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是指向上級機關匯報本單位、本部門、本地區工作情況、做法、經驗以及問題的報告,那么報告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報告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關于防疫應急志愿者招募令報告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保護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動物防疫監督及其他與動物防疫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本市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綜合防治、嚴格檢疫、重點控制、全程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區、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區、縣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本區域內動物疫病預防工作。
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動物防疫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和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分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的動物防疫的監督和動物疫病的預防、檢疫。鄉、鎮的動物疫病預防組織承擔本區域內動物防疫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保障開展動物防疫工作所需經費。
第七條本市支持保險機構開展動物疫病保險業務,鼓勵動物養殖場和養殖農戶參加動物疫病保險。
保險機構應當依據本市農業保險政策,落實動物養殖業保險措施,并依據保險合同及時為動物養殖場和養殖農戶供給承保范圍內的損失賠償。
第八條市和區、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動物疫病預防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病預防實施方案。
第九條對尚未列入國家規定的強制免疫病種名錄,但嚴重危害養殖業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本市能夠實施強制免疫。有關強制免疫的病種和區域,由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強制免疫工作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實施,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十條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動物疫病預防計劃,負責統一訂購與組織供應實施強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適量儲備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所需藥品、生物制品等有關物資,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保障動物防疫物資的及時供應。
第十一條動物養殖場應當按照動物疫病預防控制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免疫接種;散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理解和配合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強制免疫接種。動物養殖場應當建立本單位的動物防疫制度,建立動物疫病防治檔案,配備獸醫專業技術人員;散養動物疫病防治檔案由鄉、鎮的動物疫病預防組織負責建立。
第十二條在動物運輸過程中,不得宰殺、銷售、拋棄患病、瀕死和死亡動物,不得沿途丟棄或者遺灑動物的墊料和排泄物等。
第十三條禁止銷售無檢疫證明、檢疫證明與實際物品不符、檢疫證明與有關的驗訖印章或者檢疫標識不符的動物、動物產品。
禁止屠宰、銷售未按照國家規定佩掛免疫標識的豬、牛、羊、犬等動物。
第十四條大型動物養殖場、屠宰加工場等場所應當具備無害化處理本事,設置相應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不具備無害化處理本事的生產經營、動物診療、科研教育等單位,應當將需要無害化處理的動物、動物產品及其相關物品送交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委托其進行處理。
本市的無害化處理場所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
第十五條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本市的動物疫情信息,并根據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授權,公布本市動物疫情。
第十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景制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上一級畜牧獸醫行管理部門備案,并成立動物防疫應急預備隊。動物防疫應急預備隊由畜牧獸醫、衛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定期進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緊急控制技術培訓和演練。
市和區、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按照不一樣動物疫病病種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實施方案。
第十七條從事動物、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動物診療和科研教育等活動的單位,應當建立疫情登記、統計制度,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發現動物群體發病或者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動物、動物產品的,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對動物疫情進行監測。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十八條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市和區、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系統、應急預案和對疫區實行封鎖的提議,并通報毗鄰地區。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需要實行封鎖的疫區僅限于本區、縣的,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疫區封鎖;需要跨區、縣實行疫區封鎖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疫區封鎖。
