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是人們進行經濟交流和資源配置的重要方式之一,它直接關系到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繁榮。小編遴選了一些成功買賣的案例,希望能夠給您帶來啟發,引導您做出更明智的決策。
買賣擔保合同的效力(優質13篇)篇一
知識產權合同是指主要標的為知識產權的產生、許可及轉讓的合同。典型而常見的知識產權合同可以分為為技術類、著作權類和商標類等。技術類主要包括合作開發合同、委托開發合同、技術許可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著作權類主要包括合作創作合同、委托創作合同、授權許可合同和著作權轉讓合同。商標類主要包括商標許可和轉讓合同。
知識產權合同審查過程與普通的合同審查并無實質性區別,但鑒于知識產權具有區域性、法定時間性、無形性、可復制性和可分割性等特點,知識產權合同審查過程中應根據上述特點有針對性的審查和修改,以下將以知識產權合同中典型條款為例介紹知識產權合同審查的重點和修改技巧。
(一)權利歸屬條款。
所以如果對此約定不明,則新產生的知識產權的權屬可能會產生爭議從而引發合同風險。
典型的權利歸屬條款應約定權利歸屬、申請權利、使用權利、利益分配和權利轉讓等內容。
權利歸屬主要約定知識產權的歸屬原則,歸屬原則尤其要根據當事人的交易目的來約定,例如,某委托人和受托人簽署《委托創作商標標識合同》,根據《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的歸屬原則,如果合同未約定權利歸屬,則著作權屬于受委托人,但如果著作權屬于委托人,則受托人難以達到將委托創作的商標標識申請為商標的交易目的,因此,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著作權屬于委托人,或者約定著作權屬于受托人,受托人應免費且無限制的許可委托人將該標識作為商標申請并使用的權利。
利使用權。出于對技術秘密保密的需要,任意一方不同意申請時,其余方不得申請專利。
使用權利主要約定權利申請方外的其余方對于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利,通常應約定使用的性質,是獨占許可、排他許可還是普通許可,是免費許可還是付費許可,以及許可期限、許可內容和許可地域。比如,在合作開發合同中,根據《合同法》第340條規定,作為歸屬原則,合作開發前單方提供的知識產權屬于提供方所有,合作開發過程中產生的知識產權的申請權屬于合作方共同所有,合作開發后改進的知識產權申請權屬于改進方所有,通常,放棄申請權的一方具有免費使用權。
權利歸屬條款還應對共同申請(或一方放棄申請權)的權利的許可收益約定按比例分配。此外,還應約定當任意一方轉讓其共有的(或放棄申請權)權利的份額時,應當書面通知其余方,其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權。
(二)授權許可條款。
同中涉及到,以下以技術許可合同和著作權許可合同中授權許可條款為例分別予以介紹。
授權許可條款應對許可性質、權利種類、分許可、轉讓和許可限制等進行相應約定。
許可即在規定區域范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專利權享有獨占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一專利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許可區域內實施該專利。被許可人的法律地位相當于“準專利權人”,當在許可區域內發現侵權行為時,被許可人可以以專利權的“利害關系人”身份直接起訴侵權者。
許可權利種類。在技術許可合同中,授權許可使用權包括制造、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專利產品,對于方法專利,還包括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在商標許可合同中,若是商品商標,則授權許可行為包括制造、銷售和售后服務過程中使用許可商標,若是服務商標即是授權在服務過程中使用許可商標。
買賣擔保合同的效力(優質13篇)篇二
多重買賣行為中數個合同的效力應如何確定,在長久的司法實踐中因為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指導,存在著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應當以合同訂立的先后為依據確定合同的效力,同時還有對于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買賣行為以登記與否確定合同的效力。筆者認為,買賣合同屬于債權合同,在債法理論中,上述觀點顯然并不成熟。這是因為:。
1.買賣合同屬于諾成性合同,只要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非法律禁止交易的物品,一經買賣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并依法生效。對于多重買賣行為中每一個單獨的買賣合同,也都不例外。
2.買賣合同屬于債權債務合同,出賣人對于買受人的交付行為不符合買賣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當然包括交付不能的情況。同理,在多重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因向某一買受人交付了標的物,而對其他買受人不能履行時,該買受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履行合同不能的違約責任。
3.在多重買賣行為中,出賣人隱瞞了與訂立合同相關的重要事實,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當屬于欺詐,買賣合同的效力待定,受欺詐方可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買賣合同。若其中一個買賣合同得以撤銷,則該買賣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當然,若受欺詐方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合同,則多重買賣中的多個買賣合同均為有效的合同。另外,如果從受欺詐的買受人的利益角度考慮,選擇讓被欺詐的買賣合同有效比申請撤銷該買賣合同更為有利。
所以說,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與兩人或多人訂立的多重買賣合同,均可以為有效的買賣合同。
