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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0篇)篇一
金融。
糾紛,是指在金融機構作為借款人與非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產生的糾紛。
依據《合同法》第196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貸款人為金融機構。
同業拆借是指具有市場準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為了調劑頭寸和臨時性資金余缺,進行短期資金融通的活動。
企業借貸是指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為。目前,為保護金融市場的有序運行,我國法律一般不允許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借貸的幣種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港幣、臺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
小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或小額貸款公司借小額款項,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額貸款一般額度較小,利率較低,期限、發放和還款方式方面的約定更加靈活、便捷,小額貸款多用于扶助農民進行農業生產、下崗職工再就業,以及大學生創業等等。
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簽訂的合同。金融不良債權是指處于非良好經營狀態,不能按時支付銀行利息,甚至不能償還貸款本金的銀行借款債權。金融不良債權包括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金融不良債權追償是指金融不良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債務人、擔保人主張權利,以實現債權的行為。追償是受讓人對金融不良債權處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訴訟(仲裁)追償、委托第三方追償、破產清算等方式。
《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包括兩部分:第一是金融機構之間及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但是在實際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借款關系比合同法規定的要廣泛得多,還包括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因此,對這類案件的處理也顯得復雜得多,銀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門和人民法院都應該高度關注和重視。
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復還款等。除這些情況外:
1、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共同被告;。
3、“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私貸公用”的情況,所謂“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業,由于已經有逾期貸款未還等原因而不能貸款,于是便由個人或私營企業以自己名義代為貸款,所貸款項由企業使用。這就是所謂“私貸公用”。私貸公用以合同法的規定,應該屬于委托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為原告沒有異議。如何列被告,應考慮以下情況:
(3)在上述情況下,如果出借人選擇用款人為被告,可以用款企業為被告。如出借人堅持以借款和用款人為共同被告,法院也應允許,因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訴權。
4、借款單位或者擔保單位發生了變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產等,原告起訴誰,包括與該企業有關系的單位如上級主管部門或母公司,即列為被告。最高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在關于當前民事審判的有關問題《關于企業歇業、被撤并或吊銷營業執照后的訴訟主體的確認問題》中認為:第一,訴訟主體的確認。企業在歇業、被撤并或吊銷營業執照后,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以確認訴訟主體。應當注意的是,無論在企業歇業、被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情形中如果存在多個清算主體的,均應成為共同清算主體。第二,清算主體的認定。由于將企業因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情形中的清算主體確定為訴訟主體,因此對于不同性質的企業如何確定其清算主體就成為訴訟程序的關鍵。依據我國《公司法》第191條和192條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認為,國有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上級主管部門;集體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開辦單位;聯營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聯營各方;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控股股東。因此,如法院立案時初步審查認為不應列為被告的,可以提出參考意見,如原告堅持列為被告應尊重原告意見,是否應承擔責任,應在審理中解決。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關系到借貸關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因此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時,應該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進行非法活動的借款合同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三)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貨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借貸意見》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比如有的企業見炒股或者買賣煙草賺錢,便買通金融機構某些承辦人編造假的貸款理由如擴大再生產、購買原材料等簽訂借款合同貸出款項,這種違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無效。
2、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一)規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借貸意見》第10條規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因為此意見是在1991年作出的,與當時的《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無效合同的范圍。僅規定了欺詐、脅迫形成的合同當其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認定為無效合同。而對此種情況規定了當事人有權申請撤銷和變更。所以在掌握是否無效時應該與原來的認定有區別。不能把可以撤銷和變更的合同當無效認定,否則會在適用法律上出現錯誤。
3、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合同法》之所以在規定兩大類借款合同糾紛中沒有將企業間的借貸納入,其主要原因是該種借貨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不是我國法律所認可的合法合同。因為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經濟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機構有權經營借貸業務,如果任何企業都可以經營金融業務從事借貸我國的金融秩序就亂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機構的存在了。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4、不具備借貸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從事借貸業務的借款合同無效。在金融機構內部也有明確的分工,可以從事借貸業務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機構。其他內設機構和下屬部門只有一些行政事務或吸收存款的業務,絕對沒有對外進行借貸的業務。這些部門如果因為手中掌握一些資金,為了得到利息,而進行借貸,其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在大多數借款合同中,都有擔保的存在,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在主債務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能保證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收回。但在實踐中,有的是業務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現擔保無效的情況。擔保無效主要有以下幾類:
1、擔保的主體不合格。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有些部門和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就是說沒有擔保資格。國家法規規定,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因為這些部門和機構從事的是社會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財產為國家所有,與此同時,這些部門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斷性。不可能因為其進行擔保而將其財產執行而造成學校停學,醫院停診。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發出的《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以下簡稱《保證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證規定》18項“法人的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由法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擔保法解釋》第四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4、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保證規定》第19項“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法解》第五條規定“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6、未經批準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在對外擔保問題上我國法律和法規有嚴格的限制。《擔保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一)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文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保證規定》第20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債權人行使債權的時間,就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時間。一般來說這個問題比較簡單,也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由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間。約定的履行債務的時間到了,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做為債務人也就可以向債權人履行償還義務了。如果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到來后行使權利,就是合法。如果未屆履行期限則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不能行使權利。但是如果是約定分期償還借款,則可以在每一期還款時間屆至時行使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在兩種情況下可以提前行使權利。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在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能力明顯下降時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對此法律有明確的規定,規定的也比較細致。第二種情況是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申報債權,也可以直接起訴保證人。這是因為,債務人破產,說明其已經不能履行到期債務,到期債務尚不能履行,未到債務當然也不能履行。所以此時此種債務應該視為到期債務。
