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可以涉及各種領域,包括銷售、租賃、服務等各類合作方式。為了方便大家編寫合同協議,以下是一些常見合同類型的范文,供大家參考。
抵押合同和抵押權(精選19篇)篇一
抵押人因需向順位(后位)抵押權人提供坐落于(門牌)、房屋所有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號的房地產作為抵押物。
一、本抵押權順位(優先受償權益)一直在前位抵押權之后。
二、前位抵押權人申請注銷抵押權登記,再次申請抵押權登記的,申請登記的債權數額少于或等于原登記的債權數額的部分,仍為前位抵押權,無需告知順位(后位)抵押人或經其書面同意,前位抵押權人無需與抵押人協議約定抵押權順位(優先受償權益)。
順位(后位)抵押權人簽字(單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簽字(單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抵押合同和抵押權(精選19篇)篇二
工商行政管理局:。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于年月日簽訂了合同(編號:),特向貴局申請辦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申請人鄭重承諾:申請人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實有效,抵押登記書內容與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關內容一致;用于本次抵押的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歸抵押人享有,沒有爭議,抵押的財產沒有被有關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抵押權人對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品進行了調查和現場勘驗,對抵押人所提供的材料和信息進行了核實,并查閱了抵押登記機關置備的動產抵押登記簿,知悉抵押人動產抵押登記的辦理情況。
申請人愿對登記書及承諾書內容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抵押權人(蓋章):抵押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抵押合同和抵押權(精選19篇)篇三
承 諾 函(土地抵押)
宿州市房地產管理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 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宿國用( )字第_________號,在我行(公司)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號:宿他項( )字第___________號,現我行(公司)同意該宗土地上建設的' #樓(項目和樓棟號依據: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填寫),(共 棟)辦理預售許可并對外銷售。
房屋銷售后,同意自動解除已售房屋所分攤的土地抵押權。
附:《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復印件(我行(公司)蓋章確認與原件核對無誤)
特此函告。
蓋章: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和抵押權(精選19篇)篇四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
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
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購買房產一處,由于甲方不具備買房資格,與乙方平等協商之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持有該房產,而甲方為該房產的實際出資人及所有權人。
為了保證甲方的合法權益,乙方自愿以自己名義持有的房產向甲方提供抵押。
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被擔保債權額。
本合同所擔保債權之金額為: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人民幣。
二、房產信息。
抵押房屋的產權登記人為,坐落于房產(房產證號為:__________),產權面積為為_____平方米。
三、抵押登記。
1、甲乙雙方約定自此協議簽訂之日起的________日內辦理抵押登記,乙方應配合甲方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2、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甲乙雙方各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________日內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3、抵押登記費用由方承擔。
四、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的處理。
1、在本合同主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乙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其行為。
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要求乙方賠償減少的財產價值。
乙方不按要求履行的,甲方有權行使抵押權,可以拍賣、變賣抵押物。
2、如果由于自然災害、意外事件、侵權行為及其他原因導致抵押物滅失或價值減少的,乙方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立即書面通知甲方。
五、違約責任。
1.下列事項之一即構成或視為乙方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配合甲方辦理抵押登記,履行擔保責任。
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
抵押合同和抵押權(精選19篇)篇五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
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
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購買房產一處,由于甲方不具備買房資格,與乙方平等協商之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持有該房產,而甲方為該房產的實際出資人及所有權人。為了保證甲方的合法權益,乙方自愿以自己名義持有的房產向甲方提供抵押。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被擔保債權額。
本合同所擔保債權之金額為: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人民幣。
二、房產信息。
抵押房屋的產權登記人為,坐落于房產(房產證號為:__________),產權面積為為_____平方米。
三、抵押登記。
1、甲乙雙方約定自此協議簽訂之日起的________日內辦理抵押登記,乙方應配合甲方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2、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甲乙雙方各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________日內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3、抵押登記費用由方承擔。
