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職責的調整應當經過合理的程序和協商,而不是單方面強行執行。善于發現和解決崗位職責中的問題和挑戰,以提高工作質量和效果。接下來是一些崗位職責描述的實例,供大家參考。
實用安全警示標志使用導則(通用13篇)篇一
為了規范安全標志的設置,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要求。
2、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色、藍色、黃色和綠色。
(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等意思;
(2)藍色:表示指令,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定;
(3)黃色:表示提醒人們的注意,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設備及環境應以黃色表示;
(4)綠色:表示給人們提供允許、安全的信息。
3、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4、安全標志的分類: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
(1)禁止標志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杠的圓邊框;
(2)警告標志的基本形式是正三角形邊框;
(3)指令標志的基本形式是圓形邊框;
(4)提示標志的基本形式是正方形邊框。
1、線路施工時在土方開挖的洞口四周設置警戒線,設置警示標示牌,晚間掛警示燈。施工點在道路上是,應根據交通法規在距離施工點一定距離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派人進行交通疏導。
2、場地施工時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孔洞口、基坑邊沿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3、在高壓線路,高壓電線桿,高壓設備,雷擊高危區,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1、現場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緊急出口、疏散通道處、層間異位的樓梯間,必須相應地設置“安全通道”標志。在遠離安全通道的地方,應將“安全通道”標志的指示箭頭必須指向通往緊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員經常路過的地方施工時,應當依照相關交通法規設置恰當的.安全警示標識。
3、臨時用電的標準設置應符合用電有關規范的標準。
4、所有機械的標志設置應符合有關專門機械的規定。
5、其它有必要設置安全標志的地方。
1、安全標志應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位置。標志的正面或其鄰近不得有妨礙公共視線的障礙物。道路上施工設置警示標示時必須考慮道路拐彎和晚間的光線等因素。
2、除必須外,標志一般不應設置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也不應設置在經常被其它物體遮擋的地方。
3、設置安全標志時,應避免出現內容相互矛盾、重復的現象。盡量用最少的標志把必需的信息表達清楚。
4、方向輔助標志應設置在公眾選擇方向的通道處,并接通向目標的最短路線設置。
5、設置的安全標志,應使大多數觀察者的觀察角接近90°。
6、安全標志的尺寸應符合標志相關標準的要求。
1、方式。
1.1附著式:安全標志牌可以采用釘掛、粘貼、鑲嵌等方式直接附著在建筑物等設施上。
1.2懸掛式:用吊桿、拉鏈等將標志牌懸掛在相應位置上。
1.3柱式:把標志牌固定在標志桿上,豎立于其指示物附近。
2、間隙。
2.1兩個或更多的正方形安全標志一起設置時,各標志之間至少應留有標志公稱尺寸0.2倍的間隙。
2.2兩個相反方向的正方形標志并列設置時,為避免混淆,在兩個標志之間至少應留有一個標志的間隙。
2.3兩個以上標志牌可以設置在一根標志桿上。但最多不能超過4個。
2.4應按照警告標志(三角形)、禁止標志(圓環加斜線)、提示標志(正方形)的順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地排列。
2.5根據設置地點,標志的設置應符合標準的要求。
2.6正方形和其它形狀的標志牌共同設置時,正方形標志牌與標志桿之間的間隙不應小于標志公稱尺寸的0.2倍,其它形狀的標志牌與標志桿之間的間隙不應小于5cm。
2.7兩個或多個三角形(圓形)標志牌或三角形、圓形、正方形標志牌共同設置在同一標志桿時,各標志牌之間的間隙不應小于5cm。
2.8兩個正方形的標志牌設置在一個標志桿上時,兩者之間的間隙不應小于標志公稱尺寸的0.2倍。
3、固定方法。
3.1附著設置的安全標志牌如用釘子固定,一般情況下圓形和三角形標志牌至少固定三點,正方形和長方形標志牌至少固定四點。固定點宜選在邊緣襯底色部位。用膠粘貼的標志牌應將其背面涂滿膠或將其邊緣、中心點涂上膠固定。
3.2懸掛設置的安全標志牌至少用兩根懸掛桿(線),懸掛后不得傾斜。較輕的標志牌應配備較牢固的支架再懸掛。
3.3柱式設置的安全標志牌應用螺栓、管箍等牢固的固定在標志桿上。
實用安全警示標志使用導則(通用13篇)篇二
為規范公司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志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xx)和《安全色》(gb2893-20xx)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辦公場所。
3.1、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所需安全警示標志由各單位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向生產行政部提交使用計劃,由生產行政部負責審批,并報經總經理批準后統一購置,由公司安全員負責實施。
3.2、安全警示標志的維護與管理。各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警示標志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志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志使用、維護、和管理,并列入日常檢查內容;如發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標志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4.1、在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志。其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禁止標志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杠的園邊框,白底紅字。
4.2、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志。其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標志。其基本形狀為正三角形邊框,黃底黑字。
