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心得的重要性接下來,我們一起來讀一讀這些軍訓心得,分享他們的成長和收獲。
熱門行政訴訟的心得體會(匯總18篇)篇一
在現代社會中,交通事故頻發,給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帶來了巨大威脅。為了維護公平正義,保護市民的合法權益,我國設立了交通行政訴訟制度。通過參與與交通事故相關的訴訟案件,我有幸獲得了一些寶貴的經驗和心得體會。以下將從案件準備、審理過程、法律知識、社會責任和心態調整五個方面進行論述,以期對我的交通行政訴訟心得有所總結與分享。
首先是案件準備階段。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充分的案件準備是至關重要的。在此期間,我要仔細檢查和收集所有與案件相關的證據,例如交通肇事的現場照片、相關人員的證言以及醫療記錄等。此外,還應該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深入了解和學習,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的背景和法律意義。只有以充分的準備,才能更好地應對訴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困難和挑戰。
其次是審理過程。在交通行政訴訟中,法庭是決定案件勝負的地方,了解并遵守審理規則和程序非常重要。在旁聽其他案件的庭審過程中,我深刻認識到證據的重要性和答辯辯護的技巧。與案件相關的當事人應當尊重法庭的判決,并遵守庭審紀律。此外,我還學會了如何向法庭提出合理且有力的辯護意見,以保護自己的權益,堅持自己的立場。
第三是法律知識。交通行政訴訟是一項涉及法律領域的活動。參與其中,我受益匪淺,不僅對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關法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還在實踐中學習到如何運用這些知識來應對復雜的案件。在這個過程中,我體會到了法律知識的實用性和必要性。只有熟悉法律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并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以應對未來可能遇到的問題。
其次,是社會責任。作為一名交通參與者,在行駛過程中應該時刻注意安全,遵守交通法規。通過交通行政訴訟,我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社會責任。我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對自己的行駛習慣進行反思和改進。此外,我還要積極普及交通安全知識,在社區、學校等場合宣傳交通安全,以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識和遵守法規的自覺性。
最后一點是心態調整。在交通行政訴訟中,可能面對各種困難和挑戰。為了更好地應對這些困難,我要調整自己的心態。首先要保持平靜和理智,以便更好地思考和處理問題。其次要相信法律定能給予自己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不被外界干擾和誘導。最后,無論結果如何,都要接受并尊重法院的判決。只有保持樂觀積極的心態,才能戰勝困難,贏得勝利。
通過參與交通行政訴訟,我不僅對法律知識有了更深入的認識和理解,還深刻體會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和社會責任。在未來的生活中,我將繼續努力學習法律知識,不斷改進自己的行駛習慣,并將交通安全的觀念傳播給更多的人。通過這些努力,我相信可以為社會的交通安全做出一份貢獻。
熱門行政訴訟的心得體會(匯總18篇)篇二
行政訴訟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公民維權、監督政府的有效途徑。我今年參與了一起涉及行政訴訟的案件,親身體驗了行政訴訟的過程與心態轉變。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對行政訴訟的年度心得體會。
第一段:了解行政訴訟的意義與價值(200字)。
在參與行政訴訟之前,我對行政訴訟的認識僅停留在書本知識上,沒有真正理解其意義與價值。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我逐漸領悟到,行政訴訟是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方式。通過行政訴訟,公民可以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監督政府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行政訴訟具有追求公正、維護法制、保障人權的價值,是現代社會法治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段:面對訴訟過程的挑戰與艱辛(200字)。
行政訴訟的過程并不容易,參與其中將面臨許多挑戰與困難。首先,訴訟過程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對當事人的要求也較高。其次,行政訴訟往往需要與政府機關對抗,面臨官司不易打贏的情況。另外,行政訴訟還面臨政策法規的變化、證據收集的難度以及專業知識的需求等問題。這些困難使得行政訴訟過程充滿挑戰,需要當事人有足夠的耐心和毅力。
第三段:鍛煉法律思維與實踐能力(200字)。
參與行政訴訟的過程中,我不僅增加了對法律知識的理解,還提升了法律思維和實踐能力。首先,行政訴訟過程要求當事人具備敏銳的法律意識和判斷能力,能夠針對具體案件選擇合適的法律理論和借助相關法律規定解決實際問題。其次,行政訴訟需要進行較為復雜的證據收集與整理,這鍛煉了我分析問題的能力和調查研究的技巧。通過整個過程的參與,我逐漸形成了系統的法律思維和實踐能力,為以后面對類似問題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第四段:發現行政訴訟的不足與改進方向(200字)。
盡管行政訴訟在保障公民權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我也發現了其中存在的不足之處。首先,行政訴訟的成本較高,參與訴訟需要支付較高的訴訟費用,這對于一些經濟困難的當事人來說存在一定限制。其次,行政訴訟的時間周期較長,有些案件需要經過多次訴訟才能得到解決,給當事人造成了心理上的負擔。因此,我認為行政訴訟制度需要進一步改進,降低成本,縮短訴訟周期,更好地為公民提供法律保護。
第五段:堅持法治精神,推動行政訴訟發展(200字)。
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我深刻體會到了法治精神的重要性。只有堅持依法行政,加大對行政違法的打擊力度,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我也認識到行政訴訟離不開全社會的共同努力,需要政府、法律機構及公眾的支持。我將積極參與行政訴訟,加強對法律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同時,我也會積極向身邊的人宣傳法律常識,提高大眾的法律意識,為行政訴訟的發展和完善做出自己的貢獻。
總結:行政訴訟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參與其中讓我深刻認識到其意義與價值。盡管行政訴訟過程中有許多挑戰與困難,但通過參與訴訟,我鍛煉了法律思維和實踐能力。同時,我也發現了行政訴訟的不足之處,并提出了改進的方向。最重要的是,我將繼續堅持法治精神,推動行政訴訟的發展,為保障公民合法權益而努力。
熱門行政訴訟的心得體會(匯總18篇)篇三
20__年1月23日至25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組織全省中級人民法院及基層人民法院從事行政審判的法官在太原集中學習了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學習期間邀請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全國人大會法工委行政法室處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對新《行政訴訟法》的審判實務、立法、理論解讀進行了講解。
新《行政訴訟法》于20__年11月1日表決通過,并將于5月1日起實施,條款由原來的75條增加為103條。《行政訴訟法》作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實施24年來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的內容,被學者譽為“依法治國的抓手和試金石”,堪稱一部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權力關進籠子”的法律。通過學習,有如下體會:新《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可以說是變化大、亮點多、影響廣,概況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三是獨立審判得到進一步保證,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六是行政機關首長出庭應訴制度在法律上終于確立,可以有效化解行政爭議;。
七是行政案件管轄制度有重大改革,集中管轄制度從“試點”走向全面運行;。
八是復議案件被告范圍擴大,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十是審判監督力度進一步加大,檢察院對行政案件的立案、審理、執行環節均可進行有效監督。
《行政訴訟法》修改不止上述十個方面,對《行政訴訟法》要進行全面、系統的理解和掌握,應對照原文進行逐條、逐句、逐字的認真學習,并在行政審判實踐過程中,認真履行好新《行政訴訟法》。
熱門行政訴訟的心得體會(匯總18篇)篇四
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11月,全國人大會通過了關于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在立法目的、受案范圍、管轄制度、當事人制度、審理判決制度和執行制度等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是十八屆四中全會之后修改的第一部國家基本法律,也是《行政訴訟法》施行近25年來第一次大規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長期以來困擾行政訴訟發展的突出問題,對我國民主政治發展和法治國家建設必將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長期以來,在我國行政法領域中,最根本的爭論在于價值之爭。主要觀點有三種:(1)管理論。受前蘇聯的影響,我國在建國后相當一段時期,管理論占據主導地位。“行政法作為一種概念范疇就是管理法,更確切一點說,就是國家管理法。”(2)控權論。這種學說,受法治發達國家的影響比較大。“行政法定義的第一個含義就是它是關于控制政府權力的法。……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政府的權力不越出它的法律規范,以此來維護公民不因權力濫用而受到侵害。”(3)平衡論。這種學說試圖吸收前兩種觀點的合理之處,指出現代行政法本質上應是“平衡法”,“平衡”是現代行政法的精神。[3]以上觀點爭論的核心,是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關系模式,也就是說行政法的價值究竟是行政權優先,還是公民權優先,還是兼顧兩者。比較而言,管理論在學術界的支持者較少,在某些官員和普通群眾中仍然有很大市場。控權論和平衡論之爭是學術界的主要爭論,這種爭論也導致原《行政訴訟法》在目標定位上的偏離。