四、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的處理。
1、在本合同主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乙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要求乙方賠償減少的財產價值。乙方不按要求履行的,甲方有權行使抵押權,可以拍賣、變賣抵押物。
2、如果由于自然災害、意外事件、侵權行為及其他原因導致抵押物滅失或價值減少的,乙方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立即書面通知甲方。
五、違約責任。
1.下列事項之一即構成或視為乙方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配合甲方辦理抵押登記,履行擔保責任。
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聲明不真實或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諾。
乙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擅自轉讓、出租、出借、以實物形式出資、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處分抵押物。
乙方以任何方式妨礙甲方依法及/或根據本合同有關約定處分抵押物。
(5)發生本合同第五條所述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的情形,乙方不按甲方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擔保或賠償房屋減少的嗎價值。
(6)乙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
2.出現前款規定的違約事件時,甲方有權視具體情形分別或同時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乙方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及時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擔保責任,可以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人民幣。
要求乙方賠償因其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可通過訴訟方式行使抵押權/進行抵押登記。
甲方認為必要的其他合法救濟措施。
六、變更、修改。
1.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或修改,變更或修改后的書面協議均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
七、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1.本合同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強制執行條款。
當抵押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約定的義務時,抵押人自愿接受依法強制執行。
九、費用。
除依法另行確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因本合同訂立、履行及爭議解決發生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用)由方承擔。
十、其他約定。
1.在不影響本合同其他約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對雙方及各自依法產生的承繼人和受讓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除另有約定外,雙方指定本合同載明的住所地為通訊及聯系地址。
3.本合同中的標題和業務名稱僅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對條款內容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解釋。
十一、合同生效與抵押權設立。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捺印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貳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抵押合同和抵押權(精選19篇)篇六
宿州市房地產管理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宿國用()字第_________號,在我行(公司)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號:宿他項()字第___________號,現我行(公司)同意該宗土地上建設的#樓(項目和樓棟號依據: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填寫),(共棟)辦理預售許可并對外銷售。
房屋銷售后,同意自動解除已售房屋所分攤的土地抵押權。
附:《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復印件(我行(公司)蓋章確認與原件核對無誤)。
特此函告。
蓋章:
抵押合同和抵押權(精選19篇)篇七
房屋所有權人:__________,身份號__________,房屋所有權人配偶:__________,身份號__________,房屋所有權共有人:__________,身份號 __________,本人自愿將名下(坐落于_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購房合同號__________的房產作為借款申請人 在貴行貸款的抵押擔保,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承諾人上述意思表示真實,并對由此引起的系列問題負法律責任。
房屋所有權人:__________
房屋所有權人配偶:__________
房屋所有權共有人: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抵押合同和抵押權(精選19篇)篇八
乙方現有輛,發動機號碼:_________________,車架號:_________________,掛車號碼掛車大架號,甲乙雙方就欠款及車輛抵押及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現欠甲方欠款,乙方愿意以自己的車輛作抵押。
2、抵押期限為一個月,如乙方到期不還欠款,則乙方的車輛歸甲方所有,由甲方行駛乙方車輛所有的權力,所欠消費貸款由乙方還清后,乙方負責將一切過戶車輛手續提出,交予甲方,甲方取得乙方車輛的所有權。
3、該車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所有事故責任、民事責任,經濟糾紛等一切事務均由乙方負責。
4、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訂后生效,甲乙雙方各一份。
如乙方未能按上述條款履行,由乙方和擔保人承擔一切責任。
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合同和抵押權(精選19篇)篇九
立抵押契約人張三(以下簡稱甲方)李四(以下簡稱乙方),因抵押借款事,雙方議定條款如下:
