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的目的是為了將原材料轉化為能夠直接使用或銷售的產品,以實現資源的最大利用和附加值的提升。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加工的案例分析,供大家參考。
加工食品管理制度匯編大全(17篇)篇一
第一條為了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綜合治理、規范引導、社會共治。
第四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誠信自律,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執行食品安全追溯的有關規定,保證食品可追溯。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研究解決重大問題,依法組織應對食品安全事故。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應對食品安全事故,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本條例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攤販占道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依法組織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開展風險評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承擔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鼓勵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加入相關食品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引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依法生產經營,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八條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以下稱登記證)。
申請登記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具有相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衛生防護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九條申請登記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生產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四)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五)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生產加工人員的健康證明;。
(六)主要食品原料清單、設備清單和生產工藝流程;。
(七)擬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說明;。
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現場核查其生產經營場所。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小作坊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生產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生產經營品種、登記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
登記證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原發證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提出申請的,按照新申請登記證辦理。
登記證上載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經營品種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十日內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符合條件的,原發證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生產經營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證,原登記證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登記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
第十二條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來源合法,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二)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四)食品添加劑使用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八)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要求。
沒有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按照食品質量規范進行生產加工。
第十三條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添加劑和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
(二)乳制品、罐頭制品、冷凍飲品、果凍、飲料等食品;。
(三)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含壓榨植物油);。
(四)酒類(不含糧食釀造酒);。
(五)國家和本市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和我市實際情況制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及明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及明細應當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添加藥品,但是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除外;。
(二)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四)分裝食品;。
(五)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小作坊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對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實施控制。如實記錄原料使用和食品生產情況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七條新投產、停產超過六個月后恢復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加工首批食品的,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加工前七日內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停產超過六個月后恢復生產或者改變生產工藝的食品小作坊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核查。
第十八條食品小作坊向食品生產經營者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九條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盛放該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貼標或者掛牌等方式標識生產者名稱、產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簡易包裝的,還應當在包裝上標識出地址、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標識"小作坊食品"字樣。
第二十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食品小作坊在銷售食品前,應當查驗食品安全狀況。
食品小作坊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食品小作坊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程序和要求召回。
第二十二條食品小作坊在其生產經營場所銷售其生產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二十三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按照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就業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并完善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
第二十四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統一規劃食品攤販經營區域,改善食品攤販經營環境,規范食品攤販經營秩序。
