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書是一種書面材料,用于向機構或組織申請某種資源或權益。小編為大家搜集了一些優秀的申請書范文,希望可以給大家提供一些參考。
機動車事故復議申請書(優質21篇)篇一
申請人:趙xx,男,1965年01月03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現住云南省曲靖市xxxx小區,身份證號53220xxxxxxxxx,準駕車型“b1”類機動車,檔案號530300xxxxxx,系“云d-xxxxx”轎車駕駛人。
被申請人:楊xx,男,1983年5月05日生,云南省怒江州瀘水縣人,系怒江州xx局職工,身份證號53332xxxxxxx,準駕車型“b,2”類機動車,系“云qxxxxx”小型三菱越野車駕駛人。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00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00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錯誤,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云qxxxxx車駕駛人員楊xx未按安全速度行駛,在無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占用我方道路強行超車造成的。云龍縣交警大隊xx中隊經過調查后,于20xx年11月3日下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xx(云qxxxxx)違反超車規定,負第一次事故主要責任,認定趙xx(云d-xxxxx)負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申請人認為,此次事故責任完全在于楊xx(云q-xxxxx)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后車應當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應認定楊曉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
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x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與事實不符。
三、該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證據不足。
該事故認定書裁明“該路段限速標志為40公里/小時”,并且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該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是界定超速與否的'唯一依據,而該事故發生路段在事故發生前,道路右側邊緣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志。
1、事故發生后,申請人再次認真對該路段,省道二級路s-228(瓦貢)線、瓦窯鎮零公里開始至30公里處(0-k30+00米)事故路段進行核查,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志”。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條件”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第二款: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第三款: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因此,由于該事故發生路段沒有明顯的限速標志,據以認定申請人超速的依據不明。
2、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依據相關法規不能認定為超速行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該事發路段應該屬于上述第(2)項之規定,限速為每小時70公里。據此申請人每小時58公里的車速應該屬于安全車速,不應該認定為超速。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請人楊xx在道路路面潮濕的情況下,在無充足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超速(超過70公里)行駛,強行超車,并且超過該路段最高行駛速度70公里/小時,達到每小時78公里,是造成該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不存在超速行駛的情形。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向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銷“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x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申請人承擔全部責任,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此呈。
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機動車事故復議申請書(優質21篇)篇二
申請人:趙xx,男,1965年01月03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現住云南省曲靖市xxxx小區,身份證號53220xxxxxxxxx,準駕車型“b1”類機動車,檔案號530300xxxxxx,系“云d-xxxxx”轎車駕駛人。
被申請人:楊xx,男,1983年5月05日生,云南省怒江州瀘水縣人,系怒江州xx局職工,身份證號53332xxxxxxx,準駕車型“b,2”類機動車,系“云qxxxxx”小型三菱越野車駕駛人。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云公交事認字()第00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云公交事認字()第00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錯誤,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云qxxxxx車駕駛人員楊xx未按安全速度行駛,在無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占用我方道路強行超車造成的。云龍縣交警大隊xx中隊經過調查后,于年11月3日下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xx(云qxxxxx)違反超車規定,負第一次事故主要責任,認定趙xx(云d-xxxxx)負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申請人認為,此次事故責任完全在于楊xx(云q-xxxxx)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后車應當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應認定楊曉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
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云公交事認字()第x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與事實不符。
三、該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證據不足。
該事故認定書裁明“該路段限速標志為40公里/小時”,并且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該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是界定超速與否的唯一依據,而該事故發生路段在事故發生前,道路右側邊緣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志。
1、事故發生后,申請人再次認真對該路段,省道二級路s-228(瓦貢)線、瓦窯鎮零公里開始至30公里處(0-k30+00米)事故路段進行核查,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志”。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條件”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第二款: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第三款: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因此,由于該事故發生路段沒有明顯的限速標志,據以認定申請人超速的依據不明。
2、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依據相關法規不能認定為超速行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該事發路段應該屬于上述第(2)項之規定,限速為每小時70公里。據此申請人每小時58公里的車速應該屬于安全車速,不應該認定為超速。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請人楊xx在道路路面潮濕的情況下,在無充足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超速(超過70公里)行駛,強行超車,并且超過該路段最高行駛速度70公里/小時,達到每小時78公里,是造成該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不存在超速行駛的情形。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向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銷“云公交事認字()第x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申請人承擔全部責任,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此呈。
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趙xx。
年03月25日。
機動車事故復議申請書(優質21篇)篇三
身份證:
現住: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公安交警支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做出的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法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事實與理由:
1、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掛駕駛人員由于夜間視線不好,疲勞駕駛與前方掛方位海駕駛的車輛追尾相撞。
