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為了規范組織、管理和運作而制定的一套具有約束力的規范,其目的是確保各個方面的工作有序進行,提高效率。接下來是一份對規章制度的整體評估和改進意見,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一
為為全面掌握csj04標段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數量、狀況及分布,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檢測、監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早期預控機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發生,實現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1、為切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監督管理,駐地辦成立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監管領導小組,負責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監管工作。
2、駐地監理代表必須加強對本標段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實施監管,對本標段的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富有安全監管領導責任;安全監理工程師具體實施本標段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3、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xx)標準規定,如實填報登記《重大危險源申報表》。組織開展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作業場所、設備、設施、系統以及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實時檢測或定期檢測,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的日常管理系體系。落實安全治理整改對策措施。針對本標段存在的各類重大危險源情況,明確專門管理機構監管、配備專門人員檢測監控、健全完善管理制度、開展動態檢測監控、分析檢測監控參數、及時處理存在的安全隱患。
4、駐地辦每天對重大危險源巡查一次,定期對危險作業場所進行檢查,掌握施工單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數量、狀況和分布情況,對存在缺陷和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整改,消除危險因素、確保安全生產。
5、保證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和隱患治理整改所需的資金投入,要組織制定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技術管理措施,逐級落實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責任制。
6、組織制定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安全應急預案,根據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變化及時修訂完善;要對職工進行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安全應急預案宣傳教育、定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讓職工了解、掌握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事故的應急救援程序、自救互救知識。
7、嚴格按照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種類及其能量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的最嚴重后果,實行分級管理與監控: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別重大、特大事故的危險源,必須作為安全管理和檢測監控的重點對象;三級、四級重大危險源是可能造成重大、一般事故的危險源,也應加強管理和監控,不留死角。
8、對各類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監控、治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則,要采用先進科技檢查監控手段和治理技術裝備,提高監控、治理的本質安全水平。
9、各級監理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必須下達書面通知單責令施工單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必須責令有關單位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停止生產作業或停止使用運行,制定切實有效的防范、監控、整改措施后要限期整改完成。
10、駐地監理代表及安全監理工程師必需加大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治理整改質量的跟蹤監督力度,對因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控不到位、治理整改不及時、治理整改質量不好的,不論發生事故與否,均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整改不力、監管不力責任。
11、駐地辦必須加強監理人員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治理、防災、避災等知識的教育培訓,提高監理人員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事故的防控和管理能力。
12、從事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均必須具有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操作資格證后,方可從事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作業。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強化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除煤礦企業以外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煤礦企業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實施監察工作,另行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為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執業準則,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危害事故。
第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培訓。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從業人員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四)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九)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公布。
第二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場所應當設置危險物品標識。
第二十六條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危害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所造成的職業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