_______________(簡稱借款方)。
____________銀行______行(簡稱貸款方)。
根據國家規定,借款方為進行基本建設所需貸款,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發放。為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_元,用于_____。
___。預計用款為____年__元;____年__元;____年__元;。
____年__元;____年__元。
第二條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并計算復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息為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貸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
第三條借款方保證從____年__月起至____年__月止,用國家規定的還貸資金償還全部貸款。預定為: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逾期不還的,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或者商請借款單位的其他開戶銀行代為扣款清償。
第四條因國家調整計劃、產品價格、稅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和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統計、會計報表及資料。
第六條貸款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供應資金。因貸款方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延期天數,以違約數額的__%付給借款方違約金。
第七條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否則,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罰息__%。
第八條本合同經過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2份,借、貸雙方各執1份;副本__份,報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部門各執一份。
借款方:(公章)貸款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簽字)法人代表:(簽字)。
開戶銀行及帳號:
簽約日期:年月日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0篇)篇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
復議請求。
請求_________人民政府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__________鄉人民政府關于雪浦村石關溝組陳某某與姜某某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決定》雪府裁字【20__】6號,并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_________與第三人_________土地權屬爭議一案,第三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被申請人申請確權。被申請人受理后,在未查清爭議土地的客觀事實、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下,草率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作出《__________鄉人民政府關于雪浦村石關溝組陳某某與姜某某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決定》雪府裁字【_________】1號(以下簡稱1號處理決定),申請人不服依法向普安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__________縣人民政府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作出《__________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普府行復決字[_________]9號,該復議決定以1號處理決定存在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鑿,內容不適當為由,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號處理決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被申請人作出《__________鄉人民政府關于雪浦村石關溝組陳某某與姜某某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決定》雪府裁字【_________】6號(以下簡稱6號處理決定),6號處理決定在查明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幾乎與1號處理決定完全相同,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28條“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6號處理決定不服,現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從法律依據上,_________年填制的土地承包底冊可以清楚得知,申請人家(戶主_________,系申請人之父)在小地名為_________處承包得有不同等級的責任地四幅、荒山一片(有_________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頒發的承包農戶土地使用證證實)。從爭議地現場可得知爭議土地就是申請人家承包的皂角塘處荒山。_________年實行土地延包時,《土地承包合同書》上雖未填寫荒山承包情況,但并不影響申請人家于_________年承包皂角塘處荒山一片的客觀事實。從對爭議土地的實際管控上,申請人家多年來進行了管理、看護,予防止被他人侵占。_________年,第三人趁申請人外出誤工之機在爭議地種麥子,_________年申請人發現后,采取自救方式在爭議地上種玉米。之所以出現本案爭議,原因在于國家在爭議地附近修建四十米大道、火電廠項目等,第三人見爭議土地將來可能增值較大,便采取訴訟、行政確權等手段,企圖達到侵占申請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上述事實有_________村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位知情人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爭議地附近有耕地,曾某華系土地發包時組長)及書證等可以證實。
被申請人作出的6號決定認定事實部分存在嚴重錯誤。6號處理決定中提到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在土地下放時,承包有野狗洞土地,并用該處土地張冠李戴的定論為本案爭議土地,完全忽視了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家在_________________處承包得有荒山(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人民公社頒發給申請人之父姜某高的承包農戶土地使用證記載,_________________荒山一片)的關鍵事實,更忽視了野狗洞位于四十米大道右側而爭議土地卻位于四十米大道左側的關鍵事實。該6號決定中,提到第三人陳某某的1.71畝,冊上載明:_________________東西北抵溝,南抵水淹地。按被申請人所制作的平面示意圖,爭議地四至界限應為:東抵_________________、南抵_________________、西抵_________________、北抵_________________。無論怎樣比對,均與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承包冊上記載的東西北抵溝不相符。___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作出的普府行復決字[_________]9號行政復議決定查明的“申請人(_________)在爭議地有荒山而第三人(陳某某)承包土地為荒熟一片且并在承包地內開墾荒地,既然是承包地,為何又要開墾荒地”一節,被申請人卻置若罔聞,對之前普安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認定的內容完全不予理睬。希望復議機關給予重視,并在本案中即時給予糾正。
被申請人作出的6號處理決定所附的平面示意圖,申請人是在收到處理決定后才得知,無法判斷被申請人是否組織過現場指界。如果被申請人組織現場指界,為何不通知申請人到場。僅從被申請人提供的平面示意圖上提到的指界人,無論是_________還是_________,兩家在爭議地附近無土地,無法判斷爭議地狀況。另外,被申請人既然已查明申請人家土地承包戶主是_________(申請人之父),那就說本案主體有不適格之處,在處理時卻未予重視。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6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處理決定內容明顯不當,處理結果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據此,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9條的規定,特申請行政復議,望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本案6號處理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決定、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0篇)篇三
申請再審人:,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單位,住址,公民身份號碼,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住所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電話。
負責人:,該局局長。
被申請人:,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單位,住址,公民身份號碼,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住所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執行董事。
一、申請事由:民事判決書。申請再審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款第6項:“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之規定,向貴院申請再審。
二、申請再審的請求:
1.請求撤銷民事判決書。
2.改判申請再審人不承擔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三、具體事實與理由:申請事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款第6項:“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之規定,具體理由如下:原審以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和第七條之規定,認定申請再審人將四層水泥樓房一幢的內墻及外墻承包給不具備資質的被申請人肖某粉糊,對承攬人具有選任不當的過錯,認定申請再審人承擔30%的責任是法律適用錯誤。首先,室內裝修工程施工無需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的建筑施工資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并未要求從事室內裝修裝飾施工,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故本案申請再審人將四層水泥樓房一幢的內墻及外墻承包給不具備資質的被申請人肖某粉糊,并無對承攬人選任不當的過錯。其次,建設部《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雖然規定了核定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活動企業資質等級的依據,但并未明確規定未取得資質企業不得進行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再次,《建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內墻及外墻粉糊不是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因此并不需要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此外,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938號朱某與祥云縣某煤礦其他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本案《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并未要求從事室內裝修裝飾施工,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故本案朱某及其經營的設計室未取得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資質,不屬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合同無效的情形。建設部《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雖然規定了核定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活動企業資質等級的依據,但并未明確規定未取得資質企業不得進行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且該規定系部門規章,不能作為認定民事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故朱某所持本案《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室內裝修工程施工無需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的建筑施工資質。申請再審人沒有過錯。
