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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心得篇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三條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第四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
第五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第六條 國家制定并不斷完善國家安全戰略,全面評估國際、國內安全形勢,明確國家安全戰略的指導方針、中長期目標、重點領域的國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七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八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統籌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第九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積極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開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第十二條 國家對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第二章 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第十五條 國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各項權利。
國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者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行為;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竊取、泄露國家秘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境外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
第十六條 國家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衛人民安全,創造良好生存發展條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環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國家加強邊防、海防和空防建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衛和管控措施,保衛領陸、內水、領海和領空安全,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
第十八條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建設與保衛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需要相適應的武裝力量;實施積極防御軍事戰略方針,防備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開展國際軍事安全合作,實施聯合國維和、國際救援、海上護航和維護國家海外利益的軍事行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領土完整、發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第十九條 國家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健全預防和化解經濟安全風險的制度機制,保障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產業、重大基礎設施和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經濟利益安全。
第二十條 國家健全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和金融風險防范、處置機制,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和基礎能力建設,防范和化解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風險的沖擊。
第二十一條 國家合理利用和保護資源能源,有效管控戰略資源能源的開發,加強戰略資源能源儲備,完善資源能源運輸戰略通道建設和安全保護措施,加強國際資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應急保障能力,保障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資源能源持續、可靠和有效供給。
第二十二條 國家健全糧食安全保障體系,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完善糧食儲備制度、流通體系和市場調控機制,健全糧食安全預警制度,保障糧食供給和質量安全。
第二十三條 國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響,掌握意識形態領域主導權,增強文化整體實力和競爭力。
第二十四條 國家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加快發展自主可控的戰略高新技術和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加強知識產權的運用、保護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設,保障重大技術和工程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設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絡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加強網絡和信息技術的創新研究和開發應用,實現網絡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可控;加強網絡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網絡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第二十六條 國家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強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民族分裂活動,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
第二十七條 國家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動,堅持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利用宗教名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反對境外勢力干涉境內宗教事務,維護正常宗教活動秩序。
國家依法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邪教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八條 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加強防范和處置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依法開展情報、調查、防范、處置以及資金監管等工作,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和嚴厲懲治暴力恐怖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國家健全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體制機制,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積極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妥善處置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安定。
第三十條 國家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體系,加大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力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強化生態風險的預警和防控,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賴以生存發展的大氣、水、土壤等自然環境和條件不受威脅和破壞,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三十一條 國家堅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術,加強國際合作,防止核擴散,完善防擴散機制,加強對核設施、核材料、核活動和核廢料處置的安全管理、監管和保護,加強核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能力建設,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對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不斷增強有效應對和防范核威脅、核攻擊的能力。
