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簽訂對于維護勞動者的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合同對于我們的幫助很大,所以我們要好好寫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同優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員工合同期內降薪賠償篇一
勞動法(labourlaw),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雇主及雇員的關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一、一般情況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辭退)分以下三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1、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員工合同期內降薪賠償篇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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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辭退)分以下三種情況: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員工合同期內降薪賠償篇三
2017勞動法辭退賠償相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規定遭辭退有補償的情況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4)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勞動法規定的辭退注意事項
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雇要點
1)有具體錄用條件的約定;
2)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
3)做出解雇決定及通知勞動者的時間節點需控制在試用期屆滿前,不能超過試用期;
4)已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解雇前需事先通知工會;
5)應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試用期不是可以隨意解雇的期限
很多人以為試用期只是雙方互相考察、互相適應的過程,如果覺得不滿意,隨時可以要求勞動者離職。其實,這是對試用期解雇的錯誤認識。從法律規定看,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并非那么簡單,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見,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雇需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無相關證據隨意解雇屬違法行為。
不能勝任工作解雇
需注意以下幾點:
1)以此理由解雇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2)需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雇敗訴率高,往往變成違法解雇;
4)敗訴原因多集中在舉證困難,或解雇程序存在問題方面,比如未履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程序即直接解雇。
敲黑板!!!
用人單位解雇不能勝任工作員工,需注意如下常規流程:
1)能夠證明具體的.崗位要求;
2)有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一般是考核結果;
3)考核制度系經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
4)履行培訓或調崗程序;
5)證明經培訓或調崗后仍不能勝任工作;
6)做出解雇決定并通知工會、聽取工會意見;
7)向員工送達解雇通知
愿意支付賠償金不等于就可以隨意解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當公司解雇無法定理由,員工是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恢復勞動關系,并不是愿意給錢就可以解雇。
女職工“三期”內并非一定不能解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注意:這里沒有規定不能依據第39條解除合同。
也就是說,如果女職工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雖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仍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有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之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因此,孕期、產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職工的護身符,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仍可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合同期內降薪賠償篇四
案情回放
劉某于2014年10月進入某電子公司,并與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劉某在公司的試用期為三個月。如試用期結束劉某通過公司測評轉為正式員工后,公司為劉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劉某在公司工作兩個多月后,公司通知劉某解除勞動合同。劉某詢問辭退原因,公司表示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不需要理由。劉某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
評析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一定期限的考察期。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為避免有些企業濫用試用期,我國《勞動合同法》將試用期按勞動合同期限長短分別做了規定。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可見,電子公司與劉某約定的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相一致。
那么,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嗎?回答是否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除應具備上述法定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外,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辭退理由。這里的“說明理由”,《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但為了便于舉證,建議用人單位采用書面形式,并且要求勞動者簽收。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對于用人單位依據上述(7)或(8)情形辭退勞動者的,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有關電子公司以劉某在試用期內不給劉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做法是不對的。因為,試用期是計算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該按照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當然,勞動者也應負擔相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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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合同期內降薪賠償篇五
2017勞動法辭退賠償相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規定遭辭退有補償的情況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4)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勞動法規定的辭退注意事項
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雇要點
1)有具體錄用條件的約定;
2)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
3)做出解雇決定及通知勞動者的時間節點需控制在試用期屆滿前,不能超過試用期;
4)已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解雇前需事先通知工會;
5)應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試用期不是可以隨意解雇的期限
很多人以為試用期只是雙方互相考察、互相適應的過程,如果覺得不滿意,隨時可以要求勞動者離職。其實,這是對試用期解雇的錯誤認識。從法律規定看,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并非那么簡單,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見,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雇需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無相關證據隨意解雇屬違法行為。
不能勝任工作解雇
需注意以下幾點:
1)以此理由解雇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2)需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雇敗訴率高,往往變成違法解雇;
4)敗訴原因多集中在舉證困難,或解雇程序存在問題方面,比如未履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程序即直接解雇。
敲黑板!!!
用人單位解雇不能勝任工作員工,需注意如下常規流程:
1)能夠證明具體的.崗位要求;
2)有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一般是考核結果;
3)考核制度系經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
4)履行培訓或調崗程序;
5)證明經培訓或調崗后仍不能勝任工作;
6)做出解雇決定并通知工會、聽取工會意見;
7)向員工送達解雇通知
愿意支付賠償金不等于就可以隨意解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當公司解雇無法定理由,員工是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恢復勞動關系,并不是愿意給錢就可以解雇。
女職工“三期”內并非一定不能解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注意:這里沒有規定不能依據第39條解除合同。
也就是說,如果女職工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雖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仍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有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之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因此,孕期、產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職工的護身符,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仍可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