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優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產品經銷合同書標準篇一
企業的發展離不開全體員工齊心協力、共同奮斗,要使企業員工與企業同呼吸、共命運,建立和維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是關鍵,正是基于這一關鍵,物業公司集體合同自草案討論到簽訂執行,便將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始終貫穿于其中。
一、集體合同草案先討論后通過
集體合同草案出臺后,由物業公司工會負責組織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并將草案提交職代會討論,在第一次職代會上所有職工代表都對草案發表意見,根據職工代表對草案提出的建議、意見工會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并在第二次職代會上將修訂后的草案再次進行討論,并以舉手表決的方式通過了集體合同草案,最后簽訂集體合同。
二、規章制度、員工獎懲及重大決策由工會或職工代表討論通過
物業公司每年在規章制度的制定、員工獎懲和重大決策都通過職工代表或工會討論通過,如在今年股份公司對物業公司的經營指標下達后,物業公司落實到各部門,與各部門負責人簽訂相應的目標責任書,在目標責任書起草后,物業公司由工會組織召集職工代表對各項指標進行討論并通過后,才與各部門負責人簽約;又如在今年對四名員工的違紀處理均是經行政討論提出處理意見后交工會委員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征求意見通過后才下發處理決定;在《采購管理制度》、《物品領用管理辦法》、《制服管理辦法》、《考勤制度》、《員工餐考核辦法》、《通訊費管理辦法》、《派工制度》和修訂的《效績工資考核方案》等十幾項規章制度的制定,也是通過工會組織召集職工代表討論后才付諸實施。
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完善工資分配制度
物業公司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并在工會的指導和監督下與所有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同時遵照“按勞分配、易崗易薪”的原則,以工效掛鉤的效績工資制度合理、合法的進行工資分配,在參照過去保障部門對各崗位的指導工資標準和做了大量同行業市場調查后,確定了各崗位的工資標準,其中最低崗位工資標準(除按勞動法中病、事假等工資標準外)達到了550.00元,比烏市最低工資標準高出110.00元,再加上隱性工資(即工資附加如社會保險、福利、食宿等)每月近千元,并且做到了每月按時支付無拖欠,切實履行了集體合同中相關條款的規定。
四、靈活運用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切實保障職工作息時間
物業公司因工作性質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根據季節不同形成的工作緊弛度不同、崗位的特殊性等因素,主要以給加班費、調休和其他形式進行補助:
3、其他補助方式:(1)有部分員工因崗位實際情況確須延長日工作時間,公司以管理人員頂崗和增加工資標準的方式解決,如工程部配電室員工在人員不足情況下,由部門經理和電器工程師頂崗解決員工節假日,延長的工時以將所欠缺人員的工資標準全部按月返還班組進行補助;(2)有部分員工因季節不同而形成工作量不同(如溴化鋰),對這部分員工物業公司采取在春、秋季工作量少、不需開機時,每日只留值班人員留守,其他人員安排提前休息,以彌補夏、冬開機后工作時間長無法安排正常休息的不足,通過這種提前休息的方式也保證了員工的休息時間。
五、切實保障職工權益,發揮工會組織職能作用
核達標結果與工資掛鉤,鼓勵和促進了廣大員工學政治、學文化、學科學、學技術的學習熱情,同時結合物業公司經營性質制定了詳細的培訓計劃,并為此購買了二十二盤涉及服務、營銷、管理、培訓、人力資源等現代企業所必須具備的各類知識的dvd碟用于職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培訓,今年針對行業要求派出三人進行專業培訓,努力提高員工綜合素質。
4、工會組
織的職能作用得到切實發揮:通過切實履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了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證了工會組織在企業開展各項活動、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以及調解企業與職工之間的各類爭議、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得到體現,工會組織的職能作用得到了切實的發揮。
產品經銷合同書標準篇二
甲方經董事會決議,聘請乙方擔任甲方的總經理。為加強管理,提高績效,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簽訂集體勞動合同規定,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聘用內容:甲方聘請乙方擔任甲方公司總經理。
二、聘用期限:_________________。
三、擔保方式:風險抵押金。乙方須于每年的月日前向甲方交付當年度聘用經營風險保證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作為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擔保。
四、權利義務
(一)甲方由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決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監督乙方的工作
(二)乙方:_________________
1、對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負全面責任,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接受甲方董事會的監督。保證甲方正常經營,長效管理,公司資產保值增值。
3、不得改變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名稱和經營范圍,如確實需要改動,應經董事會同意;
4、對甲方的財產無處分權,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轉移、抵押、質押、出租、贈與等;
5、聘用期間,若以甲方的名義貸款,須經甲方董事會同意;
7、應于每月______日前據實向甲方董事會報送甲方的財務報表;
8、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9、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六、工資福利:聘用期間每年基本報酬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含社會保險、福利等),每月平均預支元,次月10日發放,年終統一結算。若在聘用期間甲方會計年度利潤達萬元以上時,超過該利潤部分%作為甲方支付乙方的獎勵,年終統一結算。
產品經銷合同書標準篇三
本合同由臨沂九洲木業有限公司(簡稱企業)與臨沂九洲木業有限公司工會代表職工(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企業與職工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行為,加強安全生產的管理和監督,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維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穩步發展。依據《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集體合同規定》等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要把安全工作做為一項硬性的政治任務,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的觀念,始終把企業和職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三條:企業在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凡集團所屬各分廠、分公司、生產基地、處室、廠區等均須遵守本協議:
1、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積極改善生產環境和作業條件,保證安全生產。
2、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3、企業職工有依法獲得安全事項告知和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負有認真遵守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義務。
第四條:本協議所指的勞動安全衛生的主要內容:
1、安全生產責任制。
2、勞動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
3、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運輸經營、使用安全管理。
4、安全操作規程。
5、職業安全培訓及“三級安全教育”。
6、職業衛生與勞動保護。
7、工傷事故調查處理。
