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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畢業論文物業管理糾紛(模板17篇)篇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北新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北新民初字第883號判決,特提請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沈陽市沈北新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北新民初字第883號判決書,并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適用法律錯誤。
在一審庭審中,上訴人提供一組照片,證明帝景嘉園小區內存在以下問題:1、停車位與業主窗戶距離不足3米,噪音及尾氣污染影響業主正常生活,要求被告賠償違約金及傷害費1000元;2、單元門損壞,無法使用。要求被告賠償違約金600元及租房損失元;3、電壓過高,業主自行安裝穩壓器。要求被告賠償違約金及損失3345元;4、外墻滲水,要求被告給付抹灰產生的費用800元;5、室外落水管損壞,原告自購材料更換,要求被告給付材料費200元,以上費用合計7945元。
以上事實,有《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照片、證人、證言以及當事人陳訴等證據,經庭審質證,原審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在卷為憑。
對于以上證明帝景嘉園小區內存在問題的事實,原審一審法院予以確認,但對這一事實是否系被上訴人責任且對上訴人造成財務損失,被上訴人是否違約并承擔賠償責任,原審一審法院并未釋明。原審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起訴被告因管理園區公共區域部分不善給原告造成損害,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的損失系被告管理不當造成”。此判決“對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的損失系被告管理不當造成”也未釋明。按照《合同法》,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賠償金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
事實上,帝景嘉園小區內存在問題的事實,既是被上訴人對本園區公共區域部分管理不當的事實,原審一審法院有意規避這一說法,為被上訴人規避違約事實。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帝景嘉園小區內存在問題的事實均在物業合同委托管理事項之內,以上事實分別對應違反本園區第二項委托管理事項6之(車輛行駛及停泊);事項1之(門廳);事項2(配電系統);事項1之(外墻面);事項2之(落水管)規定,已構成違約事實。按照《合同法》,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但只要由于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構成對《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的部分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原審一審法院卻沒有依此判決被上訴人違約,并支付賠償金,而且被上訴人更沒有提供可以對上述物業違約事實免責的證據,所以原審一審法院的判決缺乏事實依據,與情與法均無法自圓其說。
關于賠償金在原審一審庭審中,上訴人已經說明《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方提供的格式條款,單方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物業費承擔違約責任既繳納滯納金,卻沒有約定物業方違約的懲罰措施,這是很顯然的顯失公平的合同,在《合同法》、《民法》中對此顯失公平的合同做出了明確規定,原審一審法院應按照《合同法》、《民法》的規定要求物業承擔違約責任。另外,9月,帝景嘉園并未交付業主使用,業主又怎么會與物業簽訂《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故原審一審法院所稱“故帝景嘉園小區業主委員會與被告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錯誤的,到底是誰的真實意思表示?209月的業主委員會又在哪里?顯失公平的合同又怎么可以據此不存在的“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理由而免責。
具體抗辯如下:
1、法理上,物業管理公司依據《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對小區內配套服務設施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對小區內配套服務設施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物業管理公司對業主承擔用水、用電、供暖、人身安全保障職責是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的首要職責,物業管理公司必須采取對小區內配套服務設施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等有效安全保障措施,保障業主在用水、用電、供暖、人身和財產方面的安全,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否則,即應對業主因為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在第三人介入侵權的情況下,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使本可以避免或降低的損害發生或者擴大,因此其應為受害人向直接責任人求償不能的后果承擔一種風險責任,這種責任的性質屬于補充賠償責任。實施加害行為的侵權人是損害后果的直接責任人,安全保障義務違反人是補充責任人,兩者構成責任競合,在直接責任人無法確定或無資力賠償的時候,安全保障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責任大致可分為兩類,即物的安全保障責任和人的安全保障責任。物的安全保障責任要求物業管理公司采取措施確保被管理小區內的設施安全、設備安全,否則,因設施、設備不安全使業主遭受損害,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人的安全保障責任要求物業公司采取措施確保小區的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在小區實施侵權行為,否則即應承擔法律責任,對此,物業管理公司不得預先免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物業方沒有按照相關規定采取措施,保障業主單元對講門公共設施安全,并對業主造成侵權;沒有對小區配電系統進行安全維護管理,造成業主損失;沒有對車輛行駛及停泊采取管理措施,甚至知法犯法,侵害業主休息、學習安全權利;沒有對公共外墻及落水管進行安全維護,造成業主損失。物業方雖不是直接侵害人,但作為補充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2、按照《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在庭審前,業主將一份請求沈北新區人民法院《調查證據申請書》交與原審一審法官,請求原審一審法官調取保存在物業手中的7月-業主的報修記錄,此記錄本可以證明業主就以上損害事實多次向物業申報維修,但物業現在拒不交出此記錄本,還謊稱業主從未報修過,借以推脫責任。業主詢問原審一審法官調查取證結果時,沈北新區人民法院說:物業方無法提供業主報修記錄本,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業主不能提供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證據為由判決業主證據不足,此判決為適用法律錯誤。業主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與本案相關聯的重要證據,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應調查取證。原審一審法院以物業方無法提供業主報修記錄本,進而推斷業主沒有報修,明顯是在偏袒物業方,原審一審法院疑似存在司法不公行為。
二、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原審一審法院犯有有證不認、無證妄認,對事實認定不準的錯誤。
原審一審判決在判決書中說:“本案中,原告起訴被告因管理園區公共區域部分不善給原告自身造成損害,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的損失系被告管理不當造成。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付違約金及財務損失費7945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既然原審一審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的損失系被告管理不當造成”,那么“原告的損失”又是誰造成的?“現有證據不足”,“不足”在哪里?什么樣的證據才能證實原告的損失系被告管理不當造成?原審一審判決在判決書中對此疑問均沒有任何解釋,原審一審判決又依據什么判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的損失系被告管理不當造成”。上訴人認為原審一審判決缺乏事實依據,對上訴人提交的并以確認的證據及損害事實不去認定是被上訴人違約所致,認定事實不準。庭審中及庭審后,被上訴人也未提供上訴人的損失不是被上訴人管理不當造成的證據,但原審一審卻認定被上訴人不承擔賠償及違約責任。而上訴人依據《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要求物業承擔賠償及違約責任,原審一審法院卻不予認定。
1、停車位與業主窗戶距離不足3米,噪音及尾氣污染影響業主正常生活,要求被上訴人賠償違約金及傷害費1000元。物業公司違規私劃車位且違反《物權法》相鄰權原則,造成對業主休息權及身體健康的侵權。
在此事件中,首先確認造成對業主侵權的是第三方機動車擁有者,是機動車的噪音和尾氣對業主生活和身體健康造成危害,而這一危害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因為物業公司違法在業主窗下不足三米處私化車位,對小區車輛行駛及停泊管理沒有盡到安全管理職責,且知法犯法。本案中,被上訴人存在違反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是確定且明顯的,被上訴人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與上訴人因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盡管實施侵害行為的第三人不確定。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物權法》、《物業管理法》、《合同法》、《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相關權利職責對等原則及合同違約規定,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第二項委托管理事項6之(車輛行駛及停泊)的約定,物業公司作為管理小區車輛行駛及停泊的'第一責任人,理應對此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證據見照片和03月24日《沈陽晚報》及證人證言。
2、單元門損壞,無法使用。要求被上訴人賠償違約金600元及租房損失2000元;。
對講門自20開始就不能使用,春秋樓道內灌風灌土,經常有雜物吹進樓道內,且常有外來閑雜人員,更有甚者在樓內拐角處小便。冬天灌風灌雪,衛生、取暖條件極差,因自來水水表被凍,停水事件時有發生。夏天蚊蟲爬滿進戶門,業主一開門,蚊蟲跟隨進入,半夜經常被蚊子叮醒,嚴重影響睡眠以致神經衰弱。對講門已嚴重喪失保護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及保持樓道衛生清潔功能。業主自家門口如此臟、亂、差環境,已嚴重影響業主正常生活。業主在此種環境下無法安心舒適居住,現已在外租房居住。因此問題,此房屋以低于本園區其他同類型房屋的價格出租,差額損失2000元。
在此事件中,首先確認惡化業主外圍居住環境、造成對業主侵權的是第三方大風和冷空氣、塵土雜物、外來閑散人員、蚊蟲及上凍的水表,而這一危害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因為物業公司未盡到對園區公共區域部分既單元對講門的維修維護職責,致使單元對講門腐爛變形,玻璃盡碎,為防止破碎的玻璃傷害到老人孩子,物業用大石塊將單元門頂開至墻邊,單元門成完全開放狀態,致使大風和冷空氣、塵土雜物、外來閑散人員、蚊蟲長驅直入,甚至凍壞水表,造成停水事故,并冷空氣嚴重影響樓道內業主家墻體的溫度,致使與此墻體相連的客廳溫度不達標,以上事實致使此房屋以低于本園區其他同類型房屋的價格出租,差額損失2000元。
本案中,被上訴人存在違反法定的對安全保障義務、對本園區公共部位及公共設施既單元門管理不當的過錯是確定且明顯的,被上訴人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與上訴人因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物權法》、《物業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規定的相關權利職責對等原則及合同違約規定,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第二項委托管理事項1之(門廳)約定,物業公司作為管理本園區公共部位及公共設施既單元對講門的第一責任人,理應對此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證據見照片、證人證言及在一審庭審中物業方陳訴的對此單元門多次返廠維修的筆錄和在物業處保存的維修記錄薄。
3、電壓過高,業主自行安裝穩壓器。要求被上訴人賠償違約金及損失3345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確認造成對業主侵權且造成財產損失的是第三方電壓,而這一危害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因為物業公司未盡到對園區公共設施配電系統既小區自維配電箱的維修維護職責,年7-8月,業主多次向物業反應電壓高造成業主家電器損壞,要求物業及時維修維護,物業也曾派人測過電壓,電壓表指針瞬間達到最高值270v,物業方將電工拖走后,再無音訊。直至今日本單元電壓一直在240v以上,嚴重超過國家標準。在與物業長期協商要求供給合格電壓未果后,為保護業主用電安全及防止火災發生,業主自行安裝了穩壓器,這是業主自救的合理行為。
本案中,被上訴人存在違反法定的對安全保障義務、對本園區公共部位及公共設施既配電系統管理不當的過錯是確定且明顯的,被上訴人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與上訴人因第三人既電壓實施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物權法》、《物業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規定的相關權利職責對等原則及合同違約規定,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第二項委托管理事項2之(配電系統)約定,物業公司作為管理本園區公共部位及公共設施既配電系統的第一責任人,理應對此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證據見照片、證人證言、保存在物業手中的2008年7-8月業主報修記錄薄、電話錄音、沈北新區社會管理服務網96129“3月28日關于編號c201403140004”帝景嘉園電壓高訴求的回復。