4.3、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志。其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作出某種動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其基本形狀為圓形邊框。蘭底白字。
4.4、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置提示標志。其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表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的圖形標志。基本形狀為正方形邊框,綠底白字。
5.1、安全警示標志應按照能夠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標識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進入現場人員易于識別,引起警惕,預防事故的發生。
5.2 、各單位在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同時,根據公共場所和生產環境的不同,設置相應的公共信息標志,如緊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5.3、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要與環境相諧調,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并保證標志有足夠的亮度和照明;有燈光的,其照明不應是有色光。
5.4、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應避免濫設和不規范使用,在同一地域內,要避免設置內容相互矛盾和內容相近的標志。用適量的'標志達到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目的,設置圖形符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5.5、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應牢固可靠,不宜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不得妨礙正常作業和避免造成新的隱患。
6.1、附著式:將標志直接附著在建筑物等設施上。
6.2、懸掛式:將標志懸掛在固定牢靠的物體上。
6.3、柱式:將標志固定在柱桿上。
7.1、安全警示標志是公司公有財產,每位員工都有義務加以愛護,有責任對損壞其行為加以制止。
7.2、安全警示標志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行政部負責安裝,各部門負責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沾污和損傷。
7.3、地表安全警示標志由于不可抗力(風雨雷電)損壞請各部門告知行政部,行政部將對其修繕或更換。
7.4、安全警示標志的使用、發放、回收由生產行政部歸口負責并做好發放記錄,作廢回收的標識,盡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廢品處理。
7.5、地表區域劃分:以衛生分擔區為基礎,各自衛生分擔區的安全警示標志各自負責。
8 、本規定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實用安全警示標志使用導則(通用13篇)篇三
規范公司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志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xx)和《安全色》(gb2893-20xx)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辦公場所。
3.1安全部負責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警示標志樣板,指導各使用單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符合規范。
3.2各使用單位負責安全警示標志的計劃報批和維護與管理。如發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標志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3.3人事行政部負責安全警示標志發外加工制作。采購部負非加工件責安全警示標志的采購。
4.1在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志。其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禁止標志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杠的園邊框,白底紅字。
4.2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志。其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標志。其基本形狀為正三角形邊框,黃底黑字。
4.3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志。其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作出某種動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其基本形狀為圓形邊框。蘭底白字。
4.4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置提示標志。其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表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的圖形標志。基本形狀為正方形邊框,綠底白字。
5.1安全警示標志應按照能夠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標識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進入現場人員易于識別,引起警惕,預防事故的發生。
5.2各單位在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同時,根據公共場所和生產環境的不同,設置相應的公共信息標志,如緊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5.3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要與環境相諧調,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并保證標志有足夠的亮度和照明;有燈光的,其照明不應是有色光。
