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如果您需要了解勞動合同的具體要求和程序,可以參考以下相關法律法規。
2023年上海勞動合同法規定(模板16篇)篇一
甲方(用人單位):
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工作任務。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實際需要,聘用乙方在崗位從事工作,擔任職務。
二、合同期限。
三、工作時間。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四、工資待遇。
(一)工資收入構成:
乙方的工資收入由底薪+提成兩部分構成。
底薪:元/月;
提成:按簽約工程總造價%計提。
(二)工資發放方式:
110日發放;
2、試用期滿后,經考評合格者錄用為本單位正式業務經理,本公司負責該人員五險一金。
3、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示范區最低工資標準。乙方的工資待遇調整按甲方工資分配制度和管理辦法執行。
五、業務考評。
1、試用期考核:試用期期限3個月,試用期內簽約百萬以上(涵百萬)工程總造價。
2、充分完成上級領導交與的任務;
3、試用期內甲乙雙方均有權選擇解除本合同;
4、考核業績未達標的業務經理,公司有權與其解除聘用合同;
5、考核業績未達標的業務經理,有權選擇離開本公司或者轉為本公司兼職人員(兼職只有提成)。
六、違約責任。
七、合同爭議處理。
八、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九、本合同其他條款和未盡事宜按集體合同約定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十、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應在一月內辦理合同鑒證手續。本合同一式3份,雙方各1份,員工本人檔案存入1份。
十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下列材料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業務員崗位職責說明;。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2023年上海勞動合同法規定(模板16篇)篇二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1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1條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2條乙方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年月日。
家庭住址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道(鄉鎮)。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于年月日終止。
第4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5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6條乙方工作應達到標準。
第7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8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第9條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元或按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10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元或按執行。
第10-1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上海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10-2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上海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10-3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10-4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轉貼于。
第10-5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10-6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10-7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第10-8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上海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10-9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0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11-1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第11-2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1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11-3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11-4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上海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11-5條本合同1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年月日,續訂合同終止。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年月日,續訂合同終止。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經甲乙雙方協商1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2023年上海勞動合同法規定(模板16篇)篇三
用人單位(甲方):
地址(甲方):
職工(甲方):
使用說明。
一、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認真閱讀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合同參考文本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清楚;不需填寫的空欄,請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內容及其類別(管理或專業技術類/工人類)應參照國家規定的職業分類和技能標準明確約定。變更的范圍及條件可在合同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約定。
五、工時制度分為標準、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如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注明并約定其具體內容。
六、約定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要具體明確,并不得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的,可以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列明,或另簽訂補充協議。
七、本單位工會或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可依法就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
八、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對勞動合同參考文本條款的修改或未盡事宜的約定,可在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明確,或經協商一致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一并履行。
九、簽訂勞動合同時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必須清楚,并不得單方涂改。
十、本文本不適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址:
經濟類型: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聯系人:
電話:
聯系電話:
2023年上海勞動合同法規定(模板16篇)篇四