2、該事故發生后,掛駕駛人員向交警說明是由于自己開車睡著了而發生的追尾事故,但此情況并未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注明。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掛駕駛人員疲勞駕駛、開車睡著是造成該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特向公安機提出申請,請求依法撤銷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此致
公安交警支隊。
申請人:年月日。
機動車事故復議申請書(優質21篇)篇四
申請人: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_縣___鎮___村。
被申請人:_________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_________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_________縣公安局對肇事人_________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_________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_________屬于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并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______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_________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_________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于_________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_________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_________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___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系,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______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______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系。可以說,如果車輛不交給___駕駛。
簽名:
日期:年月日
機動車事故復議申請書(優質21篇)篇五
申請人:趙xx,男,1965年01月03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現住云南省曲靖市xxxx小區,身份證號53220xxxx,準駕車型“b1”類機動車,檔案號530300xxxx,系“云d-xxxxx”轎車駕駛人。
被申請人:楊xx,男,1983年5月05日生,云南省怒江州瀘水縣人,系怒江州xx局職工,身份證號53332xx,準駕車型“b,2”類機動車,系“云qxxxx”小型三菱越野車駕駛人。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云公交事認字(xx)第00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云公交事認字(xx)第00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錯誤,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云qxxxx車駕駛人員楊xx未按安全速度行駛,在無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占用我方道路強行超車造成的。云龍縣交警大隊xx中隊經過調查后,于xx年11月3日下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xx(云qxxxxx)違反超車規定,負第一次事故主要責任,認定趙xx(云d-xxxx)負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申請人認為,此次事故責任完全在于楊xx(云q-xxxx)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后車應當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應認定楊曉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云公交事認字(xx)第x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與事實不符。
三、該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證據不足。
該事故認定書裁明“該路段限速標志為40公里/小時”,并且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該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是界定超速與否的.唯一依據,而該事故發生路段在事故發生前,道路右側邊緣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志。
1、事故發生后,申請人再次認真對該路段,省道二級路s-228(瓦貢)線、瓦窯鎮零公里開始至30公里處(0-k30+00米)事故路段進行核查,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志”。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條件”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第二款: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第三款: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因此,由于該事故發生路段沒有明顯的限速標志,據以認定申請人超速的依據不明。
2、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依據相關法規不能認定為超速行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該事發路段應該屬于上述第(2)項之規定,限速為每小時70公里。據此申請人每小時58公里的車速應該屬于安全車速,不應該認定為超速。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請人楊xx在道路路面潮濕的情況下,在無充足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超速(超過70公里)行駛,強行超車,并且超過該路段最高行駛速度70公里/小時,達到每小時78公里,是造成該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不存在超速行駛的情形。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向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銷“云公交事認字(xx)第x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申請人承擔全部責任,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此呈。
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趙xx。
xx年03月25日。
機動車事故復議申請書(優質21篇)篇六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后,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應當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載明以下內容: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四)申請行政復議的事實和理由;。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手印。
口頭申請的,公安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經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確認無誤后,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手印。
機動車事故復議申請書(優質21篇)篇七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徐某某,男,某歲,住址:重慶市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某組。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復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xx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于xx年3月25日作出的第xxb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錯誤。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廠區有東門路口和南門路口,兩個路口相距約五百米。
南門路口是個十字路口,設有交通信號燈和一個“門”型人行天橋,路中間還安裝有隔離攔柵。
發生事故的富士康東門路口是個“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沒有過街設施,也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更沒有交通信號燈,在路口南端十多米處就沒裝隔離帶了。該路口唯一的交通標志就是在路口南端隔離帶終結處樹立有兩根引導人們謹慎橫道的橫道指引樁。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與南門路口是兩個不同的路口,不能混為一談。東門路口沒有人行過街設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樹有兩根允許行人橫道的橫道指引樁。申請人當時就是遵從橫道指引樁指示、對著指引樁由東住西橫道時被被申請人疾駛而來的小車撞傷的。
在東門丁字路口東西兩則日夜有的士、私家車、“藍牌”車和多條線路的公交車停靠,每天都有數以千計的人在申請人橫道處橫過道路到對面搭車。
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偉在有人行橫道和人行過街設施的道路上,不按規定橫過道路”與客觀事實不符,是完全錯誤的!
