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域和文化背景的建筑風格展示了多樣化的藝術表現形式。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建筑設計范例,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建筑法規論文(精選20篇)篇一
1、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分工不夠明確。
建筑工程中特種作業人員需要通過國家統一的考試,并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現階段廣泛存在的問題是建筑法中規定的管理標準可以達到,但施行監管權力的部門過多,使得現場質量控制混亂。法規中對特種工種劃分不夠詳細,工程建造過程中會涉及到大量的特種項目,由于科目劃分時存在模糊的情況,監管工作并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現行的特種作業監管法包括《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與《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不同部門出臺的法規對作業要求不同,在對現場進行核查時不同標準使得技術人員思緒混亂,不知該依照何種標準開展施工。管理部門發布的特種作業資格證規格存在差異,并且互相之間存在不通用的情況,體制中的矛盾在現階段廣泛存在,是困擾建筑法律法規進步完善的首要原因。若監管部門執行標準得不到統一,下級單位很難給出具體的施工方案,對工程安全質量產生嚴重的影響。
2、總包資質覆蓋專業承包資質不明晰、專業承包資質范圍不全。
由于建筑工程規模龐大,施工團隊會將總工程劃分為多個小項目進行分包。現有的法規對分包團隊監管不夠嚴格,缺少對資質經驗的審查。團隊為獲取更多的利益在建筑過程中不按照規定添加原料,導致結構強度達不到要求。確定建筑工程后會召開招標大會來選定承包團隊,在確認期間需要簽訂各項承包合同,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筑法中對合同擬定內容進行標注,卻忽略了對承包方資質的審查。造成很多不具備大型施工作業能力的團隊混入其中,為工程留下巨大的安全隱患。為提升建筑工程質量,國家發布了《建筑業企業總承包資質覆蓋專業承包資質對照表》。但這份文件中并沒有對詳細的資質以及承包能力進行介紹,并且對總包與分包之間的規定不夠詳細。工程團隊在開展項目時缺少明確的參照標準,法律法規也喪失了應有的威嚴性,造成建筑市場混亂,缺少統一的監管整治。施工細節處存在法律漏洞,不利于廣告位安放、建筑表面清潔,對其安全標準缺少規定,盲目開展很容易出現安全問題。
3、對施工人員的準入門檻設置較低。
建筑行業的興起使得包工團隊數量也隨之增多,人員組成較為隨意,基層工人多數是社會上的閑散人員,并沒有接收過系統的建筑知識培訓。建筑法律法規中對團隊技術水平的規定標準低,并且缺少詳細的要求。一些工程方并沒有建筑過大項目,為獲得利益提升市場競爭力盲目承接工程,由于缺少這方面的經驗,很容易出現質量安全問題。政府管理部門對建筑行業入門標準制定過低,這種現象在縣級城市最為常見,使得地方的工程水平長時間得不到提升。部分團隊自身資質欠缺,為提升同行業之間的市場競爭力,只能在人員組成上下功夫。花費高新聘請工程師,掛牌頂替,但實際施工時現場的指揮人員仍是原版人馬,工程質量很難保障。此類現象屢見不鮮,政府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團隊入門的控制,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促進建筑行業技能進步。
4、法律法規針對行業亂象的規定和處罰力度弱。
建筑法規中對工程質量以及作業標準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但現實卻存在不能被落實的現象。施工現場監理人員與團隊成為一體,發現違規現象并不舉報,而是從中獲取更多的私人利益,對質量的控制也只是停留在表面工作中。工程涉及到轉包與分包更是混亂,不能開展有效的控制,完全由團隊自主決定。建筑施工中的違法現象屢見不鮮,雖然管理部門一再強調,還是存在不服從條款的團隊。這些現象都是由于建筑法規落實程度不足導致的,對違規現象的處罰力度不足,并沒有在市場中形成嚴謹規范的風氣。處罰停留在表面并沒有落實到個人,這對地區的建筑行業的管理并不具有威懾力,選用的方法也不夠科學,繳納罰款并不能解決建筑團隊水平不足的問題。應實施動態管理的方案,對工程進展的各個階段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后立即停止修筑,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則應該吊銷團隊的資格證書,避免同類問題再次發生。
5、現行建筑行業法律法規體系仍不完善。
法律法規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根據市場以及社會的發展會在內容上不斷做出優化,使之更好的為廣大人民服務。現有的法規中,多數是針對施工過程的監管,對于工程前期準備、場地測量、使用時對綠化區域的影響等并沒有涉及。城市建設發展迅速,同行業之間競爭也逐漸走向白熱化階段,其中法律法規的影響是巨大的。科學完善的法規可促進行業良性競爭,提高工程質量。但由于這一體系的不完善,使得大部分地區建設情況不能及時上報至政府部門,相應的統計工作并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最終造成區域發展與城市規劃脫軌。對建筑團隊基本信息的完善監管不嚴格,并不能在短時間內形成穩固的信息共享系統,工程確立后在承包階段不能全面了解各競標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度不完善衍生等問題眾多,并且隨著時間的增長向更嚴重的層面發展,不能得到及時的整治。團隊應該有自身擅長的項目,并且在競標時依據能力來選擇,法規中并沒有將這部分管理細則納入其中,競爭局面也隨之混亂。
1、加強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
管理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加強各單位之間的溝通,明確各自的工作任務。在開展工作前要將任務落實到個人頭上,避免出現重復監管或者遺漏的情況。在溝通過程中將工作內容進行劃分,將施工種類作為參考,并對不同階段容易發生的質量問題詳細考察,并整理在工作資料中。進行監管時可參照這部分資料,使工作開展更順利,避免工程現場秩序混亂。總包與分包項目雖然在施工階段相對獨立,但建設完成后還是會進行總回合,建筑管理部門要處理好這之間的關系。在溝通交流過程中將規章制度統一,通過對執行時遇到的問題進行研究,可幫助確定最科學的管理制度。與建筑相關的規定應該隨著行業發展而做出改變,勇于面對體制上的欠缺,并不斷的優化,更好的為建筑工程行業服務,充分發揮監管功能,促進結構安全質量的提升。溝通可改變原有僵持的局面,促進體制向科學嚴謹的方向發展,同時對解決內部矛盾有很大幫助。緊密配合的工作環境必然是嚴謹的,不會發生脫軌現象。
在溝通的基礎上對體制上的漏洞進行整理,結合對建筑行業的考察,制定出一套完善全面的建筑法規。在已有的條款中,并沒有對細節進行規定,對此方面的制度要加快完善速度,并且在短時間內完成復雜的規劃工作。法律規定的范圍必須做到科學全面,在發布前要經過嚴格的審查,并且設定一段試運行階段,在此基礎上開展全面的實施,保障建筑工程行業有法可依。建筑行業在發展過程中逐漸與國際接軌,技術也進步明顯,建筑法更應該做好帶頭作用,加快法規的完善速度。在借鑒先進方法的同時不能忽略總結經驗的重要性。在補充法律制度時,可借鑒發達國家的'條款,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做出整改。建筑法涵蓋范圍廣,可同時進行多個部門的改制工作,可有效減少完善制度所用的時間。對建筑團隊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幫助明確各項建設的注意事項,避免出現違規操作。法律的健全不單體現在內容上,更重要的是在基層的落實,需要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促進我國建筑行業高效發展。
3、引用信息化技術。
建筑監管部門應將信息化技術引入工作崗位中。對各施工團隊進行調查登記,將技能水平與人員組成依次整理到資料中,可避免掛名頂替現象的發生。工程招投標階段可快速了解各團隊的技術情況,作為項目承包的硬性衡量標準。同時建筑行業的進步也可以在平臺中體現出來,政府部門在對區域建設情況進行統計時可通過查閱信息來完成。在信息化平臺中可將國內各區域的建筑執行標準匯總,可促進建筑質量控制得到統一的標準,并且面向公開透明化發展。信息平臺的建設在現階段具有很強的可行性,可借助已有的計算機系統來完成,建設過程中需要對地區的建筑工程進行全面考察,若存在違規現象在此階段可以幫助發現。由此可見應用信息化技術具有多重優越性,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起到促進作用。建筑行業進步與規章制度的完善有著必然聯系,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條件,爭取在最短時間內完善這一體系。
三、現存問題的解決對策。
1、維護建筑市場的秩序。
與建筑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出臺后,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了對建筑工程活動的監管力度。如《招標投標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在法律制度的軌道上,進入到了一個更加規范、更加公平競爭的嶄新局面。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將競爭機制引入交易過程中,減少或杜絕了行賄**等腐敗行為以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在工程資金的使用上更加節省、合理,最為關鍵的是,關于招投標的相關法規的出臺,更好地保證了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此外,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加強了市場準入管理,對于建筑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實行建筑許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以及法律法規中對于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許可的規定,對沒有達到要求的建筑企業嚴格依法清理,禁止參與到建筑活動中,同時對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和管理。通過建筑法律法規,不僅使建筑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素質得到了整體提升,也有效地減少了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出現,為建筑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2、規范、指導、保護建筑行為。
人是社會人,人在社會中的每一種行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只有在合法范圍內,我們做出的行為才會被國家承認,從而得到國家的保護。建筑活動作為社會活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行為同樣要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與規范。《建筑法》的頒布與實施,使我們國家的建筑行業步入了依法治業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對某些建筑行為進行了命令性規范、禁止性規范、授權性規范。正是有了這些法律的規定,參與建筑活動的主體才更加明確自己必須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為的范圍,從而接受相關法律的指導與規范。而建筑法律不僅僅能指導規范建筑行為,它也為合法的建筑行為提供保護,對不合法的建筑行為進行處罰。這些都對我們建筑業的快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進作用,從而進一步推動了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為促進我國建筑企業適應國內外市場的競爭的要求,我們應綜合吸取國際立法和市場管理經驗,促進并完善建筑法規體系,加快部分法律法規的立法速度。
3、建筑法律法規可以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質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產活動具有人員流動、產品固定等特點,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較多,為了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工程質量安全水平,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國家相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兩法三條例”,即《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這些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了各建筑主體在建筑工程中的質量責任,在監督管理過程中,對工程質量與工程安全加強檢查與巡視,發現問題不放過,及時上報、處理。在法律法規的實施下,大家對工程的安全與質量問題越來越重視,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設不斷加大力度,對安全檢查不斷強化,全國的建筑安全與質量水平不斷提高。總之,隨著全球一體化經濟的加快和加深、市場經濟機制的發育和完善,我國的建筑法律法規已經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善的體系,為我們的建筑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盡管如此,建筑法規在實際工程的實施中,仍然有很多的問題,因此,我們要進一步加強建筑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為我國建筑業的發展與前進提供更加強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礎與法律保障。
結束語:
建筑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建筑市場有很強的規范作用,但是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不完善、不一致同樣會對建筑行業產生不利影響,甚至引發行業內的各種亂象。研討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適用性、規范性,加強法律層面的頂層設計,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仍然任重而道遠。當然完善法律法規只是第一步,最終還是要將法律精神落實在實處,并不斷在法律實踐過程中將法律法規進行持續改進,讓建筑業為國民經濟做出更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1]劉紅娜。淺談建筑法律法規及其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j].城市地理,20xx(03).
[2]張麗。淺析建筑法律、法規在建筑領域的重要性[j].科技與企業,20xx(12).
[3]胡其兵。淺談建筑企業的法律風險及對策[n].中華建筑報,20xx.
