人平均重新落實了承包田地;目前,這兩個社的農戶,已按重新落實的承包田地種植了小春作物,正在進行機耕道及溝渠整治;這兩個社土地經營“小集中”前有田399塊、地360塊;“小集中”后有田140塊、地91塊;鎮、村、社干部及農戶十分支持土地經營“小集中”試點工作。
4、土地股份合作社試點工作。對擬在略坪鎮、白馬關鎮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開展了前期準備工作。目前在御營鎮響石村3組已組建了**縣御西土地合作社,該社以御營鎮響石村3組79戶社員408畝土地19年的經營權為基礎招股,按1畝折算1股入社;實行按戶投票,按股分紅。
5、對擬在金山鎮、蟠龍鎮和新盛鎮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開展了前期準備工作。
6、全縣統一印制和使用了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文本。
7、參與了我縣土地利用開發調查,并撰寫了調查報告。
(二)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確保減輕農民負擔和強農惠農政策落到實處健全完善了糾正損害農民利益突出問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強化和落實黨政領導責任制和專項治理部門責任制。狠抓了任務的落實,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專項任務的牽頭和協辦相關工作。
2、農民權益義務監督卡在5月底以前發到社100%到戶95%以上。全縣按市上統一內容、統一格式,統一印制監督卡70543份,并由各鎮政府監章后,按要求發到農戶。
3、堅持和完善農民負擔預決算制度。對全縣109個村農民權益義務預算方案進行了嚴格審核、審批,并對xx年農民負擔開展了決算工作。對2個鎮(涉及6個村17個社)村內“一事一議”籌資13。13萬元進行了嚴格審核審批。
4、認真做好涉農收費審查備案和涉農收費公示??h農民負擔監管辦會同縣財政局、縣物價局和縣監察局對全縣涉及農民負擔的項目依據中央、省、市已出臺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了嚴格審查,共審查涉農收費項目34項,備案保留34項,并及時上報了審查備案情況。
5、開展農民負擔檢查,及時糾正查處違反農民負擔政策和惠農政策的行為。開展了農民權益義務監督卡發放、強農惠農政策落實等方面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反農民負擔和惠農政策的行為。
6、認真做好了糧食直補、農資增支綜合補貼和油菜、小麥、玉米、水稻良種補貼面積核實工作。并與有關部門一道對略坪鎮聯豐村從糧食直補款中抵扣水費等費用一事進行了調查處理,并對群眾反映的問題進行了糾正。
7、繼續開展了農民負擔動態監測工作。在**、白馬關、御營、新盛4個鎮確定20個調查村20戶調查農戶,開展了農民繳納稅費動態監測工作,并按要求及時上報了監測資料。
(三)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理順管理體制,與供銷社、農工辦等部門建立了**縣農民專合社組織建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羅委辦發[xx]7號),明確了各自分工和任務。
2、加強了與專業合作社的聯系。確定了略坪蔬菜種植專合社、**縣大霍山棗子專合社、**縣天馬山翠冠梨專合社等5家專合社為示范社,建立長久聯系,保持經常聯絡,從規范化、標準化、品牌化和市場化4個方面的建設上為其提供幫助指導服務,并積極幫助專合社爭取有關項目支持。
3、及時掌握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動態,按時上報了報表;并針對農民專合組織建設與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對策措施建議。
(四)進一步加強了農村“三資”管理加強了村組民主理財小組建設。指導各鎮開展對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的培訓,幫助村組建立健全民主理財民主監督有關制度。并就民主理財小組的職責、權利及理財規定等作出了統一要求。
2、積極推行“會計委托代理制”和財會電算化。對萬安、蟠龍等已有7個鎮推行的“會計委托代理制”進行了完善,并在慧覺鎮和新盛鎮開展了財會電算化試點前期準備工作。
公開工作進行了指導和檢查督促。二是配合有關部門將糧食直補、良種補貼的數額計算到戶并張榜公布。全縣村務公開面達到100%。
4、認真開展農村審計工作。一是指導各鎮開展了農村財務、農民負擔、村社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等審計工作。已審計村組數565個占村社總數的42%,審計金額3857。26萬元。二是由市、縣、鎮組成聯合審計組,對調元鎮雙埝村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了就地審計。通過審計維護了農村正常的經濟秩序,強化了村社經濟和財務收支約束監督。
5、建立健全村組債權債務臺賬,及時掌握村組債務動態,為黨委政府化解村級債務當好參謀。
6、參與了縣政協開展的村級實施民主管理調研活動,并形成了調研報告。
7、加強財務管理制度建設。今年6月,印發了《**縣村社集體財務管理實施細則》(羅府辦發[xx]69號),從財務公開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建立了11個有關農村“三資”管理制度。
(五)認真開展農村經濟、農業生產等統計工作。
(六)其他工作認真辦理農民群眾來信來訪。全年共接待8起11人次有關惠農政策落實、土地承包等方面的來訪,并進行了妥善處理,做到了熱情接待、耐心解釋、認真調查、協調處置、事事有回音,并及時上報了來訪回復材料。
2、積極開展農經調研。圍繞土地利用、農村“三資”管理、農民增收等內容,共完成了4項專題調研,并形成了調研報告。
二、xx年工作計劃。
(一)農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轉管理進一步搞好《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法》的宣傳學習和貫徹落實工作;進一步做好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合同的簽訂指導、審查鑒證、糾紛調解等日常工作。
2、做好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鎮建立健全鎮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工作機制和相關制度。
3、做好土地“小集中”、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相關工作,擴大機制創新成果。
4、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轉信息化管理系統,建立土地流轉信息平臺;規范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管理。
(二)農民負擔管理健全完善糾正損害農民利益突出問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防止農民負擔反彈;認真搞好農民負擔預決算、監督卡發放、涉農收費審查備案和農民負擔專項審計;嚴格執行“一事一議”制度。
2、開展農民負擔明察暗訪,加強和完善日常監督檢查。
3、將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納入政府綜合目標管理考核內容,簽訂目標責任書。
4、繼續在4個鎮20個村20戶開展農民負擔動態監測。
(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對確定的5家專合社作為示范社,建立長久聯系,保持經常聯絡,為其提供幫助指導服務;及時掌握農民專合組織發展動態。
(四)農村“三資”管理加強村組民主理財小組建設,提高他們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理財的水平和能力。
2、繼續推行“會計委托代理制”和財會電算化。
3、做好以財務公開為主要內容的村務公開工作;繼續開展對三分之一以上村社財務審計;市、縣鎮聯審1個村。
4、建立健全村組債務債權臺賬,及時掌握村組債務動態。
5、繼續貫徹實施《**縣村社集體財務管理實施細則》等規定,抓好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建設。
(五)認真開展農村經濟統計、農業生產統計及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及時上報材料。
(六)繼續搞好農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開展農經調研,為黨委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精選20篇)篇二
通過專項活動,切實做到社會矛盾糾紛早發現、早預警、早防范、早處置,實現“小事不出組、大事不出村(社區)、矛盾不上交”,防止小風險變成大風險,個別風險變成綜合風險,局部風險變成系統風險,為慶祝建黨100周年和“十四五”開局起步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促進我鎮經濟社會發展。
二、主要任務。
(一)主動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堅持排查在先、關口前移,認真開展矛盾糾紛和隱患排查,做到排查全覆蓋。
1、普遍排查。利用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扎根基層,貼近群眾的優勢,把矛盾糾紛排查作為常態化工作。嚴格落實村(社區)每周一次矛盾糾紛排查制度,注重抓早、抓小、抓苗頭,及時發現苗頭隱患。
2、重點排查。聚焦涉疫、涉農、涉企、涉醫等重點領域,聚焦刑滿釋放人員、社區矯正對象、吸毒人員等重點人群,開展重點排查、紓困解難,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早發現、早分析、早預防。
3、專項排查。在重大節日、重點時期和敏感時段,針對上訪群體等特定人員以及特定區域、特定行業、特定領域,開展針對性的專項排查,教育引導群眾依法理性維權、合理表達訴求,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越級訪、集體訪。
(二)扎實開展矛盾糾紛評估和預警。對排查發現的突出問題和矛盾糾紛,要按照其性質、規模、類型、成因、化解難易程度和輕重緩急等,精心梳理,認真分析,開展風險等級評估,制定應對方案,及時處置分流,做到抓小防擴大、抓早防升級、抓細防疏漏、抓實防隱患。對可能引發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要及時預警,主動對接相關部門或報告黨委政府,積極配合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疏導化解。對于矛盾尖銳、情緒激動,一時難以化解的,要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動態管控,適時進行心理干預,防止“民轉刑”或社會極端事件發生。
(三)及時開展矛盾糾紛化解。對排查和受理的矛盾糾紛堅持應調盡調,要統籌司法行政資源,組織專門力量,會同有關部門合力攻堅化解,防止矛盾糾紛交織疊加、激化升級。
1、一般矛盾糾紛。對婚姻、家庭、鄰里、房屋宅基地,山林土地等常見、多發、案情簡單的矛盾糾紛,及時就地化解,努力將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
2、重點矛盾糾紛。對各類涉企、涉農、涉訪等矛盾糾紛要將其作為調解工作重點,引導當事人通過合法渠道反映訴求、維護權益。
3、重大疑難復雜矛盾糾紛。對有可能激化或引起“民轉刑案件、群體性事件和信訪案(事)件的矛盾糾紛,要在穩定事態的基礎上,及時報告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配合做好疏導化解工作。
(四)有效鞏固并運用矛盾糾紛化解成果。對重大復雜的矛盾糾紛,或涉及標的金額較大且不能及時履行的人民調解協議,要引導當事人通過司法確認,增強協議執行效力。對糾紛當事人及時進行回訪,了解和掌握調解協議執行或后續處理情況,防止糾紛反彈。對有代表性的矛盾糾紛調解案例,在做好案例選報的同時,要通過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予以宣傳報道,達到“調解一案,影響一片”的效果。
三、時間步驟。
此次專項活動自20xx年4月初開始,到10月底結束。分為動員部署、組織實施和總結提升三個階段。
(一)動員部署階段(4月上旬至4月下旬)。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任務目標、工作措施、推進節點,積極做好動員部署工作。要充分利用廣播、微信群、電子顯示屏、標語橫幅等平臺廣泛宣傳專項活動,為專項活動順利開展營造好的輿論氛圍。
(二)組織實施階段(5月上旬至10月中旬)。要按照制定的實施方案,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廣大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采取普遍排查與重點排查,定期排查與常態排查相結合的方式,深入重點人群、重點地區、重點行業等,有針對性地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對排查的、黨委政府交辦的、有關部門委托移送的矛盾糾紛,依法、及時、就地、有效化解。對不適合調解或調解不成的矛盾糾紛,引導當事人通過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合法途徑解決。
