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范文是在對某個事件或情況進行分析和描述的書面材料,它可以給讀者提供全面的信息和清晰的結論。這些報告范文的目的是為了鼓勵你通過閱讀和學習,掌握寫作報告的核心要素和技巧。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范文(18篇)篇一
為加強本校安全事故報告管理,嚴防控制安全事故在學校內的發生,依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切合本校實情,特制定本制度。
一、為嚴防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本校設置吳勇、向吉運、向道輝、梁春波及各片小,村小負責人為報告人,由向萬春副校長負責學校安全事故報告管理工作。
二、學校所有教職工,學生都是義務報告人,發現的安全事故要報告學校專兼職報告人員。
三、學校安全事故報告人要依法履行職責,一旦發現分管內的安全事故,要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并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報告內容時限及方式。
1)校內或規定的在校時間內出現的火災、偷盜、溺水、打架斗毆、學生意外受傷、學生走失、衛生公共事件、交通事故及安全事故由現場人員及時(不超過10分鐘)報告給分管報告人,分管報告要迅速(不超過10分鐘)報告給學校負責人,學校報告人要以最方便的通訊方式(電話、傳真等)向校長報告,同時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2)安全事故現場報告人員要及時科學處理安全事故,接到報告的相關人員要及時趕到事故現場進行事故處理或協同有關部門進行安全事故處理。
2、加強安全教育,經常進行安全排查和定期檢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范文(18篇)篇二
1、為了準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樂觀實行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損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需堅持實事求是、敬重科學的原則。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馬上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馬上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企業主管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馬上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量;
(3)事故發生緣由的初步推斷;
(4)事故發生后實行的措施及事故掌握狀況;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愛護事故現場,并快速實行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1、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與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區縣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緣由、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狀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實行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狀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看法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狀況而不實行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有意延遲不報、有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值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供應有關狀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別狀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范文(18篇)篇三
1. 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項目安全人員或相應工地(項目)負責人,項目安全員或項目負責人應在8h內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 外埠項目部應在事故發生的當天,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上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 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事故發生項目部應在2h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形式)報公司安全部門和主管經理。公司安全部門在事故發生后24h內,以上述同樣方式、報告內容,上報市(區)安全監督局、市(區)安監站、派出所。外埠項目部發生上報公司級事故后,在向公司報告的同時,應報告當地主管部門。
4. 發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時,事故發生項目部安全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安全部門進行報告。
二、事故現場處置
1. 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 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 保護好事故現場。
三、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的項目部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現有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處理
1. 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 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門實施驗證。
3. 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 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或項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6. 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后,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建筑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檔案
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年統計表。
3、事故快報表。
4、事故調查筆錄。
5、事故現場照片、示意圖、亡者身份證、死亡證、技術鑒定等資料。
6、事故調查報告。
7、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8、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
9、安全生產監察局、安全監督站對事故處理的批復。
10、其他有關的資料。
建筑公司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對工程分包單位資質驗證
1、審核分包單位營業執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圍、注冊資金、執照的有效期限。
2、審核企業性質。
3、審核經營手冊,查閱其承擔過的施工項目、施工面積或承擔過的工作量。
4、審核資質等級證書、外省市施工隊伍的進滬許可證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員的核定數量。
5、審核安全資質證書,對以往有無重大傷亡事故作必要調查。
二、對勞務分包單位核驗
1、審核勞務分包單位的務工人員持證狀況(身份證、暫住證、健康證、就業證、資格證)。
2、審核證件有效性,是否符合當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對勞務人員的持證要求。
三、分包單位的選擇
1、從本企業發布的《合格分承包方名錄》中選擇工程分包單位。
2、從本企業發布的《合格勞務分承包方名錄》中選擇勞務分包單位。
3、 對名錄以外的分包單位,按本企業規定程序進行評定和審批。
四、分包合同簽訂要求
1、必須嚴格執行先簽合同,后組織進場施工的原則。
2、簽訂分包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有關附件:“安全生產協議書”、“治安、消防管理協議”等。
3、合同應明確總包與分包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分包單位應對總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包單位的安全管理。
五、分包隊伍進場時
1、工程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向分包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施工安全總交底。
2、以分包合同為依據,交底內容包括施工技術文件、安全體系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應以書面形式,一式兩份,雙方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簽字,并保留交底記錄。
4、總包負責解決分包方住宿、就餐、飲用水等生活需求。
5、合同規定施工過程中應由總包向分包提供的機械設備、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雙方必須辦理書面移交手續,簽字生效。
六、分包隊伍施工過程安全控制
