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學習和工作生活中,我們應該時刻保持心得體會的意識,及時總結自己的經驗。以下是一些著名企業家的心得體會,他們通過創業和管理的實踐總結出的經驗教訓,希望能夠為大家提供一些借鑒和參考。
最熱領導干部監督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一
每一個黨員領導干部都應該看到和想到,常懷律己之心、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有多么重要。大詩人歌德曾經告誡人們:無論做任何事情,自律都至關重要。自我節制,自我約束,是一種控制能力,尤其是控制人們的性格和欲望。人一旦失控,變得隨心所欲,必將一敗涂地。人要自律,必須有敬畏之心,黨員領導干部有三個敬畏時刻不能忘記:。
一是要敬畏法紀。黨紀國法既是規范人行為的準則,又是保護人權益的武器。侵犯法律必定受到制裁,觸犯黨紀必定受到嚴懲。黨員領導干部要自覺學習法紀,熟知法紀,遵守法紀,把依法行政、按章辦事作為始終堅守的原則。知道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就能不犯或少犯錯誤。
二是要敬畏權力。權力是一把雙刃劍,既可以使人高尚,也可以使人墮落。“做官”與“坐牢”有時只在一念之間,如果抱著升官發財的目的去追逐官位和權力,做官的背后就是坐牢。領導干部手中擁有一定的權力,是各種人情世故的交匯處,是各種賄賂犯罪的指向點,要時刻牢記權為民所授、權為民所用,使手中權真正成為服務人民的工具。
三是要敬畏監督。主動接受監督等于自求保護,惡意逃避監督無異于自掘墳墓。黨員領導干部要正確對待監督、主動接受監督,時時修正錯誤,校正人生的路標。心有敬畏,行有所止。要時時自重、自省、自警、自勵,老老實實做人,干干凈凈干事。
最熱領導干部監督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二
領導干部監督是一項重要的工作,是保障黨和人民利益的需要。我在這方面的心得體會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領導干部監督需要依靠法律法規。我國有涉及領導干部的相關法律法規,比如憲法、監察法、領導干部報告財產規定等等。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和執行,為領導干部監督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其次,領導干部監督需要廣泛的參與。監督的對象是領導干部,但監督的力量來自于全體公民、全社會的廣泛參與。我們可以通過群眾監督、媒體監督、組織監督等手段,發現問題,推動問題解決。只有廣泛參與,才能做到真正有效的監督。
最后,領導干部監督需要有一定的紀律性。這里的紀律性,不僅是指監督者律己,更是指監督行為要有條不紊,按照程序和規定進行。我們不能一時沖動或出于私心,違背監督的原則和方法,否則不僅會擾亂監督秩序,也會破壞監督的公正和公信力。
總之,領導干部監督是一項需要廣泛參與、準確有效、符合法律法規和紀律性原則的工作,只有做好了這些方面的工作,才能為黨和人民利益發揮更大的保障作用。
最熱領導干部監督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三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是關系到一個地方、一個時段的發展,也是社會各界特別關注的政事,范文之心得體會:干部學習四項監督制度心得體會。因此選好領導班子,配好領導干部至關重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等四項監督制度的頒布實施,為進一步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把選人用人的重要方面、關鍵環節都納入監督范圍,有重要的現實和指導意義。四項監督制度頒布實施后,鎮委政府高度重視,組織了中心組和機關干部學習,本人也自學了相關知識,有以下心得體會。
制度是建立在特定社會現實狀況基礎上相對穩定的行為規范,它能夠約束行為主體使之符合某種要求,以達到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完整有效的制度它具有強制性、無例外性,人人必須遵守執行。實施機制就是要有科學有力的手段措施保證制度能夠有效落實。因此,貫徹落實“四項監督制度”,應該是一項系統工程,與廣大黨員和各級領導干部對“制度”本身的尊重程度、信仰程度和執行力度有關,與干部工作的標準、考核、選拔使用等其他環節有關。我們不能就監督制度抓監督制度,要站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大局中來認識和執行這“四項監督制度”。要與擴大社會主義民主,更好地保障人民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相結合;與堅持以人為本,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第一要義相結合;與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新時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總體布局和中央新近出臺的《改革規劃綱要》等其他法規制度相結合。
作為具體從事干部人事工作的部門,要圍繞機關干部的職責,一要當好領導的參謀助手。不僅要自覺執行有關制度規定,同時也有責任有義務為領導執行政策出公道正派的主意、當讓組織和群眾放心的參謀。二要做制度規定的堅定執行者。任何一項制度的生命力和戰斗力,不僅取決于是否具有很強的科學性和可行性,更重要的還在于執行,在于落到實實在在的工作中。作為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任用工作中,必須堅持遵守制度、執行制度、始終懷著“四心”。一是公道之心,這既是事業需要、也是崗位需要。沒有公心,就不能對政策和干部負責,公心,就是要圍繞工作大局,要敢于堅持原則,嚴格遵守干部工作的各項政策規定紀律。選好人用好人;客觀公正、全面準確地對待每個干部的實際表現;二是仁愛之心。就是在政策規定允許范圍內,盡最大可能照顧到每個干部的切身利益,更好地調動好每個干部的干事創業積極性,這一點從本質上講,與公心是一致的。三是謙遜之心。組織人事部門是人事政策的執行者,應平易近人,不能高高在上,要深入基層了解實情,要始終保持清醒頭腦,時刻保持謙虛謹慎的態度,平等平和地對待每位同志。四是畏懼之心。必須堅定不移,堅持原則,堅守底線,堅持不懈。要始終做到不該說的堅決不說,不該去的地方堅決不去,不該拿的堅決不拿,不該做的事堅決不做,確保自身清廉,才能選好干部,用好政策。
近年來,雖然已經重視宣傳干部工作,但是,與形勢發展的要求、與黨員干部的期待、與貫徹落實“四項監督制度”相比還有一定差距。比如,“一報兩評議”和《離任檢查辦法》的實行,如果我們平時不注重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做法,以及對新任用人選的原因、表現等進行廣泛宣傳,參加評議的人就不了解實際情況,他就有可能憑印象,甚至是道聽途說的消息來評判,這必然會影響到評議質量。因此,我們要通過報紙、網站、會議、培訓班等多種渠道,對干部工作的政策規定、主要做法、成效等,廣而告之,這樣才能增加社會知情度,提高認可度,增強公信度。才有能更好地執行好政策,選好用好干部。從而提高干部隊伍素質。
最熱領導干部監督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四
“四個意識”、“三個表率”、“兩個維護”,這些關于領導干部的要求和標準已經成為了當下乃至未來領導干部們的行動指南,作為一名領導干部,我們在實際工作中,必須要經受住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產業升級等多重挑戰,同時也要經受住來自黨組織、群眾、輿論等多方面的監督。而如何在監督中,不斷提升自我,成為更好的領導干部,則成為了一道重要課題。本文將從實際案例出發,闡述自身的“監督心得體會”。
第二段:正文——集體領導監督。
在工作的日常實踐中,尤其是集體領導下的工作,領導干部要時刻養成自我約束的習慣,避免偏離正確方向,應該經常從鏡子里“照一下”,對照工作中的“紅線”和“底線”,并且從集體領導的角度出發,相互約束協作,不斷完善工作機制,對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在此之上,我深刻體悟到,強化集體領導,團結協作,共同對工作開展有效的監督,是領導干部必須踐行的職責。
第三段:正文——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領導干部所管轄的群眾利益是至關重要的,如何在日常工作中做出中肯的決策,保障民生、維護穩定,而不被利益集團左右,實屬難點。如何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這一困境呢?在我看來,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及時反應集體的意見和訴求,開展民主決策,是非常必要的。同時,要合理引導輿論,透明公開政務,及時回應社會熱點問題,健全公開、透明的監督機制,實現權力上下游的互相制約、有序協作,進而推動社會各領域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段:正文——開展自我提升、反省。
要不斷提升自身能力、延長觸角,學會聽取不同觀點和意見的建議,有意識地開展自我反省、總結,聽取各方面的監督與指導,不斷完善工作作風,主動發掘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加強工作的創新與改進。同時,積極加強理論學習,更新認知和思想,提高工作的創造性和針對性,談監督心得實質上即是在自我提升中,不斷進行自我反省和優化自己的能力和素質。
第五段:結尾。