買賣擔保合同的效力(優質13篇)篇三
所謂多重買賣,是指出賣人就同一項財產的出賣訂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合同,形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債權債務關系,他們在內容上相互重疊。
多重買賣現象自古有之,在價格發生波動時,尤為常見。原因多數出在出賣人圖謀一己之利而不顧信譽、不守信用。質言之,該行為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最直接的違背。一直以來,我國法律對于此類行為缺乏應有的規制,合同法也沒有設置任何條款對此進行規范和調整。由此而產生的數個買賣合同的效力應如何確定、買受人的撤銷權、就已移轉所有權與他人的同一標的物再行買賣行為的法律性質、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應如何處理等一系列問題,都是司法實踐中存在并亟待解決的問題,需要進行深入的研究探討。
就一物所訂立的數個合同的效力應如何確定?司法實務中存在一種以合同訂立先后確定合同效力的做法,這是不正確的。在債法領域中,債權行為不適用物權法中取得在先即享有優先權的原則。債權行為除其目的自始客觀不能、無從確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違反公秩良俗及其他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均應確認為有效。多重買賣合同中的每個合同,只要符合上述要求,都應是有效的。
因此,不能以能否得到實際履行為標準確認多重買賣合同中第一個合同以外其他合同無效。至于在多重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如何履行重合的債務,主要依出賣人的意思表示為之,這是由買賣的自由權決定的'。因此,當出賣人全部履行其中之一時,即對其他買受人產生給付不能,其他買受人得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行使其權利。即便在不動產或需經登記才能取得所有權的動產買賣中,先買受人已取得或占有標的物,而出賣人經登記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給了后買受人的,也不能例外。
買賣擔保合同的效力(優質13篇)篇四
乙方:(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須向乙方提交____________平方米的購房計劃。
三、房屋交付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雙方協商房屋單價一次包定。
五、乙方代收煤氣管道費每戶____________元,電視天線費每戶____________元。
六、預購付款結算辦法
1、簽訂協議時,甲方必須向乙方交納購房定金。甲方不履行協議,無權請求返還定金。乙方不履行協議,應當雙倍返還甲方定金。協議履行完定金可抵作購房價款。
2、自簽訂協議后,甲方應在10日內預付第一次購房價款。工程主體完工后預付第二次購房價款。工程竣工移交時結清購房價款。
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滯納金。
七、乙方如因計劃、設計變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協議,應提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另行安排房屋,甲方亦可解除協議。乙方在___日內返還預收房款,不計利息。
八、本協議自雙方單位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后正式生效,至乙方給甲方鑰匙之日起失效。
九、從交付房屋鑰匙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發現因施工質量影響生產、生活的,由乙方在限期內負責維修。
十一、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協議擔保書,作為本協議附件。
十三、本協議正本二份,副本_______份。
鑒(公)證意見:__________________
鑒(公)證機關(章):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擔保合同的效力(優質13篇)篇五
構成多重買賣關系,出賣人如何履行重合的債務,由出賣人自行選擇。這是基于買賣的自由權決定的。出賣人作為債務人,可以先履行前一買賣關系債務,也可以先履行后一買賣關系債務,還可以就各個買賣關系均為部分履行(以履行標的物可以分割為前提)。就此,未受清償的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其承擔違約責任,但不得主張債務人的履行行為無效。
而判斷數個買賣關系為有效履行的標準,為物權公示原則所規定的物權轉移公示形式所決定,即動產的公示方式為交付,不動產的公示方式為登記,并依此而發生所有權轉移。所以,先受交付或者先為登記的債權人,取得該項買賣的財產的所有權,第二買受人于合同訂立時,縱然知其給付之物已為其他買賣之標的,然而基于其買賣的自由權,仍不妨礙其先于第一買受人而受交付或為登記,并不因其知有第一買受人之債權并欲侵害之為目的。但由于明知的故意,使自己受交付或為登記的行為,來妨害第一買賣關系之履行,則可構成侵權行為。
在多重買賣關系中出賣人為一方履行之后,必有一方買受人的債權不能實現,或者在各個買賣合同均部分履行后,各個債權人均尚存部分債權不能實現。先來說后一種情況,由于出賣人履行的過程較為公平,故各個買受人均可向出讓人請求承擔債務不完全履行的`責任,大致不會出現嚴重的爭執。而對于前一種情況,部分買受人的債權受侵害的救濟方法,主要是向出賣人請求違約損害賠償,或者請求繼續履行,當繼續履行已無可能時,則只能請求損害賠償。在出賣人一方,雖然享有買賣的自由權,然而其簽訂的合同均為有效合同,均負履行義務,出賣人選擇其中一個買賣關系履行,對另一買賣關系拒絕履行,則當然應承擔違約責任。
在出賣人與后買受人串通,以侵害前買受人即買賣合同關系債權人的債權為目的,而為第二買賣關系并且實際交付或登記時,應當構成債權人撤銷權。該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務人的積極處分財產行為害及債權人債權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無償處分行為,或者對債務人與受讓人具有惡意的有償處分行為,皆可行使撤銷權,撤銷債務人與他人的財產處分行為。買賣行為是有償行為,債務人與后買受人以侵害前買受人的債權為目的,即具有共同故意,在此情形下,前買受人可依債權人撤銷權予以救濟。此種情況構成債權人撤銷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競合,應當任由債權人依其意思選擇具體的救濟方法。
