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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調查報告(實用24篇)篇一
第一條為規范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推動農村貧困人口脫貧致富,加快農村貧困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以及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扶貧開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各界和個人,通過政策、資金、物資、智力、技術、信息服務等方式,幫扶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改善生產生活條件,提高發展能力,實現脫貧致富的活動。
第三條農村扶貧開發應當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幫扶、產業帶動、增強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的原則,堅持因地制宜,創新體制機制,堅持保護生態,實現綠色發展,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農村扶貧開發政策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銜接的實施方案,實現應扶盡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制度,對農村扶貧開發工作負總責,按期實現國家和省規定的脫貧目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減貧任務,加大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農村扶貧開發任務承接、組織落實和分類推進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10月17日扶貧日,組織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開展扶貧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扶貧濟困等活動。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扶貧開發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八條農村扶貧開發范圍包括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村、貧困戶。
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縣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扶貧開發機構隊伍建設,保證機構、人員、經費與扶貧開發任務相適應。有貧困村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扶貧專職工作人員。
第九條省扶貧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扶貧對象精準識別機制,對扶貧對象建檔立卡,實行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扶貧對象應當如實提供建檔立卡所需的信息和材料。
扶貧對象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識別確定的農村貧困人口。
貧困村、貧困戶的識別、確定和退出,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扶貧對象中的軍烈屬、殘疾人、失獨家庭、少數民族和歸僑、僑眷等特殊群體應當給予優先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扶貧脫貧信息管理,建立相關信息數據平臺,實現各級扶貧開發主管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資源共享、信息互通。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扶貧開發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農村扶貧開發專項規劃。農村扶貧開發專項規劃應當與區域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相互銜接。
縣級以上扶貧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扶貧開發規劃,擬定年度扶貧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將農村扶貧開發納入行業規劃,優先保障貧困地區的資金、項目、技術、服務等需要。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整村推進、產業發展、就業培訓等扶貧開發項目。
整村推進項目重點用于村級特色產業發展以及配套設施建設,改善貧困村生產生活條件,確保貧困戶獲得直接的產業收益。
產業發展應當依托當地資源稟賦、區位優勢和產業布局,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載體,支持貧困地區發展特色種養業、農產品加工業、鄉村旅游和電子商務等特色優勢增收產業,建立健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貧困戶利益聯結機制,在勞動力就業、利益分配等方面向貧困戶傾斜。
加強農村貧困地區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創業指導服務,促進農村貧困地區勞動力轉移就業、返鄉創業和自主創業。支持貧困戶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對參加中、高等職業教育的`家庭成員實行扶貧助學補助。
金融、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對貧困地區金融保險服務,開展信貸保險扶貧開發活動,創新金融保險產品。建立風險補償保障機制。
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交通不便、資源匱乏的深山等區域貧困人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搬遷扶貧。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行政、電力、通信、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和計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旅游等有關部門和行業,應當按照農村扶貧開發專項規劃制定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年度實施計劃,重點加強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貧困地區的基本公共服務水平。
縣級以上衛生和計生主管部門應當實施健康扶貧工程,加強貧困地區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建設,對貧困人口健康信息建檔立卡,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和醫療救助制度。
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實施教育扶貧工程,全面落實貧困地區農村學生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各項優惠政策。加大對貧困家庭學生的資助力度,減少因學致貧的貧困家庭。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定點扶貧,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扶貧活動。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軍隊和武警部隊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定點扶貧機制。通過包扶貧困縣貧困村、建立駐村工作隊、干部掛職等形式,落實幫扶責任。
按照國家稅收法律以及有關規定,落實扶貧捐贈稅前扣除、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到貧困縣或者貧困村開展投資興業、技能培訓、技術推廣、發展貿易、吸納就業、捐資助貧等活動。
支持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社會組織,通過引進項目、資金、人才、技術和提供法律服務等形式開展扶貧活動。
鼓勵社會成員以及在外創業成功的同鄉和港澳同胞、臺灣同胞、華僑、海外人士通過捐贈、志愿服務、結對幫扶等形式開展扶貧活動。
第十四條省扶貧開發、財政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扶貧開發工作目標、貧困人口數量、減貧任務、扶貧工作成效和績效評價等因素,將資金分配撥付到縣。
省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扶貧資金、行業資金、相關涉農資金的整合,將整合資金劃撥到貧困縣。逐步給予貧困縣相應的資金整合使用自主權。貧困縣的公益性建設項目不得要求縣級配套。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貧困人口規模、貧困程度、減貧任務、資源條件等因素,在資金撥付到縣后30日內將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報省扶貧開發、財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市(地)扶貧開發、財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扶貧開發項目主要包括基礎設施、產業發展、公益事業、生態環境改善等項目。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扶貧開發項目庫,對項目實行動態管理。
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的扶貧開發項目,由縣級確定后,將項目計劃以及項目實施方案報省扶貧開發、財政主管部門備案;需要省級審批的扶貧開發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報省扶貧開發、財政主管部門審核,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
扶貧開發項目由縣級扶貧開發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指導項目實施村召開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由群眾民主選擇項目,經公示無異議后,將項目申請逐級報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扶貧開發和財政主管部門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扶貧開發項目一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項目確定程序重新辦理。
第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執行扶貧開發項目實施前公告公示制度。在政府網站或者主要媒體公告公示扶貧資金安排、項目建設內容和扶持貧困戶等情況。
扶貧開發項目實施村應當完善并執行村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名稱、資金來源、資金規模、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實施期限、預期目標、項目實施結果、實施單位以及負責人、監管部門和舉報電話等。
縣級扶貧開發主管部門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建設的扶貧開發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招投標。
縣級扶貧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扶貧開發項目實施方案,落實項目責任、合同管理、竣工驗收、績效評價、檔案登記、收益分配機制、后續管理等制度,并將項目實施情況報告省扶貧開發、財政主管部門。
扶貧開發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應當在一個年度內完成。
第十七條扶貧開發項目建設完成后,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或者第三方,對扶貧開發項目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工程質量等進行驗收和審核決算,出具項目驗收報告。
省扶貧開發、財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或者第三方,對扶貧開發項目進行檢查評估。
對扶貧開發項目驗收或者評估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省扶貧開發、財政主管部門相應減少或者取消下一年度扶貧開發專項資金支持,并由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安排資金整改達到驗收標準。
第十八條扶貧開發項目形成的資產,產權歸項目區域內的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營或者通過承包、租賃、股份合作等方式由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并承擔管護責任。項目區域內的貧困村、貧困戶、貧困人口應當作為扶貧開發項目的主要受益主體。村集體獲得的收益主要用于扶持貧困戶和農業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
扶貧開發資金投入到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可以具體折股量化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貧困戶,其中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占股份不得超過扶貧開發資金形成股份的20%。具備條件的,應當折股量化。
除扶貧對象外,扶貧開發資金或者扶貧開發項目形成的資產不得交由任何單位和個人無償使用。
扶貧開發項目形成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非法占用或者處置,不得用于抵償村級債務。
第十九條省、市扶貧開發、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縣級的指導監督,組織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和項目實效的評價。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扶貧開發資金、項目管理等實施監察。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扶貧開發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擠占、挪用扶貧開發資金。
第二十條省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扶貧開發考核機制,對有扶貧開發任務的市(地)、縣(市)扶貧開發工作進行考核。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退出機制。
第二十一條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每年聽取同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工作報告,適時開展對扶貧開發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扶貧開發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文件、賬冊、單據和其他資料,配合檢查相關項目、工程和場所。
第二十三條扶貧開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未經批準變更扶貧開發項目和資金用途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擠占、挪用扶貧開發資金的,擅自處置扶貧開發項目形成的資產的,將扶貧開發項目形成的資產用于抵償村級債務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騙取農村扶貧開發優惠待遇的,由有關部門取消其優惠待遇;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損毀扶貧開發項目資產的,依法賠償損失。非法占用扶貧開發項目資產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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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調查報告(實用24篇)篇二
(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冀人常[]63號通過19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公布根據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屬于鄉(鎮)、村集體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鄉(鎮)、村農民以生產資料及其它資產集體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管理。
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集體資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保護集體資產的權利和義務。
未建立集體經濟組織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員會行使集體資產的管理職能。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統一指導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土地、水利、林業、畜牧、水產和農機等部門,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協調下,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所屬的農村經濟管理機構是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的具體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集體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進行指導、檢查、審計和監督;。
(四)負責集體資產的統計和產權登記工作;。
(五)對農村集體資產的評估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依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考核和任職資格審查;。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集體資產所有權。
第七條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集體資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水面和灘涂等自然資源;。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七)其他農村集體資產。
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挪用、私分、損壞、揮霍浪費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平調農村集體資產,以及非法用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擔保。
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變更或者終止集體資產所有權,其集體資產數額較大的,須經其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并在集體資產所有權取得、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備案。
前款規定集體資產數額較大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對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認定產生糾紛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集體資產管理。
第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通過的章程、決議和決定;。
(二)制定集體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按照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的章程派員參加管理工作;。
(四)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報告集體資產管理工作;。
(五)指導、監督所屬經營單位的集體資產管理和使用;。
(六)負責集體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接受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其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管理和使用制度,對資產變動情況及時登記,做到賬目與實物相符。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會計、出納分別管理賬薄、現金。會計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核算收入、支出和結存,編制會計報表。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記入會計賬簿,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設小金庫,不得坐支現金。各項開支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主管財務的負責人按照制度審批,嚴格審批手續,并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集體資產經營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應當采取招標、投標等方式確定經營者。禁止利用職權壓價發包、出租集體資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資產參股、聯營和實行股份合作經營前,必須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進行資產評估。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集體資產流轉制度,通過拍賣、出售、轉讓、兼并、股份經營、聯營等形式,促進集體資產合理流動,實現保值增值,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集體資產報告制度,按照規定如實填報資產統計報表,報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年終結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財務和債權、債務,兌現承包合同和租賃合同,按照規定提取發展生產和社會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
第十九條固定資產折舊費和荒山、荒地、荒灘、水面、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權轉讓收入等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條農村集體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一)實行承包、租賃、參股、聯營、合資和合作經營的;。