二、xx年3月某日9時40分許,在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部在被申請人徐某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被申請人徐某某在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不僅沒有“保持安全車速”、“減速慢行”、“讓行人先行”,而是繼續高速行駛,依法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是按照規定路線過馬路,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xx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現特申請貴局復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請人:賈某某。
xx年3月28日。
機動車事故復議申請書(優質21篇)篇八
申請人賈某某,男,某歲,住址:湖南省某某縣景港某鎮某某街某號,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徐某某,男,某歲,住址:重慶市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某組,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復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20xx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于20xx年3月25日作出的第20xxb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錯誤。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廠區有東門路口和南門路口,兩個路口相距約五百米。
南門路口是個十字路口,設有交通信號燈和一個“門”型人行天橋,路中間還安裝有隔離攔柵。
發生事故的富士康東門路口是個“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沒有過街設施,也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更沒有交通信號燈,在路口南端十多米處就沒裝隔離帶了。該路口唯一的交通標志就是在路口南端隔離帶終結處樹立有兩根引導人們謹慎橫道的橫道指引樁。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與南門路口是兩個不同的路口,不能混為一談。東門路口沒有人行過街設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樹有兩根允許行人橫道的橫道指引樁。申請人當時就是遵從橫道指引樁指示、對著指引樁由東住西橫道時被被申請人疾駛而來的小車撞傷的。
在東門丁字路口東西兩則日夜有的士、私家車、“藍牌”車和多條線路的公交車停靠,每天都有數以千計的人在申請人橫道處橫過道路到對面搭車。
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偉在有人行橫道和人行過街設施的道路上,不按規定橫過道路……”與客觀事實不符,是完全錯誤的!
二、20xx年3月某日9時40分許,在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部在被申請人徐某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被申請人徐某某在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不僅沒有“保持安全車速”、“減速慢行”、“讓行人先行”,而是繼續高速行駛,依法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是按照規定路線過馬路,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20xx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現特申請貴局復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機動車事故復議申請書(優質21篇)篇九
申請人不服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平利公交認字(0000)第0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法律規定提取復議申請。
1、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撤銷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平公交認字(0000)第0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據現場勘測圖,照片及法律規定,重新對事故做出新的認定。
側靠近路基,而被申請人的摩托車在申請人車輛的前方位置,這些均證實了申請人是依據《交通安全法》靠右側通行的,是被申請人違法占道行駛且無證駕駛機動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故請上級公安機關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對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平公交認字(0000)第0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撤銷并對本次事故重新做認定。
此致
安康市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
20xx年12月31日。
機動車事故復議申請書(優質21篇)篇十
申請人:栗玉貴,男,1959年5月29日,漢族。
韓二女、女,1961年2月4日,漢族。
住址:山西省繁峙縣神堂堡鄉口泉村048號。
申請事項。
2.依法認定王盤珍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xx年10月16日作出的.“(神)公交認字第201500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和理由如下:
20xx年9月26日10時許,王盤珍駕駛的晉hw7786吉利牌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繁峙縣神堂堡鄉口泉村往西路段時,在鄉村公路單行線的危險路段與由西向東栗玉貴騎乘的王牌電動自行車正面相撞,造成栗玉貴和乘坐人韓二女不同程度重傷,韓二女腿骨骨折自今無人過問。申請人認為王盤珍當時車速太快,在危險路段不鳴笛,不減速,由于王盤珍慌神突然向左猛打方向,緊接著又向右拐,左右搖晃,造成栗玉貴騎乘的電動車無路可走被逼停,同時正面被王盤珍所駕駛的晉hw7786吉利牌小型轎車撞飛出去。當時二人受傷嚴重,意識不大清醒,下午3點多在砂河二醫院,由其受害人子女在繁峙報警。十幾天后才由栗玉貴帶交警隊勘查現場。據此申請人認為由王盤珍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由于對方為逃避責任在交警隊請客吃飯,利用特殊關系不以事實的認定電動車負同等責任的錯誤認定。
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肇事人員,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合理請求!
