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購買商品還是雇傭服務,雙方之間的合同協議都需要明確規定各項條款。如果您對范文中的合同協議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咨詢,請隨時與我們聯系。
土地復墾監管協議書(優秀18篇)篇一
第一條為了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規范土地復墾活動,加強土地復墾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土地復墾,是指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
第三條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由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但是,由于歷史原因無法確定土地復墾義務人的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以下稱歷史遺留損毀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
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
第四條生產建設活動應當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對依法占用的土地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土地損毀面積,降低土地損毀程度。
土地復墾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經濟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則。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
第五條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做好土地復墾有關工作。
第六條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實施土地復墾工程、進行土地復墾驗收等活動,應當遵守土地復墾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遵守土地復墾行業標準。
制定土地復墾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應當根據土地損毀的類型、程度、自然地理條件和復墾的可行性等因素,分類確定不同類型損毀土地的復墾方式、目標和要求等。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復墾監測制度,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土地資源損毀和土地復墾效果等情況。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土地復墾信息管理系統,收集、匯總和發布土地復墾數據信息。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加強對土地復墾情況的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擾亂、阻撓土地復墾工作,破壞土地復墾工程、設施和設備。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土地復墾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先進的土地復墾技術。
對在土地復墾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第二章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復墾。
第十條下列損毀土地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
(一)露天采礦、燒制磚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損毀的土地;。
(二)地下采礦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礦剝離物、廢石、礦渣、粉煤灰等固體廢棄物壓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臨時占用所損毀的土地。
第十一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標準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編制土地復墾方案。
第十二條土地復墾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和項目區土地利用狀況;。
(二)損毀土地的分析預測和土地復墾的可行性評價;。
(四)土地復墾應當達到的質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八)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申請或者采礦權申請手續時,隨有關報批材料報送土地復墾方案。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或者土地復墾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不得批準建設用地,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者領取采礦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后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
第十四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開展土地復墾工作。礦山企業還應當對土地損毀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和評價。
生產建設周期長、需要分階段實施復墾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對土地復墾工作與生產建設活動統一規劃、統籌實施,根據生產建設進度確定各階段土地復墾的目標任務、工程規劃設計、費用安排、工程實施進度和完成期限等。
第十五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六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建立土地復墾質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復墾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保護土壤質量與生態環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首先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剝離的表土用于被損毀土地的復墾。
禁止將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土地復墾后,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的,不得用于種植食用農作物。
