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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模板20篇)篇一
為切實抓好全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農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相關要求,制定本方案。
全市各地建立常態化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隊伍,各鄉鎮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現經費保障到位、人員落實、制度健全、機制完善、管理有序、考核逗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進一步完善,農村群眾交通安全常識進一步普及,交通安全法制意識進一步增強;各類交通違法行為明顯減少,一般交通事故明顯下降,較大交通事故有效遏制,重大交通事故得到杜絕。
(一)人力、財力、物力保障到位。
各地要把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大對鄉鎮交管辦的工作支持和資金投入力度,人力、財力、物力保障到位,保障鄉鎮交管辦工作正常開展。
1.管理工作機制明確。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行縣級政府負總責,鄉鎮政府主責主抓,主要領導統籌協調,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相關部門各司其職。
2.鄉鎮交管力量充實到位。鄉鎮交管辦要以鄉鎮公安派出所為依托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凡專職管理人員不足3人的鄉鎮,要根據轄區人口、道路、車輛及駕駛人數量等實際情況,盡快將管理人員配齊。
3.配齊工作裝備。各地要為鄉鎮交管辦安排專門辦公場所,配置必要的辦公設備和執勤執法裝備,保障工作正常開展。
4.落實專門勸導人員。村委會干部要負責對轄區機動車、駕駛人及車主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和勸導,各村應根據實際情況,配備交通安全勸導員。
(一)完善管理工作配套制度。各地要按照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攻堅年行動要求,對近年來制定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關工作制度進行清理,并認真修訂、充實和完善,為相關工作的開展打牢基礎。
(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各地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際聯席會議制度,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和任務,定期召開農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總結階段性工作,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并督促抓好落實。
(三)完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制度。各地要制訂符合當地農村實際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計劃,完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制度,組織開展經常性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提高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識和自學遵守交通法規的意識。
(四)強化相關職能部門監管責任。各地道路交通安全局際聯席會議要按照各級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工作檢查和業務指導,每月向本級政府上報一次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況。
(五)加強鄉鎮交管辦工作人員業務培訓指導。各地要把轄區所有鄉鎮交管辦分解到承擔相關職能的部門,實行部門定點聯系和業務工作指導,不斷提高鄉鎮交管辦工作人員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
(六)加強農村道路交通違法整治。各地要建立由鄉鎮牽頭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制度,適時開展由派出所、交警中隊和鄉鎮交管辦工作人員參與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活動,重點查糾客車、校車、面包車、拖拉機、低速汽車、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違法行為,并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公安派出所要按照省公安廳《四川省農村公安派出所參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規定(試行)》(川公交〔20xx〕93號)要求,認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職責,并確定一名民警經常參與當地交管辦開展的交通違法行為查糾活動。
(七)加強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各地要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定期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深入排查,建立隱患臺賬,制定整治計劃和完成時間表,加大財力投入,實施安保工程,逐步完善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
(八)落實農村道路管理養護職責。各地要切實履行本轄區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主體職責,按照相關規定投入養護資金和日常管理補助,按照分級管理原則,明確目標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完善考核機制,確保管理和養護落實。
(九)大力發展農村客運。各地要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農村客運政策性補貼制度,制定發展農村客運總體規劃,積極引導農村客運實行公司化、公交化和片區化經營。要合理設置農村客運站點,根據農村群眾出行特點安排好車次和線路,保障群眾平安出行。
(十)強化摩托車交通安全管理。各地要進一步強化農村摩托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強摩托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有關部門要加強管理和違法查處,要完善惠民政策,落實便民措施,大力推行“帶牌銷售”和下鄉服務等便民服務制度,消除摩托車無牌無證現象。
(十一)實行考評考核管理工作機制。各地要把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安全目標考核重要內容,細化考評考核辦法,定期開展、全面客觀實施,逗硬落實獎懲。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地要切實加強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相關職能部門領導為成員的領導機構,統籌協調相關工作有序推進,確保農村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扎實有效開展。
(二)制定實施方案。各地要緊密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治理目標,細化工作任務落實督導檢查,完善獎懲機制,解決突出問題。
(三)加強督導檢查。各地要建立健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制度,以暗訪與明察相結合的方式,定期深入重點鄉鎮進行督導檢查,及時發現問題,促進整改。
(四)實行通報制度。各地每月要向市政府上報當月開展推進工作情況,每季度末月最后1個工作日,向市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本季度工作情況。市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領導小組將對各地工作開展情況定期進行通報。
(五)開展經驗交流。各地工作亮點和經驗做法,要及時上報市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將不定期刊發工作簡報,供各地交流借鑒。小學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周活動總結城區學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實施方案基于新農村建設中與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存在的困難策略。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模板20篇)篇二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市委辦、市政府辦《印發關于加強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以及省、市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決策部署,主動適應全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形勢發展變化,著力解決制約和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源頭性、根本性問題,不斷提升道路交通科學管理水平,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結合我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據上級有關部門文件,經研究制定本工作實施方案。
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是廣大群眾的熱切期盼,事關群眾切實利益,事關社會和諧穩定。近年來,隨著機動車和駕駛人數量、道路交通運量的持續增長,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薄弱、車輛整體安全性能偏低、交通參與者綜合素質不高等問題日益突出,鄉鎮路網結構不合理、功能設置不科學,行車難成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同時,一些行業和單位存在安全意識淡薄、監督管理不到位、安全責任不落實,致使道路交通事故多發,已經成為安全生產領域最大的“殺手”,給廣大人民群眾帶來巨大人身財產損失。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對于改革發展穩定極端重要性的認識,始終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擺在重要位置來抓,進一步增強工作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切實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抓緊抓實抓到到位。
要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全面落實“黨政領導、部門參與、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責任體系。
(一)建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建設,鎮黨委和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主要責任人,相關職能部門為直接責任人。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勸導站建設,勸導站數量不少于行政村60%的要求,全面完成標準化建設任務。
(二)建立源頭管控的部門單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全面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的專業監管、行業管理和指導責任,積極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系統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切實構建“權責一致、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協調聯動機制,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規范和技術標準,強化安全教育培訓,確保源頭管理取得實效。
1.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嚴格執行國家公路工程和交通安全設施技術規范及行業標準,完善各類交通標志、標線,科學確定道路限速值,全路段設置限速及解除限速標志。2.加強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建設。按照《國務院辦公廳于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的意見》(國辦發〔2014〕55號),全面排查現有公路安全隱患,對未實施生命安全防護工程的隱患路段,一律采取臨時防護措施,保障運行安全。
1.建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長效機制。深入推進“文明交通行動計劃”,建立各類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基地、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發布平臺,落實交通違法教育培訓工作,加大宣傳投入,實現宣傳全覆蓋。
2.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設。完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資料,建立交通安全宣傳農村大喇叭,培養現代交通安全理念。
各村設立交通安全協管員。農村道路交通管理辦公室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工作職責。
鎮政府加大宣傳力度,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目標任務,制定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實,認真分析各村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整改措施,并認真組織整改,建立交通事故預防的長效機制,盡力減少農村交通安全的“盲區”認真開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
道路交通管理辦公室要充分發揮其重要作用,認真分析農村交通安全形勢,積極提出切實可行的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各村交通安全協管員具體負責該村所轄路段的交通管理,各村要認真做好相關配套服務工作,加大對轄區內公路施工路段,危險路段及時養護,維修的隱患排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時做好所轄路段的清障工作,堅決杜絕在路面堆放雜物、晾曬農作物等有障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各村的交通安全協管員要高度負責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因工作不負責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或因不負責給我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造成不良后果,鎮要逐級追究責任。
鎮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要切實重視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大力宣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交通安全知識,對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監督,對學校的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特別是接送學生的車輛及駕駛員資質的監督。
四、實施步驟。
(一)調查摸底階段。工作任務:鎮成立組織、分解任務目標、明確工作責任;對各村進行摸底,了解當地的經濟、道路、車輛、駕駛員等基礎情況,要求各村報數據給交通安全協管員。
(二)宣傳教育階段。采取懸掛條幅、張貼標語、召開會議等形式多樣的宣傳方式,宣傳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建設的重要性。工作任務:
2、相關部門掌握自身的工作任務和職務;
4、廣大人民群眾了解認真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對于保障其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其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并能夠積極參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三)全面實施階段。
根據調查摸底情況,完善建設方案,全力推進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建設。各村于全面建立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做到不漏一村。工作任務:
1、鎮有專門的交通管理機構和專職交通管理人員;
4、初步建立鎮、村“五小”車輛及其駕駛員管理臺帳;
5、鎮建立轄區內道路和危險路段臺帳;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模板20篇)篇三
春運是深入學習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的第一個春運,旅客極為關心,社會倍加關注,媒體高度聚焦。我們立足《xx報》,主攻《xx報》,力爭中央級報刊和中央主要網絡媒體,不斷改善稿件質量,努力提高上稿數量,保證圓滿完成春運各項工作任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經段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要在20扎實做好我段春運對外宣傳工作,并進一步打造對外宣傳工作的新格局,現將我段春運對外宣傳工作方案制定如下。
以十八大精神統領對外宣傳工作,以宣傳xx、展示xx、推介xx、凝聚人心、振奮精神為宗旨,以“創建山區普速鐵路一流工務段”為目標,整合和引導各方面的資源、要素積極參與春運對外宣傳,努力提升全段對外宣傳工作整體質量和水平,為推進春運期間全段安全穩定提供強有力的輿論支持。
以“狠抓設備整治,服務平安春運”為宣傳主題,對內統一思想、凝聚力量,激勵廣大干部職工全力以赴保春運。對外正確導向、樹立形象,營造和諧的社會輿論環境,為順利實現春運任務目標提供強有力的輿論支持。
1、著力抓好兩個重點:一是加大正面宣傳的力度。及時組織稿件,反映干部職工全力以赴戰春運保安全、舍小家為大家,為構建和諧春運無私奉獻的精神,形成正面宣傳的強大聲勢、擴大社會影響。二是加大輿論調控工作力度。牢固樹立新聞輿論調控意識,把新聞調控工作作為關鍵性工作擺在凸出的位置來抓。各單位要以強烈的新聞敏感性,加強社會輿論動態的`監測,及時準確地掌握情況,遇到新聞突發事件或可能引發新聞重大事件的苗頭,要迅速按照程序進行處置。
2、策劃重點報道選題。一是緊緊圍繞“創建山區普速鐵路一流工務段”的目標,進一步加大春運對外宣傳力度。重點做好春運對外宣傳亮點收集,突出反映工務部門干部職工舍小家、顧大家的精神風貌,深度報道平安春運中的凡人小事;策劃好小站職工服務平安春運保安全為紐帶,大力開展“安全春運、平安春運”活動,打好安全質量翻身仗等一系列活動的宣傳報道工作。二是緊緊圍繞平安春運做文章,真正把確保線路設備質量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重點抓好“平安春運”創建活動,安全生產及設備優質,深入挖掘春運亮點、特色做法、典型事跡、優質服務等方面的新聞線索。大力宣傳小站職工吃苦耐勞、無私奉獻的精神狀態,為“平安春運,安全春運”提供輿論支持。
3、加強同新聞單位的聯系。春運期間,主動引導媒體實現正面宣傳。根據不同時期媒體關注的熱點問題,有選擇性地、有重點地分析、梳理、歸納、策劃、確定春運采訪主題和方案,主動邀請新聞單位到小站工區,通過他們的親身體驗和實地采訪,增強對鐵路春運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反映鐵路人在春運中為建設和諧鐵路所付出的艱苦努力和奉獻精神,從而實現鐵路與媒體之間相互溝通、相互理解的良性互動,努力營造最佳的社會輿論環境。同時,按照春運對外宣傳策劃方案,邀請媒體記者到我段采訪,從深度上宣傳xx,展示xx。加大與兄弟站段的協作,以立體的、平面的、網絡的、新聞的、文藝的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向外宣傳xx。
