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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資料保密制度篇一
1)凡涉及國家黨政機關的政治、經濟未公開的科技,以及國防、軍事情報等均屬國家保密之列。
2)凡涉及本酒店的經營策略、管理方針、財務資料、經營信息、業務報表及人事檔案資料、客情資料均屬酒店保密范圍之列。
3)凡酒店員工應嚴守國家機密和酒店保密紀律,提高保密意識,不該問的不問,不該看的不看,不該說的不說,不該聽不聽。發現泄露機密的苗頭應盡力挽救制止,并及時匯報。
4)凡屬國家、省、市政府部門和本部門的正式文件,都須嚴格按照酒店的收發文制度,進行簽收、登記、編號和發送工作。
5)嚴格控制保密文件的發送范圍。保密性文件一般不印發,而采取傳閱的方式,由總經理室附文件送閱單,由閱文者簽名。
6)各部門收存帶有文頭和文件編號之文件,年底必須清理交回總經理室,如有遺失則按泄密處理。
7)如有泄密事件發生時,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警告、嚴厲處罰或開除的處分。
員工資料保密制度篇二
第一條目的
為保護員工在公司服務期間,因工作關系而獲取的商業和技術等專有信息的安全,避免員工在職或離職后因個人過失使公司經營、管理、技術、交易等專有信息外泄,從而導致公司蒙受經濟、信譽等損失,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條術語和定義
(一)秘密,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于一定范圍人員知悉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經營秘密、管理秘密、技術秘密和交易秘密等。
(二)公司的秘密包括公司自有的商業秘密及公司承諾保密的第三方商業秘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經營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經營方針,投資決策意向,產品服務定價,市場分析,廣告策略,公司內部掌握尚未公開的各類文件資料及信息等。
2、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財務預決算資料、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人事檔案、工資薪酬、勞務收入資料、公司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向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會議記錄等。
3、技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產品設計、產品圖紙、作業藍圖、工程設計圖、計算機程序、技術數據、專利技術、科研成果等。
4、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產、供、銷渠道,客戶和供應商名單,買賣意向,成交或商談的價格,商品性能、質量、數量、交貨日期等。
5、上述信息,無論公司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均視為商業秘密。
第四條職責
(一)總經辦
1、負責公司保密制度的制定、維護和調整。
2、負責公司保密工作的督導實施和檢查。
3、負責公司保密工作相關獎懲的發起、審核及相關公告的發布。
(二)各部門
1、負責與部門相關保密信息和資料的管理。
2、負責對掌握本部門保密信息的相關員工進行保密的教育、監督和檢查。
3、負責本部門保密工作的獎懲的發起。
第五條密級的劃分
(一)公司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二)絕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會使公司的權益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
(三)機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會使公司權益和利益遭受到嚴重的損害。
(四)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會使公司的權益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六條密級的確定
(一)公司經營發展中,直接影響公司權益的重要決策文件資料為絕密級。
(二)公司的規劃、財務報表、統計資料、重要會議記錄、公司經營情況為機密級。
(三)公司人事檔案、合同、協議、員工薪酬收入、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和資料為秘密級。
第七條員工任職期間的保密
(一)員工在公司任職期間,必須遵守公司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二)公司的保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之處,員工亦應本著謹慎、誠實的態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維護基于任職期間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屬于公司或者雖屬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商業秘密。
(三)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之外,員工承諾,未經公司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發布、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規定不得知悉該項秘密的公司其他職員)知悉屬于公司或者雖屬于他人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商業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商業秘密。
