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人員需要熟悉相關法律法規,了解行政程序,以確保工作的合法合規。接下來是一些成功行政人員的經驗分享,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些啟示。
行政申訴狀的寫作方法(模板16篇)篇一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系方式(如原告為單位,則寫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
被告: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訴訟請求:(寫明向法院起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月×日。
附:1.本訴狀副本×份(按被告人數確定);。
2.證據××份;。
3.其他材料××份。
行政申訴狀的寫作方法(模板16篇)篇二
身份證號碼:
被申訴人:xx省xx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不服x年3月23日被申訴人非法野蠻抄走我經營的冰果廠的氨壓機、雪糕機、氨壓真空表、小包機、金屬管、電纜線、啟動器、三角帶、鐵桶、潛水泵、工具箱等物品,不服法院x年1月11日的報告和x年9月23日送達給申訴人的答復意見,特此提出申訴,以期公斷。
申請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申訴人相關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責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追究被申訴人怕丑行暴露,將我非法送往敬老院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和摧殘我生命健康權的罪行!
三、要求被申訴人賠償當年的損失及正常營業損失費、誤工費,以及二十一年來艱辛上訪精神損失100萬元。
事實與理由。
一、為辦xx鎮冰果廠。申訴人于x年8月1日同黑龍江省五常縣山河屯副食批發部簽訂合同,用它淀粉、白糖,欠他9586.40元,申訴人由于資金周轉困難,未能如期償還,x年7月22日經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執行止日期為x年6月末,到期不能償還債務將冰果機抵償,申訴人欠浙江省永康縣金川模具廠設備款2310元。x年2月25日xx縣法院經濟庭調解書執行止日期為x年10月末,到期不能償還債務將承擔違約金550元。
申訴人為了興辦民族企業,起早貪黑忙于生產,拓展銷路,飽嘗創業之初的超常艱辛,期望盡快擺脫冰果廠起步之初資金周轉的尷尬處境,早日好還清債務,睡個安穩覺,正當我努力在最后日期之前試圖還清債務時,但是被申訴人xx市法院存心不良,官報私仇。(法官王因x年其在我冰果廠討債務時,我屋檐上灰塵碰巧落到他身上了,他不愿意,申訴人也未賠他,從此結下了仇)。法院捍然于x年3月23日,xx市法院副院長鄭金山率執行員于相才,經濟庭助審員王、法警張云江到xx鎮冰果廠,趁申訴人不在廠之機,首先將申訴人之妻騙到供銷社旅店軟禁起來,隨后撬開廠房門窗對其當時價值7萬元的設備進行了毀壞性的拆除,法警們不懂裝懂,充分發揮其野蠻性,對機器進行了解體,并裝到汽車上,等申訴人從外地趕回,他們連唬帶嚇,讓申訴人在他們寫好的清單上簽字,隨后他們扔給申訴人一份民事裁定書,然后眾法警隨汽車離去。
二、被申訴人的非法野蠻行徑,摧殘了一個剛剛起步的民族小企業,致使申訴人無法繼續生產,并造成了冰果廠股東們向申訴人討債,強占廠房使申訴人無法生活,事后申訴人多次找執行庭協商解決,但是執行庭只承認錯了,但卻不同意返還抄走之物,包括縱使到x年10月末也不應抄走的除冰果機以外的眾多設備,申訴人損失慘重。申訴人無奈之下于x年4月向法院申請復議,但法院不予受理,x年一x年申訴人向xx市中級法院、xx省高級法院提出控告,無果而終,期間也從最高法帶回一封封督辦函,被申訴人法院x年4月23日的給申訴人的答復意見和x年1月11日法院的報告一樣,都強詞奪理,聲稱其野蠻暴行是為了保護山河屯副食部的債權,但是被申訴人卻拿不出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山河屯副食部的法律文書。
被申訴人為了洗罪,竟又偽造了一份“扣押命令”,而將扣押命令制作日期寫成x年3月20日。而補充的偽證扣押命令也無道理,錯用了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訴訟法》第五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第199條)。法官你不僅良心壞了,咋作弊技術也甚差,罪行欲蓋彌彰!且xx市法院(87)經(空白)字第(空白)號民事裁定書,因沒有法律條款的支持,該裁定書應是無效的法律文書,假托無效的法律文書而采取的暴行,屬于違法犯罪。
四、何況被申訴人從來沒有向申訴人下達過兩債權人的什么法律文書,以及法院也從未送達什么“限期執行通知書”,被申訴人非法提前半年多時間“強制執行”,其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被申訴人故意剝奪申訴人的知情權、自動履行權以及與債權人的和解權利。法院為壓制不讓我上訪,又將我非法關押了15天,威脅我不準告狀,聲稱再告我就出不來了!將申訴人傾注全家人心血培育的冰果廠毀于一旦,深深傷害申訴人的感情,使申訴人經濟上再也無力站起來,被申訴人的非法野蠻暴行,披著執法的外衣,隱藏著一種殺機,掩藏著一種丑態,埋藏著一種罪惡,潛藏著一種貪婪,糾其實質,徇私枉法,官報私仇!
最后,我懇請上級領導高度重視本案,排除一切負面影響,勇于為民作主,替我討回歷時二十一年來的公道,結束這辛酸的上訪路讓我安居樂業,過上正常人的生活。
此致
申訴人:張。
x年6月5日。
行政申訴狀的寫作方法(模板16篇)篇三
申請再審人因對橫縣人民政府城市拆遷未足額補償一案,不服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2.判令橫縣人民政府對禤振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賠償,金額為900183.87元。
事實與理由:
一、橫縣人民法院及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該案適用法律錯誤。
在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橫立行初字第1號裁定書理由(裁定書第3頁倒數第7行)第一條:“起訴人訴請橫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應以橫縣人民政府存在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起訴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須以向被起訴人橫縣人民政府提出賠償請求、被起訴人先行處理為前提,現起訴人未有提供已向被起訴人請求賠償的相關證據。”以及和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第2頁倒數第10行)理由的“上訴人以行政拆遷造成其經濟損失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橫縣人民政府賠償其三項損失共計人民幣920xx4.84元,但沒有證據證實行政拆遷行為已被確認違法或經橫縣人民政府先行處理,故上訴人的起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4)款的規定原審法院據此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訴正確,應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們認為該案的適用法律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理由如下:
1、依據x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上規定,取消了行政賠償違法確認的前置程序。
2、我們認為,在本案中,申請再審人禤振昌最早于x年10月28日向橫縣人民政府提出《權屬糾紛調處申請書》(證據1),上面的第二條明確要求橫縣人民政府按本人地契登記的705.99全部面積給予補償,因為實際上拆遷辦并未認可,國泰公司只補償了186.06平米(其中36平米補償款計算標準還適用有錯誤)。還于x年8月3日收到中共橫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就反映其拆遷沒有得到全額補償的回信,其稱“1.告知地契面積和補償面積相差519.9平米補償費已支付給橫州鎮槎江13隊(橫縣政府沒有貪污);2.安置地轉賣給他人合法”(證據2)。另外,申請再審人禤振昌另于x年5月14向橫縣監察局反映該情況并要求賠償,被橫縣人民政府調處辦于x年5月24日告知向橫州鎮政府處理(證據3、4),而后橫州鎮政府于x年8月10日作出告知書,告知向相關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證據5)。以上事實充分說明,截止x年12月10日,申請再審人已多次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暨橫縣人民政府要求賠償,但是橫縣人民政府4年來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而遲遲不予作出賠償決定。申請再審人禤振昌被迫于x年8月27日向橫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橫縣人民政府賠償。以上的事實反映出,申請再審人禤振昌及橫縣人民政府的行為完全符合《國家賠償法》相關法律規定的賠償起訴構成要件。
在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橫立行初字第1號裁定書理由(裁定書第3頁倒數第3行)第二條“起訴人禤振昌、禤振權與橫縣國泰投資有限公司已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不存在相應行政機關的裁決等具體行政行為。”此裁定亦是錯誤的。
因為,在x年5月6日,橫縣人民政府指定國泰公司(國資)為拆遷人(證據6)。x年5月28日,中共橫縣委員會下達文件,抽調縣政府各單位人員成立拆遷領導小組,負責槎江路禮堂路段和寶華中路東段拆遷指導和管理工作。其工作人員含有橫縣國土局長,規劃局長,橫州鎮長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據7)。
首先,我們認為橫縣人民政府在對寶華中路進行拆遷過程中,沒有經過任何招標、聽證程序,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定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國有公司)(證據8)為此次拆遷行為的拆遷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款:“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橫縣寶華路拆遷通知中暨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證據9)約定的(第9頁第9行)“手續不全的房地產的補償辦法中寫明:對于手續不全、無證的房地產的補償,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前簽訂協議書的,可按有合法產權的房屋給予拆遷補償”。該約定對于被拆遷人而言形成要約,被拆遷人只要在期限內簽約即視為承諾,雙方即達成合同。而實際上,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對于禤振昌的地契所注明的土地面積,根本沒有依照合約去辦理,因此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行為的后果,應該有委托其辦理拆遷工作的橫縣人民政府承擔。
其次,橫縣人民政府相關機構人員組成的拆遷辦在橫縣寶華路段進行拆遷監督、管理及指揮過程中,對于禤振昌提供的其1952年的地契(證據10)所證明的其名下土地為1畝5厘九毫(折合705.99平米)沒有審核并在補償中予以參照,另對于申請再審人在x年11月17日反映給橫縣拆遷辦有關自己對國聯評估公司遺漏評估555.94平米的異議(證據11),都置之不理不予答復。因迫于拆遷日期臨近,申請再審人禤振昌被迫于x年11月28與國泰公司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證據12),該補償協議中,只給予其150.06平米(補償款標準為1659元/平米)+36平米(補償款標準為偏低的614元/平米)(證據13)的土地、房屋拆遷補償,遠遠低于其應有土地補償面積705.99平米,拆遷辦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原審橫縣人民法院和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存在錯誤。申請再審人禤振昌作為國家征地拆遷補償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在此次拆遷補償過程中,因受到國泰有限責任公司及拆遷辦的不公正待遇,而造成自己直接被遺漏補償款900183.87元(1659*(519.93平米)+(1659-614)*36平米),申請再審人禤振昌依法可以要求橫縣人民政府對此進行賠償。因此,特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
此致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行政申訴狀的寫作方法(模板16篇)篇四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附: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份。
1.寫清楚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2.案由。寫明申訴人對哪個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訴。
3.請求事項。寫明請求法院再審,撤銷或變更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
4.申訴事實和理由。寫明客觀事實,列示證據,指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根據的事實是虛假的;或者指出作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法院在適用法律方面有錯誤;或者指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是在程序違法的情況下作出的。最后依據上述理由,得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是錯誤的結論,使申請再審理由無懈可擊。
5.寫清呈遞法院名稱,申訴人簽字蓋章、注明年、月、日。
6.附項。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附后;寫明有關證據的名稱和件數。
行政申訴狀的寫作方法(模板16篇)篇五
經典的申訴狀【范文一】:
申訴人:(基本情況)。
申訴人_____對__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_月____日字第__號_______,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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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審_____書抄件x份。
申訴人:
經典的申訴狀【范文二】: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附: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份。
行政申訴狀的寫作方法(模板16篇)篇六
刑事申訴狀如何寫?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關于刑事申訴狀寫作方法,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首部。
寫明標題;申訴人的基本情況;案由,包括申訴人因什么案件對哪一人民法院的哪一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2.正文。
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敘述事實與理由;寫明提起申請的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3.尾部。
寫明文書致送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的名稱,申訴人的簽名及申訴日期。
4.附項。
申訴人: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附:1.原審判決(或裁定)份;。
2.證據材料份。
申訴人:張某,系在監執行刑罰犯罪分子肖某之母,56歲,漢族,農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辦事處某某村,身份證號為:.
