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戰略是指企業或組織在長期發展中所制定的目標和計劃,以及達成這些目標和計劃的方式和方法。經營者需要靈活運用各種營銷手段,以下是一些營銷案例,供大家學習和借鑒。
經營用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一
一、設立事故專職人員、規定人員職責,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小組。負責食品安全的登記、上報和反饋;現場調查;原因分析;采取控制措施;作出處置決定等工作。
二、食品安全專職管理人員,應經常瀏覽查閱國家有關食品安全信息網,及時注意當前有關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如有接到或發現食品安全的有關信息后,處置小組立即按要求仔細詢問有關情況,填寫情況記錄,提出初步控制意見,情況比較嚴重的要立即上報食品安全管理的有關部門。并配合相關部門人員調查、核實、處理。
四、在知悉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時內報告衛生、質檢等部門,并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或上級要求,作出階段性報告。
五、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報告后,有關人員應當及時到達現場進行調查處理,采取下列措施:
(一)、協助衛生機構對中毒人員進行救治。
(二)、立即停止有關食品的采購、食用,對可疑中毒食品及有關食品工具和現場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三)、積極配合衛生、食品監管部門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四)、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有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品安全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的食品及其所有物品。
2、封存被食用污染的食品工具用具,在取得食品監督部門的'同意后,再及時清潔消毒。
六、總結分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吸取教訓、認真反省,按有關要求進行整改,并提出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七、加強有關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加強有關物件的清潔消毒。
八、嚴格檢驗,做到不合格、不衛生的食品不采購、不食用。
經營用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二
1、加工前要檢查各種食品原料,如米、面、黃油、果醬、果料、豆餡以及做餡用的肉、蛋、水產品、蔬菜等,如發覺生蟲、霉變、異味、污穢不潔的不能使用。
2、做餡用的肉、面、水產品蔬菜等要根據粗加工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工,蔬菜要徹底浸泡清洗,易于造成農藥殘留的蔬菜要先浸泡20分鐘左右時光,然后沖洗整潔。
3、分設制作區和成品區,各種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開使用,用后準時清洗整潔定位存放,避開生熟混放。
4、制作面點須有相應許可項目方能加工經營。并設置有制作間和燒烤間,如需分裝,應另高設分裝間,分裝間的'設置和操作按專間要求舉行。使用者根據以上相應功能間擺放用具、規范操作。
5、成品面點存放在專柜內,做到通風、干燥、防塵、防蠅、防鼠、防毒,含水分較高的帶餡面點存放在冰箱。
6、如使用食品添加劑,應落實《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
7、各種食品加工設備,如絞肉機、豆漿機、和面機、饅頭機等用后準時清洗整潔,定期消毒,各種用品如蓋布、籠布、抹布等要洗凈晾干備用。
8、加工結束后準時清理面點加工場所,做到地面無污物、殘渣,面板清潔,各種容器、用具、刀具清潔后定位存放。
經營用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三
為規范公司的經營管理行為,使公司經營管理工作更科學、嚴謹,適應公司管理體系的發展要求,根據公司的管理模式和經營部負責的業務范圍,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1.?經營部主要職責
1.1?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材料供應合同的簽訂與管理。
1.2?負責工程預算、結算工作。
1.3?負責編制工料分析。
1.4?負責企業招投標的編制及具體實施工作。
1.5?負責分公司、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結算工作。
1.6?負責內外業中經濟指標的審核。
1.7?負責公司月結算及年結算的核算工作。
1.8?負責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材料供應單位、招投標等有關信息的收集工作。
1.9?負責處理公司對外的經濟糾紛。
1.10?負責與企業有關的協會、組織團體及主管部門的溝通與落實。
1.11?負責組織本部門的體系運行工作。
1.12?經常組織各種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培訓,統一組織學習相關結算文件及法律法規,提高全體預算員的業務能力及綜合素質。
1.13?負責組織施工組織設計中經濟指標的審批工作。
2.?預算員主要職責
2.1?必須掌握相關合同內容,細致研究合同條款。
2.2?必須參加圖紙會審,違者負激勵?50?元?/?次。
2.3?負責預結算書的編制與對外核算工作。
2.4?負責編制工料分析表。
2.5?負責審核外分包結算書。
2.6?負責內外業中經濟指標的審核。
2.7?參與編制與建設單位往來的書面材料。
2.8?必須積極參加招投標工作。
2.9?協助技術人員編制現場簽證并核實現場簽證的落實情況。
2.10?預算員必須深入到施工現場。
2.11?負責項目部中體系運行相關記錄。
3.?工程合同管理
3.1?經營部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材料供應合同的簽訂與管理。
3.2?簽訂的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公司利益。
3.3?經營部長參加與建設單位合同條件的談判,并負責審查合同內容,經總經理審批后,方可與建設單位簽訂。
3.4?簽訂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件,,由經營部統一備案管理,兩日內分別報送以下部門:財務經理,復印件抄送董事長、總?經理、項目經理、項目預算員。
3.5?負責簽訂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及材料供應合同時,必須企業證件齊全有效。
3.6?依據合同內容的主要條款及公司的指定要求,擬定分包合同初稿,經總經理審批后,方能簽訂正式合同。
3.7?分包合同、勞務合同、材料供應合同應在進場前簽訂。
3.8?簽訂完的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及材料供應合同原件,三日內分別報送以下部?f-j?:總經理、財務經理、經營部、項目部,原件由經營部統一備案管理。
3.9?經營部必須配合公司相關部門嚴格監督合同的履行情況,處理因施工合同引起的經濟糾紛。如需修改、變更的內容,及時提出修改意見,并將修改、變更的內容存檔備案。如有合同終止,必須辦理合同終止手續。
3.10?經營部負責組織建設單位直接分包項目管理協議的簽訂。
3.11?負責向財務部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標通知書,相關資料。
4.?工程預、結算管理
4.1?預算員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專業知識,謙虛謹慎,有強烈的責任心,有集體榮譽感。
4.3?預算員必須對工程預結算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全面的向公司主管領導匯報。經營部長必須加大日常審核力度,全面掌握工程預結算工作。
4.4?預算員日常工作中的各種報表、統計數據必須及時、準確、完整。
4.5?預算員必須熟練掌握定額內容及省市有關工程造價方面的文件、法律法規,并能靈活運用,掌握常見工程類型有關測算數據。
4.6?預算員必須熟練掌握合同內容,細致研究合同條款,嚴格按合同規定編制預、結算。
4.7?根據合同約定的時間,必須及時向監理公司、建設單位上報工程的進度結算。每月?20?日前按施工形象進度編制好月份工程結算,上報經營部、財務部。如不能按時完成,罰款?50?元?/?天。
4.8?每年?l2?月?20?日前做出年度結算,經審批后上報經營部、財務部。如跨年度工程應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做出年度結算,經審批后上報建設單位,如不能按時完成,罰款?50?元?/?天。
4.9?工程竣工結算必須在工程竣工后?l5?天內完成,如拖期罰款?50?元?/?天。工程竣工結算經過經營部長審核后,上報審核單位。預算員應隨時做好與審核單位核對結算的準備工作。
4.10?土建預算員必須要負責組織落實其他專業的有關預、結算數據統計及預結算上報等工作。
4.11?負責每月向財務部提供實際工程進度結算和甲方審批后的形象進度結算一份。
4.12?甲方結算及外分包結算,每年必須裝訂成冊,便于管理。
5.?工料分析管理
5.1?預算員要根據現場的進度安排,在每個月?20?日上報當月的實際工料分析表,經營部長審核后每月25?日報送給總經理、生產經理、財務部、工程項目部及經營部,如拖期負激勵?30?元?/?天。
6.?工程招投標管理
6.1?招投標項目確定后,經營部主要協調各相關專業編寫招投標文件,并負責標書的裝訂包裝工作。
6.2?經營部負責投標文件的遞交并組織相關人員參加開標。
6.3?經營部要依據招標文件及施工組織設計做出正確預算結果,為領導最終投標報價提供真實依據。
6.4?經營部必須對招投標資料嚴格保密,嚴禁向他人泄露,損害公司利益,如查出每次負激勵?l0000元以上,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6.5?預算員必須認真細致做好投標文件工作,因預算人員編制投標文件,給公司造成影響損失,罰款500?元。
7.?分包核算管理
7.1?預算員負責外分包項目的核算,經營部長負責審核。
7.2?預算員在做外分包結算時,必須要求分包方提供完整的結算資料,包括合同或定價單、質量驗收單、計算書等。
7.3?在計算外分包工程量時,必須嚴格按合同執行,不準營私舞弊,弄虛作假,如查出罰款?2000?元,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7.4?每年?l?月?20?日前完成外分包核算工作。
8.?經濟指標的管理
8.1?預算員負責內外業中經濟指標的審核,并整理審核意見。
8.2?預算員必須深入施工現場,并且要求根據施工進度情況到第一現場掌掮有關施工工藝、施工進度、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及合同履行情況,違者負激勵?50?元?/?次。
8.3?預算員必須及時?(?每次間隔時間最多不超過一周?)?審核內業資料中的經濟指標,對不符合工程結算要求的內容,提出整改意見,并及時將發現的問題向項目經理、經營部匯報。
8.4?預算員必須參與現場簽證的編寫,提出合理化建議,保證現場簽證內容符合工程結算要求。
8.5?預算員必須檢查現場簽證、設計變更等手續的辦理情況,將未按時辦理手續的現場簽證、設計變更等及時向項目經理及經營部匯報。
9.?經營資料及信息管理
9.1?預算員必須負責對各類工程合同、預結算書、計算式及施工圖紙等資料的最后歸檔工作。
9.2?招投標文件等資料必須建立檔案,資料要完備,歸檔要及時。
9.3?預算員要對接收和發出的資料做好收發文記錄。
9.4?工程預結算及分包核算等資料必須在經營部留一份存檔,并附相關結算依據和資料說明。
9.5?經營部負責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材料供應單位、招投標等有關信息的收集工作。
9.6?收集信息主要渠道有:建筑市場發布的信息、各種傳媒刊登的項目信息、個人渠道收集的信息等。對好的工程項目信息應立即跟蹤,及時反饋相關情況,將工程情況、具體要求、資金情況、承包條件及競爭對手情況等,整理形成書面文件,及時上報給公司經理進行決策。
9.7?經營部應掌握同行業中常見結構形式工程的常規承包方式、造價指標。
9.8?經營部應定期對建筑材料的價格狀況進行調研,收集工程上常用的建筑材料價格信息等,為工程結算和材料的對比使用提供依據。
9.9?對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的有關資料及時進行收集整理。
10.?經濟糾紛的處理
10.1?經營部參與處理公司對外的經濟糾紛,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有關領導匯報,同時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解決方案。
10.2?在發生經濟糾紛時,經營部應及時、準確、全面的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0.3?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合同約定,合理合法的處理經濟糾紛,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10.4?經營部負責處理對外費用索賠及反索賠工作。
11.?對外溝通與落實
11.1?經營部應負責與省市定額站、省市造價協會、建委招標辦、建委合同處等部門及時溝通。
11.2?營部應與省市定額站、省市造價協會等部門經常保持聯系,及時掌握有關信息、結算文件、法律法規及政策變化等情況。
11.3?營部長應將新信息、新文件、法律法規及政策變化等情況向預算員傳達并向有關領導匯報。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適用范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所發行室(以下簡稱發行室)
第二條目的'
第三條原則
堅持業務管理的計劃、組織、控制、考核相結合的管理原則
第二章門市經營組織管理
第四條門市經營管理制度制定
第五條經營管理制度執行
門市經理負責組織執行
第六條經營管理制度實施監督
發行室主任負責經營管理制度執行過程中的監督和考核
第七條經營管理制度實施效果考核
第三章門市經營部管理制度制定方法
第八條類比法
第九條經驗對比法
第十條綜合法
在類比法與經驗對比法分析的基礎上綜合其他因素而制定的
第四章門市經營部管理制度管理內容
第十一條門市經營管理內容
(一)經營方式
(二)經營管理
(三)經營政策
(四)經營業績評估
第五章經營方式
第十二條經營性質
門市經營部為發行室非獨立法人的對外經營實體
第十三條經營范圍
以經銷國家標準圖集為主兼顧其他地方標準以及建筑標準、規范等相關圖書
第十四條門市經營部管理方式
(一)發行室對門市經營部管理采取以銷售目標為導向的管理方式兼顧經營過程監督和考核
1.管理過程監督
(1)年度營銷計劃、年度銷售目標由發行室向門市經營部下達;
(3)每季度向主任上繳經營計劃、銷售目標完成情況分析報告
2.財務監督
(1)每月份向發行室財務部門遞交門市經營部財務報表;
3.人事任免制度
