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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經濟工作會議篇一
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之一,對于經濟的發展以及社會的進步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邯鄲市節約能源條例如何制定?下文是邯鄲市節約能源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和電力、熱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本條例所稱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從能源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本條例所稱重點用能單位,是指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節能管理、能源使用和節能技術開發、推廣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節能應當堅持依法管理、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節能與經濟社會發展相互促進。堅持以結構節能為根本,以技術節能為支撐,以管理節能為保障。
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加快發展低能耗、低排放產業,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發展循環經濟,推行清潔生產,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能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節能監察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日常節能監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建設、交通運輸、農業、商務、機關事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市、縣級人民政府統計、財政、科技、質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節能工作。
第八條節能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和義務。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教育,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學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普及節能知識,倡導節能環保的消費模式和生活方式。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宣傳節能法律、法規、政策和節能知識,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二章節能管理
第九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推進方案。
市、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建設、交通運輸、農業、商務、機關事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推進方案,編制相關領域的節能實施方案。
第十條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獎勵懲罰制度。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節能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重點用能單位,并將節能目標完成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的考核結果納入其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
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節能工作第一責任人。縣級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落實情況。
市、縣級人民政府對節能工作實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對未完成節能目標責任的部門和單位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并對相關負責人員進行行政問責。
第十一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能工作聯合分析會商制度,會同統計、工業和信息化、電力等相關部門定期召開會商會議,通報節能工作情況,研究分析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研究分析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實行節能降耗預警調控制度。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統計等部門根據節能降耗指標完成情況,制定節能降耗預警調控方案。
指標的高耗能單位采取應急調控措施。
第十三條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節能評估,并將節能評估文件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節能審查。
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者節能審查未獲得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機關不得批準、核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健全能源統計和監測工作體系,完善能源統計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能源消費和能源利用狀況的調查統計工作,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統計情況,同時向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節能統計資料。
第十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工業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促進工業企業節能降耗和資源綜合利用,指導用能單位對耗能高的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實施技術改造,推進有利于節能的結構調整,落實省和本市落后產能淘汰任務目標。
第十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建設部門負責建筑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全面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筑節能標準,推進新建建筑節能、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發展綠色建筑等工作。
第十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交通運輸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優化交通運輸結構,推進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提高運輸車輛的運輸效率,對重點交通運輸耗能企業實施監測和考核,推廣使用節能環保型運輸設備。
第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負責農業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推進節能型農村新民居建設,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改善農業生產和農機設施,促進高效生態農業發展。
第十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機關事務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公共機構節能規定和標準,組織實施能源消費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節能示范單位創建等工作。
第二十條建立和完善節能服務體系。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節能服務機構的監督和管理,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等活動,鼓勵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節能服務機構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監測、審計等服務時,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報告。
第三章合理使用和節約能源
第二十一條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節能服務產業。鼓勵、支持用能單位與節能服務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診斷、融資、改造等服務,并按照合同約定與用能單位分享節能效益。
(一)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獎懲制度;
(二)節能實施方案和節能技術措施;
(三)能源消費統計臺賬、原始資料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
(四)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制度;
(五)其他有利于節能的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三條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檢測管理,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定期對本單位的主要用能設備、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測分析,并準確記錄和匯總能源計量原始數據。