此致
忻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栗玉貴韓二女。
20xx年10月26日。
機動車事故復議申請書(優質21篇)篇十一
申請人賈某某,男,某歲,住址:湖南省某某縣景港某鎮某某街某號,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徐某某,男,某歲,住址:重慶市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某組,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復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于年3月25日作出的第b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錯誤。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廠區有東門路口和南門路口,兩個路口相距約五百米。
南門路口是個十字路口,設有交通信號燈和一個“門”型人行天橋,路中間還安裝有隔離攔柵。
發生事故的富士康東門路口是個“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沒有過街設施,也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更沒有交通信號燈,在路口南端十多米處就沒裝隔離帶了。該路口唯一的交通標志就是在路口南端隔離帶終結處樹立有兩根引導人們謹慎橫道的橫道指引樁。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與南門路口是兩個不同的路口,不能混為一談。東門路口沒有人行過街設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樹有兩根允許行人橫道的橫道指引樁。申請人當時就是遵從橫道指引樁指示、對著指引樁由東住西橫道時被被申請人疾駛而來的小車撞傷的。
在東門丁字路口東西兩則日夜有的士、私家車、“藍牌”車和多條線路的公交車停靠,每天都有數以千計的人在申請人橫道處橫過道路到對面搭車。
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偉在有人行橫道和人行過街設施的道路上,不按規定橫過道路……”與客觀事實不符,是完全錯誤的!
二、年3月某日9時40分許,在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部在被申請人徐某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被申請人徐某某在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不僅沒有“保持安全車速”、“減速慢行”、“讓行人先行”,而是繼續高速行駛,依法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是按照規定路線過馬路,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現特申請貴局復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請人:賈某某。
年3月28日。
機動車事故復議申請書(優質21篇)篇十二
申請人:
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xx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注冊號:xxx,法定代表人:xxx,地址:天津市xxx層,電話:xxx。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委托鑒定機構對申請人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已由貴院受理。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身體遭受嚴重損害,導致某些組織器官經醫治無法恢復正常功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向貴院申請對申請人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以便確定傷殘賠償金標準,請貴院對鑒定事宜予以安排。
申請人:
日期:
機動車事故復議申請書(優質21篇)篇十三
申請人:
請求事項:請求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申請人傷殘等級、誤工期限、護理人數、護理期限、后續治療費進行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張千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申請人已訴至貴院且現已受理。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嚴重傷害,導致顱內出血,肺部挫裂傷及右下肢骨折。在醫院接受治療后,雖然經治療終結,但至今智商有影響,右下肢骨折愈合后右下肢較左下肢縮短,行動不靈活,無法恢復正常功能。為了索賠的需要,申請人現需要對傷殘等級、護理人數及時間、后續治療費等進行鑒定以便確定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請貴院安排鑒定事宜。
申請人:
日期:
機動車事故復議申請書(優質21篇)篇十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后,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一份好的交通事故復議。
申請書。
申請人賈某某,男,某歲,住址:湖南省某某縣景港某鎮某某街某號,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徐某某,男,某歲,住址:重慶市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某組,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復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20xx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于20xx年3月25日作出的第20xxb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錯誤。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廠區有東門路口和南門路口,兩個路口相距約五百米。
南門路口是個十字路口,設有交通信號燈和一個“門”型人行天橋,路中間還安裝有隔離攔柵。
發生事故的富士康東門路口是個“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沒有過街設施,也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更沒有交通信號燈,在路口南端十多米處就沒裝隔離帶了。該路口唯一的交通標志就是在路口南端隔離帶終結處樹立有兩根引導人們謹慎橫道的橫道指引樁。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與南門路口是兩個不同的路口,不能混為一談。東門路口沒有人行過街設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樹有兩根允許行人橫道的橫道指引樁。申請人當時就是遵從橫道指引樁指示、對著指引樁由東住西橫道時被被申請人疾駛而來的小車撞傷的。
在東門丁字路口東西兩則日夜有的士、私家車、“藍牌”車和多條線路的公交車停靠,每天都有數以千計的人在申請人橫道處橫過道路到對面搭車。
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偉在有人行橫道和人行過街設施的道路上,不按規定橫過道路……”與客觀事實不符,是完全錯誤的!