第十七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當年的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以及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復墾義務人使用土地復墾費用和實施土地復墾工程的監督。
第十八條土地復墾義務人不復墾,或者復墾驗收中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代為組織復墾。
確定土地復墾費的數額,應當綜合考慮損毀前的土地類型、實際損毀面積、損毀程度、復墾標準、復墾用途和完成復墾任務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復墾費的具體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土地復墾義務人繳納的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九條土地復墾義務人對在生產建設活動中損毀的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負責復墾外,還應當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損失補償費。
損失補償費由土地復墾義務人與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造成的實際損失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條土地復墾義務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在申請新的建設用地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不得批準;在申請新的采礦許可證或者申請采礦許可證延續、變更、注銷時,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第三章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進行調查評價。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調查評價的基礎上,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土地復墾專項規劃,確定復墾的重點區域以及復墾的目標任務和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對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投入資金進行復墾,或者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吸引社會投資進行復墾。土地權利人明確的,可以采取扶持、優惠措施,鼓勵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按項目實施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復墾專項規劃和年度土地復墾資金安排情況確定年度復墾項目。
第二十五條政府投資進行復墾的,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土地復墾項目設計書,明確復墾項目的位置、面積、目標任務、工程規劃設計、實施進度及完成期限等。
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或者社會投資進行復墾的,土地權利人或者投資單位、個人應當組織編制土地復墾項目設計書,并報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政府投資進行復墾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土地復墾項目的施工單位。
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或者社會投資進行復墾的,土地復墾項目的施工單位由土地權利人或者投資單位、個人依法自行確定。
第二十七條土地復墾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土地復墾項目設計書進行復墾。
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加強項目實施中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土地復墾監管協議書(優秀18篇)篇二
甲方:
乙方:
為了積極響應市政府號召,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程,優化土地資源利用,加大土地復墾力度,增加有效更地面積,甲乙雙方就甲方村域內相關地塊進行土地復墾工程項目達成如下協議:
本次復墾工程項目分別位于甲方村域內老西湖附近,面積合計為197畝。
本工程的質量目標為合格。乙方必須在20xx年6月20日前將以上地塊開發復墾成有效耕地,同時溝、渠、路等農田配套水利設施必須與周圍農田整體布局相銜接。最終的質量標準以一次性通過省國土資源廳驗收為準。
本次復墾項目施工期限為90天,即從雙方簽訂協議之日起,乙方必須立即組織相應的施工人員和機械進場施工,并確保在90個有效工作日內完成該項目,同時負責在施工階段完善各種交通安全措施和施工安全措施。
如在施工階段發生任何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此次復墾工程項目有:挖機做埂夯實、挖機清淤(包括散開淤泥)、新開挖排洪抗旱溝渠(包括做埂夯實)、拖拉機犁田、清除障礙物、人工做田埂工資、排水人員工資、排水電費、青苗補償、樹木補償等。經雙方商定,本次復墾工程項目承包費用大約為貳拾萬元。
雙方商定,工程項目所需全部費用先由乙方墊資,待乙方全部完成本次復墾工程項目并經市國土資源局、省國土資源廳驗收通過且市財政將復墾資金全部下撥鎮財政壹月內,甲方負責一次性將費用全部結算給乙方。
甲方必須負責協調解。
決施工過程中與周圍群眾發生的相關矛盾,確保施工順利進行。
甲方:
乙方:
土地復墾監管協議書(優秀18篇)篇三
根據《_________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_________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確保臨時用地在期滿后得到復墾,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一、乙方因_________項目建設,需使用_________縣(市,區)_________鄉(鎮)_________村(居委會)的土地作為臨時用地,用地總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中水田_________平方米,旱地_________平方米,非耕地_________平方米)。
二、臨時用地使用期限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到期乙方若需繼續使用,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申請,經核準后,重新簽訂土地復墾整治協議。
三、乙方同意向甲方繳納_________元(_________)的土地復墾押金(水田按_________元/畝,旱地按_________元/畝,非耕地按_________元/畝標準收取),于協議簽訂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只能在臨時用地上從事臨時簡易性的建筑,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構筑物。
