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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篇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校各學院(系)、部、處、室、館、所、中心和其他教學科研單位,各公司和其他生產經營企業,后勤(含后勤乙方)各部門,各物業公司,各團體以及駐校的各校外單位等,以下均簡稱單位。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條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各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各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2)根據學校的工作計劃,結合本單位的教學、科研、生產、經營、管理等工作實際,對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做出統籌安排;(3)確定單位內部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責任;(4)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5)建立義務消防隊(或設立消防安全員);(6)組織制定本單位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7)組織落實學校布置的防火工作。
第六條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或培訓消防安全員),負責他們的教育訓練;(6)在本單位師生員工中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預案的實施和演練;(7)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第六條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在校內從事合作辦學、合作搞科研、合作管理、合作進行生產經營活 1
動的,合作雙方都應遵守本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依照本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九條實行承包、租借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明確對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遵守本規定。
第十條兩個以上無隸屬關系的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自負責使用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條后勤、宿舍與物業管理等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進行防火檢查;(2)保障在管理范圍內公共消防設施、器材、泵房以及消防安全標識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門、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二條校內承辦活動的單位(含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送校保衛處書面備案。
第十三條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對校內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校保衛處是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對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負責,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提出校消防安全工作要求,落實消防安全制度,進行消防安全教育,舉辦“安全生產月”活動,組織消防安全崗位培訓;(2)檢查校內各單位的安全隱患,督促消防安全工作,發出隱患整改通知書;(3)審批(查)校內動用明火及大型活動等有關事項的消防安全;(4)負責校消防安全責任協議書內容的檢查、督促;(5)負責公共消防設施、器材、泵房以及消防安全標識的檢查、維護與更換。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根據學校實際情況下列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嚴格管理,并履行國家《消防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
(1)體育場館、多媒體大教室、大禮堂等學生集中活動場所;(2)招待所(含臨時)、學生宿舍、教職工集體宿舍等人員聚集場所;(3)圖書室、檔案館、工程實訓中心、計算中心、食堂(餐廳)等重要場所;(4)危險品倉庫、高壓實驗室、化學化工實驗室、化工類科研與生產場所、教材庫、印刷間、木工間、汽車隊、配電間等火災危險性大的場所。
第十六條一般單位(指發生火災危險性較小,一旦發生火災不易發生人員傷
亡、財產損失較小的單位)應當履行國家《消防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設有教室、實驗室、實訓車間、倉庫、商店、超市等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必需設置的值班人員宿舍,嚴禁擅自開伙就餐。
第十八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擅自動用明火或者吸煙。確因工作需要,經同意并開具《動用明火許可證》使用明火,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規定,并采取嚴密的防火措施。
第十九條教職工(含臨時工)集體宿舍、學生宿舍等場所嚴禁在其疏散走道內使用液化汽鋼瓶等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壓力容器和存放大宗物品(含自行車等),嚴禁在臥室內使用大功率電加熱器和燃氣具,嚴禁私自亂拉亂接電線等。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消防間距,不得在校園內焚燒垃圾、廢紙和枯樹枝(葉),不得擅自在校園內燃放煙花爆竹;嚴禁堵塞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嚴禁在營業、生產、教學與科研、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四章消防安全檢查
第二十二條學校每年在五
一、暑假、國慶、元旦、寒假、前組織五次全校性防火安全大檢查。校內各單位的防火安全責任人組織單位內部自下而上的逐級自查,自查情況于規定時間報學校保衛處。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要根據實際建立崗位每天檢查一次、組(室)等每周檢查一次、單位每月檢查一次的制度。