5.4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應避免濫設和不規范使用,在同一地域內,要避免設置內容相互矛盾和內容相近的標志。用適量的標志達到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目的,設置圖形符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5.5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應牢固可靠,不宜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不得妨礙正常作業和避免造成新的隱患。
6.1附著式:將標志直接附著在建筑物等設施上。
6.2懸掛式:將標志懸掛在固定牢靠的物體上。
6.3柱式:將標志固定在柱桿上。
7.1安全警示標志是公司公有財產,每位員工都有義務加以愛護,有責任對損壞其行為加以制止。
7.2安全警示標志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生產安全部負責安裝,各部門負責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沾污和損傷。
7.3地表安全警示標志由于不可抗力(風雨雷電)損壞請各單位告知安全部,安全部將對其修繕或更換。
7.4安全警示標志的使用、發放、回收由安全部歸口負責并做好發放記錄,作廢回收的標識,盡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廢品處理。
7.5地表區域劃分:以衛生分擔區為基礎,各自衛生分擔區的安全警示標志各自負責。
實用安全警示標志使用導則(通用13篇)篇四
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危害告知是將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和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公司員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勞動合同、公告欄和培訓;職業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場所設置可以使員工產生警覺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線條、相關文字、信號、報警裝置及通訊報警裝置等。其中圖形、線條和相關文字統稱為警示標識。
4.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選用并設置相應的防護標識。
5.在工作場所中公司員工應嚴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進行防護。
6.安環科、生產技術科及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有權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二、警示
1.存在粉塵、噪聲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必須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和通訊報警裝置。
2.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
3.術語
4.禁止標識:禁止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文字符號;
5.警告標識:提醒對周圍環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文字符號;
6.指令標識:強制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護措施的圖形文字符號;
7.提示標識: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文字符號;
8.基本形式
9.禁止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紅色圓環加斜杠;
10.警告標識的基本形式是黃色等邊三角形;
11.指令標識的基本形式是蘭色圓形;
12.提示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綠色正方形和長方形;
三、 警示語句
警示語句是一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詞語。警示語句可單獨使用,也可與圖形標識組合使用。
1..有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
2.在有毒崗位設置《有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簡稱告知卡)。針對某一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護措施。
3.《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欄、有毒物品名稱、健康危害、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應急處理和理化特性等內容。
4..設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
5..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警示標識的設置
6.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入口或作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根據需要,設置“當心中毒”或者“當心有毒氣體”警告標識,“戴防毒面具”、“穿防護服”,“注意通風”等指令標識和“緊急出口”、“救援電話”等提示標識。
7.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發生故障時,或者維修、檢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產裝置時,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設置“禁止啟動”或“禁止入內”警示標識,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語句。
8.其他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警示標識的設置
9.在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防塵”警告標識和“戴防塵口罩”指令標識。
10.在可能產生職業性灼傷和腐蝕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腐蝕”警告標識和“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等指令標識。
11.在產生噪聲的作業場所,設置“噪聲有害”警告標識和“戴護耳器”指令標識。
12.在高溫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高溫”警告標識。
13.在可引起電光性眼炎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弧光”警告標識和“戴防護鏡”指令標識。
14.存在生物性職業病危害因索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感染”警告標識和相應的`指令標識。
