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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旅游擔保書篇一
這些法律的規定,確認了無效擔保合同的歸責原則是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的民事責任的性質屬締約過失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過錯為原則而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時,只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無效擔保合同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責任范圍的確定取決于債權人因擔保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擔保人和債權人對無效合同的過錯程度等因素。
(1)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無論主合同的無效應歸責于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還是雙方都有過錯,也無論無效的結果導致的是返還原物,還是賠償損失,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還應注意的是,擔保人對債權人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要嚴格把握該種情形連帶責任的適用。
(3)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其提供擔保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經濟損失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該種情形,要把握好擔保人過錯的內涵。此時擔保人的過錯,并非指擔保人在主合同無效上的過錯,而是指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為之提供擔保以及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為主合同的簽訂作中介等締約過錯,這也正是擔保人不能完全免責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擔保作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擔保合同無效時,主合同應確認未生效。擔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二條規定了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而當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而是承擔因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為此,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是否享有追償權問題,在實踐中,有人認為,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不享有追償權,一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作為特別法的《擔保法》對此也未作規定。二是在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時,才能執行無效擔保人的賠償責任,此時,何談追償權。
一是法律無禁止性規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因過錯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是從維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擔保人因擔保合同無效而承擔了賠償責任,為維護擔保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享有追償權。
二是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時,執行擔保人,無效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責任后,這種追償權不能因債務人無財產而消滅,當債務人將來有財產時,擔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償權(也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三是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原本屬于債務人的責任,債務人是終極責任人。
四是從責任性質上,雖然擔保人的責任屬于締約過失責任,擔保人的過錯是決定其在擔保無效時繼續承擔責任的根據,但這種根據只是確定一定的代償責任的根據,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仍有代償責任的性質。
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債務人向擔保人作出清償。而擔保(guarantee) 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反擔保只有保證、抵押、質押三種擔保方式,而將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說留置和定金兩種方式不能作為反擔保的方式,擔保方式僅限于約定擔保;而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留置和定金是包含在擔保方式之中的。
本擔保的擔保對象是主合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申言之,所擔保的是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反擔保的擔保對象則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債務人)的追償權。
該追償權在擔保合同依法成立時既已設定并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實際發生,其性質為擔保人基于擔保合同關系及代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事實而產生的一種新債權。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損失的債權在主體、發生原因及范圍等方面,均有別于主合同債權人的債權。
擔保對象上的特點為反擔保的最基本特點,它既決定了反擔保的其他特點,也決定了反擔保與本擔保、再擔保的根本區別。
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不同于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因擔保方式及擔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的抵押、質押、定金擔保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與主合同當事人發生競合,均為債權人與債務人。而在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充當擔保人的保證、抵押、質押擔保中,債權人、債務人(被擔保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關系分別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擔保合同三種既有緊密聯系又相區別的合同來維系。其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擔保人,而債務人盡管與債權人之間有主合同關系、與擔保人之間有委托合同關系,并且也要受到擔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卻不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在有關當事人未另外訂立擔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訂明有關內。
而反擔保合同中債權人是在本擔保中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并對債務人享有追償權的擔保人,即本擔保人;反擔保合同中的擔保人(即反擔保人),既可以由債務人自己充當,亦可以由債務人以外的人充當。主合同及擔保合同中的債權人不再是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利害關系人,反擔保設定與否,方式與內容如何,均與其無關。反擔保人只對享有追償權的本擔保人負其義務,即使本擔保中的擔保人無力承擔擔保責任,如保證人無全部代償能力等,主合同債權人亦無權要求反擔保人對此承擔責任,例女口,乙向丙借款10萬元,甲為乙向丙提供擔保,丁又為乙向甲提供反擔保,那么在甲無能力全部承擔擔保責任時,丙無權要求丁承擔擔保責任。
反擔保與擔保存在區別,但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也適用于反擔保。反擔保與擔保各有各的特點,如何選擇在于具體的需求。在此華律小編提示大家,由于原本擔保人的追償權是在一定條件下才出現的,因此反擔保所擔保的屬于未來的債權。
出國旅游擔保書篇二
自:
應德國法蘭克福展覽有限公司邀請,我公司——貴公司中文全稱①,將參加20xx年5月08日至13日在法蘭克福舉辦的國際肉類食品加工設備展覽會。我公司攤位號是6.1 a28。(觀眾請刪除最后一句話)
茲證明王明先生1970年5月1日、g123456、總經理,劉芳女士1973年8月12日、1101010、銷售經理②是我公司正式職員,受我公司委派于5月05日至5月17日(展商允許在外停留時間,不得延長)③或5月06日至5月14(觀眾允許在外停留時間,不得延長)④參加上述展覽會。我公司承擔其所有出國費用包括國際往返機票、在國外食宿、交通及醫療保險等,并保證其按期回國。
公司中文名稱:
法蘭克福展覽(上海)有限公司北京辦事處 貴公司中文全稱①
公司英文名稱:
法人代表簽字:
日期
公 章
出國旅游擔保書篇三
第二條 甲方同意乙方選定的專業,并同意乙方的計劃。
第三條 甲方承擔如下義務:
1、對乙方的出國給予必要的指導,并向乙方提供有關出國培訓的咨詢和服務。