(四)員工因職務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著公司秘密信息的文件、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盤、儀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公司所有,而無論這些秘密信息有無商業上的價值。
(五)員工的上級主管人員同意員工披露、使用有關的商業秘密的,視為公司已同意,除非公司已事先公開明確該主管人員無此權限。
(六)上級主管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
(七)員工承諾,在公司履行職務時,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屬于他人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實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如有違反,其一切后果由員工個人承擔。
(八)對于密級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非經公司總經理和主管領導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復制或摘抄;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九)員工在公司任職期間,非經公司事先同意,不得在與公司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擔任任何職務,包括股東、合伙人、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代理人、顧問等等。
第八條員工離職期間的保密
(一)員工應在離職時,返還全部屬于公司的財物,包括記載著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載體。本制度所稱的離職,以任何一方明確表示解除或辭去聘用關系的時間為開始。
(二)員工在進行離職交接時,將自身掌握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與公司指定相關人員交接,否則視同泄密。
第九條員工離職后的保密
(一)雙方同意,員工離職之后仍對其在公司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于公司或者雖屬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商業秘密,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有關秘密信息的義務,而無論員工因何種原因離職。
(二)員工離職后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為兩年。
(三)員工認可,公司在支付員工的工資報酬時,已考慮了員工離職后需要承擔的保密義務,故無須在員工離職時另外支付保密費用。
第十條員工在職期間,因工作疏忽而泄露公司商業秘密,情節輕微且未給公司造成實際經濟及名譽損失的`,公司給予警告處分。
第十一條員工在職期間,因工作疏忽而泄露公司商業秘密,情節輕微但給公司造成一定的經濟及名譽損失的,公司給予罰款及行政降級處罰。
第十二條員工在職期間,因工作疏忽而泄露公司商業秘密,情節嚴重且給公司造成一定的經濟及名譽損失的,公司可立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給予任何補償,并追償損失。
第十三條員工如主觀故意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無論情節輕重,公司給予降級或者開除處理,在追償公司損失的同時,并向其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總經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員工資料保密制度篇三
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許多用人單位,其中主要是外商投資企業采取薪水保密制度,許多白領都在親身體驗過這個制度。在具體評述這個制度之前,我們還是回頭看看我們國人比較熟悉的薪水制度吧。
在傳統國有企業里,每個崗位的崗位工資都是公開的,獎金可能有所不同,但也是公開的,每一個人都可以知道別人拿了多少工資、多少獎金、多少補貼……。我們都記得,每到發工資的日子,辦公室的考勤員就把領回來的工資單一一發給大家,如果有人恰好不在辦公室里,他的工資單就被隨隨便便的放在辦公桌上,誰都可以看到。大家互相打探、互相攀比,一旦發現比別人少拿了,還要到領導那兒去說理。這種制度比較透明,公開,適于開展各種競賽活動,造成員工互相爭先的情勢。
在薪水保密制度下則不同,用人單位與每個員工單獨約定薪水的高低,并規定不得打探別人的薪水。發放薪水的時候也采取各種方式不使薪水公開。除公司的相關管理人員外,每個員工的薪水都是其他員工的秘密。這種制度有利于用人單位根據每個員工的能力、工作態度及工作崗位靈活決定薪金水平,員工之間也不會因薪水的差異而產生矛盾。對于業績的考評,也是以每個員工為基礎的縱向評價。
如何看待這種制度的性質呢?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既沒有規定薪水保密制度,也不禁止企業采取薪水保密制度,薪水保密制度屬于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每個企業都可以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制定,但是應當遵守規章制度的制定及公示程序,并且其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作為員工,對于企業實行薪水保密制度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1、作為薪水保密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3、注意用人單位有沒有按時足額支付工資。