綜上所述,原審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申請再審人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某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0篇)篇四
社會上有一部分人因。
處理贈與合同糾紛有哪些法律依據?我國《合同法》、《公益事業捐贈法》、《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都對贈與合同糾紛處理羅列了詳細的法律依據,下面由法律快車編輯在本文為您詳細介紹。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第九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愿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第十條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
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本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第十一條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境外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接受捐贈,并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對捐贈財產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將受贈財產轉交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也可以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分發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但是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
第十二條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
第十三條捐贈人捐贈財產興建公益事業工程項目,應當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對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作出約定。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由受贈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并組織施工或者由受贈人和捐贈人共同組織施工。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竣工后,受贈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建設資金的使用和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向捐贈人通報。
第十四條捐贈人對于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可以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工程項目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興建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工程項目的名稱,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境外捐贈人捐贈的財產,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手續;捐贈實行許可證管理的物品,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證申領手續,海關憑許可證驗放、監管。
華僑向境內捐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協助辦理有關入境手續,為捐贈人實施捐贈項目提供幫助。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0篇)篇五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房屋裝修合同糾紛,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裝修糾紛一般都是在裝修家庭與裝修施工單位之間,裝修家庭與周圍居民之間因為裝修違反了有關裝修合同、規定而發生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裝修單位沒有完全履行裝修合同。
未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表現在:裝修單位沒有按合同約定的做法去裝修,使用非合同規定的裝飾材料,施工中無故停工,未在約定工期內完工等。
2、裝修粗制濫造,施工質量低劣。
有的裝修公司施工人員干活不上心,工藝不規范。表面上說得過去,但經不起驗收或時間的檢驗,出了問題還強詞奪理。尤其是"街頭游擊隊",質量更沒有保證。
3、裝修后的維修服務不完善或不履行質量承諾。
裝修后應該按合同規定及時維修,但有些公司卻左右推托。保修期內不保修。
4、施工中的噪聲擾民。
施工中難免會發出噪音,但戶主事先要與裝修公司約好開工、收工時間。不要違反環保的有關規定,否則極易引發糾紛。
5、裝修材料或廢棄物亂堆亂放。
6、裝修破壞了毗鄰房屋。
7、裝修破壞了房屋主體結構及承重結構。
針對裝修糾紛,有關部門制訂了一些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污染防治法》和建設部[1997]60號《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建設部[1997]92號文《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等法規。《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指出,房主或房屋使用者因裝飾裝修損壞毗鄰房屋的,應該負責修復或賠償。《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發生了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糾紛,可以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機構進行投訴,也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十九條規定,如果裝修家庭因家庭居室裝飾裝修而造成相鄰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物品損壞等,應該由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居民負責修復和賠償,如果是屬于裝修施工單位的責任,則由房主找裝修單位負責修復和賠償。
同時,行業內部也制定了相關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2、消費者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但必須注意:一般情況下,如提請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訴訟。
另據《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以及其他所涉及法律,解決裝飾糾紛也無非以下幾條:
1、當事人自行協商;
2、主管部門行政調解;
3、仲裁解決;
4、訴訟解決。
此外,行業規定對糾紛的解決也提供了諸多方法。如一些家居裝飾市場規定,解決糾紛按下述流程進行:
投訴——調解部受理——質檢部根據合同及圖紙進行現場核查——調解部、質檢部依核查結果進行調解——若雙方達成協議則進行維修或返工;若未達成協議或不履行協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對消費者而言,裝修前不妨先通知鄰居,打個招呼,以便大家有個心理準備,減少發生糾紛的概率。
萬一出現了糾紛,只要雙方心平氣和地協商,承擔該承擔的責任,糾紛便能解決。自己協商不成,一般也只要行政部門出面就可以順利加以解決。但如果涉及的標的較大或其他對生活影響甚大的糾紛且協商不成,最正規、最有權威和有效的方法只能是打官司了。當然其他居民因裝修家庭的施工而與裝修家庭發生的糾紛也可以據此進行解決。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0篇)篇六
勞動糾紛可以說是最常見的的民事糾紛了,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很難去避免,想必大家也很想知道萬一發生了勞動合同糾紛處理的途徑有哪些、有哪些法律依據?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勞動合同糾紛處理的途徑,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1、在職業中介機構被騙或者被用人單位侵權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處理集體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六條,及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集體合同規定》。
處理合同糾紛的處理非全日制用工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至第七十二條,及2003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處理經濟補償金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0篇)篇七
汽車租賃業被稱為交通運輸服務行,它因為無須辦理保險、無須年檢維修、車型可隨意更換等優點,以租車代替買車來控制企業成本,這種在外企中十分流行的管理方式,正慢慢受到國內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用戶的青睞。
汽車租賃是指將汽車的資產使用權從擁有權中分開,出租人具有資產所有權,承租人擁有資產使用權,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以交換使用權利的一種交易形式。
汽車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租賃經營人將租賃汽車(包括載貨汽車和載客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汽車租賃的實質是在將汽車的產權與使用權分開的基礎上,通過出租汽車的使用權而獲取收益的一種經營行為,其出租標的除了實物汽車以外,還包含保證該車輛正常、合法上路行駛的所有手續與相關價值。
不同于一般汽車出租業務的是,在租賃期間,承租人自行承擔駕駛職責。汽車租賃業的核心思想是資源共享,服務社會。
今天本站小編將與大家分享:汽車租賃合同糾紛要怎么處理,以下內容僅供參考閱讀,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來看看吧!
1、認真審查汽車租賃合同和出租主體。凡搞汽車租賃經營的個人或公司,一般均備有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條款主要審查承租人在租車過程中所要承擔的風險。如張某訴李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含有對車輛安全檢查義務,發生事故均由租車人全額賠償;租賃期間發生車輛事故,承租方應付停駛期間的租金、車輛加速折舊費、走合期費、誤工費等。
加速折舊費是本次事故總額的50%。這樣的合同,李某根本沒看、也不懂。李某租車僅一個小時后車輛發生故障。發生糾紛后,除賠償維修費8045元,還承擔加速折舊費3313.5元。有的出租方沒有這么多條款,承租人完全可以選擇風險較小的租賃公司租用汽車,盡可能租用帶駕駛員的營運車輛。
2、認真檢查汽車車況。承租人在使用出租車前,一定要仔細檢查車況,特別是車子的發動機、油、水、電氣、方向盤等主要部件;要求出租人提交車輛和車檢年檢手續,寧可高一點租金,也要保證車況安全。有50%以上的汽車租賃合同糾紛中,特別是非營業性車輛,承租人往往在汽車行駛過程中,沒有發生任何相撞事故即發生熄火現象。如果汽車剛一駛出,發現車況有問題立即將車返還出租人,不要輕信出租人承諾,僥幸使用該車輛。