1、分包隊伍施工人數超過50人以上,應由分包單位指派專職安全人員,協助總包方對施工全過程執行監控。
2、分包隊伍進入施工現場后,必須遵守總包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和接受總包的監督管理。
3、分包隊伍自帶各類機電設備,必須向總包提供有效的驗收合格證明。
4、分包隊伍各施工班組必須進行“三上崗一講評”活動,并設立臺帳記錄。
七、業主指定分包隊伍的管理
1、原則上總包單位有權利及義務對其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
2、業主指定的分包方與總包簽訂分包合同,總包應同自己選擇的分包方一樣實施評價、管理和控制。
3、建立分包方評價檔案。
4、各項目部對分包方施工過程進行控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資料的積累,為以后對分包方的業績評定提供證明材料。
5、分司有關部門對分包方安全管理狀況和能力進行年度安全業績評定。
6、分包方如對安全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頻發,總包方將給予處罰,還可作清退處理。
建筑公司施工現場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1、施工現場各分項工程在施工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施工員在安排分項工程生產任務的同時,必須向作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
3、各專業分包單位的安全技術交底,由各工程分包單位的施工管理人員,向其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的安全技術交底。
4、安全技術交底使用范本時,應在補充交底欄內填寫有針對性的內容,按分項工程的特點進行交底,不準留有空白。
5、安全技術交底應按工程結構層次的變化反復進行。要針對每層結構的實際狀況,再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
6、安全技術交底必須履行交底認簽手續,由交底人簽字,由被交底班組的集體簽字認可,不準代簽和漏簽。
7、安全技術交底必須準確填寫交底作業部位和交底日期。
8、安全技術交底的認簽記錄,施工員必須及時提交給安全臺帳資料管-理-員。安全臺帳資料管-理-員要及時收集、整理和歸檔。
9、施工現場安全員必須認真履行檢查、監督職責。切實保證安全技術交底工作不流于形式,提高全體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的自我保護意識。
建筑公司安全設施、設備驗收制度
為了確保各項安全設施、設備的組裝搭設,嚴格做到規范齊全,提高安全設施、設備的完好率,為此制定如下驗收制度,必須認真執行。
1、大型機械設備,必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許可證,嚴禁無證單位承接任務,安裝完畢須經公司安全監督部,施工現場的安全員、機管員、電氣負責人共同組織驗收。由公司安全監督部簽發驗收記錄,并經機械檢測中心檢測合格后方能使用。
2、施工現場上所有的臨邊、洞口、通道等安全防護設施。搭設前,必須按專項技術方案由技術員、施工員對架子工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搭設完畢后,由技術員、施工員和安全員共同參與驗收,不合格的安全改施必須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每驗收一次須做好驗收記錄。
3、井架搭設前,由施工員、技術員按專項施工技術方案作井架搭設安全技術交底,接受人審閱簽字后,方可搭設。井架搭設完畢后,經企業與項目部安全員、項目技術負責人共同參加驗收,做好驗收記錄,掛上驗收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4、臨時用電設施、裝置,通電前必須由電氣負責人、安全員驗收合格后,方可通電使用,并做好驗收記錄。
5、中小型機械使用前,由機管員、安全員、施工員負責檢查,填寫書面驗收記錄,合格掛牌后方可使用。
6、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審定發證,并持證上崗。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事故責任追究,防止和減少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是指各類煤礦(包括與煤炭生產直接相關的煤礦地面生產系統、附屬場所)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根據國務院授權,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調查處理。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級劃分,分別由相應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履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的職責。
第二章事故分級
第四條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煤礦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條事故中的死亡人員依據公安機關或者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進行確定,重傷人員依據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進行確定。
第六條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
(三)財產損失價值,含固定資產損失價值,流動資產損失價值。
第七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統計直接經濟損失。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的事故,事故發生單位為省屬以下煤礦企業的,其直接經濟損失經企業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審核后書面報組織事故調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事故發生單位為省屬以上(含省屬)煤礦企業的,其直接經濟損失經企業集團公司或者企業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審核后書面報組織事故調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特別重大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八條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傷亡人數重新確定事故等級。
第九條事故搶險救援時間超過30日的,應當在搶險救援結束后重新核定事故傷亡人數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重新核定的事故傷亡人數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與原報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傷亡人數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等級。
第三章事故報告
第十條煤礦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煤礦負責人;煤礦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十一條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上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較大事故以上等級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上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接到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上報國務院。
第十二條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接到煤礦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第十三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單位全稱、所有制形式和隸屬關系、生產能力、證照情況等);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類別(頂板、瓦斯、機電、運輸、放炮、水害、火災、其他);
(四)事故的簡要經過,入井人數、生還人數和生產狀態等;
(五)事故已經造成傷亡人數、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六)已經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以上報告內容,初次報告由于情況不明沒有報告的,應在查清后及時續報。
第十四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或者續報。
事故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有關單位應當在發生的.當日內及時補報或者續報。
第十五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
第四章事故現場處置和保護
第十六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照規定,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助事故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第十八條因事故搶險救援必須改變事故現場狀況的,應當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搶險救災結束后,現場搶險救援指揮部應當及時向事故調查組提交搶險救援報告及有關圖紙、記錄等資料。
第五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者根據國務院授權,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國務院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員死亡的,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調查的煤礦事故。