建筑法規論文(精選20篇)篇二
提要:造價工程師對建筑市場應有清醒的認識,能針對建筑市場現狀,從完善法律體系、提高自身素質、規范自我行為等方面,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以推動建立規范化的建筑市場。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加入wto后與國際慣例接軌等的需要,造價工程師應積極推動建筑市場的規范建設及建筑市場管理體制的創新,使之建立由政府宏觀調控,市場有序競爭的機制。當前,我國建筑市場的現狀與需要有較大的差距。本文就建筑市場存在的不規范造價管理問題及在規范建筑市場中怎樣發揮造價工程師的作用試論如下:
一、建筑市場造價管理的現狀。
1、造價工程師在建筑市場的法律地位較弱。造價工程師的任務是:提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水平,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即對工程造價進行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不斷提高整個行業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水平。實際上,造價工程師并沒有完全介入工程造價管理,在人們的心目中仍然是編制預算書的預算員。因為,其法律地位并沒有象監理工程師那樣有明確的界定。第279號國務院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了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所以監理工程師參加工程管理有法可依。現行的工程造價管理中的投資估算、概算、預算、工程標底和企業報價、工程結算、決算審核工作,預算員都可以擔任,建筑市場各主體方沒有造價工程師參與工程造價管理的現象比比皆是。因此,造價工程師在建筑市場造價管理中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
2、工程造價容易失控。
(1)招標投標中的不合理競爭招標投標的本意,是通過公平競爭把工程項目交給有實際經驗,業績顯著,資質符合工程項目條件,對工程造價有著實際的、較好的管理水平的優秀承包商去做。從而打破行業、地區的分割和壟斷,消除惰性,激發活力和創造力,使工程造價得到有效地控制。但是,不能否認當前在招標投標過程中,存在著不合理的競爭,關系戶工程、人情工程、行業保護、地方保護等等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有了這樣的不良環境,承包商自然將工程造價控制置于腦后,什么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只有自己的利益才是最最重要的。這使得工程造價難以控制,也無法控制。
(2)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掩人耳目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投資渠道的多元化,一些公共項目的投資也不再是國有一家,私有資本的介入能使我國經濟建設資金更多,本來是件好事,但有那么一些投資人在招標投標過程中違規操作,采用掩人耳目的手法,使業主和承包商明里是合同主體,暗里是一家人。在項目實施的過程中,對招標投標的工程量清單中的項目和單價,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自己的利益、自己的需求隨意更改,使工程造價難以控制。還有一些人,自己既無技術,也無管理能力,利用關系掛靠到有建設資質的單位,以別人的名義投標。在合理低標的定義還不夠確定的今天,憑借低報價中標。拿到工程后自己既無經驗,又無能力,工程項目的造價管理更是無從談起。然而憑有關系、有手段,使各方圍著他的指揮棒轉。這就給工程造價控制和管理帶來很大的困難。這樣的弊病亦使招標投標的公平、公正受到質疑,對建筑市場的規范化建設非常不利。
(3)隨意修改原設計有些業主為了本部門、本地區的利益,在國家投資的工程項目上,趁機向國家多要投資,任意改變設計單位的文件。有的工程項目為了迎合長官意志隨意修改原設計,增加、擴大工程項目,提高設計標準。有的工程項目為了容易獲得上級主管部門的審核批準,采用上報工程項目規模小,投資少的不正常手法。一旦獲得批準,又是修改設計,又是增加投資額。
還有的承包商在低價中標后,沒有能力按照承諾的`單價完成工程項目,只得在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與業主、設計代表串通,通過修改原設計,增加新項目企求再撈實惠。
以上所述的設計修改都是非正常設計更改,都會使工程項目投資額增加,工程造價控制形同虛設,對建筑市場的正常運行破壞巨大。
(4)造價工程師沒有實權在施工過程中,工程計量是在工程質量得到監理認可后,造價工程師審核工程數量是否符合施工實際,最終計量支付的決定權在總監理工程師手上。即使是工程結算,造價工程師亦只是一個算賬的工具,結算數額的決定權在業主代表那兒,造價工程師無法左右施工期間的工程款的支付,亦無法左右結算款的支付。工程造價控制難以實施,這是造價工程師沒有最終決定權的尷尬地位所致。
3、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業主的標底沒人能監督招標投標中有一種以業主標底評價投標人商務報價的評標方法。這時業主的標底就成了檢驗投標人報價是否正確的唯一的“真理”。但是這個“真理”編制的是否符合實際,是否正確,是否有漏項,材料、人工、機械費用的選擇應用是否恰當,無人監督,無法控制。事前監督,容易泄漏標底。事后監督,生米做成了熟飯。
4、造價工程師的權利和義務及法律責任無法貫徹在造價咨詢活動中,造價工程師應當擔負起責任,對在執業過程中發生的不正當計價行為和行政干預,完全可以拒簽,這是法律上賦予造價工程師的權利。而在現實中,由于建筑市場不太規范,法律制度還需要不斷完善。造價咨詢單位為了自己能生存下去,能得到一點市場份額,只能看委托方的臉色行事。委托方如果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造價工程師還可以發揮對工程造價的管理、控制的作用。如果委托方堅持自己的主張,造價咨詢單位只能片面迎合委托方的意愿,造價工程師就無法行使法律上賦予的權利,使造價工程師對工程造價的管理、控制成為一句空話。
5、造價工程師還是習慣使用“定額”,不能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現行投資估算、概算、預算、工程標底和投標人報價的編制和審批,都以各部門、各地區發布的工程定額和相應的費用為基礎。即使在當前有些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中采用了工程量清單的形式,工程造價人員還是因為以前的習慣,不能脫開“定額”計價。由于“定額”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工程造價定價制度,“定額”只能體現社會平均計價水平,不能體現先進的個別成本。這種“定額”計價方式不能充分發揮市場競爭機制的作用,當然亦與國際通用作法相去甚遠,不能適應市場競爭和參與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的需要。
二、在規范建筑市場中造價工程師應發揮的作用以上是對建筑市場造價管理現狀的一點淺顯的看法,我們要規范建筑市場,就要改變這些不規范的做法,造價工程師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工作:
1、政府宏觀管理。為保障建筑市場的秩序和防范風險,政府只制定“游戲”規則。由行業協會制定準入制度,進行自律管理。凡是不符合準入制度的一律取締,凡是不遵守“游戲”規則的堅決清理出場。由市場自行調節,將沒有競爭能力的淘汰出局。政府主要靠政策引導,進行宏觀管理。
2、完善法律體系。造價工程師法律責任的貫徹落實,不僅取決于造價工程師,還取決于各相關方面的條件,尤其是建筑市場法制的不斷完善,使造價工程師不但有法可依,法律地位突出,造價管理和控制在法律上確定是以造價工程師為核心,使建筑市場造價管理不僅是造價工程師一方出力,而是各相關方面一起形成合力。建立嚴格的監督機制,對違反法律規定的企業和執業人員要嚴加處置。從而完善法律體系。
3、規范市場行為。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已經建立,每一位造價工程師都應該身體力行,從自身做起,不做違法違紀的事,以自己的遵紀守法的行為,推動建筑市場規范化以正常發展。行業協會通過制定系統化的規則、規范,來約束造價工程師的行為,達到規范市場的目的。加大嚴格執法力度,監督相關企業和執業人員,糾正其違規行為,造價咨詢企業和造價工程師的行為規范了,各相關方面的行為也規范了,就會促進建筑市場的進一步規范化。
4、造價工程師應加強學習,提高水平。隨著我國工程造價計價工作逐步實現“政府宏觀調控,企業自主報價,市場形成價格”這樣的形式,對造價工程師的要求更高了,造價工程師必須是既懂技術又懂經濟、既懂施工工藝又懂施工管理的全面的復合型人才。要想成為復合型人才就必須學習新的知識,掌握新技能。通過不斷學習,勇于實踐,把自己逐步造就成為復合型、知識比較全面、能勝任新形勢要求的人才。我國加入wto以后,需要我們加強對國際市場的規則和國際慣例的學習。了解和掌握國際市場的規則和國際慣例,研究國際市場的相關計價方式,對于我們進入國際市場或是國內市場對外開放,都是十分重要的。總之造價工程師只有不斷加強學習,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豐富自己的知識面才能適應建筑市場的高速發展,才能與建筑市場規范化與時俱進。
5、建立造價信息體系網。國外工程造價信息發達,不僅政府、協會、研究機構發布有關造價信息,有些咨詢公司和新聞媒體也發布有關造價信息、工程成本數據、造價指數和參考文獻,并從信息內容、發布時間、發布渠道等方面形成了比較全面、完整的體系。而我國工程造價計價才剛從“定額”中走出來,造價信息不論從內容到發布時間、發布渠道等方面都比較單一,信息量也很少,工程造價信息不發達,造成了造價人員對“定額”的依賴。造價協會應廣泛收集、整理、發布造價信息,造價工程師亦有必要建立造價信息數據庫,只有掌握了大量的有用的造價信息,才能使自己應該履行的工程造價管理和控制工作做得井井有條,才能推動建筑市場造價管理工作的規范化。
6、要參與建設全過程造價管理。造價工程師不僅是計算工程建造成本,也要考慮前期費用與運營成本,甚至要研究構成一個項目的所有的和潛在的戰略資源的成本,所以造價工程師應積極參與建設項目全過程的管理。只有參與了建設項目全過程的管理,才能實施設計、招標投標、施工中的造價控制,也才能控制住因隨意進行設計變更造成的工程建造成本的提高,從而推動市場向理性化、規范化的方向發展。
7、認真貫徹執行《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頒布實施,確立了我國招標投標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應遵守的規則。作為造價工程師,應該把貫徹執行《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為己任,在日常工作中以《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為準則,使自己應該履行的工程造價管理和控制工作不違規,以保證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的順利實施。
8、造價咨詢企業、造價工程師要樹立良好的形象。造價工程師一定是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的模范。盡管目前的建筑市場還很不規范,但造價工程師一定要堅持依法提供服務,不能以一己之私利去迎合委托方,而是要堅定不移地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樹立公正的形象。用良好的形象去贏得市場,這是市場規范化的需要,亦是造價工程師立命之根本。
推動工程造價管理政府職能的轉變,建立一個以造價工程師為主導的工程造價管理隊伍,充分發揮造價工程師的積極作用,有利于規范市場計價行為,有利于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以促進建筑市場的有序競爭。
建筑法規論文(精選20篇)篇三
《建筑法規》是土建類專業的一門重要的專業基礎課,在專業課程改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何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培養工程實踐能力強、應用技能型人才成為課程改革的重點。本文著重從教材內容、教學方法、考核方式三個方面對建筑法規教學問題進行了簡要探析,并給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
《建筑法規》是土建類專業的一門重要的專業基礎課,主要研究建筑領域的法律法規問題,使建設行業的新生力量在進行工程項目的生產管理過程中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礎。然而《建筑法規》課程具有條文抽象、專業性強、知識面廣等特點,需要在《建筑法規》課程教學中,根據專業培養目標、課程特點,運用不同的教學方法和手段,將教學內容與社會需要有效融合,才能滿足具有工程實踐能力、服務一線應用型人才的需求。因此本文就《建筑法規》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對課程改革提出一些建設性建議。
2.1教材內容抽象,知識更新慢。
《建筑法規》課程涵蓋了建筑工程建設全過程涉及到的法律法規,知識面廣,知識點交叉,理論性過強,沒有相關圖表說明,案例過少[1]。教材內容抽象,學生接收起來困難,枯燥無味。由于法規課程主要講解的是法律問題,這就要求學生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礎知識,然而土建類專業的學生大部分是理科生,基礎法律知識有限,從而進一步加大了學生吸收該課程知識的難度。同時,教材內容更新慢,體現不出新修訂的法律、規范的變化。導致針對性性培養學生學習與崗位緊密結合的知識相對滯后,造成學生能力培養受到制約,從而影響其未來的'執業發展。
2.2教學方法單調,缺少實踐環節。
目前大多院校的教學方法仍采用的是傳統灌輸式,教師講學生聽的方式,啟發式教學和創新教育甚少,在一定程度上扼殺了學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忽視了學生的主動性。時間久了,學生會對教師過分依賴,失去獨立思考問題,創新性解決問題的能力。另外,很多院校的《建筑法規》課程缺少實踐環節,或是實踐環節缺乏整體設計,學生學習的理論知識難以理論聯系實際加以鞏固,不利于學生畢業后的工程應用。同時,由于許多教師是大學畢業后直接從事教師職業,其本身缺乏必要的實踐經驗,對實踐環節不能進行很好的整理設計,這也會造成學生無法進行實踐能力的培養[2]。
2.3考核方式單一,評價方法片面。
傳統的考核方式采用的是“期末成績+平時成績”,即教師出相應試題并按標準答案閱卷,給出期末考試成績,同時參考學生課堂出勤和平時作業,得出總評成績[3]。期末考試成績在總評成績中占主要部分,大多采用的是閉卷考試。這種考核方式的考試內容大多是局限于教材的固定知識點,以記憶成分為主,考查不到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此外,為應付考試,學生往往死記硬背,存在僥幸心理,從而造成其逐步失去學習的主動性。
3.1靈活選用教學內容,注重應用性和實踐性。
選擇合適的、專業針對性強的教學內容至關重要,不僅有利于教師結合專業特點,做好組織教學,也有利于學生自學。因此,教師在選用教學教材內容時,應針對具體專業,以體現專業所需的應用能力為主線,突出課程內容的應用性和實踐性。以建筑工程專業為例,教師可以以建設單位為視角,從項目前期階段直至驗收、保修全過程為教學主線,對其涉及到的法律法規進行重點講解。
此外,應在教學內容中安排具有實際應用意義的案例,單調的法律條文變成了實際工程,既鞏固了理論知識,又提高了學生興趣。最后,為適應不斷發展的社會環境,還應補充一些職業資格考試、新修訂的規范、強制性標準等相關知識來更新完善教學內容。
3.2以學生為主體,優化教學方法。
以學生為主體是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理念,基本原則是教學活動要能充分激發學生自主學習的積極性,讓每個學生都能樹立起學好這門課的信心[4]。教師要重視學生學習的需求風格,采用相應的教學方式有的放矢地設計教學方法,營造寓教于樂、民主的課堂氛圍。教師在授課時應發揮其主導作用來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由于每個班級每個學生的風格多多少少都不同,可以將具有相同或相近風格的學生分成一組,從而組成若干個小組,采用多元化的教學方法,即在傳統灌輸式教學方式的基礎上,引入網上助學式、探究式、互助式、案例式,根據課程章節的實際情況,采用一種或多種方式組合,來兼顧每個學生。當然,前提是教師要以教學大綱要求為基準,圍繞每堂課的重點、難點來設計教與學的過程,將教師與學生兩部分有機結合在一起,來達到好的教學效果。
當然,教師的素質直接決定了教學效果。教師不僅要有夯實的理論知識,也要有很強的實踐經驗。這樣教師才有能力在課程上合理安排實踐環節,做好整體設計。建設這樣的師資隊伍,一方面需要組織教師到建筑企業頂崗實習,豐富實踐經驗,另一方面,可從建筑企業聘請專業技術骨干作兼職教師。
3.3改革考核方式,體現評價全面性。
課程考核是教學過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對督促學生進一步學習和評價教師效果有重要意義。為全面考核學生的能力,有必要將傳統的期末考試考核轉變為理論考核與實踐考核相結合,教學過程考核與期末試卷考核相結合。最終的總評成績應包括課堂考勤、課堂研討、課堂筆記、課程設計、結課考試等內容,減小理論知識考核的比例,適當增加運用知識能力、實踐動手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等綜合素質考核的比例,對于那些能主動思考、解決問題、體現創新思維的學生給予成績鼓勵。
因此,教師在教學改革實踐中,應靈活選用教學內容、注重應用性和實踐性,不斷優化教學方法、強調學生的主體性,改革考核方式、體現考核的全面性等,爭取在《建筑法規》課程改革上取得良好效果。總之,教師講授《建筑法規》課程需要達到的最佳效果就是,能使學生對工程項目的生產管理過程中法律法規有全面的認識和理解,初步分析并解決遇到的法律法規問題,為未來從業做好必要的鋪墊。由此可見,為適應新時代建筑教育要求,培養理論知識扎實、動手能力強,具有創新思維的專業人才,《建筑法規》課程改革勢在必行。
[2]董春敏,郭可棟。我國大學就業與學生就業問題探討[j].現代商貿工業,20xx.23(3):136.
[4]楊涌。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方法淺析[j].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xx.(10):249.