從業人員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從業人員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者終止與從業人員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從業人員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及時組織救治,并承擔所需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危害事故。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三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所有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檢測。
3、定義。
3.1作業場所:作業場所,是指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施工場所。
3.2職業危害: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于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3.3職業接觸限值:職業接觸限值是指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接觸限制量值。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長期反復接觸,對絕大多數接觸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許接觸水平。包括化學有害因素和物理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4.1如果作業場所存在職業危害因素,公司應設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和管理工作,保證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公布。
4.2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進行治理,使之符合國家、行業規定的標準。
4.3建立和健全職業危害監測、檢測和評價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檔案和記錄,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公司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4.4發現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5、管理職責。
5.1公司分管職業衛生領導落實好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
5.2財務部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費用的資金保障。
5.3綜合辦公室負責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及時公布檢測結果,建立相關檔案等工作。
5.4生產部及車間負責對各自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監測、評價提供支持和幫助。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四
(1)廠區車行道、人行道和救護線路應當平坦暢通,夜間應當有足夠的照明。在道路和軌道交叉處,必須有明顯和統一的交通標志、信號裝置或者落桿。
(1)生產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須設置固定蓋板或圍欄。在危險處必須設警示牌。夜間必須設置警告紅燈。
(2)、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廠房結構應當無傾斜、裂紋、風化、下塌現象。
(3)、升降口、大小孔洞、樓梯、平臺、走橋必須加設欄桿(高度105cm)。進出口處,欄桿應當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時恢復。嚴禁從高處向下亂扔物品。
(4)、工業建筑物、構筑物和設備基礎都應加強維護,并保持原設計要求,嚴禁增加額外負荷(包括拴、掛、吊裝工具、起重錨點和支撐)以及任意開扎、拆除。
(5)、凡因特殊情況需要開孔、拆除、修改原設計,必須做出具體方案,經生產技術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6)、對原有的廠房,工業建筑物應定期進行普查鑒定,對防潮、防汛、防凍、防震、防雷擊、防腐蝕方面存在的缺陷和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解決。
(7)、主要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均應設置標點,結合大修進行檢查,做出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提出解決措施,及時處理。
(8)、嚴格控制工藝條件,保證檢修質量,杜絕跑、冒、滴、漏。地面不準有積水、積酸、積堿及其它侵蝕性物質,防止損壞樓板、地面、基礎墻面等建筑物。凡有防腐隔離層的地面、基礎、酸溝、墻壁等嚴禁亂開孔、敲擊和與高溫物或火焰接觸,以免防腐隔離層受損壞。
(9)、設置排氣筒(管)、排水管取樣點等,應遠離建筑物,以防止侵蝕下沉。
(10)、廠區內道路上,不準堆放或排放有侵蝕性的物料,不準隨意破壞道路。如施工需要,需要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完畢由施工單位負責及時修復。
(11)、有破壞路面性的各種車輛及運輸設備,必須有可靠的保護路面不受破壞的措施,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才可在廠區道路行走或拉運。
(12)、為確保廠區地下設施不受破壞,保證安全生產,因工程或生產需要動土時,必須按規定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方可施工。
(13)、工業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有生產技術部門的人員參加。
(14)廠房內井、孔、溝的蓋板必須與地面齊平。確因安裝檢修需要在樓板打孔時,必須經有關技術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結束后,應當恢復原狀。
(15)、電纜及管道不得設在經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廠房內懸掛的溜槽、管道及電纜的高度不得低于2m。
(16)、廠房內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得小于1.5m,次要通道不得小于0.7m。凡跨越機器的部位,應當設置過橋或走臺。行走路面應當防滑。
(17)、作業場所的光線應當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和作業場所的.照明必須符合操作要求。
(1)、冰凍期間,室外管道應當包扎。自卸車應當添加防凍劑。冰凍作業場所應當鋪墊防滑材料。高層建筑的冰溜應當清除或在人行過道處設置遮掩防護。
(2)、機械設備上的運動部分應配備隔離防護裝置,以保護人身安全。隔離防護裝置有的裝在機械設備上,如防護罩、隔離檔板等,防止相關人員接觸機械運動部分;有的置于機械設備周圍一定距離,如防護屏、防護柵欄等,防止相關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各種設備的傳動部分必須安設可靠的防護裝置。網狀防護裝置的網孔不得大于50mm×50mm。各種傳動輸送帶選型必須符合技術要求,安裝松緊適度。
(3)、設備在運轉中發生故障,必須停機處理。檢修設備或進入機內清理雜物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電掛牌制度,并設專人監護。
(4)、清掃作業場所時,不得用水沖洗電氣設備、電纜、照明、信號線路以及設備傳動部件。不得用水淋澆軸瓦降溫。
(5)、嚴禁任何人跨越運行的設備、輸送帶、鋼絲繩和鏈條。行人橫過鐵路應當設安全道或安全橋。確因工作需要穿越鐵路時,必須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嚴禁爬車、鉆車或從兩車之間通過。
(6)、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保護用品。長發應當盤入帽內。禁止穿裙子、穿短褲、戴圍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腳在現場作業。
(7)、在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或進行技術改造時,應按標準規定的“三同時”原則,配備必要的防護欄、防護網、防護罩、報警裝置等設備安全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8)、生產技術部監督設備安全設施的配置、安裝過程,確保設備安全設施符合相關驗收準則的要求安裝單位對設備安全設施安裝、調試、正常運轉后,應經生產技術部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運行。