第二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和相關要求,會同市政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確定經營時段。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確定經營時段,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符合食品攤販就地發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保等。
劃定的經營區域、確定的經營時段等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自開展經營活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如實提供經營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經營地址、經營時段、經營品種、聯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信息后五個工作日內制作并發放食品攤販備案信息公示卡(以下稱備案卡)。
備案卡應當載明經營者的姓名、經營地址、經營時段、經營品種、聯系方式、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等信息。
備案卡不得轉讓、出租或者出借。
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攤販不需要辦理備案卡。
第二十七條食品攤販應當在劃定的經營區域、確定的經營時段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并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備案卡。
第二十八條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有防蠅、防塵、防蟲、防腐等設施設備以及垃圾收集容器;。
(三)從業人員保持個人衛生,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經營的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五)遵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規定;。
(六)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條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得經營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散裝食用油、散裝酒等國家和本市禁止經營的食品。
食品攤販不得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食品攤販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
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第三十一條食品攤販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三十二條在學校、醫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區、旅游景區等特定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特定區域管理者同意,并遵守管理者的相關要求。
未經特定區域管理者同意在特定區域內擺攤設點的,特定區域管理者有權制止;不能制止的,應當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處理。
在特定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攤販,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食品攤販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對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的監督管理,參照食品攤販有關規定執行。
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體宴席服務的,應當在宴席舉辦前向宴席舉辦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時,應當告知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相關的食品安全注意事項。
第三十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納入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并組織實施。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綜合治理,依法查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第三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檢查制度,通過現場檢查、抽樣檢驗、快速檢測等方式加強監督管理,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市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規范食品攤販的占道經營行為,及時查處未在劃定經營區域和時段內開展經營活動等違法占道經營行為。
第三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納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并組織實施;應當依法開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第三十八條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統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食品質量規范。
鼓勵行業協會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制作安全規范,促進地方特色食品的傳承。
第三十九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第四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憑證、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四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和信息資源共享。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登記備案信息、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可以通報其他有關部門,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四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從業人員進行免費的食品安全培訓,促進其守法誠信經營。
第四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政管理、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單位地址或者電子郵箱地址等,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并及時處理回復。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保護好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置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證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證。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證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登記,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添加劑或者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加工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攤販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備案時提供虛假信息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攤販經營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散裝食用油、散裝酒等國家和本市禁止經營的食品,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未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登記證、備案卡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食品小作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
(七)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分裝食品。
除前款和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食品小作坊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識的食品或者標識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五)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標識、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一)食品小作坊銷售前未按照規定查驗生產加工食品的安全狀況;。