第4、有些用人單位在實行薪水保密制度的時候,
第5、為了保密及方便起見,
第6、把向員工發工資清單這一程序也省略了,
第7、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8、員工應主動向用人單位索取每月的工資清單,
第9、了解用人單位有沒有付加班工資、有沒有為自己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等。
員工資料保密制度篇四
第一條:員工在勞動合同期內或解除勞動合同后決不泄露以下“保密范圍”所界定的中廣時代通訊設備有限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二條:保密范圍
1、公司重大決策、決議、政策文件等。
2、未經公司領導批準公開的文件、資料、檔案、決策等。
3、未經公司領導批準公開工藝技術資料和設備技術資料等。
4、在公司規定的保密階層,知密范圍以內的文件、資料和決策等。
5、公司財務帳目、報表、公司現金流量及有關資料、文件、檔案等。
6、公司關于薪資、獎金分配原則及其方案。
7、公司內部管理文件和各類業務文件。
8、公司客戶資料(包括網絡分布、名稱、定單、特別要求等)。
9、凡與公司經濟行為有關的各種信息。
10、公司領導申明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項。
第三條:守密準則
1、員工不得探聽或泄露公司的機密;
4、不得在公共場所和親屬、朋友面前談論公司機密;
5、員工下班前將文件整理鎖好,不得擺放在桌面,廢棄文稿須檢查后再行處理;
6、凡離開公司的員工,在公司機密有效期內均不得外泄或利用;
第四條:保密須知
1、員工應對自己工作內涉及保密的內容有明確的認識,對復制涉及保密內容的資
料軟件報表、文件、單據等,應嚴格按照先批準登記后辦理的保密原則,對不明確其內容性質的文稿、軟件復制更應主動上報主管,得到明確批復登記后方可辦理。
2、未經主管批準,不得擅自帶外人進入辦公區域參觀。
3、外來人員需要公司有關資料時,必須在征得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由公司指定
部門統一提供和登記,任何人不得隨意供給。
4、在業務交往中,與經辦人員接觸過程中,也應當遵照守密準則;遇涉及公司保
密范圍的事務,應事先請示上級主管,經批準登記后再交涉。
5、如工作需要,確需攜帶保密文件外出的,須經領導批準、登記;外出時,應嚴
加保管,謹防丟失。
第五條:失密責罰
1、發生失密事件后,必須立即向公司領導匯報,不得隱瞞;
2、員工若將本《保密守則》第二條的保密內容以任何形式外泄,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將追究其個人的直接責任,除按公司的人事勞動管理制度處置外,同時保留依法起訴的權利。
3、員工若采用非正常手段,獲取并使用或披露公司商業秘密;員工利用公司給其在公司商業秘密上的特許權,以謀取私利或制造事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除按公司的人事勞動管理制度處置外,同時保留依法起訴的權利。
第六條: 本《保密守則》解釋權歸辦公室。
員工資料保密制度篇五
一、心理咨詢員有責任向來訪者說明咨詢工作的保密原則,以及應用這一原則的限度。
二、心理咨詢工作中的有關信息,包括個案紀錄、測驗資料、信件、錄音、錄像和其他資料,應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作為檔案,及時送檔案室進行保存。
三、除了心理咨詢員和檔案管理員以外,學校任何其他人員包括班主任和任課教師等,都無權查看心理檔案室檔案材料。
四、心理咨詢員只有在來訪者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對咨詢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因專業需要進行案例討論、教學引用和科研寫作時,應隱去那些可能據以辨認出來訪者的有關信息。
五、在心理咨詢工作中,一旦發現來訪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況,必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發生(必要時應通知有關部門或家屬),但應將有關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圍內。
六、心理咨詢員接受衛生、司法或公安機關法律規定的詢問時,不得做出虛偽的陳述或報告。
員工資料保密制度篇六
為加強公司保密工作的管理,防范和杜絕各種泄密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司正常經營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總公司及直屬公司全體員工,每個員工均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和制止他人泄密的權利。
三、保密范圍和密級劃分
公司秘密指涉及公司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內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1、密級劃分
公司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1)絕密級: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會給公司造成特別嚴重的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