監督是領導干部必須經受的一種檢驗,更是一種成長的機會。在實際工作中,我們領導干部必須端正初心,勇于面對各種挑戰和問題,以真誠的態度接受各方面的監督,不斷進行自我提升和反省,并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要求,不斷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覺悟、法制素養和廉政意識,做一名讓群眾滿意,黨組織信得過的優秀領導干部,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貢獻出自己的力量。
最熱領導干部監督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五
今年4月份,四項干部監督制度的出臺,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提供了有力武器,為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制度保障。“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制度建設的效用,不僅在于制度的制定,更在于制度的執行,而制度的執行力則體現了黨的執政能力。抓好制度的貫徹落實,既是制度建設的根本要求,也是檢驗制度建設成果的重要標準。在作出高度評價、為四項制度叫好的同時,關鍵還要在狠抓貫徹落實上下功夫,切實提高制度的執行力,維護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個人認為,學習宣傳好四項制度。學習是貫徹的前提。抓好四項制度的學習貫徹,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的“重頭戲”。前不久,中組部召開了干部監督工作座談會,隨后還要會同中紀委召開貫徹落實四項監督制度的視頻會議,對學習貫徹工作作出專門部署。自治區黨委也召開了干部工作座談會,對貫徹落實四項制度提出了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精心作出安排,把四項制度的學習作為建設學習型黨組織和學習型領導干部的重點,列入各級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各級黨校干部培訓主題班次、領導干部專題談心談話、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等工作的重要內容,采取多種形式、多種方法,認真學習,深刻領會。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類媒體,廣泛深入地宣傳,擴大四項制度的知曉面,拓展學習的廣度和深度,真正使領導干部熟知、組工干部精通、干部群眾了解制度內容。
對照四項制度認真查擺工作不足。以四項制度為“鏡子”,對照選人用人工作自我反省、主動糾錯。看選拔任用干部是否符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原則、程序和紀律等要求;看選拔任用干部是否落實了黨員干部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看選拔任用的干部是否群眾公認、實績突出、口碑良好。在查找問題中加深理解,在認真整改中加強落實。
結合實際制定好實施辦法。作為試行的辦法,需要在具體執行和落實過程中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使各項制度更加科學管用,更加符合實際。今年,自治區將結合我區實際,出臺四項制度的實施辦法。各地各單位也要結合實際,建立健全符合實際、公平公正、科學管用的配套制度,切實促進四項制度的貫徹落實。
加強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要加強日常督查和專項檢查,把制度執行情況納入檢查考核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內容,對執行制度不力的堅決追究責任。要著力在領導干部中樹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約束沒有例外的意識,監督領導干部帶頭學習制度、嚴格執行制度、自覺維護制度。對那些置若罔聞、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隨意變通、惡意規避等嚴重破壞制度的行為,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以鐵的紀律筑起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風的“防火墻”和“高壓線”。
最熱領導干部監督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六
領導干部監督是社會穩定和政府治理的重要保障,對于促進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和國家的形象、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著重要意義。監督的本質是人性的約束,是制度和法律的保障,更是互相信任和相互監督的自我約束。在長期從事干部監督工作的過程中,我逐漸積累了一些心得和體會,希望能夠與大家分享。
第二段:健全完善監督體系。
干部監督的本質在于制度和法律的保障,只有在健全完善的監督體系下,才能夠有效地落實監督要求,確保監督的有效性。因此,不斷加強和改進監督機制,推動干部監督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是領導干部監督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健全完善的監督體系包括多個層面,比如建立起監督信息互通的平臺,健全行政監察體系,強化組織紀律的管理等。
第三段:全面把握干部監督的本質和要求。
領導干部監督的要義,就在于對干部的全面把握,這個全面把握包括了干部的政治表現、工作履歷、家庭背景、思想品德、職務考核等多個方面。全面把握干部情況,除了在保障從嚴治黨方面有作用之外,還能夠及時發現和糾正干部身上的不足、缺點和瑕疵,為政府干部擇優選用提供科學依據,更加合理公正地賦予各級干部各種權力和職責。
第四段:強化監督職責意識。
領導干部監督工作的開展,需要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審核能力和反饋能力。隨著市場經濟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干部被動或主動地追求利益,這就需要境管干部的人員更加具備職業操守、自律精神、公正正義和高度的責任意識。強化監督職責意識,是干部監督工作中一個至關重要的環節,只有這樣才能夠堅守底線,做到心中有數,確保不掉隊,不被拉下水,崩盤易于復蘇。
第五段:落實監督措施,確保嚴格制度執行。
干部監督是各方面實現治理清廉、構建廉潔政治的重要措施,但是對于實施干部監督的互動流程上,仍然面臨很多挑戰和不確定性,比如干部監督數據的存儲、職業人員考評、市場活動監督、食品藥品監管等等方面,都需要在黨內健全的制度下進行設計。這樣才能夠加強干部自我約束,確保嚴格執行制度,切實維護公共利益和公正正義,為支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做出義不容辭的貢獻。
結束語:
領導干部監督工作的法制化、科學化正逐漸深入人心,成為了深化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任務,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挑戰與機遇。只有把干部監督干得具體、有效、嚴格,才能夠樹立權力清廉、心存社會責任的干部形象,確保孤喜的未來前景。
最熱領導干部監督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七
監督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環節,對于領導干部而言,堅持自我監督、接受組織監督、接受群眾監督,是其權力運行的必要條件,也是其職業生涯健康發展的保障。在長期工作中,我深刻體會到監督的重要性,每一次監督都是一次提高和錘煉,每一次批評和自我審視,都是一次成長與進步。在此,我想與大家分享我的監督心得體會。
第二段:重視組織監督。
組織是權力運行的重要保障,同時也是權力運行的監督者。作為領導干部,我們首先要重視組織對我們的監督,時刻保持警惕。要認識到組織監督的重要性,接受組織對我們的批評,虛心聽取組織所有干部的意見和建議,從而及時發現和糾正自身的不足和錯誤,避免犯錯誤和失職失責。
第三段: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作為領導干部,我們所服務的對象是群眾,為群眾謀福利是我們的根本職責。因此,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尊重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成為我們職業道德和精神追求的重要方面。同時,也要注意防范和預防群眾監督的負面影響。加強與群眾的溝通聯系,積極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讓群眾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和溫暖。真正做到“四講四有”,保持清正廉潔的形象,贏得群眾的信賴和支持。
第四段:堅持自我監督。
自我監督是領導干部自覺地糾正自己言行和行動的重要方式。在工作中要時刻對自己檢討,反思自身行為和表現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較高的道德和職業準則。既要有自信,也要敢于揭示自己的缺點和錯誤,尋求幫助和改進,不斷增強自我修養和提高工作能力。在日常工作中,從容處理各種復雜問題,始終做到深思熟慮、審慎從事。
第五段:總結。
領導干部不僅僅是權力的集中者,更是權力的行使者,我們要始終把握權力執政的規范和底線。堅持自我監督、接受組織監督、主動接受群眾監督,這是我們領導干部的基本要求。在此呼吁全體領導干部履行好人民賦予的職責,做真正為人民服務的好干部,做一名受監督和自我監督都可以的好干部,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努力奮斗!