(二)進行資產拍賣、轉讓和產權交易等產權變更的;。
(三)所屬企業出現兼并、分立和破產清算的;。
(四)進行資產抵押以及其他擔保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
農村集體資產經評估后,其評估結果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確認,并經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鑒證。
第二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接受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其集體資產的審計。
第四章集體資產民主監督。
第二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集體資產民主監督小組。
鄉(鎮)民主監督小組成員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民主選舉產生。鄉(鎮)人民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監督小組成員。
按照《河北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規定建立的村民主理財小組行使村集體資產民主監督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集體資產民主監督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本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決定事項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檢查監督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管理和財務活動;。
(三)參與集體資產發包、租賃等經營方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并監督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四)聽取和反映群眾對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協助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其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一)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二)集體資產經營方式的確定和變更;。
(三)較大投資項目和重要資產的購置、處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集體資產公開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承包費和租金、征收、征用土地補償費、干部補貼、招待費、興辦公益事業收費、上級撥付的專項補貼等財務收支,集體資產權屬變更、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每季度以公開欄的形式如實逐筆公布一次,重要事項應當隨時公布,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有權對本組織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情況提出詢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關負責人應當在十日內作出答復。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并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造成經濟損失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責任者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主要責任人員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當事人處以違法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主要責任人員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上年報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員應當依法予以賠償;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實行獨立核算的村民小組(原生產隊)的集體資產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可再生能源調查報告(實用24篇)篇三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可再生能源發電是指風力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包括農林廢棄物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垃圾焚燒和垃圾填埋氣發電、沼氣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能發電和海洋能發電等。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xx〕11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發電是指風力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包括農林廢棄物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垃圾焚燒和垃圾填埋氣發電、沼氣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能發電和海洋能發電等。
第三條申請補助的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于《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的補助范圍。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且已經過國家能源局審核確認。具體審核確認辦法由國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國家可再生能源價格政策,上網電價已經價格主管部門審核批復。
第四條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項目,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可再生能源發電接網工程項目單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單位,按屬地原則向所在地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提出補助申請(格式見附1)。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初審后聯合上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第五條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對地方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
第六條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的補助標準,根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脫硫燃煤機組標桿電價等因素確定。
第七條專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電網系統而發生的工程投資和運行維護費用,按上網電量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為:50公里以內每千瓦時1分錢,50-100公里每千瓦時2分錢,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時3分錢。
第八條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暫定為每千瓦每年0.4萬元。
第九條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價格政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不同類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并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的發展適時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按照中標確定的價格執行,但不得高于同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政府定價水平。
第十條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要求和程序,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編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年度收支預算。
第十一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原則上實行按季預撥、年終清算。省級電網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根據本級電網覆蓋范圍內的列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的并網發電項目和接網工程有關情況,于每季度第三個月10日前提出下季度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申請表(格式見附2),經所在地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于年度終了后隨清算報告一并提出資金申請。
第十二條財政部根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省級電網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資金申請等情況,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撥付到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省級電網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根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和實際收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按月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結算電費。
第十四條年度終了后1個月內,省級電網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單位,應編制上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清算申請表(格式見附3),報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并提交全年電費結算單或電量結算單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對企業上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上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第十六條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審核地方上報材料,并對補助資金進行清算。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可再生能源調查報告(實用24篇)篇四
國家海洋局日前印發的《海洋可再生能源資金項目驗收細則》(試行),貫穿了責任邊界清晰、底線思維、有獎有罰的指導思想,旨在推動實現海洋能技術工程化應用,打通技術向產業化轉變的“最后一公里”。
國家海洋局科學技術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與以往的科技項目驗收管理規則相比,此次新出臺的'《驗收細則》有3個特點:一是突出了海洋可再生能源資金項目的工程化應用定位,強調技術在實海況條件下的真實可用性。二是以產業培育為海洋可再生能源資金項目任務完成的要求目標,強調技術在工程化條件下的穩定性和可靠性。三是驗收工作更加貼近實際,將項目細化分類,分別制定驗收標準。
《驗收細則》主要內容包括總則、驗收組織、驗收準備、正式驗收、相關責任和附則6個部分,不僅明確了國家海洋局有關部門、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能管理中心、驗收專家組和項目承擔單位的義務和責任,還明確了專項資金項目通過驗收的基本條件、通過驗收或結題的最低條件和項目完成不同情況的獎勵與處罰,以底線思維倒逼項目任務完成。
對于驗收結論與驗收條件,《驗收細則》作出具體規定。與其他科技項目相比,示范工程類、產業化示范類、裝備設計制造類項目分為“通過驗收”“結題”“不通過驗收”3種驗收結論。其中,通過驗收項目的承擔單位將在今后承擔海洋能項目時給予優先考慮。未通過驗收項目的承擔單位將予以公開通報,取消其3年內承擔海洋能項目的資格,項目合作單位也應承擔相關責任。
該負責人表示,作為我國綠色可再生能源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海洋能開發利用潛力巨大。《驗收細則》的發布與實施,符合海洋能專項實際,也是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建設海洋強國和“一帶一路”戰略部署的重要舉措,將進一步指導和推動今后一段時間我國海洋能技術工程化和產業化發展。
可再生能源調查報告(實用24篇)篇五
上世紀70年代以來,可持續發展思想逐步成為各國共識,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受到各國政府的高度重視,許多國家將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作為能源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紛紛提出明確的發展目標,制定頒布了相關政策與法律法規,使可持續能源產業在近年來得到迅速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如光伏發電、風能、太陽能等技術的開發應用已成為各類能源中發展最為快速的熱點領域。
風能、太陽能、生物燃料等可再生能源項目以“業主有限合伙制企業”的性質征稅。這種形式的稅收結構允許企業從股票市場募集資金,并使企業可以避免繳納收入所得稅。
歐盟是世界上可再生能源發展最為迅速的地區。目前歐盟能源的進口依存度達50%。隨著經濟不斷發展,這一數字將不斷增加,歐盟能源安全令人擔憂。為此,歐盟制定了相關策略,積極開發可再生能源。歐盟1997年頒布可再生能源發展白-皮-書,提出到2050年,可再生能源在整個歐盟國家的能源構成中要達到50%。白-皮-書中提到的計劃包括歐盟內部的市場手段,進一步鼓勵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政策,以及各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中的投資及信息共享,對此歐盟各國紛紛采取對應措施來響應。
以德國為例,2011年9月,德國經濟部、環境部和科技部等部門曾聯合頒布了德國第6個能源研究計劃,重點集中在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提高能源效率、能源存儲技術和電網技術改進等方面。德國聯邦經濟部、環保部等部門聯合制定了長期能源轉型戰略,規劃了未來40年德國能源轉型的主要目標。
爭能力的提高。2012年1月1日,德國再次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提出到2020年,35%以上的電力消費必須來自可再生能源,到2030年50%以上、2050年80%以上的電力消費必須來自可再生能源。有數據顯示,2012年德國可再生能源行業投資總額達到了266億歐元。截至2011年年底,德國在可再生能源行業就業的人數也達到了創紀錄的38.2萬人,比上一年度增加4%。
日本作為人口密度較大、資源緊張的國家,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也是其經濟發展的重要方向。日本政府曾在2012年8月公布了實現可再生能源飛躍發展的新戰略,目標是到2030年使海上風力、地熱、生物質、海洋等四個領域的發電能力擴大到2017年度的6倍以上。
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現狀
近年來,我國經濟快速增長,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但高耗能與高污染的矛盾也日趨嚴重。能源與環境問題,已是可持續發展道路上亟需解決的重點問題。
然氣資源的勘探開發,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改善能源結構”的能源發展方針和政策。同年,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國家經貿委制定印發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綱要(1996—2017)》。1998年《節約能源法》頒布,再次肯定了可再生能源對于節能減排、改善環境的重要戰略作用和地位。201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正式開始實施。
黨的報告明確提出轉變發展方式以及建設生態文明等多個方面的戰略目標,可再生能源的戰略對實現我國未來各項經濟社會建設目標具有重大意義。開發利用可再生資源,成為我國政府近年重點扶持的項目。隨著可再生能源相關法律法規的相繼出臺,以及地方政府和民營企業的推動,整個社會對新能源的認識不斷發生改變。
不過,由于相關技術與政策尚不完善,目前中國可再生能源領域仍處于初級階段,這為其利用和發展帶來了很多問題。
第一,當前可再生能源產業生產規模較小,導致無法集約化生產,造成社會資源浪費,提高了社會成本,而高成本制約了其技術提高和推廣應用。與此相比,化石燃料等傳統可再生能源的成本要更低些,在競爭中更占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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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調查報告(實用24篇)篇六
上世紀70年代以來,可持續發展思想逐步成為各國共識,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受到各國政府的高度重視,許多國家將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作為能源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紛紛提出明確的發展目標,制定頒布了相關政策與法律法規,使可持續能源產業在近年來得到迅速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如光伏發電、風能、太陽能等技術的開發應用已成為各類能源中發展最為快速的熱點領域。
風能、太陽能、生物燃料等可再生能源項目以“業主有限合伙制企業”的性質征稅。這種形式的稅收結構允許企業從股票市場募集資金,并使企業可以避免繳納收入所得稅。
歐盟是世界上可再生能源發展最為迅速的地區。目前歐盟能源的進口依存度達50%。隨著經濟不斷發展,這一數字將不斷增加,歐盟能源安全令人擔憂。為此,歐盟制定了相關策略,積極開發可再生能源。歐盟1997年頒布可再生能源發展白-皮-書,提出到2050年,可再生能源在整個歐盟國家的能源構成中要達到50%。白-皮-書中提到的計劃包括歐盟內部的市場手段,進一步鼓勵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政策,以及各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中的投資及信息共享,對此歐盟各國紛紛采取對應措施來響應。
以德國為例,2011年9月,德國經濟部、環境部和科技部等部門曾聯合頒布了德國第6個能源研究計劃,重點集中在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提高能源效率、能源存儲技術和電網技術改進等方面。德國聯邦經濟部、環保部等部門聯合制定了長期能源轉型戰略,規劃了未來40年德國能源轉型的主要目標。
爭能力的提高。2012年1月1日,德國再次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提出到2020年,35%以上的電力消費必須來自可再生能源,到2030年50%以上、2050年80%以上的電力消費必須來自可再生能源。有數據顯示,2012年德國可再生能源行業投資總額達到了266億歐元。截至2011年年底,德國在可再生能源行業就業的人數也達到了創紀錄的38.2萬人,比上一年度增加4%。
日本作為人口密度較大、資源緊張的國家,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也是其經濟發展的重要方向。日本政府曾在2012年8月公布了實現可再生能源飛躍發展的新戰略,目標是到2030年使海上風力、地熱、生物質、海洋等四個領域的發電能力擴大到2017年度的6倍以上。
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現狀
近年來,我國經濟快速增長,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但高耗能與高污染的矛盾也日趨嚴重。能源與環境問題,已是可持續發展道路上亟需解決的重點問題。
然氣資源的勘探開發,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改善能源結構”的能源發展方針和政策。同年,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國家經貿委制定印發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綱要(1996—2017)》。1998年《節約能源法》頒布,再次肯定了可再生能源對于節能減排、改善環境的重要戰略作用和地位。201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正式開始實施。
黨的報告明確提出轉變發展方式以及建設生態文明等多個方面的戰略目標,可再生能源的戰略對實現我國未來各項經濟社會建設目標具有重大意義。開發利用可再生資源,成為我國政府近年重點扶持的項目。隨著可再生能源相關法律法規的相繼出臺,以及地方政府和民營企業的推動,整個社會對新能源的認識不斷發生改變。
不過,由于相關技術與政策尚不完善,目前中國可再生能源領域仍處于初級階段,這為其利用和發展帶來了很多問題。
第一,當前可再生能源產業生產規模較小,導致無法集約化生產,造成社會資源浪費,提高了社會成本,而高成本制約了其技術提高和推廣應用。與此相比,化石燃料等傳統可再生能源的'成本要更低些,在競爭中更占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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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調查報告(實用24篇)篇七
可再生能源戶外試驗區,用于研究和開發太陽能光伏發電技術、太陽能熱能、風力渦輪機、混合動力系統和微型電網。
可再生能源工程實驗室,配備有用于設計和分析可再生能源系統的資源監控設備和工業標準軟件。
光電模塊研究實驗室,包括一流的太陽能模擬器和故障診斷設備。
屋頂光伏陣列。
用于研究光伏、電池、電容器和燃料電池的材料表征實驗室。
生物量轉換實驗室。
可再生能源調查報告(實用24篇)篇八
新年甫至,紫氣東來,萬象更新。在喜迎新年的幸福時刻,中國助產士聯盟、中國助產士網、青島惠康護理培訓學校向全國助產士、護士、醫生、婦幼保健工作者、母嬰服務者以及準媽媽和寶寶們致以新年的祝福!在新年到來之際,衷心感謝20xx年一路走來相伴相行的朋友們,是你們堅定了聯盟不斷蓬勃發展的信心,是你們在助推著國內助產理念的改變,是你們和聯盟一起為母嬰的安康默默努力著。
雄關漫道真如鐵,而今邁步從頭越。20xx,風正濟時,自當揚帆破浪;任重道遠,還需策馬揚鞭。新的一年開啟新的希望,新的征程承載新的夢想。20xx年,讓我們繼續攜起手來,在提高自然分娩和母乳喂養率的前進道路上,孜孜不倦,不懈追求。
竹爆平安,春節來臨。在此,中國助產士聯盟、青島惠康護理培訓學校全體工作人員衷心祝愿您,身體健康、工作愉快、家庭和睦幸福!
