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需要充分考慮實際情況和利益平衡,以確保其權威性和可操作性。以下是一些規章制度的典型案例,希望能給大家提供借鑒和啟示。
最新酒店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模板17篇)篇一
1、燃氣使用部門定期對燃氣管道及燃氣具進行安全檢查,杜絕因設施及設備的損壞、帶故障運行造成的安全隱患,發現損壞、銹蝕立即采取報修和臨時有效防護措施,并及時上報安全部直至隱患消除。
2、使用燃氣,須設有當班安全員,負責燃氣的當日監管工作。
3、燃氣必須由專職操作人員使用,不懂燃氣知識,不得操作燃氣具。
4、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對燃氣管道、閥門、開關、計量表。
5、使用燃氣具必須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特別是點火程序,應按先點火后開氣的順序操作。
6、不要將重物壓在輸氣管上。液化氣罐禁止碰撞敲打,嚴禁用火烤等方法對液化氣罐加溫。
7、燃氣操作間必須保持良好的通風,發現燃氣外泄時,要采取應急措施,開窗、開排風扇,加大通風量,嚴禁吸煙、開燈、動火。
8、使用爐灶時,要隨時有人看管,不得離人,防止中間火焰熄滅,漏氣遇火發生爆炸。點火時,必須遵循先點火、后開閥放氣的程序。
9、經常檢查灶具及管道有無泄漏、軟管有無老化,發現漏氣應立即停用,打開門窗,不準動火和電氣開關,同時報告供氣部門。
10、對安全部門配置于燃氣使用區域內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安全檢查,不得挪用。
最新酒店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模板17篇)篇二
1、值班經理,每天進行防火檢查,同時酒店經常組織小組不定時的檢查線路及電源,檢查中不留死角,確保不留發生火情的隱患發現問題及時記錄整改。
2、部門經理、主管每周要進行一次消防自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領導(口頭或書面材料)。
3、對火險隱患,做到及時發現,登記立案,抓緊整改;限期未整改者,進行相應處罰;對因客觀原因不能及時整改的,應采取應急措施確保安全。
4、檢查酒店員工相關的程序是否了解,是否熟知在緊急情況下,所應采取的切合實際的措施。
以上規定希望各部門負責人及員工積極配合、嚴格遵守。
最新酒店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模板17篇)篇三
為了切實做好廣電大酒店的防火安全工作,消除火災隱患,杜絕火災事故發生,切實保障全臺職工和來大酒店就餐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防火安全制度:
一、廣電大酒店總經理是酒店防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酒店的防火安全工作。同時指定一名副總經理具體負責酒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大酒店的各辦公室、包間、員工食堂、零點餐廳、各制作間都要指定一名防火安全責任人。在大灑店與有關單位和個人簽訂的租賃、承包、合作的合同條款中,必須明確各自的消防責任。
二、大酒店所有辦公及經營場所的電氣線路必須由專業人員施工,并需符合有關規范。線路不得在燃氣管道上纏繞,不得靠近火源。堅決杜絕私拉亂接線路。酒店里使用大功率用電設備須由酒店統一核定負載,并報總臺物業管理中心審定備案。
三、大酒店要設置專業電工對酒店內的線路、開關、電源插座等進行定期檢查,及時更換老化的線路和壞損的開關、插座、插頭等,并要查明原因,徹底消除電氣火災隱患。
四、大酒店使用的燃料及相關設施要符合有關規定。
五、大酒店各部位在下班前必須進行安全檢查,關閉電源和氣源,確認無隱患后方可離開。
六、制作間的爐灶和排煙裝置必須定期清洗,制作間禁止在無人的情況下存有明火或接通電源(電冰箱、電冰柜除外)。
七、大酒店應積極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的教育和培訓,應安排專人管理淄博廣電總臺統一設置配備的消防設施器材。
最新酒店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模板17篇)篇四
1、消防器材維護管理情況。
2、火源、電源管理情況。
3、庫存物資擺放是否安全、牢固。
4、所有人員履行職責、遵守制度,消防訓練器材使用安全教育以及有關檢查要做好記錄。
檢查出來的問題要進行登記,研究改進措施,有條件的要立即改進,自己無法解決的問題的要逐級上報解決。在哪個環節出現問題哪一級負責。工作人員、值班人員和各級負責人都要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否則造成的損失要追究責任。
1、加強對員工的消防知識教育,增強消防意識,嚴肅認真地開展防火檢查、巡查。
2、當日總值班經理每兩小時巡查一次,每天由各部門巡查一次,每月由保安部對重點要害部門檢查一次,每季度有消防安全成員統一檢查一次。
3、檢查線路(部門):宿舍—辦公區—廚房—餐廳—大堂—客房。巡查人員要認真負責,不能走馬觀花,敷衍了事,對確有隱情、隱患而未能查出,導致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給予巡查、檢查人員適當經濟處罰并承擔相應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對查出的隱情、隱患,要立即檢查或報告,對違章操作人員或不安全因素要立即阻止。積極配合安全消防機構和其他安全部門工作。對其提出的意見要積極匯報,對重大隱患要在期限內整改,確保安全運行。為確保安全工作落到實處特設定專門的安全員,安全組長。
安全員職責:
1、組織開展本部門的各種安全活動,負責安全活動記錄,提出安全改進工作意見和建議。
2、對新員工(實習、代培人員)進行班組崗位安全教育,組織崗位技術練兵和開展事故預案練習。
3、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對違章操作有權制止并及時報告。
4、檢查監督本部門,崗位人員正確使用和管理好勞動保護用品,各種防護器具及滅火器材。
5、發生事故時,及時了解情況,維護好現場,救護傷員并向領導報告
安全組長安全職責:
1、組織員工學習并貫徹執行公司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教育員工遵章守紀,制止違章作業。
2、組織并參加安全活動,堅持崗前講安全,工作中檢查安全,檢查后總結安全。
3、負責對新員工(學習、代培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教育。
4、負責酒店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力量消除并報告上級,發生事故立即上報,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做好詳細記錄,分析落實防范措施。
5、負責教育員工合理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用具、正確使用滅火器。
6、組織員工開展安全生產競賽,表彰先進,總結經驗。另根據酒店行業特點做出如下規定:
1、每季度對職工進行一次理論、操作考核,加大考核力度,獎優罰劣,提高員工學習自覺性。
2、對特殊工種應在培訓取證后,持證上崗,杜絕無證操作。
3、對員工及轉崗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必須懂得消防知識,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合格后方能上崗。
4、配合各部門員工崗位培訓,技術等級培訓,保證培訓質量。
5、搞好職工的理論培訓,普法教育,提高職工的理論水平,增強守法意識。
最新酒店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模板17篇)篇五
火災始終時時刻刻對賓館客棧構成巨大的威脅目前,國內外酒店對消防工作越來越重視。我們賓館客棧投入了大量的資金,購買了火災報警系統和滅火系統。這對賓館客棧消防工作起到廠積極的作用但是賓館客棧的消防工作應以預防為主,為了做好應付各種突發事件的準備,根據酒店的現實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節消防領導組的人員組成:組長:成員:
第二節三級防火責任人的確定設三級防火組織,任命三級消防安全責任人:一級消防安全責任人由擔任;二級消防安全責任人由擔任;三級消防安全責任人由擔任。
第—節消防領導組職責。
l、認真執行消防法規,搞好消防安全工作。
3、組織實施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崗位責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對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領導義務消防隊,組織消防演習。
5、布置、檢查、總結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門報告消防工作。
6、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7、積極組織人員撲救火災事故。
第二節義務消防隊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工作要求,搞好消防宣傳工作。
2、不斷進行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3、熟悉本單位各重點部位,熟悉消防設施的性能及操作方法。
4、積極參加各項消防活動。
5、積極參加搶救和撲滅火火或疏散人員,保護現場。
6、在有關領導的授權下,積極追查火火發生原因。
第三節各部門經理職責。
1、負責領導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具體落實防火工作有關規定和要求。
2、把防火工作納入本部門工作的議事日程,布置檢查消防工作,及時處理和整改隱患。
3、根據本部門具體性質,制定具體的崗位防火規定。
5、當火災發生時,迅速組織人員疏散客人至指定地點,搞好善后工作。
6、在總經理的領導下,追查火災事故原因,對肇事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節安全部經理職責。
l、在總經理的領導下,全面負責酒店內部的消防工作。
2、認真傳達、貫徹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搞好本部門的人員分工,完善酒店的消防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各級義務消防組織,有計劃開展教育和訓練,配備和管理好消防設施與器材。
4、組織好防火救災教育及防火安全檢查,建立防火檔案和制定滅火作戰計劃,確定重點,制定措施。監督落實隱整改工作。
5、加強防火工作日標管理,建立健全動用明火請示審批手續,對違反消防規定的重大問題,要當場制止,嚴肅追查責任者。
6、密切協作,認真追查火災事故的原因。
7、相互配合,搞好新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
8、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9、監督各部門搞好消防工作。
第五節消防主管員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酒店制定的消防安全工作的有關消防法規,結合酒店的實際情況開展消防工作。
2、制定布置消防工作的計劃安排,督導下屬工作。
3、定期召開消防例會,傳達貫徹安全部的決定和指令。
4、負責組織檢查、監督各部門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消除火險隱患,檢查消防器材、設備的管理下作。