最熱領導干部監督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八
領導干部是組織中重要的角色,責任重大,面臨著各種各樣的挑戰。然而,監督領導干部的責任同等重要,是保證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隨著社會發展和治理能力的提升,領導干部監督力度也在不斷加大。本文將從我的實際工作中出發,總結領導干部監督的心得體會,以期對其他監督人員有所幫助。
第二段:重視心態調整。
領導干部監督需要保持一個清醒的頭腦,守住底線,對待問題要堅決果斷,但是也不能失去人性,對于不同的領導干部要采取針對性的策略。在實際操作中,我發現有時候領導干部的違法行為和不當言行常常是由于情緒或者心態失衡引起的。所以,在監督之前,我們需要重視心態調整,理解他們的生活背景,關注他們的情緒波動,加以安慰與引導。尤其是涉及到領導的失誤和錯誤時,更要通過合適的方式,表達監督的態度,提醒其注意,改正錯誤。
第三段:善于采用多元化監督手段。
在監督領導干部的過程中,不能僅僅局限于基礎的工作制度和流程上,要會善于采用多元化的監督手段。比如可以通過工作聊天進行監督,定期進行重點復查,多關注改善建議和意見,發揮群眾的力量,采取檢舉與投訴制度等。只有廣泛采用多樣化的手段,在不同層次上進行監督與反饋,才能全面檢查并避免潛在問題,及時解決部分群眾反映的問題,從而有效地進行領導干部監督工作。
第四段:強化制度建設與監督能力。
在建設一個完整的監督體系時,監督制度應缺一不可,并且在制定制度過程中應該保證公正和透明,同時確保制度的實施力度,尤其在穩定相對較弱的地區或部門,需要加強制度管理的規范性和標準性。同時,我們還需要不斷改善和提高我們的監督能力,包括能否快速提取相關信息,能否及時反饋問題及處理流程,以及如何加強執行效力等。當然,這還需要一個相對完整的工作體系來支持。
第五段:總結。
在總結中,我想特別強調領導干部監督的重要性,推動治理體系現代化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清正政治,打造風清氣正的干部隊伍,必須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同時,我們需要理性審視問題,靈活運用手段,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監督工作,與不斷提高我們的監督能力與素質。在未來,我們還應該進一步探索和創新領導干部監督工作,期待我們的優秀,并且功德無量。
最熱領導干部監督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九
領導干部監督是指社會對領導人員行為活動進行監督的一種方式。其重要性首先體現在領導干部服務于人民的本職工作,因此監督可以保障權力正確行使,避免出現腐敗現象,提高領導人員的素質和能力,并促進干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
第二段:監督方式——講授各種監督方式。
領導干部監督存在多種方式,包括對領導人員的日常工作進行業務督察,組織召開監督會議進行監督,開展群眾監督等等,其目的就是要加強對領導人員的管理,一定程度上維護勞動群眾的利益和社會公正,避免領導人員發生腐敗、違法行為。
第三段:角色定位——說明群眾與領導干部的監督角色。
領導干部監督要保障的是全社會公平、公正、公開的監督體系,群眾是領導人員活動的受益者,因此也是監督的主體,在行業監督要把群眾作為監督和評價對象,會觀察領導人員的行為、言語是否與其申報資產、承諾等相符。
第四段:監督標準——明確群眾的監督要求。
當我們監督領導干部的時候需要明確監督要求,包括制定監督制度,建立反腐敗機制、預防腐敗責任制、各級干部監督、公眾監督等等,也可以向相關部門提交投訴和建議,要求領導曬出自己的收入或公款消費,這些都是具有實際意義的監督行為,在實踐中也要注意確定監督形式,以保證監督的有效性。
第五段:監督應用——具體實踐過程和反思。
在實際監督過程中,要對領導干部進行全方位監督,和解決其貪腐、疆界問題,從理念上掌握領導干部的真正態度,細化領導干部的工作時限,以批評推進領導干部的工作責任感,在重點部門和領域發現問題細節,為此要加強與弛松部門的溝通,協調各個方面的社會力量,宣傳各項政策和要求,構建公正高效的監督體系,減少反腐敗力度的重復和復雜性,讓領導干部深入了解群眾的實際想法,進行實事求是的工作,以帶動群眾的關注程度,形成先進正面的社會氛圍,共建美好中國。
最熱領導干部監督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十
作為一個普通的高中生,我并沒有實際參與領導干部的監督工作,但是作為普通人,我也有自己的一些想法和體會。
首先,我認為領導干部監督是一項重要的工作。在中國這樣一個擁有眾多干部和龐大政府機構的國家中,監督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通過監督,才能夠保障公平公正,防止腐敗和權力濫用。而且,監督不僅僅是國家機構內部的工作,在各行各業中也同樣適用。
但是,領導干部監督也存在一些問題。有時候,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存在關系和利益沖突,導致監督失去了公正性。此外,目前監督機制還不夠完善,容易被有心之人鉆空子,從而導致監督工作失去效果。
為了更好地推進領導干部監督工作,我認為需要改進監督機制,增加監督者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同時,監督也需要有更好的目標,不能以制造新聞和博眼球為目的,而應該關注到監督本身的實效性和真正的改進.