第二十一條因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的事故,依照本規定應當由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調查的,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監察部等有關部門、全國總工會和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派員組成國務院事故調查組,并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的事故,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事故調查組,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事故發生單位和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注重實效的三項基本要求和“四不放過”的原則,做到誠信公正、恪盡職守、廉潔自律,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
第二十五條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煤礦事故調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擔任。委托調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確定。
事故調查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事故調查組開展工作;
(二)明確事故調查組各小組的職責,確定事故調查組成員的分工;
(三)協調決定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四)批準發布事故有關信息;
(五)審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實證據材料,批準將有關材料或者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堅持統一領導、協作辦案、公平公正、精簡高效的原則。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查明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三)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四)提出對事故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五)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在規定時限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對重大技術問題、重要物證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可以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或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進行技術鑒定的單位、專家應當出具書面技術鑒定結論,并對鑒定結論負責。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特殊情況下,經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二十九條事故搶險救災超過60日,無法進行事故現場勘察的,事故調查時限從具備現場勘察條件之日起計算。
瞞報事故的調查時限從查實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事故救援情況和事故類別;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至負責事故調查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第三十二條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由組織事故調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歸檔保存。歸檔保存的材料包括技術鑒定報告、重大技術問題鑒定結論和檢測檢驗報告、尸檢報告、物證和證人證言、直接經濟損失文件、相關圖紙、視聽資料、批復文件等。
第六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三條特別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報經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批復結案。
重大事故調查報告經征求省級人民政府意見后,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復結案。
較大事故調查報告經征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意見后,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復結案。
一般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批復結案。
第三十四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的批復時限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事故批復應當主送落實責任追究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單位。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按照事故批復的規定落實責任追究,并及時將落實情況書面反饋批復單位。
第三十六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察。
第三十八條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組織事故調查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其他部門向社會公布,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的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由組織事故調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范文(18篇)篇四
一、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或當地村委會。
二、單位負責人或村委會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鎮安監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
三、鎮安監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上報區安委辦,并通報鎮黨委政府辦公室。
五、每月28日統計當月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填寫《赫山區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表》報區安委辦。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虛報或遲報傷亡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范文(18篇)篇五
1、報告制度是學校教職工向學?;驅W校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學校安全工作中相關事項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學校教職工對所負責的安全責任區域內的安全隱患,要及時向學校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領`導報告或直接向校長報告。
3、學校對安全隱患的整改結果要在規定時間內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對不能及時進行整改的安全隱患,要在報告中說明原因并提出防護措施。
4、值班人員要向學校帶班^領`導報告每天的值班情況,對值班過程中的偶發是件或異常情況要在第一時間向學校分管^領`導報告,并妥善處理。
5、學校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或其它具有重大影響的是件,無論學校有無過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都要在第一時間向教育行政部門及當地政府電話報告。
6、報告安全隱患應包括隱患的影響范圍、影響程度、已采取的應急措施、整改措施、整改資金來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標等,報告安全事故應包括發生時間、地點、經過、人員傷亡情況、采取的急救措施、事故現場的保護措施等。
7、各校要制定師生傷害緊急情況應急處置工作預案,保持高度警覺,加強安全防范,確保不發生安全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范文(18篇)篇六
1、生產事故發生后,各分廠、責任單位和個人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根據事故情況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指揮搶救、疏散、救護工作。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發現發生事故后,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告之段長和安全員,上報本單位領導,有關單位領導接到報告后立即到現場組織實施搶救措施。并立即通知公司領導及安全辦公室。分廠立即向公司所屬副總和安全辦公室報告,安全生產辦公室執行“聊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于1小時內報上級安全管理機關。
3、發生人身工傷事故,由段長、安全員填寫“傷亡事故報告單”。詳細報告事故發生經過,分析事故原因,由各單位主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出具處理意見,并上報公司安全管理辦公室及勞資科。