第二十四條各防火重點單位應當每日巡查一次;有關單位要加強對教職員工集體宿舍、民工宿舍、學生宿舍的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
第二十五條校保衛處除落實全校性每年五次防火安全大檢查的抽查和驗收外,還應當對重點單位組織經常性的抽查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報告校分管領導。
第二十六條消防安全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7)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8)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9)防火巡查情況;(10)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等。
第二十七條防火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良好;(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好;(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門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等。
第二十八條對于建筑物內消防設施,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日常檢查和維護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補救,同時向保衛處報告。
第二十九條配置在使用單位的滅火器材、設備等,各單位應當做好日常檢查和維護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與保衛處聯系維修或更換。
第五章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各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安全責任:
第三十一條各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提出整改方案,限期落實整改;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落實防火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的,應當將出險部位停產歇業或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條對于涉及學校規劃布局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本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提出書面請示。
第三十三條各單位對上級公安機關或校保衛處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在規定的限期內整改完畢,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校保衛處。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訓練
第三十四條各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新生
入學后各學院(系)應當對新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對學生進實驗室、教職工上崗前應當經過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條消防安全教育的內容應當包括: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撲救初起火災、報火警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第三十六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并持證上崗:
(1)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2)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和消防安全員;(3)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員,化學化工實驗室工作人員及危險品采購員、管理員。(4)其他按照上級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第三十七條學校宣傳部、工會、團委,有線電視臺、廣播、網絡、校報要根據學校的消防工作實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活動,及時報道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章處罰
第三十八條各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內容納入考核、評比之中。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嚴重影響校園安全的,學校將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停產歇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處理。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學校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將由公安機關處罰。
第四十一條消防安全實行一票否決制。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的、發現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或發生事故未造成后果的單位和單位領導以及相關人員都不得參加當年的評優。發生事故造成后果的,追究單位和單位領導以及與事故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起實施。校內其他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中未表述的,而國家和地方消防法規另有規定的,以消防法規為準。本規定與上級機關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機關規定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由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委員會及保衛處負責解釋。
上海應用技術學院
二oo八年十月十五日
高層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篇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