(9)、各有關單位應在危險作業、設備維修等特殊情況下,臨時配置安全防護設施。
(10)、設備安全設施所在部門應確保設備安全設施隨主體生產設備同時開、關,確保設備安全設施發揮安全防護作用。
(14)、在各類電氣設備設施中,為了保證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的安全應采用斷電保護裝置、電容器放電裝置、接地保護、電氣箱/柜/盒等防觸電安全裝置。
(1)、施工單位進廠要向廠安健環部提供其單位安全資質證書、安全管理人員資質證書、特種作業人員資質證書復印件,與廠部簽定勞務安全健康環保協議,明確雙方安全健康環保責任,履行相應安全健康環保義務。
(2)、施工單位人員進廠由廠安健環部、作業車間、班組進行三級安全教育,每一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級安全教育。
(3)、建立外委隊伍管理檔案,盡可能保證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專業人員的相對穩定性和隊伍的專業化。
(4)、對工程項目執行“一工程、一措施、一評估、一驗收”制度,確保項目的安全和質量。
(5)、外來施工人員特種作業時必須要做到持證上崗。
(6)、對風險性大的基建項目,要由作業所在車間協助外委單位進行作業前危險源辨識,并在作業過程中嚴格按照規定安全措施執行。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五
為及時掌握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并結合作業現場實際,提供有效的檢測數據,進行科學的評價,對超出國家職業危害限值標準的作業場所制定各種防范對策和技術改造措施,盡可能的降低因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過高對員工造成的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3.2本單位安委會具體負責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嚴格按照事業部安委會要求開展檢測工作。
3.3在本單位實施檢測工作時,各部門經理以及兼職安全員需給予大力支持與配合。
4.1某工廠安委會定期對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場所進行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檔案,并向事業部安全管理委員會匯報,同時向員工公布。
4.2檢測原則。
4.2.1內部檢測與專業服務機構評價檢測相結合;。
4.2.2定期檢測與日常檢測相結合。
4.3檢測范圍。
4.3.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檢測包括危害因素種類,檢測時間、地點、濃度(強度)、國家允許標準及評價結論等內容。
4.3.2定期檢測范圍應包括能源動力作業場所(制冷車間)、生產作業場所(前處理超高溫殺菌工段、配料工段,灌裝工段)、化驗室等。
4.3.3對有毒有害的危險化學品和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場所(制冷崗位)進行日常檢測,設置檢測系統或自動報警裝置,并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檢測和登記管理,確保檢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4.4檢測類別及方法。
4.4.1評價檢測。
可以分為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預評價、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危害因素現狀評價等。
4.4.2定期檢測。
粉塵檢測,包括配料間、小料房,檢測頻率為1次/年;。
噪聲檢測,包括氨制冷車間、前處理崗位、灌裝崗位,檢測頻率為1次/年;。
有毒物質濃度檢測,主要指氨制冷車間,檢測頻率為1次/季度。
4.4.3日常檢測,針對氨制冷車間等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應設置檢測系統自動報警裝置并確保檢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前處理車間、設置專用溫濕度計,并保證溫度指示準確、清晰。
4.4.4檢測組織實施。
評價檢測由依法設立的并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定期檢測由事業部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及某工廠專職安全管理員組織實施,各部門兼職安全員積極配合。
4.4.5檢測方法。
檢測與評價工作應當依據《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gbz159-20xx)、《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物質的測定方法》(gbz-t210.4-20xx)、《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第1部分:總粉塵濃度》(gbz/t192.1-20xx)、《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塵濃度》(gbz/t192.2-20xx)、《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第7部分:高溫》(gbz/t189.7-20xx)、《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第8部分:噪聲》(gbz/t189.8-20xx)、《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gbz/t223-20xx)等相關標準進行,亦可形成企業內部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規范。常用的檢測方法有現場直讀式快速檢測儀器,化學分析法,儀器分析法。
《作業場所生產性噪聲檢測結果記錄》;。
《作業場所空氣中有害化學物質檢測結果記錄》。
6.2《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物質的測定方法》(gbz-t210.4-20xx);。
6.5《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第7部分:高溫》(gbz/t189.7-20xx);。
6.6《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第8部分:噪聲》(gbz/t189.8-20xx);。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六
1.油漆工人必須經過防火安全知識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才能從事油漆作業生產。
2.油漆車間、小組必須建立嚴格的安全操作規程和防火安全制定,并隨時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3.油漆場所應建立和落實班(組)日檢查制度,班前、班后勤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4.油漆作業場所,禁止吸煙,禁止穿帶有鐵釘的鞋和產生靜電的服裝進入工作地點。
5.油漆車間確需動火檢修焊接時,必須經車間消防責任人和消防安全員到現場檢查合格,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才能進行。并應辦理動火批準手續,動火時應停止油漆作業,并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6.油漆車間應設置強力通風和抽風設備,自然通風條件要好,在遇火災險情時應立即關閉通風和抽風設備。
7.油漆作業場所禁止電加熱設備,嚴禁亂拉亂接電線。
8.油漆車間不準積存大量易燃、可燃材料。出入口不能堆積貨物,保持通道暢通。
9.油漆作業場地和調漆房必須經常打掃,隨時清除漆垢、干殘渣和可燃物。
10.油漆小組的調漆房只準存放一天的油漆和稀釋劑用量,油漆和稀釋劑應選擇安全地方妥善擺放,油桶應蓋好,防止揮發或遇火燃燒。
11.油漆車間、調漆房、烘房的門應一律向外開啟。
12.油漆作業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由專職電工進行安裝、維護。
13.油漆車間的電氣設備和照明裝置必須符合防爆要求,線路應穿管敷設。
14.油漆車間調漆房的閘刀、配電盤、斷路器應安在室外便于操作的地點。
15.凡是噴漆設備均應安裝靜電接地裝置,以防靜電聚集。
16.油漆和溶劑應儲存在干燥、陰涼、通風、隔熱、無陽光直射的庫房內。
17.庫房三十米內不許動用明火,不許吸煙,應有“嚴禁煙火”的標志。
18.油漆庫人工堆碼不宜超過1.8米,防止“倒垛”事故發生。
19.油漆車間、調漆房、油漆倉庫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和干沙。滅火器應經常檢查。