如呂某訴黃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2007年9月20日,黃某從建湖出發時就發現車況不太好,在該車行駛山東省青島市膠州高速路段突然熄火,花去修理費7600元。因車輛維修費問題,黃某認為自己沒有過錯,遲遲不愿返還原告車輛,導致原告訴訟。黃某除承擔了21天的租金,還要承擔維修費和車輛加速折舊費。法院認為承租人負有對車輛安全檢查義務,而黃某未盡注意義務,應視為對車輛合格的認可。行駛途中車輛發生故障的舉證責任在承租人,而承租人往往無法對車輛自然損害舉證。
3、對車輛的維修進行跟蹤。車輛出現故障后,往往會進行大修理,承租人應當知道車輛的損害程度,造成車輛的維修部位究竟在哪,防止出租人借維修把不該修的修了,不該換的換了;維修的費用也要主動和修理廠洽談,不要圖省事,由出租人或修理人全包,因為汽車修理廠多數是私營小企業,出具的票據往往是不規范的,到時即使你認為修理費過高,也沒有人證實,更換的部件是否合理也說不清。車子修好后,立即向出租人交車、試車,和修理廠做個手續,一次性了斷。交換手續辦妥后,再發生修理費用不用承擔責任。
4、注意搜集、保留好證據。出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當一式兩份,承租人持有一份。而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多數只有出租人持有合同。要注意接車和交車的時間應以分來計算,只有在這個時間后發生車輛故障產生的費用,承租人才承擔責任;保管好車輛維修費票據;在異地發生故障,需要拆卸更換零部件,把原有的部件都應保存,以便更好地確認該部件是否屬于事故引起,留下證據。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時因車輛維修費用發生爭執,不接受或不交接車輛,這種行為對雙方均不利,對出租人而言,從承租人向你交接車輛那一刻起,承租人不再承擔租金;對承租人而言,車輛在手一天承擔租金一天。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0篇)篇八
首先是協商程序。
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發生勞動爭議后,應當首先協商,找出解決的方法。
第二是調解程序。
這里的調解程序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的調解。調解程序并非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然而對于解決勞動爭議卻起著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對于希望仍在原單位工作的職工,通過調解解決勞動爭議當屬首選步驟。
第三是仲裁程序。
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四是訴訟程序。
當事人如對仲裁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決定書15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理和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審限為6個月,特別復雜的案件經審判委員會批準可以延長。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是生效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需強調的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未經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勞動糾紛中的證據有哪些。
證據,在很大程度上關系到糾紛最后解決的結果有利于哪一方,是一場糾紛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那么,具體到勞動糾紛中的證據有哪些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小編今天就為大家帶來相關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糾紛證據。
(1)書證。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和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書證是以其所記載和表達的思想內容來對案件事實起到證明作用的;相比于其他證據,書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書證在形式上相對固定,一般不受時間的影響。在勞動爭議中,最常見的書證就是勞動合同書,它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最有力的證據。此外,加班爭議中的考勤表、工傷爭議中的工傷認定書等,也是典型的書證。
(2)物證。
物證是指以物品存在的外形、重量、質量、規格、損壞程度等物理標志和特征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以實體物的屬性、特征或存在狀況證明案件事實;物證就有較強的穩定性和可靠性。物證一般表現為間接證據,即單獨一個物證往往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做出認定。在勞動爭議中,常見的物證包括銷售提成款爭議中的合同標的物、勞資雙方對所有權有爭議的物品,等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采用科學技術,利用錄音、錄像,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視聽資料承載的信息量大、形象逼真,具有較高的準確性和證明力;使用具有很大的方便性,也容易被變造和偽造。在勞動爭議中,電話錄音、錄像、計算機數據是最常見的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況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是特定不可替代的,證人證言是證人對其知曉的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容易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在勞動爭議中,爭議雙方都可以將證人證言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事實的證據。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情況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敘述和說明。當事人陳述不可避免地存在傾向性、片面性,而且真實性和虛假性往往并存。因此,當事人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時,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陳述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時,具有免除對方的證明責任的效力,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勞動爭議中,當事人可口頭或書面向仲裁庭或者法院陳述案件的事實情況。
(6)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主體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鑒別后作出的結論性意見。鑒定結論是針對案件中需要確定的事實問題作出的;鑒定結論是對某個專門性的事實問題所作出的結論。在勞動爭議中,經常涉及的鑒定結論包括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職業病鑒定結論等。
(7)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仲裁庭或者法院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或物晶采取勘查、檢驗后所形成的實況記錄。勘驗筆錄是一種獨立的證據,也是一種保全原始證據的手段。在勞動爭議中,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主持勘驗并制作勘驗筆錄。
勞動糾紛中怎樣維權。
發生勞動糾紛時,勞動者可以通過哪些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呢?勞動糾紛維權的方式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勞動糾紛中怎樣維權”了解有關勞動糾紛維權的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糾紛維權。
1.在職業中介機構被騙或者被用人單位侵權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5.如果想了解勞動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體問題需要咨詢的時候,可以撥打“12333”免費勞動保障政策咨詢熱線電話,工作人員會給您詳細的解答。
勞動合同糾紛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一種糾紛類型,究其原因,是因為勞動合同糾紛所包含的類型眾多。究竟常見勞動合同糾紛有哪些?小編將在下文中為大家做具體介紹,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1、工資的標準以及范圍。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最低工資:“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2、解除勞動合同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除此之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
3、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勞動法25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0篇)篇九
計算機軟件開發個人簡歷模板在寫求職簡歷時一定要針對自己的求職意向而寫個人簡歷如不會寫個人簡歷請參照個人簡歷模板。下面一篇是計算機技術支持簡歷模板為個人簡歷范文參考。大學生個人簡歷網為求職者推薦這份軟件工程師個人求職簡歷模板為個人簡歷寫作參照模板,更多的專業簡歷與求職信在大學生個人簡歷網。
基本信息。
個人相片。
姓名:
性別:
男
民族:
漢族。
1986年8月27日。
證件號碼:
婚姻狀況:
未婚。
身高:
180cm。
體重:
60kg。
戶籍:
廣東湛江。
現所在地:
廣東湛江。
畢業學校:
廣州科技職業技術學院。
學歷:
專科。
專業名稱:
畢業年份:
工作年限:
一年以上。
職稱:
求職意向。
職位性質:
全職。
職位類別:
其他類。
職位名稱:
不限;。
工作地區:
湛江市;。
待遇要求:
1300元/月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職時間:
可隨時到崗。
技能專長。
語言能力:
教育培訓。
教育經歷:
時間。
所在學校。
學歷。
湛江第20中學。
高中。
209月-207月。
廣州科技職業技術學院。
專科。
培訓經歷:
時間。
培訓機構。
證書。
工作經歷。
所在公司:
沃爾瑪超級廣場。
時間范圍:
12月-4月。
公司性質:
外資企業。
所屬行業:
批發零售(百貨、超市、專賣店)。
擔任職位:
化妝品部員工本文信息由大學生個人簡歷網dxs.收集。
工作描述:
日常理貨,管理倉庫,收貨出貨。
離職原因:
其他信息。
自我介紹:
關于自己,本人性格比較內斂,對人或對事都維持樂觀積極。抗壓能力強,工作認真負責。能較好的`維護自身的人際關系和合理的拓展。
發展方向:
其他要求:
聯系方式。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0篇)篇十
第一條為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件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系,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與流通,促進計算機應用事業的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計算機軟件(簡稱軟件,下同)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第三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計算機程序: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
計算機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標文本應當視為同一作品。
(二)文檔:指用自然語言或者形式化語言所編寫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三)軟件開發者:指實際組織、進行開發工作,提供工作條件以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簡稱單位,下同);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公民。
(四)軟件著作權人:指按本條例的規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單位和公民。
(五)復制:指把軟件在有形物體上的行為。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對軟件的保護,是指軟件的著作權人或者其受讓者享有本條例規定的軟件著作權的各項權利。
