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定實施方案時,我們需要充分考慮可能遇到的風險和挑戰,以及應對的措施和預防措施。實施方案是將戰略和計劃轉化為具體行動的重要環節,有助于提高工作的效率和組織的執行力。針對制定實施方案,我們需要明確目標,并確立具體可行的行動步驟。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實施方案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最新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施方案(模板13篇)篇一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促進抗菌藥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細菌耐藥,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按照2011年全國衛生工作會議和全國醫療管理工作會議要求,根據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及農業部《全國抗菌藥物聯合整治工作方案》(衛醫政發〔2010〕111號)、《2011年“醫療質量萬里行”活動方案》(衛醫政發〔2011〕號)和《衛生部關于在全國醫療衛生系統開展“三好一滿意”活動的通知》(衛醫政發〔2011〕號)要求,制定本方案。
深入貫徹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按照“突出重點、集中治理、健全機制、持續改進”的工作思路,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作為“醫療質量萬里行”和“三好一滿意”活動的重要內容,統一部署、統一安排、統一組織、統一實施,圍繞抗菌藥物臨床應用中的突出問題和關鍵環節進行集中治理,務求實效。完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長效工作機制,提高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權益和用藥安全,實現為人民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醫療服務的醫改目標。
通過開展全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進一步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優化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結構,提高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水平,規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有效遏制細菌耐藥;針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采取標本兼治的措施加以解決;完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有效措施和長效工作機制,促進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續改進。
全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重點是二級以上公立醫院。
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工作方案,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的組織實施,督促本轄區醫療機構實現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各項指標。
醫療機構負責落實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各項工作措施,實現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各項指標。醫療機構負責人是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的第一責任人。
(一)明確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責任制。醫療機構負責人是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第一責任人,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作為醫療質量和醫院管理的重要內容納入工作安排;明確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組織機構,層層落實責任制,建立、健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制度和監督管理機制。
衛生行政部門與醫療機構負責人、醫療機構負責人與臨床科室負責人分別簽訂抗菌藥物合理應用責任狀,明確抗菌藥物合理應用控制指標。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把抗菌藥物合理應用情況作為院長、科室主任綜合目標考核以及晉升、評先評優的重要指標。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納入醫院評審、評價和臨床重點專科建設指標體系,提高指標權重。
(二)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基本情況調查。醫療機構對院、科兩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開展調查:抗菌藥物品種、劑型、規格、使用量、金額,使用量排名前10位的抗菌藥物品種,住院患者抗菌藥物使用率、使用強度、i類切口手術和介入治療抗菌藥物預防使用率,門診抗菌藥物處方比例。
(三)建立完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技術支撐體系。二級以上醫院設置感染性疾病科和臨床微生物室,配備感染專業醫師、微生物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和臨床藥師,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中發揮重要作用,為醫師提供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相關專業培訓,對臨床科室抗菌藥物臨床應用進行技術指導,參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四)嚴格落實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醫師經過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應級別的抗菌藥物處方權;醫療機構明確本機構抗菌藥物分級目錄,對不同管理級別的抗菌藥物處方權進行嚴格限定,明確各級醫師使用抗菌藥物的處方權限;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有明確的限制使用抗菌藥物和特殊使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程序,并能嚴格執行。
(五)加強抗菌藥物購用管理。醫療機構對抗菌藥物目錄進行全面梳理,清退存在安全隱患、療效不確定、耐藥嚴重、性價比差和違規促銷的抗菌藥物品種;嚴格控制抗菌藥物購用品規數量,三級醫院抗菌藥物品種原則上不超過50種,二級醫院抗菌藥物品種原則上不超過35種,同一通用名稱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三代及四代頭孢菌素(含復方制劑)類抗菌藥物口服劑型不超過5個品規,注射劑型不超過8個品規,碳青霉烯類抗菌藥物注射劑型不超過3個品規,氟喹諾酮類抗菌藥物口服劑型和注射劑型各不超過4個品規,深部抗真菌類抗菌藥物不超過5個品規。醫療機構抗菌藥物采購目錄(包括采購抗菌藥物的品種、劑型和規格)要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醫療機構確因臨床工作需要,需采購的抗菌藥物品種、規格超過上述規定,經備案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詳細說明理由。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其申請抗菌藥物的品種、規格的數量和種類。
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療需求,醫療機構需使用本機構采購目錄以外抗菌藥物的,可以啟動臨時采購程序。臨時采購由臨床科室提出申請,說明申請購入抗菌藥物名稱、劑型、規格、數量、使用對象和使用理由,經本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討論通過后,由藥學部門臨時一次性購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藥物品種啟動臨時采購程序不得超過5次。如果超過5次,要討論是否列入本機構抗菌藥物采購目錄。調整后的采購目錄抗菌藥物總品種數不得增加。
(六)抗菌藥物使用率和使用強度控制在合理范圍內。醫療機構住院患者抗菌藥物使用率不超過60%,門診患者抗菌藥物處方比例不超過20%,抗菌藥物使用強度力爭控制在40ddd以下;i類切口手術患者預防使用抗菌藥物比例不超過30%;住院患者外科手術預防使用抗菌藥物時間控制在術前30分鐘至2小時,i類切口手術患者預防使用抗菌藥物時間不超過24小時。
(七)定期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與評估。醫療機構定期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有條件的醫院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分析本機構及臨床各專業科室抗菌藥物使用情況,評估抗菌藥物使用適宜性;對抗菌藥物使用趨勢進行分析,出現使用量異常增長、使用量排名半年以上居于前列且頻繁超適應證超劑量使用、企業違規銷售以及頻繁發生藥物嚴重不良反應等情況,及時采取有效干預措施。
(八)加強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和細菌耐藥監測。二級以上醫院根據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合理選用抗菌藥物,接受抗菌藥物治療住院患者微生物檢驗樣本送檢率不低于30%;開展細菌耐藥監測工作,定期發布細菌耐藥信息,建立細菌耐藥預警機制,針對不同的細菌耐藥水平采取相應應對措施;醫療機構按照要求向全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報送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相關數據信息,向全國細菌耐藥監測網報送耐藥菌分布和耐藥情況等相關信息。
(九)嚴格醫師和藥師資質管理。醫療機構對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抗菌藥物相關專業知識和規范化管理培訓;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應的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調劑資格。
(十)落實抗菌藥物處方點評制度。醫療機構組織感染、藥學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專項點評。每個月組織對25%的具有抗菌藥物處方權醫師所開具的處方、醫囑進行點評,每名醫師不少于50份處方、醫囑,重點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癥醫學科等臨床科室以及i類切口手術和介入治療病例。
醫療機構根據點評結果,對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前10名的醫師,向全院公示;對不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前10名的醫師,在全院范圍內進行通報。點評結果作為科室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重要依據。
對出現抗菌藥物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后,仍連續出現2次以上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藥物處方權。