5、經常向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檢查員工是否自覺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6、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義務消防組織,對本部門義務消防員,應該排好班次,保證每個班次都有義務消防員在崗。
7、負責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火災原因,對直接責任者提出本部門處理意見。
8、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引導客人及員工疏散。
第七節消防監控員職責。
1、熟練掌握消防設備操作規程。
2、對機器設備的各種顯示都能迅速做出判斷。
3、發現火警后能及時上報并采取相應措施。
4、嚴格服從上級領導的指令,認真完成上級級領導指派的臨時任務。
5、認真檢查設備,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6、做好交接班記錄。
1、員工必須嚴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參加消防活動。
2、熟悉自己崗位的工作環境,操作的設備及物品情況,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擺放位置,懂得消防設備的使用方法,必須知道消防器材的保養措施。
3、消防中心電話號碼“119”,救火時必須無條件聽從消防中心和現場指揮員的指揮。
4、嚴禁員工將貨物堆放在消火懺山、滅火器的周圍。嚴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貨物,確保疏散通道的暢通和滅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5、如發現異色、異聲、異味,須及時報告上級有關領導,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6、當發生火災火警時,首先保持鎮靜,不可驚慌失措,迅速查明情況向消防中心報告。報告時要講明地點燃燒物質、火勢情況、本人姓名、工牌號,并積極采取措施,利用附近的火火器,進行初期火災撲救,關閉電源,積極疏散酒店內的顧客,有人受傷,先救人,后救火。
1、無論本單位、外單位及施工單位,如果要動火都必須到告知安全部消防控制中心,嚴格遵守消防動火規定,并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
2、重點部位動火須由經理簽字。動火時,安全警衛人員必須在場監護。
3、嚴禁在防火通道、樓梯口內堆放貨物,疏散標志和出口指示標志應完好,應急照明設施必須保證正常。
4、嚴禁施工單位將易燃、易爆物品帶進酒店范圍內,如施工單位確需使用,應報安全部消防監控中心及工程部,征得有關人員同意后方可使用。
5、倉庫內禁止煙火,不準亂拉臨時電線,不準使用加熱設備。倉庫照明燈限制60w以下白熾防爆燈、防爆日光燈,嚴禁使用碘鎢燈。物品入庫時,防止夾帶火種,入庫后,保安人員要經常巡視檢查。
6、進行油炸食品、電烤食品電動機注意控制油溫、油量,防止油鍋著火。
7、變電所、配電室、空調機房等地,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和化學物品,嚴禁吸煙。
8、生鮮處所有的排油煙機及管道,應定期清理油垢,在清理衛生時,不得將水噴淋到電源插座和開關上,防止電源短路引發火災。
第二節消防設備的使用與維護。
1、嚴格維護消防設備,要定期派人協助消控人員進行測驗,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以保證設備的完好狀態。
2、房間內的煙感探測器需每年清潔檢測。
3、要每年排放一次噴淋管網內的水,使噴淋系統管網內的水形成活水。
4、滅火裝置、消火栓、噴淋、手動報警按鈕每月檢查一次。
5、配備的輕便手提式abc干粉滅火器及滅火推車,擺放位置須明顯易取,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隨意挪動。
6、滅火器由部門派專人負責保管及外表衛生清潔,abc干粉滅火器每兩年由消防中心經過測試更換一次。
第一節三級防火制度。
1、一級檢查由各部門主管實施。
a、員工必須每日自檢本崗位的消防安全情況,排除隱患,不能解決的隱患要及時上報,若發現問題又不及時解決,由此而發生火災事故,由各部門主管及員工本人負責。
b、各部門主管要將每日自檢的結果做好記錄。
c、負責維護,保養本部門轄區內滅火器材及其他消防設施,不得有損壞,放空的現象發生。
2、二級檢查由各部門經理實施。
a、各部門經理,每周應組織對本責任區域內的設備、物品,特別是易燃易爆物品進行嚴格檢查,發現問題妥善處理。
b、檢查本部門一級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
c、組織處理本部門的火災隱患,做到及時整改,定期給本部門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3、三級檢查由總經理領導組織實施。
a、每月由總經理或委托安全部經理對各部門進行重點檢查或抽查,檢查前不予以通知。
b、檢查的主要內容應是各部門貫徹、落實消防安全工作的執行情況,重點部門的防火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1、實行三級防火檢查制度,班組結合交接班每日進行檢查。各部門每周進行檢查一次。安全部會同各部門一月檢查一次。酒店每季度和重大節日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檢查。
2、除定期檢查之外,要著重加強夜間巡邏檢查,夜間各當值主管人員要重點檢查電源、火源,并注意其它異常情況及時堵塞漏洞,消除隱患。
3、每次檢查中查出的火險隱患要詳細登記,逐條研究,限期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同時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節火險隱患整改制度。
1、杜絕“老檢查、老不改”的老大難問題,應清醒認識到遲改不如早改,使火險隱患整改工作落到實處。
2、對一時解決不了的火險隱患,應逐件登記由酒店安全領導小組制定整改計劃,并采取臨時措施,定專人負責,確保安全,限期整改,并要建立立案、銷案制度,改一件,銷一件。
3、對消防監督機關下達的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要及時的研究落實,按時復函,回告。各部門對安全部的火險隱患通知單,也要研究落實,如本部門解決不了,要上報酒店領導,酒店領導同消防安全小組成員共同研究處理。
1、電工必須嚴格執行電工手冊的規定,并結合酒店防火要求,進行各種安裝維修工作,不得違反操作規程。
2、安裝和維修電器設備,必須由專門電工按規定進行施工。
3、電器設備和線路不準超負荷使用。接頭要牢固,絕緣要良好。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
4、所有電器設備和線路要定期檢修,并建立維修制度,發現可能引起火花、短路、發熱及電線絕緣損壞等情況必須立即修理。
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的各項防火安全制度。
2、客房服務員要結合打掃整理房間及其它服務工作,隨時注意火源、火種,如發現未熄滅的煙頭,火柴棒等要及時熄滅后再倒入垃圾帶內以防著火。
3、對房間內配備的電器應按規定及有關制度辦理,發現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打火、漏電、接觸不良、超負荷用電等問題除及時采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工程部檢修,并報安全部。
4、要勸阻賓客不要將易燃、易爆、化學毒劑和放射性物品帶進樓層和房間,如有勸阻不聽或已帶入的客人,應及時報告安全部。
5、要及時清理房間的可燃物品,如:不用的廢紙、報紙、資料及木箱、紙箱盒等以便減少起火隱患。如果客人房間可燃物品較多,又不讓清理的或不遵守公安部門制定的住宿防火規定的,要及時報告安全部。
6、服務員必須做到人人熟悉滅火器存放的位置,掌握滅火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滅火器存放的位置不得隨意移動,并維護好轄區內一切消防設施,設備。7、在遇有火情時,應按應急方案采取滅火行動,并按上級指令疏散客人,由最近的消防樓梯撤離到安全地帶。要做到逐房檢查,注意保護現場和客人的財產安全。
第六節前廳防火制度。
1、前廳工作人員要隨時注意、發現并制止賓客將易燃易爆物品、化學劇毒,放射性物質帶進飯店區域,如賓客不聽勸阻,應立即報告值班經理和安全部。
2、要隨時注意賓客扔掉的煙頭、火柴棒,發現后應急時處理。
3、所有人員必須會使用滅火器材,熟記就近滅火器材的存放位置,并做好保養和監護工作,發現有人挪動立即制止并報酒店安全部。
4、不準堆放廢紙、雜物,嚴禁在行李寄存處休息。
5、發生火警后要對客人進行安撫,穩定客人的情緒防止出現混亂。
6、發生火情時,要及時報警并采取應急措施。
1、在各種餐飲服務中,要注意賓客吸煙防火。未熄滅的煙頭、煙灰、火柴棒掉在煙缸外,在撒收臺布時必須拿到后臺,將贓物抖凈,以免因卷入各種火種而引起火情。在清掃垃圾時,要將煙缸里的煙灰用水浸濕后,再倒進垃圾筒內。
2、餐廳的出入門及通道不得堆放物品,要保持暢通。所有門鑰匙要有專人管理,以備一旦有事時使用。
3、餐廳要對各種電器設備經常注意檢查,如發現短路、打火、跑電、漏電、超負荷等應及時通知電工進行檢修處理。
4、工作人員要學會使用所備滅火器材,保持器材清潔,出現火情時按指令疏散客人并積極參加撲救。
1、廚房在使用各種爐灶時,必須遵守操作規程,并要有專人負責,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工程部。
2、廚房內各種電器設備的安裝使用必須負合防火要求,嚴禁超負荷運行,且絕緣要求良好,接點要牢固,要有合格的保險裝置。廚房增設電器,要有工程部派人安裝并報安全部備案。
3、廚房在煉油、炸食品和烘烤食品時,不得離人,油鍋、烤箱溫度不要過高,油鍋放油不宜過滿,嚴防溢鍋著火,引起火災。
4、廚房的各種燃氣爐灶,烤箱關火時必須按操作規程操作先點火后開氣,不準往灶火眼內倒置各種雜物,以防堵塞火眼發生事故。
5、經常清理通風、排煙道,做到人走關閉電源、氣源,熄滅明火。煙道油物要半年清除一次。
6、在點燃煤氣時,要使用點火棒并設專人看管,以防熄滅。在煤氣工作期間,嚴禁離開崗位。若發生煤氣失火,應先關氣后滅火。
7、廚房工作人員應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和存放位置,不得隨意挪動和損壞。
8、一旦發生火情要沉著、冷靜、及時報警和撲救。
1、要以各種形式進行滅火救援項目的技術比賽,從而達到具有強烈的消防意識提高消防技術素質的目的。
2、各崗位新員工,上崗前要按工種進行消防培訓,不合格者不能上崗。上崗后還要參加消防中心組織的不定期考核,其成績作為評估員工工作情況的一項標準。
3、各部門都要積極組織員工參加各種消防學習和演練活動。
最新酒店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模板17篇)篇六
1、上崗前進行自我檢查,做到按規定著裝,個人儀表儀容端莊整潔。
2、有高度的政治責任性和敬業愛崗的精神,嚴格遵守酒店的勞動紀律,維護酒店的正常經營秩序。
3、按規定區域立崗,對進出酒店的旅客應主動拉門迎送,協助運送行李,扶老攜幼。注意大堂內特別是總臺周圍可疑情況。
4、嚴格遵守工作規范和要求,安全、正確地指揮住宿旅客的自備車輛有序停放,提醒車主保管好車內的物品,保證酒店大門前的暢通,阻止衣冠不整者、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進入酒店。
5、嚴格按工作流程和制定的巡邏路線,按時進行安全巡邏和檢查,一般每小時必須巡查一次,按酒店巡更點布局依點巡視檢查并做好打更記錄,每日巡邏為21時至次日6時止,發現不安全的問題及可疑的人和事,應加強盤問,及時報告,做好現場監護和控制工作并做好情況記錄。
6、對超過規定時間的訪客(按公安規定的訪客時間為7:00—23:00)要及時匯報夜班經理,做好記錄,妥善做好勸導工作。
7、熟悉酒店各類應急預案,在發生突發性情況時,按預案和領導的指令,進行及時的處置。
8、為住店旅客寄存行李,嚴格按照行李房寄存制度,提醒旅客貴重物品應寄存在總臺。認真做好存取記錄和交接班手續,防止錯失事故。