4、外墻滲水,要求被上訴人給付抹灰產生的費用800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確認造成對業主侵權且造成財產損失的是第三方是外墻,而這一危害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因為物業公司未盡到對園區公共部位既外墻的維修維護職責,2008年-20業主就此外墻滲水的問題多次向物業反映,物業也曾在外墻做打膠處理,但仍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滲水問題,后業主自己購買了外墻防水膠,先后兩次自己和雇傭工人進行維修,滲水現象不再發生,但目前仍有裂縫,這是合理的業主自我救濟行為。
本案中,被上訴人存在違反法定的對安全保障義務、對本園區公共部位既外墻管理不當的過錯是確定且明顯的,被上訴人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與上訴人因第三人既外墻實施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物權法》、《物業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規定的相關權利職責對等原則及合同違約規定,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第二項委托管理事項1之(外墻面)約定,物業公司作為管理本園區公共部位既外墻的第一責任人,理應對此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證據見照片、業主維修費用明細、保存在物業手中的2008年-2010年業主報修記錄薄。
5、室外落水管損壞,上訴人自購材料更換,要求被上訴人給付材料費200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確認造成對業主侵權且造成財產損失的是第三方是室外落水管,而這一危害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因為物業公司未盡到對園區公共部位既室外落水管的維修維護職責,業主要求物業更換,物業推脫說沒有原材料,換不了,因業主心力交瘁,無力再與物業抗爭,遂業主自己買了落水管自行更換。這是合理的業主自我救濟行為。
本案中,被上訴人存在違反法定的對安全保障義務、對本園區公共部位既外墻落水管管理不當的過錯是確定且明顯的,被上訴人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與上訴人因第三人既外墻落水管實施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物權法》、《物業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規定的相關權利職責對等原則及合同違約規定,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第二項委托管理事項2之(落水管)約定,物業公司作為管理本園區公共部位既外墻落水管的第一責任人,理應對此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證據見照片、業主維修費用明細。
綜上,由于被上訴人疏于管理,未能盡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保護業主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的安全保障職責及公共設施設備及公共區域部位的管理維修維護職責,導致了上訴人財產受到損失,因而被上訴人的疏于管理、應急不力的行為符合承擔侵權責任的四要素:具有過錯、行為違法、上訴人具有受損害事實,損害事實與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同時,上訴人自身并沒有過錯(上訴人已繳納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間的物業費,損害事實從2008年7月開始發生,繳費期間業主多次要求物業解決,但物業方至今也沒有徹底解決損害事實,故自2008年12月1日起,業主拒絕繳納物業費,依法行使抗辯權)。因而被上訴人應對其過錯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
原審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適用法律不當、認證事實不清的錯誤,嚴重侵犯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想其中關系,但是上訴人及其憤怒,懇請二審法院依據事實,主持正義,依法撤銷原審一審法院的判決或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新萍。
204月8日。
物業畢業論文物業管理糾紛(模板17篇)篇二
答辯人:南充市順慶區城市印象業主委員會。
地址:南充市順慶區金魚嶺街42號。
業主委員會負責人:李正光。
被答辯人: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楊家巷16號2樓。
法定代表人:王仁果。
20xx年5月29日,答辯人因收到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轉來——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關于“判令被反訴人支付因違法阻攔反訴人鋪設天然氣管道導致反訴人改變原設計方案而造成的損失0元”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反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
二、“城市印象”小區六百多戶住戶,天然氣管道已按照小區戶數計算輸氣管徑,并已定型管徑。
天然氣等能源利用配套設施在業主購置商品房時已向天然氣公司(其費用已由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代收)購買天然氣使用權。
“城市印象”小區規劃區域內的用天然氣等附屬設施自然屬于業主共有。
三、如果1000多戶的“城市首座”小區要到我小區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小區生活用天然氣壓力必定有影響(因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未增壓)。
這與《物權法》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的規定相違背。
“城市首座”小區最終借道“城市印象”小區23幢旁在市政主天然氣管開接口分流或接生活用天然氣管道,對我小區的用氣質量影響相比較小,答辯人并給予方便。
這符合《物權法》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的規定。
四、在社區居委會和答辯人建議下,要求南充天然氣公司負責人書面承諾公示于我小區:“城市首座”小區要到“城市印象”小區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后,承諾確保今后“城市印象”小區天然氣用戶每天高峰用氣壓力無影響或正常使用,答辯人的合理訴求,南充天然氣公司一直不發布承諾書公示于小區。
五、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和《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其中,決定第(七)項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事實上,過十分之一的業主民意同意都沒有,更不用說書面表決過半業主同意“城市首座小區要到城市印象小區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城市印象小區業委會或業主大會對此事不但未違法,而且是維護了法律的尊嚴,更不用說承擔什么損失費用或訴訟費用。
此致
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南充市順慶區城市印象業主委員會。
二oxx年六月一日。
物業糾紛民事訴訟答辯狀【2】。
答辯人:,漢族,自由職業,。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供審判庭參考:
一、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陳述的購房時間,接房時間事實部分基本沒有異議,其余事項均與事實不符,并對被答辯人與本案第三方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表示知曉并了解。
但在委托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未簽訂任何正式合同的情況下無故成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被告存在疑問,雙方無法律效力的約可簽,哪來違約,希望被答辯人給出合理解釋,以期讓人信服,法庭明鑒;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67條其實已明確了“物業可以直接起訴小區欠費業主”的前提要件是:
1、小區已成立了業委會;。
4、業委會督促業主時所明確的交納期限已屆滿,但業主“逾期仍不交納”。
按照合同法及民事訴訟法,物業公司有權起訴委托其管理小區的開發商或業委會代表的業主大會,但無權起訴與自已并無合同關系的單個業主。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在業委會還沒能成立起來之前,前期物業公司在業主委員會還沒成立之前直接起訴單個業主,沒有法律依據。
前期物業管理合同是物業公司與開發商所簽,前期物業公司的直接起訴對象也應是開發商。
開發商承擔責任后可依其與業主所簽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相關約定要求業主分攤物業管理費用;但開發商也必須“對物業公司是否已按合同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務進行驗收審核工作”!
二、該案委托人是20xx年7月20日通過預售購買的該房屋,此時被答辯人公司都還沒成立,現在作為已經改頭換面的新來的物業公司,由于我們共同的甲方(融僑長江重慶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之前在建設施工等方面的違約(附件優盤中的文件作證),造成委托人對之前知曉并了解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物業服務內容的理解都發生了巨大改變,被答辯人可以認為這些證據與你無關,但我可以提醒你,在你決定冒然去與你的甲方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時,是否考慮過其中的風險,因為在物業收費單價問題上、配套設施的完整性問題上、小區綠化標準達標等問題上,委托人都是認為有問題的(附件優盤中的文件作證及其他業主作證),但這些都是被答辯人你將來提供服務的平臺,當許多平臺都缺失、滯后或不完整,你提供給我的物業服務就不能達標就成為自然了。
當然,也感謝你們在有些問題上也積極的幫我們去我們共同的甲方那里去反映過,但事后都不了了之,這就是我和大多數業主現在不愿意冒失的把物業費交給你們的原因。
當然,你起訴狀中所陳述的“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可以向你的合同方匯報,那與我無關。
三、被答辯人物業單價虛高,與所提供的服務嚴重不匹配。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陳述的委托人至20xx年2月累計欠費5760元,是按照2.20元/平米(建筑面積)進行計算的,該房屋在預售簽訂當年,市場上獨棟別墅的物業費單價才3元左右,我們都期望著住進一個優雅舒適的物業服務的小區,貴點也是物有所值,但事實是完全相反。
從委托人住進那天開始,就有不分白天黑夜的噪音、灰塵、偷盜等時刻伴隨在32棟2-2周圍,簡直就是住進了一個巨大的建筑工地,由于融僑二期現場施工緊靠陽臺及臥室窗戶(零距離),為此還多次與現場施工工人發生爭吵辱罵,最后小區保安出面協調,但保持不了多久又持續依然,無奈只好晚上打110、白天就電話向有關部門電話反映情況,一直持續到2012年上半年,二期施工結束為止。
這樣的環境誰會相信能夠提供2.20元/平米(建筑面積)標準的服務。
后來又發生了融僑城a區大門口有一名保安多次對夜歸的女業主無故的語言騷擾,多次后,在物業公司所謂協調下也不了了之。
被答辯人和開發商一起將小區公共綠化帶擅自改成停車場收費、小區公共區域的廣告收費等都收益,本是委托人及廣大業主的共同利益,現在也有被被答辯人非法侵占的嫌疑。
總之,對于被答辯人提供的低標準高價格的物業服務,由于處于前期物業管理階段,沒有簽訂任何有效的合同,答辯人保留辯論、質疑、緩繳并提供其他業主作證的權利。
目前絕大多數的所謂欠費業主,都并不是不想交物業費的老賴,只是不甘心如此不明不白地按高標準交費給前期物業公司。
任何服務合同的提供服務方,都是只有“自已確實已按合同要求提供了完全到位的服務”后,才有資格向合同對方“全額索要合同約定的相應服務報酬”的。
單個業主無力驗收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業主委員會作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簽約主體,才有“驗收物業公司的工作質量、審查物業管理費用的實際支付情況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能力和責任。
所以,67條才會“在特別授予物業公司對單個業主直接訴權的同時,又給物業公司的這一特定訴權”加上“物業公司所述業主欠費金額,必須經過業主委員會確認無誤,并已經業主委員會督促限期交納”這樣一個適用的前提條件。
四、為維護被答辯人及我的委托人的利益,我有幾點意見。
首先,被答辯人自動撤銷起訴。
其次,盡快和開發商一道支持包括開發商在內的業主們按政府的規定及時成立業主委員會,與業主代表大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由業委會督促業主,讓自已的起訴符合67條所限定的前提要件,徹底解決物業費難收的問題。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因物業糾紛所產生的各種問題,只能在公平、公正、對等的前提下進行討論,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承擔各自的責任。
在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xxx年六月十七日。
物業畢業論文物業管理糾紛(模板17篇)篇三
古典文學中常見論文這個詞,當代,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簡稱為論文。以下就是由編為您提供的物業畢業論文。
物業管理是近幾年來我國大力培育、發展房地產市場過程中,住宅與非住宅房產商品化、服務化而出現的對居住、使用住宅小區、商廈的單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務和特約服務的新行業。隨著物業管理業的出現,在物業產權人(又稱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的受托管理人(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產生了一種新型的民事法律關系,行政管理部門也面臨如何對物業管理業進行行業管理的新問題,因物業管理發生的糾紛隨之出現,并呈現糾紛數量上升、新類型案件多的特點。而物業管理規范性文件方面,除了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家計委、建設部發布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這兩份部門規章外,我國尚無統一的或專門調整物業管理行為的法律法規,使物業管理糾紛案件存在適用法律難等問題。本文試就物業管理糾紛的主要特點、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在實體上和程序上應注意的問題,以及值得探討的問題略陳管見。
物業管理糾紛是隨著房地產開發商加強售后服務及物業管理行業的出現而出現的,該類糾紛因其獨特性而與一般的糾紛有著不同的特點。
1.物業管理糾紛案件逐年上升,訴訟標的額較大。
1990年以來,特別是1992年以后,全國各地的房地產業異軍突起,海南的房地產更是超常規發展,形成了不同檔次、不同類型的新建住宅小區和作為商用寫字樓的大廈(以下簡稱為住宅小區和商廈),各類住宅小區、商廈在收取物業管理費用、提供管理服務方面的做法不盡一致,業主與物業管理者之間缺乏約束各方的合同、公約或法律規范,使業主與物業管理者、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矛盾漸生,因此而產生的糾紛,向房產、物價等管理部門的投訴大量增加,在有關部門的協調處理不完全能解決糾紛后,當事人轉而向法院起訴。以海口市新華區法院為例,該院于1995年開始受理物業管理糾紛案5件,至上升為20件,這兩年來因物業管理而產生的各類糾紛有增無減。訴訟標的額少則上萬元,多則幾十萬元。