1?????目的與范圍
為認真執行安全標志標準,加強標志的采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揮安全標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施工現場的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志的管理。
2?????職責
2.1???公司安技保衛部負責對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2.2???基層單位安保部門負責對安全標志的采購、發放、入庫、使用、管理。
2.3???項目經理部負責提供安全標志使用的計劃和日常管理。
3?????工作要求
3.1???生產部門應根據各項目經理部的施工現場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經理審批后進行采購。采購的安全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志》(gb2894—1996)的要求。
3.4???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標志牌須移動或拆除時,由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組織將安全標志牌移動,或回收后,退交基層單位安保部門統一保管。
3.5???安全標志牌未經項目經理部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
3.6?安全員應及時對變形、污損的安全標志牌進行整修和更換。
3.7???安全員負責安全標志的使用、維修和管理。
實用安全警示標志使用導則(通用13篇)篇五
一、庫區內陡峭的山坡、壩體、深水區等危險地段及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作業人員負責對設置的安全警示標志維護。
二、各種安全警示標志,任何人不得移動和拆除。
三、故意對安全警示標志破壞者,賠償標牌費用,并處50100元罰款。
六、安全警示標志應含義準確,如“庫區水深,嚴禁游泳”、“坡陡路滑,嚴禁攀爬”、“庫區危險,外來人員禁入”。
實用安全警示標志使用導則(通用13篇)篇六
為了規范安全生產的職業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保證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司員工權利,加強監督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3.1各部門負責對本部門的危險源進行評估標示匯總。
3.2設備部負責對一些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進行安裝。
4.1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危害告知是將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和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公司員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勞動合同、公告欄和培訓;職業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場所設置可以使員工產生警覺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線條、相關文字、信號、報警裝置及通訊報警裝置等。其中圖形、線條和相關文字統稱為警示標識。
4.3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選用并設置相應的防護標識。
4.4在工作場所中公司員工應嚴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進行防護。
4.5安監辦、生產技術部及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有權對各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4.6告知
4.6.1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噪音等職業病危害的車間部門必須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等情況通過崗前培訓、崗位培訓和公告等方式如實告知公司員工,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4.6.2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在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時,應當依照前條規定,向員工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4.6.3定期對員工進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規定方面的培訓,主管部門應了解其設置和使用方法。
4.6.4各車間部門要對公司員工進行崗前培訓,使他們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內容、識別警示標識的`含意和應對措施。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標識內容列入在崗職業衛生培訓范圍。
4.6.5設置公告欄:
4.6.5.1在公司門口、作業場所醒目位置設置;
4.6.5.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標準及檢測結果公布于崗位;
4.6.5.4公告內容應準確、完整、字跡清晰、及時更新。
4.7警示
4.7.1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必須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和通訊報警裝置。
4.7.2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
4.7.2.1術語
4.7.2.1.1禁止標識:禁止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文字符號;
4.7.2.1.3指令標識:強制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護措施的圖形文字符號;
4.7.2.2基本形式
4.7.2.2.1禁止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紅色圓環加斜杠;
4.7.2.2.2警告標識的基本形式是黃色等邊三角形;
4.7.2.2.3指令標識的基本形式是蘭色圓形;
4.7.2.2.4提示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綠色正方形和長方形;
4.7.3警示語句
警示語句是一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詞語。警示語句可單獨使用,也可與圖形標識組合使用。