(1)門市經營經理采取任期制標準所有直接任免權發行室有建議權;
(2)發行室有直接雇傭門市經營部員工的聘用權
(二)門市經營部實行獨立成本核算、員工薪酬結構可以獨立但必須經過發行室批準
第十五條門市經營經理職責
(一)全面負責門市的市場調研、市場開發、市場推廣、銷售、客戶服務等工作;
(二)制定年度營銷計劃、銷售目標預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三)組織市場開發執行發行室的門市銷售政策完成門市的年度銷售目標;
(四)根據門市銷售特點提出市場推廣方案建議協助實施市場調研、市場推廣工作;
(五)建立客戶管理檔案負責維持重要客戶與客戶保持良好關系;
(六)及時作好函購用戶和零散用戶的產品配送和有關的服務工作;
(七)組織門市銷客戶需求預測提出產品需求申請;
(八)加強客戶溝通作好退換貨等售后服務工作;
(九)負責組織銷售統計定期向主任做銷售分析匯報;
(十一)協助市場推廣和技術服務人員作好門市銷售人員的技術技能和銷售技能培訓;
第十六條經營權限
(一)實施經營目標的決策權;
(二)非國標圖集產品的進貨權;
(三)門市經營成本的核算和控制權;
(四)門市經營員工的考核評價權
第六章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經營計劃
(一)經營計劃制定
1.經營計劃包括范圍
2.經營計劃的制定
經營經理在爭取內部員工意見的基礎上負責制定經營計劃將擬訂好的經營計劃于每年的12月底上報主任進行審批經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后下發執行。
經營用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四
第一條為規范機關公務車輛管理,提高公務車輛使用效益,節約經費,確保運轉有序和行車安全,按照市紀關于公車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對原有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機關公務車輛,是指機關從事公務活動的用車。
第三條車輛管理的內容包括車輛日常管理、調度與使用、維修與保養、車輛費用管理、駕駛員管理等。
第四條機關車輛管理堅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統一調度,注重節約,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局辦公室是機關公務車輛管理的職能部門,由專人負責管理;局監察室對機關車輛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嚴格車輛管理。固定車輛駕駛人員,不得將車輛借與他人駕駛。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自行承擔,車輛行駛必需的相關隨車證照(資料)由駕駛員負責妥善保管。
第七條嚴格控制車輛運行費用。切實加強車輛用油管理,嚴格執行“一車一卡”加油辦法。駕駛員持本車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記錄,與駕駛員提供的數據進行核對,準確掌握每臺車的耗油情況。駕駛員要隨時掌握加油卡的資金余額,需要補充時提前向車管人員報告。一般情況下不得用現金加油,否則不予報銷。
第八條嚴格執行公車使用登記制度。局辦公室統一印制(以下簡稱),每臺車輛均要建立出行記錄臺賬。駕駛員根據安排的出車任務如實填寫(出車事由、地點、里程等),并經用車人簽字確認。駕駛員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車管人員每月負責對進行審核,審核車輛行駛里程、油耗等情況,次月10日前匯總成冊送相關領導。
第九條嚴格執行車輛回單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時間,未外派公出的車輛必須停放在單位;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原則上應停放在單位,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單位停放的,需經因工作需要使用該車的局領導同意,但必須確保車輛的安全,如出現車輛損壞、丟失等情況,一切經濟損失由駕車人員自負,同意該車在外停放的局領導承擔相應責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必須回單位停放(局領導因工作需要用車時,駕駛員到單位開車,用完后立即將車開回單位停放);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除值班車輛和應急執法車輛外,其他車輛須封存停駛。
第十條嚴禁公車私用私駕。禁止將公車用于婚喪喜慶、休閑度假、探親友等帆務活動。機關駕駛員不得公車私用,一經發現并證實,由駕駛員自行承擔所有費用,并作為聘用人員次年是否續聘的依據之一。駕駛員公車私用兩次以上(含兩次),是正式職工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扣發年終考核獎200元/次;是聘用人員的,直接解聘。機關干部職工(含離退休職工)確因生病等特殊情況需要用車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后由車管人員靈活掌握。領導干部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駕駛公車,嚴格執行。
第十一條正常作息時間,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調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領導的工作用車,相對固定班子成員工作用車。機關各處室市內(不含三區兩縣)工作用車原則上與分管領導工作用車相對應,由車輛管理人員統一調度、合理安排。
重活動或特殊情況,機關所有公務車輛由辦公室統一調度。
第十二條規范車輛使用,有效管理機關公務用車。
節約公務車輛運行成本,盡量減少車輛外出次數,相對固定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在市內(不含三區兩縣)辦事的車輛安排時間,一般情況下為每天上午的9:00、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余時間原則上不安排車輛外出。
長途用車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不含本市所轄三區兩縣)的用車。
為減少長途行車安全隱患,節約能耗和費用,嚴格控制長途用車。因特殊情況確需長途用車的,由用車人填寫,經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審批同意后,由局辦公室統一安排車輛。
局領導(含局主要領導、班子成員、保留或享受副縣級以上領導干部職務待遇的人員,下同)需要長途用車時,出行人員應達到2人以上(含2人),出行時間在5天以內(含5天)。特別特殊情況,須經局主要領導同意。
機關其他干部職工需長途用車時,出行人員要達到5人以上(含5人),出行時間在4天以內(含4天)。特別特殊情況,須經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同意。
應急用車主要是指因處置突發事件、開展緊急行政執法行動以及發生其他應急狀況時的用車。
為保障應急工作用車,正常作息時間的應急用車由局辦公室統一安排調度,節假日及正常作息時間以外的應急用車實行機關車輛輪流值班制度。每輛車的值班周期為7天,值班時間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節假日值班時間為全天。值班車輛及駕駛員由辦公室統一安排,編制,及時送至相關執法處室。
值班期間,駕駛員要如實填寫,不得擅自脫離崗位、與其他駕駛員調換值班時間,若因特殊情況確需變動值班時間的,應提前告知車管人員,由車管人員進行調換,調換情況要及時告知相關執法處室;值班駕駛員統一住在指定地點,保證車輛及時到位。辦公室每月對應急用車情況進行匯計。
4、辦事處車輛管理。
辦事處車輛主要保證局主要領導和班子成員的公務用車。車輛安排按照局領導、調研員、副調研員、其他工作人員的順序安排。除局領導外,其余人員用車只負責因公出差車站、機場來往接送(特殊情況除外),由辦事處負責人安排,不得與駕駛員直接聯系。
第十三條駕駛員對自己駕駛的車輛應當勤檢查、勤維護,按時進行保養,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防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機關車輛由財政承擔費用的維修、保養,須在市財政指定的廠家進行;由單位自行承擔費用的維修、保養等,只能在本單位指定的廠家進行(因公出差離攀等特殊情況除外);指定廠家無法完成的維修項目,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經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局分管領導同意后,可到其他廠家維修;需要到市外進行維修的,還需要局主要領導同意。
辦事處車輛的維修保養,費用在1000元以內的,由辦事處負責人審批,每季度憑正規票據在單位報銷;車輛年審及費用在1000元以上的維修,由辦事處負責人向局辦公室說明情況,經分管辦公室和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商定后辦理。
第十五條車輛管理人員負責對維修項目和質量進行監督,統一負責全局所有車輛年審。
第十六條車輛相關費用報銷必須實事求是,一經發現并證實亂報費用、將加油卡交與他人或其他車輛使用等違規定的。行為,一律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車輛維修、保養,必須按規定填寫,經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同時簽字、加斧章后,方可進行;車輛維修、保養費用定期結算,駕駛員不直接結賬,只在維修廠家簽字確認,由車輛管理人員每季度或每半年統一結算一次;費用報銷由車輛管理人員統一辦理,經駕駛員、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財審處負責人、局領導簽字后報銷。
第十八條機關公務車輛因工作需要產生的'停車費、過路費等應由單位承擔的費用,由駕駛員填制費用報銷單,經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財審處負責人、局領導審核簽字后報銷。嚴禁手腳,損公肥私,經核實屬弄虛作假從中謀利的,從嚴從重處理。
第十九條局辦公室、財務審計處負責每季度統計每臺車輛行駛的行駛公里數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二十條對駕駛員的要求。
1、加強學習,鉆研業務,不斷提高思想素質和駕駛技能。
2、愛崗敬業,任勞任怨,聽從統一調度,服從工作安排。無出車任務時,應堅守工作崗位,自覺遵守單位作息時間。
3、禁止在工作時間內或公務接待活動中飲酒或酒后駕駛公車。
4、遵章守紀,文明行車,嚴格執行交通安全法規。
5、注重形象,做好服務。注重個人儀表和言行,維護單位形象和利益。
6、厲行節約,力戒浪費。車輛清洗費用實行包干管理辦法(越野車、面包車、商務車每月每輛100元,其他車輛每月每輛80元);嚴禁將加油卡交與他人使用,一經發現,嚴肅紀律處理和經濟處罰,聘用人員,一律解聘。
7、車輛管理人員、駕駛員必須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
8、駕駛員須嚴格執行單位的請銷假制度。休假期間,須將車鑰匙交車輛管理人員保管。
第二十一條駕駛員的出差補貼嚴格執行單位的統一規定。
第二十二條駕駛員因公出車,如發生交通事故,依據交警部門的鑒定結果,按照責任的劃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況,承擔相應責任(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駕駛員承擔保險賠付后余額的5%10%的經濟責任,承擔次要責任的,駕駛員承擔保險賠付后余額的1%5%的經濟責任);駕駛員因違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等原因受到處罰的,一切責任自負;未經安排私自出車發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規定第十條進行處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駕駛員全年安全行車無責任事故的,享受全額安全獎;發生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事故的,取消安全獎。
第二十四條駕駛員不服從管理,多次違單位規章制度的,正式員工依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相關管理規定予以處理;臨時聘用人員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給予誡勉談話直至辭退處理。
第二十五條單位每年對駕駛員進行考核,確定考核等次,并將考核結果作為是否適合崗位要求、次年是否續聘的直接依據。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經營用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五
為加強校內車輛安全管理,規范校內車輛的行駛與停放,確保師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嚴禁非本校教職工的一切車輛駛入校園,更不準將車輛停放在校園車棚里。
二、進入校內的一切車輛車速不得超過20碼,發現違規者門衛和保衛人員必須進行勸阻,可以要求離開校園,可以取消其車輛駛入及在校內車棚停車的'權利。對勸阻無效的,門衛、保安及其他教師都有權扣車,再作處理。門衛、保衛發現情況不作為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在課間,嚴禁一切機動車輛在校園內穿梭進出,以防止與奔跑追逐的學生相撞造成責任事故。
四、上學、放學學生進出校門口高峰時間段,要主動避讓學生,延時開車離校。嚴禁一切車輛與學生搶道。
五、小車駕駛合格證獲得未超過半年以上駕齡的,不得開車進入校園。
六、嚴禁進入校內的所有車輛,包括電瓶車和自行車都不得從教學樓底層的中間通過。
七、準許進入校內的一切車輛應無條件接受門衛、保安、學校保衛科人員管理,按規定路線開車,按指定地點和要求停車。
八、本制度對本校教職工、食堂人員、小店人員、校外蔬菜食品商品運送人員、垃圾處理車等一切進入校內的車輛適用。
經營用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六
很多農資經銷商完全依靠廠家的指導與安排來運作市場,其實這樣并不一定就會有好的市場回報,應該結合地方區域特點及當地消費者習慣,制定針對性市場的營銷方案。很多做全國市場的品牌產品有的區域成功,有的區域失敗,這就證明了一點:中國幅員遼闊,地域文化、習俗、環境差異很大,一個模式很難通行天下,所以適合的區域就成功了,反之就失敗了。不能完全迷信廠家的營銷策略,有時根據自身區域特點制定的營銷方案,其效果遠勝于廠家下達的方案。
五、向廠家爭取更多主動權。?
六、注意把控價格體系和打擊竄貨問題。?
七、加強銷售團隊建設和能力素質提升。?
新型農資經銷商如何經營好自己的生意?這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話題,永遠沒有統一標準的答案。以上幾點只是筆者個人的拙見,并不一定適合每一個農資經銷商,只是希望能給經銷商帶來一些啟發和借鑒意義。最后,筆者衷心祝愿所有的新型農資經銷商朋友們能在未來商業流通的道路上越走越遠,越走越穩!