(十一)建立省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和細菌耐藥監測網。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建立本轄區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和細菌耐藥監測網,與全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和細菌耐藥監測網互聯互通;定期公布本轄區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和細菌耐藥監測情況,督促和指導本轄區醫療機構合理應用抗菌藥物。
(十二)建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通報和誡勉談話制度。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監測情況對醫療機構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強度進行排序,對于未達到相關目標要求并存在嚴重問題的,召集醫療機構第一責任人誡勉談話,并將有關結果予以通報。
(十三)嚴肅查處抗菌藥物不合理使用情況。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大對抗菌藥物不合理使用的查處力度。對于存在抗菌藥物臨床不合理應用問題的醫師,衛生行政部門或醫療機構應當視情形依法依規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暫停處方權、取消處方權、降級使用、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存在抗菌藥物臨床不合理應用問題的科室,醫療機構應當視情形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問題嚴重的,撤銷科室主任行政職務。對于存在抗菌藥物臨床不合理應用問題的醫療機構,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視情形給予警告、限期整改、通報批評處理;問題嚴重的,追究醫療機構負責人責任。
六、活動方式。
(一)自查自糾。醫療機構根據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工作安排,認真排查梳理抗菌藥物臨床應用中的問題,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并將自查自糾工作貫穿始終。
(二)督導檢查。
1.專項檢查。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衛生部統一部署和統一要求,組織開展本轄區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檢查。衛生部結合2011年“醫療質量萬里行”和“三好一滿意”活動組織對全國專項督導檢查。
2.重點抽查。衛生部組織檢查組對全國部分醫療機構進行重點抽查和飛行檢查。
3.衛生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分別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中發現的嚴重問題予以處理。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促進臨床合理使用抗菌藥物,控制細菌耐藥,是公立醫院改革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實現為人民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醫療衛生服務醫改目標的重要措施。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切實從維護人民群眾利益角度出發,提高對此次活動重要性的認識,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層層落實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活動的順利開展。
(二)突出重點,集中治理,務求實效。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方案,制定本轄區工作方案,明確組織分工、活動安排、工作重點,指導醫療機構落實各項活動內容。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結合本地區、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實際情況,認真剖析當前抗菌藥物不合理應用的突出問題和重點環節,通過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機制、強化教育培訓、加大治理力度等綜合手段,集中治理,抓點帶面,點面結合,逐層突破,確保活動取得實效。
(三)認真總結,查找不足,持續改進。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提高合理用藥水平,保障醫療安全是一項長期的工作任務,需要不斷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改進工作方法。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在推進活動不斷深入開展的同時,認真總結工作中的經驗和不足,逐步建立、完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相關制度、指標體系和工作機制,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從階段性活動逐步轉入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軌道,逐步形成長效工作機制,促進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持續改進。
最新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施方案(模板13篇)篇二
(一)“非限制使用”藥物(即首選藥物、一線用藥):療效好,副作用小,細菌耐藥性小,價格低廉的抗菌藥物,臨床各級醫師可根據需要選用。
(二)“限制使用”藥物(即次選藥物、二線用藥):療效好但價格昂貴或毒副作用和細菌耐藥性都具有一定局限性的.藥物,使用需說明理由,并經主治及以上醫師同意并簽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藥物”(即三線用藥):療效好,價格昂貴,針對特殊耐藥菌或新上市抗菌藥其療效或安全性等臨床資料尚少,或臨床需要倍加保護以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性的藥物,使用應有嚴格的指征或確鑿依據,需經有關專家會診或本科主任同意,其處方須由副主任、主任醫師簽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見附件)由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根據指導原則和衛辦醫發〔〕38號)的規定制定,該目錄涵蓋全部抗菌藥物,新藥引進時應同時明確其分級管理級別。
藥事管理委員會要有計劃地對同類或同代抗菌藥物輪流使用,具體由藥劑科組織實施。
二、使用原則與方法。
(一)總體原則:嚴格使用指針、堅持合理用藥、分級使用、嚴禁濫用。
(二)具體使用方法。
1、一線抗菌藥物所有醫師均可以根據病情需要選用。
2、二線抗菌藥物應根據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醫師簽名方可使用。
3、三線藥物使用必須嚴格掌握指針,需經過相關專家討論,由副主任、主任醫師簽名方可使用。緊急情況下未經會診同意或需越級使用的,處方量不得超過1日用量,并做好相關病歷記錄。
4、下列情況可直接使用二級及以上藥物。
(1)重癥感染患者:包括重癥細菌感染,對一線藥物過敏或耐藥者,臟器穿孔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發感染。
考核辦法。
(一)藥事管理委員會、藥劑科及醫務科定期開展合理用藥培訓與教育,督導本院臨床合理用藥工作;依據《指導原則》和《實施細則》,定期與不定期對各科室應用抗菌藥物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合理用藥情況提出糾正與改進意見。
(二)將抗菌藥物合理使用納入醫療質量檢查內容和科室綜合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三)檢查、考核辦法:定期對門、急診處方、住院病歷包括外科手術患者預防性使用抗菌藥物情況進行隨機抽查。
1、門診、急診抗菌藥物檢查考核要點:。
患者基本情況書寫,包括年齡、性別、診斷;。
抗菌藥物使用情況,包括名稱、規格、用法、用量、給藥途徑、是否按抗菌藥物分級管理規定用藥等。
2、住院病人抗菌藥物檢查考核要點:
(3)抗菌藥物聯用或局部應用是否有指征,是否有分析,并在病程記錄上有所記錄;。
(4)使用或更改抗菌藥物前是否做病原學檢測及藥敏試驗,并在病程記錄上有所反映;對于無法送檢的病例,是否已在病程記錄上說明理由。
(四)對違規濫用抗菌藥物的科室及個人,醫院將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將降低抗菌藥物使用權限,直至停止處方權。
最新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施方案(模板13篇)篇三
為了進一步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促進臨床醫生合理使用抗菌藥物,我院根據市衛生局關于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的有關文件精神,認真開展該項活動,近一年來活動進展順利,亦取得了一定的實效,現將近階段的工作總結匯報如下:
一、已按照相關政策和市衛生局指示精神,制定了相應的院內規章制度。
根據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的相關政策以及市衛生局指示精神,我院根據實際情況,先后制定了《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抗菌藥物分級原則》、《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抗菌藥物超常預警和動態監測制度》、《細菌耐藥監測制度》和《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制度》,并根據《35種抗菌藥物分類遴選基本原則》制定我院《抗菌藥物采購目錄》,為進一步推進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奠定了理論基礎。
二、根據已制定的規章制度,結合“醫療質量萬里行”活動,將具體工作深入細致開展到臨床實際工作中,積極推進抗菌藥物臨床合理用藥工作。
1、成立了以院長為組長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且明確院長為第一責任人,業務副院長為具體責任人,各臨床科室主任為直接責任人,院長與各臨床科室主任分別簽訂抗菌藥物合理應用責任狀,明確抗菌藥物合理應用控制指標。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步驟和要求積極開展此項活動。
2、積極組織全體醫務人員召開了專題會議傳達各級各部門有關會議精神并做了積極動員,同時還認真組織醫務人員進行了兩期抗菌藥物有關知識培訓,培訓后進行考試。做到人人知曉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的目的和主要內容。
3、按照實施方案的具體目標要求對醫院的抗菌藥物目錄進行認真梳理,嚴格篩選,控制抗菌藥物購用品規數量不超過35種,三代頭孢類品規數量、氟喹諾酮類品規數量均未超標,強化“一品二規”結構,每種藥品通用名稱下只保留1-2個生產廠家的產品,形成了我院抗菌藥物采購目錄,已上報市衛生廳局備案。
4、認真落實抗菌藥物分級使用制度。制定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規定各級臨床醫師抗菌藥物的處方權限,嚴格執行具有抗菌藥物處方權的住院醫師只能使用非限制級抗菌藥物,具有抗菌藥物處方權的主治醫師可使用非限制級和限制級抗菌藥物,具有抗菌藥物處方權的副主任醫師可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
6、對每月的抗菌藥物使用情況進行動態預警監測,監測結果在科主任、護士長例會上公布,會后向科室傳達。對未達標的科室進行預警,要求整改。每季度對抗菌藥物使用量、金額做出排序,分析其合理性并進行通報公示,及時控制抗菌藥物的使用量。對超常使用抗菌藥物的,及時給予停止使用。
7、每月組織對25%的具有抗菌藥物處方權醫師所開具的處方、醫囑進行點評,根據點評結果,對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前10名的醫師,向全院公示;對不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前10名的醫師,在全院范圍內進行通報。