1、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春運對外宣傳工作要緊緊把握中央和部黨組、路局黨委工作精神,緊跟時代步伐,做到有利于發展,有利于團結穩定,有利于統一思想、凝聚力量,有利于提升xx形象和維護全段職工的根本利益。
2、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春運對外宣傳工作要服從和服務于構建文明xx、和諧xx大局,要緊緊圍繞重大主題、重大活動和重大決策開展有聲勢的宣傳,大力唱響三xx科學發展的主旋律。
3、堅持“三貼近”原則。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職工,深入基層,深入一線,深入到廣大職工中。大力宣傳來自基層一線職工春運期間生產生活實踐的新經驗、新成果、新典型,不斷增強宣傳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為加強對全段春運對外宣傳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與指導,成立xx工務段對外宣傳工作領導小組,段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史忠任組長,宋冰峰、葉志權、孫國君、王建波、潘承武等為成員。
1、加強領導,強化落實。高度重視春運對外宣傳工作,落實專人負責,認真完成工作。
2、形式靈活,貼近群眾。春運對外宣傳內容要有針對性,報道視角要深刻,力求貼近實際、貼近職工、貼近生活;形式要靈活,積極發動生產一線職工參與,增強現場感。
3、加強溝通,形成機制。及時向路局宣傳部提供春運對外宣傳信息,反饋工作情況,形成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健春運對外宣傳工作長效機制,確保春運對外宣傳工作有效、深入開展。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模板20篇)篇四
“平安春運·交警同行”
1月20日至3月3日,春節前為宣傳重點期,春節初一至初六為強化期,初七至十五為持續期,其中春運啟動日(1月24日)為春運交通安全集中宣傳日。
堅持宣傳先行、貫穿始終,充分發揮社會、媒體和群眾力量;突出“分眾”理念,加強精細化、滴罐式宣教,以公路客運站、高速公路服務區、交警執法站和國省干線公路、高速公路沿線,農村重要鄉鎮等人員密集場所為重點,切實做好春運交通安全宣傳提示、教育引導、出行服務等工作,努力為廣大群眾歡度新春佳節構筑安全暢通、和諧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
(一)加強曝光警示,形成強大震懾。春運啟動前,各單位要向社會廣泛公布本地春運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近年來春運期間典型事故案例、高發交通違法行為及其危害。特別是要集中曝光一批嚴重超員、嚴重超速危險駕駛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因發生較大以上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和管理人員,公布一批記滿12分無緣春運的駕駛人、被終生禁駕人員名單等。春節長假前后集中出行階段,要通過新聞媒體加強重點違法警示,并向社會公布嚴重交通違法舉報電話,及時受理、查處交通違法,兌現獎勵,發動群眾參與、監督春運交通安全工作。
(二)加強交通誘導,提升服務水平。各單位要創新思路,拓寬渠道,認真落實“兩公布一提示”工作措施,在春運全過程分階段重點、分目標人群、分出行方式,持續發布交通安全預警提示,廣泛開展“xx路況播報”qq群信息發布、電視游走字幕提示宣傳、在“雙微”平臺交通安全公益廣告刊播等。在春節長假前后,要為大客流集中出行提供高質量的信息服務,實時發布高峰干線常見堵點、城市出入口交通擁堵時段及繞行路線,細化提示信息內容、加強分流時耗對比,并配上路線圖,有效引導群眾錯峰合理出行。要采取多種途徑加強雨雪、團霧等冬季惡劣天氣交通應急信息發布。交警大隊要積極參與“愛心16伴你行”十省聯動宣傳活動,為群眾跨區域出行提供資訊服務。
(三)突出重點人群,增強宣傳效果。交警大隊、各派出所要深入轄區客貨運輸企業、社區、農村、工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一是針對營運駕駛人,通過組織集中學習《防御性駕駛技術》宣教片、編發《致駕駛人的一封信》、安全講座、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簽訂交通安全責任狀等形式,加強對營運客車、貨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及接送學生車輛、農村面包車等“五類重點車”駕駛人的宣傳教育,警示“五類重點車”駕駛人不超速、超員、酒駕、毒駕、疲勞駕駛。對客運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要進行一次面對面安全教育,通報重大事故案例和責任倒查情況,督促企業負責人落實主體責任,提供安全的車輛,保證合格的駕駛人參加春運,確保春運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二是針對外地務工人員,加強乘坐包車返鄉的宣傳教育,重點宣傳超員車、“黑包車”的危害,提示外地務工人員包租合法單位合格車輛返鄉;三是針對城市居民,要通過進社區拉橫幅、更新宣傳欄、張貼宣傳掛圖等方式,警示教育群眾拒絕“酒駕毒駕”;四是針對農村群眾,集中宣傳無牌無證、超員超速、酒后駕車、高速公路違法停車(乘車)、行人橫穿高速等農村常見違法的'危害。
(四)加強媒體聯動,擴大社會影響。政工室要積極協調新聞媒體,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座談會、通稿等形式,及時發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春運交通管理措施、規定、惡劣天氣應急管理措施、服務春運出行便民措施等信息。交警大隊要聯系新聞媒體開辟專題時段、版塊,滾動播報交通安全公益廣告。各單位要加強對“五類十項”嚴重交通違法、危化品運輸車輛“四非”、客運車輛“四違”以及農村面包車、校車、接送學生車輛超員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重大交通事故的曝光宣傳,分析事故成因,報道駕駛人被查處情況,做到“宣傳一個,震撼一批”。交警大隊要在市道安辦的牽頭下,加強與省市電視臺協作,組織部門領導、業務骨干走進直播間,開展直播報道,加強與群眾互動。要集中公布一批在道路交通安全大檢查中被停業整頓的企業、停班整改的車輛、因記滿12分被禁止參加春運的駕駛人。要組織新聞媒體記者隨警作戰,宣傳交巡警出行高峰保障、節日嚴查交通違法、深入省道緝查布控等春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策劃推出有深度的春運報道。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模板20篇)篇五
為認真貫徹《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攻堅年行動的通知》(川府發〔2013〕60號),切實加強全省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農村道路交通事故,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省政府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攻堅年行動六項重點工作之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制,落實縣級人民政府負總責、鄉(鎮)人民政府主責主抓,充分發揮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交管辦”)的統籌牽頭作用,發動組織村社勸導員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勸導,做實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礎工作;依托鄉(鎮)公安派出所,整合執法力量,加強農村道路管控,實現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健全、機構人員落實、管理制度完善、經費保障到位、考評考核逗硬的格局。
(一)設計規劃層面。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總體部署和省直七個部門提出的工作要求,緊密結合本市(州)實際,認真全面做好工作統籌設計規劃,用健全有效的制度和措施推進工作。各地的措施、制度應包括:
2.鄉鎮交管辦建設標準;。
9.重點村設立勸導點及配備交通安全勸導員規定;。
10.農村客運發展總體規劃。
(二)操作實施層面。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負總責”的要求,緊緊圍繞市(州)人民政府的設計規劃,結合本轄區實際,制訂有針對性、具體、全面的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抓好落實,強化檢查,固化經驗做法,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
(三)執行落實層面。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主責主抓”的要求,認真落實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和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機動車及駕駛人、道路安全隱患排查等基礎工作臺賬,開展交通安全宣傳,組織村社勸導員開展勸導工作。鄉(鎮)交管辦要充分發揮牽頭作用,依托公安派出所,整合執勤執法力量,有效管控農村道路,同時對貨物裝載場地實施監管。
(一)落實專門機構。每個鄉(鎮)要建立健全交管辦,并安排專門辦公場所。
(二)落實專職人員。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轄區鄉(鎮)人口、道路、車輛及駕駛人數量等實際情況,按三類(下同)劃分,落實鄉(鎮)交管辦專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員。一類鄉(鎮)不少于5人,二類鄉(鎮)不少于4人,三類鄉(鎮)不少于3人。
(三)落實專項經費。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要給予鄉(鎮)基本工作經費保障,并納入財政預算。一類鄉(鎮)不低于5萬元,二類鄉(鎮)不低于3萬元,三類鄉(鎮)不低于2萬元。鄉(鎮)交管辦專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員基本經費和勸導員補貼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
(四)落實專門裝備。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為鄉(鎮)交管辦配置必需辦公設備和執勤執法裝備,鄉(鎮)人民政府要為交管辦的日常辦公和執勤執法提供保障。
(五)落實勸導人員。村委會干部要負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及車主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和勸導。重點村配備交通安全勸導員不少于2人,并設立勸導點,其他村配備交通安全勸導員不少于1人。
(一)加強督導檢查。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對縣(市、區)人民政府貫徹落實省政府總體部署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工作不力、不落實的,要責令限期整改。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建設標準對所有鄉(鎮)交管辦進行驗收。
(二)召開聯席會議。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工作聯席會議,總結工作情況,分析存在問題,研究管理措施。
(三)實行定點聯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落實相關職能部門對鄉(鎮)實行定點聯系和業務工作指導。
(四)開展宣傳教育。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在利用媒體宣傳的同時,定期或不定期針對農村特點,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五)加強日常檢查督促。縣(市、區)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市、區)整治辦”)要經常對交管辦建立的基礎工作臺賬、農村道路執勤執法、重點村勸導點和勸導員開展勸導、相關職能部門落實定點聯系和業務指導等工作情況進行暗訪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省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整治辦”)、市(州)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州)整治辦”)不定時深入鄉(鎮)和勸導點進行暗訪抽查。
(六)推廣經驗做法。市(州)整治辦要適時總結、提煉、固化農村道路執勤執法經驗做法和管理模式,并組織召開現場會進行推廣。
(七)設立工作專欄。市(州)整治辦應在公安交警部門信息網設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專欄,適時發布工作開展情況信息。
(八)實行每月通報。市(州)整治辦每月對本市(州)工作開展和機制運行情況進行小結,于當月底最后一個工作日上報省整治辦。省整治辦參考各市(州)上報的工作小結,結合查閱專欄和日常暗訪的情況進行通報。
(一)對縣(市、區)實行每月考評。縣(市、區)整治辦每月組織相關部門,對鄉(鎮)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結合日常檢查情況,全面、客觀地對本縣(市、區)當月工作情況進行小結考評,上報市(州)整治辦。
(二)對市(州)實行季度考評。市(州)整治辦每季度末,組織相關部門對縣(市、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結合日常檢查情況,對各縣(市、區)季度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考核評價,并結合本市(州)季度工作情況上報省整治辦。
(三)實行季度排名通報。省整治辦參考各市(州)考核情況,通過公安廳交警總隊“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查詢農村地區道路交通事故數據,結合每月通報和暗訪情況,對各市(州)工作情況進行綜合排名通報。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模板20篇)篇六
篇一: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各位領導:
安監局只是在指導、協調和監督方面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下面,就安監部門履行職能,開展對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的主要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高度重視,始終把道路交通安全列入重要議事日程。
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省安全生產的龍頭,道路交通安全狀況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全省的安全生產形勢,影響到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省安監局組建以來,在國家安監局和省委、省政府正確領導下,始終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為全省安全生產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定期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分析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加強管理的對策和措施,積極為省委、省政府出主意,當參謀,主動配合有關部門抓好工作。局黨組會和局長辦公會多次就當前時期的道路交通安全情況進行剖析;經常性的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與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交流和通氣;遇有重大問題,及時進行協調,共同研究解決。針對今年發生的幾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分別以省安委會名義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關于切實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每逢“春運”、“節日”、“汛期”等重點時段和敏感時期,都提早部署,確保萬無一失。
二、正確定位,加強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省安監局是省政府綜合管理全省安全生產工作,履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也是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按照工作定位,確定了“理順關系,完善法規,強化監督,突出重點,加強管理”的總體工作思路,以“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為指導思想,工作上,充分發揮主管機關和各歸口管理部門的作用,堅持到位不越位,監管不包攬,把重心放在協調、指導、監督和服務上,扎扎實實地推進工作的開展。
一是貫徹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活動。按照國家《關于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的通知》精神,省安委會下發了《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并成立了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整治工作進行統一協調,還不定期編發“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簡報”,及時通報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指導整治工作的開展。二是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建立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社會化管理機制。堅持把集中整治與日常監管、階段性工作與建立長效機制結合起來,是新形勢下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趨勢和必然要求。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了省公安廳、省安監局《關于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做好交通事故預防工作的意見》;省安委會轉發了《2002年全國預防道路交通事故方案》。經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廳、省安監局聯合召開了全省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會議。孫立新局長在會議講話中充分肯定了道路交通工作取得的成績,提出要堅持預防為主,綜合監管,齊抓共管,推動社會化的交通安全工作深入開展。
三是堅持預防為主,把握關鍵環節,落實重點抓。針對山東省道路交通特點和存在的突出問題,我們先后與省交通廳、公安廳印發了《關于臨時關閉高速公路的實施辦法》;牽頭與省經貿委、公安廳、交通廳下發了《關于加強臥鋪客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與省農機辦轉發了農業部、國家安監局《關于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針對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已成為影響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瓶頸問題,省安委會下發了《關于切實加強對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進行整改的通知》,要求各市安委會組織交警、安監、交通、建設、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從治本入手,集中進行治理,確保年內完成整改任務。
四是針對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深入調研,主動探索新形勢下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思路和工作措施。山東是農業大省,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農村經濟發展,農用車發展迅猛。據統計,目前全省農用運輸車擁有量已達180萬輛,拖拉機171萬輛。為了加強對農用車的安全管理,省安監局會同省公安廳、農機辦進行了專題調研。同時,我們還從抓源頭著手,圍繞提高客運市場門檻,嚴格市場準入;營運車輛加裝“黑匣子”等問題與公安、交通等部門進行了探討,力爭有所突破和創新。