20.油漆車間發生火災后,首先應立即撥打119報警,并把各種電氣設備的電源開關切斷,立即進行撲救。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七
1、為了加強對生產過程中職業健康的控制和預防,消除職業危害,保證本公司員工的職業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臨猗分公司。
2、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必須將預防、控制職業危害因素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3、公司各單位第一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負責。
4、公司生產管理部安全組負責制訂年度職業危害預防和控制工作計劃。
5、公司職工醫院負責協調有關醫療單位對員工職業健康情況進行檢查,當發生急性事故時,積極協調有關醫療單位進行搶救。
6、公司各分廠安環處,負責對轄區范圍內有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等有職業危害產生場所建立職業衛生檔案。
7、公司職工醫院負責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職業健康檢查計劃,并按照要求進行實施。
8、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需要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公司各單位應對作業現場的塵毒監測儀和職業健康器材、設施進行維護和保養,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10、各單位要不斷改善作業現場的勞動環境,加強員工的勞動保護措施,減輕職業危害程度,積極預防職業病的發生。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八
為加強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所有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檢測。
3.1 作業場所:作業場所,是指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施工場所。
3.2 職業危害: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于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3.3 職業接觸限值:職業接觸限值是指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接觸限制量值。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長期反復接觸,對絕大多數接觸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許接觸水平。包括化學有害因素和物理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4.1 如果作業場所存在職業危害因素,公司應設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和管理工作,保證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公布。
4.2 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進行治理,使之符合國家、行業規定的標準。
4.3 建立和健全職業危害監測、檢測和評價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檔案和記錄,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公司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4.4 發現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5.1 公司分管職業衛生領導落實好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
5.2 財務部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費用的資金保障。
5.3 綜合辦公室負責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及時公布檢測結果,建立相關檔案等工作。
5.4 生產部及車間負責對各自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監測、評價提供支持和幫助。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使員工依法享有職業衛生健康保護的權利,加強作業場所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控制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定本制度。
1.1總經理職責。
1.1.2定期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1.1.3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1.1.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
1.1.5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實施;
1.1.6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1.7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1.2主管副總職責。
1.2.1明確對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體職責和任務;
1.2.2組織職業危害防治檢查及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要求;
1.2.3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檢查其執行情況;
1.2.4明確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組織、實施責任。
1.3.1貫徹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規、制度和標準;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相應制度。
1.3.2負責日常職業危害防治的監督、檢查、技術管理、教育以及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組織、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
1.4職業危害崗位防治職責。
1.4.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
1.4.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并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1.5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1.5.3負責對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計劃和工程項目的職業危害防治管理。
2.1日常監測。
2.1.1各加氣站負責各探測儀、報警儀的正確使用和保養,。
2.1.2加氣站負責做好監測記錄(記錄表);。
2.2檢測和評價。
2.2.3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時和在設備大修后,應進行危害因素濃度或強檢測和評價。
3.1崗前告知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將工作場所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后果、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
3.2.1作業場所設置規范、醒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3.2.2高毒物品告知卡;
3.2.3公示監測、檢測和評價結果。
4.4檢查記錄保存完好;
4.5明確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規定;