作為行政法重要組成部分的《行政訴訟法》,也存在著同樣的價值之爭。主要觀點有兩種:(1)保護公民權說。“行政訴訟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通過行政訴訟制度解決糾紛,也不在于通過審查行政行為以維護和監督行政公權力在法定軌道上運行,而在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2)兼顧行政權與公民權說。“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與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是行政訴訟宗旨的兩個基本點,二者不可偏廢。既要看到保障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必要性,又要看到保護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性。不能用一方面去否定另一個方面。”以上兩種觀點,前者明顯受到“控權論”的影響,后者受“平衡論”的影響比較大。
原《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該條指明了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它體現了行政訴訟的價值判斷,關系到行政訴訟制度的設計,對《行政訴訟法》的實施產生直接影響。據此,行政訴訟有三項目的或曰功能:(1)保證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2)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3)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可以看出,在價值上采用的是“兼顧行政權與公民權說”。學術界對于這一規定爭議不斷,爭論焦點在于行政訴訟究竟要不要“維護”行政權。從表面上看,行政訴訟通過對合法行政行為作出維持判決、對違法行政行為作出撤銷判決,從而兼有維護行政權和保護公民權的雙重功能。但是,20多年的行政訴訟實踐表明,強調行政訴訟具有維護行政權屬性的制度安排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因為當“維護行政權”和“保護公民權”這兩種價值出現沖突時,在當前司法獨立不夠健全的形勢下,司法實踐往往會選擇前者而不是后者,這是我國行政訴訟出現“三難”困境的根本原因。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本身具有國家權威性和強制執行力,不需要再由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去維護行政權。實踐中,有些行政機關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法治觀念淡漠,依然存在“權大于法”的思想,粗暴執法、執法謀利等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在這一背景下,強調法院要維護行政權,往往為行政機關干預司法審判留下制度漏洞。要想真正解決我國行政訴訟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必須重新定位行政訴訟立法價值,徹底調整行政權和公民權的關系模式。
從憲法上看,《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價值,只能是“保護公民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事實上是建設法治國家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前提條件。行政訴訟法的立法依據是中國憲法,《行政訴訟法》的內容是根據憲法確定的。《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擁有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取得賠償權等基本權利。隨之,國家通過制定行政訴訟法等形式為這些權利提供具體的法律保障。因此,國家設置行政訴訟制度的目的就是“保護公民權”,而不是“維護行政權”。行政相對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是尋求權利救濟,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就是要對訴訟請求作出回應。因此,《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完善,必須修改立法價值條款,實現立法價值的歸位。有學者明確提出建議:“本次《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應特別注重貫徹‘公民合法權益保護’優先的原則,應當旗幟鮮明地將‘保障公民權益’作為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根本目的。”
令人欣喜的是,在此次修法活動中,全國人大會對原法的立法目的作出修改,實現了行政訴訟的價值回歸。新《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與原法相比,作了三處修改:(1)將“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確”修改為“公正”。因為“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線,是人民群眾的核心要求,而“正確”不足以概括對司法工作的要求。(2)增加“解決行政爭議”。其目的是進一步強化通過行政訴訟化解行政糾紛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解決行政爭議,有利于增強公民的法治意識,避免出現“信訪不信法”的現象。(3)將“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刪除了“維護”。其目的是“強調行政訴訟就是要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控制和監督,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7]行政訴訟的功能主要是對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進行司法監督,為受到違法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行政相對人提供法律救濟。“行政訴訟的定位必須回歸訴訟制度本身,訴訟的基本功能是解決爭議繼而保護公民權利,行政訴訟雖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有所區別,但不能否認其本質屬性。”
行政訴訟法心得體會篇2新的《行政訴訟法》已經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法對1990年起實施了25年的《行政訴訟法》進行了全面修改,刪除了5條,修改了32條,新增加了29條,總條文由75條增加到103條,改革力度之大,堪稱脫胎換骨。作為一名基層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擔案件辦理及其他各類行政執法活動,《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對我們的執法辦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響。下面談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訴訟時效延長對執法辦案的影響。新的《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將訴訟時效從三個月延長到六個月,還規定了最長訴訟時效。首先在執法辦案中《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訴訟時效自動從三個月變成六個月,手寫裁決時要注意將訴訟時限做相應的改變。其次在辦案中要將案件證據及時固定,證據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這不僅對證據的收集提出較高要求,對證據的保存更提出嚴格的要求,對執法檔案的保存環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對自由裁量權的影響。在現行的行政訴訟法中法院只審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對合理性進行審查,即只要行政行為合法行政機關就能勝訴。而新的《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同時,第七十條第六項規定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可見,新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要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對行政行為的自由裁量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執法辦案中運用自由裁量權既要合法,還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則,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為。
三是對執法程序的影響。在日常辦案中,我們一般都比較注重實體公正,對執法辦案中的程序相對比較忽略,不注重程序。實踐中受警力及各種因素限制,單人詢問,事后簽名,有時還會出現詢問人時間沖突,有時雖然時間沒有沖突,但詢問地點距離較遠,詢問時間相差只有兩三分鐘顯然不足以到達等錯誤。同時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的五種情形,其中第二項: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也就是說,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將被排除,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即使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法院也會判決行政行為違法。這就要求我們在日常的執法辦案中,必須嚴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執行,不能因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導致最終的行政行為違法。
新的《行政訴訟法》從解決人民群眾對行政訴訟中存在”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著手,將受案范圍擴大,審查立案變為登記立案,延長起訴期限,增加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不執行判決可拘留行政機關直接負責人,復議機關無論是否變更行政行為都可能成為被告等進行了全面修改,對公民的權利保障進一步加大,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力度越來越大。可以預見,新的《行政訴訟法》實施后,行政訴訟案件將大量增加,行政機關的敗訴率提高,作為執法民警,首先從自身做起,加強法律學習,提高法律素養,迅速適應新法的變化,做到規范執法,減少執法爭議,從源頭上減少行政訴訟和敗訴的可能。
熱門行政訴訟的心得體會(匯總18篇)篇五
行政訴訟敗訴是每一個參與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都不愿面對的結果。它代表著自己在法律面前的失敗,給自己的權益損害帶來了進一步的困擾和不公。然而,即使敗訴也不意味著完全的絕望,我們可以從中獲得寶貴的經驗和教訓,提高自己對法律的認知,并在今后的行政糾紛中避免類似的錯誤。