一、乙方將坐落xx面積xx平方米工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即x號平房一棟,設定抵押權與甲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xx萬元。
二、利息按月利率x分計算,于每月一日支付。
三、本借款期限x年,即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期滿應一次還清。但如果乙方不按第二款規定按時付息累積達兩期的,甲方于期限屆滿前,可請求返還借款。
四、本契約簽訂之日,乙方應將抵押物有關的所有權書及其他有關文件交付甲方收執,并協同辦理抵押權登記。
五、抵押期限內抵押物應付的一切稅捐,應由乙方依法按期繳納。
六、本契約自訂立時生效,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乙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xxx年x月x日。
抵押合同和抵押權(精選19篇)篇十
立抵押契約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因抵押借款事,雙方議定條款如下:
一、乙方將坐落_________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工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即_________號平房一棟,設定抵押權與甲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_________元。
二、利息按月利率_________計算,于每月_________日支付。
三、本借款期限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滿應一次還清。但如果乙方不按第二條規定按時付息累積達_________期的,甲方于期限屆滿前,可請求返還借款。
四、本契約簽訂之日,乙方應將抵押物有關的所有權書及其他有關文件交付甲方收執,并協同辦理抵押權登記。
五、抵押期限內抵押物應付的一切稅捐,應由乙方依法按期繳納。
六、本契約自訂立時生效,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抵押合同和抵押權(精選19篇)篇十一
立抵押契約人張三(以下簡稱甲方)李四(以下簡稱乙方),因抵押借款事,雙方議定條款如下:
一、乙方將坐落x?x面積x?x平方米工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即?x號平房一棟,設定抵押權與甲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x?x萬元。
二、利息按月利率x分計算,于每月一日支付。
三、本借款期限二年,即自x?x?x?x年7月1日起,至x?x?x?x年6月30日止,期滿應一次還清。但如果乙方不按第二款規定按時付息累積達兩期的,甲方于期限屆滿前,可請求返還借款。
四、本契約簽訂之日,乙方應將抵押物有關的所有權書及其他有關文件交付甲方收執,并協同辦理抵押權登記。
五、抵押期限內抵押物應付的一切稅捐,應由乙方依法按期繳納。
六、本契約自訂立時生效,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張三。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乙方:李四。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x年x月x日。
抵押合同和抵押權(精選19篇)篇十二
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簽訂的.動產抵押合同(合同編號為:)抵押人以動產抵押物總價值元的設備(或原輔材料)作為抵押。抵押權人對抵押人的經營狀況、履行債務的能力進行了全面了解,對提供的抵押物和抵押物登記申請材料履行了實質審查的義務,確認該批抵押物(設備或原輔料材)的所有權屬抵押人,并未抵押給任何單位(人),也未被查封、扣押、凍結,如抵押登記產生所有權爭議,所涉及的后果或法律責任由抵押權人承擔;抵押權人、抵押人共同提交的申請材料是真實有效的,如有虛假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動產抵押物登記的,導致重復抵押登記或材料不真實時,我單位將依法承擔有關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
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抵押合同和抵押權(精選19篇)篇十三
立契約書人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茲為簽訂地役權變更協議書,經當事人協議,訂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后記土地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文第_______號第_________順位地役權登記,雙方當事人同意變更。
第二條地役權范圍:東側長_________米,寬_________米,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第三條不動產標示。
地目:宅地。
面積: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簽字):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抵押合同和抵押權(精選19篇)篇十四
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
房屋所有權人:__________,身份號__________,房屋所有權人配偶:__________,身份號__________,房屋所有權共有人:__________,身份號__________,本人自愿將名下(坐落于_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購房合同號__________的房產作為借款申請人在貴行貸款的抵押擔保,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承諾人上述意思表示真實,并對由此引起的系列問題負法律責任。
房屋所有權人:__________。
房屋所有權人配偶:__________。
房屋所有權共有人: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抵押合同和抵押權(精選19篇)篇十五
合同編號:
協議簽訂地:
甲方:
身份證號:
地址:
聯系方式:
乙方。
身份證號:
地址:
聯系方式:
乙方因個人周轉之需要向甲方借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如下合同內容:
一、借款金額:人民幣元,大寫:人民幣元整。
二、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借款利率:無。
四、擔保方式:乙方將其名下的轎車一輛抵押與甲方,用作向甲方的借款擔保,車輛具體信息為:,車牌號:,車架號:,發動機號:。
五、借款到期后,乙方應及時向甲方償還上述借款,如若違反,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應還款金額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六、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可以上述抵押車輛折抵本協議項下的借款,屆時該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八、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應向本協議簽訂地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甲方:乙方: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合同和抵押權(精選19篇)篇十六