(二)食品小作坊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四)食品攤販未按照規定配備防蠅、防塵、防蟲、防腐等設施設備;。
(八)家庭集體宴席服務經營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未按照規定報告。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存在故意隱匿、偽造、毀滅證據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第五十八條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已經履行本條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對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不配合,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構成行政拘留相關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生產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從事食品銷售或者食品現場制售的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分裝食品,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將直接投放市場的大包裝食品分成小份,包裝成含量較小的包裝食品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已經取得的核準證、備案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加工食品管理制度匯編大全(17篇)篇二
操作間是烹調食品的重要場所,也是保證食品衛生安全的重要環節。為此,特制定食品加工操作流程管理制度。
1.負責烹調加工的廚師要認真學習《食品衛生法》和相關衛生知識,提高其法制意識和食品衛生安全意識。
2.廚師要加強業務學習,熟悉各種烹調技藝,提高業務能力。
3.廚師要根據不同食物的特性,采取合理的烹調方式,盡量不破壞食物的營養價值。
4.烹調的菜肴盡量做到色、香、味等感官性狀俱佳,增進用餐者食欲。
5.學校食堂嚴禁加工涼菜、涼面、野生菌和皮蛋。四季豆、土豆等蔬菜,需經高溫煮熟燒透后才能食用。烘、燒、炒要掌握火候,且數量不宜過多,要翻鏟均勻,使其熟透。
6.操作人員在加工時要嚴格按衛生要求操作,養成良好衛生習慣,加工食品時不能對著飯菜咳嗽、打噴嚏,不能用手摳鼻孔、耳垢,上廁所后要洗手。
7.食品調味時要嚴格按烹調衛生要求進行,切忌用手指直接沾湯品嘗,不能用湯勺、鍋鏟盛湯汁放入口中品嘗。
8.制作好的成品菜要直接用清潔、衛生消過毒的容器盛裝,不能用抹布或圍裙擦試容器。
9.成品菜不能直接放在地上,防止異物帶入容器對食品造成第二次污染。
10.抹布、鍋蓋、防蠅罩等要保持清潔,分類使用。
11.充分發揮'三防'設施的功能和作用。
12.操作臺上的調味品要分類擺放,并及時加蓋。
13.未經食堂管理人員允許,從業人員不能隨意換崗,不得隨意增減廚師。
加工食品管理制度匯編大全(17篇)篇三
1、食品加工操作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操作時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接觸直接入口食品時還應戴口罩。
2、食品加工前要先認真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跡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3、各種食品原料在使用前應洗凈,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應在專用水池清洗。
4、清洗后的食品應保持清潔,放在清潔的容器內,并放置于專用貨架(臺面),不得直接置于地面,以防食品污染。
5、切配好的食品應按照加工操作流程,在規定時間內使用。
6、食品必須充分加熱,燒熟煮透,防止里生外熟,加工時食品中心溫度應不低于70℃.
7、烹調出菜流程合理,無交叉污染,生熟食品應分臺或分層放置,生熟容器有明顯標記,不得混用混放,用后洗凈消毒,定位保潔存放。
8、加工場所垃圾要及時清理,不得隨意亂扔或堆積,要設專用箱(桶)并加蓋,保持加工場所衛生整潔。
加工食品管理制度匯編大全(17篇)篇四
1.目的:對委托加工的產品進行有效質量控制,確保委托加工商提供的產品符合客戶要求。
2.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以xx食品有限公司銷售而非xx有限公司生產的的所有產品。
3.職責:
3.1生產車間為委托加工產品的歸口責任人。
3.2供銷科負責委托加工供貨商的選擇。
3.2質檢科負責確定委托加工產品的質量標準,參與委托加工公司的實地考察和產品質量評價、通報。
4.定義:
委托加工:系指在非xx食品有限公司加工,以xx食品有限公司名銷售的成品。
5.安全注意事項:無。
6.程序和要求。
6.1委托加工商的選擇。
按照本公司的戰略規劃,供銷科提出新產品、新業務拓展的需求,公司組織進行可行性分析后確定新產品、新業務在公司生產還是委托加工,由供銷科提出委托加工公司的推薦名單。并同時要求對方提供以下證明文件,掌握初步資料:
a、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b、已通過的質量保證體系有關文件。
c、相關行業的營運許可證明,如生產許可證、特種經營許可證等。
d、企業基本情況介紹:資信狀況、行業地位、人力資源、產品、服務等。
e、產品標準、雙方認可的檢測方法。
f、研發能力。
g、服務水平。
h、主要原材料。
i、工藝流程圖。
j、供方調查表。
6.2委托加工者的資格要求。
6.2.1依法登記注冊,能獨立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
6.2.2委托加工者生產技術水平在該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6.2.3委托加工商的生產車間應符合食品加工行業通用衛生要求,具有先進的生產設備、必備的檢測儀器和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6.3樣品測試。
對擬委托加工的產品由該產品的技術負責制定樣品綜合測試計劃,質檢科按該產品的國家標準或企業標準及國家食品衛生要求審核測試計劃后安排檢測中心進行樣品的檢驗,產品技術負責人根據樣品測試結果召集相關人員評審后作出委托商樣品是否符合公司要求的判定。同時將檢測結果通報委托加工單位、營銷、質檢科等相關部門及公司技術、質量、營銷負責人,同時抄報公司總經理。
6.3委托加工公司的實地調查。
由質量管理、研發、銷售、供應等組成調查小組,對初選的委托加工公司進行實地調查,分別對其質量保證能力、供貨能力及成本作出評價和測算。
6.4評審。
產品技術負責人匯集委托加工公司的所有資料、現場考察情況、成本核算及樣品檢測情況,組織相關人員評審,確定新產品、新業務的委托加工公司,經副總經理審核后,報總經理批準。
6.5質檢科負責組織制定委托加工產品的質量標準,標準包括質量要求(含內外包裝材料的要求)、檢測方法和驗收規則。
6.6簽定合同。
由供銷科代表公司與委托加工公司按委托加工的標準合同格式簽定合同。
6.7產品質量驗收。
6.7.1要求委托生產公司隨貨將每批檢測報告傳至我公司質檢科,質檢科按委托加工產品的標準要求對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生產車間對照委托生產公司的檢測報告對委托生產公司的產品質量和檢測結果進行評價和確認,作出合格判定。合格入庫發貨,不合格的退貨或降級接受。
6.7.2定期的評審:供銷科每年年底組織質檢科、生產車間等相關部門對委托加工公司進行綜合評價,主要評價內容為產品質量、訂單交付及時性、售后服務等,將評價結果和改進建議抄送生產企業。
6.7.3質量問題的處理:發生質量問題時,通知委托生產公司改進,同時做好質量考核管理工作,并依照合同的規定進行處罰。對連續出現質量不合格,影響公司聲譽的生產公司,可向公司提出更換委托加工商的建議,經供銷科長審核,總經理批準按委托生產企業的選擇程序重新選擇合格的供應商。
加工食品管理制度匯編大全(17篇)篇五
一、烹飪人員(廚師)要嚴格檢查待烹飪加工食品原料的安全質量,發現有腐敗變質或其他感官性異常,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絕不烹制。
二、加工食品時要充分加熱,燒熟煮透,其中心溫度不低于70℃。不能只講食品顏色而造成食物外熟內生。菜肴著重體現菜品特色,感官性強,做到可口易于消化。加工四季豆,扁豆等高危險食品一定要煮爛、煮透,確保食品安全。肉類食品烹調后應無血、無毛、無污染、無腥味、無異味,嚴防外熟內生。
三、烹調后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兩小時)存放的食品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條件下存放,存放時必須使用清潔、經消毒過的菜盆、瓢、碗、盤等專用容器盛裝,并有序排放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開存放。未經消毒清洗的餐具,工用具、容器、抹布等不得使用。
四、供應后剩余的食品必須放入冰箱冷藏,冷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成品、半成品與原料、生食熟食品要分冰箱放置。
五、凡冷藏的隔夜、隔餐的食品必須經高溫徹底加熱,在經過嘗試后、確認感官無異樣、無異味方可出售。
六、烹飪加工工作結束后,調料容器要加蓋收好。灶上灶下,工具、用具都要沖洗干凈、隨時保持操作間清潔,無油垢。地面無食渣、垃圾入桶,地面用水沖干凈。
七、嚴格按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規定》要求,收集處理廢棄油脂,及時清洗抽油煙機罩。
八、按照食品從業人員衛生要求做好個人衛生。
加工食品管理制度匯編大全(17篇)篇六
秩序,促進員工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經公司研究決定,特制定以下規章制度:
一、上下班時間:
崗,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如本月內發現遲到早退3次扣出勤1天。
二、公司實行嚴格。