第二十四條對能源消耗實行限額管理,用能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或者省規定的單位能耗限額標準。
第二十五條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和改造,降低網損,提高輸供電效率。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優先安排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并網運行,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
第二十六條新建建筑、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建筑節能標準。
民用建筑應當依法采用可再生能源。采用集中供熱的新建民用建筑和進行節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應當設計、安裝具有分戶計量和室溫調控功能的采暖系統。
國家規定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條營運機動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能耗標準,對能耗高的車輛按照規定予以改造或者更新,鼓勵使用節能環保和新能源車輛。
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網絡和服務體系,降低公共交通能源消耗,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八條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節能管理機制,制定節能改造措施,使用節能產品和設備,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能耗統計,建立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推進節能型農村新民居建設,鼓勵和支持在農村開發利用沼氣、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推廣使用成熟節能技術。
第三十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置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
鼓勵非重點用能單位聘任能源管理人員。
第三十一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定期進行電平衡和熱效率測試,開展能源審計工作,分析能耗情況,挖掘節能潛力。
鼓勵非重點用能單位開展能源審計工作。
第四章節能技術進步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節能資金,節能資金專項用于:
(一)節能技術應用研究,開發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術;
(二)節能技術改造工程;
(三)節能技術、產品的成果轉化和應用推廣;
(四)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
(五)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服務;
(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審;
(七)本級人民政府確定支持的其他節能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節能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支持項目的執行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和審計。
第三十三條鼓勵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和個人研究開發節能新技術、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支持開展國內外節能信息、技術交流與合作,引進節能新技術、新工藝。
鼓勵和支持運用先進適用技術,改造鋼鐵、煤炭、電力、化工、建材等傳統高耗能產業,促進產品結構調整和產業優化升級,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條支持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通過多種方式,為節能項目提供金融服務。
鼓勵金融機構根據節能服務機構的融資需求特點,為節能服務機構提供項目融資、融資擔保等金融服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二)節能監察機構提供虛假監察報告的;
(三)節能監察機構向被監察單位收取監察費用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開工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按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者節能審查未獲得通過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整改;已經建成的,責令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項目,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三十七條節能服務機構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等活動時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報告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人員,或者不將設立、聘任情況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1夏季空調的溫度不要與外面的溫度相差超過5℃,比如外面是32℃,空調最好調在28℃。溫度上升1℃,耗電可以減少10%。
2將工作模式設定為“自動風”,自動風耗電較少,從而使空調高效率的運轉。
3與電風扇并用,將空調冷氣向上吹可以提高降溫的效率。當冷氣開始運行時,用電風扇將冷氣向上吹,可以使床、沙發等聚集處的冷氣得以循環。短時間就可以提高降溫效率,使制冷效果上升。并且制冷時將空調的風向向上調節器節。
4外出前30分鐘關閉空調,如果關閉空調30分鐘,室溫不會有變化。所以要養成出門前30分鐘切掉電源的習慣。
5夏季使用空調的節能模式是“冷氣”、“除濕”兩種功能的分開使用,不能單純的比較冷氣和除濕功能耗電的成本。酷暑的晌午,無論如何溫度都很高時,就調至冷氣功能。而在悶熱的梅雨季節,則使用除濕功能,分開使用可以節省電力。
邯鄲市經濟工作會議篇二
1、領導重視,措施有力
局領導班子對生態工作思想認識到位,清醒地意識到招商引資是為了促進我縣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假如環保出了問題,就談不上可持續發展。因此,局領導在大、小會議上多次強調項目的環保問題是招商質量的一塊重要內容,必須牢固樹立環保觀念。為此,我局明確規定在進行外資項目審批時,必須由局“一把手”或分管局長對該項目的環保問題予以審核。對有污染的項目實行環保一票否決。招商科在赴外招商時,對環保有問題的項目也是一律不予接洽。這些措施從源頭上杜絕了有污染的外資項目流入。同時,在各級出口名牌申報、評選和扶持政策兌現時,也把環保作為其中一項重要指標。
2、提高效能,強化服務
年初以來,我局結合科學發展觀學習實踐活動的開展,進一步強化了對外資企業的服務工作,其中很重要的一項就是對已批外資項目的跟蹤服務工作。我們在對外資項目實行一條龍審批的同時,克服人手不足的困難,積極深入企業,設身處地地幫助他們搞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設施的設計、保批、建設等工作,受到企業的好評。
3、加強協調,規范管理
一是加強與環保等職能部門的協調,把好招商和項目審批的源頭關。二是加強與經濟開發區及經發局等經濟管理部門和鎮鄉(街道)的溝通,共同搞好已批外資項目的環保管理工作。三是充分發揮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作用,在為外資企業進行環保建設出謀劃策的同時,發揮協會在企業和政府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
1、土地等要素制約給外商投資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帶來一定困難;
2、在外資企業管理上與縣經發局存在交叉現象;
3、在對外商投資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上與其他部門的協調還需進一步加強。
在外向型經濟工作思路中進一步明確“進一步提高招商引資質量,促進外向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這就要求我們在生態農業、綠色環保產品行業招商上多做文章,在通過招商引資促進我縣經濟跨越式發展的同時實現可持續發展,為子孫后代造福。
一要加強與環保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配合縣環保局搞好對外資企業的環保宣傳工作,引導他們樹立科學發展觀,增強可持續發展意識,使環保觀念深入人心。二要加強與經貿局等部門的溝通,在對外資企業進行環保管理時做到分工協作。
要進一步健全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跟蹤服務,并且服務工作要從以往的應急型向經常性、規范性方向轉變。在加強監管的同時,通過提高服務質量來改善我縣招商引資的軟環境,吸引外商。另外,要進一步健全與本部門有關的環保資料。
邯鄲市經濟工作會議篇三
城市道路、橋梁、地下管網、隧道等基礎設施(或稱市政設施),是充分發揮城市載體功能的先決條件,也是發揮城市綜合功能的基礎,是城市經濟、科技、社會發展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下文是邯鄲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政設施管理,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生產和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市政設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照明、城市排水、城市橋涵等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市政設施的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和管理。