首先,敗訴原因可能是因為自己的案件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行政訴訟是一項嚴肅的法律程序,要求當事人能夠提供充足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如果自己在訴訟過程中缺乏有效的調查和收集證據的能力,就會使自己處于弱勢地位,增加敗訴的可能性。
另外,敗訴原因還可能是因為自己在法律邏輯上的推理和表達存在問題。在行政訴訟中,法律邏輯和條文解釋的準確性對于案件的勝敗有著重要的影響。如果自己對法律的理解不夠深入,或者在陳述案情和辯護時缺乏清晰和連貫,就會給對方找到訴訟的漏洞,進而導致敗訴。
通過這次敗訴,我深刻認識到了行政訴訟的復雜性和嚴謹性。行政訴訟不僅需要對事實和法律的全面了解,更重要的是要學會如何精確判斷證據的有效性和如何運用法律邏輯來推理和表達。只有在這些方面都具備了足夠的能力和素養,才能在訴訟中占據主動地位,提高勝訴的可能性。
另外,敗訴心得還包括了對自身不足的反思和提升。在未來的行政訴訟中,我應該更加注重對自身素質的提升和修煉。只有具備了扎實的法律基礎,了解各種法律規定的具體細節,才能在行政訴訟中做到諳熟法規,避免因自身的理解錯誤而導致敗訴。
第四段:總結經驗。
通過這次敗訴,我也深知行政訴訟是一項需要付出巨大努力和時間的工作。在今后的行政糾紛中,我會更加重視對案情的調查和收集證據,確保自己在法庭上有足夠的底氣和說服力。同時,我還會加強法律素養的提升,深化對法律邏輯和法規的理解,提升自己在行政訴訟中的競爭力。
第五段:展望未來。
雖然敗訴是一種痛苦和失敗,但它也是一種成長和收益。通過這次經歷,我對法律的認識和應用能力有了提高,并且對自身的不足有了更明確的認知。我相信,只要不氣餒、不放棄,我必將在將來的行政糾紛中能夠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之,經歷了行政訴訟敗訴,雖然失去了案件的勝訴權,但是我們卻從中獲取了寶貴的經驗和教訓。通過認真總結心得,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我們可以在今后的行政糾紛中做到更加游刃有余,降低敗訴的可能性,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熱門行政訴訟的心得體會(匯總18篇)篇六
第二十三條原告申請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給付義務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而拒絕或者拖延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相應的給付義務。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訴或者檢察建議作出再審判決、裁定后,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二十六條205月1日前起訴期限尚未屆滿的,適用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關于起訴期限的規定。
年5月1日前尚未審結案件的審理期限,適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關于審理期限的規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已經完成的程序事項,仍然有效。
對2015年5月1日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行政賠償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程序性規定適用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熱門行政訴訟的心得體會(匯總18篇)篇七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行政訴訟作為一種重要的法律手段,已經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作為一名法律從業者,我在過去的一年中參與了多起行政訴訟案件,不僅獲得了寶貴的實踐經驗,更是對行政訴訟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這一年的實踐中,我深切感受到了行政訴訟的重要性以及其對社會和公民權益的保障作用,下面就是我對行政訴訟年的心得體會。
首先,行政訴訟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其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作用。作為公權力的運行和實施主體,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難免會出現過失、濫用職權或者違法行為。而行政訴訟機制能夠為公民提供一種合法的、有效的救濟渠道,對行政機關的不當行為進行監督和制約,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在我參與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是一家小型企業,被一家行政機關處以巨額罰款,給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帶來了巨大困難。通過行政訴訟,我們成功地撤銷了行政處罰,并要求行政機關進行賠償,為企業主的合法權益贏得了應有的保護。
其次,行政訴訟的重要性還在于其促進了行政機關的規范運行。行政機關的權力是受限的,并且必須以法律為基礎進行規范和制約。行政訴訟作為一種司法制度,對行政機關的行為進行審查和監督,并可以推動行政機關規范行事。在我參與的另一起案件中,涉及到一個居民區的拆遷問題,原告是該小區的業主。通過行政訴訟,我們證明了行政機關在拆遷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最終迫使行政機關對其行為進行了調整和糾正,為居民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居住環境。
再次,行政訴訟制度的重要性還在于其對司法公正和法治社會的推動作用。行政訴訟機制使公民更加信任和依賴于法律,通過法律來解決問題。這種信任推動了社會的法治化進程,增強了司法公正的意識和實踐。在我的工作中,我親眼目睹了行政訴訟對司法公正的促進作用。在處理一個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合同爭議案件中,行政法庭審理時對雙方進行了公平的聽證和辯論,最終依據法律和事實作出了公正和合理的裁決。這一過程讓當事各方意識到法律公正可以為爭議的解決帶來秩序和安定,維護了司法公正的形象和威信。
最后,行政訴訟年的心得體會還在于對自身行業素養的提高。通過參與行政訴訟案件,我不僅加深了對行政法律法規和相關判例的理解,更深刻地體會到了法律實踐中的復雜性和矛盾性。行政訴訟涉及到的事項繁多,各方利益各不相同,而我作為一名行政訴訟律師,需要做到公正、客觀,并根據法律和事實做出合理的判斷和表述。這使得我在行政訴訟實踐中提高了自身的業務素養和專業能力,增強了自信心和責任感。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年的心得體會使我深刻地認識到了行政訴訟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對社會和公民權益的保障作用。同時,我也意識到作為一名行政訴訟律師,我需要不斷提高自身素養和專業能力,以更好地為當事人提供合法、公正的法律服務。我相信,在未來的行政訴訟實踐中,我將繼續不斷進步,為社會公正和法治進程做出更大的貢獻。
熱門行政訴訟的心得體會(匯總18篇)篇八
民訴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不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民事訴訟活動和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規則,而且對于及時解決民事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近日,民行科組織本科干警認真學習新修改的民訴法,逐條解讀、相互交流、充分探討、熱烈討論。本次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共60條,對原民事訴訟法修改和增加80多處,與民行檢察監督有關的8項,內容涉及民事案件管轄、證據規定、案件送達、立案、審理、執行、審判監督等,范圍很廣。民行檢察監督工作是此次民訴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訴法拓展了民行檢察監督范圍民事訴訟法修改強化了對民事訴訟活動的全面監督,加強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以達到維護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
(一)從總則上為監督范圍的擴大提供明確的依據。民訴法將第14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該條的爭議點在于審判活動是否包括執行,檢法兩院從91年開始就對該問題爭論不止,面對法院執行等問題的日益嚴峻,將民事訴訟從受理、立案、調解、庭審到執行整個訴訟程序納入檢察監督范疇是全國各級檢察機關一直在堅持實踐的,也是勢在必行的,因此該條修改確保了檢察機關的全面監督,成為民訴法修改的一大亮點。從此,各級檢察機關探索的立案監督、調解監督、執行監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不再屬于1創新案件,而是實實在在的常規案件。在具體條款中也進一步明確了各項監督權力,如民訴法第208條規定,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提出抗訴。修改民訴法第23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法律首次對調解和執行監督作了具體明確規定,這對強化調解、執行的監督具有里程碑意義。
(二)監督方式的增加與豐富。原民訴法僅將抗訴規定為民事監督措施,而抗訴因上級抗訴、時間長、法院難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問題而影響監督效果。多年來,各級檢察機關均探索實施再審檢察建議與檢察建議制度,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與規范性文件出臺。再審檢察建議具有時間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實現同級監督的優點而大力推廣,但因在法律上無名分,影響了監督效果。修改民事訴訟法第208條、209條規定了檢察機關可以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從而明確將檢察建議納入了監督措施。
檢察建議內容豐富,主要包括再審檢察建議、糾正違法檢察建議等,方式更加靈活柔和,這也推動檢察機關大力開展同級監督工作,以提高監督效果。
(三)強化監督手段。
原民訴法對民行監督的保障措施沒有規定,致使民行監督乏力,修改民訴法則強化了監督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確規定調查取證權。檢察機關的調查取證權一直是一個爭議的問題,其證據效力因沒有法律規定而受到置疑,已嚴重影響了民行監督正常開展。修改民訴法第210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這有利于檢察機關把握事實、核實證據、做出判定。二是規2定了對審判中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修改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檢察機關可以明正言順地對審判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實施監督,以強化監督力度。