4.6明確對事故隱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復查要求。
5.1申報工作負責人;
5.2每年申報時間;
5.3申報程序;
5.4申報存檔資料。
6.3明確培訓應達到的目的及資格要求;
6.4明確教育方式、培訓時間、考核方式;
6.5明確必須持證上崗的人員,依法接受有關培訓、考核(包括復審)管理規定的要求。
7.1制定職業危害維護檢修規定;
7.2明確維護檢修單位的職責范圍;
7.3明確檢修的種類;
7.4各類檢修作業應當遵循的規程或規定;
7.5檢修的程序和要求;
7.6檢修的記錄要求;
7.7檢修的驗收要求。
8.1明確配備標準;
8.2明確采購及特種勞保用品供應方的資質審驗辦法;
8.3明確勞保用品的發放、使用、報廢管理辦法。
9.1.1建立上崗前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9.1.2建立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將體檢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向所在地安全監管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9.1.3建立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體檢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9.1.4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后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9.2.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9.2.3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及處理情況;
9.2.4職業病診療等員工健康資料。
9.3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9.3.1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
9.3.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9.3.3職業病報告卡;
9.3.4對職業病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10.1生產操作方法和要求;
10.2重點操作的復核、操作過程的職業危害要求和勞動保護;
10.3異常情況處理和報告;
10.4工藝衛生和環境衛生。
11.1明確職業危害事故報告程序和內容,調查、處理程序及要求;
11.3事故檔案管理和事故臺帳。
12.1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資質要求;
12.2對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教育和檢查辦法;
12.3職業危害協議簽訂要求。
13.1明確各級人員應急責任;
13.2明確應急方式;
13.3明確應急程序。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十
第一條為加強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管理,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健康及生命安全,實現公司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所稱的生產作業場所是指公司的cng門站、加氣站以及各工程施工現場等生產作業場所的總稱。
第三條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管理,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各場站對其管轄范圍內的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柘城麗華燃氣有限公司所屬各部門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
第一節人員管理要求。
第五條生產作業場所具有易燃、易爆等高風險作業特性,各場站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第六條定期組織生產作業場所的崗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豐富員工所必需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清楚生產作業場所及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及事故應急預案等。
第七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具有有效資質的機構進行特種培訓、考核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節設備、場所管理要求。
第八條生產作業場所的新、改、擴建工程項目按規定進行建設項目安全環境影響評價,安全環保設施的建設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九條生產作業場所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標志應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志》gb289。
4、《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16179及《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15630的有關要求。
第十條生產作業場所各種生產設施、設備、安全等的管理應符合公司《設備管理制度》要求,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并建立設備管理動態臺賬。
第十一條崗位操作員工應按規定對設備進行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生產作業場所的生產設施、設備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立即如實向班組長和上級領導報告。
在隱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劃定安全警戒區,設置明顯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重點進行監控。
第十二條生產作業場所必須設置可靠的避雷設施,生產裝置應采用導除靜電接地、靜電消除器等有效的靜電消除措施。
第十三條生產作業場所消防器材應按《消防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配備,放置的地點應取用方便,且不影響正常作業。
不準配置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
崗位員工能正確使用和保養,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臺賬。
第十四條生產作業場所應按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防護、檢測器具。
防護、檢測器具部件應齊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點不影響正常施工作業且取用方便。
第十五條生產裝置區的安全通道要時刻保持暢通,生產區與生活區應有明顯的標志,嚴禁任何車輛駛入生產區。
第十六條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崗位員工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作業場所開展識別和評價工作,做好危險源的風險評價和監控,并制定削減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生產安全部定期組織開展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存在的安全不符合項,確定整改方案和相關責任人,并督促落實整改。
第三節作業管理要求。
第十八條生產作業場所實行準入制度,進入生產場所的一切人員應出示相關證件,將手機和隨身攜帶的火種等交由值班室保管,參加安全知識學習,進行登記后,方可進入。
非本崗位操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操作工藝設備。
第十九條凡在生產作業場所進行帶氣作業、動火作業、密閉空間作業、高空作業、破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等危險作業時,由施工單位編寫作業方案,經安全質檢部審核,報主管領導審批通過后,由安全質檢部出具相關作業許可證明。