五是注重開展社會化宣傳,增強交通參與者的安全意識。交通安全宣傳,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礎性工作。省安監局在全省安全生產宣傳工作會議和全省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會議上提出要牢牢把握安全生產宣傳工作的正確導向,營造全社會關注交通安全、關愛生命的良好氛圍。在6月份開展的“安全生產月”和“安全生產萬里行”活動中,把道路交通安全作為宣傳重點,大造聲勢。按照抓“雙基”工作要求,與省公安廳下發了《關于開展“百日交通安全競賽,爭創先進單位和優秀駕駛員”活動的通知》、印發了《山東省“交通安全村”建設標準》、《山東省“交通安全社區”建設標準》和《山東省“交通安全示范學校”建設標準》、轉發了公安部、國家安監局《關于印發〈“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社區”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促進了交通安全管理的縱深開展。
三、充分認清形勢,把握監管工作的主動權(問題與對策)山東省的道路通車里程,機動車和駕駛員的擁有量位居全國前列,人、車、路、環境之間的矛盾還比較突出,事故多發,形勢依然嚴峻,一些問題的解決仍迫在眉睫。主要是:道路交通社會化管理新機制的建立、運作尚處于初始階段,進度不一,發展不平衡;法制不完善,監管體制沒有完全理順(如培訓、高速公路、農用車管理等問題);交通參與者的素質參差不齊,交通安全意識亟待提高;駕駛員、車輛違章現象還比較突出等。今后,省安監局仍將一如既往地依靠和發揮公安、交通等職能部門的作用,進一步強化綜合監管和指導、協調,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穩定全省的安全生產形勢。
1、堅持預防為主,把抓好預防道路交通事故,作為一項長期、艱巨的工作任務和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列入各級、各部門的重要議事日程,抓緊、抓實。
2、注重階段性工作與建立長效機制相結合,全面推動“政府負責,各有關部門齊抓共管、全社會共同參與”的道路交通社會化管理的新機制的有效實施。
3、認真落實“一崗雙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交通安全責任制,對責任不落實,造成事故的,要嚴肅進行查處。
4、加大危險路段和事故多發點段的排查、治理工作的力度,從治本入手,落實措施,明確責任,使通車環境得到明顯改善。
5、抓源頭管理,嚴格市場準入。從車輛生產、改裝、維修、檢測、報廢等環節進行管控把關,凡不具備安全運營條件的,一律不得進入營運市場;對駕駛員要嚴格培訓和考核,達不到標準要求的,嚴禁駕車上路。
6、認真履行職責,嚴格依法監管。要加大對各種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取締各種嚴重交通違章行為,做到不失控,不漏管,維護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
7、宣傳教育要深入到基層,重視從基礎工作抓起。要以宣傳《安全生產法》和《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為契機,大力推廣“安全社區”、“安全村”和“安全學校”建設,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營造濃厚的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輿論氛圍。
匯報有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篇二:xx鄉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總結xxx人民政府。
2011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總結我鎮轄區內機動車保有量大,道路環境復雜,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為了認真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今年我鎮根據縣人民政府組織召開的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會議內容和精神及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結合我鎮實際,采取一系列措施對我鎮的道路交通安全進行規范化管理。
一、領導重視,成立領導機構。
為加大對我鎮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我鎮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二、制定方案,齊抓共管。
我鎮對轄區內的機動車明確了責任人,把各項措施落實到單位,落實到個人。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各項制度;每月召開一次防范交通事故會議,認真研究我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大問題。認真貫徹執行有關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精神,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抓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各村(社區)委會主任為單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負責人,各司其職,齊抓共管。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以各村(社區)委員會為單位,簽訂道路交通安全目標責任書,實行嚴格的目標管理和獎懲制度,年內共簽訂道路交通安全目標責任書x份。
三、加強源頭管理,狠抓薄弱環節。通過派出所、交安辦開展大量的道路安全專項整治行動,集中消除我鎮轄區內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轄區內公路危險路段,集中查處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加大對轄區內的農用車駕駛員的管理,利用各類交通事故圖片及傳單的形式在群眾中廣泛宣傳,大大的提高了駕駛員的安全意識,全年我鎮不斷嚴肅查處各類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共查處交通違法行為x余起,其中簡易處罰x起、一般程序處罰x起,堅決做到違法必處、違法必糾。我鎮還加強了對轄區內私人汽車和各單位站所車輛的安全管理,對缺少年檢、保險及車況差等不符合上路要求的車輛,我們盡量做到對其糾正,并要求其改正。
四、積極開展路檢路查工作。
按照上級部門工作要求,我鎮交安辦在分管領導卜劍平的領導下,積極開展路檢路查工作。工作過程中,對發現存在違法違規駕駛的機動車駕駛員實行口頭教育以及強制起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安全駕駛培訓。今年內,我鎮總計排查機動車x余輛,違法違規駕駛率由年初的x降至x,我鎮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有明顯好轉。
五、組織培訓道路交通法律法規。
為提高我鎮轄區內機動車駕駛員的整體素質,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我鎮交安辦定期組織轄區內機動車駕駛員參加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培訓。經過今年組織的x次培訓,參加培訓的機動車駕駛員達x余人次。為開辦高質量的培訓,我鎮請來縣交巡警大隊的專業人員對轄區內的機動車駕駛員進行培訓授課,并印發《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手冊》。這一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轄區內機動車駕駛員整體素質,有效遏制了死亡x人以上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和一般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六、加強宣傳,提高人們群眾防范意識。
我鎮轄區內機動車保有量大,農村道路環境復雜,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為了認真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今年我鎮根據市政府組織召開的相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會議內容和精神及目標職責,結合我鎮實際,采取一系列措施對我鎮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進行規范化管理。
一、領導重視,成立領導機構。
為加大對我鎮轄區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我鎮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鎮長xxx任組長,分管副鎮長任副組長,相關部門的分管領導和相關辦所主任為成員。
二、制定方案,齊抓共管。我鎮對轄區內的機動車明確了屬地責任人,把各項措施落實到單位,落實到個人。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各項制度;每月都要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進行安排,認真研究我鎮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隱患,對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及時加以排除。認真貫徹執行有關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精神,把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鎮政府重要議事日程,認真抓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各村(社區)委會主任為單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負責人,各司其職,齊抓共管。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以各村(社區)委員會為單位,簽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標責任書,實行嚴格的目標管理和獎懲制度,年內共簽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標責任書xx份。
三、加強源頭管理,狠抓薄弱環節。
通過派出所、交安辦開展大量的道路安全專項整治行動,集中消除我鎮轄區內農村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轄區內公路危險路段,集中查處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加大對轄區內的農用車駕駛員的管理,利用各類交通事故圖片及傳單的形式在群眾中廣泛宣傳,全年發放農村道路安全宣傳單xxxx多份,辦農村道路安全宣傳欄xx期,大大的提高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意識。全年我鎮整治農村道路安全專項治理行動x次。
四、積極開展路檢路查工作。
按照上級部門工作要求,我鎮交安辦在分管領導的領導下,積極開展路檢路查工作,查出道路安全隱患xxx處,由鎮村兩級開展整治,鎮政府整治農村道路安全隱患xxx處,共計投入xx萬多元。
五、組織培訓道路交通法律法規。
為提高我鎮轄區內農村機動車駕駛員的整體素質,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我鎮由農機站牽頭定期組織轄區內機動車駕駛員參加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培訓。經過今年組織的x次培訓,參加培訓的機動車駕駛員達xxx余人次。重點開展對農村幼兒園接送車輛的檢查監督,鎮社會事務辦牽頭進行了排查。
六、加強宣傳,提高人民群眾防范意識。
為使廣大人民群眾知曉道路交通知識及法律法規,我鎮在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時絲毫沒放松宣傳工作。今年來,我鎮共計懸掛橫幅標語xx幅,通過農村廣播站宣讀道路交通法律法規手冊xx次。全鎮農村道路安全工作做到家喻戶曉,群眾的道路安全意識得到很大提高。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模板20篇)篇七
為切實抓好全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農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相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村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進一步完善,農村群眾交通安全常識進一步普及,交通安全法制意識進一步增強;各類交通違法行為明顯減少,一般交通事故明顯下降,較大交通事故有效遏制,重大交通事故得到杜絕。
二、工作措施。
(一)人力、財力、物力保障到位。
各地要把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大對鄉鎮交管辦的工作支持和資金投入力度,人力、財力、物力保障到位,保障鄉鎮交管辦工作正常開展。
1.管理工作機制明確。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行縣級政府負總責,鄉鎮政府主責主抓,主要領導統籌協調,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相關部門各司其職。
2.鄉鎮交管力量充實到位。鄉鎮交管辦要以鄉鎮公安派出所為依托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凡專職管理人員不足3人的鄉鎮,要根據轄區人口、道路、車輛及駕駛人數量等實際情況,盡快將管理人員配齊。
3.配齊工作裝備。各地要為鄉鎮交管辦安排專門辦公場所,配置必要的辦公設備和執勤執法裝備,保障工作正常開展。
4.落實專門勸導人員。村委會干部要負責對轄區機動車、駕駛人及車主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和勸導,各村應根據實際情況,配備交通安全勸導員。
(二)完善管理工作配套制度。各地要按照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攻堅年行動要求,對近年來制定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關工作制度進行清理,并認真修訂、充實和完善,為相關工作的開展打牢基礎。
(三)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各地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際聯席會議制度,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和任務,定期召開農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總結階段性工作,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并督促抓好落實。
(四)完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制度。各地要制訂符合當地農村實際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計劃,完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制度,組織開展經常性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提高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識和自學遵守交通法規的意識。
(五)強化相關職能部門監管責任。各地道路交通安全局際聯席會議要按照各級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工作檢查和業務指導,每月向本級政府上報一次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況。
(六)加強鄉鎮交管辦工作人員業務培訓指導。各地要把轄區所有鄉鎮交管辦分解到承擔相關職能的部門,實行部門定點聯系和業務工作指導,不斷提高鄉鎮交管辦工作人員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
(七)加強農村道路交通違法整治。各地要建立由鄉鎮牽頭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制度,適時開展由派出所、交警中隊和鄉鎮交管辦工作人員參與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活動,重點查糾客車、校車、面包車、拖拉機、低速汽車、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違法行為,并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公安派出所要按照省公安廳《四川省農村公安派出所參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規定(試行)》(川公交〔2007〕93號)要求,認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職責,并確定一名民警經常參與當地交管辦開展的交通違法行為查糾活動。
(八)加強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各地要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定期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深入排查,建立隱患臺賬,制定整治計劃和完成時間表,加大財力投入,實施安保工程,逐步完善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
(九)落實農村道路管理養護職責。各地要切實履行本轄區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主體職責,按照相關規定投入養護資金和日常管理補助,按照分級管理原則,明確目標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完善考核機制,確保管理和養護落實。
(十)大力發展農村客運。各地要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農村客運政策性補貼制度,制定發展農村客運總體規劃,積極引導農村客運實行公司化、公交化和片區化經營。要合理設置農村客運站點,根據農村群眾出行特點安排好車次和線路,保障群眾平安出行。
(十一)強化摩托車交通安全管理。各地要進一步強化農村摩托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強摩托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有關部門要加強管理和違法查處,要完善惠民政策,落實便民措施,大力推行“帶牌銷售”和下鄉服務等便民服務制度,消除摩托車無牌無證現象。
(十二)實行考評考核管理工作機制。各地要把農村道路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安全目標考核重要內容,細化考評考核辦法,定期開展、全面客觀實施,逗硬落實獎懲。
三、工作要求。
(二)制定實施方案。各地要緊密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治理目標,細化工作任務落實督導檢查,完善獎懲機制,解決突出問題。
(三)加強督導檢查。各地要建立健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制度,以暗訪與明察相結合的方式,定期深入重點鄉鎮進行督導檢查,及時發現問題,促進整改。
(四)實行通報制度。各地每月要向市政府上報當月開展推進工作情況,每季度末月最后1個工作日,向市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本季度工作情況。市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領導小組將對各地工作開展情況定期進行通報。
(五)開展經驗交流。各地工作亮點和經驗做法,要及時上報市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將不定期刊發工作簡報,供各地交流借鑒。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模板20篇)篇八
今年春運開始時間與我國傳統春節相距較近,學生流、返鄉流、探親流疊加,旅客出行壓力較大。加之極端降雨雪、低溫冰凍天氣偏多,安全運行壓力增大,各單位務必高度重視,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和責任意識,精心謀劃實施。
一是完善工作方案。根據區政府要求,各單位要成立以主要領導任組長的領導小組,有針對性地制定完善春運工作方案;鐵路、公路、水運要進一步加強旅客出行規律分析,根據實際情況,隨時修正運輸組織方案。
二是充分保障運力。區港航局、區運管處要牽頭抓好水陸運輸統籌,強化運輸保障;各運輸企業要根據客流需求,靈活安排好運力,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要。要加強節前返鄉、節后返崗的客流接駁轉運組織,加強農村客運的組織管理,增強農村趕場等活動的運力保障;貨物運輸和郵政快遞要有序組織運力,為節日期間市場供給提供可靠的運輸保障。公交公司要發揮覆蓋面廣、循環速度快的優勢,采取延時收班、安排臨時加班等方式,及時從客運樞紐疏運旅客;班線客車、包車要發揮“兜底”作用,科學分析旅客出行規律,摸準旅客出行節奏,合理安排好線路運力和機動運力,確保讓每一個旅客都能順利回家過年。
要進一步強化紅線意識,嚴格落實責任,堅決執行好各項工作措施,全力保障春運期間交通運輸安全穩定。
