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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糾紛上訴書篇一
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于之前搬出租賃房屋;
(計算方式:從1月1日計算至起訴之日205月26日共145天,建筑面積共
30.6平方米,日租金5元/平方米,按合同第十條約定按五倍租金計算違約金,145天*30.6平方米*5元/平方米*5倍=110925元)
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的水電費共計8933.4元;
4、本案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路478號共30.6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給被告,租金每日5元/平方米,租期從20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在合同即將到期前的2013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送達書面通知,要求被告做好搬遷準備工作,被告親自簽收了通知。2013年12月26日,原告再次對被告送達了書面通知,要求被告于年1月24日前搬出租賃房屋。此后,原告又于2014年1月23日和2月13日分別兩次書面通知被告要求盡快搬出租賃房屋,但被告均拒絕予以配合。
依租賃合同第十條第二項約定,租賃期滿,乙方逾期不歸還租賃物,則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歸還前日租金五倍的違約金,暫計算至起訴之日為110925元。被告尚拖欠水電費8933.4元,應一并支付。原告認為,被告逾期拒絕搬遷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故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房屋租賃糾紛上訴書篇二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要寫全稱),地址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職業(yè)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月_日(_____)民初字第_號民事判決(裁定)書,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租賃糾紛上訴書篇三
答辯人:張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xxxxxxxxxx。
現(xiàn)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黃xx、王xx房屋租賃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xxxx年4月28日簽署第一份租賃合同之前,廣州國際輕紡城就已經在涉案樓房外加高了地面,使得本案中的一樓房屋實際上成為了“負一樓”。而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涉案房屋房地產平面圖及答辯人提供的第二組證據的證據一顯示,涉案房屋沿街一面是一堵墻,并不存在被答辯人所說的大門,因此也就不存在是由答辯人將涉案房屋沿街面改建封死一說,因為該房屋臨街一面本身就是低于地面的一堵墻。
2、按照之前所說,由于廣州國際輕紡城將涉案樓房外的地面加高,一樓變成了“負一樓”,二樓變成了“一樓”,因此,答辯人依靠涉案樓房的外墻做成了商鋪,實際上依附的是二樓的墻面,和被答辯人是沒有關系的。
3、所謂門市,指的是工商業(yè)者經營零售業(yè)務的店面,并沒有法律規(guī)定門市必須是臨街的。實際上,答辯人做了商鋪后,將地上的商鋪和涉案的地下房屋連為一體,除了被答辯人所說的“鐵欄桿窗戶搭梯子”進出外,根據答辯人提供的第二組證據的證據二顯示,還有一扇門可以進出。而在答辯人的日常經營中,這間租賃的房屋并不是作為倉庫適用,而是答辯人的貨品展示間,是與答辯人的地上商鋪合為一體作為答辯人的門市適用。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拆除自建房屋沒有法律依據。
1、根據答辯人提交的第一組證據顯示,答辯人自建的房屋目前已經納入廣州國際輕紡城的正式管理范圍,且是建在輕紡城的土地之上,與被答辯人沒有任何關系,是否拆除答辯人自建的房屋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
2、《廣州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執(zhí)法機關是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機關,如果被答辯人認為答辯人的房屋屬于違建,可以向該執(zhí)法機關投訴,而不應該在本案中處理。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肯定法庭查明事實,公正審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及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廣州市xx區(qū)人民法院
相關法律
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guī)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城鎮(zhèn)房屋,是指城市、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的房屋。
鄉(xiāng)、村莊規(guī)劃區(qū)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房屋租賃糾紛上訴書篇四
近年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不時發(fā)生,那么,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狀范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上訴人(原審被告):周xx,男,漢,住xx市xx區(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男,漢,住xx市xx區(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xx。