(三)總結提升階段(10月下旬)。各村(社區)要認真總結專項活動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從中提煉可借鑒、可復制、可推廣的典型經驗,大力宣傳專項活動中涌現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典型事跡,主動匯報專項活動取得的成績,擴大人民調解工作影響力,使這項活動為領導所重視、為社會所知曉、為群眾所支持,為人民調解工作健康發展營造更好的社會氛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今年是中國_建黨100周年、“十四五規劃”開局之年,要自覺扛牢防風險、保安全、護穩定的政治責任,充分認識該專項活動的重要意義,把專項活動列入日程、細化措施、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全力推進,努力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化解在基層、穩控在基層。要主動向黨委政府匯報專項活動部署安排、進展情況和工作成效,用實效彰顯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發揮的重要作用。
(二)堅持統籌推進。要把這次專項活動與已部署的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實現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動等活動結合起來,統籌謀劃、有序推進,大力發展“孺子牛、拓荒牛、老黃?!本?,深入農戶調查指導活動開展,切實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確?;顒禹樌_展、落地見效。
(三)營造良好氛圍。要注重運用廣播、微信群等手段,標語、橫幅、電子宣傳屏等平臺大力宣傳活動的開展情況和取得的成效,大力宣傳涌現的先進事跡和典型案例,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和優勢,擴大人民調解工作的知曉度和影響力,提高人民群眾的首選率和滿意率,引導更多的糾紛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矛盾糾紛。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精選20篇)篇三
一、認真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例會,即醫院每月月底一次,按時參加鎮每月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例會。
二、做好社會矛盾糾紛排查信息收集、分析、預警調處工作,做到矛盾糾紛早發現、早介入、早處置。做好報表等上報、存檔工作。
三、每年二次對醫院矛盾糾紛排查領導組成員的培訓工作,提高醫院調解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水平。
五、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積極引導職工和患者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六、實行領導督辦責任制,按照“四定”原則,使“小糾紛不出院,大糾紛不出鎮,矛盾不上交”,防止民轉型案件和群體性事件發生。
七、確保院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率達100%,調處成功率達98%以上。并做好回訪工作,以提高調解協議執行效果。
八、努力創新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銜接工作,建設新時期規范化調委會,努力實現“四無”調委會。
含山縣仙蹤中心衛生院。
2018年3月1日。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精選20篇)篇四
為強化本社區食品安全工作,規范食品生產經營市場秩序,消除食品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進一步提升社區食品安全工作監管水*,特制定此計劃: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緊緊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這一主題,強化*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著力構建食品安全責任體系和保障體系,不斷加強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與日常監管,使食品安全責任體系建設得到進一步完善,各項監管措施得到進一步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得到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素質得到進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進一步提升。
(一)加強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
1、集中整治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深入開展食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v^百千萬工程^v^。嚴厲打擊^v^黑窩點^v^,以及無證、無照生產加工食品行為。
2、開展重點食品專項抽查。針對本社區行政管理區域,專項抽查地方特產、植物油、面粉、水產加工品、乳制品、飲料、肉制品、兒童食品、等品種,對問題嚴重的生產加工行為責令停產整頓,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備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證照。
3、加強食品添加劑的監管。全面推進食品添加劑使用、備案和監督工作,開展對食品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濫用食品添加劑等問題的風險監控,嚴厲查處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的行為。
(三)加強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
1、開展食品市場專項執法檢查。加大市場巡查力度逐步建立起制度規范、執法嚴格、反應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機制。集中開展重點品種、重點區域、重點企業、重點市場和季節性、節日性食品市場的專項執法檢查。查處無證無照、超范圍經營以及經銷過期霉變、有毒有害和其它不合格食品行為。
2、強化食品經營者經濟戶口管理。嚴格食品經營主體準入,堅持先證后照,依法登記注冊;結合企業年檢和個體工商戶驗照,進一步清理和規范經營主體資格,依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食品行為;完善食品經營者經濟戶口管理、信用分類監管制度,對發生違規失信行為的經營者實行重點監督;開展酒類市場專項整治,實施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和隨附單溯源制度。
3、嚴格食品經營者質量管理責任。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引導和監督食品經營者建立和落實各項自律制度,建立內部食品質量管理體系。完善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測體系,健全食品安全監測數據直報點制度,強化日常監測和強制檢測。
(四)加強餐飲消費環節的監管。
1、繼續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重點對餐館業及乳制品、嬰兒配方食品全面實施量化分級管理。健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開展聯合監督檢查,定期發布預警信息。
2、嚴格餐飲食品衛生監督。以強化原料進貨索證為重點,在餐飲業和集體食堂全面推行原料進貨溯源制度,重點查處非法采購、使用劣質食用油和違法使用添加劑、不合格調味品等違規違法行為。加強對學校、社區、建筑工地、農家樂旅游點餐飲和小餐館的衛生監督,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發生。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體系。
1、社區對全社區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負總責,將其納入整體工作目標責任管理并狠抓落實。各協助部門和社區要按照職能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全面落實監管責任。
2、要引導企業、商店真正成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規范經營行為,承擔社會責任,堅決杜絕不合格原料進廠進店、不合格產品出廠出店。建立企業誠信檔案,對生產經營假冒偽劣食品的要列入^v^黑名單^v^。支持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自律作用,引導企業誠信經營。
(六)著力構建食品安全工作體系和保障體系。
1、建立健全社區食品安全協調機制和機構,社區分管領導負總責,確定專人承擔有效履行工作職責。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精選20篇)篇五
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一項重要舉措。實踐證明,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是變被動為主動,變滯后為超前,變消極為積極,防止矛盾激化,維護穩定的有效途徑,應該而且必須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為使這項工作能夠規范化、制度化、經?;?,結合我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工作計劃。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針,以維護社會穩定為目標,不斷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和工作職責,進一步加大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力度,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的中堅力量,全面掌握了解工作系統存在的各種不穩定因素和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群眾集體上訪、越級上訪、重復上訪得到有效控制;不發生影響穩定的重大群體性事件,保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和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的原則,為我單位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組織領導。
標任務、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完成任務期限和獎罰措施。對重大疑難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實行掛牌督辦制,對掛牌督辦的矛盾糾紛,必須上報辦理進度和結果。
三、工作制度。
1、矛盾糾紛排查責任制度。實行首問責任制,就是第一個接待矛盾糾紛的人員必須負責落實該矛盾糾紛的受理、登記、匯報工作。
2、會議制度。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會議主要研究重大矛盾糾紛和階段性工作意見,會議成員指定專人作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聯絡員。會議一般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因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開,會議議定的事項,下屬各部門應當認真貫徹,領導小組將加強督查,及時解決本系統的矛盾糾紛。
3、領導接訪制度。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根據各自實際,建立、健全領導接訪、下訪制度,聽取群眾意見,妥善解決群眾反映的合理要求,及時化解容易引發矛盾糾紛的各種因素。領導接訪原則上每月二次以上,由建設局黨政領導輪流接待,必要時可組織有關下屬單位負責人參加。
4、信息報送制度。一旦發生突發性、群體性和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糾紛,所在部門應立即向領導小組報告。經排查沒有發現矛盾糾紛的,也應當記錄在案。