二是違法不簽合同單位須付雙薪。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外,還應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是續訂“無固定合同”勞動者有權做主。根據規定,在“連續工作滿10年”等三種法定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予簽訂。
四是1年期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同時,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五是“違約金”有“上限”。根據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除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可以約定勞動者違約金之外,其余任何名義的違約金都屬違法。
六是單位未依法繳社保費,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七是勞務派遣員工的勞動合同最短須簽2年。在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是非全日制員工工資不能按月結算。其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九是收取“押金”最高可罰2000元。根據規定,用人單位以擔保等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標準處罰。
十是惡意欠薪將加付等額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標準為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
《勞動合同法》改變八大用工“舊習”
一是用工不簽合同。目前,個別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為的是掌握用工主動權,“想辭退就辭退”,還可偷逃社保費。《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加重了違法成本。
四是想簽“無固定期限”就“走人”。在不少單位,勞動者一旦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就表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法》規定, “連續工作滿十年”“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情況下,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主動權歸勞動者所有。
五是“服務期”“違約金”可自由設定。以往,用人單位提供住房、辦理戶口等福利時往往會設定“服務期”和“違約金”。為保護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勞動合同法》明確限定,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的條件只有一個,即“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六是試用期工資隨便給。《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試用期將不再是“廉價期”甚至“白干期”,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七是違紀辭退“何患無辭”。當前一些用人單位“隨便找個違紀借口”辭退職工的做法,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將面臨“補償成本翻番”的責罰。
八是合同到期終止不用補償。以往,合同到期終止,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為了倡導簽訂長期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將此情況納入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范圍。
南京:改制企業年底前裁員須報批
新華社南京12月9日電(蔡曉芳)年底前,南京改革改制企業裁員須首先獲得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原國企職工到改制后的新企業工作,工齡合并計算。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政府法制辦等部門日前聯合公布相關《意見》,要求全市改革改制的企事業單位調整好勞動關系,以與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相銜接。
這份《關于南京市改革改制企業勞動關系調整與施行〈勞動合同法〉銜接工作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明確,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革改制后建立的新企業需要裁減人員的,要先向市勞動部門報送裁員計劃,經辦理裁員備案手續后方可實施裁員。2008年1月1日后需要裁減人員的,則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年底前,完成改革改制建立的新企業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批量勞動關系調整、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福利保險、職工培訓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制訂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據南京市勞動保障部門有關人士介紹,企業改革改制時,符合托管條件被新企業錄用上崗的職工,新企業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非職工本人意愿或法定情形等原因,新企業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原國有企業職工改革改制后進入新企業工作的,除本人已領取國企改革職工身份置換經濟補償金的外,職工在新企業連續工作年限與在改制前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分段計發。
上海發布“示范合同”釋疑《勞動合同法》五大焦點問題
新華社上海12月9日電(記者高路)我國《勞動合同法》將于明年施行,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日前發布《勞動合同常用條款解讀》,以勞動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對今后勞資雙方所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法性作出提示和指導,并對《勞動合同法》涉及的五大焦點問題作出解答。
《勞動合同常用條款解讀》“模擬”了一份勞動合同示范文本,共分37項條款,并對部分條款的約定內容作了留白以便勞資雙方協商后“填空”。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解讀”是在《勞動合同法》所規定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基礎上,結合近年來勞動爭議處理中反映的突出矛盾后編寫的。
這份“解讀”在一些重要條款后標注了“使用提示”和“法規示要”,對條款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規內容和具體應用方式作出規范。其中包括《勞動合同法》涉及的五大焦點問題:
五是提示雙方可以協商的一些空間和內容,如服務期、競業限制等。
2023年上海勞動合同法規定(模板16篇)篇五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023年上海勞動合同法規定(模板16篇)篇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姓名):
第一條: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月日至年日止。合同期滿聘用關系終止。
2、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滿后,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第二條:工作崗位。
1、甲方根據工作任務需要及乙方的崗位意向與乙方簽訂崗位聘用合同,明確乙方的具體工作崗位及職責。
2、甲方根據公司需要聘用乙方為根據業務需要適當調整,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安排,按時、按責、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假調整。
1、由于廣告公司工作的特殊性和不特定性,甲方實行每月考勤28天,具體按公司作息制度執行。
第四條:勞動報酬及福利。
1、根據國家、政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乙方的工作崗位,甲方支付工資方式為28日左右。
2、乙方享受甲方規定的福利待遇、績效獎金及加班補助等。具體按公司獎懲制度為準。