全市范圍內實施農資連鎖經營管理制度,全力打造農產品質量安全#e#實施農資連鎖經營管理制度,這是在農業執法力量相對薄弱情況下的創新之舉。通過實施連鎖經營,農資批發代理企業與經銷商雙方簽訂連鎖經營協議,互相作出質量承諾,連鎖總公司向各連鎖店作出所供農資產品的質量承諾,并嚴格約束各連鎖店的經營行為;各連鎖店也向連鎖總公司作出相應承諾,從而改變了過去批發代理企業與經銷商之間以產品為主要聯系紐帶的管理模式,形成了產品與質量、經營資質、信譽并重的經營管理格局,不但促進了農資的規模化、集約化經營,而且使農資產品的營銷網絡更加清晰,農資經營者的責任心和守法意識更加增強,使他們在采購、推銷農資時更加注重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同時,農業執法檢查中一旦發現違法問題,可以上下追索,做到查一個帶一串,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執法成本,提高農業執法效率。目前,全市已有585家農資門店與農資批發代理企業實行了連鎖經營,占全部農資門店的95%。
經營用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七
1、目的:為了加強本公司的車輛管理和保養,特制定本規定。
2、范圍:本公司用于送貨之貨車。
3、職責:
3.1司機負責車輛的定期檢查和保養,并憑《用車申請書》出車。
3.2用車部門負責填寫《用車申請書》并經部門部長簽名后交總經理或行政部部長審批。
4.1車輛由專職司機駕駛,司機應定期進行檢查和保養,確保行車安全。
4.2車輛出車前必須進行安全檢查,車輛行車途中應安全行駛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若有違規罰款由駕駛員負擔。
4.3用車部門在用車前須填寫《用車申請書》,經部門部長簽字后交行政部部長審批后交司機。
4.4用車應設《用車記錄狽記錄出差地點、時間、用車人等,并應要求用車人在記錄薄上簽名,每月30日前上交財會統計結算。
4.5公司用車送貨物原則(以本公司鋁殼箱為標準)低于2件的不出車。
4.6如節假日或業余時間用車的應提前一天向總經理或行政部提出申請并填寫《用車申請書》,經審批后方可使用。該用車時間內所有責任由用車人負責(包括事后得知該時段發生的電子違章記錄罰款。
4.7車輛出車任務結束后和節假日應停放在公司專用車位內,不得擅自將公車私用,否則追究司機責任。
4.8車輛的各類證件要保管完好,行駛證、車匙不得放在車內,以防發生盜竊。
4.9營銷人員用車各項費用自理,包括油費、路費、違章罰款,司機出差補貼等。
4、司機管理:
5.1公司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并應遵守本公司其它相關的規章制度。
5.2司機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發現有故障的應及時報告行政部,經批準后送汽修廠維修。
5.3司機應清楚了解車輛的保養時間和各季度的審核工作,如因證件不齊全或過期失效的,后果由司機負責。
5.4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緊跟、爭道、賽車等),不準疲勞駕車、不準酒后駕車。如因故意違章或以上原因被罰款的,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5.5上班時間未派出車的,應隨時在公司等候出車,在辦公室內應協助做好各方面工作(包括接收、派送傳真文件、復印等)必要時協助其它部門工作。
5.6未經批準不得將車輛隨意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
經營用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八
公司的車輛專供于公司的業務,一切為公司服務是司機的。天職,為真正起到這一作用,特做如下規定:
公司的高檔轎車只供公司中高層以上領導公出使用。
普通轎車供公司采購、業務、現場服務等使用。
其他工作人員因公務需用車時,必須由公司統一安排,司機方可出車。個人私事一律不準動用公車。
司機不得擅自用車,不得用公車為自己或他人辦私事。
擅自用車一經發現輕者扣當月工資的50%,重者當場解聘。
汽車司機要作好汽車的養護工作,按使用說明保養汽車。
在本市一律用油卡加油(包括近郊區縣),如未經批準者用現金加油,產生的費用自付。
如因工作失誤使車輛損壞,由司機本人負責修理,所有費用由本人承擔。
經營用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九
(一)嚴格審驗供貨商(包括銷售商或者直接供貨的生產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實文件。
(二)對購入的食品,索取并認真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者流通許可證、標注利用有關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進口食品的.有效商檢證實、國家規定應該經過檢驗檢疫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實。上述相關證實文件應該在有效期內首次購入該種食品時索驗。
(三)購入食品時,索取供貨商出具的正式銷售發票;或者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索取有供貨商蓋章或者簽名的銷售憑證,并留具真切地址和聯系方式;銷售憑證應該記明食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銷貨日期等內容。
(四)索取和查驗的營業執照(身份證實)、生產許可證、流通許可證、質量認證證書、商檢證實、檢驗檢疫合格證實、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和銷售發票(憑證)應該按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種類整理建檔備查,相關檔案應該妥當保管,保管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經營用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
經營管理制度是對企業資產的形成、積累、評估、管理、使用和創新整個過程的控制和管理的制度。經營管理制度是資產管理的基礎,沒有健全的資產制度,資產管理就無章可循。
總則。
本規則是規定本公司業務處理方針及處理標準,其目的在于使業務得以圓滿進行。
營業計劃。
(一)每年擇期舉行不定期的業務會計。其內容包括:
1、制品種類、項目;
2、價位;
3、選擇、決定接受訂貨的公司;
4、交貨日期及付款日期;
5、契約款品。
(二)有關未來的產品,應按下列要項作為評核:
1、所生產、銷售之產品必須是具有技術和成本上的優勢及不為競爭者所能擊敗的特色。
2、競爭者新產品的制造方式、設備等應取得專利權。
(三)產品種類及項目,應視行情的好壞,訂貨的繁易等條件,按下列各項進行評核:
1、停止多種類少數量的營業方針,并以盡量減少種類、增加單位數量為原則。
2、以接受訂貨為主,訂貨量需加上確實標準品的預估生產銷量。
3、所接受的訂貨數量很多時,除應自行生產外并應注意其他商品銷路。
(四)商品價格的定位須區分為獲利者與未來獲利者,并考慮較容易讓人接受的價位來決定產品的種類。
(五)在選擇、決定往來的訂貨公司時,須以下列為重點方針:
1、從未來的貿易、特別需要或重要的產業著手。
2、推展公家機關及地方公共機構的開拓。
(六)交貨及付款日期,則須恪守下列各項方針:
1、到期必須確實交貨。
2、收到訂單時,須要求正確的交貨日期,并且規定有計劃性的生產。
(七)在訂立契約時,要盡可能使契約款項能長期持續下去。
營業機構與業務分擔。
(一)營業內容可分為內務與外務兩種,并依此決定各相關的負責人員。
1、內務:
(1)負責預估,接受訂貨及制作,呈辦相關的文案處理。
(2)記錄、計算銷售額及收入款項。
(3)處理收入款項。
(4)統計及制作營業日報。
(5)制作及寄送收款通知書。
(6)印制、寄送收據。
(7)發貨包裝及監督。
(8)與客戶進行電話及其他相關聯絡。
(9)搜集、整理產品及市場調查的相關資料。
(10)制作收發文書。
(11)進行廣告宣傳及制作、發布廣告媒體。
(12)計算招待、出差、事務管理及旅行費用。
(13)接待方面的事務。
2、外務:
(1)探尋及決定下批訂單的公司。
(2)對下批訂單后的狀況進行調查、探究及掌握。
(3)與客戶做估價、接受訂貨及延攬交易。
(4)接受訂貨后、負責檢查、交貨的各項聯絡、協調與通知。
(5)回復客戶的通知及詢問。
(6)做有關產品進廠及檢查的聯絡。
(7)開拓、介紹客戶。
(8)客戶的訪問、接待及交際。
(9)同業間的動向調查。
(10)新產品的研究、調查。
(11)制作客戶的問候函。
(12)請款、收款業務。
(二)外務工作通常會依據客戶別或商品別,分別由正、副二人負責工作。正負責人不在時,可由副負責人或其他相關人員代為執行職務。
(三)關于營業方面的開拓及接受訂貨,則由所有負責管理者及經理負責支援及進行接受訂貨的聯絡指導。
接受訂貨及運籌計劃。
(一)對于客戶的資料應隨時加以適當分類、記錄下來。相關者或資料取得者也應隨時記入所得的資料。
1、把資料分類為對交易有重要性者及不重要者,并記入下列各評核事項:組織結構、負責人員、電話、場所、資產、負債、信用、業界的地位、交易情況、付款情況、交易系統、營業情況、使用場合、交貨情況、態度等。
2、除了以上的記錄之外,還須將報紙、雜志剪貼下來,分類整理。
(二)營業業務必須依工作部門別及機器別等分掌各項工程的現況及趨勢,努力使訂貨業務與此配合一致。
(三)調查各產業或各地區、各家公司的經營狀況,并以此來掌握有利的公司、事業、公家機構等,制定有效的推銷政策,并對此展開宣傳工作,以利開拓交易的進展。
(四)每月應針對預估及實際的`接受訂貨量,制成記錄表,并隨時與制造部門保持聯系。
1、客戶下個月預定訂貨量及本月份的實績。
2、各品項,各工作別的預定量及該月月實績。
3、交貨、請款及收款的預定額及該月月實績。
(五)為使生產及所接受的訂貨能夠容易估算,生產及庫存一定要先預估出固定的數量,在接受訂貨的同時也能做好交貨。
(六)如果客戶表示熱忱并有意舉行業務聯誼會,公司可借此機會收集情報并借此斡旋、開拓交易。
(七)必要時可設營業開發部門,以此支援一些交易的斡旋及開拓。
交易原則。
(一)進行交易時,若有必要,須在交貨后不定期地訪問客戶負責人員,以利聽取他們對產品使用狀況意見,或可利用書信代詢。
(二)交貨日期原則上由營業部向工務科洽詢后決定,或由生產銷售檢查會議做出決定后通知訂貨的對方。
(三)交易應設法與對方訂立長期或持續性契約,價格方面則另由其他條項規定。
(四)所交出的貨品應務求完整、完美。
營業技術。
預估、接受訂貨、開拓。
(一)預估成本是依據制造部門所預估的成本,并經由常務董事會議裁決,決定后提出給客戶。如果產品與過去相同,或曾提出估價單,也須就交貨日期及其他修正事項,取得廠長的認可。
(二)在進行預估時,通常需準備下列各項資料。
1、單價表;
2、工時表;
3、成本計算表;
4、一般行情價格表。
(三)在進行預估時,須取得對方的設計明細及檢查規格書后,做正確的估計。
(四)在提出預估時,必須叮囑對方在工程及交貨方面須做好徹底的準備及聯絡,以確保日期的正確無誤。必要時可召開生產銷售會議,記下工程的有關備忘錄。
總則。
第一條以質量求生存,以品種求發展,確立“用戶第一”、“質量第一”、“信譽第一”、“服務第一”,維護工廠聲譽,重視社會經濟效益,生產物美價廉的產品投放市場,滿足社會需要是我廠產品的銷售方針。
第二條掌握市場信息,開發新產品,開拓市場,提高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溝通企業與社會,企業與用戶的關系,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是我廠產品銷售管理的目標。
市場預測。
第三條市場預測是經營決策的前提,對同類產品的生命周期狀況和市場覆蓋狀況要作全面的了解分析,并掌握下列各點:
1、了解同類產品國內外全年銷售總量和同行業全年的生產總量分析飽和程度。
2、了解同行業各類產品在全國各地區市場占有率,分析開發新產品,開拓市場的新途徑。
3、了解用戶對產品質量的反映及技術要求,分析提高產品質量,增加品種,滿足用戶要求的可行性。
4、了解同行業產品更新及技術質量改進的進展情況,分析產品發展的新動向,做到知己知彼,掌握信息,力求企業發展,處于領先地位。
第四條預測國內各地區及國外市場各占的銷售比率,確定年銷售量的總體計劃。
第五條收集國外同行業同類產品更新及技術發展情報,國外市場供求趨勢,國外用戶對產品反映及信賴程度,確定對外市場開拓方針。
經營決策。
第六條根據工廠中長期規劃和生產能力狀況,通過預測市場需求情況,進行全面綜合分析,由銷售科提出初步的年度產品銷售方案,報請廠部審查決策。
第七條經過廠務會議討論,廠長審定,職代會通過,確定年度經營目標并作為編制年度生產大綱和工廠年度方針目標的依據。
簽訂合同。
第八條銷售科根據工廠生產大綱及國內各地區和外貿訂貨情況,平衡分配計劃,對外簽訂產品銷售合同,并根據市場供求形勢確定“以銷定產”和“以產定銷”相結合的方針,留有余地,信守合同,維護合同法規的嚴肅性。
第九條執行價格政策,如需變更定價,報批手續由財務科負責,決定浮動價格,經經營副廠長批準。
第十條銷售科根據年度生產計劃,銷售合同,編制年度銷售計劃,根據市場供求形勢編報季度和月度銷售計劃,于月前十天報計劃科以便綜合平衡產銷銜接。
第十一條參加各類訂貨會議,擴大銷售網,開拓新市場的原則,鞏固發展用戶關系。
第十二條建立和逐步完善銷售檔案,管理好用戶合同。
編制產品發運計劃,組織回籠資金。
第十三條執行銷售合同,必須嚴格按照合同供貨期編制產品發運計劃,做好預報鐵路發運計劃的工作。
第十四條發貨應掌握原則,處理好主次關系。
第十五條產品銷售均由銷售科開具“產品發貨通知單”、發票和托收單,由財務科收款或向銀行辦理托收手續。
第十六條分管成品資金,努力降低產品庫存,由財務科編制銷售收入計劃,綜合產、銷、財的有效平衡并積極協助財務科及時回籠資金。
第十七條確立為用戶服務的觀念,款到發貨應及時辦理,用戶函電詢問,三天內必答,如質量問題需派人處理,五天內與有關部門聯系,派人前往。
信息反饋制度。
第十八條銷售科每年組織一次較全面的用戶訪問,并每年發函到全國各用戶,征求意見,將收集的意見匯總,整理,向工廠領導及有關部門反映,由有關部門提出整改措施,并列入全面質量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將用戶對產品質量,技術要求等方面來信登記并及時反饋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負責產品銷售方面各種數據的收集整理,建立用戶檔案,收集同行業情報,提供銷售方面的分析資料,按上級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上報銷售報表。
第二十一條負責采購一些物資,但對于每年的經濟制度都要按照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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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用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一
為保證農資質量,保護生態環境、農業生產和人畜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種子法》、《農藥管理條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進貨檢查和檢驗
農資進貨時將產品與其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對所購產品有質量疑問,委托有關部門進行質量檢驗。
二、質量管理
銷售的農資保證質量,不會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禁止銷售無登記證或臨時登記證、無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準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資。
三、過期農藥處理
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限的農藥,不得經營,并及時退還廠家或交由縣農業局統一處理;如確實無法及時處理的,按規定注明“過期農藥”字樣,且單獨放置。
四、質量事故報告
如發生質量事故,應對質量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凡因農資問題造成農民損失,經查證是本店銷售的,無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
1、指導使用農資的單位和個人正確說明其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
2、對自己所經營的產品應做出質量承諾,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經營假冒偽劣農資。
不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的農藥(或含有違禁成分的農藥)以及撤銷登記的農藥。
3、認真做好所經營農資的“兩帳兩票一卡一書”工作,即做好進貨臺賬、銷貨臺賬的填寫,并對所售產品簽發商品質量信譽卡。
一、農資實行專庫專儲,入庫分類整齊堆放,不與食品等物品混放,不露天存放。
二、庫房實行專人管理,嚴禁無關人員隨意入內。倉庫保管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三、倉庫保管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對存儲的農資要經常清點、檢查,對包裝破損的要及時上報和處理,避免產品變質或造成其他損失。
四、倉儲庫房的消防,防盜和通風設施應保持良好,嚴防火災、失盜和中毒事故發生。
五、配置明示標牌,對農資進行分類保管。
六、做好出入庫登記,保證帳物相符。
一、隨時檢查經營場所及庫房內電源、電閘等帶電設施的安全。
二、隨時檢查消防設施及器材、注意保養、更換、添置,確信完好有效;堆放的農資要遠離明火、火源,做好防火、防盜和環境污染防治措施。
三、隨時檢查經營場所及庫房內的溫度濕度,根據季節不同,調節溫度、濕度及通風。
四、隨時檢查農資及其包裝物防止標簽脫落,避免錯發,發現破損及時整理或調換,對過期農資及時酌情處理。
五、在農藥銷售過程中,涉及稱量,必要分裝、取貨等直接接觸農藥人員,使用防護器具。
一、管理人員要身體健康,每年做一次健康檢查,如有問題及時換人。
二、管理人員進入庫房,要做到先開門窗通風,再進庫。
三、庫房內嚴禁吸煙,作業過程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和眼睛,每次作業完后及時用清水清洗。
四、搬運農藥時要戴口罩、手套,穿長衣褲,避免農藥直接接觸皮膚。如有污染,及時清洗,發現中毒癥狀及時離場就醫。
五、破損農藥及包裝物不得隨意亂扔。
六、搬運、堆放農藥要輕拿輕放,嚴禁倒置。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要求,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本農資經營店向社會公開承諾:
一、有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遵紀守法,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經營;
二、建立“兩帳兩票一卡一書”制度,即進銷貨臺帳、進銷貨發票、信譽卡、質量承諾書;
三、產品標識明確、質量保證,堅持“質量第一,信譽至上”宗旨,不經營假冒偽劣農資或未經審(認)定品種和無登記證號的農資產品,不銷售國家命令禁止的農資產品。
四、誠信經營,講道德、守信用,公平競爭,加強行業自律;
五、健全農資質量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完善管理機制,為廣大農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六、農藥、種子、化肥等農資不與食品及其它商品同時擺放銷售。
如有違反承諾,愿意接受按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的處理。
承諾店(點)名稱(蓋章):
承諾店(點)負責人簽字(蓋章):
質量監督舉報電話:4887215?? 12315
一、農藥不得與糧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載、混放。
二、配藥時,配藥人員要戴膠皮手套,必須用量具按照規定的劑量稱取藥劑,不得任意增加用量。嚴禁用手拌藥。
三、噴藥前應仔細檢查藥械的開關、接頭、噴頭等處螺絲是否擰緊,藥桶有無滲漏,以免漏藥污染。噴藥過程中如發生堵塞時,應先用清水沖洗后再排除故障。絕對禁止用嘴吹吸噴頭和濾網。
四、施藥人員打藥時必須戴防毒口罩,穿長袖上衣、長褲和鞋、襪。在操作時禁止吸煙、喝水、吃東西,不能用手擦嘴、臉、眼睛,絕對不準互相噴射嬉鬧。每日工作后喝水、抽煙、吃東西之前要用肥皂徹底清洗手、臉和漱口。有條件的應洗澡。被農藥污染的工作服要及時換洗。大風和中午高溫時應停止噴藥。
五、用藥工作結束后,要及時將噴霧器清洗干凈。清洗藥械的污水應選擇安全地點妥善處理,不準隨地潑灑,防止污染飲用水源和養魚池塘。盛過農藥的包裝物品,不準用于盛糧食、油、酒、水等食品和飼料。裝過農藥的空箱、瓶、袋等要集中處理。浸種用過的水缸要洗凈。
六、施用過農藥的地方要豎立標志,在一定時間內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
七、操作人員如有頭痛、頭昏、惡心、嘔吐等癥狀時,應立即離開施藥現場,脫去污染的衣服,漱口,擦洗手、臉和皮膚等暴露部位,及時送醫院治療。
湖南省農藥市場監管與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工作匯報#e#近年來,為加強農藥市場監管,保障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在農業部統一部署和農業廳黨組高度重視下,我省農藥監管工作緊緊圍繞?“?市場監管年?”?和?“?法制建設年?”?主題,進一步加強部門聯動,創新監管機制,以規范農藥生產經營主體為抓手,以禁限用高毒農藥監管和查處制售假劣農藥行為為重點,努力凈化農藥市場,規范經營秩序,為確保我省糧食生產“九連增”、農業生產穩步開展和現代農業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
湖南是農業大省,也是農藥經銷和使用大省,全省登記在冊農藥經營單位達?25546?家(實際應達?4?萬家),年使用農藥?11?萬噸之多,使用的農藥主要是水稻、蔬菜、柑橘和茶葉用藥品種。
自?2015?年農業部等?10?部委聯合下發《關于打擊違法制售禁限用高毒農藥?規范農藥使用行為的通知》,農業部山東濰坊全國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工作現場會以來,我廳充分認識到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工作對于加強高毒農藥監管對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生產安全的重要意義,并于?2011?年?4?月正式啟動,經省農業廳和省工商局聯合發文,全省整體推進。到目前為止,全省?14?個市州?117?個縣市區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全省擬設高毒農藥定點單位?4194?家,已核準?3129?家。
在缺乏充分的法律支持前提下,我省農業、工商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農藥市場監管工作的通知》(湘農業聯〔?2011?〕?58?號),在文件中明確?“?縣級農業部門對高毒農藥經營申請者條件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放《農藥經營條件審查確認函》,然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并在經營范圍中注明準許經營高毒農藥?”?等內容。全省各地都通過以政府文件或聯合發文的形式,將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工作合法化。