一是落實安全責任。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行業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認真研究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制定措施加以解決,堅決做到守土有責、確保一方平安;各運輸企業要落實好主體責任和職工崗位責任,筑牢企業安全生產生命防線。
二是突出監管重點。區港航局、區運管處、路政支隊、渡口所、車檢站等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指導運輸企業加強安全隱患排查,嚴禁不符合條的人員參與春運,嚴禁“帶病交通工具”運營;嚴禁“三無”船舶私自載客。嚴格落實24小時班線動態監控制度,堅決執行凌晨2—點高速公路長途客運停運休息或接駁運輸制度;要嚴格查處超載、疲勞駕駛、非法營運等違法行為;客運站要嚴格執行“三不進站、六不出站”規定,對上車行包“逢包必檢”和出站客車“逢車必檢”;鐵路要嚴格按照所在地政府部門要求,抓實抓牢安全工作。
三是強化安全檢查。各監管責任單位要采取明查暗訪、隨機查、突擊查等方式,重點檢查責任落實情況、隱患排查整治情況、安全監管實施情況,對檢查出的問題要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路政支隊要加強節日治超工作,協同交巡警支隊、高速執法支隊、區運管處工作,加大執法力度,保證平安暢通。
四是處置突發事。委屬相關單位要牽頭制定完善應急預案和處置措施,做好值班待命及人員安排、物資儲備,確保應急車輛和設施處于良好狀態;區公路局、橋管處要做好公路橋梁的養護管理和巡查;區港航局要加強航道檢查和設施維護,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障道路水路暢通;各責任單位要加強與氣象部門的信息溝通,對惡劣天氣造成的客流驟增等突發情況,加大運力調配和疏導安置力度。
五是維護行業穩定。區運管處要加強同公安、xxx、網信等部門的`協作,加強對網約車、非法營運車輛的監管和打擊,形成合力,切實維護行業穩定,確保春運期間運輸秩序良好。
各運輸企業、客運站場要以“情滿旅途”等活動為載體,狠抓服務質量,努力營造春運出行溫馨氛圍。
一是售票服務。客運站場要進一步加強客運售票管理,創新售票方式、拓寬售票渠道、增開售票窗口、延長售票時間,做好聯網售票、代售點售票、自主售票等工作,滿足旅客購票需求。鐵路部門可針對學生、務工人員等集中出行情況,開展團體訂票、上門售票、流動售票等特色售票活動。
二是運輸服務。要加強通行秩序管理,做好旅客換乘候乘標志引導,及時發布出行服務信息,方便旅客合理安排行程;要加強運輸調度指揮,提高正班正點率,增加班車班次和發車密度,解決好高峰期間旅客壓站問題;要加強班次監管,嚴格按照所售車票載明的車次、車輛等級、發車時間等組織運輸,防止侵害乘客利益的行為發生,保障旅客順暢出行。
三是站點服務。要加強對站務、售票和司乘人員的宣傳教育,推行規范化服務,保證車站容貌整潔、環境舒適、秩序良好;司乘人員要熱情服務,對軍人、老弱病殘孕等特殊群體要開辟“綠色通道”,方便旅客購票候乘;與鐵路銜接的汽車客運站要24小時開放候車室,遇突發情況,要及時幫助旅客解決困難,讓旅客走得了、走得好、走得滿意,保障旅客暖心候乘。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模板20篇)篇九
按照省、市、縣委、縣政府關于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的總體部署,為繼續深入推進全鎮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堅持“政府主導,完善機制,落實責任”這條主線,以“強化管理,夯實基礎,嚴格考評”為抓手,全面落實省、市、縣政府關于“鎮人民政府主責主抓,鎮交管辦牽頭,公安派出所協助,整合執勤執法力量,有效管控農村道路”的工作要求,促進人、車、路和諧、有序、協調發展,實現全鎮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機制健全、安全設施完善、交通有序暢通、法治意識增強、監督管理有效的目標。
(一)健全工作機制。
1.建立工作責任機制。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行鎮人民政府主管、交管辦主抓、派出所監管、村(居)民委員會配合的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形成責任明確、合力強大、監管有力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制。
2.建立日常巡查機制。鎮人民政府認真落實節假日、逢場日等特殊時段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明確一名領導值班,加強重點路段、重點時段巡查。各勸導員必須到崗進行勸導工作。
3.建立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鎮人民政府定期組織召開由交管辦、派出所、市場監管所、學校等部門參加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議,分析研究本地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勢,解決突出問題,督促抓好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整治。
4.建立鄉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路段責任機制。派出所(交警中隊)要按照定人、定路段、定職責的原則,細化道路安全監管職責到人,提高對鄉村道路的管控力度,預防和減少鄉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同時,要積極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和機動車主、駕駛人員的安全培訓,提高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二)突出三個層面。
1.設計規劃層面。鎮人民政府按照省、市縣市的相關要求,緊密結合轄區實際,認真做好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工作的統籌設計規劃,用健全有效的制度和措施推進工作。各村(社區)要建立健全的措施、制度應包括:
(5)重點村設立勸導點及配備交通安全勸導員方案或制度。
2.操作實施層面。各村(社區)鎮有關部門要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設計規劃,結合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工作實際,制定有針對性、具體、全面的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抓好落實,強化檢查,固化經驗做法,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
3.執行落實層面。各村(社區)要按照主責主抓的要求,要將交管勸導工作納入政府日常工作中,建立健全機動車及駕駛人、道路安全隱患排查等7類基礎工作臺賬,依托公安派出所、交管辦等部門,開展交通安全宣傳,加強農村道路管控,開展好源頭治理工作;鎮交管辦制定符合本鎮道路交通安全實際的工作計劃加以落實,并加快村社交通勸導點的建設,組織村社勸導員開展勸導工作;建立健全各類制度,形成良好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牽頭作用,依托公安派出所,整合執勤執法力量,有效管控農村道路,同時對貨物裝載場地實施監管。
(一)落實專門機構。鎮建立健全交管辦,并安排專門辦公場所。村(社區)要落實勸導點、保障工作。
(二)落實勸導人員。社區干部要兼職交通安全勸導員,村、負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及車主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和勸導。重點村明確交通安全勸導員不少于2人,并設立勸導點,其他村明確交通安全勸導員不少于1人。
(一)加強督導檢查。鎮政府將對各村(社區)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工作落實不力的將責令限期整改。
(二)開展宣傳教育。各村社區要定期或不定期針對農村特點,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三)加強日常檢查督促。鎮政府要經常對交管辦建立的基礎工作臺賬、農村道路執勤執法、重點村勸導點和勸導員開展情況進行督察。
對村(社區)實行每月考評。鎮交管辦每月對村(社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結合日常檢查情況,全面、客觀地對當月工作情況進行小結考評。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模板20篇)篇十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大宣傳工作,增強廣大師生的道路交通法制和交通安全知識,減少校道路交通事故,根據《閩清縣教育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集中宣傳教育活動方案》文件精神及我園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學校道路交通安全大宣傳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國務院笫165次常務會議精神和省、市、縣政府領導近期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及省、市、縣政府相關會議精神,不斷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加強教育引導與防范,營造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的輿論環境,推動校園安全文化建設,提高廣大師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避免和減少發生道路交通事故。
二、工作目標。
以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為契機,普及我校師生交通安全知識,增強文明參與交通的意識。
三、組織領導。
組長:張秀云(學校交通安全全面工作);
(負責全體師生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輔導工作);
黃蓉暉劉婷捷詹建云。
(負責各年段師生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輔導工作);
四、具體工作。
1.學校11月2日之前召開組織工作會議,貫徹我校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活動方案。
3.布置一份關于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的作業,家長與學生共同完成。
4.利用國旗下講話,對學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6.每日安全教育5分鐘活動安排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8.利用宣傳欄,開展交通安全圖片展。
9.定期出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園刊及各班級主題專刊。
10.每月出一期簡報,反饋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成果及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
五、活動要求。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加強幼兒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事關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和千家萬戶的幸福安寧,要高度重視,把開展宣傳月活動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結合本園實際,在人力、物力和財力上予以保障。
2、加強督促,健全長效機制。將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開展情況作為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要加強對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搞好引導,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2011.11.1。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模板20篇)篇十一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安康市擴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辦發〔20xx〕142號)精神,市政府將我縣部分鎮作為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125”連片試點。為扎實推進我縣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按照“組織機構網格化、源頭管理精細化、基礎設施剛性化、宣傳教育層級化”的總體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協作、鄉鎮參與、村組聯動”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125”聯合管理機制,切實增強廣大群眾和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確保農村道路管理三級網絡的機構、人員、經費和裝備落到實處。至20xx年6月底,全縣農村道路力爭達到“交通違法行為明顯減少、交通環境不斷改善、交通事故持續下降”的目標。
按照市政府統一部署,在城關鎮、澗池鎮、平梁鎮、蒲溪鎮、漩渦鎮、漢陽鎮等7個鎮全面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125”連片試點工作;將316國道漢陰段作為國道“122”模式示范路進行試點。試點期限從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30日止。
(一)在每條農村道路出入口建立交通安全勸導站,并落實1-2名責任心強的村組干部任勸導員;在每條農村道路出入口設安全門,如遇冰雪、大霧等惡劣天氣關閉安全門;試點路段的所有急彎、陡坡、臨水、臨崖、長下坡和學校、幼兒園門口、人口密集區域等路段,均要設置反光鏡、防撞墻、防撞墩、防護欄、減速帶等安全設施,并增加讓行、減速標志標線以及三級以下山區道路禁止客運車輛夜間通行的禁令標志。
(二)各鎮按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125”聯合管理模式要求,全面落實五項機制,即落實聯合檢查和聯合監管執法機制,落實山區農村道路養護和隱患排查機制,落實山區農村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機制,落實山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礎信息采集應用和信息共享機制,落實山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投入保障機制。
(三)將高速公路“122”聯勤聯動模式延伸至316國道漢陰段進行試點,落實相關機構,健全機制,總結形成國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模式。
(一)宣傳發動(20xx年4月中旬前)。召開聯席工作會議,成立工作機構,制定試點實施方案,在試點路段全面開展基本情況調查摸底和隱患排查工作,并建立相應工作臺賬。
(二)組織實施(20xx年5月底前)。圍繞試點工作內容和要求,組織開展隱患治理、安保設施配套、綜合執法整治和交通安全宣傳活動,普及交通安全知識,建立完善聯勤聯動工作機制,聯合對無牌無證車輛進行管理和教育,整治非法營運面包車、出租車、摩托車,嚴禁非法營運行為。安保設施、安全門、勸導站等全部按要求建設到位,標準統一、整齊劃一。
(三)總結檢查(20xx年6月底前)。對照試點實施方案,進行查漏補缺,對各項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驗收,總結經驗,形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樣板工程。
(一)由縣交警大隊、縣公路段、縣交通局負責將高速公路“122”聯勤聯動模式延伸至316國道漢陰段,全面開展聯合執法行動,進一步強化對重點路段、重點時段、重點車輛的巡查檢查,對排查的安全隱患分類建檔立卡,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限期治理。縣公路段負責對316國道漢陰段存在的安保設施、基礎建設、綠化、標志標牌缺損等隱患進行建設維護,對公安交警部門牽頭開展聯合執法發現的路段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縣交通局負責配合市交通局對7個試點鎮的農村道路籌集資金落實防護設施,即建立標志公示牌、轉彎凸鏡、警示標志牌、減速帶、防護柱、安全門等(具體詳見附件)。負責協調解決涉及試點鎮與村道相連的縣鄉道路安保設施建設。
(三)縣交警大隊負責配合市交警支隊對7個試點鎮農村道路籌集資金建勸導站,配備協管員,為協管員提供必要的工作設備,落實一個協管員一部通訊設備、一套裝備(一套服裝、一件反光背心、一只交通指揮棒)、一塊牌子(勸導站牌和勸導員胸牌)經費。
(四)縣財政局負責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在全市推行“125”聯合管理模式實施意見的通知》要求,按每人每年1000元標準落實協管員工資報酬,不足部分由各鎮自籌。
(五)各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組織項目實施,保障項目建設環境。
(一)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縣政府成立由縣委常委、縣委辦主任黃邦平任組長,縣財政、人社、交通、交警、公路段、安監等部門負責人和城關鎮、澗池鎮、平梁鎮、蒲溪鎮、漩渦鎮、漢陽鎮政府分管領導為成員的漢陰縣農村道路交通安全“125”管理模式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由李增勇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縣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試點日常工作。各單位主管領導要親力親為,抓部署、抓檢查、抓落實,逐項明確責任領導和具體責任人,切實做到組織領導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管理效果到位,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
(二)多策并舉,扎實推進。各鎮和各職能部門要結合各自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實施方案,落實工作人員,倒排工作日程,明確各個環節的進度要求,嚴格按照期限、進度、內容,切實抓好各項措施落實。
(三)強化督導,嚴肅問責。縣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試點建設領導小組要加強指導、檢查和督促,并將此項工作納入年度目標任務責任考核體系,實施定量和定性考核,定期對各鎮、各職能部門工作情況進行明察暗訪。對工作不重視、組織不得力、未按要求完成任務的鎮、部門進行通報批評。
(四)強化宣傳,主動創新。縣委宣傳部、文廣旅游、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門和各鎮要切實加大宣傳力度,努力營造全社會參與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圍。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要以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試點工作為契機,及時總結、提煉、推廣各鎮的好做法、好經驗,進一步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探索創新,促進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邁上新臺階。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模板20篇)篇十二
為進一步加強學生道路安全管理,增強學校、學生和學生家長的安全意識,保證學生上學放學的路途安全,依據道路交通法規,特與學生家長簽訂安全責任書。
1、家長要知曉學生上、放學時間,掌握好上、放學時間,防止孩子過早出門和過晚回家。
2、家長要嚴禁學生騎車上學,教育孩子放學一律靠道路右邊,不得在公路上玩耍、嬉戲、追逐等。
3、家長接送學生時不得進入校園,不得擠占主體道和堵在校門口。
4、家長要監督學生堅決禁止乘坐農用車、載貨車、報廢車和無牌、無證、無保險的“三無”車輛。禁止乘坐有超員、超速的車輛。
5、家長要與學校一起教育孩子上學、放學乘車,一定要看清前后左右,在確定無車輛通過時快速穿過公路;放學乘車時,要站在公路邊以外等候,排隊上車。
6、家長要與學校一起教育孩子不滿12周歲,禁止騎自行車上路,更不得騎摩托車。
7、教育學生注意防溺水,不到水庫、河溝、堰塘邊玩耍。
8、家長特別要注意女生的安全教育,不與陌生人來往,不相信陌生人說的話,不單獨與男生在一起。
9、春季來臨,要教育孩子注意個人衛生,預防傳染病。
10、家長要和學校密切配合,加強對學生道路安全的教育和乘坐車輛的監督,如家長發現學生乘坐不符合要求的車輛,及時匯報交通運輸部門和教育部門。家長要積極配合學校的教育監管,共同培養學生守法、文明的交通行為,確保你們的孩子------高高興興上學,平平安安回家!