第十九條對劃定的疫點,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畜牧獸醫、衛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在疫點周圍設立警示標識;(二)禁止疫點內動物、動物產品運出及疫點外動物進入;(三)對疫點內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撲殺并銷毀;(四)對疫點內病死的動物、動物排泄物、受污染的墊料等物品進行無害化處理;(五)對疫點進行全面消毒,并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出入疫點的人員、運輸工具及其他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條對劃定的疫區,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畜牧獸醫、衛生、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在疫區周圍設立警示標識;(二)禁止易感染動物、動物產品運出及疫區外動物進入;(三)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立臨時消毒檢查站,對進出人員、運輸工具進行消毒;(四)對疫區內易感染動物實施圈養或者在指定地點飼養,實施緊急免疫接種,或者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進行撲殺,并對有關場所進行全面消毒;(五)關掉疫區內的動物、動物產品交易市場。
第二十一條對劃定的受威脅區,市或者區、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有關單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對受威脅區內的易感染動物根據需要進行緊急免疫接種;(二)對受威脅區內的動物運輸工具等相關物品采取消毒等預防性措施。
第二十二條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根據重大動物疫情防控的需要,能夠采取撲殺、銷毀等措施;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政府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三條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后,根據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公安部門負責做好疫區封鎖、社會治安和安全保衛,并協助、參與動物撲殺;工商部門負責關掉動物、動物產品交易市場;衛生部門負責做好相關人群的疫情監測;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解除疫區封鎖應當貼合下列條件:(一)在疫區內所有染疫動物、動物產品按規定處理后,經過所發疫病一個潛伏期以上的監測,未出現新發病例;(二)對被染疫動物污染的場所、用具、車輛、衣物等進行清洗消毒。
貼合前款所列條件,并經上一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由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鎖,并通報毗鄰地區。
第二十五條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配備動物檢疫員,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能夠聘用獸醫專業技術人員,作為派出的動物檢疫員,承擔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
第二十六條在出售、運輸動物、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檢,經檢疫合格并取得檢疫證明后,方可出售、運輸。
第二十七條跨省引進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應當先到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辦理國家規定的有關檢疫審批手續。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引進后,應當經所在地的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隔離檢疫,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本市對生豬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其他需要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動物種類,由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屠宰場應當憑產地檢疫證明接收動物。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向屠宰場派駐動物檢疫員,對屠宰動物實施檢疫,出具動物產品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或者加封規定的檢疫標識。
第二十九條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購進動物、動物產品時,應當查驗檢疫證明、相應的驗訖印章或者檢疫標識。
第三十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配備動物防疫監督員,具體實施動物防疫監督工作。
動物防疫監督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取得相應的執法資格。動物防疫監督員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監督執法。
第三十一條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等與動物防疫有關的活動及其場所,應當貼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理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檢查和現場指導。
舉辦動物交易會或者其他涉及動物的臨時性展覽、展銷活動及其場所,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二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按照規定的范圍、條件和程序對動物、動物產品采樣、留驗和抽檢,不得擅自擴大采樣、留驗和抽檢的種類和數量。
第三十三條在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中,發現未取得檢疫證明的動物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能夠要求貨主或者承運人將其送至本市指定的場所進行留驗、檢測,并補辦檢疫手續。
在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中,發現檢疫證明與實際物品不符、檢疫證明與有關的驗訖印章或者檢疫標識不符、檢疫證明逾期、檢疫證明涂改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能夠要求貨主或者承運人將有關動物送至本市指定的場所進行留驗、檢測,重新辦理檢疫手續。經補檢或者重檢,對檢疫合格的動物,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具檢疫證明;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留驗、檢測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由貨主或者承運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發現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疫。經檢疫確定為染疫的,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確定為未染疫的,應當及時予以返還或者解除封存。