第五條受本條例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并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
第六條中國公民和單位對其所開發的軟件,不論是否發表,不論在何地發表,均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的軟件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軟件,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條例保護。
第七條本條例對軟件的保護不能擴大到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概念、發現、原理、算法、處理過程和運行方法。
第八條國務院授權的軟件登記管理機構主管全國軟件的登記工作。
第九條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開發者身份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的權利以及在其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五)轉讓權,即向他人轉讓由本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的權利。
第十條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者,本條例有專門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由兩個以上的單位、公民合作開發的軟件,除另有協議外,其軟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
合作開發者對軟件著作權的行使按照事前的書面協議進行。如無書面協議,而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由合作開發者協商一致行使。如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所得收益應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第十二條受他人委托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者與受委托者簽定書面協議約定,如無書面協議或者在協議中未作明確約定,其著作權屬于受委托者。
第十三條由上級單位或者政府部門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如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規定,軟件著作權屬于接受任務的單位。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系統內或者所管轄的全民所有制單位開發的對于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軟件,有權決定允許指定的單位使用,由使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使用費。
第十四條公民在單位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如是執行本職工作的結果,即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或者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則該軟件的著作權屬于該單位。
公民所開發的軟件如不是執行本職工作的結果,并與開發者在單位中從事的工作內容無直接聯系,同時又未使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則該軟件的著作權屬于開發者自己。
第十五條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二十五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護期滿前,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續展二十五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五十年。軟件開發者的開發者身份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十六條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軟件著作權的繼承者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權利。繼承活動的發生不改變該軟件權利的保護期。
第十七條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享有軟件著作權的單位發生變更后,由合法的繼承單位享有該軟件的各項權利。享有軟件著作權的單位發生變更,不改變該軟件權利的保護期。
第十八條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軟件的著作權人或者其受讓者有權許可他人行使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使用權。著作權人或者其受讓者許可他人行使使用權時,可以按協議收取費用。
軟件權利的使用許可應當根據我國有關法規以簽訂、執行書面合同的方式進行。被許可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方式、條件、范圍和時間內行使使用權。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一次不得超過十年。合同期滿可以續訂。合同中未明確規定為獨占許可的,被許可的軟件權利應當視為非獨占的。
上述許可活動的發生不改變該軟件著作權的歸屬。
第十九條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由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的享有者,可以把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轉讓給他人。軟件權利的轉讓應當根據我國有關法規以簽訂、執行書面合同的方式進行。轉讓活動的'發生不改變該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
第二十條軟件著作權保護期滿后,除開發者身份權以外,該軟件的其他各項權利即行終止。
凡符合下列各項之一者,除開發者身份權以外,軟件的各項權利在保護期滿之前進入公有領域:
(一)擁有該軟件著作權的單位終止而無合法繼承者;。
(二)擁有該軟件著作權的公民死亡而無合法繼承者。
第二十一條合法持有軟件復制品的單位、公民,在不經該軟件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內;。
(三)為了把該軟件用于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協議外,未經該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
第二十二條因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等非商業性目的的需要對軟件進行少量的復制,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使用時應當說明該軟件的名稱、開發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依本條例所享有的其他各項權利。該復制品使用完畢后應當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銷毀,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三條在本條例發布以后發表的軟件,可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辦理登記申請,登記獲準之后,由軟件登記管理機構發放登記證明文件,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軟件著作權的登記,是根據本條例提出軟件權利糾紛行政處理或者訴訟的前提。
軟件登記管理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軟件著作權有效或者登記申請文件中所述事實確實的初步證明。
第二十五條軟件著作權人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
(一)按規定填寫的軟件著作權登記表;。
(二)符合規定的軟件鑒別材料。
軟件著作權人還應當按規定交納登記費。
軟件登記的具體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由軟件登記管理機構公布。
第二十六條軟件著作權的登記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被撤銷:
(一)根據最終的司法判決;。
(二)已經確認申請登記中提供的主要信息是不真實的。
第二十七條凡已辦理登記的軟件,在軟件權利發生轉讓活動時,受讓方應當在轉讓合同正式簽訂后三個月之內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備案,否則不能對抗第三者的侵權活動。
第二十八條中國籍的軟件著作權人將其在中國境內開發的軟件的權利向外國人許可或者轉讓時,應當報請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九條從事軟件登記的工作人員,以及曾在此職位上工作過的人員,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除為了執行這項登記管理職務的目的之外,不得利用或者向他人透露申請者登記時提交的存檔材料及有關情況。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0篇)篇十一
委托人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應當按照合同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是由于各種原因會產生糾紛,那么,通常情況下,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如何處理,歡迎大家參考。
貨物運輸中產生糾紛其中不僅牽涉貨物運輸法,還往往涉及代理法、合同法等諸多法律。
解決物流運輸合同糾紛一般有四種途徑,即當事人協商解決、調解、仲裁和訴訟。
1、協商。
運輸合同糾紛出現后,大多數情況下,合同當事人雙方會考慮到多年良好的合作關系和商業因素,互相退一步,爭取友好協商調解,在此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但也會有一部分糾紛經過雙方較長時間協商還是無法解決的,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果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是一種重要的糾紛解決手段。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則通過法院進行訴訟是解決糾紛最終的途徑。運輸合同糾紛可以按照我國的訴訟程序,由一方或雙方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然后由法院根據適用法律和事實進行審理,最后作出判決。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運輸方式。
甲方調__________噸位船舶一艘,按照乙方的要求由__________港運至__________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第二條裝船時間。
乙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將貨物集中于出發港,由甲方負責裝船(也可以由乙方裝船,甲方指導)。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____日內裝完貨物。
第三條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船之______日起日運至到達港。逾期運到,甲方須向乙方支付______違約金。
第四條卸船時間。
船舶到達后,乙方負責卸船。乙方應在______時內卸完貨物。因乙方責任遲延卸貨的,每遲______支付______違約金。
第五條運輸質量。
甲方應當保證貨物運輸的安全。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壞、滅失的,由甲方按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運輸費用。
雙方約定,乙方按每噸______元向甲方支付運輸費用______元。港口裝卸費用按規定辦理。
第七條費用結算。
本合同簽訂后3日內,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____元。在卸貨后,雙方據實計算,多退少補。
第八條法律適用。
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同意由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處理。
第九條附則。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承運人:____________托運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訂立的旨在明確海上貨物運輸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本格式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參考文本。在具體辦理貨物承運手續時,各種運輸單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1)承運人、托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2)貨物名稱、數量、重量、包裝等基本情況;(3)裝船港、到達港、中轉港名稱;(4)運費及其支付方式;(5)違約責任。