(四)增加公益訴訟制度。隨著食品安全事故與環境污染問題的不斷加劇,在民事訴訟中增加公益訴訟制度得到了人大代表與專家學者的支持。對于檢察機關,已經有部分檢察院開始嘗試提起公益訴訟并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修改民訴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該條規定給檢察機關提供了一條公益訴訟道路的方向,我們可以通過其他法律明確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地位,也可以在實踐中不斷總結檢察機關能夠實現公益訴訟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那么在下次民訴法修改中或許就能將檢察機關的主體資格寫入民訴法中了。
二、準確把握檢察機關的工作重點修改后民訴法確立了多元化民事檢察監督格局,目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按照修改后民訴法要求做好各項監督工作。
一是強化職權意識,以修改后民訴法實施為契機,轉變工作思路,增強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變被動監督為主動監督,變等案上門為主動出擊。重點應該是加強對程序違法案件、瀆職審判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判決、裁定、調解等三類案件的抗訴。程序違法的背后,往往隱藏著司法腐敗,造成司法不公,程序違法侵害的不僅僅是私權,3而且還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成為檢察監督的重點。二是積極受理當事人抗訴申請,要嚴格把好受理關。只有符合法律的三種情形,檢察機關才能受理其申請。對于檢察機關已經抗訴過的案件,當事人也不能再申請抗訴。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審查,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對于不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在不抗訴決定中詳細闡明不抗訴的理由,并做好息訴工作。同時,靈活運用其他監督手段,除抗訴外,民事檢察監督還可以通過檢察建議、再審檢察建議等方式進行。
熱門行政訴訟的心得體會(匯總18篇)篇九
第一條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第四條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九條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十條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二章受案范圍。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第三章管轄。
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十九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熱門行政訴訟的心得體會(匯總18篇)篇十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關于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所謂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指由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必須遵循的規范和制度。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依照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形式進行,如果違背了法定的、必要的次序和形式,則視為違法。行政處罰直接關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通過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予以保障。
行政處罰的程序是保證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問題,是行政處罰法的重要內容。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行政行為缺少程序方面的法律規定。對于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散見于各個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中,而且大多只規定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沒有如何進行處罰的程序性的規定。行政處罰缺少必要的程序,沒有規范,由此帶來了不少消極后果,諸如:處罰的隨意性,有利爭著罰,無利不愿管;不向被處罰人說明理由,也不允許當事人申辯,影響了處罰的公正性;有些行政機關利用罰款,牟取小團體利益,甚至_,等等。行政處罰法確定行政權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保障政府正確、從事合理地行使權力。
一方面要授予行政機關所必需的權力,另一方面要控制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范圍內行使權力,因此,必須采取合理的方式和遵循適當的程序,方式不合理,程序不適當,就可能變成濫加干預。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程序的重要作用也正是在這里。
熱門行政訴訟的心得體會(匯總18篇)篇十一
新的《行政訴訟法》已經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法對19__年起實施了25年的《行政訴訟法》進行了全面修改,刪除了5條,修改了32條,新增加了29條,總條文由75條增加到103條,改革力度之大,堪稱脫胎換骨。作為一名基層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擔案件辦理及其他各類行政執法活動,《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對我們的執法辦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響。下面談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訴訟時效延長對執法辦案的影響。新的《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將訴訟時效從三個月延長到六個月,還規定了最長訴訟時效。首先在執法辦案中《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訴訟時效自動從三個月變成六個月,手寫裁決時要注意將訴訟時限做相應的改變。其次在辦案中要將案件證據及時固定,證據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這不僅對證據的收集提出較高要求,對證據的保存更提出嚴格的要求,對執法檔案的保存環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對自由裁量權的影響。在現行的行政訴訟法中法院只審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對合理性進行審查,即只要行政行為合法行政機關就能勝訴。而新的《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同時,第七十條第六項規定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可見,新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要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對行政行為的自由裁量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執法辦案中運用自由裁量權既要合法,還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則,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為。
三是對執法程序的影響。在日常辦案中,我們一般都比較注重實體公正,對執法辦案中的程序相對比較忽略,不注重程序。實踐中受警力及各種因素限制,單人詢問,事后簽名,有時還會出現詢問人時間沖突,有時雖然時間沒有沖突,但詢問地點距離較遠,詢問時間相差只有兩三分鐘顯然不足以到達等錯誤。同時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的五種情形,其中第二項: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也就是說,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將被排除,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即使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法院也會判決行政行為違法。這就要求我們在日常的執法辦案中,必須嚴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執行,不能因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導致最終的行政行為違法。
新的《行政訴訟法》從解決人民群眾對行政訴訟中存在'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著手,將受案范圍擴大,審查立案變為登記立案,延長起訴期限,增加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不執行判決可拘留行政機關直接負責人,復議機關無論是否變更行政行為都可能成為被告等進行了全面修改,對公民的權利保障進一步加大,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力度越來越大。可以預見,新的《行政訴訟法》實施后,行政訴訟案件將大量增加,行政機關的敗訴率提高,作為執法民警,首先從自身做起,加強法律學習,提高法律素養,迅速適應新法的變化,做到規范執法,減少執法爭議,從源頭上減少行政訴訟和敗訴的可能。
熱門行政訴訟的心得體會(匯總18篇)篇十二
新《行政訴訟法》將于20xx年5月1日實施,為正確理解與適用新《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6日至8日舉辦全國法院新《行政訴訟法》視頻專題培訓班。通過參加培訓學習,使我受益匪淺,我認為新《行政訴訟法》的修改亮點頗多。
1、立法宗旨的調整。與舊法相比三處變化,“正確”審理行政案件….修改為“公正、及時”…..,“維護”刪除了,同時刪除了后面的“維持判決”,反應了從指導思想上做了改變,這就是一個理論的突破。“解決行政爭議”寫進第一條,行政訴訟不能空轉,必須解決問題。
2、訴訟主體和審查對象的變化。具體行政行為改為行政行為,但大部分可訴的行政行為仍是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對象特定,不可反復適用,具有直接執行力,針對現實存在已經發生的特定事項,具有產生、變更、消滅法律關系的效力。