可再生能源調查報告(實用24篇)篇九
支付60茲羅提(約14歐元)每1kw的押金,或提供等額銀行擔保提交申請后,能源監管辦公室會在30天內頒發競拍許可,一般來說許可的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可能受到所提交材料的有效期發生變化。
競拍機制之下,政府在15年之內,對于特定數量和價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支持(補貼)。部長理事會每年公布可獲得補貼的電能數量和價值,拍賣時間表僅由能源^v^主席編制和公布。總統必須在21天后宣布拍賣結果。
根據技術類型分為5個大類,新舊電站的競拍資源庫將各自獨立(2016年7月1日前發電和競拍后發電),1mw以下和以上的競拍資源庫也各自獨立,至少有25%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將分配給裝機量1mw以下的電站。但是在一個競拍資源庫中的不同可再生能源技術將直接參與相互間的競爭。
投標者將需提供發電總量、每mw時的價格,且后者不得高于立法參考價格。參考價格將基于特定的可再生能源技術各自設定,并按裝機量不同而有差異,根據歷史綠色證書的價格、市場電價等因素綜合決定。根據以下參數的不同,參考價格被分為18組:(1)海上風力發電;(2)陸上低于1mw裝機量的風力發電;(3)陸上高于1mw裝機量的風力發電;(4)5組關于沼氣發電價格;(5)3組關于生物質能發電價格。其他還有太陽能、水力、地熱、生物降解垃圾發電等的參考發電價格。
投標出價將按照每mw時電價多少排序,出價最低者排第一位,對于可再生能源發電支持以年度拍賣預算為限。成功的投資者將有義務在贏得競拍后48個月內完成電站建設(太陽能電站為24個月、海上風電場為72個月太陽能:24個月陸上風:33個月海上風電:72個月其他:42個月)。
500kw以上裝機量的中標投資者將與國有的可再生能源結算公司簽訂差價合同,差價合同將平衡市場的平均電價與中標價差別的問題,若市場電價高于中標價,受益人將被要求返還差額,發電電量將根據具體交易在市場上出售,或者在電力交易所出售。
獲得支持的競拍參與企業將須至少供應投標電量的85%,以3年為期進行監督,未達到該目標的企業將被施以罰款,罰款額度將參照短缺供應的電量(最多是100%承諾電量)和投標電價的一半計算。
可再生能源調查報告(實用24篇)篇十
親愛的朋友們:
大家新年好!新年開啟新夢想,新歲承載新希望。
在20xx年新春佳節到來之際,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理事長張平、秘書長易可,中國可再生能源行業協會會長張平、秘書長易可率全體工作人員,向廣大會員、向廣大可再生能源工作者、向所有關心支持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朋友們拜年了!
祝大家大吉大利、五福臨門、歲歲平安、步步高升、吉祥如意、夢想成真!
同時,送給大家一副對聯:
剛剛過去的20xx年,是“十二五”的收官之年,也是可再生能源產業跨越式發展的一年。到20xx年底,全國風力發電裝機達到1.2億千瓦、光伏發電裝機達到4300萬千瓦。20xx年,我國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占全球總量的24%,新增裝機占全球增量的42%,已經成為世界可再生能源第一大國。“十二五”期間,我國光伏發電裝機規模增長了168倍,風電裝機增長了4倍。
20xx年,是十三五的開局之年,我國要力爭風電新增裝機達到20xx萬千瓦以上,光伏發電新增裝機達到1500萬千瓦以上,光熱發電100萬千瓦以上,新能源汽車、生物質能、熱泵新能源、垃圾發電等產業要有新的發展。
新的一年,我們要以供給側改革為重點,加快新能源革命的進程;以創新為引領,加快成熟技術的產業化;以新能源汽車“車樁光儲大聯盟”等示范工程為抓手,努力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供給體系。
謝謝大家!
可再生能源調查報告(實用24篇)篇十一
(1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發展農村循環經濟,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村可再生能源,是指農村生產生活中使用的生物質能(沼氣、秸稈氣化、秸稈固化等)、太陽能、風能、地熱能、微水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四條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省農村能源管理機構負責。
市(行署)、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已設立的農村能源管理機構負責。
省農墾總局、分局,省森林工業總局、林業管理局負責墾區內、國有森工林區內的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已設立的農村能源管理機構負責,業務上接受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財政、科技、建設、畜牧、環保、林業、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做好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應當堅持因地制宜、農民自愿,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節約、安全、清潔、方便并舉,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農村可再生能源科研開發、推廣應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開發與推廣。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群眾性科技組織、企業和個人研究先進適用的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節約常規能源,普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科技知識;鼓勵和支持農村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設備和產品。
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新項目、新技術,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和評估后,方可推廣。
第九條引進省外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應當具有國家或者省級有關部門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鑒定證書,報省農村能源管理機構備案。
引進國外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產品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推廣下列技術:
(一)農林廢棄物生物質氣化、固化、液化、炭化和發電技術;。
(二)利用非耕地種植能源植物和薪炭林營造技術;。
(三)利用太陽能取暖、熱水、干燥、種植、養殖等技術;。
(四)小型風能、微水能和太陽能光伏發電技術;。
(五)農村生產生活污水沼氣凈化技術;。
(六)用于農村生產、生活的地熱利用技術;。
(七)先進適用的農產品加工、太陽房、節能農宅、生物質高效爐灶等生產生活節能技術;。
第十一條從事農村可再生能源新技術和新產品推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推廣技術成熟、經濟合理、安全可靠的技術、設備和產品,加強對用戶的技術指導。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農村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納入村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重點支持沼氣的開發利用;鼓勵農村戶用沼氣開發利用與日光節能溫室、太陽能畜禽舍相結合,在建設沼氣池的同時,配套進行改圈、改廁、改廚、改炕灶、改庭院。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沼氣生產單位和個人對沼渣、沼液實行綜合利用,發展有機、綠色和無公害農產品。
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小區、畜禽屠宰場、釀造廠、豆制品廠等排放有機廢水的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沼氣工程技術處理有機廢棄物,實現集中供應沼氣、發電或者生產高效有機肥。
引導和支持新建的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小區建設沼氣工程等利用和處理廢棄物的環保工程。
第十四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同科技、建設、環保等有關部門,加強對農作物秸稈的綜合開發利用,加快推廣秸稈氣化、固化和熱電聯供技術,逐年減少秸稈直接用于燃燒的比例。
第十五條農村新建、改建、擴建農宅、公益設施、辦公場所和農業生產經營場所等,應當優先采用太陽能利用技術、新型節能建筑材料、節能爐和燃池、節能炕灶等設施。
第十六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原則和相關技術標準,組織建設、培育并推廣符合本地特點的農村可再生能源典型模式。
第三章生產與經營。
第十七條農村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生產,應當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地方標準。生產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應當按有關規定備案。
第十八條生產、銷售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村可再生能源產品,應當經法定質量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質量不合格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
第十九條農村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產品的質量負責,并對已銷售的產品提供使用技術和售后服務。
第二十條從事農村可再生能源產品規模化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禁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和假冒偽劣的農村可再生能源產品和設備,不得將國家明令淘汰的農村用能設備轉讓他人使用。
第四章扶持與保障。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作為一項長遠發展戰略,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所需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當地財政狀況和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情況逐步增加。
對國家和省下達的農村可再生能源項目,按照規定需要市(行署)、縣(市、區)匹配資金的,市(行署)、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配套資金。
農業綜合開發、農村扶貧開發、以工代賑、新農村建設、節能減排、農村新技術研發等資金可以適當用于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農村可再生能源產業化經營。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各種投資主體參與農村可再生能源工程項目建設,支持其開發、生產和營銷農村可再生能源產品,并依法保護投資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以及節能技術、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資金補助、貸款貼息、稅收優惠等政策。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可再生能源的'人才培養,通過多種形式培養技術骨干和實用人才。
有條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可以增設農村可再生能源相關專業,培養專業人才。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需要,建立健全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加強農村可再生能源的技術指導、安全管理等公益性服務。
科研單位、科普部門和有關組織應當積極開展農村可再生能源的技術指導、科學普及和咨詢活動。
第二十八條對已建大型農村可再生能源項目,應當實行企業化管理和市場化運作,對分散的戶用項目,應當逐步實行物業化管理。鼓勵企業或者個人參與農村可再生能源工程項目的管理和經營。
鼓勵組建各種類型的專業化服務組織和服務網點,為農民提供優質服務。
第五章監督與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政府投資興建的下列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程項目,應當執行相關的行業管理規定和專業技術標準:
(一)單池容積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沼氣工程;。
(二)日供氣量四百立方米以上的秸稈氣化工程;。
(三)年產五千噸以上的生物質固化工程;。
(四)一千瓦以上的太陽能光伏電站、五千瓦以上十千瓦以下的風力發電站;。
(五)集熱面積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太陽能供熱系統;。
第三十二條從事規模化戶用沼氣池、秸稈氣化集中供氣、集約化養殖場沼氣等農村可再生能源專業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技術等級和資質,方可承擔工程設計和施工,并向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從事農村可再生能源工程施工、設備安裝以及維修的技術人員,應當經過具備相關資質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專業技能培訓,并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鑒定合格,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三十四條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統計報表制度,調查統計全省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情況。
從事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統計資料和數據;涉及商業秘密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其保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在農村可再生能源項目實施過程中,對市(行署)、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申請項目時承諾配套的資金不予落實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落實。逾期仍未達到要求的,調減或者終止下一年度的項目投資計劃。對弄虛作假套取項目資金從事其他活動,或者有其他違紀行為的,由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從事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不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未及時依法查處的;。
(五)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以及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從事農村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生產經營或者引進省外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新技術未予備案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行為的,有權制止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截留、挪用和侵占專項資金的,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其限期歸還被截留、挪用和侵占的資金,并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興建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程項目未經技術審核或者備案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未經審核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未備案的處以一千元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承擔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未向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程未達到設計、施工標準或者質量、安全要求的,承擔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采取補救措施;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203月1日起施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發布的《黑龍江省農村能源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可再生能源調查報告(實用24篇)篇十二
在中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被作為新能源的一部分。溫家寶總理已經在去年哥本哈根會議上做出承諾,到2020年中國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費中占15%。這是什么概念?現在我們中國能源在的總消耗去年是30億噸標準煤,按照現在發展速度、人口增長、城市化進程,到2020年我們中國的能源需求至少恐怕是45億噸以上。所以中國能源還是在一個快速增長的前提下來調整結構,在過去70%以上以煤為主的結構中逐步增加非化石能源的比重,難度極大。但展望來看,到2020年的中國的能源結構當中,非化石能源——核電、水能、在促進產業發展的過程中政策引導相當重要,國家已經確定了發展戰略和目標,但是配套政策的有效性遠遠沒有跟上中央的政策決心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首先是水能。中國的水電很有優勢,是水電裝機第一大國,三峽的全面建成,使中國有了世界最大、功能最齊全、綜合性的大型水利樞紐工程。我也看過很多國外的大型水電工程,但是遠遠無法和三峽工程相比。在三峽工程中,凝聚了中國很多技術、裝備和創造。此外小水電也是很重要的方面,大體現在在1.9億千瓦的水電裝機容量當中,小水電占了接近1/3。水電開發在中國有一定的潛力,特別是西南地區。到2020年我們的水電需要提高到3.5億千瓦,到那時候我們基本上能夠開發除了像雅魯藏布江之外的主要江河,大的水電站基本上都已經得到開發。
其次是風能。最近,國家氣象局對全國的風能資源再次進行了比較深入的調研、評估、評測,我國50米、70米高度的風電資源是30多億千瓦。不光陸上風電,我們海上的風電資源,包括潮汐電站、近海和深海地區的風力資源非常豐富。近幾年我國風電裝備的開發取得了很好的成績,現在全國整機廠有80多家,前三大家集中度很高——華銳、金風和東方占了60%,競爭很激烈,很多后續的公司也將要上來。中國的風機從2006年開始連續四年翻番,到現在已擁有世界最大的2580萬千瓦裝機容量,今年超過3000萬千瓦,我們將提前實現2020年的目標。
因為發展空間很大,所以在有了政策、法律,有了創新和制造業作為基礎之后,這個產業得到了很大發展。目前設備的國產化程度比較高,前幾年的國產化率只有30%,大部分技術都靠國外支持,這幾年在引進消化和自主創新的基礎上得到了很大提高。但從設備無故障率、效能等方面來看,和國外先進技術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
這里有風力資源的問題,也有我們設備的性能、質量的問題。包括核心的控制系統、核心軟件仍然在國外公司手中,我想中國的裝備制造業一個很重要問題,就是我們的核心、神經系統是比較薄弱的環節。別的系統都可以轉讓給你,但是核心的控制系統不會輕易轉讓給你。
我們現在高鐵用的核心系統、控制軟件等仍然還是國外的東西。現在中國已經開始在海上建立實驗風電廠,由于海上情況比較復雜,對風機的可靠性、無故障率要求更高了,不像陸上可以拿到其他地方去檢修,海上各種情況都很難控制。另外,中國也在開發新的技術,比如千萬千瓦級風電基地“陸上三峽”如何更好的送到電網去,遇到很大的挑戰,這包括一些技術問題還有政策上的問題。
在太陽能方面,在最簡單的太陽能裝備比如熱水器方面,中國是最大的生產國,現在經過這些年發展,正在打算跟建筑做一體化的結合。如何使太陽能設備成為整個建筑的能源組成部分,而不是先蓋房子再裝熱水器,現在朝著這個整體化的方向發展。
在太陽能光伏發電方面,中國這幾年發展很快,我們從2006年開始成為世界第一制造大國,去年中國生產的太陽能光伏電池超過4000千瓦,占到全球產量40%。目前的問題是國內市場沒有起來,所以我們的電池90%都是銷往歐洲和北美,因為他們有很重的二氧化碳減排義務,必須完成這個指標。同時中國的產品物美價廉,價格比較低,質量可以達到它們的基本要求。應該說,中國太陽能光伏制造業在產品上已經達到了國際水準,這經過了國際考驗。但現存的一個問題是,核心裝備都是進口的,可以在所有的光伏電站和光伏設備生產廠家看到,前端的清洗設備、中間的核心設備包括電機的生產,基本全都是來自歐美、日本甚至是韓國的設備。我們自己的設備有一些,但現在還沒有過關,我想這就給高端制造業的新興產業提出了新的任務,如何為未來太陽能工業的發展提供更好的裝備。