2)機密級: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會給公司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
3)秘密級: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
2、保密范圍
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項:
1)公司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項目及經營決策;
3)公司的合同、協議、意見書及可行性報告、重要會議記錄;
4)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審計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
6)公司的管理策略、客戶信息、貨源情報、產銷策略;
7)公司技術水平、技術力量、技術潛力、產品動向;
8)公司持有、掌握的廠家技術資料、光盤、書籍、文檔;
9)公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證件;
10)公司員工的人事檔案、工資、獎金及相關資料;
11)其他經公司確認應當保密的事項。
一般性決定、決議、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資料等內部文件不屬于保密范圍。
3、公司密級的確定
1)公司經營發展中,直接影響公司權益和利益的重要決策文件、資料為絕密級;
3)公司合同、協議、人事檔案、工資、獎金、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營業執照及相關證件為秘密級。
4、屬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資料,由起草公司或部門依據本制度第三項“保密范圍和密級劃分”中的第1條密級劃分、第3條公司密級的確定的規定標明密級,并確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屆滿,除要求繼續保密的事項外,自行解密。
四、保密管理
1、知曉范圍
3)機密級只限負責該項工作的主管人員以及該主管人員認為必須知道的人員知曉;
4)秘密級只限相關人員知曉。
2、保管備份
1)絕密級資料原則上不允許摘抄或復制,確需摘抄或復制者須經總公司副/總經理批準;
5)各公司指派專人負責秘密文件、資料的保管,并采用相應的保密措施;6)若發現或發生泄密情況,應立即向總公司領導報告,以便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五、責任與獎懲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有關部門或人員給予獎勵:
1)及時舉報泄密事件,且避免可能由此造成公司損失的;
2)非責任人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避免或最大限度減少泄密造成損失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有關部門或人員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經濟損失的;
2)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3)違反本制度規定,為他人竊取、刺探、收買或提供公司秘密的;
4)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3、獎懲具體標準參照員工獎懲管理制度執行。
六、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七、本制度的解釋歸人力資源部所有。
員工資料保密制度篇七
保密制度是指國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所要求人們共同遵守的保密規則或行為規范。
一、閱讀、傳達國家秘密文件都有哪些保密要求
(1)閱讀、傳達國家秘密文件、資料,要嚴格限制在規定的范圍內,不得擅自擴大范圍;
(2)閱讀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務必在辦公室或閱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場所進行;
(3)閱讀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當進行登記,不得由閱件人直接傳給他人;
(4)不得擅自存留傳閱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
(5)傳達國家秘密文件時,不得使用無線話筒等無保密保障的設備;
(6)聽傳達的人員應當遵守保密紀律,需要錄音、錄像的,應當經過批準。
二、特殊場所、部位保密制度是什么
特殊場所部位主要是指軍事禁區和不對外開放的其他涉密場所和部位。軍事禁區的保密措施,在1990年2月23日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透過的《軍事設施保護法》及其配套法規中,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其他場所部位的保密措施,則由其主管機關制定或與有關的保密工作部門共同商定。由于軍事禁區和其他涉密場所、部位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劃定的,因而其對外開放及擴大開放范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三、哪些部門、部位就應確定為保密要害部門、部位
日常業務工作中產生、傳遞、使用和管理絕密級或較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密的內設機構,應確定為保密要害部門;機關、單位內部集中制作、存儲、保管國家秘密載體的專門場所,以及涉及國家秘密較多的省部級以上領導干部的辦公場所,應確定為要害部位。
四、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具體保密要求有哪些