2、為乙方辦理出國手續提供幫助和方便。
(2)確定的培訓期限內在國外生活和學習的費用;
(3)其它有關費用。
1、保證完成第二條所規定的培訓計劃,并保證在第一條確定的培訓期限內學成回國工作至少兩年。在規定的 2、保證遵守甲方關于乙方不得延長培訓期限的規定。未經派出機構同意,不得更改本協議確定的國家和培訓 3、保證抵達培訓所在國后20日內向甲方和國內派出單位報告。
4、在培訓期間,保證不從事有損祖國利益和安全的活動,維護祖國榮譽,遵守所在國的法律,與當地人民友 5、在國外期間保持與國內工作單位的定期聯系。
6、培訓結束時應及時作出書面學術成果報告和培訓總結。
7、培訓期滿回國后的15日內向工作單位報到,匯報培訓情況。1個月內向省人事廳報到。
第八條 如乙方發生違約行為,丙方將認真協助甲方追究乙方責任。丙方同意在乙方違約而又未承擔或不能完全承責任。兩方承擔賠償責任,有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向乙方追償。 第九條 在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培訓期滿前,如丙方因故需要變更,應提前兩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按 第十條 因乙方違反本協議而應由乙方或丙方支付的賠償費、違約金,用人民幣或自由外匯支付;非貨幣性財 第十一條 在乙方不履行回國服務義務的情況下,甲方有權決定本協議書的副本提交乙方培訓所在國的有關單 第十二條 甲、乙、丙三方因違反本協議而發生的糾紛,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起訴訟,適用中華人民 第十三條 本協議書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簽約各方均負有履行本協議的義務。
第十四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五份,甲、乙方各一份,丙方保證人各一份,公證處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字)
(蓋章)
乙方(簽字)
丙方第一保證人(簽字) 丙方第二保證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地點
出國旅游擔保書篇四
被擔保人:
1、 保證被擔保人在境外期間遵守所在國法律,旅行結束后按時回國;
2、 保證被擔保人按要求參加面試和面試銷簽、提交銷簽材料;
3、 如被擔保人在旅行期間發生不遵守中國及當地法律法規,或滯留不歸或未按要求參加面試和面試銷簽、提交銷簽材料等,擔保人將與被擔保人共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并放棄先訴抗辯權,賠償攜程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自愿在收到攜程通知之日起15日內無條件支付擔保金rmb100000/人,對因此給攜程造成的經濟和名譽損失,予以相應的經濟補償,如未能及時支付,攜程有權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擔保人確認已清楚明白了解根據本擔保函所需承擔的責任。本擔保為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無限連帶責任保證。
本擔保函自簽署之日起生效,直至本擔保函項下全部義務履行完畢為止。
擔保人: 被擔保人: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手機: 手機: 固定電話: 固定電話:
日期: 日期:
附:擔保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戶口本首頁及本人信息頁復印件
注:1、擔保人必須是中國大陸公民,且常住地在大陸;
3、請用正規a4紙打印
出國旅游擔保書篇五
1、向貴司支付每人擔保金人民幣 壹拾伍萬 元,本人及本單位保證接到貴公司通知后三日內付清此款項,逾期付款的貴公司有權加收每日1%的滯納金,如果未能在期限內付清此款項,本人及本公司愿意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2、承擔(包括向貴公司支付)因上述人員滯留不歸而產生的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移民局的遣返費用、中國公安機關的辦案費用、因本擔保書而產生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差旅費用等,以及法定的其他連帶保證責任。如貴司實際損失超出上述費用,本人及本單位仍應承擔。
3、本人及本單位同時保證:上述人員返回中國三個工作日內將護照首頁、簽證頁、出入境蓋章頁掃描件送交貴司以便辦理簽證注銷手續,否則本人及本公司愿意按前述滯留不歸情況承擔責任。 本人及本單位已十分清楚并自愿承諾接受本擔保書所承擔的責任,并謹此明示:本人及本公司放棄對擔保書提出任何抗辯的權利,不得以未經審判(或仲裁)和執行為由不承擔擔保責任。 本擔保書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傳真件也具備同等法律效力,特此聲明!
附1:被擔保人名單:
擔保人簽字: 擔保單位蓋章:
簽字日期:20xx 年04月14 日
出國旅游擔保書篇六
保證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
貸款銀行(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第一條 甲方保證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 ,貸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條 本合同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甲方對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乙方有權直接要求甲方承擔保證責任。甲方應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貸款通知》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履行清償義務。
第三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貸款金額(大寫) 元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和實現貸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四條 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確定的合同最終履行期限之日為屆滿之日。
第五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保證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條 保證期間,借款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協議變更借款合同除貸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內容,應當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書面同意。
第七條 保證期間,甲方機構發生變更、撤銷,甲方應提前 天書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由對甲方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承擔。如乙方認為變更后的機構不具備完全的保證能力,變更后的機構或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有義務落實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
第八條 保證期間,乙方有權對甲方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甲方應如實提供。
第九條 保證期間,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2.《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使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使用貸款、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十一條 甲方不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應向乙方支付被保證的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 %的違約金,因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彌補所受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上述違約金、賠償金以及甲方未承擔保證責任的貸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費用,乙方有權直接從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扣付。
第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三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出國旅游擔保書篇七
本公司(全稱) 負責人 : 擔保如下客人:(共 人,名單附后)會按要求在簽證期內按機/船票行程按期回國,不會以任何理由滯留不歸。若出現客人滯留不歸或延遲歸國的情況,本公司自愿承擔由此給貴社帶來的一切損失,并在回程(機/船票日期)后3個工作日內向 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支付人民幣每人伍萬元整作為罰金,并承擔因客人滯留不歸、延期歸國等現象而引起的一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移民局的遣送費和中國公安機關的辦案費、因本擔保函而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一切與本擔保函有關的費用。
客人回國后于當日將護照、機/船票交回貴社統一消簽。
出團日期: 年 月 日
特此保證!
本公司負責人 確認此擔保函內容并具有法律效力。
負責人職務:
負責人簽名(加蓋公章):
負責人電話(座機/手機):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