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個人發展和學習道路上出現轉折點時,寫一份轉專業申請書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表達自己的理由和目標。小編為大家精選了一些轉專業申請書的經典范文,希望對大家的轉專業申請有所啟發。
2023年申請法院監督申請書(專業17篇)篇一
申請人:鄭州夢達實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鄭州市二七區桃源路39號院二號樓。
法定代表人:范夢強,該公司董事長。
請求事項:
2、裁定將被違法委托變賣的股權依法予以執行回轉。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xx年出資購得中國民生銀行原始股3150萬股(附件1)成為民生銀行的發起人股東。20xx年9月2日,申請人與民生銀行簽訂貸款合同,約定由民生銀行向申請人發放貸款4300萬元,申請人以鄭土權字第00599號土地使用證項下的11191.333平方米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抵押率為71%)(附件2)。但20xx年11月民生銀行在貸款尚未到期的情況下,謊稱申請人改變貸款用途,訴至北京二中院要求申請人提前償還貸款,北京二中院以(20xx)二中經初字第1213號調解書調解結案。
“13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作為本案債權人的民生銀行“協助執行”
“將鄭州夢達實業有限公司(申請人)在你行(民生銀行)持有的股份3150萬股予以變賣,民生銀行遂以自己的名義將申請人股權全部變賣給他人(附件4),使得申請人蒙受巨大經濟損失。本案執行過程在實體上、程序上均存在大量嚴重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第一,本案執行過程中沒有依法向申請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嚴重違反法律的明文規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0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2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但是申請人至今未收到有關本案已經執行立案的《執行通知書》。
首先,北京二中院13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20xx年9月2日出具的13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其文頭是“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其原件紙型為b5紙;而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即被撤銷,此時已不再使用上述文頭和紙型的法律書,同時期北京二中院所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文頭樣式應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院,其紙型為a4紙。其次,13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所引述的法律條文與其指稱的內容前后脫節。該《協助執行通知書》引述法律條文為民事訴訟法第22l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該22l條的規定是關于有關金融機構配合法院進行查詢的義務,與委托變賣當事人的財產毫不相干。
在本案違法執行后,控告人即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有關部門在調取本案案卷時,竟然沒有任何案卷存留。有理由認為,執行法官“霍炬”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涉嫌假借法院名義編造有關法律文書,故此不敢保存任何相關的文件予以存檔:或者根本沒有依法出具并送達過相關法律文書,故此根本不可能有相應文書存檔保留。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于執行擔保問題的函》(20xx)法經423號)明確規定,“被執行人的擔保如果合法有效,且超出了擔保債務的價值,在此情況下,法院應執行擔保財產,而不應再對被執行人和擔保人的其他財產采取執行措施”。本案所涉及的債權已由申請人擁有的土地使用權(鄭土權字第00599號)作為抵押,即使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也應當依法執行上述抵押物;但是本案執行中違反上述規定,對于抵押財產不予以執行,卻執行與本案無關聯的股權。
民事訴訟法第223條以及《執行規定》第26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依據上述規定,即使本案執行過程中需要執行申請人股權,也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并合法送達。但是本案執行過程中北京二中院從未依法向申請人送達過任何裁定書、委托變賣函等相關法律文書,違法剝奪了申請人依法享有的提出異議、申請復議等的權利。
《執行規定》第46條及第47條明文規定,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托依法成立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只有經過該等嚴格的法律程序才能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法院執行過程中的公平、公正。但是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沒有委托任何評估機構對該股權進行評估,更加沒有依法委托拍賣機構進行公開拍賣,更為嚴重的是,該13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不顧法律的明文規定、違背基本的程序公正原則,竟然委托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股權進行變賣,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是直接對立的、相互沖突的,委托債權人變賣債務人的財產將會必然債務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極大的損害,這自然直接導致了申請人所持股權被低價違法變賣。
由于北京二中院上述執行行為嚴重違法,被執行的股東雖被非法變賣但一直欠缺法定的過戶變更登記要件(附件5)。20xx年11月,民生銀行借股權分置改革后申請注冊資本金變更之機,違法向國家工商局申請將申請人名下的股權進行變更登記。后經申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國家工商總局出具的工商企函字[20xx]第179號行政裁決答復書明確表示,“至今我局未辦理過鄭州夢達實業有限公司所有的民生銀行股權轉讓給上海巴士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巴士公司)的變更登記”。國務院國復[20xx]163號行政復議裁決書(附件6)明確責令,國家工商總局刪除關于變更申請人股權的登記事項。因此涉案股權至今仍合法登記在申請人名下,但申請人的全部股東權益卻被非法剝奪。
綜上所述,本案執行過程中無論是實體上還是程序上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請求貴院依法履行執行監督職責,依法糾正有關違法執行行為,依法裁定北京二中院13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撤銷,將被違法委托變賣的申請人股權依法予以執行回轉,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鄭州夢達實業有限公司。
20xx年7月1日。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李大勇:男,漢族,生于20xx年3月7日,四川省三臺縣建設鎮3村4社村民。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孟根乾,男,漢族,生于20xx年8月7日,河南省臨穎縣臺陳鄉田莊村村民。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漢卿。男,漢族,生于20xx年9月15日,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六一路23號5排居民。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王得甫,男,漢族,生于20xx年6月30日,河南省臨穎縣王崗鄉沙坑王村村民。
申請請求:
申請你院依法監督三臺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嚴格按照“三臺縣人民法院(20xx)三臺民初字第1613號民事判決書”(一審)的判決事項和“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綿民終字第884號民事判決書”(二審)的認定、解釋事項,依法正確執行生效判決,以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穩定。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糾紛的基本情況:
本案原告孟根乾于20xx年租賃被告李大勇的土地和山坡在建設鎮涪建村開辦了“三臺縣涪建頁巖磚廠”。20xx年5月22日,該廠因負債過大,債務纏身。故孟根全組織張漢卿、王得甫(甲方)和廖明金、李大勇、林勇(乙方)雙方簽訂了“合伙經營機磚廠合同”。(20xx年6月1日,孟根乾和廖明金對該廠投入的財產進行了清點并制作了清單)。在合伙期間,因管理無序,該廠出現了經濟賬目混亂、工傷事故時有發生、合伙人收款不入賬、拖欠他人煤款多樁被訴訟、(最多一天遭遇8起訴訟)等非正常情況。當磚廠面臨上述窘境,孟根乾等五名合伙人于20xx年4月18日簽訂了“解除合伙意見書”,退出了合伙企業。為了不荒蕪自己的土地資源,被告李大勇個人通過貸款、找朋友借款等多種方式籌集資金50萬元購買了機器設備,在原址新建了一座磚廠(企業證照已經部分辦理、字號待定),并且為孟根乾償還了二十多萬借款。在李大勇經營磚廠的第一年,(即:20xx年度)該廠的經營狀況舉步維艱。時至20xx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導致了在災后重建中需要大量用磚,因此,磚價有所上漲。20xx年9月,孟根乾等三人突然以“解除合伙協議、清算合伙債權債務”糾紛為案由向三臺縣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孟根乾變更訴訟請求為“終止合伙協議、返還財產”糾紛。訴訟中,原告孟根乾以三臺法院沒有及時判決為由多次赴京上訪。20xx年9月26日,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要求李大勇按照20xx年6月1日合伙時的財產清單向孟根乾返還磚廠。20xx年10月10日,李大勇不服一審判決向綿陽中院提出上訴。20xx年12月17日,綿陽中院做出了二審判決,該院在維持原判的前提下認定:一審判決的“返還磚廠”指的是返還被告孟根乾原來投入的實物。對此判決,被告李大勇并沒有異議。目前,孟根乾已經對本案申請執行,在執行中,李大勇積極配合執行工作,并出具了書面的配合執行意見書。執行局已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多次協商。協商中,孟根乾違反判決本意,提出兩點要求:1、要求李大勇將該廠的全部資產整體(含李大勇個人資產)返還給他;2、要求李大勇給他現金130萬元。李大勇的意見是:一、嚴格按照生效判決配合執行,將孟根乾20xx年6月1日以“甲方”的名義投入磚廠的64項實物予以返還;二、附帶條件將“磚廠”整體轉讓給孟根乾;1、李大勇個人購買用于“磚廠”的資產可以折價70萬元賣給孟根乾;2、“磚廠”已經訂購的150萬匹磚孟根乾必須繼續供應;三、暫緩本案執行,先清算合伙期間債務。在協商中,雙方就“1、李大勇個人資產折價賣給孟根乾;2、繼續按訂購清單供磚”的意思表示已經達成共識,價格尚未商定。目前,雙方當事人尚未達成一致意見。20xx年3月12日,三臺縣法院向申請人發出了(20xx)三法執字第37號“敦促執行通知書”,該通知書以申請人“未按判決書履行義務”為由要求申請人“停產”、“停火”。