9、按規定使用各類配備的保安器材(對講機,手電筒等)不準人為損壞。
10、在工作時間內違反公司員工手冊及店紀店規,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造成酒店損失的應承擔必要的經濟損失,違法者追究法律責任。
11、工作中不得擅離職守,巡邏檢查時應精神飽滿,攜帶對講機,保持信息暢通,按規定路線和間隔時間執行巡邏打更任務。
12、嚴格執行以防為主的工作原則,發現可疑的人和事要妥善處置并及時報告領導。
13、巡邏中一旦接到案情指令應按工作預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擴大,不得無故拖延時間,處置情況應及時報告值班經理。
14、保安人員必須全面了解和掌握酒店的各類應急預案,熟悉安全疏散的通道,消防設備和各類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15、檢查中應及時關閉應關閉的門窗。
16、日常巡檢中注意觀察安全設施的運轉情況,發現故障及時報修。
17、做好交接班工作記錄。
(1)行李房鑰匙由總臺保管,不得隨意放置或帶走,交接班時應做好鑰匙交接記錄。
(2)領用鑰匙開啟行李房門,應在總臺記錄本上登記記錄。
行李房嚴禁吸煙,不得存放員工私人物品,非住店客人的行李一般不予寄存。在行李房內工作必須敞開房門,人離即將門上鎖,要及時交回總服務臺,并簽名注銷鑰匙領用手續。
(3)行李房應張貼:“公安局規定:嚴禁寄放存放危險物品和違禁物品。”
(4)行李卡一式二聯,可請客人自行填寫寄存卡。行李掛卡應詳細填寫客人姓名、房號、寄存件數、寄存日期,客戶聯則無須詳細填寫。客人領取行李時應仔細核對。
(5)行李寄存收件應問清是否有貴重物品,發現接收寄存行李開口、損壞,應當面向客人指出說明記錄備案。
(6)行李房管理人員在交接班時,應清點庫存行李完整無損情況,并在交接班記錄薄上簽字,一旦發現缺損,由當班人員負責。
客人領取行李必須一次取清,若有部分領取,部分寄存,則應先領清,在重新辦理寄存手續。
(1)客房服務員、清潔員同時也是保安人員,要掌握旅客情況,在作好服務和清潔的同時要保障安全。
(2)客房內必須標有安全疏散指示圖,并在房內擺設公安部門頒布的《賓館、旅館旅客須知》。
(3)嚴格執行進房清潔時將房門敞開,并用工作車擋住房門,嚴禁翻動客人的物品,做完清潔離房時必須關閉房門,進出客房分別填寫進出時間。
(4)旅客退房離店時,及時進房檢查,發現遺留物品及時歸還旅客,客人已離店應將遺留物品上交,并登記備查。
(5)掌握旅客情況,發現長時間掛有“請勿打擾”牌的客房和旅客住宿不登記及時查明情況,并及時上報酒店的領導。
(6)客房區域工作人員必須熟悉崗位環境,明確安全出口的方位和消防滅火器材的設置,以及正確地使用方法,并保持安全信息暢通,發現安全疏散指示燈故障及時保修。不得擅自挪用消防滅火器材。
(7)一旦發生火災事故,首先要保持鎮靜,迅速報告,講明地點,燃燒物及火勢情況,并及時疏散周圍旅客,就近取用滅火器進行撲救,有人被困采取先救人再救火。
(8)嚴格執行公安消防部門關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煙花爆竹等各類危險物品不準帶入酒店。
(9)客房內嚴禁私接電源,嚴禁使用電爐和電加熱器具。
(1)餐廳的桌位應保持適當的間距,對正在用餐的客人,服務員要照看好客人攜帶的物品,并及時提醒客人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對掛在椅背上的衣物及時套上衣套,以防他人順手牽羊,偷盜財務。
(2)認真維護餐廳內治安秩序的人和事,應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理。
(3)客人用餐完畢應注意客人使用的煙缸煙蒂是否熄滅,不能將火種卷入布件中。
(4)就餐客人離席后,服務員應及時檢查餐桌周圍,發現客人遺留物品,應及時歸還客人或上交。
(5)營業結束時,要認真進行安全檢查,確保安全。
(1)安全第一,以防為主。廚房內配備與廚房規模相適應的消防滅火器材,從業人員必須了解使用方法和滅火安全知識。
(2)廚房工作間間隙期間,應有專人值班。
(3)煤氣灶點火時要火等氣,下班時要關閉煤氣閥,熄滅火種。
(4)開油鍋過程中,注意控制油溫,廚師不得離開工作灶臺,防止油鍋著火,確保安全。
(5)廚房內嚴禁吸煙,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的危險物品,液化氣卡式爐和酒精備用的小氣瓶和固定酒精,應有專人保管,指定在安全的地方存放,隨用隨領。
(6)發現事故苗子或有異味、異聲,必需立即查明原因,切實消除隱患,防患于未然。
(7)進行日常清潔時,嚴防將水噴灑到電源插座,電器開關處,以防電線短路起火。脫排油煙機和排煙管道要定期清洗。
(8)每日營業結束,要認真檢查水、電、煤和蒸汽,關緊開關,關閉門窗。
(1)財務室門窗應裝置安全柵欄,門窗堅固。有條件的應安裝與110聯接的防盜紅外線報警裝置,嚴格按規定進行布防,防止撬竊。
(2)存放現金必須使用保險箱,并專人保管,保險箱的鑰匙與密碼同時使用,下班時撥亂密碼,鑰匙隨身攜帶。財務人員調離崗位密碼應及時調換。
(3)現金存放不得超出銀行核定限額。解款、提款必須二人同時,金額大時應專車接送。
(4)支票、票證和憑證的管理,堅持檢驗復核,支票和印章應分開放置在保險箱內,嚴禁使用空白支票。
(5)財務室配備適當的滅火器材,嚴禁煙火,防止火災。
(1)倉庫門、窗應有可靠的防護裝置。房頂和地下管道層不得于其他的房間相通,防止火災和小動物侵害。
(2)倉庫內敷設的電線應有鐵質護套管。
(3)嚴禁使用熒光照明,一般物品物料倉庫使用白幟燈加防護罩,危險品使用防爆燈,倉庫內無人時應關閉電源。
(4)倉庫嚴禁煙火,并配置適當的滅火器材。存放物品按防火要求堆放整齊。
(5)倉庫存放的各類物品應建立帳冊,定期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
(6)倉庫應有專人負責,門鑰匙專人保管,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倉庫。
(7)有危險品的倉庫應保持干干燥、陰涼、通風,并做好防曬、防潮、防高溫等各項措施。
(8)各種易燃、易爆物品出入倉庫必須嚴格執行驗收和發放手續和嚴格控制存量。
1、總臺接待員負責接待旅客住宿登記工作,每天24小時當班服務。
2、所有中、外旅客必須憑有效身份證件如實填寫旅客住宿登記單,登記合格率100%。
3、對零散旅客實施登記時必須做到“三清,三核對”。
“三清”即:字跡清、登記項目清、證件檢驗清。
“三核對”即:核對旅客本人和證件照片是否相符,核對登記年齡和證件的年齡是否相符,核對證件印章和使用年限是否有效。
4、旅行團體客人的住宿登記可由旅行社陪同或銷售代表代辦填報。
5、vip客人可先領進房,在房內辦理登記手續或由省、市接待部門代為登記。
6、接待員在實施住宿登記時,應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切實做好有關通緝協查核對工作,發現可疑人員采取內緊外松,先安排入住,后設法報警,避免打草驚蛇。
7、旅客資料和公安機關下發的有關通緝協查對象應及時輸入電腦準確無誤,以便核查。
8、接待員在辦理住宿登記的同時,應提醒旅客貴重錢財,證件可免費保管。
9、按照公安部門規定:訪客須登記,訪客時間不超過23點。
1、貴重物品保險箱由專人保管。
2、旅館需使用保險箱時,必須是住店旅客方可辦理使用手續,填寫保險箱使用卡,并在卡上親筆簽名,然后將使用箱號的鑰匙交給旅客,由旅客親自將需保管的貴重物品放入箱內后上鎖,保管人鎖另一道鎖。
3、旅客領取被保管物品時必須驗證,親自領取。
4、旅館丟失保險箱鑰匙,應立即報告酒店店長,按規定請旅客填寫打開保險箱委托書,在旅客面前當面撬開,損失請旅客賠償。
5、嚴禁私自配制保險箱鑰匙,空的保險箱鑰匙應集中存放妥善保管,并做好保險箱的使用說明。
6、嚴禁存放危險品和違禁物品。
7、嚴禁總臺私用放置私人物品。
最新酒店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模板17篇)篇七
法人代表xxx為我店消防安全責任人,具體職責如下:
l、認真執行消防法規,搞好消防安全工作。
3、組織實施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崗位責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對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領導義務消防隊,組織消防演習。
5、布置、檢查、總結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門報告消防工作。
6、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7、積極組織人員撲救火災事故。
1、貫徹執行消防工作要求,搞好消防宣傳工作。
2、不斷進行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3、熟悉本店各重點部位,熟悉消防器材的性能及操作方法。
4、積極參加各項消防活動。
5、積極參加搶救和撲滅火災或疏散人員,保護現場。
1、員工必須嚴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人人參加消防活動。
2、熟悉自己崗位的工作環境,操作的設備及物品情況,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擺放位置,懂得消防設備的使用方法,必須知道消防器材的保養措施。
3、消防報警電話號碼“119”,救火時必須無條件聽從公安消防隊火場總指揮部署安排。
4、嚴禁員工將貨物堆放在滅火器的周圍。嚴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貨物,確保疏散通道的暢通和滅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5、如發現異色、異聲、異味,須及時報告負責人,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6、當發生火災火警時,首先保持鎮靜,不可驚慌失措,迅速查明情況向酒店負責人匯報,并積極采取措施,利用附近的滅火器,進行初期火災撲救,關閉電源,積極疏散店內的顧客,有人受傷,先救人,后救火。
1、每年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宣傳和教育,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思想重視,知法懂法。
3、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1、組織開展好每日防火巡查,重大節日來臨時安全負責人要組織酒店內員工進行安全大檢查。
2、除定期檢查之外,要重點檢查電源、火源,并注意其它異常情況及時堵塞漏洞,消除隱患。
3、每次檢查中查出的火險隱患要詳細登記,逐條研究,限期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問題,要及時上報酒店負責人,同時采取防范措施。
1、杜絕“老檢查、老不改”的老大難問題,應清醒認識到遲改不如早改,使火險隱患整改工作落到實處。
2、對一時解決不了的火險隱患,應由安全負責人制定整改計劃,并采取臨時措施,定專人負責,確保安全,限期整改。
3、對公安消防大隊和派出所等監督機關下達的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要及時的研究落實整改,按時復函,回告。
1、結合酒店防火要求,雇傭的電工必須嚴格執行電工手冊的規定,不得違反操作規程。
2、安裝和維修電器設備,必須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后方可開始。
3、電器設備和線路不準超負荷使用。接頭要牢固,絕緣要良好。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
4、所有電器設備和線路要定期檢修,并建立維修制度,發現可能引起火花、短路、發熱及電線絕緣損壞等情況必須立即修理。
5、下班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1、酒店內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