二、20xx年3月某日9時40分許,在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部在被申請人徐某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被申請人徐某某在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不僅沒有“保持安全車速”、“減速慢行”、“讓行人先行”,而是繼續高速行駛,依法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是按照規定路線過馬路,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20xx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現特申請貴局復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請人:賈某某。
20xx年3月28日。
申請人:趙xx,男,1965年01月03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現住云南省曲靖市xxxx小區,身份證號53220xxxxxxxxx,準駕車型“b1”類機動車,檔案號530300xxxxxx,系“云d-xxxxx”轎車駕駛人。
被申請人:楊xx,男,1983年5月05日生,云南省怒江州瀘水縣人,系怒江州xx局職工,身份證號53332xxxxxxx,準駕車型“b,2”類機動車,系“云qxxxxx”小型三菱越野車駕駛人。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00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00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錯誤,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云qxxxxx車駕駛人員楊xx未按安全速度行駛,在無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占用我方道路強行超車造成的。云龍縣交警大隊xx中隊經過調查后,于20xx年11月3日下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xx(云qxxxxx)違反超車規定,負第一次事故主要責任,認定趙xx(云d-xxxxx)負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申請人認為,此次事故責任完全在于楊xx(云q-xxxxx)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后車應當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應認定楊曉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
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x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與事實不符。
該事故認定書裁明“該路段限速標志為40公里/小時”,并且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該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是界定超速與否的唯一依據,而該事故發生路段在事故發生前,道路右側邊緣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志。
1、事故發生后,申請人再次認真對該路段,省道二級路s-228(瓦貢)線、瓦窯鎮零公里開始至30公里處(0-k30+00米)事故路段進行核查,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志”。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條件”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第二款: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第三款: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因此,由于該事故發生路段沒有明顯的限速標志,據以認定申請人超速的依據不明。
2、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依據相關法規不能認定為超速行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該事發路段應該屬于上述第(2)項之規定,限速為每小時70公里。據此申請人每小時58公里的車速應該屬于安全車速,不應該認定為超速。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請人楊xx在道路路面潮濕的情況下,在無充足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超速(超過70公里)行駛,強行超車,并且超過該路段最高行駛速度70公里/小時,達到每小時78公里,是造成該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不存在超速行駛的情形。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向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銷“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x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申請人承擔全部責任,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此呈。
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趙xx。
20xx年03月25日。
申請人: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_縣___鎮___村。
被申請人:_________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_________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_________縣公安局對肇事人_________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_________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_________屬于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并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______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_________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_________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于_________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_________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_________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___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系,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機動車事故復議申請書(優質21篇)篇十五
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寫明現住址、身份證號。被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寫明現住址、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寫明現住址及身份證號。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詐騙申請人5萬余元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份,我與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冊的“石家莊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潤滑油生意,協議簽訂每人出資三萬元,收益和虧損三方共有。簽訂協議后,三人開始合伙經營。
20xx年,魏玉星趁我公司生產假機油被查出的機會,編造能找人運作減少處罰的事實,騙取我們合伙人的信任,向公司騙取5萬元“罰款”。20xx年1月,魏宇星與段新利、杜志峰三人合伙騙我說因公司生產假機油被查出,公司已由魏宇星向石家莊質監局繳納罰款,并讓我向魏宇星打欠條。
我通過河北青年報得知,石家莊市質量監督局雨花分局執法人員只是發現40個規格為18l標注“易邁斯”高速高增壓柴油發動機機油的油桶并予以扣留,并沒有對公司罰款的事實。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請予以立案查處。
此致
申請人:
機動車事故復議申請書(優質21篇)篇十六
申請人賈某某,男,某歲,住址:湖南省某某縣景港某鎮某某街某號,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徐某某,男,某歲,住址:重慶市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某組,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復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20xx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于20xx年3月25日作出的第20xxb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錯誤。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廠區有東門路口和南門路口,兩個路口相距約五百米。
南門路口是個十字路口,設有交通信號燈和一個“門”型人行天橋,路中間還安裝有隔離攔柵。
發生事故的富士康東門路口是個“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沒有過街設施,也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更沒有交通信號燈,在路口南端十多米處就沒裝隔離帶了。該路口唯一的交通標志就是在路口南端隔離帶終結處樹立有兩根引導人們謹慎橫道的橫道指引樁。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與南門路口是兩個不同的路口,不能混為一談。東門路口沒有人行過街設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樹有兩根允許行人橫道的橫道指引樁。申請人當時就是遵從橫道指引樁指示、對著指引樁由東住西橫道時被被申請人疾駛而來的小車撞傷的。
在東門丁字路口東西兩則日夜有的士、私家車、“藍牌”車和多條線路的公交車停靠,每天都有數以千計的人在申請人橫道處橫過道路到對面搭車。
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偉在有人行橫道和人行過街設施的道路上,不按規定橫過道路……”與客觀事實不符,是完全錯誤的!