4、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可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5、勞資科依據傷亡事故報告單審核工傷報銷憑證。
二:調查處理制度
1、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對事故進行處理,避免事故的再次發生。
2、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3、事故調查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4、公司安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5、對事故根據制度事故責任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對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三、事故獎懲制度
1、為保證公司生產經營工作的順利開展,加大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增強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感,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本獎罰制度。
2、安全生產辦公室按事故的等級,對責任單位按規定處罰。報企管科執行。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較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2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2萬元,不滿5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5萬元以上的事故。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妥善處理學校突發重大事故的危害,保證廣大師生生命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生活秩序和社會穩定,建立起“信息暢通,反應快速,指揮有力,責任明確”的工作機制,特制定本制度。
嚴格實行學校重大事件信息報告制度,確保突發事件及時得到有效控制。學校突發事件的信息傳報的第一責任人為學校校長,相關責任人為學校工作分管或負責人員。相關責任人確認突發事件的第一時間報告學校領導,學校在核實情況后立即報教育局安全科,并同時報相關的衛生、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門或單位。村小在事故發生后立即報告中心小學。
發生重大事件時,要實行“零報告”和日報告制度,堅持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和信息暢通制度。
對不報、瞞報、漏報、緩報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1、發生一般安全事故或了解有與安全有關信息的,第一現場的責任人或知情人要及時將情況報告給該學生的班主任、學校值班領導,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惡化。
2、發生嚴重安全事故,學校在了解情況后,按照安全信息報送程序將安全信息報教育局安全科。發生食物中毒或傳染病疫情,還要報衛生防疫部門。
3、發生安全事故的,班主任要及時通知家長到校,主動協助解決,不遲延。
4、發生安全事故,為了保證學校穩定,作好安全教育工作,可以將情況向全體學生通報。
5、班主任應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勤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6、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的學生,班主任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范文(18篇)篇七
一、調查處理傷亡事故,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分明。
二、本著有事故報事故,無事故報平安,及時、準確無誤地如實上報各類事故和按月填報傷亡事故月報表。
三、在校園內發生各類傷亡事故,均應立即按規定報告教體局安全辦,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經過、傷亡情況、損失情況、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應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保護好現場,組織搶險、施救。
四、校內發生的輕微的意外受傷事故,學校按有關規定自行調查、協調處理。
五、發生一般傷亡事故和重特大傷亡事故,事故單位要積極配合上級教育、安監、公安等部門組成的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20xx年12號令)和相關法律法規妥善處理。
六、對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有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以及無正當理由的,拒不接受事故調查及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范文(18篇)篇八
為進一步加強值班及信息工作,保證上下聯絡暢通,反應迅速,及時處置各類重大安全事故,防止發生事故后瞞報或不報現象的發生,確保學校的安全與穩定,實行學校安全事故零報告制度。
一、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和緊急重大情況及安全事故零報告責任制。安全事故零報告工作落實到具體人。
二、,每月月底將本單位安全事故情況報學區辦公室,由于遲報、漏報、瞞報、而影響及時妥善處置緊急重大情況、重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除進行通報批評外,要追究主要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每月上報安全事故零報告統計表,要將發生各類事故情況做簡要說明(包括事故種類、發生時間、事故原因及處理結果)。
蘭家堡小學安全工作定期檢查制度。
1、學區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專人專項檢查,每學期至少檢查四次。發現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對破舊房及時維修。
2、每月對學校水、電安全進行檢查,對老化的電線馬上重裝更換,檢查好電教器材,發現隱患及時排除。
3、定期檢查班級安全教育落實情況,組織學生學習《中小學安全須知》、《中小學安全工作管理細則》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讓每位學生都知道。
4、根據不同季節對學生安全進行檢查,一切游覽活動經審批,有安全措施,就近徒步,不騎車、不乘坐車的情況才可外出活動。學校嚴禁學生外出游泳,以家長信形式通知家長看好夏季學生午休、游泳注意事項。
5、檢查內容包括:教學場所是否存安全隱患;各種教學設施是否存在安全問題;電教設備、試驗儀器是否存在安全問題;各班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是否到位;學校周邊環境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
6、安全檢查情況要有詳細記錄,每月及時匯總結果。
7、對安全教育周(月)針對主題制定活動計劃進行專門檢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范文(18篇)篇九
為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的控制和正確的處理,降低事故產生的影響,根據國家、行業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與處理。
1、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是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
(1)職工因從事生產或工作發生的傷亡事故。
(2)在生產時間、生產區域內,職工雖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于企業的設備、設施、勞動條件、工作環境不良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3)與企業的生產、工作有關,在生產區域內(包括廠區、礦區、貨場、建筑工地等),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
(4)企業發生各種災害或者險情時,職工因搶險救災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5)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認定的職工因工傷亡事故。
2、職業病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導致的疾病。
3、輕傷事故指受傷后歇工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事故。
4、重傷事故指造成肢體殘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依據原勞動部頒發《重傷事故范圍》或經醫師診察后認為受傷較重,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會同工會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見,由地方勞動部門審查確定為重傷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
8、五不放過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過,責任不明不放過,責任人員得不到處理不放過,職工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傷員,迅速逐級上報。