多重買賣中由于侵權行為而造成民事責任的具體賠償,應當依據侵權行為法的一般賠償規則進行,并沒有特別的規則。
多重買賣中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的賠償,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17條的規定進行。一是侵占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首先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應當折價賠償,將其損壞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這在多重買賣侵權行為中是使用較多的賠償方法;二是因侵占買賣合同標的物或者損壞買賣合同標的物造成受害人其他重大損失的,即造成間接損失的,對這種間接損失也應當予以賠償。例如由于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而造成的律師費、差旅費等,應當予以賠償。
對多重買賣中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的賠償,主要是賠償債權損害所造成的間接損失。這種間接損失是受害人債權受到損害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就是受害人在正常情況下實現債權所能得到的預期利益,由于加害人侵害債權而使這種利益喪失。賠償這種間接損失,應當有充分的依據,避免造成不合理的賠償或者賠償不足的問題。造成財產直接損失的,也應當對這種直接損失予以全部賠償。
買賣擔保合同的效力(優質13篇)篇六
要分析如何履行多重買賣合同,應當分別幾種情況。
首先,多重買賣合同的各個買賣合同均尚未實際履行的。出賣人可以自由選擇某一買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義務,但同時,其他買受人可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以履行合同違約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其他買受人也可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請求解除合同,并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損失向出賣人要求賠償。
其次,如果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轉移給前買受人的。則此時,出賣人與后買受人訂立買賣合同實際是處分沒有所有權的財產,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后買受人可以申請撤銷該買賣合同,也可以依據生效的合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再次,如果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于后買受人。前買受人不得以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已生效為由向人民法院請求主張該轉移所有權的行為無效,但前買受人可以向出賣人主張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買賣擔保合同的效力(優質13篇)篇七
首先在一般情況下,由于出賣人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造成買受人無法達到訂立合同買賣標的物的目的的,并不構成侵權行為,出賣人僅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多個買賣合同均為有效合同,當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某一買受人,而無法交付給其他買受人時,其他買受人并不能以債權侵權為由提起訴訟。因為債權侵權的行為人僅限于買賣合同債權債務關系人之外的第三人,債務人本身無法成為侵權人。即使合同是因為出賣人的行為而造成無法履行的,同時出賣人也有侵害債權的故意,也只能視為一種違約行為。
究竟何種行為屬于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在理論上尚沒有準確的界定。前輩學者探討此類問題也多為描述具體案情,確認為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較為典型的如:。
1.在多重買賣中,如果后買受人故意以妨害前買受人取得所有權而從事買賣行為時,可以對前買受人的債權構成侵害,前買受人可以依侵權行為的規定而要求后買受人賠償損失、返還財產。
2.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為多重買賣,爾后買約已經發生物權關系時,前買受人不得請求主張后買約無效,對于出賣人僅得請求損害賠償,不得請求為轉移該物所有權之行為。如前買受人強行占有該物,剝奪后買受人已經取得的所有權,構成侵權行為。
3.出賣人為多重買賣,對前買受人已為占有改定,后復將其物出賣與后買受人,并為現實交付,此時,前買受人因占有改定取得所有權,第二次出賣該物,為無權處分。如前買受人嗣后其物被追奪,則得基于侵權行為之規定,對于出賣人請求賠償或返還。
4.在多重買賣中,如果出賣人與后買受人惡意串通,故意以第二次買賣的方式加損害于前買受人,則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由此可以看出,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多有如下特征:。
2.這種侵權行為以財產權為侵害客體,包括所有權和債權。對于其他無法買賣的財產權,如典權、抵押權、知識產權等,或者人身權,不能成為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的侵害客體。
3.這種侵權行為是一種非典型的侵權行為。具體表現在:一、它實際上包含了兩種侵權行為,即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和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具有侵害客體多樣化的特點。二、它的行為人并非固定,而是在多重買賣中的任何一個主體都可能構成侵權行為人,具有侵權行為主體復雜化的特點。三、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多樣化,侵奪、搶先登記、另定買賣關系等,均可構成,具有行為方式不規范的特點。