第五條:工作紀律及獎勵。
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和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
2、依照乙方的工作實績、貢獻大小,甲方將按公司的獎懲制度給予獎勵。
3、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按公司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4、乙方如觸犯國家法律,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六條:商業秘密。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不得到競爭企業兼職或任職;
3、乙方凡有違反上述保守商業秘密條款者,一經發現,乙方必須承擔由此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直到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條:違約責任。
1、甲乙任何一方,由于違反本合同任何一條款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須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應支付未違約方一月工資作為違約金。
第八條: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在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時,原合同繼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在聘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甲方單位被撤銷,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即辭職)。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8、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9、聘用合同期間,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應按未履行合同約定,支付當月工資作為違約金給甲方。
10、違約賠償金的支付。
1乙方應當按照對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2違約金按合同約定在工作交接之后支付。
第九條:其它事項。
1、甲乙雙方就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先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3、本合同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2023年上海勞動合同法規定(模板16篇)篇七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報酬。
【解讀】。
根據本條,用人單位應當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
勞動定額包括工時定額和產量定額:
工時定額,是指生產單位產品或完成一定工作量所規定的時間消耗量,通俗地說就是“一名合格的工人做一個零件需要一個小時,那單位對你的合理要求就應該是,你做一個零件的時間也要在一個小時左右。”
產量定額,是指在單位時間內規定應生產產品的數量或應完成的工作量,通俗地說就是“一名合格的工人在八小時內能生產一百個零件,那單位對你的合理要求就應該是,你在八小時內也要完成一百個零件左右。”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得任意制定勞動定額標準,例如明明正常情況下一個清潔工八小時內只能掃一棟樓,往日往時的勞動定額也是這般,那用人單位就不能突然要求清潔工八小時內掃三棟。
那勞動定額標準應該怎么制定呢?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決定勞動定額管理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所以按最理想的狀況來說,勞動定額標準應該是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確定,當然這個只是理想狀態,實踐中通常是用人單位基于自身的自主經營管理權自行做決定。如果用人單位勞動定額標準定得太高,一般勞動者均無法在八小時內完成,怎么辦呢?一般是通過加班的形式解決。因為標準以內完不成工作任務,就只能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完成,而延長工作時間的事實一發生,支付加班費的義務即接踵而來。目前實踐中也基本沒有勞動者狀告用人單位的勞動定額不科學、不合理的,因為沒法兒告,法院也很難審查清楚何種勞動定額標準是為科學或者不科學,只能用限制加班時長和支付加班費的方式來約束勞動定額。
根據本條,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說,加班必須自愿。為什么加班必須自愿呢?因為我國《憲法》第四十三條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加班實際上是在占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所以,加班必須自愿。這一點在《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說得很清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根據這一條,加班必須與勞動者協商,而且加班時間有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行業特殊原因的,每天最多不能超過3個小時,每個月加班時限不能超過36個小時(筆者加注:換算過來就是每周加班時限不能超過9小時,因此49小時也是特殊行業特殊原因下的每周最長工作時間限制)。當然,前面本書在解讀本法第十七條的時候,也提及過,目前加班文化盛行,“996工作制”“7×24小時工作制”喧囂塵上,勞動者工休息休假的權利并未得到應有保障【1】。
答案是:除了特殊行業以外【2】,加班真的必須自愿,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
來看案例,來自無訟案例《杭州市西湖區熱意餐廳與左運能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浙杭民終字第1483號)的“本院認為”部分寫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本案中,熱意餐廳要求左運能在周日加班,左運能予以拒絕并不違反法律規定,熱意餐廳亦無證據證明左運能當日阻止其他工作人員加班,故熱意餐廳無權向左運能主張該餐廳因不能及時出菜造成的損失。”在該案中,左運能因為拒絕加班出菜導致餐廳被客人投訴,熱意餐廳以客人投訴造成損失為由從左運能工資中扣款1147元,最終被法院判決悉數返還。
那怎樣才算加班呢?
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271號)第一點規定:“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可以知道,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任意一個,就算加班:1.每天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2.每周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3.每周休息少于1天。
那加班費應該怎么計算呢?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也就是我們說的平時加班150%,周末加班200%,節假日加班300%。
這里有兩點要注意:
第一,《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第(二)項說了,只有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才存在安排補休的可能,換句話說,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是不能安排補休的,只能選擇支付加班費。原理何在?因為節假日承載有特殊的意義,無可替代,年過了就是過了,時間可以補回來,年味兒是補不回來的;中秋過了就是過了,時間可以補回來,團圓的意義是補不回來的。
第二,法定節假日是帶薪假期(與周末不同,周末是不計薪的),即使不上班依然有100%的工資,因此法定節假日上班的實發工資應該是100%+300%=400%。
張三的日工資是2175/21.75=100【3】。
10月1日-10月4日為國慶節和中秋節法定節假日,不可調休,此外法定節假日是帶薪假期,因此這四天里每天都能領到400%的工資:100×400%×4=1600。
10月5日-10月8日為休息日的調休安排,這四天如果單位事后安排調休,可以不發加班費。如果沒有安排調休,則應發:100×200%×4=800。
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安排調休,張三這8天的工資總額為:1600+800=2400。
比張三普通上班一個月的工資還多!