二、申請人對本案的幾點意見。
(一)、根據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系返還財產的給付之訴。一審判決要求我按照“20xx年6月1日的清單”向孟根乾等人返還磚廠;二審法院在判決中補充解釋并認定:原審法院判決的返還“磚廠”即為返還甲方孟根乾合伙時投入的實物。對此,我認為:除了該清單以外的其余財產(三臺法院在執行中已登記)的所有權均屬我個人所有。因此,三臺法院在執行中要求我將“磚廠”整體返還給孟根乾的意思表示是對一二審判決原文理解上的重大失誤,如果整體執行“磚廠”即侵犯了我的財產所有權。
(二)、根據孟根乾(甲方)和我(乙方)等六人簽訂了“合伙經營機磚廠合同”約定,由甲方出實物(50%),乙方出流動資金(50%)。(注明:該合同沒有約定合同期滿“返還財產”的事項。)因此,上述財產按約定從20xx年6月1日起已經成為了全體合伙人的共有財產。甲方孟根乾等人“磚廠”只有50%的份額。我也同樣對上述實物擁有50%的份額。因此,在合伙人已經退伙但是尚未進行清算的情況下,我認為三臺法院暫時不宜執行全體合伙人的共有財產。
(三)、從20xx年6月1日開始至20xx年4月期間,磚廠的經營模式系個人合伙性質。根據法律規定,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組織。因此,在未經清算的前提下,磚廠的債務仍應全體合伙人共同承擔。孟根乾方只考慮自己的個人利益,要求返還投資的實物而拒不承擔合伙體債務的行為于法無據。二審判決認為: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合伙債權債務的清算應當另案處理。因此,我認為本案應當終止執行,先行清算。待清算訴訟終結后,兩案合并執行。以確保全體合伙人的合法權益。
(四)、我認為三臺縣法院(20xx)三法執字第37號“敦促執行通知書”中的通知事項不合法,超出了一二審的判決范圍。一是在本案的執行中,我多次口頭和書面向法院表態愿意配合執行,沒有拒絕按照判決書履行義務。二是該通知書中的“停產”、“停火”兩項內容不是本案判決所確定的、我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綜上所述,我和孟根乾是個人合伙關系,在合伙企業沒有清算之前,三臺法院擬超越一二審判決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范圍,將我個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故請求你院依法監督,切實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三臺縣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20xx年3月11日。
申請人:xxx,男,20xx年4月2日出生,漢族,現住xx市xx街道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35xxxx19610402021。
被申請人: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號。
法定代表人林xx,負責人。
被申請人:xx市xx街道辦事處,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號,組織機構代碼xxxx9483-3。
法定代表人劉xx,主任。請求事項:
1、依法對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執行一案進行監督。
2、對于國家機關等特殊主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向被執行人xx市xx街道辦事處提出檢察建議,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自動履行(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已經xx市人民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并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主文確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對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財產清償債務。清算后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承擔。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未在判決書確定的十五天期限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也未按該判決所確定的義務進行履行。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擾,依法采取查封財產、凍結帳戶、劃撥資金等強制措施,確保本案順利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部分地方開展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20xx年3月10日高檢會[20xx]2號)第五條規定:“對于國家機關等特殊主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當干預難以執行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相關國家機關等提出檢察建議”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請求檢察機關對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執行一案進行監督,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申請人代理人:戴永生律師。
20xx年9月30日。
2023年申請法院監督申請書(專業17篇)篇二
被申請人:xx市xx街道辦事處,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_________號,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劉xx,主任。
請求事項:
1、依法對xx市法院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號民事判決執行一案進行監督。
2、對于國家機關等特殊主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向被執行人xx市xx街道辦事處提出檢察建議,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自動履行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號民事判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已經xx市人民法院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號民事判決并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主文確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對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財產清償債務。清算后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承擔。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未在判決書確定的十五天期限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也未按該判決所確定的'義務進行履行。
申請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由于被執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并通過各種手段干預執行,致使該案無法執行,擱置至今。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作為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主管部門和開辦單位,尚欠申請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長達十七年之久,申請人多次追討無門,通過訴訟也未獲得解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完全有財力和能力解決拖欠申請人工程款,但終因其處強勢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請人要求: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擾,依法采取查封財產、凍結帳戶、劃撥資金等強制措施,確保本案順利執行。
申請人:
申請人代理人:________律師。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申請法院監督申請書(專業17篇)篇三
申請人:
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依法對(20xx)川3425民初3093號民事調解書執行一案(案號為:(20xx)川3425執424號)進行執行監督。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已經會理縣人民法院(20xx)川3425民初3093號民事調解書調解確認,被申請人應于20xx年1月6日前向王世友、饒美蘭一次性支付各項工亡損失共計人民幣20萬元(大寫:貳拾萬元整)。該調解書已經送達雙方當事人,并已經超過調解書確認的履行義務期限,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富昇公司卻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
申請人于20xx年3月7日依法向會理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號為:(20xx)川3425執424號。但由于被執行人富昇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利用其人脈關系干擾執行,公司的財產被其他法院所凍結,致使該案無法執行,擱置至今長達十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之法律規定,申請人現依法向貴院提出執行監督申請,誠望貴院加強會理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執行,以公正執行終結本案。