新能源還應用于很多新的制造業領域,比如電動汽車。電動汽車是汽車工業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大家都在朝這個方向努力,看誰能占據核心地位。電池方面,中國經過多年開發,找到了一些較好的材料和運作方式,但目前還沒有一家能夠可靠、穩定的大批量提供汽車工業用電池。
汽車工業的特點是大批量,所以質量可靠性就很重要,這就取決于工藝和裝備。現在我們很多電池生產都是手工作坊式的,很難保證電動汽車業的大規模使用。實際上,核心問題還是裝備問題,我們的裝備開發能力還比較弱。
所以,我想用以上這些例子來說明,作為我們可再生能源、非化石能源和未來替代能源的一個方向,需要形成一個大的新產業,來逐步取代目前占據主流的化石能源。但這種取代需要經過一個長時間的累積,在這段時間里就要培育和發展裝備制造業。這給我們的裝備制造業提出了一個新問題。為了實現這些任務,有很多措施需要完善。首先是政府政策的導向,包括對這樣一個新興產業在初期的必要扶持,比如價格的補貼。歐洲新產業之所以發展快,主要是在政策上確定了一個上網電價政策,有一個全網分攤帶動了它的發展。我們的光伏發電到目前為止,國家依然沒有確定上網定價標準,這樣就不利于社會資本進入這個產業,很難形成一個大的力量來支持產業發展。
所以第一,我認為在促進產業發展的過程中政策引導相當重要,國家已經確定了發展戰略和目標,但是配套政策的有效性遠遠沒有跟上中央的政策決心;第二,我們的自主創新能力要提升,人才要培養,這都是我們現在所缺失的;第三,要有一系列鼓勵政策。特別是首臺首套政策,沒有這個政策,我們的國產設備很難有機會得到使用,因為現在從國外引進很方便。
我專門去日本做過調研,日本在支持國產化裝備政策上,上世紀七八十年代長期給予經費的支持。但現在我們中國這個政策仍沒有落實,如果“十二五”期間仍然如此,裝備業的發展還要受到阻礙。相反則可以加快我們高端裝備制造業的發展,會鼓勵更多的廠商、投資商來投入到這個產業里面,光靠國家投那么點錢是不行的,要讓企業看到利益和發展前景。
可再生能源調查報告(實用24篇)篇十三
第三條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包括國家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和依法向電力用戶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
第四條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從年度公共預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安排的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專項資金)。
第五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區以外的全國范圍內,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扣除農業生產用電(含農業排灌用電)后的銷售電量征收。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納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范圍的銷售電量包括:
(一)省級電網企業(含各級子公司)銷售給電力用戶的電量;
(三)省級電網企業對境外銷售電量;
(四)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
(六)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電量。
省(自治區、直轄市)際間交易電量,計入受電省份的銷售電量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
第七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為8厘/千瓦時。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和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支情況,征收標準可以適時調整。
第八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按月向電網企業征收,實行直接繳庫,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電力用戶應繳納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按照下列方式由電網企業代征:
(三)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應繳納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由所在地電網企業代征;
(四)其他社會銷售電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由省級電網企業在向電力用戶收取電費時一并代征。
第九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類01款68項“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
第十條省級電網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于每月10日前向駐當地專員辦申報上月實際銷售電量(含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下同)和應繳納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專員辦應于每月12日前完成對企業申報的審核,確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額,并向申報企業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省級電網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于每月15日前,按照專員辦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所規定的繳款額,足額上繳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
第十一條專員辦根據省級電網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全年實際銷售電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對相關企業全年應繳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匯算清繳工作。
專員辦開展匯算清繳工作時,應對電力用戶欠繳電費、電網企業核銷壞賬損失的電量情況進行審核,經確認后不計入相關企業全年實際銷售電量。
第十二條中央財政按照可再生能源附加實際代征額的2‰付給相關電網企業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從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出預算中安排,具體支付方式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代征電網企業不得從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續費。
第十三條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增值稅而減少的收入,由財政預算安排相應資金予以彌補,并計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科目核算。
可再生能源調查報告(實用24篇)篇十四
為了加快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發展農村循環經濟,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了黑龍江省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條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黑龍江省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條例(20xx修正),歡迎大家閱讀。
(20xx年1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xx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快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發展農村循環經濟,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村可再生能源,是指農村生產生活中使用的生物質能(沼氣、秸稈氣化、秸稈固化等)、太陽能、風能、地熱能、微水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四條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省農村能源管理機構負責。
市(行署)、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已設立的農村能源管理機構負責。
省農墾總局、分局,省森林工業總局、林業管理局負責墾區內、國有森工林區內的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已設立的農村能源管理機構負責,業務上接受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財政、科技、建設、畜牧、環保、林業、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做好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應當堅持因地制宜、農民自愿,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節約、安全、清潔、方便并舉,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農村可再生能源科研開發、推廣應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群眾性科技組織、企業和個人研究先進適用的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節約常規能源,普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科技知識;鼓勵和支持農村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設備和產品。
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新項目、新技術,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和評估后,方可推廣。
第九條引進省外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應當具有國家或者省級有關部門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鑒定證書,報省農村能源管理機構備案。
引進國外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產品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推廣下列技術:
(一)農林廢棄物生物質氣化、固化、液化、炭化和發電技術;。
(二)利用非耕地種植能源植物和薪炭林營造技術;。
(三)利用太陽能取暖、熱水、干燥、種植、養殖等技術;。
(四)小型風能、微水能和太陽能光伏發電技術;。
(五)農村生產生活污水沼氣凈化技術;。
(六)用于農村生產、生活的地熱利用技術;。
(七)先進適用的農產品加工、太陽房、節能農宅、生物質高效爐灶等生產生活節能技術;。
第十一條從事農村可再生能源新技術和新產品推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推廣技術成熟、經濟合理、安全可靠的技術、設備和產品,加強對用戶的技術指導。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農村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納入村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重點支持沼氣的開發利用;鼓勵農村戶用沼氣開發利用與日光節能溫室、太陽能畜禽舍相結合,在建設沼氣池的同時,配套進行改圈、改廁、改廚、改炕灶、改庭院。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沼氣生產單位和個人對沼渣、沼液實行綜合利用,發展有機、綠色和無公害農產品。
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小區、畜禽屠宰場、釀造廠、豆制品廠等排放有機廢水的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沼氣工程技術處理有機廢棄物,實現集中供應沼氣、發電或者生產高效有機肥。
引導和支持新建的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小區建設沼氣工程等利用和處理廢棄物的環保工程。
第十四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同科技、建設、環保等有關部門,加強對農作物秸稈的綜合開發利用,加快推廣秸稈氣化、固化和熱電聯供技術,逐年減少秸稈直接用于燃燒的比例。
第十五條農村新建、改建、擴建農宅、公益設施、辦公場所和農業生產經營場所等,應當優先采用太陽能利用技術、新型節能建筑材料、節能爐和燃池、節能炕灶等設施。
第十六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原則和相關技術標準,組織建設、培育并推廣符合本地特點的農村可再生能源典型模式。
第十七條農村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生產,應當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地方標準。生產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應當按有關規定備案。
第十八條生產、銷售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村可再生能源產品,應當經法定質量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質量不合格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
第十九條農村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產品的質量負責,并對已銷售的產品提供使用技術和售后服務。
第二十條從事農村可再生能源產品規模化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禁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和假冒偽劣的農村可再生能源產品和設備,不得將國家明令淘汰的農村用能設備轉讓他人使用。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作為一項長遠發展戰略,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所需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當地財政狀況和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情況逐步增加。
對國家和省下達的農村可再生能源項目,按照規定需要市(行署)、縣(市、區)匹配資金的,市(行署)、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配套資金。
農業綜合開發、農村扶貧開發、以工代賑、新農村建設、節能減排、農村新技術研發等資金可以適當用于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農村可再生能源產業化經營。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各種投資主體參與農村可再生能源工程項目建設,支持其開發、生產和營銷農村可再生能源產品,并依法保護投資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以及節能技術、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資金補助、貸款貼息、稅收優惠等政策。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可再生能源的人才培養,通過多種形式培養技術骨干和實用人才。
有條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可以增設農村可再生能源相關專業,培養專業人才。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需要,建立健全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加強農村可再生能源的技術指導、安全管理等公益性服務。
科研單位、科普部門和有關組織應當積極開展農村可再生能源的技術指導、科學普及和咨詢活動。
第二十八條對已建大型農村可再生能源項目,應當實行企業化管理和市場化運作,對分散的戶用項目,應當逐步實行物業化管理。鼓勵企業或者個人參與農村可再生能源工程項目的管理和經營。
鼓勵組建各種類型的專業化服務組織和服務網點,為農民提供優質服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政府投資興建的下列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程項目,應當執行相關的行業管理規定和專業技術標準:
(一)單池容積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沼氣工程;。
(二)日供氣量四百立方米以上的秸稈氣化工程;。
(三)年產五千噸以上的生物質固化工程;。
(四)一千瓦以上的太陽能光伏電站、五千瓦以上十千瓦以下的風力發電站;。
(五)集熱面積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太陽能供熱系統;。
第三十二條從事規模化戶用沼氣池、秸稈氣化集中供氣、集約化養殖場沼氣等農村可再生能源專業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技術等級和資質,方可承擔工程設計和施工,并向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從事農村可再生能源工程施工、設備安裝以及維修的技術人員,應當經過具備相關資質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專業技能培訓,并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鑒定合格,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三十四條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統計報表制度,調查統計全省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情況。
從事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統計資料和數據;涉及商業秘密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其保密。
第三十五條在農村可再生能源項目實施過程中,對市(行署)、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申請項目時承諾配套的資金不予落實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落實。逾期仍未達到要求的,調減或者終止下一年度的項目投資計劃。對弄虛作假套取項目資金從事其他活動,或者有其他違紀行為的,由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從事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不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未及時依法查處的;。
(五)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以及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從事農村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生產經營或者引進省外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新技術未予備案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行為的,有權制止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截留、挪用和侵占專項資金的,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其限期歸還被截留、挪用和侵占的資金,并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興建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程項目未經技術審核或者備案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未經審核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未備案的處以一千元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承擔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未向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程未達到設計、施工標準或者質量、安全要求的,承擔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采取補救措施;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發布的《黑龍江省農村能源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可再生能源調查報告(實用24篇)篇十五