8、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制度及定期演練。
9、特殊設備的使用管理。
第六條:企業應當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責任心強具有專業知識的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七條: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組織編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崗位操作法,組織制定實施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第八條:企業應不斷改善勞動條件(生產設備、設施、生產工具、作業環境)。
有計劃地進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企業每年年初制訂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及時提供資金保證,確保專款專用。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并代表職工監督實施情況。第九條:企業應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認真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職工轉崗教育制度和臺帳,結合企業實際對職工進行國家政策法規、條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及其防護教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教育;職業病防治和各種生產工傷事故案例教育;化學危險品應用等基礎知識教育;企業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培訓后,取得相應資格操作證,方可安排其進行特殊作業。
第十條:企業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立健全危險品臺帳,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運輸、經營的管理,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告知職工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應急措施。
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要嚴格落實生產、儲存、使用場所動火審批制度。
第十一條:企業加強安全生產檢查,行政方領導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基建、消防、保衛、工會等部門進行綜合檢查;各職能部門要定期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專業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下發《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
第十二條:企業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尤其是分公司生產新產品涉及的原材料,必須向安全環保處提供全面的數據和理化特性,必須掌握其安全技術性能,采取有效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職工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三條:企業對鍋爐、壓力容器等設備安全,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檢驗,以確保正常安全運行。
第十四條:企業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時,依照國家規定對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工會參與“三同時”驗收,有權提出意見并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五條:企業根據各工種的崗位需要,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對不按規定穿戴和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職工,行政有權拒絕其上崗操作。對違反操作規程的職工,行政有權查處。企業對直接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職工每月發放有毒有害津貼,對特殊崗位提供保健補助食品。
第十六條:企業要嚴格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高度重視勞動保護工作,在接觸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崗位和較大危險工作場所設置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危險源點警示卡。積極搞好在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的推廣應用、培訓工作,并列入企業現場管理檢查內容,做到每季對車間、班組定期檢查,嚴格考核。
對粉塵等有害物質超標的作業點,要采取積極的治理措施,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第十七條:企業對直接從事有毒有害崗位的職工,要進行上崗前、離崗時的健康檢查,同時按市職防所的要求每年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職工職業衛生和健康檔案。對有職業禁忌的職工,應及時給予治療休息;對不適應在原崗位工作的職工,調離原崗位。
對其他崗位的職工,企業也應定期進行體檢,確保職工身體健康。行政方應及時向工會通報職業病檢查情況。
職工因患職業病或因工受傷的工資和醫療費,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企業依法按國家、省市規定要求和時限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
第十九條: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時,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及時向有關方面報告的同時報告工會。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必須有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參加。
第二十一條:企業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時,工會應參加,涉及職工勞動安全健康的重大問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通過。第二十二條: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企業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責任者給予懲處。
第二十三條:工會支持企業勞動保護管理,認真履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職責,每季定期檢查、監督勞動保護的執行。工會有權糾正違章指揮,對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行為或當發現明顯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時,有權停止作業并提出解決的建議,采取防護措施,行政方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組織職工撤離危險場所,企業行政方面應及時做出處理決定。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工會積極協助行政落實企業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監督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執行,通過開展群眾性的 “安康杯競賽”、“安全生產月”、常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培訓等活動,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和自我防護意識。