1、制定與本酒店實際情況相符合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4、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演練。
5、演練結束后應講評,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1、對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績的,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
2、對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將依據所造成后果的嚴重性予以不同的處理,除已達到依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已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故責任人將依法移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外,根據本單位的規定,對下列行為予以處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損失情況與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口頭告誡:
a、使用易燃危險品未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或保管不當而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b、在禁煙場所吸煙或處置煙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c、未及時清理區域內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災隱患的;
d、未經批準,違規使用加長電線、用電未使用安全保險裝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負荷電器的;
e、謊報火警;
f、未經批準,玩弄消防設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對安全小組提出的消防隱患未予以及時整改而無法說明原因的部門管理人員;
h、阻塞消防通道、遮擋安全指示標志等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通報批評: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或改為它用的;
c、違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程、擅離職守從而導致火警、火災損失輕微的;
d、強迫其他員工違規操作的管理人員;
e、發現火警,未及時依照緊急情況處理程序處理的;
f、對安全小組的檢查未予以配合、拒絕整改的管理人員。
3對任何事故隱瞞事實,不處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虛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導致事故發生損失輕微的,但能主動坦白并積極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事故、挽回損失的`肇事者或責任人可視情況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最新酒店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模板17篇)篇八
1、各部門、各班組的責任人和服務人員每天要結合服務工作對所負責的區域進行檢查巡視,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處理和報告。
2、每月由保安部組織專門人員,對全酒店各部門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
3、重大節日前夕或有重大接待活動時,又酒店防火安全委員會組織全面檢查。
4、負責消防安全負責人對各部門、各部位的安全情況隨時可進行監督檢查,各部門領導要矛以支持和合作。
5、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關來酒店進行安全檢查時,個部門要如實匯報情況,矛以協作。
6、每次安全檢查情況,公司總監辦要認真記錄登記,建立安全檢查檔案。對經查發現的不安全隱患,要及時發出隱患通知書,限期整改。
7、個部門對組在的不安全隱患,按要求期限認真整改,一時解決不了的,要及時報告總經理并抄總監辦,同時,必須采取臨時安全措施,保證安全。
8、酒店對安全檢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矛以處罰,促進安全防火工作的發展。
最新酒店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模板17篇)篇九
1、倉庫的主通道寬度不少于2m,通道保持暢通。
2、庫房中不能安裝電器設備,所有線路安裝在庫房通道的上方,與商品保持一定距離。
3、消防噴淋頭距離商品必須大于50cm。
4、庫房中嚴禁使用明火,嚴禁吸煙。
5、易燃易爆商品必須嚴格按規定存放,不能與其他商品混放。
6、倉庫必須配備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的位置附近不能存放商品與雜物。
最新酒店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模板17篇)篇十
第一條為加強酒店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
第三條對新職工、實習人員、和改變工種的酒店員工必須由生產主管先進行安全生產的教育和生產流程的培訓后,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
第四條對從事酒店鍋爐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管理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的制度。
第五條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六條酒店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管理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
第七條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條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引發酒店火災的一切隱患。
第九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每周由總經理帶隊組成檢查小組進行管理檢查一次。
第十條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上報,形成及時整改的制度。
第十一條采購部要按銷售計劃提前準備,要保證時間和產品質量,不購買、出售腐爛變質食品,杜絕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
第十二條食品加工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好防塵、防蠅、防鼠工作,杜絕病毒相互傳播。
第十三條各部門要建立健全生產車間原材料明細帳和產成品明細帳。原材料的數量管理根據領用時數量和加工產成品時消耗的數量登記;產成品的數量根據加工完成的產成品和產成品返倉庫數量登記。
第十四條月底將原材料和產成品出、入庫和結余數量,上報酒店總經理。
第十五條生產人員在生產過程中,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和工藝要求進行生產管理制度,如有違反,造成產品質量不合格者,要按成本價扣減工資。
第十六條生產人員要嚴禁將不潔物質帶入車間,如有違反者,一次罰款50元。
第十七條崗位操作和維護人員必須隨時注意設備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酒店工程部處理。
一:保安部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一)、保安員日常管理制度:
1. 保安部依據《員工守則》對保安員進行管理,同時根據保安工作的性質和要求,在實施具體管理時必須更加強調“嚴格培訓,嚴格管理”的要求。
2. 保安部是 “執法”部門,保安員是“執法者”,因此要求保安員“律人先律已”,如保安員違反紀律,一律從嚴處理。
3. 對保安員的日常管理和培訓工作由保安部經理負責,通過綜控組主管、警衛主管具體指導,每月由部門經理、綜控主管或警衛主管主持召開一次保安員大會,每周一次由綜控主管、警衛主管或領班主持召開各班組班務會,小結工作及進行業務知識培訓。
6. 每日班后由本領班集合對各崗位隊員進行工作講評。
(二)、保安員培訓管理制度:
1. 接受各種知識和保安業知識的業余培訓是保安員的義務。
2. 保安部將根據每個員工的素質和表現以及部門管理、服務工作的需要,進行不同形式、不同層次的培訓。
3. 日常培訓原則上按層次管理,即部門經理負責對主管的培訓,主管負責對領班和保安員進行周期性培訓。
4. 保安部每季度對員工進行一次工作業績的評估,作為員工下一季度工資標準的依據。
5. 保安部每半年對員工進行一次業務技能和綜合知識的考核,成績存檔作為晉升、降職或獎罰的依據之一。
6. 如員工嚴重違反紀律但又未達到開除的程度,則部門將依據員工手冊作出處罰、并對其在崗培訓(重復培訓)。如重復培訓未合格的員工,部門將對該員工作出淘汰決定,以此方法激勵其他員工,引以為戒。
(三)、保安部工作管理制度:
1、 崗位紀律
1) 一切行動聽指揮,下級服從上級。
2) 熟悉和遵守酒店及保安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規定。
3) 上班不遲到、早退,上班時間未經許可不擅自外出。
4) 不得隨意請假、調班,如確有重要事情,需提前一天向領班書面申請并辦理請假手續。緊急、特殊事情可以電話通知但事后須提供相關證明及補辦請假手續。
5) 上班時間不得吃零食、飲酒,不得聽收音機或玩游戲機,不得與人爭吵,不得串崗,不得打瞌睡及睡覺,不得私自會客。
6) 當班在崗時不得吸煙(吸煙須在規定地點),不得看書報刊物,不得與無關人員閑聊。
7) 不準打聽或議論客人的私人生活,嚴禁泄露客戶資料和酒店內的一切資料。
8) 不準私自向客人承攬任何業務。
9) 不得接受客人的小費、招待或任何形式的饋贈。
10) 不得將客人丟棄的任何物品占為己有或轉送他人。
2、 崗位文明規范
? 儀容儀表
著裝要求
1) 制服:外套按規定季節著裝,保持整潔。鈕扣完整、扣緊。大衣與外套統一穿著,衣領不得豎起。
2) 襯衫:衣服平整,領、袖口清潔,隔天換洗,鈕扣完整、扣緊。
3) 領帶:長度不過腰,領結居中飽滿。
4) 皮鞋:上崗前擦拭,保持清潔光亮,鞋帶扎緊。
5) 佩飾:胸牌別在左上口袋1厘米處,肩章佩在肩部正中,臂章佩在左上臂外側中央,離外套肩線下約12厘米。
儀容要求
1) 保安員頭發不過衣領,鬢角不過耳、不留奇異發型。
2) 勤刮臉,不留胡須。
3) 指甲要常修剪、不留長指甲。
4) 當班員工不食蔥、蒜等氣味濃烈的食品。
儀態要求
1) 行走時上身應保持挺直,雙手自然擺動,避免上身晃動
2) 跨立式站立時兩腳分開,與肩同寬,腰挺背直,目光朝前看,右手捏住左手腕,緊貼后腰部。
3) 坐著時上身要端正,不能前傾歪斜,不要用腳敲打地面,不要擺動、抖動,不要翹二郎腿。
? 待人接物
1) 對來訪人員說:“ 您好,請問您上哪樓哪座?” “請出示您的證件。”
2) 當對講機無人接聽時應對來訪者說:“對不起,您要找的人不在,請您稍后與他聯系,好嗎?”
3) 當來訪人員離開時應說 :“謝謝您的合作,歡迎您下次光臨”,“再見”。
4) 對違章行車者說:“對不起,我們這里是單行線,請您按規定方向行駛”“謝謝您合作”.