6、檢查評比制度。將矛盾糾紛排查工作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的重要內容,每年組織1-2次專門檢查或結合綜治目標管理檢查對各部門矛盾糾紛排查情況進行檢查考評。矛盾糾紛排查結果作為綜治評先表彰的重要依據。
四、工作要求。
1、強化領導責任。黨政一把手作為矛盾糾紛排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自覺地對本系統的矛盾糾紛排查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要具體抓。要建立健全領導干部抓矛盾糾紛排查工作的機制,采取有效措施,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避免矛盾糾紛激化或釀成群體性事件。
2、強化部門責任。各部門要切實重視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積極主動做好本部門的矛盾糾紛排查工作。
3、強化基層責任。各部門要有專人抓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廣泛發動群眾參與排處,使每一起矛盾糾紛都能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化解。
4、強化責任追究。加強對各部門的矛盾糾紛排查工作的督促、檢查,并定期通報情況。對因不重視,措施不到位,導致應排查的矛盾糾紛未得到及時排查或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疏于調處,造成矛盾激化,以致發生重大矛盾糾紛或群體性事件的,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對主要領導和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
2013年3月19日。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精選20篇)篇六
各縣(市、區)人民*,xx開發區、xx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xx市鄉鎮(街道)、村(居)勞動爭議調解規則》已經市*第xx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秞x市人民*批轉xx市鄉鎮(街道)、村(居)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規則的通知》同時廢止。
xx市鄉鎮(街道)、村(居)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規則。
為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充分發揮鄉鎮(街道)、村(居)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的作用,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勞動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人民調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一、有xx家以上企業的鄉鎮(街道)應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
調委會人員由勞動保障事務所、綜治、司法、企業綜合管理部門以及工會、商會等有關單位代表組成。調委會主任由鄉鎮黨委、人民*或街道黨工委(黨委)、辦事處1名領導擔任。
調委會在鄉鎮黨委、人民*或街道黨工委(黨委)、辦事處領導下開展工作,業務上接受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指導。
二、調委會的任務。
(一)調解本鄉鎮(街道)各類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2.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3.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4.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通過調解工作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紀守法,預防勞動爭議發生。
(三)督促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四)向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鄉鎮黨委、人民*或街道黨工委(黨委)、辦事處匯報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情況。
(五)協助企業、村(居)建立調委會并對轄區企業、村(居)調解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三、調委會調解勞動爭議的原則。
(一)依據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勞動保障法律規范沒有規定的,依據民事法律規范進行調解。
(二)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的仲裁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小組調解小組名單應及時報送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五、調解員上崗條件:熱心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熟悉勞動保障法律規定,經培訓取得調解員證書;處事公道;具備勝任工作的文化程度。
六、調解員由鄉鎮(街道)調委會聘任。聘任范圍: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綜治、司法、企業綜合管理部門以及工會、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等單位符合調解員條件的人員。調解員名單應及時報送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調解員任期3年,每3年聘任1次,可以續聘。
調解員不能履行職務或嚴重失職時,由聘任單位予以解聘。
七、調解員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堅持原則,愛崗敬業,熱情服務,誠實守信,舉止文明,廉潔自律,注重學習,不斷提高法律、道德素養和調解技能。
八、在調解活動中,勞動爭議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自主決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終止調解;要求有關調解人員回避;表達真實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勞動爭議當事人承擔下列義務:如實陳述事實;遵守調解規則;配合主持人調解;不得。
激化矛盾;自覺履行調解協議。
九、當事人以書面方式向調委會請求調解勞動爭議,符合受理條件的,調委會應在3日內受理。調委會可以當即審理,當即調解。調委會在調解前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調解的性質、原則和效力,以及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受理勞動爭議調解,應當登記造冊存檔。
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告知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請有關機關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調委會調解勞動爭議,根據需要指定2名以上調解員參加調解,其中1人為調解主持人。
當事人對調解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請,經審查符合回避條件的,調委會應當予以調換。
十一、調委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了解申請人的要求及理由,分別向雙方當事人詢問勞動爭議的事實和情節,制作調查筆錄或調解筆錄,并由調查人、被調查人簽名。
十二、調委會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充分說理,耐心疏導,消除隔閡,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
十三、調委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15日內結案。
到期未結案的,視為調解不成,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向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移送相關證據材料、調查筆錄等案卷材料。
在調委會調解期間,仲裁申請時效中斷。
十四、經調委會調解解決的勞動爭議,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或者當事人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勞動爭議事項;
(三)需確認的事實;
(四)協議內容及履行的方式、地點、期限。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合同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十五、經調委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可以不經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不予確認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六、自調委會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經調委會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當事人請求履行調解協議、請求變更、撤銷調解協議或者請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七、勞動人事仲裁機構審理涉及調委會調解達成協議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充分注意原調解情況,采取調解方式解決。確因雙方分歧較大調解不成的,應及時裁決。
仲裁前的調解情況應在裁決文書的事實部分予以表述。如調解協議屬自愿達成,且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勞動人事仲裁委應在裁決書中確認調解協議的內容。如調解協議違反法律規定,仲裁機構應當予以糾正。
十八、縣(市、區)勞動人事仲裁委應當加強對調委會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督促其建立健全崗位職責、例會、學習、考評等規章制度。
十九、縣(市、區)勞動人事仲裁委負責解答、處理調委會或當事人就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有關問題的請示、咨詢和投訴;應調委會的請求或者根據需要,協助、參與對具體案件的調解活動;對調委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予以檢查,發現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應當予以糾正。
二十、縣(市、區)勞動人事仲裁委負責調解員的培訓,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調解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調解員隊伍的素質。
二十一、根據xx市相關規定,各地要適當安排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和調解員補貼經費。調解員誤工補貼納入公共服務范疇,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兼職調解員實行“一案一補”、“以獎定補”,專職調解員實行最低工資加“一案一補”、“以獎定補”,由各地根據本級財力情況確定。
二十二、本工作規則由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二十三、本工作規則實施至20xx年12月31日。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精選20篇)篇七