五、在臨時用地期滿后,乙方應無條件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構)筑物,及時清理廢棄物,并按國家復墾技術標準,恢復土地原貌,并保證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層和交通設施的.完善。
六、乙方必須在臨時用地期滿后_________個月內復墾完畢,及時向甲方提出耕地復墾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的,甲方應在驗收合格之日起5日內將土地復墾押金退還乙方;若經驗收不符合耕地復墾標準,且經一個月整改,仍不符合土地復墾標準的,乙方同意由甲方根據土地復墾的程度,按比例扣收土地復墾押金,扣收比例不低于押金額的50%。
七、若在臨時用地期滿_________個月內,乙方未按要求進行復墾,且未提出耕地復墾驗收申請的。
乙方同意甲方不返還土地復墾押金,全額作為土地復墾違約金,由甲方組織土地復墾整治或易地開墾。
八、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拆遷該臨時用地時,乙方須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內,無條件自行拆遷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筑物。
九、經批準使用的臨時用地,只限乙方按批準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轉讓,抵押,交換,買賣,租賃或在該臨時用地內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于簽訂之日起生效。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復墾監管協議書(優秀18篇)篇四
發包方:
承包方:
為改善農村居住環境和生產生活條件,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增加耕地面積,確保糧食安全,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討論,簽訂如下協議:
(一)已復墾的宅基地全部交由原宅基地持有人承包,承包人所承包的宅基地享有與其他承包耕地同等權利和義務。
(二)承包人只能將該承包地用于種植業,不得擅改耕地用途。
(三)承包人可將該承包地依法流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已復墾的耕地上建窯、挖沙、取土、建墳、堆放廢棄物等破壞耕地的行為。
(四)承包人不得荒棄和閑置土地,否則,有關部門將依法對其征收耕地荒蕪費。
(五)本協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制定,承包戶的權利和義務受該法保護和約束,如有爭議,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進行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未果的,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六)本協議書一式四份,耕地承包戶、村民委員會、鎮人民。
政府和鎮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領導小組各一份。
發包方:
承包方:
監督方:
土地復墾監管協議書(優秀18篇)篇五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山西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確保臨時用地在期滿后得到復墾,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一、根據薛家洼鄉弘澤養殖專業合作社的項目建設需要,乙方需使用鄉村土地平方米,作為臨時用地。
二、臨時使用土地期限為年,自年日至滿前30日內向甲方重新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經批準后重新簽訂土地復墾協議書。
三、臨時用地使用期屆滿,乙方應在30日內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構)筑物,及時清理廢棄物,并按照國家復墾技術標準恢復土地原貌(原有的耕作條件)并保證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層和交通設施等的完善。
四、乙方必須在臨時用地使用期屇滿后30日內將臨時用地復墾完畢,及時向甲方提出復墾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之日起10日內將土地復墾保證金(不含利息)退還乙方:如經驗收不符合耕地復墾標準,責令乙方在30日內繼續整改,仍還不到前款規定的復墾標準的,則由甲方代乙方組織進行土地復墾,由此引發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同時甲方按照《山西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依法對乙方進行處罰。若在臨時期滿后30日內,乙方未按要求進行復墾,且未提出土地復墾驗收申請的,視乙方違約,甲方扣收全部土地復墾保證金,由甲方組織土地復墾,由此引發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并由乙方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拆遷該臨時用地時乙方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無條件自行拆除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筑物并退還該土地。
六、經批準使用的臨時用地,只限乙方按批準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買賣交換、租賃。轉讓、贈與、抵押,不得在該臨時用地內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不得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設施。
七、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律裁決。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凡屬國家,省規定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凡屬省國家沒有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交由人民法院裁決。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土地復墾監管協議書(優秀18篇)篇六
魯山縣國土資源局:
平頂山市利國源鐵礦磁選有限責任公司魯山縣窯場鐵礦為新建礦山,依據《土地復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2號)及《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暫行辦法的通知》(豫國土資發[20xx]第139號)的要求,我公司委托河南瑞地土地規劃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已完成《平頂山市利國源鐵礦磁選有限責任公司魯山縣窯場鐵礦土地復墾方案》及相關圖件的編制。為保障該方案的落實,特承諾如下:
2、依據本《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復墾目標和任務,對本方案服務年限內擬損毀的土地全部采取措施進行復墾治理,復墾土地總面積24.68hm2。其中復墾旱地2.70hm2,復墾有林地9.56hm2,農村道路0.29hm2,河流水面11.28hm2,水庫水面0.85hm2。
3、保證將本《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土地復墾費用動態投資總額1175822.09元列入生產成本,并且從20xx年開始分8期繳存,其中第一期繳存復墾資金146977.77元,繳存日期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二期繳存復墾資金146977.76元,繳存日期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三期繳存復墾資金146977.76元,繳存日期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四期繳存復墾資金146977.76元,繳存日期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五期繳存復墾資金146977.76元,繳存日期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六期繳存復墾資金146977.76元,繳存日期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七期繳存復墾資金146977.76元,繳存日期為20xx年1月10日之前;第八期繳存復墾資金146977.76元,繳存日期為20xx年1月10日之前,共計繳存1175822.09元。
4、因人力、設備、技術等條件限制不能按期自行實施土地復墾時,由魯山縣國土資源局代為復墾,所需費用從本公司繳存的土地復墾費用中支付。
5、嚴格按照本《土地復墾方案》制定復墾措施與復墾標準進行土地復墾,在工程實施中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變更時,以不低于《方案》制定的標準為原則,以達到更好的復墾效果為目的。
6、建立健全土地復墾工程管理制度,保障土地復墾工程的順利有效實施。
7、在礦山生產建設過程中做好防護措施,盡量減輕礦山生產建設對土地及其他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
8、保證本《土地復墾方案》內容真實,并嚴格按本《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復墾標準和復墾目標實施復墾。
9、當礦權發生轉移時,復墾責任相應地轉移到下一個礦權主體。
承諾人:平頂山市利國源鐵礦磁選有限責任公司。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土地復墾監管協議書(優秀18篇)篇七
甲方:
乙方:
為促進xx鎮城鄉建設用地工作的順利開展,有序推進城鄉建設統籌發展,改善農業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積,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負責派員到現場確認土地復墾四址界線和面積。
2、負責工程規劃、土地復墾驗收。
3、按文件要求和驗收標準支付乙方土地復墾經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乙方自愿將位于村組的原宅基地平方米全面進行復墾。
2、乙方必須按甲方的.規劃設計和時間要求(復墾后的土地基本要平整,土壤厚度達40至60公分,要有土(田)埂)將原宅基地進行復墾,否則甲方不予兌現補償經費并責令限時整改。
3、乙方負責土地復墾中的一切安全工作,甲方不承擔任何安全責任。
4、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國土所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土地復墾監管協議書(優秀18篇)篇八
甲方:
乙方:
因建設需要,乙方需使用市鎮村土地畝,用于等設施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規定》等有關法律和文件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用地年限:x年,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
二、乙方不得在臨時用地范圍內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并應將耕地耕作層的土壤剝離并堆放在指定地點,統一集中用于土地復墾和其他耕作的改良。
三、乙方應在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土地原貌(耕種條件),復墾的土地必須由甲方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限期整改。
四、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參照本市耕地開墾費繳納的有關規定,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繳納保證金x萬元/畝,共計.元。
土地使用完畢并復墾后,經甲方組織驗收合格之日起7日內,土地復墾保證金退還乙方(不計利息);如乙方不履行義務或在規定時間內履行不及時,則由甲方負責組織復墾,保證金不予退還。
五、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用地使用期限,乙方須在用地期滿之日30天前報經甲方同意后,需辦理相關續期手續。
六、本協議一經簽訂需共同遵守,不得違約。
任何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相應損失。
甲方(章):乙方(簽章):
代表人:
土地復墾監管協議書(優秀18篇)篇九
根據《_________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_________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確保臨時用地在期滿后得到復墾,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一、乙方因_________項目建設,需使用_________縣(市,區)_________鄉(鎮)_________村(居委會)的土地作為臨時用地,用地總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中水田_________平方米,旱地_________平方米,非耕地_________平方米)。
二、臨時用地使用期限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到期乙方若需繼續使用,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申請,經核準后,重新簽訂土地復墾整治協議。
三、乙方同意向甲方繳納_________元(_________)的土地復墾押金(水田按_________元/畝,旱地按_________元/畝,非耕地按_________元/畝標準收取),于協議簽訂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只能在臨時用地上從事臨時簡易性的建筑,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構筑物。