2.因物業管理產生糾紛的案件類型多,且多是新類型的案件。
物業管理糾紛是物業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據統計,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業管理糾紛,已從剛開始受理時物業管理公司追索物業管理費的糾紛,發展到涉及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各類型糾紛。主要有:(1)物業管理者(包括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追索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的糾紛,這類糾紛數量較多;(2)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承擔停水、停電、停氣或其他行為的侵權賠償糾紛;(3)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糾紛;(4)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物業委托管理糾紛;(5)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賠償在提供特約服務如保管服務中所造成的財務損失的糾紛;(6)業主或管委會選聘、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產生的糾紛;(7)業主訴房產管理部門行政侵權糾紛。這些類型的糾紛,涉及到民法關系中合同之債(包括服務管理關系、代理關系、承包關系)、侵權行為所生之債,以及行政訴訟中房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如海口市順發新村小區的部分業主因認為在沒有召開業主大會、業主選票未過半數的情況下,海口市房產管理局批復同意成立管委會屬違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為業主的利益,而提起行政侵權訴訟。這是該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業管理引起的行政訴訟案。
3.物業管理糾紛訴訟主體復雜,法律關系復雜,對糾紛的審理有一定的難度。
物業管理糾紛案的訴訟主體、法律關系復雜,該類案件的主體,既有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又有外國公民、外國企業、港澳臺同胞;參與訴訟的既有業主、使用人或小區管委會,也有物業管理公司、房地產開發商或行政管理部門。既可能涉及業主與使用人的關系、業主或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侵權關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業主、管委會或物業管理公司與房產管理部門的關系。由于物業管理糾紛案屬新類型的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又無現成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中無專門調整物業管理的規定,只能依據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依據有關部門和地方性規章進行處理,而有關規章的規定又不詳盡或明確,給正確處理該類糾紛帶來一定的難度。
二、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確定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是正確審理此類案件的前提。物業管理糾紛的管轄問題,應以物業管理糾紛的具體類型來確定。因物業管理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依《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因物業管理引起的民事訴訟案件,目前當事人一般都在物業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并把物業所在地作為業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訴法院也未分清物業管理糾紛的不同類型而予以受理。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起侵權之訴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等產生的合同糾紛,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要注意審查何處為被告住所地、何處為合同履行地。業主作為被告的,業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業所在地,又有在物業所在地之外的,并非業主購置了物業,物業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物業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業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而并非是實施物業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均是在物業所在地實施物業管理,因此,物業所在地應認為是合同履行地。物業管理糾紛雖是因不動產的管理引起的糾紛,但其不屬于不動產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應注意審查涉及物業管理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審查物業管理合同的效力,關系到正確處理糾紛,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問題。在物業管理糾紛中,主要涉及三類合同,一為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即業主或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或開發商簽訂的由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對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進行有償管理服務的書面協議:通常所說的物業管理合同主要是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二為物業管理承包合同即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與另一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將物業管理權發包給另一物業管理公司承包的書面協議;三為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即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將物業管理權委托給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書面協議。在審理中,應區分合同的不同性質,注意判定合同的效力,以正確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物業畢業論文物業管理糾紛(模板17篇)篇四
引言。
1四川文理學院物業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水平發展現狀。
2四川文理學院物業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模式現狀。
3四川文理學院物業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模式存在問題。
3.1專業教育存在與企業需求和職員發展脫節的現象。
3.2專業教育存在教學落后現象。
3.3實踐教學存在瓶頸。
4四川文理學院物業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探索。
4.1制定產學結合的教學大綱和配套教材。
4.2強化實踐教學。
4.3加強“雙師型“教學團隊的建設。
5結論。
參考文獻:
[物業管理畢業論文模板]。
物業畢業論文物業管理糾紛(模板17篇)篇五
上訴人因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瑤海區人民法院xxxx年10月10日做出的(xxxx)瑤民二初字第01601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被上訴人并未通過法定程序來主張拖欠的物業費。
1、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上述條款,只有在業主委員會督促欠費業主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情況下,物業管理企業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本案一審中,被上訴人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業主委員會督促上訴人限期繳納物業費,同時也并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在收到業委會的督促通知后仍然拒絕繳納相應物業費用。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也明確規定:經書面催繳,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末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上述條款,除了業委會應當履行相關催繳義務,物業公司也應該履行法定的通知繳納義務,且送達方式正常應為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只有在上訴送達方式均無法有效聯系到上訴人的前提下,方可適用通過小區公示牌等公告送達等方式。本案在一審訴訟過程,被上訴人也沒有證據證明通過直接送達等方式向上訴人書面催繳了物業管理費用。
二、被上訴人并沒有完全履行相關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具體如下:
1、被上訴人并未盡到相應維修義務。上訴人自xxxx年7月份裝修時,就發現廚房煙感裝置無法正常工作,給自己的生活帶來了很大的安全隱患。為此,一審原告多次找到被上訴人,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維修義務。但物業方一直未予以修復。
2、被上訴人并未盡到相應安全防范義務。xxxx年夏季,上訴人的一輛電動車放在物業規劃的停車位被偷,事后物業公司也一直未予以正面處理。
3、被上訴人并未盡到相應職權范圍內的其他管理維護義務。xxxx年夏季,上訴人的機動車放在小區地面停車位被撞壞,保險公司要求物業出具相關證明才可以保修,然而上訴人多次找到物業,對方均不提供職權范圍內應當提供的證明文件。同時,xxxx年6月,上訴人樓上房主因為下水管道堵塞問題,通過物業協調修理。該修理過程前后持續一年之久,致使上訴人家中長期漏水、吊頂變形并砸壞淋浴房,并對家人的生活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并造成了相關物品的損失,但多次找到物業要求處理,對方也是一直推脫,沒有積極予以處理。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從而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年10月29日。
物業畢業論文物業管理糾紛(模板17篇)篇六
上訴人(原審被告):,性別:出生:電話:
民族:職業:住址:
上訴人因xx市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北民初字第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的(xxxx)北民初字第號判決;。
2.判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并有誤。
(一)原判決“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法有效”,并以此認為原審原被告之間存在物業服務管理,其認定事實錯誤。
1.《xx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四)物業管理服務標準;(五)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六)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雖然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但是合同中既沒有明確服務標準、服務費用,也沒有約定服務起始時間,事后雙方也沒有任何補充約定。也就是說,合同最根本的條款不具備,合同內容根本就不具備應有的法律效力。
2.事實上,被上訴人xx物業公司自始至終根本就沒有對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其根本就沒有開始服務,更談不上退出的問題。xx物業公司與開發商博德房地產公司同屬一個法人代表,其在小區內的工作只是開發商售后服務。xx物業公司只是在業主入住的時候,利用其強勢地位迫使業主預交半年物業費(含電梯),而其與業主之間根本就沒有交納物業費及服務開始時間的約定,也沒有提供相應的物業服務,其收費屬于無權收費,應該予以返還給上訴人。
3.《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被上訴人xx物業的進駐既沒有通過投標方式,也沒有通過經行政部門批準采取協議的方式,顯然違法。
同時《xx市物業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報物業管理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即xx物業公司進駐小區,必須向所在地xx區物業辦公室辦理備案手續,而事實上,xx物業根本就沒有在物業辦備案,其根本就不具備進駐小區服務資格,更談不上收費權。
4.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但是,到今日為止,被上訴人仍然未向本小區業主會移交上述大部分資料及設施(有xx區物業辦協調會記錄為證),沒有履行一個正常物業公司的義務。這也從另一個方面證明了,該物業公司的信用、責任心很有問題,其根本就沒有在小區進行物業管理服務的資格。
5.被上訴人在xx區法院起訴的幾十位業主,都是先前起訴開發商以啟動電梯的。而對于其他近三百戶未起訴開發商的業主,xx物業并沒有起訴。從此也能看出,xx物業顯然是和博德開發商相勾結,對先前起訴的業主們進行打擊報復。
(二)原審判決在錯判的同時,還出現多次計算錯誤,暴露了原審判決的及其隨意性!
1.物業費方面。上訴人入住時,被迫預交了含有電梯的半年物業費______元(0.7元/平米/月),而原審法院是按照0.5元的標準計算的,對于上訴人多出來的0.2元卻視而不見,即使按照錯判的結果,也給上訴人多計算了________元的物業費。原審法院顯然是在完全按照被上訴人的主張計算,絲毫沒有進行審查,其工作態度和職業道德難以令人信服。
2.案件受理費翻倍計算。原審判決判定案件受理費50元由雙方分擔,而原審被告收到的原審原告起訴狀副本上明明寫著的是案件受理費25元!
二、原判決缺乏法律依據,適用法律錯誤。
1.上訴人購買的是帶有電梯的房屋,簽訂的合同也是含有電梯的合同,上訴人從來沒有與xx物業之前簽訂不含電梯的服務合同,而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應按其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按每平米0.5元向被反訴人交納物業費”沒有法律依據。被上訴人提交的xx市xx區物價局北價發(xxxx)25號文件規定的服務費也只是一個指導標準,不具備強制力。現實中,許多小區是按照0.3元收取,甚至還有更低的,物價局并不強制。而原審xx區法院憑什么就按照0.5元的標準計算?更何況小區許多配套還不到位!如果按照xx區法院的思維,咱們國家的《合同法》就形同虛設了,國家頒布一個指導價就可以了!