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富昇公司名下還有重慶分公司和攀枝花分公司,其分公司名下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供本案執行。同時,被執行人的6位顯名股東或隱名楊洪英、嚴輝昌、李朝東、羅煥亮、楊志光、楊志峰在經營、管理富昇公司過程中存在隱匿、轉移財產或未依法繳納公司注冊資本等行為,故執行法院可依法追加這6位股東及其富昇公司重慶分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并且上述6位股東在會理縣范圍內有房有車可供本案執行。
此致
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x月xx日。
2023年申請法院監督申請書(專業17篇)篇四
被申訴人(被執行人):李某郭,曾用名李某國,男,52歲,漢族,廣東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辦1路一橫巷x號。
被申訴人(案外人):李亞娟,女,46歲,漢族,廣東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辦x路一橫巷x號,被執行人李某郭的妻子,執行標的物買受人。
被申訴人(申請執行人):xx市楊梅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陳超振,該社主任。
住所xx市楊梅鎮。
指令xx市人民法院撤消(20xx)化法執字第168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的第一項裁定,將被執行的標的物即化國用(20xx)第0600096號、粵房地證字第c4631939號房地產,執行回轉給化州縣公安局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
被執行人李某郭20xx年將化州縣公安局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名下的位于xx市東山街道辦上街東路69號的房產證為粵房字第1186221號、建設用地許可證號為茂許證[化]字第069號的房地產為其本人向xx市楊梅信用合作社貸款提供財產擔保。其后李某郭不還款因而成訟,xx市人民法院依xx市楊梅信用合作社申請,執行該院作出的(20xx)化民初字第2670號2671號兩份民事調解書,于20xx年3月8日作出(20xx)化法執字第168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將化州縣公安局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名下的`上述房地產,裁定給買受人李亞娟(被執行人李某郭的妻子)。并變更登記為化國用(20xx)第xx號、粵房地證字第xx號房地產。
前述房地產登記在化州縣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保修總廠名下,該廠是化州縣保安服務總公司的屬下企業,兩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均為李振郁(已于20xx年2月4日身故)。化州縣公安局保安服務總公司是化州縣公安局20xx年申請設立的集體企業,經濟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同年,保安服務總公司申請設立機動車保修總廠。
20xx年2月15日開始,化州縣公安局將保安服務總公司承包給李振郁經營,《協議書》約定由承包者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承包后所有經營資金,由承包者負責,所經營收處除上交公安局承包費外,均歸承包者所有;承包后經營的貸款債務均有李振郁負責,公安局不負連帶責任;20xx年2月15日之前原屬保安服務公司的石場、地皮全部交回縣公安局所有;承包經營中所需經費及一切費用開支由李振郁負責支付,公安局不負一切責任。
20xx年6月3日,化州縣計劃委員會核準: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在上街垌東湖路(現上街東路)建辦公室220m2、宿舍300m2,投資9.9萬元由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自籌解決。同日,xx市城鎮建設管理局根據計委上述文件批準保安服務總公司上述項目用地332.2m2。20xx年12月29日保安服務總公司申請在上述用地建房,xx市國土局同月30日發給《建設用地許可證》(茂許證[化]字(20xx)069號),準予建職工住宅。后該公司保修總廠建成一層住宅,因擴路實建面積用地只有225m2,并在20xx年報建加建三層后建成四層住宅。此期間的用地及建房資金費用,都是公司承包經營者李振郁投資的。
李振郁負責經營管理及其后承包經營期間,曾經與被執行人李某郭簽訂《承包機動車輛保修廠協議書》(分包)一份,但是李某郭僅承包至20xx年度,且承包費一直拖欠,直至20xx年1月22日尚欠前一年度的承包費五萬元。20xx年之后,李某郭雖然還在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任職,但是不再是承包經營者。據化州縣公安局當年資料記裁,李某郭只是機動車保修總廠職工宿舍建設項目負責人,若20xx年1月11日有交土地地皮款給城市防洪工程東堤建設指揮部,也只是履行職務的行為,交款人還是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
而并非如李某郭代機動車保修總廠到房產局辦房產證時所寫《保證書》所述的“我為了發展需要,我出資購地皮建辦公綜合樓”。并且李某郭當時出具的證明自己是機動車保修總廠法定代表人的證明內容也不實,使用偽造的公蓋。李某郭從未擔任過機動車保修總廠法定代表人。因此,李某郭跟執行標的物(即前述房地產)沒有任何產權關系。李某郭的妻子李亞娟在化州法院將執行標的物裁定給她之后,未經合法報建,在原四層建筑物上非法加建了四層。其違章建筑不受法律保護。
以上事實,有證據一至證據十四可以證實。李某郭20xx年用于辦的假證明的假公章(見證據13頁、14頁)與工商注冊登記管理部門保存的該單位的公章印鑒(見證據十五)兩相對比,可見真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指向“廠”字、首末兩字之間的空白間距為2.2厘米、字長0.5厘米,而假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沒有指向“廠”字、首末兩字之間的空白間距為2.7厘米、字長0.4厘米。
根據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規定,集體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明確其財產所有權的歸屬;經清產核資認定為個人的投資,歸投資者所有。《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暫行辦法》(國經貿企[20xx]895號)及《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工作的具體規定》(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財清字[20xx]13號)規定:所有在國家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各類城鎮集體企業、單位,在清產核資中均須按照該暫行辦法界定產權;組織當事企業和有關投入方或舉辦方等對涉及界定的各類詳細資料進行核對,依法協商界定產權歸屬,其中涉及國有資產的應征得同級國資管理部門同意,簽署“界定文本文件”,并報同經貿部門、清產核資機構會審或認定;根據“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原則,各類企業、單位或法人、自然人對集體企業的投資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歸投資的企業、單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未經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的“待界定資產”,在依照規定明確產權歸屬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
《廣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脫鉤企業在脫鉤中產權界定與資產處置問題的通知》對未辦理脫鉤手續的企業清產核資、產權界定也作出了要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資法規發[993]68號)對集體企業的產權界定也作出了規定。由此可見,xx市人民法院是在執行標的物未經有關部門進行產權界定的情況下,用司法權取代行政權,擅自處置產權待界定資產的違法執行行為。
違法執行不僅將訴訟、審判制度建立的公正意義化為烏有,而且造成社會關系新的扭曲。申請人作為被執行標的物投資經營者李振郁的財產法定繼承人,被執行標的物的產權歸屬與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若作產權界定,標的物產權應當歸屬李振郁的財產繼承人。因為案件已經在20xx年4月1日之前執行終結,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中正確適用修改后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204條規定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具狀向上級法院申訴,請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30條規定啟動執行監督程序,依法指令原審法院撤消(20xx)化法執字第168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的第一項裁定,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將被執行標的物即前述房地產執行回轉。(被執行人妻子支付的款項為被執行人財產,不予執行回轉。)。
此致
申訴人:
二0xx年xx月xx日。
2023年申請法院監督申請書(專業17篇)篇五