為加強和推進社區婦代會聯工作,更好地發揮婦代會組織作為*聯系婦女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結合xx社區的實際情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全面提高婦女的整體素質,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以嶄新的面貌全面推進婦女工作。在2022年xx社區婦聯將主要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在已建立的“婦女*工作站”、“婦女之家”等基礎上,進一步健全社區婦代會組織,使其運作更加制度化、規范化。扎實推進基層婦聯工作機制,通過多種方式提高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中婦聯組織的組建率和工作覆蓋面。積極發揮轄區婦女居民的積極性,推進社區基層婦聯的建設。
表揚社區為婦聯積極工作的樓組長及居民骨干。通過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為社區居民提供良好的文化氛圍,促進婦女工作的順利開展。
在4月,結合婦女*知識培訓的主題,組織轄區婦女及“兩新組織”婦聯學習《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發》等有關婦女的法律法規,形*人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社會氛圍,逐步形成法律知識進家門,法律求助在社區的互助機制。
在5月,結合“五四”青年節的主題,組織轄區婦女參加xx社區擬舉辦趣味運動會,在提高居民運動積極性的同時增強自身身體素質,同時也增進轄區婦女之間的感情聯絡。
在6月,結合“六一”國際兒童節的到來,社區將計劃聯合轄區的三家幼兒園共同舉辦“希望在成長”六一兒童節慶?;顒?。
在7月,將組織轄區婦女參加社區舉行的系列慶?;顒?,通過演講、朗誦等多樣形式共同慶祝。
在9月,為迎接中秋、國慶雙節,社區將組織開展一次綜合性的社區廣場文化活動,社區婦代會將積極組織轄區婦女參加文藝活動,共同歡慶雙節。
在10月,社區做好重陽節敬老愛老工作,邀請轄區老年婦女走到戶外賞菊,舉辦書畫藝術品鑒會,發揮老年人的熱情。
在建立婦女*工作站及開通婦女*熱線的基礎上,以開展法律宣傳、法律服務等形式,切實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大力宣傳《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發》等有關婦女的法律法規,是婦女兒童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能有力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精選20篇)篇八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加快“平安社區”建設步伐,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如下工作計劃:
一、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v^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這個總體要求,全力排查化解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各類矛盾糾紛,著力預防和減少新的矛盾和問題,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工作原則。堅持事要解決、注重預防,區別情況、分類指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三)工作目標。通過全面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使群眾反映的合理訴求和實際困難得到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矛盾糾紛得到化解,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突出矛盾糾紛的工作基礎得到夯實,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基本建立。
二、強化措施,深入排查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矛盾糾紛。
盾糾紛;突出排查群體性矛盾糾紛;突出排查困擾黨委、政府的矛盾糾紛。
(二)排查方式。堅持條塊結合,分片區排查進行。
(三)建立臺帳。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按誘因、時間、地點、單位、涉及人數、重點人員、事態發展預測等要素登記建檔,逐案、逐人、逐項建立臺帳。
三、多措并舉,綜合治理,集中化解各類突出矛盾糾紛。
(一)切實加大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力度。高度重視和充分發揮調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重要作用,著力構建黨委領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3種手段相互銜接配合的大調解工作體系。
(二)切實解決群眾合理訴求和困難。高度重視,認真梳理甄別群眾反映強烈的訴求事項,對法律和政策有明確規定,而且能夠解決的,落實責任單位,限期督辦解決。
(三)強化法制宣傳,依法規范上訪人的行為。加大對《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為重點內容的法制宣傳教育力度,采取以案釋法、疏導情緒,引導上訪人員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利益訴求,依法解決矛盾糾紛。
特吾里克鎮清水河社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精選20篇)篇九
根據縣委縣政府《全縣以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為重點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精神,結合我局實際,經局矛盾糾紛排查領導小組研究,制定本實施方案。
????以全面排查矛盾糾紛、化解信訪突出問題為重點,集中排查化解涉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方面的突出矛盾糾紛,力爭把非正常上訪及群體性事件數量減少到最低水平,基本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集中梳理、歸口辦理、責任明確、措施到位”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機制,努力實現矛盾糾紛及時、就地化解,做到“問題不擴大,矛盾不上移”,為省青奧會、市省運會成功舉辦創造更加良好的社會環境。
排查化解的范圍包括: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涉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方面的突出矛盾糾紛及苗頭性問題。重點是:各類企業工作時間和工資發放、農民工工資發放、勞動人事爭議、勞動關系解除、失業人員再就業、大學生就業創業、社會保險接續問題,復員退伍軍人的安置、各類社會保險調整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農口落聘人員、電大畢業生、原民辦教師、農村電影放映員等其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有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問題。
專項行動從現在起,到9月30日結束,分四個階段。
各負責人要把排查工作情況于6月25日前報局信訪辦。
第二階段:集中化解階段。時間為6月26日至7月31日。按照集中時間、集中精力、邊排查邊化解的要求,對排查重點進行全面排查。對排查出來的突出矛盾糾紛,要認真分類匯總、建立臺帳、明確責任、因案施策,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進行化解。做到“問題不查清不罷休、矛盾不化解不罷休”,力爭在最短的時間里,用較低的行政成本達到徹底解決問題的目的。各負責人要把化解工作情況于7月31日前報局信訪辦。
第三階段:就地穩控階段。時間為8月1日至9月30日。主要任務是圍繞確保南京青奧會和省運會安全順利舉辦,對排查化解工作進行“回頭看”:一看解決措施是否落實;二看矛盾糾紛是否處理到位;三看信訪群眾是否停訴息訪,鞏固工作成果,防止出現反復。各負責人要把“回頭看”工作情況于8月10日前報局信訪辦。
第四階段:總結提高階段。時間為8月下旬至9月30日。對排查化解工作進行全面總結,查找不足,及時整改,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建立長效機制。
(一)加強領導,提高對排查化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充分認識人社部門維護穩定形勢的嚴峻性、復雜性,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憂患意識,把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為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成立沛縣人社局2014年信訪維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對下列排查出的重點突出信訪問題、不穩定因素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確定責任領導和責任人,落實工作責任。
1、電大畢業生問題:責任領導:?。
2、農口人員落聘問題:責任領導:?。
3、企業軍轉干問題:責任領導:?。
4、單位改制遺留問題:
??(1)企業養老保險方面。責任領導:?。
??(2)醫療保險方面。責任領導:?。
5、勞動者維權問題:責任領導:?。
6、鑫誠公司派遣人員上訪問題:責任領導:?。
(二)多項措施并舉,全面排查涉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的矛盾糾紛。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精選20篇)篇十
2014年,我鎮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十八大”重要思想和建成小康社會為指導,認真落實中央、省、市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緊緊圍繞構建和諧社會,進一步發揮調解工作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的重要作用,構建人民調解的矛盾糾紛大調解格局,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長效機制,為我鎮經濟社會發展創造和諧穩定的環境。
二、2014年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總體思路1.加強領導,提高認識。2.加強基層建設。
3.加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責任追究力度。4.提高自身素質,強化服務意識。
5.切實把矛盾排查調處運行處置建立的各項制度落實到實處。
三、工作任務和措施。
(一)加強領導,提高建立大調解工作機制的認識我鎮要高度重視建立大調解機制工作。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要把建立大調解機制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擺上議事日程。要定期就大調解工作了解情況,發現問題,研究對策,指導工作。我鎮要成立大調解工作領導組。
(二)完善排查調處機制,構筑化解矛盾防線1.預防機制。
一要堅持信息預防。我鎮要從抓早、抓小、抓快著手,及時掌握信息,解決問題,消滅隱患,防止形成矛盾糾紛。
二要堅持普遍預防,采取普法宣傳,舉案說法等多種形式,增強廣大群眾守法意識和明辨是非能力,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的發生。
三要采取“四超前”措施,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即: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預測工作建在預防前,預防工作建在調解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2.排查機制。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精選20篇)篇十一
被告一:昆山市淀山湖鎮安上村村委會主任:孫衛忠。
被告二:昆山市淀山湖鎮分管領導副鎮長:徐建波。
訴訟請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歸還原告的耕地(承包地)與住宅地權利。
二、判令被告補償原告六到七年多來為此苦苦上訪和起訴的時間、經濟等損失五萬元。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理由:
三原告系昆山市淀山湖鎮人民政府管轄下的村民,于7月31日取得第二輪《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該證受國法保護?!鞍采洗濉庇型恋厥急徽饔?,且至今整個村莊早已被全部拆遷光;但原告未得到“征地補償”與“住宅地的補償”,原告上訪六-七年左右依然未得。