2.原審判決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和第九十三條,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純粹是在濫用法律,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而本案物業公司進駐違法,物業合同也根本沒有備案,所以合同根本就沒有應有的效力。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而本案涉及的物業合同根本就沒有約定物業費和合同起止時間,根本就無法按照約定全面履行!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物業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本就沒有協商一致,也沒有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根本就談不上合同解除的問題。
由上所知,原審判決引用的法律依據顯然是隨意引用,強詞奪理,無中生有。
3.《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xx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享有下列權利:……(二)依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在法律適用上,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作為專門規定物業管理的行政特別法規,《xx市物業管理條例》作為地方法規,在沒有違背《合同法》強制規定的同時,其效力顯然要高于《合同法》,這是法律常識!原審判決顯然違背了兩個專門物業法規的規定。
由以上法律法規規定得知,無論是《合同法》,還是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xx市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的雙方必須按照雙方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而被上訴人xx物業公司與上訴人之間根本就沒有物業費收取標準的約定,原審法院任意擴大解釋雙方簽訂的合同,并依此判決,顯然是濫用法律,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合同約定不明,缺乏主要關鍵條款;同時,被上訴人xx物業公司既缺乏服務資格,也沒有提供相應服務。而原審法院完全置法律與事實于不顧,僅憑一紙缺乏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判決本人承擔物業服務費用,實在是濫用權力,枉法裁判。故此,上訴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能本著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公正的判決。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年5月日。
附件:本上訴狀副本1份。
物業畢業論文物業管理糾紛(模板17篇)篇七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李xx(又名李xx),男,漢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阜陽市潁州區xx一期x號樓xx戶,電話:xxxxxxxx。
原告不服阜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阜勞仲裁字(2011)第x號裁決書,現向貴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2011年6月份工資800元。
2、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為被告補發從工資中扣發的風險金100元。
3、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二個月的雙倍工資1600元。
4、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400元。
5、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為被告補辦2011年4月至2011年6月的各項社會保險。
事實與理由。
被告xxx年4月10日到原告阜陽市x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作秩序維護員工作,在職期間疏于職守、不服管理,給原告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被告于2011年6月30日擅自離職,于2011年8月申請勞動仲裁,2011年12月底阜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阜勞仲裁字(2011)第40號裁決書。但該裁決出現了較多的事實錯誤和法律適用錯誤。理由如下:
一、原告六月份未領取的工資是720元,但勞動仲裁結果竟支持其800元,這是不符合客觀實際的。
二、該仲裁裁決不應該支持原告向被告補發風險金100元。入職時,被告曾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我愿在貴公司服務至少一年,期間如本人提出辭職,應提前一個月辦理相關手續,其風險金和績效工資作為違約金和培訓費用不再領取”。期間對他們進行了培訓。另外,由于其糾集他人于6月30日擾亂正常的辦公秩序,被公司罰扣。因此不應該支持原告向被告補發該風險金。
三、原告不應該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被告自2011年6月30日起,沒有辦理任何交接手續,拒不上崗執勤,經領導多次勸說,通知其到工作崗位,被告拒不理睬,擅自離職。被告的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原告的規章制度,違背其在應聘人員登記表中“……辭職,應提前一個月辦理相關手續”的承諾,同時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被告的行為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但阜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卻支持了被告的仲裁請求,支持了李xx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顯然是不合法的。
四、原告不應該向向被告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600元。原被告的招工表、應聘人員登記表等把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的非常明確。原告已經和被告簽訂了勞動合同,不存在支付雙倍工資問題。但勞動仲裁裁決卻支持了被告雙倍工資1600元。法律規定的雙倍工資即便適用于本案被告,雙倍工資的賠償也應按照不高于實發工資的標準。被告工作期限是兩個多月,四月份工資443元,五月份723元,六月份720元,合計1886元。勞動仲裁裁決竟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2400元(六月份工資800元,雙倍工資1600元)。可見裁決的結果于理不通、于法不容。
五、入職后被告不按原告的要求填寫社會保險參保申請,承擔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因此,未能辦理的責任在被告。
綜上所述,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查明本案事實,裁決結果有諸多不合法、不公正之處。為此向貴院訴訟,請求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
此致
阜陽市xx區人民法院。
阜陽市x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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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畢業論文物業管理糾紛(模板17篇)篇八
3.注意審查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關于業主大會如何召集、選舉,作出決議的程序問題。
由于住宅小區或商廈的業主人數眾多,難以分別行使物業管。
(二)關于管理委員會的主體資格問題。
(三)關于商住兩用樓或商業、娛樂業等用途的商廈的物業管理問題。
(四)關于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有權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氣等措施的問題。?
綜上所述,物業管理糾紛作為新類型的案件,訴訟到法院只有近幾年的時間,需探討的問題還很多。由于目前物業管理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人民法院在處理這些新類型案件中,難免出現適用法律不一,判決結果不統一的情況。以法律規范的形式規范物業管理行為,保護業主、物業管理公司、房地產開發商的合法權益,不僅是司法實踐的要求,也是促進物業管理健康發展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將完善我國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盡快提到立法議程。建議在物業管理法律規范中,確定由政府主管部門行業管理、業主自治與物業管理公司專業服務的管理體制,將住宅小區和商廈的管理納入法律調整范圍,明確物業管理中有關的權利義務、操作的程序、規則,使物業管理行為真正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便于給人民法院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提供較為充分完善的法律依據。
物業畢業論文物業管理糾紛(模板17篇)篇九
建筑工程造價的高低直接決定著建筑企業和施工單位的經濟收益,從這方面來看,建筑工程造價的合理控制和管理對建筑企業和施工單位而言具有重要作用,而造價成本管理又是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良好有效的工程造價管理能夠幫助建筑企業和施工單位更好的對建筑項目下一個施工環節進行成本預估,成本預估越準確,造價控制的有效性和科學性就越高。此外,合理的建筑工程造價管理能夠避免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資源的浪費,能夠保證資源利用的更有效化,從而產生更高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更好的進行社會建設。
1.2質量管理。
建筑行業在國家經濟和科技迅猛發展的背景下得到了極大的發展,人們對房屋建筑的需求和質量要求也在不斷提高,企業若想獲得更好的信譽口碑、更多的市場占有率以及人們更多的認可就必須從建材質量、施工技術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來提高房屋建筑質量。房屋建筑的質量評判標準主要從建筑外形美觀度、內部結構合理性以及建筑使用質量這三方面進行評判。外形美觀的建筑才能吸引人們的注意力,滿足人們對美的追求。當然,人們最注重的還是房屋建筑的使用質量,只有居住使用舒適、自由和安全的房屋建筑才能獲得居民的肯定。
2安全管理。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是一個施工企業單位具有代表性的制度,因為其他一系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都必須以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為機軸與核心。工程施工單位若要在規定的期限內高效的完成施工,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是當務之急。安全事故的發生是由諸多的因素決定的,其中最為主要的是施工設備、施工材料、施工人員等因素,因為這些都是與施工關系最為密切的因素,一旦得不到良好的控制和管理,就很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發生。
3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的不足。
3.1招投標管理不規范。
投招標是整個過程項目的開始,因此,必須重視這部分工作的完成質量。當前我國建筑投招標工作主要存在的問題為標價制定不科學,存在故意壓低標價的行為,標價的壓低將導致工程進展過程中資金的不到位,從而出現偷工減料的問題。
3.2合同管理不規范。
施工合同有效而科學的管理能夠避免合同雙方產生利益糾紛,從而更好的進行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保證建筑項目資金投入的正常化,保證工程項目整個資金鏈的完整性。一項建筑工程項目的建設周期較長,在建設過程中所涉及的部門人員和變化因素過多,這些因素決定了建筑施工合同內容規定的繁雜性和難以統一性,也正是合同的這些特性決定了對合同進行有效合理管理的重要性。
3.3工程監理存在問題。
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工程監理能夠對管理起到較大的促進作用,一個完善的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能夠自發的提高建筑工程管理的水平,而缺乏有效監理的話就會很容易造成管理的混亂,當前我國監理機構的設置存在很大的問題,其中專業人員少,機構編制不齊全,組織管理混亂是最為主要的問題。3.4安全管理存在問題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觀念極其匱乏,存在僥幸意識。而且,部分施工人員的專業素質較低,缺乏專業素質的教育和培訓,根本無法承擔起事故的任務。此外,部分施工單位和建筑企業對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夠重視,忽視了最重要的施工安全問題。最后,部分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監督人員和管理人員在其位不謀其職,對事故安全監理工作根本不重視,管理工作浮于表面,根本沒有好好的執行規章制度。
3.5節能環保管理不到位。
節能已成為當前時代發展的重要課題之一,各大行業都在不遺余力的倡導著節能環保,建筑行業作為大消耗重污染的行業,更應該重視節能環保。但是,當前我國大部分建筑企業往往為了節省成本而對建筑施工節能環保不重視。
4提升建筑工程管理的辦法。
4.1建立科學的工程管理制度。
使建筑工程的各個實施階段得到有效的連接,整個工程的.操作流程能夠順利進行。建立科學的工程管理制度,使得各個部門職責明確,工作范圍清晰,相互間協調管理嚴密有序,從而突出了整體的團隊配合能力,減少了對能力突出的個人的依賴性,加強了部門的管理統一性,大大減少了個人決定的事情發生,提高了部門的機動反應能力。
4.2建立完善的監督制度。
這是提高建筑工程管理和確保工程質量的有效策略。那么作為工程建筑的施工單位,一方面要強化對工程的監督工作,對施工的整個過程按照相關的規章條例和合同內容的具體細則對工程進行嚴格的管理;另一方面建筑工程企業應該制定出嚴明的獎罰制度,使得工程監督制度規范化,制度化。有了好的制度還需要有責任心的領導,所以,建筑工程企業應該制定領導起帶頭作用的主管負責制,這樣就明顯加強了建筑工程企業對工程施工過程的監管。
4.3控制工程成本。
合理的運用資金,能夠有效的控制工程成本,可以使建筑工程企業在同行業中具有強大的市場競爭力。所以,建筑工程企業要合理的控制成本,第一,企業要制定精確的預算機制,確保高效的使用可控資金;第二,制定明確的成本分析制度,使其與工程施工的每一個環節有機結合,提高資金利用率,實現成本控制。
4.4強化施工質量管理。
強化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控制,堅持做到抓好全程質量管理,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把質量控制與施工人員的獎金和工資掛鉤,制定處罰規則。施工人員在每一項工序中,要做到態度嚴謹,認真把握每一個環節不出現任何問題。質量如有不合格時,必須整改使建筑工程質量達到最好狀態。
4.5注意節能環保。
建筑企業必須加強對建筑施工節能技術的研發和創新,可以積極吸取外國先進的節能施工技術,購進先進設備進行學習和推廣。而且要加強自主創新,提高企業自身的節能技術創新能力。在施工過程中也要注意節能環保,使用節能材料和節能技術。
5結束語。
建筑企業如何在當前競爭激烈的建筑市場中站穩腳跟,如何為未來發展道路掃清障礙,探討其根本動力,那就必須積極提高房屋建筑施工質量,建筑質量是評判建筑企業和施工單位的重要標準,只有從這一建筑企業核心競爭力著手,才能根本上提高企業的競爭力。要想提高建筑工程的質量就必須注重建筑施工質量和施工準備工作的完成質量,不斷加強和提高建筑施工管理工作和施工準備工作,才能從根本上保證房屋工程質量。
參考文獻。
[1]于海權.淺談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措施[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5(4).
[2]趙亮.房屋建筑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管理常見問題分析[j].商情,2015(42).