學生簽字:
家長簽字:
巫山縣大云小學2017年3月1日。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模板20篇)篇十三
為了加強交通運輸管理,確保廠內運輸安全,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1、嚴禁酒后駕駛車輛,不得在行駛時吸煙、飲食、攀談或做其他有礙行車安全的活動,身體過度疲勞或患病有礙行車安全時,不應駕駛車輛。駕駛員不應開賭氣車,不應帶個人情緒開車。
2、車輛應該按維護保養制度進行保養、維護、確保技術狀況良好。
3、車輛必須標出車輛所屬單位名稱、牌照放大號、車輛為上牌禁止使用。
4、喇叭清晰、靈敏;各種燈光裝置齊全完好,如制動燈、轉向燈、照明燈等;作用兩側后視鏡位置、角度適宜,能看清車身側后方50以內的交通情況。
5、車輛應保持清潔,無漏氣、漏油、漏水現象;車廂應整齊、無破損變形;掛鉤安全有效,行駛中無松動異響。
6、裝載的貨物應均勻平穩,捆扎牢固,車廂側板、后欄板應拴牢。對能移動的貨物應使用支桿、墊板或擋板固定,高出欄板的貨物,應使用繩索或其他方法固定,防止物件在運輸途中移位。貨物不應遮擋轉向燈和尾燈。
7、機動車輛在廠區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車間)限速5公里。上下班前后10分鐘內不得在主干道上行駛,不得進出廠門。
8、經過吊車軌道時,應注意避讓吊車,車輛應減速慢行,防止發生碰撞,導致人身傷害事故。
9、嚴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作業。車輛嚴禁停放在吊車軌道及其它禁停地段。
10、機動車輛請按道路標示行駛,任何時段不得將車輛停放在大樓區域。
11、晚間充電應將三輪車置于本單位辦公室或工具棚附近,嚴禁將車輛放在分段。
下方、生產現場及行駛通道。
12、送貨車輛應靠邊停放,卸貨完畢后必須及時離開施工現場,不得在生產區域長時間逗留。
13、以上規定違者處罰100—500元,屢教不改者將其車輛清除出廠,所屬單位。
以后不允許有三輪車進入廠區。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模板20篇)篇十四
我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市政府、市安委會、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和各部門積極支持協調配合下,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深入開展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示范鄉鎮”創建活動各項工作、積極落實道路交通安全主體責任、強化安全教育培訓、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執法力度和重點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的專項。2012年度我鎮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總體平穩,取得了階段性成效。回顧我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項工作,主要抓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石羊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為頭等大事來抓。一是鎮政府于2012年7月初及時成立了石羊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鎮長岳昌勇同志擔任,副組長由分管交通的副鎮長和派出所所長擔任,成員有鎮綜治辦、派出所、司法所、安監站、農機站及各村主任。辦公室設在石羊鎮綜治辦。二是2012年7至12月份鎮政府共下發道路交通安全各類文件6份,鎮安辦下發文件4份。三是轄區19個社區成立了相應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村主任擔任,副組長由村安全員擔任。四是分工明確,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規章制度、崗位職責和“一崗雙責”。
二、定期組織召開道路交通安全專題會議
2012年度鎮政府組織召開四次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工作專題會議,每次會議上,鎮長及分管的政協聯絡組長都做到及時地傳達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專題會議精神和布署下階段道路交通安全各項工作。鎮安監辦、派出所做到認真落實會議布署的`各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使會議精神得到有效落實。
三、繼續深入開展落實道路交通安全主體責任
鎮政府今年7月份就將各村道路交通安全主體責任,逐級落實到基層。在今年8月21日全鎮召開第一季度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會議期間,鎮政府分別與19個村(居)、6所學校共簽訂《2012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25份。全鎮19個行政村(居)于今年8月初,分別與539輛機動車駕駛員簽訂《2012年機動車駕駛員安全運行責任書》共539份;19個村(居)兩委成員與539名駕駛員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聯系戶;19個村(居)分別與各村安全員簽訂《2012年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265份。
四、強化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一是在各村在重點路段共張貼道路交通宣傳標語120張,提高廣大群眾的遵守交規意識。二是認真開展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結合“安全責任、重在落實”的活動主題,鎮政府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月”活動實施方案,成立了“道路交通安全月”活動領導機構,19個村(社區)和重點企業都相應地成立了領導機構和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月活動實施方案”。做到有機構、有方案、有實施、有總結。19個村(居)、重點企業共張貼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標語150幅標語。提高廣大村民和企業員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五、認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
2012年7月初鎮政府下發都石府發[2012]79號文件《關于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示范鎮創建活動實施方案》,在鎮政府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的布置下,由鎮綜治辦牽頭召集派出所、各社區,于8月17日和10月19日開展兩次專項整治行動,組織公安派出所、鎮交管辦協警共計40余人對我鎮轄區內的交通安全進行了2次大規模的整治行動,共查處90余輛無牌無照摩托車;共排查出安全隱患46處,由鎮政府督促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的整改落實。到目前為止已落實整改,增設減速枕15條、道路警示標志29塊,取得顯著成效,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六、開展學校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
在鎮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的布置下,由鎮綜治辦帶隊,組織鎮派出所、工商、安監辦人員和學校負責人組成檢查組。對轄區內各所學校開展校園安全及校園周邊道路交通安全專項安全隱患整治行動6次,共查出9條安全隱患。以《關于開展轄區學校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排查整治的情況通報》文件形式上報有關部門落實安全隱患整改。
七、深入開展全鎮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大會戰
我鎮根據市級相關部門工作要求,會同轄區派出所等具有執法力度的職能部門,進行道路交通安全綜合大會戰,具體措施為:一是鎮政府成立了由鎮長任組長,分管領導、派出所所長任副組長,強化對重點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二是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執法力度。派出所和鎮交管辦人員每天做到不定期地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檢查一個小時以上;三是在節假日期間做到在道路管轄區內,輪流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巡查執法,每天12小時以上。到目前為止,對違法違規駕車、超載、超員、無證照等違法行為進行行政執法處理42起。通過有效措施,有效地遏制了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四是各村安全員定期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巡邏督查和宣傳教育。在節假日期間,各村組織人員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巡邏檢查,對轄區村民違規駕車行為給予及時教育和勸導。教育廣大村民不開超載車、超員車,騎摩托車戴好安全帽等現場宣傳教育,提高廣大群眾安全防范意識。通過以上幾項有效措施,有效地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轄區和-諧穩定。
雖然我鎮今年在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了大量工作,但是離、市政府的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還存在有不足之處;尤其是農村還存在少部分無證照駕駛摩托車行為,還須要做大量工作,教育村民培訓辦照。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模板20篇)篇十五
凡公司各類車輛,包括鏟車、電瓶車、各類汽車司機均應遵守本規定。
在公司區域主干馬路、各車間外環馬路、車間安全道上行駛的各類車輛均應按此制度執行。
公司區域主干馬路指公司北門直至水暖組,公司東門到三車間。其余為廠區支干馬路。車間內部有白色間斷標記的通道為車間安全道。
主干馬路各類機動車輛,時速應在___公里以下;支干馬路時速應在___公里以下;車間安全道及主干、支干馬路拐轉時速不得超過___公里。
各類車輛在起步、出入車間大門、倒車、調頭、拐彎、過十字路口時應鳴笛減速,通過各路口,司機應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在會車時應做到先讓,先慢,先停。
一切車輛,除在主干馬路外一律不準超車。在主干馬路超車時要鳴笛示意,待前車同意后,方可超車。
各類車輛在主干道、支干道、車間通道一律靠右行駛,在轉彎時應打開轉向指示燈,無轉向指示燈的車輛,在轉彎時司機應伸手示意。左轉彎時必須轉大彎。
各類車輛進入庫房、車間時應密切注意周圍環境和人員動向,并應鳴笛,低速(時速不超過___公里)慢行,隨時做好停車準備。
主干馬路一律不得在白天(___時至___時)將車輛停放在主干馬路上,防止交通阻塞。十字路口、交通要道附近不得碼放高物,防止阻擋司機視線。
各種車輛(包括私人摩托車)在___時至___時不得在公司區域內各種道路上練車。
各類車輛的司機除應遵守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外,還必須嚴格貫徹執行本規定。
1.、目的:為了加強廠內交通管理、防止交通運輸事故發生。
2、范圍:機動車和叉車駕駛員。
3、責任者:保衛科、安全部、購銷運輸部門。
4、程序:
4.1機動車輛駕駛員和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交通法。
4.2各級領導和廠內職工,本廠或外單位入廠車輛都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自覺遵守廠內交通安全規定。
4.3駕駛員應精力集中,嚴禁違章作業,行車進入禁火區內嚴禁吸煙。
4.4無阻火器車輛不準駛入禁火區。
4.5廠內行車速度不大于___公里/小時,危險場所不大于___公里/小時。車輛應在中心道上行駛,嚴禁與生產系統設備管道接觸。
4.6嚴禁在道口、車間、交叉路口上停留車輛。
___車輛通過道口、拐彎,應顯示信號,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減速鳴笛,注意觀察。
4.8行人靠道路右側行走,嚴禁與汽車及其它車輛搶道。
4.9自行車、摩托車不得進入廠區,一切進出車輛應接受門衛檢查。
___道路上不準放物件,隨時保持暢通。
4.11廠區的一切交通標志和安全設施,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搬動。
___車輛裝載運輸:
4.12.1汽車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若特殊情況,必須事先與主管部門聯系,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駛。
4.12.2廠內推車行走時應注意前方行人,防止傷亡事故發生。
4.13機動車輛的七大禁令:
4.13.1.嚴禁無證開車和無令開車(調度令)。
4.13.2.嚴禁酒后開車。
4.13.3.嚴禁超速開車。
4.13.4.嚴禁空擋溜車。
4.13.5.嚴禁設備帶病運行。
4.13.6.嚴禁人貨混載行車。
4.13.7.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重)裝載行車。
4.14凡發生交通事故應保留現場,對負傷人員及時搶救,并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前往調查處理。
___對本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廠安全部門必須實施監督。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模板20篇)篇十六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及本條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隱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設、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納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所需經費財政應當按規定予以保障。
第四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及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交通、環保、城-管、教育、農業(農業機械)、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監管、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在交通警-察的組織指揮下,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同級志愿服務管理機構的統一組織下,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務,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第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報刊、互聯網、廣播電視等媒體發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詢和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七條報刊、互聯網、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播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傳。
第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和車輛保有量情況,可以對機動車實行道路交通流量控制。
第九條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不符合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和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需要,對實施環境保護標志管理的機動車,采取限制區域、限制時間行駛的交通管理措施。具體辦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單位和個人使用非本市登記的機動車從事道路營運,或者招用持有非本市核發駕駛證的駕駛人從事機動車駕駛工作的,應當自使用、招用之日起五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銷售非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并定期將非機動車銷售情況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生產、銷售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上道路行駛的人力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并懸掛車輛號牌。上道路行駛時,其駕駛人應當攜帶行駛證并保持車輛號牌端正、清晰、完整。車輛號牌或行駛證遺失、損壞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和車輛,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非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二)改動、拆除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
(四)使用其他車輛的號牌、行駛證。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不予登記的車輛或者機具不得上道路行駛,法律、法規規定不需登記的除外。
第十四條禁止在車輛上安裝或者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的光電設備、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可變式號牌或者其他裝置,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并加強對慢行交通系統的研究,保障公眾出行安全、暢通、方便。
第十六條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設置的管線、照明設施或者種植的植物出現損壞、照明不足、遮擋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交通、建設、城-管、電力、綠化、通訊等部門及道路經營養護單位應當及時進行修復或者排除。
橫跨道路設置管線、公益性宣傳牌(欄)、橫幅等設施,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或者影響通行。
第十七條道路作業單位及作業人員在道路上進行維修、養護、清掃、綠化等作業時,應當按照道路作業標準落實交通安全防護措施。作業人員應當穿著醒目的安全防護服裝,使用噴涂或粘貼有反光材料的車輛。
道路作業單位在高架道路、隧道進行作業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的作業方案進行作業。
依附于道路設置的市政設施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施工單位可以先行搶修,并應當同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第十八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維護高速公路上的設施完好,保持設施正常運行,及時發布交通安全預警信息,清理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的車輛和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障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高速公路實行交通管制時,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旅游區道路交通安全和觀光游覽的需要,可以在旅游區內設置觀光游覽線路,供觀光游覽車輛行駛。
第二十條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居住區采取錯時停車等方式向社會開放其所屬的停車場(庫)。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停車場(庫)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道路通行條件和滿足車輛停放需求,提高停車場(庫)利用效率。停車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施劃停車泊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施劃的停車泊位應當予以撤除:
(一)停車泊位已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
(二)道路周邊的停車場(庫)能夠滿足停車需求的。
第二十二條盲道、人行道應當保持安全、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毀盲道及其配套設施,不得損毀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非機動車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本市的上城區、下城區、西湖區、拱墅區、江干區和濱江區道路禁止燃油助動車、正三輪摩托車、營運人力三輪車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車輛通行。
蕭山區、余杭區和各縣(市)需要對前款規定的車輛作出禁止通行規定的,由區、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車輛、行人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號時,應當讓先被放行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車輛遇交通信號燈黃燈亮時,未過停止線的不準通行,已越過停止線的可以繼續通行。
在有方向指示信號燈并設置待行區的交叉路口,直行或者左轉彎的車輛應當根據提示信號依次進入待行區停車等候。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轉借或者使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
(二)不得違反規定進入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
(三)載貨的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應當防止貨物脫落、泄漏、遺撒;
(四)非牽引車不得牽引貨運用途的拖斗;
(五)全掛拖斗車、載運危險物品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故障機動車;
(六)輪式專用機械車上道路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在夜間行駛,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在夜間路燈照明良好時行駛,不得開啟遠光燈。
機動車臨時停車時,應當緊靠道路右側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或者右轉向燈。
第二十七條客運出租汽車在不妨礙公共汽車進出站和停靠的情況下,可以在公共汽車車站站牌前沿臨時停車上下客,但不得停車候客。
校車、接送員工的單位客車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臨時停車上下客。
第二十八條城市公共客運車輛在進出站點時,應當在站點一側單排靠邊停車。暫時不能進入站點的,應當在最右側車道單排依次等候進站。
第二十九條城市公共客運車輛以外從事城鄉間客運的車輛進出中心城區,應當按照交通部門指定的路線行駛,并在指定的地點停車上下客。交通部門確定行駛路線和停車地點時,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條機動車在高架道路上發生故障的,駕駛人應當將機動車移至導流線或者就近駛離高架道路;無法正常行駛的,除按照規定使用警示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外,還應當迅速報警,請求救援車、清障車對故障車輛進行拖曳、牽引,車上人員不得在行駛車道內活動或逗留。
第三十一條旅游區觀光游覽車輛應當在設置的觀光游覽線路內,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行駛,并注意避讓其他車輛和行人。
鼓勵游客換乘城市公共客運車輛、觀光游覽車輛進入旅游區,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為車輛換乘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進入環形路口時,應當按交通信號指示方向行駛,并讓已在路口內的車輛先行;
(三)不得駕駛非機動車從事營運;
(四)不得將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交由非下肢殘疾人駕駛;
(五)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行駛時速。
第三十三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證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原則,組織制定應對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環境污染以及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公安、交通、環保、衛生、城-管等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具體實施方案。遇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所規定的情形發生時,各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密切配合,及時溝通、反饋信息。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和實施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遵守下列規定:
(二)聘用駕駛人員駕駛機動車的,應當查驗其駕駛資質和道路交通安全培訓情況;
(三)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安全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經營單位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交通安全工作,除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配備交通安全人員,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交通安全條件。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執法責任考核制度,加強對交通警-察執法行為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公正嚴格、文明執法,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不得刁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對人。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但本章所列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依法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故意遮擋、污損非機動車號牌的;
(三)改動或者拆除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的;
(四)駕駛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未攜帶行駛證的;
(五)將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交由非下肢殘疾人駕駛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車輛至恢復原狀。有前款第(四)項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當事人提供相應合法證明。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超過國家規定的行駛時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第四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一)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二)客運出租汽車、校車、單位客車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
(三)城市公共客運車輛不按規定進站的;
(四)從事城鄉間客運的車輛不按指定線路行駛或者停車上下客的。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一百元罰款:
(一)轉借或者使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非牽引車牽引貨運用途的拖斗的;
(三)全掛拖斗車、載運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牽引故障機動車的;
(四)輪式專用機械車上道路不按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的;
(五)違反讓行規定的;
(六)在高架道路上發生故障時,不按規定將機動車移至導流線或者就近駛離高架道路的;
(七)觀光游覽車輛不按指定的觀光游覽線路行駛或者避讓其他車輛和行人的。
有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處二百元罰款。有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作出處罰決定。有第二款第(二)項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恢復原狀。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單位和個人使用非本市登記的機動車從事道路營運,或者招用持有非本市核發駕駛證的駕駛人從事機動車駕駛工作,未進行備案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銷售非機動車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電動自行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駕駛依法不予登記的車輛或機具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扣留車輛或機具至當事人提供相應合法證明。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車輛上安裝或者使用妨礙交通安全裝置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其非法裝置,予以收繳,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五十元罰款;屬于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責任的,處罰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橫跨道路設置管線、公益宣傳牌(欄)、橫幅等設施,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或者影響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設置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設置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道路作業單位或者作業人員在道路上作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建立、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或者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駕駛燃油助動車、正三輪摩托車、營運人力三輪車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車輛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可以扣留車輛,依照后款規定處理外,對駕駛人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依照前款規定被扣留的車輛,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收購、置換或者托運回原籍。托運的相關費用由車輛所有人承擔。原本市有關部門核發牌證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注銷牌證。逾期不接受收購、置換或者托運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置。
第四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從事非法營運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處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由農業(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行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職權。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中涉及數字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市區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第一章?總?則
第四條??本條例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統一組織下,提供志愿服務,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車?輛
第六條??下列機動車輛不予注冊登記,禁止在道路上行駛:
(一)微型載客、微型載貨汽車;
(二)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
第七條??下列非機動車不予注冊登記,禁止在道路上行駛:
(一)電動自行車;
(二)人力三輪車。
經濟特區外的電動自行車不得進入經濟特區內行駛。
第八條??摩托車不予注冊登記,但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執法機關工作用車除外。摩托車使用年限不超過10年。
禁止未登記的和經濟特區外號牌的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
第九條??機動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在道路上行駛:
(一)車容嚴重污損的;
(二)噪聲或者尾氣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三)裝載垃圾、沙石、泥土等物品而未采取有效防止散落、飛揚、流漏措施的。
第三章??駕駛人、行人、乘車人
第十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禁止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駕駛,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駕駛,最高時速不超過80公里,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最高時速不超過50公里。
第十一條??機動車駕駛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道路上高速競逐、飚車和非法賽車;
(二)駕駛未注冊登記的車輛;
(三)冒領駕駛憑證或者機動車牌證;
(四)駕駛擅自改變車身顏色、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的機動車;
(六)?前方無障礙而故意在道路上慢駛、停駛或者以其他方式阻塞交通;
(七)駕駛摩托車使用雨(太陽)傘等妨礙交通安全的器具;
(八)駕駛摩托車搭載不戴安全頭盔、側坐、倒坐、撐傘或者雙手持物的乘車人。?