第三十二條 國家堅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增強安全進出、科學考察、開發利用的能力,加強國際合作,維護我國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的活動、資產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第三十三條 國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海外中國公民、組織和機構的安全和正當權益,保護國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脅和侵害。
第三十四條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發展利益的需要,不斷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第三章 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第三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政法規,規定有關行政措施,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實施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法律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統一指揮維護國家安全的軍事行動,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軍事法規,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
第三十九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管理指導本系統、本領域國家安全工作。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工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檢察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第四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國家安全制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四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實行統分結合、協調高效的國家安全制度與工作機制。
第四十五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重點領域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中央有關職能部門推進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工作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國家安全戰略和重大部署貫徹落實。
第四十七條 各部門、各地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貫徹實施國家安全戰略。
第四十八條 國家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門會商工作機制,就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項進行會商研判,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九條 國家建立中央與地方之間、部門之間、軍地之間以及地區之間關于國家安全的協同聯動機制。
第五十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決策咨詢機制,組織專家和有關方面開展對國家安全形勢的分析研判,推進國家安全的科學決策。
第二節 情報信息
第五十一條 國家健全統一歸口、反應靈敏、準確高效、運轉順暢的情報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報信息工作協調機制,實現情報信息的及時收集、準確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根據職責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
國家機關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于獲取的涉及國家安全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上報。
第五十三條 開展情報信息工作,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加強對情報信息的鑒別、篩選、綜合和研判分析。
第五十四條 情報信息的報送應當及時、準確、客觀,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
第三節 風險預防、評估和預警
第五十五條 國家制定完善應對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預案。
第五十六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定期開展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調查評估。
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提交國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第五十七條 國家健全國家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根據國家安全風險程度,及時發布相應風險預警。
第五十八條 對可能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事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照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第四節 審查監管
第五十九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絡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第六十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行使國家安全審查職責,依法作出國家安全審查決定或者提出安全審查意見并監督執行。
第六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工作。
第五節 危機管控
第六十二條 國家建立統一領導、協同聯動、有序高效的國家安全危機管控制度。
第六十三條 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根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的統一部署,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管控處置措施。
第六十四條 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特別重大事件,需要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進行全國總動員、局部動員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
第六十五條 國家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實施國防動員后,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有權采取限制公民和組織權利、增加公民和組織義務的特別措施。
第六十六條 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法采取處置國家安全危機的管控措施,應當與國家安全危機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保護公民、組織權益的措施。
第六十七條 國家健全國家安全危機的信息報告和發布機制。
國家安全危機事件發生后,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準確、及時報告,并依法將有關國家安全危機事件發生、發展、管控處置及善后情況統一向社會發布。
第六十八條 國家安全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應當及時解除管控處置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章 國家安全保障
第六十九條 國家健全國家安全保障體系,增強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
第七十條 國家健全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第七十一條 國家加大對國家安全各項建設的投入,保障國家安全工作所需經費和裝備。