建筑法規論文(精選20篇)篇四
建筑法規是指針對建筑行業制定的法律法規,其目的在于保障建筑安全、環境保護和社會穩定。作為一名建筑從業者,我在實踐中深刻體會到了建筑法規的重要性和作用。本文將從規范建筑行業秩序、保障施工安全、促進可持續發展、維護環境生態和實現社會和諧五個方面,對建筑法規的心得體會進行論述。
首先,建筑法規規范了建筑行業的秩序。建筑行業的發展十分迅猛,但也隨之衍生出一系列問題,如施工工期拖延、低價中標、質量不合格等。在建筑法規強有力的約束下,建筑企業將依法操作,工期得以保證,不會為了趕工而影響質量,同時也不會惡意壓低價格來獲得項目。建筑法規還規定了建筑企業需要合法經營、依法納稅,確保建筑行業的合法、有序運行。
其次,建筑法規保障了施工的安全。建筑施工是高危行業,事故一旦發生,將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建筑法規通過規定施工企業需要設置安全保護措施、進行安全培訓、配備安全設備等,確保施工現場的安全。此外,建筑法規還規定了施工過程中的各類驗收標準,保證建筑物的質量和安全性。通過建筑法規的實施,施工企業將自覺遵守各項安全規定,提高安全意識,減少施工安全事故的發生。
建筑法規的第三個作用是促進可持續發展。建筑行業在發展的同時也對資源的消耗和環境的破壞有所增加。建筑法規規定了建筑企業需要使用環保的材料,開展節能環保的施工技術,減少對環境的負面影響。同時,建筑法規還對建筑物的設計和建設提出要求,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通過建筑法規的引導,建筑行業逐漸實現資源的有效利用、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推動可持續發展的進程。
第四,建筑法規維護了環境生態。建筑行業在建設過程中產生大量的污染物和廢棄物,對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威脅。建筑法規規定了建筑企業需要制定環境保護方案、配備必要的環境保護設施,對建筑廢棄物進行妥善處理。建筑法規還規定了對環境的保護要求,要求建筑企業達到一定的環境標準,以減少對環境的負面影響。通過建筑法規的實施,建筑企業將積極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的排放,促進環境的修復和生態的恢復。
最后,建筑法規的實施能夠實現社會和諧。建筑行業是一個關系到社會利益、社會穩定的行業,如果沒有建筑法規的約束,將會出現施工質量問題、違法違規行為等,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建筑法規規定了建筑企業需要依法經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以違法手段謀取私利。通過建筑法規的執行,建筑行業將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和諧。
總結來說,建筑法規對建筑行業和從業者起到了重要的指導和監督作用。建筑法規規范了建筑行業的秩序,保障了施工的安全,促進了可持續發展,維護了環境生態,并實現了社會和諧。作為一名建筑從業者,我深切體會到了建筑法規的重要性,將更加自覺遵守建筑法規,努力為建筑行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建筑法規論文(精選20篇)篇五
法律法規建設是建筑遺產保護中極為重要的一環。經過幾十年的發展,中國建筑遺產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有了長足的進步。然而,對于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和整治工作仍缺少關注。本文針對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這一議題,從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兩個層面出發,對當前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進行解析,并對相關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并提出建議。
近現代;建筑遺產;環境;法律法規。
建國至今,中國的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工作經過幾十年的努力,在法律法規層面上有了不小的進步。1950年頒布的《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是中國最早的關于歷史建筑和遺產保護的條例,并在1960年代初出臺了較為專業的法規文獻《文物保護暫行條例》。1982年,中國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成為現今建筑遺產保護的綱領性法律條文,并經過了數次的修訂工作。其中第二章關于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相關條目成為了中國建筑遺產保護的指導性文件。
此外,由于各地的實際情況不同,不少城市相繼推出有關近現代建筑遺產保護方面的相關法規。上海、南京、廈門、杭州、哈爾濱、天津、武漢、蘇州等城市分別根據自己的近現代建筑遺產現狀頒布了相關法規。相對于《文物保護法》的綱領性指導作用,各地方的法規則做出了定量和定性的細節描述。
但是伴隨著中國城市建設日新月異的發展,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遭到了嚴重的破壞,保護工作面臨嚴重挑戰,相關法律法規仍不完善。本文將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詳細的分析和建議。
2.1、國家法律——《文物保護法》中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解析。
《文物保護法》中對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描述主要是第二章中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相關條目,共14條,其中一共有6條涉及到了對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或對周邊環境的保護有所涉及。按照條目針對內容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1)歷史文化名城—文化名鎮—街區的規劃保護(第14條)。
該條目主要針對國家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體系建立,雖然沒有明確關于周邊環境的描述,但這種體系的建立與體系內的環境建設不可分割。文件中僅提及保護體系的申請和核實。
(2)對遺產周邊保護地帶的建設控制環境整治(第17、18、19條)。
關于周邊的建設控制和環境整治是文物保護法關于周邊環境的重點所在。就具體內容來看,周邊控制建設(17、18條)的描述為“建設工程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以及“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可以看出,其關于周邊建設的控制仍然局限于文保單位本身的安全問題和風貌問題。而關于明確的周邊環境問題僅限于污染:“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3)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相關規定(第20、22條)。
對于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問題也與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有所關聯,這一點前文已有所涉及。所謂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本身就是錯誤的做法,《文物保護法》在相關條目也對此做出批評和建議。但在具體規定中,關于原址保護并沒有提到環境的保護,而是強調“避免拆除”。
《文物保護法》只是一個全國性具有法律效應的條例,其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描述很少,無法詳細的介紹逐條內容,主要針對的也是政策指引。但從完整性而言,其關于周邊環境保護整治的內容可以更加完善。主要在于:(1)應該增加關于非物質要素的保護內容,例如空間格局和文化習俗的保護。(2)建設控制區不應只涉及工程建設和遺產本體的保護,還應該考慮周邊風貌的協調。(3)全篇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規定集中在建筑本體和工程建設中,強調的幾乎全是關于遺產本體“避免拆除和破壞”,而沒有明確周邊環境的價值和范圍概念。
2.2、對地方城市法規的解析。
《文物保護法》是一個有法律效應的全國性文化保護行為準則和建議,其內容上涉及面較廣,但并沒有詳盡的相關保護和整治的內容和規范條目。所以,各城市依據自身特色和綜合情況陸續頒布了自己的地方法規。
地方城市法規是在《文物保護法》的指引下結合自身狀況編訂的關于歷史建筑、歷史街區的詳細保護條例。其在各個層次和方面都有詳細的規定。首先是關于保護對象的確立較為完善。各城市的保護條例在保護對象的時間年限上都較為明確,而且著重針對了近現代建筑。同時,保護對象也不僅僅局限于建筑遺產本體,而是擴大到了風貌街區。其次是在法規中對于環境方面的保護也較為詳細。比如各個地方法規都涉及到了風貌協調的概念,在高度、體量、造型、材料、色調等方面都有要求;提出了對周邊燈光選擇和建筑造型的協調;以及綠地、廣場、公園等諸多方面,這些都是可取之處。此外,在管理、整修和利用以及法律責任上也較為詳細,基本上涉及到具體的單位和個人。
綜合來說,地方的城市法規具有很強的執行能力。對于大多數法規來說,仍然沒有明確關于單體建筑周邊環境的條目,對于環境的保護仍然限制在歷史街區和風貌區。如《蘇州市古建筑保護條例》中,雖然保護對象是“控制保護建筑”,但有關周邊環境的內容同樣沒有脫離“歷史區域”的范圍。其次是,有關歷史文化和社會生活生產要素的保護仍然鮮有提及。同時,對保護區域的劃定并不明確,缺少具體的范圍和尺度限定。
就中國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的現狀來看,存在問題頗多。以下是作者在總體控制的概念上總結的幾點共性以及提出的建議。
3.1、缺少專項法律或明確針對環境問題的法律。
缺少關于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的專項法律或著重環境方面的法律。雖然中國早早地形成了以歷史文物建筑、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三個級別的保護概念體系,但是與國外相比卻很少有明確針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特別是近現代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專項法律條目,在相關遺產保護法規中短短的幾條規定無法對諸多問題和指令面面俱到。相對于法國在1943年就頒布了《紀念物周邊環境法》,中國直到目前還沒有相應的遺產環境保護法規。
只是在某些法律的條文中單純以“歷史文化街區”“舊城風貌區”的環境保護等字眼一帶而過,具體的環境問題只提到了相關建設控制區的建設以及污染的治理和處罰。這種以文物保護單位主體為核心的保護體系在今天的城市日新月異的建設中越來越呈現出它的弊端。大量歷史風貌區由于沒有法律的保護而被拆除或破壞,或者被開發成一座座的“孤屋”,而失去了周邊環境的建筑遺產就變得毫無意義。
這些相關周邊環境保護工作的缺失與缺少專項法律支撐有直接的關系。
現有法律條文中對于遺產環境保護的可操作性不強。如《文物保護法》中第18條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這條規定雖然對建設控制地帶有所提及,但并沒有具體的量化規定,建設控制地帶到底有多大,相鄰建筑是改建還是拆除,都主要由地方政府做出最終決定,浮動性過大。相對于英國和法國有關建筑遺產周邊環境規定的遺產本體周圍500米半徑自動生成,并嚴格控制建設,我國的法律條文在可操作性上相對較差。
3.2、運用缺乏靈活性。
中國大多數關于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法律在實際運用中缺乏靈活性。目前中國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仍然要嚴格遵守國家相關的規劃和建筑規范,大到建筑密度、容積率,小到日照、消防。這些有時會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空間格局造成破壞,甚至影響遺產本體的歷史價值。
比如,有些傳統的街巷、胡同就因為無法滿足當前關于消防通道的寬度而被迫拆除或拓寬。
其實,在這些問題上應該適當的靈活一些,法國、英國等西方國家在規劃政策制定上都有明確條例,即在歷史城區內,可以靈活調整土地性質、建筑密度、容積率等規劃指標。
已有部分城市的法規中針對了這一點。例如,《天津市風貌建筑保護條例》中規定:“歷史風貌建筑和歷史風貌建筑區的'消防設施、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予以完善、疏通;確實無法達到現行消防技術規范的,應當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消防機構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但在全國范圍內來看,仍然不算完善。
3.3、缺少對國情和現狀的調查分析。
對一個國家的法律法規而言,其制定和修改往往源自自身社會和經濟的變革。例如,歐洲建筑遺產的保護很大程度上可能源自戰爭對教堂等歷史建筑的破壞,而法國在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中關注對“景觀地”的保護則來自工業革命的污染。日本起步相對較晚,由遺產本體的保護發展到對古都和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再發展至歷史街區。這些同樣值得我們去借鑒。目前中國對遺產環境的認定和保護雖然有所涉及類似的層次,但似乎較多的是學自國外的經歷,缺少針對本國國情的逐步界定。
3.4、其他問題。
當前中國有關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還存在著執行力度不足、問責懲罰尺度不當等諸方面的問題。在中國今年經濟快速增長的大背景下,城市面貌日新月異,這對于一些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來說無疑是一場災難,甚至一些已經在錄的文物保護單位都不能幸免。而所謂的懲罰往往只是以罰款或責令重建的形式解決。這些都體現了當前法律法規執行力度的不足和相關制度的漏洞。
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只經歷了短短幾十年的時間,歷程相對較短,相關研究和政策方面不可能與發達國家相比,但由于吸取了有關國家的實際經驗,發展速度較快。同時,由于中國的歷史跨度大,不同年代、不同類型的建筑遺產在保護和整治中也會出現較大的差異,在經濟能力和社會統一性上也比較差,這都給中國的保護和整治工作增加了不小的難度,相關保護政策和手段也在不斷完善中。但正是因為起步晚,才應該在今后保護和整治工作的制定中參考國外在相關遺產和環境保護方面相關經驗,學習國外先進的保護制度和政策,才能縮短差距,早日完善中國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和整治工作。
[1].謝姝.建筑遺產周邊環境整治模式探析[d].山西:太原理工大學,20xx.
[2].張松.20世紀遺產與晚近建筑的保護[j].建筑學報,20xx(12)。
建筑法規論文(精選20篇)篇六
參考文獻一:
[1]徐久生,莊敬華譯.德國刑法典[m].中國法制出版社,.
[2]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m].武漢大學出版社,.
[3]黃奇中著.刑法各論[m].蘭州大學出版社,.
[4]段啟俊,王紅兵編著.刑法司法解釋解讀與適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
[5]馮銳等撰稿,屈學武主編.刑法各論[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
[6]嚴軍興,管曉峰主編.中外民事強制執行制度比較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6.
[7]陳曉明,何承斌,童偉華著.理論刑法學專論[m].科學出版社,2006.
[8]趙秉志主編.英美刑法學[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9]周光權著.刑法各論講義[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
[10]陳興良主編.罪名指南[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11]于志剛主編.妨害國家機關職能犯罪界限與定罪量刑研究[m].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
[12]楊再明,牛建平主編.刑法分論[m].重慶大學出版社,2003.
參考文獻二:
[1]郭華偉,周穎.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適用現狀及對策分析[j].法制與社會.2012(18).
[2]王波.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訴訟程序[j].觀察與思考.(11).
[3]章偉斌.探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j].江南論壇.2011(02).
[4]王立志.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為切入點論憲政的形式合理性[j].河南教育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06).
[5]黃萃蕓,葉水江.淺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認定中的若干問題[j].黎明職業大學學報.2005(02).
[6]苗永干,詹玉珍.論民事訴訟中的擾亂法庭秩序罪[j].徐州教育學院學報.2003(02).
[7]張愛軍.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者追究刑事責任的幾個問題[j].山西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2003(05).
[8]楊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現行刑事立法必須完善[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1(03).
[9]劉會霞.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之追訴程序研究[j].決策探索.2005(06).
[10]張英霞.關于拒不執行裁判罪條款的立法疏漏及其彌補——一個比較法視角的分析[j].法律適用.2004(11).
[11]楊慶和,秦景黨.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弊端[j].河北法學.2001(06).
[12]謝天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法律適用問題探討[j].中國刑事法雜志.2011(11).
[13]杜邈,商浩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司法認定[j].法學雜志.2011(10).
[14]汪紅飛.論完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j].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04(06).
[15]趙秉志,張偉珂.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立法研究[j].南開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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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主要責任者.文獻題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頁碼。
[2]oujp,soongtt,etadvanceinresearchonapplicationsofpassiveenergydissipationsystems[j].earthquackeng,,38(3):358-361.
c:論文集中的析出文獻。
[7]鐘文發.非線性規劃在可燃毒物配置中的應用[a].趙煒.運籌學的理論與應用——中國運籌學會第五屆大會論文集[c].西安: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出版社,.468.
d:報紙文章。
[序號]主要責任者.文獻題名[n].報紙名,出版日期(版次)
e:電子文獻。
[文獻類型/載體類型標識]:[j/ol]網上期刊、[eb/ol]網上電子公告、
[m/cd]光盤圖書、[db/ol]網上數據庫、[db/mt]磁帶數據庫。
[12]王明亮.關于中國學術期刊標準化數據庫系統工程的進展[eb/ol].