因此,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是指在出賣人將同一標的物先后出賣給兩個以上的買受人,其中一方依其中一項買賣關系的存在為依據,非法侵占該項財產,或者以侵害一方買受人的債權為目的,另定與該項債權相重合的買賣關系,而使作為一方買受人的所有權人或債權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
買賣擔保合同的效力(優質13篇)篇八
抵押權人名稱:
身份證號:
抵押人名稱:
身份證號:
為確保與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為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房屋作抵押擔保。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的房屋抵押擔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房產權證號碼:
房屋地址:房屋面積:
房屋所有權人:
抵押物詳細情況見本合同所附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條甲方同意借款給乙方人民幣萬元整。。借款用途:用于。借款利率:按每月計算。借款期限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借款歸還:利息由借款人一次性歸還,利息人民幣萬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金到期一并歸還,甲方歸還乙方先前出具的借據,如推遲還款,乙方應當按日支付違約金千分之五。
第三條抵押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各項費用。借款人應保證該抵押之房產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抵押期間,未經過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變賣、贈與或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以訂立合同日期起算,一年為期限,即本合同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記之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如借款人尚不能償還清本金以及利息的,該抵押之房產歸抵押權人所有。
第四條抵押期間從抵押登記之日起至主債務履行完畢止。設定抵押物需要到相關主管部門進行抵押登記,乙方應與甲方或借款人合作。乙方在本合同抵押設定并登記完畢之日,將該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或抵押登記證明交存于甲方保管。
第五條雙方約定,在抵押期間該房產的孳息收入歸甲方所有。
第六條抵押物抵押期間由于乙方的過錯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應由乙方承擔責任,乙方應在十天內或甲方規定的期限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乙方不能提供價值相當的擔保的,甲方可以選擇提前處分抵押物以行使抵押權。
第七條抵押物抵押期間,乙方出租抵押物的,須通知甲方;乙方以變賣、抵償債務、贈與等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所有權的,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擅自處分抵押物引起甲方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八條以訂立合同日期起算,一年為期限,如借款人尚不能償還清本金以及利息的,該抵押之房產歸抵押權人所有。
第九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條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甲方可以視情況提前收回已發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或行使抵押權。
2.乙方因隱瞞抵押房屋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第十二條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保險、鑒定、登記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抵押手續辦妥或抵押登記之日生效。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執一份。
抵押權人名稱:抵押人名稱:
電話:電話:
日期:日期:
買賣擔保合同的效力(優質13篇)篇九
甲方:
乙方:
為確保甲、乙雙方簽訂的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雙方經協商一致,就定金擔保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依據主合同,甲、乙雙方應履行如下義務:_________。
第二條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向乙方交付定金_________元整。
第三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除非使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四條甲方履行主合同義務后,乙方應返還定金或以該定金沖抵甲方應付乙方款項。
第五條甲方不履行主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乙方不履行主合同,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罰則的執行,不影響任何一方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六條本合同經雙方簽章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擔保合同的效力(優質13篇)篇十
乙方(賣方):開發公司法人(預售房產登記人)。
丙方(買方):