打卡制度,打卡均由本人親自打卡,嚴禁代打或托人打卡,違規者責任雙方各罰款每次10。
元。上午8:00準時點名,列隊整齊,不準嬉鬧,服從領導安排,認真完成好當天工作任務。
三、員工嚴格執行。
請假制度,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征得領導同意后方可休息,如不執行另扣出勤一。
天。上班工作時間不得在車間內打斗嬉鬧,不準隨便玩弄手機,如有發現每次罰款30元。
元。
五、上班進入廠區中途不準自行離開工廠辦私事,特殊情況必須經領導批準。如有發現違者每次罰款30元。途中發生意外責任自負。
六、員工上班車輛一律停放規定車棚內,排放整齊,挎包不得帶入車間。本公司生產的產品、原輔料及一切貨物員工不得私拿,一經發現應予以辭退并重罰。
七、領導通知大飯店如有任務,所有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安排。不服從者每次罰款50元,并做好記錄,年終獎酌情扣罰。員工上下班途中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杜絕事故發生,確保人生安全。
八、生產車間保持整潔,生產設備、物品干凈整齊。生產過程中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生產結束后車間內必須打掃干凈,車間內不存放與生產無關的物品。各車間內生產設備及工具、容器、門窗、工作臺、天面、地面、墻面清潔明亮,無衛生死角。
九、生產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個人衛生制度,嚴格按照食品生產,生產人員必須進入風淋房吹風方可進入車間,做到不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手上不佩戴飾品、穿著干凈整潔的工作服、帽、口罩及鞋套,頭發不得外露帽外,雙手洗凈消毒。如發現違規者批評教育,屢教不改者罰款每次20元。
十、操作人員手部如有外傷者必須包扎后戴好防護手套方可工作,必須取得衛生部門健康合格證方可上崗。
不執行、酌情扣罰。生產無關人員不得帶入生產車間。
以上各條希望各員。
工共同遵守,本規定從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20xx年3月1日。
加工食品管理制度匯編大全(17篇)篇七
8、生產加工場所嚴禁存放與生產無關的雜物。
1、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2、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應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
4、培訓方式可采取集中講授、自學等方式,對培訓結果進行考核;
5、應建立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記錄,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保存。
2、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進入生產場所不得涂抹化妝品和佩戴飾品;
6、嚴禁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將工作衣、帽穿戴出加工場所。
1、食品小作坊對采購的原輔材料,應如實記錄購進原輔材料的相關信息;
2、采購人員應根據采購原輔材料的質量特性,選定合格供貨方;
4、購進的原輔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并按相關要求進行驗收;
7、對索取的相關證明材料應及時歸檔保存;
8、對購進的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處置。
4、發現不合格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應按照廢棄物進行處置;
5、生產場所、設施設備及工器具應在生產結束后進行清洗、消毒,并記錄;
6、生產場所內物品堆放應整齊、有序,半成品、成品應在規定的區域堆放整齊;
7、食品添加劑應由專人領用、添加,并做好記錄。
8、應做好生產加工記錄,并保存至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保質期的不得少于一年。
1、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必須在醒目位置公示;
6、食品添加劑應當嚴格管理,專區(柜)、專賬、專人管理,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7、應配備與食品添加劑使用相適應的計量器具,并定期校檢。
9、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向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
2、生產用水采用集中管網供水的無需檢驗,采用自備水源的須經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3、生產過程中,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產品進行送檢;
4、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按生產日期留樣;
5、留樣的食品應存放在固定區域,存放環境應與食品保存環境要求相一致;
7、樣品存放期限應不低于食品的保質期。
3、廢棄物收集容器應完好、密閉和整潔;
4、應與具有合法資質的企業簽訂收購、運輸廢棄物協議,企業資質應留存備查;
5、處置廢棄物應做好記錄。不得將廢棄物隨意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溝渠等;
6、嚴禁以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1、產品不合格是指原輔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不合格;
2、不合格原輔材料不得用于生產加工;
3、不合格半成品不得進入下道工序,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
4、不合格成品不得銷售;
6、對不合格品應無害化處置,并記錄。
1、食品倉庫不得存放與食品生產加工無關的雜物和有毒有害物品;
4、庫房內定期清掃,保持整潔。應配備防塵、防鼠、防蚊蠅設施;
6、倉儲應分區,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食品及原輔材料應離地離墻存放,標識明顯;
7、倉儲產品應“先進先出”;
8、貯存、運輸食品的容器和設備應當安全、無毒,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2、銷售的食品發現質量安全問題應立即召回,查明原因,立即組織整改;
3、應當按照“先產先出”的原則銷售產品;
5、向食品生產經營者銷售產品時應出具“一票通”票據。
1、食品小作坊產品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傷害時,應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4、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應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召回等處置工作;
5、不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應急情況,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6、發生食品安全應急情況時,應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7、應加強對食品質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強對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應急知識的培訓。
1、因季節性生產或者其他原因需停業、歇業三個月以上的,需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停業、歇業時間。
2、恢復生產前,應對生產場所、設施設備進行自查,具備生產條件后,在生產前十日內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并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3、停、歇業期間,應定期對生產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4、停、歇業期間不得進行生產活動。
加工食品管理制度匯編大全(17篇)篇八
1.餐飲單位應設置專用粗加工間或粗加工區域及設施,其使用面積應與生產供應量相適應。分設肉類、水產類、蔬菜原料加工清洗間或區域池,并有明顯標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應位置進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
2.粗加工間或粗加工區域地面應易清洗、不吸水、防滑、排水通暢,所用材料應無毒、無臭味或異味、耐腐蝕、不易發霉、符合衛生標準、有利于保證食品安全衛生。
3.粗加工場地應設有層架,加工場所防塵、防蠅、防鼠設施齊全并正常使用。加工用工具、容器、設備必須經常清洗,保持清潔,直接接觸食品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須用后消毒。
4.解凍、擇洗、切配、加工工藝流程必須合理,各工序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和衛生要求進行操作,確保食品不受污染。
5.動物性食品與植物性食品應分池清洗,水產品宜在專用水池清洗,并有明顯標志。加工肉類、水產品與蔬菜的操作臺、用具和容器要分開使用,并有明顯標志。
6.加工前應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跡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禽蛋在使用前應對外殼進行清洗,必要時消毒處理。
7.加工后食品原料要放入清潔容器內(肉禽、魚類要用不透水容器),不落地,有保潔、保鮮設施。易腐食品應盡量縮短在常溫下的存放時間,加工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及時使用或冷藏。