好不容易在8月8日鎮政法委書記彭建明答應給原告征地補償,但依然不答應給原告住宅地補償;結果鎮干部對原告說“給原告的征地補償只有一萬多元一畝”(20江蘇省政策規定昆山市的征地補償標準是每畝田5萬元);而此時(年)的物價已經是當時的六倍左右了(當時,淀山湖鎮的房價是一千多元每平方;2011年時,淀山湖鎮的房價是六千多元每平方);所以原告我就不要這個不合算、不合理的征地補償了;原告我要“要回自己的耕地”(村里還有剩余的耕地沒有被賣掉),因為被告他們并沒有與原告我簽定“我同意賣掉我的耕地的協議”;也從來沒有正式告知我“我的耕地在什么時候被賣了,就不給我耕地了”。
綜上所述,被告違反了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違反了江蘇省征地補償標準政策;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與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求“判令被告依法歸還原告的耕地(承包地)與住宅地權利”。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因為千燈法庭不受理、昆山法院不立案,蘇州中院依然轉昆山法院,且都不給我不受理的書面答復;所以我現在只得:到江蘇省高級法院起訴)。
具狀人:馮彩香。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精選20篇)篇十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xx縣乾琳種植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乾琳合作社”)。住所地:xx縣獅溪鎮黃坪村。
組織機構代碼:59636288-8。
法定代表人:伍xx,該社負責人。電話:139854xxx8。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縣獅xxxx村婁洪壩組(以下簡稱“婁洪壩組”)。
法定代表人:婁xx,婁洪壩組組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縣獅xxxx村楊家咀組(以下簡稱“楊家咀組”)。
法定代表人:婁xx,楊家咀組組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縣獅xxxx村中心組(以下簡稱“中心組”)。
法定代表人:婁xx,中心組組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縣獅xxxx村爛壩組(以下簡稱“爛壩組”)。
法定代表人:魏xx,爛壩組組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縣獅xxxx村和平組(以下簡稱“和平組”)。
法定代表人:韋xx,和平組組長。
原審第三人:xx縣獅xxxx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瓦房村委會”)。
法定代表人:梁xx,瓦房村委會主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以及原審第三人之間因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xx縣人民法院(20xx)桐法民初字第796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縣人民法院(20xx)桐法民初字第796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
2、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判決認定“五被上訴人是涉案土地的所有權人”事實錯誤。原審法院認定“五被上訴人屬原婁洪壩村,該涉案茶山系原婁洪壩村所有;20xx年,原婁洪壩村與原瓦房村合并成現在的瓦房村”各方均沒有異議。這一事實,有上訴人婁xx與第三人瓦房村委會(原婁洪壩村委會)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書》可以作證,能夠足以證明“涉案土地系第三人瓦房村委會所有”。但是,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原婁洪壩村的茶山,仍屬五被上訴人所有”事實錯誤,且認定前后矛盾。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以及該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之規定,本案的涉案土地系第三人通過合法程序發包給上訴人婁xx承包經營,并簽訂有書面《承包協議》,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原審第三人才是本案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原審法院在沒有任何土地權屬證明的情況下,認定“五被上訴人是涉案土地的所有權人”事實錯誤。
2、原審判決認定:“五被上訴人是涉案合同的當事人”事實錯誤。從上訴人婁xx與原審第三人瓦房村委會(原婁洪壩村委會)于xxxx年8月9日簽訂《婁洪壩村茶山承包合同書》約定來看,本案農村土地的發包方(甲方)為原審第三人“瓦房村委會(即:原婁洪壩村委會)”,而承包方(乙方)為上訴人“婁xx”。同時,根據本案上訴人婁xx與乾琳合作社于xxxx年9月10日簽訂的《土地轉包合同》約定來看:本案土地的轉包方為“婁xx”,而承包方為“乾琳合作社”。因此,五被上訴人不是本案合同的相對人,也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五被上訴人無權提起本案的解除合同之訴及確認合同無效之訴。20xx年,原婁洪壩村雖然與原瓦房村合并成現在的“瓦房村”,但其“原婁洪壩村”的權利義務應當由現在的“瓦房村”全部承繼。因此,原審判決混淆了“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兩者之間的性質及法律關系,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3、原審判決認定:“承包合同未約定婁xx在承包期內可以轉包承包土地的權利,且上訴人婁xx在與上訴人乾琳合作社簽訂轉包合同時,未經過原告及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村民及村民代表同意和追認,該行為是屬于根本性違約”事實錯誤。首先,本案的土地系上訴人婁xx的承包地,根據上訴人婁xx與第三人雙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書》約定:上訴人承包該茶山的承包期是50年,時間從xxxx年7月1日起至2049年7月1日止,現承包合同期限未屆滿。其次,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上訴人享有依法流轉土地的權利,該行為不需要經過被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并不是本案土地的發包方,也不是合同相對人。此外,上訴人婁xx在將承包土地進行轉包的同時,已經履行了法律規定的義務,上訴人婁xx已經依法征求原審第三人瓦房村委會的意見,并由瓦房村委會在《轉包協議》上簽字和蓋章,因此,該流轉行為符合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同時,相關法律并沒有強制性規定,農民自由轉包合同期限內的土地需要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因此,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構成根本性違約。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混淆了“房屋租賃合同”及“土地承包合同”兩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房屋轉租確實需要經過出租人同意,未經過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超過6個月期限的除外。但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并沒有該方面的內容規定。就案件定性而言,本案的正確案由也應當的“農村土地轉包合同糾紛”,可原審法院卻定性為“合同糾紛”,以致認定案件事實錯誤。
4、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前后矛盾,難以自愿其說。首先,在審理查明部分,原審法院認定了“涉案土地(茶山)屬于原婁洪壩村所有”。但是,在本院認為部份,卻又認為“該茶山屬于五被上訴人人(原告)所有,第三人不享有所有權”;其次,原審法院既然認定“第三人對涉案茶山不享有所有權”,這說明第三人是屬于無權處分,但是,該院后又認為“原婁洪壩村與婁xx簽訂的《茶山承包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書合法有效”,以致案件事實前后矛盾。同時,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在簽訂《轉包合同》時,未經過權利人同意,第三人在簽證時,應當知道自己對茶山不享有所有權,更是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上訴人婁xx享有對涉案土地的自主經營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第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之規定,上訴人婁xx于xxxx年8月9日與原婁洪壩村委會簽訂《婁洪壩村茶山承包合同書》時,已經取得了該涉案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有權自主決定是否轉包孩子流轉。同時,在承包合同中,雙方也未約定婁xx不得轉包該涉案土地。因此,上訴人婁xx是涉案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其依法享有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原審判決認定轉包未經過同意,從而判決解除,其適用法律錯誤,剝奪了上訴人土地轉包權。
2、本案涉案土地轉包無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第三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之規定,上訴人婁xx與上訴人乾琳合作社簽訂《xx縣獅xxxx村集體土地轉包合同》時,有xx縣獅xxxx村村民委員會在該份轉包合同上簽章,這足以證明瓦房村村委會已經同意上訴人婁xx對該土地的轉包行為。且上訴人婁xx的轉包行為,不屬于“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情形,原審判決解除《婁洪壩村茶山承包合同書》,并確認上訴人婁xx與上訴人乾琳合作社之間簽訂的《轉包合同》無效,其適用法律錯誤。
三、原審判決程序違法。
1、本案五名被上訴人的訴訟主體資格不適格。根據本案上訴人婁xx與原審第三人瓦房村委會(原婁洪壩村委會)雙方于xxxx年8月9日簽訂達成的《婁洪壩村茶山承包合同書》來看:本案農村土地的發包方(甲方)為原審第三人“瓦房村委會(即:原婁洪壩村委會)”,而承包方(乙方)為上訴人“婁xx”,這一合同關系,原審法院也認定“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屬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五被上訴人既不是本案涉案土地的所有權人,也不是涉案合同的當事人,原審法院認定“五被上訴人為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并進行審理程序違法。
同時,根據本案上訴人婁xx與乾琳合作社于xxxx年9月10日簽訂的《土地轉包合同》約定來看:本案土地的轉包方為婁xx,而承包方為乾琳合作社,五被上訴人也不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因此,原審法院應當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審法院對此進行繼續審理,并作出實體判決程序違法。
2、本案應當是兩個合同糾紛,依法不應當一并審理。本案五被上訴人在原審中一共提出有兩項訴訟請求,一是要求確認“上訴人婁xx在與上訴人乾琳合作社簽訂《xx縣獅xxxx村集體土地轉包合同》無效”,二是要求“解除原xx縣獅溪鎮婁洪壩村村民委員會與上訴人婁xx于xxxx年8月9日簽訂的《婁洪壩村茶山承包合同書》并返還該合同范圍內的土地”。就該兩項訴訟請求來看,第一項訴訟請求是屬于“確認之訴”,第二項訴訟請求是“變更之訴”及“給付之訴”,兩者之間是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而且是不同的合同關系。因此,上訴人認為:本案應當分屬兩個案件進行審理,原審法院將本案的兩個合同關系一并審理程序違法。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且程序違法,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在審理查明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為感!