丁方(擔保人):
經以上各方協商,就丙方購買甲方開發的房產(房產的具體情況:)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開發的上述房產已與乙方簽訂預售協議并在房管部門辦理登記。
二、甲乙雙方均同意以單價元/平方的價格將上述房產出售給丙方,房屋總售價元,以房管部門核準的房產面積結合單價計算的總價為準。
三、如該房產能直接在房管局更改合同則由甲方負責辦理房產及土地證;如不能直接更改合同則由乙方負責辦理房產及土地證的過戶手續。為確保丙方能夠購得上述房產,甲方及乙方均應與丙方就該處房產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同時甲方及乙方對兩份合同中的出售方互負連帶責任。
四、該房應于年月日前上房。
五、如非因丙方責任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如期上房或不能在上房后日內無法辦理房產及土地證,則丙方有權終止或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甲方及乙方連帶償還丙方雙倍購房款。
六、丁方自愿以其自有房產(房產具體情況、房產證號)作為對甲方及乙方履行交付房產的擔保,并應到房產及土地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丁方擔保范圍包括所有甲方及乙方應對丙方履行的全部義務。
七、丙方應支付的房款在丙方辦理完上述抵押登記后一次性交付給甲方或乙方。
本協議一式四份,各方各執一份,自各方簽字(章)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買賣擔保合同的效力(優質13篇)篇十一
乙方急需一筆資金作為投資,需向甲方借款。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產證,作為借款抵押物抵押給甲方的條件下,由甲方提供雙方商定的借款額給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1、借款總金額: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投資的需要,不作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清償。
4、借款利息:月息為。
乙方保證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
1、抵押物名稱:房屋產權證。
2、抵押物價值:乙方房產證經雙方議定估價為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還清甲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借款本息為止。
甲方義務:
1、對乙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乙方到期還清借款后,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還乙方。
乙方的義務:
1、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本付息。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乙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甲方發現乙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甲方通知乙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償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借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責違約責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甲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于抵償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甲方仍有權向乙方追償。直至乙方還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為止。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停止合同并收回相應借款及利息。
乙方向甲方提供情況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乙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無力向甲方償付借款本息。
乙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3、甲乙雙方提供的借款憑證,及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若發生爭議:
1、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請有關部門調解。
3、調解不成,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即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訂立時間:__年__月__日訂立時間:__年__月__日。
買賣擔保合同的效力(優質13篇)篇十二
所謂擔保。
合同。
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擔保合同旨在明確擔保權人和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擔保合同是一種重要的民事合同盡管我國合同法并未單列一章進行規定但這絕不意味著它不重要而是因為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其規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
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
擔保合同是從合同。擔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擔保主債合同的實現,由此可見,若沒有主債合同的存在,就沒有必要設立擔保合同。因此,擔保合同必須以主債權債務合同的設立為其存在的前提條件,而且與之共始終。