上述例子的計算中有一個前提,即是筆者為了方便,預設張三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2175元。然而實踐中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確認起來并沒有那么簡單,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現實中常見的工資基數的確定方法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按照勞動者的基本工資(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確定。
持這種觀點的依據有幾個:
一個是《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在第四十四條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解釋為“用人單位規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資”。一些法院據此認為,“基本工資”是指員工工資結構中不變的、保底的部分,不包括津貼、獎金、補貼等輔助性工資,因此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勞動者的基本工資為準,不包括輔助性工資。
二個是是《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加班工資時,就明確說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些法院會據此認為應該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這個基數自然不包括非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收入等項目。
例如無訟案例《盛佳良與嘉興東方鋼簾線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浙嘉民終字第52號)的“本院認為”部分即寫道:“盛佳良主張加班工資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而東方公司則主張勞動合同的月工資系由基本工資和其他津貼組成,應按其中的基本工資計算。對此,本院認同東方公司的意見,理由為,我國立法規定的工資由基本工資和輔助工資構成,加班工資為常見輔助工資之一,其余像獎金、津貼(補貼)等亦屬于輔助工資。輔助工資通常以基本工資作為其計算基準,此即基本工資基準性的反映。原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四十四條即規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指的是用人單位規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資’。”
再例如在無訟案例《張能全與上海合久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滬02民終2230號)的“本院認為”部分也寫道:“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月工資有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應按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來確定,因此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應當是勞動者的正常出勤工資,該月工資應當扣除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張能全所述的崗位津貼……是獎金的組成部分,參雜有考核因素、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張能全關于將崗位津貼計入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意見,原審法院不予采納。張能全、合久公司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標準是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結合合久公司支付張能全的工資組成分析,合久公司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并未違反法律規定,原審法院予以認同。”
第二種,按照地方性規定確定。
對于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全國各地有大量的不一致的地方性規定,以北上廣深為例,對于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沒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的約定,集體合同也沒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沒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的約定,集體合同也沒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加班基數為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加班基數為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當然,除北上廣深以外,在其他省份,地方性規定在裁判中也扮演著重要角色。
例如無訟案例上的《大連上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與張國強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大民五終字第1353號)一案中,法院即引用《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工作應得的工資確定。”的規定,認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應按照上訴人張國強的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再例如無訟案例上的《上訴人徐銀珍與被上訴人南京原德服飾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2015寧民終字第7860號)一案中,法院也引用《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前兩項無法確定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者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其中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計算。”的規定,支持了徐銀珍以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的主張。
實踐中,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工資數額的,有部分判決會在不引用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直接適用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數額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當然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加班工資的算基數的,部分法院也會認為這是雙方協商合意的結果,應當予以尊重。
例如無訟案例《廈門希萌塑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與袁飛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廈民終字第770號)的“本院認為”部分即寫道:“因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故原審判決認定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并無不當,希萌公司主張按廈門市最低工資標準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以及袁飛主張以其實際領取工資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
再例如無訟案例《周立明與無錫市錫西模鍛廠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再審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5蘇審三民申字第01360號)的“本院認為”部分寫道:“本案中,申請人與錫西模鍛廠在1月16日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雙方協商約定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月標準為850元,而201月無錫市最低工資標準為850元。故該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故一、二審法院以此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并無不當。”
第四種,按公司的規章制度或集體合同來確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可以制定與勞動報酬有關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因此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有其合理性。而《集體合同規定》第八條、第九條也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就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與勞動者進行協商約定,因此用人單位同樣可以在集體合同中規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在按照單位規章制度(例如《員工手冊》)或集體合同規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執行發放加班費時,如這個加班費基數并無不合理之處(例如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在以往執行時勞動者也未提出過異議,則法院也有可能采納這種標準。
例如無訟案例《侯永雄,廣東肇慶動力技研有限公司與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肇中法民一終字第2號)的“本院認為”部分即寫道:“侯永雄在該公司工作期間,雙方均按照公司制度執行加班工資計算,侯永雄對此知情,也無異議,應當認定雙方對加班工資的計算達成合意。因此,原審法院認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以動力技研公司《廣東肇慶動力技研有限公司關于加班費標準計算和管理政策方面的說明》中的規定進行核算正確,本院予以支持。”
再例如無訟案例《孫兆強與奇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皖02民終92號)的“本院認為”部分也寫道:“奇瑞公司生效的《集體合同》中約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以固定工資為準,若固定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則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算基數。績效工資作為浮動發放的項目,每月發放的數額并不確定。該約定未將浮動發放的績效工資納入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并不不違反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原審依據《集體合同》中對加班工資的約定,對孫兆強的加班工資進行核算并無不當。”
第五種,其他標準。
另外還有少數案例會提出一些其他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認定標準,例如以以往發放加班工資時默認執行的加班基數為標準,以“基本工資+輔助工資”為標準等。例如無訟案例《廖紹華、惠東縣港東塑膠制品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粵民申10460號)中,法院以以往用人單位發放加班工資時一貫遵循的標準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標準,認為“廖紹華在長達5年的工作期間,未對加班費計算基數提出異議,且上述基數也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對用人單位的做法進行了認可。再例如《福建眾益太陽能科技股份公司、黃振宗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6閩民申2242號)中,法院引用了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一條規定以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認為“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組成”因此原審法院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績效獎金+獎勵+補貼”的標準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符合法律規定。