建筑法規論文(精選20篇)篇七
在《建筑法》頒布前,建筑業已制定了許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隨后,《建筑法》的出臺,統一了建筑業的立法標準,改變了之前立法混亂的狀態。
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的建筑業,每年就業需求人數巨大,對地方稅收也起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國家在建筑行業立法方面給予了極大的重視。自《建筑法》頒布并實施起,我國便構建了以《建筑法》為核心的建筑領域法律體系,并在隨后的時間內不斷加強和完善建筑法規。但由于建筑市場的不規范和法律制度的缺失,建筑領域各環節均存在潛在的隱患,我國建筑市場整體較為混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1轉包及承包不合法。
現階段,建筑市場的狀態是“供不應求”,因此常有建設單位在招投標過程中向施工單位提出不合理要求等現象;另外,有些建設單位在承發包過程中可能會違規收取各種費用,導致建筑市場混亂無序,難以保證項目工程質量,甚至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
1.2工程款拖欠現象嚴重。
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常會因為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而)(導致施工難以繼續,從而導致企業運轉困難,易出現拖欠工人工資的問題。
1.3監理制度的不足。
在我國,監理制度起步較晚,制度體系不夠完善,監理單位本身也存在較多問題。另外,部分建設單位利用其建設方的身份向監理單位提出不合理要求,導致很多監理公司因獲得業務資源而進行不正常競爭,導致的后果就是監理公司的業務質量難以得到保證。同時,由于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之間缺乏信任與配合,會對監理工作的開展造成阻礙。綜上所述,建立起完善的法律責任體系和制裁體系極為重要。為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我國于1998年出臺了《建筑法》。此后,為進一步貫徹實施《建筑法》,國務院又相繼出臺了兩部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為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提供了法律依據。至此,我國建筑法律體系基本建構完成。
建筑法規論文(精選20篇)篇八
一、建筑施工管理系統對工程造價的影響。
建筑工程的復雜性加大了工程預算的難度,但是科學合理地對工程項目進行監督管理對整個工程來說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方面,在建筑工程項目實施之前對整個建筑工程進行建筑施工預前核算管理工作,對于整個工程造價的管理有著相當大的影響。
在建筑工作實施之前,將各種工程費用計入歸納到工程預算之中,保證每一個項目的預算支出,這樣就有利于在合理地控制人工費用和材料費用的基礎上,將整個工程的成本逐漸降低,只有這樣才能做到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同時提高企業的效益,進而增加企業的利潤。
另一方面,科學合理的建筑施工管理系統也能夠為企業提供相應的競標資料。
由于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建筑企業之間也在不斷的競爭,面對好的建筑工程項目企業需要通過競標才能得到的。
所以在企業參加競標的過程中,研究建筑工程的時間消耗和整體成本顯得尤為重要。
科學的建筑施工管理系統會使得建筑企業在競標過程中擁有更大的把握,進而在競標中脫穎而出。
由此看出,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進行合理的管理與控制能夠提高工程造價的控制水平。
二、建筑施工管理系統的設計與實現。
(一)施工人員管理。
傳統人力資源管理模式向現代化人力資源管理模式的過渡是一項漫長的、艱巨的企業任務。
現階段,建筑施工企業存在的管理問題中,對于人力資源管理模式的選擇仍是專家學者和企業管理者探討的話題,而建筑施工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問題依舊亟待解決。
本文中主要通過以下幾點對建筑施工企業對人力資源管理的主要現狀進行了體現:
第一,建筑施工企業的人力資源具有流動性,容易打破固有的管理模式;。
第四,建筑施工企業內部缺乏系統、完備的人力資源管理機制,不能從企業自身對人力資源進行調控。
針對這些問題,給出了幾方面人力資源管理設計與實現的方法。
1.確立并優化人力資源管理機制。
人力資源的管理要對員工的數量加以控制,消除“以多取勝”的錯誤觀點;采集企業員工的信息情況,使人力資源管理形成科學的保障系統;控制人力資源的大規模流動,減少優秀資源在流動中的缺失;提高企業員工素質教育,加強企業文化理念。
不僅如此,任何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的確立都要將經濟發展和科技創新聯系在一起,人力資源管理模式的確立要順應社會和時代發展要求。
為充分發揮建筑施工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優勢,必須將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理念和策略形成集法律性、科學性、可實施性于一身的書面條文,在企業日常工作安排、人員管理、制度確立等實施的過程中做到有理可循、有據可依。
再者,根據企業所具備的文化理念、經營目標、經濟實力和人力資源的構成,建立具有企業特色和風格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對企業發展做出優化處理。
2.加強員工管理,優化企業環境。
建筑施工企業中,對于人力資源管理存在的困難主要局限于企業員工自身較低的素質水平。
為方便建筑施工企業的人員管理,加強企業員工的專業知識教育和文化素養水平是人力資源管理機制有效運行的重要手段。
對于建筑施工企業員工的錄用問題,人事部門需要設立較高的聘用門檻,從根本上保證企業員工素質的平衡性和可控性。
建筑施工企業在優化企業環境的問題上,可以開辦以下企業活動,如建筑施工專業知識測評、專業知識的培訓和技術等級晉升、好人好事評比活動、選舉思想道德教育標兵、評選年度優秀員工和年度新人等。
(二)工程預算管理。
1.認真做好工程造價控制的系統規劃。
建筑工程施工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應該有相應的系統規劃,使得工程造價控制手段和方法能夠有機地結合到一起,進而令建筑工程造價控制在實際的工程施工過程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系統的規劃可以分為五個方面:其一,對于項目施工階段控制的施工圖預算進行合理的編制,構建一個脈絡清晰的預算平臺,使得工程進度款撥付更加利于控制。
其二,對于工程進度款要嚴格按照要求進行核算。
保證圖紙化計量工作滿足合約內容的要求,也符合相關部門的規定。
其三,施工過程中,必須對于所有事項都要在滿足合法性以及有效性的情況下進行,防止出現簽證造假的現象發生。
其四,根據有關規定,對索賠事件制定相應的索賠方案,嚴格規范索賠的行為。
其五,對于合同中價款等相應事件的發生進行有效控制,減少工程費用的額外支出。
2.提高工程預算造價管理控制人員的專業性。
在一定程度上來說,工程造價控制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以及專業能力直接影響著工程造價的決定性、合理性以及準確性,因此提高工程預算造價管理控制人員的專業性非常重要。
有關企業可以設立相應的考核制度以及獎懲制度,調動起工程造價控制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加大其對工程造價控制的重視;除此之外,還可以對優秀的工程造價控制管理人員進行重點培訓,作為儲備干部,這樣就為將來的工程造價知識培養打下了良好基礎。
同時,在招收工程造價控制管理人員時,要進行嚴格的'篩選,并在這些入圍人員正式入職前進行專業培訓,不僅要培訓相應的工程預算知識,也要灌輸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其對工程造價管理有一個更深的認識。
3.大幅度提高工程預算定額使用的科學合理性。
根據現有的工程建筑資源以及相關法律政策,對所需要消耗的單位部分進行整理,將工程取費的合理性大大提高,使得定額使用更加科學可靠,進而將資金濫用的不利影響控制在最小范圍之內。
三、結論。
總之,建筑施工管理系統在整個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以及對控制工程造價都起到了相當重要的作用。
建筑施工管理系統的高效性、精準性以及科學性,不單單使得工程的成本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也使得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程造價,提高了建筑企業內部的工程造價水平,使得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競爭力得以提升,為我國的國民經濟發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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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筑作為一個高能耗的行業,勢必要走在節能的最前沿.而我國寒冷地區采暖能耗占全國年總能耗的比例相當大,降低寒冷地區的建筑物能耗成為了寒冷地區節能的重要途徑.本文介紹了我國寒冷地區建筑物的能耗現狀,指出寒冷地區建筑物的能耗主要是圍護結構的散熱量,并提出了從建筑規劃的節能設計、外墻、窗體、和屋面的節能設計方面來進行寒冷地區建筑的節能設計.
關鍵詞:寒冷地區,建筑,節能設計,途徑,能源。
一、我國寒冷地區建筑能耗現狀。
寒冷地區采暖能耗占到當時全國年總能耗的11.5%,占采暖地區全社會能耗的20%以上,在一些嚴寒地區城鎮建筑能耗則高達當地社會總能耗的50%以上.因此,我國建筑節能中心工作首先是圍繞著降低北方寒冷地區城鎮的采暖能耗展開的.寒冷地區的建筑能耗主要是以供熱為主,所以,建筑節能絕大部分是供熱節能.
二、建筑物能耗消耗的途徑。
寒冷地區建筑物的能耗主要取決于圍護結構的熱傳導和冷風滲透,建筑圍護結構的散熱量,往往要占采暖熱耗的1/3以上,如果建筑圍護結構具有良好的保溫隔熱性能,便可減少冬季室內傳出室外的熱量和夏季室外傳入室內的熱量,從而減少為維持室內舒適熱環境提供的采暖和制冷能量.
建筑法規論文(精選20篇)篇九
摘要:通過分析建筑學專業建筑法規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結合本專業教學評估和當前注冊建筑師的職業要求,提出通過優化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完善學生成績評價方式等手段改善教學效果,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能力。
關鍵詞:教學目標;專業評估;課程體系;教學方法;成績評價;
一、教學目標的確定。
(一)教學評估與職業注冊對專業的要求。
上世紀八十年代,為配合注冊建筑師制度的建立,建設部決定在建立注冊建筑師制度的同時建立建筑學專業評估認證制度,并于1992年成立了第一屆全國高等學校建筑學專業評估委員會,1994年頒發了《高等學校建筑類專業教育評估暫行規定》,將建筑類專業評估認證納入法制化軌道;同期,在中國專業學位工作的建設中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11次會議審議,原則上通過了建筑學專業學位設置方案,即以注冊建筑師考試大綱為基礎,將建筑學專業評估認證標準、建筑學學士標注和注冊建筑師考試標準統一考慮,構成建筑學學士學位質量標準[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以及《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xx~2020)》,我國建筑師的執業范圍正從設計向建筑生產的全過程———策劃、設計、施工滲透;國家針對工程技術人才的培養提出學校要按行業標準培養工程人才,強化學生的工程能力和創新能力。這些制度和政策都為建筑學專業的培養目標指明了方向,同時也成為建筑法規課程確定教學目標的依據。
(二)課程現狀與教學目標的確定。
建筑法規課程作為建筑技術系列課程之一,一般設置在建筑學專業第四學年,計劃學時遠少于該系列的其他課程(我校為36學時)。根據20xx年版《全國高等學校建筑學專業教育評估文件》對相關教學內容的要求,學生畢業時應熟悉與建筑有關的法規、規范和標準的基本原則及內容,具有在建筑設計中遵照和運用現行建筑設計規范與標準的能力;熟悉建筑師對建筑安全性所負有的法律和道義上的責任;熟悉現行建筑工程設計程序與審批制度,熟悉目前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管理機構與制度。另外,根據《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大綱》,九個考試科目中均涉及到法律、規范,總的特點是涉及的法規量大面廣,既要求對法規的理解與掌握,又要求綜合運用;既有設計、制圖方面的規范,又有前期策劃、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內容;當然,雖然《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大綱》是建筑學專業評估認證標準的基礎,但是教學目標也不能局限于考試大綱;根據注冊建筑師的職業發展趨勢,在教學過程中還應注重培養學生的圖紙與語言表達能力、與他人的溝通與協調能力等。
綜合上述要求,建筑法規課程的教學應能使學生通過該課程的學習熟悉相關法律、規范和標準的基本原則及內容,具有在建筑設計中遵照和運用現行建筑設計規范與標準的能力;在教學過程中實現從知識灌輸到能力培養的轉變。為達到這一教學目標,關鍵要解決四個矛盾:一是教學內容多與學時少之間的矛盾;二是教學內容實踐性強與學生缺乏實踐經驗之間的矛盾;三是大班教學學生人數多與學生課堂參與度少之間的矛盾;四是對學生知識、能力、素質的多元化要求與教學評價方法單一之間的矛盾。
(一)教學內容體系化解決教學內容多與學時少之間的矛盾。
根據國家建筑學專業本科培養方案和注冊建筑師考試大綱要求,與建筑有關的法規、規范和標準數量龐大,而且目前國家對法規更新與修訂的頻率加快,因此該課程一直缺少合適的教材。教師應根據建筑學專業培養大綱和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要求合理選擇、組織教學內容。具體可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第一,根據我國建設法律法規體系的構架和專業學習內容的需要選擇與之對應的法規。我國的建設法律法規體系,是以建設法律為龍頭,建設行政法規為主干,建設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規章為枝干而構成[2]。對應這四個層次,結合專業學習內容選擇相關法規。例如:建設法律可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主要建筑設計規范,可選擇民用建筑設計中最基本、常用的,如《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無障礙設計規范》等。由于該課程學時較少,因此對每部法規的教學內容還要進一步篩選,主要根據建筑學專業學習的內容和職業發展的方向精選法律中的相關條文。在學時分配上以建筑設計規范為主,其次介紹執業、經營相關的建設法規。這樣在教學內容上構建的層次關系有利于學生加深對建設法律法規的理解,提高對注冊建筑師職業要求的認識。
第二,建筑設計規范內容繁多,教學內容的選取采取基本常用為主,專用為輔;建筑設計規范為主,其他專業為輔;設計規范為主,兼顧制圖標準,同時考慮當前設計發展趨勢及同期課程的設置原則。據此原則,該課程在此部分將《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無障礙設計規范》定為主要教學內容,《住宅設計規范》《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次之(學生進行過相關課程的學習);針對設計表達,主要講授《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中方案設計部分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房屋建筑制圖統一標準》和《建筑制圖標準》要求學生結合設計作業自習。這樣選擇教學內容使學生能在更廣闊的視角學習規范并學以致用,為今后的職業實踐打下良好的基礎。
可見,教學內容的選擇應綜合考慮建設法律法規結構的多層次、內容的多元化,讓學生能建立起法律法規知識的結構體系,提高其主動學習法規的能力,而不是機械地死記硬背法律條文。
(二)教學方法多元化解決教學內容實踐性強與學生缺乏實踐經驗之間的矛盾。