物業畢業論文物業管理糾紛(模板17篇)篇十
摘要:近年來,頻繁發生的物業管理糾紛已經對和諧社區建設和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因此需要對物業糾紛產生的原因進行系統分析,從而找出解決當前物業糾紛的可行性辦法,使物業管理走向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為建立良好的人居環境,構建和諧社會打下基礎。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房地產業得到了迅猛發展,物業管理也因此進入了發展機遇期,但是由于相關法規尚未健全、物業服務水準整體不高、部分業主缺乏公德意識等,導致了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之間的糾紛不斷,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和諧社區的建設,因此妥善解決物業管理糾紛對落實科學發展觀具有極大的現實意義。
在現有的物業糾紛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開發商遺留下來的問題造成的。
房屋質量一直是人們買房時關心和關注的一個大問題,房子質量好,品質有保證,人們才會放心的購買,但是有些開發商在初期建設時期,為了謀取暴利,以次充好,使得房屋質量得不到保證,在業主交房入住以后,房屋質量問題開始逐步出現,房子漏雨、水管漏水等問題開始出現,而在這個時候,業主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由于錯誤的認識,業主往往容易將矛頭對向物業服務企業,于是糾紛不可避免了。
開發商擅自改變建設規劃或規劃不合理也是引發糾紛的一個主要原因,諸如房地產公司在規劃初期,未能考慮未來業主的停車需求,停車位設置無法滿足業主的需求,車位配給率低,也會為日后的物業管理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容易引發新的糾紛。
此外,開發商在售樓期間越權承諾或承諾無法兌現也是造成糾紛的一個主要原因。
一些開發商為了獲得更好的銷售業績,口頭承諾為業主免除日后的物業服務費、延長物業保修期等,但是當房屋銷售結束后卻拒不兌現當初承諾,這都為日后的糾紛埋下了隱患[1]。
隨著《物權法》的頒布和新《物業管理條例》的實施,我國物業管理的發展逐步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但是由于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復雜性和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與物業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仍不完善,對物業管理主體的責、權、利還缺乏清晰的規定,法律條文不夠細化,缺乏可操作性,遇到一些具體事務的處理容易產生分歧。
特別是一些法規形成年代久遠,部分條文已與時代脫節,已無法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變化,一些條款缺乏必要的司法解釋和具體的操作規范,使得物業管理有關法規可以發揮的效力大打折扣,這必然容易引發物業管理糾紛。
此外,在物業管理糾紛的處理過程中,由于相關政策的缺失或不健全,往往會遇到多方面的困難與問題,一些政策涉及的部門較多,推諉扯皮時有發生,使得物業管理糾紛無法得到妥善的解決,加之政策宣傳不到位,容易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矛盾,使得政策對糾紛的作用效力無法有效發揮。
物業管理行業準入門檻比較低,部分物業服務企業不僅沒有管理能力和經驗,多采用低價策略占領市場,低價往往是以犧牲服務質量為代價的,必然會引發業主的不滿,于是投訴不斷。
部分物業服務企業缺乏正確的服務理念,注重管理而弱化服務,以管理者自居,無法找準自身定位,部分素質低下的物業管理人員不僅缺乏法律知識和服務意識,而且缺乏職業道德,與業主發生矛盾時,采用非理性的方式解決,加劇了解決糾紛的難度。
部分物業服務企業缺乏優良的企業文化和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員工素質良莠不齊,服務意識淡薄,缺乏對物業管理行業內在規律的認識和把握,思想上也跟不上行業的發展,工作中缺乏主動性,責任心不強,服務態度缺乏禮儀規范,容易造成業主和物業管理人員之間的不融洽。
因此,服務水平供需間的不平衡,就容易產生物業管理糾紛。
部分涉及業主團體自治事務的當事人,不能真正把握民主自治的精神和原則,不正當行使或濫用自己的權利,人為地在業主團體內部制造派別引起糾紛。
有些糾紛當事人素質低下,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民主法制觀念淡薄,侵占物業共用部位和附屬用地以及物業管理范圍內的道路和附屬設施,并違章私搭亂建,訂了業主公約、服務合同之后不認真履行,甚至侵犯對方合法權益,從而引起糾紛;甚至有些業主參與小區公共管理的意識不強,主觀上缺乏公德,個人的素質較低,在遇到問題時先想到個人的利益等,缺乏自律意識,過多強調自身的權益,忽視自身應承擔的義務,缺乏責任感和團結意識,也是引發物業管理糾紛的一個主要原因[2]。
優秀的員工能夠妥善的化解矛盾,使糾紛得到妥善的解決,因此物業服務企業應注重對員工的培訓工作,強化專業技術水平,遇到糾紛時能夠采用適當的應對策略。
通過采用定期培訓,定期考核的方式,強化其專業技能;通過開展不定期的專題培訓,設定不同的糾紛場景,采用角色模擬的方式,讓員工能夠站在不同的立場上理解糾紛形成的原因,進而為妥善解決糾紛打下基礎;此外還要開展各類禮儀規范的培訓,使員工的服務態度、服務水準、服務規范都能得到有效的提高,物業管理糾紛中,很多都是因為物業服務人員不能注意自身的態度引起的,因此,注重規范各類禮儀的培訓是提高員工素質的關鍵,也是合理解決物業管理糾紛的基礎。
政府部門應當積極發揮自身職能,強化對行業的監管和指導,明確相關糾紛的管理部門,避免推諉扯皮,設置專門的機構,負責對物業服務企業日常工作的監管,設置完善的資格準入體系,對那些業主意見大、投訴多的物業服務企業,降低或撤銷其企業資質,實行末位淘汰,保證那些服務優良、管理過硬的物業服務企業能夠有更大的發展空間,促進良好行業風氣的形成。
政府職能部門對業主的投訴要及時的響應,制止違規行為的發生,責令違規企業限期整改。
同時,物業服務企業也要強化自身監督,細化工作內容,完善工作流程,切實履行合同,避免由于服務水平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標準而引發的各類糾紛。
特別是在收費問題上,及時公示,完善收費條款,避免由于自身財務管理混亂而產生的糾紛。
物業畢業論文物業管理糾紛(模板17篇)篇十一
物業管理是近幾年來我國大力培育、發展房地產市場過程中,住宅與非住宅房產商品化、服務化而出現的對居住、使用住宅小區、商廈的單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務和特約服務的新行業。隨著物業管理業的出現,在物業產權人(又稱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的受托管理人(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產生了一種新型的民事法律關系,行政管理部門也面臨如何對物業管理業進行行業管理的新問題,因物業管理發生的糾紛隨之出現,并呈現糾紛數量上升、新類型案件多的特點。而物業管理規范性文件方面,除了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家計委、建設部發布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這兩份部門規章外,我國尚無統一的或專門調整物業管理行為的法律法規,使物業管理糾紛案件存在適用法律難等問題。本文試就物業管理糾紛的主要特點、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在實體上和程序上應注意的問題,以及值得探討的問題略陳管見。
物業管理糾紛是隨著房地產開發商加強售后服務及物業管理行業的出現而出現的,該類糾紛因其獨特性而與一般的糾紛有著不同的特點。
1990年以來,特別是1992年以后,全國各地的房地產業異軍突起,海南的房地產更是超常規發展,形成了不同檔次、不同類型的新建住宅小區和作為商用寫字樓的大廈(以下簡稱為住宅小區和商廈),各類住宅小區、商廈在收取物業管理費用、提供管理服務方面的做法不盡一致,業主與物業管理者之間缺乏約束各方的合同、公約或法律規范,使業主與物業管理者、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矛盾漸生,因此而產生的糾紛,向房產、物價等管理部門的投訴大量增加,在有關部門的協調處理不完全能解決糾紛后,當事人轉而向法院起訴。以海口市新華區法院為例,該院于1995年開始受理物業管理糾紛案5件,至上升為20件,這兩年來因物業管理而產生的各類糾紛有增無減。訴訟標的額少則上萬元,多則幾十萬元。
物業管理糾紛是物業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據統計,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業管理糾紛,已從剛開始受理時物業管理公司追索物業管理費的糾紛,發展到涉及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各類型糾紛。主要有:(1)物業管理者(包括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追索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的糾紛,這類糾紛數量較多;(2)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承擔停水、停電、停氣或其他行為的侵權賠償糾紛;(3)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糾紛;(4)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物業委托管理糾紛;(5)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賠償在提供特約服務如保管服務中所造成的財務損失的糾紛;(6)業主或管委會選聘、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產生的糾紛;(7)業主訴房產管理部門行政侵權糾紛。這些類型的糾紛,涉及到民法關系中合同之債(包括服務管理關系、代理關系、承包關系)、侵權行為所生之債,以及行政訴訟中房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如海口市順發新村小區的部分業主因認為在沒有召開業主大會、業主選票未過半數的情況下,海口市房產管理局批復同意成立管委會屬違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為業主的利益,而提起行政侵權訴訟。這是該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業管理引起的行政訴訟案。
物業管理糾紛案的訴訟主體、法律關系復雜,該類案件的主體,既有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又有外國公民、外國企業、港澳臺同胞;參與訴訟的既有業主、使用人或小區管委會,也有物業管理公司、房地產開發商或行政管理部門。既可能涉及業主與使用人的關系、業主或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侵權關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業主、管委會或物業管理公司與房產管理部門的關系。由于物業管理糾紛案屬新類型的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又無現成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中無專門調整物業管理的規定,只能依據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依據有關部門和地方性規章進行處理,而有關規章的規定又不詳盡或明確,給正確處理該類糾紛帶來一定的難度。
確審理此類案件的前提。物業管理糾紛的管轄問題,應以物業管理糾紛的具體類型來確定。因物業管理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依《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因物業管理引起的民事訴訟案件,目前當事人一般都在物業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并把物業所在地作為業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訴法院也未分清物業管理糾紛的不同類型而予以受理。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起侵權之訴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等產生的合同糾紛,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要注意審查何處為被告住所地、何處為合同履行地。業主作為被告的,業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業所在地,又有在物業所在地之外的,并非業主購置了物業,物業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物業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業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而并非是實施物業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均是在物業所在地實施物業管理,因此,物業所在地應認為是合同履行地。物業管理糾紛雖是因不動產的管理引起的糾紛,但其不屬于不動產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審查物業管理合同的效力,關系到正確處理糾紛,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問題。在物業管理糾紛中,主要涉及三類合同,一為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即業主或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或開發商簽訂的由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對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進行有償管理服務的書面協議:通常所說的物業管理合同主要是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二為物業管理承包合同即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與另一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將物業管理權發包給另一物業管理公司承包的書面協議;三為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即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將物業管理權委托給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書面協議。在審理中,應區分合同的不同性質,注意判定合同的效力,以正確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1.注意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效力。
在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稱聘用管理合同)時,應主要從當事人是否具備民事主體資格和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來審查其效力。物業管理權是因業主享有物權所派生出的權利,行使物業管理權的應是物業的所有權人,或是與業主約定可享有物業管理權的使用人,而非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由業主(或特定的使用人)為委托人,委托具有物業管理資質、能力的管理公司而形成。由于我國房地產發展過程中物業管理剛起步,在購房者購房時,物業管理多是作為商品房售后服務的一環,由房地產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約定購房者接受房地產開發商的物業管理服務.隨著物業管理規范化、法制化的呼聲日甚,越來越多的業主或業主管理委員會作為行使物業管理權的一方,續聘或選聘房地產開發商屬下的物業管理機構或物業管理公司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有償服務。因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格的當事人,一方為業主或依法成立的業主管理委員會,另一方為具有物業管理經營范圍的企業。原由業主或無物業管理經營權的房地產開發商,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其效力應以建設部的《辦法》施行之日起劃分,在此之前(即1994年4月1日前)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不宜以房地產開發商無物業管理經營權來認定無效,房地產開發商在業主選聘物業管理公司之前,可繼續實施物業管理,但不得以繼續履行合同為由,阻撓業主或業主管理委員會選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1994年4月1日后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因《辦法》已規定住宅小區應由物業管理公司統一實施專業化管理,房地產開發商在出售房屋前,就應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住宅小區的管理,或注冊成立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所以,1994年4月1日后房地產開發商仍與業主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應認定合同無效。
在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效力時,還應注意審查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必須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確保業主或業主管理委員會行使物業管理權和委托權。對于業主不能在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其物業管理權的,應認定合同無效;對易引起糾紛的物業管理費,其收費標準、范圍要依據物價管理部門的收費標準或報經物價管理部門批準,超過標準收取費用和滯納金,未經批準擴大收費范圍的條款,應確認為無效條款;對屬于業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墻體、屋頂等的使用、收益,如不允許業主管理、使用、收益,或賦予房地產商使用權而不向業主交付相應對價的,均侵犯了業主的權益。實踐中,房地產開發商或發售房產的大業主,未經業主同意隨意使用屬于其他業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墻體、屋頂等并獲取收益的侵權行為常常發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內容中出現侵犯業主權益的不平等條款的,應確認部分無效.