簽訂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應當按照海商法的規定,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涉外海上貨物運輸,往往涉及第三國的法律規定,在合同中應明確法律適用及糾紛處理方式等問題。另外,運輸單證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承運人應當按照單證記載的要求,認真填寫,避免因填寫不清而導致糾紛。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0篇)篇十二
土地租賃合同的規定都有哪些?其中相關的規定都有哪些?在此小編將會詳細提供相關的知識進行解讀,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土地租賃權概念。土地租賃權是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內對土地使用、收益的土地他項權利。土地租賃權是指通過契約從土地所有權人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處獲得的土地占有權、狹義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部分收益權。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相比少了一項處分權。主要包括土地轉租、農村土地轉包、城市土地出租。可分為有期限的或無期限的土地租賃權。
土地租賃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保留土地合法使用權的條件下,承租權人在一定期限內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對土地進行使用和收益,因此,土地承租權人享有租用土地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土地承租權人不享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無權行使轉讓或者抵押等處分權。依《合同法》第 224條的規定,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同意,土地承租權人可以將之轉租,轉租期限不得超過承租期限。
按照房屋所有權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主體統一的原則,確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歸屬。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投資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主體統一和“房地一致”的原則,其所有權歸屬于該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這兩者的區別應予以注意。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其權利出租后,在租賃期內又將其權利轉讓、抵押的,仍需保護原承租人的利益,維護原租賃合同的效力。
參照《合同法》第230條的規定,確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法律為保護承租人的權益,賦予其此種特權。因租賃合同為持續性合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承租人對土地進行了一定的投資,故需要對租賃物長期使用和收益。對此,法律應當加以特殊保護,以鼓勵承租人進行投資,實現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
出租人依約應將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提供給土地承租權人而未按期提供,但尚未造成土地租賃合同提前終止的,出租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此造成土地承租權人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以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一定數額的租金為代價,根據租賃合同對租金支付方式、數額、期限的約定,土地承租人負有按約定支付租金的義務。土地承租人不繳納、不足額繳納租金或者不按期繳納租金,未達法定期限,沒有被收回土地承租權的,土地承租權人應當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
《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2l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承租人應遵守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不得隨意改變原有的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合同規定用途內容的,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依法經過審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出讓金,辦理登記手續。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0篇)篇十三
關聯企業是指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企業之間為達到特定經濟目的通過特定手段而形成的多元化和多層次結構的企業之間的聯合體。實踐中,通常表現為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參股公司與被參股公司等多種形態,且廣泛存在。由于關聯企業內部在經濟上、人事上和管理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其內部勞動合同制度的轉移對我國《勞動合同法》等現行勞動法律制度實施帶來了新問題。一旦勞動者與關聯企業發生勞動爭議,必須正確界定兩者之間的內部勞動關系,并據以確定相關責任的承擔。
一、勞動者與關聯企業之間勞動關系的認定。
嚴格來說,關聯企業是一個經濟術語,而非法律概念。關聯企業的認定應當包括兩個層面,即資本的關聯性和人的關聯性。前者是指多個企業具有資本上的聯系,比如,母子公司的關系,或者同一母公司投資、控股的若干個子公司之間的關系。后者主要是指多個企業相互之間不存在資本上的關聯性,但在實際運作中卻是由同一個人或者同一個團隊同時進行管理的情形。比如,家族企業。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沒有資本關聯性也沒有人的關聯性的企業之間,因存在委托管理等由同一個管理團隊對兩家企業同時進行管理,也可構成人的關聯性。
一旦企業之間的關聯性得以確定,就需在關聯企業中尋找、發現真正的用人單位。從我國的立法來看,多重勞動關系一直不被認可,強調單一的勞動關系。即便是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中,《勞動合同法》只承認派遣機構是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不承認雙重勞動關系。因此,一種觀點認為:關聯企業間只存在單一的勞動關系,只有實際的用人單位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與之相反,另一種觀點認為,關聯企業間存在兩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作為法人,具有法律上獨立的權益和責任,原用人單位和新用人單位之間的關聯關系并不能否定其各自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獨立性,關聯企業都是合法的用工主體,故都是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
筆者傾向于第一種觀點,即只存在單一勞動關系。至于這種勞動關系是與勞動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還是實際用人單位,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具體分析中,應著重考慮兩個因素:原勞動合同是否已到期和到新公司是否系勞動者本人原因。具體情形有:
第一,原勞動合同未到期(只存在一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在履行勞動合同中,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被該用人單位派往其他關聯單位工作,并在其他單位領取工資、獎金及相關福利待遇等,此時只存在一層勞動關系即勞動者與原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
第二,原勞動合同未到期(只存在一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在履行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因本人原因自行選擇到原用人單位的其他關聯單位工作,并在其他單位領取工資、獎金及相關福利待遇等,此時只存在一層勞動關系即勞動者與新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與原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應終止,當然屬非自然終止,其法律后果勞動者本人應承擔。
第三,原勞動合同已到期,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由原公司安排到關聯公司工作,但未簽訂合同,此時勞動者與新公司存在一種勞動關系,系事實勞動關系。當然,勞動者在原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非因本人原因被原公司安排到關聯公司工作,在新公司工作期間原合同到期,而又未與新公司簽訂新合同的,此時勞動者仍只與新公司存在一種勞動關系,也系事實勞動關系。在此種情形下,實際上勞動者分別與原公司和新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有先后順序,并非并存關系。
第四,原勞動合同已到期,勞動者因本人自己原因由原公司安排到新公司,此時勞動者只與新公司存在一種勞動關系,與原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已自然終止。
二、勞動者與關聯企業間的法律關系類似于“派遣”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而后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的指揮監督下從事勞動。其主要特征包括:一方面,在勞務派遣中出現了專門的勞務派遣單位,勞動雇用關系與勞動使用關系相分離,這是區分勞務派遣與勞務經濟中其他各種具體形式的本質特征。另一方面,在勞務派遣三方主體,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三角形勞動關系。派遣單位與勞動者間是勞動合同關系,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是民事合同關系,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事實使用關系。
實踐中企業對勞動者的委派、指派、借聘、借調等調整工作崗位的作法在表現形式上與勞務派遣有很多相似之處。兩者之間的區別主要在于:一方面,指派、借調等內部調整行為,往往是因為工作上的需要而產生的行政性命令或單位之間的商請。故該行為在兩個單位之間一般是無償的,而勞務派遣則是一種出于市場需要的商業行為,故雙方要支付對價。另一方面,內部調整行為的原單位有自己獨立的生產經營業務,并不專門從事派遣員工之業務,而勞務派遣中的派遣單位則是以勞動者的派遣為職業。
基于此,筆者認為,關聯企業對勞動者進行非勞動者本人原因的人事調動,與勞務派遣的三方關系非常類似:被調整勞動者形式上與原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社會保險關系),但在調整期間是在新單位提供勞動,服從新單位的管理與安排,與新單位形成勞動使用關系。此外,依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14條的規定,可看出立法者(廣義而言)對兩者的類似也持肯定態度。
關聯企業之間對勞動者的內部調整行為與勞務派遣兩者的核心區別在于關聯企業本身并不具有合法的派遣資格,然而這也僅是形式上的區別,并無礙三方的法律構造。至于該行為有償或者是無償,對于關聯企業而言,不應從表面上從去認定,因為對勞動者在關聯企業之間的內部調整是關聯企業作為一個企業整體的統一行為,其是從整體利益而作出的決定,故兩者本身就有共同的利益。可見,在法律關系構造而言,兩者應屬類似結構。
如前所述,此時勞動者與實際用工單位存在的是事實使用關系,勞動者要完成派遣工作,必須在實際用工單位的組織內,由實際用工單分派任務和監督指揮,其工作是實際用工單位業務工作的組成部分,而“指揮命令”則是勞動關系“隸屬性”的根本標志。可以說,勞動派遣中,派遣機構提供的不是勞動服務行為,而是將自己的員工有償性地在一定時期內暫時讓給第三人使用,派遣勞動者為實際用工單位提供的是“隸屬性勞動”,而非簡單的勞務供給。勞動過程的實現與實際用工單位關系更為緊密,根本區別于一般的勞務關系。
因此,排除用工單位的用人義務不盡合理。只是用工單位用人責任的承擔不是基于用人單位主體身份,而應是基于派遣勞動者直接使用者身份產生,即用工單位作為勞動力的實際使用者必須履行使用中對勞動者的保護義務,這可以從民法上的誠信原則解釋出用工單位必須善意使用派遣勞動者,如用工單位對派遣勞動者有安全照顧義務等。
三、關聯公司間的法律責任及原因分析。