8.切配好的半成品應避免污染,與原料分開存放,并應根據性質分類放在層架上。
9.加工后的肉類必須無血、無毛、無污物、無異味;水產品無鱗、無內臟。
10.加工后的蔬菜瓜果必須無泥沙、雜物、昆蟲。蔬菜瓜果加工時必須做到一揀(揀去腐爛的、不能吃的)、二洗、三浸(必須浸泡半小時)、四切(按需要切型狀)。
加工食品管理制度匯編大全(17篇)篇九
第一條嚴格遵守《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食品衛生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規定》、《產品標識標注規定》、《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食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準的要求。
第二條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在取得生產許可資質的前提下組織生產。
第三條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企業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了解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工作人員。
第四條具備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的生產設備、工藝設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確保產品質量合格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具備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
第五條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嚴格、規范,對生產關鍵點進行嚴格控制。
第六條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劑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嚴格進貨驗貨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輔材料加工食品。
第七條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無強制性標準規定的,符合企業明示采用的標準要求。
第八條具有質量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檢驗和檢測儀器定期通過計量檢定。
第九條在生產全過程建立標準體系,實行標準化管理,從原材料采購、產品出廠檢驗到銷售后服務實施全過程質量管理。
第十條食品的包裝材料、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污染。
第十一條產品出廠前經過嚴格檢驗、確保出廠產品檢驗合格。
第十二條產品標識標注及食品市場準入標志的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加工食品管理制度匯編大全(17篇)篇十
食品烹調加工是保證食品衛生安全的重要環節之一,為保障師生生命健康與安全,特制定《餐廳食品烹調加工管理制度》。
一、食品烹飪廚師必須持有效健康證、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穿戴工作衣、帽上崗。
二、食品烹飪廚師必須加強政治、業務學習,熟悉各種烹調技藝,增強食品衛生安全意識與法制觀念,提高業務能力。
三、烹飪食品盛裝器具堅持生、熟分開、分類使用;抹布保持清潔,調味品、料要分類放置,用后及時加蓋。
四、食品原料烹飪加工前應新鮮、潔凈、衛生,腐敗變質及感官性狀異常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原料不得烹飪加工。
五、烹飪加工食品要燒熟煮透,方式科學合理,不破壞和降低食物的營養價值。
六、烹調的菜肴盡量做到色、香、味等感官性狀俱佳,增進用餐者食欲。
七、學校餐廳嚴禁加工涼菜、涼面、野生菌和皮蛋。四季豆、土豆等蔬菜的干煸,須經高溫煮熟燒透。
八、食品菜肴烹飪嚴格按衛生要求規范操作,操作人員不得對著飯菜咳嗽、打噴嚏,不用手摳鼻屎、耳垢,上廁所后要洗手,不用抹布或圍裙擦試菜肴容器。
九、菜肴品調味必須符合烹調衛生要求,切忌用手指直接沾湯、拈菜品嘗,不能用烹飪廚具盛菜和湯汁送入口中品嘗。
十、烹制加工好的熟食菜肴,必須使用清潔、衛生消毒的餐具容器盛裝,及時送入配菜間分配案臺上,防止灰塵、蚊蠅、蟲鼠等的二次污染。成品菜肴嚴禁放置于地面上。
十一、食品烹飪加工結束后,及時清洗各種用烹飪器具,打掃灶臺、地面等烹飪環境衛生,保持器具、灶臺清潔,地面無食渣,廢物垃圾入桶。
十二、未經餐廳管理人員許可,烹飪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換崗和增減。
加工食品管理制度匯編大全(17篇)篇十一
第一條?食品生產企業的生產、質量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食品生產有接觸的人員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四)生產、質量管理人員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五)配備足夠數量的、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人員從事衛生質量管理工作。
第二條?食品生產企業的環境衛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二)廠區路面平整、無積水,廠區無裸露地面;
(四)生產中產生的廢水、廢料的排放或者處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六)生產區與生活區隔離。
第三條?食品生產車間及設施的衛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六)車間供電、供氣、供水滿足生產需要;
(八)根據產品加工需要,車間入口處設有鞋、靴和車輪消毒設施;
(十)車間內的設備、設施和工器具用無毒、耐腐蝕、不生銹、易清洗消毒、堅固的材料制作,其構造易于清洗消毒。
第四條?生產用原料、輔料的衛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二)作為生產原料的動物,應當來自于非疫區,并經檢疫合格;
(三)生產用原料、輔料有檢驗、檢疫合格證,經進廠驗收合格后方準使用;
(四)超過保質期的原料、輔料不得用于食品生產;
(五)加工用水(冰)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等必要的標準,對水質的公共衛生防疫衛生檢測每年不得少于兩次,自備水源應當具備有效的衛生保障設施。
第五條?食品生產加工過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設備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潔和完好;
(三)班前班后進行衛生清潔工作,專人負責檢查,并作檢查記錄;
(四)原料、輔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品分別存放在不會受到污染的區域;
(七)對不合格品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并及時采取糾正措施。
第六條?食品的包裝、儲存、運輸過程應當受到良好的衛生控制。
(二)包裝物料間干燥通風,內、外包裝物料分別存放,不得有污染;
(三)運輸工具符合衛生要求,并根據產品特點配備防雨、防塵、冷藏、保溫等設施;
(四)冷包間和預冷庫、速凍庫、冷藏庫等倉庫的溫度、濕度符合產品工藝要求,并配備溫度顯示裝置,必要時配備濕度計;預冷庫、速凍庫、冷藏庫要配備自動溫度記錄裝置并定期校準,庫內保持清潔,定期消毒,有防霉、防鼠、防蟲設施,庫內物品與墻壁、地面保持一定距離,庫內不得存放有礙衛生的物品;同一庫內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的食品。
第七條?嚴格執行有毒有害物品的儲存和使用管理規定,確保廠區、車間和化驗室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殺蟲劑、燃油、潤滑油和化學試劑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對食品、食品接觸表面和食品包裝物料造成污染。
第八條?產品的衛生質量檢驗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一)企業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內設檢驗機構和具備相應資格的檢驗人員;
(三)使用社會實驗室承擔企業衛生質量檢驗工作的,該實驗室應當具有相應的資格,并簽訂合同。
食品在加工過程中一定要做好衛生管理工作,否則引發食物中毒那就得不償失了。以下以某公司廚房為例,為各位提供一則食品加工衛生管理制度?,供各位參考借鑒。
1、遵守食堂衛生管理制度,分設肉類、水產類、蔬菜、原料加工洗滌區或池,并要有明顯標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應場所進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
2、加工肉類、水產類、蔬菜的操作臺、用具和容器要分開使用,并要有明顯標志。盛裝海水產品的容器要專用。
3、各種食品原料不得就地堆放。清洗加工食品原料必須先檢查質量,發現腐爛變質、有毒有害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不得加工。
4、蔬菜類食品原料要按“一擇二洗三切”的順序操作,徹底浸泡清洗干凈,做到無泥沙、無雜草、無爛葉。
5、肉類、水產品類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專用加工洗滌區或池進行。肉類清洗后無血、毛、污,魚類清洗后無鱗、鰓、內臟,活禽宰殺放血完全,去凈羽毛、內臟。
6、做到刀不銹、板不霉、整齊有序,保持室內清潔衛生。加工結束及時拖清地面,水池、加工臺工具、用具容器清洗干凈,定位存放;切菜機、絞肉機等機械設備用后拆開清洗干凈。
7、及時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內外清潔衛生,遵守廚房衛生管理制度?。