2.注意審查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的效力。
由于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往往認為物業管理權在其手中,而在無能力或精力實施物業管理時,或為牟利,在與業主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后,將受托進行物業管理的經營權發包給其他的物業管理公司,坐收承包金,由此產生了發包人與承包人因收取、上繳物業管理承包金及業主拒向承包管理人交納物業管理費用的糾紛。建設部《辦法》中規定,小區物業管理權屬全體業主所有,只有業主或者代表業主的管委會才有權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為業主提供有償服務。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只有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物業實施管理,其由此所享有的受托權實質上不是物業管理權,而是受托管理權,將受托管理權發包、轉讓給他人經營,這種物業管理承包合同損害了全體業主的利益,應確認為無效合同。有受托管理權的物業管理公司將其管理權發包,其無權收取物業管理承包金,承包人則未依法取得受托管理權,其要求業主向其交納物業管理費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3.注意審查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的效力。
在考察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時應注意審查合同的當事人和合同的內容。業主或代表業主的管委會委托、聘用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務,據此所簽訂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實質上是屬于前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如無其它致合同無效的情形,所簽訂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應確認有效。但在實踐中引起糾紛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則大多不是業主或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是由正在實施物業管理的公司與另一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由正在對物業進行管理的公司委托別的物業管理公司對業主的物業進行管理的合同,這種類型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其性質與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相似,都是未經業主同意,將取得的委托管理權轉讓給他人,由他人對業主的物業進行管理,所不同的是物業委托管理合同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業主將物業委托給其選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是基于業主對所選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能力的信任,物業管理公司既無權將享有的受托管理權轉包、轉讓,也無權另行委托他人對業主的物業進行管理。而且,根據民法理論,轉委托成立的前提必須是經委托人(即業主)同意,接受委托進行物業管理的物業管理公司擅自將管理權轉托他人行使,所簽訂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侵犯了業主的利益,實施了無權轉委托的行為,應確認合同無效。在審查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時,應將其與物業管理公司選聘專營公司承擔專項經營業務的合同區分開來,后者依《辦法》及物業管理的需要,是允許的。
物業畢業論文物業管理糾紛(模板17篇)篇十二
摘要:本文首先對油田礦區物業管理的概念進行闡述,其次分析了我國油田礦區物業管理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最后重點論述了油田礦區物業管理服務的風險防范措施,以期待對油田礦區物業風險進行預控,更好的實現物業管理有所裨益。
關鍵詞:油田礦區;物業管理;風險預防
城鎮化的發展,居民小區的數量越來越多。小區的業主只有依靠公共設施及其他業務的有效結合,才能實現物業使用的最大化。物業管理正是在城市化引起的生活方式大變革的背景下產生。作為我國眾多物業管理形式的重要組成部分,油田礦區物業管理的模式也在發生著變化,由傳統的計劃經濟條件下的行政管理模式向現代市場化管理模式轉變。遵循市場化的經濟規律,油田礦區物業管理服務的對象是礦區的業主,提供綠化、治安、休閑等逐步實行有償性的服務。油田礦區物業管理的服務對象是自身企業的員工,針對性高,要求其服務技能和服務意識更高。
2.1油田礦區物業管理的現狀
市場化大背景下,雖然油田礦區的物業管理市場經濟秩序得以建立,但是其中仍然存在著許多瑕疵。油田礦區物業管理的目標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只有優化和提升物業管理水平,才能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很長一段時期,油田礦區物業隸屬于油田礦區企業管理,相對來說地位次之,對其重視程度也就可想而知。在此背景下,油田礦區的物業管理過程中風險意識較差,安全問題時有發生,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重視。
2.2油田礦區物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2.1物業管理成員專業技能及服務意識有待提高
優質的服務需要高素質的管理隊伍。但是,當前部分油田礦區物業管理中缺乏相應的專業維護人員,并且物業管理中各專業化人才的組成比例不合理,所以油田物業管理過程中急需補充各專業化人才并且要注重培養其職業技能。此外,物業管理人員的服務意識較差。物業管理人員在工作中存在拖沓,“混天熬日子”的現象,工作的積極性不高。
2.2.2油田礦區的安保管理有待進一步提升
雖然科技的發展,視頻監控大力應用,但是也能保證油田礦區的絕對安全。作為安保人員,切不可大意。同時,物業管理過程中應該重視與轄區治安人員的有效溝通,及時了解有關犯罪的信息,這方面的風險意識有待進一步加強。
2.2.3應急事件的處理能力和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突發事件的種類繁多,包括突發自然災害、消防事故以及其他突發事件。未雨綢繆,油田礦區的物業管理要注重本地區氣候條件的變化,根據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制定相應的預案。只有這樣才能提升應急事件的處理能力和水平。
2.2.4承包商的管理有待進一步提高
施工現場違章頻發,沒有將直線責任屬地管理的工作理念深入落實,制度執行不嚴格,查處違章怕碰硬,“好人主義”現象嚴重,違章違紀現象時有發生。作業許可執行情況不到位。作業現場管理人員不履行監督職責,風險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3.1實行由點到面的管理體制
要想做好油田礦區管理服務中的風險預防,必須要做好由點到面的.安全管理體制。只有由小到大,由點到面將小區的安全問題維護和解決好,才能做好風險預防。物業管理過程中應該重視與轄區治安人員的有效溝通,及時了解有關犯罪的信息,進而有針對性做出安排。同時,也要做好小區的風險隱患排查,保障油田礦區的安全。
3.2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油田礦區的物業管理要注重本地區氣候條件的變化,根據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制定相應的預案。只有這樣才能提升應急事件的處理能力和水平。同時,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要定期組織演練,如定期進行火災演練。
3.3制定科學的管理制度
科學的物業管理制度,有助于管理效率的提升。只有這樣,物業管理人員才能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提高工作的積極性。同時,要制定落實責任制度,出了問題要追責。另一方面,要制定相應的技能培訓制度,注重油田物業管理過程中管理人員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其職業技能水平,減少風險發生的概率。
3.4增強業主的風險防范意識
業主作為小區的主要“家庭成員”,物業管理過程中要增強業主的風險防范意識。物業管理過程中,可定期組織安全培訓講座,讓業主知道自身所面臨的各種風險,進而有意識的規避。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物業管理向著市場化、規模化和專業化等方向發展。油田的物業管理不同于一般的物業管理,油田的物業管理剛開始時屬于企業的后勤生活服務系統,之后逐漸從其脫離出來。不可否認的是,由于歷史及行業特點等綜合性因素,油田礦區的物業管理仍然存在著一定的風險。進行油田礦區物業管理服務中的風險及防范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首先油田礦區物業管理的概念進行闡述,其次分析了我國油田礦區物業管理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最后重點論述了油田礦區物業管理服務的風險防范措施,以期待對油田礦區物業風險進行預控,更好的實現物業管理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作者簡介:龐秀麗(1968- ),女,大專學歷,助理工程師職稱,研究方向:油田安全。
物業畢業論文物業管理糾紛(模板17篇)篇十三
摘要:技能競賽已經成為我國現代職業教育提高辦學質量的重要手段,但對于新興的物業管理管理專業來說,由于行業發展的特殊行與局限性,致使技能競賽模式不可簡單模仿或照搬。本文以陜西高職院校為例,以職業技能競賽為抓手,試圖探索適合本教育層次物業管理專業教學改革的新模式、新思路,以期全面提升該專業學生的職業素養和實踐技能水平。
關鍵詞:技能競賽;物業管理;新模式。
一、物業管理領域技能競賽現狀分析。
(一)行業現狀。
物業管理技能競賽源于企業,具有一定的技術發展方向性和技能需求導向性。部分省市行業協會、各地各級資質的物業服務公司通常會借助技能大賽的舉辦來提升整個物業行業整體水平及企業團隊綜合職業素養及服務技能。行業競賽等級里目前最高級別的行業競賽屬省級競賽。困于物業管理行業在我國起步較晚,且地區發展不平衡,所以高級別的比賽只出現在經濟較為發達、市場體系較為完善、行業發展較為成熟的部分一線城市。企業內部舉辦技能競賽則是最常見的形式。雖然競賽等級較低,但也能起到提升內部人員素質、強化服務理念、優化服務技術的重要作用。通常主要有基礎知識競賽和技能操作大賽。
(二)院校相關專業現狀。
近年來,全國各地高校根據物業管理行業對人才市場的巨大需求,紛紛開設物業管理專業,據統計,目前全國已經開設物業管理專業的院校不下103所,陜西39所高職中開辦本專業的學校7所。面對新行業孕育出的新專業,各大院校在理論教學上一如既往的發揮學校優勢,但隨著物業管理行業的蓬勃發展,物業管理高等專業教育發展明顯滯后于行業的發展,原有的教學體系模式相對滯后,課程設置已明顯“傳統”,培養的目標與現在社會的需求有所脫節。物業管理專業技能競賽與其他一些專業競賽有所不同,它首先受到整個行業發展現狀的限制,大環境的不給力,致使行業企業、各大高校在專業技能競賽方面出現得不到重視、或操作性較差、競賽方式滯后等諸多問題。行業調查數據顯示:現階段本行業暫時沒有省級或者更高級別的競賽,陜西的7所高職院校,大部分院校依然以校內競賽為主,而且就競賽模式上來看,還停留在基礎理論知識競賽層面,鮮見將技能競賽與教學改革深入聯系在一起,系統的考慮課程體系建設、課程設計、實訓基地建設等一系列重要問題。而這些問題是否妥善解決,直接關系著一個專業,乃至一個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技能競賽模式的創新思路——分階段、有層次的“專業大賽+課程小賽”競賽新模式。
物業管理專業競賽作為實踐教學體系的一部分,一方面可以用來補充和加強實踐教學,另一方面也可以用來檢驗、修正理論和實踐教學的結果。鑒于以上行業發展特點、技能競賽在行業內的現狀,在物業管理專業技能人才培養方案的指導下、對行情、校情、生情進行綜合分析,最后提出適合高職院校物業管理專業技能競賽新模式的宏觀構想和思路——分階段、有層次的“專業大賽+課程小賽”模式。