依勞務派遣關系的法律構造可推之,作為用人單位的派遣單位應當履行全部用人義務和承擔完全的用人責任,而作為使用者的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善意使用的義務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勞務派遣協議對用工單位承擔的.用人義務有特殊約定的話,依照契約自由原則,用工單位必須依照協議約定履行契約義務和承擔契約責任。然而,我國相關勞動立法對有關勞動派遣用人義務和責任的規定卻突破了義務和責任相對應的法理,使得我國勞動派遣中用工單位的用人義務和責任呈現出非對稱性的特點。事實上,《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均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在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關聯公司應作為共同當事人并承擔連帶責任。其原因有:
首先,關聯企業是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整體。關聯公司雖屬獨立法人,有獨立法人主體資格,但不可否認的是其在出資和組織上的密切聯系,其對勞動者的跨公司使用是出于公司的利益,而關聯公司的利益具有整體性。關聯公司對于與勞動者的勞動爭議其作為整體具有共同利益,從宏觀整體講可視為共同債務或共同侵權而應承擔連帶責任。
其次,優先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國家勞動法、勞動行政法規、勞動地方性法規、勞動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均是基于保護勞動者的宗旨制定的。連帶責任是一種加重責任,只有在法律直接規定或由當事人約定時方能適用。這種法定連帶責任雖然有時難以從法理中推出其合理性,但確是實現某種特殊立法目的的結果。基于“雇傭和使用”的事實,讓兩個主體共同承擔對派遣勞動者的責任,使得被派遣勞動者權益有了雙重保障。
最后,關聯企業內部交易或調整(包括對勞動者崗位的的調整)屬于特殊的交易行為,有別于一般交易。由于關聯企業為雙方或多方利益而做出的特殊交易行為,應由關聯企業各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雖然法律責任在一般情況下并不“株連”,但如果責任人之間有行為的關聯或協議的關聯或其他關聯,法律則應以連帶責任進行調整,使行為人的關聯行為責任得以落實。連帶責任的法律價值主要就在于追究關聯行為人的責任,連帶責任以連帶責任人之間存在連帶關系為前提,這些連帶行為關系擴而釋之,自然包括關聯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與關聯經營(包括其用工行為)等關系。故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各關聯企業在特定條件下,應當也完全可課以連帶給付責任。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0篇)篇十四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后,該條款開始生效。
競業限制的對象。
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能針對企業所有的員工。
競業限制的范圍。
競業限制的范圍由企業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但競業限制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競業禁止的地域協商,原則應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競業限制的就業范圍限于與原企業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勞動合同法》對此已明確界定,即“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業務”。
必須注意,《勞動合同法》只是規定了限制有競爭關系的“單位”,而不是業務、產品或者職能,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法律條款。
競業限制的期限。
競業限制的期限不能超過兩年。也就是說,只可以約定了解商業秘密的人員離職后,在兩年內不得自己經營或者到其他單位從事于商業秘密相同或類似的工作。
用人單位的義務。
約定競業限制的,企業應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沒有對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做出具體規定,可以由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進行協商。但是,企業不能預訂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已包含在勞動者現有的工資報酬中。
勞動者的義務。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只有約定違約金,才能更好地保證員工遵守競業限制協議。
《勞動合同法》沒有對違約金的數額做出具體規定,可以由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進行協商。但是,違約金數額也不是越高越好,約定,約定時,企業應考慮員工的支付能力,如果違約金數額過高,員工無法支付,到頭來損害的還是企業自身的利益。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他們會收取當事人一定的費用,那么勞動糾紛請律師要花費多少錢呢?365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律師一般的收費標準,請大家閱讀了解。
勞動糾紛請律師要多少錢。
律師費的'支付標準,除少數省市有指導性意見外,大多采取協商收費的辦法。一般說來,每家律師事務所都有自己的收費標準,律師費因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和具體承辦律師的不同而不同,有的差距還比較大。確定律師費時,首先要考慮當地律師費的平均水平,其次要考慮律師本人和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實際情況。一般說來,律師本人的學歷、資歷、從事律師工作的時間、以往的工作業績、專業領域的工作經驗,律師事務所的規模、業績、可能提供的保障條件等都是影響律師費的重要因素。
1、一般是按照訴訟標的額的大小來計算。涉及財產類的收費,一般是一萬元以下,收取1000元-元,超過一萬元不到十萬元的部分,按照5%-6%計算;超過十萬不到一百萬的部分,按照4%-5%計算。這種方式要求當事人先交納代理費,即便是官司輸了,費用也不退回。
2、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經與委托人協商同意,可以實行風險代理。風險代理收費由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這種付費方式,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共擔風險,如果官司輸了,代理費就不用支付。
3、上述費用僅為律師代理費,在仲裁中花費的其他費用,如交通費、郵寄費、住宿費等費用,不論官司輸贏,都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0篇)篇十五
2、責令原審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原審以被上訴人為被告并無不當,符合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解釋五十九條是對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的訴訟主體地位的明確,但該條文并不否認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作為一般自然人的訴訟主體地位。被上訴人可以個體工商戶(字號)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也可以一般自然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
個體工商戶(字號)為訴訟主體的情況,要看爭議是否在登記經營范圍內產生,要看民事活動是否是以個體工商戶(字號)的名義進行的。
本案裝修施工不是在登記經營范圍內產生,相關證據上又是以一般自然人“李某某”的名義簽字的。更重要的是,雙方20__年10月到20__年2月簽訂、履行(口頭)合同時,“__________商務酒店”尚不存在(酒店核準日期20__年5月28日)。因此,相關責任應該由被上訴人以一般自然人的名義承擔。
二、退一萬步講,原審以被上訴人為被告就算顯屬不當,原審法院也不應該直接駁回上訴人起訴。
從立法本意上講,最高法院將個體工商戶字號列為當事人主要是為了訴訟方便的考慮。就算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為被告顯屬不當,原審法院也可以通過向上訴人進行釋明或者直接予以更改,而沒有必要直接予以駁回起訴來制造訴累,浪費司法資源。
綜上,原審裁定嚴重錯誤,望二審法院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0篇)篇十六
委托關系是代理關系的基礎。委托關系解決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內部關系;代理關系解決的是代理人與第三人的對外關系,是代理權的行使。以下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委托代理合同糾紛處理,歡迎大家參考。
(1)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2)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3)委托人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數人處理委托事務。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1)標的是勞務,屬于服務性。
(2)諾成性合同。
(3)有償和無償合同均有。
(4)非要式合同。
(5)是以處理委托人事務為目的的合同。所謂委托人的事務,是指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委托人若不委托處理就不得親自為之的事務。委托事務可以是與經濟利益相關聯的事務,也可以是與非經濟利益相關聯的事務。可以是法律事務,也可以是非法律事務。必須由委托人親自處理的事務不能委托。不能委托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務。
兩者容易混淆。代理關系的發生基于代理權,分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規定、或者有關部門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與委托沒有關系。只有在委托代理的情況下,才能有兩者竟合的問題。但兩者不能等同:
(1)委托關系是代理關系的基礎。委托關系解決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內部關系;代理關系解決的是代理人與第三人的對外關系,是代理權的行使。
(2)代理必須是法律行為,委托不一定都是法律行為。
(3)代理權的形成屬于單方授權,委托合同屬于雙方合議。
(一)要搞清屬于何種代理。
合同法除繼續保留了民法通則關于顯名代理的規定外,借鑒英美法系,首次承認了隱名代理的合法性。從而使代理有了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的區別。今后遇到有關委托合同糾紛時,就要首先搞清屬于何種代理。
(二)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的概念。
(1)顯名代理:指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規定的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的代理形式。顯名代理的突出特點是代理人必須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活動。
(2)隱名代理:是指合同法第402、第403條所稱的代理。核心是代理人(合同法中使用的是受托人的概念)以自己的名義,在被代理人(合同法中使用的是委托人的概念)的授權范圍內進行代理活動。隱名代理的突出特點是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直接進行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活動。隱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擔與顯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擔有不同的規定。
(三)劃分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的意義。
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的制度在英美法系早就有規定。我們國家的民法制度原來規定的代理種類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集中體現在民法通則第四章第二節,但從合同履行的實際情形看委托代理居于核心地位。當時從立法的角度沒有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的劃分,司法實踐只承認顯名代理的存在,不承認隱名代理的存在。這種規定無法妥善解決在國內經濟領域里經常出現的外貿代理糾紛問題。由于外貿代理中的代理人即外貿企業對內屬于委托合同,收取的代理費非常低,對外是以外貿企業自己的名義與外方簽訂合同,根據原有的民事法律,由于沒有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民事責任如何承擔的規定,而一旦在代理過程中出現外方或者委托方未能正常履約的情況,外貿代理企業則往往要獨立承擔全部責任。收取的代理費過低與其要承擔的責任過大,明顯違背民事活動的公平原則。這次合同法的立法思想提出要體現統一性,突出實用性,強調與國際接軌,符合國情。鑒于此種情況,在這次制定的統一合同法典中,吸收了英美法系關于代理制度中劃分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的優點,在合同法第402條、403條中增加了隱名代理的內容,從而有效地解決了外貿代理糾紛責任不公平的問題,使我國的代理制度更加趨于完善。當然,我國的隱名代理雖然是從外貿代理中出現的問題引發的,但合同法所適用的范圍卻并僅不限于外貿代理,而是適用所有這類代理糾紛。另外,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的提法,也不是立法的規定,而是學理解釋。