第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停放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在道路停車泊位內,應當按順行方向停放,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
(三)借道進出停車場或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行人正常通行。
第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停車場以外的道路臨時停車,應當按順行方向停車,車身右側車輪外緣距離道路邊緣不超過0.3米。
臨時停車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或者遇風、雨、霾、霧等低能見度條件時,還應當開啟示廓燈、后位燈和霧燈。
第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駕駛公共汽車進出站點,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站點以外的地點臨時停車上下乘客;
(二)暫時不能進入站點的,在最右側機動車道依序單排等候進站;
(三)在站點一側單排靠邊停車;
(四)駛離站點時按順序行駛。
第十五條??成年人駕駛自行車只準在固定座椅內搭載一名身高1.2米以下兒童,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不得載人。
第十六條??非機動車駕駛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雨(太陽)傘等妨礙交通安全的器具;
(二)駕駛應當注冊登記而牌證不全或者未注冊登記的非機動車;
(三)飲酒后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四)駕駛有動力裝置驅動的自行車、人力三輪車。
第十七條??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沒有人行道的道路上,超過靠路邊1米外行走;
(二)在機動車道上兜售、乞討或者發送物品;
(三)在道路上駕馭牲畜。
第十八條??乘車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坐摩托車使用雨(太陽)傘等妨礙交通安全的器具;
(二)向車外拋撒物品。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車身顏色、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
(二)明知交通肇事逃逸車輛而維修,致使證據滅失的。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維修外觀損壞的機動車時,應當保存有關記錄;發現被維修車輛涉嫌交通肇事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章??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一條??凡是對城市交通有重大影響的大型公共項目、大型民用建筑以及其它重大建設項目在立項前,規劃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交通影響評價應當作為建設項目規劃、立項和設計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參與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及其它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驗收。
第二十三條??開辟和調整公共交通工具的營運路線或者車站,應當符合交通規劃和安全暢通的要求。相關主管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申請在道路上開設路口的,應當符合交通規劃和安全、暢通的要求,并經規劃、建設部門審批后方可施工;相關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在已建成使用的城市道路上申請開設路口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審批前征求規劃、城-管部門的意見;在已建成使用的公路上申請開設路口的,應當經公路管理部門審批,審批前征求規劃、城-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經批準施工的,施工時應當設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內部設置對外開放的停車場,其出入口與城市道路直接相連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申請開設停車場的,由規劃部門審批,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申請開設臨時停車場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并征求規劃、國土部門的意見。臨時停車場的使用期限為一年,延長使用期限應當重新申請。
第五章??交通安全防范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經濟特區內各單位應當建立交通事故防范責任制,交通事故防范責任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立對本單位所屬機動車的日常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
(二)教育所屬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三)從事道路客貨運輸的單位應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交通安全工作,并設置交通安全工作機構,配備交通安全專職人員,保持車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各單位履行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向有關單位提出明確的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九條??對于特大交通事故,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安全生產監督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全面調查機動車登記、駕駛人資格許可、道路通行條件、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和隱患,及時總結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于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駕駛人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需要減輕機動車一方賠償責任的,按照以下原則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五)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等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的減輕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九十五。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第六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機動車予以扣留,并處以二千元的罰款;經告知逾期不交納罰款或者超過三十日不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的,沒收機動車。
第三十三條??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第七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非機動車予以扣留,并處以五百元的罰款;經告知逾期不交納罰款或者超過三十日不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的,沒收非機動車,并對沒收的非機動車予以銷毀。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摩托車予以扣留,并處以一千元的罰款;經告知逾期不交納罰款或者超過三十日不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的,可以沒收摩托車,并對沒收的摩托車予以銷毀。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清除垃圾、沙石、泥土等物品。
有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可以扣留駕駛證至處罰完畢;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第十條規定的,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處以三千元的罰款,可以扣留車輛、駕駛證、行駛證至處罰完畢;有第三項情形的,應當收繳牌證。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處以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有第五項情形的,責令車輛限期駛離經濟特區。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處以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處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當場沒收非機動車。
第四十條??行人、乘車人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單位和個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單位和個人違反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在已建成使用的城市道路上開設路口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在已建成使用的公路上開設路口的,由公路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依照本條例應當建立交通事故防范責任制的營運單位未建立交通事故防范責任制的,責令限期建立交通事故防范責任制;逾期不建立的,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未建立交通事故防范責任制或者不落實交通事故防范責任制,造成負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特大交通事故的,對營運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法定代表人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禁止上路。
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現車輛有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未處理的,可以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至案件處理完畢,并可以當場開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決定書,或者通知當事人、車輛所有人、車輛管理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和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交通警-察的執法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發現處罰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依法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所稱微型載客汽車,是指車長3.5米以下(含3.5米),發動機排氣量1升以下(含1升)的汽車。
本條例所稱微型載貨汽車,是指車長3.5米以下(含3.5米),總質量1800千克以下(含1800千克)的汽車。
第四十八條?本市經濟特區以外的其他區域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的《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公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與城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交通需求相適應。城鄉道路規劃與建設應當與道路交通安全相協調,合理配置道路資源,完善道路交通基礎設施;鼓勵優先發展公共交通,使用清潔能源。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設、市政、農機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采用先進技術,提高管理信息化程度,逐步實現信息和資源共享。
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組織下,提供志愿服務,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依法成立的機動車駕駛人組織,應當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輔助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單位和個人依法參與道路交通活動受法律保護,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有勸阻、舉報的權利。
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一節機動車
第九條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領取機動車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上道路臨時移動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臨時通行牌證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十日;確需延期的,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發的行駛證的機動車,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駛時應隨車攜帶。
機動車交通信息卡不得轉借、冒用;遺失、損壞的,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補領或者換領。
機動車牌號實行計算機公開隨機選取。
第十條機動車所有人實際住所地址、聯系電話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有關變更資料。
第十一條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其所有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和駕駛人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和本市有關規定,對車輛進行維護和保養,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排放合格。
第十二條經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參加安全技術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時,應當對機動車的技術參數和車輛類型、廠牌型號、顏色、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等主要特征進行確認,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比對,核查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記錄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
機動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接受處理、發生交通事故逃逸或者駕駛人拒不接受調查、處理的,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第十三條上道路行駛的汽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二)配備有效的滅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車警告標志等;
(三)重型、中型載貨汽車應當按規定安裝側、后防護裝置;
(七)危險品運輸車輛車身前后及兩側應當噴涂或者懸掛醒目的危險品警告標志。
第十四條上道路行駛的教練車應當安裝副制動器及其它安全防護裝置,車身兩側及后部噴涂或者粘貼教練字樣,懸掛教練車號牌。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學校、幼兒園自備或者租用的專門用于接送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規定,保持車況良好,噴涂或者放置校車標識。車輛、行駛時間和線路應當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節非機動車
第十六條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人力車、三輪車、畜力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領取牌證后,方可在允許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駛。自行車不實行登記。
非機動車登記工本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按規定登記的非機動車應當具備轉向、制動等裝置,并符合國家有關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規范。
第十八條申請非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來歷證明和產品合格證。
下肢殘疾的殘疾人可以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每位殘疾人只能申請登記一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并限于自用。申請人的具體條件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非機動車牌證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式樣并監制。
第十九條已登記領取牌證的非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提交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一)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非機動車滅失的。
第二十條已登記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按規定懸掛號牌,并保持號牌清晰、完整。
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牌證。
非機動車牌證損毀或者遺失的,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補領。
第二十一條滑輪車、手推車等機具不實行登記,只能在允許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駛。
第三節機動車駕駛人
第二十二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并按規定使用、審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轉借、冒用、偽造、變造、騙領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三條取得本市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取交通信息卡,駕車時隨身攜帶。
駕駛人的交通信息卡不得轉借、冒用;遺失、損壞的,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補領或者換領。
第二十四條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駕駛人應當參加機動車駕駛人組織開展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訓,每年不少于二十四學時。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培訓。教育培訓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證代理業務。依法從事機動車登記、機動車駕駛證的換證和補證代理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將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基本情況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增設備案條件。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保障道路、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與道路交通信號的規劃、設計、建設、養護與管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合理利用道路資源,提高道路服務水平與通行能力,消除道路安全隱患。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鄉道、村道建設投入,逐步改善道路通行條件,保障農村居民出行安全。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鄉道、村道的規劃、設計、建設、驗收、管理、養護以及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的指導。
鄉道、村道的陡坡、急彎、連續彎道、視線不良及其他危險路段,應當設置交通標志和交通安全設施。
第二十八條城市新建、改建、擴建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等重大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時,應當進行道路交通影響評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管理實際情況,提出意見。
第二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同時規劃、設計、建設、驗收道路交通違法記錄系統、道路交通信號、港灣式車站、吸能式安全防護設施等交通安全設施。
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以及下邊坡高度為六米以上的路段,應當設置交通指示、警告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住宅區或者單位內部供社會車輛通行的道路,應當設置交通標志、標線及其他交通安全設施,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條在城市道路上設置人行橫道線應當同時設置其他相應的人行交通信號。
車輛流量較大、行人稀少的路段,可以設置觸摸式人行橫道信號燈。在盲人通行較為集中的路段,人行橫道信號燈應當設置聲響提示裝置。
人行橫道線處的人行道,應當設置無障礙通道。
第三十一條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狀況,科學合理規劃,促進停車場建設,滿足社會停車需求,加大停車引導系統建設和停車場管理科技投入,提高停車場利用效率。停車場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建筑物配建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鼓勵單位自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停車場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在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與安全的路段,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設置臨時停車泊位,并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設置警示標志。在交通情況發生變化,影響車輛、行人的通行或者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決定取消臨時停車泊位和相應的道路交通標志、標線,并通知相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開辟、調整公共汽車、營運載客汽車、旅游汽車線路和停靠站點,應當符合交通規劃和安全、敞通、方便出行的要求。交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影響車輛、行人通行或者安全的公共汽車、營運載客汽車、旅游汽車線路和停靠站點,應當及時進行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管理情況,在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與安全的地方,設置校車等臨時停靠點。