第七十二條 承擔國家安全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國家安全物資進行收儲、保管和維護,定期調整更換,保證儲備物資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第七十三條 鼓勵國家安全領域科技創新,發揮科技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作用。
第七十四條 國家采取必要措施,招錄、培養和管理國家安全工作專門人才和特殊人才。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國家依法保護有關機關專門從事國家安全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合法權益,加大人身保護和安置保障力度。
第七十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開展國家安全專門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十六條 國家加強國家安全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
第六章 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第七十七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第七十八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根據國家安全工作的要求,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采取相關安全措施。
第八十條 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第八十一條 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第八十二條 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第八十三條 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并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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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于7月1日表決通過了新國家安全法。這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為適應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我國以法律形式確立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重要舉措。專家對其五大亮點進行了梳理和總結。
亮點一: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國家安全法
新國安法在總則中明確了國家安全、總體國家安全觀、國家安全領導體制等概念。“與傳統的安全觀不同,新的國家安全觀還包括非傳統領域的安全,目標是構建集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體的國家安全體系。”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說。他認為,中央的決策就是為了應對國家面臨的安全挑戰,將總體國家安全觀法律化、制度化,構建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是制定新的國家安全法的目的。
亮點二:維護國家經濟安全
新國安法強調,國家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產業、重大基礎設施和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經濟利益安全。該法同時明確,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等進行國家安全審查。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認為,我國早已有經濟安全審查監管這一制度,比如進出口貿易等都要進行國家安全審查,防止出現危害國家安全的貿易風險。比如我國制定核出口管制條例,就明確國家對核出口實行嚴格管制,這也是履行國際義務、維護世界和平的舉措。此次通過法律重申這一安全制度,為以后修改、完善經濟安全審查措施奠定了法律基礎。
亮點三:確保文化安全
法律明確,國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響,掌握意識形態領域主導權,增強文化整體實力和競爭力。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國際法所法治戰略研究部主任李忠認為,文化安全主要包含兩方面,一方面是強調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另一方面也是指中華文化的安全,中華文化是人類共同的文化財產,不能被西方文化所取代。
亮點四: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
新的國安法規定,國家建設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并加強網絡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網絡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這部法第一次明確了‘網絡空間主權’這一概念,這可以理解為國家主權在網絡空間的體現、延伸和反映。”王振民說,這個原則既是我國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也是參與網絡國際治理合作應該堅持的原則。
網絡空間和現實空間的區別在于可能有重疊,例如網絡交易,可能出現在美國交錢,在中國提貨的情況,這就需要各國進行協商合作,建構大家都能接受的,網絡國際治理與合作的法律框架。王振民說,目前這一領域還沒有國際上通行的規則可循。
亮點五:為太空、深海和極地等新型領域國家安全提供法律支撐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國家安全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不少人認為太空、深海和極地這些“戰略新疆域”有著現實和潛在的重大國家利益,也面臨著國家安全威脅和挑戰,應當將維護這些領域的安全任務納入國家安全法。為此,新的國安法規定,國家堅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增強安全進出、科學考察、開發利用的能力,加強國際合作,維護我國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的活動、資產和其他利益的安全。馬懷德說,我國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極地等領域開展科考、資源勘探和開發利用,有利于人類的發展。事實上這些領域不屬于任何一國,需要全人類的共同努力。
中國作為一個大國,人口占世界六分之一,批準和加入了關于這些新型領域的一些國際公約,中國有權也有義務履行公約義務,對這些領域進行探索開發,造福全人類。
國家安全法心得篇三
國家安全意識是指公民在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方面所應具備的觀念和總和,主要包括愛國主義精神、國家利益至上觀念、法紀觀念、敵情觀念、保密觀念、安全防范觀念等。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國家安全法學習心得范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今天是新國家安全法實施后的國家安全教育日。
所謂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20xx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國家安全法,明確了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個領域的國家安全任務,并規定每年的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現代社會中,人民是國家的基石,國家是人民的屏障,在國家安全領域尤為如此。加強國家安全教育,不僅需要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更要注重復雜環境下關涉國家安全的新動向,與時俱進,讓國家安全意識深入人心。
早在20xx年決定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時,就明確指出:“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是改革發展的前提。只有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改革發展才能不斷推進20xx國家安全法心得體會20xx國家安全法心得體會。”將國家安全列為頭等大事,首先要在“安全穩定是一切活動的基礎和前提”上形成全民共識。從內憂外患的清政府,到至今沖突頻頻的一些地區,大到一國小到一個單位,穩定是存續的先決條件,假使環境動蕩、人心不安,任何發展都無從談起。其次是要增強國家安全的憂患意識,做到居安思危。應該認識到,當今時代國際政治經濟復雜遠超預料,對內一些影響社會穩定、危害民眾衣食住行安全的因素依然存在,對外諸如南海主權爭端、文化和意識形態沖突等恐怕短期內也難消除。因此,對國家安全的理解,既要著眼于當下,又要關注長遠。