“專業大賽+課程小賽”:這是一條紅線,貫穿始終。結合高職院校人才培養計劃和行業發展現狀,提出“大+小”競賽模式。專業大賽不僅有效檢驗了教學成果,而且通過層層選拔,可使部分理論知識扎實、實際問題處理嫻熟的綜合型學生脫穎而出,便于針對性培養,為將來參加更高級別的國家級大賽奠定基礎。與此同時,為了體現教學公平、提升學生總體水平、優化學生知識結構,將競賽引入課堂,以學生喜聞樂見的方式,講授知識、傳授技能,形成課程小賽方案,有效彌補專業大賽覆蓋面不足的缺陷。課程小賽一般由任課老師在課堂舉行,用來考查一個知識點或一項具體技能,也可以是本門課的綜合知識技能考查。此外,在課程小賽中可以嘗試改革考核方式,完善考核機制。改變過去沿用“一考定音”式考核方式,采用過程性考核與終結性考核相結合的方式,注重學習過程的監控,建立以能力展示為主的考核方式,以學生的專業能力、方法能力、職業能力等為考核內容,對學生進行綜合的、全面的、客觀的評價。分階段、有層次:任何事物都在發展變化的,我們必須站在發展的高度,以與時俱進的眼光去觀察行業的發展動態、學校的發展趨勢、教學改革的需求、競賽各階段的特點。依據學生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對不同層次的學生開展難度不同的競賽設計。筆者將物業管理專業發展階段根據每個階段不同特點劃分為三個階段:起步階段(專業設立1—2年)、成長階段(專業設立3—5年)、拓展階段(專業設立5年及5年以后)。起步階段(專業設立1—2年):背景:該時期是摸著石頭過河的特殊時期。物業行業發展大環境沒有根本性變革;教師對高職教育體制較為陌生;師資隊伍的專業化有待提高。
競賽特點:競賽不分大賽和小賽,專業競賽設計以理論知識為主要考察點。但此階段,重視行業企業的調研,邀請行業專家參與并重點培養學生自己組織和策劃競賽的能力。成長階段(專業設立3—5年)背景:經過過去1—2年的摸索,專業教師對高職教育、行業和專業發展特點、發展趨勢有了較為深刻、清晰的認識,特別是學校合作辦學單位在人力、物力資源方面的有力支撐,幫助中青年教師隊伍快速成長,使學生獲得更多實踐機會和專業行業管理知識。專業大賽競賽特點:全面貫徹分階段、有層次的“專業大賽+課程小賽”競賽設計思路。該階段的“專業大賽”設計主要是圍繞《物業管理專業教學體系課程模塊與實訓環節表》中的具體模塊或實踐環節而選定主題,具來講,就是在上表中抽選一個實訓專題或一個重要課程子模塊,加以深挖或放大設計為專業大賽,例如物業服務禮儀專題競賽、保潔管理競賽等等。此外,該階段校企合作比較穩定,所以從大賽的前期構思、中期籌備到舉辦中的各環節,合作辦學單位可以全程參與,行業專家的加入必然在標準制定、技術支持、相關實踐材料的提供及賽前培訓等方面給予專業的支撐。
課程小賽特點:專業大賽選拔優秀學生重點培養,為參加更高級別的賽事、企業選拔人才以及學校知名度的提升方面效果顯著。但是,教育應該具有“學有所教,有教無類”的公平性,為了彌補專業大賽受眾面窄的缺陷,全面提升學生知識水平、素質修養,特別設計了“課程小賽”。成熟的小賽可以為下一個階段的專業大賽提供專業知識或專業技能方面的支持。至于哪些課程適合“小賽”設計,并且可以嘗試“以賽代考”的考核方式,筆者認為:知識性、專業性較強的課程均可在該階段采用“小賽”的形式。拓展階段(專業設立5年及以上)背景:經過5年的專業發展,學校、行業企業、專業教師都會有不同程度的進步甚至某些方面的飛躍。專業發展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將更加到位。
競賽特點:深入校企交流與合作,擴大與兄弟院校同類專業橫向聯系,協同物業管理協會積極促成省、市級競賽的開展。在競賽主題的選擇和設計上,可以選用綜合競賽的形式。綜合大賽,可在《物業管理專業課程體系教學模塊與實訓環節表》中抽選多個實訓專題或多個重要課程子模塊進行組合,將知識和技能融合起來設計競賽,考查學生知識的掌握程度和運用能力,大賽的規格視學校的實際條件而定。例如,物業服務費用的測算、物業管理方案編寫和物業管理招投標就可以組合起來,設計為模擬物業管理招投標綜合大賽,競賽內容為一個完整的物業管理招投標過程,含規范的標書書寫與招投標流程、完整的物業管理方案和準確的物業服務費報價;裝修管理和消防管理可以組合起來設計為綜合裝修管理大賽,競賽內容包含裝修管理的程序、裝修監管的工作重點、裝修過程中的消防管理,以及裝修糾紛解決模擬表演等等。設計競賽方案時,針對高職學生“喜玩好動”的特點,還可考慮融專業競賽、學生活動、實踐作業等環節于一體,這樣既貼近學生生活、可以增加競賽趣味性,還可使多種任務同時完成。
三、后續思考。
1.物業管理專業技能競賽模式不能一味的照搬其他成熟或者比較成熟專業的競賽模式,一定要根據行業發展現狀、需求,結合學生人才培養方案,制定適合高職院校、學生特點、師資實際情況的科學的、穩健的、可持續性的競賽方案。
2.無論是“專業大賽”還是“課程小賽”,都凝聚了教師的智慧和汗水,也包含了參與競賽學生的不懈努力和創意。因此,在競賽成果的展示方面,就不只是寫一篇研究報告或幾份實施方案,更應該重視競賽開展過程中智慧和創意的應用及推廣。
3.大部分合作辦學企業會對職業院校技能競賽給予支持和幫助,特別是在競賽前的思路構建、競賽中的全程參與方面貢獻很大,因此,筆者認為校企合作應該向縱深發展,讓更多的合作成果為企業提供服務,讓更好的研究成果反哺企業,讓學校與企業共同成長。
[1]焦紅強.技能競賽模式的創新戰略分析[j].中國高校科技,2012(6).
[2]周霞中.技能大賽:高職院校教改之”風向標”[j].職業教育研究,2011(2)。
物業畢業論文物業管理糾紛(模板17篇)篇十四
新舊物業管理公司在交接時容易出現很多糾紛,除了會對物業區域內所有業主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響以外,還也讓物業管理公司的企業形象受損,在很大程度上減緩了我國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步伐。因此在出新舊物業管理公司交接糾紛以后,需要通過合法途徑及時、有效的進行解決,這樣不僅能夠保證全體業主的利益,還能促進物業管理公司的健康、穩定和長遠發展。
在新舊物業管理公司交接過程中,若是處理不當將極易產生各種糾紛。主要表現為:業主大會對現有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不滿意,所以提前將物業服務合同解除,而物業管理公司也用其他各種理由拒絕解除合同,也沒有對交接手續進行辦理(如公共設施、物業資料和其他欠費處理等等沒有移交),從而引起了糾紛。當前我國在業主大會公開選聘物業管理公司負責本物業區域管理的制度還不夠完善,基本上很多物業區域的物業管理公司均由開放商確定,業主缺乏自主選擇的權利。這樣物業管理公司競爭意識與危機意識通常比較薄弱,不重視做好服務工作,很少積極和業主加強溝通,兩者之間缺少良性互動。我國在實行《物業管理條例》以后,業主大會可以公開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公司,大多數小區業主大會都重視使用這項權利,用服務質量不高的理由,對原物業管理公司進行解聘。現階段出現的新舊物業管理公司交接糾紛基本上都是這種類型,如在國企辦的社區物業移交中,業主通常會用收費較高、管理不到位和開支混亂等作為理由,將原物業管理公司解聘,同時選聘新的物業管理公司。不過由于原物業管理公司拒絕解聘,不予以配合,從而引起了糾紛。
1.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
業主委員會、原物業管理公司和新聘物業管理公司要在各方自愿、平等和互諒互讓的前提下,通過協商物業管理交接涉及到的事項,保各方爭議能夠順利解決[1]。通過采取協商解決問題的.措施,可以將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體現出來,是解決糾紛和平息爭議的最有效手段,防止對各方帶來經濟損失,同時也維護了社會聲譽,保證小區所有業主的正常生活秩序。可見這種方法對三方來說都是有利的,只要出現新舊物業管理公司交接糾紛的情況,如在支付拖欠的物管費、結算物管公司代收代繳的水電費、回收物管公司在小區公共建設上的額外投入等方面出現糾紛,需要主動進行協商,今早解決問題。
2.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
若是雙方在物業服務合同內明確規定出現爭議要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以及出現交接糾紛后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的情況,雙方都能夠把爭議事項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提交,之后仲裁委員會給出具備法律約束力的裁決。因為仲裁委員會是中立的一方,裁決具備很強的社會公信力,同時仲裁是當事人自愿選擇的,能夠讓雙方出現的矛盾得到消除。當業主大會以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不到位為由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而物業管理公司以種種理由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辦理交接,由此導致糾紛。此時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確保糾紛順利得到解決。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現階段我國還未將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確定下來,不過從司法實踐來看,為讓業主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很多地方大多將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地位確定了下來[2]。業委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未明確約定服務期限,或雙方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造成糾紛,或者是因協商無效,引起新、老物業因交接問題發生嚴重沖突,甚至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業主委員會要直接到法院處起訴物業管理公司,法院根據相關法律將判決作出來。當然,物業管理公司也能夠起訴業主委員會,或執行法院作出的判決,這樣都有利于解決交接糾紛。
三、成功案例分析。
某社區業主不滿意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希望采取合法途徑重新選擇物業管理公司。該社區業主采取了以下措施,順利改選了物業管理公司,同時原有物業管理公司也收回了業主所欠費用,將所有物業管理資料移交出來,實現了三方共贏。一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該社區業主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建立了健全的機構。自以來,就開始籌備成立業主委員會,在候選人報名中確定人選為業主委員會成員,并特聘了全職秘書。同時還成立了相應的財務組、督察組和宣傳組,廣泛發動小區內各專業人士參與進來。二是業主委員會成員認真開展各項工作,在網上討論《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合理制定了20的主要工作計劃。學習并掌握了物業條例,吃透各種法律條文,探究物業管理條例。三是公開招標選擇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委員會聘請了專業審計公司負責財務審計工作,在和新物業公司簽訂協議的過程中,社區中法律方面人員嚴格把關各項條款。將5家物業公司選擇出來以后,集中進行投票,逐個考察每個物業公司提供的管理項目。并進行了公開招標,保證招標過程的透明度,最終確定了新的物業管理公司。四是業主和舊物業公司、開發商做好了溝通工作。在新舊物業管理公司交接過程中,未發生業主和物業公司正面沖突的現象,通過業主委員會的宣傳,業主將所欠費用交給了舊物業管理公司。在各個環節的工作中,開放商也支持業主委員會,讓新舊物業管理公司交接順利進行,未出現糾紛與矛盾。
四、結語。
在新舊物業管理公司交接的時候,因為存在前期遺留問題、物業欠費問題和業主委員會操作問題等,將讓物業新舊交接期間出現糾紛,出現舊物業不走和新物業進不來的情況。對此要采取各種有效措施,解決新舊物業管理公司交接糾紛,這樣除了可以保證物業管理公司利益以外,還能夠讓物業管理行業更加規范,為小區居民的穩定生活提供可靠保障,并維護了小區的和諧與安寧。
參考文獻。
[2]蘇浩寧.物業管理公司應收賬款的控制與管理[j].財會學習,2016,(13):111.