2、發生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填寫《工傷事故登記表》,在事故發生當月隨職工傷亡事故情況月報表一同報送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3、發生重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填寫《企業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統計快報表》,24小時內報逐級上報至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及主管領導。
4、發生死亡事故項目經理部立即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領導。
5、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
(2)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害程度、傷亡者姓名及自然狀況;
(3)事故現場采取的控制措施;
(4)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6、發生火災事故,應迅速逐級上報。
7、職工經職業健康檢查確認患有職業病后,將患職業病人員檢查結果及處置情況向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8、發生未遂事件應在發生當月報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9、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項目經理和項目管理人員迅速組織搶救遇險受傷人員,指導現場緊急救護,組織人員救險排險,采取措施制止事態蔓延擴大,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均不得破壞,為搶救受傷害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志。
10、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事故均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一經查實,應對事故責任人嚴肅處理。對隱瞞事故不報者要加重處罰。對打擊報復檢舉、控告和投訴單位和個人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觸犯法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負責人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
2、重傷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門組織同級生產、技術、安全、工會、保衛等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確定事故責任。
3、直屬項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衛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分公司所屬項目死亡事故調查應有分公司相關部門參加,配合當地政府安檢、公安、建委、工會等部門人員進行調查,并協調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4、發生火災、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5、發生職業病、傳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門、辦公室、物業管理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組織對病情、疫情的調查。
6、發生未遂事件,由項目經理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中,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資料,事故發生單位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的工作,應及時、準確、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據和相關證人,接受并配合調查人員的現場查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干涉、阻礙調查組的工作。對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組調查等情況,由事故調查組提出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8、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同意,事故發生單位、項目必須負責保護好事故現場,相關人員不得離開事故現場。事故調查組同意撤銷對事故現場的保護后,方可組織對現場的整改、整頓后,恢復施工。
9、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玩忽職守、或打擊報復的,由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1、輕傷事故的處理,由項目經理部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認定后,由項目經理部負責處理。
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處理。
3、死亡事故的處理,經事故調查小組召開分析會,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事故報告單位向事故調查組提出書面結案申請。事故報告批復后,按批復文件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交納事故罰款。
4、發生各類因工傷亡事故的應急救援措施詳見各單位《應急準備和響應方案》。重大傷亡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相關程序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
5、對未遂事件,項目經理部應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并對事件責任人進行必要的處罰。
6、發生安全事故后,各單位必須按事故分類及相應的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組織事故調查小組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傷亡和物損情況,提出事故處理方案和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現場必須經調查人員現場查證并做出有關指令后方可進行清理,恢復施工。
7、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五不放過”原則,進行及時、認真的處理。制定的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要通過綜合評價后實施。
8、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按照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對工程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對工傷與職業病患者的處理,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職工工傷范圍和保險待遇暫行辦法,為工傷和職業病患者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并辦理相關手續。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范文(18篇)篇十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監理部轄監標段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及其向上級報告,等待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
2、監理部轄監標段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監理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所屬單位、急指揮部總指揮,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總監理工程師、業主負責人,同時(于1小時內)向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報告,并立即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2)相關人員在接到事故發生單事報告后,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助事發單位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對事故情況確認后,要以最快方式(10分鐘內),向負責人簡要報告事故過程和發生事故的原因、人員傷亡、搶險救援等情況。
(3)負責人在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后,對事故發生情況,做出較為詳細的了解并得出初步判定事故等級后,通報屬地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每一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可越級上報。
(1)事故反正的簡要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和當前狀態;
(5)已經采取的控制措施;
(6)對事態發展的初步評估(如果有);
(7)報告人(或單位)姓名(或名稱)、聯系方式;
(8)其它應報告的情況。
1、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發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領導、部門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發生輕傷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項目部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領導、安全管理機構、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做好事故檔案保管工作。對事故調查過程中形成的材料都應存入檔案,以便備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范文(18篇)篇十一