施工單位在作業許可證明的有效期內,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第二十條生產作業場所的技術改造、重大隱患整改等重點施工作業項目應編制施工作業計劃書,報相關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實施。
施工前公司要對施工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監督人員對施工作業過程進行現場安全監督。
施工作業區域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嚴禁與施工作業無關人員或設備等進入施工區域。
第二十一條公司在與工程施工承包商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時,必須與其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雙方在施工作業中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監督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由安全質檢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十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使員工依法享有職業衛生健康保護的權利,加強作業場所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控制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定本制度。
1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1.1總經理職責。
1.1.1組織建立職業危害管理機構;。
1.1.2定期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1.1.3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1.1.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
1.1.5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實施;。
1.1.6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1.7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1.2主管副總職責。
1.2.1明確對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體職責和任務;。
1.2.2組織職業危害防治檢查及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要求;。
1.2.3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檢查其執行情況;。
1.2.4明確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組織、實施責任。
1.3職業危害管理人員職責。
1.3.1貫徹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規、制度和標準;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相應制度。
1.3.2負責日常職業危害防治的監督、檢查、技術管理、教育以及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組織、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
1.4職業危害崗位防治職責。
1.4.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
1.4.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并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1.5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1.5.3負責對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計劃和工程項目的職業危害防治管理。
2.1日常監測。
2.1.1各加氣站負責各探測儀、報警儀的正確使用和保養,。
2.1.2加氣站負責做好監測記錄(記錄表);。
2.2檢測和評價。
2.2.3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時和在設備大修后,應進行危害因素濃度或強檢測和評價。
3.1崗前告知。
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將工作場所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后果、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
3.2.1作業場所設置規范、醒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3.2.2高毒物品告知卡;。
3.2.3公示監測、檢測和評價結果。
4職業危害檢查和隱患整改制度。
4.4檢查記錄保存完好;。
4.5明確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規定;。
4.6明確對事故隱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復查要求。
5.1申報工作負責人;。
5.2每年申報時間;。
5.3申報程序;。
5.4申報存檔資料。
6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6.3明確培訓應達到的目的及資格要求;。
6.4明確教育方式、培訓時間、考核方式;。
6.5明確必須持證上崗的人員,依法接受有關培訓、考核(包括復審)管理規定的要求。
7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7.1制定職業危害維護檢修規定;。
7.2明確維護檢修單位的職責范圍;。
7.3明確檢修的種類;。
7.4各類檢修作業應當遵循的規程或規定;。
7.5檢修的程序和要求;。
7.6檢修的記錄要求;。
7.7檢修的驗收要求。
8.1明確配備標準;。
8.2明確采購及特種勞保用品供應方的資質審驗辦法;。
8.3明確勞保用品的發放、使用、報廢管理辦法。
9.1.1建立上崗前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9.1.2建立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將體檢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向所在地安全監管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9.1.3建立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體檢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9.1.4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后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9.2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2.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9.2.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9.2.3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及處理情況;。
9.2.4職業病診療等員工健康資料。
9.3.1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
9.3.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9.3.3職業病報告卡;。
9.3.4對職業病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10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建立健全各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并張貼在操作崗位。
主要包括內容:。
10.1生產操作方法和要求;。
10.2重點操作的復核、操作過程的職業危害要求和勞動保護;。
10.3異常情況處理和報告;。
10.4工藝衛生和環境衛生。