我國大學傳統的教學方法是講授為主的結構模式,雖然在知識的傳授上有其合理的因素,但已大大落后于時代要求,束縛了現代人才的成長,阻礙了教學質量的提高[3]。目前教學中最常見的問題就是學生雖然能牢記規范,但是一旦需要運用到設計中又是錯誤百出;究其原因就是教學過程中忽視了學生的學法。教學應該是由教師的教和學生的學組成的雙邊或多邊活動[4],因此改變講授為主的教學方法勢在必行。
在教學中可根據具體的教學內容選擇相應的教學方法,不同的法規可以選取不同的教學方法;同一法規的不同內容也可以選取不同的教學方法;教學方法的選取原則不僅是有利于學生對法規知識的掌握,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以及對相關知識的學習能力;應側重于知識體系層次的建構以及相關知識點的聯系,而不是簡單地羅列規范條文清單。例如對于理論性政策性較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可以結合案例采用講授為主的教學方法;對于實踐性、操作性較強的設計法規,可以通過完成具體的設計任務讓學生理解并運用相關規范。在教學過程中,首先讓學生針對任務分組調研,然后完成建筑入口的無障礙設計、衛生間設計等小型設計任務,學生的學習過程從被動聽講轉變為主動求知,不僅促進了表達與溝通能力的提高,同時也加深了學生對相關規范的理解,讓學生認識到一項設計任務往往會涉及到多部規范的條文,只有更全面地學習法規知識才能達到設計的基本要求,從而有效地激發學生學習規范的`熱情。另外,根據學生同期學習的專業課程,加強課程之間的橫向聯系,也能對規范的學習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
(三)優化課堂教學解決大班教學學生人數多與學生課堂參與度少之間的矛盾。
作為專業必修課程,由于開設班級多,通常采用大班教學的方式(2~3個班),由一位老師講授。這種傳統的教學方式看似效率高,實則學生的學習效果較差。但受客觀條件的限制,這種教學方式目前很難改變。因此必須優化課堂教學,提高學生學習的主動性,改善學習效果。具體可采取以下措施。
1。充分利用多媒體電教手段加大教學信息量,拓寬教學內容的深度和廣度。
建筑法規課程教學內容政策性強、對于缺乏實踐經驗的學生較為抽象,學生在學習中會本能地產生抵制情緒;因此教師在講授時切忌照本宣科,而應將教學內容與當前的行業發展、社會生活緊密結合起來:教學內容不局限于規范條文,讓學生了解每部規范產生的背景、世界先進國家的相關現狀、今后的發展趨勢;讓學生覺得法規并不晦澀難懂、也不遙遠,而是與生活息息相關,進而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2。改變學生被動聽講的局面。
在課堂上采用分班、分組等形式完成相關的練習,先由學生互評、然后由教師講評,加強師生間的互動,提高學生的學習主動性。互動的形式很多,并不局限于做課堂練習,關鍵是教師不能獨霸講臺唱獨角戲,有時也應甘當配角,讓學生走上講臺得到鍛煉、展示自己的機會,進而促進其組織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的提高,教師進行適當地引導與控制即可。
(四)改進課程考核方式解決對學生的多元化要求與教學評價方法單一之間的矛盾。
目前,該課程考核采用試卷考試結合平時成績的綜合評定方法,根據本校教務部門的規定,平時成績不得超過總成績的30%,因而一紙試卷基本決定了學生的最終成績。這種方式造成學生忽視平時的學習,而在考試前夕突擊應付、死記硬背的現象,完全不能客觀反映學生對知識的掌握和實際能力水平。《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根據培養目標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學、多樣的評價標準。探索促進學生發展的多種評價方式,激勵學生樂觀向上、自主自立、努力成才。”課程的考核方式不僅要客觀地反映學生對知識的理解與運用,還應體現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綜合能力;實現課程考核從重結果向重過程、從重知識到重能力、從學習的壓力向學習的動力的轉變。
實現這些轉變可從以下幾點實施:第一,降低期末試卷成績占總成績的比例;第二,采用多種形式,如:考勤、課堂討論、案例分析、小設計、分組調研等考查學生對知識的理解與運用以及組織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的實際水平;第三,營造輕松民主的學習氛圍,讓學生參與課程考核的評價過程,進行自評和互評,既是對課程學習的促進,又能激發學習的主動性。
三、結語。
建筑法規課程作為一門學時較少的專業課,長期以來未得到應有的重視。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深入、國內外合作項目的不斷增加以及建設環節的日益規范,建筑行業對職業建筑師的法律素質要求越來越高,建筑法規課程的教學應跟上行業發展的需求。上文從建筑法規課程教學的角度,針對目前教學中存在的四個主要矛盾給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與此同時,我們還應認識到法規知識的傳授、學生能力的培養是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不能僅憑某一門課程的改進,還應綜合考慮專業課程體系的設置、前期專業基礎課程的安排、實踐環節中的應用以及同期專業課程的聯系等。教師應積極參與工程實踐,熟悉掌握常用工程規范標準,努力提高自身的職業素質,這樣才能培養出適應行業發展的、具備基本職業素質的工程人才。
建筑法規論文(精選20篇)篇十
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只經歷了短短幾十年的時間,歷程相對較短,相關研究和政策方面不可能與發達國家相比,但由于吸取了有關國家的實際經驗,發展速度較快。同時,由于中國的歷史跨度大,不同年代、不同類型的建筑遺產在保護和整治中也會出現較大的差異,在經濟能力和社會統一性上也比較差,這都給中國的保護和整治工作增加了不小的難度,相關保護政策和手段也在不斷完善中。但正是因為起步晚,才應該在今后保護和整治工作的制定中參考國外在相關遺產和環境保護方面相關經驗,學習國外先進的保護制度和政策,才能縮短差距,早日完善中國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和整治工作。
建筑法規論文(精選20篇)篇十一
《文物保護法》中對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描述主要是第二章中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相關條目,共14條,其中一共有6條涉及到了對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或對周邊環境的保護有所涉及。按照條目針對內容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1)歷史文化名城—文化名鎮—街區的規劃保護(第14條)。
該條目主要針對國家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體系建立,雖然沒有明確關于周邊環境的描述,但這種體系的建立與體系內的環境建設不可分割。文件中僅提及保護體系的申請和核實。
(2)對遺產周邊保護地帶的建設控制環境整治(第17、18、19條)。
關于周邊的建設控制和環境整治是文物保護法關于周邊環境的重點所在。就具體內容來看,周邊控制建設(17、18條)的描述為“建設工程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以及“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可以看出,其關于周邊建設的控制仍然局限于文保單位本身的安全問題和風貌問題。而關于明確的周邊環境問題僅限于污染:“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3)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相關規定(第20、22條)。
對于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問題也與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有所關聯,這一點前文已有所涉及。所謂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本身就是錯誤的做法,《文物保護法》在相關條目也對此做出批評和建議。但在具體規定中,關于原址保護并沒有提到環境的保護,而是強調“避免拆除”。
《文物保護法》只是一個全國性具有法律效應的條例,其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描述很少,無法詳細的介紹逐條內容,主要針對的也是政策指引。但從完整性而言,其關于周邊環境保護整治的內容可以更加完善。主要在于:(1)應該增加關于非物質要素的保護內容,例如空間格局和文化習俗的保護。(2)建設控制區不應只涉及工程建設和遺產本體的保護,還應該考慮周邊風貌的協調。(3)全篇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規定集中在建筑本體和工程建設中,強調的幾乎全是關于遺產本體“避免拆除和破壞”,而沒有明確周邊環境的價值和范圍概念。
2.2、對地方城市法規的解析。
《文物保護法》是一個有法律效應的全國性文化保護行為準則和建議,其內容上涉及面較廣,但并沒有詳盡的相關保護和整治的內容和規范條目。所以,各城市依據自身特色和綜合情況陸續頒布了自己的地方法規。
地方城市法規是在《文物保護法》的指引下結合自身狀況編訂的關于歷史建筑、歷史街區的詳細保護條例。其在各個層次和方面都有詳細的規定。首先是關于保護對象的確立較為完善。各城市的保護條例在保護對象的時間年限上都較為明確,而且著重針對了近現代建筑。同時,保護對象也不僅僅局限于建筑遺產本體,而是擴大到了風貌街區。其次是在法規中對于環境方面的保護也較為詳細。比如各個地方法規都涉及到了風貌協調的概念,在高度、體量、造型、材料、色調等方面都有要求;提出了對周邊燈光選擇和建筑造型的協調;以及綠地、廣場、公園等諸多方面,這些都是可取之處。此外,在管理、整修和利用以及法律責任上也較為詳細,基本上涉及到具體的單位和個人。
綜合來說,地方的城市法規具有很強的執行能力。對于大多數法規來說,仍然沒有明確關于單體建筑周邊環境的條目,對于環境的保護仍然限制在歷史街區和風貌區。如《蘇州市古建筑保護條例》中,雖然保護對象是“控制保護建筑”,但有關周邊環境的內容同樣沒有脫離“歷史區域”的范圍。其次是,有關歷史文化和社會生活生產要素的保護仍然鮮有提及。同時,對保護區域的劃定并不明確,缺少具體的范圍和尺度限定。
建筑法規論文(精選20篇)篇十二
摘要:
《建筑法規》是土建類專業的一門重要的專業基礎課,在專業課程改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何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培養工程實踐能力強、應用技能型人才成為課程改革的重點。本文著重從教材內容、教學方法、考核方式三個方面對建筑法規教學問題進行了簡要探析,并給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
關鍵詞:
1、引言。
《建筑法規》是土建類專業的一門重要的專業基礎課,主要研究建筑領域的法律法規問題,使建設行業的新生力量在進行工程項目的生產管理過程中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礎。然而《建筑法規》課程具有條文抽象、專業性強、知識面廣等特點,需要在《建筑法規》課程教學中,根據專業培養目標、課程特點,運用不同的教學方法和手段,將教學內容與社會需要有效融合,才能滿足具有工程實踐能力、服務一線應用型人才的需求。因此本文就《建筑法規》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對課程改革提出一些建設性建議。
2、《建筑法規》課程教學中存在的主要突出問題。
2.1教材內容抽象,知識更新慢。
《建筑法規》課程涵蓋了建筑工程建設全過程涉及到的法律法規,知識面廣,知識點交叉,理論性過強,沒有相關圖表說明,案例過少[1]。教材內容抽象,學生接收起來困難,枯燥無味。由于法規課程主要講解的是法律問題,這就要求學生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礎知識,然而土建類專業的學生大部分是理科生,基礎法律知識有限,從而進一步加大了學生吸收該課程知識的難度。同時,教材內容更新慢,體現不出新修訂的法律、規范的變化。導致針對性性培養學生學習與崗位緊密結合的知識相對滯后,造成學生能力培養受到制約,從而影響其未來的執業發展。
2.2教學方法單調,缺少實踐環節。
目前大多院校的教學方法仍采用的是傳統灌輸式,教師講學生聽的方式,啟發式教學和創新教育甚少,在一定程度上扼殺了學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忽視了學生的主動性。時間久了,學生會對教師過分依賴,失去獨立思考問題,創新性解決問題的能力。另外,很多院校的《建筑法規》課程缺少實踐環節,或是實踐環節缺乏整體設計,學生學習的理論知識難以理論聯系實際加以鞏固,不利于學生畢業后的工程應用。同時,由于許多教師是大學畢業后直接從事教師職業,其本身缺乏必要的實踐經驗,對實踐環節不能進行很好的整理設計,這也會造成學生無法進行實踐能力的培養[2]。
2.3考核方式單一,評價方法片面。
傳統的考核方式采用的是“期末成績+平時成績”,即教師出相應試題并按標準答案閱卷,給出期末考試成績,同時參考學生課堂出勤和平時作業,得出總評成績[3]。期末考試成績在總評成績中占主要部分,大多采用的是閉卷考試。這種考核方式的考試內容大多是局限于教材的固定知識點,以記憶成分為主,考查不到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此外,為應付考試,學生往往死記硬背,存在僥幸心理,從而造成其逐步失去學習的主動性。
3、教學課程改革措施。
3.1靈活選用教學內容,注重應用性和實踐性。
選擇合適的、專業針對性強的教學內容至關重要,不僅有利于教師結合專業特點,做好組織教學,也有利于學生自學。因此,教師在選用教學教材內容時,應針對具體專業,以體現專業所需的應用能力為主線,突出課程內容的應用性和實踐性。以建筑工程專業為例,教師可以以建設單位為視角,從項目前期階段直至驗收、保修全過程為教學主線,對其涉及到的法律法規進行重點講解。
此外,應在教學內容中安排具有實際應用意義的案例,單調的法律條文變成了實際工程,既鞏固了理論知識,又提高了學生興趣。最后,為適應不斷發展的社會環境,還應補充一些職業資格考試、新修訂的規范、強制性標準等相關知識來更新完善教學內容。
3.2以學生為主體,優化教學方法。
以學生為主體是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理念,基本原則是教學活動要能充分激發學生自主學習的積極性,讓每個學生都能樹立起學好這門課的信心[4]。教師要重視學生學習的需求風格,采用相應的教學方式有的放矢地設計教學方法,營造寓教于樂、民主的'課堂氛圍。教師在授課時應發揮其主導作用來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由于每個班級每個學生的風格多多少少都不同,可以將具有相同或相近風格的學生分成一組,從而組成若干個小組,采用多元化的教學方法,即在傳統灌輸式教學方式的基礎上,引入網上助學式、探究式、互助式、案例式,根據課程章節的實際情況,采用一種或多種方式組合,來兼顧每個學生。當然,前提是教師要以教學大綱要求為基準,圍繞每堂課的重點、難點來設計教與學的過程,將教師與學生兩部分有機結合在一起,來達到好的教學效果。
當然,教師的素質直接決定了教學效果。教師不僅要有夯實的理論知識,也要有很強的實踐經驗。這樣教師才有能力在課程上合理安排實踐環節,做好整體設計。建設這樣的師資隊伍,一方面需要組織教師到建筑企業頂崗實習,豐富實踐經驗,另一方面,可從建筑企業聘請專業技術骨干作兼職教師。
3.3改革考核方式,體現評價全面性。
課程考核是教學過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對督促學生進一步學習和評價教師效果有重要意義。為全面考核學生的能力,有必要將傳統的期末考試考核轉變為理論考核與實踐考核相結合,教學過程考核與期末試卷考核相結合。最終的總評成績應包括課堂考勤、課堂研討、課堂筆記、課程設計、結課考試等內容,減小理論知識考核的比例,適當增加運用知識能力、實踐動手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等綜合素質考核的比例,對于那些能主動思考、解決問題、體現創新思維的學生給予成績鼓勵。
4、結論。
因此,教師在教學改革實踐中,應靈活選用教學內容、注重應用性和實踐性,不斷優化教學方法、強調學生的主體性,改革考核方式、體現考核的全面性等,爭取在《建筑法規》課程改革上取得良好效果。總之,教師講授《建筑法規》課程需要達到的最佳效果就是,能使學生對工程項目的生產管理過程中法律法規有全面的認識和理解,初步分析并解決遇到的法律法規問題,為未來從業做好必要的鋪墊。由此可見,為適應新時代建筑教育要求,培養理論知識扎實、動手能力強,具有創新思維的專業人才,《建筑法規》課程改革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2]董春敏,郭可棟.我國大學就業與學生就業問題探討[j].現代商貿工業,20xx.23(3):136.