立契約書人林某某(以下簡稱甲方)李某某(以下簡稱乙方)茲為簽訂地上權設定契約書,經當事人協議,訂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乙方將后記土地,為甲方設定地上權。
第二條地上權設定目的.是為了甲方所有的鋼筋水泥建筑物。
第三條地上權有效期限,自立約日起x年為限。
第四條租金以每平方米人民幣x元,在每年的x月x日付給。
第五條乙方必須辦理前記地上權設定的登記手續。
本契約書正本一式兩份,簽名蓋章后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地上權人(甲方):林某某。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抵押合同和抵押權(精選19篇)篇十七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車輛就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甲、乙雙方現就該反擔保事宜,經平等、友好協商,自愿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抵押物乙方提供的抵押車輛的詳細情況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單為準。
第二條抵押物的抵押價值該抵押車輛賬面價值為___________元,評估值為_____________元,現甲、乙雙方商定抵押車輛的抵押價值總額為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條抵押物的清點、登記。
1、本合同簽署前,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核查抵押車輛。抵押期間,該抵押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正本、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正本、車輛購置稅收據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乙方負責到有關車輛管理機關辦理抵押車輛登記手續,甲方對此予以協助,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在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之前,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提供擔保手續。
第四條抵押反擔保的范圍。
2、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3、甲方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調查取證費等。
第五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將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向當地保險機構投以機動車輛保險,保險受益人為甲方。保險到期時間應在乙方反擔保期限屆滿時間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其保險到期的,乙方應在保險到期前___________日內到當地保險機構續保,保險受益人為甲方。甲方有權主動代辦保險,保險費由乙方承擔。保險項目如下:
1、機動車輛損失險;2、機動車輛強制險;3機動車輛座位險;4、第三者責任險;5、盜搶險;6、自燃險。
2、在抵押期內抵押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甲方有權將保險賠償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償還借款,致使甲方承擔擔保責任的,甲方有權用保險賠償金清償借款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費用,不足清償的,甲方有權另行向乙方追償。
3、抵押車輛在簽訂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險的,乙方應到保險機構辦理保險受益人變更手續(變更為甲方)。保險金額小于抵押車輛評估價值的,應補足保險金額。
4、本合同項下抵押車輛的保險憑證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贈與等方式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車輛,也不得對抵押車輛增、拆、改、修。否則,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權利。
6、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可繼續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負責保養和保修及年審,其一切費用開支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保證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確保抵押車輛價值不致非正常減少,并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
7、抵押車輛毀損的,乙方應在五日內將抵押車輛恢復原狀,未能恢復原狀的,乙方應提供經甲方認可的其他等價財產作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擔保。
8、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車輛,并不得實施降低抵押車輛價值的任何行為。
9、抵押車輛價值減少時,乙方應在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10、乙方保證對抵押車輛享有所有權。
11、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車輛所得的價款優先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12、乙方不得隱瞞抵押車輛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設定抵押的任何情況。
第六條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約定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車輛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款約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車輛毀損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復原狀或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與責任的,其應按抵押價值總額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抵押權的實現在甲方履行了代償義務后的__________天內未受乙方清償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所得的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繼續追償。