申訴人:肖某某,系在監執行刑罰犯罪分子肖某之父,56歲,漢族,農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辦事處某某村,身份證號為:.
申訴人對(x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x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據以認定犯罪分子肖某在某某服裝大世界行竊的證據不確實、充分,對該項盜竊罪應當依法撤銷;關于x8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盜竊及搶劫案件,原審將該行為認定為搶劫罪,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款規定的適用法律錯誤,懇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予以再審。
事實與理由:
一、關于(x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對肖某在招遠服裝大世界所犯盜竊罪之認定情況。
1、本案存在如下諸多疑點:
(3)某某市服裝大世界的服裝于x7年12月13日晚上被盜,而步某所述在x7年12月中旬肖某未到過臺球廳,該證人證言對認定申訴人涉嫌盜竊服裝一案無任何價值。當下國家經濟發展程度高、人員流動量大,步某作為臺球廳老板,其不可能準確記住每一位來臺球廳打臺球消遣的顧客。這里存在步某記憶錯誤的可能,不排除肖某當時確實到過步某開設的臺球廳,但是步某卻無法清楚記住。反之,即使當時肖某確實沒有到過步某開設的臺球廳,對于本案某某市服裝大世界的服裝于x7年12月13日晚上被盜有何價值?充其量證實肖某在撒謊,即便如此步某之證言也不能作為據以證實肖某實施盜竊服裝之證據使用。
(4)證人張某(肖某之母)證實肖某于x7年12月的一早上將300余件服裝送回家,后其將部分衣服趕集賣掉,得款5000元。該證據僅能證明肖某于x7年12月的一早上將300余件服裝送回家,并不能證實該服裝系肖某盜竊所得。且張某所賣服裝是什么品牌、男裝還是女裝、老年人服裝還是童裝,該服裝是否與某某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的品牌相同或類似,公安機關未予查實。與此相聯系的是,(x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660件套,且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0774元,而肖某母親張某將300余件服裝出賣后僅獲取5000元。張某作為一位常年從事服裝買賣生意的生意人,其出售服裝一定要掙取最大利潤。既然300件套服裝只賣得5000元,何以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660件套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0774元?如若張某某明知其所賣的300件套服裝系贓物,可能存在急于脫手、低價賤賣之問題,如此一來,張某觸犯銷贓罪。如若張某對所售服裝不知道是贓物的情況下,那么,張某出售服裝一定是抱著賺取最大利潤之目的,不會輕易賤賣該300件套服裝,據此算來,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之損失應為10000元左右,而不是30774元。既然如此,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經濟損失30774元是依據什么鑒定得來?眾所周知,盜竊數額關涉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與否、罪行輕重,在沒有查得贓物的情況下,能夠僅僅依據受害人報案所提供的損失數額作為本案定罪量刑之證據么?這顯然系草菅人命!
(5)證人宋某、潘某系什么身份?(x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中沒有明確載明。據該判決書可以推斷,證人宋某、潘某系某某市服裝大世界之雇工,該二人之證言僅為“他們的店鋪在某某市影劇院,x7年12月31日晚被盜竊過”,在已經存在被害人陳述即“失主張某、張某卿的證實,x7年12月13日晚上,他們的服裝店被盜各類服裝計660件套”的情況下,宋某、潘某之證言與本案關涉不大,或說系證據簡單羅列的產物。
(6)證人夏某的證言盡管系依其對肖某之了解所述,但并不能否認肖某做過服裝生意或一直在從事服裝生意的事實。首先,肖某自初中畢業后便一直跟隨其父母從事服裝買賣,因此熟知服裝行業之經營,不排除其發現可以賺錢的良機而隨時經營服裝生意的可能。其次,肖某與證人夏某當時系戀愛關系,在戀愛期間偽裝、夸大自己是當下很多人的本能所在。即使肖某實際從事服裝生意,但為在女友前夸大自己而謊稱從事另一為其女友偏愛的職業的可能性很大。
(7)本案之關鍵人物王某某未查實,此為認定肖某是否成立盜竊罪的關鍵。時下,東三省的公民南下經商、打工的比比皆是,由此引發的牽涉東三省公民的刑事案件的數量也日漸增多,這是不爭的事實。步某開設臺球廳,到其處只須交費就可打臺球而無須通報姓名甚或出示身份證,且若化名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僅去過1次或2次臺球廳,臺球廳的流動人員如此之多,步某也無法記清每一位來此玩臺球消遣的客人。那么,是否存在化名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在盜竊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后轉手將該贓物轉賣給肖某的可能?如果本案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確系王某某所為,那么,肖某明知系贓物而購買予以銷售之行為應該觸犯銷贓罪。但是銷贓罪之刑罰與盜竊數額30774元之刑罰顯然差異巨大,若因人民法院沒有查清本案事實,將原本應以銷贓罪定罪處罰的犯罪行為而以盜竊數額巨大的盜竊罪予以處罰的話,顯然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冤假錯案!
(8)在某某影劇院服裝大世界玻璃門上的肖某左手環指指紋是本案用以認定肖某盜竊罪的最重要的物證,是直接證據,但是公安機關未指明是一處指紋還是多處指紋?涉案指紋位于玻璃門的什么位置?某某服裝大世界作為對外銷售服裝的服裝店,每天人流如梭,不排除肖某作為顧客到該店觀摩、挑選服裝或商談價格之可能,其在玻璃門上留有指紋實為正常。如果失竊受害人居住于居民樓,此時若失竊受害人之被撬門上存有肖某之指紋的話,在排除肖某與失竊受害人熟悉或與失竊受害人所居住的住宅樓之住戶有其他業務聯系的前提下,該指紋完全可以作為認定肖某盜竊的直接證據。然而,本案失竊受害人所開設的某某市服裝大世界系公開招攬顧客之店鋪,營業期間人來人往,其玻璃門上難免留下眾多顧客之指紋。肖某作為顧客完全有權隨意進入而不免在該玻璃門上留下指紋,僅以該指紋、輔佐其他價值不大的證人證言就可對肖振海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么?設若如此,則冤假錯案在所難免。
(9)本案中缺乏所謂的失主指認贓物之重要環節,而僅存“被害人陳述,“失主張某、張某卿的證實,x7年12月13日晚上,他們的服裝店被盜各類服裝計660件套”,且不是以失主向某某市公安局報案后公安機關的勘查結論出現,嚴重缺乏合理性、科學性。
首先,服裝店遭受如此重大損失,依據常理,應該向公安機關報案,并由公安機關前往勘查現場、評估損失。某某市公安局的現場勘查筆錄中并沒有體現損失評估或受害人所報的損失情況。
其次,在公安機關扣押相關的贓物(在肖振海家中未賣完的衣服)后應該履行讓失主前來指認的手續,即確認是否系本案失主丟失的服裝;應該將扣押的贓物封存,但是,刑事判決書中沒有體現。
最后,即使經失主前往指認公安機關扣押的贓物與其丟失服裝相同或類似,也并不能由此就確認此系失主丟失的衣服,畢竟作為商品服裝系種類物,服裝生產廠家所生產的該種類服裝銷往全國各地,絕非本案失主有獨自經營許可。
2、由以上分析可知,肖某所涉盜竊服裝案,除了肖某在玻璃門上所留的指紋、肖振海母親張某所販賣的服裝與本案相關性較大外,其余的證據與本案相關性甚小,無法形成一條嚴密的證據鏈條。
首先,所謂歩某和夏某之證言對于公訴機關而言顯然是用來證實肖某撒謊的證據,即肖某無法證實在案發前后的一段時間內自己的動向,進而推定肖某存在作案的重大嫌疑,也就是落入了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無罪的巢殼,這與刑事案件中公訴機關承擔證實犯罪行為存在的證明責任相違背,因此,該兩證人證言不存在證據價值。
其次,證人宋某與潘某系失主張某、張某卿之雇工,盡管張某、張某卿之證言作為受害人、宋某與潘某作為證人出現,該四人之陳述在刑事證據上之價值等同,也就是證實服裝店被盜而已,但對于本案定罪無其他價值。將該四人之陳述在判決中羅列,只是給人一種簡單羅列證據以便形成“證據充分”的假象而已。
再者,對于案發當晚肖某是何時實施的盜竊作案?多達660件套的服裝是怎樣由某某市服裝大世界轉移出去?是否系肖某一人獨自完成?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肖某所供述的王某某是否真有其人?肖某所雇用誰的車輛?車輛牌號?何人駕駛?運輸過程?等本案定罪最為關鍵的重要證據未予查實。
由此,據(x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中所示有關服裝盜竊案之證據可以得出以下三種結論:其一是肖某犯銷贓罪;其二是肖某犯盜竊罪;其三是肖某無罪。根據《刑事訴訟法》之精神、原則,在無法認定肖某觸犯盜竊罪或是銷贓罪,根據疑罪從無的刑罰原則,應當判決肖某無罪。
刑事案件關涉公民的人身自由,欲判決犯罪嫌疑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刑法要求司法機關就案件事實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甚或時下“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嚴禁臆測、推斷。本案存在如此之多的重大疑點,況且肖某至今也不承認其實施了某某市服裝大世界之盜竊案,在上述疑點沒有查清、無法排除的情況下,按照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就該(x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的盜竊服裝一案,應該改判肖某無罪。
二、關于x8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盜竊及搶劫案件,原審將該行為認定為搶劫罪,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款規定的適用法律錯誤。
對于該案,肖某實施盜竊行為后,因被發覺而逃離盜竊現場,其后肖某對失主實施的暴利行為不具有“當場”實施之特征,對此,不應認定肖某之行為轉化為事后搶劫罪。
事后搶劫的客觀要件是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在刑法理論中,對事后搶劫的當場如何理解,直接關系到事后搶劫的成立與否。這里的當場,一般是指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現場,但又不局限于現場,還包括當場的延續場所。例如,在耳目所及的注視下的追捕過程,也視為當場。因此,當場的認定必須具有場所之密接性。所謂場所之密接性,因不以實施盜竊或搶奪者尚未離去現場為限,即已離盜竊場所而尚在他人跟蹤中或在脫離追捕者之視線以前,仍不失具有場所之密接性。但是,嫌疑人實施盜竊或搶奪離去案發現場后,行至中途始被撞遇,那么,該中途已經不具有場所之密接性,自不得謂為當場。
本案中,(x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中載明,“…被告肖某見事情敗露,趁機攜數碼相機和電腦主機向東逃跑。失主閆某駕車趕到現場時已經不見肖某,便與裝卸工一同駕車追趕,在離盜竊現場約1000米的某某市某某食品公司門前處,裝卸工指認了小偷,閆某下車抓捕,被告人肖某用隨身攜帶的彈簧刀捅傷閆某的左腹部后繼續逃跑。…”。據此可知,肖某在盜竊敗露后已經逃離盜竊現場,已經不在失主等抓捕人視線之內,失主等抓捕人也不知道申訴人逃離至何處,是失主等抓捕人在抓捕過程中在離盜竊現場多大1000米的地方偶然撞見肖某后實施的抓捕行為,肖某此時此地對抓捕人實施暴力侵害的,已經不是事后搶劫之當場,因而不能對肖某以事后搶劫罪定罪處罰。肖某暴力侵害抓捕人構成如故意傷害罪等刑法相應犯罪的,應該以該相應罪名定罪處罰。
綜上,就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一案,(x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肖某成立盜竊罪屬于證據不確實、充分,按照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應該認定肖某無罪;對x8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盜竊及搶劫案件,(x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肖某構成搶劫罪顯系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改判。懇請人民法院對該案予以再審,以便查清本案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使肖某所涉案件得到公正處理。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行政申訴狀的寫作方法(模板16篇)篇七
法定代表人:余廠長電話: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鄧榮局長。
申請人不服(20xx)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書,不服(20xx)邵行初字第1號行政判決書。遺漏了當事人xx市糧食局被告主體存在錯誤,認定扣押營業執照及加工150萬公斤谷子可得利潤,兩項為新的賠償請求錯誤,賠償7860元利息按人民銀行計算不公平.20xx年至今幾年申請人在最高法院申訴登記,福建省高院駐最高法辦20xx年12月29日開出轉辦單,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最高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一目:“當事人申請再審”,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依法依規向福建省高院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事項:
1、依法確認(20xx)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20xx)邵行初字第1號行政判決遺漏xx市糧食局被告案件中主體存在錯誤,程序違法,依法追加糧食局為被告,裁定發回重審。
2、依法確認扣押工商“營業執照及加工150萬公斤谷子可得利潤等新的賠償請求”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3、依法確認賠償霉爛、變價款7860元按人民銀行計算不公平。要求按申請人農村信用社貸款利息給予賠償。
4、依法撤銷(20xx)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部分錯誤,申請依法立案再審。
申請再審事實與理由。
一、根據“工商處字()第2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供認:“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根據舉報,我局檢查大隊協同糧食局在吳家塘境內當場查獲吳家塘農場糧食加工廠承包人余無糧食銷售統一發票,販運糧食(大米)12700。”工商局是協同糧食局執法,那么糧食局是侵權主要責任人。
在1x年8月11日晚上申請人將加工好12700公斤大米裝運外地銷售,在吳家塘通往316國道途中,本市大竹鎮龍潭村三叉路口,xx市糧食局付局長黃細華帶隊非法設卡,攔劫申請人去路,申請人出示了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省農墾局開具的“閩農墾便字034號”準運證明等合法手續。黃細華認定無效,叫來xx市公安局兩名警察,叫來了工商局315大隊長鄭仕海、葉國勇,將12700公斤大米搶劫去,第二天8月12日工商局由余秋棣帶隊三人,糧食局黃細華指派三人和吳家塘糧站人員到吳家塘農場糧食加工廠以“非法收購谷子”為由查封45000斤谷子,糧食局掄走了糧食加工廠鑰匙,工商局扣押了工商營業執照,證實工商局與糧食局是聯合執法的事實。根據“邵公辦信(20xx)67號”信訪事項告知書,認定黃細華是履行職務行為,糧食局就是本案侵權責任人。在1號判決中、67號判決中沒把xx市糧食局追加為被告,案件主體存在錯誤。違反了《最高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當追加被告”沒追加為被告的徇私枉法行為。違反了司法(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根據司法(解釋)第八十條第一款:申請再審的案件:第四項規定:“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事當人的:”本案符合法規再審條件的規定,申請再審。
二、67號判決認定扣押營業執照為新的賠償請求是回避事實錯誤的。在一審判決書中第5頁第22行提到:“原告補充提交行政賠償的證據:1、行政訴訟、撤訴申請書、行政裁定書。”三份補充證據是證實當時被告工商局有扣押申請人工商“營業執照”行政侵權行為的事實,在一審判決書第8頁第17行認定,原告舉有的補充證據1、不能證明原告所要證明的內容,不予采納。而不是二審認定的扣押營業執照是新的賠償請求說詞,扣押營業執照是屬于行政侵權行為范圍、一審認定事實不清,二審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一目:“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規定”。二審不發回,說成是新的賠償請求適用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錯誤。違反了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再審。二審并稱對上訴人在一審訴訟請求中未提出,一審判決未涉及,這是二審在歪理邪說。
對于加工150萬公斤谷子的可得利潤,二審認定為新的賠償請求是錯誤的。本案一審判決中第3頁第28行訴稱:“1x年8月10日,經福建省農業廳農墾局批準,原告每年可加工自產稻谷150萬公斤,且可向省內市場流通”。第4頁第16行訴稱:“但從被告沒收、查封原告的大米和稻谷起,原告就停止生產至今,無法每年加工150萬公斤稻谷,給原告造成重大損失。”證明申請人在一審中有提出該項請求。一審在第9頁第3行稱:“本案訴訟焦點是被告查封原告45000斤早谷行政行為是否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被告查封的45000斤早谷,并未查封原告的廠房、機器設備、原告完全可以根據福建省農業廳農墾局的精神,繼續加工150萬公斤自產糧,其可得多少利潤或者專損,均與本案訴訟焦點無關。”這是被申請人錯誤處罰直接聯帶法律責任的因果關系,一審說成與訴訟焦點無關,是一審胡言亂語,在沒收和查封行政處罰案件中,確認“閩農墾便字034號”準運證明無法律效力進行行政處罰。如果再進行經營,不就是重犯嗎?重犯是要加重是處罰,這是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的,一審對法律最基本知識不懂嗎?這是一審胡說八道。而只有確認行政處罰是錯誤的,被撤銷后,在進行經營是合法、受法律保護,一審不審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二審認定:“原告在一審中未提出,一審判決未涉及”是錯誤的,適用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剝奪申請人訴求是錯誤的,違反了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這是被申請人作出的錯誤行政處罰,給申請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必須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二審是包庇、袒護被申請人的事實,二審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沒發回重審,確說成是新的賠償請求,搞張冠李戴。故意制造冤假錯案。既是新的賠償請求,就“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沒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違反了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屬于瀆職行為。根據司法(解釋)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發現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第五項:“對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未予裁判的”。本項符合法規申請再審規定,依法向福建省高院申請再審。