安全工作是學校的重要工作,為了妥善處理學校的重大事故,使不利因素降低到最低程度,加強教師管理,增強保護意識和防范能力,保證學生健康、安全、和諧全面的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1、不論何因造成的師生人身傷害,并造成流血及其它嚴重后果。
2、不論何因造成的師生心理侵害、人格侮辱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可能產生惡劣影響。
3、校園內各類貴重設備設施遭自己損壞、盜竊、人為破壞可能產生的不良后果。
1、報告主體為責任人。若首先發現的非責任人,原則上應通知責任人,如情況緊急,必須充當臨時責任人。
2、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要根據現場條件和自身能力對事故作最好的應急處理,如遇學生受傷,要親自及時把學生送往學校醫務室,由醫務室進行診斷和處理,如果醫務室要求送醫院,要由責任人立即送往醫院救治,并及時聯系學生家長。
3、責任人在應急處理后,以最快速度上報年級組長以及當天的行政領導、校級領導。
4、責任人在最短時間內對事故作深入調查分析、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呈校長室參考。
5、校長室及時召集有關人員對事故作進一步調查分析,確定事故性質。
6、校長室根據有關規定,對事故相關人員作出處理。并加強對責任人和當事人的教育。
7、處理結果備案歸檔。
對安全事故采取漠視、遇避、推諉、掩蓋等情況者,與當月級部考核掛鉤,如果造成嚴重后果者取消當年評優評先。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范文(18篇)篇十二
為加強我車隊源頭管理,切實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減緩事故,及時上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結合我車隊實際情況,特制訂志丹縣潤東運輸公司危貨運輸車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一、井區是原油運輸的始發站,是安全管理的源頭,車隊要嚴把“三關”,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車隊如發生一般及以下的安全事故或發生安全隱患,車隊管理人員有責任及時采取措施立即報告運管所。派出所、隊長,并作好報告記錄。
三、車隊發生打架斗毆事件,管理人員及時制止并立即報派出所、站長,并作好報告記錄。
四、車隊發生重大以上級火災事故,要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消防大隊,請求救援,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作好記錄。
五、安全責任將遵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當班、誰負責”的原則,發生事故未及時制止,并立即上報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影響嚴重的給予下崗處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
六、車隊將安全事故情況月底匯總報隊長備案。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范文(18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加強商業銀行的操作風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操作風險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員工和信息科技系統,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本定義所指操作風險包括法律風險,但不包括策略風險和聲譽風險。
第四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操作風險管理實施監督檢查,評價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 操作風險管理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與本行的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有效地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緩釋操作風險。操作風險管理體系的具體形式不要求統一,但至少應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會的監督控制;
(二)高級管理層的職責;
(三)適當的組織架構;
(四)操作風險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
(五)計提操作風險所需資本的規定。
第六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將操作風險作為商業銀行面對的一項主要風險,并承擔監控操作風險管理有效性的最終責任。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與本行戰略目標相一致且適用于全行的操作風險管理戰略和總體政策;
(四)確保高級管理層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緩釋操作風險;
(五)確保本行操作風險管理體系接受內審部門的有效審查與監督;
(六)制定適當的獎懲制度,在全行范圍有效地推動操作風險管理體系地建設。
第七條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層負責執行董事會批準的操作風險管理戰略、總體政策及體系。主要職責包括:
(一)在操作風險的日常管理方面,對董事會負最終責任;
(三)全面掌握本行操作風險管理的總體狀況,特別是各項重大的操作風險事件或項目;
(六)及時對操作風險管理體系進行檢查和修訂,以便有效地應對內部程序、產品、業務活動、信息科技系統、員工及外部事件和其他因素發生變化所造成的操作風險損失事件。
第八條商業銀行應指定部門專門負責全行操作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實施。該部門與其他部門應保持獨立,確保全行范圍內操作風險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主要職責包括:
(二)協助其他部門識別、評估、監測、控制及緩釋操作風險;
(四)建立適用全行的操作風險基本控制標準,并指導和協調全行范圍內的操作風險管理;
(六)定期檢查并分析業務部門和其他部門操作風險的管理情況;
(七)定期向高級管理層提交操作風險報告;
(八)確保操作風險制度和措施得到遵守。
第九條商業銀行相關部門對操作風險的管理情況負直接責任。主要職責包括:
(四)監測關鍵風險指標,定期向負責操作風險管理的部門或牽頭部門通報本部門操作風險管理的總體狀況,并及時通報重大操作風險事件。
第十條商業銀行法律、合規、信息科技、安全保衛、人力資源等部門在管理好本部門操作風險的同時,應在涉及其職責分工及專業特長的范圍內為其他部門管理操作風險提供相關資源和支持。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的內審部門不直接負責或參與其他部門的操作風險管理,但應定期檢查評估本行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運作情況,監督操作風險管理政策的執行情況,對新出臺的操作風險管理政策、程序和具體的操作規程進行獨立評估,并向董事會報告操作風險管理體系運行效果的評估情況。
鼓勵業務復雜程度較高和規模較大的商業銀行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其操作風險管理體系定期進行審計和評價。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適用于全行的操作風險管理政策。操作風險管理政策應當與銀行的業務性質、規模、復雜程度和風險特征相適應。主要內容包括:
(一)操作風險的定義;
(二)適當的操作風險管理組織架構、權限和責任;
(三)操作風險的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緩釋程序;
(五)應針對現有的和新推出的重要產品、業務活動、業務程序、信息科技系統、人員管理、外部因素及其變動,及時評估操作風險的各項要求。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選擇適當的方法對操作風險進行管理。
具體的方法可包括:評估操作風險和內部控制、損失事件的報告和數據收集、關鍵風險指標的監測、新產品和新業務的風險評估、內部控制的測試和審查以及操作風險的報告。
第十四條業務復雜及規模較大的商業銀行,應采用更加先進的風險管理方法,如使用量化方法對各部門的操作風險進行評估,收集操作風險損失數據,并根據各業務線操作風險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有效的程序,定期監測并報告操作風險狀況和重大損失情況。應針對潛在損失不斷增大的風險,建立早期的操作風險預警機制,以便及時采取措施控制、降低風險,降低損失事件的發生頻率及損失程度。
第十六條重大操作風險事件應當根據本行操作風險管理政策的規定及時向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相關管理人員報告。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將加強內部控制作為操作風險管理的有效手段,與此相關的內部措施至少應當包括:
(一)部門之間具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以及相關職能的適當分離,以避免潛在的利益沖突;
(二)密切監測遵守指定風險限額或權限的情況;
(三)對接觸和使用銀行資產的記錄進行安全監控;
(四)員工具有與其從事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能力并接受相關培訓;
(五)識別與合理預期收益不符及存在隱患的業務或產品;
(六)定期對交易和賬戶進行復核和對賬;
(七)主管及關鍵崗位輪崗輪調、強制性休假制度和離崗審計制度;
(八)重要崗位或敏感環節員工八小時內外行為規范;
(九)建立基層員工署名揭發違法違規問題的激勵和保護制度;
(十)查案、破案與處分適時、到位的雙重考核制度;
(十一)案件查處和相應的信息披露制度;