上訴人周xx與被上訴人周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xx市xx人民法院(20xx)揭xxx民初字第50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裁定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二、若判決被上訴人為涉案土地的權利人,則將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租地合同書》于上訴人提出反訴請求解除合同之日(即x年4月20日)起解除。
三、若判決被上訴人為涉案土地的權利人,則將原審判決第二項改判為被上訴人收取上訴人的x年度租金人民幣85000元,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內付還上訴人。
四、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周x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
1、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于x年1月24日在中國電網xx供電局辦理了非居民用電變更用電業(yè)務時錯誤的。該項用電變更是由被上訴人辦理的。被上訴人是該項用電業(yè)務的申請人,辦理任何變更都需要被上訴人親自或授權他人辦理。從《非居民用電變更用電業(yè)務受理表》中的客戶簽章可以印證報停用電是被上訴人辦理這一事實。被上訴人暫停了供電致使上訴人租賃土地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被上訴人的行為是嚴重的違約行為。因此,上訴人自x年1月24日起便具有單方解除《租地合同書》的權利。
2、原審判決將不屬于土地使用證范圍的部分租賃土地認定為臨時使用集體土地是事實認定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xx經濟聯(lián)合社自x年就將上述土地出租給被上訴人,時間已經超過十年,土地的用途既不是建設項目施工也不是地質勘查,更沒有經過任何審批。原審判決認為上述土地是臨時用地于法無據。
二、被上訴人不是涉案土地的權利人,無權向上訴人主張任何權利,不是本案適格的當事人,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1、眾所周知,不動產物權的轉移以登記為要件,未經登記不動產物權不發(fā)生轉移。被上訴人于x年7月1日與周xxxx簽訂了《轉讓廠基地協(xié)議書》轉讓約xx畝的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但是沒有辦理該地變更登記手續(xù),被上訴人沒有取得該約xx畝的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周耿炎已經取得該部分土地的集體用地建設使用權,伯勞經濟聯(lián)合社無權再將該土地出租,而被上訴人向伯勞經濟聯(lián)合社繳納該部分土地租金應當視為xx經濟聯(lián)合社的不當得利。
2、被上訴人與xx經濟聯(lián)合社就不屬于土地使用證范圍的部分租賃土地約1.333畝達成的土地租賃合同無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guī)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伯勞經濟聯(lián)合社將不屬于土地使用證范圍的部分租賃土地約xxx畝出租給被上訴人作為工副業(yè)用地改變了原來土地用于農業(yè)的用途,出租行為無效。
(3) 被上訴人與xx經濟聯(lián)合社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書》的合同期限已于20xx年7月1日屆滿,之后沒有重新訂立合同。也就是說租賃合同沒有以書面形式訂立,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雖然xx經濟聯(lián)合社出具了《證明》,證明了被上訴人繼續(xù)支付租金,但是該項出租事宜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程序違法,合同無效,被上訴人未取得該約xxx畝土地的使用權。涉案土地的租金在十年過后一直還以xx市斤稻谷的價值收租,是違背市場規(guī)律的,是嚴重損害集體經濟利益的行為。被上訴人不是該土地的合法承租人。
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租地合同書》自始至終無效。
1、被上訴人自始至終未取得涉案土地的任何權利,將土地出租給上訴人是一個無權出租的行為。
2、涉案土地中只有約xx畝土地取得了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證,其余土地的出租是將農用地改變?yōu)楣じ睒I(yè)用地,改變了土地的使用用途,《租地合同書》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自始至終無效。
3、《租地合同書》約定“政府若在7年內征地,剩余的廠地租給乙方,按原來的租金不變”,是排除上訴人主要權利的約定,違背了合同正義,是無效條款。
四、即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租地合同書》有效,原審判決也存在錯誤。
1、《租地合同書》應當自上訴人提出反訴請求解除合同之日(即x年4月20日)起解除,而不應是原審法院判決的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解除。首先,以原審判決書生效作為租賃合同解除的時間致使合同解除的時間變得不確定,使得租賃合同的履行時間不合理地延長,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其次,原審判決依據上訴人的反訴請求及所提供的證據和具體案情判決合同解除,也即是說合同解除的條件自上訴人提起反訴時已經具備。最后,被上訴人在原審中增加了要求上訴人立即從其租賃的廠房騰退,歸還相關設備的訴訟請求正好印證被上訴人已經知道上訴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事實,同時也反映出被上訴人存在解除合同的意愿。因此,《租地合同書》應當自上訴人提出反訴請求解除合同之日(即x年4月20日)起解除,原審法院判決的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解除是錯誤的。