第四條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市政設施的管理工作。
縣(市)、峰峰礦區人民政府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的市政設施管理工作。邯鄲縣人民政府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設施管理工作。
規劃、公安、城管、工商、環保、水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政設施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政設施管理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方便群眾和規劃、建設、養護維修、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市政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鼓勵和支持市政設施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市政設施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市政設施建設資金采取政府投資和吸收外資、社會各類資本等相結合的多元投資方式,鼓勵和支持國內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個人投資建設市政設施,參與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
第八條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設施的權利和愛護市政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對損害市政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投訴。
第九條對建設、養護維修和保護市政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市政設施規劃建設管理
第十條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市政設施、公安等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市政設施專項規劃。
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市政設施專項規劃,制定市政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承擔市政設施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進行設計和施工。
第十二條依附于城市道路的管線建設,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位置,遵循城市地下工程管線避讓原則和市政設施技術標準、規范,與城市道路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在掘破城市道路施工的過程中,如遇與原有地下管線發生重疊或者交叉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市政設施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市政工程施工應當實行工程質量監理、監督制度。竣工的市政設施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并備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隱蔽工程在隱蔽前,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審驗。
第十四條變更市政設施原址原貌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征得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同意。變更城市道路使用性質的,還須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第三章市政設施養護維修管理
第十五條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對其組織建設和管理的市政設施,按照市政設施的等級、數量及養護維修的定額,核定年度養護維修經費,報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市政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市政設施養護維修的技術規范,定期養護維修,保障市政設施的完好。
未列入城市建設計劃,單位自行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市政設施,在未移交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前,由投資建設的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負責對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市政設施養護維修的專用車輛應當使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做的統一標志;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的限制。
第十八條以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市政設施做為載體發布廣告或者信息的,須持相關部門批準文件,經市政設施產權單位同意,方可使用。
第四章城市道路設施管理
第十九條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車行道、人行道、路肩、邊坡、邊溝、公共廣場和停車場、隔離帶等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條市政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和管理,保持城市道路處于完好狀態。
第二十一條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請人應當持書面申請到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辦理臨時占道許可證,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屬于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還應當征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用途占用。
占用期間占用者需要變更占用位置、面積、期限或者用途的,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向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因城市建設或者特殊需要,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可以對已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或者個人決定縮小占用面積、縮短占用時間或者停止占用,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通知占用者。
臨時占用期滿,占用者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損害城市道路的,應當修復或者賠償。
第二十二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設計文件、書面申請,到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辦理城市道路挖掘許可證。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應當組織二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勘察,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用途挖掘。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的交通安全標志和防護圍欄設施,完工后二日內清理完畢。市政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修復,恢復城市道路功能。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的地下管線突發事故,需要緊急搶修的,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并同時通知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城市道路挖掘手續。
第二十四條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超寬車輛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須征得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同意。
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類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由管線管理單位按照城市道路的技術規范、標準設置和養護維修,并定期巡查。
因管理不善造成道路不暢通、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事故,由管線管理單位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占用城市道路做為集貿市場;
(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三)在停車場、停車泊位以外的人行道上行駛、停放機動車;
(四)機動車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或者橋梁上試剎車;
(五)擅自拆除、遷移、遮擋、改動城市道路設施;
(六)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