5) 對違章停車者說:“對不起,消防通道禁止停車,請您將車停在指定車位好嗎?”
6) 對車場內閑雜人員說:“您好,為確保您的安全,請您不要在車場玩耍”“多謝您的合作”
7) 對車輛出車時應說: “歡迎您光臨本酒店,祝您一路順風”
8) 當車輛進車時應說: “請您將門窗鎖好,貴重物品隨身帶走,請不要放在車內”
與客人交談時:要與對方保持適當的目光交流。
同人握手時:要目視對方,面帶微笑。
接聽電話時:
1) 鈴聲一響,盡快接聽,鈴聲不超過三次。
2) 接聽電話時,聲調要親切,語速不要快。
3) 接聽外線電話要先問好,值班處簡稱:“您好,保安部xx崗位,請講!”。
4) 樓層業戶電話應報:“您好,保安部消防監控中心,請講!”
5) 接聽保安聯系電話應報:“xx崗, 請講!”
6) 如沒有聽清對方的話,應說:“對不起,我沒有聽清,請您再講一遍?”。
7) 如需要詢問對方姓名和公司,應說:“請問您貴姓?請教貴公司名稱?”。
8) 如果接到打錯的電話應說:“對不起,這里是保安部xx崗位, 您打錯了!
9) 通完電話后要說:“謝謝、再見”,并應讓對方先掛電話。
接待來客
1) 接待有約來客,經確認后,可直接引見,態度要熱情。
2) 對未預約來客,應禮貌地問清姓名或單位、來訪事由及拜訪對象,并為其聯系,應熱情引導,若不安排見面,則委婉地告訴來訪者。
3) 詳細及準確記錄客人要求或投訴內容,并及時轉達給相關負責人。
(四)、安器械使用規定
1、對講機制度:
1) 管-理-員在使用對講機時必須掌握正確的使用方法,根據編號對應備用電池板,不得調錯。
2) 每班交接-班時必須對對講機及附屬設備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記于交接-班記錄中。
3) 對講機是崗位之間重要的通訊工具,所以,在頂崗或換崗時,要做好移交,做到機不離人,人不離崗,不準擅自將對講機帶到他處或借給無關人員使用。
4) 上班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關閉對講機及禁止在對講機中談論于工作無關事由、開玩笑,不得在對講機中聯系機密事情。
5) 本部使用統一頻道,未經主管許可,任何人不得更換。
6) 使用時,若出現收發信號較弱時,有以下幾種原因:
7) 周圍有多種電波干擾(如遇串臺時,不得與之聯系);
8) 周圍有鋼筋、鐵器等障礙物(如遇電梯、機房等);
9) 周圍有較高、較厚的墻壁或地下室等密封處;
10) 電池不妥善保管及使用對講機,不得握拿天線部位 。 避免碰撞、敲打對講機,避免因浸水、淋雨等 而導致對講機受潮。電池板需電量耗盡方可充電。
11) 對講機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故障應及時報告,嚴禁私自拆卸。 如違反規定而造成對講機損壞的,根據規定給予處罰及賠償。
2、對講機使用方法:
1) 為了更加清楚的聯系特規定代碼如下:
內保巡邏崗: 05 東門崗: 06 西門崗: 07 大堂崗: 08
2) 對講機使用方法如下:
a) 愛護使用對講機,請勿摔跌,取用時用手握機體,勿拿天線和腰夾.
b) 使用時先用手按住紅紐然后呼叫.
c) 等待呼叫完畢后在松開按紐.
d) 如果呼叫本崗位時,要等對方呼叫完畢回答.
e) 請及時檢查對講機的頻道(保安部統一為六頻道)和對講機的音量及電池電量是否充足,以免引起工作的不便.
3) 應急代碼(在周圍有閑雜人員,又不方便回應的時候用):
火 警: 19 地 震 : 13 臺 風: 15 死亡事件: 14
4) 各代碼的使用方法:
a) 如:領班呼叫大堂崗 08 、 10呼叫,收到請回答, 08收到請講.
3、手電筒:
1) 一般照射:在大范圍搜索巡查時使用。
2) 集中照射:集中一點照射,在辯明可疑事物時使用。
3) 盡量少用手電筒,以免暴露自身位置,而遭藏匿暗處之歹徒襲擊。
4、數碼相機:
1) 統一保管統一使用,未經批準保安員不得隨意使用。
2) 由當值保安領班保管。
3) 當值領班應注意保養,妥善管理。
4) 其他部門須借用時必須寫借條,內容為使用事由、借用時間、歸還時間、借用人簽名、當值領班簽名。并做班組好移交,由當值領班根據借用時間,做好跟進歸還事項。
(五)、監控室管理
1、保安部/值班室
? 室內要求:
a) 頂面標準:黃色或白色、光潔平整無污垢,室內照明器具為日光燈。
b) 墻面標準:黃色或白色、墻面光潔平整,清潔無污垢、無破損。禁止未批準的上墻物品。
c) 地面標準:地面顏色保持一致,每日當值均做一次清掃垃圾、拖塵。地面應是光亮清潔無垃圾。
d) 室內頂、墻面規定每一年內進行一次粉刷,并及時修補日常工作中產生的明顯損壞情況。
e) 室內衛生標準:墻面、頂面每月清潔一次,達到無塵、無污垢干凈如新。
? 墻面掛飾:
保安監控中心內墻面禁止隨意敲釘掛物,一般只掛飾規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供參照遵守執行,及常用聯系表以備查閱,須飾以鏡框之內并掛放整齊。除此之外,盡量不要在墻上隨意掛出。
2、保安監控室
? 抽屜:抽屜內不得存放非工作物品。各抽屜應按左上角規定之標簽項目存放工作物品,做到統一整齊有序。
? 物品的放置內容:
a) 酒店及項目管理處下發的操作規范;
b) 各類管理通知信函;
c) 訪客登記簿、車輛登記簿、巡邏記錄情況匯報;
d) 當月未歸檔安保交接-班資料簿,受委托轉交資料;
e) 空置備用抽屜作存放臨時轉送處理物品;
? 禁止行為:
a) 不得有抽屜未關閉,或不按規定放置規定物品。
b) 不得將抽屜拉出作為擱腳。
c) 桌面不整潔、擺放物品雜亂無章等。
3、值勤座椅:
1) 坐椅應是完好無破損,表面清潔,坐椅應居中于寫字桌中間,離臺桌30公分放置。
2) 值班員離開座椅時,應將坐椅向前靠桌放置,以表示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
3) 值班室座椅由公司統一編號規定放置,未經允許不得擅自搬離。
(六)電梯使用管理辦法
目的:確保電梯安全正常服務,延長電梯使用壽命和降低電梯維修費用
1. 凡酒店管理中心內的客用電梯,僅供客人和訪客使用,并只可用于搭載人員及隨身小件物品,酒店ab經理級別以上以上人員(含、ab經理級別)、貨運人員等酒店內部規定的其他人員一律搭載行政電梯。
2. 電梯開發時間:
a. 客用電梯:24小時(酒店1號樓內有2臺電梯,00:00以后可只開放一臺,另一臺電梯應停放于高層;2號樓客用電梯正常開啟;3號樓夜間電梯00:00以后全部關閉,早上六點開啟)
b. 行政電梯:每日07:00~00:00開放(如于開放時間以外使用行政電梯,應提前申請,經管理處同意后開放,非開放時間電梯應停放于高層)
3. 使用電梯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重物品不得使用電梯,以樓梯通道搬運。
4. 使用電梯搬運大件物品,需事先申請并經保安部同意同時保安部應派人臨時監控,調整開高峰期間幫運,若運輸過程中電梯因此損壞,責任人將賠償相關費用。
5. 乘載電梯時,應保持電梯內整潔,嚴禁抽煙,輕按按鈕,切勿敲打按鈕和面板,嚴禁蹦跳、強行開門。
6. 乘載電梯時,如遇停電停駛、未平層開門或滑降等意外,應保持冷靜,切勿自行開門,應立刻按電梯轎廂內之緊急對講按鈕向管理處監控中心人員求救,靜待救援人員處理。
7. 當遇火災、停電或地震,切勿乘坐電梯。
8. 如遇乘客發現有人違反上述規定,均有權立刻勸阻,不聽勸阻,應立刻通知保安部監控中心。
(七)、各崗位執勤要求:
8. 值班人員用餐時必須互相輪換,不得空崗用餐,一旦發現異常情況,應迅速趕赴現場,同時應及時向值班領班匯報。如遇到異常情況不妥善處理又不及時匯報者,視其情節輕重和影響大小給予必要的處理。
(八)、保安員交接-班管理規程
1. 目的:統一、規范各班組交接-班。
2. 交接-班前十五分鐘,接-班隊員到達指定地點集合,并注意自身形象,不得相互追逐打鬧,保持良好站姿,不得蹲坐。
3. 接-班領班要組織全班隊員整隊、點名并統計、做好記錄。統一整隊步行到各崗位,途中步伐整齊一致,精神抖擻。
4. 領班負責檢查隊員中是否有醉酒、神志不清或其它不能上崗的現象,若有立即請其出列,取消其上崗資格,并報經理查明原因,以做出相應處罰。并注意交代當班注意事項。
5. 按時交接-班,不遲到、不早退、交-班隊員在接-班隊員未到達前,不準自行下崗。
6. 交接-班時,交-班隊員需將本班的治安情況,值班器械、需特別交代事項等向接-班隊員交待清楚,并做值班記錄。交接-班雙方簽字,以備后查。
7. 接-班時遇有突發事件,由交-班班組負責處理并做好記錄及時匯報,接-班班組要積極做好協助工作。
8. 出現下列情況不準交接-班 :
a) 上班情況未交待清楚,工具、裝備、錢物等未交接清楚或有損壞尚未分清責任,工作區域周邊設施不完整。
b) 上崗人員未到崗接-班,下崗人員不準下崗(下班)。
9. 發現各項記錄、登記本上有亂涂亂寫現象,及工作臺、工作室不清潔的不予交接。
10. 在交接過程中,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立即停止交接,由交-班人員負責處理,接-班人員協助。
11. 交接-班時,交接雙方要相互敬禮。
(九)、領取保安部公用物品管理制度:
1. 凡是上班當值人員(保安員)一律統一在帶班領班處領取工作崗位需要佩備物;
5. 發現被領物品出現破損或丟失,應記錄下來,照價負責賠償;
6. 保安員已領取保安制服:冬裝、夏裝包括其它配備如有遺失或損壞,應自行負責賠償。否則查到和發現上班人員著裝不整,佩戴不齊全應加倍處罰。
(十)、保安裝備交接管理制度:
2、 保安員使用的電筒、應急燈統一到當值領班處領取,由當值領班做好記錄;
3、 冬季警用大衣領取,由當值領班根據崗位性質給各崗位安排。
4、 所有保安裝備非自然原因損壞的,將由使用人賠償。并對雙方當事人提出警告,如屢次發現此類問題,將直接按員工手冊進行處理。
5、 如接-班隊員在接-班期間未及時保安裝備損壞的',接-班上崗以后發現問題的,將由接-班人負責賠償。并對雙方當事人提出警告,如屢次發現此類問題,將直接按員工手冊進行處理。.