8、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內清洗拖布。
加工食品管理制度匯編大全(17篇)篇十二
為落實超市(商場)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應當自覺遵守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產銷掛鉤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質量自檢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條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應當組織食品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工作。
第三條重要食品產銷掛鉤制度。經營糧食、食用油、蔬菜、肉類、禽類、豆制品、水產品、熟食等重要食品,應當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加工單位等管理規范的供貨商建立產銷掛鉤關系,簽訂協議明確食品質量安全責任和準入、退出等有關規定,做好供貨方的主體資格和產品質量證明的審查把關工作,建立優質食品進入流通環節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條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人員,負責食品進貨查驗等工作,確保營業時間內堅守崗位。
采購食品,應當查驗或索取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進口食品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出口商等內容。
采購按規定必須檢疫的家禽、牲畜及其產品,應向供貨者按批次索取《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牲畜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并在顯眼位置公示,留存記錄備查。實行計算機收費管理的食品商品,應當建立電子臺賬。
第五條食品質量自檢制度。應當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貯存、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和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銷售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第六條食品信息公示制度。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立食品信息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檢測信息、退市食品清單和處理情況等。
第七條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對自行檢查、檢驗發現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超過保質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門公布的不合格食品,應當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貨者和消費者退貨,協助工商部門處理不合格食品,并記錄好停止經營等相關情況。
第八條食品安全經營承諾制度。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維護食品消費安全,本超市(商場)鄭重承諾:
一、認真履行食品經營者必須承擔的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對本單位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二、依法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制度,認真查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產品合格證明、產品標識和商品質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嚴把商品進貨關。
三、建立健全商品進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保存進貨商品的各種信息和數據,保證本超市(商場)進貨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銷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實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四、建立健全并落實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措施,及時發現食品質量安全隱患,不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過期食品、變質食品和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發現問題食品立即停止銷售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五、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規范經營行為,完善售后服務,妥善解決消費投訴和糾紛,共同營造食品安全消費環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流通環節散裝食品經營管理,引導經營者加強自律,提高散裝食品質量管理水平,確保廣大消費者消費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工商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散裝食品是指無預包裝的、無需清洗或加工即可直接入口的食品。
第三條 本規范適用于在商場、超市、專門零售商店、售貨攤點、食雜店、有形市場等場所內經營散裝食品的各類經營者。
第四條 法律、法規對散裝食品經營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市場開辦者職責
第五條從事散裝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從事散裝食品經營活動。
第六條市場開辦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市場內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責任: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四)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五)健全完善食品經營者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
(六)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公布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八)設立專門的投訴受理機構,負責受理解決消費者的投訴糾紛;
(十)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自律教育,倡導誠信經營。與場內經營戶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實現不售假、不制假、不銷售“三無”、過期、變質食品的承諾,并引導其銷售名優食品。
第七條 商場、超市、農貿市場及批發市場應配備食品質量管-理-員,負責散裝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檢查散裝食品的質量、衛生情況和標識標注內容是否完整、準確和規范;
(二)檢查散裝食品銷售區域環境及工作人員健康狀況是否符合質量衛生標準;
(三)檢查加工的散裝食品,添加劑使用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四)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五)對在賣場發現的不合格食品,負責組織下架,并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做好退市、銷毀工作,堅決杜絕超過保質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場。
第三章散裝食品經營者職責
第八條商場、超市、農貿市場及批發市場內經營散裝食品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后,再進行登記注冊,證、照齊全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商場、超市、農貿市場及批發市場內的散裝食品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銷售的散裝食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二)嚴格執行食品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等相關制度,經營者采購散裝食品,須向供應商索取、查看有關證明文件(復印件),建立證照管理留檔備查制度,具體索取、查看證件包括: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檢驗報告等是否合法有效,并留存復印件二年以上。
(三)建立健全進銷貨臺賬,從廠家或外省進貨的省內批發商和零售商必須建立索證索票、進貨臺賬;從省內各級批發商處進貨的商場、超市、經營門店等食品零售商,必須建立“一票通”臺帳。屬于從事批發經營的,還需向上一級批發商索取相關證、照等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臺帳內容要齊全、規范。