物業畢業論文物業管理糾紛(模板17篇)篇十五
作者簡介:朱婀丹(1982-),女,湖南衡陽人,畢業于長沙理工大學,碩士,武漢商貿職業學院經濟管理學院,講師。
中國民政部副部長竇玉沛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透露,截至2014年2月,中國60歲以上老年人數量已超過2個億,占總人口的14.9%。
中國人口老齡化正在“跑步前進”。
隨著我國老齡化的加快,老人如何養老已經成為一個急需解決的社會問題。
在我國,當前的主要養老服務供給基本模式有三種:家庭養老、機構養老和居家養老。
家庭養老是我國的傳統養老形式,但由于獨生子女政策,我國家庭結構日益小型化,城市中“四二一”家庭結構形式日趨普遍,家庭成員間的養老服務功能逐漸弱化。
社會福利的機構養老一般適合孤寡老人或喪偶的老年人,但相對老人的自由度不高,并且難以保證安全狀況和健康狀況,大多數老人不愿意去機構養老。
居家養老兼有上面兩種養老模式的優點,適合于絕大多數家庭和老人,使老人不用離開熟悉的家庭去陌生的環境,可以在享受天倫之樂的同時,又避免子女無暇或無力照顧帶來的困擾,還能享受到專業的多元化服務,當前越來越多的老年人熱衷居家養老。
我國政府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探索居家養老模,到2011年9月,《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指出,要“重點發展居家養老服務。
”我國對居家養老服務的要求已經提上日程。
我國物業服務公司經過三十年的快速發展,現已遍布全國大中小城市,成為一支強有力的小區服務隊伍,對于還處于初創期,同時又有巨大發展潛力的居家養老服務行業,物業服務企業的參與,不但有其得天獨厚的條件,而且能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1.1居家養老市場需求潛力大通過相關數據顯示,我國養老問題主要由政府和市場來解決,其中政府能解決的所占比例不足3%,其余97%都將由市場來解決。
居家養老服務主體的基數是巨大的,而當前越來越多的老年人熱衷居家養老的同時,消費水平也在不斷提高,這也給物業服務企業參與居家養老奠定了一個很好的買方市場。
1.2老人對當前居家養老服務的滿意度較低居家養老在我國還算是比較新的事物,成熟的居家養老體系還未形成,在發展中還存在很多問題。
當前的居家養老主要以社區為依托,社區居家養老提供的服務較簡單,主要是一般的日常生活料理,多體現在滿足老人的衣、食、住、行等方面,對于老人的精神層面的需求比較缺乏。
目前政府財政對養老投入不足,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設施也不夠完善。
1.3物業服務企業參與居家養老擁有先天條件我國物業服務企業近年來迅速發展,作為城市中的小區“管家”,已經遍布全國各大中小城市。
物業服務企業的參與將是一種多方共贏行為。
另外,小區由物業服務公司接管后,物業服務企業在小區服務中就擁有主動權。
物業服務企業不但掌握各業主家庭的詳細信息,而且還擁有對小區中的場地、公共區域及設備設施具有一定的管理權,這對于物業服務公司參與居家養老提供先天條件。
物業服務公司可以利用這些現成的資源替老人服務,及時解決老人的需求。
物業服務企業在不斷發展壯大過程中,隨著管理難度的增加,人力管理風險的擴大,企業也在不斷地摸索新的發展路徑。
物業服務企業參與居家養老服務,對企業本身既是機遇又是挑戰。
1.5物業服務企業參與居家養老一定程度上減輕政府負擔居家養老服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產品的特性,目前還是由政府所主導。
政府主要通過財政補貼或直接購買服務來履行責任,服務對象多為經濟困難的獨居、孤寡、高齡老人。
物業管理企業參與居家養老,提供給個人或其家庭需要的服務,給企業帶來的同時,還可以有效地緩解家庭養老面臨的人力、財力等困難,解決政府在機構養老方面的資金投入不足,減輕政府負擔。
要解決居家養老服務難題,必須積極引入社會資金,吸引更多企業參與居家養老。
居家養老的市場需求是巨大的,面對一個如此巨大的服務市場,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探尋企業如何在居家養老服務中發揮作用,同時,抓住這一機遇對整個物業管理行業都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
2.1有效利用物業服務領域的要素資源老人的需求一般包括生活方面需求、醫療保健需求、精神文化需求等,這些都應該成為居家養老服務內容。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利用服務領域內的要素資源積極為老人服務。
2.2加強物業小區養老服務硬件設施的建設物業服務企業基于滿足老人居家養老的客戶需求,應積極進行前期介入活動。
對于開發的住宅產品,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居家養老的要求設立相應的前期物業管理組織以及介入標準。
這樣不但可使后期的物業管理服務跟上要求,也能與地產商保持利益的一致。
對于已建成的老社區,可根據社區區位、規模、老齡化程度等因素,在社區原有的公共設施上進行適當改造或擴建。
2.3融合社區現有配套服務體系,加快外部資源整合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融合社區現有的配套服務體系和養老資源,發揮橋梁作用,給業主提供養老服務供給平臺。
還可以溝通協調小區的商戶,輸出各種養老服務。
在資源整合方面,物業服務企業還可以對部分養老服務實行外包,隨著客戶需求的多元化,通過與社會資源的合作,在居家養老上提供更專業化服務。
對參與居家養老的物業服務企業上繳的所得稅實施“先征后返”;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在能源、稅費、床位補貼、保險補貼、人員培訓補貼等方面,逐步享受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政策等。
另外,居家養老專業機構在規劃、資質辦理、運營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也希望相關政府部門給予專業指導。
2.5政府給予物業服務企業的居家養老服務一定補貼居家養老服務經費應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國家在加大財政支出的同時,還應增加政府補貼。
居家養老服務由于資金渠道單一,經費短缺,發展中舉步維艱。
要解決養老經費短缺問題,應積極拓寬資金籌措渠道,通過接受國內外企業捐款等途徑,吸納更多社會資本,設立居家養老服務專項基金,轉款用于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補貼。
由政府向物業服務企業購買養老服務成果,給予居家養老服務企業一定補貼。
物業服務企業參與居家養老,對社會、社區、企業、業主來說都是共贏。
對于社會,能緩解社會壓力,促進社會和諧;對社區,融洽社區人際管理,拉近物業與業主的感情;對企業,是整個物業行業的發展契機,能實現企業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雙贏。
物業畢業論文物業管理糾紛(模板17篇)篇十六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繳納物業費用共計xxx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物業服務公司,被告系天津市河西區香水園業主,原告與被告為物業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原告自6月1日與香水園小區的開發商天津市黑牛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天津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開始進駐香水園并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物業費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8元的'標準收取,在香水園小區成立了業主會后,由于大多數業主對原告前期為小區提供的物業服務比較滿意,而且原告收取物業費的標準相對較低,小區業主會同意繼續聘用原告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并于21月1日與原告簽訂了《天津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同期限為三年,至年12月31日終止,物業費仍然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8元的標準收取。被告于月1日正式入住香水園小區xxx室,其居住面積為xxxx平方米,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其每月應繳納的物業費為xxx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多年來為該小區提供了完善的物業服務,并得到了大多數業主的認可,而被告在入住該小區后,自200x年x月x日起至209月30日長達xx月期間一直拒絕向原告繳納物業費,共計欠繳金額為人民幣xxxx元,雖經原告多次催繳,被告仍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繳納物業費的義務,故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此致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
物業畢業論文物業管理糾紛(模板17篇)篇十七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企業名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前期物業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定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止的物業管理。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將(物業名稱)委托于乙方實行物業管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物業基本狀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
物業類型:_________。
委托管理的物業構成細目見附件一。
第三條。
委托管理服務事項。
第四條。
房屋建筑本體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樓蓋、屋頂、外墻面、承重結構、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_________。
第五條。
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煙囪、共用照明、天線、中央空調、暖氣干線、供暖鍋爐房、高壓泵房、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中央監控設備、建筑物防雷設施、_________。
第六條。
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井、自行車棚、停車場、_________。
第七條。
共用綠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養護與管理、_________。
第八條。
第九條。
公共環境衛生,包括公共場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_________。
第十條。
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公共場地停放車輛,停放人應與乙方簽訂專項合同。
第十一條。
維護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_________。
前款約定的事項不含業主、使用人的人身與財產保險和財產保管責任,乙方與業主、使用人另行簽訂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條。
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用戶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_________。
第十三條。
根據業主委員會的委托組織開展社區文化娛樂活動。
第十四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及設備的維修、養護,在當事人提出委托時,乙方原則上應接受委托,但收費由當事雙方協商。
第十五條。
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針對具體行為并根據情節輕重采取報告、規勸、制止、_________等措施。
第十六條。
其它委托事項:_________。
1、在本物業保修期內代為保修的,費用由保修責任人承擔;
2、_________;
3、_________。第三章。
委托管理服務期限。
第十七條。
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甲方權利義務。
2、審定乙方擬定的物業管理方案;
4、審定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及決算報告;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設施、設備應達到國家驗收標準要求;
在保修責任內,如存在質量問題,按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甲方負責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出全部費用;
(3)_________。
(1)無償使用;
8、在物業管理交接驗收時,負責向乙方移交下列資料:_________。
(2)設備設施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技術資料;
(3)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4)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9、為實現本合同約定的物業管理服務要求而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除由業主、使用人按規定繳納外,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擔。
10、協調、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管理遺留問題:_________。
(1)_________;
(2)_________。
11、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12、及時繳納空置房的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依法提供物業維修專項資金;
14、_________。
第十九條。
乙方權利義務。
2、制定年度開支預算,測算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標準;
3、對項目設計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議;
5、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13、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本物業的管理檔案,并負責及時記載有關變更情況。
16、_________。第五章。
第二十條。
乙方須按下列約定,實現目標管理:
1、房屋外觀;
2、設備運行;
3、房屋及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4、公共環境;
5、綠化;
6、交通秩序;
7、公共秩序維護與協助消防;
8、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急修、小修;
9、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對乙方的滿意率達到: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1、本物業的管理服務費用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相關規定;
2、本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住宅由業主按其擁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向乙方交納;非住宅由業主按其擁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向乙方交納,具體是_________。
3、本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每【月】/【季】/【半年】)交納一次,每次交納費用時間為_________。
4、空置、空關房屋的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分別由_________按其擁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向乙方交納。
5、本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標準的調整,按_________調整。
6、業主出租其擁有的物業,其應承擔的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由業主交納,業主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業主應將此約定送乙方備案并負連帶繳納責任。
7、業主轉讓物業時,須交清轉讓之前該業主應承擔的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
9、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逾期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按以下第_________項處理;
(1)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_________元交納滯納金;
(2)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應交管理服務費的萬分之_________交納滯納金;
(3)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車位使用費不得高于有權核定部門規定的現行標準,由車位使用人按下列標準向乙方交納:
2、車。
5、_________。
第二十三條。
乙方受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委托對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及其它特約服務的費用,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第二十四條。
乙方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提供的其它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如下: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二十五條。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公共場地的維修、養護費用,
2、不屬保修范圍內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維修、養護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的權屬份額或_________承擔。
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八條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約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給予乙方經濟賠償。
第二十七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約定,未能達到約定的管理目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達到合同約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第二十八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費用,退還利息并按支付違約金;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第二十九條。
甲乙任一方無正當理由提前終止合同的,應向對方支付元的違約金;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對超過部分還應給予賠償。
第三十條。
因房屋建筑質量、設備設施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達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責任并作善后處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擔責任并負責善后處理。產生質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關主管部門的鑒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
附則。
第三十二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天內,根據甲方委托管理事項,辦理完交接驗收手續。
第三十三條。
為維護公眾、業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泄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乙方因采取緊急避險措施造成業主必要的財產損失的,當事雙方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甲乙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xxx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共_________頁,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__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自_________起生效。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備案號:(_________)。
(三)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標準(請分類填寫):_________。
(五)乙方向甲方出示的證件:
1、企業的營業執照,編號:_________。
2、企業的物業管理資質證書,編號:_________。
3、其他有關業績證明文件,_________。
(六)備案時間與備案機關:備案機關:_________(蓋章)。
備案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