第八條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本合同項下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其財力、地位等狀況的改變,或與其他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發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項下各方當事人發生合并、分立、變更等情形的,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通知。
1、甲方對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傳真發送,發送日即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2、乙方上述地址或傳真變更時,應于變更之日起次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傳真不準確或其變更后未依約通知甲方,致使甲方無法發送傳真或發送信件被退回的,則甲方發送通知之日仍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第十條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中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不論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與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簽訂的其他反擔保協議有效與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附件:抵押物清單。
抵押合同和抵押權(精選19篇)篇十八
一、車輛品牌,型號,車架號,發動機號,顏色,抵押價格為__________元。
二、抵押期限為__________月(天),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如到期不還款,乙方有權處理該抵押車輛的所有權。
三、甲方保證是上述車輛的原車主,享有該車輛的使用權和所有權,有權處理該車輛的使用權。
四、抵押車輛時甲方向乙方交付相關的權屬,權利證書以及相關手續。
五、甲方保證該車輛以后不會變質為盜搶、詐騙、租賃、逃逸車輛,如發生的與保證的不符,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糾紛由甲方承擔。
六、甲方保證該車輛是車輛所有人抵押的,如不是車輛所有人抵押的,所發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糾紛由甲方承擔。
七、該車輛抵押前,應當面把車內的貴重物品取走,如在抵押期間甲方車內的遺留物品丟失由甲方負責承擔。
八、本合同期滿,甲方尚不能還清欠款者,24小時后,乙方將享有該抵押車的轉讓、出售、再次轉押以及其他方式的處理權和車輛使用權。
九、甲方保證該車輛不是租賃、盜搶車輛,是屬于合法手續車輛,如出現一切經濟糾紛和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簽字后立即生效。
時間:__________。
抵押合同和抵押權(精選19篇)篇十九
在我國,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權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在不轉移土地占有的情況下,將土地使用權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該土地使用權并由處分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提供土地使用權作為擔保的,為抵押人,接受土地使用權擔保的債權人,為抵押權人。
土地抵押權是指在土地抵押關系中,抵押權人對作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權和土地附著物所享有的處分權和優先受償的相關權利。
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土地抵押權是指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權,法律只允許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而對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土地他項權利,沒有明確規定。
首先,土地抵押權具有擔保物權和土地他項權利雙重性質。土地抵押權作為抵押權的屬概念,應當歸入擔保權或者擔保物權的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4條第三項和第五項均把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作為可以抵押的財產,因此,從物權法的意義是說,土地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同時土地抵押權又是土地他項權利的一種,是設立于土地使用權之上的權利和負擔。因此,土地抵押關系的調整,不僅要適用擔保法的規定,而且要適用土地法的規定。
其次,土地抵押權的標的為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與抵押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但土地抵押權必須是基于土地使用權(主權利)才能成立,并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實現抵押權的標的。土地抵押權成為他項權利,因其標的物為土地,地上物及某些土地權利,抵押在于確保債的經濟價值的實現。故提供擔保之物必須具有交換價值。出讓土地使用權是使用者以出讓金錢為代價而取得的,因此,土地使用權可以成為抵押標的物。目前,我國尚無法律明確規定其他土地他項權利可以作為抵押,故土地抵押權的標的僅是土地使用權而非其他。
第三,土地抵押權附屬于土地使用權,但兩者又有著密切的聯系,土地抵押權的效力對土地使用權有著重大影響。一方面,它的發生要以土地使用權的存在和行使為條件,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作為主權利的土地使用權,因行政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而消滅時,在該土地使用權上設定的抵押權隨之消滅。另一方面,它的實現必然導致土地使用權歸屬的變動。
第四,土地抵押權的設定屬于要式行為。設立土地抵押權必須訂立書面的抵押合同,并進行土地抵押權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我國對土地抵押權登記實行強制登記制度,抵押權登記應當作為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當事人訂立書面抵押合同后未辦理登記的視為效力未定,效力未定的書面抵押合同,其效力經登記而確定。
第五,土地抵押權具有擔保物權的功用和效力,它的目的是通過土地權益歸屬的變更來實現債權的保障,而不是直接滿足對土地的利用需求。因此,它不具有對土地占有使用的權益。從土地他項權利性質來分,土地抵押權是擔保性他項權利,而其他諸如地上權,地役權等均歸屬于用益性他項權利。這也是土地抵押權不同于其他土地他項權利的重要特征。