三、對在1號判決中遺漏了45000斤谷子折價款22500元中的20xx0元三年封存期間的利息沒給賠償。5000斤霉爛谷子折價2500元,加上降價款5360元,兩項共7860元賠償款按人民銀行利息計算賠償不合法、不公平,人民銀行是我國中央銀行,他是面向各商業銀行發放貸款和國有大型企業發放貸款,他的貸款利率極低。對于我們農村小企業是不可能貸到款,而吳家塘只有農村基金會、農村信用社,要求按當時申請人向吳家塘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計算給予賠償這是公平合理合法。
綜上所述,針對(20xx)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中遺漏當事人存在主體錯誤,以及認定:“扣押營業執照及加工150萬公斤谷子可得利潤等新的賠償請求”說詞。認定事實錯誤,使用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錯誤。根據高法司法(解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申請再審,為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懇請省高院主持法律公道,秉公審理本案。
致此。
申請人:xx市吳家塘農場糧食加工廠。
法定代表人:余。
20xx年1月10日。
行政申訴狀的寫作方法(模板16篇)篇八
依法提出行政申訴需要寫申訴書,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行政申訴狀范文,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申訴人:羅,男,**歲,族,**縣人,醫務工作者,住**縣**街號。
申訴人:陳,女,**歲,族,**縣人,個體工商戶,住址同上,系羅之妻。
申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鹽法行訴字第行政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訴人訴**縣人民政府之不應經租房屋而經租引起產權糾紛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一起落實解決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案件。所爭執之房屋現為**縣**街號(與申訴人現住房為一個房號)。該房系申訴人羅之父羅于19xx年購得舊房后改建而成,面積281.76平方米。羅在該房建成后因勞累過度吐血死亡。19xx年,申訴人羅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趙俊臣的成份問題與后夫一起被迫遷往農村居住。其時,申訴人羅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親友讀書,房屋鎖閉。此后,城關鎮(現云溪鎮)政府部門,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開門,先后安排東街伙食團和甜食店等單位使用,直至19xx年,城關鎮和縣房管部門將東街17號納入私房社會主義改造。19xx年經縣領導處理,該房全部退還房主,但在19xx年申訴人一家又被強行趕出。申訴人全家7口無處棲身,不斷申訴,要求退還私房。19xx年**縣人民政府以()號文件決定發還其中72.9平方米作為補留住房。申訴人認為,東街17號確系申訴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確無私人之間的租佃關系,此情況有本案一、二審代理律師的調查材料和知情的東街干部群眾證明,縣政府認為申訴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將該房出租作營業用房確無充分證據,因此,縣政府將其納入私改,實行經租,最后沒收該房,違反了國家關于經租房屋的有關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設委員會川建委發()城號文件的規定,屬于不符合私改條件而私改,應予糾正。故申訴人一直向縣政府有關部門申訴,但均無結果,不得已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縣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于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訴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的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申訴人認為,你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xx年*月*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在第1條中就指出了頒布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王漢斌同志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草案)》的說明》中也指出:“根據憲法和黨的十三大的精神,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出發,適當擴大人民法院現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私房改造問題是個歷史遺留問題,行政訴訟法當然不可能單獨列出,所以該法第11條規定的受案范圍才單列了第八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根據該條該項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這樣做,也才能體現行政訴訟法的目的。
你院在()綿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書中作為駁回上訴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想來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于19xx年*月**日發布的法(研)發()號文件《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一一應移送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辦理”。申訴人認為,依據這一規定來確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也是錯誤的。第一,該《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問題的一些處理方法,并不是對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規定;第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只是一個政府部門,既無立法權,又無司法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會同該部下發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釋更不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該《通知》發布于19xx年*月**日,《行政訴訟法》生效于19**年*月*日,該《通知》顯然不能用來限制或解釋《行政訴訟法》。再者,本案是由縣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決定的,已經剝奪了當事人提出復議的權利,人民法院又拒絕受理,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由于申訴人的私房被錯誤私改,申訴人一家受到了極大的損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戶口,子女入學、就業都無著落,全家僅靠申訴人擺地攤維持生計。為此,懇請貴院能依法撤銷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羅,陳。
附:
1.原向**縣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訴狀》一份。
2.**縣人民法院鹽法行訴字第號裁定書一份。
3.**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書一份。
申訴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蘇______,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不服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訴。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事實與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與技術研究開發公司(屬個體性質,以下簡稱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間的經營活動,嚴重地違反了有關規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______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陳______不服處罰提出申訴,該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復查決定。陳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訴。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復(______)第______號《復查決定書》作出處罰決定。陳對這一決定還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陳的起訴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合理條件,該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對方不予受理。嗣后,陳仍堅持要起訴,故該院決定予以立案。
_____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應受理。當事人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經審市工商局據以對______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中所引用的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原告的起訴確實不符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區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訴。
陳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之規定,原告有起訴權。原審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不當。該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了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裁定書,并決定本案由該院自行審理。
申訴人認為,就本案而論,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有起訴權”的認定是無法律依據的,與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當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訴雖符合《民訴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還必須服從《民訴法(試行)》總則的有關規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屬該法總則)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
關健在于法律是否規定對本案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起訴。根據事實,回答應當是否定的:
1.本局對______公司據以處罰的所有法規、規章都無“不服可以起訴”的規定。
2.甚至違法經營行為發生時(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發時(同年___月),無任何其他與行政處罰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訴”的規定。
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據以處罰的唯一規章是《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是經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發(______)______號文批準的。它的法律效力,不僅當時無任何法律、法規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還是無任何法律、法規否定“規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經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____年___月___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第十八條卻肯定了規章的法律效力。即“對個體工商戶投機理”。可見當時本局適用《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戶管理暫行法)對______公司予以處罰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引用《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件》;。
從而認定“原告有起訴權”是與法理和有關的立法、司法解釋相悖的:
1.法律無溯及(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皆無有溯及力的特別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實行。而本案所認定的行為是發生在_____年___-___月間,并未延續到上述《暫行條例》發布實施以后,所以該《暫行條例》不能轄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釋可為佐證:
(1)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復》(批復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第1條述:人民法院審理民法通則施行前發生的民事案件,無論是已經受理尚未終結,還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規定的,則適用原來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申訴人認為,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別種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案件應當適用上述規定的精神。
(2)國家物價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中行政訴訟等問題的溯及力的解釋(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價檢字第______號第一條述:《條例》第三十二條關于被處罰單痊和個人不服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可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不具有溯及力。現在查處______年___月___日《條例》發布以前的價格違法案件,應以案發時施行的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件》為依據。該(暫行條例》沒有作出被處罰單位和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即最終裁決。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當事人的起訴,依法不應受理。
本案與上述情況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據法律和法規,在本局的(復查決定書》末了寫明“本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申訴人認為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權力的權利。
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請貴院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此致
______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行政申訴狀的寫作方法(模板16篇)篇九
申訴人:羅**,男,**歲,**族,**縣人,醫務工作者,住**縣**街**號。
申訴人:陳**,女,**歲,**族,**縣人,個體工商戶,住址同上,系羅**之妻。