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xx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準、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即行廢止。
高層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篇三
本制度規定了新疆阿克蘇紡織工業城熱電廠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任務、獎懲辦法及有關事項。
本制度適用于新疆阿克蘇紡織工業城熱電廠所屬各單位各部門和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職責
3.1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及電力生產“安全第一”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3.2消防安全工作同安全管理經濟責任制同步實施,做到有計劃有布置有檢查有考核有總結。
3.3依據《消防法》,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和撲救火災,是全體職工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對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和制止。
3.4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3.5項目部應成立防火安全委員會。各主要施工部門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決策消防工作的重大事項。
3.6防火安全工作實行三級管理,建立三級防火安全體制(一級項目部,二級部門,三級班組,)。
3.7項目經理是項目部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各施工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3.8 項目經理部應設立或確定專職防火管理人員。各施工部門應確定兼職防火管理人員。
3.9綜合辦公室行使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監督、檢查、考核權力。
3.10 火災信息,情報資料,統計與發布,由質安處負責。
3.11 各施工部門或個人,應依照《消防法》有關法規,認真對本部門進行消防安全管理,不斷改善消防安全環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4.1火災預防
4.1.1應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責任。
4.1.2應建立各級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各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職責。
4.1.3對消防組織應及時進行調整整頓,并定期演練。
4.1.4各部門每年應對員工進行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全員的消防安全意識。
4.1.5質安處對各部門負責人實行防火安全責任目標考評。
4.1.6項目部的防火安全規章制度,由質安處制定。各部門依據消防法規和本制度,制訂本部門的防火安全措施。
4.1.7各部門應按照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后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的原則,每年對“防火重點部位”確定一次,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責任、器材、措施”三落實。本部門管理或工作人員應經過安全考試合格上崗。
4.1.8防火重點部位應設明顯的防火警示標志,公共場所應設置應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標志。
4.1.9在施工現場、辦公、庫房、生活區、易燃易爆部位等防火重點區域內動用明火,應辦理動火工作票。
4.1.10各部門在施工現場、辦公、生活、庫房等區域內,依據消防法規,應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4.1.11在施工現場、生活、辦公主要區域內及宿舍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1.12生活、辦公、施工現場、庫區內影響防火安全的可燃物,各管理部門應定期及時清理干凈,并堆放在安全地點。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違規搭建臨時建筑設施和亂接亂拉電源。
暢通,器材周圍無障礙。
4.1.14 組織新入廠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特殊工種的安全監督。
4.1.15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采購、運輸、儲存、保管、領用、退庫和使用,各施工部門應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消防安全法規,制訂相應的管理制度進行嚴格管理。
4.1.16進入儲存易燃易爆液體或氣體工作區域時,不得攜帶火種,不應穿戴絲綢及合成纖維等易產生靜電的服裝和帶鐵釘的鞋子。
4.1.17易燃易爆設備,壓力容器具、柜、瓶、管道、蒸壓釜、泄壓限壓防爆裝置,應選用國家定型產品,按照規范要求進行安裝、調試、校驗、檢測、使用和維修保養,切實做到防爆裝置靈敏有效。防止產生超壓、超溫、超量現象,保障設備器具安全運行和使用。按規定要求需辦理資質或許可證件的,應核報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使用期內,設備人員證件資質應有效、相符。
4.1.18 機械設備安裝完,保溫作業前,施工部門應將設備機件管道上的可燃易燃物質清理干凈。
4.1.19 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部位等“防火重點部位”時,應戴防火罩和熄火后裝卸物資。運輸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車輛,駕駛員、押運員及車輛應符合運輸管理制度要求,并應辦理有關許可證件及采取有效的導除靜電措施和安全運輸措施。
4.1.20電火焊作業,各主管部門應制訂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作業時應人人遵守。
4.1.21各部門車輛應配備滅火器材,確保車輛和物資安全。
4.2防火檢查
4.2.1項目經理部每年應對施工現場進行2至4次防火安全檢查,防火安全檢查結合各安全大檢查同時進行。并將檢查情況上報其上級主管部門。
4.2.2防火重點部位質安處每月檢查一次,施工部門每周檢查一次,班組應每日應巡查一次。
4.2.3在防火安全檢查時,被檢部門負責人應參加,并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4.2.4各級防火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應以查領導、查管理、查隱患、查預防措施為主,同時對消防設施器材、火源電源、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施工現場等應納入重點檢查范圍,并應將檢查情況如實記錄在“防火安全檢查記錄”中。