貼合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條件的機關、單位應按照必須的原則和程序確定要害部門、部位;
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具體的保密要求有以下幾方面:
(1)由機關、單位主管保密工作的領導人負責,定期研究和布置保密工作;
(4)結合部門、部位的實際,制定嚴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并認真組織落實;
(5)定期檢查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術防范狀況,解決存在的問題,組織查處泄密事件。
員工資料保密制度篇八
第一條:為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嚴格遵守保密法規,確保國家秘密安全,是全體師生員工應盡的義務。對違反保密法規、泄密、竊取、出賣和非法供給國家秘密的行為負有制止、舉報和進取采取補救措施的職責。
第三條: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依法管理,貫徹“進取防范、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
第四條: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業務誰主管,保密誰負責”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各單位的主管領導對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有領導職責。
第五條:凡涉及下列資料的資料必須妥善加以保管:
(一)上級下發的秘密文件、電報、刊物、資料、統計報表等。未公開發表的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和其他上級機關領導同志的講話批示。
(二)學校召開重要會議的會議文件和會議記錄,學校起草的重要活動預案和改革調整方案。校部機關及相關單位起草的文件、文稿、電報,編印的涉密級的刊物、資料、名冊、統計報表以及工作中構成的其他需保密的材料。
(三)尚未公布的學校綜合統計報表,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工作報告和總結。
(四)文書、財會、基建、房產、采購標底和屬于保密范圍的科技資料。
(五)尚未公布的人事任免、調動、升級、獎懲、職稱評聘等。
(六)涉及組織、宣傳、紀檢、統戰、教務、檔案、政保(穩定、安全及突發事件)等事項的人員情景、相關材料和工作預案。
(七)出國人員名冊,出國人員回校后的匯報材料,出國未歸人員情景;來校外國專家、留學生名冊及情景材料;對外交流合作項目及協議。
(八)學生的政審材料;各類考試在啟用之前的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參與命題工作人員的有關情景;尚未公布的考試成績。
(九)學校科學研究項目屬下列情景之一者:
1.國家批準的發明(不包括公布的專利),或可能成為發明的階段性成果及其研究過程中未公開的資料。
2.國外雖有但系保密的其他科研成果及其研究過程中未公開的資料。
3.根據有關部門要求需要保密的科研成果、學術論文及其他不宜公開的科研項目。
(十)計算機中存儲的涉密資料及計算機信息網絡中需要保密的事項。
(十一)國家規定的其他需要保密的事宜。
第六條:國家秘密的密級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國家保密局會同各部委制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是確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依據。不屬于國家秘密,在必須時間內又不宜公開的事項,定為學校的內部秘密,包括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
第七條:學校各單位對本單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必須依照國家規定的保密范圍和法定程序,提出確定密級或變更密級的意見,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報學校保密工作部門并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在未獲批準前,產生單位應按原擬定的密級進行管理。承接校外依照國家規定確定為國家秘密事項的項目,必須在簽訂合同時要求協作單位出示經對方保密部門備案且明確標有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文書證明,明確雙方的保密職責和義務,納入學校的保密管理。上級下發的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按其標定的密級進行管理。
第八條: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在文件、資料上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國家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和標志,按國家保密局、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第2號令《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和第3號令《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標志的規定》執行。不屬于國家秘密的內部秘密則標明“內部”。