8、積極推行臨床藥師制度,開展臨床藥師工作,加強對臨床藥師的培養。
三、存在不足。
1、通過對我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進行調查,我院在住院患者抗菌藥物使用強度、i類切口手術抗菌藥物預防使用率以及使用時間、接受清潔手術者,術前0.5-2.0小時內給藥百分率方面有待加強管理。分析原因,有些科室對我院的抗菌藥物的各項組織管理制度、實施方案組織學習力度不夠,個別醫生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內容含糊不清,沒有嚴格按照《指導原則》使用抗菌藥物。同時,我院手術間無層流設備,空間達不到無菌條件,醫師對術后患者的感染率產生擔憂心理。
2、臨床藥師制工作剛剛開展一年,處于初級階段,工作開展尚不到位;我院每年擬招入臨床藥師不到位,現有臨床藥師參加工作不久,缺乏工作經驗,有待完善。
3、部分監測不到位,如限制使用級和特殊使用級抗生素微生物檢驗樣本送檢率、急診抗菌藥物處方比例等尚未進行監測。
四、整改措施:
1、加強抗菌藥物合理使用全員培訓。要求科室加強組織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抗菌藥物臨床使用專項整治活動方案的學習,達到人人知曉。
2、落實抗菌藥物臨床使用督導小組的職責,定期檢查各科合理用藥情況,把不合理用藥的科室、醫生全院通報。
4、嚴格控制抗菌藥物使用率和使用強度等,力爭抗菌藥物臨床使用的各項指標在規定范圍內。
5、臨床藥師加強學習,提高業務水平,真正在臨床藥物治療工作中起到積極作用,達到能和醫師一起為患者提供和設計最安全、最合理的用藥方案。
6、努力做好細菌耐藥監測工作,為臨床合理用藥提供科學的數據參考和理論保障。
7、加大信息化建設力度,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促進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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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施方案(模板13篇)篇四
為合理使用抗菌藥物,進一步提高抗菌藥物療效,降低不良反應,減緩細菌耐藥的發展,提高我院臨床治療水平,根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處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2012年全國衛生工作會議精神及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要求,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按照“突出重點、集中治理、健全機制、持續改進”的工作思路,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作為“醫療質量荊楚行”和“三好一滿意”活動的重要內容。圍繞抗菌藥物臨床應用中的突出問題和關鍵環節進行治理,完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長效機制,提高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水平,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益和用藥安全。
二、主要目標。
通過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進一步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優化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結構,提高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水平,規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有效遏制細菌耐藥;針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采取標本兼治的措施加以解決;完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有效措施和長效工作機制,促進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續改進。
三、組織領導。
根據《全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方案》的要求,醫院成立抗菌藥物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及工作專班,以“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的深入開展,帶動醫院各項工作上臺階。
伊春市第一醫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職責:院長是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第一責任人,領導小組負責制定《醫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領導小組組長與臨床科室負責人要簽訂抗菌藥物合理應用責任狀,明確抗菌藥物合理應用控制指標。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作為醫療質量和醫院管理的重要內容納入工作日程,層層落實責任制,建立、健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制度和監督管理機制,組織開展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培訓和專項督導檢查,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專項整治、督導檢查及整改落實情況。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藥劑科。
全院各涉藥科室根據醫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實施方案,結合科室實際,制定本科室專項整治活動具體實施細則,負責本科室專項整治活動的組織實施,督促本科室實現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各項指標。
四、實施工作。
全院對院、科兩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開展調查,全面掌握抗菌藥物品種、劑型、規格、使用量、金額。使用量排名前10名的抗菌藥物品種,住院患者抗菌藥物使用率、使用強度、i類切口手術和介入治療抗菌藥物預防使用率,門診抗菌藥物處方比例等情況。
(二)建立完善抗菌藥物應用技術支撐體系。
藥劑科組織醫院感染專業醫師、微生物檢驗專業技術人員、臨床藥師以及合理用藥管理小組人員為臨床醫師提供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相關專業培訓、考試考核,對臨床科室抗菌藥物臨床應用進行技術指導。
(三)嚴格落實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
醫院根據抗菌藥物遴選結果重新制定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嚴格執行抗菌藥物分級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對醫務人員的抗菌藥物合理應用教育、培訓和監督工作,按“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分級管理規定,明確醫師使用抗菌藥物的處方權限,預防和糾正不合理應用抗菌藥物的現象。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會診人員由具有豐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經驗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和抗感染專業臨床藥師擔任,資格由藥事管理委員會負責認定。緊急情況下,醫師可以越級使用抗菌藥物,但僅限于1天用量。同時進一步健全臨床藥師制度,推動責任落實,對不符合抗菌藥物分級使用管理制度處方不得發藥,采取相應的干預措施,充分發揮臨床藥師在抗菌藥物治療過程中的作用,鼓勵臨床藥師直接參與臨床藥物治療和圍手術期的抗菌藥物預防應用指導,協助臨床醫師做好藥物鑒別遴選工作,審核用藥醫囑或處方。
藥劑科對抗菌藥物目錄進行全面梳理,清退存在安全隱患、療效不確定、耐藥嚴重、性價比差和違規促銷的抗菌藥物品種;嚴格控制抗菌藥物購用品規數量,醫院抗菌藥物品種原則上不超過35種,同一通用名稱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三代及四代頭孢菌素(含復方制劑)類抗菌藥物口服劑型不超過5個品規,注射劑型不超過8個品規,碳青霉烯類抗菌藥物注射劑型不超過3個品規,氟喹諾酮類抗菌藥物口服劑型和注射劑型各不超過4個品規,深部抗真菌類抗菌藥物不超過5個品規。醫院根據規定及細菌耐藥情況對抗菌藥物進行遴選并將抗菌藥物采購目錄(包括品種、劑型和規格)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省衛生廳備案。
(五)將抗菌藥物使用率和使用強度控制在合理范圍。
要進一步落實處方點評制度,臨床藥師制度、抗菌藥物分級使用管理制度,抗菌藥物處方動態監測和超常預警、干預制度,要嚴格控制抗菌藥物占藥品用量的比例,住院患者抗菌藥物使用率不得超過60%,門診患者抗菌藥物處方比例不得超過20%,抗菌藥物使用強度力爭控制在40ddd(40defindedailydose藥物規定日劑量)以下;i類切口手術患者預防使用抗菌藥物比例不得超過30%;住院患者外科手術預防使用抗菌藥物時間控制在術前30分鐘至2小時,i類切口手術患者預防使用抗菌藥物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六)定期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與評估。
醫院要加強合理用藥和細菌耐藥監測工作,定期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分析醫院以及各臨床科室抗菌藥物使用情況,評估抗菌藥物使用的適宜性;對抗菌藥物使用趨勢進行分析,出現使用量異常增長、使用量排名居于前列且頻繁超適應癥、超劑量使用,企業違規銷售以及頻繁發生藥物嚴重不良反應等情況,應及時采取有效干預措施。
(七)動態監測,加強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查和細菌耐藥監測。
逐步建立和完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和細菌耐藥監測網,并與省級和國家級監測網聯通,進一步加強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細菌耐藥情況的監測、預警和干預措施。及時準確上報數據,杜絕遲報、漏報、瞞報現象,自覺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管。
(八)考核內容,藥劑科每年一月份組織對醫師進行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規范管理的培訓和考核,并向考核合格的醫師授予并簽訂抗菌藥物處方權,期效一年。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經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經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
五、監督管理。
(一)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加強對醫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建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排名、公示和誡勉談話制度。對各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強度等情況進行排名,對排名情況予以公示;對排名后位或者發現嚴重問題的科室負責人、醫師進行誡勉談話,情況嚴重的予以通報。
(三)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點評,并將點評結果作為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依據。