答:以上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確定原則雖然五花八門,但是總體上呈現出一種“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再找其他原則確定”的規律,因此,用人單位可以利用這一點先發制人,即在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文本中,明確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
2023年上海勞動合同法規定(模板16篇)篇八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從事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
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____種工時制度:
(一)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______。
(二)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執行以______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四、勞動報酬。
第四條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
四、解除和終止。
第七條本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五、勞動爭議處理。
第八條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通過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解決。
第九條本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月__日
2023年上海勞動合同法規定(模板16篇)篇九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假如企業同員工簽訂了整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不是一個月。因為根據法律常識,在一個數字后面出現了以上、以下、以內、以外……這樣的字眼時,都表明包含本數,也就是說“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業的規章制度里通常寫“員工連續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視同離職,這個“(含五天)”其實是多余的,“連續曠工五天以上”本來就是包含“五天”的。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后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簽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里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說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簽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于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2023年上海勞動合同法規定(模板16篇)篇十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2023年上海勞動合同法規定(模板16篇)篇十一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2023年上海勞動合同法規定(模板16篇)篇十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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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雙方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并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2023年上海勞動合同法規定(模板16篇)篇十三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2023年上海勞動合同法規定(模板16篇)篇十四
曠工,即勞動者無正當理由,不正常出勤,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未出勤期間的勞動報酬(工資)。勞動相關法律法規中,對于無正當理由的認定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若員工是因為生病或其他正當理由(出車禍等)而缺勤,此時,勞動者只需要補充請假(事假或病假)手續時,用人單位不能以未能事先請假而認定為曠工,用人單位在制定請假制度時要兼具合理性與合法性,對于臨時發生的意外事件,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空間。曠工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時,用人單位可以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給予一定的處罰。企業如果按照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進行處罰時,所依據的規章制度應當是經過員工大會或員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規章制度,且按照規定已經進行了充分的公示。
勞動合同法對于曠工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依法賦予用人單位自主管理權,在自行制定的規章制度中對于曠工可作出規定。
《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若員工的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款的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恰恰用人單位有效的規章制度中明確“連續或累計曠工______日”構成嚴重違反規章的,用人單位可以此條法律規定單方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目前現行有效的勞動法律法規中,對于曠工達到多少時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并沒有明確規定,法律賦予用人單位自主管理權。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已失效),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上述《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失效,但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可予以適當參考,但需注意,除名的概念是行政機關的管理概念,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時,應予以替換成“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綜上,曠工的具體表現形式、天數、處罰等,用人單位可充分發揮自主管理權,但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符合程序的規章制度予以明確,否則,用人單位則無法明確以員工曠工作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理由。
2023年上海勞動合同法規定(模板16篇)篇十五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假如企業同員工簽訂了整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不是一個月。因為根據法律常識,在一個數字后面出現了以上、以下、以內、以外……這樣的字眼時,都表明包含本數,也就是說“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業的。
規章制度。
里通常寫“員工連續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視同離職,這個“(含五天)”其實是多余的,“連續曠工五天以上”本來就是包含“五天”的。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后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簽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里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說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簽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于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我在以往的求職經歷中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好多企業在簽訂合同時,都會這么對試用期員工說:“試用期有試用期的合同,轉正之后才簽正式合同,這兩份合同不一樣。”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簡單從法條上看,你簽署這類試用期合同,本質就是勞動合同,其中約定的試用期不成立。
同時,由于試用期合同結束,轉正時,公司還要與你簽署一份勞動合同。這樣相當于連續簽了兩次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的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這一點來看,簽署試用期勞動合同真是得不償失。
如果對試用期合同作進一步研究,可以發現,《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設立試用期的一大意義所在。但是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在實踐操作中是比較困難的,使得試用期的設立不能達到很多用人單位的預期。但是,如果利用《勞動合同法》第44條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規定則可以方便得結束試用不滿意的員工。
當然,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約,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過好在金額不算多,除了試用期正好六個月的人以外,其他只需要給半個月工資就行。
有人會問,這樣做雖然有便利,但仍然會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呀。其實,在簽署轉正時的勞動合同時,如果將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包含之前試用期合同的期限,就相當于覆蓋了之前的勞動合同。加上試用期合同中對試用期的描述與轉正時簽署的那份相互印證,更加強化了這兩份合同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所以也就不存在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
勞動者在簽署勞動合同時,發現只簽署試用期期限的,最好拒絕,要求公司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執行。(完)。
1.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并不得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以上兩條是可以選擇的,用人單位可以選擇其中的任一條來執行。
4.在試用期,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5.勞動者可向當地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的,由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根據實際情況試用期辭退工資的結算時間應該從試用期工資離職時結算。如果辭退屬于違法,可要求繼續上班或要求賠償金。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您可以向勞動局投訴,要求賠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以及被拖欠的工資。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023年上海勞動合同法規定(模板16篇)篇十六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