此致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縣乾琳種植專業合作社。
(蓋章)。
法定代表人:伍xx。
上訴人:婁xx。
二0xx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本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6份。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精選20篇)篇十三
原告:(貴州xxx有限責任公司),電話:(0851-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張三),職務:(董事長),電話:(13xxxxxxxxx)。
被告:(李四),性別:(男),出生年月:(1949年10月),學歷:(高中),職業:(公司職員),住址:(貴陽市xx路xx小區3樓501室),電話:(13xxxxxxxxx)。
請求事項:
1、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80000元整);。
2、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07年3月5日,被告與原告簽訂《買賣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網吧用電腦50臺,單價2600元,合計130000元。
被告于收貨之日付款50000元,余款自收貨之日起半年內支付。
2007年3月8日,原告依合同約定向被告提供了電腦及增值稅發票,被告簽收并足額付了首付款。
2007年9月10日,原告向被告索要余下款項,被告卻以種種理由推諉,至今不肯付余款。
原告認為,被告的違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利。
)據此,原告特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
(訴狀的“事實和理由”部分不宜寫得太復雜,簡單陳述事實和觀點即可。
寫得太煽情會遭法官厭惡;寫得太清楚則有利于被告做準備。
此致
(南明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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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精選20篇)篇十四
根據甲、乙雙方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作為乙方新的水源地(以下簡稱“水源地”)。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訂立本合同。
1、甲方依據本合同無償提供給乙方的土地使用權所屬之土地位于______,面積______平方米。對該水源地的詳細描述作為附件一,構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2、甲方保證擁有上述水源地的合法、完全的處分權利。上述與水源地有關的權屬證明及相關文件作為附件二,構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土地使用權期限為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算。
甲方同意乙方在上述約定的使用期限前在水源地上進行施工、建設,工程施工期間不計入使用期限。
1、甲方保證該土地使用用途為乙方生產取水用地。
2、在水源地土地使用期內乙方若要依法將水源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時,應書面通知甲方。
甲方自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將土地使用權交付乙方。
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須經雙方同意,并以書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納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許的.補救措施,并且賠償守約方的一切損失包括且不限于直接、間接損失。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將該等爭議提交沈陽仲裁委員會仲裁。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雙方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文檔為doc格式。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精選20篇)篇十五
就原告xx市x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訴我方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原告起訴我方的理由為:“未按約定于xxx年3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該土地,經原告多次催辦仍不履行,”故“應當支付遲延履行交付責任的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合同總價款的30%,即160元。對此我方認為原告的主張沒有任何事實依據。
首先,原告違約在先。雙方簽訂的《房屋土地轉讓合同書》(下稱《轉讓合同》)》第4.2條約定:“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2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人民幣五十萬元?!焙贤暮炗喨掌跒閤xx年3月4日,3月5-6日為雙休日,7-8日為工作日。按合同約定,原告應在3月8日前交付此筆款項。但是,原告直到9日才予以支付,明顯違反了合同約定。此點原告在起訴書中已經明確承認,我方不需再予以證實。
其次,我方沒有任何違約行為。原告要求我方支付遲延履行交付責任的違約金理由是“我方未按約定于xxx年3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該土地,經原告多次催辦仍不履行?!边@一點我方不予認可。土地是不動產,土地的實質交付是以土地部門的轉讓登記并頒發土地使用權證為標志。土地證辦下來之前,我方只能做實際交付,合同約定也是我方“將該轉讓土地交付給乙方實際控制并使用?!钡牵恋氐膶嶋H交付沒有任何書面證明文件,其權利的實現需要原告主動行使。土地一動不動的躺在那里,你原告可以去轉,可以去看,可以拉進去磚瓦木塊,我方的員工攔過你嗎,我方說過不許你做這些事情了嗎?沒有,我方從來沒有阻止原告做這些事情。反倒是原告自合同簽訂之后沒有采取任何有意義的措施,反倒是等了一個多月后突然訴我方沒有交付土地,莫名其妙的要什么違約金。我方懷疑原告是以此作為圈套欺詐我方,為此,我方請求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也請原告提出明確的證據證實的主張。
與原告方欺詐蒙騙的做法相反的是,我方在自己的能力范圍內按照合同的約定在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收到原告50萬土地款的兩天內,即3月11日,我方向xx市國土資源局提出了《關于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的申請》,附上了相關的文件。但是由于合同內容存在瑕疵,國土資源局沒有受理我方的申請,土地轉讓的手續辦理一直拖延至今。
所以,合同簽訂后,原告違約在先,且消極行使自身權利;而我方沒有任何違約行為,且積極履行自身義務,這期間沒有任何過錯,根本談不上違約,更談不上支付違約金的問題。同時,我方認為,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這份《房屋土地轉讓合同書》缺少合同生效的要件,屬于無效合同。理由如下:
第一,合同處分了無權處分的他人財產,處分行為無效?!掇D讓合同》約定,我方向被告轉讓土地15畝,位于南外環東側。合同附件中的《勘測定界圖》標示出了15畝地的確切位置。從圖中我們可以看出,在所約定轉讓的一公頃(即15畝)土地面積中,屬于xx工藝的為0.6865公頃,約為10.28畝。屬于xx物流公司的為0.3135畝,約為4.72畝。也就是說,15畝地中,屬于我方所有且具有處分權的只有其中的10.28畝,剩下的4.72畝不屬被告所有,我方沒有處分權。我方不但在簽訂合同的當時沒有處分權,到現在原告起訴時,仍然沒有處分權。所以,合同處分了合同主體無權處分的他人財產?!逗贤ā返?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反之則為無效合同。
第二,我方所屬的10.28畝土地沒有解除抵押擔保,其轉讓行為無效。12月,我方以此地塊作抵押,向銀行做了融資貸款,并于同月15日在xx市國土資源局辦理了土地抵押登記。在與原告簽訂合同時,由于原告催促甚緊,我方沒能及時通知抵押權人?!稉7ā返谒氖艞l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闭沾艘幎?,此協議應為無效合同。
第三,原告具有主觀惡意,所從事的民事行為無效。原告明知我方對4.78畝土地無處分權還要與我方進行交易,按照他們自己的說法是可以找到內部人員進行暗地操作,通過關系能辦到虛假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在土地轉讓過程中遇到的障礙都由他們自己來處理。很明顯,其目的在于使自己通過交易獲得本不應該得到的利益,借以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主觀上惡意十足,客觀上手段非法。按照法律規定,此類合同應確定為無效合同。
如上所述,我方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沒有任何違約行為,原告所提訴訟請求于法無據。同時,我方認為,雙方所簽署的此份合同缺少生效的基本要件,應屬無效合同。在此,我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判定此合同無效。
此致
河北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
xxx年5月20日。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精選20篇)篇十六
上訴人xx縣驪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第二村民小組。
負責人:錢xx,職務:組長。
被上訴人xx縣人民政府,住所xxx市xx縣金山大街2號。
法定代表人:石兆旭,職務:縣長。
被上訴人xx縣xx鎮人民政府,地址:xx縣城東大街47號。
法定代表人:杜志宏,職務:鎮長。
被上訴人xx縣驪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居民為員會。
負責人:馮xx,職務:主任。
上訴人因不服xxx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秦行初字第3號”《行政判決書》,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判決撤銷x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秦行初字第3號”《行政判決書》;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確認xx縣人民政府對xxx市xx百慧制藥廠占地所有權作出的《xx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決定書》違法,并將該《xx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決定書》予以撤銷。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因不服被上訴人對xxx市xx百慧制藥廠所占土地的所有權歸屬問題作出的《xx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經xxx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xxx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認定事實不清”發回重審之后,在xxx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上訴人為逃避法院審判結果自行撤銷《決定書》,上訴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撤訴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之規定申請xxx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20xx年8月2日收到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秦行初字第3號”《行政判決書》(以下簡稱“一審判決”),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對本案爭議事實故意回避,依法應予改判,具體理由如下:
一、關于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1、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明顯錯誤,本案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
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
上訴人與xxx市xx縣人民政府關于不服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一案審理期間xxx市xx縣人民政府自知確權決定違法,故自行糾錯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撤訴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被上訴人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三)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p>
故根據以上法律的規定,被上訴人xx縣人民政府自行對其作出的《xx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決定書》予以撤銷,屬于“改變”了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之規定: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應當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非常明確,被上訴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上訴人不撤訴,應當針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違法性進行判決,而一審判決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訴人或者第三人對改變后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改變后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焙苊黠@針對改變后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判決,這很明顯不符合本案的基本情況,顯然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改判。
2、一審判決是對法律認知存在嚴重錯誤,一審法院是在故意限制上訴人的勝訴權利。
綜本訴狀本條第一項陳述,被訴行為撤銷后,一審判卷應當對被上訴人xxx市xx縣人民政府做出的原行政行為做出確認之判決;但是一審判決卻以“因原行政行為已被撤銷,其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按照一審法官的心理狀態,似乎是認為被訴行為已被撤銷,故不支持上訴人在本案一審的要求撤銷《xx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決定書》的訴訟請求;而且事實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參照民事訴訟法規的原則和《民事訴訟法》及其相應證據規定、因本案開庭審理的程序已經結束,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是無法變更的,這樣的話按照一審法官的認知方法,上訴人根本在本案中沒有勝訴權利!