三、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是從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擔保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否合法妥當等幾信方面予以考察。
第一,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當主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自然也無效。若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另有約定(比如約定為不得撤銷的擔保),則按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來處理。
第二,擔保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獨自擔保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國家禁止為保證人的單位,如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未經法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違背國家法律規定,訂立保證合同,做為保證人都應認定為無效。
第三是擔保合同的客體若是違背國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會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例如,不能以人身為標的設立擔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確規定不能作為抵押物的財產作為擔保合同的標的;如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抵押標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的內容如違背法律或有害社會公共秩序應為無效,如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砍下債務人的一支胳膊,這樣的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其民事責任的承擔應依據當事人各方的過錯程序予以確定,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都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買賣擔保合同的效力(優質13篇)篇十三
知識產權合同是指主要標的為知識產權的產生、許可及轉讓的合同。典型而常見的知識產權合同可以分為為技術類、著作權類和商標類等。技術類主要包括合作開發合同、委托開發合同、技術許可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著作權類主要包括合作創作合同、委托創作合同、授權許可合同和著作權轉讓合同。商標類主要包括商標許可和轉讓合同。
知識產權合同審查過程與普通的合同審查并無實質性區別,但鑒于知識產權具有區域性、法定時間性、無形性、可復制性和可分割性等特點,知識產權合同審查過程中應根據上述特點有針對性的審查和修改,以下將以知識產權合同中典型條款為例介紹知識產權合同審查的重點和修改技巧。
(一)權利歸屬條款。
所以如果對此約定不明,則新產生的知識產權的權屬可能會產生爭議從而引發合同風險。
典型的權利歸屬條款應約定權利歸屬、申請權利、使用權利、利益分配和權利轉讓等內容。
權利歸屬主要約定知識產權的歸屬原則,歸屬原則尤其要根據當事人的交易目的來約定,例如,某委托人和受托人簽署《委托創作商標標識合同》,根據《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的歸屬原則,如果合同未約定權利歸屬,則著作權屬于受委托人,但如果著作權屬于委托人,則受托人難以達到將委托創作的商標標識申請為商標的交易目的,因此,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著作權屬于委托人,或者約定著作權屬于受托人,受托人應免費且無限制的許可委托人將該標識作為商標申請并使用的權利。
利使用權。出于對技術秘密保密的需要,任意一方不同意申請時,其余方不得申請專利。
使用權利主要約定權利申請方外的其余方對于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利,通常應約定使用的性質,是獨占許可、排他許可還是普通許可,是免費許可還是付費許可,以及許可期限、許可內容和許可地域。比如,在合作開發合同中,根據《合同法》第340條規定,作為歸屬原則,合作開發前單方提供的知識產權屬于提供方所有,合作開發過程中產生的知識產權的申請權屬于合作方共同所有,合作開發后改進的知識產權申請權屬于改進方所有,通常,放棄申請權的一方具有免費使用權。
權利歸屬條款還應對共同申請(或一方放棄申請權)的權利的許可收益約定按比例分配。此外,還應約定當任意一方轉讓其共有的(或放棄申請權)權利的份額時,應當書面通知其余方,其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權。
(二)授權許可條款。
同中涉及到,以下以技術許可合同和著作權許可合同中授權許可條款為例分別予以介紹。
授權許可條款應對許可性質、權利種類、分許可、轉讓和許可限制等進行相應約定。
許可即在規定區域范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專利權享有獨占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一專利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許可區域內實施該專利。被許可人的法律地位相當于“準專利權人”,當在許可區域內發現侵權行為時,被許可人可以以專利權的“利害關系人”身份直接起訴侵權者。
許可權利種類。在技術許可合同中,授權許可使用權包括制造、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專利產品,對于方法專利,還包括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在商標許可合同中,若是商品商標,則授權許可行為包括制造、銷售和售后服務過程中使用許可商標,若是服務商標即是授權在服務過程中使用許可商標。
文檔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