申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鹽法行訴字第**行政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訴人訴**縣人民政府之不應經租房屋而經租引起產權糾紛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一起落實解決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案件。所爭執之房屋現為**縣**街**號(與申訴人現住房為一個房號)。該房系申訴人羅**之父羅**于19**年購得舊房后改建而成,面積281.76平方米。羅**在該房建成后因勞累過度吐血死亡。19**年,申訴人羅**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趙俊臣的成份問題與后夫一起被迫遷往農村居住。其時,申訴人羅**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親友讀書,房屋鎖閉。此后,城關鎮(現云溪鎮)政府部門,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開門,先后安排東街伙食團和甜食店等單位使用,直至19**年,城關鎮和縣房管部門將東街17號納入私房社會主義改造。19**年經縣領導處理,該房全部退還房主,但在19**年申訴人一家又被強行趕出。申訴人全家7口無處棲身,不斷申訴,要求退還私房。19**年**縣人民政府以(**)**號文件決定發還其中72.9平方米作為補留住房。申訴人認為,東街17號確系申訴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確無私人之間的租佃關系,此情況有本案一、二審代理律師的調查材料和知情的.東街干部群眾證明,縣政府認為申訴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將該房出租作營業用房確無充分證據,因此,縣政府將其納入私改,實行經租,最后沒收該房,違反了國家關于經租房屋的有關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設委員會川建委發(**)城**號文件的規定,屬于不符合私改條件而私改,應予糾正。故申訴人一直向縣政府有關部門申訴,但均無結果,不得已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縣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于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訴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的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行政申訴狀的寫作方法(模板16篇)篇十
法定代表人:余廠長電話: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邵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鄧榮局長。
申請人不服()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書,不服()邵行初字第1號行政判決書。遺漏了當事人邵武市糧食局被告主體存在錯誤,認定扣押營業執照及加工150萬公斤谷子可得利潤,兩項為新的賠償請求錯誤,賠償7860元利息按人民銀行計算不公平.x年至今幾年申請人在最高法院申訴登記,福建省高院駐最高法辦x年12月29日開出轉辦單,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最高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一目:“當事人申請再審”,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依法依規向福建省高院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事項:
1、依法確認()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邵行初字第1號行政判決遺漏邵武市糧食局被告案件中主體存在錯誤,程序違法,依法追加邵武糧食局為被告,裁定發回重審。
2、依法確認扣押工商“營業執照及加工150萬公斤谷子可得利潤等新的賠償請求”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3、依法確認賠償霉爛、變價款7860元按人民銀行計算不公平。要求按申請人農村信用社貸款利息給予賠償。
4、依法撤銷()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部分錯誤,申請依法立案再審。
申請再審事實與理由。
一、根據“工商處字()第2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供認:“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根據舉報,我局檢查大隊協同糧食局在吳家塘境內當場查獲吳家塘農場糧食加工廠承包人余無糧食銷售統一發票,販運糧食(大米)12700。”工商局是協同糧食局執法,那么糧食局是侵權主要責任人。
在x年8月11日晚上申請人將加工好12700公斤大米裝運外地銷售,在吳家塘通往316國道途中,本市大竹鎮龍潭村三叉路口,邵武市糧食局付局長黃細華帶隊非法設卡,攔劫申請人去路,申請人出示了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省農墾局開具的“閩農墾便字034號”準運證明等合法手續。黃細華認定無效,叫來邵武市公安局兩名警察,叫來了工商局315大隊長鄭仕海、葉國勇,將12700公斤大米搶劫去邵武,第二天8月12日工商局由余秋棣帶隊三人,糧食局黃細華指派三人和吳家塘糧站人員到吳家塘農場糧食加工廠以“非法收購谷子”為由查封45000斤谷子,糧食局掄走了糧食加工廠鑰匙,工商局扣押了工商營業執照,證實工商局與糧食局是聯合執法的事實。根據“邵公辦信()67號”信訪事項告知書,認定黃細華是履行職務行為,糧食局就是本案侵權責任人。在1號判決中、67號判決中沒把邵武市糧食局追加為被告,案件主體存在錯誤。違反了《最高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當追加被告”沒追加為被告的徇私枉法行為。違反了司法(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根據司法(解釋)第八十條第一款:申請再審的案件:第四項規定:“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事當人的:”本案符合法規再審條件的規定,申請再審。
二、67號判決認定扣押營業執照為新的賠償請求是回避事實錯誤的。在一審判決書中第5頁第22行提到:“原告補充提交行政賠償的證據:1、行政訴訟、撤訴申請書、行政裁定書。”三份補充證據是證實當時被告工商局有扣押申請人工商“營業執照”行政侵權行為的事實,在一審判決書第8頁第17行認定,原告舉有的補充證據1、不能證明原告所要證明的內容,不予采納。而不是二審認定的扣押營業執照是新的賠償請求說詞,扣押營業執照是屬于行政侵權行為范圍、一審認定事實不清,二審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一目:“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規定”。二審不發回,說成是新的賠償請求適用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錯誤。違反了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再審。二審并稱對上訴人在一審訴訟請求中未提出,一審判決未涉及,這是二審在歪理邪說。
對于加工150萬公斤谷子的可得利潤,二審認定為新的賠償請求是錯誤的。本案一審判決中第3頁第28行訴稱:“x年8月10日,經福建省農業廳農墾局批準,原告每年可加工自產稻谷150萬公斤,且可向省內市場流通”。第4頁第16行訴稱:“但從被告沒收、查封原告的大米和稻谷起,原告就停止生產至今,無法每年加工150萬公斤稻谷,給原告造成重大損失。”證明申請人在一審中有提出該項請求。一審在第9頁第3行稱:“本案訴訟焦點是被告查封原告45000斤早谷行政行為是否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被告查封的45000斤早谷,并未查封原告的廠房、機器設備、原告完全可以根據福建省農業廳農墾局的精神,繼續加工150萬公斤自產糧,其可得多少利潤或者專損,均與本案訴訟焦點無關。”這是被申請人錯誤處罰直接聯帶法律責任的因果關系,一審說成與訴訟焦點無關,是一審胡言亂語,在沒收和查封行政處罰案件中,確認“閩農墾便字034號”準運證明無法律效力進行行政處罰。如果再進行經營,不就是重犯嗎?重犯是要加重是處罰,這是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的,一審對法律最基本知識不懂嗎?這是一審胡說八道。而只有確認行政處罰是錯誤的,被撤銷后,在進行經營是合法、受法律保護,一審不審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二審認定:“原告在一審中未提出,一審判決未涉及”是錯誤的,適用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剝奪申請人訴求是錯誤的,違反了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這是被申請人作出的錯誤行政處罰,給申請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必須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二審是包庇、袒護被申請人的事實,二審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沒發回重審,確說成是新的賠償請求,搞張冠李戴。故意制造冤假錯案。既是新的賠償請求,就“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沒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違反了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屬于瀆職行為。根據司法(解釋)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發現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第五項:“對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未予裁判的”。本項符合法規申請再審規定,依法向福建省高院申請再審。
三、對在1號判決中遺漏了45000斤谷子折價款22500元中的20xx0元三年封存期間的利息沒給賠償。5000斤霉爛谷子折價2500元,加上降價款5360元,兩項共7860元賠償款按人民銀行利息計算賠償不合法、不公平,人民銀行是我國中央銀行,他是面向各商業銀行發放貸款和國有大型企業發放貸款,他的貸款利率極低。對于我們農村小企業是不可能貸到款,而吳家塘只有農村基金會、農村信用社,要求按當時申請人向吳家塘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計算給予賠償這是公平合理合法。
綜上所述,針對()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中遺漏當事人存在主體錯誤,以及認定:“扣押營業執照及加工150萬公斤谷子可得利潤等新的賠償請求”說詞。認定事實錯誤,使用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錯誤。根據高法司法(解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申請再審,為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懇請省高院主持法律公道,秉公審理本案。
致此。
申請人:邵武市吳家塘農場糧食加工廠。
法定代表人:余。
x年1月10日。
行政申訴狀的寫作方法(模板16篇)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2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3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4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5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6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7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8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9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10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11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12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縣長。
被申訴人(原審第三人):*縣b村委。
法定代表人:
被申訴人(原審第三人):*縣b村委10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訴人(原審第三人):*縣b村委11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縣b村委12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不服*省高級人民法院(x8)*行再字第*號行政判決書、*市中級人民法院(x5)*市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縣人民法院(x5)*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特向*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請求依法提出抗訴。
請求事項:
二、依法撤銷*縣人民政府做出的*政行處字(x4)第*號山林權屬爭議案件行政處理決定書。
事實及理由:
一、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山場范圍及歷史簡況。
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山場位于銀山,由山頂而下沿銀江直至山底以南,北面不爭執。申訴人原屬于甲縣管轄,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山場界線屬于原甲縣與乙縣的邊界線。1960年4月,申訴人由甲縣劃歸乙縣管轄,其所屬土地隨之轉移乙縣轄區。劃歸乙縣后,申訴人從來沒有與一直屬于乙縣管轄的b村委合并,各轄區山林土地一直遵循原兩縣的邊界線管理和管業。歷史以來,爭議山場的水源流向申訴人修建了上千年的幾十條渠道(涵道),供申訴人4000余畝農田灌溉和廣大村民生活用水。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民國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不能證明原判決認定的爭議山場屬于原*村地主山場。
《民國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中有“銀山水源山二份”、“小井眼一塊”的字樣,本案爭執的銀山面積多達5000畝,分南北兩面,“二份”、“一塊”的字樣不可能包括本案整個銀山爭執范圍,更不能證明包括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南面山場。如果該合同包括整個銀山,而標明“二份”、“一塊”的字樣就毫無意義!由此原判決以《民國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認定“銀山屬原*自然村等村封建地主山場”明顯證據不足。
(二)、原判決認定銀山“土改時予以沒收未作分配,由當時的b鄉管理”與事實不符。
其一,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本案整個爭執范圍原屬于*村地主山場,從而不存在整個銀山“土改時予以沒收”。其二,土改時申訴人尚屬于甲縣管轄,即便乙縣土改也改不到甲縣!因此,屬于申訴人的銀山南面山場不可能被b鄉“土改時予以沒收”。
(三)、《1962年b公社處理意見》(以下簡稱“b公社62意見”)不足以證明b村委對銀山行使了權屬管業,更不能證明對申訴人南面山場進行了管理和管業。
原判決以《b公社62意見》規定的“為了保護好水源,如銀山……一帶由公社管理……”認定銀山由b村委(原來的b公社)管理,存在下列問題:
首先,該意見第一段最后一句規定:“請各生產隊干部、社員認真研究討論,通過社員代表會,正式通過……”,由此表明,《b公社62意見》沒有經過社員代表大會正式通過,不足以證明b村委對銀山實際管理。
其次,根據《人民公社六十條》(草案和修正草案)的規定可知,“公社”對其轄區各生產隊的山林土地的“管理”系行政管理職能,不是所有權能;鄉和公社一級組織一般不屬于山林土地權屬主體,即使原屬于鄉或公社的山林土地也要下放給各生產隊,因而當時的b公社不具有山林土地權屬主體資格。
其三,即使該意見出現“銀山”二字,也不足以證明整個5000畝銀山歸b村委管理,不足以證明當時的b公社管理范圍包括了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南面山場。
(四)、b村委出具的燒炭協議等其他證據問題。
如上所述,b村委出具的燒炭協議等其他證據同樣不能證明b村委在申訴人的南面山場行使權屬管業,在山場北面一帶燒炭等管理、受益與申訴人南面無關。如果有涉及南面的行為,也未取得申訴人同意,屬于侵權行為。
三、銀山南面山場權屬申訴人所有這一事實歷史悠久、真實可信、不容否定。
(一)、幾十條涵道充分證明銀山歷史以來屬于申訴人水源山。
早在千百年以前,申訴人4000多畝農田需要銀山的水源灌溉,為此申訴人修建了十幾條明渠,幾十條暗渠,渠道(涵道)名稱有:獨涵、下涵、吝田涵等等。銀山水源流經幾十條渠道分別通往申訴人的農田和村莊,至今依然供申訴人村民的生產、生活用水。這些涵道歷史悠久,類似新疆的“坎兒井”,具有重要的考古價值,更是本案十分重要的土地確權證據,能充分證明銀山系申訴人水源山這一事實。但從始至終,政府和法院辦案人員對這些與申訴人主張山場權屬息息相關的涵道置之不理、極力回避。
(二)、原甲縣志證明銀山以南歷史以來權屬申訴人所有。
民國十八年版甲縣志說明,銀山由山頂至銀江以南為甲縣,以北為乙縣;同時記載有銀江(銀山天然形成的江)及引水涵道(獨田港、吝田港等)。原判決認為:“1992年甲縣志點校本,其關于銀山、銀江之內容是復制民國十八年版甲縣志內容,亦非正式版縣志,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其否定理由犯了嚴重的邏輯性錯誤。
第一,申訴人向原審法院提供的1992年甲縣志點校本,來源于甲縣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該書注明其內容系復制民國十八年版甲縣志,由此說明民國十八年版甲縣志是真實存在的。復制版不是復印件,其載體是一本正規出版社出版的書籍,內容與原版一致,只不過在原版的基礎上加了標點符號;又之所以稱為“點校本”,因為經過歷史的發展變化,甲縣的人文、轄區等也發生了改變(比如申訴人已由甲縣劃歸乙縣管轄),縣志辦需要修正原縣志內容,故而稱為“點校本”。由此可知,如果1992甲縣志不是復制民國十八年版內容的點校本,而是修正了的正式版,其內容就不再記載銀山了,反而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正是“復制版”、“非正式版”,才恰好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第二,原判決對縣志記載的原兩縣邊界線不采信,那么請問,1960年4月以前甲縣與乙縣在本案爭執處的邊界線在哪里?!原判決應該證明原甲縣與乙縣在本案爭執處的邊界線,由此否定申訴人所主張土地權屬界線的錯誤性,這樣才具有說服力,否則難以令人信服!