11.1明確職業危害事故報告程序和內容,調查、處理程序及要求;。
11.3事故檔案管理和事故臺帳。
12.1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資質要求;。
12.2對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教育和檢查辦法;。
12.3職業危害協議簽訂要求。
13.1明確各級人員應急責任;。
13.2明確應急方式;。
13.3明確應急程序。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十二
為了使某些無法在源頭上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通過加強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與管理,促進作業場所環境質量不斷改善,以保護員工的職業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德陽市南塔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的各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與管理過程。
3.工作職責。
3.2公司安委會按照管理要求,指導各部門具體實施對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控制與管理,其中重點實施部門為生產科、設備技術動力科、行政辦、安全消防環保科。
4.工作內容。
4.1.1公司安委會辦公室應按有關要求建立健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基礎檔案,內容包括本單位基本情況、生產工藝流程圖、生產車間有毒、有害因素分布圖、職業危害因素動態監測表,掌握危害因素的基本情況。
4.1.2按照專業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定期組織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并完善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1.3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及場所,要求在設備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中應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修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4.2.1.1本公司生產區域有毒物質作業的工作場所主要為脫硫轉化中低甲裝置、氨合成裝置、碳化工段、液氨貯罐崗位,主要有毒物質為氨、一氧化碳。
4.2.1.2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4.2.1.3在具有氨化學灼傷危險的作業場所應設置洗眼器裝置。
4.2.1.4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健康防護設施,保證有充足的水源,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
4.2.1.5為接觸有毒物質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防護急救器具專用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按照不同的危害因素發放不同的防護用品,車間內各作業場所張貼緊急疏散逃生路線圖。
4.2.1.6在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4.2.2控制高溫的管理措施。
4.2.2.1本單位高溫作業工作場所主要為夏天的開工鍋爐崗位。
4.2.2.2公司有關部門要制定防暑降溫和保健管理措施。
4.2.2.3暑天高溫期間要做好崗位人員的防暑降溫工作。
4.2.2.4供應清涼飲料或提供充足的開水,保證現場作業人員身體水鹽代謝;
4.2.2.5高溫作業禁忌癥患者應及時調離高溫作業崗位,妥善安置。
4.2.3控制噪聲的管理措施。
4.2.3.1本單位噪聲作業工作場所主要為冰機崗位、壓縮機崗位和變壓吸附崗位。
4.2.3.2噪聲檢測,通過環境噪聲檢測,準確提供危害警示數據;
4.2.3.3個體防護,處于噪聲危害的作業場所必須配戴防噪聲耳塞。
4.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技術措施。
4.3.1控制工作場所有毒物質的技術措施。
4.3.3控制高溫的技術措施。
4.3.3.1合理設計工藝流程;
4.3.3.2利用水或導熱系數小的材料進行隔熱;
4.3.3.3通風降溫。
4.3.4控制噪聲的技術措施。
4.3.4.1吸聲,是采用多孔吸聲材料,板狀共振吸聲結構、穿孔板共振吸聲結構和微穿孔板吸聲共振結構等技術方法,降低室內的混響聲,從而實現降噪目的。
4.3.4.2隔聲,是指應用隔聲構件將噪聲源和接受者分開,隔離噪聲在介質中的傳播,從而減輕噪聲污染程度。隔聲措施包括隔聲屏障、隔聲罩、隔聲操作室等,一般能降低噪聲級20db-50db。
4.3.4.3消聲,是指采用消聲器,允許氣流通過,又能阻止或減弱聲波傳播的裝置。對于通風管道、排氣管道等噪聲源,在進行降噪處理時,需要采用消聲技術。消聲器的種類很多,依據消聲機理主要分為三類:阻性消聲器、抗性消聲器、阻抗復合消聲器。
4.3.4.4隔振與阻尼:物體的振動也會產生噪聲。對于振動產生的固體聲,一般采用隔振措施。常見的隔振器主要有金屬隔振器、橡膠隔振器、空氣橡膠彈簧隔振器、各種隔振墊等。阻尼降噪措施主要用于板結構的物體振動,如輸氣管道、機器的防護壁、車體和飛機的外殼等。
5.相關法律、法規清單。
5.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xx);
5.3《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衛生部令[20xx]第23號);
5.5《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xx)。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十三
為了使某些無法在源頭上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通過加強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與管理,促進作業場所環境質量不斷改善,以保護員工的職業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于某工廠各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與管理過程。
3.2某工廠安委會按照管理要求,指導各部門具體實施對各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與管理,其中重點實施部門為生產部、技術部、設備部、酸奶部。
4.1.1某工廠安委會應按事業部要求建立健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基礎檔案,內容包括本單位基本情況、生產工藝流程圖、車間有毒、有害因素分布圖、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表,掌握危害因素的基本情況。
4.1.2按照專業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定期組織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并完善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1.3建立健全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主要指氨制冷系統的技術保障,對氨氣泄漏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和通訊聯絡信息系統。
4.1.4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及場所,要求在設備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中應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修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4.2.1.1粉塵作業的工作場所、工序、產生原因,詳見《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4.2.1.2定期檢測。
定期檢測作業點的含塵濃度,檢查防塵設施及除塵設備的運行情況,為制定和改進防塵措施,正確選用除塵設備提供科學依據。
4.2.1.3個體防護。
作業現場防塵措施難以使粉塵濃度降至國家規定職業接觸限值以下時,可采用個人防塵用具作為輔助防護措施,如配戴防塵口罩。