6、 如雙方在交接-班記錄不明時,接-班員上班后發現保安裝備損壞的,由雙方負責賠償,并對雙方當事人提出警告,如屢次發現此類問題,將直接按員工手冊進行處理。.
(十一)、警衛主管、綜控主管每月工作總結制度:
1. 工作總結直接匯報部門經理;
3. 安全概述應將內各種場所所發生的事件及處理決定加以注明;
4. 消防安全情況主要述說本月的消防檢查是否發現隱患及是否發生火情火災事故;
5. 本月事件案件統計,將從每月保安值班記錄中統計;
6. 外事接待主要統計一月中級或以上的接待工作,檢討工作是否有差錯;
7. 內部事務報告,將本組一月內的人事變動、員工培訓及員工重大違紀事件進行反映。
(十二)、日常工作記錄管理制度:
2. 保安值班記錄本內所記敘之事件必須有時間、地點、人物、處理結果、遺留問題;
3. 領班、主管查閱各自分管的班組記錄時做好批示后屬上簽名和日期。
4. 領班值班記錄本在三班記錄完后,由次日當值領班早上八點交保安經理審閱。
(十三)、停車場泊車服務操作管理制度:
1. 客人將車泊入車場后,由保安員引導車位;
2. 泊入車位后車場保安員應禮貌的與客人打招呼,引導客人進入酒店;同時提醒客人將車內貴重物品帶走.并檢查客人的車輛是否關好,有無損壞,作好記錄.
3. 客人提車時保安員應禮貌的與客人問好,主動上前為客人提供方便,為客人做好車輛引導。
(十四)、監控中心管理制度:
1. 監控設備由專人管理和維護,建立檔案,記錄情況。
2. 除特殊情況外,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監控室內。
3. 做好監控系統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工作,使機器能穩定、正常、可靠地運作。
4. 機器設備出現異常情況,管-理-員應立即排除,若不能排除的應及時報告經理,經批準,請專業技術人員檢修。
5. 由工程部技術人員定期對監控設備定期進行檢修維護。
6. 注意安全,做好、防雷、防火、防盜工作。
7. 不帶任何無關人員進入工作室,做好保密工作,不向無關人員泄漏自己的工作任務和監控設施。
8. 監視所有攝像位置的圖像,注意異常現象,發現情況即時通知領班,出現報警信號,立即核查信號真偽情況。
9. 監視電梯運作,監聽電梯內警鐘及對講系統,有情況及時報告領班,并與電梯乘客及工程維修部聯系。
10. 當監視范圍出現異常,如消防煙感器報警,可疑人員出現等等,應立即通知領班到現場查看,爭取把 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之中。
11. 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室內應配有手持滅火器材,消防扳手,消防斧,消防頭盔等消防器具。
12. 保持室內整潔干凈,嚴禁在機房吸煙。
13. 對vip區域和異常現象要做好記錄和錄像,以作必要時查證使用,做好交接-班記錄。
(十五)、監控室錄相管理制度:
1. 每日定時對重點部位進行定時巡查錄相;
2. 對突發事件和可疑的人或事及時錄相,并記錄錄相數碼;
4. 定時對錄相機及攝像頭、電視等監控器材進行檢查。
二、結合酒店管理制定下列各項治安制度。
(一)、保安權限
1. 對治安、刑事案件等現行違法犯罪人員,有權制止并報告保安部經理,但無拘留、關押、沒收財產及罰款的權力。
2. 發生在酒店服務區域內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權保護現場、保護證據,維護現場秩序以及提供與 案件有關的情況,但無現場勘查的權力。
3.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酒店的規章制度、規定,勸阻或制止未經許可的進入酒店服務區域內的人 員、車輛。
4. 出入酒店服務區域內的人員、車輛及其所攜帶、裝載的物品,按照公司的制度、規定進行驗證、驗物,但無人身檢查權。
5. 酒店服務區域內進行安全防范檢查,提出整改意見和合理化建議。
6. 值勤中遇有違法犯罪人員不服制止,甚至行兇報復的,可采取正當防衛,但不得波及無辜人員或防衛過當。
7. 對客人、酒店員工進行法制宣傳,做好“四防”工作(防火、防盜、防破壞、防自然災害事故),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發現隱患漏洞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協助客人、各部門及時整改。
8. 對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員有權進行盤查、監視,并報告保安部及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9.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有權勸阻、制止和批評教育,但沒有對其處罰的權力。
10. 對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制止,但無處罰、裁決的權力。無權受理或處理民事糾紛、經濟糾紛和勞動爭議。
11. 對有違法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監視,并向保安部報告,但無偵查、扣押、搜查的權力。
(二)、保安八不準
2. 不準故意刁難他人、辱罵他人,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人身權利;
3. 不準毆打他人或教唆毆打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4. 不準為違法犯罪活動通風報信,充當保護傘;
5. 不準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6. 不準私自為他人提供有償服務;
7. 不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8. 不準私藏、持有和使用警械及殺傷性武器。
(三)、酒店員工的治安管理制度
1. 酒店員工均需自覺地服從保安人員,按照規定實施地各項治安消防管理;均應嚴格遵守“員工守則”,接受保安人員的勸阻和指正。
2. 員工上、下班應走員工通道,上班時攜帶的私人物品和提包,均應存放在本人的更-衣箱內,不得帶入工作區域,否則安保人員有權不予放行。
3. 員工的自行車、摩托車應按指定的車棚和場地停放,對亂停亂放的車輛,保安部有權扣留和處罰。
4. 員工更-衣室不準作為會客和接待來訪親友的場所,不得作為休息場所。本人的更-衣箱要愛惜保管和使用,不得私自調換和轉讓;鑰匙丟失,要及時報告,并照價補配;工作調離要及時交還。
5. 員工在店內撿獲任何物品,都應立即上交給所在部門的領導,不得隱匿和不報。部門收到員工撿獲的物品,應按照“客人失落物品的處理程序”交大堂經理處理。
6. 員工發現可疑情況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有責任迅即向保安部報告,當公安、保安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查處案件時,有關員工應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情況。
7. 發生盜竊、搶劫、兇殺等事件時,應在報告保安部和公安機關的同時,保護好現場,除急救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現場。
8. 發生火情時,所有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總經理和保安部領導的指揮調遣;就近員工應馬上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撲救。
(四)、保安部保密制度:
4. 保安部的內務情況,各級保安員不得傳播,不得造謠生事,影響保安員之間的團結;
5. 各級保安員工作上下分明,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不得私自處理;
9. 不得泄漏機密(如經營策略、監控錄象等)。違反保密制度之任何一條者按規定給予處分;事件嚴重(部門、酒店聲譽嚴重受到不良影響等)給予除名扣除當月工資;如對酒店造成損失的、觸犯法律的人員將直接移交到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根據事件的性質作出相應的賠償。
(五)、送貨人員管理制度:
1. 外來供應商向酒店提供貨物時,必須從東門崗進入;
3. 送貨人員須在規定的通道內行走,并佩帶臨時送貨證,以便隨時接受保安員檢查;
4. 保安員執行任務時以保安部制定的“外來送貨人員管理規定”為準,如發現送貨人員有違章行為,視情節輕重作出通知整改至驅逐處罰。
(六)、客房巡邏管理制度:
1. 客房內24小時保安徒步巡邏;
2. 每樓層設簽到簿,供巡邏保安簽到,并記錄巡邏時間;
4. 檢查各樓層的消防設施設備、消防通道是否暢通、配電房、風機房、布草房等,發現問題后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以備查。
5. 巡邏保安員使用對講機時,需配戴耳塞機,以免驚擾住客。
(七)、酒店物品進出物品檢查制度:
1. 根據我酒店物品攜出的批準權限和管理狀況,保安部結合本酒店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了酒店物品攜出的管理辦法,以保證酒店物品的安全。
3. 外單位、酒店客人需攜酒店物品出店時,必須填寫公物攜出單,然后由許可部門負責人和原物品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后保安員檢查確認后方可離店。
4. 公物攜出單必須填寫清楚,攜出物品的名稱、數量必須與實際相符;否則雖然已經簽字,保安部仍不予以放行。
5. 屬于外單位所有的物品進入酒店后,須由接待部門經理填簽公物攜出單,再經部門負責人批簽后,保安員檢查確認后方可出店。
6. 歸還物品時應填寫公物歸還單,由部門負責人簽字。
(八)、受理投訴制度
保安部接待投訴:記錄---開單---轉達有關部門---解決---反饋---記錄
記錄:接到客戶投訴必須認真記錄投訴內容;
開單:根據投訴內容開單確定時間安排解決;
轉達:根據有關投訴派發相關部門解決;
反饋:當相關部門解決后,向上級領導匯報落實情況;
記錄:對部門解決反饋后的事項,值班員記錄在冊存檔;
回訪:保安部針對部分處理事項進行上訪或電話回訪;
具體操作規范
1. 接到投訴,除了簡單事宜,可當場簽復解決的以外,都應填寫記錄單,記錄單應記明:投訴人姓名、聯系方法、投訴內容,并作為第一受理人簽字。
2. 如在巡邏過程中接到投訴,應記錄在巡邏簿中,回到值班處再填寫記錄單。同時答復投訴人:“我一定將您的投訴負責轉告有關部門,并盡快給您答復”。切忌,不要輕易向投訴人作許諾,避免被動局面無法收場。
3. 絕不允許保安部任何人對客人說,‘對不起,這事不是我管的,請去找xx部門’。必須按上兩條內容操作。
4. 接投訴人應在最短時間內將記錄送到有關部門,由有關部門接手處理。
5. 如果投訴人再來詢問,可回答:“我已在某時將您的投訴報告給有關部門,并且我還會關心此事,請您放心”。同時應向送交部門催問處理情況,直至有了最后結果。
(七)、餐廳治安管理制度:
1. 餐廳在正常營業期間的安全管理由各餐廳經理負責;
3. 餐廳客滿時,應請客人在餐廳外面排隊候位,不能讓客人進入餐廳自行找位;
7. 客人用餐完畢,服務員應及時檢查,防止客人遺留物品。
(八)、大堂營業秩序管理制度:
1. 保安員24小時定崗;
2. 保安員任務針對大堂內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
3. 禁止衣冠不整、攜帶寵物、進入酒店;
4.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腐蝕性、刀管具等危險品人員入店,如需住店要求其將物品暫放保安部保管,離店后在還給其。
5. 對大堂沙發上瞌睡、喝飲料、大聲喧嘩、小孩四周亂跑、坐姿不雅等加以勸說糾正;
(九)、客房配匙安全監督制度:
2. 保安領班應陪值班經理一起上客房至工作結束;
3. 每次至保險箱處領出或放回鎖匙時需要記錄上簽名,另保安領班還需在保安值班記錄上注明。
(十)、夜間開倉安全監督制度:
3、 領出物品后,部門人員必須共同檢查門鎖情況并將鎖匙歸還,簽名確認。
(十一)、停車場管理制度:
2. 停車場必須在出入口設立明顯的標志,寫明停車場名稱、性質、類別等;
5. 停車場內須設置若干垃圾箱,并定期清潔打掃;
9. 廣場酒店內所有停車處。為顧客提供臨時免費服務;
11. 任何有阻礙酒店通道的車輛,保安員有權力勸其離開;
12. 密切注意客人車輛是否關門,對未有關門者及時通知當值領班、值班經理共同處理并作記錄。
(十二)、外來施工人員管理規定:
1. 外來施工人員來本酒店施工前,必須由用工部門審核后出具證明,到保安部辦理臨時出入證。
2. 辦理臨時出入證時每證需繳10元押金。完成施工后到保安部辦公室退證手續,退還押金。如損壞每證賠償5元。
3. 使用臨時出入證不得超過所限時間。如施工工作沒完成。還需繼續使用時,應及時辦理續用手續。否則予以作廢,不辦理退證手續。
4. 施工人員在酒店期間,需佩戴臨時出入證,在指定區域工作。不得隨便進入與之無關的區域,要服從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無故不戴證或持偽證者,視情節,批評教育或處10—50元的罰款。
5. 外來施工人員在酒店施工期間,禁止流動吸煙,不得酗酒鬧-事、打架斗毆、亂拉電源、偷盜酒店物品等。如有發現,視情節輕重給予一定處罰(50—500元的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6. 外來施工人員在酒店施工期間要嚴格執行酒店的各項安全制度和規定。用工部門必須派人監督管理。
7. 用工部門應承擔外來施工人員的管理責任。如因用工部門管理不善,給酒店造成財產損失或責任事故的,酒店追究用工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8. 凡外來施工人員帶入酒店的工具、材料等物資,在離開酒店時用工部門開具出門證明,經門衛檢驗方可放行。
(十三)、施工現場管理處罰規定
為了保證施工期間的各項安全,以及便于我部對施工現場人員的管理監督,確保此項工程能夠安全順利地按時竣工,針對本酒店及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施工現場管理處罰規定:
3)、嚴禁施工人員在施工現場抽煙,大聲喧嘩、光背、穿拖鞋、隨地大小便等行為;
4)、未經本酒店工程部有關負責人的許可,不得隨意接駁電源;
5)、所有施工人員只能按照規定的路線進入施工現場,不得擅自進入酒店的營業區域。
以上施工現場管理處罰規定,請施工單位嚴格遵守,如有違反,我部有權將視其情節的輕重予以罰款或其它處罰。
(十四)、保安部訊問管理制度:
2、 訊問時需用專門的訊問紙,訊問完后交當事人簽署認可后歸檔;
3、 訊問時,無關人員不得在場,訊問資料不得告知與案件無關的人。
(十五)、協助執法機關辦理案件制度:
2、 向執法機關報告的案件,將由保安部經理寫出案發經過,初步調查材料及會同當事人一起移交執法機關。
(十六)、協助外部門處理事件制度:
2、 遇外部門要求本部門配合時,需知會本部門當值經理,并由本部門派出責任人跟辦;
3、 遇經常需完成之事,如消防、技防報警、進入客房等,請參照各專項執行制度。
三、根據國家消防法,結合酒店管理制定下列各項消防制度。
(一)、酒店消防設施的管理規定
1. 非火警的情況下,未經批準,不準用消防水。
2. 未經批準,不準隨意拆除、損壞安裝好的各種消防報警探頭。
3. 未經批準,不準進入酒店消防監控中心或消防水泵房。
4. 非火警的情況下,不準按動設置,包括在樓層各區域的手動報警按鈕及消防防排煙、防火卷簾等按鈕; 不準隨意用酒店各個區域的消防對講電話。
5. 非火警的情況下,或未經批準,不準隨意關或開消防栓系統、噴淋系統在正常運作下的閥門。
6. 非火警的情況下,不準隨意使用酒店的消防器材。
7. 不準在消防通道內堆放垃圾或作其它用途。
8. 不準隨意拿酒店內已經安裝好的消防應急燈作其它用途。
9. 不準損壞酒店內已經安裝好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改動標志的方向,所有的消防設備、設施專業的工程人 員要定期保養、測試,保持正常運作。
10. 如違反上述規定,造成的事故后果追究法律責任。
(二)、消防培訓管理制度:
2. 在職員工的消防培訓,培訓有關預防措施,考核消防器材知識和操作程序;
3. 將培訓結果轉送培訓部,做為員工評估及其工作評級的一種標準;
4. 培訓實行簽到制,不準缺席,若有急事處理,必須報請部門經理審批后執行。
(三)、消防演習管理制度:
1. 由保安部經理編寫演習程序,上交總辦審核;
2. 由保安部安排各部門的演習工作;