第十四條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和開發利用活動:
(一)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活動:
1.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
2.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
3.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
4.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5.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6.《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規定的其他相關事項。
3.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不能通過銷售電價回收的部分。
第十五條相關企業申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補助的具體辦法,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37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還應按照中央政府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電網企業應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相關規定,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第十八條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支出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第211類12款01項“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支出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第211類15款01項“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安排的支出”(新增)。
可再生能源調查報告(實用24篇)篇十六
《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為了規范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的經營行為,保障資金信托業務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6月13日以中國人民銀行令〔〕第7號文件形式發布,自7月18日起施行至3月1日廢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年第3號《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條)。
第一條為了規范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的經營行為,保障資金信托業務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資金信托業務是指委托人基于對信托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由信托投資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除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信托投資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資金信托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取得的資金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的負債;信托投資公司因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資金而形成的資產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的資產。
第四條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三)不得舉借外債;
(四)不得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也不得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
(五)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
信托投資公司違反上述規定,按非法集資處理,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投資者承擔。
第五條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可以依據信托文件的約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單獨或者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
單獨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是指信托投資公司接受單個委托人委托、依據委托人確定的管理方式單獨管理和運用信托資金的行為。
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指信托投資公司接受二個或二個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據委托人確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運用信托資金的行為。
第六條信托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時,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
第七條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應與委托人簽訂信托合同。采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
信托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圍;
(四)信托資金的幣種和金額;
(五)信托期限;
(六)信托資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權限;
(七)信托資金管理、運用和處分的具體方法或者安排;
(八)信托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時間和方法;
(九)信托財產稅費的承擔、其他費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十)受托人報酬計算方法、支付期間及方法;
(十一)信托終止時信托財產的歸屬及分配方式;
(十二)信托事務的報告;
(十三)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十四)風險的揭示;
(十五)信托資金損失后的承擔主體及承擔方式;
(十六)信托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七)信托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應當于簽定信托合同的同時,與委托人簽定信托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風險申明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二)信托投資公司違背信托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投資公司負責賠償。不足賠償時,由信托財產承擔。
第九條受托人制定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應當在首頁右上方用醒目字體載明下列文字: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第十條信托文件有效期限內,受益人可以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
信托投資公司應為受益人辦理信托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應設立專門為資金信托業務服務的信托資金運用、信息處理等部門。
信托投資公司固有資金運用部門和信托資金運用部門應當由不同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
第十二條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應指定信托執行經理及其相關的工作人員。
擔任信托執行經理的人員,應具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信托經理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信托投資公司違背信托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投資公司負責賠償。信托投資公司由此而導致的損失,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要求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信托投資公司對不同的資金信托,應建立單獨的會計賬戶分別核算;對不同的信托,應在銀行分別開設單獨的銀行賬戶,在證券交易機構分別開設獨立的證券賬戶與資金賬戶。
第十五條資金信托終止的,信托財產歸屬于信托文件規定的人。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書面通知信托財產歸屬人取回信托財產。
未被取回的信托財產,由信托投資公司負責保管。保管期間,保管人不得運用該財產。保管期間的收益歸屬于信托財產的歸屬人。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財產承擔。
第十六條信托財產的歸屬依據信托合同規定,可采取現金方式、維持信托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或者兩者的混合方式。
采取現金方式的,信托投資公司應當于信托合同規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滿日前(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變現信托財產,并將現金存入信托文件指定的賬戶。
采取維持信托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的,信托投資公司應于信托期滿后的約定時間內,完成與歸屬人的財產轉移手續。
第十七條資金信托終止,信托投資公司應當于信托終止后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信托財產歸屬人。
第十八條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應當按季或者按照信托合同的規定,將信托資金管理的報告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書面告知信托文件規定的人。信托期限超過一年的,每年最少報告一次。
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金信托業務經營的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信托資金管理的報告書應當載明如下內容:
(一)信托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和收益情況;
(二)信托資金運用組合比例情況;
(三)信托資金運用中金額列前十位的項目情況;
(四)信托執行經理變更說明;
(五)信托資金運用重大變動說明;
(六)涉及訴訟或者損害信托財產、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七)信托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妥善保存資金信托業務的全部資料,保存期自信托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二十一條信托投資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直至取消其辦理資金信托業務的資格。對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對直接責任人員,取消其信托從業資格。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7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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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調查報告(實用24篇)篇十七
第一條為了規范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的經營行為,保障資金信托業務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資金信托業務是指委托人基于對信托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由信托投資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除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信托投資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資金信托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取得的資金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的負債;信托投資公司因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資金而形成的資產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的資產。
第四條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三)不得舉借外債;
(四)不得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也不得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
(五)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
信托投資公司違反上述規定,按非法集資處理,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投資者承擔。
第五條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可以依據信托文件的約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單獨或者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
單獨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是指信托投資公司接受單個委托人委托、依據委托人確定的管理方式單獨管理和運用信托資金的行為。
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指信托投資公司接受二個或二個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據委托人確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運用信托資金的行為。
第六條信托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時,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
第七條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應與委托人簽訂信托合同。采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
信托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圍;
(四)信托資金的幣種和金額;
(五)信托期限;
(六)信托資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權限;
(七)信托資金管理、運用和處分的具體方法或者安排;
(八)信托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時間和方法;
(九)信托財產稅費的承擔、其他費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十)受托人報酬計算方法、支付期間及方法;
(十一)信托終止時信托財產的歸屬及分配方式;
(十二)信托事務的報告;
(十三)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十四)風險的揭示;
(十五)信托資金損失后的承擔主體及承擔方式;
(十六)信托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七)信托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應當于簽定信托合同的同時,與委托人簽定信托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風險申明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二)信托投資公司違背信托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投資公司負責賠償。不足賠償時,由信托財產承擔。
第九條受托人制定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應當在首頁右上方用醒目字體載明下列文字: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第十條信托文件有效期限內,受益人可以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
信托投資公司應為受益人辦理信托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應設立專門為資金信托業務服務的信托資金運用、信息處理等部門。
信托投資公司固有資金運用部門和信托資金運用部門應當由不同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
第十二條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應指定信托執行經理及其相關的工作人員。
擔任信托執行經理的人員,應具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信托經理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信托投資公司違背信托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投資公司負責賠償。信托投資公司由此而導致的損失,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要求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信托投資公司對不同的資金信托,應建立單獨的會計賬戶分別核算;對不同的信托,應在銀行分別開設單獨的銀行賬戶,在證券交易機構分別開設獨立的證券賬戶與資金賬戶。
第十五條資金信托終止的,信托財產歸屬于信托文件規定的人。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書面通知信托財產歸屬人取回信托財產。
未被取回的信托財產,由信托投資公司負責保管。保管期間,保管人不得運用該財產。保管期間的收益歸屬于信托財產的歸屬人。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財產承擔。
第十六條信托財產的歸屬依據信托合同規定,可采取現金方式、維持信托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或者兩者的混合方式。
采取現金方式的,信托投資公司應當于信托合同規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滿日前(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變現信托財產,并將現金存入信托文件指定的賬戶。
采取維持信托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的,信托投資公司應于信托期滿后的約定時間內,完成與歸屬人的財產轉移手續。