最后,我認為領導干部監督的作用不僅僅是指責或懲罰,它更應該建立在改進機制上,通過監督真正地改善工作和公共服務品質,使得干部和人民都能夠在一個透明,公正,互信的環境中共同成長和發展。
最熱領導干部監督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十一
近年來,縣積極適應新的形勢和要求,在加強領導干部監督,特別是對“一把手”的監督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走出了一條超前預防,機制規范,運作到位的干部監督新路子,有力地促進了全縣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
一、健全預防機制,前移監督“關口”
過來,干部監督往往局限在事后監督的層面,在中處于從屬和被動的位置。近年,我們大膽轉變觀念,拓展監督領域,把干部監督“關口”前移到事前,較好地把住了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的“入口”關。
一是票決關。從2005年起,我縣在醞釀、討論決定干部時,推行了常委會、全委會票決干部制度。對鄉鎮黨政正職的擬任人選,實行全委會票決,同時邀請候補委員、紀委委員列席會議,擴大了干部任免決定過程中的民主程度和監督范圍,確保了干部選任質量。2003年來,有19名同志通過縣委全委會票決確定為鄉鎮黨委書記和鄉鎮長推薦人選,沒有出現任何情況反映和信訪舉報。
二是公示試用關。縣委常委會議討論研究干部后,對擬提拔的干部,均向社會進行公示,決定任職的一律實行一年的試用,接受干部群眾監督。近兩年,全縣共公示試用擬提拔干部199人,其中4名擬提拔干部、1名試用期的“一把手”因公示中群眾反映問題被查實,取消了任職資格和試用職務。
三是任前談話關。對新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干部,一律由組織部和紀委共同進行任前談話,對他們走上領導崗位后的行為規范、職責履行、廉潔自律等情況提出具體要求,把警鐘敲在任前,幫助他們從內心深處牢固樹立起自覺履行崗位職責和遵守廉政紀律的思想認識。去年,我們還專門發出了110多封任前廉政談話信函,要求新提拔的干部帶信上任,時刻對照自省。
二、健全約束機制,硬化監督措施。
領導班子在單位中處于關鍵地位,“一把手”又處于領導班子的核心位置,擁有相對集中的權力。為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的監督,我們著力從五個方面建立健全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從決策和執行等環節上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住、管好領導班子特別是“一把手”。
一是建立領導班子集體決策重大問題議事規則。縣委專門下發《集體決策重大問題議事規則》,將事關全局性、戰略性的問題,人、財、物的問題,重大經濟、社會敏感問題等八個方面列為重大問題范疇,納入集體議事范圍,具體制定了集體議事的程序和方法。要求各級領導班子必須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黨委(黨組)集體決策重大問題議事規則。規定凡涉及重大部署、重大財務事項、干部任免等,必須經過集體討論后作出決定,“一把手”不得擅自決定重大事項。規則充分發揮了集體領導的作用,規范了“一把手”在決策過程中的行為。
二是堅持政務公開推行集中行政審批制度。大力推行政務公開,要求各鄉鎮、各部門凡與群眾關系密切或社會關注的問題,都要以公開欄、公開牌的形式公開,把領導干部運用權力的過程,直接置于廣大黨員群眾的監督之下。同時,全面清理機關行政審批事項,大力削減政府行政審批項目,將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統一放到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實踐證明,推行集中行政審批制度,發揮了對領導班子的監督作用,有效改變了“一把手”審批權力相對集中的狀況,取得比較明顯的成效。
三是實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把以前的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拓展為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采取定期審計、階段審計、重點審計相結合的辦法,加強對“一把手”的常規審計,強化事前監督。2008年來,共對69名主要負責人進行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據審計結果,提拔重用干部13人,撤職1人,移送紀檢監察1人,在全縣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中引起了很大的反響。
四是強化領導干部公開承諾制度。每年初,要求各單位和每名班子成員都要結合“爭創五好領導班子,爭做優秀領導干部”活動,把自己的職責、目標、措施和個人的行為規范向單位干部職工和社會進行公開承諾,并在單位醒目的位置,建立固定的公開欄,將承諾書長期公示,直接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三、健全警示機制,強化日常監督。
在中,堅持經常性地督促、提醒和告誡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防微杜漸,使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避免小問題釀成大錯誤。一方面,增強監督合力。實行干部監督員制度和聯席會議制度,多方面了解情況。聘請了100多名離退休老干部、黨外干部和現職科級干部組成干部監督員隊伍,以定期例會、不定期走訪以及來信來函等方式了解和收集群眾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的反映;組織部門加強與紀檢、監察、檢察、公安、信訪、審計、計生等執法執紀部門的聯系,采取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等形式,全面了解掌握領導干部的遵紀守法情況;組織部干部還不定期下到領導干部居住地等主要活動場所進行實地察訪,了解領導干部“八小時以外”的表現情況;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箱,接受社會監督,對署名舉報,有信必查。同時明確科級領導干部在遇有個人重大事項時,必須向組織請示匯報。另一方面,實行誡勉談話和回復制度。對通過上述途徑了解到群眾反映的苗頭性問題,由縣委主要領導和組織部門領導找當事人談話,該提醒的提醒,該批評的嚴肅批評,改糾正的堅決糾正,并責其作出書面回復說明和解釋。對民主評議靠后或有問題苗頭的領導干部,由組織部門會同縣紀檢部門共同對其進行談話教育。去年,共對38名民主測評排末位的領導干部進行了書面提醒;對18名有情況反映的領導干部實施了誡勉談話。此舉,在全縣干部中引起了強烈反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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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熱領導干部監督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石油、天然氣管道的安全監督與管理,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產免受損失,根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陸上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以下簡稱石油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石油管道安全監督與管理,是指對石油管道的勘察、設計、制造、施工、運行、檢測和報廢等全過程實施安全監督與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石油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石油管道的安全監督與管理,制定有關法規和行業標準,監督石油企業貫徹執行。
第五條石油企業負責所轄石油管道的安全運行,落實安全職責,并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管道受到外界破壞的情況。
第六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相應資質等級,并在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規定范圍內從事石油管道勘察設計工作,同時承擔石油管道安全的勘察設計責任。嚴禁無證、越級勘察設計。
第七條勘察設計單位在石油管道工程的設計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
第八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設計責任制,并對所提供的資料和設計文件負責,同時應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落實質量責任。
第九條工程項目應當按有關規定通過安全衛生預評價評審后,方可進行初步設計。
第十條新建的石油管道在勘察選線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沿線地質及社會環境等情況對管道安全可靠性的影響,以及石油管道跨越公路、鐵路、航道時對有關設施安全可靠性的影響。
第十一條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應當同時審查職業安全衛生專篇、消防專篇和環境保護專篇,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鋼管生產企業應當通過國家規定的資質認證,并取得相應的石油管道用的鋼管生產許可證。嚴禁無證生產石油管道用的鋼管。
第十三條鋼管生產企業在生產石油管道用的鋼管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鋼管生產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鋼管生產企業應當具備完善的鋼管生產、試驗與檢測條件。生產、試驗、檢測設備的精度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五條生產鋼管用的原材料,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原材料一律不能使用。
第十六條鋼管生產企業必須具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按照鋼管制造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進行質量控制。
第十七條鋼管生產企業生產鋼管應當嚴格按照鋼管檢驗標準進行試驗和檢驗,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時須出具質量檢驗報告和產品合格證書。
第十八條鋼管制造應當實行監理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監制。凡未經監理單位監制的鋼管,不得用于輸送石油天然氣。
第十九條承擔石油管道工程建設的施工企業,必須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頒發的資質認證,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施工,不得越級或超范圍承接工程。
第二十條石油管道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招標投標。招標投標活動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未按規定進行招標的施工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準開工。
第二十一條石油管道施工質量應當實行施工單位領導負責制。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明確工程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及施工管理負責人等承擔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二條石油管道施工應當按規定實行工程監理制,工程監理由取得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石油管道工程必須按照設計要求進行壓力試驗,經壓力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試運行。
第二十四條石油管道工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驗收資料應當按檔案管理規定歸檔。
第二十五條石油企業對新建或停運后再啟用的石油管道,在投入運行前應當編制投產方案,并嚴格按投產方案組織投產。
第二十六條石油企業對運行中的石油管道,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并在生產指揮系統的統一調度下安全合理地組織生產。
第二十七條石油企業應當根據輸油(氣)量的改變和季節變化,及時準確地調整管道運行的各項工藝參數。
第二十八條石油企業應當與管道途經地區的城建規劃、公路、鐵路、氣象、水文和公安等部門保持密切聯系,避免或減輕因建設施工、自然災害和人為破壞對管道安全運行造成的危害。
第二十九條石油企業對石油管道設備、設施應當定期檢查和維護,使其處于完好狀態。
第三十條石油企業應當制定石油管道事故預案。對影響管道安全運行的重大隱患或發生管道破裂、斷管等重大事故時,應當組織力量立即處理。
第三十一條石油企業依照《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對所轄石油管道定期組織巡查。
第三十二條石油企業對封存或報廢的石油管道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條從事石油管道技術檢測檢驗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務院石油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相應資質,并對其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石油企業有權選擇檢測檢驗單位,任何部門不得為石油企業指定檢測檢驗單位。
第三十四條石油管道應當定期進行全面檢測。新建石油管道應當在投產后三年內進行檢測,以后視管道運行安全狀況確定檢測周期,最多不超過八年。
第三十五條石油企業應當定期對石油管道進行一般性檢測。新建管道必須在一年內檢測,以后視管道安全狀況每一至三年檢測一次。
第三十六條石油企業對檢測不合格或存在隱患的管道路段,應當立即采取維修等整改措施,以保證管道運行安全。
第三十七條石油企業應當建立石油管道檢測檔案,原始數據及數據分析結果應當妥善保存。
第三十八條石油管道引發特別重大事故,石油企業應當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告。
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對特別重大事故組織調查處理。