(十二)對基層操作風險管控獎懲兼顧的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八條為有效地識別、評估、監測、控制和報告操作風險,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并逐步完善操作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管理信息系統至少應當記錄和存儲與操作風險損失相關的數據和操作風險事件信息,支持操作風險和控制措施的自我評估,監測關鍵風險指標,并可提供操作風險報告的有關內容。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與其業務規模和復雜性相適應的應急和業務連續方案,建立恢復服務和保證業務連續運行的備用機制,并應當定期檢查、測試其災難恢復和業務連續機制,確保在出現災難和業務嚴重中斷時這些方案和機制的正常執行。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與外包業務有關的風險管理政策,確保業務外包有嚴謹的合同和服務協議、各方的責任義務規定明確。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可購買保險以及與第三方簽訂合同,并將其作為緩釋操作風險的一種方法,但不應因此忽視控制措施的重要作用。
購買保險等方式緩釋操作風險的商業銀行,應當制定相關的書面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銀監會關于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的要求,為所承擔的操作風險提取充足的資本。
第三章 操作風險監管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的操作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應報銀監會備案。商業銀行應按照規定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與操作風險有關的報告。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其操作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審計的,還應提交外部審計報告。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及時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下列重大操作風險事件:
(三)盜竊、出賣、泄漏或丟失涉密資料,可能影響金融穩定,造成經濟秩序混亂的事件;
(四)高管人員嚴重違規;
(六)其他涉及損失金額可能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的操作風險事件;
(七)銀監會規定其他需要報告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五條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有關操作風險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做法進行定期的檢查評估。主要內容包括:
(一)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程序的有效性;
(二)商業銀行監測和報告操作風險的方法,包括關鍵操作風險指標和操作風險損失數據;
(三)商業銀行及時有效處理操作風險事件和薄弱環節的措施;
(四)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程序中的內控、檢查和內審程序;
(五)商業銀行災難恢復和業務連續方案的質量和全面性;
(六)計提的抵御操作風險所需資本的充足水平;
(七)操作風險管理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六條對于銀監會在監管中發現的有關操作風險管理的問題,商業銀行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對于發生重大操作風險事件而未在規定時限內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將依法采取相關監管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郵政儲蓄機構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二十八條未設董事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由其經營決策機構履行本指引規定的董事會的有關操作風險管理職責。
第二十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應當遵循其總行制定的操作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按照規定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重大操作風險事件并接受銀監會的監管;其總行未制定操作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按照本指引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三十條本指引所涉及的有關名詞見附錄。
第三十一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
《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有關名詞的說明
一、操作風險事件
操作風險事件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員工和信息科技系統,以及外部因素所造成財務損失或影響銀行聲譽、客戶和員工的操作事件,具體事件包括:內部欺詐,外部欺詐,就業制度和工作場所安全,客戶、產品和業務活動,實物資產的損壞,營業中斷和信息技術系統癱瘓,執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七種類型(進一步的'信息可參閱《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附錄7:損失事件分類詳表”)。
二、自我風險評估、關鍵風險指標
商業銀行用于識別、評估操作風險的常用工具。
(一)自我風險評估
自我風險評估是指商業銀行識別和評估潛在操作風險以及自身業務活動的控制措施、適當程度及有效性的操作風險管理工具。
(二)關鍵風險指標
關鍵風險指標是指代表某一風險領域變化情況并可定期監控的統計指標。關鍵風險指標可用于監測可能造成損失事件的各項風險及控制措施,并作為反映風險變化情況的早期預警指標(高級管理層可據此迅速采取措施),具體指標例如:每億元資產損失率、每萬人案件發生率、百萬元以上案件發生比率、超過一定期限尚未確認的交易數量、失敗交易占總交易數量的比例、員工流動率、客戶投訴次數、錯誤和遺漏的頻率以及嚴重程度等。
三、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風險:1.商業銀行簽訂的合同因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可能被依法撤銷或者確認無效的;2.商業銀行因違約、侵權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依法可能承擔賠償責任的;3.商業銀行的業務活動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依法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
8月17日,重慶警方向媒體通報,成功破獲一起特大非法經營地下錢莊案,打掉一個利用空殼公司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犯罪團伙。此案涉案金額高達560億元,凍結涉案賬戶共計912個,凍結資金5.48億元。
據一位參與此次案件偵破的人士介紹,重慶多家銀行涉案。不過該人士并未透露具體涉案銀行名單。
記者查詢現有公開資料獲知,這是我國迄今為止破獲的最大地下錢莊案。人民銀行曾通報,今年上半年,外匯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共破獲10起地下錢莊和網絡炒匯案件,涉案金額累計超過100億元。
警方的調查將地下錢莊、客戶交易的整個脈絡一一還原。交易都是通過銀行的公轉私業務平臺完成,但遺憾的是,未有銀行察覺異常。人民銀行通過《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多個文件對洗錢行為進行約束,但在利益沖擊下,這些大額、異常支付報告制度在金融機構幾近失靈。
目前,警方正在進行案件收尾工作,相關嫌疑人正在司法訴訟過程中。
9000個銀行賬戶
重慶楚和商貿有限公司(下稱“重慶楚和”)一夜出名。
重慶楚和注冊于2015年6月,資本金50萬元,主要經營計算機軟硬件開發、銷售,銷售計算機及配件、電子元器件、珠寶、百貨、工藝美術品。其最后一次通過年檢的時間是2015年。三五個伙計,一年幾百萬的營業收入,渝州路上這樣的小公司成千上萬。
事實上,低調的重慶楚和做著“大業務”。
國家審計署廣州特派辦在商業銀行新增貸款投放結構和資產質量專項跟蹤審計調查中發現,2015年1月到10月,重慶楚和等19家公司利用其開設的商業銀行公營賬戶向個人賬戶劃轉資金平臺,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包括重慶楚和在內的19家公司的非法活動共涉及9000余個銀行賬戶,交易金額累計達450億元人民幣,其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
發現此情況后,重慶市公安局迅速成立“3·25”專案組,專案組以經偵總隊為主體、集合多個專業警種力量,人行重慶營管部也派出金融專家直接參與案件調查工作。
隨著調查的深入,該團伙的做案脈絡逐漸顯現。
該團伙利用重慶楚和這樣的空殼公司等方式,設立了20余個對公賬戶及數百個個人賬戶,同時在廣東深圳等地設立“業務聯系人”。在深圳的業務聯系人有7人。與此對應,重慶的業務人員也有7名。
“業務聯系人”在接到業務后,隨即將“客戶”對公賬戶的資金轉入重慶事先注冊好的對公賬戶中,重慶方再將資金轉入個人賬戶,最后轉入“客戶”指定的賬戶中,或者非法為“客戶”兌換外匯出境,并收取交易金額的1‰至3‰作為手續費,從而滿足客戶規避人民銀行對企業基本賬戶和現金的管理、逃避金融監管將資金匯到境外、隱匿資金走向等非法目的,完成整個犯罪過程。
警方進一步調查發現,除國家審計署廣州特派辦調查發現的450億元涉案資金外,從去年10月到今年5月,又有117億元異地資金流入重慶楚和等19家公司對公賬戶中。流入資金涉及100余家單位、個人,分布在廣州、北京、大連等多個城市,資金來源涉及珠寶首飾、電子、建筑等行業,涉案金額累計達560億元。
四類“客戶”
5月6日,專案組在重慶、深圳兩地分設抓捕行動指揮部,會同廣州、深圳兩地警方,集結近百名警力,在三地對犯罪團伙實施統一收網行動,當場抓獲涉案人員25人。
專案組同時對犯罪嫌疑人在重慶和深圳兩地的住所和經營場所進行了搜查,扣押作案工具電腦24臺、銀行卡160余張、網銀u盾90余個。
此時,3.·25專案暫告一段落。隨著偵查的深入,地下錢莊與“客戶”的具體交易手段也被逐一還原。