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城市道路、橋涵、廣場、綠地等公共場所的照明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八條市政設施管理單位負責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管理和養護維修,保持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九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符合有關設計安裝規程規定,并積極采用新光源、新技術、新設備。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進行可能觸及、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者影響其安全運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時,應當事先告知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確需遷移或者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由市政設施管理單位負責遷移或者拆除,費用由建設方承擔。
第三十一條城市樹木生長影響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剪。當發生特殊情況,致使樹木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市政設施管理單位可以采取緊急措施進行修剪,并及時通知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照明線路架設先于城市樹木種植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修剪費用;照明線路架設晚于城市樹木種植的,由市政設施管理單位支付修剪費用。
第三十二條禁止下列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一)損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者私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電源;
(二)擅自遷移、拆除、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四)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旁堆放雜物、挖坑取土等。
第六章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第三十三條城市排水設施是指城市公共排水管道和排水明渠、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十四條市政設施管理單位和其他排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排水設施進行定期養護維修,保持各類排水設施完好暢通。
第三十五條城市排水設施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制度。新建、擴建、改建的排水設施和單位自建的排水設施應當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技術要求設計和建設,原有雨水污水混流的排水設施應當限期進行分流改造。
第三十六條城市排水實行許可制度。
需直接、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或者臨時排水的單位、個體經營者,應當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排水設計圖紙、水量資料、經具有排水監測資質的機構提供的水質監測報告和書面申請,到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辦理排水許可證。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
新建、擴建、改建的排水設施需要接入城市排水設施或者需要遷移、改動城市排水設施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排水許可證。
單位、個體經營者取得排水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水許可證后方可排水。
第三十七條需直接、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或者臨時排水的單位、個體經營者,排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省的有關標準,防止介水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
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測機構對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
第三十八條與市政排水設施連接的化糞池和其他排水設施,應當按照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建設并定期疏通和清掏。造成市政排水設施堵塞、冒溢和損害的,由責任者承擔疏通、清掏和維修費用。
第三十九條因意外事故,造成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質進入排水管道的,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報告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
第四十條城市規劃區內應當逐步實行污水集中處理。污水處理單位應當保持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處理后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各類用水戶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城市污水處理費必須用于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及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條在城市排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害、堵塞、侵占或者擅自移動城市排水設施;
(二)向城市排水設施內傾倒污物;
(四)擅自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五)其他損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七章城市橋涵設施管理
第四十二條城市橋涵是指城市跨河橋、立體交叉橋、高架橋、隧道、涵洞、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十三條市政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定期監測、檢查城市橋涵的內部結構變化,做好養護維修工作。
第四十四條車輛通過城市橋涵時,應當遵守限荷、限高、限寬、限長的規定。
超限車輛通過城市橋涵時應當經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同意。
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通過城市橋涵時,不受前款限制,但是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四十五條依附城市橋涵設施架設管線的,應當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設計文件向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管線的管理單位對其架設的管線應當定期檢查、養護維修。
第四十六條臨時占用立交橋、人行天橋下面空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經城市市政設施產權單位同意。
第四十七條在城市橋涵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影響橋涵功能與安全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二)在跨河橋上下游保護范圍內挖砂、取土;
(三)在橋梁上下、涵洞和隧道內停放車輛、堆放物料、擺設攤點;
(四)履帶車、鐵輪車等對橋涵有損害的機動車輛擅自通過橋涵;
(六)擅自占用立交橋、人行天橋下面的空地及人行地下通道;
(七)其他損害、侵占城市橋涵的行為。
第八章執法監督
第四十八條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政設施管理人員的管理,提高市政設施管理人員的素質和管理市政設施的水平。
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對市政設施管理人員進行法制和市政設施管理業務培訓、考核。市政設施管理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四十九條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及其管理人員實施市政設施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簡化辦事手續,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五十條市政設施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管理相對人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二)不得侵犯管理相對人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
(三)不得濫施處罰和貪污、挪用、私分罰款;
(四)不得參與管理相對人安排的有礙公正執法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
(六)與管理相對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五十一條市政設施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不得少于二人,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對未出示執法證件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或者處罰。