第十七條資金信托終止,信托投資公司應當于信托終止后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信托財產歸屬人。
第十八條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應當按季或者按照信托合同的規定,將信托資金管理的報告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書面告知信托文件規定的人。信托期限超過一年的,每年最少報告一次。
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金信托業務經營的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信托資金管理的報告書應當載明如下內容:
(一)信托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和收益情況;
(二)信托資金運用組合比例情況;
(三)信托資金運用中金額列前十位的項目情況;
(四)信托執行經理變更說明;
(五)信托資金運用重大變動說明;
(六)涉及訴訟或者損害信托財產、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七)信托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妥善保存資金信托業務的全部資料,保存期自信托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二十一條信托投資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直至取消其辦理資金信托業務的資格。對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對直接責任人員,取消其信托從業資格。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
可再生能源調查報告(實用24篇)篇十八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中央財政公立醫院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公立醫院改革和發展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補助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理規劃,科學論證。要按照醫改工作要求及相關規劃,合理確定補助資金使用方向,并對補助資金支持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科學論證。
(二)統籌分配,保障重點。要統籌考慮公立醫院改革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補助資金預算,切實保障醫改重點項目的資金需求。
(三)強化管理,注重實效。要加強對補助資金分配、使用過程管理,規范各個環節的管理要求,明確相關主體的權利責任,保障補助資金安全、高效使用。
(四)績效評價,量效掛鉤。要強化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績效管理,并建立績效評價情況與資金安排掛鉤機制,提高補助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補助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局等相關部門根據國務院醫改工作部署和公立醫院改革工作重點安排使用。現階段重點支持公立醫院綜合改革、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等工作。
(一)用于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方面的補助資金主要支持推進城市和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相關工作。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試點地區數量、補助標準以及評價結果等因素分配,采用“當年全額預撥、次年考核結算”的方式下達。
(二)用于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方面的補助資金主要支持各地按規劃開展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主要包括對按規劃建設設置的培訓基地的設備購置、教學實踐活動以及面向社會招收和單位委派培訓對象的生活學習等支出的補助。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培訓基地和培訓對象數量、補助標準以及評價結果等因素分配,采用“當年全額預撥、次年考核結算”的方式下達。
(三)用于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方面的補助資金主要支持全國包括民營醫院在內的三級醫院開展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主要包括對完成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所需的設備購置、人才隊伍建設、適宜技術推廣等支出的補助。補助資金實行項目法分配,對于經過評審產生的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采取“先期按比例預撥、項目結束后考核結算”的方式下達。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補助資金項目申報指南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局和財政部另行發布。
(四)用于其他醫改方面的補助資金主要支持根據醫改工作安排除上述支出以外、與公立醫院改革和發展相關的其他工作。具體補助內容和方式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局等相關部門,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醫改相關規劃以及年度醫改重點工作安排研究確定。
第五條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163號)要求,做好補助資金績效目標的設立、審核、下達工作。
第六條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局等相關部門提出預算安排建議,財政部根據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相關規定會同相關部門研究確定具體預算金額。
第七條中央財政按照《預算法》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于每年9月30日前將下一年度補助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地方,并在全國人大批準預算后九十日內正式下達補助資金。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正式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補助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
第八條具體使用單位收到補助資金后,要按預算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加快預算執行。
第九條補助資金要專款專用,各級財政、衛生計生、中醫藥等部門要按照項目有關規定安排使用補助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改變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年度未支出的補助資金,按財政部對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條各級衛生計生、中醫藥等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項目管理,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并對相關工作進展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與補助資金分配掛鉤。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衛生計生、中醫藥等部門要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認真開展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有關要求對補助資金實施全面預算監管。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解釋。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衛生計生、中醫藥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45號)同時廢止。
可再生能源調查報告(實用24篇)篇十九
目標:
1、通過觀察初步感知長方形(四條邊、四個角)的特征。
2、培養幼兒的觀察能力和動手操作能力。
重點:初步感知長方形的特征。
難點:正確粘貼相應大小的長方形。
準備:課件房子圖形若干和空格大小相等的長方形香糊。
過程:
一、初步了解、感知長方形的特征。
1、看課件。師:今天有個圖形寶寶來給小朋友表演節目。想知道是誰嗎?(長方形)。
以游戲口吻介紹長方形的特征。
3、在找找教室里的長方形。
4、現在長方形寶寶要表演節目了看看它做什么?(轉呀轉翻跟頭)。
二、感知不同的'長方形。
三、動手操作。
1、現在長方形寶寶聽說有小動物需要他的幫助,他要和小朋友說再見了。
2、小動物遇到什么困難了。我們去看看。
3、出示房子圖。原來是小動物的房子被風吹壞了,有的地方要補上,小朋友你們愿意幫小動物嗎?(提示幼兒選擇合適的長方形補房子)。結束。
文檔為doc格式。
可再生能源調查報告(實用24篇)篇二十
在11月30日發布的《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發用電計劃》)中,國家明確提出要建立優先發電制度。以下是由本站小編j.l為您整理推薦的《國家明確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優先發電制度》正文,歡迎參考閱讀。
所謂優先發電是指按照政府定價或同等優先原則,優先出售電力電量。優先發電容量通過充分安排發電量計劃并嚴格執行予以保障,擁有分布式風電、太陽能發電的用戶通過供電企業足額收購予以保障,目前不參與市場競爭。
“這是此次電改6個配套文件中的一大亮點,核心是可再生能源優先發電。”廈門大學能源經濟協同創新中心主任林伯強對記者分析,不過這也并非新的概念,不過是《可再生能源法》中保障性收購制度的一個新說法。
“整體來看,《發用電計劃》與《可再生能源法》中提出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還有一定距離。”華澳信托新能源研究員王潤川對記者分析,盡管現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成本還相對較高,但如果將環保成本考慮在內,可再生能源發電相比火電已經具備了很大的競爭優勢。
“預計國家下一步還將出臺針對優先發電的具體實施細則。”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主任王仲穎對記者介紹。
在《發用電計劃》明確提出優先發電以前,國務院辦公廳曾經在2019年轉發發改委等部門制定的《節能發電調度辦法》提出節能發電調度的優先順序。
具體而言,各類發電機組按以下順序確定序位:無調節能力的風能、太陽能、海洋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有調節能力的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和滿足環保要求的垃圾發電機組;核能發電機組;按“以熱定電”方式運行的燃煤熱電聯產機組,余熱、余氣、余壓、煤矸石、洗中煤、煤層氣等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天然氣、煤氣化發電機組;其他燃煤發電機組,包括未帶熱負荷的熱電聯產機組;燃油發電機組。
對比之下,《發用電計劃》對上述節能發電調度優先順序做了部分調整,并劃分為兩類優先發電。
首先,為了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納入規劃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優先發電;為滿足調峰調頻和電網安全需要,調峰調頻電量優先發電;為保障供熱需要,熱電聯產機組實行“以熱定電”,供熱方式合理、實現在線監測并符合環保要求的在采暖期優先發電,以上原則上列為一類優先保障。
其次,為落實國家能源戰略、確保清潔能源送出,跨省跨區送受電中的國家計劃、地方政府協議送電量優先發電;為減少煤炭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水電、核電、余熱余壓余氣發電、超低排放燃煤機組優先發電,以上原則上列為二類優先保障。
“上面的一類和二類優先保障計劃,沒有遵循一個特別清晰的標準和原則,有些地方不大符合‘十三五’規劃建議提出的推行節能低碳電力調度原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電力專家對記者分析。
《發用電計劃》還規定,各省(區、市)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兼顧經濟性和調節性的原則,合理確定優先順序。
“這實際上為地方政府開了一個不當的口子,這個口子一開,前面講的一類、二類優先發電順序就可能會大打折扣。”發改委能源所研究院時璟麗對記者分析,“我認為應該堅持一個確定的優先順序。”
首先,留足計劃空間。各地安排年度發電計劃時,充分預留發電空間。其中,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余熱余壓余氣發電按照資源條件全額安排發電,水電兼顧資源條件、歷史均值和綜合利用要求確定發電量,核電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兼顧調峰需要安排發電。
不過時璟麗認為,這可能會在一定時期內一定程度上強化發電量計劃的概念,與逐步淡化、取消發電量計劃的市場化改革方向有些沖突。
其次,加強電力外送和消納。跨省跨區送受電中原則上應明確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比例。
此前,國家發改委在今年10月已經發布《關于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試點的意見(暫行)》,提出在“棄風”、“棄光”比較嚴重的內蒙古和甘肅開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試點。
第三,統一預測出力。調度機構統一負責調度范圍內風電、太陽能發電出力預測,并充分利用水電預報調度成果,做好電力電量平衡工作,科學安排機組組合,充分挖掘系統調峰潛力,合理調整旋轉備用容量,在保證電網安全運行的前提下,促進清潔能源優先上網;面臨棄水棄風棄光情況時,及時預告有關情況,及時公開相關調度和機組運行信息。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加強出力預測工作,并將預測結果報相應調度機構。
“歐洲在解決‘棄風’方面采用了多種措施,比如更先進的天氣預報系統來預報某些天的風力產能。要保證在電力系統的供應側,有靈活的燃氣渦輪供應或者其他的可調度的替代發電能源。”國際能源署能源市場和安全總監keisukesadamori對記者分析。
keisukesadamori提出,在歐洲,有時候風力突然下降,燃氣渦輪就必須要立刻最大限度運轉,來彌補風電的缺失。關鍵是,電網系統必須要有很強的信心通過保證靈活轉換電力供應來源來保持穩定性。
第四,組織實施替代,同時實現優先發電可交易。修訂火電運行技術規范,提高調峰靈活性,為消納可再生能源騰出調峰空間。鼓勵開展替代發電、調峰輔助服務交易。
此外,keisukesadamori強調,“我們還需要一些經濟手段來刺激發展低碳能源,最具代表性的工具是碳價。中國在幾個城市試點碳交易,如果碳定價真的有效的話,它一定要全面推行,要成為國家級政策,這將奠定可再生能源的價格優勢。”
可再生能源調查報告(實用24篇)篇二十一
第一條為了防治松花江流域水體污染,改善流域水環境質量,保障用水安全,建立污染防治的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匯入松花江水系的所有地表水的全部集水區域(以下簡稱流域)的水體污染防治。
第三條流域水污染防治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明確責任、依法監管、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增加水污染防治投入,并制定相關政策,引導和鼓勵發展循環經濟,推廣清潔生產和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產方式,鼓勵污水處理、中水回用等技術的研究和應用,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六條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應當將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完成情況、跨行政區界斷面水質狀況和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狀況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第七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經批準在省內有關社會經濟區域設立環境保護派出機構,負責該區域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水行政、工業、建設、交通、衛生計生、農業、畜牧、林業、公安、國土資源等部門以及海事管理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傳和教育。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對污染流域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的權利,并負有保護流域水環境的義務。
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人民群眾擔任環保監督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有審批權限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的,不得生產或者試生產;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條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的單位應當保證該設施正常運行。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閑置或者拆除水污染防治設施;水污染防治設施因故不能正常運行或者無法運行的,設施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措施停止或者減少排污,并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一級人民政府分解下達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對排放重點水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的地區或者單位,暫停審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三條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不符合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選址布局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征地、施工等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排污單位不得無排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過總量控制指標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排污申報的規定,進行申報登記。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發生較大變化時,能夠事先預知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三日前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不能事先預知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二日內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省、市(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流域內的重點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性監測;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干擾監測工作。
重點排污單位名單由省、市(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級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設立標志,安裝污水自動計量和水污染物自動監測裝置,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需要安裝污水自動計量和水污染物自動監測裝置的重點排污單位名單及安裝時限,由省、市(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級公布。