第二十五條:企業職工有權了解其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采取的防護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向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職工依據有關法規有權拒絕企業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行為。對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企業不得因此降低職工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職工在崗位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企業不得因職工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盡快報警。報警電話:******* 第三十條:職工在崗位生產工作中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以文字形式(緊急情況可口頭報告)向上級報告,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簽約雙方成立安全衛生協議履行檢查組(由企業行政方代表和工會方代表組成),依法對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每季一次,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應限期整改并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三條:企業職代會對安全衛生專項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民主監督,監督檢查小組定期向職代會報告勞動安全衛生專項合同履行的檢查情況。第三十四條:在履行協議過程中存在事故隱患的部門,對事故隱患沒有按規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達標,由行政方給予責任人經濟處罰并責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綜合檢查組驗收合格。
第三十五條:由于管理不嚴,而造成人身傷亡、火災、消防、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和部門,企業將根據事故的大小、情節的輕重分別對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紀律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職工在工作中由于違章作業造成的事故,根據情節的輕重、責任大小分別給予經濟處罰、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經企業與職工雙方代表協商一致的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在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后生效,同時上報上級工會、市勞動行政部門、市安全監察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簽字生效后,以廠報、公開欄等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第三十九條:合同期限為一年,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簽或續簽的要求。
第四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一致達成的意見可作為合同的附件一并執行。
產品經銷合同書標準篇四
保險單號次:
根據被保險人申請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在被保險人繳付約定的保險費后,按照背面所載條款和附加條款的規定,在本保險單期內,承保下述被保險人下列財產,特立本保險單。
被保險人: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財產及保險金額:_________
總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
費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費: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財產地址:_________
備注: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______
財產保險條款
一、保險財產范圍
凡載于本保險單及附表上的保險財產,不論其為被保險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與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險人所負責者,均屬被保險財產。
二、特約保險財產
金銀,珠鉆,寶石,郵票,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高級藝術作品,電腦資料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并在保單上載明時,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但對有價證券,票據,現金,文件,帳冊,圖紙,槍枝彈藥,爆炸物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保。
三、責任范圍
保險財產,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損失時,本公司負責賠償:
1.火災,雷電,爆炸或水管爆裂。
2.暴風雨,颶風,臺風,龍卷風,洪水,海嘯,雹災,山崩,雪崩,地震,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地下發火。
3.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四、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沒收,征用,罷工,暴動引起的損失。
2.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
3.直接或間接由于核反應,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損失。
4.由于超負荷,超電壓,碰線,電弧,走電,短路和大氣放電造成電氣用具或電氣設備本身的損失。
5.凡因物質本身變化,自然發熱,自燃或因烘焙所致財產之自身損失。
6.由于當局命令而焚毀之財產。
7.事故發生而引起生產停頓或營業中斷等間接損失。
8.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蘆席,篷布,,油毛氈做棚頂的罩棚下的保險財產,因遭受暴風雨造成的損毀。
9.其他不屬于第三條所承保的災害或事故引起的損失。
五、賠償處理
1.發生損失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書面提供詳細經過。
2.發生損失后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將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對有益的合理措施費用,本公司可予以償付,但以不超過遭受損失財產的保額為限。
3.被保險人要求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和其他必要的單證。索賠期限,從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4.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應按損失當時市價計算賠款,其市價總額低于保險金額時,按市價賠償,其市價總額高于保額時,則其差額應認為被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損財產的保額與市價的比例賠償。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規定辦理。
5.保險財產發生部分損失時,本公司可按貶值率賠付現金或賠付基本修復原狀的修配費用。
6.保險財產發生損失后,本公司如按全損償付,其損余價值應在賠款內扣除。
7.損失賠償后的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注,并不退保費。
8.如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在損失發生時另有別家公司保險存在,不論系被保險人或他人所投保,如屬同一財產,本公司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六、其他事項
1.被保險人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對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并付諸實施。
2.保險財產如有變動(如財產所在地的變動,建筑物的拆修,增添,保額的調整等),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批改手續。
3.被保險人可隨時申請注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注銷。對于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費,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費率計算,后者應按日平均計算。
4.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一切有關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達不成協議,可申請仲裁機構或法院審理。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法律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