4.7.4有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
4.7.4.1在有毒崗位設置《有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簡稱告知卡)。針對某一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護措施。
4.7.4.2《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欄、有毒物品名稱、健康危害、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應急處理和理化特性等內容。
4.7.4.3設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
4.7.5設置
4.7.5.1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警示標識的設置
4.7.5.1.1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入口或作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根據需要,設置“當心中毒”或者“當心有毒氣體”警告標識,“戴防毒面具”、“穿防護服”,“注意通風”等指令標識和“緊急出口”、“救援電話”等提示標識。
4.7.5.1.2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發生故障時,或者維修、檢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產裝置時,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設置“禁止啟動”或“禁止入內”警示標識,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語句。
4.7.5.2其他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警示標識的設置
4.7.5.2.1在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防塵”警告標識和“戴防塵口罩”指令標識。
4.7.5.2.2在可能產生職業性灼傷和腐蝕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腐蝕”警告標識和“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等指令標識。
4.7.5.2.3在產生噪聲的作業場所,設置“噪聲有害”警告標識和“戴護耳器”指令標識。
4.7.5.2.4在高溫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高溫”警告標識。
4.7.5.2.5在可引起電光性眼炎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弧光”警告標識和“戴防護鏡”指令標識。
4.7.5.2.6存在生物性職業病危害因索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感染”警告標識和相應的指令標識。
4.7.5.2.7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裝置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告標識和相應的指令標識。
4.7.5.3設備警示標識的設置
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4.7.6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
4.7.6.1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指示標識。
4.7.6.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設置指示標識。
4.7.7使用的警示標識、警示信號、報警裝置,應當符合要求。設置的警示標識應當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號、報警裝置保持功能完好。
4.8警示標識設置和使用規范
4.8.1警示標識的設置高度
警示標識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警示標識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4.8.2使用警示標識的要求
4.8.2.1警示標識應設在與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有關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見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環境信息標識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上的醒目處。
4.8.2.2警示標識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看不見安全標志。警示標識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4.8.2.3警示標識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ο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ο。
4.8.2.4警示標識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
4.8.2.5警示標識的固定方式分附著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著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式的警示標識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4.9檢查與維修
4.9.1保持警示標識牌整潔、清晰;
4.9.2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4.10采購
4.10.2安監辦根據各車間部門申報情況,審查核實后,向生產廠家采購合格規范的標識。
實用安全警示標志使用導則(通用13篇)篇七
3.眼睛中藏不住一粒沙子,開車時來不得半點馬虎。
4.安全是最大的節約,事故是最大的浪費。
5.交通法規,生命之友。
6.行人過路要小心,提前準備防萬一。
7.你讓我讓,路路通暢。
8.學好交通安全法,平安幸福千萬家。
9.超車超速痛快一時,釀成車禍悔恨一生。
10.十次事故九次快,誰不相信誰受害。
11.路為國脈,法系民魂。
12.馬路如虎口,勸君多留神。
13.守法才能平安,平安才能回家。
14.狹路相逢君先過,并駕齊驅君先行。
15.違章罰款是手段,安全教育是內容,交通安全是目的。
實用安全警示標志使用導則(通用13篇)篇八