第十八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排污費征收管理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環境監測、環境執法和環境信息化管理的資金投入,使環境監測、環境監察和環境信息化管理機構的建設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環境保護工作人員。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水質監測預警、應急系統,制定本行政區域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造紙、醫藥、化工、釀造、石油開采等排放污染物的工業企業,應當制定生產、存貯、運輸過程中水污染事故防范和應急預案,儲備事故防范應急物資,并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流域內氧化塘、污水儲存設施、貯灰場、尾礦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場所的環境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重大環境污染隱患的,可以采取強制性的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在進行環境保護監督檢查時,有權進入現場,調閱有關資料,封存、扣押相關證據,約見有關單位負責人以及相關人員。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章跨界協同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保證出界江河或者進入湖泊、水庫的水質達到水環境質量功能要求。
第二十四條流域實行跨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監測和報告制度,監測網絡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等有關部門組織確定。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江河、湖泊、水庫跨市(地)界(以下統稱市界)處設置水質監測斷面,組織開展水質監測,并發布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監測斷面水質出現異常變化時,應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市(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江河、湖泊、水庫跨縣(市、區)界處設置水質監測斷面,組織開展水質監測,并定期向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監測斷面的設置應當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流域內河流上的大型控制性水利工程,應當兼顧下游水環境質量,制定防污調控方案,確定壩下枯水期最小放流量,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確保流域生態環境需要。
流域內新建水利工程設施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對松花江干流水文情勢、水環境質量和水生生態產生不良影響。
第二十六條跨市界上下游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行政區域聯防治污機制,協同日常監測、預警、檢查,并互通情況,預防和處置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
第二十七條跨市界流域的上游地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可能對跨界斷面水質產生影響或者可能造成水質超標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詢相鄰的下游地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相鄰的上下游地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跨市界流域的上下游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商制度,下游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汛期前主動召集聯席會議,相互通報并商討跨行政區界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游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跨市界流域相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情況。
上游地區發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質、水文等出現異常時,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水行政等相關部門應當立即通知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水行政等相關部門,并對重點污染源采取控制措施。
下游地區發生水質惡化或者污染事故并確認是上游來水所致的,應當及時通報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上游地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通報事故調查處理進展情況。
第三十條跨市界流域相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組成聯合檢查組,共同對兩地水污染防治情況開展現場檢查,預防跨界水污染事故發生,并互相通報界內河流斷面監測報告和檢查整改情況。
第三十一條發生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事件時,事件發生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的同時,協助相鄰地區共同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
第三十二條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糾紛,有關人民政府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第四章預防和治理。
第三十三條在生產、服務、運輸和產品使用過程中,對水體產生或者可能產生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第三十四條勘探、采礦、開采地下水以及建設地下工程和污水輸送渠道,應當采取防護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以下可能對流域產生污染的活動:
(一)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二)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和設備;。
(四)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五)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七)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八)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九)向水體排放、傾倒未經過消毒處理、不符合排放標準的含病原體的污水;。
(十一)違法設置排污口、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水體偷排污染物;。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六條工業園區、開發區等工業集聚區應當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實行污水集中處理,并按照國家規定運營、管理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已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工業園區、開發區內的排污單位,在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時,應當符合相應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經批準的工業園區、開發區的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
新建的城鎮排水管網應當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已經建成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限期配套建設與其設計處理能力相當的管網,并保障按照設計能力正常運行。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單位和居民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并收取污水處理費用。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應當實行專款專用,有關部門應當足額撥付到位。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落實扶持政策和相應配套措施,保障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轉并達標排放。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排污單位,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三十八條建設垃圾處理場、堆放場和垃圾處理設施,應當采取防滲漏等處理措施,不得污染江河、湖泊、水庫、渠道和地下水水質。
禁止在毗鄰江河、湖泊、水庫、渠道的區域和泄洪區內建設垃圾處理場、堆放場和垃圾處理設施;已經建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
第三十九條在江河、湖泊、水庫、渠道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上,禁止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已經堆放、存貯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清除。
未按照前款規定清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強制清除,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責任方不明確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清除。
第四十條港口、碼頭以及其他跨越水體的設施或者裝置產生污水的,應當設置獨立的污水收集、排放和處理系統;原油碼頭、危險品碼頭、水上加油站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污染應急處置器材設備。
第四十一條在流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配備油水分離器或者專用容器等防污設備和器材,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和如實記載。裝卸、運輸油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應當采取嚴格的防溢漏措施。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劃定規模化畜禽飼養的禁止養殖區和控制養殖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專業化養殖小區、專業村的畜禽養殖產生的糞便應當進行資源化、無害化處理,防止污染水體。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具有相應的污水、污物、病死動物、染疫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第四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畜禽糞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農業廢棄物的污染防治,在集鎮或者農業人口集中居住區加快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和垃圾無害化處理工程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用化肥、農藥以及其他投入品對農業污染的防治,推廣使用高效低毒的綠色生態農藥和肥料,限制高殘留農藥的使用,防止農藥、化肥及其包裝物的污染。
在毗鄰江河、湖泊、水庫的農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發展無公害農業,避免對水體產生污染。
第四十五條利用湖泊、水庫從事水產養殖業,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環境污染。
第四十六條經依法批準在江河、湖泊、水庫周邊建設旅游和療養場所的,應當配套建設完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對已經建成的旅游和療養場所,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配套建設。
第四十七條禁止在流域內河流、湖泊、水庫管理范圍內開墾農田、破壞植被、建設違法設施或者從事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對已經開墾的農田和破壞的植被,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退耕,并限期恢復植被。
第五章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四十八條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署)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規定,提出保護區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置標志,采取保護措施,并定期向社會公布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狀況。
第四十九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除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外,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設置排污口;。
(二)從事肥水養殖;。
(三)在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五)在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六)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條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遷入居民;對原有居民,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遷出;未遷出前,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畜禽糞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農藥、化肥以及農業廢棄物的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條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開發和保護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確保農村飲用水安全。
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適當的保護區域,參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干擾、阻礙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對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未履行法定的監管職責的;。
(五)未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和啟動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六)有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
第五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進行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的;。
(二)違反規定發放排污許可證以及其他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證書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六)違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處罰權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七)放任、縱容、包庇、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八)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生產、使用或者試生產,并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尚未竣工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建設項目已建成且投入生產、使用或者試生產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將主體工程投入生產、使用或者試生產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或者試生產,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或者尚未建設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水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但未同步投入使用的,處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水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并使用,但經驗收不合格繼續生產或者使用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發生較大變化未及時報告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約見的有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由監督檢查部門對被檢查單位和被約見人予以警告;第二次約見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的,由監督檢查部門對被檢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被約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設置、配備;逾期未設置、配備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法處罰。
第六十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市(地)、縣(市、區)具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未處罰的,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處罰或者直接實施處罰。
第六十一條依法被責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排污單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繼續違法建設、生產、試生產或者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拆除其產生污染的設備、設施等行政強制措施,直至排污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被責令限期治理的單位,不執行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頓等決定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停業或者關閉,并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采取限制供水量、供電量等措施。