(三)、1962年1月5日a大隊全體社員代表大會一致通過《關于水塘、水田、涵道、堰壩、水源山場的決議》(以下簡稱“a大隊62決議”)真實、有效,足以證實申訴人對銀山及引水涵道的管理和管業事實。
《a大隊62決議》規定了銀山相關引水涵道安排給各生產隊管理和維護,并規定“加強對我的水源山東山、銀山的管理和保護”,證明申訴人對銀山及引水涵道管理和管業事實。但原判決以“該決議無簽名、無落款和加蓋公章”為由不予采信。申訴人認為該理由是不成立的。
第一,上世紀六十年代初期,我國實行重要的農業政策,即“四固定”。《b公社62意見》和《a大隊62決議》均出現在這一時期,充分體現當時各地執行農業政策的緊迫性、嚴肅性和重要性。因此,《a大隊62決議》的出現與國家的重要政策緊密相連,不是寫著玩的,沒有簽名蓋章不足以說明它不真實。同時,該決議不僅規定了對銀山進行管理和保護,還規定了將獨涵、下涵、吝田涵等等銀山引水涵道分別落實到各生產隊管理。這些涵道毫無疑問屬于申訴人(原a大隊)所有,難道《a大隊62決議》規定由申訴人管理這些涵道會有假不能采信嗎?如果不是申訴人管理的,那是誰管理的?!
由上可見,原判決強求申訴人《a大隊62決議》須簽名或蓋章才能采信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a大隊62決議》的內容與申訴人提舉的其他證據和事實吻合,具有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足以采信。
(四)、《五三協議》復印件與其他證據證明內容吻合,證明銀山以南屬于申訴人所有。
申訴人提供的《五三協議》復印件,由于年代久遠,保管不善,沒有找到原件。但該復印件與申訴人的其他證據所證明的內容吻合,因此可以采信。
(五)、申訴人劃歸乙縣后,山林土地沒有變動,“四固定”也沒有把申訴人管業的銀山南面固定給本案其他當事人,仍以歷史習慣管業。
在本案發生前,申訴人村民在爭執山上燒炭、砍柴、建房、葬墳墓,山上有舊村遺址、墓碑,另有燒炭合同,證明申訴人歷史以來對爭議山場行使所有權權能。
申訴人主張權屬的證據有:甲縣志、涵道現況、《62決議》、燒炭合同、舊村遺址、墓碑等。
終上所述,銀山由銀江以南,權屬申訴人所有,原判決維持*縣人民政府處理決定,確認銀山屬于b村委所有,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用一紙法律文書否定千百年的歷史真相,否定幾代地方史志編纂人員歷經千百年考證的縣志史料,否定修建了千百年而現實依然存在的引水渠道,令申訴人悲憤至極!為了還事實真相,給毫無關系背景的老百姓一個公平、公正說理的機會,申訴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特提出申訴,提請省人民檢察院抗訴。懇請支持!
此致
*省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a村委第1、2、3、4、5、6、7、8、9、10、11、12經濟合作社。
1社社長:2社社長:
3社社長:4社社長:
5社社長:6社社長:
7社社長:8社社長:
9社社長:10社社長:
11社社長:12社社長:
行政申訴狀的寫作方法(模板16篇)篇十二
申訴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蘇______,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不服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訴。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事實與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與技術研究開發公司(屬個體性質,以下簡稱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間的經營活動,嚴重地違反了有關規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______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陳______不服處罰提出申訴,該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復查決定。陳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訴。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復(______)第______號《復查決定書》作出處罰決定。陳對這一決定還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陳的起訴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合理條件,該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對方不予受理。嗣后,陳仍堅持要起訴,故該院決定予以立案。
_____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應受理。當事人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經審市工商局據以對______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中所引用的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原告的起訴確實不符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區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訴。
陳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之規定,原告有起訴權。原審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不當。該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了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裁定書,并決定本案由該院自行審理。
申訴人認為,就本案而論,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有起訴權”的認定是無法律依據的,與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當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訴雖符合《民訴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還必須服從《民訴法(試行)》總則的有關規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屬該法總則)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
關健在于法律是否規定對本案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起訴。根據事實,回答應當是否定的:
1.本局對______公司據以處罰的所有法規、規章都無“不服可以起訴”的規定。
2.甚至違法經營行為發生時(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發時(同年___月),無任何其他與行政處罰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訴”的規定。
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據以處罰的唯一規章是《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是經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發(______)______號文批準的。它的法律效力,不僅當時無任何法律、法規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還是無任何法律、法規否定“規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經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____年___月___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第十八條卻肯定了規章的法律效力。即“對個體工商戶投機理”。可見當時本局適用《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戶管理暫行法)對______公司予以處罰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引用《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件》;。
從而認定“原告有起訴權”是與法理和有關的立法、司法解釋相悖的:
1.法律無溯及(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皆無有溯及力的特別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實行。而本案所認定的行為是發生在_____年___-___月間,并未延續到上述《暫行條例》發布實施以后,所以該《暫行條例》不能轄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釋可為佐證:
(1)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復》(批復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第1條述:人民法院審理民法通則施行前發生的民事案件,無論是已經受理尚未終結,還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規定的,則適用原來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申訴人認為,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別種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案件應當適用上述規定的精神。
(2)國家物價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中行政訴訟等問題的溯及力的解釋(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價檢字第______號第一條述:《條例》第三十二條關于被處罰單痊和個人不服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可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不具有溯及力。現在查處______年___月___日《條例》發布以前的價格違法案件,應以案發時施行的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件》為依據。該(暫行條例》沒有作出被處罰單位和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即最終裁決。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當事人的起訴,依法不應受理。
本案與上述情況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據法律和法規,在本局的(復查決定書》末了寫明“本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申訴人認為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權力的權利。
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請貴院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此致
______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行政申訴狀的寫作方法(模板16篇)篇十三
申訴人:自治縣大布鎮xx村村民委員會xx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黃,組長。
申訴人:自治縣大布鎮xx村村民委員會xx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黃,組長。
申訴人:自治縣大布鎮xx村村民委員會xx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黃,組長。
被申訴人:自治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縣長。
第三人:自治縣大布鎮白坑村民委員會理沖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歐,組長。
第三人:自治縣大布鎮白坑村民委員會折橋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組長。
申訴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對廣東省自治縣人民法院(x3)乳行初字第9號行政訴訟案提起再審,依法撤銷該案原判決,并改判撤銷被告自治縣人民政府x3年5月21日乳府(x3)決字1號山權林權處理決定。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自治縣大布鎮xx村村民委員會廟背村民小組,自治縣大布鎮xx村村民委員會xx村民小組、自治縣大布鎮xx村村民委員會橋背村民小組及其全體村民長期以來對廣東省自治縣人民法院(x3)乳行初字第9號行政判決,強烈不服。認為該判決完全違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當時特殊復雜的社會背景和官場腐敗的壓力下,法院沒有依法貫徹獨立審判的原則,屈從于壓力,在事實認定,證據審查,法律適用上存在嚴重錯誤,作出了錯誤的判決。該錯誤判決,直接導致了時至今日長達十年的我方村民與相對方村民的對立,沖突和械斗,至今無法也不可能平息。為糾正錯誤,正本清源,回歸歷史本來面目,上述各申訴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懇請法院秉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再審本案并依法改判。
申訴人的具體申訴理由如下:
一、原判決對該案的基本事實審査和認定錯誤。
該案的關鍵焦點是——申訴人持有的乳林證字第002630號《山權林權所有證》記載的"黃家山"四至范圍與第三人理沖村持有的乳林證字第002705號《山權林權所有證》記載的"理沖公山"的四至范圍,是否存在"交叉重疊",是否屬于"爭議范圍",對此,原判作出了肯定的確認(見判決書第7頁第二段和判決書第8頁倒數第10-8行)。但是,本案的基本事實是-上述申訴人持有的乳林證字第002630號《山權林權所有證》記載的"黃家山"四至范圍與第三人理沖村持有的乳林證字第002705號《山權林權所有證》記載的"理沖公山"的四至范圍,并不存在如判決書所述的"交叉重疊",也不屬于"爭議范圍",這在當地屬于公知的事實。被申訴人自治縣人民政府x3年5月21日乳府(x3)決字1號山權林權處理決定書認定上述兩證兩山存在"爭議范圍",依據不足,而且明顯是違法行政的產物。其理由是:(1),上述申訴人持有的乳林證字第002630號《山權林權所有證》記載的"黃家山"四至范圍與第三人理沖村持有的乳林證字第002705號《山權林權所有證》的四至范圍,該證書上均有明確的地名記載,這些地名是歷史形成的,無以篡改的,而且上述證書中均記載有當時發證時負責登記人和校對人,這些人當時都還健在,相關歷史檔案中和國土局都有對上述地名的記載,按道理,核實上述兩證的四至范圍的地名并進而判斷上述兩山是否"交叉重疊"并不難。但是xx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不依法定程序嚴格審查,而是僅讓雙方幾個不具任何授權的村民在村民看不懂的地形圖上簽字確認"雙方爭議范圍"。上述認定“爭議范圍”的方式、程序非常草率,且不合法。(其中申訴人方的三人中兩人年近八十,根本看不懂地圖)而且事后在庭審時他們對此作了否定。(2)上述申訴人中三村民在x2年7月4日在“爭議范圍確認圖”上的簽名確認不具有合法性,因為該三人并不具有任何代表申訴人的主體資格,他們既不是申訴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申訴人的授權代理人,他們的簽字確認并不具備任何合法性,更不能被認定為申訴人對“爭議范圍”的確認。(3)上述申訴人中黃洪泰等三村民從未在任何程序中確認簽名的真實性,而且在庭審中黃洪泰對上述證據進行了否認。(4)第三人對“爭議范圍”的確認,竟然沒有任何申訴人的任何人在場,就被草率認定。