第九條: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和保密期限,應根據情景變化及時變更。對需要變更密級、保密期限或解密的事項,由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部門、單位按密級、保密期限確定的程序辦理。保密期限未變更而屆滿的,自行解密;需要延長的,或在保密期限內不需要繼續保密的,由產生單位提出,報學校業務主管部門審核,經學校保密工作部門批準后方為有效。內部秘密一般到三年自動解密,有特殊情景或需繼續延長保密期限的,可注明具體內部保密時間。
第十條:一切秘密文件的擬稿、印刷、收發、傳遞、承辦、保管、借閱、移交、歸檔、銷毀均應辦理清點登記簽收手續,嚴格職責制。密級文件的打印、裝訂要嚴格管理,底稿要監毀。
第十一條:凡密級的文件、資料要有專人保管;機密級以上的文件、資料要經常核對,及時清退;秘密級文件、資料要定期清理,不要求收回的,要由收文單位認真登記銷毀,要嚴格手續、制度。
第十二條:向校外傳遞密件應經過機要傳遞。特殊情景確因工作急需攜帶機密、秘密級文件、資料或密品時,須經文件、資料或密品管理部門領導批準,辦理登記手續,明確職責,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對攜帶密件、密品的人員應加強教育,嚴明紀律,不準攜帶密件、密品出入公共場所和辦理私事。其中攜帶絕密級的或數量較多的機密、秘密件,須兩人以上同行,專車接送,必要時可派保衛保密干部或申請武警押運。
第十三條:絕密級文件、資料原則上不準復制,確因工作需要,須經原發文機關批準。復制機密級須經校主管領導批準,復制秘密級,須經文件、資料管理部門的領導批準。復制件不得改變原件的密級和保密期限,并視同原件一樣管理。未公開的中央各種文稿和領導同志內部講話稿,未經發文機關或本人同意,嚴禁復制。
第十四條:凡出席各種涉密會議所帶回來的文件、資料,應及時到機要部門登記、保管,個人不得保存,如需要可到機要部門辦理借閱手續。
第十五條:學校召開會議時,印發的會議文件中有標明密級的,分發時要辦理簽收手續,會后需要收回的文件要及時收回。
第十六條:制作秘密載體,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注明發放范圍及制作數量,絕密級、機密級的應當編排順序號。紙介質秘密載體應當在校機要室或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準的定點單位印制;磁介質、光盤等秘密載體應在本單位內或在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準的單位制作。
第十七條:科技保密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資料之一。我校科技保密工作由科研處負責,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全??萍急C芄ぷ鳌8髟?、部、所、中心的領導負責本單位的科技保密工作。
第十八條:科研項目(課題)在開始立項時,項目(課題)負責人必須對照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制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定密程序確定密級,并按所定密級進行管理。在科研項目(課題)結束進行成果鑒定時,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成果密級審定。在申報成果獎時須填寫密級審批結果。
第十九條:凡需在廣播、報紙、展覽、出版物公開宣傳報導科技成果時,須經技術成果的所在院、部和科研處同意。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須由科研處進行保密審查。
第二十條:參加國(境)內外舉辦的國際展覽會、博覽會、技術表演等的科技項目,由科研處進行保密審查,并對涉密人員進行保密提醒。涉及保密的科技項目須由科研處進行保密審查。
第二十一條:向國(境)外投寄或攜帶論文、稿件以及其他物品,應按國家保密局、海關總署《關于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禁止郵寄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禁止將絕密級秘密載體攜帶出境,因工作需要攜帶機密級、秘密級秘密載體出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批準和攜帶手續。存有國家秘密信息的便攜式計算機同文件、資料等秘密載體一樣管理。
第二十二條:本校主辦的項目鑒定會、學術會議和畢業論文答辯會,涉及保密科研項目(課題)的,主辦單位應確定參加人員和文件資料發放范圍,并指定專人負責文件、資料的收發、登記和清退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參加校外學術會議所帶回有密級的文件、資料,應交有關資料室登記、保管使用,不得作為個人私有。
第二十四條:承接重大科研項目(課題)的單位,要制定專門的保衛保密管理制度,并進行跟蹤管理,參研人員要簽訂保密協議。
第二十五條:接待國外、境外人員來校參觀、訪問、講學、學術交流、洽談商貿等涉外活動,均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統一歸口管理。未經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私自接待。
第二十六條:各項涉外活動,應在批準的范圍內進行。對尚未批準對外開放的部位或項目確需對外開放時,應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或業務部門)審核同意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在對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國家秘密事項時,有關業務部門應事先擬訂安全保密方案,統一口徑,規定保密紀律。
第二十八條:涉密科研項目等,未經批準不得與境外人員交流和參觀。公開與境外進行學術、技術交流的資料論文、報告等不得涉及國家秘密事項。
第二十九條:參加外事活動不準攜帶密件、密品。確因工作需要攜帶時,須經校主管領導批準,并妥善保管,不得遺失。