(四)對出現抗菌藥物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后,仍連續出現2次以上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藥物處方權。
(五)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應當取消其抗菌藥物處方權:
2、未按照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
3、未按照規定使用抗菌藥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藥師連續3次以上未按照規定審核抗菌藥物處方與醫囑,或者發現處方不適宜、超常處方未進行干預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七)醫師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定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者被取消抗菌藥物處方權后仍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2、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
3、使用未經批準抗菌藥物的;
4、索取、收受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財物或者通過開具抗菌藥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5、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最新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施方案(模板13篇)篇五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國家處方集》等相關規定及技術規范,加強對抗菌藥物遴選、采購、處方、調劑、臨床應用和藥物評價的管理。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制定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并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醫療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包括采購抗菌藥物的品種、品規。未經備案的抗菌藥物品種、品規,醫療機構不得采購。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的品種數量。同一通用名稱抗菌藥物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藥理學特征的抗菌藥物不得重復列入供應目錄。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確因臨床工作需要,抗菌藥物品種和品規數量超過規定的,應當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詳細說明原因和理由;說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得接受其抗菌藥物品種和品規數量的備案。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定期調整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品種結構,并于每次調整后15個工作日內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調整周期原則上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抗菌藥物,優先選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國家處方集》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收錄的抗菌藥物品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只能選用基本藥物(包括各省區市增補品種)中的抗菌藥物品種。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抗菌藥物應當由藥學部門統一采購供應,其他科室或者部門不得從事抗菌藥物的采購、調劑活動。臨床上不得使用非藥學部門采購供應的抗菌藥物。
第二十二條因特殊治療需要,醫療機構需使用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以外抗菌藥物的,可以啟動臨時采購程序。臨時采購應當由臨床科室提出申請,說明申請購入抗菌藥物名稱、劑型、規格、數量、使用對象和使用理由,經本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審核同意后,由藥學部門臨時一次性購入使用。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臨時采購抗菌藥物品種和數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藥物品種啟動臨時采購程序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5例次。如果超過5例次,應當討論是否列入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調整后的抗菌藥物供應目錄總品種數不得增加。
醫療機構應當每半年將抗菌藥物臨時采購情況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抗菌藥物遴選和定期評估制度。
醫療機構遴選和新引進抗菌藥物品種,應當由臨床科室提交申請報告,經藥學部門提出意見后,由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審議。
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審議同意,并經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審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購供應目錄。
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存在安全隱患、療效不確定、耐藥率高、性價比差或者違規使用等情況的,臨床科室、藥學部門、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換意見。清退意見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同意后執行,并報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備案;更換意見經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執行。
清退或者更換的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原則上12個月內不得重新進入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
第二十四條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執業活動的執業助理醫師以及鄉村醫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藥師經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獲得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定期對醫師和藥師進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醫師經本機構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獲得相應的'處方權。
其他醫療機構依法享有處方權的醫師、鄉村醫生和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藥師,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相關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授予相應的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者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第二十五條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培訓和考核內容應當包括:
(三)常用抗菌藥物的藥理學特點與注意事項;。
(四)常見細菌的耐藥趨勢與控制方法;。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嚴格掌握使用抗菌藥物預防感染的指證。預防感染、治療輕度或者局部感染應當首選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嚴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對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敏感時,方可選用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
第二十七條嚴格控制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不得在門診使用。
臨床應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應當嚴格掌握用藥指證,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會診同意后,由具有相應處方權醫師開具處方。
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會診人員由具有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經驗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癥醫學科、微生物檢驗科、藥學部門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藥師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抗菌藥物專業臨床藥師擔任。
第二十八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醫師可以越級使用抗菌藥物。越級使用抗菌藥物應當詳細記錄用藥指證,并應當于24小時內補辦越級使用抗菌藥物的必要手續。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并嚴格控制門診患者靜脈輸注使用抗菌藥物比例。
村衛生室、診所和社區衛生服務站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應當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應當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工作,分析本機構及臨床各專業科室抗菌藥物使用情況,評估抗菌藥物使用適宜性;對抗菌藥物使用趨勢進行分析,對抗菌藥物不合理使用情況應當及時采取有效干預措施。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根據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合理選用抗菌藥物。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未出具前,醫療機構可以根據當地和本機構細菌耐藥監測情況經驗選用抗菌藥物,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出具后根據檢測結果進行相應調整。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開展細菌耐藥監測工作,建立細菌耐藥預警機制,并采取下列相應措施:
(二)主要目標細菌耐藥率超過40%的抗菌藥物,應當慎重經驗用藥;。
(三)主要目標細菌耐藥率超過50%的抗菌藥物,應當參照藥敏試驗結果選用;。