(四)與市場主辦單位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保證不在市場中銷售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散裝食品。
(五)向消費者出具有效銷售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系電話等。
(六)佩戴統一胸牌,對其所售食品明碼標價。
第十條商場、超市、農貿市場、批發市場內儲存和銷售散裝食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二)散裝食品應按貯存條件進行保管,防止二次污染。應當冷藏銷售的散裝食品,要具備相應的保存、倉儲條件。
(三)經銷單位必須按“生熟分離”原則,分類設置散裝食品銷售區,防止交叉污染。銷售區域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或隔離標志,有相應的銷售工具,有防塵、防蠅、防腐設施。
(六)超過保質期限的`散裝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銷售,應在市場主辦單位或食品質量管-理-員監督下,由經營者或制售者負責銷毀并保存相關記錄。
第十一條 食雜店經營散裝食品應當嚴格執行和落實“一票通”制度,應當選擇生產廠家、供應商信譽度好的食品。
第十二條 下列散裝食品不得銷售:
(一)無生產資質和檢驗合格證明的散裝食品;
(二)無“標識牌”或“標識牌”內容不完整的散裝食品;
(三)未標注保質期、保存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散裝食品;
(四)擅自更改出廠時原有標注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散裝食品;
(六)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散裝食品;
(七)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散裝食品;
(八)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散裝食品;
(九)銷售過程中有不正當競爭、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虛假廣告、夸大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章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通過實地現場核查,嚴格辦理散裝食品流通許可,從主體準入上強化散裝食品監管。對新設立的散裝食品經營戶,一律進行現場核查。凡是經營場所、倉儲場所和質量防護設備設施不符合許可條件要求的,不允許經營散裝食品。對已經設立的食品經營戶銷售散裝食品,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予以取締。
第十四條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商場、超市、農貿市場及批發市場主辦單位及場內經營者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一)對市場進行日常巡查,督促主辦單位履行責任;
第十五條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商場、超市、市場主辦單位及場內經營者實行信用監管:
(一)將違法違章行為記入食品經營者信用檔案;
(二)根據企業的規模、資質、經營狀況及信用記錄情況,向社會公布經營者的信用信息。
第十六條保護食品著名商標和馳名商標。鼓勵市場主辦單位及場內經營者申請集體商標或服務商標。
第十七條對沒有有效執行本規范的食品經營者,工商部門對其銷售的散裝食品及其他食品進行不間斷跟蹤監督,發現問題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范由甘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加工食品管理制度匯編大全(17篇)篇十三
1、保持食品車間衛生,每天清掃,定期沖洗地面。
3、閑雜人員不得進入車間。
4、中試車間設備必須有專人負責,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設備。
5、定期保養和檢修設備,保證設備正常運轉。
6、車間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劇毒原料,注意防火,經常檢查消防設施。
7、所有通道、過道不得擺放任何阻礙通行的物品。
8、定期檢查防盜裝置是否正常。
9、車間停工時檢查水、電、氣是否關閉,門、窗是否關好。
加工食品管理制度匯編大全(17篇)篇十四
1.所有原輔料加工前必須經過檢驗,不合格的原輔料不得投入加工。
2.加工工藝流程必須合理,各工序必須嚴格按照加工工藝規程和衛生要求進行操作,確保產品不受污染,符合衛生標準。
3.直接入口食品應有專用包裝間,使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包裝材料,包裝人員的`手在包裝前要清洗消毒。
4.食品加工工具、容器、設備必須經常擦洗,保持清潔,直接接觸食品用的工具、容器必須消毒。
5.經常保持環境整潔,班前、班后必須清掃,不得堆放雜物、垃圾。
加工食品管理制度匯編大全(17篇)篇十五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食品面點加工餐飲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一、加工前應認真檢查各種食品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進行加工。
二、未用完的點心餡料、半成品,應冷凍或冷藏,并在規定存放期限內使用。
三、各種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開使用,用后清洗干凈,定位存放。各種熟食面點改刀要在專用的熟食板上進行,不得在面案上直接改刀。
四、當餐未用完的面點,應妥善保存,糕點存放在專用柜內,水分含量較高的含奶、蛋的點心應當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溫度條件下貯存,注意生熟分開保存。
五、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應嚴格按照標識上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劑,禁止超范圍、超劑量濫用食品添加劑。使用完后,由專人專柜保存。
六、各種食品加工用具、設備如:面板、面案、容器、絞肉機、饅頭機、豆漿機、和面機、面條機等,用后及時清洗干凈,定期消毒。各種用品如蓋布、籠布、抹布等要洗凈、曬干備用。
七、加工結束后及時清理面點加工場所,做到地面無污物、殘渣,用具、設備清潔。各種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洗干凈后定位存放。
加工食品管理制度匯編大全(17篇)篇十六
一、生產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食品小作坊應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2.食品小作坊應配備必要的清洗、消毒、防污染、廢水處理、垃圾存放、防鼠、防蚊蠅等設施或設備;3.食品小作坊垃圾存放應設在加工區以外;4.生產場所應定期清潔,保持場所干凈整潔;5.與食品接觸的所有設備和工器具,必須采用無毒、無異味,易清洗材料制作;6.生產結束后應對生產場所和工器具進行清洗,定期消毒;7.不能連續生產的,恢復生產前應對生產加工場所進行清潔;8.生產加工場所嚴禁存放與生產無關的雜物。
二、教育培訓制度1.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2.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應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3.培訓內容包括《食品安全法》《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陜西省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范、標準;4.培訓方式可采取集中講授、自學等方式,對培訓結果進行考核;5.應建立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記錄,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保存。
三、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1.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應保持個人衛生。進入操作間應洗手,按要求穿戴工作衣帽,工作服必須定期清潔;2.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進入生產場所不得涂抹化妝品和佩戴飾品;3.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健康檢查情況應及時記錄;4.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5.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等有礙食品安全的,應主動報告,不得進行食品生產操作;6.嚴禁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將工作衣、帽穿戴出加工場所。
四、原輔材料采購驗收及索證索票制度1.食品小作坊對采購的原輔材料,應如實記錄購進原輔材料的相關信息;2.采購人員應根據采購原輔材料的質量特性,選定合格供貨方;3.采購人員應了解供貨方的質量控制程度。購進原輔材料時應及時索取供貨方的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質量合格證明、銷售票據等證明材料,并加蓋公章,每次購進原輔材料時應查驗供貨方資質的有效性;4.購進的原輔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并按相關要求進行驗收;5.及時向供貨方索取檢驗報告或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進口原輔料應及時向供貨方索取通關單和進出口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6.采購人員應及時建立原輔材料采購臺賬,保存相關購貨憑證。記錄和購貨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7.對索取的相關證明材料應及時歸檔保存;8.對購進的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處置。