1、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所謂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在繳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由于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所以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應符合下列條件。(1)土地使用者須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2)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3)以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4)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者房產管理部門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6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由此可以看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設定抵押權,但是,如果以劃撥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該劃撥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2、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謂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國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因此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是有償取得使用權,對土地使用權有權作出處分,包括抵押。但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一般不能抵押。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是為了促進荒地的開發利用,《擔保法》對“四荒”的土地使用權規定允許抵押,但是必須要符合下列條件:第一、用來抵押的使用權必須明確為荒地使用權。第二、對該片荒地抵押人應享有承包經營權。第三、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
4、鄉(鎮)村企業的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只能隨其地上的建筑物一同抵押,而不能單獨抵押。當以鄉(鎮)村企業的建筑物抵押時,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同時抵押。該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設定條件類似于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規則。
(1)抵押權的公示及生效的作用。土地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是一種對世權。因此,對土地抵押權的設立應進行公示,向社會公眾展示土地抵押的設立、變更及消滅的法律狀況;并且登記制度對土地抵押權的生效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如前所述,抵押權的生效均以登記為必要條件。(2)警示效力。土地抵押權登記的目的在于告知公眾土地抵押權設立、變更以及消滅的法律信息。其目的,是讓公眾了解該抵押權的變動情況,自己決定是否進行有關的法律行為。因為根據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法律對債權人對自己是否成為土地抵押權人以及成為第幾順序的抵押權人的事宜無權作出禁止性規定。如果在土地使用權上已經存在著順位優先的抵押權,抵押權人的權利實現就會存有風險,但如果進行土地抵押登記,就可以給抵押權人提供足夠的警示,使之了解設立后順位抵押權的風險,從而為其行為選擇提供全面的法律幫助。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辦理抵押權登記,首先應當由當事人根據不同的土地使用權情況進行地價評估,并鑒定書面的抵押合同,其次在鑒定抵押合同后15日內,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持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證、抵押合同、地價評估及確認報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如一方到場申請抵押登記,必須持有對方授權委托文件)。最后,土地管理機關審查,進行登記注冊,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書》。
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土地抵押登記為抵押合同的生效條件,也就是說,以抵押登記為生效條件的土地抵押合同,自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登記生效日即為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抵押權登記后,抵押權人可以對抗一切的第三人。其效力具體表現為:(1)當同一土地使用權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抵押權的,如果有的抵押權已經登記,有的抵押權未登記,先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后登記的抵押權受償。(2)在土地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權已經登記,抵押權人仍可行使抵押權。也就是說,抵押權一經登記,無論抵押財產的受讓人是否屬于善意,抵押權人都可與之對抗行使追及權。(3)抵押合同成立后,抵押人又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租賃合同不具有對抗抵押權受讓人的效力。(4)已經設立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被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措施或執行措施的,抵押權不受影響。(5)在抵押期間,抵押人的行為足以導致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減少或者土地使用權滅失的,抵押權人有權予以制止;(6)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實施扣押,并自扣押之日起對由該土地產生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享有收取權。(7)債務人到期未清償債務的,抵押權人有權通過拍賣、變變的方式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于第三人,并在轉讓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土地抵押權消滅的情形主要有下面幾種:
1、債務清償。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或者債務人的擔保人或者債務人的清算組織在債務到期后已經將債務清償完畢,該抵押權自行消滅。
2、抵押物消滅。抵押物消滅主要有三種情況(1)被抵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被國家收回或者期限屆滿。(2)被抵押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所涉的土地被國家征用(3)土地使用權隨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滅失。