產品經銷合同書標準篇五
甲方:
乙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工會和公司雙方為保護職工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合作共事,共謀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規定》、《江西省集體合同條例》等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公司工會(下稱“工會”)是公司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三條本合同由工會主席代表職工與企業法人代表簽訂。簽訂本合同必須經由工會和公司雙方進行平等協商并達成一致。
第四條平等協商和簽訂本合同,應當遵循依法辦事、平等合作、`協商一致、權利與義務統一和兼顧國家、公司、職工三方利益的原則。
第五條公司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尊重并支持工會的各項工作,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工會依法指導職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動員和引導職工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協商勞動關系,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第七條本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八條本合同對公司和公司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九條本公司職工依法根據平等、自愿原則與公司確立勞動關系。公司用工實行勞動合同制。
第十條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提供。公司制訂和修改合同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并在合同簽訂前5天內將合同文本交與職工。
工會要幫助、指導職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條公司和職工應嚴格履行勞動合同。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被變更對方如有異議,可要求工會予以調解。
第二章用工管理
第十二條公司招聘職工必須在本合同的規范下,以勞動合同的形式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須在職工上崗之前訂立;已與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應當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補簽勞動合同。職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有工會代表在場。
第十三條聘用職工,訂立、變更和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公司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應簽訂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
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2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訂立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條件。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同意在合同期滿后延續勞動關系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0日內依法續簽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職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8年,或者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以上,職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工會主席、副主席任職期末滿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勞動合同延續至任職期或者哺乳期滿為止。當事人雙方已續簽勞動合的除外。
第三章工資、福利及津貼
公司通過對各工種和崗位的勞動條件、實際勞動消耗量以及對職工的技術業務水平等諸因素進行勞動評價,分別確定公司的工資標準和職工的工資報酬。
職工個人工資的確定,以職工本人勞動數量和質量為主要依據。
第十八條同一工種和崗位上工作的男女職工同工同酬。
第十九條公司于每月15日前以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月工資報酬。第二十條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上年度本市企業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勞動力資源變動狀況和企業經濟效益等情況,經征求職工意見,向企業提出本年度調整工資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建立健全工資增長機制,工資增長應堅持公司行政與工會集體協商談判的方式,制定增資方案,決定增資手段和方法。
第二十二條對于計件工資報酬,企業根據工作物等級、勞動定額等因素,合理地確定計件單價和分配辦法,并定期予以修改和公布。
第二十三條公司根據市政府頒布的最低工資標準,會同工會制定本單位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二)系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后所得的實得貨幣工資。
(三)不包括職工延長工作時間(下稱“加班加點)的工資報酬,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補助,公司發放的各類津貼、補貼和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規定的保險、福利待遇。
職工每月實得工資報酬不得不低于本條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公司提取職工福利和獎勵基金、工資管理及工資支付等事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加強精神文明精神,為改善職工福利創造條件。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改善并發展職工福利和文化活動設施。
第二十六條公司依照國家和政府有關規定,發放各類津貼。
第二十七條對于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報酬,公司不得克扣或拖延。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八條公司依法實行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
對于因生產特點決定,需要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工種和崗位,公司在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后施行。
第二十九條公司因生產經營所需安排加班加點的,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標準,并依下列要求處理相關事宜:
(一)每次加班加點均應事先提出理由,確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數,并征得工會同意。
(二)依法向職工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報酬。
(三)對實行計件工資(含全額計件)的職工,應當科學、合理地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并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報酬。
第三十條對于有損職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制度性的加班加點,工會有權代表或支持職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一條公司依法保障職工的各類休息和休假。公司根據職工的工作年限,依法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具體標準,可由公司會同工會另行商定。
第五章勞動安全衛生
第三十二條公司依照國家和政府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同時,依據國家和地方的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
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第三十三條公司工作場所、機械設備、電氣設備、危險物品管理,均須符合國家有關工廠安全生產的規定。