調整區域交通通行線路的,應當公開征求意見。
第三十三條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以及在道路上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行為,應當征得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四條道路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固定作業應當在作業區范圍設置符合國家技術規范、標準的安全防護設施、施工標志和變更車道指示標志、注意危險警告標志等,夜間開啟示警燈;移動作業時,應當在路段上設置可移動的作業標志。
(二)移動作業車輛、機械應當噴涂明顯的反光標志圖案,作業時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三)作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穿著反光服飾、佩戴反光安全帽,注意避讓過往車輛。
過往車輛對作業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第三十五條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占用道路擺攤設點或從事車輛修理、清洗、維護、裝飾等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在道路上及道路兩側設置戶外廣告設施、霓虹燈或者建設建(構)筑物,不得遮擋、干擾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新建橫跨道路的管線、道路附屬設施、交通管理設施等,從地面起凈高不得低于五點五米。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技術規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節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在道路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規定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重型貨車、中型貨車、低速貨車、三輪汽車、牽引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拖拉機、摩托車,以及實習期駕駛人駕駛的機動車,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其中,牽引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拖拉機、摩托車只能在最右側車道行駛。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進入實線標線劃分車道的路段后,以及進入導向車道后,不得變更車道。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
機動車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三十公里,公路為每小時四十公里;
(三)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七十公里,公路和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為每小時八十公里。
第四十條機動車在夜間或者在隧道內行駛時,或者在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在霧天行駛時,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機動車轉彎、變更車道、超車、掉頭、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三十米開啟轉向燈。
第四十一條道路上同方向左右兩側車道的機動車向同一車道變更車道時,右側車道的機動車讓左側車道的機動車先行。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讓行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讓行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觀察,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但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規定,確保附載作業人員安全。在城市道路上,核定載質量零點六噸以下的小型貨車,附載作業人員不得超過一人;其他小型貨車附載作業人員不得超過三人。
自卸貨車不得附載作業人員。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交通事故,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警示措施。駕駛人、乘車人應當迅速離開車輛,轉移至安全地點。
第四十四條牽引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軟連接牽引的,應當設置示警標識;
(二)牽引載運危險品的車輛應當由專業人員操作;
(三)掛車、拖拉機、載運危險品的車輛不得牽引車輛;
(四)不得牽引輪式專用機械車及其他輪式機械。
第四十五條駕駛機動車不得熄火滑行,不得故意在道路上慢駛。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在城市道路允許臨時停車的路段臨時停車時,應當按順行方向停留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車身右側距路緣不得超過三十厘米,駕駛人不得離車。臨時停車不得影響其他車輛或者行人的通行。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應當停車察明水情,辨清道路輪廓,確認安全后,低速通過。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九條營運載客車輛應當在規定的停靠站(港)內停車上下乘客,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次進出站;
(二)停車時,車身右側距路緣不得超過三十厘米;
(三)不得在停靠站(港)內待客、滯留;
(四)不得使用擴音裝置攬客。
第五十條機動車試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放置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臨時號牌;
(二)由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駕駛;
(三)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進行;
(四)不得搭乘與試車無關的人員;
(五)不得在道路上進行制動測試。
第五十一條拖拉機不得在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上行駛。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征求農機部門意見后規定。
第五十二條叉車、履帶式專用機械等不得上道路行駛。
輪式專用機械車上道路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第二節非機動車、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五十三條禁止人力車、畜力車、三輪車在上午七點至晚上八點在主城區主干道上通行。
第五十四條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非機動車道的,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距道路右側邊緣兩米的范圍內行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人力車、三輪車、畜力車在距道路右側邊緣二點五米的范圍內行駛。
(二)行經人行橫道時避讓行人。
(三)不得在車行道上停車滯留。
(四)設有轉向燈的,轉彎前開啟轉向燈;無轉向燈的,伸手示意。
(五)制動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駛。
(六)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未成年人駕駛的自行車不得載人。
(七)自行車在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行駛,不得載人;其他地區駕駛自行車可以搭載一人,搭載六周歲以下兒童應當設置固定座椅。
(八)三輪車、畜力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載人數。
第五十五條行人應當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應當在距道路邊緣一點五米的范圍內行走。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路上組織開展體育鍛煉、商業宣傳、文藝表演等集體活動。但經公安機關批準的大型群眾性活動除外。
第五十六條車輛未停穩前,乘車人不得上下車。乘坐機動車時,身體和攜帶物品不得伸出車外,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第一節交通事故預防
第五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鄉村道路交通特點,組織人員,采取措施,制止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預防交通事故。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應對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他人為、自然突發事件的道路交通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
第五十八條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落實本單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制定公益性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傳計劃,包括發布公益性廣告,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介紹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和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學校、幼兒園加強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交通安全教育,嚴格校車安全管理,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定期向社會公布學校、幼兒園交通事故發生情況。
第五十九條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組建的交通協管組織協助交通警-察維護車輛、行人交通秩序,勸阻和制止非機動車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第二節交通事故處理
第六十條未造成人身傷亡且車輛能夠移動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發生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壞的交通事故,機動車可以移動的,駕駛人應當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報警等候處理。
發生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保護現場,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交通事故報警電話,方便群眾報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在三分鐘內出警,并立即趕赴現場。
交通警-察應當維護現場秩序,組織現場救援等,并按照有關現場勘查規范勘驗、檢查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完畢,交通警-察應當清理現場,登記遺留物品,迅速組織撤除現場,指揮、疏導車輛、行人,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交通恢復正常前,交通警-察不得離開現場。
當事人應當服從交通警-察指揮,及時將交通事故車輛、物品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協助恢復交通。當事人不服從及時移動車輛、物品的指揮或者難以自行及時移動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代為當事人將車輛、物品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故障車的清理適用本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因案情需要,對交通事故當事人的生理狀況、精神狀況、傷殘程度、人體損傷程度、尸體、未知名尸體人身識別、財產損失、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進行檢驗、鑒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專業人員或者委托具備資格的機構進行。
第六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程度,確定交通事故責任,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六十四條交通事故關鍵證據未收集到,而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交通事故事實的,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中止交通事故認定,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中止原因消失后,再作出交通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事實無法查證的,經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在十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查一次。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調查,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決定。對確有錯誤的,作出予以撤銷的決定,并責成原承辦單位重新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認定適當的,書面回復申請人。
承辦單位拒不執行撤銷決定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直接予以變更。
第六十六條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之間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確認。
第六十七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失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五)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無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之百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在追緝交通事故逃逸或者搶救傷者等緊急情況下,交通警-察可以征用單位或者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用后及時歸還,并支付必要費用;對造成損壞的,應當修復或者賠償。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物證管理制度。車輛零部件、法醫物證等交通事故認定關鍵物證,應當登記、拍照,科學保存,以備核查。
第七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職業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提高交通警-察的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交通協管組織應當公正、嚴格、文明執法,不得濫用職權。
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受理機動車登記申請時,對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予受理、登記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有關機動車登記的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期限以及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在辦理登記的場所公示。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模板20篇)篇十七
第五條 車輛駕駛人和行人應當聽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縱容、指使、強迫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車輛,不得妨礙交通警-察執行公務。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開展經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八條 機動車輛達到國家規定報廢標準的,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報廢的大型客車、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一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只供下肢殘疾人單人代步使用,但二級以上的下肢殘疾人駕駛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可載一名陪護人員。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領取號牌和行駛證方準上道路行
駛。?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車主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攜帶有效證明、證件及車輛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駕駛證。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輛駕駛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對機動車駕駛人的記分可使用記分卡等記分載體。
駕駛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應當將記分卡與駕駛證、行駛證一同攜帶。
第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輛通過交通事故現場時,應當協助交通警-察搶救受傷人員;交通警-察有權調用其車輛,因此造成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經濟損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十六條 規劃、設計、建設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應當聽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和配套設施等存在嚴重的交通安全隱患,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并責成有關部門限期實施。 第十七條 在交通事故多發或存在嚴重交通隱患的危險路段,道路管理養護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置警告標志、減速或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根據交通管理的需要,在劃有掉頭車道的路口設置掉頭指示信號燈。綠色回轉箭頭燈亮時,車輛按方向所示掉頭行駛;紅色箭頭燈亮時,不準車輛掉頭。
第二十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必要時可以設置人行橫道信號燈。
禁止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上晾曬衣物、懸掛橫幅和宣傳廣告牌等物品。確需在交通隔離護欄上臨時懸掛橫幅和宣傳廣告牌等物品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
并安排專人維護交通秩序。?
(二)施工完畢及時清除余土、遺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恢復通行。
非機動車輛在公共場所停放的,應當在劃定的停車標線內停放。?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城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就某一區域或者道路,對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輛在同車道的前方車輛遇禁止信號、緩慢行駛或者因故受阻時,必須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超越行駛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應當停在路口停車線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條 車輛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
(一)翻斗車、拖掛車、半掛車、拖拉機不得進入二環路以內(不含二環路)道路行駛;?
(四)其他貨運機動車輛不得進入環城公園路以內(含環城公園路)道路通行; ?
(五)人力平板車、人力貨運三輪車不得進入一環路以內(含一環路)道路通行。 ?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橋橋面上行駛時,不得超過規定的時速;禁止逆向行駛、倒車或停車,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移開。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輛不得在城市禁鳴區域內鳴喇叭。城市禁鳴區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管理需要劃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八條 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領取特種車輛警報器和標志燈具《使用證》。警報器在執行緊急任務時方準使用。
意停車。 ?
第四十一條 行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
(一)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
(四)不得在高架路或專供機動車通行的立交橋橋面上行走;
(五)不得在站點以外或者禁止停車的地點招停出租車、公共汽車。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輛在同車道的前方車輛遇禁止信號、緩慢行駛或者因故受阻時,必須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超越行駛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應當停在路口停車線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條 車輛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
(一)翻斗車、拖掛車、半掛車、拖拉機不得進入二環路以內(不含二環路)道路行駛;?
(四)其他貨運機動車輛不得進入環城公園路以內(含環城公園路)道路通行; ?