新國家安全法頒布的本身就意味著,對國家安全教育要與時代同步,直面新形勢下的新問題。《中國國家安全研究報告(20xx)》主編劉慧曾指出,隨著社會的不斷變化和科技的不斷進步,近年來大量非傳統領域的國家安全問題被提出并獲得重視。就議題而言,相比于傳統的領土、政權、軍事等三大領域安全,恐怖主義、核安全、環境安全等新的問題日益為各國政府所關注;就發生方式來說,“棱鏡門”事件等信息安全事件的出現,表明國家安全已呈現出由現實世界向虛擬網絡空間擴展的趨勢。網絡空間安全,不僅關系到個人的信息安全,同時讓網絡主權由概念步入現實,同樣需要引起重視。
國家安全“以人民安全為宗旨”,這說明國家安全最終落實到維護本國人民的利益上來。一方面,對人民安全的保障,能夠增強個體對國家的認同感,深化國家安全意識。另一方面,“以人民安全為宗旨”要求國家安全的維護也要緊緊依靠人民,在國家安全布局上不能忽視個體的重要性。
20xx國家安全法心得體會心得體會。只有每個人都視國家安全如自己安全,才能自覺抵制那些可能會危害到國家安全的潛在因素的侵蝕,從而營造良好的生存發展條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環境。
盡管當代世界和平與發展早已成為主流,但無論于國家的管理者還是公民個體,在維護國家安全上都不能掉以輕心。國家的總體安全,既關系著我們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建設,又與人民的安居樂業、社會的長治久安密切相連。面對新的形勢,不僅呼喚新的發展觀、改革觀,還需要新的安全觀,統籌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加強國家安全體系建設,增強人們的安全意識,要求我們理念上跟上時代步伐,話語上適應現代交流需要,方式上熟練運用新的科學技術,以完善的國家安全工作機制,更好地適應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
《國家安全法》是我國建國以來在國家安全方面制定的第一部專門法律,對于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它的頒布、施行,有利于保障國家安全和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有利于增強公民和組織的國家安全意識,自覺維護國家安全,積極同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有利于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使國家安全工作納入法制化的軌道。
深入學習和大力宣傳《國家安全法》,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是偉大的民族精神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繼承和發揚。憂患意識是中華民族精神的一個重要方面,體現著中華民族的政治智慧和生存哲學。從孟子的“生于憂患,死于安樂”,到范仲淹的“居廟堂之高,則憂其民,處江湖之遠,則憂其君”,陸游的“位卑未敢忘憂國”,都反映了古代士大夫深沉的憂患意識。歷史發展到近代,面對國家民族空前的危機,憂患意識則發展為救亡圖存的思潮20xx《國家安全法》學習心得體會20xx《國家安全法》學習心得體會。從龔自珍、林則徐到康有為、梁啟超,從孫中山到*,無不深懷對病態中國的哀傷和行將破碎的祖國命運的憂患。中國共產黨則把這種民族憂患意識付諸民族解放的偉大事業,領導中國人民進行了艱苦卓絕的斗爭,終于贏得了民族獨立,建立了社會主義新中國。現在,我國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國家的綜合實力明顯增強,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但仍屬于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差距還很大,離全面、均衡、高水平的小康社會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這就要求我們增強民族憂患意識,勵精圖治,奮發有為,艱苦奮斗,加快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絕不能樂而忘憂,安而忘危,否則,就會重蹈近代中國落后挨打、家國不保的覆轍。
深入學習和大力宣傳《國家安全法》,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是愛國主義的具體體現。我們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實現民族偉大復興需要一個長期和平穩定的環境。“樹欲靜而風不止”。進入新世紀以來,國際局勢繼續發生著深刻而復雜的變化,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仍是當今國際格局演變的兩個主要趨勢,一些西方國家不愿看到中國和平崛起,不愿看到中國綜合國力和影響力日益增強,千方百計實施西化、分化,利用所謂人權、民族、宗教、中國臺灣等問題向我國施加壓力,對我國進行滲透活動,利用人民內部矛盾,挑撥我黨和群眾的關系,給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帶來嚴重危害己,利人,利社會!
因此,在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的同時,我們要增強國家安全意識,對不利于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因素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絕不能麻痹大意20xx《國家安全法》學習心得體會心得體會。
深入學習和大力宣傳《國家安全法》,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是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需要。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一些深層次的矛盾不斷凸顯,正確認識和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切實維護社會穩定是當前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切實加強國家安全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意義十分重要。我們必須以《國家安全法》為武器,堅決防范和打擊各種敵對勢力、民族*勢力、宗教極端勢力和暴力恐怖勢力的破壞活動,絕不允許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和諧穩定的組織和行為在我公司滋生蔓延,為我市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國家安全,人人有責。深入學習和大力宣傳《國家安全法》,堅決維護國家安全,關鍵是要樹立國家安全意識,始終把國家安全放在第一位,克服和平時期的麻痹思想。切實增強廣大干部群眾和青少年的國家安全意識,筑牢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人民防線。
在我校普法教育過程中,我始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以科學的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和教育局以及我校的中心工作,堅持學法用法相結合,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質和依法管理學生的能力。
一是依法治國有目標。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確定為黨和國家的基本方略,并寫進了憲法,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法治“官”,從“人治”走向法治,從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這就需要有一支法律素質較強的領導干部隊伍,才能確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方針的落實。
四是學生家長有愿望。通過多年來法制教育,廣大學生家長既要求學校依法治校,同時也要求教師合理管理好班級和學生.據統計,在上訪案件中有百分之七十左右涉法,同時“家長告學校,老師”的案件也逐年增多,這進一步說明教師學習法律不是可學不可學,而是非學不可,勢在必行,必須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作為一件大事來抓。
二、堅持與時俱進,講究學習方法,是學好法、用好法的重要基礎.學法是知法、用法、守法的重要基礎在學法上,我堅持緊貼實際,持之以恒,與時俱進,扎實高效,法律素質得到不斷提高。學法要突出重點。我重點憲法,法學基礎理論,以及教師法,教育法等有關內容.通過學習,我進一步明確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與民主法制的關系,正確理解了依法治國與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關系,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關系,明確了依法治校,科學管理班級的重要意義!
一是堅持依法進行決策。我把遵守法律貫穿于班級管理的全過程,通過管理法制化,實現了決策的科學化、規范化。充分調動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確保了班級管理的持續性和連續性。
三是堅持依法解決問題。班里的學生出問題是正常的事情.不出問題才不正常.每當這時候,我嚴格按照學校的管理制度進行教育,使孩子們知道什么是對的,什么錯的,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做到防微杜漸,確保了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