[4]楊涌.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方法淺析[j].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xx.(10):249.
建筑法規論文(精選20篇)篇十三
許多建筑企業經營運作不規范,法律意識不強,缺乏合同意識。國家工商局和建設部雖然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有些建筑企業在簽署合同時不依據此合同文本,內容不全,對權責和義務的規定不明確導致簽署的合同流于形式。
(二)承、發包雙方的行為不規范。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有時為了業務需要,會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簽訂合同另外,某些發包方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合同規定中排除自己的主要義務或者任意修改合同內容,擴大自己的權利。例如:發包方暗中以墊資為條件,違法發包;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工程驗收合格后,不及時辦理賬務結算,拒付工程款等。
(三)合同體系和管理制度不健全。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漸落后,不能滿足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同時,現有的合同文本對管理環節和工程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缺少相應的規定,而且對一些基本要約也未作出明確規定,承、發包雙方存在鉆合同文本漏洞的情形。在合同管理體系上,分級管理和授權管理機制不健全,合同管理程序也不是很明確,存在著規定的制度不執行,該履行的手續不履行的情況,缺少必要的監督和控制機制。
二、建筑施工企業加強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
施工合同確定工程項目的價格、工期、安全和質量等目標,規定著合同雙方責權利關系。所以合同管理必然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廣義地說,建筑工程項目的實施和管理全部工作都可以納入合同管理的范圍。合同管理貫穿于工程實施的全過程和工程實施的各個方面。它作為其它工作的指南,對整個項目的實施起總控制和總保證作用。沒有合同意識則項目整體目標不明;沒有合同管理,則項目管理難以形成系統,難以有高效率,不可能實現項目的目標。不注重合同履約,必然影響企業形象,逐漸被市場所拋棄。
三、解決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對策。
(一)強化合同法律意識,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
在簽訂建筑工程合同時,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識,對合同的條款往往未經仔細推敲就草率簽訂,致使對方在違約情況下,自身處于不利地位。因此在簽訂工程合同過程中,承包商要樹立較高的法律意識,要對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進行認真審查,盡可能的減少合同糾紛,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同時,要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組織這些人員進行相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全面提升企業合同管理人員的思想水平、法律水平、經濟管理水平和業務能力,以更多更豐富的。專業知識,適應市場發展的要求。
(二)加強工程招投標管理和合同管理。
在建筑工程招標過程中,由于地區或行業保護主義,存在著招標人明招暗定、虛假招標的情況。在資格預審階段,一些人為的因素使得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把關不嚴,中標后容易產生施工項目偷工減料、工程質量低劣等現象。因此,對于這樣的問題,招投標各方應嚴格按照招投標程序進行招標和競標,力爭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確保招投標程序合法、嚴謹。在規范招投標管理和合同管理中,還需要加強對承包商資質和誠信度的考察,嚴把建筑承包商資質管理關,建立與工程量清單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體系。
在建設工程項目中,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體系尤為重要。完善合同管理具體方法是:一要完善合同范本。在工程合同的簽訂階段,合同簽署的雙方應該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操作,嚴禁自制不符合程序和合意的合同,合同的內容和權責應該明確。二要不斷擴大工程合同文本的多樣化。以滿足不同的承包方式。建筑企業還應結合企業自身發展狀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建立相應的監督和控制機制,保證合同管理制度的有效貫徹。
(四)做好合同索賠管理工作。
利于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更有利于企業不斷適應工程建設的最新規范要求從而提高企業未來的生存能力和競爭能力。
建筑法規論文(精選20篇)篇十四
《建筑法規》按照土木類專業的建設法規教學大綱要求,根據現行工程建設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編寫,全面系統地反映建設工程全生命周期各階段相關法律制度,從工程建設程序、工程建設執業資格、城市及村鎮建設規劃、工程發包與承包、工程勘察設計、工程建設監理、建設工程質量、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較為全面的介紹,并從法理角度進行系統的闡述。本文提供了兩篇關于建筑法規論文供參考。
論我國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法律法規建設。
摘要:法律法規建設是建筑遺產保護中極為重要的一環。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我國建筑遺產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有了長足的進步。然而,對于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和整治工作仍缺少關注。本文針對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這一議題,從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兩個層面出發,對當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進行解析,并對相關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并提出建議。
關鍵詞:近現代;建筑遺產;環境;法律法規。
1.我國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建設簡介。
建國至今,我國的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工作經過幾十年的努力,在法律法規層面上有了不小的進步。1950年頒布的《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是我國最早的關于歷史建筑和遺產保護的條例,并在1960年代初出臺了較為專業的法規文獻《文物保護暫行條例》。1982年,我國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成為現今建筑遺產保護的綱領性法律條文,并經過了數次的修訂工作。其中第二章關于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相關條目成為了我國建筑遺產保護的指導性文件。
此外,由于各地的實際情況不同,不少城市相繼推出有關近現代建筑遺產保護方面的相關法規。上海、南京、廈門、杭州、哈爾濱、天津、武漢、蘇州等城市分別根據自己的近現代建筑遺產現狀頒布了相關法規。相對于《文物保護法》的綱領性指導作用,各地方的法規則做出了定量和定性的細節描述。
但是伴隨著我國城市建設日新月異的發展,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遭到了嚴重的破壞,保護工作面臨嚴重挑戰,相關法律法規仍不完善。本文將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詳細的分析和建議。
2.從兩個層次入手——對當前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的解析。
2.1、國家法律——《文物保護法》中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解析。
《文物保護法》中對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描述主要是第二章中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相關條目,共14條,其中共有6條涉及到了對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或對周邊環境的保護有所涉及。按照條目針對內容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1)歷史文化名城—文化名鎮—街區的規劃保護(第14條)。
該條目主要針對國家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體系建立,雖然沒有明確關于周邊環境的描述,但這種體系的建立與體系內的環境建設不可分割。文件中僅提及保護體系的申請和核實。
(2)對遺產周邊保護地帶的建設控制環境整治(第17、18、19條)。
關于周邊的建設控制和環境整治是文物保護法關于周邊環境的重點所在。就具體內容來看,周邊控制建設(17、18條)的描述為“建設工程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以及“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可以看出,其關于周邊建設的控制仍然局限于文保單位本身的安全問題和風貌問題。而關于明確的周邊環境問題僅限于污染:“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3)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相關規定(第20、22條)。
對于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問題也與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有所關聯,這一點前文已有所涉及。所謂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本身就是錯誤的做法,《文物保護法》在相關條目也對此做出批評和建議。但在具體規定中,關于原址保護并沒有提到環境的保護,而是強調“避免拆除”。
《文物保護法》只是一個全國性具有法律效應的條例,其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描述很少,無法詳細的介紹逐條內容,主要針對的也是政策指引。但從完整性而言,其關于周邊環境保護整治的內容可以更加完善。主要在于:(1)應該增加關于非物質要素的保護內容,例如空間格局和文化習俗的保護。(2)建設控制區不應只涉及工程建設和遺產本體的保護,還應該考慮周邊風貌的協調。(3)全篇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規定集中在建筑本體和工程建設中,強調的幾乎全是關于遺產本體“避免拆除和破壞”,而沒有明確周邊環境的價值和范圍概念。
2.2、對地方城市法規的解析。
《文物保護法》是一個有法律效應的全國性文化保護行為準則和建議,其內容上涉及面較廣,但并沒有詳盡的相關保護和整治的內容和規范條目。所以,各城市依據自身特色和綜合情況陸續頒布了自己的地方法規。
地方城市法規是在《文物保護法》的指引下結合自身狀況編訂的關于歷史建筑、歷史街區的詳細保護條例。其在各個層次和方面都有詳細的規定。首先是關于保護對象的確立較為完善。各城市的保護條例在保護對象的時間年限上都較為明確,而且著重針對了近現代建筑。同時,保護對象也不僅僅局限于建筑遺產本體,而是擴大到了風貌街區。其次是在法規中對于環境方面的保護也較為詳細。比如各個地方法規都涉及到了風貌協調的概念,在高度、體量、造型、材料、色調等方面都有要求;提出了對周邊燈光選擇和建筑造型的協調;以及綠地、廣場、公園等諸多方面,這些都是可取之處。此外,在管理、整修和利用以及法律責任上也較為詳細,基本上涉及到具體的單位和個人。
綜合來說,地方的城市法規具有很強的執行能力。對于大多數法規來說,仍然沒有明確關于單體建筑周邊環境的條目,對于環境的保護仍然限制在歷史街區和風貌區。如《蘇州市古建筑保護條例》中,雖然保護對象是“控制保護建筑”,但有關周邊環境的內容同樣沒有脫離“歷史區域”的范圍。其次是,有關歷史文化和社會生活生產要素的保護仍然鮮有提及。同時,對保護區域的劃定并不明確,缺少具體的范圍和尺度限定。
3.相關法律法規在遺產周邊環境問題上的不足和建議。
就我國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的現狀來看,存在問題頗多。以下是作者在總體控制的概念上總結的幾點共性以及提出的建議。
3.1、缺少專項法律或明確針對環境問題的法律。
缺少關于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的專項法律或著重環境方面的法律。雖然我國早早地形成了以歷史文物建筑、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三個級別的保護概念體系,但是與國外相比卻很少有明確針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特別是近現代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專項法律條目,在相關遺產保護法規中短短的幾條規定無法對諸多問題和指令面面俱到。相對于法國在1943年就頒布了《紀念物周邊環境法》,我國直到目前還沒有相應的遺產環境保護法規。
只是在某些法律的條文中單純以“歷史文化街區”“舊城風貌區”的環境保護等字眼一帶而過,具體的環境問題只提到了相關建設控制區的建設以及污染的治理和處罰。這種以文物保護單位主體為核心的保護體系在今天的城市日新月異的建設中越來越呈現出它的弊端。大量歷史風貌區由于沒有法律的保護而被拆除或破壞,或者被開發成一座座的“孤屋”,而失去了周邊環境的建筑遺產就變得毫無意義。
這些相關周邊環境保護工作的缺失與缺少專項法律支撐有直接的關系。
現有法律條文中對于遺產環境保護的可操作性不強。如《文物保護法》中第18條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這條規定雖然對建設控制地帶有所提及,但并沒有具體的量化規定,建設控制地帶到底有多大,相鄰建筑是改建還是拆除,都主要由地方政府做出最終決定,浮動性過大。相對于英國和法國有關建筑遺產周邊環境規定的遺產本體周圍500米半徑自動生成,并嚴格控制建設,我國的法律條文在可操作性上相對較差。
3.2、運用缺乏靈活性。
我國大多數關于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法律在實際運用中缺乏靈活性。目前我國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仍然要嚴格遵守國家相關的規劃和建筑規范,大到建筑密度、容積率,小到日照、消防。這些有時會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空間格局造成破壞,甚至影響遺產本體的歷史價值。
比如,有些傳統的街巷、胡同就因為無法滿足當前關于消防通道的寬度而被迫拆除或拓寬。
其實,在這些問題上應該適當的靈活一些,法國、英國等西方國家在規劃政策制定上都有明確條例,即在歷史城區內,可以靈活調整土地性質、建筑密度、容積率等規劃指標。
已有部分城市的法規中針對了這一點。例如,《天津市風貌建筑保護條例》中規定:“歷史風貌建筑和歷史風貌建筑區的消防設施、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予以完善、疏通;確實無法達到現行消防技術規范的,應當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消防機構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但在全國范圍內來看,仍然不算完善。
3.3、缺少對國情和現狀的調查分析。
對一個國家的法律法規而言,其制定和修改往往源自自身社會和經濟的變革。例如,歐洲建筑遺產的保護很大程度上可能源自戰爭對教堂等歷史建筑的破壞,而法國在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中關注對“景觀地”的保護則來自工業革命的污染。日本起步相對較晚,由遺產本體的保護發展到對古都和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再發展至歷史街區。這些同樣值得我們去借鑒。目前我國對遺產環境的認定和保護雖然有所涉及類似的層次,但似乎較多的是學自國外的經歷,缺少針對本國國情的逐步界定。
3.4、其他問題。
當前我國有關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還存在著執行力度不足、問責懲罰尺度不當等諸方面的問題。在我國今年經濟快速增長的大背景下,城市面貌日新月異,這對于一些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來說無疑是一場災難,甚至一些已經在錄的文物保護單位都不能幸免。而所謂的懲罰往往只是以罰款或責令重建的形式解決。這些都體現了當前法律法規執行力度的不足和相關制度的漏洞。
4.結語。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只經歷了短短幾十年的時間,歷程相對較短,相關研究和政策方面不可能與發達國家相比,但由于吸取了有關國家的實際經驗,發展速度較快。同時,由于我國的歷史跨度大,不同年代、不同類型的建筑遺產在保護和整治中也會出現較大的差異,在經濟能力和社會統一性上也比較差,這都給我國的保護和整治工作增加了不小的難度,相關保護政策和手段也在不斷完善中。但正是因為起步晚,才應該在今后保護和整治工作的制定中參考國外在相關遺產和環境保護方面相關經驗,學習國外先進的保護制度和政策,才能縮短差距,早日完善我國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和整治工作。
參考文獻:
[1].謝姝.建筑遺產周邊環境整治模式探析[d].山西:太原理工大學,20xx.