3、土地抵押權實現。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并就處分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轉歸第三人。此時,抵押權實現,設立于土地使用權之上的抵押權也隨即消滅。
4、抵押權無效。抵押權因抵押合同或者主合同具有法定無效事由而被依法確認無效。抵押權無效是土地抵押權消滅的一種特殊情況。例如,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單獨設立抵押的,以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單獨設立抵押的,以劃撥土地房地產設定抵押未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審批的。又如破產企業擅自轉讓已經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按照《破產法(試行)》第49條的規定,在抵押期間,破產企業對已經抵押登記的房地產進行轉讓時,應當通知抵押人并告知受讓人該房地產已經抵押的情況。破產企業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該轉讓行為無效。
六、土地抵押權制度中需要思考的幾個問題。
1、土地抵押權的客體是否限于土地使用權。
我國的土地抵押權實際是指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的法律能否突破這個界限,把土地抵押權的客體擴大到其他土地項權利,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是能夠有償轉讓的土地他項權利,就應允許抵押。例如,空中權和地下權。我國部分學者也贊成其他土地他項權利可以進行抵押。
《擔保法》第34條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集體土地使用權被允許抵押的條件之一,必須是抵押人對該荒地擁有承包經營權,筆者認為,該限制是不合理、不全面的。應該將包括以購買、租賃、股份合作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權規定為允許抵押的條件。對于四荒土地使用權,只要是有償取得的允許轉讓的,原則上都可以抵押。
3、土地抵押權登記效力能否對抗土地使用權收回。
土地抵押權附屬于土地使用權,在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情況下,土地抵押權自行消滅。這是我國法律關于二者之間法律效力的規定。但筆者認為,現行法律規定,限制了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獨立性,使抵押的擔保功能降低,交易的安全難以保障。理由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其一,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效期間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是土地所有人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合同行為。土地所有人的收回行為不能對抗抵押人。因為抵押是物權行為。而土地使用權收回是債權行為,根據“物權優于債權”的原理,抵押權自應當得到優先受償。其二,土地使用權設有抵押并登記后,該抵押即有公信力,它可對抗任何第三人。抵押公信力旨在保護商業信譽及維護善意抵押權人的交易安全。這種公信力不僅是民法中的誠信原則的組成而分,且是各部門立法的基礎。因此,一旦發生違反這種公信力的行為時,該行為的效力應當次于具有公信力的抵押效力。其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并經登記后,()抵押權人即:(1)可以登記的先后次序享有抵押登記利益(2)可以對抗任何第三人的主張。(3)可以排斥次登記或尚未登記的但已“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效力。基于上述效力,當發生土地使用權收回情形時,抵押權人當然可以主張經登記的權利,并排斥未登記的權利主張或其他債權,先于其他權利享有優先受償權。
4、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抵押權的設定是否應征得批準劃撥該土地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或同意。
李永忠:隨著《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的生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通過,特別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建立健全,我以為,以為標志,我國的反腐敗斗爭在戰略上將出現“三個轉變”,即,由被動防御為主轉向主動進攻為主;由權力反腐為主轉向制度反腐為主;由事后監督為主轉向事前監督為主。
受現行監督體制制度的束縛,在監督實踐中常常出現這樣一種現象―――看得見的管不著,管得著的看不見。這一現象,是這些年基本上沒有事前監督的病根所在。
在宏觀上,各級紀委幾乎從無監督、檢查同級黨委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中觀上,各級紀檢機構幾乎無不在人、財、物權上受制于同級黨委;在微觀上,各級紀委書記幾乎無人按“黨內五項監督制度”越級向上級紀委報告同級黨委書記違法亂紀行為。
自地方各級紀委重建以來,在查處的眾多腐敗案件中,基本上沒有同級紀委檢舉揭發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和黨委班子違紀違法行為的案例。
有這樣幾個例子發人深省,一個是對胡建學、許運鴻的違紀違法甚至犯罪,泰安市紀委和寧波市紀委,只能看在眼里,悶在心里。另一個是,敢于揭發程維高的反腐勇士郭光允,不但沒有達到事中監督的效果,反而被打擊報復。
李永忠:巡視制度已經實行了好幾年,是加強黨內監督的一個有效方式,也是解決“看得見的管不著,管得著的看不見”這一現象的有效方法。
巡視制度借鑒了古代一些做法,可以解決“同體監督”的一些弊端。當同級紀委對同級黨委不能進行監督的時候,就要通過沒有領導關系和利益關系的“異體”來進行監督,巡視組就是這樣一個“異體”。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巡視組確實發揮了不小的作用。但巡視制度也有它的問題,這種“異體”監督來自上面,比起來自同體身邊的“異體”監督來,成本還是大。
至于重大事項的通報,目前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這主要還是靠自律來進行的,在實踐中,還需要通過他律來監督。
領導推薦負責,就是說領導人對于他推薦的干部負有一定的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和杜絕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的現象。就像生產產品一樣,要在產品上打上生產者的名字,來約束生產者。
開啟之步。
東方早報:《條例》的出臺對20的反腐斗爭,有怎樣的意義?
李永忠:《黨內監督條例》應該說是制度反腐和制度建黨的重要里程碑,看起來只是黨內廉政法規制度建設的一小步,實際上卻是發展黨內民主、強化黨內監督的一大步,它帶有開啟之步的作用,它開了黨內條例監督的先河。
東方早報:有人把《條例》說成是反腐敗條例,您怎么看?
李永忠:監督和反腐敗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黨內監督條例》不能等于反腐敗條例。反腐敗更多的是事后的懲治,而監督等于懲治,更多的是事前的作用,從旁去看,從旁去管,更多的是制約或制衡。反腐敗是當監督不力時,采取的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