第五十二條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的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五十三條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管理相對人作出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管理相對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對管理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管理相對人提出的事實或者證據成立的,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采納。
第五十四條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對符合法定聽證條件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五十五條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對市政設施管理人員應當實行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
第五十六條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及其管理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及其管理人員不嚴格執法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
第九章法律責任
(二)未按照市政設施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設計、施工的;
(三)未按照市政設施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的。
第五十八條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為不合格的市政工程的,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可以并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一)單位或者個人擅自變更市政設施原址原貌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的;
(二)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三)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四)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七)機動車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或者橋梁上試剎車的。
(四)擅自向城市排水設施內排水的。
(一)私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電源的;
(二)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的;
(三)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超過排放標準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等物質的。
(一)損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三)損害、堵塞、侵占城市排水設施收水口的;
(四)與市政設施連接的化糞池未按照規定期限清理的;
(五)向城市排水設施內傾倒污物的;
(六)擅自在橋梁上下和涵洞內、人行地下通道內和人行天橋上停放車輛、堆放物料、擺設攤點,以及占用立交橋、人行天橋下面的空地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進行作業或者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作業或者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五條城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及其管理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六十六條市政設施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之一,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條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
對情節較輕,改錯態度良好人員的措施
罰款
刑事追究
邯鄲市經濟工作會議篇四
隨著“單獨兩孩”政策在我省啟動實施,群眾關心,社會關注,縣計生協決定在全縣組織開展“國策宣講下基層”活動。結合我縣工作實際,特制定此活動實施方案。
一、活動時間
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
二、宣傳內容
一是宣傳“三個不變”要求。以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不變、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不變、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不變為主要內容,宣傳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宣傳國家當前人口國情,引導群眾正確理解中央對計劃生育工作的要求,正確認識當前計劃生育工作的形勢和任務,消除計劃生育工作要放松的錯誤認識,繼續堅持和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二是宣傳“單獨兩孩”政策。深入領會河北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實施“單獨兩孩”政策的有關要求,講清政策要求和審批手續,講清計生部門必須堅持的工作流程,講清便民利民的方法措施,指導群眾合理、合法、合時生育二孩,為做好新形勢下的人口計生工作營造良好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三是宣傳計生惠民政策。堅持“計生惠民”的工作理念,?
自覺運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最新成果,通過“計生惠民”突出群眾主體地位,激發群眾責任意識,進一步贏得群眾信任和支持。最近,我省新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實施意見》、《關于組織實施計生惠民工程的意見》等政策性文件,要求大力實施優生健康服務、病殘兒童早期干預、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計生家庭獎勵優惠、計生特困家庭救助、計生家庭養老和計生志愿服務七大計生惠民工程,著力構建以經濟補貼、醫療保障、養老保障、應急幫扶、親情關愛為主要內容的“五位一體”計劃生育特困家庭關懷扶助體系,這是我省為計生群眾辦實事辦好事的最新舉措。各鄉鎮要通過“國策宣講下基層”活動,把以上新政策、新舉措宣傳給群眾,讓廣大群眾都知曉惠民政策。
四是宣傳先進人口文化。重視發揮文化育人功能,結合 “婚育新風進萬家”、“關愛女孩行動”等活動取得的先進人口文化成果,在全社會倡導健康、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念和生活方式。
五是宣傳計生協重點工作。大力宣傳計生協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生力軍作用,宣傳計生協在創新社會管理中的重要職能,宣傳基層計生協工作的生動實踐,宣傳計生協“群眾自治”、“親情關愛”、“生育關懷”、“建會創優”等重點工作,宣傳基層計生協先進人物,打造計生協宣傳服務活動亮點,以計生協工作的生動實踐贏得和爭取全社會對計生協發展的關心和支持。
三、活動形式
一是發放宣傳資料。根據實際和群眾需求,各鄉鎮要制定多種形式宣傳資料,免費發放給符合“單獨兩孩”的'適齡群眾。
二是組織集中宣講。把集中宣講作為宣傳群眾的重要手段和當前計生工作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計生協組織動員群眾的作用,最大限度把群眾有效組織起來,精心開展集中宣講和政策答疑活動,發揮示范效應,掀起活動聲勢,擴大社會影響。鄉(鎮、社區)計生協要立足實際,對村級計生協秘書長進行“單獨兩孩”政策培訓,解讀實施“單獨兩孩”的意義及各項審批手續,明確宣講的內容、方法、組織形式等有關要求,建立“單獨”家庭臺賬,為組織集中宣講和開展再生育審批工作提供可靠的人口信息。村(居)計生協要通過鄉村集會、入戶訪視、慰問幫扶等形式,向育齡群眾特別是符合“單獨兩孩”的群眾宣講解讀政策,了解他們的生育意愿和思想動態,及時發現和解決可能出現的問題。
三是搞好陣地宣傳。把陣地宣傳作為宣講活動的長效措施,充分利用“計劃生育公開欄”、“會員之家”、“人口文化大院”、“計劃生育宣傳一條街”等宣傳陣地,及時優化美化標語,更新、靚化板報、櫥窗等宣傳欄等,宣傳“單獨兩孩”和計生惠民政策。
創作內容,組織志愿者文藝宣傳隊創作演出文藝節目,通過農村大集等形式增加宣傳場次,擴大宣傳規模。
五是做好服務引領。堅持服務引領,通過真情服務宣傳群眾。以計生協救助幫扶、親情關愛、志愿服務、科技培訓等形式服務群眾,及時幫助育齡群眾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做好各項登統記和生殖健康服務指導工作。
四、活動要求
一是協調聯動。“國策宣講下基層”活動的宣傳對象主要是基層鄉村、社區育齡群眾。為真正把基層群眾組織和動員起來,把宣講活動覆蓋到每一個基層計生協,努力提高對育齡群眾的覆蓋率。
二是精心組織。各鄉鎮計生協要作出計劃安排、方案,明確有關負責同志和專職干部為宣講員,利用參加基層宣講活動、會員科技培訓、群眾性文藝活動、工作調研等形式,經常到群眾中進行宣講活動,到年底各鄉鎮舉辦宣講活動不少于6次。
三是搞好宣傳。在“國策宣講下基層”活動中,各鄉鎮要重視做好信息上報和總結宣傳工作,及時反饋活動開展情況,總結先進經驗和做法。
2015年7月9日
附件:
“國策宣講下基層”活動情況統計表
填報單位: 填報日期:
邯鄲市經濟工作會議篇五
在城市排水許可中,切實保護污水處理廠的權利,不但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而且對于保障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意義重大。下文是邯鄲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內澇災害和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監督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市主城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具體實施日常運營管理工作。