經借鑒山東等兄弟省份成功經驗,我省制定了《湖南省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實施方案》,明確了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的范圍、布點原則、經營條件、核準程序和監督管理等要求。省里統一規定?“?公平公正公開;安全第一、方便農民;優中選優;動態管理?”?的工作原則,?“1?個鄉鎮原則上設置?1?到?3?個高毒農藥經營點,對偏遠山區和種植面積大的鄉鎮,可情況適當調整?”?的布點原則。各地根據農業生產實際,細化定點數量和條件。如新化縣境內銷售使用高毒農藥品種、數量很少,該縣從農產品質量安全角度出發,決定不實施高毒農藥定點經營,轉而加大其他替代農藥產品推廣力度。大多數縣市區都成立由農藥監管、植保、農業執法、工商等部門組成的高毒農藥定點經營評審委員會,對申報單位經營條件進行嚴格審核。我省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管理,按照與工商營業執照同步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由工商營業執照發證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申請受理、審查確認發函和后續監管。
嚴格按照農業部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工作?“?四化?”?和?“3個百分百?”?要求,加強對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的后續監管。一方面,全省做出統一規定: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必須設立高毒農藥經營專柜,明確專人負責,建立進貨查驗、實名購藥等高毒農藥經銷臺賬,臺賬應保存?3?年以上備查。另一方面,各市州、縣市區結合工作實際,建立誠信經營、懲戒、舉報、淘汰等監管制度,特別是桃源、漢壽、赫山、醴陵等地要求制度上墻明示,讓廣大消費者監督見證。
一方面,將培訓考核作為審查條件之一,由農業部門對申請單位經營人員進行統一培訓考核發證。同時,對定點經營單位人員進行不定期培訓指導,提升其業務水平。另一方面,加大對定點經營單位巡查與檢查,加強后續監管。如醴陵市規定,由市農藥監管站、鄉鎮農藥監管員和村級農藥監督員加大對定點經營單位日常巡查,農業部門根據巡查發現的違規記錄,對經營單位定點資格實行一票否決。
我省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工作實施一年多以來,盡管推進力度大,但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后續監管缺乏法律支持,如對非定點單位經營高毒農藥行為的查處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據;二是經營臺帳不規范,信息記錄不全,有待于統一實行電子化管理;三是經營戶和農民對高毒農藥缺乏具體理解,沒有統一的高毒農藥詳細名錄;四是缺乏電子信息網絡支持,亟待通過農資監管等網絡平臺,建立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數據庫,對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經銷范圍、主推產品、來源去向等信息進行登記造冊建檔;五是高毒農藥經營人員多數文化水平不高,違規經營和亂賣藥現象依然存在,應加強對經營人員培訓指導。
全省各地在全面清理農藥經營單位的基礎上,深入開展農藥經營條件審查,?重點審查經營人員技術證明、營業場地及倉儲條件、安全防護措施、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規章制度及管理制度等,對無證的和不符合條件的堅決取締,確保農藥經營單位經營條件審查率達?100%?。到目前為止,全省共對?25546?家農藥經營單位進行了經營條件審查,?17685?家審查合格并發放《農藥經營條件審查確認函》準許經營農藥,?2932?家要求整改,對?899?家不符合條件依法取締。
3?月份,我廳在全省范圍內組織了聲勢浩大的春季農資打假聯合行動。3?月?7?日,在岳陽市開展了全省春季農資打假省市縣聯合行動,開啟了?2015?年農藥打假行動的序幕。活動期間,共檢查農資企業和經營門店?126?家,對?17?起不規范經營行為進行了督促整改,對?13?起違法經營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處。截止?9?月底,全省共出動農藥執法?13354?人次,整頓農藥市場?2521?個,檢查農藥經營企業?4725?家,查處案件?867?起(其中立案查處?644?起),查獲農藥?68999?公斤,貨值?311?萬元,其中案值?5?萬元以上案件?5?起,案值?55.43?萬元。
為提升農藥產品質量水平,我省采取多種方式,進一步加大農藥市場監督抽查力度,開展了包括農業部農藥市場專項抽檢、全省農資打假執法抽檢、工商部門市場監督抽查和本省農藥生產企業專項抽查在內的多形式的監督抽查,共抽檢農藥樣品?945?批。各地執法部門根據檢測結果,及時對違法生產經營單位組織進行了立案查處,有力打擊了制售假劣農藥產品的違法行為。?根據農業部下達的農藥監督抽查任務要求,我廳制定詳細的抽查方案,由省農藥檢定所組織抽樣檢測,農業執法隊負責配合抽樣和執法查處。共抽檢農藥產品?199?批,?169?批合格,合格率為?84.9%?,較?2011?年提升?1.9?個百分點。?我廳每年撥出專項資金,對全省農藥市場進行質量監督抽檢,各市州農業行政執法支隊負責抽樣,省農藥檢定所負責檢驗。共抽檢農藥產品350?批,合格樣品?276?批,合格率為?78.9%?。?我廳聯合省工商局,在農藥銷售旺季針對重點市場和重點產品開展專項抽查,共抽檢農藥樣品?214?批,?181?批合格,合格率為?84.6%?。?在全省?17?個縣市區農藥市場抽檢農藥產品?155?批,?130?批合格,合格率為?83.9%?。?。?2?月份,根據農業部統一部署,下發文件要求全省加強低含量草甘磷監管,各地對農藥經營門店組織了一次拉網式檢查,對低含量草甘膦庫存產品全部清理登記封存,并抽檢了?65?批樣品,所檢樣品全部合格。?2012?年?10?月,我廳組織召開了一次針對本省農藥生產企業的農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情況通報會,通報了近兩年來部、省兩級農藥監督抽查中本省農藥企業產品質量狀況,對存在問題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
近兩年來,我省切實加大農藥監管工作宣傳力度,利用各種媒體和宣傳載體,廣泛宣傳《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農藥管理重要性、農藥與農藥殘留、農藥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等知識,解答農藥管理政策、農藥經營和使用技術。據統計,?2012?年全省共出動宣傳車?720?多臺次,出動宣傳人員5500?人次,印發宣傳資料?40?萬份,?舉辦農藥經營和使用培訓班?529?期,培訓農藥經營人員和農民49268?名?。
8?月份,經過全省公開聽證,省紀委制度廉潔性審查和省法制辦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湖南省農藥黑名單管理制度》在我省正式出臺。其主要內容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的違法事實,將其列入重點監管?“?黑名單?”?,實施嚴格跟蹤監管,同時要求各地政府不得將列入黑名單的經營單位納入農藥招投標項目。實施程序主要是:市縣農業部門收集名單和證據材料,省農業廳統一核準認定發布。這是加強農藥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和有力手段,也是農藥企業誠信建設的重要內容,對于維護農民和合法企業的權益,促進農藥行業健康發展將發揮重要作用。
自?2015?年?8?月以來,我省連續下發了?4?個加強農藥監管的省廳文件,成立了主管副廳長任組長的農藥監管工作領導小組,下發了《湖南省農藥監管工作目標管理實施方案》,全面加強農藥監管工作考核與管理。省所更是下大力氣加大農藥監管工作力度,增加了分管領導,增設了業務科室,補充了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積極向省政府和財政部門匯報工作,爭取各方重視和經費投入。部分市州和縣市區成立了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的農藥監管工作領導小組,并以政府(或政府辦)名義,出臺了進一步加強農藥監管的文件,有些地方建立了政府、農業局、鄉政府、農藥監管員之間層層簽訂農藥監管工作責任狀的工作機制,對農藥監管工作實行目標考核管理。
體系建設是農藥監管工作的基礎,我省自?2015?年?8?月啟動全省農藥監管體系建設以來,各地按照?“?有機構、有人員、有職責、有經費、有場地?”?的?“?五有?”?要求,成立由編委批準的農藥監管機構,每個鄉鎮明確?1?名農藥監管員,每個行政村明確?1?名農藥監管員,基本建立了從省到村的五級農藥監管體系。到目前為止,全省已有?13?個市州?99?個縣市區成立了經編委下文的農藥監管機構,其中獨立機構?31?家,與農業執法隊合署辦公?53?家,與植保站合署辦公?21?家,其他?7?家。全省已有90?個縣啟動了鄉村體系建設,經農業局或鄉鎮政府下文明確了?1951?名鄉鎮農藥監管員、?29151?名村級農藥監督員。特別是鄉鎮監管員和村級監督員,在高毒農藥定點經營、農藥經營條件審查、農藥信息調查統計、農藥違法行為監督與舉報等工作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農藥監管是一項涉及多部門的綜合性管理工作。一方面,我廳要求廳內各部門加強協調,定期召開農藥監管、法規、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蔬菜、經作、糧油、執法、植保等相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會議,共同研究農藥監管工作問題。另一方面,我廳主動與工商、安監等部門溝通協調,與省工商局主動研商并統一思路,形成了加強農藥市場監管特別是高毒農藥監管的共識,聯合發文強力推出了?“?農藥經營條件審查?”?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2?項監管制度。全省各地農業局也加強與工商、安監等部門密切配合。全省?40?多個市、縣建立了由政府牽頭,農業、工商、質監等部門參與的農藥監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通報并研商農藥監管工作問題。
一是省級加強監管制度建設。?2011?年全省推出了?3?項制度(農藥經營條件審查、高毒農藥定點經營、農藥銷售產品審查),?2012?年推出了?2?項制度(農藥黑名單管理制度、農藥巡查制度)。二是市縣級積極探索好的監管制度。如株洲在全市建立并落實農藥經營門店?“?九項責任制度?”?,包括:農藥經營監督管理工作制度,農藥銷售產品申報管理制度,?“?三農服務?”?信息員制度,進貨查驗制度,安全銷售制度,銷售溯源制度,農藥安全使用制度,農資商品質量不合格下架、召回、賠償制度,農資企業誠信經營承諾制度。
。?2011?年以來,我省啟動了農藥監管綜合試點縣建設,全省設立?1-2?個省級試點縣,?14?個市州各設立?1?個市級試點縣。?2011?年,在沒有項目和資金保障的情況下,省所拿出自由資金,作為對農藥監管綜合試點縣的工作獎勵。?2012?年,省所成功爭取到省財政廳支持的第一筆省級?“?農藥安全監管專項?”?預算資金,并將全部項目資金分配到試點縣,鼓勵有創新、有成效的單位積極開展工作。兩年來,試點縣建設成效顯著,湘陰、赫山作為省級試點縣,農藥監管各項工作名列全省前茅,各市級試點縣的開創性工作,也為其他縣市區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推動作用。
當前,由于?農藥市場品種繁多,產品質量良莠不齊,?存在?無證經營、經營假劣產品、經營人員售藥指導能力不強、假劣產品無法溯源等諸多問題,農藥監管工作任務重、難度大,缺乏強有力的保障機制。
近年來,我省通過省廳推動,或聯合其他部門發文,出臺了一些監管文件,推出了農藥經營條件審查、高毒農藥定點經營、農藥銷售產品審查等制度,但總體上由于缺乏強有力法律保障,在實施過程中難以落到實處,甚至遭遇一些阻力。
我省雖然建立了從省到村的五級農藥監管體系,但只是搭了一個架子,工作基礎還很薄弱。市、縣一級農藥監管部門大多與執法隊或植保站合署辦公,人員配備不齊,工作職能交叉,業務能力不精,特別是鄉鎮和村一級基礎更弱,鄉鎮監管員多為農技推廣人員兼任,村級監督員為村主任兼任,更需加強農藥管理法律法規、植保知識和農藥理論等方面的培訓,以提升其綜合業務素質和理論水平。
從目前我省農藥監管運行情況來看,農藥監管各項工作在逐步推進,重點工作基本能落實到位,監管成效也初步顯現。但是,存在的最大問題還是缺乏資金保障和項目支持,目前省級專項經費只有?100?萬元,?70%?以上的市縣農藥監管經費沒有列入財政預算,只能靠擠占其他工作經費免費維持,導致宣傳培訓、農藥巡查、工作調研和后續監管等很多工作難以深入開展。
我省農業系統具備農藥檢測能力的機構僅省農藥檢定所一家,農藥質量檢測缺乏項目和經費支持,設備老化,急需更新,地市一級更是空白,難以為農藥市場監管工作提供技術支撐,迫切需要加大省級投入,建立市級檢測機構,完善農藥質量檢測體系。
2015?年,我省農藥管理工作將以《農藥管理條例》修訂出臺為契機,以貫徹落實新《條例》為主線,以農藥經營許可為抓手,進一步建立健全農藥監管法制體系、工作體系和制度體系,扎實做好新《條例》宣貫、農藥經營許可、農藥登記管理、農藥市場監管和安全合理用藥指導等工作,努力規范全省農藥經營秩序,保證農藥產品質量,提升安全合理用藥水平,保護農業生產、農產品質量、人畜生命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
條例出臺后,迅速起草出臺《湖南省農藥管理條例》,爭取列入?2015?年立法計劃。制定包括《農藥經營許可實施細則》、《限用農藥布局規劃》、《限用農藥經營許可實施細則》、《農藥安全合理使用規程》等配套制度。
2015?年,重點做好新《條例》宣貫,組織開展“條例宣傳月”活動,廣泛宣傳經營許可、限用農藥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安全合理使用等農藥管理新規定,做到新《條例》家喻戶曉,特別是農藥從業人員要熟知。
在進一步調研全省農藥經營現狀和考察外省農藥經營許可經驗基礎上,迅速制定湖南省農藥經營許可配套制度和審批程序,做好農藥經營審批人員和農藥經營人員的上崗培訓,盡快啟動經營許可工作。
一是加強監督抽查,整合部、省和其他專項監督抽查資源,確保抽查工作不重復、不遺漏、全覆蓋。二是加強對農藥市場日常巡查力度,不符合的責令整改,嚴重違法的進行依法查處。三是按照“檢打聯動、打防結合的原則,聯合執法部門加強農藥企業誠信建設,定期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對屢打屢犯的農藥企業堅決列入“黑名單”管理。
充分利用新《條例》頒布實施的有利時機,積極爭取政府和各方支持,加強監管隊伍建設。首先,加強組織領導,將農藥管理工作從部門行為上升到政府主導的多部門配合的系統工作。其次,加大經費和項目爭取力度,省、市、縣三級都要積極爭取政府和財政支持,將農藥管理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加大對鄉鎮和村級工作支持;廣開項目渠道,積極爭取專項項目資金。同時,加大監管人員培訓力度,提升理論和業務水平,確保依法監管、科學監管和規范監管。
經營用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二
第一條? 為規范燃氣經營活動,保障燃氣安全,促進燃氣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申請燃氣經營許可,實施對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燃氣經營許可實行分級審批。
第三條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必須取得省、設區的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第五條 ?儲罐容積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和設計用氣戶數在2萬戶以上的管道燃氣企業由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由設區的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省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證。
儲罐容積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和設計用氣戶數在2萬戶以下的管道燃氣企業由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設區的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證。
設區的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燃氣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15日內,將批準文件等報省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和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本金。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50萬元,從事管道燃氣經營的企業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200萬元。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
(六)有與燃氣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燃氣管理和作業人員。瓶裝燃氣經營企業必須有具備資格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1人以上,具備資格的燃氣管理和作業人員不少于5人,并有專門會計人員;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必須有燃氣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燃氣專業工程師不少于2人,助理會計師以上財務人員2人,具備資格的管理和作業人員不少于12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山東省燃氣經營許可證申報表;
(二)企業法人代表和安全、技術負責人的職務、職稱等證明;
(四)氣源來源情況。外購燃氣企業應當提交供需協議書;
(五)有具備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資金、資產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明。
第八條縣(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燃氣經營許可申請后,應當在10日內做出初審決定;設區的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縣(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的初審決定后,應當在20日內作出審查、審批決定;省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設區的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決定后,應當在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不予批準或者核準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省、設區的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批準或者核準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頒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在規定的經營場所范圍外和工業企業為內部生產設立燃氣供應站點的,應當向擬設立燃氣供應站點的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燃氣供應許可證》,其中,屬于瓶組氣化站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燃氣供應許可證》。
第十條《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燃氣供應許可證》由省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燃氣供應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燃氣供應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燃氣經營企業需要延續已取得的燃氣經營許可和燃氣供應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燃氣供應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審批程序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燃氣經營企業的申請,在《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燃氣供應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許可決定。
第十二條《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燃氣供應許可證》實行年度檢驗制度。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轄區內的燃氣經營企業經營情況進行年度檢查檢驗。發現不再符合《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或者嚴重違反國家標準規范、操作規程,存有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燃氣企業限期進行整改,在規定期限內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撤銷原批準,責令停止經營或者供應燃氣,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
第十三條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企業發生分立、合并、轉讓、出賣、租賃的,應當在2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原《燃氣經營許可證》作廢。
分立、合并、轉讓、出賣、租賃后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四條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和安全技術負責人等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20日內,向燃氣經營許可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歇業的,應當在停業、歇業60日前,向當地燃氣經營許可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停業、歇業理由充分,并落實了保障燃氣用戶用氣的措施后,方可作出準許停業、歇業的批準決定;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停業、歇業。
第十五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對燃氣設施定期檢驗檢修和維護,對燃氣設施安全運營情況進行巡查和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對燃氣經營企業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在對燃氣經營企業實施檢查時,要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作出書面記錄,對發現的問題下達書面整改通知書。書面記錄和整改通知書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