石油管道引發人員傷亡事故,石油企業應當按各地政府有關規定報告。各地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石油管道發生凝管、爆管、斷裂、火災和爆炸等生產事故時,石油企業應當立即上報到當地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發生跑油污染事故時,在報當地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時,還應當報當地環保部門,任何企業不得瞞報、遲報。
第四十條石油企業發生生產事故后,應當按照分管權限組織事故調查組,及時認真進行事故調查,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四十一條石油企業發生事故后,應當查清事故原因,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所稱石油管道,是指將油氣田、煉油廠、儲備庫、碼頭等的原油、天然氣、成品油輸送到用戶或接收站的管道及將油氣井生產的油氣匯集、運輸、集中儲存的輸送管道。
本規定所稱國務院石油工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及管理的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
本規定所稱石油企業,是指從事石油天然氣生產、儲運、銷售、加工的企業。
第四十三條石油企業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最熱領導干部監督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十三
加強對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監督,歷來是我們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一個重要課題。江澤民同志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80周年大會上向全黨同志指出:“我們手中的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各級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須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監督……,關鍵要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保證他們正確運用手中的權力。”這就要求我們在新形勢下、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過程中,同時加強對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監督。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保證領導干部管好權、用好權。一、領導干部要立足為民服務,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從諸多的報章刊物上和很多腐敗案件上,在剖析腐敗分子走上犯罪道路時,一個共有的特點就是長期脫離群眾,放松了政治學習和思想改造,使自己走了腐化墮落的道路。所以開展正確的權力觀的教育,是我們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長期任務。在我們領導干部中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活動,使我們的領導干部真正的懂得手中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是用來為黨工作,為人民謀利益的,而決不允許把權力作為自己為所欲為、謀取私利的工具,這是每一個真正領導干部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力觀,領導干部的職務意味著服務,權力意味著奉獻,要時刻牢記江總書記的諄諄告誡:“共產黨人要立志做大事,不要立志做大官。”立黨為公,誠心為民,淡權淡位,把心思用在工作上,用在為人民群眾謀利益上。這樣的領導干部才會受到人民的歡迎和擁護,在樹立正確的權力觀的基礎上,領導干部要有不斷增強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以一顆平常心看待自己手中的權,看待名和利。只有這樣,才能為自己拒腐防變打下堅實的基礎,因為再完善的制度,再嚴格的監督,自己不去執行,還是空話。在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嚴格黨內民主生活,凡屬重大決策、干部任免和大額資金的使用上等,必須經集體討論研究,不準個人說了算。一個單位民主集中制貫徹執行得好,這個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風氣就正。每一個領導干部在班子內部,要切實擔負起互相監督的職責,被監督者要自覺樂于接受各方面的監督,并把他看成是對自己、家庭的關心和愛護。而不能僅把他看成對自己權力的約束。監督者要立黨為公,在工作中要講究方式方法,運用黨性原則切實解決上級監督不及時、同級監督受干擾、下級難以監督的狀況。增強廉潔自律和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二、要把對領導干部行使權利的主要環節作為實施監督的工作重點把行使權力的主要環節作為實施監督的工作重點,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以民主集中制為核心的權力監督執行機制,將領導干部的權力置于有效的監督之中。1、對決策重大問題的監督。很多腐敗案件警示我們,造成腐敗的一個根本原因就是黨的民主集中制形同虛設,更談不上發揚民主,往往是領導干部一人說了算,要真正解決好這一問題,必須由領導班子按決策程序和議事規則集體研究決定,需要表態時,實行票決制,確保能夠反映代表多數人的意見和愿望。在一個班子內部,大家應該暢所欲言,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集中。只有一言堂而沒有其他的聲音,那就容易出問題。2、對選拔干部使用權的監督。對干部的選拔、調配要嚴格按照《干部任用條例》和有關規定,除參考被使用者的德、能、勤、績、廉外,還要利用群眾座談會和公示,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實行公示和公開透明的運作方式,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風,關鍵要抓好“一把手”。首先要把“一把手”選準選好,這是前提,同時要對“一把手”的用人行為進行嚴格的監督,從制度上對“一把手”的用人行為進行規范,保證“一把手”正確行使權利,避免選用干部上產生的偏差。3、對財務支配和使用權的監督。要建立和完善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財務審批監督制度。這不僅反映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同時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腐的`課題,更是努力實現“三個代表”的要求。要突出強調:一是加強內部監督。先計劃、后用錢,采取分管領導初審,財務人員嚴格把關,行政“一把手”審批,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堅持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實行有效的監督制約,堵塞財務管理漏洞。二是接受公開監督。領導干部要通過每年兩次以上的財務公開,實行廣泛的黨員干部監督、社區監督、新聞媒體監督。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廉潔自律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三是強化法定監督。即財政、審計和紀檢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能,強化對財務專項管理和監督,離任、提升審計形成對領導干部監督的合力,做到領導干部的權力行使到哪里,領導干部活動延伸到哪里,監督管理就落實到哪里。三、強化制度監督,進一步增強對領導干部權力監督的規范性,確保領導干部正確行使權力制度是制約和監督權力的法寶,是衡量對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監督是否落實到位的一個分水嶺,所以要下大決心,花大力氣,對領導干部行使權力抓好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去年,中央專門出臺了《干部任用條例》,省、市、區也出臺了不少的制度、規定,這些政策規定都為我們加強對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監督提供了執行的依據。作為領導干部本身,除了嚴格執行黨內監督5項制度、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收入申報、收受禮品登記三項制度、經濟責任審計、干部提醒談話、誡免談話等干部監督管理制度外,我們還應該根據新形勢下對領導干部提出的新要求,采取領導干部競爭上崗、百萬市民評機關、領導干部述廉,這些都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舉措。他能使領導干部經常受教育,不斷增強他們的勤勉自律意識,也有助于他們樹立正確的權力觀、人生觀和世界觀,振奮了領導干部的工作精神,促使他們自加重壓,勤政為民,廉潔奉公。
最熱領導干部監督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十四
孫旭偉。
實施家庭監督工作,為領導干部家屬發放家庭監督卡,通過組織形式明確家屬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地位和作用,是按照“紀檢監察工作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的總體要求,根據新時期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特點及規律,采取的實際舉措,是紀檢監察系統預防領導干部違法違紀的最新嘗試。
一、提高認識,增強推行領導干部廉政家庭監督制的自覺性。推行領導干部廉政家庭監督制,是警示在先,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需要。從源頭上預防腐敗,首先要對領導干部進行黨風廉政教育,做到教育和預防在先。我們對領導干部實施家庭監督,就是重要的治本之舉。家屬往往通過和風細雨、潤物無聲的幫教和提醒,促使愛人勤政廉政,遵紀守法。實施家庭監督,有其自身優勢,一個領導干部不論職務高低,他的思想情緒、言談舉止、日常活動,愛人最了解,監督起來方便、快捷、有效,也更易于我們接受,能有效解決上級監督不到,同級監督不了,下級監督無效的問題。家庭監督具有直接性。能做到一事一監督,針對性強,還可以一段一監督,敦促領導干部自警、自剩家庭監督還具有持久性。一名領導干部從成家到走上領導崗位,直至退休,愛人的監督無時不在,現在工作時間壓縮了,愛人監督的`時間就更長了。所有這些特點都是組織監督所無法代替的。應該說,家庭監督的積極性調動起來了,監督到位了,就能從根本上預防領導干部腐敗,就能使領導干部少犯或不犯錯誤。推行領導干部廉政家庭監督制,是對干部負責,關心愛護干部的需要。我們對領導干部進行家庭監督,初衷是關心愛護干部,對干部的成長負責,對干部的政治前途負責,也是對干部的家庭幸福負責。有家屬的認真負責和積極配合,就能牢固筑起家庭監督這條重要防線。正是基于關注干部的政治前途和家庭幸福,才有家庭監督這一舉措。推行領導干部廉政家庭監督制,是確保監督效果,實現黨風綜合治理的需要。黨風也需要綜合治理。推行領導干部廉政家庭監督制,完全有必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日程,實行“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積極支持和參與”的反腐敗工作機制。各部門都應從自己的工作角度切入家庭監督這項工作,有自己的打法,抓出自己的特色。從而讓上上下下都關注這項工作,形成濃厚的家庭監督氛圍。共同推進家庭監督向縱深發展,取得實效。
二、領導帶頭,確保推行領導干部廉政家庭監督制順利實施。一是率先廉潔自律。領導干部要自覺遵守黨紀國法,帶頭執行中央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凡要求下屬做到的,自己必須首先做到;凡禁止別人做的,自己堅決不做。時刻做到勤政廉政,警鐘長鳴。結合實施家庭監督工作,不但管好自己,還要帶頭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邊的工作人員,用自身的行動來影響和帶動家庭成員遵紀守法。二是主動接受家庭監督。作為領導干部,活動空間很大,在八小時以外參加的社會活動也多,一定要潔身自好,不該交的人不交,不該去的地方不去。時刻保持清醒頭腦,主動自覺地接受家庭監督,除正常工作以外,多擠出一些時間,創造一些條件,保持與愛人、子女的溝通和交流。要平易近人,虛心納諫,不自以為是,高高在上,聽不進正確的話、好的意見,應經常把自己置于組織、群眾和家庭監督之下。每個人都有事業、有家庭、有感情,自覺接受家庭監督,也是對工作負責、對家庭負責、對自己負責。三是帶頭抓好本戰線領導干部的廉潔自律工作。要把家庭監督工作上升到黨政行為,與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機結合起來。分管戰線的領導不但身體力行,做好表率,還要對自己負責的戰線領導干部負總責,對實施家庭監督工作經常部署,經常過問,經常檢查,通過有效的監督,當好班長,帶好班子,帶出勤政、廉潔的隊伍。
三、務求實效,充分發揮家庭成員的監督作用。一方面,要切實負起監督職責。對領導干部廉政情況實施監督,是家屬義不容辭的責任,是對組織負責,對愛人負責,對家庭負責,是同社會上的各種不良風氣做斗爭的具體體現,勇敢地監督愛人的一言一行,發現問題及時提醒,常敲警鐘,從家庭生活的角度,理直氣壯地當好“編外紀委書記”或“編外黨風監察員”,做自己愛人事業的好幫手、家庭的賢內助。要注意監督的方法和策略,想方設法讓愛人接受自己的正確監督,促使其思想和工作向積極方面發展。另一方面,要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保證監督質量。作為領導干部的家屬要經得起考驗,嚴格要求自己,規范自己的言行。經常在愛人身邊吹“廉政風”,提醒愛人時刻警惕腐敗對家庭和個人所帶來的危害。古人云:“妻賢夫禍少,子孝父心寬”。一些領導干部走向犯罪道路的案例,進一步說明家屬在領導干部走向犯罪時起到了催化劑和加速器的作用。可以說,家屬的政治素質,眼光和心性,在是非問題上對愛人的把關定向,是實施領導干部家庭監督的重要基矗因此,家屬不僅要當好“賢內助”,更要當好“廉內助”,經常、及時提醒領導干部舍小利,顧大局,不為眼前利益所迷惑,幫助掌握好政治航向。
最熱領導干部監督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十五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向施工單位撥付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情況;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等有關資料的情況等。
2、對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重點