3.訴權保護和行政機關應訴。解決“立案難”和“告官不見官”的問題。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政府積極支持負責人出庭制度,執行該制度時從實際出發,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建議。“相應的工作人員”指對情況比較了解的人員。《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4、合法性審查原則。在行政協議、行為明顯不當等領域,合法性審查仍然是首要原則,合理性審查仍處于從屬地位,無法與合法性審查并駕齊驅。新《行政訴訟法》第70條增加了明顯不當行政行為的撤銷,擴大了合理性審查的范圍,標志著從合法性審查到合理性審查的突破,這個理論突破會深深的影響中國的行政審判。
5、受案范圍。新《行政訴訟法》仍采取不完全列舉式。第十二條第(一)到第(六)項主要按照行政行為類型進行列舉,第(七)項到第(十二)項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權利進行列舉,可能產生競合,建議按當事人訴求確定案由。第十三條排除受案范圍的列舉。從修改看,在人身權、財產權后面加了一個“等”,為后來的立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間。這一條的立法技術是比較高超的,以后法律法規規定可訴的其他權利都可訴。
6、行政訴訟的管轄。行政訴訟最大的問題就是地方干預,法律做了一些規定,比如中級法院受理縣政府為被告的案件。四中全會文件出臺,司法體制改革中提到了跨區域法院審理跨區域案件。配套刪除了中級法院下移管轄。
7、訴訟參加人。原告的資格上,明確擴大了受案范圍,相對人的概念進行了擴大。原告主體資格判斷標準,結合了主觀判斷標準和客觀判斷標準,注意把握:直接的利害關系,而非間接的利害關系;現實的利害關系,而非可能的利害關系;特定的利害關系,即“本人”受到侵害。《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這既是一個理論問題,也是一個實踐問題。當下,行政復議制度幾乎是形同虛設,為了激活行政復議制度的實施,解決復議機關不作為問題而設立。第三人資格。新增了“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前提是有利害關系,且為負面影響。對第三人上訴權的限制。《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8、登記立案。目的是解決立案難問題。部分媒體存在誤讀,登記立案并非不作任何審查,前提是依法,依據行政訴訟法。立案階段避免實質審查,有些要素必須通過法庭調查才能確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四款規定體現了立法機關解決立案難問題的決心。
9、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規范性文件不在受案范圍,不能單獨起訴,只能附帶審查。規范性文件違法可能對公民權利侵害更嚴重,新《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可以與行政復議相銜接。主要審查對權利義務的規定是否違反上位法。雖然是附帶審查,但有獨立性,相當于合并審理,在訴訟中要有所體現。法院可以將認定不合法的情況向制定機關提出司法建議。《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
10、完善了證據制度,促進公正審判。這次修法將很多成熟的證據規則吸收進來,增加了電子證據,明確被告舉證制度和逾期舉證后果,以及原告舉證,法院調取證據制度,證據適用規則。
11、完善了訴訟程序,推動了程序的科學化。以前的法律規定不明確,需要司法解釋補充內容。一是明確了判決形式,以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取代了維持,《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二是增加了判決給付,這個與受案范圍的擴大有關。三是增加了確認違法。四是增加了判決履行協議(第78條)。這個是非常實質的一個規定。延長了審理期限,起訴期限從三個月改為六個月。不作為的起訴期限,新《行政訴訟法》將60日改為兩個月。一審和二審審限進行了延長,增加了簡易程序。
12、完善監督機制,加強行政審判監督。一是再審(第91條),二是檢察院的監督(第101條)。參照民訴法的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13、完善了制裁機制,解決行政判決執行難。處理行政機關負責人、公告、拘留等。《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前我們面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一體化建設的大環境,實踐是制度完善的推手,反過來制度又會對實踐進行保障。新《行政訴訟法》的實施正好在此大環境下,希望新《行政訴訟法》的實施能夠順利,成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一個助力!
熱門行政訴訟的心得體會(匯總18篇)篇十三
第一,法律至上原則。在依法行政中,法律至上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內容:1.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規范。2.依法行政規則。政府的依法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在法律沒有規定時,行政機關無權像公民那樣自由地活動。3.合法性規則。行政行為的范圍和內容必須由法律設定。4.保證實施原則,行政機關必須以自己的行為來保證法律的實施。行政機關的職責是執行和實施法律,對于行政機關來說,不僅有消極的義務遵守法律,而且有積極的義務采取行動,保證法律的實施。
第二,正當程序原則。程序是實體的保障。沒有正當程序的規范,行政法治要求的法律至上就難以實現。因此,行政法治對法律至上的要求必然要通過正當程序來實現。
第三,公平救濟原則。依法行政意味著行政相對人能夠及時有效地通過法律渠道糾正行政侵權行為,也就是必須存在公平有效的行政救濟。
二、行政控權依法治國。
我國依法行政的提法是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大背景下產生的。如果說依法治國的實質是依法治權,體現依法治國實質要求的依法行政,必然以行政控權作為其本質內容,這是我國依法行政的本質特點。
三、走向行政法治的具體步驟。
1、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如果說,有法可依是實現依法行政的前提的話,那么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則是行政執法的關鍵。
2、提高公務人員素質。公務員是依法行政的主體,是代表國家的形象,執法的好壞將影響到整個西部開發的成功與否。守法、護法又是一個公民最基本的義務。只有全民法律意識增加了,行政執法才有廣泛的基礎。
總而言之,行政機關應積極能動地發揮其管理功能,服務功能,并適度運用自由裁量權,提高行政效率。必須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至上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公民救濟原則。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體系,強化依法行政觀念,為實現依法治國起引導、橋梁作用。
熱門行政訴訟的心得體會(匯總18篇)篇十四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最高法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5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2日。
法釋〔2015〕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8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適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實際,現就有關條款的適用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立案,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一律接收起訴狀。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后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
起訴狀內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補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內補正并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當事人拒絕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當事人對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
(一)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
(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五)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六)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七)請求一并審查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
(八)請求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
(九)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未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五條、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第六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是指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
第七條、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第八條、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第九條、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并審查復議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復議機關對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熱門行政訴訟的心得體會(匯總18篇)篇十五
20xx年以來,我縣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深入貫徹落實《行政訴訟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創建法治政府的要求,認真落實全區依法行政工作會議精神,夯實法治建設基礎,突出亮點,積極作為。同時我縣在加強制度建設,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完善行政監督機制,不斷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觀念和能力,化解社會矛盾等方面取得新進展,為保障和促進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現將我縣貫徹落實《行政訴訟法》的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近年來,在縣委的正確領導和縣人大的監督支持下,我們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加強領導,強化措施,完善機制,狠抓落實,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積極推進法治政府建設。20xx年以來,我們的主要工作和成效是:
(一)加強學習宣傳,增強依法行政意識。為切實把《行政訴訟法》貫徹好、實施好,縣政府積極組織學習培訓、廣泛進行宣傳,促使政府各部門、各鄉鎮學好、用好《行政訴訟法》,提高依法行政意識。一方面是強化學習培訓。縣政府通過政府常務會議和班子學習會形式,專題研究學習了《行政訴訟法》。縣法制辦通過舉辦學習研討班,分期分批組織各部門、各鄉鎮負責人學習行政訴訟法。積極組織政府部門負責人參加領導干部任前法律考試。認真抓好公務員、執法人員培訓工作,把《行政訴訟法》列入培訓內容,組織進行系統化學習。另一方面是加大宣傳力度。通過電視、網絡、專題知識講座、印發法律宣傳資料、組織法律咨詢等多種方式,廣泛開展法律宣傳,增強廣大行政執法人員尤其是各級領導干部對《行政訴訟法》的認識,提高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通過訴訟解決行政爭議、依靠法律維護合法權益的意識。
(二)規范應訴行為,推進行政應訴工作。20xx年至今,縣政府共應訴案件41件,其中判決撤銷1件(國土局辦理的土地證),確認行政強制行為違法但不予賠償1件,確認行政強制行為違法但賠償當事人合理損失1件,撤訴3件。主要涉及土地登記、山林土地確權、兩違強拆等領域。一是積極履行應訴職責。制定了案件收件、交辦、答辯審簽與匯報制度,進一步規范了行政應訴受理程序。按照“誰承辦、誰應訴”的原則,明確行政應訴責任主體。規范行政應訴案件委托代理行為,安排精通業務工作人員及律師代為出庭應訴。主動接受司法監督,全面履行生效的行政判決和裁定。二是落實出庭應訴和責任追究制度。要求各單位、各部門行政首長積極自覺地出庭應訴。按照“權責一致”原則,加強對行政應訴工作的`監督和考核,將行政首長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制度的執行情況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對于無正當理由拒絕、推諉或者未及時履行答辯、舉證義務導致案件敗訴、因違法或不當行政導致案件敗訴等情況,嚴格追究責任。三是落實行政應訴案件定期報告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應訴案件定期報告備案制度,及時督查行政應訴工作情況。同時,縣政府法制機構加強審判機關的溝通聯系,實時對政府部門、鄉鎮政府負責人出庭情況進行統計,適時監督和指導,促進依法行政。
(三)加強執法監督,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一是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堅持“復議為民”“定紛止爭”的理念,不斷創新復議工作方式,做到行政復議與行政執法規范相結合,建立健全復議和解、調解、聽證制度,拓寬復議渠道,提高復議質量與效果。20xx年1月至今,縣政府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4件,受理4件,占收案總數的100%。主要涉及鄉鎮土地權屬糾紛等領域。受理案件全部按期辦結。二是完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縣政府研究出臺了《馬山縣行政執法案卷質量基本標準》,每年均制定發布開展執法案卷評查方案,采取單位自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活動。三是嚴格落實行政決策制度,繼續抓好重大決策聽取意見、聽證、合法性審查、集體決定、實施情況評價、追究等制度,確保縣政府的重大決策都能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同時,積極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推進政府信息公開,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四是加強非行政許可與行政許可清理。認真貫徹《行政許可法》,20xx年以來每年均組織開展了執法主體清理和執法主體公布工作,規范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開展了行政許可“四項”清理以及非行政許可項目的清理工作;切實規范行政許可與非行政許可行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減少行政爭議。五是加強執法資格培訓。每年分期分批組織執法人員進行培訓和考試。嚴格加強執法人員的證件管理工作,全縣現有持有證件執法人員459名(不包括公安部門),基本實現持證上崗、亮證執法。此外,積極開展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規范性文件“兩備”工作,加強備案登記工作,促進備案監督工作主動化。
(四)加強文件清理,規范抽象行政行為。一是加強規范性文件清理。積極清理規范性文件,規范政府抽象行政行為,從源頭防止行政爭議發生。二是加大審核力度。加強規范性文件草案審核工作,明確規定規范性文件草案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由縣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審核,未經審核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縣政府法制機構把握“合法性、適當性、協調性”的審查原則,對草案進行嚴格審查把關,對審核合法的及時出具《規范性文件法律審核意見書》;對不合法、制定程序不到位等,實行退回制和書面告知存在問題和理由,規范履行審查職責。同時,對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關系密切和對本地區、本行業建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一律要求起草部門采取向社會公布或者召開聽證會形式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吸收合理建議,規范政府決策工作。
(五)加強組織領導,推進政府法治工作。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及時成立和調整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由縣長任組長,分管副縣長任副組長,各有關部門為成員,切實加強對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領導。二是強化目標考核。根據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及時制定下發依法行政考核細則,完善政府決策、規范性文件制定、行政爭議工作機制等相關制度,層層分解任務,順利通過市政府對我縣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并將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依法行政工作納入縣委、縣政府目標責任制進行考核,連續三年開展對全縣11個鄉鎮和24個部門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督促各鄉鎮和各部門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確保政府行為的法治化。三是積極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向律師事務所聘請政府法律顧問。同時,計劃年底前實現全縣政府部門及鄉鎮設立法律顧問室制度。
總的來說,我縣在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推進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和突破。但我們也清醒地看到,我們的工作離上級的要求和群眾的期望還有一定的差距,還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一是部門及鄉鎮之間執法工作開展不平衡,有些部門和鄉鎮依法行政、依法應訴工作認識還不到位;二是法制機構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法制工作人員和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三是對部門、鄉鎮執法監督力度需進一步加大;四是有關行政爭議發生前的行政聽證、行政協調太少,聽取當事人表達意見渠道還貫徹不到位等。對此,我們將予以高度重視,切實采取有效措施,認真加以解決。
二、下階段工作思路。
下階段,我們將繼續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強化領導、完善措施、狠抓落實,貫徹實施好《行政訴訟法》,著力推進我縣法治政府建設。重點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加強領導,強化宣傳。一方面要加強領導。要進一步明確縣依法行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分解任務,落實責任。定期召開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工作例會,分析問題,研究對策,積極推進工作進度,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另一方面要大力宣傳。通過電視、網絡、報紙、手機短信等多種載體和舉辦專題講座、培訓班等多種方式,進一步加大《行政訴訟法》宣傳力度,為法治政府建設營造良好的氛圍和輿論環境。同時,通過依法辦理執法監督案件,積極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以案說法,消除當事人的顧慮,提高政府公信度,引導群眾通過合法途徑解決行政爭議、化解行政糾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突出重點,狠抓落實。一是加強行政應訴工作。積極履行應訴職責,主動接受司法監督,落實行政應訴和責任追究制度。繼續推行依法行政目標考核,將依法行政考核納入政府及其部門績效評估工作,逐步理順行政執法體制。二是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嚴格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確保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合法、科學,具有可操作性,防止政府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三是加強行政執法隊伍管理。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執法理論和執法業務的培訓,提高執法水平。強化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取消其執法資格,調離執法崗位。四是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備案審查等制度,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切實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認真開展執法檢查,高度重視依法行政考核檢查,抓好考核檢查成果的運用,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深刻分析原因,及時提出整改要求。五是加強法制機構建設。進一步充實政府法制機構人員力量,健全基層法制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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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行政訴訟的心得體會(匯總18篇)篇十六