(注: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之規定,上訴人在向其遞交的《依法作出判決申請書》已經明確陳述),顯然一審判決故意在違反最高院司法解釋限制上訴人的勝訴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很明確,“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即針對原告提起的撤銷之訴,一審法官不應當按照對行政行為改變后審判,而是應該依然對原行為進行審查,依法作出確認違法之判決。
第二、xx縣政府作出的《決定書》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
xx縣政府作出《決定書》依據法律為《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該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而本案的事實情況,不符合上述法規的適用情形,xx縣政府對案件事實作出錯誤認定,并錯誤的適用了法規:
1、上訴人曾多次要求返還土地,被上訴人xx縣政府作出的《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但是該條法規也規定了“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本案中,百慧制藥廠占用上訴人的土地過程中,上訴人曾多次要求返還,按照上述規定,不得直接適用“連續占用二十年的理由”確定土地所有權,應當按照上述規章中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上訴人認為法律既然規定了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權屬,那就應該是將土地所有權確定給實際上擁有合法所有權的主體,因為百慧制藥廠使用上訴人土地的情形屬于非法用地,而且上訴人多次要求返還,按照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百慧制藥廠屬于非法占用土地,必須返還。
2、非法行為,甚至是犯罪的行為不能當作為為xx鎮政府享有土地權屬的理由。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當時適用的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為“鄉(鎮)村企業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卑倩壑扑帍S存在使用上訴人的行為屬于非法占地。
這種非法占地,依據1979年刑法“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即在未經批準之前若百慧制藥廠使用上訴人土地的,那是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是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這種犯罪行為不能作為xx鎮政府對涉案土地權屬的依據。
爭議土地中有25畝土地上訴人作為所有權人從未與百慧制藥廠簽訂過用地協議,也未領取過任何補償,有關部門也沒有為上訴人調整土地。適用《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1、2項,明顯錯誤。
被上訴人xx縣政府作出《決定書》的另一依據為《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1、2項“鄉(鎮)或村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六十條》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別屬于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六十條》公布時起至一九八二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使用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屬于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1、簽訂過用地協議的(不含租借);2、經縣、鄉(公社)、村(大隊)批準或同意,并進行了適當的土地調整或者經過一定補償的;”
涉案土地歷來一直屬于上訴人所有,自人民公社成立至以后上訴人變更為南街第二村民小組權屬沒有發生過變化,人民公社六十條是于1962年實施,一九八二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是在1986年,在1962年—1986年期間作為所有權人上訴人從未與xx鎮政府或者百慧等企業簽訂過用地協議,也沒有領取過任何補償。
上訴人自百慧制藥廠開始侵權只有在1992年8月29日與百慧保健食品廠簽訂過一次協議,用地面積1.62畝。(注:這份協議屬于未經國家審批征收,私自買賣土地的行為,依法屬于無效的協議),這并不符合六十條實施至《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使用的情形,而其他25畝上訴人既未簽訂過協議、也未領取過補償,更沒有調整過土地,這與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完全屬于風馬牛不相及,故由于認定事實的錯誤,被上訴人作出確權決定的依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1、2項也明顯是錯誤的。
(xx縣政府所提出的占用土地協議似乎是指其提供的所謂和南街村簽訂的協議,但是涉案土地不屬于南街村集體所有,這種協議是無效的;而且這份協議是偽造的協議,協議上公章為南街村業務專用章,而在當時1977年南街大隊根本沒有這樣的公章,明顯說明被上訴人偽造證據;而xx縣政府和xx鎮政府都稱是和南街大隊協商占地,但協議上南街大隊沒有加蓋,說明大隊當時也是沒有簽協議;)。
4、被上訴人xx縣政府作出《決定書》適用若干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涉案土地所有權違法。
百慧制藥廠獲得的土地使用證審批程序嚴重違法屬于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按照當時適用的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鄉(鎮)村企業建設應符合村鎮規劃,占用土地須持縣以上計劃部門批準的計劃任務書和有關批準文件,向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按征地的審批權限辦理手續?!?/p>
百慧制藥廠用地為26、2畝,依法應當按照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征用、劃撥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并逐級上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征用、劃撥耕地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下的,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超過上述限額的,報省人民政府審批”辦理審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爭議土地屬于耕地(證2、證15),按照上述土地管理條例的規定,使用爭議土地應當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按照征地審批權限審批。
而百慧制藥廠的土地使用審批,是采取謊報土地用途、拆分報批方式騙取,其中將耕地按照非耕地報批,將26.2畝土地拆分為19.14畝和7.48畝報批,其中由秦政征[1994]35號文件批準19.14畝,xx縣政府1995年批準7.48畝,這分別超越了市縣政府的審批權限。
同時違反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一個建設項目需要使用的土地,應當根據總體設計一次申請批準,不得化整為零?!钡囊幎?。
按照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未經批準或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土地,限期拆除或沒收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以罰款”。
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越權或化整為零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并給予主要責任人員以行政處分。構成瀆職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上述《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百慧制藥廠的用地審批文件,由于批準機關超越權限,用地單位化整為零騙取批文,故屬于無效的文件。在用地審批文件無效的前提下,百慧制藥廠在也沒有按照“秦土管(1994)46號文件要求對上訴人辦理補償手續,這明顯不符合若干規定24條規定的“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的”的情形。故被上訴人xx縣政府由于沒有認真的調查案件的事實情況,錯誤的適用了該條法規。
第三、xx縣政府作出《決定書》程序違法。
1、“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被申請人主體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涉案土地歷來屬于上訴人所有,并非南街社區居委會所有?!掇r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二十一規定“生產隊范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員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p>
上訴人屬于南街二隊延續下來的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管理法》涉案土地屬于上訴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歸被征地單位所有的復函》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原以生產隊為核算單位的,歸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由村民小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經營、管理”明確說明了原生產隊的土地歸屬問題。
本案中,涉案土地一直屬于上訴人范圍內且由上訴人經營的土地,屬于上訴人所有。酈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居民委員會也明確的說明涉案土地屬于上訴人所有,但是在本案中,第三人向被上訴人申請“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時的被申請人卻是“xx縣驪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居委會”,但是事實上與xxxxx百慧制藥廠存在土地權屬糾紛的為上訴人,涉案土地也是屬于上訴人。但是第三人竟然將xxxxx百慧制藥廠與上訴人的糾紛偽造成“xxxxx百慧制藥廠與xx縣驪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居委會”的糾紛,將“xx縣驪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居委會”為被申請人申請權屬糾紛進行違法的確權決定,被上訴人在處理問題中對此問題竟然不做任何調查和了解,使真正對涉案土地具有利害關系的上訴人毫不知情、沒有任何發言權的情況下,作出了確權決定,這屬于完全錯誤的行為,屬于對職權的濫用、嚴重的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撤銷。
如果說上述法律和事實列舉的還不夠詳盡,那么國土地資源部的復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復函對這一問題的規定應當是非常的具體和準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歸被征地單位所有的復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江西省實施的辦法》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原以生產隊為核算單位的,歸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由村民小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被征地單位所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歸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國土資源部《關于對農民集體土地確權有關問題的復函》“……一、第二十一條中的“農民集體”是指鄉(鎮)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和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包括由原基本核算單位的生產隊延續下來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本案中上訴人南街第二村民小組屬于由南街村二隊延續下來的集體經濟組織,它屬于《若干規定》中規定的主體。南街二隊的土地依法是屬于上訴人所有的,被上訴人與第三人不顧事實真相,在上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確權,顯然屬于程序違法、確權主體錯誤。
2、被上訴人xx鎮人民政府不具備申請權屬爭議的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管理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所以如果xx鎮農民集體與上訴人存在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由xx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來申請處理,xx鎮人民政府是一級國家機關,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作為一個行政機關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沒有任何利害關系,不具有申請確定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的主體資格,本案中,被上訴人作出處理確權決定中申請人為xx鎮人民政府,這顯然是錯誤的。
第四、駁被上訴人的一審中的荒謬答辯。
1、被上訴人稱沒有將上訴人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當事人是因為第一次土地調查只調查到村,這是完全錯誤的說法。根據被上訴人提交的證19-《國務院關于批轉農林牧漁業部、國家計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土地資源調查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查實大隊和農、林、牧、漁場生產隊等基層單位的土地面積,建立統計制度”,被上訴人的說法與國家規定大相徑庭、差之千里。
2、被上訴人稱行政機關的證人證言無需出庭作證,被上訴人的這一說法是毫無法律依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三條“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的規定,上訴人主張的證人證言均有證人出庭作證,而被上訴人證人證言無人出庭作證,依法不應采納被上訴人的說法,應該采納上訴人的觀點。
3、被上訴人稱百慧制藥廠19.14畝土地的土地證和7.48畝土地的土地證未經撤銷之前均有法律效力是極端錯誤的。因為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越權或化整為零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這兩個土地證由于超越審批權限且屬于化整為零故自作出時就屬于無效,因為法律已經規定其屬于無效文件,無需再另行提起法律程序。
4、被上訴人一直稱曾經支付給南街大隊12500元征地款,首先上訴人表明無論是否支付給南街大隊與上訴人無關,因為土地是上訴人的,假設xx鎮支付給南街大隊補償款也是不產生任何效力的;其次根據被上訴人所說的時間1980年,時任南街大隊會計張麗珍、南街大隊書記王福田、南街二隊隊長羅興友均已證實南街大隊從未收到過12500元征地款,而被上訴人也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說明,其提供的收據屬于復印件模糊不清,且無原件核對,故不應當采納。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明顯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堅持認為被上訴人xx縣政府作出的《xx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有意偏袒,嚴重侵害了上訴人以及上訴人村組成員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撤銷,請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公正判決。
上訴人強烈申請:請求省高級人民法院直接對本案作出判決,不要發回xxx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因為長期的訴訟上訴人已經筋疲力盡,長達將近兩年的官司已經耗盡人力物力但問題絲毫沒有得到解決,地方政府只會踢皮球,從來不為群眾解決任何考慮,群眾傷心之至,望高級人民法院明察秋毫,為民做主!