(四)主要目標細菌耐藥率超過75%的抗菌藥物,應當暫停針對此目標細菌的臨床應用,根據追蹤細菌耐藥監測結果,再決定是否恢復臨床應用。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排名、內部公示和報告制度。
醫療機構應當對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強度等情況進行排名并予以內部公示;對排名后位或者發現嚴重問題的醫師進行批評教育,情況嚴重的予以通報。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對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進行匯總,并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每年報告一次;限制使用級和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每半年報告一次。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進抗菌藥物合理應用。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對以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異常情況開展調查,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一)使用量異常增長的抗菌藥物;。
(二)半年內使用量始終居于前列的抗菌藥物;。
(三)經常超適應證、超劑量使用的抗菌藥物;。
(四)企業違規銷售的抗菌藥物;。
(五)頻繁發生嚴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藥物。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抗菌藥物生產、經營企業在本機構銷售行為的管理,對存在不正當銷售行為的企業,應當及時采取暫停進藥、清退等措施。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對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評估制度。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排名、公布和誡勉談話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強度等情況進行排名,將排名情況向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公布,并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對發生重大、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嚴重醫療質量安全隱患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情況嚴重的予以通報。
第四十一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況進行排名并予以公示。
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鄉鎮衛生院負責對轄區內村衛生室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況進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并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衛生部建立全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和全國細菌耐藥監測網,對全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和細菌耐藥情況進行監測;根據監測情況定期公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控制指標,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和細菌耐藥監測網,對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和細菌耐藥情況進行監測,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
第四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納入醫療機構考核指標體系;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作為醫療機構定級、評審、評價重要指標,考核不合格的,視情況對醫療機構作出降級、降等、評價不合格處理。
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抗菌藥物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點評,并將點評結果作為醫師定期考核、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依據。
第四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抗菌藥物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
第四十六條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應當取消其處方權:
(二)限制處方權后,仍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規定使用抗菌藥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四十七條藥師未按照規定審核抗菌藥物處方與用藥醫囑,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發現處方不適宜、超常處方等情況未進行干預且無正當理由的,醫療機構應當取消其藥物調劑資格。
第四十八條醫師處方權和藥師藥物調劑資格取消后,在六個月內不得恢復其處方權和藥物調劑資格。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進行通報批評,并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抗菌藥物管理組織機構或者未指定專(兼)職技術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抗菌藥物管理規章制度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第五十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給予處分:
(二)未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適宜性審核,情節嚴重的;。
(三)非藥學部門從事抗菌藥物購銷、調劑活動的;。
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索取、收受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通過開具抗菌藥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抗菌藥物的;。
(三)使用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以外的品種、品規,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鄉村醫生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鄉村醫師從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藥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審核、調劑抗菌藥物處方,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照規定私自增加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的;。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未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村衛生室、診所、社區衛生服務站擅自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藥品管理法》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中醫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本辦法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制定本行政區域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8月1日起施行。
最新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施方案(模板13篇)篇六
抗菌藥物是指治療細菌、支原體、衣原體、立克次體、螺旋體、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藥物。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的全文,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行為,提高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水平,促進臨床合理應用抗菌藥物,控制細菌耐藥,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相關衛生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抗菌藥物是指治療細菌、支原體、衣原體、立克次體、螺旋體、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藥物,不包括治療結核病、寄生蟲病和各種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藥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藥制劑。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行分級管理。根據安全性、療效、細菌耐藥性、價格等因素,將抗菌藥物分為三級:非限制使用級、限制使用級與特殊使用級。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三)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藥物:
1.具有明顯或者嚴重不良反應,不宜隨意使用的抗菌藥物;。
2.需要嚴格控制使用,避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的抗菌藥物;。
3.療效、安全性方面的臨床資料較少的抗菌藥物;。
4.價格昂貴的抗菌藥物。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報衛生部備案。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機構的抗菌藥物管理工作。
二級以上的醫院、婦幼保健院及專科疾病防治機構(以下簡稱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在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下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由醫務、藥學、感染性疾病、臨床微生物、護理、醫院感染管理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醫務、藥學等部門共同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醫療機構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小組或者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條醫療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規章制度。
和技術規范培訓,組織對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的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備感染性疾病專業醫師。