4.2.5各級在防火安全檢查時,發現不安全因素和火險隱患,應及時下發“消防監督檢查通知書”,并督促整改和復查。發現火險隱患時,并應及時向上級領導和主管部門報告。一般不安全因素和火災隱患由所屬部門負責整改,重大火險隱患由項目部負責組織整改。
4.2.6質安處發現有違章現象或行為,可能因其導致發生火災危險時,有權責令違章部門或個人改正。在緊急情況下,質安處有權責令其停工、停產、停業整改,并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
4.3消防設施器材
4.3.1消防器材應由專業人員購置,購置產品應為公安部審批的定點生產廠家的注冊合格產品。
4.3.2綜合辦公室專業人員應定期對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進行檢查維護和維修保養。
4.3.3消防器材的配備使用,各施工部門應確定專人負責管理,并應建立器材臺帳,填寫“消防器材配備登記表”。
4.3.4綜合辦公室應對對消防器材的購置使用報廢給予業務指導,并實施監督。
4.3.5消防器材、消防設備、嚴禁任何人私自動用。在非滅火情況下確因生產需要動用,應報經綜合辦公室審批。
4.4火警、火災事故
各部門發生火警、火災時,首先發現人員應當迅速報警,并組織最近人員和利用附近器材進行撲救。按照火災、爆炸事故應急預案處置。
高層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篇四
1、各校要成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學校義務消防隊。在人員變動時,及時調整,保證組織健全。
2、認真組織師生學習、宣傳《消防法》,要利用校廣播站、黑板報、宣傳櫥窗、班隊活動等途徑經常對師生進行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師生掌握正確使用電氣、液化氣等知識,教育學生不玩火,以及安全逃生的辦法。
3、每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討論、檢查、布置、總結本校消防安全工作。
4、定期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政治、業務,熟練掌握、使用消防器材。
5、在學校擴建、裝修時,同時考慮消防安全:對消防重點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組織檢查,保證完好。
6、時時刻刻保持高度警惕,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確保安全,一旦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滅火搶救。
7、 消防要害部位管理制度:(1)學校確定將檔案室、保管室、圖書館、閱覽室、儀器室、電腦室、語音室、體育器材室、食堂、多媒體教室列為消防重點要害部位。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設立禁火標志,嚴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煙,一旦發現,要立即制止。
(3)根據有關規定,學校配備的消防器材、滅火機,要放在明顯的地方。義務消防員要學習、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識,會正確使用滅火機,會報警。經常檢查滅火機,健全保養制度,如發現過期,要及時更換藥劑。
(4)學校要經常檢查電器、電線的使用情況,不準亂拉臨時電線,經常宣傳安全用電知識。
(5)電腦室管理人員、各辦公室內教師在啟動電腦、空調、電熱臺板等設備時,先檢查線路、插頭的安全情況,使用結束時,要切斷電源。
(6)儀器保管員不準在儀器室里做演示實驗,易燃劇毒物品堅持嚴格審批專人領用,多余回收。
(7)圖書室、體育器械庫房的保管員打開門窗時,要保持室內有人,人離開時,隨時關好門窗。嚴禁火種入內。
(8)班主任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班務工作計劃,積極配合學校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學生不要玩打火機,不玩煙花炮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8、學校要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演練。
9、對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貢獻者,報請學校給予獎勵。對因工作失職造成經濟損失者,報請學校給予行政處罰。
高層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篇五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健全消防安全制
1、社區以建設平安社區、平安小區、平安家庭為主線,進一步貫徹落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施方案,成立了以支部書記為主任的'領導委員會和義務消防隊伍。
2、社區與各責任單位簽訂了消防安全責任狀,并將消防安全工作開展情況列入年終考評內容。
3、建立了消防安全例會制度,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一般火災的發生。
二、加大檢查、督導力度,做到防范于未然
1、長期堅持日巡查,并以治安巡邏相結合進行。社區干部走到哪里,都不忘對安全隱患的排查。
2、堅持每月對責任單位和重點部位的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督查。
3、社區民警與社區消防專干對公復場所、旅店業的消防檢查、督導開展經常確保了今年來本轄區內沒有發生一起大小火災事故。
高層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篇六
(一)按每年、每月、每日需要管理、維護的內容,年度工作由消防安全責任人組織,每月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會同維保單位組織,每日由各科室負責人實施。
(二)每日工作:
1、檢查報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
2、檢查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閥門啟閉狀態;
3、檢查泵房配電動力柜電源指示是否正常;
4、檢查室內消火栓、噴淋管道壓力表數值是否正常;
5、檢查消火栓、噴淋泵出水管閘閥及單向閥狀態;
6、將有關情況記入運行記錄。
(三)每月工作:
2、每月選取不同區域進行全聯動測試,觀察消防監控中心消防控制設備信號反饋情況;
3、對消火栓泵、噴淋泵、穩壓泵啟動試驗,查看配電設施及泵運轉情況;
4、檢查主電源,備用電源供電、充電是否正常;
5、定期對設備進行檢修和維護,認真填寫文字記錄,大型檢修項目應填寫設備技術檔案。
(四)每年工作:
1、委托具有資質的消防設施檢測企業對固定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測試和維護保養。
2、每年于4月、10月兩次保養室外水泵結合器,在12月做好防凍措施,與公安消防隊聯系通過水泵結合器進行消防車加壓供水試驗。