二、原判決對證據的審查認定違背法律規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本案庭審中,對于認定本案基本事實的關鍵證據,也是唯一證據——雙方對山林“爭議范圍”的確認,僅憑雙方幾個村民在地圖上的簽名(見被告證據2)即予認可。但是上述證據在法庭并未進行充分的舉證、質證,相關簽名人員并未出庭證實簽名的真實性、合法性。而且上述證據在法庭中申訴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了異議。因此,上述證據并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原判決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事實的唯一依據,是違背法律規定的。
三、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被申訴人自治縣人民政府在乳府【x3】決字1號《山權林權處理決定書》中和自治縣人民法院在(x3)乳行初字第9號《行政判決書》均引用了國務院林業部第10號《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作為裁決本案的法律依據,是適用法律錯誤的。因為本案并非該條規定適用的情形,而應適用上述《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進行裁決。因為本案爭議雙方的權屬證明是四至清楚的,應當以“四至為準”。
四、本申訴案中,申訴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認定的事實。
(2)x2年4月5日,申訴人xx村從縣檔案館查得乳林證字第002621號,證實申訴人擁有該證范圍內的山林(現被判決劃歸第三人)。
(3)申訴人于x4年6月在縣國土局查得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村疆域圖(彩色),該圖清楚顯示被法院判決劃歸第三人的山林地范圍在申訴人的行政村疆域內。證明法院的判決與國土部門確定的行政村疆域范圍完全沖突,導致更改了國家制定的行政村疆域范圍。
綜上所述,自治縣人民法院(x3)乳行初字第9號行政判決書在認定事實,審查認定證據和適用法律上都違背了法律規定,是錯誤的。為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切實保護基層平民百姓的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糾紛和隱患,維護真正的長治久安,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糾錯,改判上述案件,申訴人全體村民將世世代代感激人民法院的公正判決。
此致
廣東省x人民法院。
申訴人:
行政申訴狀的寫作方法(模板16篇)篇十四
申訴人:徐,男,x年4月1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路x號院x號樓x號。
申訴人徐對河南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2年6月2x日(x2)鄭行終字第155號《行政判決書》,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1、依法撤銷xx市二七區人民政府在x年5月31日作出的“二七關決字【】第01號《xx市二七區人民政府關閉煤礦決定書》”。
事實與理由:
xx市二七區人民政府在x年5月31日作出的“二七關決字【】第01號《xx市二七區人民政府關閉煤礦決定書》”即晉榮煤礦被關閉前,二七區政府既沒有依據國務院第446號令《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二七區政府的這一行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存在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情況。一審維持關閉決定,二審應當依法撤銷和改判,但中院維持了原判。
政府機關送達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登記管理機關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該案被告二七區政府提交的第三組證據中有一份《合作組建xx煤炭工業(集團)晉榮煤業有限公司協議書》(第三組證據第4x--52頁)。該證據證實:擬設立中的“xx煤炭工業(集團)晉榮煤業有限公司”有四個出資人:xx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xx市梨園河煤礦二礦、徐。此外,該案被告二七區政府提交的第四組證據中有三份公證書,分別證明二七區政府將[]第01號《xx市二七區人民政府關閉煤礦決定書》送達了三個出資人:xx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xx市梨園河煤礦二礦、。一審法院明知擬設立中的“xx煤炭工業(集團)晉榮煤業有限公司”有四個出資人。但是二七區政府只給徐送達了文書。由此可以得知,二七區政府的處理程序嚴重違法。
一審法院應當依法通知其他三個出資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xx市二七區政府[]第01號《xx市二七區人民政府關閉煤礦決定書》涉及到四個出資人,即涉及到四個利害關系人。徐系原xx市梨園河煤礦二礦的法定代表人,只是四個出資人中的一個。徐向一審法院對xx市二七區政府提起行政訴訟以后,一審法院應當依法通知其他三個出資人(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系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但是本案一審法院不僅沒有依法通知其他三個出資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而且斷然拒絕了、徐要求參加訴訟的合法要求。一審法院存在程序違法,由此導致此案認定事實不清。
按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精神,關閉煤礦,必須經過:
第一、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煤礦企業應當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組織排查,并將排查情況每季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寫出書面報告。
第二、煤礦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排查和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第十條規定: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x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并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
根據這個規定的精神,先要企業自查自究并向行政主管機關報告,其次是企業未排查和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最后才是如有規定第八條第二款之情形并仍生產的,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x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閉決定提請的情形是: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并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而晉榮礦顯然沒有這種重大的安全生產隱患并仍在生產的情形,二七區政府也沒有確鑿的證據來佐證。
綜觀本案,二七區政府沒有履行上述程序,并強行下達了所謂的關閉決定,也無視晉榮礦已經獲得了整改合格的事實。在x年“鄭煤集團整【】50號”文件就是《關于晉榮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準予進行礦井聯合試運轉的批復》。此批復,即證明了晉榮礦符合生產的條件,不存在重大的安全隱患。二七區政府依據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于x年11月2x日作出的《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責令晉榮煤業公司立即停止停產整頓的緊急通知》(豫安監管煤監【】411號)。此通知沒有發送到晉榮礦,申訴人也沒有收到過此文書,所以此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不應生效。
對于晉榮礦在技改期間進行生產,二七區政府能夠證明的事實,也都是發生在x年x月至11月13日間。上述證據反而能證明晉榮煤礦在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于x年11月2x日印發的《關于責令晉榮煤業公司立即停產整頓的緊急通知》后,從未進行過生產。
綜上所述,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根據《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申請人特提出申訴。望依法對此案進行重審。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徐。
x2年10月2x日。
行政申訴狀的寫作方法(模板16篇)篇十五
法定代表人:劉,廳長。
二審第三人:礦業(集團)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xx市三堤口。
法定代表人:張,董事長。
申訴人因不服被申訴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批準糾紛一案,不服xx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合行初字第6號行政判決,現依法申訴。
申訴請求:
1、撤銷xx省高級人民法院〔x0〕皖行終字第00016號行政判決,依法改判撤銷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社秘〔〕2號《關于孫貴基等1206位同志退休的批復》中關于馮提前退休的決定。
2、一二審訴訟費用被申訴人承擔。
申訴理由:
一、基本事實:
申訴人自1xx2年11月參加工作至1xx0年在工程處任材料員;1xx0年—1xx0年6月任材料主管,工作內容:市場采購,倉庫管理,定額消耗;1xx0年6月—1x年3月任工程處礦建三工區經營副主任,工作內容:分管經營,財務、供應、計劃、食堂、服務公司;1x年3月—x4年12月任工程處供應科副科長和供應支部書記,工作內容:負責全處的物資采購和供應及黨務工作;x4年12月—x5年5月在工程處物業管理處任總支副書記,工作內容:黨務工作、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x5年5月—x6年2月任楊莊項目部支部書記兼工會主席,工作內容:黨務,安全生產,工會工作;x6年2月—x6年x月,工作內容:工程處楊莊項目部宣布解散,搬到工程處后三樓招待所留守;x6年x月—x年10月任工程處調度所所長,工作內容:整理辦公設施,打掃衛生,貫徹文件,上傳下達,精細化管理(4c2s),x年3月任工程處防汛辦公室主任,負責“三防“工作。x年3月離休。
二、被申訴人審批行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且程序違法應當撤銷。
(一)申訴人從事管理工作,根本算不上從事井下崗位工作,認定申訴人從事井下高溫工作時間10年11個月明顯錯誤。
(1)認定馮自1xx3年4月至1xx4年10月在岱河礦從事掘進工,缺乏充足證據,不能成立。
原審法院認為檔案材料的效力大于證明,但同檔案材料中的職工崗位技能工資審批表工作簡歷部分明確多處記載馮xx1x-2x歲在工程處工作。記載相互矛盾,且在第三人對于申訴人是否在岱河礦上班無法確定向岱河礦求證時該礦出具了申訴人不在該礦工作證明,應當認定申訴人不在岱河礦工作,原審法院為何認定馮在岱河礦工作而不認定在工程處工作?顯然該認定缺乏依據,不能成立。而且,申訴人根本沒有從事過掘進工作。
(2)以申訴人執行的基本工資標準均為井下工資待遇,認定為井下崗位,繼而將井下工作視同特殊工種不能成立。
(4)認定申訴人x5年5月至x6年x月期間、x6年x月至x年10月從事特殊工種(井下高溫)缺乏依據。沒有任何證明證明崗位系數3.0(待遇)就是井下正科。因為井上正科崗位系數也是3.0,同時馮離開崗位后崗位系數也是3.0,從這一點可以確定崗位系數只是計算工資待遇的依據,與其本人工作內容及工種無關。實際上自x5年5月以來,申訴人根本沒有下過井,沒有享受過下井待遇,顯然不屬于從事井下高溫工作。
申訴人有新的證據證明1xx3年10月至1xx4年10月期間根本沒有在井下工作,即使按照申訴人享受下井津貼的時間也僅有八年零八個月,而且只是享有津貼,申訴人從事的是管理工作,有時下井看一下就上來,井下工人則不同,每天要在井下工作八小時,申訴人工作條件與工人明顯不同。
(二)審批程序違法。
1、無申請即申批明顯違法。審批退休屬于行政審批行為,應當先有申請,再有審查及審查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凡在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支付的各項補助費均由工人職員向勞動保險委員會申請領取,其程序規定如下:一、開始申請時,應當據實填寫申請書……;二、勞動保險委員會接到申請書,查對勞動保險登記卡片后,在申請書上批準應享受的勞動保險待遇及其計算標準……”顯然,法定程序應當是首先由其個人提出申請,然后社保部門再進行審批。沒有申請,且在申訴人明確要求不要審批其提前退休事項的情況下,被申訴人仍然自行其事,繼續審批,顯然是超越自已職權,濫用職權。
2、沒有依法審查明顯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1]x號《制止和糾正違反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通知》第二條第(四)“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每年要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送特殊工種名錄、實際用工人數及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的人員名冊及其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x1]20號第八條:“加強對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要將特殊工種崗位、人員及其變動情況,定期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告登記,并建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實行群眾監督……”。但是第三人并未提供其已向有關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該規定報告登記特殊工種崗位人員情況。另外,xx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準馮提前退休時并未依照該規定進行公示,顯然違法程序規定。
(三)審批行為適用法律錯誤。
審批依據國務院國發[1]104號文件,附件二第一條第(二)項“從事井下……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才能55歲退休。首先,申訴人是干部,不適用于工人退休規定。其次,工人退休文件適用對象是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而且,申訴人根本未連續十年從事井下工作。《制止和糾正違反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通知》勞社部發[1]x號第二條第(四)“……按特殊工種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的職工,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x年”。申訴人從事管理工作,根本算不上從事井下崗位工作。
三、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根本沒有查明申訴人所從事工作是否屬于井下特殊工種,將享有下井津貼及工資系數直接視同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種明顯錯誤。
(1xx5年12月10日)《煤炭工業部關于煤炭工業企業提前退休工種范圍的通知》、1xx3年x月3日勞部發〔1xx3〕120號《勞動部關于加強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勞社復[x0]62號《關于煤礦井下作業提前退休工種問題的批復》勞社部發〔1〕x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上述文件明確規定了提前退休的具體工種,對此參照,申訴人馮根本未從事特殊工種(井下高溫)工作一天。被申訴人至今沒有提供特殊工種目錄,根本無法比對,原審法院主觀認定申訴人從事過特殊工種顯然缺乏依據。
四、審批行為適用法律不當。
被申訴人適用《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錯誤。申訴人是干部,不是工人。其次,該文件第二條規定“從事井下、高溫工作,工齡連續十年”55歲應當退休,但申訴人沒有從事井下高溫工作,更沒有連續從事十年。