對來自疫區的染疫動物、動物產品和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送至本市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銷毀處理。無害化處理的費用,由貨主或者承運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運載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本市,應當憑檢疫證明及相應的驗訖印章、檢疫標識、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經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理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查證、驗物和消毒。運載的動物、動物產品在取得道口檢查簽章后,方可進入本市。非經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禁止運載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本市。未經指定道口檢查并取得道口檢查簽章,非法運入本市的動物、動物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收。
第三十六條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動物診療許可證》。
從事寵物診療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貼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場所;(二)有與動物診療業務相適應的執業人員;(三)有必要的動物診療器械、設備;(四)有相應的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獸醫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并取得執業獸醫資格。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執業項目和范圍開展診療活動,并嚴格遵守專業技術規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非法從事動物診療活動供給診療場所和其他條件。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飼養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要求理解和配合免疫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強制免疫接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動物養殖場未建立動物疫病防治檔案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在動物運輸過程中,宰殺、銷售、拋棄患病、瀕死和死亡動物,或者沿途丟棄、遺灑動物的墊料和排泄物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代作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將需要無害化處理的動物、動物產品及其相關物品送交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代作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本市指定的道口運載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本市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承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接收未經指定道口檢查簽章運入本市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接收單位或者個人予以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從事寵物診療活動不貼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動物防疫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一)違反檢疫操作規程造成后果的;(二)出具虛假檢疫證明、驗訖印章或者檢疫標識;(三)出售檢疫證明、驗訖印章或者檢疫標識;(四)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收費規定;(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關于防疫應急志愿者招募令報告二
本預案對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本預案以突發事件的預測、預防為重點,以對危急事件過程處理的快捷準確為目標,統一指揮、分級負責、責任到人,實施聯防聯控、群防群治,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努力實現“零感染、零擴散”。在公司疫情防控領導小組指揮下,建立疫情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和消除疫情的危害,確保疫情不在公司內發生和蔓延。
本預案將根據實際情況變化不斷補充、完善。
(一)應急組織機構
1、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應急指揮部)
組長(總指揮):
副組長(副總指揮):
組員:
2、領導小組辦公室
主任:
成員:
(二)職責
1、領導小組職責
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集團公司、xx黨組及省市有關疫情防控的決策和工作要求;負責研究部署疫情防控工作;負責疫情防控重大事故的決策;負責指揮協調管理疫情防控工作。
2、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分析、研究疫情防控工作形勢;落實公司疫情決策,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負責組織落實人員管控工作;負責組織疫情物資的統籌協調工作;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等工作;指導各相關部門做好宣傳教育、防控措施、環境衛生等工作。
3、公司辦公室職責
負責與集團公司、省市政府等上級單位匯報疫情防控工作情況,及時溝通、傳達疫情防控相關信息,組織協調公司各單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4、黨群工作部職責
負責做好疫情時期宣傳教育,意識形態、輿論引導,及時傳達上級各有關文件精神,用好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宣傳報道公司有關疫情防控工作各項要求,提示、提醒員工做好自我防護。
5、人力資源部職責
負責掌握員工疫情期間加班、調配等情況;歸口負責公司全體職工管控,做好公司內部人員信息登記管理、統計及重點人員監控等工作。
6、綜合保障部職責
負責做好疫情防控相關物資保障工作;嚴格執行來訪人員詢問登記制度;對公司公共區域重點組織消殺;做好疫情時期食堂用餐方案及用餐管理;負責公司衛生、消毒;負責公司南廠區職工測溫并協助北廠區職工測溫工作;負責安保、食堂、保潔等外包人員管理等。
7、質量安全部職責
負責做好職工安全防控、勞動保護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及時檢查、監督、指導職工職業衛生、安全等工作;組織開展職工崗前測溫工作。
8、產業發展部職責
負責掌握公司科研、生產任務進度;分析后續任務情況,涉及重大節點任務或交貨期的要主動加強與客戶溝通,做好相應安排,盡量減少影響。
9、各部門、基層單位、子公司疫情防控職責
落實公司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負責管轄區域及本單位員工可能發生的疫情監控和預防;負責本單位區域內發生疫情的初期處置;向公司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疫情相關情況。
(一)對員工廣泛開展科學普及和疫情防控、疾病治療知識的宣傳教育,及時傳達上級有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告知員工加強自我防護。全體員工在崗工作期間應當佩戴防護口罩等防護用品,保持個人良好清潔習慣,避免進入人員密集場所,回避近距離寒暄、肢體接觸等行為,主動配合排查和居家觀察,積極參與聯防聯控。