二、消防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一)由院辦負責組織落實消防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二)消防器材按《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及其他有關規定確定配置數量、型號類型,合理設置分布點。
(三)院辦負責建立滅火器、自救面具等器材的維護保養管理檔案,記明類型、配置數量、設置部位和維護管理責任人,并制作維護保養卡進行明示。
(四)每月由各部門維護管理責任人配合院辦檢查責任區域的消防器材情況。
2、自救面具是否置于易于取用和干燥、避光的指定場所,有無丟失現象;
3、每12個月組織或委托維修單位對所有滅火器進行1次功能性檢查,手提式干粉滅火器距出廠日期5年,以后每隔2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手提式貯壓干粉滅火器有效使用時間10年,推車式貯壓干粉滅火器有效使用時間為12年,防煙自救面具的有效使用時間為距出廠日期滿5年,防毒面具為8年,到期強制報廢。
高層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篇七
一、診所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建立定期培訓制度。工作人員必須熟悉與本專業有關的消防知識,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積極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二、積極主動配合接受消防部門的檢查并根據消防部門的意見建議進行整改。
三、工作人員應了解本單位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和一般性能,并設專人保管,所有人員都有責任愛護消防設施,禁止隨意搬動、損壞和挪用。
四、嚴格用火安全管理,不準在室內、外亂燒廢紙、垃圾樹葉等雜物。
五、加強用電安全管理,遵守安全用電的有關規定,嚴禁私自亂拉電線,隨意更換保險絲規格,增加用電設備。批準使用電爐、電烘箱及其它大功率電器的單位或個人,要切實加強安全管理,經常檢查電器安全和電路情況,發現隱患要及時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
六、任何人發現火險,火警都有義務和責任及時報警,奮力撲救,并注意保護好現場;消防器材未經保衛部門同意不得隨意挪用或它用。
高層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篇八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堅決杜絕重、特大火災事故,努力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學校的各項工作秩序穩定,確保師生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組織機構與職責
1、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學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分管領導、各部門的負責人組成,校長為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其他成員為各部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學校將消防安全納入綜合治理工作的內容,常抓不懈。
2、校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省、地、市消防工作的指示,將消防工作納入學校常規工作,及時總結,不斷提高。
(2)大力宣傳《消防法》,結合開學、學期結束、119消防日和課堂教學,經常對師生進行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師生掌握正確的安全防火知識以及安全逃生辦法。
(3)組建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政治、學習業務,熟練掌握、使用消防器材。在人員變動時,要及時調整,保證組織健全。
(4)在學校擴建、裝修時,同時考慮消防安全。對消防重點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組織檢查,保證完好。
(5)時時刻刻保持高度警惕,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確保安全,一旦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滅火搶救。
(6)對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貢獻者,及給予獎勵;對因工作失職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處罰,情節嚴重者報請公安機關處理。
二、消防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1、學校確定將宿舍、食堂、圖書館、閱覽室、儀器室、電腦室、打印室等列為消防重點要害部位。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設立禁火標志,并建立消防檔案。嚴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煙,一旦發現,要立即制止。
3、根據有關規定,學校配備的消防器材、滅火器,要放在明顯的地方。管理人員要學習、掌握有關的消防知識,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會報警。要經常檢查滅火器,健全保養制度,如發現過期,要及時向領導報告,更換藥劑。
4、電工要經常檢查電器、電線的使用情況,不準亂拉臨時電線,經常宣傳安全用電知識。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技術規范,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5、電腦室管理人員在啟動電腦、空調等設備時,先檢查線路、插頭的安全
情況,使用結束時,要切斷電源。
6、儀器保管員不準在儀器室里做易爆易燃劇毒的演示實驗,易爆易燃劇毒物品堅持嚴格審批專人領用,多余回收,化學危險品室每周至少打開1~2次。
7、圖書、打印室的保管員打開門窗時,要保持室內有人,人離開時,隨時關好門窗,嚴禁火種入內。
8、教師要認真貫徹消防法規和《未成年人保護法》,認真執行消防制度,積極配合學校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組織學生活動,要認真考慮消防安全,確保未成年人不受火災侵害。
三、應急措施
1校長是學校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一旦突然發生火災,在學校的現場內,最高職位的干部為總指揮,負責組織滅火搶救工作。
2在教室里,一旦突然發生火災,在場的任課教師為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滅火搶救工作。
3在公眾聚集場所發生火災時,第一是組織撤離,師生要有秩序地離開,第二報警,第三組織滅火。
4保護現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