10月,黨的xx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11月,全國人大會通過了關于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在立法目的、受案范圍、管轄制度、當事人制度、審理判決制度和執行制度等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是xx屆四中全會之后修改的第一部國家基本法律,也是《行政訴訟法》施行近20xx年來第一次大規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長期以來困擾行政訴訟發展的突出問題,對我國民主政治發展和法治國家建設必將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長期以來,在我國行政法領域中,最根本的爭論在于價值之爭。主要觀點有三種:(1)管理論。受前蘇聯的影響,我國在建國后相當一段時期,管理論占據主導地位。“行政法作為一種概念范疇就是管理法,更確切一點說,就是國家管理法。”(2)控權論。這種學說,受法治發達國家的影響比較大。“行政法定義的第一個含義就是它是關于控制政府權力的法。……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政府的權力不越出它的法律規范,以此來維護公民不因權力濫用而受到侵害。”(3)平衡論。這種學說試圖吸收前兩種觀點的合理之處,指出現代行政法本質上應是“平衡法”,“平衡”是現代行政法的精神。[3]以上觀點爭論的核心,是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關系模式,也就是說行政法的價值究竟是行政權優先,還是公民權優先,還是兼顧兩者。比較而言,管理論在學術界的支持者較少,在某些官員和普通群眾中仍然有很大市場。控權論和平衡論之爭是學術界的主要爭論,這種爭論也導致原《行政訴訟法》在目標定位上的偏離。
作為行政法重要組成部分的《行政訴訟法》,也存在著同樣的價值之爭。主要觀點有兩種:(1)保護公民權說。“行政訴訟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通過行政訴訟制度解決糾紛,也不在于通過審查行政行為以維護和監督行政公權力在法定軌道上運行,而在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2)兼顧行政權與公民權說。“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與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是行政訴訟宗旨的兩個基本點,二者不可偏廢。既要看到保障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必要性,又要看到保護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性。不能用一方面去否定另一個方面。”以上兩種觀點,前者明顯受到“控權論”的影響,后者受“平衡論”的影響比較大。
原《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該條指明了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它體現了行政訴訟的價值判斷,關系到行政訴訟制度的設計,對《行政訴訟法》的實施產生直接影響。據此,行政訴訟有三項目的或曰功能:(1)保證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2)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3)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可以看出,在價值上采用的是“兼顧行政權與公民權說”。學術界對于這一規定爭議不斷,爭論焦點在于行政訴訟究竟要不要“維護”行政權。從表面上看,行政訴訟通過對合法行政行為作出維持判決、對違法行政行為作出撤銷判決,從而兼有維護行政權和保護公民權的雙重功能。但是,20多年的行政訴訟實踐表明,強調行政訴訟具有維護行政權屬性的制度安排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因為當“維護行政權”和“保護公民權”這兩種價值出現沖突時,在當前司法獨立不夠健全的形勢下,司法實踐往往會選擇前者而不是后者,這是我國行政訴訟出現“三難”困境的根本原因。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本身具有國家權威性和強制執行力,不需要再由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去維護行政權。實踐中,有些行政機關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法治觀念淡漠,依然存在“權大于法”的思想,粗暴執法、執法謀利等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在這一背景下,強調法院要維護行政權,往往為行政機關干預司法審判留下制度漏洞。要想真正解決我國行政訴訟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必須重新定位行政訴訟立法價值,徹底調整行政權和公民權的關系模式。
從憲法上看,《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價值,只能是“保護公民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事實上是建設法治國家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前提條件。行政訴訟法的立法依據是中國憲法,《行政訴訟法》的內容是根據憲法確定的。《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擁有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取得賠償權等基本權利。隨之,國家通過制定行政訴訟法等形式為這些權利提供具體的法律保障。因此,國家設置行政訴訟制度的目的就是“保護公民權”,而不是“維護行政權”。行政相對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是尋求權利救濟,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就是要對訴訟請求作出回應。因此,《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完善,必須修改立法價值條款,實現立法價值的歸位。有學者明確提出建議:“本次《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應特別注重貫徹‘公民合法權益保護’優先的原則,應當旗幟鮮明地將‘保障公民權益’作為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根本目的。”
令人欣喜的是,在此次修法活動中,全國人大會對原法的立法目的作出修改,實現了行政訴訟的價值回歸。新《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與原法相比,作了三處修改:(1)將“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確”修改為“公正”。因為“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線,是人民群眾的核心要求,而“正確”不足以概括對司法工作的要求。(2)增加“解決行政爭議”。其目的是進一步強化通過行政訴訟化解行政糾紛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解決行政爭議,有利于增強公民的法治意識,避免出現“信訪不信法”的現象。(3)將“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刪除了“維護”。其目的是“強調行政訴訟就是要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控制和監督,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7]行政訴訟的功能主要是對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進行司法監督,為受到違法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行政相對人提供法律救濟。“行政訴訟的定位必須回歸訴訟制度本身,訴訟的基本功能是解決爭議繼而保護公民權利,行政訴訟雖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有所區別,但不能否認其本質屬性。”
行政訴訟法心得體會篇2新的《行政訴訟法》已經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法對1990年起實施了20xx年的《行政訴訟法》進行了全面修改,刪除了5條,修改了32條,新增加了29條,總條文由75條增加到103條,改革力度之大,堪稱脫胎換骨。作為一名基層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擔案件辦理及其他各類行政執法活動,《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對我們的執法辦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響。下面談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訴訟時效延長對執法辦案的影響。新的《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將訴訟時效從三個月延長到六個月,還規定了最長訴訟時效。首先在執法辦案中《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訴訟時效自動從三個月變成六個月,手寫裁決時要注意將訴訟時限做相應的改變。其次在辦案中要將案件證據及時固定,證據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這不僅對證據的收集提出較高要求,對證據的保存更提出嚴格的要求,對執法檔案的保存環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對自由裁量權的影響。在現行的行政訴訟法中法院只審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對合理性進行審查,即只要行政行為合法行政機關就能勝訴。而新的《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同時,第七十條第六項規定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可見,新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要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對行政行為的自由裁量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執法辦案中運用自由裁量權既要合法,還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則,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為。