公司施工現場、各類腳手架板、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均須符合國家建筑安全技術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公司建立健全粉塵、毒物、物理有害因素的勞動衛生設施,并確保有關指標不超過預防醫學的標準。
第三十五條公司按規定向從事有害有毒工作的職工提供勞動保護用品、療養機會及相關費用,每年應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工會依法支持公司進行勞動保護管理,配合企業檢查、監督安全生產情況。
第三十六條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護。公司對女職工身體每隔2年進行一次專項體檢,特殊工種每年檢查一次。
第三十七條公司按不同工種的實際需要,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及落實每年盛夏的防暑降溫措施。
第三十八條發生職工傷亡事故,或出現危及職工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公司應及時通過工會協助處理,并在24小時以內向有關部門和上級工會報告。
第六章社會保險
第三十九條公司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并逐步實行補充性保險。
公司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時為全部在冊職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必要手續,支付應由自已承擔的保險費用。
第四十條職工出現因工造成職業病、負傷、致殘、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負傷、致殘、死亡,或者退職退休以及女職工在孕期、產期等情況,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的,公司應當協助該職工獲得物質幫助,并按規定為該職工提供相應的待遇。
第七章合同責任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一條工會與公司雙方為加強合作和聯系,保障集體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協商談判制度,定期召開協商會議,雙方各派代表就有關的重大事宜和職工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協商。必要時,亦可隨時進行協商。協商決定的事項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公司召開董事會或行政辦公會議(包括預備會議),應有工會主席或其授權的代表列席,并聽取工會主席(代表)的意見。
(三)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活動,占用當月生產和工作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公司應予同意;工會委員會可邀請公司正、副職負責人參加有關會議和活動。
(四)公司應依法按時并足額撥繳工會經費。
第四十二條工會主席、副主席在任職期間,非經工會委員會和上級工會同意,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辭退。
第四十三條公司依據《勞動法》等法律法規,清理、整頓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標準,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
公司制定和修改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征求工會意見,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四條公司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遵守勞動法律、法規。
(二)明確勞動紀律,加強協作,共同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三)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工資制度、獎懲制度。
(四)生產和工作規程、勞動條件和標準。
(五)愛護公共財產,嚴守公司商業秘密。
第四十五條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成績顯著的,或者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經批評教育不改的,企業依照或參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和懲處。
第四十六條對職工記功、記大功、晉級和配發獎金,擬對職工授予先進稱號,由工會提出建議并會同公司主管部門研究決定。
第五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調解,60日內提出仲裁申請。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四條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依法解決爭議,不得激化矛盾。
第八章合同的履行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均應嚴格遵守,認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雙方協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者變更。
第五十六條雙方在履行合同中,遇到下列情況可以解除、終止合同:
(一)雙方協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的情況出現,使合同無法履行。
第五十七條合同期限屆滿或雙方約定條件出現,合同即行終止。第五十八條本合同期限為3年。視實際需要,每年可修訂一次。本合同期限屆滿前60日,雙方經集體協商,應續簽新的集體合同。
第五十九條對于本合同未予明文規定的事項,應依法津、法規的規定辦理;法律、法規亦無明文規定的,須由工會與公司協商解決。
第六十條本合同生效后,若訂立本合同時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發生廢、改、立,應依下列標準識別本合同的效力:
(一)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無溯及力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二)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有溯及力的,依溯及力涉及的內容和范圍;本合同的規定優于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的,依本合同執行;本合同的規定與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依法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合同正式簽訂后7日以內,公司應成立監督檢查小組,分別由行政指派代表、職工推選代表組成,負責對本合同進行年度檢查,并將有關情況在協商會議中通報。
第六十二條履行本合同期間,若遇公司發生合并、轉讓、分立等情況,本合同應對原全體職工有效至新集體合同簽訂;若合并、轉讓、分立后的用人尚未簽訂集體合同,則本合同自該用人單位發生產權變化生效時起一年內仍然有效。
第九章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第六十三條公司違反集體合同,承擔下列責任:
(一)對職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勞動報酬,除在經濟上予以補償外,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二)對直接責任人員違反集體合同并同時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給予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后果,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工會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一)工會不履行集體合同義務,由有關責任人承擔經濟責任。工會不承擔經濟責任。
(二)由于職工違反集體合同義務,按性質分別承擔經濟、行政責任;造成嚴重后果,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合同自報送勞動行政部門予以登記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即行生效。
第六十六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雙方各執一份;一份留存備案;一份報勞動行政部門;一份報上級工會。
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公司工會主席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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