為了確保生產現場的安全設施和安全防護能夠發揮積極作用,根據人機工程學原理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2893-20xx《安全色》、gb2894-1996《安全標志》、gb16179-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中的要求,生產現場中的各種安全設施、安全防護及危險部位和危險場所必需懸掛安全警示標志,為了確保安全警示牌設置的準確與合理,根據公司生產現場的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適用于全公司各生產場所、生產設備、公司道路、施工現場、辦公場所、生活區域、高空作業、設備維修和吊裝等工作場所。
3.1設備科負責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歸口管理,負責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組織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大修、改造。
3.2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配置、使用、運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進行歸口管理。
3.3安全設備設施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各種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日常維修保養,定期檢查,保證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轉。
4.1.1根據生產現場生產情況、周圍環境、溫度的變化、配備相應數量和種類的'安全防護警示標志牌。
4.1.2安全防護、警示標志應設置在明顯的地點,以便與作業人員和其他進入生產現場的人員易于看見。
4.1.3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設置后,未經生產部門主管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同意,不得擅自移動或拆除。
4.1.4安全防護罩、防護欄等安全防護設施殘缺或毀壞報設備科,安全警示標志殘缺或新增時報安全環保部。
4.1.5要經常教育員工遵守安全警示標志牌和安全防護設施要求,愛護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牌,對破壞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的行為要堅決制止,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4.2.1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用以表達安全信息;安全警示標志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或文字組成;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個人安全防護用品、警示線、安全帶、防護網、防護欄、防護蓋、防護罩等機電安全保護裝置。
4.2.2警示線:界定和分割危險區域的標識線,分為紅色、黃色和綠色三種。
4.2.3警示語句:一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場所職業危險的詞語。
4.2.4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藍、黃和綠色。
4.2.5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色和白色兩種顏色。
4.2.6安全標志的分類:禁止標志、警示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
4.2.7安全色分別代表含義:紅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險,主要用于禁止標志、停止按鈕、消防設備、機械轉動的裸露部分(齒輪、皮帶輪等)、極限刻度等;藍色表示指令、必須遵守的規定,主要用于指令標志、交通指示標志;黃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主要用于警示標志、安全防護罩內壁、防護欄欄桿、警告信號旗等;綠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紅白相隔條表示禁止通行、禁止跨越的意思,主要用于防護欄;黃黑相隔條表示起重吊鉤、坑口防護欄桿、低管道等;黑色表示標志中的文字、圖形、符號等;白色表示文字、圖形、符號和背景等。
4.3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的使用。
4.3.1在進入生產車間現場大門入口,必須懸掛安全帽標志牌。員工上崗前必須按工種規定作裝好勞動防護用品。
4.3.2在深坑周邊、地溝、水池周圍、井口、陡陂等場所應懸掛當心墮落標志牌和設立安全欄或安全蓋等防護裝置。
4.3.3在需要動火、焊接的場所,必須懸掛當心火災等警示標志牌。
4.3.4在旋轉機械設備旁必須懸掛當心傷手、當心觸摸等標志牌。地面較滑場所應懸掛當心滑倒標志。
4.3.5設備線路檢修、零部件更換時,應在相應設施、設備、電柜、開關箱等附近懸掛禁止合閘標志牌。
4.3.6有坍塌危險的構建物、建造物、設備、堆放的物料等危險場所、作業區必須懸掛當心坍塌和禁止通行標志牌。
4.3.7在配電箱、配電柜等各級開關箱處必須懸掛當心觸電等標志牌,對臨時用電的場所除懸掛當心觸電等標志外還要設立安全防護裝置。
4.3.8在安全通道、樓梯、消防通道口、出入口必須懸掛安全通道等標志牌。
4.3.9在登高梯、設備平臺周圍要有防護欄裝置和懸掛當心滑落標志牌。
4.3.10在高溫渣包放置區和電爐旁應設置防護欄和懸掛當心高溫燙傷標志牌。
4.3.11在非飲用水龍頭處懸掛禁止飲用標志牌。
防護欄或安全防護網或拉警戒線和警示標志牌達到警示作用。
實用安全警示標志使用導則(通用13篇)篇九
基本路口。
十字交叉禁止駛入丁形交叉t形交叉。
除了基本形十字路口外,還有部分變異的十字路口,如:五路交叉路口、變形十字路口、變形五路交叉路口等。五路以上的路口均按十字路口對待。丁字形標志原則上設在與交叉口形狀相符的道路上。右側丁字路口,此標志設在進入t字路口以前的適當位置。丁字形標志原則上設在與交叉口形狀相符的道路上。左側丁字路口此標志設在進入丁字路口以前的適當位置。丁字形標志原則上設在與交叉口形狀相符的道路上。此標志設在進入t字路口以前的適當位置。
y形路口。
y形交叉環形交叉向左急彎路向右急彎路。
設在y形路口以前的適當位置。有的環形交叉路口,由于受線形限制或障礙物阻擋,此標志設在面對來車的路口的正面。表向左急彎路標志設在左急轉彎的道路前方適當位置。向右急彎路標志,設在右急轉彎的道路前方適當位置。
反向彎路。
連續彎路上陡坡下陡坡。
此標志設在兩個相鄰的方向相反的彎路前適當位置。此標志設在有連續三個以上彎路的道路以前適當位置。此標志設在縱坡度在7%和市區縱坡度在大于4%的陡坡道路前適當位置。
車行道。
兩側變窄右側變窄左側變窄窄橋。
車行道兩側變窄主要指沿道路中心線對稱縮窄的道路;此標志設在窄路以前適當位置。表車行道右側縮窄。此標志設在窄路以前適當位置。車行道左側縮窄。此標志設在窄路以前適當位置。此標志設在橋面寬度小于路面寬度的窄橋以前適當位置。
雙向行駛。
雙向交通注意行人注意兒童注意牲畜。
表雙向行駛的道路上,采用天然的或人工的隔離措施,把上下行交通完全分離,由于某種原因(施工、橋、隧道)形成無隔離的雙向車道時,須設置此標志。一般設在郊外道路上劃有人行橫道的前方。城市道路上因人行橫道線較多,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此標志設在小學、幼兒園、少年宮、兒童游樂場等兒童頻繁出入的場所或通道處。此標志設在經常有牲畜活動的路段特別是視線不良的路段以前適當位置。