三是對執法程序的影響。在日常辦案中,我們一般都比較注重實體公正,對執法辦案中的程序相對比較忽略,不注重程序。實踐中受警力及各種因素限制,單人詢問,事后簽名,有時還會出現詢問人時間沖突,有時雖然時間沒有沖突,但詢問地點距離較遠,詢問時間相差只有兩三分鐘顯然不足以到達等錯誤。同時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的五種情形,其中第二項: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也就是說,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將被排除,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即使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法院也會判決行政行為違法。這就要求我們在日常的執法辦案中,必須嚴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執行,不能因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導致最終的行政行為違法。
新的《行政訴訟法》從解決人民群眾對行政訴訟中存在"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著手,將受案范圍擴大,審查立案變為登記立案,延長起訴期限,增加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不執行判決可拘留行政機關直接負責人,復議機關無論是否變更行政行為都可能成為被告等進行了全面修改,對公民的權利保障進一步加大,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力度越來越大。可以預見,新的《行政訴訟法》實施后,行政訴訟案件將大量增加,行政機關的敗訴率提高,作為執法民警,首先從自身做起,加強法律學習,提高法律素養,迅速適應新法的變化,做到規范執法,減少執法爭議,從源頭上減少行政訴訟和敗訴的可能。
熱門行政訴訟的心得體會(匯總18篇)篇十七
《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具有劃時代的里程碑意義,標志著當代中國”人治時代的終結“和”法治時代的開始“,不僅推動了行政訴訟實踐的發展,更意味著一場”靜悄悄的革命“。通過認真學習《行政訴訟法》,我受益匪淺,對行政訴訟法有了更深層次的理解。
所謂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定程序審查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及相關爭議的活動過程。我認為對行政訴訟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幾個要素:
1、行政訴訟的原、被告地位恒定。行政訴訟的主體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訴訟參加人和法院。基于行政權的特性和行政訴訟的首要任務,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作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列為被告的,則必須是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兩者地位不能交換。
2、行政訴訟的客體為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所要處理的,是由行政行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爭議。行政機關非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審查對象。
3、行政訴訟的類型為主觀訴訟。簡單說就是訴訟程序的啟動以存在主觀上的權利侵害為前提。《行政訴訟法》第2條,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訴條件。
4、《行政訴訟法》中規定了有關受案范圍、原告資格、舉證責任、審理程序等具體制度的設計,目的是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建設、提高公務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密切相融,要求政府必須依靠法治來行使管理社會的職能,實現從”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轉變。
作為一名路政執法人員,我們一定要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案,在查處每一起案件中,都應該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秉公執法、不詢私情。要通過不斷學習加強自身業務水平和行政執法能力;要進一步轉變傳統觀念,積極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熱門行政訴訟的心得體會(匯總18篇)篇十八
摘要: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現行《行政訴訟法》中的許多規定已經無法適應社會形勢發展的需要。
本文從立法目的、審查原則、受案范圍、管轄制度等方面對《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提出了一些建議,以期為《行政訴訟法》的全面修改進行有益的探索。
關鍵詞:行政訴訟法修改;合理性原則;受案范圍;管轄。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行政訴訟法的滯后性亦逐漸凸現出來。
為了適應現代行政法治的要求,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行政訴訟法》加以修改和完善。
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所作的工作報告指出,20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結一審行政案件13.6萬件,同比上升5.1%,是行訴法實施22年來受案數最多的一年。
但是,即使是受案最多一年的行政案件受案數,與民事案件的受案數相比,也是極不成比例的。
年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結的'一審民商事案件(含知產案件)達662.5萬件,是行政案件受案數的48.7倍。
[6]行政案件受案數如果與行政機關每年作出的數以億計的具體行政行為相比,則更不成比例:行政機關作出一千件以上乃至幾千件的具體行政行為,法院受案數才有一件,才有一項具體行政行為被行政相對人訴至法院。
二.完善執行制度。
《大眾日報》曾報道這樣一件事:7月31日,山東日照經濟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日照經濟開發區教育局發布簡章,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小學教師。
研究生畢業的日照籍女孩劉榮報了名,一路過關斬將,最后取得了語文組總分第一名的好成績。
隨后,劉榮被通知參加了入職體檢。
兩次體檢,都證明劉榮是乙肝病毒攜帶者。
隨后,日照經濟開發區教育局通知劉榮,她被拒絕錄用。
劉榮再三申訴,仍沒有結果。
無奈之下,劉榮決定和日照經濟開發區教育局打一場“民告官”官司。
經日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東港區人民法院異地審理。
201月22日,法院經過審理,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判決撤銷日照經濟開發區教育局拒絕錄用劉榮的決定,責令被告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為。
在法定期限內,雙方都沒有上訴,劉榮的官司打贏了。
然而,讓劉榮沒有想到的是,案件無法執行。
因此應該完善相關的法律執行制度,保證行政訴訟的社會效果。
三、完善管轄制度。
鑒于當前的行政訴訟管轄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提出以下完善建議:(1)提高行政級別管轄。
一是規定以縣級以上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是規定以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以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應由高級人民法院行使一審管轄權。
這既是出于減少行政干預、保障司法公正的考慮,同時也因為這一類案件一般情況比較復雜,專業性更強,高級人民法院在人員素質、審判條件上都較中級人民法院有優勢,有利于案件的審理和裁判。
而最高人民法院由于還有其他職能與任務,不宜增加一審數量,仍應依照現行法律規定。
(2)擴大地域管轄中的選擇范圍。
為了解決我國地域管轄中存在的問題,可以對現行的地域管轄制度作出如下改變:一是規定行政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轄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是如果原、被告在同一個法院轄區的,原告可以申請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臨近區域的法院管轄。
作出如此調整和改變,可以保證其原告訴訟權利的充分行使,更符合“平等原則”。
而“擇地行訴”既能解決案件公正審理可能受影響的問題,又便于原告行使訴權,防止增加過多的訴訟負擔。
“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因違法或者過錯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或參照民法相關規定承擔責任。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的過程中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責任。
行政機關的合法行政行為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補償責任。
公民單獨就損害賠償、補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或行政機關逾期不予答復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修改理由是:
其一,我國民事訴訟法條文中,沒有對賠償責任進行規定,其原因在于民法通則第六章“民事責任”中已經對民事賠償責任的有關問題作出了規定;而相比之下,卻沒有與行政訴訟法相配套的統一的行政實體法,因此在行政訴訟法中對賠償責任進行統一規范是必要的。
其二,賠償責任的理由不應僅限于侵權,還應包括違約、過錯、風險等。
隨著現代行政行為方式的多元化,行政合同、行政指導已成為廣泛運用的廣義行政行為,行政實務中頻頻出現的行政合同違約、行政指導致損等現象,卻往往由于法律規定的欠缺而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
其三,建議將行政補償也納入行政訴訟法。
由于行政權力本身具有強制性和危險性,即使是合法行使也存在對公民個人造成傷害的危險,故有必要將行政補償制度納入行政訴訟法。
補償的理論基礎為“公平負擔原則”,補償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調整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或團體利益、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的關系。
而我國在立法上已對此作出了一定的回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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