申請人:被申請人:縣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申請事項請求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xx】1號不予立案通知書》予以撤銷。復議請求請求貴局及時依法以詐騙、搶劫犯罪對a刑事立案偵查。事實和理由xx年2月2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b控告a詐騙、搶劫案》的控告報案材料。被申請人以富公刑不立字1號不予立案。申請人對此不服,特向貴局申請復議,并希望貴局及時立案。申請人的具體依據如下:貴局所謂的沒有犯罪事實,是貴局認定事實錯誤,貴局不予立案的決定是錯誤的。xx年,富源縣大河鎮莊子山煤礦是申請人個人獨資企業,a是申請人聘請的會計。a利用會計負責年檢的職務之便,冒用申請人的名義,提供虛假不全的材料,于xx年7、8月間注銷申請人獨資企業,并采取同樣虛假手段設立申請人與a、c的合伙企業,將申請人獨資企業篡改成合伙企業(名稱沒有變、法定代表人沒有變、公章沒有變,以便欺騙申請人)。xx年8月1日至xx年7月28日的5年期間,涉案企業所有收入都歸申請人個人所有,沒有分紅記錄、沒有合伙人會議記錄等有效證據證明a的主張【a單方書寫或偽造的或騙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證據除外(法院已經判決合伙不具真實性)】。已經生效的(xx)富民初字第196號《民事裁定書》中,認定“結合本院調取的證據,對莊子山煤礦為合伙企業的真實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a、c)對被告(b)質證的,本院調取的工商檔案第6、7、15、42、52頁不是被告(b)簽字蓋手印的質證意見無異議。”。a在虛假注冊合伙企業時提供的富云會師驗字(xx)第28號驗資報告(虛假驗資報告),因申請人“b”(實際是a)提供給富源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的《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驗資業務約定書》等不是b簽字摁手印。云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曲云會師決字【xx】第1號《撤銷驗資報告決定書》予以撤銷。xx年7月28日,a以煤礦經營困難、資金短缺為由,將申請人煤礦“%股份”轉讓給他人獲得1060萬元并協助他人進駐煤礦。申請人以煤礦屬于獨資企業為由阻止a轉讓股份,并阻止他人進駐煤礦。xx年5、6月間帶領幾十人強行進駐煤礦,致使一人受傷、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將煤礦強行占為己有。(xx)曲中行終字第31號《行政裁定書》以“訴訟時效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起訴,并沒有做出對企業性質的認定。綜上所述,以上事實足以證明a的行為構成詐騙、搶劫犯罪,被申請人應依法及時以詐騙、搶劫犯罪對a進行立案偵查。被申請人在沒有對控告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及相關材料上的簽字、手印進行刑事鑒定的情況下,對a“沒有犯罪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根據《刑法》第399條第1款的規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3)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依照法律的規定,被申請人涉嫌徇私枉法、瀆職侵權犯罪,應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責任。請貴局查清事實,依法追究a的刑事責任,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此致富源縣公安局申請人:申請日期:濟南市公安局警官先生:你們好;今年6月2日我到科院路派出所就十幾張價值100萬元以上的名人字畫丟失的事實報案,接警的警官做了筆錄后告訴我這屬于“家庭糾紛”--對此,我們有不同看法如下:首先我們來回憶一下許多人都看過的;中央電視臺d主持的一期《xx節目》中的一些內容:d:各位好,這里是《xx節目》,歡迎您進入我們今天的節目。我們今天請到演播室的嘉賓是中國政法大學的洪教授。洪教授,盜竊罪就是在別人不知道的情況下把別人的財物拿來占為己有了,就這么簡單。但是有一些情況可能比較復雜,比如說偷偷拿的是自己家的東西,在一個大家庭里面從大家庭的其他成員那塊兒拿東西,這樣的行為算不算盜竊。我們今天的案子就與此有關,來看一下記者調查。場景:xx年7月的一天,毛毛(化名)在南京女子監獄看到了近兩年沒有見面媽媽。毛毛的媽媽d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d因盜竊入獄的消息傳出后,認識d的人都感到不能理解,大家都說d平時為人正值,經濟收入也不錯,不可能和一個盜竊犯畫等號。d:洪教授,d因為懷疑自己的丈夫在離婚的時候有可能轉移財產,所以她就在自己的婆家打開了兩個她認為是她丈夫的保險柜,并且把里面她認為是她丈夫的財產都拿出來了。那么這種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我們姑且把它也叫盜竊,和我們通常意義上所講到的盜竊有沒有區別?洪道德:有。高法、高檢有(司法)解釋,像發生在家庭內部的這種相互占有的行為,一般不以盜竊論,像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主要是考慮到,比如說夫妻之間《婚姻法》規定,家庭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妻子拿丈夫的、丈夫拿妻子的,等于是拿自己的財產,除非雙方事先有約定你是你的我是我的,有證據證明有約定的,這個構成是屬于個人財產了,正常情況下屬于共同財產。所以不能把這種行為當成一種盜竊犯罪來對待。從以上《xx節目》的案情和專家點評中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即便是夫妻關系,偷拿了屬于對方“共同財產”以外的財產也屬于盜竊行為!按照這個法理,如下偷拿了不屬于“共同財產”的行為更應該是一種盜竊行為:我父親1991年離休前曾任《大眾日報》的副總編兼紀委書記。所以,在全國有些著名書畫家來報社進行文化交流時給父親留下了一些“墨寶”。有的父親裝裱了以后在家里還懸掛過呢,這一點報社的有些離休人員都見過。當時任報社黨委書記的王煥清老人現在還健在,他應該能記得有哪些著名書畫家給我父親留過“墨寶”。記得有一次我在父母家,看到他把吳中奇以父親名字的最后一個字而寫給他的一個“龍”字裝裱后掛在墻上而閑談時;父親還說過“劉海粟還給我畫過一只牡丹呢”。因為個人歷史平反的問題,齊白石的關門弟子畢穎之曾多次找過我父親幫忙;有一次晚上8點左右我回家看望父母時發現墻上臨時懸掛了一幅長和寬都超過一米半的、沒有裝裱的一只母雞和一群小雞的圖,父母解釋說:畢穎之又來我們家了,他剛走,這是他送的畫。xx年10月6日我生母去世,同年,時年74歲的父親通過婚姻介紹所與時年59歲的e認識并辦理了結婚登記。xx年4月24日父親給我們留下了“屬于我的房產、家具、十幾幅字畫等財產由我的子女繼承”的遺囑。但是,xx年5月27日我父親去世后我們回家為父親辦喪事的時候,父親的鄰居們告訴我們:e已經用出租車拉走了好幾車財產:當我們進到屋內大體清點財產時,能發現和知道的是:空調、彩電、微波爐和名人字畫沒有了。因為e把我父親的戶口本和身份證等一切證件都帶走了,所以在需要派出所開具“殯葬證”的問題上就遇到了麻煩,對此我們對派出所的警官說“那么我們按家庭被盜報案吧”,警官讓我們找管地段的警官……給父親辦完喪事后,6月2日我重新到科院路派出所就父親收藏的名人字畫下落不明的問題報案,派出所的人做完筆錄后告訴我:這是“家庭糾紛”案,讓我們到法院去解決問題。但是,我們的不同看法如下:1:通常發生了一件財產不翼而飛的情況后是應該到法院去報案嗎?所以,我在6月2日到派出所報案而接受筆錄的時候發現一個問題是:做筆錄的警官堅持“家庭糾紛”的說法是來源于他的一個想當然的看法:e既然轉移了其它財產也一定包括那些名人字畫。但是,現在的問題是:e一直堅持“俺沒有見過那些字畫”的說法。在這種情況下就算是我們在法庭上出示了足夠的證據能證明我父親確實收藏過那些名人字畫,那么,如果e在法庭上來一個“可能董觀龍在和俺結婚前他就把那些名人字畫都送人了”的推理后,讓法庭怎么辦?又讓我們怎么辦呢?可能法庭還是建議我們再到公安部門申請立案偵察吧?2:如果到報社宿舍來了解一下,人們還會提供另外一個事實:我父親與e結婚后,在24小時都有保安人員在宿舍區值勤和巡邏的情況下,惟獨發生了我父親家的儲藏室被撬盜的情況!在人們“沒有外人作案”的議論中,隱含著就是田家人作案的意思。尤其是在我父親住院半年的時間里,在我們董家人日夜陪護在父親身邊的時候,e的女兒田輝和兒子田軍等人就經常住到我父親家里來陪伴他們的母親(這一點報社老干部處的處長和司機們也是知道的)。如果是e已經是40歲左右的子女或者另外的人偷走了那些字畫的話;是否也是“家庭糾紛”呢?現在在沒有經過立案偵察的情況下,憑什么就可以斷定是e拿走了那些名人字畫而做“家庭糾紛”的處理呢?3:就算是e承認拿走了那些名人字畫而不屬于財產不翼而飛的情況,那么,按照以上《xx節目》的當事人d的行為是盜竊行為的案例來說:e偷拿走了屬于我親生父母的“共同財產”的這種行為也應該返還吧?而現在的問題是:在誰也不承認拿走了那些財產的情況下難道不屬于盜竊行為嗎?總之,我們認為:法律的主要職責是維護社會次序和社會公德的,大多數人就是通過法律對一個個違反社會次序和社會公德的行為作出應有的懲罰后來理解法律的公正性的。難道我們的法律容許一個貪財的女人嫁給一個正廳級離休干部4年后,就使這個離休干部去世后一生只有不到100元的銀行存款?難道我們的法律容許發生了一件價值20萬元以上的財產不翼而飛的案件后,一個“家庭糾紛”的結論就可以使盜竊分子逍遙法外了?最后,萬分盼望濟南市的執法人員能按照法律而不是按照“習慣”偵察到這價值20萬元以上財產的最終下落,我本人也愿意承擔法律上因為“報假案”而應有的懲罰。以上申請當否?請各位警官指點。此致敬禮申請人:申請日期:
2023年申請法院監督申請書(專業17篇)篇六
申請人:周廣洪,男,漢族,職業個體戶,農民,1949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3,住址:濟寧市高新區柳行街道辦事處南營村文明西街115號。
河北省。
申請單位張家口市公路工程管理處(公章)2014年05月05日。
說明。
1、根據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第十條要求: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在完成開工前各項準備工作之后,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到張家口市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公路工程施工質量監督手續。
2、該《申請書》由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填寫,一式兩份,根據項目送具有管轄權的質量監督部門。
3、該《申請書》附件的有關資料隨《申請書》送一份。
4、沒有辦理監督申請的工程項目,質量監督部門不予以監督和質量鑒定。
張家口市交通質量安全管理處:
速公路張家口新區連接線)工程項目按照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的要求,現提供該工程概況和有關資料,申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請予以辦理。
申請監督事項(一中院、基層法院):
向法院申請再審或行使其他權利情況(高院):
案件事實:
與法院裁判文書中查明事實一致的,可以簡略。
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監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存在哪些錯誤,存在多處錯誤的,逐一寫明。
(申請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的,需指出審判人員存在哪些違法行為。申請對執行活動監督的,需指出執行活動中存在哪些違法行為。)。
此致
xx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2023年申請法院監督申請書(專業17篇)篇七
法定代表人:范夢強,該公司董事長。
請求事項:
2、裁定將被違法委托變賣的股權依法予以執行回轉。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xx年出資購得中國民生銀行原始股3150萬股(附件1)成為民生銀行的發起人股東。20xx年9月2日,申請人與民生銀行簽訂貸款合同,約定由民生銀行向申請人發放貸款4300萬元,申請人以鄭土權字第00599號土地使用證項下的11191.333平方米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抵押率為71%)(附件2)。但20xx年11月民生銀行在貸款尚未到期的情況下,謊稱申請人改變貸款用途,訴至北京二中院要求申請人提前償還貸款,北京二中院以(20xx)二中經初字第1213號調解書調解結案。
“13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作為本案債權人的民生銀行“協助執行”