將安全生產管理內容納入監理規劃的情況,以及監理規劃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監理細則中制定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面情況,關鍵部位的安全控制措施;審核施工企業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計劃情況;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參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過程中的驗收等。
3、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重點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駐場情況,施工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核、審批及專家論證情況;安全技術交底情況;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登記情況;安全檢查、驗收和安全隱患整改情況等。
4、對其他有關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重點
機械設備、施工機具的出租單位提供相關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檢測合格證明的情況;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單位的資質、安全施工措施及驗收調試等情況;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檢驗檢測單位資質和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情況等。
5、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重點
參建各方履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情況;填寫《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抽查記錄表》并反饋監督檢查意見。
最熱領導干部監督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十六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基本建設、維修工程的監督管理,規范工作程序,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招標投標的監督與管理。
第一條、招投標范圍。
工程項目的勘探、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依法進行公開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探、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價格不論多少;。
(五)學校認為應當委托招標的項目;。
(六)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標準以下的以及維修等項目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校內公開招標議標。
第二條、招標信息公告。
(五)監察室留存一份信息內容的復印件。
第三條、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
(一)參加資格預審人員:該項目領導組成員;。
(三)選擇原則:應選擇信譽好、質量可靠、實力雄厚的企業;。
(四)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原則上不少于7家(校內公開招標議標的項目一般不少于5家)。
第四條、招標文件編制與審核。
(六)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
第五條、工程量清單與攔標價的確定。
由項目領導組組長和副組長指定或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一般需要委托兩家),待清單或標底價編制完成后,經監察、審計、財務和基建等部門有關人員對清單和標底價進行復核,最后報經該項目領導組全體成員研究決定攔標價,工程量清單在提交代理機構前需加蓋騎縫章。
第六條、投標與評標。
(二)開標前參與投標的單位項目經理和預算人員須簽到;。
(四)投標人少于3家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招投標法規定重新招標;。
(五)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約定的廢標條件的,應作廢標處理;。
(九)招標情況及結果必須及時向校長辦公會議報告;。
(十)招投標工作結束后,審計處應留存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及標底價原件、投標文件(含技術標和商務標)的副本。
第七條、簽訂的合同內容與招投標文件的內容應保持一致。在編制項目招標文件的同時,可約定好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樣本的各項條款,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說明,中標單位中標后簽訂的合同內容以此約定內容為準或優于此約定;或者采用在簽訂合同文本前,合同文本經總務處、監察室、審計處、財務處、工會等部門進行合同評審會簽后,報項目領導組審議。
第八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招標議標文件內容的合同或協議,監察室、審計處應予以糾正,并按照招投標法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或按招投標文件相關內容簽訂補充協議。
第九條、中標單位若在一個月內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取消其中標資格。
第十條、財務處實行合同備案登記制度。即合同報經學校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人簽署后,送交財務處蓋章并交存一份評審后的合同原件備案。
第十一條、審計處留存合同原件一份,監察室留存合同復印件。
第十二條、施工現場的審計監督。
(一)施工階段必須有審計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二)審計人員。
要熟悉《施工合同》、《招投標文件》等資料內容;。
(三)審計人員每周要出席工程現場監理例會,收集每次例會的相關資料;。
(四)審計人員要會同校方現場施工代表,不定期抽查項目經理和監理工程師是否按照招投標文件及合同要求進行工作,如未按照規定要求工作,須向校方項目負責人或學校相關領導匯報,責令其立即整改。
第十三條、現場其他人員的監督管理,執行《z醫科大學基本建設、維修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暫行辦法》[校總字(2006)22號文件]規定。
第十四條、項目變更或經濟簽證的監督與管理。
(一)嚴格控制項目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簽訂完整、規范的項目變更聯系單;。
(四)審計人員到達現場測量變更工程量時,雙方施工代表和監理方代表必須到現場;。
(五)審計人員必須當天在簽證單上簽署自己的意見;。
(七)第(一)至第(五)條款簽證審批手續,執行校總字(20xx)22號文件規定。
第十五條、工程材料和設備進場驗收的監督與管理。
(二)驗收結果應寫在該項目材料和設備進場審查驗收記錄本上;。
(三)符合規定要求的材料和設備予以簽收,否則拒簽拒收;。
(五)學校監察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已驗收的材料和設備進行抽檢或送檢,如屬不合格材料和設備,找出原因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章竣工決算審計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六條、竣工決算資料的收取。
(五)竣工決算重要依據的資料,委托審計時應復印留下原件。
第十七條、竣工決算審計單位的確定。
(一)竣工結算送審計金額100萬元以下的,原則上由審計處組織審計;。
(三)竣工結算送審計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由審計處牽頭,監察室、財務處、總務處、工會等部門有關人員參加,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審計單位。
第十八條、委托社會審計事項的監督、管理和協調。
(四)審計對賬過程若遇到問題,應及時向審計處負責人或分管校領導匯報。經集體研究得出結論,由受托審計機構向施工單位解釋協調解決。
第十九條、竣工決算資料及審計報告的整理歸檔。
竣工決算審計工作結束后,審計處應及時將委托審計的原始資料收回并與審計報告一起整理歸檔。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基本建設、維修工程實施過程以及相關工作中,工作人員違反程序和規定的,監察部門要予以及時糾正,并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各直屬單位遵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監察室、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最熱領導干部監督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十七
第一條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為職業病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標準、規范、執業準則的要求,為用人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八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九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三)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五)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應當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當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203)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應當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十七條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等應當設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或者臨近地點,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清晰的標識。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質的密閉或者半密閉工作場所,除遵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外,用人單位還應當安裝事故通風裝置以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漏報警裝置。
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
放射性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單位必須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固定式和便攜式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流出物監測等設備,并保證可能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三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
第二十四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單位對其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等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健康出現損害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等資料。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一)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
(二)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
(八)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十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所需費用。
用人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工作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四)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
(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及結果報告和公布情況;。
(八)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況;。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情況;。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十一)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資料的情況;。
(十二)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可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公平、公正、客觀、科學地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信息統計分析制度,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信息以及職業衛生監督檢查信息等資料的統計、匯總和分析。