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專業醫師負責對本機構各臨床科室抗菌藥物臨床應用進行技術指導,參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二級以上醫院應當配備抗菌藥物等相關專業的臨床藥師。
臨床藥師負責對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提供技術支持,指導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參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二級以上醫院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要求的臨床微生物室。
臨床微生物室開展微生物培養、分離、鑒定和藥物敏感試驗等工作,提供病原學診斷和細菌耐藥技術支持,參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加強涉及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相關學科建設,建立專業人才培養和考核制度,充分發揮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國家處方集》等相關規定及技術規范,加強對抗菌藥物遴選、采購、處方、調劑、臨床應用和藥物評價的管理。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制定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并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醫療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包括采購抗菌藥物的品種、品規。未經備案的抗菌藥物品種、品規,醫療機構不得采購。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的品種數量。同一通用名稱抗菌藥物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藥理學特征的抗菌藥物不得重復列入供應目錄。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確因臨床工作需要,抗菌藥物品種和品規數量超過規定的,應當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詳細說明原因和理由;說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得接受其抗菌藥物品種和品規數量的備案。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定期調整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品種結構,并于每次調整后15個工作日內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調整周期原則上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抗菌藥物,優先選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國家處方集》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收錄的抗菌藥物品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只能選用基本藥物(包括各省區市增補品種)中的抗菌藥物品種。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抗菌藥物應當由藥學部門統一采購供應,其他科室或者部門不得從事抗菌藥物的采購、調劑活動。臨床上不得使用非藥學部門采購供應的抗菌藥物。
第二十二條因特殊治療需要,醫療機構需使用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以外抗菌藥物的,可以啟動臨時采購程序。臨時采購應當由臨床科室提出申請,說明申請購入抗菌藥物名稱、劑型、規格、數量、使用對象和使用理由,經本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審核同意后,由藥學部門臨時一次性購入使用。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臨時采購抗菌藥物品種和數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藥物品種啟動臨時采購程序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5例次。如果超過5例次,應當討論是否列入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調整后的抗菌藥物供應目錄總品種數不得增加。
醫療機構應當每半年將抗菌藥物臨時采購情況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抗菌藥物遴選和定期評估制度。
醫療機構遴選和新引進抗菌藥物品種,應當由臨床科室提交申請報告,經藥學部門提出意見后,由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審議。
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審議同意,并經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審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購供應目錄。
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存在安全隱患、療效不確定、耐藥率高、性價比差或者違規使用等情況的,臨床科室、藥學部門、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換意見。清退意見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同意后執行,并報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備案;更換意見經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執行。
清退或者更換的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原則上12個月內不得重新進入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
第二十四條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執業活動的執業助理醫師以及鄉村醫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藥師經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獲得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定期對醫師和藥師進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醫師經本機構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獲得相應的處方權。
其他醫療機構依法享有處方權的醫師、鄉村醫生和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藥師,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相關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授予相應的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者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第二十五條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培訓和考核內容應當包括:
(四)常見細菌的耐藥趨勢與控制方法;。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嚴格掌握使用抗菌藥物預防感染的指證。預防感染、治療輕度或者局部感染應當首選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嚴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對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敏感時,方可選用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
第二十七條嚴格控制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不得在門診使用。
臨床應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應當嚴格掌握用藥指證,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會診同意后,由具有相應處方權醫師開具處方。
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會診人員由具有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經驗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癥醫學科、微生物檢驗科、藥學部門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藥師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抗菌藥物專業臨床藥師擔任。
第二十八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醫師可以越級使用抗菌藥物。越級使用抗菌藥物應當詳細記錄用藥指證,并應當于24小時內補辦越級使用抗菌藥物的必要手續。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并嚴格控制門診患者靜脈輸注使用抗菌藥物比例。
村衛生室、診所和社區衛生服務站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應當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應當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工作,分析本機構及臨床各專業科室抗菌藥物使用情況,評估抗菌藥物使用適宜性;對抗菌藥物使用趨勢進行分析,對抗菌藥物不合理使用情況應當及時采取有效干預措施。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根據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合理選用抗菌藥物。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未出具前,醫療機構可以根據當地和本機構細菌耐藥監測情況經驗選用抗菌藥物,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出具后根據檢測結果進行相應調整。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開展細菌耐藥監測工作,建立細菌耐藥預警機制,并采取下列相應措施:
(二)主要目標細菌耐藥率超過40%的抗菌藥物,應當慎重經驗用藥;。
(三)主要目標細菌耐藥率超過50%的抗菌藥物,應當參照藥敏試驗結果選用;。
(四)主要目標細菌耐藥率超過75%的抗菌藥物,應當暫停針對此目標細菌的臨床應用,根據追蹤細菌耐藥監測結果,再決定是否恢復臨床應用。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排名、內部公示和報告制度。