武安市、峰峰礦區、各縣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環保、公安交警、電力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
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和排水(雨水)防澇專項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和用地以及超標徑流雨水排放途徑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設施、防澇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的投入,每年列出專項資金用于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防汛應急工程和無出路管道的建設,完善城市排水系統。
第六條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計劃,一并列入政府建設計劃,同步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小區、商場等建筑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陽臺(露臺)、地下車庫等用水部位設置污水管道,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將使用后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網。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連接。
第七條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排水雨污分流制度宣傳,普及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公眾保護城市水環境的意識,推動公眾參與城市排水設施保護。
支持環保社會團體、志愿者開展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活動。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在保護公共排水設施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八條市、縣(市、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優先安排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新建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設施技術標準、規范及其建設標準。已建成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改造計劃并逐步實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尚未覆蓋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建設、運營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污水處理設施,未建設或者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不得排水。
第九條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委托、指定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具備相關資質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
維護運營單位的義務如下:
(一)按照國家、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養護維修,保證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排放未達標污水。
(三)安全處理處置污泥,跟蹤記錄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環保部門報告。
(四)定期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水量、泥質泥量、運營成本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送水質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并配合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五)保證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因檢修等原因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告。
(六)汛期加強對城市廣場、立交橋、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澇區域的巡查,及時排除隱患;發現險情時,及時向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報告,并按照預案采取排澇措施。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城市排水設施的保護范圍為:
(二)排水溝護坡兩側各一米以內,排水渠護坡兩側各三米以內。
第十一條在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市排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時,或者鋪設其他管線與城市排水設施發生重疊、交叉時,施工單位應當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的意見,與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對城市排水設施造成危害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補救措施。對城市排水設施造成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重建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費用。
第十二條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四)向城市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五)封堵、填埋城市排水管道及其檢查井和收水口;
(六)擅自打開雨污水井蓋、使用明火或者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道路紅線(綠線)范圍內,不得建設用戶排水設施。在建筑物與建筑控制線之間敞開式區域必需建設用戶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后三十日內移交城市排水管理單位代管,所需維護管理費用由排水戶承擔。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排水設施應當依法設計、施工、監理,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其相關資料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量超過城市排水管網接納能力需要重建、改建或者遷改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意見后制定改動方案,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遷改或者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排水戶自建排水設施的,排水設施及其與城市排水管網的連接工程應當在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門機構指導和監督下設計和施工。
第十五條排水戶應當依法建設相應的沉砂池、隔油池、化糞池或者水泵井等污水預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運行,保證外排水質達標。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并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從事建筑、鋼鐵、紡織印染、電鍍、電力、餐飲、食品加工、屠宰、加油和加氣等排放污水濃度相對較高、含雜物和易燃易爆液體較多的重點排水戶,除采取前款措施外還應當定期對污水預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水質、水量進行檢查和檢測。
醫療衛生機構除采取前兩款措施外還應當建設醫療廢水預處理消毒設施,對產生的醫療廢水嚴格消毒,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網。
第十六條排水設施的日常養護與
維修及其相關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城市排水設施由城市排水管理單位負責。
(二)自建排水設施,包括其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點間的部分,由其產權人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內的排水設施,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住宅區內的排水設施,由其產權管理單位負責;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排水設施,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維護單位。
(四)城市道路改造工程,自開工之日起道路紅線范圍內已有城市排水設施的維護保護責任由施工單位負責;城市排水設施驗收合格移交后,由城市排水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城市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依法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申領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符合辦理條件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禁止無證排水或者不按許可規定排水。