(五)人力平板車、人力貨運三輪車不得進入一環路以內(含一環路)道路通行。 ?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橋橋面上行駛時,不得超過規定的時速;禁止逆向行駛、倒車或停
車,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移開。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輛不得在城市禁鳴區域內鳴喇叭。城市禁鳴區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管理需要劃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八條 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領取特種車輛警報器和標志燈具《使用證》。警報器在執行緊急任務時方準使用。
第四十一條 行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
(一)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
(四)不得在高架路或專供機動車通行的立交橋橋面上行走;
(五)不得在站點以外或者禁止停車的地點招停出租車、公共汽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的《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模板20篇)篇十八
為了規范廠區車輛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確保我廠生產經營、物料運輸、辦公活動的有序進行,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承擔燒結廠區域內生產經營、物料運輸、辦公活動的昌龍公司、外協工隊、個人機動車輛。
3.職責
3.1生產控制中心外圍保障組負責廠區生產經營、物料運輸車輛交通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每月組織進行車容車貌、運輸拋灑、車輛安全性能、廠區道路限速等車輛交通安全工作檢查,并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及考核。
3.2綜合科負責外協工隊和辦公活動涉及的個人機動車輛檢驗及駕駛人員安全資質的審核把關工作。
3.3安環科每月組織一次廠區車輛交通安全的監督檢查,并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及考核。
4.廠區機動車安全管理規定
4.1廠內機動車輛特種車輛(叉車、吊車、挖掘機、鏟車、牽引車等)車況要保持良好,由生產控制中心外圍保障組按《廠區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4.2機動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防拋灑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4.3機動車輛進行危險化學品(氧氣瓶、乙炔瓶)運輸時,應到安環科辦理《危險化學品準運證》,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備應急處理器材。
4.4廠內機動車輛要建立機動車輛和特種車輛保養維修制度,定期進行小修、中修,實行三級保養,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車輛,不得使用。
5.駕駛員安全管理規定
5.1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專門培訓,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檢審,發給駕駛執照方可駕駛。
5.2駕駛員駕駛車輛時,應精力集中,嚴禁違章作業,行車進入廠區內嚴禁吸煙。
5.3無阻火器車輛不準駛入禁火區。
5.4各類車輛必須按照廠區內劃分的交通標線和交通標志的指示行駛,在無劃分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廠區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輛在中間行駛,行人靠右邊通行。機動車輛行駛時遇有行人橫過車道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未經許可,機動車輛嚴禁進入生產裝置區和其他設有“禁止車輛駛入”標志的地段。
5.5廠內機動車輛應按規定的.工作路線行駛。
5.6進入廠區的車輛應按規定在指定地點依次停放,車輛停放不能影響廠區交通安全。嚴禁在道口、轉彎處、生產裝置區、廠大門周圍50米內,作業區、庫房進出口周圍10米內,以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禁止停車的地帶停放車輛。
5.7車輛通過道口、拐彎時,應顯示信號,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減速或停車,注意觀察。
5.8各種車輛均按規定乘人,凡無副駕駛員座位的車輛禁止攜帶人員行駛。
5.9嚴禁無證開車和無令開車(調度令);嚴禁酒后開車;嚴禁超速開車;嚴禁空擋溜車;嚴禁設備帶病運行;嚴禁人貨混載行車;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重)裝載行車。
6.個人機動車輛、行人
6.1個人機動車輛無廠內通行證、未經許可禁止進入廠區道路行駛。
6.2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不準牽引其它非機動車輛或被機動車輛牽引,轉彎前必須慢行,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自行車不準載人。
6.3廠內行人必須走人行道,或靠路右邊行走,不準突然橫穿馬路。因工作需要確需進入料場的工作人員,必須在料管工的指引下安全通行。
7.廠區道路
7.1廠區主要通道要設立明顯的交通標志、標線,設有足夠的照明路燈。路側要設下水道(明溝應加蓋),并定期疏通。嚴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堿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清除。7.2廠區交通限速為30公里/小時,叉車、鏟車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彎路、道口、進出庫房的車輛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消防車、救護車及工程搶險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不受時速限制)。7.3廠區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廠區植樹、綠化和架空管道不應妨礙機動車輛正常通行。在廠區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設施和重要路段處應設置必要的反光鏡、限高標志、限速標志等交通安全設施或標志。7.4廠區道路實施養護、維修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廠區主要道路斷路施工,須按照《消防條例》道路管理規定執行。
7.5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設繩架,除征得生產控制中心同意外,還必須有明顯標志,夜間要有紅燈。對施工場地狹小、車輛行人來往頻繁的區域,應設臨時交通指揮。
7.6履帶車在廠區道路上行駛,必須鋪設軟墊;通過電纜溝、管道、鐵路和容易下陷的溝渠、橋梁,必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方可通行。
7.7嚴禁在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堆積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由于生產需要必須臨時占用時,須經公司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占用。并按占道要求采取交通安全措施和按期恢復道路通行。
7.8廠區規定的限制路和管制路應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
8.事故處理
8.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科及事故單位安環科,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8.2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及其安環科主要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公安交通科做好事故原因和經過的調查,妥善處理有關善后工作。
8.3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交通科及單位安環科調查人員如實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真實情況。其他知情者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情況。
8.4公安交通科及單位安環科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8.5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廠區、原料場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規范廠區車輛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確保我廠生產經營、物料運輸的有序進行,制定本規定。
1、生產控制中心外圍保障組和各料管工負責物料運輸車輛交通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每天組織進行車容車貌、運輸拋灑、車輛安全性能、廠區道路限速等車輛交通安全工作檢查,并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或車輛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及考核。
2、安環科每天組織進行道路、料場車輛交通安全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立即糾正并執行責任追究考核,并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或車輛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及考核。
3、機動車和特種車(叉車、鏟車)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防拋灑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4、機動車和特種車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車輛,不得使用。
5、機動車和特種車應按規定在指定地點依次停放,嚴禁在道口、轉彎處、原料垛上以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禁止停車的地帶停放車輛,車輛停放不能影響交通安全。
6、機動車和特種車行駛時遇有行人橫過車道或料場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車輛通過道口、拐彎時,應顯示信號,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7、車輛駕駛員必須持證上崗,駕駛車輛時,應精力集中,嚴禁酒后開車;嚴禁超速開車;嚴禁空擋溜車;嚴禁設備帶病運行;嚴禁人貨混載行車;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重)裝載行車或其他違章作業行為。
8、特種車在料場區域作業,料管工必須在現場指揮,若發現有人進入工作區域必須及時勸阻。凡因工作需要確需進入料場的工作人員,必須在料管工的指引下安全通行。
9、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原料場區域。
10、發生交通事故或車輛傷害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派出所交通科及事故單位安環科;過往行人和料管工應當予以協助。
1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及其安環科主要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派出所交通科做好事故原因和經過的調查,妥善處理有關善后工作。
(一)公司各級領導、員工、外單位入公司車輛都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公安安全交通部門和本公司制定的有關規定。
(二)駕駛員應精力集中,嚴禁違章駕駛。
(三)機動車輛,未經批準不準在生產區內隨意行駛。
(四)公司內行車速度不大于4公里/小時,轉彎應減速鳴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五)公司內道路不得任意堆放物件,要保持暢通。機動輛停放時禁止占用消防車通道。
(六)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要分開停放,載貨車輛要與非載貨車輛分開停放,危險品貨車要與非危險品貨車分開停放。
(七)生產區內不準隨意停放單車、摩托車,門衛有權檢查進出車輛。
(八)公司內的一切交通標志和安全設施,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搬動。
(九)汽車裝載運輸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若為特殊情況,應先報有關部門聯系,采取措施,方可行駛。
(十)嚴禁在生產區內進行機動車輛維修和調試。
(十一)公司內交通安全由公司保安部門管理檢查。
另外,在加強安全管理制度的同時,還可以加大宣傳力度,在廠區主要路口懸掛交通安全標語,以提高職工的交通安全意識。同時加強路查路檢,加大對交通違法違章的處罰力度,并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曝光等。這些工作的開展,可以進一步規范職工的交通行為,降低交通事故發生,在廠區營造一個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模板20篇)篇十九
第115號。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實行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社會參與、綜合治理的安全防范責任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納入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目標績效考核內容。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情況,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明確責任,對國家下達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標,實行目標管理。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和下達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標,制定實施方案,落實安全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是同級人民政府實施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的組織協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和部署,指導、協調、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相關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實行責任制,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鄉(鎮)配備專職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協管員接受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協助履行部分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托邊遠鄉(鎮)派出所履行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并對其進行監督指導。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與轄區內村(居)委會簽訂道路交通安全目標責任書;。
(二)利用農村廣播、宣傳欄和集市等,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三)建立群眾性交通安全組織,開展車主和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六)建立機動車和駕駛人信息臺帳及危險路段的管理制度;。
(七)制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九條單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當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簽訂道路交通安全目標責任書。
(一)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所屬人員嚴格遵守;。
(二)制定交通安全目標和工作方案,建立培訓和考核評比制度;。
(三)建立和落實所屬機動車的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
(四)建立所屬人員的機動車及其駕駛人登記制度;。
(五)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專業運輸單位和其他擁有專用運輸車輛的生產經營單位,除遵守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錄用機動車駕駛人時,不得錄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駕駛人;。
(三)機動車駕駛人被錄用后,1年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不得安排駕駛車輛;。
(八)建立機動車駕駛人長途營運、超時營運強制休息和出勤駕駛人異地駐車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按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目錄相互提供業務數據。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共同制定公路交通事故、擁堵等突發事件的救援預案以及特殊氣象條件下公路應急預案,提高快速處置能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利用電視、廣播等媒體及公路收費站、服務區、跨線橋、顯示屏等,及時發布公路交通流量、道路狀況、氣象預報等信息。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單位實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記錄制度。對單位的車輛、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超過控制指標、發生負同等以上責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過控制指標等信息予以記錄,并可以公布。
第十六條公民發現突發道路交通事件、道路塌方、路橋垮塌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緊急情況和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鄉(鎮)人民政府或者交通運輸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縣、鄉(鎮)人民政府或者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立即對報告事項進行核實、確認,并采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對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對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的單。
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建議。
專業運輸單位和其他擁有專用運輸車輛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職責,本行政區域內1年發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農業、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管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模板20篇)篇二十
為了加強本公司內部交通安全管理,確保各類車輛安全行駛及每名員工的交通安全,保障生產正常進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作業標準特制定本規定。
一、車輛。
1.經公安交警部門檢驗、登記注冊、核發行駛證的機動車輛可在社會道路行駛。
2.經國家技術監督部門檢驗、登記注冊、核發行駛證的機動車輛僅限在公司內部道路行駛,不得駛出廠外。
3.無公安交警部門或經國家技術監督部門檢驗、核發車輛行駛證的車輛不得行駛。
4.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保持良好,制動器、轉向機構、喇叭、雨刮器、轉向燈、剎車燈等安全裝置齊全有效,車容整潔。
二、機動車輛駕駛員。
1.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持有公安交警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輛駕駛證。2.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國家技監部門安全培訓、考核,取得《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證(廠內機動車輛駕駛證)》。持有國家技監部門核發的《特種設備操作證》的司機不得駕車駛出公司。
3.因工作需要,公司配備摩托車的駕駛員,可由公司組織,經當地公安交警進行樁考合格認可,公司核發內部車輛駕駛證。
4.機動車輛駕駛員有效證件應隨身攜帶,接受安全管理人員檢查。5.機動車輛駕駛員應駕駛指定的車輛。未經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駕駛他人保管的車輛,防止由于車況不熟悉而發生事故。
6.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公司場內行駛時,同時遵守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認真做到:6.1不準駕駛安全設施不齊或失靈的車輛;6.2不準駕駛裝載不符合要求的車輛;6.3嚴禁酒后駕駛;6.4嚴禁其它違章駕駛行為。
三、車輛行駛。
1.機動車輛載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1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人數;1.2不準人貨混載。
2.3裝載容易散落、飛揚、流漏的物品,應有防護措施;
2.4裝載不可解體的超寬、超高、超長物體時,須有專人在車輛前、二側指揮,避免碰撞,超長超寬物件在兩側或尾部掛示意標志;2.5裝運熾熱物品,必須有防止熾熱物品拋撒措施。3.廠內道路車輛限速規定:
3.1貨車在直道和視線、路況良好的情況下限速30公里/時;轉彎處限速10公里/時;進出廠門、通過交叉路口和在碼頭區域內行駛限速為5公里/時;進出車間或在車間(庫房)內限速為3公里/時;鏟車最高時速為10公里/時。3.2二輪摩托車在公司內行駛限速為30公里/時;三輪摩托車限速20公/時里。
3.3小客車、公司大客車限速40公里/時。
4.接近鐵路平交道口,應減速了望,服從道口管理人員指揮,確保安全通行。
3.拖帶車輛時不得倒行,每車只準拖帶一車;拖帶制動失靈的車輛必須用硬牽引。
五、工程車1.鏟車。
1.1鏟車行駛時,鏟齒應離地面30cm,鏟件提升高度不得超過車高的2/3,鏟齒上不得站立人員;鏟齒提升后,下方不得有人員通過或停留。停車時,鏟齒應平放在地上。
2.1吊車作業時,禁止人員進入吊車旋轉危險區域內,必要時應有專人監護。作業時遵守起重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2.2吊車行駛必須收回吊桿,固定好吊鉤才可行駛。3.裝載車、挖機。
3.1裝卸車在車廂起升前注意空中有無障礙物,禁止邊走邊降落車廂。料場收貨員在車廂未下落到位,不給予開具貨物簽收單。3.2挖機在道路上短距離行駛時應有保護路面的措施,長距離移動可加載在其它車輛上運輸,加載在其它車輛上運輸時,應裝載牢固。4.車輛裝卸貨物時駕駛員應下車配合,否則不予裝卸。
1.交通班車須規定路線行駛,按規定站點停靠上、下客。
2.乘車人待車停穩后先下后上;行車時不要與駕駛員談話。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
3.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上車。4.車輛不允許超載。
七、道路。
1.廠區道路應設置各種安全警示標志,在主要道路上應有交通標線。2.任何單位未經公司批準,不準占用廠內道路作業。
3.因工作需要開挖道路,施工單位必須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并與道路設施管理部門原料廠制定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挖掘道路影響交通的作業場所,由施工單位設置標志和安全防范措施,夜間有警示燈。收工后及時清理現場,修復路面,恢復交通。
4.開挖道路時需與總調、水、電、光纜等管理部門進行聯系,必要時由總調通知相關部門派專人負責現場指揮。
5.道路兩側和交叉路口,不準有妨礙安全視覺的物品堆放。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挖掘、移動指揮交通標志和設施。7.各種車輛應在指定位置停放,不得隨意亂停。
8.保衛部門應維持公司大門區域的交通秩序,特別是對上下班高峰期間的管理,確保行人、車輛有序通行。
八、鐵路。
1.機車作業前,司機必須對機車行走部、機械部、安全裝置系統等部位認真檢查,確保部件作用良好,符合要求。
2.液體金屬罐車、熔渣罐車的罐體應保持正位。連接和調運液體金屬罐車、熔渣罐車時,禁止沖撞和猛力拖動。
渣罐車進入作業場所時,調車人員應對好車位,做好止輪措施后,方準機車摘鉤。
3.裝運熱錠、液體金屬和熔渣等灼熱物質的車輛,嚴禁在煤氣、氧氣管道下方停車。
4.有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有手動或半自動欄桿或警戒拉繩。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必須設置小心火車警標、嗚笛標。加強對道口防護設施的維修。
5.鐵路調度應隨時了解現場情況,車輛在行駛中不得上下車、不得進行掛車脫鉤動作。
九、摩托車、電動自行車。
1.公司配發的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須經企管部登記編號,實行定人定車,未經領導批準,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使用范圍僅限在公司內部廠區道路行駛。2.駕駛和乘座摩托車者必須戴好頭盔,后面人員應騎跨乘座,不得側身乘座。3.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應保持車況良好。4.三輪摩托車后車廂嚴禁坐人。
十、員工摩托車、電動自行車。
1.員工私有的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不得駛入公司,只能到指定的車庫存放。2.駕駛摩托車者應持有效機動車輛駕駛證和行駛證,嚴禁無證駕駛車輛。3.如未辦理相關證件的須盡快辦理,戶口不在靖江市的可以回戶口所在地辦理。
4.駕駛摩托車等機動車輛上下班者必須佩戴頭盔,企管部保衛人員和安環部不定期組織檢查,發現未佩戴安全頭盔者考核20元/次。
5.安環部每月組織對全廠摩托車查核“雙證”一次,發現缺證者第一次考核100元,第二次責令其辦理好相關證件后方可上崗。
6.在交通事故中未持證駕駛的、負主責以上的及違反法律規定的引起后果一切自負,公司將不承擔一切責任。
7.員工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存放在車庫,應按指定停放地點有序停放、上鎖,服從車庫管理人員的管理。
十一、管理部門及職責。
1.原料廠為公司廠內道路(鐵路)設施管理部門,負責道路安全設施的安裝、維修、管理及外來施工單位車輛的車況檢查及安全協議的簽訂、落實;2.企管部(保衛科)為公司廠內道路秩序管理部門,負責車輛行駛及人員行走的安全管理;負責車輛(含外來機動車輛)停放的管理;負責一般交通事故的處理;重大交通事故及時上報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3.安環部為公司廠內道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廠內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組織人員安全培訓;發現問題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要求落實整改;協助有關部門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
4.企管部、原料廠、安環部應根據各自職責職權范圍,制定相關管理規定,履行職責,加強公司廠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對違反者進行安全教育,并按公司《安全生產獎罰條例》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