五、在臨時用地期滿后,乙方應無條件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構)筑物,及時清理廢棄物,并按國家復墾技術標準,恢復土地原貌,并保證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層和交通設施的完善。
六、乙方必須在臨時用地期滿后_________個月內復墾完畢,及時向甲方提出耕地復墾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的,甲方應在驗收合格之日起5日內將土地復墾押金退還乙方;若經驗收不符合耕地復墾標準,且經一個月整改,仍不符合土地復墾標準的,乙方同意由甲方根據土地復墾的程度,按比例扣收土地復墾押金,扣收比例不低于押金額的50%。
七、若在臨時用地期滿_________個月內,乙方未按要求進行復墾,且未提出耕地復墾驗收申請的。
乙方同意甲方不返還土地復墾押金,全額作為土地復墾違約金,由甲方組織土地復墾整治或易地開墾。
八、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拆遷該臨時用地時,乙方須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內,無條件自行拆遷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筑物。
九、經批準使用的臨時用地,只限乙方按批準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轉讓,抵押,交換,買賣,租賃或在該臨時用地內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于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土地復墾監管協議書(優秀18篇)篇十
甲方:
乙方:
因建設需要,乙方需使用市鎮村土地畝,用于等設施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規定》等有關法律和文件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用地年限:_______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乙方不得在臨時用地范圍內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并應將耕地耕作層的土壤剝離并堆放在指定地點,統一集中用于土地復墾和其他耕作的改良。
三、乙方應在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土地原貌(耕種條件),復墾的土地必須由甲方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限期整改。
四、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參照本市耕地開墾費繳納的有關規定,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繳納保證金_______萬元/畝,共計_______元。
土地使用完畢并復墾后,經甲方組織驗收合格之日起7日內,土地復墾保證金退還乙方(不計利息);如乙方不履行義務或在規定時間內履行不及時,則由甲方負責組織復墾,保證金不予退還。
五、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用地使用期限,乙方須在用地期滿之日30天前報經甲方同意后,需辦理相關續期手續。
六、本協議一經簽訂需共同遵守,不得違約。
任何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相應損失。
甲方(章):
乙方(簽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復墾監管協議書(優秀18篇)篇十一
第二十八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復墾任務后,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驗收,接到申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進行土地復墾驗收,應當邀請有關專家進行現場踏勘,查驗復墾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復墾標準以及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核實復墾后的土地類型、面積和質量等情況,并將初步驗收結果公告,聽取相關權利人的意見。相關權利人對土地復墾完成情況提出異議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核查,并將核查情況向相關權利人反饋;情況屬實的,應當向土地復墾義務人提出整改意見。
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接到土地復墾驗收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經驗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書面整改意見,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項,由土地復墾義務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請驗收。
第三十條政府投資的土地復墾項目竣工后,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完成后,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最終驗收。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驗收。
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或者社會投資進行復墾的土地復墾項目竣工后,由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三十一條復墾為農用地的,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驗收合格后的5年內對土地復墾效果進行跟蹤評價,并提出改善土地質量的建議和措施。
第三十二條土地復墾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農用地復墾恢復原狀的,依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第三十三條社會投資復墾的歷史遺留損毀土地或者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屬于無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投資單位或者個人長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