此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xx縣驪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
區第二村民小組。
負責人: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精選20篇)篇十七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答辯人因收到_______人民法院轉來——關于_________訴土地權屬糾紛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被答辯人的___________號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取得非法,答辯人已對其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此土地證。
綜上所述,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精選20篇)篇十八
被答辯人:周某某,男。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合同糾紛一案,針對被答辯人的起訴,現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的起訴理由不適當,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而是投資人變更協議。
被答辯人訴稱“20xx年03月被告通過競標的方式取得某某市國土資源局掛牌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與事實不符。事實上,該地塊的投標人是溫州某某有限公司,而并非答辯人,答辯人只是投資人。答辯人與溫州某某有限公司實際上是一種合作關系,共同投資開發投標項目。而且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個人也不可能參與國有土地的投標開發,國有土地使用權也不可能在私人間轉讓。
因此被答辯人訴稱“被告中標后,就該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事項與原告葉某某進行意向性洽談”,這也與事實不符。其實答辯人與被答辯人葉某某洽談的是變更該項目投資人的協議,而非所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該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自始自終屬于溫州某某有限公司。
二、第二原告周某某的訴訟主體資格不適格。
從本案相關的證據、證人證言以及原告的起訴狀中,我們都可以知道,與答辯人達成轉讓協議的是第一原告葉某某。從一開始的洽談到最后由于第一原告的違約使得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協商返還款項這整個過程,也都只在答辯人與第一原告之間進行,第二原告根本沒有參與其中。這些都明顯說明該協議的主體雙方是第一原告葉某某與答辯人王某某。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只有第一個原告葉某某才具有起訴答辯人王某某的資格。而第二原告周某某的投資,是其與第一原告葉某某之間的協議約定,與答辯人無關。因此對于周某某的30萬元的問題,其應該要求第一原告返還,而不能直接起訴答辯人王某某。
三、本案涉及的“600萬元”并非作為洽談條件,而是根據雙方協議,被答辯人葉某某履行合同義務,支付的第一筆款項。
被答辯人訴稱“因被告的要求作為洽談的條件…向被告共支付了600萬元人民幣”,這與事實嚴重不符。事實上,答辯人與第一原告葉某某就投資人變更的事項已經談好,即葉某某支付答辯人3800萬以獲取該投資項目。這一事實證人徐某某、葉某某、鄒某某都可以證明,他們都直接或間接參與了此次洽談,了解事情的整個過程。
而葉某支付的600萬元是其履行合同義務,而支付給答辯人的第一筆款項。被答辯人還通過證人葉某某向答辯人承諾其會在20xx年3月28日付清全部款項,否則已付的600萬元不用返還。但葉某某逾期仍未支付余款,為了避免更大的經濟損失,答辯人無奈之下才將投資項目轉讓給了第三人徐某某。也正是由于第一原告葉某某的這種違約行為,直接造成了答辯人王某某高達人民幣300萬元的經濟損失。可見是第一原告葉某某違約在前,才造成合同最終不能履行完畢,應該由其自行承擔因此產生的不利后果。
四、由于被答辯人違約在先,故雙方最后協商由被答辯人葉某某自行承擔損失115萬元,原告無權要求答辯人返還。
根據答辯雙方原先的口頭約定,由于被答辯人未能如期支付余款,答辯人依約可不返還已支付的600萬元。但后在葉某某、鄒某某等人的協調下,出于朋友情面,答辯人返還了部分款項,由被答辯人自行承擔其余損失115萬元。這是雙方自愿協商的結果,雙方也都先后表示接受。然而現在,被答辯人又提起訴訟要求返還115萬元的所謂損失,明顯是違反了雙方原有的協議,其起訴請求完全是不合理、依法無據的。
綜上,答辯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永嘉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某某。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精選20篇)篇十九
甲方:
代理人:
乙方:
事故經過:
__年__月__日__時,李某飛駕駛懸掛“粵____________”號牌的藍鳥轎車經南梧高速公路進入貴_市環城路往桂_方向(東)行駛,在貴_市__省道__km+__m處,因李某飛未保持安全車速且發現情況后采取措施不當,致使所駕駛的車輛碰撞到同向在前行駛由張某安駕駛的`桂__號二輪摩托車尾部左后側,造成張某安當成死亡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飛負事故全部責任。
現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甲方委托林某雨作為代理人,乙方共同委托黃信明作為代理人,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甲方:宋_,男,74歲,__市__鎮_村_村民組人。
乙方:田__,男,69歲,__市__鎮_村_村民組人。
調解方:__鎮政府農經站、__鎮嶺東村民委員會。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精選20篇)篇二十
答辯人:李xx、李xx,女,漢族,住xx縣xx后村。
因原告張xx訴答辯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原告不是訴爭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其無權對答辯人承包耕種的土地主張權利,依法應判決駁回原告的第一項訴訟請求。
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對訴爭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之規定,只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才能證明對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原告即沒有爭議地塊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沒有此地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其提供的承包土地使用證已過期,無法律效力,亦不能證明原告對訴爭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據此,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系訴爭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其要求答辯人返還沒有證據支持。
原告訴稱“代為耕種”不屬實,并以此要求返還耕地沒有事實根據。
原告之女張xxxxx年嫁到東后村,原告便將學東地分給其原家庭成員之一的女兒張xx承包耕種,xxx年經xx后村委會和東后村委會同意,張xx作為土地的承包耕種人和答辯人協商一致,答辯人和張xx達成互換承包地的協議,即“張xx將其在xx后村的學東地轉讓給答辯人耕種,答辯人將在東東后的村的耕地轉讓給張xx耕種”,后張xx將學東地轉讓給答辯人耕種,答辯人將東后地轉讓給張xx耕種,至今已,顯然原告訴狀稱“代為耕種”不屬實。
基于上述事實答辯人和張xx間系土地互換法律關系,和原告張xx間無任何法律關系,爭議耕地乃是張xx和答辯人訂立互換協議后交給答辯人耕種的,而非原告張xx交由向答辯人耕種,且張xx做為原告原家庭成員之一流轉自己分得并耕種的土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是對自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處分,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故原告向答辯人主張權利沒有事實根據。
答辯人系訴爭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
xxx年張xx將訴爭土地轉讓并交給答辯人耕種后,村委會也同意張xx和答辯人的互換,便將此耕地轉到答辯人丈夫的名下,此后此地塊的農業稅、三提五統等費用均以答辯人的丈夫的名義負擔,即答辯人和村委會直接發生權利義務關系,答辯人的義務是負責此地塊的稅費,村委會的義務是讓答辯人承包經營此塊土地,直至國家實行糧食直接補貼后,國家也是將此地塊的補貼直接給付答辯人,上述事實有xx后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農業稅納稅通知書、糧食直補通知書為證,鑒于張xx將訴爭土地轉讓給答辯人,那么無論從事實上還是從法律上,和村委會就此塊土地直接發生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是答辯人的丈夫,而非原告和張xx,故事實上答辯人系訴爭土地的合法的承包人、耕種人。
綜上,原告要求答辯人返還土地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駁回原告第一項訴訟請求。
依法應判決駁回原告第二項訴訟請求。
答辯人耕種土地系合法耕種,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損失和損失與答辯人合法耕種土地的關系,故其要求答辯人賠償損失沒有事實根據,應判決駁回。
依法應判決駁回原告的第三項訴訟請求。
糧食直接補貼發放給答辯人符合法律規定,原告要求返還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答辯人現在耕種訴爭土地合情合理合法,希望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無理訴訟請求。
以上答辯意見,請采納。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xx。
李xx。
x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