“將鄭州夢達實業有限公司(申請人)在你行(民生銀行)持有的股份3150萬股予以變賣",民生銀行遂以自己的名義將申請人股權全部變賣給他人(附件4),使得申請人蒙受巨大經濟損失。本案執行過程在實體上、程序上均存在大量嚴重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第一,本案執行過程中沒有依法向申請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嚴重違反法律的明文規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0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2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但是申請人至今未收到有關本案已經執行立案的《執行通知書》。
首先,北京二中院13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20xx年9月2日出具的13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其文頭是“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其原件紙型為b5紙;而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即被撤銷,此時已不再使用上述文頭和紙型的法律書,同時期北京二中院所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文頭樣式應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院",其紙型為a4紙。其次,13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所引述的法律條文與其指稱的內容前后脫節。該《協助執行通知書》引述法律條文為民事訴訟法第22l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該22l條的規定是關于有關金融機構配合法院進行查詢的義務,與委托變賣當事人的財產毫不相干。
第三、本案違法執行后,控告人曾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經核實本案居然沒有任何案卷存留。
在本案違法執行后,控告人即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有關部門在調取本案案卷時,竟然沒有任何案卷存留。有理由認為,執行法官“霍炬”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涉嫌假借法院名義編造有關法律文書,故此不敢保存任何相關的文件予以存檔:或者根本沒有依法出具并送達過相關法律文書,故此根本不可能有相應文書存檔保留。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于執行擔保問題的函》(20xx)法經423號)明確規定,“被執行人的擔保如果合法有效,且超出了擔保債務的價值,在此情況下,法院應執行擔保財產,而不應再對被執行人和擔保人的其他財產采取執行措施”。本案所涉及的債權已由申請人擁有的土地使用權(鄭土權字第00599號)作為抵押,即使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也應當依法執行上述抵押物;但是本案執行中違反上述規定,對于抵押財產不予以執行,卻執行與本案無關聯的股權。
民事訴訟法第223條以及《執行規定》第26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依據上述規定,即使本案執行過程中需要執行申請人股權,也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并合法送達。但是本案執行過程中北京二中院從未依法向申請人送達過任何裁定書、委托變賣函等相關法律文書,違法剝奪了申請人依法享有的提出異議、申請復議等的權利。
《執行規定》第46條及第47條明文規定,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托依法成立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只有經過該等嚴格的法律程序才能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法院執行過程中的公平、公正。但是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沒有委托任何評估機構對該股權進行評估,更加沒有依法委托拍賣機構進行公開拍賣,更為嚴重的是,該13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不顧法律的明文規定、違背基本的程序公正原則,竟然委托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股權進行變賣,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是直接對立的、相互沖突的,委托債權人變賣債務人的財產將會必然債務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極大的損害,這自然直接導致了申請人所持股權被低價違法變賣。
由于北京二中院上述執行行為嚴重違法,被執行的股東雖被非法變賣但一直欠缺法定的過戶變更登記要件(附件5)。20xx年11月,民生銀行借股權分置改革后申請注冊資本金變更之機,違法向國家工商局申請將申請人名下的股權進行變更登記。后經申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國家工商總局出具的工商企函字[20xx]第179號行政裁決答復書明確表示,“至今我局未辦理過鄭州夢達實業有限公司所有的民生銀行股權轉讓給上海巴士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巴士公司)的變更登記”。國務院國復[20xx]163號行政復議裁決書(附件6)明確責令,國家工商總局刪除關于變更申請人股權的登記事項。因此涉案股權至今仍合法登記在申請人名下,但申請人的全部股東權益卻被非法剝奪。
綜上所述,本案執行過程中無論是實體上還是程序上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請求貴院依法履行執行監督職責,依法糾正有關違法執行行為,依法裁定北京二中院13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撤銷,將被違法委托變賣的申請人股權依法予以執行回轉,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鄭州夢達實業有限公司。
20xx年7月1日。
2023年申請法院監督申請書(專業17篇)篇八
申請人:張三,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xx省xx市灞橋區xx村。
委托代理人:xx,xx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事項:依法申請xx市公安局分局重新委托鑒定機構對申請人張三損傷程度進行鑒定。
事實與理由:
xx市公安局分局內設有法醫鑒定機構,申請人認為應當考慮先由公安分局內設的法醫鑒定機構對申請人進行損傷程度鑒定。如果鑒定事項屬于復雜疑難鑒定事項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才有必要考慮對外委托。申請人的傷情并非復雜疑難問題,不需要對外委托鑒定。
如果確有必要對外委托xx市公安局分局也應該委托具有良好聲譽的權威鑒定機構來鑒定,而xx司法鑒定中心并不具有勝任的資格。申請人接受鑒定事后得知,xx司法鑒定中心并未入選xx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醫學、文檢鑒定機構入冊機構名冊內,該鑒定機構無論在聲譽還是在鑒定水平的權威性方面都是不入流的鑒定機構,其不正規的做事風格一度受到業界詬病,其權威性并未得到司法機關、保險公司、律師事務所、受害人等廣泛認可。申請人認為鑒定涉及刑事責任追究,xx市公安局灞橋分局委托xx司法鑒定中心對鑒定申請人損傷程度鑒定考慮不周,應重新委托鑒定機構鑒定。
xx司法鑒定中心向申請人收取司法鑒定費用1000元整,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費用標準。根據《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損傷程度鑒定,300/700,只涉及體表損傷程度鑒定的,每例300元。含活體檢驗、活體照相,不含醫學輔助檢查費用。xx司法鑒定中心向申請人超標準收取1000元整,屬于違法違規行為,這種行為絕不能姑息,xx市公安分局應另行委托正規合法的鑒定機構重新鑒定。
xx司法鑒定中心做出的鑒定意見不客觀、不全面、不合法,不公正,申請人不予認可。首先,鑒定意見認為只構成輕微傷,與事實不符,申請人原始病歷及檢查資料明確顯示申請人肋骨骨折兩處以上(雙側5、6前肋骨折,斷端少量骨痂形成),這正是此次傷害的受傷部位,根據20xx年1月1日《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申請人損傷程度足以鑒定為輕傷,xx司法鑒定中心對于原始病歷及檢查單視而不見,最終鑒定為輕微傷與事實不符;其次,鑒定意見中對于原始病歷中陳述的肺挫傷等多處傷害部位并沒有做出損傷程度鑒定,鑒定意見不全面,這顯然不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對鑒定文書的嚴格要求。再次,鑒定沒有針對性,方法不正確,鑒定中的新的檢查沒有針對原始病歷材料及檢查中較重的構成輕傷的的“雙側5、6前肋骨折,斷端少量骨痂形成”這一損傷進行排查,僅僅因為之后的簡單檢查而否定原始病歷及檢查單效力,這種檢查和比對方法顯然是不正確的,不符合《法醫臨床檢驗規范》要求。
綜上所述,申請人的損傷程度已經構成輕傷,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申請重新委托司法鑒定,望批準。
此致
xx市公安局分局。
2023年申請法院監督申請書(專業17篇)篇九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李大勇:男,漢族,生于20xx年3月7日,四川省三臺縣建設鎮3村4社村民。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孟根乾,男,漢族,生于20xx年8月7日,河南省臨穎縣臺陳鄉田莊村村民。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漢卿。男,漢族,生于20xx年9月15日,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六一路23號5排居民。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王得甫,男,漢族,生于20xx年6月30日,河南省臨穎縣王崗鄉沙坑王村村民。
申請請求:
申請你院依法監督三臺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嚴格按照“三臺縣人民法院(20xx)三臺民初字第1613號民事判決書”(一審)的判決事項和“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綿民終字第884號民事判決書”(二審)的認定、解釋事項,依法正確執行生效判決,以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穩定。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糾紛的基本情況:
本案原告孟根乾于20xx年租賃被告李大勇的土地和山坡在建設鎮涪建村開辦了“三臺縣涪建頁巖磚廠”。20xx年5月22日,該廠因負債過大,債務纏身。故孟根全組織張漢卿、王得甫(甲方)和廖明金、李大勇、林勇(乙方)雙方簽訂了“合伙經營機磚廠合同”。(20xx年6月1日,孟根乾和廖明金對該廠投入的財產進行了清點并制作了清單)。在合伙期間,因管理無序,該廠出現了經濟賬目混亂、工傷事故時有發生、合伙人收款不入賬、拖欠他人煤款多樁被訴訟、(最多一天遭遇8起訴訟)等非正常情況。當磚廠面臨上述窘境,孟根乾等五名合伙人于20xx年4月18日簽訂了“解除合伙意見書”,退出了合伙企業。為了不荒蕪自己的土地資源,被告李大勇個人通過貸款、找朋友借款等多種方式籌集資金50萬元購買了機器設備,在原址新建了一座磚廠(企業證照已經部分辦理、字號待定),并且為孟根乾償還了二十多萬借款。在李大勇經營磚廠的第一年,(即:20xx年度)該廠的經營狀況舉步維艱。時至20xx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導致了在災后重建中需要大量用磚,因此,磚價有所上漲。20xx年9月,孟根乾等三人突然以“解除合伙協議、清算合伙債權債務”糾紛為案由向三臺縣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孟根乾變更訴訟請求為“終止合伙協議、返還財產”糾紛。訴訟中,原告孟根乾以三臺法院沒有及時判決為由多次赴京上訪。20xx年9月26日,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要求李大勇按照20xx年6月1日合伙時的財產清單向孟根乾返還磚廠。20xx年10月10日,李大勇不服一審判決向綿陽中院提出上訴。20xx年12月17日,綿陽中院做出了二審判決,該院在維持原判的前提下認定:一審判決的“返還磚廠”指的是返還被告孟根乾原來投入的實物。對此判決,被告李大勇并沒有異議。目前,孟根乾已經對本案申請執行,在執行中,李大勇積極配合執行工作,并出具了書面的配合執行意見書。執行局已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多次協商。協商中,孟根乾違反判決本意,提出兩點要求:1、要求李大勇將該廠的全部資產整體(含李大勇個人資產)返還給他;2、要求李大勇給他現金130萬元。李大勇的意見是:一、嚴格按照生效判決配合執行,將孟根乾20xx年6月1日以“甲方”的名義投入磚廠的64項實物予以返還;二、附帶條件將“磚廠”整體轉讓給孟根乾;1、李大勇個人購買用于“磚廠”的資產可以折價70萬元賣給孟根乾;2、“磚廠”已經訂購的150萬匹磚孟根乾必須繼續供應;三、暫緩本案執行,先清算合伙期間債務。在協商中,雙方就“1、李大勇個人資產折價賣給孟根乾;2、繼續按訂購清單供磚”的意思表示已經達成共識,價格尚未商定。目前,雙方當事人尚未達成一致意見。20xx年3月12日,三臺縣法院向申請人發出了(20xx)三法執字第37號“敦促執行通知書”,該通知書以申請人“未按判決書履行義務”為由要求申請人“停產”、“停火”。
二、申請人對本案的幾點意見。
(一)、根據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系返還財產的給付之訴。一審判決要求我按照“20xx年6月1日的清單”向孟根乾等人返還磚廠;二審法院在判決中補充解釋并認定:原審法院判決的返還“磚廠”即為返還甲方孟根乾合伙時投入的實物。對此,我認為:除了該清單以外的其余財產(三臺法院在執行中已登記)的所有權均屬我個人所有。因此,三臺法院在執行中要求我將“磚廠”整體返還給孟根乾的意思表示是對一二審判決原文理解上的重大失誤,如果整體執行“磚廠”即侵犯了我的財產所有權。
(二)、根據孟根乾(甲方)和我(乙方)等六人簽訂了“合伙經營機磚廠合同”約定,由甲方出實物(50%),乙方出流動資金(50%)。(注明:該合同沒有約定合同期滿“返還財產”的事項。)因此,上述財產按約定從20xx年6月1日起已經成為了全體合伙人的共有財產。甲方孟根乾等人“磚廠”只有50%的份額。我也同樣對上述實物擁有50%的份額。因此,在合伙人已經退伙但是尚未進行清算的情況下,我認為三臺法院暫時不宜執行全體合伙人的共有財產。
(三)、從20xx年6月1日開始至20xx年4月期間,磚廠的經營模式系個人合伙性質。根據法律規定,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組織。因此,在未經清算的前提下,磚廠的債務仍應全體合伙人共同承擔。孟根乾方只考慮自己的個人利益,要求返還投資的實物而拒不承擔合伙體債務的行為于法無據。二審判決認為: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合伙債權債務的清算應當另案處理。因此,我認為本案應當終止執行,先行清算。待清算訴訟終結后,兩案合并執行。以確保全體合伙人的合法權益。
(四)、我認為三臺縣法院(20xx)三法執字第37號“敦促執行通知書”中的通知事項不合法,超出了一二審的判決范圍。一是在本案的執行中,我多次口頭和書面向法院表態愿意配合執行,沒有拒絕按照判決書履行義務。二是該通知書中的“停產”、“停火”兩項內容不是本案判決所確定的、我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綜上所述,我和孟根乾是個人合伙關系,在合伙企業沒有清算之前,三臺法院擬超越一二審判決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范圍,將我個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故請求你院依法監督,切實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三臺縣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20xx年3月11日。
2023年申請法院監督申請書(專業17篇)篇十
申請人:韓××,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漢族,身份證:×××。
被申請人:××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第三人:××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1、請求強制執行[京順勞仲字[20××]第1021號]北京市順義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書,即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年12月15日至20××年9月30日期間未繳納社會保險補償金、結清20××年12月15日至20××年9月30日在職期間全部工資及加班工資、帶薪年假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共計8000元人民幣。
2、被申請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
事實與理由:
執行申請人訴北京天海順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即第三人天海順集團有限公司勞動人事爭議一案,20××年11月22日北京市順義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明確做出[京順勞仲字[20××]第1021號]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書,確定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8000元人民幣,現在該調解書已經生效。被申請人拒不履行判決,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申請貴院強制執行該判決。
附:調解書復印件一份。
20××年××月××日。
2023年申請法院監督申請書(專業17篇)篇十一
申請人:
被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依法對(20xx)川3425民初3093號民事調解書執行一案(案號為:(20xx)川3425執424號)進行執行監督。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已經會理縣人民法院(20xx)川3425民初3093號民事調解書調解確認,被申請人應于20xx年1月6日前向王世友、饒美蘭一次性支付各項工亡損失共計人民幣20萬元(大寫:貳拾萬元整)。該調解書已經送達雙方當事人,并已經超過調解書確認的履行義務期限,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富昇公司卻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
申請人于20xx年3月7日依法向會理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號為:(20xx)川3425執424號。但由于被執行人富昇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利用其人脈關系干擾執行,公司的財產被其他法院所凍結,致使該案無法執行,擱置至今長達十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之法律規定,申請人現依法向貴院提出執行監督申請,誠望貴院加強會理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執行,以公正執行終結本案。
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富昇公司名下還有重慶分公司和攀枝花分公司,其分公司名下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供本案執行。同時,被執行人的6位顯名股東或隱名楊洪英、嚴輝昌、李朝東、羅煥亮、楊志光、楊志峰在經營、管理富昇公司過程中存在隱匿、轉移財產或未依法繳納公司注冊資本等行為,故執行法院可依法追加這6位股東及其富昇公司重慶分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并且上述6位股東在會理縣范圍內有房有車可供本案執行。
此致
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x月xx日。
2023年申請法院監督申請書(專業17篇)篇十二
根據政協市委員會第六屆主席會議,關于《20xx年政協市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調研計劃》的安排,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組織部分委員組成調研組,在鄧剛副主席帶領下,以“人民檢察院刑事法律監督”為主題,先后聽取市人民檢察院、區人民檢察院、縣人民檢察院、特區人民檢察院、盤縣人民檢察院的情況通報,并邀請公安機關執法警官參加座談會,達到了調研的目的。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二、主要做法。
全市檢察機關刑事法律監督部門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一直肩負著對偵查立案、國家追訴與刑罰執行監督的任務,擔負著制衡刑事審判及監督刑事偵查的雙重功能,在追究犯罪過程中,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這一核心標志性職能,主動參加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實踐活動,從穩定社會大局出發,強化法律監督意識,注重運用法律手段構建社會公平規則,把執法監督落到實處,收到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主要有以下特點:
第一,強化法律監督意識,客觀公正履行刑事立案監督職責。全市兩級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在刑事訴訟中,強化法律監督意識,不斷增強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把刑事立案作為法律監督的主要環節,客觀公正履行職責,主動協調公安機關、本院自偵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暢通刑事立案監督渠道,切實貫徹執行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方面的相關規定,依法開展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一是審查受理被告人、控告人、舉報人以及其他報案人的情況反映和舉報,擴大刑事立案線索來源,提高被告人的訴訟地位,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在審查批捕案件工作中,發現公安機關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案件以及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擴大案件線索來源跟蹤督辦。三是審查備案材料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匯總分析社會發案情況,拓展案件線索來源,對不應當立案和應當立案的案件全程跟蹤督辦。通過以上監督方式,讓有罪的人入罪,讓無罪的人出罪,實現刑事立案法律監督客觀公正的終極目標。
第二,樹立公平正義理念,提高刑事偵查監督能力。全市兩級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把樹立公平正義理念作為構建和諧社會的政治要求,在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中,著力提高對公安機關刑事偵查監督的能力,推動社會長治久安。一是堅持實體與程序并重進行監督。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在審查起訴工作中,通過審查案件材料,提審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方式,對公安機關實體法的運用是否恰當,以及刑事偵查活動程序的合法性及時研判,保障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嚴格貫徹執行,維護犯罪嫌疑人和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二是通過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適時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參與詢問犯罪嫌疑人和證人,參加現場勘察和檢查,提前審閱有關案件材料,既能及時了解案情,掌握證據,保證案件質量,又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三是對刑事偵查進行強制性監督,推進公正廉潔執法。檢察機關公訴部門以國家法律作后盾,對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活動進行強制監督,全方位監督公安機關執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執法不公、不文明、不廉潔的執法違法行為,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樹立國家法治權威。
第三,建立執法辦案責任制,加強刑事審判監督工作。全市兩級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在刑事審判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既要代表國家對公民犯罪進行法律監督,行使公訴權,又要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行使刑事審判監督權。面對特殊的.責任:一是建立執法辦案責任制,在檢察長領導下,經檢察長受權公訴部門實行以主訴檢察官為主要責任人的執法辦案責任制,確立法律監督的核心地位和刑事訴訟的專業化,突出檢察官的主體責任能力,從組織上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法律監督取得實效。二是堅持執法公示制。公平、公正、公開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訴案件,加強審判程序監督和庭審監督,嚴格執行兩審終審制,規范審級獨立職權,查清犯罪事實,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保障未犯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懲罰。三是堅持職權法定履行監督職責,注重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重大疑難案件,對特別重大案件跟庭監督,著力打造公訴部門檢察官隊伍,主動探索新形勢下刑事案件的特點和規律,提高公訴質量,成立“刑事判決、裁定審查組”,對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抗訴,推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切實克服重實體輕程序的情況,對人民法院實行有效監督。
第四,依法履行刑罰監督職責,確保監管場所安全穩定。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實行監督。一是堅持糾防超期領導責任制,責任追究制。保障公安看守所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杜絕超期羈押。二是加強對刑罰交付執行的監督。把公安機關看守所代為執行一年以下或余刑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服刑罪犯作為重點監督。在監督活動中對刑罰變更執行完善監督機制,注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辦理程序,督促有關部門落實監管措施。三是強化安全監管制度落實,對罪犯和在押人員實行有效監管。對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做到經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保障監管場所安全穩定,及時處理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員的申請,控告和檢舉,保障刑罰執行機關依法維護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全市兩級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法律監督活動中,為維護法律尊嚴,緊緊圍繞推進公正廉潔執法,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滿足人民群眾的新期待,提高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如下:一是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監督不規范,公安機關通報刑事發案、報案、立案、破案處于被動地位,該立不立,立而不偵的現象依然存在;二是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刑事偵查監督信息不暢,信息資源不能共享,有些執法違法行為不能及時糾正,有的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三是檢察機關在刑事審判監督工作中,對人民法院偏輕偏重,量刑不公的判決、裁定難予實現有效監督,導致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刑,給“暗箱操作”人為辦理“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以可乘之機,影響司法公正;四是檢察機關在刑罰執行監督活動中,對依法交付所外執行的犯罪分子,由于社區矯治制度和機制不健全,有些犯罪分子脫離監管而逍遙法外;五是檢察機關在刑事法律監督活動中,監督工作機制不適應社會管理的要求,其編制結構對所承擔的刑事法律監督任務不相適應,還不能滿足訴訟參與人的訴求。對此,提出以下建議:
1、規范行使“違法立案”監督權,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活動中的合法權利。規范執行刑訴法關于檢察機關行使刑事“立案監督”權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明確的“違法立案”監督權。重點監督公安機關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借助公權力采取刑事拘留、搜查、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侵害公民合法權利的情形,著力監督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利用立案手段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的情形。在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中,更加注重程序和方法,切實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中的合法權益。
2、構建信息平臺,增強刑事偵查監督合力。刑事偵查旨在依法懲治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被毀損后盡可能重建主體間的自由關系與和平關系,偵查權的濫用會使主體間的矛盾更加激化。檢察機關在刑事偵查監督活動中,要在政府投入下構建硬件設施信息交流平臺,同時建立健全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刑事偵查信息交流制度和工作機制,加強信息交流,共享偵查信息資源,共同查明案件的犯罪事實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共同對案件進行法律評價,互相制約,互相監督,及時準確糾正違法辦案行為,防止偵查權“失控”傷及無辜公民。
3、構建社會公平規則,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自由裁量權備受人民群眾關注。檢察機關開展刑事審判監督,維護司法公正、公開、透明,主動適應人民法院量刑規范改革要求,監督刑事審判工作執法量刑程序,對所有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增強公開性和透明度。正確行使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維護被告人、被害人的量刑參與權,注重吸納律師辯護意見,實現均衡量刑,依法治理濫用自由裁量權。杜絕“暗箱操作”和“三案”的發生,著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4、參與社會管理,推進社區矯治工作開展。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監督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建立和完善社區矯治制度,重點監督經刑事審判交付所外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落實幫教措施,預防重新違法犯罪危害社會。
5、加強隊伍建設,創新刑事法律監督機制。開展刑事法律監督,推進公正廉潔執法,提高刑事法律監督的執行力,必須加強檢察隊伍建設。一是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樹立監督執法新思維,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克服“特權”和“霸權”思想,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永葆檢察機關的政治本色;二是建立健全刑事法律監督體制。依靠地方黨委領導和政府的支持,建設一支編制結構合理,紀律嚴明的專業化隊伍,解決案多人少、有人干事的問題,規范執法監督行為,堅持用好的制度管好權、管好事和管好人。三是建立錯案追究制,加大對錯案責任人的追究力度,開展警示教育活動,同時也要保護檢察干警的合法權益;四是加強執法監督能力培訓,選擇國家最新法律、法規、政策作教材,正確解決經濟和社會變革中立法不周延,司法解釋注解不周詳帶來的認識不一致、不統一的問題,處理好理論和實戰的關系,提高正確把握法律和政策的素質能力,公正廉潔執法,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