被檢查單位接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整改通知書后,必須落實整改措施,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改正,并于整改后10日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制發整改通知書的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書面報告后于5個工作日內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書面驗收意見。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燃氣供應許可證》。
(一)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審查時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年檢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燃氣供應許可證》,擅自經營或者供應燃氣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依據本辦法辦理燃氣經營許可時,嚴重瀆職、失職、索賄受賄或者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范燃氣經營許可行為,加強燃氣經營許可管理,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并在許可事項規定的范圍內經營。
燃氣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證件核發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全國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第四條燃氣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具體發證部門根據省級地方性法規、省級人民政府規章或決定確定。
第五條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燃氣經營區域、燃氣種類、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等符合依法批準并備案的燃氣發展規劃。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1.應與氣源生產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或供用氣意向書。
2.燃氣氣源應符合國家城鎮燃氣氣質有關標準。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設施。
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生產、儲氣、輸配、供應、計量、安全等設施設備。
2.燃氣設施工程建設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驗收合格并依法備案。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有固定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設施設備(含用戶設施)安全巡檢、檢測制度,燃氣質量檢測制度,崗位操作規程,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燃氣安全宣傳制度等。
經營方案主要包括:企業章程、發展規劃、工程建設計劃,用戶發展業務流程、故障報修、投訴處置、安全用氣等服務制度。
(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經燃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專業培訓考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人員及數量,應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最低人數應符合以下要求:
1.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企業總經理(總裁),每個崗位1人。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企業負責安全運行的副總經理(副總裁),企業生產、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企業生產和銷售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及企業專職安全員,每個崗位不少于1人。
3.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是指負責燃氣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和事故搶險搶修的操作人員,包括但不僅限于燃氣輸配場站工、液化石油氣庫站工、壓縮天然氣場站工、液化天然氣儲運工、汽車加氣站操作工、燃氣管網工、燃氣用戶檢修工。最低人數應滿足:
燃氣汽車加氣站等其他類型燃氣經營企業人員及數量配備以及其他運行、維護和搶修類人員,由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向發證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一)燃氣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企業章程和企業資本結構說明;
(四)固定的經營場所(包括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五)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備案文件;
(六)申請的燃氣經營類別和經營區域,企業實施燃氣發展規劃的具體方案;
(八)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發證部門通過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方式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第八條發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發證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發證部門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向申請人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領取燃氣經營許可證。
發證部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發證部門作出的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詢。
公開的內容包括:準予許可的燃氣經營企業名稱、燃氣經營許可證編號、企業注冊登記地址、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類別、經營區域、發證部門名稱、發證日期和許可證有效期限等。
第十條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格式、內容、有效期限、編號方式等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號)執行。
第十一條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需要變更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變更燃氣經營許可,其中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應具有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
第十二條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應重新申請經營許可。
(一)燃氣經營企業的經營類別、經營區域、供應方式等發生變化的;
(二)燃氣經營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的發證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已作出的燃氣經營許可:
(二)許可機關工作人員超越法定權限發放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三)許可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
(五)依法可以撤銷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燃氣經營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應當予以撤銷。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應當依法辦理燃氣經營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燃氣經營企業未申請延續的;
(二)燃氣經營企業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取得合法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燃氣經營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燃氣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燃氣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燃氣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燃氣經營企業申請注銷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燃氣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燃氣經營企業對原有用戶安置和設施處置等相關方案;
(三)燃氣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四)與注銷燃氣經營許可證相關的證明文件。
發證部門受理注銷申請后,經審核依法注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燃氣經營企業遺失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在國家認可的報刊上公開聲明,并持相關證明向發證部門申請補辦,發證部門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核實補辦燃氣經營許可證。
燃氣經營許可證表面發生臟污、破損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氣經營許可證內容無法辨識的,燃氣經營企業應向發證部門申請補辦,發證部門應收回原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核實補辦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發證部門報送上一年度企業年度報告。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企業年度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的出資比例、股權結構等重大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事項變化結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發證部門報告并提供相關材料,由發證部門記載在燃氣經營許可證副本中。
第十八條企業年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企業章程和企業資本結構及其變化情況;
(三)企業建設改造燃氣設施具體情況;
(四)企業運行情況(包括供應規模、用戶發展、安全運行等);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具體報告內容和要求由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九條發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區域燃氣經營許可管理信息系統,內容包括燃氣許可證發證、變更、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等,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信息、燃氣經營出資比例和股權結構、燃氣事故統計、處罰情況、誠信記錄、年度報告等事項。
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燃氣經營許可管理信息系統,對本行政區域內發證部門的燃氣經營許可管理信息系統監督指導。
第二十條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經營用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三
1、在工作中要嚴格遵守并落實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對于違反制度、規程的科室或個人發現一次扣罰50-500元,公開提出批評。
2、值班人員按時到崗做好交接,對于遲到早退現象一次罰款50元,二次100元,依次類推。出現空崗現象一次200元,當班人員出現醉酒現象一次罰款100元。
3、值班人員要做好外來人員登記,在值班記錄上出現漏登漏記一次罰款50元。
4、保衛人員值班過程中要同時做好消防設施器材的日常維護與保養,確保完好無損,如出現人為造成的損壞,照價賠償,并處罰款100元。
5、消防水池水缸如出現嚴重缺水現象一次罰款500元。
6、庫房內商品堆放碼垛違反規定高度距離,對管理員一次罰款100元,并立即重新調整間距高度,出現因受潮、鼠害等其它原因造成商品損壞,照價賠償,并處罰款100元。
7、進入庫區的人員不得將火種帶入庫區,車輛進入庫區一律配帶防火帽,如有違反規定者,一次罰款50元,并處當班保衛人員50元罰款。
8、對因違反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并造成嚴重影響和重大損失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或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9、對在安全工作表現突出或對公司安全工作作為突出貢獻的個人,公司年終給予相應獎勵100元一500元,對安全先進科室獎勵300元。
經營用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四
第一條對全部進貨食品都要舉行檢查,并定期對食品舉行抽查檢查或檢測。
其次條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準時予以處理,發覺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準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條抽查檢查或檢測實行隨機抽樣的方式。抽樣時,應兩人以上相關人員在場,并填寫抽樣記錄單,并簽字、蓋章。
第四條受測戶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另取樣舉行檢測或按照實際狀況送法定檢驗機構檢測。
場所環境衛生檢查制度。
第一條制定定期或不定期衛生檢查方案,將全面檢查與抽查、問查相結合,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執行狀況。
其次條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各項衛生管理制度的執行,天天在營業后檢查一次衛生,檢查各崗是否有違背制度的'狀況,發覺問題,準時指導改進,并做好衛生檢查記錄備查。
第三條各崗負責人應尾隨檢查、指導,嚴格從業人員衛生操作程序,逐步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和衛生操作習慣。
第四條單位衛生管理人員每周1-2次全面現場檢查,對發覺的問題準時反饋,并提出限期改進看法,做好檢查記錄。
第五條檢查中發覺的同一類問題經兩次提出仍未改進的,按嚴格有關規定處理。
經營用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五
1、凡是公司統一接種或統一投放的農藥,必須由公司統一購進并保管使用,嚴禁小家戶私自購買,并自作主張投放使用或在家中存放農藥。
2、公司職工或承包戶單獨使用農藥前,必須請示連安委會,并且由公司相關的技術人員根據實情核準農藥的使用種類、數量、方法以及在使用過程中的應注意的事項等,堅決消除在農藥的使用方面我行我素的不良行為。
3、在農藥的發放方面,保管要做到認真發放,細致登記所發放的農藥種類、數量、承包戶姓名、做到心中有數,避免不安全因素的發生。
4、農藥的存放需單列,嚴禁與其它物品混放,特別是與糧油等食用物品混放,小家戶嚴禁存放農藥,必須在公司統一管理,用時領取。
5、職工承包戶在地頭地邊投放或噴施農藥時,必須經連安委會同意,公司相關技術人員認可,同鄰地承包戶互相協調后方可進行,同時必須在投放或噴施農藥地段做醒目告示。
6、嚴禁使用上級部門禁止使用的農藥(如911農藥、666農藥),一旦發放上報上級部門嚴肅處理。
7、凡違反上述條款或私自用藥,造成后果,賠償一切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經營用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六
1.校車司機與隨車教師必須遵守幼兒園相關管理制度,確保自身與幼兒的人身安全。
2.第一批校車寶寶由班級教師接進班級,第二批校車寶寶由隨車教師送進班級,不得讓寶寶私自進教室。
3.隨車教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家長提前通知幼兒園并得到許可的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隨車教師與班級教師必須做好交接,隨車教師要做好記錄以免遺漏。
4.隨車組長要落實隨車教師的責任,在跟車過程中要時刻關注幼兒在車內的狀況,發現幼兒有異常舉動要立即制止并排除安全隱患。
5.隨車教師在寶寶入園上車時要對寶寶進行晨檢,發現狀況時要及時與家長溝通,不宜上車的寶寶應要求家長帶回。在跟車結束時,隨車教師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幼兒或物品被遺留在車上。
6.司機與隨車教師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同時要及時并準確的做好工作記錄,以便隨時接受主管領導和上級部門的檢查。
7.隨車教師有責任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有責任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8.校車司機必須在隨車教師檢查幼兒上車坐穩后,由隨車教師示意開車,方可啟動車輛前行,在行駛過車中要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
9.校車司機有責任督促隨車教師時刻關注車內的狀況,必要時要停止行駛,排除安全隱患后再開車。
10.校車司機在出車前必須試車,保證車輛一切正常方可出車,如發現問題時要及時向幼兒園領導匯報并進行搶修。
11.校車司機要定期對車輛進行消毒和清洗,保持車輛的整潔衛生。
12.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工作人員,幼兒園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立即解聘并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經營用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七
第一條 為規范港口經營行為,維護港口經營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港口經營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港口經營,是指港口經營人在港口區域內為船舶、旅客和貨物提供港口設施或者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下列各項:
1.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
2.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設施和服務;
4.為船舶進出港、靠離碼頭、移泊提供頂推、拖帶等服務;
5.為委托人提供貨物交接過程中的點數和檢查貨物表面狀況的理貨服務;
7.從事港口設施、設備和港口機械的租賃、維修業務。
(二)港口經營人,是指依法取得經營資格從事港口經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三)港口設施,是指為從事港口經營而建造和設置的建(構)筑物。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港口經營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經營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具體實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門負責該港口的港口經營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門統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條 國家鼓勵港口經營性業務實行多家經營、公平競爭。港口經營人不得實施壟斷行為。任何組織和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實施地區保護和部門保護。
第二章資質管理
第六條 從事港口經營,應當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
實施港口經營許可,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透明的原則,不得收取費用,并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從事港口經營(港口理貨、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港口設施、設備,其中:
2.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務的,應當具備至少能遮蔽風、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設施;
3.為國際航線船舶服務的碼頭(包括過駁錨地、浮筒),應當具備對外開放資格;
(三)有與經營規模、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八條 從事港口理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人員、理貨員;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經營設施;