[2].張松.20世紀遺產與晚近建筑的保護[j].建筑學報,20xx(12)。
建筑法規論文(精選20篇)篇十五
摘要:近年來,建筑行業不斷發展,同時建筑行業的法律法規也不斷完善,建筑法律法規的建立對提高建筑工程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基于此,文章對現階段建筑市場面臨的主要問題進行了分析,并闡述了建筑法律法規在建筑工程質量管理中的作用,最后提出了發揮建筑法律法規作用提升建筑工程質量的具體措施。
關鍵詞:建筑法律法規;建筑工程質量;作用;措施。
引言。
建筑法規是指調整國家行政主管機關、法人、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民在建設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建筑法律及相關法規在協調整個建筑市場的有效運轉,促進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通過分析我們得知,建筑法律法規對提高建筑工程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這就需要我們加強對建筑法律法規的認識,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有效發揮建筑法律法規的作用。
1現階段建筑市場面臨的主要問題。
現階段,在建筑市場中還存在很多的問題,具體表現為:第一,目前我國建筑行業采取的是等級主體準入制度,這就需要企業應與自身的發展規模與所擁有的注冊資本相結合,注冊與之對應的資質等級公司。但是,在實際的資質申報過程中,許多企業不是采取制作虛假文件方式,就是和注冊方進行資本注冊,導致這部分公司不僅缺乏辦公場地與工作人員,也缺乏相應施工機械與設備,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建筑工程質量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二,目前我國建筑工程項目管理體制與國際相比還存在很大的差距,相關的措施與政策無法滿足國際化與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第三,監理部門忽視工程竣工驗收環節,導致部分未經過竣工驗收的工程投入使用,埋下大量的安全隱患。與此同時,質量監督部門采取程序性方式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但這也難以保障工程質量;第四,近些年,各種房屋、構造物倒塌的事故時常發生,不僅導致大量人員傷亡,而且給國家與人們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建筑工程質量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十分廣泛的關注。
2建筑法律法規在建筑工程質量管理中的作用。
2.1能夠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
由于建筑工程自身的特性,其涉及到許多復雜的因素,同時也涉及到許多單位。要想保證建筑工程的順利實施,就要有一套完善、具有強制性的規定與標準,以避免施工中出現一些矛盾與沖突。法律法規為建筑質量監管部門提供了法律途徑,覆蓋到了建筑工程的方方面面,能夠讓建筑工程中的所有質量問題有法可依,為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礎。具體來說,建筑法律法規是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為了調整相關單位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規章的統稱。在建筑法律法規中,有具體的內容對建設行為的可行與否進行確定,這樣一來,就可以為一切建筑行為提供保護,如果存在與建筑法律法規相悖的行為,就可以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對于我國來說,監理制度的起步比較晚,在建筑工程中還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而建筑法律法規的存在就可以對建筑活動起到很好的監督與管理的作用,對保障建筑行業的穩定發展大有裨益。
2.2對施工質量提出明確要求。
在建筑法律法規中,有明確的內容對建筑工程的質量與安全提出了相應的要求,確定了施工與管理的規范性,并明確了施工中所涉及到的單位的責任與義務,從而有效保證了建筑工程的質量。在我國,建筑法律法規的基本體系主要包括兩個維度,分別為縱向與橫向。縱向管理指的是國家對建筑工程質量所進行的管理,主要的執行者為行政主管部門與相關的授權單位,在施工的各個過程中都會涉及到,這樣就可以有效保證施工中各個環節的質量與安全。建筑法律法規的橫向管理主要是指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對自己所承包的項目進行的質量管理,也是建設單位對所建設工程的管理,建筑法律法規也對建筑施工過程中的各個單位的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2.3有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識。
建筑法律法規對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建筑法律法規屬于一種強制性的法律,在規范各個主w行為方面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隨著法制教育的不斷深入,人們會逐步提升對法律重要性的認識,并懂得建筑質量出現問題時拿起法律武器以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外,建筑法律的強制性特點,會促使建造商在長遠發展的角度上更加關注于工程質量。
3發揮建筑法律法規作用提升建筑工程質量的具體措施。
3.1明確建筑行為主體質量責任義務。
建筑法律法規的建立可以對建筑行為主體質量責任義務進行明確。自建筑法律法規頒布以來,其所確定的建筑行為主體主要包括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以及設計單位等。建筑法律法規對各個責任主體的工程質量責任進行了明確的劃分,對各主體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進行了明確,避免后期發生質量問題時出現互相推卸責任的問題,以提高建筑工程質量責任分配的客觀性與公平性。此外,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具體的規定了各個行為主體應承擔的質量責任,這一法規條例對于約束主體行為具有重要作用,為建筑工程的質量與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3.2大力推行質量認證體系制度。
根據我國建筑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對所有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執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對于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單位來說,其應當根據自己的意愿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只有通過認證并合格后,才會獲得相應的質量體系認證證書。質量認證體系可控制對質量產生影響的活動,提前對各種風險予以充分考慮,并相應積極采取有效預防與應對措施,從而為建筑工程質量提供重要保障。
3.3采用法律方式規范監理市場。
3.3.1確定衡量監理人工作水平標準。
從我國工程監理制度來看,從事監理工作的人員應滿足如下三個條件:第一,監理人員需要在建設崗位之上工作;第二,監理人員要通過參加全國統一考試獲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第三,經過注冊并獲得監理工程師崗位制度。另外,監理單位還會根據人員素質、管理水平、專業技能以及資金數量等方面,將監理人員劃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且由高級建筑師、高級經濟師以及在職高級師負責。需要注意的是,監理單位需要在規定監理范圍之內開展活動,切不可以擅自越級承接建設監理業務。
3.3.2確定監理人地位以及作用。
對于建筑工程的監理制度來說,其對施工、招標、材料采購、立項設計等各個階段的工作依據與內容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這一過程中,建筑監理工程師具有十分重要都作用。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在工程建設中必須要聘請監理工程師,這就體現出了建筑工程師的重要性,同時也表現出建設單位對監理工程師的信任。然而,就我國監理行業而言,其許多方面還不夠成熟,還需要一定時間讓公司承認監理行業的權威性。因此,針對于這一問題,應加強對建設單位的教育與開導,并確定監理工作的重要地位,轉變落后的思想觀念,緊跟時代的發展步伐。
結束語。
總的來說,目前建筑市場還存在著很多的問題,這就需要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基礎,以此來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建筑法律法規不僅可以為建筑工程提供法律保障,同時還能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從思想上提高對建筑工程質量重要性的認識,為提高建筑工程質量提供保證。
參考文獻:
[1]趙雪潔.分析建筑法律法規對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的作用[j].中外企業家,,(19):162.
[3]趙海玲.論建筑法律法規對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的作用[j].品牌,,(12):184.
[4]劉紅娜.淺談建筑法律法規及其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j].城市地理,(4).
[5]金光磊.我國建筑工程合同中的質量責任研究[d].吉林大學,.
建筑法規論文(精選20篇)篇十六
摘要:建筑工程法律與相關法規課程是高職院校工程管理類專業的基礎課程。在多年的任教過程中積極開展對課程體系、教學內容、教學手段、教學方法等方面的研究、改革與建設,注重學生動手能力的培養,使理論教學與生產實踐有機結合,讓學生在較短的時間內很好地掌握本課程的內容,教學效果顯著。
關鍵詞:課程建設;教學改革;師資培養。
改革開放30年來,建筑業和房地產業對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不斷增強,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建筑業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之一和勞動力最密集及轉移農村富余勞動力最多的產業得到空前的發展,而且隨著城市化進程和新農村建設,將有更大的人才需求量。
為了實現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目標,多年來我不斷研究探索教學內容與課程開發改革,按照“以用定學,學以致用”的原則設計人才培養方案與課程體系,將追求更高的教學效果作為教學行為準則,建立“課堂學習培養法律文書起草能力、施工現場培養解決工程法律糾紛能力”的課程改革思路,在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形式和手段等方面積極改革。
一、建筑工程法律與相關法規教學內容的組織。
課程教學內容的組織,以建筑企業開展各項業務的主要作業程序為主線,按各項業務開展的先后順序組織教學內容,以培養和提高學生的實踐、集成和創新能力,使學生能夠較系統全面地掌握建筑工程法律知識,具有一定的分析、研究、解決工程建設過程中有關實際問題的綜合素質與能力。
二、建筑工程法律與相關法規教學目標。
課程教學以案例教學為手段,以“學”“會”“懂”和“知識”“能力”的跟進關系為主線,設計了以下目標:1.掌握建設工程項目各階段建設單位和各從業單位的相關法律規定;2.具備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各階段遵守、應用法律法規能力;3.教學過程中采用新的教學方法和手段完成實務和案例分析,培養學生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培養團隊精神和創新能力、個人的綜合能力和拓展能力。
三、建筑工程法律與相關法規的教學方法與手段。
(一)實現模塊化、任務化、系統化教學模式。
根據工作過程的特點,精心設計項目與典型工作任務,將本課程的主要內容劃分為7個學習領域,每個學習領域又分為幾個學習情境,每個學習情境又有若干個學習內容。學生通過“接受任務、制訂計劃、確定方法、完成任務、效果評價、工作總結”的工學交替教學模式,在課堂上或者實訓室完成每個學習領域的學習任務。
(二)教學方法。
1、“面授+討論”教學法。在講課中,主講教師搜尋與建筑法律、法規有關的實證案例,培養學生對建筑法律法規的學習興趣。經常分組進行課堂討論和案例分析,采取過程討論、考核鼓勵的方法。2.“任務驅動+情境體驗”教學法。通過布置起草合同書、投標函的作業形式,使學生提高實際能力。通過介紹相關律師事務所網站、專業法律網站等網絡資源,從而開闊了學習的廣度與深度。3.“啟發+互動”教學法。課程講授中,每次新概念的提出盡量采用啟發和互動方式,提高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創建課堂的積極氣氛。4.“學+做+考+創”教學法。該課程教學中引導學生積極參與實例分析、招投標模擬、編制一系列合同,同時,打破傳統的考核方式,考核評價中采用老師評價、學生自評和學生互評等方法,將考核與創新能力相結合。5.“課堂解惑+網上答疑”教學法。在課堂上,主講教師針對學生的提問及時進行傳道解惑,解答學生的疑難;在項目現場,由項目工程師進行指導,利用qq、e-mail等與學生保持溝通和聯系。
(三)教學手段。
1、多媒體教學手段。多媒體教學手段是現代教育技術,當課堂教學引入多媒體課件,并與傳統教學相結合,將增大課堂教學的信息量,使課堂教學更加直觀、生動、具體、容易理解。2.網絡教學手段。教師制作該課程的電子課件、電子教材、習題、教學素材庫、試卷庫等教學資源,形成網絡課程,這一教學手段的應用將提高學生課后靈活學習、自主學習的積極性。3.情境教學手段。課堂教學以任務(項目)為載體,以工程過程為導向,引入職業活動訓練項目,進行情境教學。把學生分成若干小組,采用任務形式,充分調動每一個學生的學習積極性。4.現場教學手段。充分利用校外實訓基地,將現場教學合理穿插于課堂教學中,有計劃地帶學生到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現場結合實物進行現場教學,增強學生的感性認識,較好地體現工學結合人才培養的要求。
四、課程教學改革。
(一)課程教學內容改革的理念與思路。
為了加強該課程的可操作性,在對企業人才需求基本情況進行深入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從建筑企業、監理企業、項目咨詢公司邀請行業專家,與本課程的教學團隊共同研究、開發和設計,認真進行了典型工作任務分析,并將課程內容以工作過程為導向重新編排。科學設計學習情境,認真選取了教學內容。在以任務(項目)為載體的教學過程中,教師在引導學生掌握應知部分的知識后,通過職業活動訓練項目的情境教學,引入實踐教學情境,培養學生的職業實踐技能。
(二)課程師資隊伍建設。
1、課程師資隊伍的建設規劃:通過培養、讀研、訪問、進修、兼職、客座等途徑建設一支專業理論水平、教學和科研水平較高的教師隊伍;建立健全機制,鼓勵、獎勵引導教師全面發展;提高教師職稱、學歷;建立專兼結合的雙師型教學隊伍。2.措施:(1)鼓勵中青年教師進修學習、提高學歷和業務素質;(2)加強“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選送青年教師到生產單位培訓、實踐鍛煉,同時聘請企業兼職教師參與教學,提高教學效果;(3)對新上課教師實行“導師制”。指派有豐富經驗的副高以上職稱的教師對新上課教師指導,要有學習計劃和指導計劃,期末寫出總結交學院和學校進行考核;(4)加強課堂教學內容建設,提高教學質量。采用教研活動、參加科研、教學督導、課堂教學比賽和教學課件比賽等形式提高課堂教學效果;(5)提供平臺,鼓勵教師多出成果。結合學院的有關要求給青年教師提供了參加教學研究、編寫各種教學文件和資料的機會,培養科研、教研的能力。
參考文獻:
[1]陳東佐。建筑法規概論。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5.
[2]朱宏亮。建設法規。武漢理工大學出版社,2003.