信號燈。
注意信號燈注意落石注意橫風。
此標志設在不易發現前方位信號燈控制的路口前適當位置。此標志設在左側有落石危險的傍山路段之前適當位置。此標志設在右側有落石危險的傍山路段之前適當位置。此標志設在經常有很強的側風并有必要引起注意的路段前適當位置。
危險路口。
易滑傍山險路堤壩路。
此標志設在路面的摩擦系數不能滿足相應行駛速度下要求緊急剎車距離的路段前適當位置。行駛至此路段必須減速慢行。此標志設在山區地勢險要路段(道路外側位陡壁、懸崖危險的路段)以前適當位置。此標志設在沿水庫、湖泊、河流等堤壩路以前適當位置。
河流路口。
堤壩路村莊隧道渡口。
此標志設在沿水庫、湖泊、河流等堤壩路以前適當位置。此標志設在不易發現前方有村莊或小城鎮的路段以前適當位置。此標志設在進入隧道前的適當位置。此標志設在汽車渡口以前適當位置。特別是有的渡口地形較位復雜、道路條件較差,使用此標志能引起駕駛員的謹慎駕駛、注意安全。
駝峰橋路面不平過水路面有人看守鐵路道口。
此標志設在注意前方是拱度較大,不易發現對方來車,應靠右側行駛并應減速慢行。此標志設在路面不平的路段以前適當位置。此標志設在過水路面或漫水橋路段以前適當位置。此標志設在不易發現的道口以前適當位置。
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注意非機動車事故易發路段慢行。
此標志設在道口以前適當位置。此標志設在混合行駛的道路并經常有非機動車橫穿、出入的地點以前適當位置。此標志設在交通事故易發路段以前適當位置。此標志設在前方需要減速慢行的路段以前適當位置。
施工路口。
左右繞行左側繞行右側繞行施工。
此標志表示有障礙物座左右側繞行,放置在路段前適當位置。此標志表示有障礙物左側繞行,放置在路段前適當位置。此標志表示有障礙物右側繞行,放置在路段前適當位置。此標志可作為臨時標志設在施工路段以前適當位置。
危險路段。
注意危險斜杠符號。
此標志設在以上標志不能包括在其他危險路段以前適當位置。表示距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的距離為50m。表示距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的距離100m。表示距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的距離為150m。
叉形符號。
表示多股鐵道與道路交叉設在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標志上端。
實用安全警示標志使用導則(通用13篇)篇十
表雙向行駛的道路上,采用天然的或人工的隔離措施,把上下行交通完全分離,由于某種原因(施工、橋、隧道)形成無隔離的雙向車道時,須設置此標志。
一般設在郊外道路上劃有人行橫道的前方。
城市道路上因人行橫道線較多,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
此標志設在小學、幼兒園、少年宮、兒童游樂場等兒童頻繁出入的'場所或通道處。
此標志設在經常有牲畜活動的路段特別是視線不良的路段以前適當位置。
實用安全警示標志使用導則(通用13篇)篇十一
規范公司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志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xx)和《安全色》(gb2893-20xx)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辦公場所。
3.1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所需安全警示標志由各單位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向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使用計劃,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并報經總經理批準后統一購置,由公司安全員負責實施。
3.2安全警示標志的維護與管理。各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警示標志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志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志使用、維護、和管理,并列入日常檢查內容;如發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標志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4.1在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志。其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禁止標志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杠的園邊框,白底紅字。
4.2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志。其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標志。其基本形狀為正三角形邊框,黃底黑字。
4.3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志。其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作出某種動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其基本形狀為圓形邊框。蘭底白字。
4.4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置提示標志。其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表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的圖形標志。基本形狀為正方形邊框,綠底白字。
5.1安全警示標志應按照能夠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標識應設置。
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進入現場人員易于識別,引起警惕,預防事故的發生。
5.2各單位在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同時,根據公共場所和生產環境的不同,設置相應的公共信息標志,如緊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5.3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要與環境相諧調,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并保證標志有足夠的亮度和照明;有燈光的,其照明不應是有色光。