3. 填寫消防演習記錄;
4. 總結各項演習經驗。
(四)、消防檢查制度:
1. 每周由綜控主管檢查各處消防工作;
2. 每周檢查消防工作后,填寫檢查記錄;
3. 對不合格之部門填寫整改通知書;
4. 每年全面檢查2次,根據結果進行總結評比工作。
(五)、消防操作管理制度:
1. 總經理為防火責任人;
2. 日常消防管理工作由保安部具體負責,做好日常的消防計劃,檢查和培訓工作;
5. 發生火災時,成立火災現場臨時指揮中心,成員由總經理、保安部經理、工程部、火災現場所在部門總監、經理和值班經理理組成,執行總經理任總指揮。若火災發生時,執行總經理不能到場,也未指定代理人時,則由當值經理、保安部經理、工程部經理擔任總指揮。
最新酒店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模板17篇)篇十一
1.1.1檢修方案內容有:檢修項目名稱、參加檢修工種和人數、檢修方法、步驟和安全防護措施等。
1.1.2檢修方案必須做到項目齊全、內容詳細、任務具體、責任明確、措施有力、方法科學。
1.1.4檢修方案中的安全防護措施應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及分管副總備案。
1.2編制檢修方案的程序。
1.2.1停工大修,由檢修車間、生產處、設備科共同編制檢修任務計劃方案或檢修任務書報請公司批準。
1.2.2中修和一般檢修,由車間編制檢修任務計劃方案,報請設備部門審核批準,下達后實行。
1.2.3車間日常維修,由車間設備管理員或工段長(班組長)編制維修計劃方案,經車間主任批準后執行。
2.1大檢修應成立檢修領導小組(或檢修指揮組),公司分管副總經理任總指揮兼安全總負責人,由參加檢修項目的有關車間部門參加組成。
2.2一切檢修項目均應在檢修前辦理《檢修任務書》,明確各檢修項目負責人,履行檢修項目的審批手續。檢修任務書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2.3項目檢修負責人對分管檢修項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
2.4大檢修現場的每個區域由檢修項目負責人和車間部門領導對檢修安全負責,并指定區域現場專職安全員。
2.5檢修項目負責人必須親自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按檢修任務要求向檢修人員進行任務交底、技術交底和安全交底,同時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2.6公司生產、調度、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等有專人在大檢修現場,檢查、督促檢修過程的安全作業情況。
3.1生產車間部門要為檢修項目負責單位、部門創造可靠的安全檢修條件,做好檢修項目的各項準備工作和設備處理方案,落實好安全措施。
3.2參加檢修項目的單位、車間部門沒有按規程辦理、辦完檢修手續,不得任意拆卸設備、管道等。
3.3根據檢修任務的規定安全措施應認真逐項落實,不準隨意改動,如執行有問題必須經總指揮批準。
3.4對檢修使用的工具、設備應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3.5檢修傳動設備、傳動設備上的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拔掉電源熔斷器),并經兩次起動復查證明無誤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上安全鎖卡。
3.6檢修單位要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設備內安全作業證、高處安全作業證和電氣工作票的審批內容和落實情況。
3.7檢修單位應檢查檢修過程中需用防護器具、消防器材準備情況。
最新酒店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模板17篇)篇十二
按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特制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實施細則》。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特種設備的安全規定,服從政府部門的管理。
2、電梯管理人員、電梯維修人員必須經特種設備專業技術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專業人員證書后方可從事作業和管理。
3、電梯操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遵守操作規程,做到耐心仔細解答,微笑服務,并保持電梯內清潔衛生。
4、定期配合做好由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每年一次的電梯安全檢測檢驗工作。
5、電梯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按15日保養制度的`規定進行維修保養,以延長電梯的使用壽命和確保安全運行。
6、保持電梯機房整潔,關好門窗,防止風雨、沙灰、小動物進入機房。機房內不準堆放無關物品。
7、機房內按規定配備好相應的消防設施。消防設施按有效期定期更換。
8、嚴格執行電梯三角鑰匙管理制度。
9、機房屬安全重地,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10、具體實施按《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實施細則》執行。
最新酒店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模板17篇)篇十三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生后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第九條。
衛生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食堂、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生狀況。
第十條。
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三)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改造。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采取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于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并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于實驗室顯著位置。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并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健)室。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小學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五條。
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學校應當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并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條。
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檢驗合格,并定期維護和檢測。
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粘貼統一標識。標識樣式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第二十九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二)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四)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并根據教學要求采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助措施。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并落實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學校應當有負責人和教師值班、巡查。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符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并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第三十七條。
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學校應當幫助學生及時了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為規范。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防火意識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學校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衛生教育。
第四十二條。
學校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預防演練。
學校應當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負責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員、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和學校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人員,定期接受有關安全管理培訓。
第四十八條。
建設、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在學校圍墻或者建筑物邊建設工程,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把學校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學校周邊地區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十條。
公安、建設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規范的交通警示標志,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在地處交通復雜路段的學校上下學時間,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管人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地區交通工具的監督管理,禁止沒有資質的車船搭載學生。
第五十二條。
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并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五十三條。
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制售含有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內容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四條。
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第五十八條。
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屬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逐級上報。
第五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上一年度學校安全工作和學生傷亡事故情況。
第六十一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不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督與管理職責的,由上級部門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二)發生事故后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
(四)妨礙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校外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引發學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最新酒店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模板17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加強我中心網站管理,確保網站的安全,加強網站信息資源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根據政務信息公開要求,各部門應及時在網站上發布工作中產生的不涉密政務信息與新聞。
第三條各部門指派專人擔任信息員,負責采集、編錄本部門的信息并向網站提供。
第四條信息員采集的信息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方可向網站提供,信息內容按"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責任認定。
第五條網上發布的文件、數據、文字及圖像等信息統一由網站管理員存檔管理。
第六條網站安全管理由信息中心負責。各部門應明確分管負責人、承辦部門和具體責任人員。
第七條網站管理員應當對重要文件、數據及應用系統作定期備份,以便應急恢復。
第八條應當設置網站后臺管理及上傳的登錄口令。口令的位數不應少于8位,嚴禁將個人登錄帳號和密碼泄露給他人使用。
第九條網站和機房應建立嚴格的門禁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機房及機房內所有設備必須由專人負責管理,每日應有機房值班記錄和主要設備運行情況的記錄。外來系統維護人員進入機房,應由技術人員陪同并對工作內容做詳細記錄。
第十條應及時對網站管理及服務器系統漏洞進行定期檢測,并根據檢測結果采取相應的措施。要及時對操作系統、數據庫等系統軟件進行補丁包升級或者版本升級,以防黑客利用系統漏洞和弱點非法入侵。
第十一條應當充分估計各種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做好應急響應方案。同時,要與崗位責任制度相結合,保證應急響應方案的及時實施,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二條網站在發生安全突發事件后,除在第一時間組織人員進行解決外,應當及時向交易中心中心相關負責人報告,由其給予及時的指導和必要的技術支持,并視安全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及時協調公安及網絡服務商等單位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應當制定工作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限,通過定期開展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同時,規范人員調離制度,做好保密義務承諾、資料退還、系統口令更換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四條網站、網頁出現非法言論時的緊急措施:
(二)、負責人在接到網站管理員報告后及時組織安排技術人員進行處理;
(四)、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志或審計記錄。
第十五條網站遭到黑客攻擊時的緊急處置措施:
(二)、負責人在接到網站管理員報告后及時組織安排技術人員進行處理;
(三)、技術人員立即進行被破壞系統的恢復與重建工作;
(四)、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志或審計記錄。
第十六條病毒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一)、當網站管理員發現計算機感染有病毒后,應立即將該機從網絡上隔離出來;
(二)、對該設備的硬盤進行數據備份;
(四)、如發現反病毒軟件無法清除該病毒,應立即向技術人員報告;
(六)、如果感染病毒的設備是服務器或者主機系統,經負責人同意,立即告知各相關單位做好相應的病毒清查工作。
第十七條軟件系統遭受破壞性攻擊的緊急處置措施:
(二)、技術人員立即進行軟件系統和數據的恢復;
(三)、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志或審計記錄。
第十八條數據庫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二)、技術人員對數據庫系統進行維護,如無法正常維護,采取數據庫備份恢復的辦法;
(三)、如果備份均無法恢復,應立即向有關廠商請求緊急技術支援。
第十九條設備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三)、如果能夠自行處理,應立即用備件替換受損部件;
(四)、如果不能自行處理的,立即與設備提供商聯系,請求派維修人員前來維修。
最新酒店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模板17篇)篇十五
一、堅決執行上級命令,帶領班長及各班隊員認真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二、負責園區各項安全制度的落實、實施、貫徹、監督工作。
三、熟悉掌握各崗位職責,熟知園區內部及周邊區域的安全環境,總結安全保衛工作的規律及特點,及時加強調整安全防范工作重點、做好保衛人員的'統一協調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保安隊員日常管理,制定月工作計劃,對班長、隊員的日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定期進行培訓、考核、考評,提高隊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對各崗位人員進行合理的安排和調配、監督、指導,負責隊員的考勤、行為規范、勞動紀律、操作流程。
五、定期組織召開隊務會和其他工作例會,部署貫徹上級領導的工作任務和要求,及時了解、掌握隊員的工作情況和思想動態。
六、切實做好園區的防火、防盜和重大節日期間的安全保衛工作,加強重點部位和崗位的防范工作,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根據園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應急預案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適時安排綜合演練。及時處理轄區內各類安全事件,并及時上報。
七、經常檢查各崗位的工作情況,每周至少檢查二次。督促隊員堅守崗位并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八、監督隊員熟悉并掌握各種安防器械、設備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維護保養器械、消防設施、設備,確保各器械、設備、設施保持正常工作狀態。
九、協助甲方領導做好其它工作。
一、在保安隊長的帶領下主持工作,每日提前十五分鐘到崗,查看各崗位情況,處理上一班未盡事宜,召開本班班前會。檢查本組隊員的考勤情況,檢查儀容儀表是否符合要求,監督班組之間交接班制度的執行情況,明確責任。
二、負責所屬轄區內各值勤點安全保衛工作,嚴格執行公司制度,掌握重點部位,對進出園區重要部位的人員、物資及車輛進行管理和監督。制定巡邏方案,安排隊員對所屬轄區內進行不間斷的巡邏,及時調查處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并向隊長匯報。
三、根據公司要求合理安排安保人員對辦公區、宿舍區、廠區及其他重要部位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各種安全隱患,每班指定專人對轄區周圍進行巡查記錄。
四、及時處理園區所轄范圍內出現的問題,并將日常安全治安事件的調查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五、協助隊長了解園區內員工的基本情況,做好內部治安工作。
六、做好組員的團結工作,協助隊長做好隊員的培訓工作。
七、對園區內的消防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同時組織隊員進行消防訓練。
最新酒店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模板17篇)篇十六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第十一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監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安監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監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信部門、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保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告。環保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或者縣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和縣級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并符合積載、隔離的規范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后,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五十條。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監部門、環保部門、衛生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
通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關于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海事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確的,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委托相關技術機構進行評估,明確相關安全運輸條件并經海事機構確認后,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第五十四條。
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部門會同國務院環保部門、工信部門、安監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交通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對通過內河運輸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范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分別作出規定并監督實施。
第五十六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第五十七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第五十八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范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第五十九條。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機構。海事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部門。港口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筑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部門申報,并接受交通部門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六十二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內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相協調。
第六十三條。
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六十四條。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部門、郵政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監部門制定。
第六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應當定期向工信、環保、公安、衛生、交通、鐵路、質檢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應當會同工信、環保、公安、衛生、交通、鐵路、質檢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監部門和環保、公安、衛生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部門報告。
第七十二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保、公安、衛生、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第七十三條。
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七十四條。
第七十五條。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監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由質檢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未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的。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監部門或者港口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監部門或者港口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監部門或者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告的,由環保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二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八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七)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通過內河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四)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化學品的,依照《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四)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四)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九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由公安機關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三)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未將有關事項事先報告海事機構并經其同意的;
(四)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未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未向港口部門報告并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的,依照《港口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實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
(見其他網絡信息)。
第一百零二條本條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新酒店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模板17篇)篇十七
1、安全領導小組成員要堅持經常地學習和宣傳有關安全教育方面的文件精神,增強安全意識,克服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
2、領導小組每年要對安全工作全面檢查兩次,根據不同季節,不同單位和不同活動項目進行安全教育,并對安全教育,防范措施落實情況要隨時檢查,做到措施落實,教育在前,活動中以防不測。
3、任課教師必須樹立安全防范意識,一切為了學生的發展,在崗一分鐘,負責六十秒,發現空位置,應及時查問,如有學生不到課堂情況,要迅速向班主任報告。
4、任課教師要做好課堂安全教育,使學生明白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
5、任何教師不可諷刺、打擊、挖苦學生,對學生體罰和變相體罰,科學合理布置作業。
6、任何任課教師都要面向全體學生,對每個學生負責,因材施教,針對不同層次學生分類輔導,使學生各有所得,在原有基礎上又所提高。
7、因工作失誤或不力,造成學生發生安全事故或財物損失,分別給予相應的責任追究。
8、在班級管理工作中,如發生重大事故和治安案件的班級,學校在本年度不授予任何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