建筑法規論文(精選20篇)篇十七
在當前形勢下對我國建筑法規進行分析和探討,并對建筑法規的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2.1規范工程承發包制度,嚴格資格審查制度。
首先,發包人須有法人資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才能進行發包,并要有與其資質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及相應的資金或資金來源,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其次,承包單位應在資質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包工程。境外企業也需向市建管辦辦理申請登記,未經批準不可進行承包活動。在建設工程的`承包、發包過程中,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均不得通過介紹工程收取任何費用,有關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也不得利用職權指定承包單位。
2.2運用法律解決工程欠款問題。
(1)嚴把工程合同簽訂程序,完善合同條款。雙方簽訂合同時,除使用合同示范性文本外,也須根據企業和業務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修改。針對企業實際問題制訂合同時,結合企業和業務的需求,對財物問題進行全方位設想,做到有糾紛時有據可依。
(2)可對建設單位提出按期付款的履約擔保的要求。為使建設單位按期支付工程款,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由發包方提供擔保,也可由第三方提供擔保,擔保方式也可采用由發包方和第三方連帶擔保。一旦出現發包方無力支付工程款的情況時,為降低承包人風險,債務可由擔保財產清償,或由第三方承擔擔保責任。
(3)加強誠信建設。制度建設不僅依靠法律,還可通過在建筑行業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信用體系,將企業的工程質量安全和服務等情況與企業身份備案,打造“誠信企業”,以達到加強誠信建設的目的。
(4)通過立法保證工程保險和擔保的事實。
2.3規范監理市場。
(1)應明確對于監理人員工作的衡量標準。監理人員應合格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并經過注冊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證書。
(2)明確監理人的地位和作用。監理活動應貫穿于整個建設活動,一方面,應明確監理工作的重要性、專業性和公正性,轉變建設單位的觀念;另一方面,應加強監理工程師的自身素質和專業水平。嚴格遵循法律和合同相關規定,保證工程質量,建立監理工程師的權威。
2.4增強執行能力。
增強執行能力,首先須完善建筑法規本身的體系和制度,還應加強對于建筑法規的執行貫徹能力進行加強,使建筑法規在實際工程中得到有效實施,獲得更大影響力,在建筑領域中發揮更多的作用。
建筑法規論文(精選20篇)篇十八
國家建筑行業安全生產法規體系的確立,是建筑行業安全的保障,關系到整個建筑行業的發展。是建筑行業得以穩固提升,規模逐漸增大,質量逐漸增強的必要條件。本文對國家建筑行業安全生產法規體系進行分析,希望能對建筑行業的安全生產提供幫助。
隨著建筑行業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建筑行業事故,也在不斷的發生,提高建筑行業生產安全的手段有很多種,比如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法律手段等等。而其中法律手段無疑是最好的一種制約手段,它可以將所有的建筑行業生產條例進行一個嚴格的規定,強制性的制約建筑行業的發展,使建筑行業的安全得到保障。對建筑行業的安全生產進行一系列的規定,有利于提高建筑行業的安全水平,使建筑行業安全生產形勢有所好轉[1]。
建筑安全生產法規體系是指國家施行的一系列法律條例,對建筑行業的生產進行相關規定,保證其安全性能以及具體施行過程中的行為規范。它對建筑的安全施工起到了一定的督促作用和保障作用,對相關事務的責任人也起到了追究責任的目的。而準則中涉及的各個單位,包括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管單位、安拆單位、租賃單位等等,都是執法渠道的相關責任人,都會直接影響到施工過程以及生產過程。它是政府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的強力武器,也是政府直接監管相關行業安全生產的一種法律途徑。它倡導整個社會重視生產安全,提供了一個有關建筑安全生產的法律范圍。為社會各界新聞媒體、各項機構、各種院校等創造了一個濃郁的法律氛圍,使他們能夠得以有正確的參照,對相關技術人員專業人才等的培養也起到了一定的指導作用。而且該項法律體系還有效地減少了安全事故的發生,為國家財產安全以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提供了保障。1956年頒布了《三大規程》,使得施工安全技術工作有章可循,它是我國建筑安全生產法規體系發展的一個里程碑,為今后法規體系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礎。而該項法規體系經過了歲月的磨練,從萌芽到發展到萎靡到崛起期,發展至今日,借助了各國先進法規條例以及我國的當下行業模式,已經確定了有經驗的、專業性較高的、十分嚴謹的法律條例。目前我國的建筑行業法規條例已經得到了初步的完善,進入了較為成熟的狀態。
2我國建筑安全法規體系的主要缺陷以及改進措施。
我國的建筑安全法規條例體系在形式上確實是由國家相關的行政部門進行的法規設定,但是在各個位階尤其是法律這一位階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從而影響了整個法律的條例效應以及權威性。就拿我國最重要的母法之一的《安全生產法》來看,其調整的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安全生產它是一項比較適合全社會行業的法規,那么對于安全生產綜合監督這一塊而言,則更適合一般的工礦、商貿企業,對于建筑行當并沒有單獨實行的細致詳盡的法規條例,因此在具體的實施中就會造成很多的缺漏,使得法規并沒有發揮它的效益。再以《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為例,施工企業相關項目負責人,對于事故的處罰,從2萬~20萬不等,跨度幅度非常大,造成執法人員的裁量權也很大,在事故發生之后,沒有以書面形式規定處罰時應該遵守哪些原則,往往容易被各種因素所影響,造成處罰的罰款量不一,罰款的力度不同,造成了事故責任人玩忽職守的現象。偏重對城市建筑安全生產的規定,而對城鎮鄉村的建筑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制定則選擇忽視的態度。偏重對建筑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管理,而對拆除工程的管理并不是十分的看重。目前我國農民生活的水平已經逐漸提高,導致了城鎮房屋建設規模也逐漸加大,并有調查顯示,每年的農村房屋持續在8億m2左右,其中農房占6億多平方米,因此其建筑工程量極大。在立法過程中,我們可以借助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出臺的法律政策,比如臺灣建筑安全法規體系的特色就在于其政規章制度制定得非常的詳盡謹慎,技術性非常的強,如《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法規條例中雖然標題將標準作為一個重要詞條,但是其與真正的技術標準不同,它設定了具體的法規條例規定了相關作業場所、安全器材儲備等等,出臺了一系列的調整改動政策,包括施工、工具的結構體、開挖、沉箱、打樁作業等等一系列的相關環節的規定,其技術特點非常鮮明,而對美國、英國、日本以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相關法律規定,也有諸多的借鑒之處,我們可以多多翻閱其中的典籍以及法律條例來進行參考,制定出適合我國的具有其優點的相關建筑安全法規條例系統。整個法規體系由于內容缺失導致嚴謹性不足實施度不高可行性不強。想要完善建筑安全法規體系,首先要明確法規體系的指導思想,應當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立法原則,將實踐性、科學性作為法規確定的第一要素,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將各設計部門、各施工部門、生產部門等的基層人員的第一想法進行實時的記錄,以提供法律制定的依據。對相關法規執行部門進行一個強制性的措施,加強實施力度。完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機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強制性的法規制度追究其責任,構建全過程全主體的責任體系。對有關整個行業的各項責任人都進行相關細則規定[2]。
3結束語。
我國的建筑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具有規范性、強制性的特點,它關系到建筑工程以及整個產品生產過程中的各種安全責任關系,通過對安全生產的各個環節有詳細的規定,保障了有關人群的權利以及相關義務。該法規體系既具有通常意義上行政規章制度等的法律意義,也被附有了法律效力和技術規范標準。它的保護對象是建筑活動從業人員的生命健康以及國家的財產安全,它調整的內容涉及到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等方面,具有政策性,又有強烈的技術性以及科學含量。該體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建筑一線操作人員的生命安全以及建筑施工的質量,還有建筑主體的結構構造、安全性能等。它為建筑活動的各方責任主體安全行為提供了一個有效的法律的規范,使相關人等在從事建筑建造行業時獲得相應的科學準確的行事準則。
作者:陸璐單位:九江市彭澤縣建設局。
參考文獻:。
[1]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司,政策法規司編.制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有關背景資料匯編.,1.
[2]華燕,王際芝,汪東,建筑企業需要什么樣的安全管理.土木工程學報,2003(3):79~83.
建筑法規論文(精選20篇)篇十九
就中國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的現狀來看,存在問題頗多。以下是作者在總體控制的概念上總結的幾點共性以及提出的建議。
3.1、缺少專項法律或明確針對環境問題的法律。
缺少關于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的專項法律或著重環境方面的法律。雖然中國早早地形成了以歷史文物建筑、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三個級別的保護概念體系,但是與國外相比卻很少有明確針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特別是近現代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專項法律條目,在相關遺產保護法規中短短的幾條規定無法對諸多問題和指令面面俱到。相對于法國在1943年就頒布了《紀念物周邊環境法》,中國直到目前還沒有相應的遺產環境保護法規。
只是在某些法律的條文中單純以“歷史文化街區”“舊城風貌區”的環境保護等字眼一帶而過,具體的環境問題只提到了相關建設控制區的建設以及污染的治理和處罰。這種以文物保護單位主體為核心的保護體系在今天的城市日新月異的建設中越來越呈現出它的弊端。大量歷史風貌區由于沒有法律的保護而被拆除或破壞,或者被開發成一座座的“孤屋”,而失去了周邊環境的建筑遺產就變得毫無意義。
這些相關周邊環境保護工作的缺失與缺少專項法律支撐有直接的關系。
現有法律條文中對于遺產環境保護的可操作性不強。如《文物保護法》中第18條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這條規定雖然對建設控制地帶有所提及,但并沒有具體的量化規定,建設控制地帶到底有多大,相鄰建筑是改建還是拆除,都主要由地方政府做出最終決定,浮動性過大。相對于英國和法國有關建筑遺產周邊環境規定的遺產本體周圍500米半徑自動生成,并嚴格控制建設,我國的法律條文在可操作性上相對較差。
3.2、運用缺乏靈活性。
中國大多數關于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法律在實際運用中缺乏靈活性。目前中國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仍然要嚴格遵守國家相關的規劃和建筑規范,大到建筑密度、容積率,小到日照、消防。這些有時會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空間格局造成破壞,甚至影響遺產本體的歷史價值。
比如,有些傳統的街巷、胡同就因為無法滿足當前關于消防通道的寬度而被迫拆除或拓寬。
其實,在這些問題上應該適當的靈活一些,法國、英國等西方國家在規劃政策制定上都有明確條例,即在歷史城區內,可以靈活調整土地性質、建筑密度、容積率等規劃指標。
已有部分城市的法規中針對了這一點。例如,《天津市風貌建筑保護條例》中規定:“歷史風貌建筑和歷史風貌建筑區的消防設施、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予以完善、疏通;確實無法達到現行消防技術規范的,應當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消防機構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但在全國范圍內來看,仍然不算完善。
3.3、缺少對國情和現狀的調查分析。
對一個國家的法律法規而言,其制定和修改往往源自自身社會和經濟的變革。例如,歐洲建筑遺產的保護很大程度上可能源自戰爭對教堂等歷史建筑的破壞,而法國在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中關注對“景觀地”的保護則來自工業革命的污染。日本起步相對較晚,由遺產本體的保護發展到對古都和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再發展至歷史街區。這些同樣值得我們去借鑒。目前中國對遺產環境的認定和保護雖然有所涉及類似的層次,但似乎較多的是學自國外的經歷,缺少針對本國國情的逐步界定。
3.4、其他問題。
當前中國有關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還存在著執行力度不足、問責懲罰尺度不當等諸方面的問題。在中國今年經濟快速增長的大背景下,城市面貌日新月異,這對于一些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來說無疑是一場災難,甚至一些已經在錄的文物保護單位都不能幸免。而所謂的懲罰往往只是以罰款或責令重建的形式解決。這些都體現了當前法律法規執行力度的不足和相關制度的漏洞。
建筑法規論文(精選20篇)篇二十
在進行高職建筑法規教學過程當中,由于建筑法規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所以,在教學的過程當中,學生存在一定的畏難心理,如何有效地借助科學的方式方法來更好的提高這堂課的教學效果,本文以翻轉課堂為研究對象探討發展課堂應用于高職建筑法規的教學模式和實踐效果,對于促進今后的高職建筑法規相關教學研究的完善有著現實的借鑒意義。
1翻轉課堂的內涵。
翻轉課堂教學模式最早可以追溯到上個世紀七十年代的美國,通過制作教學視頻在網上上傳的方式讓學習者可以通過在線瀏覽,教師根據學生的視頻學習情況來進行相應的教學活動設計。這種通過教學視頻來導入教學課堂實施教學的模式,符合了當下互聯網教學的要求,具有非常大的推廣意義。翻轉課堂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特點:一方面,翻轉課堂比較注重網絡資源的利用。在翻轉課堂實施過程當中,教師需要借助相關的媒體來進行教學視頻的制作,在制作的過程當中需要大量的.使用網絡資源來不斷地充實教學素材。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發展課堂比較注重網絡教學資源的使用。另一方面,發展課堂比較注重學生的自主學習,在進行翻轉課堂教學模式的運用過程當中,教師通過布置相關的學習任務讓學生進行自主學習。在這個過程當中,學生可以通過小組合作的方式來完成預定的教學任務和目標,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翻轉課堂教學模式是有利于提高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的。
總之,翻轉課堂教學模式對于促進教學目標的實現有著積極的意義,值得在今后的教學中進行推廣。
2翻轉課堂教學模式在高職建筑法規課程中的應用。
建筑法規是高職重要的教學內容,如何做好建筑法規的教學是當前高職教學研究的主要方向,本文嘗試探討翻轉課堂教學模式在高職建筑法規的應用案例。
2.1教學準備。
在進行發展課堂教學模式運用之前,教師需要做好相關的教學視頻的準備工作,在本文中教師主要將建筑法規中的核心內涵以及主要規則,通過制作視頻短片的方式引導學生提前觀看,在學生觀看的過程當中可以對不理解的地方進行記錄。
2.2教學過程。
在學生完成了建筑法規相關教學視頻的觀看之后,教師會引導學生討論建筑法規的背景、內容、意義以及具體的重要的條款,通過引導廣大學生更好地進行建筑法規的學習來實現對建筑法規基本常識以及良好的建筑法規學習觀念的形成。
2.3教學總結。
在通過翻轉課堂教學模式的應用之后,教師應該根據學生的反饋情況來總結本節課學習目標是否達成。對于本節課存在的問題,在今后的教學中進行相應的改進與完善。總之,通過翻轉課堂教學模式在高職建筑法規中的應用,可以看出這一模式具有很好的調動廣大學生學習積極性的作用,也有助于提高整體的教學效果。
3翻轉課堂英語高職建筑法規需要注意的問題。
在上文中主要通過具體的案例分析來探討了翻轉課堂在高職建筑法規這一門課程的具體應用思路,通過借鑒相關研究成果基礎上,本文嘗試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探討今后的應用改進思路。
首先,高職教師應該重視翻轉課堂教學模式的應用。在今后的高職教學過程當中,高職教師應該從思想層面高度重視翻轉課堂教學模式的應用,對翻轉課堂教學模式內涵、價值、具體的實施思路有一個清晰的了解,只有建立在思想重視的基礎上今后的翻轉課堂教學模式才會得到更為有效的利用。
其次,要完善教學環境。在翻轉課堂教學模式的應用過程當中,不僅需要教師在思想層面的重視更需要在教學環境方面的完善,例如,為廣大學習者提供良好的學習的平臺,提供更多的互動資源,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等等。這些都有助于提高翻轉課堂教學模式的應用效果。
最后,要做好翻轉課堂教學模式的與時俱進。在教學實踐過程當中,教師應該根據學生的學習特點以及教學的具體任務,來不斷的對翻轉課堂教學模式應的思路和方法進行相應的調整,最終促進預定的教學任務的完成與實現。總之,翻轉課堂教學模式對于促進高職教學改革與發展有著積極的推動意義。
4結語。
本文主要以高職建筑法規這一門課為例,探討了翻轉課堂主要的應用思路,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夠有助于推動高職教學研究的深入與完善。
參考文獻:
[1]湯兵兵,袁勛.項目法應用于高職電子專業課程教學的實踐研究[j].知音勵志,20xx(23).
[2]于榮娟,梁顯麗,陳紅紅,等.思維導圖教學法應用于高職院校數學課程中的實踐探索[j].內蒙古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xx,17(5):7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