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職業病的診斷、鑒定工作。
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業務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五)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
(二)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的;。
(八)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上報和公布的。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第五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現狀評價的;。
(八)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十)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工作場所,是指勞動者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
(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是指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中所列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的用人單位。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分類目錄作出補充規定。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未規定的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煤礦的職業病防治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實施監察,依照本規定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最熱領導干部監督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十八
為了規范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安檢機構)監督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安檢機構檢驗技術水平,促進安檢機構健康有序發展,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21號),制定本規范。
(一)對安檢機構的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對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工作人員的監督,對獲得檢驗資格許可安檢機構的日常監督,對未獲得檢驗資格許可的機構開展檢驗活動的查處等。
(二)對安檢機構資格許可工作人員的監督主要包括對安檢機構資格許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審查、批準的有關人員的監督。
(三)對獲得檢驗資格許可安檢機構的監督主要包括:資格有效性的情況;依法開展檢驗工作的情況;技術條件的保持情況;計量認證的情況;檢驗儀器設備的檢定或者校準情況及其是否處于完好的狀態;檢驗技術人員的培訓提高情況;檢驗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等。
(一)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對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并將情況通報公安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
(二)國家質檢總局職責。
1.指導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開展的安檢機構監督檢查工作。
2.對機動車安檢機構開展監督抽查。
3.及時組織處理對安檢機構的投訴和舉報。
(三)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責。
1.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對安檢機構的監督抽查。
2.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安檢機構進行比對試驗,督促安檢機構保持必要的檢驗能力。
3.通報安檢機構監管信息。
4.及時處理對安檢機構的投訴和舉報,調查處理安檢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
5.每年向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機動車安檢機構資格管理工作報告。
(一)依法進行安檢機構的受理、審查、批準。不得違反工作程序對安檢機構進行許可。
(二)在受理、審查、決定過程中,應當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人員應當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除非現場能及時完成更改的。
(四)在辦理安檢機構資格許可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五)及時查處并報告安檢機構的違法違規事實,積極查處無證安檢的行為。
(一)安檢機構的職責:。
1.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信的原則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
2.保持信息系統通暢,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信息;。
5.加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培訓和內部管理;。
9.建立嚴格的報告審批制度,對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10.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聯網;。
11.積極配合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二)安檢機構守則:。
1.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檢驗資格許可證書;。
2.不得超出許可的檢驗范圍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3.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
4.不得出具虛假檢測結果;。
5.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6.不得使用未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檢驗工作;。
7.不得推諉或拒絕處理用戶的投訴或異議;。
8.不得在工作中以權謀私、索要或者收取禮品、禮金及其他物品,收取賄賂;。
9.不得從事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一)對安檢機構資格許可行政審批人員的監督管理主要通過檢查許可工作過程中的有關資料、行政相對人的投訴和有關工作匯報等方式進行。
(二)對安檢機構的監管方式主要有:查閱原始檢驗記錄、檢驗報告,現場檢查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過程,組織檢驗能力比對試驗,審核年度工作報告,聽取有關方面對安檢機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評價,調查處理投訴案件,其他能夠反映安檢機構工作質量的監督檢查方式等。
1.查閱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對安檢機構檢驗機動車的原始檢驗記錄和所出具的檢驗報告進行抽樣檢查。檢查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的內容,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結論應當真實、準確。同一輛機動車的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中的檢驗數據應當一致,若同一輛機動車的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中的檢驗數據不一致,應當組織技術人員進行分析,對因人為因素造成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已實現聯網監察安檢機構的地區,可以通過網絡進行抽查。
2.現場檢查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過程:主要檢查安檢機構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的行為;檢驗項目的齊全性和檢驗結果判定的準確性;檢查檢驗工作流程的符合性;檢查計量認證證書和檢驗資格許可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檢查檢驗所用儀器、設備的準確度和有效性以及是否按期進行檢定或校準,檢查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是否正確、規范、保存完好。針對問題突出的有關項目組織開展的檢查。可針對審查安檢機構年度工作報告中發現的問題和有關部門、群眾反映的問題進行的抽查。根據工作需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就專項內容進行檢查,如檢查儀器設備的檢定或校準情況,是否有出具虛假數據的情況,是否有漏檢、少檢項目或不檢車只收費的情況等。
3.檢驗能力比對試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安檢機構進行檢驗能力比對試驗,考察安檢機構檢驗水平。
4.審核年度工作報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每年組織對安檢機構年度工作報告進行審核。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反映安檢機構的有關變化、資格許可條件的保持和檢查等情況,包括:。
(1)安檢機構基本情況;。
(2)機動車年檢驗車型及其數量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開展情況;。
(3)在用檢測設備的變更情況和計量器具檢定或校準情況;。
(4)檢驗人員培訓、考核情況,人員變更情況;。
(5)投訴、異議處理情況;。
(6)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5.聽取有關方面對安檢機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評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通過走訪、電話、征求意見表、座談會的方式保持與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被檢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的溝通,征詢他們對安檢工作的建議,就安檢機構的檢驗流程、檢驗質量等諸方面廣泛地聽取意見,并及時匯總整理形成書面材料。反映的問題一經核實,均要求安檢機構限期整改,并跟蹤檢查。
6.調查處理投訴案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接到投訴案件時,應當及時做好記錄、調查、處理、存檔工作。重大案件應當報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調查情況屬實時,應當對產生的原因、案件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并依法對責任機構進行處理。
7.聯網監察:在有條件的地區可通過計算機聯網管理系統對安檢工作進行適時、有效監管。通過聯網系統的實時監測功能,檢查安檢機構檢測線的檢測情況,檢查對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現行有效檢驗標準的執行情況;查閱檢驗報告;抽查是否存在不按照標準進行檢驗,是否存在超許可范圍檢驗的現象。
(一)工作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
(二)監督檢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檢查安檢機構。
(三)監督檢查中盡量避免影響安檢機構的正常經營活動。
(四)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安檢機構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五)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
(六)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機構的代表簽字確認。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及時歸檔,并保存3年。
(一)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應當及時將檢查結果通知被檢查安檢機構,同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情況。
(二)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安檢機構整改完成后,應當向組織檢查的部門提交整改報告。組織檢查的部門應當對安檢機構整改情況進行核查。
(三)對監督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處罰。
(四)對依法撤消檢驗資格許可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予以公告。
(五)安檢機構的檢驗資格許可被撤銷后,必須立即停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
(一)查處范圍:。
1.未取得計量認證證書和檢驗資格許可證書擅自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
2.安檢機構在用計量器具未經計量檢定、超過檢定周期、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