2、原審判決《租地合同書》解除后支付占用費按租金年85000元計算是錯誤的。因仙橋河整治工程建設需要,煉鋼熔爐在拆遷范圍之內,現(xiàn)在已經全部拆除,上訴人沒有在租賃土地上繼續(xù)生產,加之被上訴人自x年1月24日申請停電,上訴人的合同目的根本無法實現(xiàn)。如果說上訴人存在占用的話,占用費的收取標準應當以具備資質的評估單位進行評定,或者參照當地農田的租金標準進行收取。
為此,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xxx法院
上訴人:xxxx
xxx年x月xxxx日
上訴人:××工貿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qū)××北大街130號××大廈7層701號
法定代表人:京×× 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 xx市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上訴人:××購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qū)××外大街××號
法定代表人:王×× 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西
初字第××號民事判決,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予以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2、判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
本案訴爭房屋場地,位于xx市xx區(qū)××大街××號地下一層400平方米面積屬商××房地產經營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商××公司)所有。商××公司于x年8月4日與林××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公司)簽訂了協(xié)議書,約定林××公司取得本案訴爭房屋場地5年的使用權,該協(xié)議書中并未約定林××公司享有轉租權。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于x年8月4日簽訂《租賃合同》時,以及直到《租賃合同》x年8月4日屆滿期間,被上訴人均未取得對該場地的處分權。
被上訴人在一審法院審理中提交了林××公司的《確認書》,以此證明其已經取得處分權。但事實上,《確認書》并不能證明其已經取得了該場地的處分權,理由如下:
再次,林××公司在《確認書》中表明,“將租賃房屋場地交付給被上訴人使用”。“使用”分為有償使用和無償使用兩種,若為有償使用,即為轉租,因林××公司未取得轉租權,故被上訴人對訴爭房屋場地無處分權;若為無償使用,也即林××公司自x年8月4日至x年8月4日長達五年期間,將其享有的收益權,按照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計算,被上訴人獲得155萬元(31萬/年*5=155萬元)租金,林××公司分文未得。依據《民法通則》第58條“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規(guī)定,林××公司以讓被上訴人“無償使用”本案訴爭房屋場地的形式掩蓋林××公司及被上訴人逃避納稅義務的非法目的行為,應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綜上,《確認書》的內容無法證明被上訴人是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故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依據林××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出具的確認書對訴爭房屋場地享有使用權、轉租權等合法權益,其應為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顯然系認定事實不清,依據的證據不夠充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規(guī)定,本案被上訴人訴訟主體資格不適格,請求二審法院經審理后予以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工貿有限公司
房屋租賃糾紛上訴書篇五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電話:。
法定代表人:職務:
被告xx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電話:。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2、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因承接甲工程項目需要向被告訂購變壓器,雙方于20xx年1月11日、20xx年3月16日先后簽訂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合同編號為no.01、no.02,以下簡稱《合同》)。《合同》約定全款到提貨以及其他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xx年3月26日向被告全額支付了《合同》總貨款人民幣87000元,而被告卻不履行交貨義務。原告多次通過電話催促和致函等方式通知被告在合理期限內履行交付貨物義務,但被告仍拒絕交貨,導致原告工期延誤,訂立涉案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被告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原告依法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但被告還是置之不理。無奈,原告只能訴諸法律,懇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述訴訟請求。謝謝!
此致
xx市某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