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產生的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違法者拒不承擔費用的,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排污單位”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發生較大變化”是指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與其申報登記的數值相比,偏離率大于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其他江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可再生能源調查報告(實用24篇)篇二十二
第一條為規范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推動農村貧困人口脫貧致富,加快農村貧困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以及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扶貧開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各界和個人,通過政策、資金、物資、智力、技術、信息服務等方式,幫扶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改善生產生活條件,提高發展能力,實現脫貧致富的活動。
第三條農村扶貧開發應當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幫扶、產業帶動、增強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的原則,堅持因地制宜,創新體制機制,堅持保護生態,實現綠色發展,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農村扶貧開發政策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銜接的實施方案,實現應扶盡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制度,對農村扶貧開發工作負總責,按期實現國家和省規定的脫貧目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減貧任務,加大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農村扶貧開發任務承接、組織落實和分類推進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10月17日扶貧日,組織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開展扶貧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扶貧濟困等活動。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扶貧開發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八條農村扶貧開發范圍包括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村、貧困戶。
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縣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扶貧開發機構隊伍建設,保證機構、人員、經費與扶貧開發任務相適應。有貧困村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扶貧專職工作人員。
第九條省扶貧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扶貧對象精準識別機制,對扶貧對象建檔立卡,實行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扶貧對象應當如實提供建檔立卡所需的信息和材料。
扶貧對象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識別確定的農村貧困人口。
貧困村、貧困戶的識別、確定和退出,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扶貧對象中的軍烈屬、殘疾人、失獨家庭、少數民族和歸僑、僑眷等特殊群體應當給予優先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扶貧脫貧信息管理,建立相關信息數據平臺,實現各級扶貧開發主管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資源共享、信息互通。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扶貧開發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農村扶貧開發專項規劃。農村扶貧開發專項規劃應當與區域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相互銜接。
縣級以上扶貧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扶貧開發規劃,擬定年度扶貧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將農村扶貧開發納入行業規劃,優先保障貧困地區的資金、項目、技術、服務等需要。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整村推進、產業發展、就業培訓等扶貧開發項目。
整村推進項目重點用于村級特色產業發展以及配套設施建設,改善貧困村生產生活條件,確保貧困戶獲得直接的產業收益。
產業發展應當依托當地資源稟賦、區位優勢和產業布局,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載體,支持貧困地區發展特色種養業、農產品加工業、鄉村旅游和電子商務等特色優勢增收產業,建立健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貧困戶利益聯結機制,在勞動力就業、利益分配等方面向貧困戶傾斜。
加強農村貧困地區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創業指導服務,促進農村貧困地區勞動力轉移就業、返鄉創業和自主創業。支持貧困戶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對參加中、高等職業教育的`家庭成員實行扶貧助學補助。
金融、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對貧困地區金融保險服務,開展信貸保險扶貧開發活動,創新金融保險產品。建立風險補償保障機制。
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交通不便、資源匱乏的深山等區域貧困人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搬遷扶貧。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行政、電力、通信、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和計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旅游等有關部門和行業,應當按照農村扶貧開發專項規劃制定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年度實施計劃,重點加強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貧困地區的基本公共服務水平。
縣級以上衛生和計生主管部門應當實施健康扶貧工程,加強貧困地區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建設,對貧困人口健康信息建檔立卡,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和醫療救助制度。
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實施教育扶貧工程,全面落實貧困地區農村學生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各項優惠政策。加大對貧困家庭學生的資助力度,減少因學致貧的貧困家庭。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定點扶貧,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扶貧活動。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軍隊和武警部隊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定點扶貧機制。通過包扶貧困縣貧困村、建立駐村工作隊、干部掛職等形式,落實幫扶責任。
按照國家稅收法律以及有關規定,落實扶貧捐贈稅前扣除、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到貧困縣或者貧困村開展投資興業、技能培訓、技術推廣、發展貿易、吸納就業、捐資助貧等活動。
支持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社會組織,通過引進項目、資金、人才、技術和提供法律服務等形式開展扶貧活動。
鼓勵社會成員以及在外創業成功的同鄉和港澳同胞、臺灣同胞、華僑、海外人士通過捐贈、志愿服務、結對幫扶等形式開展扶貧活動。
第十四條省扶貧開發、財政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扶貧開發工作目標、貧困人口數量、減貧任務、扶貧工作成效和績效評價等因素,將資金分配撥付到縣。
省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扶貧資金、行業資金、相關涉農資金的整合,將整合資金劃撥到貧困縣。逐步給予貧困縣相應的資金整合使用自主權。貧困縣的公益性建設項目不得要求縣級配套。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貧困人口規模、貧困程度、減貧任務、資源條件等因素,在資金撥付到縣后30日內將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報省扶貧開發、財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市(地)扶貧開發、財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扶貧開發項目主要包括基礎設施、產業發展、公益事業、生態環境改善等項目。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扶貧開發項目庫,對項目實行動態管理。
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的扶貧開發項目,由縣級確定后,將項目計劃以及項目實施方案報省扶貧開發、財政主管部門備案;需要省級審批的扶貧開發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報省扶貧開發、財政主管部門審核,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
扶貧開發項目由縣級扶貧開發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指導項目實施村召開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由群眾民主選擇項目,經公示無異議后,將項目申請逐級報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扶貧開發和財政主管部門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扶貧開發項目一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項目確定程序重新辦理。
第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執行扶貧開發項目實施前公告公示制度。在政府網站或者主要媒體公告公示扶貧資金安排、項目建設內容和扶持貧困戶等情況。
扶貧開發項目實施村應當完善并執行村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名稱、資金來源、資金規模、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實施期限、預期目標、項目實施結果、實施單位以及負責人、監管部門和舉報電話等。
縣級扶貧開發主管部門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建設的扶貧開發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招投標。
縣級扶貧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扶貧開發項目實施方案,落實項目責任、合同管理、竣工驗收、績效評價、檔案登記、收益分配機制、后續管理等制度,并將項目實施情況報告省扶貧開發、財政主管部門。
扶貧開發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應當在一個年度內完成。
第十七條扶貧開發項目建設完成后,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或者第三方,對扶貧開發項目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工程質量等進行驗收和審核決算,出具項目驗收報告。
省扶貧開發、財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或者第三方,對扶貧開發項目進行檢查評估。
對扶貧開發項目驗收或者評估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省扶貧開發、財政主管部門相應減少或者取消下一年度扶貧開發專項資金支持,并由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安排資金整改達到驗收標準。
第十八條扶貧開發項目形成的資產,產權歸項目區域內的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營或者通過承包、租賃、股份合作等方式由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并承擔管護責任。項目區域內的貧困村、貧困戶、貧困人口應當作為扶貧開發項目的主要受益主體。村集體獲得的收益主要用于扶持貧困戶和農業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
扶貧開發資金投入到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可以具體折股量化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貧困戶,其中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占股份不得超過扶貧開發資金形成股份的20%。具備條件的,應當折股量化。
除扶貧對象外,扶貧開發資金或者扶貧開發項目形成的資產不得交由任何單位和個人無償使用。
扶貧開發項目形成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非法占用或者處置,不得用于抵償村級債務。
第十九條省、市扶貧開發、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縣級的指導監督,組織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和項目實效的評價。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扶貧開發資金、項目管理等實施監察。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扶貧開發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擠占、挪用扶貧開發資金。
第二十條省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扶貧開發考核機制,對有扶貧開發任務的市(地)、縣(市)扶貧開發工作進行考核。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退出機制。
第二十一條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每年聽取同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工作報告,適時開展對扶貧開發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扶貧開發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文件、賬冊、單據和其他資料,配合檢查相關項目、工程和場所。
第二十三條扶貧開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未經批準變更扶貧開發項目和資金用途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擠占、挪用扶貧開發資金的,擅自處置扶貧開發項目形成的資產的,將扶貧開發項目形成的資產用于抵償村級債務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騙取農村扶貧開發優惠待遇的,由有關部門取消其優惠待遇;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損毀扶貧開發項目資產的,依法賠償損失。非法占用扶貧開發項目資產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同時廢止。
可再生能源調查報告(實用24篇)篇二十三
通知指出,2006年及以后年度核準(備案),2016年3月底前并網,尚未納入前六批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的.項目可申報第七批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6月30日截止。
財辦建〔2017〕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物價局,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自治區電力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02號)、《財政部關于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13〕390號,以下簡稱《通知》)等有關文件的要求,現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申報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四)已納入補助目錄的項目,當“項目名稱”、“項目公司”、“項目容量”、“線路長度”等發生變化或與現實不符時,請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02號)、《通知》等要求申請變更,按程序一并申報。
二、申報材料。
(一)項目核準(備案)文件;。
(二)上網電價審批文件;。
(三)生物質能發電項目還需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申報流程和時間。
在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經營范圍內的分布式項目,由其下屬省(區、市)電力公司匯總,并經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審核匯總后于6月30日前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其他項目由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申報,并于6月30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未能在6月30日前上報的項目將納入下一批審核。
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17年3月13日。
可再生能源調查報告(實用24篇)篇二十四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物價局,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自治區電力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102號)、《財政部關于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390號,以下簡稱《通知》)等有關文件的`要求,現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申報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四)已納入補助目錄的項目,當“項目名稱”、“項目公司”、“項目容量”、“線路長度”等發生變化或與現實不符時,請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02號)、《通知》等要求申請變更,按程序一并申報。
二、申報材料。
(一)項目核準(備案)文件;。
(二)上網電價審批文件;。
(三)生物質能發電項目還需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申報流程和時間。
在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經營范圍內的分布式項目,由其下屬省(區、市)電力公司匯總,并經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審核匯總后于6月30日前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其他項目由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申報,并于6月30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未能在6月30日前上報的項目將納入下一批審核。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