3.安檢機構超出許可檢驗范圍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
4.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檢驗資格證書的;。
5.不按照規定參加比對試驗的;。
6.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檢驗結果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保存,逾期未改的;。
8.拒不接受監督檢查和管理的;。
9.使用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
10.未按照規定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或者檢驗信息的;。
11.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的;。
12.推諉或拒絕處理用戶的投訴或異議的;。
14.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
(二)對無證從事安檢的責任者,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獲證安檢機構未在檢驗報告上標明檢驗資格許可證編號和未在檢驗報告上加蓋檢驗專用章的,應當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對連續兩次通報批評仍不改正的安檢機構,應當組織安檢機構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學習,重新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檢驗資格考核。
(一)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審批機關應當撤銷檢驗資格許可,但是撤銷檢驗資格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除外:。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做出準予檢驗資格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做出準予檢驗資格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做出準予檢驗資格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檢驗資格許可的;。
5.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檢驗資格許可的;。
6.安檢機構不履行職責、違反安檢機構守則,情節嚴重的;。
7.依法可以撤銷檢驗資格許可的其他情形。
(二)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審批機關應當注銷檢驗資格許可,并辦理有關手續:。
1.被許可人不再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
2.檢驗資格許可有效期滿未按規定重新申請取證的;。
3.法人資格依法終止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安檢機構停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1年以上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檢驗資格許可的其他情形;。
7.對注銷檢驗資格許可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予以公告。
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人員在檢驗活動中接受賄賂,以職謀私的,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撤銷其考核合格資質。
對行政處罰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最熱領導干部監督心得體會(匯總19篇)篇十九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尾礦庫的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核工業礦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質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尾礦庫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安全技術要求以及尾礦庫等級劃分標準,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xx-20xx)執行。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尾礦庫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作出規定。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總庫容100萬立方米(含100萬)以上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地(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總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并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委托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管理。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尾礦庫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具有相應工作能力的人員。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垮壩、漫頂等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險情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進行預案演練。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尾礦庫工程檔案,特別是隱蔽工程的檔案,并長期保管。
尾礦庫施工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嚴格按照設計施工,做好施工記錄,確保工程質量。
第九條從事尾礦庫放礦、筑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專職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尾礦庫的勘察、設計、安全評價、施工及施工監理等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尾礦庫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閉庫以及在用尾礦庫回采再利用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尾礦庫建設工程。
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應當符合《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尾礦庫工程設計應當包括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對尾礦庫及尾礦壩穩定性、尾礦庫防洪能力及排洪設施和安全觀測設施的可靠性進行充分論證。
第十三條尾礦庫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并經審查合格,方可施工。無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通過審查,不得施工。
已經投入生產運營的尾礦庫無正規設計或者資料不齊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限期內進行必要的勘測,補齊必要的資料。
第十四條對涉及尾礦庫庫址、等別、尾礦壩壩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設計方案變更時,應當報經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施工中需要對設計進行局部修改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認可;對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重新設計,并報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為其尾礦庫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尾礦庫,不得生產運行。
新建尾礦庫建設項目經驗收合格后,生產經營單位在申請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對于驗收申請時已提交的符合頒證條件的文件、資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核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再審查。
第十七條對生產運行中的尾礦庫,未經技術論證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下列事項進行變更:
(一)筑壩方式;
(二)壩型、壩外坡坡比、最終堆積標高和最終壩軸線的位置;
(三)壩體防滲、排滲及反濾層的設置;
(四)排洪系統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等。
第十八條尾礦庫應當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包括現場調查、收集資料、危險因素識別、相關安全性驗算和編寫安全評價報告。
尾礦庫安全評價工作應有能夠進行尾礦壩穩定性驗算、尾礦庫水文計算、構筑物計算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第十九條尾礦庫經過安全評價被確定為危庫、險庫和病庫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采取下列措施:
(二)確定為險庫的,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消除險情;
(三)確定為病庫的,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按照正常庫標準進行整治,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條尾礦庫出現下列重大險情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并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應急搶險救援,防止險情擴大,避免人員傷亡:
(一)壩體出現嚴重的管涌、流土等現象,威脅壩體安全的;
(二)壩體出現嚴重裂縫、坍塌和滑動跡象,有垮壩危險的;
(三)庫內水位超過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頂危險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喪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五)其他危及尾礦庫安全的險情。
第二十一條尾礦庫發生壩體坍塌、洪水漫頂等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啟動應急預案,進行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并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
第二十二條未經尾礦庫管理單位同意、技術論證及原尾礦庫建設審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庫區從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尾礦庫閉庫工作及閉庫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對解散或者關閉破產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已關閉或者廢棄的尾礦庫的管理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出資人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無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出資人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尾礦庫閉庫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尾礦庫已停止使用;
(二)閉庫安全評價報告已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尾礦庫閉庫設計已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四)有完備的閉庫工程施工記錄、竣工報告、竣工圖和施工監理報告等;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尾礦庫閉庫工程安全設施驗收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及資料:
(一)尾礦庫庫址所在行政區域位置、占地面積及尾礦庫下游村莊、居民等情況;
(二)尾礦庫建設和運行時間以及在建設和運行中曾出現的重大問題和處理措施;
(四)閉庫安全評價報告;
(五)閉庫設計及審批文件;
(六)閉庫設計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閉庫工程施工概況;
(七)閉庫工程竣工報告及竣工圖;
(八)施工監理報告;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對尾礦庫實施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尾礦庫事故或者重大險情的。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安全生產法》和《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xx年頒布的《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