五、xx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行為存在明顯錯誤。
(一)法院沒有認定被申訴人程序違法顯然錯誤。
(二)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1、法院依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不當。首先,適用對象錯誤,申訴人是干部,不是工人。其次,適用該辦法第一條“從事井下……,連續工齡滿十年”,該條含義明確即連續從事井下工作十年,原審法院認定申訴人從井下工作累計滿10年零11個月,明顯認定與適用不符合。
首先,該附件不屬于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機關是xx省各行政部門,發布機關是革命委員會,既不是省級政府,也不是省級人大,不屬于法律和行政規章。
其次,該文件有個出臺背景文件即中共省委組織部等七個原發文單位《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報告》,該報告闡明了細化文件的用意,該報告第一條中“……對年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老工人,進行妥善安置……”,顯然該文件僅適用于那么不能正常工作的老干部、老工人,申訴人身體健康,仍能正常工作,不適用該文件。該文件第二條有“在辦理干部、工人離休、退休、退職時,要經本人申請”,是否退休應當由本人決定,而不是強制退休。該文件第二條還規定申請退休時,應經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文件。辦理退休時是否屬于“年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不能依據口頭,應當有醫學依據。但被申訴人根本沒有要求申訴人提供該資料。附件一的第一條第二條是干部退休辦法。附件二適用對象是工人,而申訴人是干部,顯然不適用。
再次,被申訴人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并沒有依據該文件,甚至在一審中也沒有適用,顯然就是被申訴人本身也認識到適用《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不當,以自己的實際行為變更法律適用,被申訴人顯然屬于法律適用錯誤,應當予以撤銷。《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非常清楚“從事井下……續工齡十年”應當55歲退休,但是作為下級的具體適用文件,卻無故放寬標準“從事井下、高溫累計滿九年”可以55歲退休,其一該條違背了行政法規規定,屬于無效條款。
第四,我們應當注意,符合此情形的,工人可以而非必須55歲退休。二審法院卻同時適用兩個文件,顯然是錯誤的。
(三)二審法院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不開庭審理,程序違法。
在二審中對于申訴人是否屬于基層干部身份、是否屬于與工人工作條件相同的井下、高溫特殊工種以及從事工作的時間、行政行為法律依據是否錯誤等均是各方爭議的焦點。二審法院卻不開庭審理,顯然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四)法院明顯偏袒被申訴人,明明發現了被訴行政行為違法,卻百般為其尋找理由和借口,法院不再是裁判員,而是和政府企業一道混淆視聽,愚弄百姓。
法院偏袒被申訴人行為明顯。尤其一審法院,直接將被申訴人答辯理由作為裁判依據,甚至連明顯錯誤的法規名稱也照搬照抄,其偏袒行為暴露無遺。二審法院不辭勞苦,直接將被申訴人未作為依據的文件直接引用為被申訴人辯解,行政機關在作出行為行為時根本沒有引用的文件,如何能夠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依據?難道作出行政行為時不需說明法律依據,而在訴訟中由法院補充即可嗎?其實一二審法院均以實際行動說明被申訴人行政行為適用法律錯誤,法院應當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2之規定,判決撤銷該行政行為。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且適用法律不當。為此,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提出申訴,請求上級人民法院糾正原錯誤判決,維護法律尊嚴,保障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
x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申訴人申訴意見一份。
行政申訴狀的寫作方法(模板16篇)篇十六
申訴人:楊,女,漢族,生于-2-4,原住xx市xx區中山三路號x,現暫住,身份證號碼:,電話:
申訴事項:不服xx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渝五中法行申字第31號通知書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駁回的決定,此決定完全是混淆是非、顛倒轉黑白,對歷史事實裝聾作啞,漠視法律,睜著眼睛說瞎話,違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準則,是嚴重違法的枉法侵權判決。
事實及理由:
一、xx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在此案中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規定認可了被申訴人的如下證據,也損害侵犯了申訴人及另兩位家人(父親楊富元和妹妹楊琳,原戶口當事人也即權力人)的合法權益。三被申訴人存在故意侵吞申訴人合法房屋財產的侵權違法事實,具體侵權違法情況是:
1、-1-14,申訴人楊外公陳獲得了xx市人民政府地政局頒發的編號為地總登字第0670號《房屋產權證明書》,其上載明:陳合法擁有位于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一棟兩層房屋。底層面積為3·8平方丈,折合約43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積同為3·8平方丈,即43平方米。
楊母親陳是陳子女,即使婚嫁后仍和父母住在一起。陳于x年因風濕病去世。申訴人楊是陳長女,在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號出生,也在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號長大。
2、不知什么原因,也不知什么時候,申訴人楊外公陳位于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忽然變成了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的房屋。申訴人楊也變成了位于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他外公的兩層房屋的承租人。
3、-5-19,由于人口增多,申訴人楊向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租住了位于中山三路38-3號2-2的房屋,使用面積為23·20平方米。
4、-12月,上述平靜生活被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依據x年的xx市人民政府渝府地()1048號批復所進行的所謂土地整治儲備活動所打破。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沒有和申訴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也沒有談及歸還申訴人外公位于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的產權事宜。相反,卻一味借助行政強制力壓迫、逼迫、強迫申訴人。
5、申訴人楊xx區中山三路38號附3-202號的拆遷房的戶口頁上何地遷入一欄載明是“久居”,在載明此地址的常住人口登記表上,申訴人的母親、申訴人、及妹妹的何處遷來一欄也載明“世居”,父親是從四川西昌鐵路機務段遷來。在申訴人出生時登記的的常住人口登記表上,出現了幾個年代的不同變更地址,申訴人的那一欄住址正好載明“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號”,在由何處遷來一欄,申訴人及申訴人的母親和妹妹都是載明“世居”,可見這變更后的幾個地址發生了變化,卻是屬于同一房屋性質的住址。
申訴人提交了世居的最早住址的這棟房屋的產權證,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號,同是世居房,申訴人的房屋產權不見了,在裁決書中,對原產權一事視而不見,對享有這間房屋同等權力的另兩位戶口中的當事人申訴人的父親和妹妹更是裝聾作啞、只字未提。對三位戶口中的當事人合法房屋產權存在故意侵權事實。
6、-3-17,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采取向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提交《裁決申請書》的辦法,將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拖進了對申訴人施加行政強制力以壓迫、逼迫、強迫申訴人放棄權利的隊伍。
7、-5-19,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在發出受理通知書40天后,作出了府拆()178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6-4,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又進一步作出了中區府拆執()67號《xx市xx區人民政府關于對xx區中山三路38-3號2-2號房屋實施強制拆遷決定》。在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沒有依據民事法規歸還申訴人楊外公陳位于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的情形下,在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沒有依據《物權法》完成征收、沒有和原土地合法使用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沒有依法依據政策規定辦理拆遷相關手續的情形下,將申訴人的房屋實行了強拆,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居然容忍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不歸還老百姓的房產,又進而容忍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對申訴人的權益實行強取豪奪,實在令人發指。所以申訴。
二、支持申訴人認為三被申訴人存在故意侵吞申訴人合法房屋財產的侵權違法事實的觀點的理由是:
1、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府拆()178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及裁決過程中有諸多違背法規的事實存在。
在裁決書中:
a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故意對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不歸還申訴人楊外公陳位于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視而不見,只字不提。
b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居然不執行xx市人民政府()37號文中關于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現住房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積45平方米給予等值貨幣或實物補償安置的規定。
c裁決內容虛假,無法操作。如:“安置房保留15天”,充分表明是玩欺蒙手法。實際是容忍并容許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不承擔義務,從而引發和制造社會不穩定。
而在裁決書中第二頁寫道:申請人(即第三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依法向xx市國土資源房屋評估和經紀協會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了拆遷價格評估技術鑒定。
被拆遷人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自己給自己鑒定審批、鑒定、裁決了,才會對承租人一家人合法的房屋產權巧取豪奪一事欺上瞞下、一手遮天,更是違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宗旨,濫用公權、爛下裁決了。
xx區政府也可以允許裁決的被申請人自己對自己裁決,對世居原地址的產權一事只字未提,更未對確認申訴人世居住址上的產權證、xx市人民政府地政局頒發的編號為地總登字第0670號《房屋產權證明書》一事只字未提。
e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不愿作深入細致的工作,未能查明事情真相及真實原因,不能讓人信服。
f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不愿采信申訴人在《裁決申請答辯書》中的合理陳述,違背建設部-12-30建住房()252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條三款“充分聽取”“復核”“采納~合理要求”的規定。偏聽偏信,有失政府誠信。
g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從來就沒有和申訴人協商過解除租賃關系;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也僅僅對申訴人只進行等價值換房一種安置。
在《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條中明確規定: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在此情形下,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作出的該裁決已經明顯違背《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逐一表述:
1)拆除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首先應裁決被拆遷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應與申訴人即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對承租人即申訴人進行安置,是由拆遷代辦人的拆遷委托方德威公司對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給予補償。由此表明,作為第三人也即被拆遷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也即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早已取得了房屋產權的補償款。
2)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按這一程序載明,不能對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拆遷代辦方德威公司已與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已經實施了房屋產權調換。
3)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優先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在法律人,申訴人仍然優先是房屋的承租使用人,所以任何第二人無權取得申訴人的優先權力,所以,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應當與承租人即申訴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在法律程序中,能與承租人發生關系的就是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所以《裁決書》完全枉法。
在裁決過程中,
c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3-17遞交《裁決申請書》,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卻在-4-9發出受理通知書。因此,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的受理也超過“5個工作日”的規定。