5.4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應避免濫設和不規范使用,在同一地域內,要避免設置內容相互矛盾和內容相近的標志。用適量的標志達到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目的,設置圖形符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5.5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應牢固可靠,不宜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不得妨礙正常作業和避免造成新的隱患。
6.1附著式:將標志直接附著在建筑物等設施上。
6.2懸掛式:將標志懸掛在固定牢靠的物體上。
6.3柱式:將標志固定在柱桿上。
7.1安全警示標志是公司公有財產,每位員工都有義務加以愛護,有責任對損壞其行為加以制止。
7.2安全警示標志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安裝,各部門負責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沾污和損傷。
7.3地表安全警示標志由于不可抗力(風雨雷電)損壞請各單位告知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其修繕或更換。
7.4安全警示標志的使用、發放、回收由安全管理部門歸口負責并做好發放記錄,作廢回收的標識,盡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廢品處理。
實用安全警示標志使用導則(通用13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安全警示標識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識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2008)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本于公司裝置現場和辦公場所。
第三條安全與環境監察部為安全警示標識管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章內容及要求。
(一)安全標志是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和標志,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和文字構成。
(二)消防標志是用于表明消防設施特征的符號,它是用于說明建筑配備各種消防設備、設施,標志安裝的位置,并誘導人們在事故時采取合理正確的行動。
(三)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是用人單位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的一種形式,起到了方便作業場所實施職業衛生監管,提高職業衛生安全文化的作用。
第六條安全警示標識應標明應活動場所勞保穿戴的要求、安全設施的具體位置、職業危害種類以及緊急指示信號(出口指示、緊急集合點、火警電話等)。
第七條安全警示標識設置可分為:安全標志分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和提示標識四大類型。
(一)在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識;
(二)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識;
(三)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識;
(四)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置提示標識。
第七條安全警示標識設置的相關要求如下:
(二)對安全警示標識應有足夠的照明,保證操作人員在夜間能夠清晰可辯;
(三)全警示標識不宜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
(五)多個標識牌在一起設置時,應按照禁止、警告、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第八條安全警示標識設置的計劃及其他要求為:
(四)安全警示標識的使用、回收由安技部負責并做好記錄,作廢的標識必須從現場拆除,作廢品處理。
第三章其他要求。
第九條安全與環境監察部對安全警示標識的設置實行監督管理,并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各部門負責人及安全員負責職責范圍內安全警示標識的管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與環境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實用安全警示標志使用導則(通用13篇)篇十三
為了加強燒結廠現場安全管理工作,促進企業綜合管理水平的提高,使現場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環境整潔,設備完好,物品擺放有序,以達到標準規范的`標準,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燒結廠所轄范圍內所有生產現場。
3.1、新制造、新購置的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并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2、日常檢修、中修和大修設備的同時,在檢修計劃表上必須明確規定檢修安全防護裝置,車間領導及安全員對本車間設備安全裝置做到心中有數,隨時發現損壞應及時安排檢修,并做好記錄,包括:
3.2.1各種泵類聯軸器防護罩。
3.2.2各種傳動帶、輪處應安裝防護罩或遮攔。
3.2.3直梯、斜梯、平面應符合有關要求,各種接梯操作臺安全防護欄桿不得低于120厘米,豎立桿間距不得大于20厘米。
3.2.4移動式排風扇和伸手部位能接觸到的各類軸流排風扇或電扇應裝置防護網或焊接隔格離、條、護罩。
3.2.5各種防護網、罩、欄應安裝牢固,便于檢修。
3.3生產作業人員在使用設備前要檢查防護裝置是否齊全有效,發現防護罩有問題要及時通知相關人員進行檢修。
3.4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作業場所或有關設備上,設置符合《安全標志及其適用導則》(gb2894)和《圖形符號安全色和安全標志》(gb2893)規定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色。
3.2應在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設置警戒區域,以及廠區內的坑、溝、池、井、陡坡等區域應設置安全蓋板或防護欄等。
3.3設備裸露的轉動或快速移動部分,應設有安全可靠的安全防護罩、防護欄桿或防護擋板。
3.4砂輪機,無齒鋸應有防止鋸屑飛濺和防止沙粒或碎塊崩傷的的設施,在有人員通行的方向應設有防護擋板。
3.5有鹽酸或硫酸等高腐蝕性酸液或堿液,應有防止人員灼傷的措施。
3.6安全標識牌、職業衛生告知牌要保持整潔、完好,不得有物體阻擋。
3.10未經有關部門同意,不得任意拆除或拆改防護裝置及安全警示標識。凡在各區域巡視中發現私自拆除或隨意損壞者,對責任者進行嚴肅批評教育,并責令部門重新裝好,對當事人進行50元經濟考核,并連帶考核車間,造成事故或險肇事故者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并參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