社會投資復墾的歷史遺留損毀土地或者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或者有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投資單位或者個人與土地權利人簽訂土地復墾協議,明確復墾的目標任務以及復墾后的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條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人,以及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自行將損毀土地復墾為耕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作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進行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時的補充耕地指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負有土地復墾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截留、擠占、挪用土地復墾費的;。
(三)在土地復墾驗收中弄虛作假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發現的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者領取采礦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后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應當進行表土剝離的土地面積處每公頃1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土地復墾義務人將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四十一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土地復墾義務人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而不繳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土地復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土地復墾義務人為礦山企業的,由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責任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破壞土地復墾工程、設施和設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土地復墾規定》同時廢止。
土地復墾監管協議書(優秀18篇)篇十二
甲方:乙方:
為了加強土地復墾工作,節約用地,確保“占一補一”政策落到實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對生產建設活動需臨時占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實行“誰占用、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同意,簽定如下協議:
一、乙方在生產建設活動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土地的,必須根據《土地法》和《土地復墾條例》,采取整治措施,使其復墾到原用途。
二、乙方除負責土地復墾外,還必須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支付土地損失補償費。土地損失補償費,分為耕地、林地和其他土地的損失補償費,其中耕地損失補償費,參照征用耕地的相關標準執行。
三、乙方在簽定協議時,必須向甲方繳納每平方米9元的.土地復墾費。
四、乙方在組織復墾時,必須報甲方核定,由甲方和村委會實施監督。達到原耕作條件或恢復到原用途,報經縣級國土資源局驗收合格后,應將土地復墾費交還原單位。
五、乙方如沒有條件復墾或復墾不達標的,甲方將代為組織。
復墾。
六、用地時間2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七、用地面積平方米,復墾保證金元。
八、乙方如不履行復墾義務、不限期改正的,甲方有權沒收土地復墾費,并按照《土地法》、《土地法實施條例》規定,處耕地開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土地復墾監管協議書(優秀18篇)篇十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山西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確保臨時用地在期滿后得到復墾,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一、根據薛家洼鄉弘澤養殖專業合作社的項目建設需要,乙方需使用鄉村土地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作為臨時用地。
二、臨時使用土地期限為年,自年日至滿前30日內向甲方重新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經批準后重新簽訂土地復墾協議書。
三、臨時用地使用期屆滿,乙方應在30日內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構)筑物,及時清理廢棄物,并按照國家復墾技術標準恢復土地原貌(原有的耕作條件)并保證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層和交通設施等的完善。
四、乙方必須在臨時用地使用期屇滿后30日內將臨時用地復墾完畢,及時向甲方提出復墾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之日起10日內將土地復墾保證金(不含利息)退還乙方:如經驗收不符合耕地復墾標準,責令乙方在30日內繼續整改,仍還不到前款規定的復墾標準的,則由甲方代乙方組織進行土地復墾,由此引發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同時甲方按照《山西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依法對乙方進行處罰。若在臨時期滿后30日內,乙方未按要求進行復墾,且未提出土地復墾驗收申請的,視乙方違約,甲方扣收全部土地復墾保證金,由甲方組織土地復墾,由此引發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并由乙方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拆遷該臨時用地時乙方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無條件自行拆除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筑物并退還該土地。
六、經批準使用的臨時用地,只限乙方按批準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買賣交換、租賃。轉讓、贈與、抵押,不得在該臨時用地內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不得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設施。
七、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律裁決。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凡屬國家,省規定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凡屬省國家沒有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交由人民法院裁決。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復墾監管協議書(優秀18篇)篇十四