(四)隱名代理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承擔。
顯名代理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承擔大家比較熟悉,在此不作分析。隱名代理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承擔是一個新問題,在合同法第402條、第403條作了規定,這兩個條款也是整個合同法第430個條款中最難理解的條款,對此作一下重點分析。
根據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是否事先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可以把隱名代理劃分為兩種,即:事先知道的隱名代理和事先不知道的隱名代理。
1、事先知道的隱名代理的責任承擔。
事先知道的隱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情形。這時如果沒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時,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也就是說受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委托人和第三人享有和履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產生糾紛,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便由責任人承擔,受托人一般不承擔合同違約的民事責任。合同法第402條的除外條款中所稱的確切證據我的理解是指受托人和第三人訂立合同時,在該合同中直接明確了本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只能由受托人和第三人享有和履行,與委托人不發生法律關系的情形;或者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或者糾紛發生后,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間達成了由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履行義務的協議的情形。
2、事先不知道的隱名代理的責任承擔。
事先不知道的隱名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產生糾紛,由于違約原因的不同當事人責任的承擔方式也有所不同。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1)第三人違約,委托人直接介入權的行使。在第三人違約的情況下,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這就稱作委托人直接介入權的行使。但這種權利的行使有一個例外限制條款,就是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怎樣證明知道或者不知道,這里存在一個由誰負舉證責任的問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承擔原則,應當由第三人負舉證責任。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時,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當然,第三人也具有對委托人的直接抗辯權。
(2)委托人違約,第三人選擇權的行使。在委托人違約的情況下,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這種選擇就是第三人選擇權的行使。合同法同時規定,一旦第三人選擇了受托人或者委托人其中之一作為權利行使的對象后,第三人不得再變更選定的相對人。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一)受托人的義務與責任。
(1)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按要求完成,忠實職責)。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2)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親自辦理)。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分經委托人同意和不經同意兩種情形)。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報告義務)。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結果。
(4)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交付義務)。
(5)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過錯承擔責任原則)。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委托人的義務與責任。
(1)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管理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2)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3)賠償損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另委托)。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1)一般情況下,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也就是說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采取的是過錯責任。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的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主要有:雇工合同、承攬合同、保管合同、運輸合同、行紀、居間等以勞務為內容的合同。
(一)與行紀合同的區別。
(1)名義不同。行紀只能以行紀人自己的名義,委托合同可以以委托人自己名義,也可以以受托人名義。
(2)行紀人必須是經注冊的法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3)行紀合同有償,且收費有標準,委托合同分為有償和無償。
(4)行紀人自己支付費用,委托合同由委托人付費。
(5)行紀人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6)行紀人享有留置權,委托合同不享有留置權。
(7)行紀人有提存權。
(8)行紀人有變賣拍賣權。
(9)行紀合同里,委托人和第三人沒有法律關系。
(二)與居間合同的區別。
(1)居間是提供信息。
(2)居間人是以自己的名義。
(3)居間有償,辦成了要報酬,不成要費用。
(4)居間責任比較寬松。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0篇)篇十七
新勞動合同法要求公司與員工必須以書面方式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如果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將面臨如下的'法律風險/法律后果:
1.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無法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對新招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試用期期間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
3.難以穩定員工和技術人員。如果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職工可以說走就走,無需提前一個月打離職報告,法律不追究其責任。技術人員也同樣。如果用人單位與技術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可以說走就走,無許承擔培訓費用。
4.難以保護商業秘密。每個企業或多或少有商業秘密,不簽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增加條款,很難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
5.難以進行競業限制。企業要對勞動者進行競業限制,主要針對高技能人才,不簽訂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作出競業限制,采用其他辦法很難收效。
6.被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被迫與勞動者簽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利益將造成較大影響。
7.在動爭議處理中企業十分被動。不簽勞動合同,責任主要在是企業。一旦產生勞資爭議,企業拿不出重要依據——勞動合同,違法在先,按照法律規定,必須承擔諸多不利后果。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0篇)篇十八
一年以上工作經驗|男|25歲(1991年9月12日)。
居住地:武漢。
電話:158******(手機)。
e-mail:/。
最近工作[8個月]。
公司:xx有限公司。
行業:電子技術/半導體/集成電路。
最高學歷。
學歷:本科。
專業:計算機應用。
學校:武漢大學。
求職意向。
到崗時間:一個月之內。
工作性質:全職。
希望行業:電子技術/半導體/集成電路。
目標地點:武漢。
期望月薪:面議/月。
工作經驗。
/2—2015/10:xx有限公司[8個月]。
所屬行業:電子技術/半導體/集成電路。
1.帶領和指導項目團隊完成需求調研、需求分析及需求確認工作。
2.負責軟件技術實現方案設計,搭建軟件開發環境,解決系統設計的軟件核心技術難題,解決研發人員提出的技術問題。
3.負責軟件開發過程管理,有效控制項目開發進度、質量和成本。
/7—2014/12:xx有限公司[5個月]。
所屬行業:電子技術/半導體/集成電路。
1.設計、開發、修改軟件系統,指導軟件系統的測試和驗證程序。
2.分析用戶需求和軟件設計的'可行性,以確定時間和成本的要求。
3.采用科學的分析和數學模型,預測設計的成果,咨詢客戶對軟件系統的需要,為其進行設計與維護。
教育經歷。
/9—2014/6武漢大學計算機應用本科。
證書。
2011/12大學英語四級。
語言能力。
英語(良好)聽說(良好),讀寫(良好)。
自我評價。
工作認真負責,不推卸責任,能承受工作中的壓力,工作上可以獨當一面。具有團隊精神,能與同事,其它部門積極配合,公司利益至上。服從性好,能與上司保持良好的溝通,尊重上司的安排。為人誠實,正直,且好學上進,不斷提高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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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0篇)篇十九
合同糾紛處理一般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本文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這四種方式的具體內容。下面我們就具體來了解下這些方式是如何解決合同糾紛的吧。
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于受理。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熱門20篇)篇二十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為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違約金;。
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被告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應當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之前為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然而直到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過后幾個月,被告仍然未為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以各種理由推脫其責任,被告的行為嚴重損害的了原告的利益。
為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望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
上訴日期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