第十八條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按月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使用公共供水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由公共供水企業代征污水處理費。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應當在發票上單獨列明代征污水處理費的數額,與水費收入分賬核算,并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污水收集、處理及其配套污泥處置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監管,財政、價格、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監督檢查污水處理費征收與使用情況,并及時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結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不得減免、緩征、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污水處理費。
第十九條污水處理費按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排水、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排)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排)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二十四小時計算。
第二十條直接向城市排水管理單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戶應當與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實行數據聯網,并按規定時限,如實填報取水量數據。
代征污水處理費的部門或者單
位應當與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實行數據聯網,實現信息共享;并按規定時限,如實填報用水量和收費數據。
第二十一條積極發展城市再生水利用產業,新建城區應當按照規劃配套建設再生水廠(站)、輸水管網、加壓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設施。
再生水設施應當有明顯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再生水與自來水管道連接。
(一)城市綠化、道路清掃和觀賞性景觀、濕地等環境用水;
(二)鋼鐵、電力、化工等高耗水企業生產用水;
(三)車輛沖洗、建筑施工等其他生產生活非飲用水。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河渠水系、新開河道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確保排放出路暢通。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采取透水鋪裝、建設下凹式綠地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等措施進行建設和改造,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滯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
住宅小區可以采取屋頂綠化、雨水調蓄與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進行建設和改造,提高建筑與小區的雨水積存和蓄滯能力。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城管、水利、氣象、公安交警、建設、電力等部門、單位采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市內澇防治、會商、聯動機制。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內澇風險評估和應急處理制度,在城市廣場、立交橋、低洼路段等易澇點設置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出現內澇,立即強制排水。
城市排水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防治內澇要求,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排水戶應當服從防澇指揮機構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按照要求排水。
第二十五條承擔城市排水防澇排放通道功能的河、湖、渠,其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路面和雨水管入河口的高程與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共同制定日常、汛期、主汛期不同的水位高程方案,確保城市景觀和汛期排瀝需要。
第二十六條城市排水管理單位進行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作業時,應當設置明顯標志。
置“排水搶修”標志。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三)減免、緩征、隱瞞、滯留、截留或者挪用污水處理費的;
(四)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用水量數據的;
(六)有其他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一)不按有關技術標準維護排水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的;
(二)不按有關規定處理處置污水、污泥的;
(三)不向有關部門報送相關信息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
(四)擅自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
(五)對城市內澇未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的;
(六)不及時修補破損、被盜雨污水井蓋的;
(七)發生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欠繳數額不足十五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一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足二十五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一點五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不足四十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二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四十萬元以上不足六十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二點五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處應繳數額三倍罰款。
第三十條本條例所稱排水戶,是指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國家鼓勵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準,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并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并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準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托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征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排水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洼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準,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除干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并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設置于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后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并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筑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采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并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不應低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并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并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后,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采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并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后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二)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