(二)職工進入公司必須佩戴口罩,人員、車輛進行體溫測量合格后方可進入公司;體溫測量超過37、3度結合實際情況按要求回家隔離或到醫院就診,并核實疫情期間行程。
(三)綜合保障部組織對公共區域及辦公區域、休息區域等人員密集場所進行預防性消毒,設定點位并集中回收和處置廢棄的口罩及防護用品。
(四)疫情期間,盡可能減少人員聚集和面對面會議;原則上不安排員工前往傳染病和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發生地出差,如確實需要,需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核并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同時在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
(五)嚴格執行來訪人員詢問登記制度,控制人員、車輛進出,嚴禁情況不明、狀態異常的人員入廠。嚴格核查外來人員有關信息,做好身份證、聯系電話等登記建檔工作,進入廠區人員實行體溫監測,登記疫情高發地區車輛。如無必要情況盡量謝絕外來人員進入公司。
(六)在疫情防控期內,公司實行彈性工作制,根據任務安排確定出勤人員,盡可能降低人員密集程度。各級領導要充分考慮發生傳染病疫情及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期間可能帶來的人手緊缺問題,合理調配人力資源,保證公司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各級健康人員要在不被傳染的情況下堅守本職崗位,使生產、生活正常進行。
(七)各單位及時報告異常情況,對往返或經停疫情嚴重地區的員工、存在發熱咳嗽等情況的員工、與疑似或確診病例有過或可能有過接觸的員工的信息,以及外來人員的情況信息進行核實、統計、報告。同時依照規定采取居家或醫學隔離措施,向應急指揮部領導小組匯報,并按政府規定報告信息。解除隔離前,禁止入廠。嚴格控制員工在公司內各種形式的聚集,嚴格控制員工在公司內隨意流動。負責管理區域內(綜合保障部承擔的消毒任務之外)的預防性消毒。
(八)停止食堂各時段集中就餐,疫情徹底解除前,員工用餐改為配送制。各單位應避免員工聚集用餐。停止員工活動中心等公共場所和設施的使用。
(九)在公司公共區域設置專用的廢棄口罩回收桶,指定專人負責廢棄口罩的及時清運、處置銷毀及監督巡查工作。
(一)如發現有發燒、干咳等癥狀的人員時,人員所屬或業務關聯的單位應立即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安排對該員工進行單獨隔離。
1、員工在公司外出現發燒、干咳等癥狀時,由人員所屬或業務關聯的單位通知其進行居家或集中隔離,并督促其自行到醫院進行診斷、治療。身體健康情況未得到確認前,不準進入廠區。個人和單位要及時如實向本單位、公司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2、員工或外來人員在公司內出現發燒、干咳等癥狀時,應當立即向所屬或業務關聯的單位報告。人員所屬或業務關聯的單位應立即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并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安排隔離。
(二)隔離疑似癥狀人員后,領導小組辦公室立即調查其旅居史、接觸史,并向應急指揮部報告。
(三)應急指揮部根據癥狀(如發熱、乏力、干咳等)、是否有疫情高發區旅居史或人員接觸史、是否有感染患者接觸史等情況,作出綜合分析判斷及處置決定。
1、疑似病例發病前14天如有疫情高發區旅居史或人員接觸史、有感染患者接觸史的,領導小組辦公室應與上級防疫部門或指定門診醫療機構進行聯系,對疑似病人及時進行甄別、治療和轉運。轉運時,要用醫療機構的專車將病人轉送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診治,并將發病情況和有關信息向收治醫院詳細介紹,幫助收治醫院在最短時間內明確診斷,及時治療。綜合保障部負責引導醫療機構專車進入和駛出。
2、疑似病例發病前14天無疫情高發區旅居史或人員接觸史、無感染患者接觸史的,由綜合管理部安排防疫應急車輛將病人轉運至就近指定的發熱門診進行觀察治療。
(四)全面排查與疑似病例密切接觸人員并對其進行單獨隔離觀察14天。
(五)綜合保障部對疑似病例或異常癥狀人員的工作場所、隔離點,以及其活動過的場所,接觸過的部位進行消毒,對應急車輛進行消毒。
(六)如一次性出現多人發熱或陸續出現疑似病例,視情況采取區域封閉或停產停工措施,最大程度減少員工集中,分散防護。公司疫情防控領導小組配合各級政府疫情防控指揮部(疾控中心)調查情況,作好防護工作。
(七)出現疑似病例,全體人員需積極配合調查,幫助各級政府疫情防控指揮部摸清疑似病例流行病學史,將疫情擴散風險降至最低。
(一)發現人應盡可能避免與患者直接接觸或近距離接觸,并離開患者生活、工作的房間或辦公室等場所。在現場附近把守,防止人員進出,等待公司應急組織其他人員的到來。
(二)發現人和其他人員不得接觸患者碰觸或使用的一切物品。傳染病及疑似傳染病或不明原因疾病人員當天活動的室內場所及接觸過的物品、食物等,經應急指揮部同意,綜合保障部負責先行隔離,為醫療機構人員調查取證保存原始材料。未經應急指揮部同意,不得解除隔離。
(三)應急處置過程中,其他人員應盡可能避免與患者直接接觸或近距離接觸,不得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入患者發病地點,以防傳染。
(四)發現疫情部門應做好人員情緒穩定工作,同時做好生產人員安排,確保生產的正常進行。對密切和可能接觸人員、接觸地點、全體員工健康狀況調查、核實、報告。
(五)領導小組辦公室配合上級防疫部門調查、登記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史;對密切接觸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并根據情況采取集中隔離或者分散隔離的方法進行醫學觀察。
(六)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需觀察隔離的員工設置專門的隔離區,負責安排好被隔離人員的生活必需品的配給,人員癥狀監控和信息報告,消毒工作,配合人員轉移。
(七)綜合保障部布置安排好人力,做好公司各出入口及隔離觀察區的警戒工作,隔離區處設置明顯警戒標志。
在本公司所轄區域,應隔離時間段內,已隔離病員均得到有效治療,患者生活、工作場所已消毒;且未發生新增疑似病例及確診病例時,由應急救援日常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應急救援指揮部。應急指揮部根據上級統一部署,由總指揮或副總指揮授權宣布應急結束。
(一)應急隊伍
綜合保障部應急期間履行警戒任務,并根據應急指揮部命令,執行其他應急任務。
(二)應急物資與裝備
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儲備適量的應急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如:防護口罩、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護服、消毒液及其盛裝噴灑器具、紅外線溫度儀及電源等物資。綜合保障部負責應急車輛并配備應急防護用品。
(三)通信與信息
公司通訊聯絡通過固定電話、手機方式進行。
(四)經費
應急救援指揮部領導負責保障本預案所需應急專項經費,財務管理部負責此經費的統一管理,保障專款專用,黨群部黨費、工會經費可支出費用用于防疫防控,在應急狀態下確保及時到位。
(一)本公司24小時應急值班電話:白班:xx,夜班:xx
(二)當員工發現疑似疫情病毒感染事件時,應立即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內容包括:時間、地點、癥狀、人員數量等。
(三)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接報告后,立即報告公司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立即向應急救援指揮部領導報告,并根據應急指揮部意見,通知應急指揮部其他人員。
(五)經公司應急指揮部同意,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時限要求向726所、省市政府管理部門報告。報告時間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