(三)有業務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九條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四)使用船舶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應當擁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總噸的適應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國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設施應處于良好狀態;使用車輛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應當擁有至少一輛垃圾接收、清運專用車輛。
第十條 從事港口裝卸和倉儲業務的經營人不得兼營理貨業務。理貨業務經營人不得兼營港口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和倉儲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港口經營,應當提交下列相應文件和資料:
(一)港口經營業務申請書;
(二)經營管理機構的組成及其辦公用房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證書;
(五)負責安全生產的主要管理人員通過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培訓證明材料;
(六)證明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從事港口理貨業務的,應當提供上述(一)、(二)項規定的材料和理貨人員名錄以及表明其理貨員身份的相應證明材料。
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經營的,應當提供上述(一)、(二)項規定的材料和證明符合第九條規定條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港口經營(申請從事港口理貨除外),申請人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符合資質條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港口經營許可證》,并在因特網或者報紙上公布;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行政許可,并應當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港口經營許可證》應當明確港口經營人的名稱與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經營地域、主要設施設備、發證日期、許可證有效期和證書編號。
《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港口理貨,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提出書面申請和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交通運輸部在收到申請和相關材料后,可根據需要征求地方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和相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意見。上述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提出反饋意見。交通運輸部應當在受理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核發《港口經營許可證》,并在交通運輸部網站或者報紙上公布;不予許可的,應當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交通運輸部在作出許可決定的同時,應當將許可情況通知相關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港口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五)申請事項屬于交通運輸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經營業務許可申請。
受理或者不受理經營業務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許可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五條申請人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交通運輸部核發的《港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港口業務。
第十六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經營范圍從事港口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港口經營人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就變更事項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或者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許可手續,并到工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港口經營人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辦公地址的,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換發《港口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在《港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申請辦理《港口經營許可證》延續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
(二)除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之外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港口經營人停業或者歇業,應當提前三十個工作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原許可機關應當收回并注銷其《港口經營許可證》,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保證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完好、暢通。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維護港口經營設施、設備,并使其保持正常狀態。
第二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變更或者改造碼頭、堆場、倉庫、儲罐和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等固定經營設施,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相應手續。依照有關規定無需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從事港口旅客運輸服務的經營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旅客運輸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證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應,保持良好的候船條件和環境。
第二十三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優先安排搶險、救災和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港口作業。
政府在緊急情況下征用港口設施,港口經營人應當服從指揮。港口經營人因此而產生費用或者遭受損失的,下達征用任務的機關應當依法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 在旅客嚴重滯留或者貨物嚴重積壓阻塞港口的緊急情況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進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采取措施,進行疏港。港口內的單位、個人及船舶、車輛應當服從疏港指揮。
第二十五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前款規定制定的各項預案應當予以公布,并報送交通運輸部和上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部有關港口安全作業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等規章制度,確保安全生產。
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并保障組織實施。
港口經營人按照前款規定制定的各項預案應當報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港口經營人從事港口經營業務,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為客戶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務。
第二十八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港口經營價格和收費的規定,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公布經營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國家規定的港口經營票據。
第二十九條 港口經營人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排擠競爭對手,限制或者妨礙公平競爭;不得對具有同等條件的服務對象實行歧視;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務。
第三十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交納港口行政性收費。
港口經營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港口經營人攤派或者違法收取費用。
港口經營人有權拒絕違反規定收取或者攤派的各種費用。
第三十一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做好港口行政性收費的征管工作,保證港口行政性收費征收到位,并及時足額解繳。
港口行政性收費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十二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如實提供港口統計資料及有關信息。
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交通運輸部和上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報送港口統計資料和相關信息,并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建設港口管理信息系統。
上述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為港口經營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港口安全生產情況和本規定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的結果向社會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旅客集中、貨物裝卸量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碼頭進行重點巡查。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被檢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本規定的監督管理,切實落實法律規定的各項制度,及時糾正行政執法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并可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對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保密。
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兩個人以上,并出示執法證件。
第三十五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從事港口經營的;
(二)未經依法許可,經營港口理貨業務的;
(三)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兼營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倉儲經營業務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部吊銷港口理貨業務經營許可證,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經檢查或者調查證實,港口經營人在取得經營許可后又不符合本規定第七、八、九條規定一項或者幾項條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經營,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港口經營人不優先安排搶險物資、救災物資、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作業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港口經營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關于安全生產規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調查,并協助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港口經營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及時和不如實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港口統計資料及有關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給予港口經營許可的;
(二)發現取得經營許可的港口經營人不再具備法定許可條件而不及時吊銷許可證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未經依法許可從事港口經營的行為,不遵守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危及港口作業安全的行為,以及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第四十四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違法干預港口經營人的經營自主權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向港口經營人攤派財物或者違法收取費用的,責令退回;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港口經營許可證》的式樣由交通運輸部統一規定,由省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負責印制。
第四十六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制定的港口章程應當在公布的同時送上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四十七條 港口引航適用《船舶引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號)。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應當同時遵守《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號)。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據] 為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強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產,促進港口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從事港口建設、維護、經營活動的單位和相關組織的安全生產及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管理方針] 港口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職責]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國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規章;
(二)組織制定港口安全的技術標準、規范;
(三)建立全國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制定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建立全國港口安全和應急信息系統;
(五)指導和協調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的港口 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職責] 省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職責是:
(二)依法實施港口安全生產管理;
(三)發布并按規定向交通運輸部報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導和監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體系。
第六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實施本港口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交通運輸部規章和港口安全的技術標準、規范;
(二)具體負責港口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檢查;
(三)監督港口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負責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
(五)監督管理港口危險源、危險區域;
(六)組織開展港口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
(八)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查處違反港口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港口經營單位職責] 港口經營單位是港口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主要責任是: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三)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保證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接受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五)配備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設備設施;
(六)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本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和其他突發事件。
第八條 [相關組織責任] 港口建設和設計單位,檢驗檢測、安全評價、培訓機構、社團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障港口安全生產。
第九條 [促進科學技術研究、信息化管理] 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港口企業應當鼓勵、支持或者組織開展港口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加強港口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適應港口安全生產發展需要。
第二章 港口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條 [港口經營單位的安全規章制度]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港口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并落實以下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各層級和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制度;
(三)各崗位、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
(四)安全生產檢查及隱患整改制度;
(五)生產安全事故及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六)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八)職業危害預防管理制度;
(九)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并用于以下安全生產事項:
(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二)配備、更新、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事故隱患整改;
(四)港口危險源、危險區域的檢測、評估和監控;
(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六)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七)安全生產獎勵;
(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生產支出。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 從事客運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其他港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符合國家規定資格的安全中介機構或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十三條 [從業人員資格、安全教育和培訓] 港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或者上崗作業。