醫療機構應當對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強度等情況進行排名并予以內部公示;對排名后位或者發現嚴重問題的醫師進行批評教育,情況嚴重的予以通報。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對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進行匯總,并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每年報告一次;限制使用級和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每半年報告一次。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進抗菌藥物合理應用。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對以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異常情況開展調查,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一)使用量異常增長的抗菌藥物;。
(二)半年內使用量始終居于前列的抗菌藥物;。
(三)經常超適應證、超劑量使用的抗菌藥物;。
(四)企業違規銷售的抗菌藥物;。
(五)頻繁發生嚴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藥物。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抗菌藥物生產、經營企業在本機構銷售行為的管理,對存在不正當銷售行為的企業,應當及時采取暫停進藥、清退等措施。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對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評估制度。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排名、公布和誡勉談話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強度等情況進行排名,將排名情況向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公布,并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對發生重大、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嚴重醫療質量安全隱患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情況嚴重的予以通報。
第四十一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況進行排名并予以公示。
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鄉鎮衛生院負責對轄區內村衛生室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況進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并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衛生部建立全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和全國細菌耐藥監測網,對全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和細菌耐藥情況進行監測;根據監測情況定期公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控制指標,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和細菌耐藥監測網,對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和細菌耐藥情況進行監測,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
第四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納入醫療機構考核指標體系;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作為醫療機構定級、評審、評價重要指標,考核不合格的,視情況對醫療機構作出降級、降等、評價不合格處理。
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抗菌藥物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點評,并將點評結果作為醫師定期考核、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依據。
第四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抗菌藥物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
第四十六條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應當取消其處方權:
(二)限制處方權后,仍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規定使用抗菌藥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四十七條藥師未按照規定審核抗菌藥物處方與用藥醫囑,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發現處方不適宜、超常處方等情況未進行干預且無正當理由的,醫療機構應當取消其藥物調劑資格。
第四十八條醫師處方權和藥師藥物調劑資格取消后,在六個月內不得恢復其處方權和藥物調劑資格。
第四十九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進行通報批評,并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抗菌藥物管理組織機構或者未指定專(兼)職技術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第五十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給予處分:
(二)未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適宜性審核,情節嚴重的;。
(三)非藥學部門從事抗菌藥物購銷、調劑活動的;。
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索取、收受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通過開具抗菌藥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抗菌藥物的;。
(三)使用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以外的品種、品規,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鄉村醫生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鄉村醫師從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藥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審核、調劑抗菌藥物處方,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照規定私自增加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的;。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未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村衛生室、診所、社區衛生服務站擅自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藥品管理法》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中醫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本辦法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制定本行政區域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最新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施方案(模板13篇)篇七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行為,提高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水平,促進臨床合理應用抗菌藥物,控制細菌耐藥,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相關衛生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抗菌藥物是指治療細菌、支原體、衣原體、立克次體、螺旋體、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藥物,不包括治療結核病、寄生蟲病和各種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藥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藥制劑。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行分級管理。根據安全性、療效、細菌耐藥性、價格等因素,將抗菌藥物分為三級:非限制使用級、限制使用級與特殊使用級。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三)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藥物:
1.具有明顯或者嚴重不良反應,不宜隨意使用的抗菌藥物;。
2.需要嚴格控制使用,避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的抗菌藥物;。
3.療效、安全性方面的臨床資料較少的抗菌藥物;。
4.價格昂貴的抗菌藥物。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報衛生部備案。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機構的抗菌藥物管理工作。
二級以上的醫院、婦幼保健院及專科疾病防治機構(以下簡稱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在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下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由醫務、藥學、感染性疾病、臨床微生物、護理、醫院感染管理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醫務、藥學等部門共同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醫療機構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小組或者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條醫療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四)對醫務人員進行抗菌藥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培訓,組織對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的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備感染性疾病專業醫師。
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專業醫師負責對本機構各臨床科室抗菌藥物臨床應用進行技術指導,參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二級以上醫院應當配備抗菌藥物等相關專業的臨床藥師。
臨床藥師負責對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提供技術支持,指導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參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二級以上醫院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要求的臨床微生物室。