2023年申請法院監督申請書(專業17篇)篇十三
申請人,女,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xxxx派出所。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對涉嫌犯罪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xxx本人一事,向xxxx派出所報案,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2023年申請法院監督申請書(專業17篇)篇十四
申請人(受害人):楊xx,女,白族,xxxx年06月20日生,xx省xxx洱源縣人,住洱源縣鳳羽鎮xxxx村21號,身份證號5329xx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馬x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xxxxxxxxxxxx。
請求洱源縣公安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對李xx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進行刑事立案偵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李xx的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基本事實:
楊xx與李xx系夫妻關系。雙方于xxxx年08月24日登記結婚,申請人楊xx嫁入李xx家中生活。結婚后,犯罪嫌疑人李xx逐漸露出本來面目,開始長期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申請人的噩夢就此開始。據申請人回憶,申請人平均每月要遭到犯罪嫌疑人李xx的四、五次毆打,申請人多次因為李xx的暴行致傷,并多次到醫院就診。申請人經常被李xx打得鼻青臉腫,但是為了顧及面子,申請人一直忍氣吞聲,沒有聲張。
xxxx年04月27日,因為家庭瑣事,犯罪嫌疑人李xx稍有不滿,即不分青紅皂白再次對申請人拳打腳踢。毆打持續了十多分鐘,李xx的家人在一旁冷眼旁觀,沒有任何人進行勸阻。無奈之下,申請人只好報警,隨即被送至洱源縣人民醫院治療。
經洱源縣人民醫院檢查,楊xx病歷顯示:神清,鼻根部見一長約2.5cm縱形裂傷,左側頜面部見一大小長約3cm×4cm皮膚軟組織挫傷,左側整個手背部見擦傷。診斷結果為:1、鼻外傷,皮膚軟組織裂傷,鼻骨骨折;2、頜面皮膚軟組織挫裂傷;3、左手背部擦挫傷。經洱源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出具“(洱)公(司)鑒(傷)字【xxxx】xxx號”《活體傷情檢驗意見書》確定,申請人楊xx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二、犯罪嫌疑人李xx的行為已經故意傷害罪,公安機關應該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嫌疑人李xx長期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變本加厲,毆打申請人致輕傷害,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身體健康權。犯罪嫌疑人李xx還利用申請人膽小怕事的心理,利用申請人的忍辱負重和一再退讓,對被害人肆意使用暴力,他的行為無疑已經構成犯罪,理應承擔刑事責任。
三、犯罪嫌疑人李xx不思悔改,在毆打申請人不聞不問,后沒有任何歉疚,申請人堅決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申請人被李xx毆打致傷后,隨即被他人送往建水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申請人住院期間,李xx對申請人不聞不問,沒有任何歉疚之意。無論是作為一名肆意毆打他人的施暴者,還是作為申請人的丈夫,犯罪嫌疑人李xx均應該對申請人的受傷情況進行過問,但是其行為實在讓申請人寒心和失望,申請人絕對不會原諒其故意傷害的犯罪行為,堅決請求以故意傷害罪對其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長期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變本加厲,毆打申請人致輕傷害,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身體健康權。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犯罪手段卑劣,犯罪性質惡劣,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4條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申請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請求貴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呈。
洱源縣公安局。
申請人:李xx。
xxxx年06月24日。
2023年申請法院監督申請書(專業17篇)篇十五
自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被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案由和訴訟請求:
(寫明控告的罪名和具體要求,例如,若是傷害案,案由則寫:故意傷害;訴訟請求:一、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要求賠償損失×××元)。
事實和理由:
(寫明具體的時間、地點、經過、見證人等)。
證據和證據來源(如有證人,應當寫明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二、刑事自訴狀有何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2條規定,自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
(五)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六)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
對兩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訴的,應當按照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三、提起刑事自訴需要哪些材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1條規定,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自訴人提供如下材料:
(一)自訴狀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數提供副本(需簽名);
(二)自訴人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復印件、港澳同胞回鄉證復印件;
(三)自訴人受傷害的相關證據或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及法醫鑒定;
(四)對上述第三類案件,應提交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財產受侵犯的證明材料。
刑事自訴申請書應包括自訴人的個人信息、被告人犯罪的相關信息以及具體的訴訟請求等內容。如有疑問,歡迎到華律網進行律師咨詢。
2023年申請法院監督申請書(專業17篇)篇十六
變更執行主體申請提要:基于被申請人是原被申請人的上級主管單位和開辦單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關于被執行主體變更和追加的有關規定,被申請人應變更或追加為被執行人,負連帶償付責任。
住址:xxx。
聯系電話:xxx。
法定代表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請求事項:
請求變更“代縣中小企業局”為被執行人或追加被執行人,并與原公司承擔連帶償付責任。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與原被申請人因借款合同糾紛,于xx年11月4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朔民終字第194號民事判決,裁定由原被申請人代縣鄉鎮煤炭運銷公司給付欠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費。申請人依法于xx年11月27日向朔城區人民法院提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發現:
1、被申請人是代縣鄉鎮煤炭運銷公司股東出資%,朔城區人民法院下達了朔城執字第2號執行裁定書。
2、20xx年原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承包合同,原被申請人一次性繳納被申請人承包費七十五萬元。合同約定原被申請人不承擔承包前的一切債務。(附承包合同書)。
3、原被申請人在xx年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違規辦企業、虛開增值稅發票,《煤炭經營資格證》被山西省有關部門吊銷,所有公章被代縣中小企業局收回,公司隨及被解散終止經營,自xx年營業執照未年檢。
4、被申請人利用原被申請人營業場所(鐵路專運線)重新注冊新的公司進行營運。鑒于上述理由證明,被申請人是原被申請人的主管部門又是開辦單位,同時收取了承包費,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關系。所以變更被執行主體適用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81條之規定。
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書得到及時執行,充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3關于“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變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變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之規定。申請人特申請變更被申請人“代縣中小企業局”為新的被執行主體,并負連帶償付責任。
20xx年xx月xx日。
2023年申請法院監督申請書(專業17篇)篇十七
申請人:
被申請人: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對涉嫌____________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晚,申請人就____________本人一事,向____________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帶至____________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