據當事人陳述,“客戶”進行非法資金轉移主要有以下幾種目的:非法買賣外匯??蛻粢騼斶€境外賭債、支付貨款等原因,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并向境外轉出資金;或者因向境外個人或銀行借款、走私外匯等原因,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從境外轉入資金。
比如, 浙江一工程項目負責人祁某于2011年1月7日到澳門賭場參與賭博,在兩天時間內共計輸掉1000萬港幣。因當場不能償還賭債,于是寫下借條并約定按時將資金打到賭場提供的賬號上。
祁某回到國內后,以各種虛假名義向工程開發公司申請款項來償還賭債,并讓工程開發公司將資金匯入事先聯系好的地下錢莊賬戶。
工程開發公司在未認真審核的情況下就同意放款,并將860萬元人民幣匯入地下錢莊控制的賬戶,再由地下錢莊控制的賬戶換成港幣轉到澳門賭場。祁某的行為已涉嫌非法買賣外匯罪。
其次是改變貸款用途。企業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轉移資金,將銀行劃轉至企業賬戶的貸款轉移出來挪作他用。
三是向境外轉移資金。企業通過地下錢莊直接將資金轉移至香港、澳門等地區,用于買房、炒股。
四是通過地下錢莊,轉移資金用于虛報注冊資本等違法犯罪活動。
王某準備入股深圳某大型房地產開發公司,但沒有資金,便與上述地產公司負責人溫某商量,先將該公司公營賬戶內的資金1300萬元通過地下錢莊轉到王某的個人賬戶內。
王某驗資完成后再將資金轉回該公司的公營賬戶,從而達到入股的目的。
銀行的盤算
讓人不解的是,多達560億元的交易幾乎完全通過銀行的“公轉私”業務平臺完成,但在審計署的檢查前似乎并未被察覺。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40條規定,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代發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等其他資料。
第42條則規定,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款項的,銀行應按第40條、第41條規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并留存復印件,按會計檔案保管。
換句話說,為了將資金從公司賬戶轉入私人賬戶,重慶楚和必須提供大量的材料,以說明資金流向,銀行則應該進行適當的審查。
“重慶楚和交易量這么大,銀行應該不難發現異常?!碑數匾晃汇y行人士說。按照規定,銀行在發現大額、可疑交易,應當向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上述人士分析,對于銀行而言,大量的資金往來有兩個好處,一是可以取得一定的結算收入,其次是能獲得資金沉淀。在去年以來資金緊張的局面下,銀行存款爭奪戰硝煙四起,幾百億的資金沉淀對銀行而言極具吸引力。這也可能是如此異動都未能被發現的根本原因。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20條規定,對于未按照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范文(18篇)篇十四
為進一步落實并做好安全工作,學校各部門要認真排查安全工作的薄弱環節和各種事故隱患,并逐一落實各項防患措施,對重點部位、易發事故的環節,更應做好安全防患工作,為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特制訂此應急報告制度。
一、報告流程:
1、安全事故發生后,直接或相關責任人要按照“先口頭,后書面”的原則,第一時間、及時迅速上報學校相關部門領導。
2、各部門責任人在安全事故發生后,應視事故性質、情節、后果等,臨機決斷,是否立即向110、119報警和通知120醫療救護。同時,應立即將事故地點、時間、類別等事故有關信息通知學校安全領導小組組長,由學校安全領導小組迅速調集力量,采取應急措施,積極組織施救。
二、安全事故的類別:
1、溺水、交通意外與人身傷害等報告制度;
2、實驗室、微機室、體育課意外等報告制度;
3、防火、用電安全意外事故等報告制度;
4、飲食衛生安全意外事故等報告制度。
三、報告制度類別:
1、重大事故直接報告制度。重大事故即意外重大人身傷亡、集體或群發飲食中毒事件。當重大事故發生時,任何在現場的教職工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護學生,按照“誰在場,誰負責”的原則,可以直接向校長室報告,以便學校更及時、更有效采取應急救護措施,防止事態擴大或加重,最大限度地保護師生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2、一般事故部門報告制度。一般事故即一般偶發事故或較輕微事故。當一般事故發生時,直接或相關責任人應在第一時間,及時迅速地報告給部門責任人,由部門責任人作出初步應急處理,再向校長室報告。
一、應急處理指揮機構?
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現場指揮負責人?朱端啟?
教學樓師生疏散指揮負責人?汪召水?
食堂師生疏散指揮負責人?黃其中?
與有關部門緊急聯系或求援事宜負責人?彭凱勝?
臨時救護工作負責人?柯金城、袁新民、李建良?
有關對外進行情況通報負責人?柯前進?
事故報告、處置聯系電話:8490516(校辦公室)?
8492505(政教處辦公室)?
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一)傳染性疾病?
5、傳染病人在醫院接受治療時,禁止任何同學、同事前往探望。?
(二)集體性食物中毒?
2、積極配合協助衛生機構救助病人。?
3、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4、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5、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三)自然災害發生?
(1)利用校園音響系統,馬上發出緊急集合信號。?
(2)用音響設備和手提式喇叭進行現場指揮疏散。?
(5)疏散地點一般以學校籃球場為集結點,若遇緊急情況,直接疏散出校門。?
(四)建筑物倒塌或發生火災?
2、指揮機構人員馬上按工作職責到現場指揮全校師生進行緊急疏散。?
(五)晚自習期間發生臨時停電?
2、值日領導和值日教師要立刻趕赴到教學樓前,組織協調,維護秩序。?
5、總務處要立刻與供電所聯系,確定供電時間,并上報副校長。?
(六)突發事件?
1、師生遭綁架事件?
(2)事后自查,自改,找出疏漏,搞好防范措施,以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2、歹徒或精神病患者闖入校園事件?
(3)為防止不良分子逃逸,在制止、制服之前,要關閉校門。?
(4)如有事件發生,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妥善處理善后工作。?
3、學生離校出走?
(4)班主任要及時與家長溝通學生信息,并將情況上報政教處;?
(6)離校學生返校后,要到政教處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學生在校發生非正常死亡?
三、學校日常安全管理?
(四)凡是學生在校時間,學校要安排教師管理,保護學生安全。?
四、報告制度?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范文(18篇)篇十五
1、不論何因造成的師生人身傷害,并造成流血及其它嚴重后果。
2、不論何因造成的師生心理侵害、人格侮辱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可能產生惡劣影響。
3、校園內各類貴重設備設施遭自己損壞、盜竊、人為破壞可能產生的不良后果。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范文(18篇)篇十六
為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的控制和正確的處理,降低事故產生的影響,根據國家、行業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與處理。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范文(18篇)篇十七
2、學校各部門、教師或學生發現各類安全事故及安全隱患、必須第一時間上報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并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3、全體師生均可直接向學校舉報安全隱患或通過學校安全舉報箱舉報,如確認屬實,將予以一定獎勵。
4、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例行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安全隱患要及時上報校長。
5、學校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由辦公室電話或書面上報縣教育科技局。
6、對于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不得遲報、瞞報或漏報,對延誤救援的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并視情節予以相應處罰。
7、對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要進行及時、認真的調查,查明造成事故的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及相關責任人。并對事故進行妥善處理,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范文(18篇)篇十八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級及以上專業安全生產應急機構、省屬企業及時掌握本地區、本領域和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應急機構建設、應急演練開展、應急救援隊伍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事故救援以及應急救援隊伍安全技術等工作情況,填寫相關季報表(見附件2)。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于每季度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季報表1、季報表3~8報送省應急中心。
省屬企業于每季度結束后的5個作日內將季報表2、季報表3~8報送省應急中心。
省級及以上專業安全生產應急機構于每季度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季報表3、4與相關的內容和表5、7報送省應急中心,同時報送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