臨床微生物室開展微生物培養、分離、鑒定和藥物敏感試驗等工作,提供病原學診斷和細菌耐藥技術支持,參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加強涉及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相關學科建設,建立專業人才培養和考核制度,充分發揮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最新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施方案(模板13篇)篇八
以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為契機,按照“突出重點、集中治理、健全機制、持續改進”的。工作思路,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作為“醫療質量萬里行”和“三好一滿意”活動的重要內容,提高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權益和用藥安全,實現為人民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醫療服務的醫改目標。
最新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施方案(模板13篇)篇九
根據衛醫政發〔20xx〕161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促進抗菌藥物臨床合理使用,保證患者用藥安全。于20xx年9月對我院住院患者抗菌藥物臨床使用情況進行了抽查,現將抽查情況匯報如下:
1、各科室對我院的抗菌藥物的各項組織管理制度、實施方案組織學習力度不夠,抗菌藥物使用的各項指標沒有控制在規定范圍內。
2、我院個別醫生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內容含糊不清,沒有嚴格按照《指導原則》使用抗菌藥物。
3、對超常使用抗菌藥物的,及時給予停止使用。
4、在本次的抗菌藥物臨床使用檢查中,住院患者抗菌藥物使用率為超過了60%,應及時控制。
5、抗菌藥物使用基本合理,個別存在半衰期較短的抗菌藥物藥物用法用量不規范。
1、切實發揮我院藥事管理委員會及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督導小組的作用;明確院長為全院抗菌藥物合理應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臨床科主任為科室抗菌藥物合理應用工作的.主要負責人,進一步完善抗菌藥物管理制度,對抗菌素使用情況進行分析、討論,并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
2、加強抗菌藥物合理使用全員培訓;
3、嚴格落實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醫師經過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應級別的抗菌藥物處方權,要求科室加強組織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學習,達到人人知曉。
4、嚴格控制抗菌藥物使用率和使用強度,保證在最短時間內抗菌藥物臨床使用的各項指標在規定范圍內。
最新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施方案(模板13篇)篇十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行為,提高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水平,促進臨床合理應用抗菌藥物,控制細菌耐藥,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相關衛生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抗菌藥物是指治療細菌、支原體、衣原體、立克次體、螺旋體、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藥物,不包括治療結核病、寄生蟲病和各種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藥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藥制劑。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行分級管理。根據安全性、療效、細菌耐藥性、價格等因素,將抗菌藥物分為三級:非限制使用級、限制使用級與特殊使用級。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三)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藥物:
1、具有明顯或者嚴重不良反應,不宜隨意使用的抗菌藥物;
2、需要嚴格控制使用,避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的抗菌藥物;
3、療效、安全性方面的臨床資料較少的抗菌藥物;
4、價格昂貴的抗菌藥物。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報衛生部備案。
最新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施方案(模板13篇)篇十一
第四十九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進行通報批評,并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抗菌藥物管理組織機構或者未指定專(兼)職技術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抗菌藥物管理規章制度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第五十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給予處分:
(二)未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適宜性審核,情節嚴重的;
(三)非藥學部門從事抗菌藥物購銷、調劑活動的;
第五十一條 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索取、收受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通過開具抗菌藥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 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抗菌藥物的;
(三)使用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以外的品種、品規,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鄉村醫生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鄉村醫師從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藥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審核、調劑抗菌藥物處方,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照規定私自增加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的;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未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村衛生室、診所、社區衛生服務站擅自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藥品管理法》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最新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施方案(模板13篇)篇十二
根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山東省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分級管理目錄(2012年版)》文件精神,為進一步促進抗菌藥物臨床合理使用,保障患者用藥安全,我院結合實際開展了相關工作,現將具體情況總結如下:
一、成立了由院長任組長的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小組,負責我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明確院長為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第一責任人,各臨床科室主任為科室抗菌藥物合理應用工作的主要負責人。
二、建立完善了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制度,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工作納入醫療質量與綜合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各級責任人和各項責任內容,切實將各項管理要求落實到實處。
三、制定并向市衛生局報備了我院的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嚴格按照目錄采購藥品,未采購抗菌藥物供應目錄以外抗菌藥品。
五、嚴格落實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醫師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授予相應級別的抗菌藥物處方權。
七、組織開展抗菌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及時向有關臨床科室通報檢測結果以采取相應措施。
八、嚴格執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排名、內部公示和報告制度,對抗菌藥物使用排名后位或發現嚴重問題的醫師由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小組予以批評教育,情況嚴重的予以通報。對使用量異常增長的抗菌藥物、半年內使用量使用量始終居于前列的抗菌藥物、經常超適應征、超劑量使用的抗菌藥物、企業違規銷售的抗菌藥物、頻繁發生不良反應的抗菌藥物進行統計排名,并予以內部公示。
2012年9月29日。
最新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施方案(模板13篇)篇十三
抗菌藥物合理應用管理小組定期對醫院抗菌藥物的應用情況進行調查,總結醫院合理用藥情況,通報全院各科,根據檢查的結果,對科室及個人給予相應的獎勵、批評與經濟處罰,促使其進行自我對照、自我評價,形成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意識[9]。
濫用抗菌藥物是全球性各級醫院的公共衛生問題[10],抗菌藥物合理應用管理又是一項綜合、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的支持和重視,我們醫務工作者應在不斷完善自身工作的過程中,推進社會化合理用藥的進程。
【結論】:醫院合理應用抗菌藥物的管理是全方位的工作,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密切配合,才能使臨床抗菌藥物的應用科學合理。多數科室均不同程度的存在抗菌藥物不合理應用現象比較普遍,抗菌藥物不合理應用可導致治療效果不佳,耐藥菌株增加,發生醫院感染、不良反應產生等,應加強抗菌藥物的使用管理,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從而保證抗菌藥物的合理應用。
參考文獻。
【學習心得】通過半學期的學習,我了解到臨床藥理學是一門與生活息息相關的學科。這科課程讓我們知道藥物在體內處置過程與人體間相互作用的規律和機制。從而知道正確服用和使用藥物的重要性。使我們在以后的工作學習中,可以安全的,高效的用藥,發揮出最大的藥效,減少藥物使用的不良反應和藥原性疾病的發生,同時也讓我們學習到藥物在體內的吸收到治病的過程,加強我們對藥物的理解,為以后學習更多用藥機理做鋪墊,是一門非常實用的學科。
兩次作業沒交原因:1.2.因家里原因,在5月29日到6月15日,請假18天。
2010級藥物制劑1班。
姓名:劉佳。
學號:2010215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