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交通運輸部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方可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考核管理檔案,保證從業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和培訓。
第十四條 [危險貨物作業資質] 港口經營單位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應當依法具備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未按交通運輸部規定取得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的,不得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第十五條 [危險貨物經營單位安全評價] 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并編制安全評價報告。
安全評價應當針對港口生產活動中的事故風險、安全管理等情況,辨識與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審查確定其與安全生產法規和標準的符合性,預測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和建議,作出安全評價結論。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對安全隱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危險貨物作業申報] 在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作業,港口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未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不得進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第十七條 [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本單位的港口基礎設施進行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并將定期檢查及處理情況形成書面記錄。
第十八條 [港口裝卸機械安全]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對使用的港口裝卸機械進行檢查、維護、保養、檢測,保證港口裝卸機械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檢查發現港口裝卸機械有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處理。
存在較大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說明。
第十九條 [危險源、危險區域安全]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對港口危險源、危險區域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有關設施、設備、庫場的安全狀態,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對港口危險源、危險區域劃定限制區域,建立視頻監控系統進行動態監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教育、監督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使用。
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使用規則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 [職業危害管理]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的規定,組織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進行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
第二十二條 [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 兩個或兩個以上港口經營單位共用同一港口設施進行生產經營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
第二十三條 [客運碼頭安全] 為客運、客滾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具備適合船舶靠泊、滾裝車輛和旅客上下船的碼頭基礎設施和設備,碼頭設施和設備的安全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與規范。
為客運、客滾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安全檢測設備或者安全檢測系統,對上船車輛、旅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制止車輛裝載、夾帶或者旅客攜帶國家禁止的危險物品上船。
為客運、客滾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在開航前與船方確認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數、車輛數。
第二十四條 [船舶靠、離泊安全] 港口經營單位對碼頭前沿水深應當及時維護,保障船舶靠泊、離泊安全。
未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港口經營單位不得允許客運船舶靠泊貨運碼頭,不得在貨運碼頭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務。
港口經營單位不得允許超過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確需靠泊和作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并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三章 港口安全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 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包括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分級管理] 交通運輸部負責實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和交通運輸部審批的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省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審批、核準的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其他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
第二十七條 [安全評價范圍] 客流量較大的客運和客滾碼頭、危險貨物裝卸碼頭及庫場、危險貨物集裝箱堆場和裝拆箱庫場、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港內加油站、生產用燃料油儲存庫等港口設施建設 項目以及由國家、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的港口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評價,并編制安全評價報告。
安全評價應當對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條件進行評價,內容包括建設項目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與分析,與安全生產法規和標準的符合性評價,預測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和建議,作出安全評價的結論。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許可申請] 按規定應當進行安全評價的港口建設項目,應當按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向港口管理部門提出項目設立安全許可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許可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概況;
(三)安全評價報告。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許可審批] 港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許可申請進行審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設立的決定,并出具項目設立審查意見書。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依法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未經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不得建設;未經竣工驗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條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許可由建設單位按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向港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許可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許可的審批意見;
(三)建設項目概況;
(四)港口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
第三十二條 [安全設施設計審批] 港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安全設施設計申請進行審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設施設計的決定。
第三十三條 [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 港口建設項目試運行正常后,應當按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向港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三)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
(四)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五)安全設施試運行情況報告。
第三十四條 [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批] 港口管理部門應當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申請組織審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設施投入使用的決定,并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
第三十五條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簡易程序] 按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的港口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設計審批和竣工驗收可以與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并辦理。
第三十六條 [危險貨物港口設施建設項目許可]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貨物碼頭、庫場、儲罐、錨地等港口設施和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建設。
第三十七條 [危險貨物作業資質審驗]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港口危險貨物經營單位的資質進行審驗,未經審驗或者未通過審驗的,不得允許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活動。
第三十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資質] 港口安全評價機構資質分為甲、乙兩級。取得甲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港口安全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在 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除國家審批、核準的港口建設項目以外的港口安全評價活動。
第三十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管理] 交通(港口)主管部門對港口安全評價機構實行資質管理。港口安全評價機構甲級資質由交通運輸部認可,乙級資質由省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認可。港口安全評價機構資質每兩年審驗一次。
未經交通(港口)主管部門認可或者未通過審驗的港口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從事港口安全評價活動,港口管理部門對其安全評價報告不得組織審查或者予以備案。
第四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資質條件] 申請港口安全評價乙級資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三)有機構章程、管理制度;
(四)港口安全評價質量管理體系;
(五)有與評審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申請港口安全評價甲級資質,除應當具備本條前款(一)、(三)、(四)、(五)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有10人以上具有港口安全評價師資質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高級安全評價師不少于2人,中級安全評價師不少于3人,初級安全評價師不少于5人。
第四十一條 [安全評價人員資質管理] 港口安全評價從業人員實行安全評價師制度。港口安全評價師應當有從事與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技術、港口工程和港口應急救援等相關工作經歷,熟悉和掌握港 口安全相關法規和技術標準,取得交通運輸部核發的港口安全評價師資質證書,持證上崗。
第四十二條 [安全檢查職權]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港口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旅客上下集中、貨物裝卸量較大或者從事危險貨物作業的碼頭、庫場進行重點巡查。
港口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發現違法行為,應當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發現安全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應當責令暫時停產,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四十三條 [檢查要求] 港口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法資格,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港口安全檢查應當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告知港口經營單位。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對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第四十四條 [港口管理隊伍、裝備建設] 港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管理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港口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依法規范行政管理人員的執法行為。
港口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必要的港口安全檢查裝備,建立港口安全監管和應急信息化系統,具備港口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和突發事件應急能力。
第四十五條 [港口安全管理專家庫] 港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安全管理專家庫,專家庫由熟悉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技術、 港口工程和港口應急救援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提供港口安全管理和突發事件應急的指導和咨詢。
第四十六條 [公共基礎設施管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港口公用的航道、錨地、防波堤等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保障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安全、適用。
第四十七條 [船舶使用公共基礎設施管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有關進出港船舶使用港內航道、錨地的規定,并及時公布。
第四章 港口應急體系建設
第四十八條 [ 港口應急與屬地應急工作的關系 ]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把港口突發事件應急的組織機構、設施基地、應急隊伍、信息系統平臺的規劃建設和經費投入納入到當地人民政府應急體系,統籌安排,有序銜接。
第四十九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危險源、危險區域的監控]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開展港口突發事件危險源、危險區域評估工作,建立港口突發事件危險源、危險區域數據庫,并及時掌握和報送港口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
第五十條 [港口管理部門應急預案的制定] 各級港口管理部門應當編制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同時報上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 [建立港口突發事件信息管理系統] 各級港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港口突發事件信息管理系統,用于港口突發事件預測預警、通訊指揮、應急處置、應急資源的管理和危險源、危險區域的信息傳遞。
第五十二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急預案的演習演練]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演習演練。
單項演習應當每年不少于一次,綜合演習應當每3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十三條 [港口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演習演練]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編制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
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和為客運、客滾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經營單位至少每3個月應當進行一次應急預案的演練。
其他港口經營單位至少每6個月應當進行一次應急預案的演練。
第五十四條 [危險源、危險區域的預警]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對危險源、危險區域實施監控,并及時上報危險源、危險區域監控信息。
第五十五條 [港口經營單位應急隊伍的建立]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設施設備,組織港口從業人員進行應急知識和應急預案的培訓。
第五章 港口安全事故報告及信息統計
第 五十六條 [港口經營單位的事故報告] 港口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港口經營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十七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事故報告]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對于特別重大事故應當直接報交通運輸部。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應當逐級上報至交通運輸部,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必要時,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
第五十八條 [事故報告的內容] 港口安全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二)事故相關單位的概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對人員、貨物等重要因素的描述;
(五)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
(六)其他有必要報告的情況。