五、生產加工過程管理制度1.從業人員進入生產場所,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并對設施、設備和工器具進行檢查,符合要求后方可開始工作;2.配料時應對原輔材料的質量狀況現場查驗,按工藝要求準確稱配,填寫原輔料使用記錄。發現不合格的原輔材料,不得投入生產使用;3.加工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操作規范或工藝要求進行操作,對操作規范或工藝要求規定的各種參數應遵照執行;4.發現不合格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應按照廢棄物進行處置;5.生產場所、設施設備及工器具應在生產結束后進行清洗、消毒,并記錄;6.生產場所內物品堆放應整齊、有序,半成品、成品應在規定的區域堆放整齊;7.食品添加劑應由專人領用、添加,并做好記錄。
8.應做好生產加工記錄,并保存至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保質期的不得少于一年。
六、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1.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必須在醒目位置公示;2.食品添加劑應從有合法資質的生產經營單位購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資質包括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等材料;食品添加劑經營單位資質包括營業執照;3.進口食品添加劑應向供貨方索取通關單和進出口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產品檢驗合格證明;4.食品添加劑必須嚴格按《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使用,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標準或未列入國家相關部門新增品種公告目錄的食品添加劑;5.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6.食品添加劑應當嚴格管理,專區(柜)、專賬、專人管理,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7.應配備與食品添加劑使用相適應的計量器具,并定期校檢。
8.使用食品添加劑應詳細記錄添加劑的名稱、生產企業名稱、證書編號、國標使用量以及生產食品的名稱、添加劑使用量標準、添加劑領用量、使用日期、領用人等相關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9.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向〇〇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
七、檢驗管理制度1.在申請生產許可前應當送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檢驗項目依據《陜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檢驗項目清單》;2.生產用水采用集中管網供水的無需檢驗,采用自備水源的須經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3.生產過程中,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產品進行送檢;4.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按生產日期留樣;5.留樣的食品應存放在固定區域,存放環境應與食品保存環境要求相一致;6.留樣量應當滿足檢驗要求。留樣標簽應標明樣品名稱、生產日期、留樣時間、保質期等內容;7.樣品存放期限應不低于食品的保質期。
八、加工廢棄物處置制度1.食品小作坊加工廢棄物是指食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油脂、各類油水混合物及不合格品等;2.生產中的廢棄物要及時收集于帶蓋的容器中,在加工場所外單獨存放,標識明確,并保持周邊環境干凈、整潔;3.廢棄物收集容器應完好、密閉和整潔;4.應與具有合法資質的企業簽訂收購、運輸廢棄物協議,企業資質應留存備查;5.處置廢棄物應做好記錄。不得將廢棄物隨意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溝渠等;6.嚴禁以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九、不合格品管理制度1.產品不合格是指原輔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不合格;2.不合格原輔材料不得用于生產加工;3.不合格半成品不得進入下道工序,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4.不合格成品不得銷售;5.產品檢驗不合格應立即暫停生產、銷售,并按有關規定召回,并記錄,封存庫存的不合格產品,查明原因并及時整改;6.對不合格品應無害化處置,并記錄。
十、倉儲與運輸管理制度1.食品倉庫不得存放與食品生產加工無關的雜物和有毒有害物品;2、原輔材料入庫時,應對其外包裝、標識標簽和數量進行驗收,并詳細記錄入庫產品的相關信息;3.應查驗原輔材料外包裝是否完整、有無破損、是否受污染;標識標簽是否齊全、與所采購的產品信息是否一致;4.庫房內定期清掃,保持整潔。應配備防塵、防鼠、防蚊蠅設施;5.食品倉庫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有溫濕度儲存要求的食品及原輔料,應配備溫濕度監測和控制設施;6.倉儲應分區,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食品及原輔材料應離地離墻存放,標識明顯;7.倉儲產品應“先進先出”;8.貯存、運輸食品的容器和設備應當安全、無毒,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十一、銷售管理制度1.生產加工的食品經確認合格后方可銷售;2.銷售的食品發現質量安全問題應立即召回,查明原因,立即組織整改;3.應當按照“先產先出”的原則銷售產品;4.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銷售去向等內容。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5.向食品生產經營者銷售產品時應出具“一票通”票據。
十二、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制度1.食品小作坊產品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傷害時,應采取應急處置措施;2.食品小作坊負責人是食品安全應急處置的第一責任人,其他從業人員應積極配合食品小作坊負責人開展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工作;3.發生食品安全應急情況時,食品小作坊應停產,封存問題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向監管部門報告;4.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應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召回等處置工作;5.不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應急情況,不得毀滅有關證據;6.發生食品安全應急情況時,應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7.應加強對食品質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強對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應急知識的培訓。
十三、停歇業報告制度1.因季節性生產或者其他原因需停業、歇業三個月以上的,需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停業、歇業時間。
2.恢復生產前,應對生產場所、設施設備進行自查,具備生產條件后,在生產前十日內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并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3.停、歇業期間,應定期對生產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4.停、歇業期間不得進行生產活動。
小作坊承諾書。
某食品小作坊專項整治工作總結供參考。
加工食品管理制度匯編大全(17篇)篇十七
一、食品粗加工間通風良好,有防塵、防鼠、防蠅、防蟑螂及消除其他有害昆蟲的設施,下水道保持暢通。
二、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應分池清洗,水產品須在專用水池清洗,各類水池不得混用,應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三、操作前,首先要檢查食品的質量,有腐敗變質、發霉、生蟲的原料均不加工,要求如下:
1、肉類:定點供應,有檢疫證明,內臟必須與肉品分開清洗,分容器盛放。
2、水產品:逐條清洗,去臟刮鱗,暫不烹飪的及時放入冰箱加保鮮膜冷藏或冷凍保存,以防變質。
3、禽蛋類:活禽無疾病,宰殺后去除內臟;蛋類在使用前應對外殼進行清洗,必要時消毒處理。
4、蔬菜:去除枯葉、泥沙和不可食部分,要求一檢二洗三切,清洗后不應有泥沙雜質,不宜放置過夜,最好用清潔水浸泡30分鐘以上,盡量清除農藥殘留。
四、工用具、容器等用后及時清洗消毒,放于固定位置。
五、不得在清洗食品專用水池內清洗拖布。
六、清掃周邊衛生,各種工用具、容器要清洗消毒,清理廢棄物置于專用容器,做到日產日清,保持室內外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