第三十條:凡參與對外學術會議、科技合作等科技交流活動的人員,需經本單位有關領導或課題組長等進行保密審查,到科研處辦理有關手續。參加涉外活動的人員,由科研處負責對其進行外事紀律和保密教育。
第三十一條:涉密人員出境參加對外科技交流活動,應事先向科研處報告,簽訂《涉密人員對外科技交流保密義務承諾書》。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辦理出境審批手續時,要求出境涉密人員出示《涉密人員對外科技交流保密義務承諾書》和科研處論文、合作項目等保密審查證明。
第三十二條:涉密人員在境內參加對外科技交流活動,應當事先向科研處報告,科研處提醒其遵守對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則。
第三十三條:本校承辦對外科技交流活動的單位,應負責對參加活動的涉密人員進行保密提醒,告知其遵守對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所稱辦公自動化設備是指電子通信機、傳真機、電傳機、無線電話機、無線電通信專用網、涉密計算機、復印機等設備,以下簡稱辦公自動化設備。
第三十五條:各單位領導應加強對辦公自動化的管理。各類設備必須指定專人操作,專人管理,并制定崗位職責。
三十六條:未經加密的辦公自動化設備,均不得傳輸、儲存涉及國家秘密資料的信息、文件、資料。
第三十七條:未經制文單位或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復印、翻印和打印密件。如確因工作需要,須經制文單位或管理部門領導批準后,才能復印、翻印和打印。復印、翻印和打印的密件按本規定第三章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八條:凡涉及國家秘密和內部不宜公開事項的計算機必須與國際互聯網、學校網以及其他公共網絡物理隔離。
第三十九條:存儲國家秘密信息的電子載體,應按所存儲信息的最高密級標明密級,并按相應密級的文件進行管理。存儲在計算機信息系統內的國家秘密信息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存儲涉密信息的便攜式計算機應同涉密文件一樣管理。
第四十條: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管理應實行領導負責制,由使用單位的主管領導負責本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工作,并指定專人具體承辦。上網信息的保密管理堅持“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凡向國際互聯網的站點供給或發布信息,必須經過本單位領導審核批準。
第四十一條: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在組建前,須將系統和保密設施組建方案、用途、結構及軟硬件配置的基本情景等報校信息建設管理與服務中心審查。
第四十二條存儲或存儲過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維修應以不泄露國家秘密為原則。當計算機出現故障,廠家上門維修時,管理人員必須在場監督。如需送出維修,必須對硬盤拆卸進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維修。對硬盤本身故障需送外維修的,應在管理人員監督下進行維修。
第四十三條:存儲過國家秘密信息的電子載體不能降低密級使用,不再使用的電子載體應及時銷毀;維修涉密計算機、制作涉密光盤、銷毀涉密電子載體必須在本單位內部進行或到省市國家保密局指定單位,非定點單位不得承擔上述三項工作。
第四十四條:擬公開宣傳報導、展出的事項,主(承)辦單位的領導負責保密審查。凡屬國家秘密事項,除經上級主管業務部門和保密工作部門批準外,不準利用公開的報刊、廣播、電影、電視、錄像、展覽等進行宣傳報導。
第四十五條:內部宣傳報導和展覽,不得涉及絕密、機密級事項,涉及秘密事項須經非密化處理后,才能宣傳和展出。
第四十六條:召開涉密的黨政、科研、生產及其他會議,主辦單位要根據會議的涉密情景,規定與會人員范圍,明確保密要求。
第四十七條:大型的和其他重要的涉密會議,主辦單位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會議密件應有專人管理,會議結束時要認真清理清退。密件傳遞、攜帶按本規定第十二條辦理。
第四十八條:凡召開涉密會議,不準使用無線話筒,不準使用非保密本記錄涉密資料,不準將涉密資料向無關人員泄露或擅自擴大傳達范圍。涉密會議不得錄音,如需錄音,須經會議主管領導批準。
第四十九條:每年在“五一”、“十一”、“暑假”和“寒假”四大節假日前,各部門、單位要結合本部門、單位的實際情景進行保密教育和安全保密檢查。
第五十條:對新調入的人員,人事部門和錄用單位要進行保密教育,學習保密制度。對調出和出國人員,人事、外事部門和派出單位要進行保密紀律教育,并清退保密文件、資料和保密本。
第五十一條:全校師生員工應自覺遵守下列保密守則:
(一)不該說的國家秘密不說;
(二)不該看的國家秘密不看;
(三)不該帶的國家秘密不帶;
(四)不使用普通電話、傳真、計算機傳輸涉密信息;
(五)不在涉外賓館、飯店組織涉密會議;
(六)不在非保密場所閱辦、談論國家秘密;
(七)不使用涉密計算機上公眾網;
(八)不私自保存、復制和銷毀秘密載體;
(九)不私自理解國內外記者采訪;
(十)不帶涉密載體游覽、探親訪友。
第五十二條:違反保密法規和本規定,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的,對職責人視情節輕重和本人態度,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或扣發崗位津貼;后果嚴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五十三條:對違反學校內部秘密保密協議的各種行為,依照協議的規定處理;有爭議的,報經有關機關或司法部門處理。
第五十四條:對保守、保護國家秘密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由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