第五十九條 [事故補報]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六十條 [港口經營單位的自救措施] 發生事故的港口經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六十一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應急]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或者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進行事故救援。
第六十二條 [事故報告值班制度] 各級港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事故報告值班制度,下級港口管理部門事故報告值班制度應當報上一級港口管理部門備案。
各級港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兩個以上辦公室電話號碼和手機號碼)和傳真號碼,保持24小時開通,受理港口安全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六十三條 [事故調查]經國務院或當地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者依法參加港口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
第六十四條 [事故處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依法對有關港口經營單位和人員進行行政處罰。
第六十五條 [事故評估] 發生事故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六條 [港口安全信息] 下級港口管理部門應當按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定期向上一級港口管理部門報告港口突發事件和港口安全生產事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人員的責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許可或驗收的港口經營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規定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未依照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的。
第六十九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濫收費的責任]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對港口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違法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條 [港口經營單位的責任] 港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批準,投入施工的;
(二)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改建和擴建港口安全設施的。
第七十一條 港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人員未經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對港口危險源、危險區域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對碼頭前沿水深進行經常性維護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未制定、實施港口基礎設施隱患排查制度的。
第七十二條 港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制訂應急預案的;
(三)未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或者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失效的。
第七十三條 為客運、客滾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碼頭及其設施設備的安全技術性能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與規范要求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未配備安全檢測設備或者安全檢測系統,未對上船車輛、旅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的。
第七十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人員的責任] 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交通運輸部或省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二)有關人員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港口經營單位資金投入的責任] 港口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未依規定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港口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 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并可以對港口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港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 港口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港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 [港口經營單位人員的責任] 港口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可以對港口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作業的;
(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四)未經同意,允許超過碼頭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作業的;
(五)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六)拒絕、阻礙港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檢查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五章關于信息報送制度的規定,瞞報、故意錯報、延遲報送的。
第七十七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港口經營單位不再符合資質條件的,或者未通過港口安全評價備案審查的,應當責令限期整頓,或者依法撤消其資質。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港口設施保安工作,依據交通部《港口設施保安規則》執行。
第七十九條 港口建設項目施工安全管理,依據交通部《港口建設管理規定》和《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執行。
第八十條 本規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在本規定之前發布的有關規定或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經營用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八
1、本公司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把握進貨渠道,每一種農藥的購進必須有國家規定的“三證”。
2、嚴禁高毒、高殘留農藥進入本公司銷售。
3、產品通過本公司的植保技術人員田間實驗后方可銷售。
4、嚴禁假冒偽劣產品進入本公司。
5、在購進農藥時,仔細將農藥產品與產品的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并進行質量檢驗。
6、禁止收購、銷售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藥。
7、在經營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的農業產品,必須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鑒定機構檢驗,符合標準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銷售;但是,必須注明“國企農藥”字樣,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8、嚴格執行國家針對高毒、高殘留物的農藥的有關規定,杜絕國家禁止的農藥產品進入本公司。
9、嚴格執行國家對農藥質量管理制度的方針、政策。
經營用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十九
為進一步強化安全責任,明確安全目標,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及人員。
1、公司總經理是實現公司安全目標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目標管理負有直接責任;各部門具體負責本職范圍內的安全目標管理工作。
2、公司總安全生產目標的內容:
(1)無重傷、死亡或其他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2)隱患整改率為100%。
3、公司、各部門、員工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各部門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及考核辦法,層層定目標、定責任,嚴格落實、嚴格考核,全面實現安全目標。
4、根據安全目標責任狀內容的要求,每個年度末由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牽頭對各部門安全目標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5、對安全目標實現優良的部門及成員進行獎勵,對安全目標實現較差的部門及成員進行處罰,獎罰額度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經營用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篇二十
1、購銷人員必須具備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相應崗位的資格,負責危險化學品采購、銷售、運輸和倉貯的整個購、銷管理職責,履行崗位安全責任和義務。
2、采購員、銷售員負責本企業的危險化學品采購、供應,運輸、存儲及產品的銷售和售后服務,必須嚴格執行本企業經國家安全部門批準的經營危險化學品類別、品種,不得購銷經營范圍以外的危險化學品和劇毒品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和淘汰的危險化學品。
3、采購人員必須審查擬供貨的企業是否經國家相關安全部門批準的具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不得從無證企業或個人采購危險化學品。
4、銷售人員必須審查買方具有經國家相關安全部門批準的具有相應等級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后方可供應。
5、購銷人員必須委托經國家相關安全部門批準的具有運輸資質的企業運輸,其駕駛員、船員、押運人,裝卸人員均經安全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具有相應資質證書。其運輸工具車輛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定點專業生產企業生產。并經定期檢測、檢驗合格。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禁止運行區域。不得委托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業或個人承運。
6、購銷人員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設施和場公司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消防要求,要求倉貯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危險化學品管理的資質。
7、采購人員對其采購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向供貨單位索取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標簽,銷售人員對其銷售的產品必須向用戶提供產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如未向用戶提供上述說明書,用戶在使用中誤用或發生人身或安全事故,銷售人員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8、購銷人員必須對其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建立購銷臺賬,做到購銷品種、質量、數量、金額無誤,賬物相符。產品的包裝完好、危險化學品標簽標記,安全技術說明書完整無缺。對購、銷、運輸和倉貯過程中發生的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及時向公司及相關部門報告、查處不得隱瞞。否則追究其責任。
1、從業人員必須具備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相應崗位的資格,負責執行崗位職責,履行崗位安全責任和義務。
2、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采購、保管、運輸及銷售等人員在相關工作交接方面應嚴格遵守采購合同管理。經公司領導批準的由采購人員與供貨單位簽訂的采購(或銷售)合同(內容含供貨單位、品名、質量、數量、用途、包裝要求、價格、運輸方式及到站等)至付款后,合同副本交倉庫管理人員、提貨單交承運單位提貨,貨到由倉貯管理人員根據合同驗收。
3、根據合同副本驗收由運輸單位送來貨物無誤后,簽收回單并開具入庫單,交采購員辦理報銷手續。記錄入庫臺帳。
4、危險化學品采購人員在與供貨單位簽訂供貨合同時,應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并交倉貯管理人員一份。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復印件由銷售人員在銷售危險化學品時送交用戶。
5、采購(銷售)人員與具有危險化學品資質的運輸企業簽訂運輸委托協議時,要求承運方出示相關的資質證明書、駕駛員、押運員的資質證書。
6、采購人員、銷售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及運輸單位,均應妥善保存危險化學品的供貨合同、運輸協議,產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和發票、收據等相關資料。
7、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對劇毒危險化學品還應做到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對運輸和出入庫及倉庫保存期間發生的包裝破損、丟失、被盜及交通事故等情況應報區安監局及當地派出所備案。采購、銷售、倉庫管理人員、運輸人員均應及時處理事故,不得拖延、推諉。
1、為了及時發現事故隱患,消除麻痹大意意識和不安全因素,防患于未然,特制定以下制度。
2、由安全員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實施安全檢查。
3、安全檢查的方式有日常、定期、季節性、專業檢查。全公司檢查每季度一次;配合區安監局、消防部門進行專業檢查。
4、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是:主管責任人和員工的安全意識、管理制度的'落實、現場環境、安全隱患的整改、安全設施事故預防及應急準備。
5、每次檢查必須要有記錄。并作為經營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的必備資料。安全檢查記錄要存檔五年。
6、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能整改的必須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要有規定時間和防范措施。對安全違規責任人應按公司相關管理制度予以處罰。每次檢查的結果要及時上報主管領導。
1、為加強全員安全意識,使員工了解和掌握本公司公司經營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運輸、養護知識,提高員工安全管理素質,特制定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2、從法人代表到普通員工必須實行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3、法人代表、安全員,應取得合格證書后,才能進行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
4、安全員負責對一般員工、新進員工、外來人員、臨時工實施安全教育培訓。采取集中培訓和日常班前班后教育兩種方式進行。內容是:法律常識、安全基本技能、危險化學品常識、崗位安全責任制、事故教訓等。
5、全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進行登記記錄、建檔。
1、安全獎懲是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引入激勵機制,是加強和強化安全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措施。為此,實施安全獎懲制度。
2、安全員根據日常安全檢查、抽查、培訓考核、安全實績等提請公司進行獎懲。
3、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對作出如下工作成績者,應給予獎勵:
1)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了重大事故的發生;
2)提出合理化建議,直接消除安全隱患或對加強安全管理工作有重大作用;
4、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如下行為者,應給予處罰:
1)違章操作(作業),直接引發事故的發生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
2)違規違章作業,屢教不改者;
3)對在平時安全檢查、抽查,日常安全培訓考試、考核中成績不合格的人;
4)處罰可采用批評、警告、經濟處罰、辭退等;
5、安全管理具體考核標準由公司制定。
1、為加強消防(防火)管理工作,防止火災事故發生,特制定消防(防火)管理制度。
2、本公司對經營場所設施的消防(防火)管理工作負有全部責任。
3、經理是消防(防火)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安全員對消防(防火)管理工作負有直接責任。
4、在安全員領導下具體建章立制開展消防工作。
1)建立消防(防火)管理工作臺帳檔案。其主要內容有:防火管理組織機構、火災隱患記錄、事故記錄、消防器材保養和使用記錄等。
2)實行消防(防火)檢查制度。安全員必須每周檢查一次。當班管理人員每天班前、班后進行檢查。檢查必須要有記錄并存檔。
3)發生火災時,不管燃燒物的本身特性如何,都有可能火場中的試劑瓶爆炸或者有毒物質大量排出。因此,應可能迅速正確地斷定火情,以保全人命為第一,采取應急措施。等消防器材。要清除四周障礙雜物,確保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5、消防器材維護保養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落實的原則。即由公司安全員統一管理,建立檔案,更新更換。
1、由經理負責組織各有關人員進行。
2、安全員必須堅持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并有記錄。
3、安全檢查由負責人負責組織,對貨物經營、存儲、交接、運輸、裝卸全過程、人員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等實施檢查和監督。
4、節假日實行值班制度,加強防范,做好安全措施的管理實施。
5、檢查內容包括安全管理制度、規程、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危險品的運輸、使用貯存的安全狀況,消防器材的管理、使用,是否存在事故的隱患、貨物交接、運輸全過程安全等。
1、裝卸、運輸、保管、使用危險化學品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具有操作危險物品的安全知識。操作時輕拿輕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商品外溢。
2、作業人員應佩帶手套和相應的勞動防護服。
3、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4、各項操作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作業現場應遠離熱源和火源。
5、桶裝各種危險化學品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不準拆零銷售。
6、操作前檢查各種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是否完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拒絕裝卸。
7、操作時,應輕搬輕放,嚴禁背負肩扛,防止磨擦振動和撞擊。
8、在操作時,應在操作地點針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性質,準備相應的急救藥品和制定急救預案。
9、要向具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采購危險化學品,并做好物資采購的登記制度。
10、采購人員在采購危險化學品時,首先要檢查危險化學品、裝卸、運輸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準采購。
11、危險化學品在裝車過程中必須認真檢查是否有泄漏現象,確保運輸安全,提供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必須符合危險品運輸要求,證件齊全。
12、經理每月要組織采購、銷售人員進行危險化學品性質、采購運輸、事故預防、銷售等方面的安全知識學習,提高事故預防能力。
13、銷售員要做好危險化學品銷售的登記工作,以便于檢查。
14、銷售人員在銷售危險化學品時要向客戶提供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運輸等方面的安全注意事項。
15、采購和銷售人員應督促供應方、委托運輸方和客戶,在裝卸、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時必須穿戴規范勞保用品,防止發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