為了加快我市農業現代化進程,促進農業規模經營和農民持續增收保障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xx]155號)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辦發[20xx]19號)文件精神,經鐵力市良種場和鐵力市農業局審核同意后,孫祥錄將對其承包耕地用于規模化種植,面積0.7879公頃。
為了落實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土地的基本國策,規范土地復墾活動,提高土地利用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你單位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復墾條例》的`相關規定,在承包期滿后對該地塊進行復墾,如沒進行復墾,鐵力市國土資源局可以按相關規定處理。
特此保證。
保證人:xx。
二〇xx年九月三日。
土地復墾監管協議書(優秀18篇)篇十五
為了加強土地復墾工作,節約用地,確保“占一補一”政策落到實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對生產建設活動需臨時占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實行“誰占用、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同意,簽定如下協議:
一、乙方在生產建設活動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土地的,必須根據《土地法》和《土地復墾條例》,采取整治措施,使其復墾到原用途。
二、乙方除負責土地復墾外,還必須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支付土地損失補償費。土地損失補償費,分為耕地、林地和其他土地的損失補償費,其中耕地損失補償費,參照征用耕地的相關標準執行。
三、乙方在簽定協議時,必須向甲方繳納每平方米9元的土地復墾費。
四、乙方在組織復墾時,必須報甲方核定,由甲方和村委會實施監督。達到原耕作條件或恢復到原用途,報經縣級國土資源局驗收合格后,應將土地復墾費交還原單位。
五、乙方如沒有條件復墾或復墾不達標的,甲方將代為組織。
復墾。
六、用地時間2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七、用地面積平方米,復墾保證金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八、乙方如不履行復墾義務、不限期改正的,甲方有權沒收土地復墾費,并按照《土地法》、《土地法實施條例》規定,處耕地開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復墾監管協議書(優秀18篇)篇十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促進____鎮城鄉建設用地工作的順利開展,有序推進城鄉建設統籌發展,改善農業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積,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負責派員到現場確認土地復墾四址界線和面積。
2、負責工程規劃、土地復墾驗收。
3、按文件要求和驗收標準支付乙方土地復墾經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乙方自愿將位于村組的原宅基地平方米全面進行復墾。
2、乙方必須按甲方的規劃設計和時間要求(復墾后的土地基本要平整,土壤厚度達40至60公分,要有土(田)埂)將原宅基地進行復墾,否則甲方不予兌現補償經費并責令限時整改。
3、乙方負責土地復墾中的'一切安全工作,甲方不承擔任何安全責任。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復墾監管協議書(優秀18篇)篇十七
為改善農村居住環境和生產生活條件,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增加耕地面積,確保糧食安全,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討論,簽訂如下協議:
(一)已復墾的宅基地全部交由原宅基地持有人承包,承包人所承包的宅基地享有與其他承包耕地同等權利和義務。
(二)承包人只能將該承包地用于種植業,不得擅改耕地用途。
(三)承包人可將該承包地依法流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已復墾的耕地上建窯、挖沙、取土、建墳、堆放廢棄物等破壞耕地的行為。
(四)承包人不得荒棄和閑置土地,否則,有關部門將依法對其征收耕地荒蕪費。
(五)本協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制定,承包戶的權利和義務受該法保護和約束,如有爭議,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進行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未果的,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六)本協議書一式四份,耕地承包戶、村民委員會、鎮人民。
政府和鎮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領導小組各一份。
監督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復墾監管協議書(優秀18篇)篇十八
為了積極響應市政府號召,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程,優化土地資源利用,加大土地復墾力度,增加有效更地面積,甲乙雙方就甲方村域內相關地塊進行土地復墾工程項目達成如下協議:
一、復墾工程項目的位置和規模:
本次復墾工程項目分別位于甲方村域內老西湖附近,面積合計為197畝。
二、復墾工程項目的質量要求:
本工程的質量目標為合格。乙方必須在20____年6月20日前將以上地塊開發復墾成有效耕地,同時溝、渠、路等農田配套水利設施必須與周圍農田整體布局相銜接。最終的質量標準以一次就通過省國土資源廳驗收為準。
三、復墾工程項目的施工時間和安全要求:
本次復墾項目施工期限為90天,即從雙方簽訂協議之日起,乙方必須立即組織相應的.施工人員和機械進場施工,并確保在90個有效工作日內完成該項目,同時負責在施工階段完善各種交通安全措施和施工安全措施。
如在施工階段發生任何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四、復墾工程項目內容和費用:
此次復墾工程項目有:挖機做埂夯實、挖機清淤(包括散開淤泥)、新開挖排洪抗旱溝渠(包括做埂夯實)、拖拉機犁田、清除障礙物、人工做田埂工資、排水人員工資、排水電費、青苗補償、樹木補償等。經雙方商定,本次復墾工程項目承包費用大約為貳拾萬元。
五、復墾工程項目的付款方式:
雙方商定,工程項目所需全部費用先由乙方墊資,待乙方全部完成本次復墾工程項目并經市國土資源局、省國土資源廳驗收通過且市財政將復墾資金全部下撥鎮財政壹月內,甲方負責一次性將費用全部結算給乙方。
六、其它:
甲方必須負責協調解。
決施工過程中與周圍群眾發生的相關矛盾,確保施工順利進行。
七、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