d在x年4月14日調解記錄中,也因明顯違背《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中關于調解的權力行使及過程要求的明文規定而明顯缺乏法律依據。本案的被申訴人沒有理由違背上位法規的規定,而原審也沒理由對被申訴人的這些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證據作出合法性的采信。
在調解記錄中,
第二頁枉說申訴人提的要求沒有法律政策支持,也是強詞奪理,有意欺瞞愚弄被拆遷居民。
在拆許字()第28號中,
2、為什么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府拆()178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及裁決過程中有如此多的違背法規的事實存在?關于這一點,只須查一查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3-17的《裁決申請書》列舉一二便可明白。
d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明顯違背xx市人民政府()37號文中關于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現住房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積45平方米給予等值貨幣或實物補償安置的規定。
凡此種種,無一不透射出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委托的拆遷代辦方德威公司(以下簡稱拆遷代辦方)對申訴人的欺負、欺凌、欺騙,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實在難以撇清侵吞申訴人合法房屋財產的侵權違法故意。
3、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侵吞申訴人合法房屋財產的事實尤其清晰:沒有任何證據表明申訴人楊外公陳合法擁有的位于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得到歸還,更談不上征收、補償了。
4、更加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在x年6年4日下達的中區府拆執[]67號強制決定書以及由被拆遷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給兩路口房管所及申訴人下達的強拆通知書,被拆遷人不但自己裁決自己,還可以自己下命令強拆自己的房子。
所有的違法事實,申訴人認為,其根源在于:三個被申訴人有故意侵吞申訴人楊外公陳合法擁有的位于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的43平方米的土地征收款及土地紅利;此外還有43平方米的房屋賠償及補償。此外還有對處于弱勢群體的申訴人的欺騙、欺蒙、欺瞞、壓迫、逼迫、強迫。
二、申訴人懇請依法查處相關責任人并按情節追究刑事責任。
1、三被申訴人對申訴人進行的房屋裁決過程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有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已是濫用職權;且同時還存在著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已凸現其玩忽職守的特點。而從標的金額而言,根據申訴人下述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早已超出。
2、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申訴法官對該案頒證依據的認定已嚴重違背法釋()20號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的其他重大明顯違法情形的規定認可了被申訴人的如下證據,已有枉法之嫌疑:
a存在其他重大明顯違法情形的被申訴人的證據是:調解情況說明,并沒有實際調解;房拆()896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及送達回證,并沒有危舊房證明材料,也沒有送達材料,也沒有土地收購合同。
b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若干明文規定,為被申訴人的違法行為進行開脫。
c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五十四條規定,沒有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進行全面、客觀和公正地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系,排除不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準備認定案件事實”。
d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證據進行了合法性的認定;對存在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的證據進行了合法性的認定。
e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五十七條規定,將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證據材料作為定案依據。
f以危舊房名義進行的土地整治儲備,可是卻沒有土地收購合同,沒有危舊房證明材料。申訴及二審法官故意模糊這一點,不尊重人民權利,不敢監督,不善監督,已難辭其咎。企望用駁回訴訟請求的辦法來回避和推卸矛盾。
因已有上述分析,故不再贅述。
3、沒有依照《xx市國有土地儲備整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三款的規定和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故不能侵犯申訴人的國有土地合法使用權,更不能強拆申訴人的房屋。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明明知道這一違法事實,卻諱莫如深,絕口不提。
4、本案第三人不是適格的拆遷人。二審故意語焉不詳,不置一詞,是在故意糊弄過關。
5、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還故意淡化被申訴人對申訴人的家人的傷害的侵權事實。
在第三人即被拆遷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同時也是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監督下,由拆遷代辦方德威公司代位行使的拆遷工作存在諸多違法侵權事實:
1)早在被申訴人組織三方調解之前的x年的3月份,拆遷代辦方就惡意堵塞申訴人的廁所,使下水道的屎尿流往樓下,囤積了三個月的污水屎尿,使6月份的大熱天惡臭熏人,蚊蠅滿天,已嚴重危害到被拆遷居民的身心健康。(申訴人附交當年堵塞廁所后的現場以及鄰居作證)。
2)亂拆亂卸,到處是斷電線,人為制造安全隱患,因為x年6月21日,拆遷場地死了一個農婦,公安局作了現場勘察有備案記錄,居民無時不感到恐懼。
發現自來水無故停了,打電話叫另一家的人給自來水公司查詢,自來水公司的人馬上派了人來檢查,又是拆遷辦在無故告之情況下停了水。
4)x年6月22日無故停氣,還嫁禍于天然氣公司,天然氣公司第二天打電話告之證實從未停過申訴人們的氣。
5)在拆遷的幾個月,申訴人在恐謊之渡日:
x年6月18日拆遷方唯一一次安排申訴人去看房子的這一個多小時中,在有拆遷施工人員在場的拆遷場地,申訴人家的門鎖被撬,無一財產損失,家被抄,拆遷方承擔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卻一直置之不理。刑警隊取過證,110市公安局已備過案。
x年6月23日,拆遷方給別人散布謠言,說申訴人已辦完手續了。第二天又托人來對申訴人謊說另一家已快辦了,就剩申訴人一家要強拆了。不斷恐嚇申訴人家人來與申訴人談條件。x年6月24日,拆遷方在街頭談論,說(申訴人)樓上一個女的住的那戶,非常厲害,警視要把矛頭對向申訴人。
x年6月24日,行走的過道常飛落磚頭之類的東西,在這共有五個單元底下曾是兩層樓超市的樓房里,樓上還住有三家人,住房周圍幾乎每天都有人在施工,到處是懸掛著的斷的電纜電線,不知這天在房頂又在拆什么東西,加之前幾天農婦的死亡,更增添了死亡恐怖的氣氛。
x年6月24日,在申訴人的這一幢大樓里還有三家未搬遷安置,到處貼了嚴禁閑人入內的告牌,這兩天就常見到可疑不明人物在申訴人的這幢樓里串,當晚六點鐘,見一個1米8左右的身穿一身白衣服的男子,從樓上走下來,既不象拆房隊的。對剩下的兩戶人家帶來莫名恐慌,當時除了婦女,還有老人學生,申訴人只有想方設法請求外緣關注,怕黑整黑拆,以保證人身安全。
7.捏造事實經過,變本加厲,故意向法院提供假的記錄依據,表現如下:
1)在x年8月10日向在訴拆遷行政裁決一案中,編造x年12月27日記錄,編造申訴人的話,說申訴人對他們說了:申訴人已離婚父母已離婚,申訴人父親隨時要回來住。申訴人是未婚,親生母親是病逝,也未曾說過申訴人父親隨時要回來住的話,只說過正因為面積小,申訴人的兩姐妹不能正常居住生活、也不能照顧到父親、房子屬于共有財產、父親妹妹都有權回來住的話,不能不顧他們應有的合法權力,在多次向許多部門反映的材料中都可證實這點。
2)編造申訴人的妹和姨在x年2月12日到拆遷辦說的話,說她們講申訴人父親有精神病遺傳。申訴人父親是一位當過鐵道兵、開過多年火車、后從事工會后勤工作的共產黨員,從未患有精神病遺傳,這是代表方故意激怒申訴人,惡意誹謗,向法院捏造假證據。說申訴人的父親從不管申訴人兩姐妹也是瞎編,申訴人的父親從來就關心子女,三天兩頭過來看望,x年6月18日申訴人的家被抄、門鎖被撬掉時,也是由申訴人的父親來修的鎖。一直以來只有讓老人擔心,又何來父親不管之說!
1977年時申訴人家響應舊城改造,拆掉了申斥人外公三層樓(52年是二層,由于人口增加,在77年已加蓋了一層)的私房原拆原建搬至中山三路38號,當時人多房小條件差,申訴人姐妹倆長期睡過路屋,1988年引起申訴人十七八歲得了青春期精神障礙,故意與父母作對,自行辭職原來合同工作。這幾十年來,申訴人一直自食其力,以自己勞動為生活來源,即使下崗也努力工作,從未吃過低保,遵紀守法,扶老攜幼,樂于助人,而拆遷代辦方德威公司卻大作文章,居心叵測說申訴人們有精神病遺傳,公然叫申訴人的家人去給申訴人開精神病證明,妄圖剝奪限制申訴人的民事權力,這已經不是人心,何其歹毒!
3)編造x年3月4日申訴人到拆遷辦的事實,更加暴露拆遷拆遷代辦方的奸商面目。
4)編寫x年4月14日的調解記錄,第一頁寫道是由申訴人一人參加不屬實,申訴人當時是委托了一位朋友隨同參加,并代表發了言。第二頁,提到按等價交換原則結清差價,說申訴人提的要求沒有法律政策支持,這正是所謂的拆遷人也即拆遷代辦方有意抹殺xx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主城區危舊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渝府發[]37號文件最好鐵證。
而在《xx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渝國土管發[]76號第三條明文規定:被拆遷人是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而事實卻是為了互怕得罪,相互包庇,互打掩護,進行了違法行政裁決,以及帶來了后面的連帶違法。
9.x年11月底,經過xx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強拆二審行政訴訟中組織調解,被拆遷人未到場,申訴人經法院調解,要求拆遷代辦方提供周轉房,在幾個月的商談過程中,直到x年5月,拆遷代辦方仍是拖延態度,假借過渡房名義再次玩耍申訴人,自x年6月29日至x年6月強拆近三年,也無意解決的過渡房,最后干脆答復周轉過渡房要向危改第七分指揮部申報、不知何時批準。
三年不安排過渡房和過渡資金和補償金,已違背編號9的法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拆遷當事人雙方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也沒有第四十四條因拆人的責任使自行過渡的被拆遷人的過渡期延長,從逾期之日起,拆遷人應當按原標準的百分之一百加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或經濟損失補助費,強拆三年了,申訴人也沒有看到什么過渡期限的協議,更沒有看到臨時安置補助費或經濟損失補助費。
綜上所述,由于本案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及申訴法官置人民群眾利益于不顧、對違法不當的行政行為一味遷就,本案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故此申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不是愚弄民眾、弱肉強食的地方,也不是形同虛設,更不是欺壓弱勢公民的幫兇,請xx市最高人民法院秉持司法的職權,維護發揚司法和廉政的尊嚴,以告青天白日,以感天地良心。
三、請敦促相關責任人依物權法規定,合法、合情、合理地對申訴人予以拆遷安置。
請依據物權法第九十九條“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給予賠償。”第四十二條(政府)“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的規定,請敦促相關責任人依其規定,合法、合情、合理對申訴人一家人予以拆遷安置。
申訴人認為,申訴人以下的要求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既合法、又合情、也合理,應得到支持與滿足:
1、申訴人楊外公陳合法擁有的位于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應當及時予以歸還并依法征收。
2、征收辦法應依據《xx市國有土地儲備整治管理辦法》第11條3款進行。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應當和申訴人楊外公陳合法代表簽訂這43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并依據合同約定實行合法征收并支付土地征收款及土地紅利。
3、對申訴人楊外公陳合法擁有的位于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應當依據自愿交易原則予以賠償及補償后予以征收。
4、根據公有房屋產權改革的規定,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應當和申訴人完善申訴人楊向該被申訴人租住的位于中山三路38-3號2-2的房屋的產權改革。
5、完成上述產權改革后,同理,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應當和申訴人簽訂這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以實行合法征收并支付土地征收款及土地紅利。同理,依據自愿交易原則予以賠償及補償。
6、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應當對申訴人執行xx市人民政府()37號文中關于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現住房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積45平方米給予等值貨幣或實物補償安置的規定。因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已經查明,申訴人進入裁決的房屋,其使用面積只有23·20平方米,其中還包括公共廚房及共用廁所。申訴人的實際情況符合xx市人民政府()37號文的這條規定,可以享受政府所承擔的應給予申訴人的社會福利。
7、在構建社會和諧、共同富裕及維護人民尊嚴的前提下,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應當更多的調整執政思路。具體建言如后:
b政府不應當容許并默認公共權力機關同時也不能從土地征收中拿不該拿的錢;。
c政府應當承擔對貧困戶的住房需求的社會福利義務;上善若水,水流處下滋養萬物。
d對國有土地的征收主體只能是政府;。
e政府應當支持用商業平等、公平及合同方式來解決征收及補償,支持公民保護自己的合法私有財產的行為。從合法透明的土地收益中并提升自己的執政水平。欺瞞與強制只能代表腐敗與無能,多發揚老前輩的精神,透明執政、民主執政,得民心者得天下,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8、對已對申訴人造成的種種損失,應當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予以辦理。真正做到將心比心,換位思考,以人為本,以釋怨,以前行。
而本案,只須看一看它的頒證文件是否一致,只須看一看它的頒證程序是否中規中矩就可明白,申訴人的話是真實的,是實事求是的,是負責任的。在執著學習法制并走進司法程序的申訴人,不僅維護的是自己的生存權及尊嚴,同時也是為了履行作為一個合法公民的義務,這就是申訴人在艱難中前行的信仰。
此致
xx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楊。
x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