二、20xx年3月某日9時40分許,在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部在被申請人徐某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被申請人徐某某在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不僅沒有“保持安全車速”、“減速慢行”、“讓行人先行”,而是繼續高速行駛,依法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是按照規定路線過馬路,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20xx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現特申請貴局復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請人:賈某某。
20xx年3月28日。
機動車事故復議申請書(優質21篇)篇十七
申請事項:
1、傷殘等級鑒定;
2、后續治療費用鑒定。
事實與理由:
關于我訴_________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為準確計算殘疾賠償金及后續治療費的數額,特申請人民法院委托相關部門對_________在此次事故中的傷殘等級及后續治療費用進行鑒定,請委托為盼!
申請人:
日期:
機動車事故復議申請書(優質21篇)篇十八
申請人: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揚江人社工認字(20xx)第66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依法認定在20xx年1月12日的死亡為非因公死亡、不屬于工傷。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因對被申請人于20xx年6月19日作出的揚江人社工認字(20xx)第66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處理決定不服,現依法向貴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工傷認定決定書》僅僅只用寥寥幾個字“經審定”就當然得出“于20xx年1月12日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認定為工傷”之結論,顯然不能成立。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既未載明死者工亡認定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及相關證據,更未列明其調查核實的經過和依據,顯而易見,被申請人所作《工傷認定決定書》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關于“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三)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之規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
其次,是在20xx年1月12日凌晨5時左右騎電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時值冬日,凌晨5點天還未亮,五點鐘就去上班,時間也有點太早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之“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屬于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應作“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限定。本案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是在凌晨5時,并不是在上班途中的合理時間,所以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揚江人社工認字(20xx)第66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府申請行政復議,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揚江人社工認字(20xx)第66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還申請人以公道。
此致
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
機動車事故復議申請書(優質21篇)篇十九
申請人:
聯系電話:
請求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申請人的傷殘等級、出院后的.護理人數、護理天數、后期營養費、后續治療費進行鑒定。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x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申請人已訴至貴院且現已受理。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嚴重傷害,導致顱腦挫裂傷。在醫院接受治療后,雖然經治療終結,但至今經常頭疼、頭暈無法恢復正常功能。為了索賠的需要,申請人現需要對傷殘等級進行鑒定,以便確定傷殘賠償金,請貴院安排鑒定事宜。
申請人:xx。
20xx年xx月xx日。
機動車事故復議申請書(優質21篇)篇二十
申請人:劉x(死者宗xx之妻)。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沿灘區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申請事項:
2、依法認定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羅廣國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的錯誤。
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宗增強駕駛機動車左轉彎通過交叉路口時沒有按照交通標志、標線通過且未保持安全車速行駛”。該認定的事實是錯誤的,根據《道路交通事故過程技術分析報告》第101201號的分析意見及結論可以得知,宗增強所駕駛的川cf8001號普通兩輪摩托車在碰撞前瞬間的計算速度為45.9km/h,并且沒有證據證明宗增強沒有按照交通標志和標線行駛。該交叉口允許由自貢向太源井方向左轉,且設有左轉標志,宗增強完全按照交通標志和標線行駛。自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沿灘大隊對該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羅廣國在碰撞前的瞬間速度為71.6km/h,且其沒有按照規定車道行駛。s305道路的限速為60km/h,其超速行駛和未按規定車道行駛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并且承辦本案的交通警官在組織事故雙方座談會的時候,在座談會現場,承辦警官向參加座談會的家屬談到:“豐田駕駛員羅廣國在事故發生前并沒有注視前方,而是在看旁邊。”該事實有雙方家屬在場為證。豐田汽車駕駛員羅廣國在駕駛汽車時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是造成本次事故發生的另一原因。但該內容在交通責任認定書上并沒有體現。
綜上所述,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宗增強駕駛機動車左轉彎通過交叉路口時沒有按照交通標志、標線通過且未保持安全車速行駛。”不能成立,宗增強完全按照交通標志和標線安全行駛。豐田汽車駕駛員羅廣國超速行駛、未按規定車道行駛和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望貴支隊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實和真實原因,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認字【20xx】第c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認定川ca8444號豐田tv7250spd駕駛員羅廣國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xxx。
20xx年xx月xx日。
機動車事故復議申請書(優質21篇)篇二十一
1、傷殘等級。
2、誤工期限(包括第一次手術住院、休息時間、第二次手術住院、休息時間)。
3、護理人數及期限(第一次手術住院、休息時間、第二次手術住院、休息時間)。
4、后續治療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業經貴院受理。申請人現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貴院委托鑒定機構對申請人的請求進行鑒定。
申請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