4.2.2.1本單位有毒物質作業的工作場所主要為制冷間和化驗室,其工藝工序、產生原因,詳見《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4.2.2.2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4.2.2.3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灼傷危險的作業場所應設置洗眼器裝置,例如cip間,灌裝間,化驗室等。
4.2.2.4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健康防護設施,保證有充足的水源,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
4.2.2.5為接觸有毒物質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防護急救器具專用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按照不同的危害因素發放不同的防護用品,車間內各作業場所張貼緊急疏散逃生路線圖。
4.2.2.6在制冷崗位、有毒化驗藥品庫、cip間等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4.2.3控制高溫的管理措施。
4.2.3.1本單位高溫作業工作場所主要為前處理崗位,其工藝工序、產生原因,詳見《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4.2.3.2建立防暑降溫和健康保健管理制度,相關部門(生產部、酸奶部)制定防暑降溫和保健管理制度。
4.2.3.3暑天高溫期間控制加班加點,合理調整作息時間;
4.2.3.4供應清涼飲料或提供充足的開水,保證現場作業人員身體水鹽代謝;
4.2.3.5高溫作業禁忌癥患者應及時調離高溫作業崗位,妥善安置。
4.2.4控制噪聲的管理措施。
4.2.4.1本單位噪聲作業工作場所主要為制冷崗位、前處理崗位和灌裝崗位,其工藝工序、產生原因,詳見《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4.2.4.1噪聲檢測,通過環境噪聲檢測,準確提供危害警示數據;
4.2.4.2個體防護,處于噪聲危害的作業場所必須配戴防噪聲耳塞;
4.2.4.3減少接觸時間,合理安排工作與休息時間。
4.3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技術措施。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十四
1.職工對毒物有知情權。企業對職工應進行防毒(防塵)安全教育。
2.不斷推進技術進步,改革工藝,采用無毒、低毒原輔材料生產產品。
3.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4.加強設備管理,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5.定期檢測車間空氣中毒物(粉塵)的含量濃度,努力控制在國家允許的最高限值之內。
6.按規定設置的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應定期檢測校驗,保持靈敏好用,防止急性中毒的發生。
7.對已有的防毒、防塵設施,不得隨意停用、挪用或拆除。
8.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擴散。
9.加強個人防護措施,為職工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如工作服、防護服、護目鏡、膠皮手套、防毒(或防塵)口罩、防毒面具等等。車間、崗位配置的公用防毒面具等應急防護用品應齊全、足夠、有效,專人負責、定期檢查。
10.劇毒物品作業人員要佩戴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必須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11.劇毒物品的管理嚴格執行雙人保管、雙人領發、雙本帳、雙把鎖、雙人使用的“五雙”制度。
12.為車間操作人員和倉管人員配備必要的搶救藥品和器材。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十五
(一)為了加強企業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管理,落實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監總局《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三)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職業安全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四)安全生產委員會為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劉輝為兼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五)向區安監局申報作業場所職業危害。
(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完善作業現場,職業危害防治設備、設施,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確保設備設施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七)依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為員工配備合格的職業安全健康個體防護裝備,并督促教育、指導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
(八)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告知工作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防止措施和待遇,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
(九)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進行定期的健康體檢。
(十)建立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十一)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時予以配合。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十六
為了使某些無法在源頭上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通過加強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與管理,促進作業場所環境質量不斷改善,以保護員工的職業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3.2某工廠安委會按照管理要求,指導各部門具體實施對各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與管理,其中重點實施部門為生產部、技術部、設備部、酸奶部。
4.1.1某工廠安委會應按事業部要求建立健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基礎檔案,內容包括本單位基本情況、生產工藝流程圖、車間有毒、有害因素分布圖、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表,掌握危害因素的基本情況。
4.1.2按照專業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定期組織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并完善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1.3建立健全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主要指氨制冷系統的技術保障,對氨氣泄漏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和通訊聯絡信息系統。
4.1.4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及場所,要求在設備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中應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修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粉塵作業的工作場所、工序、產生原因,詳見《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定期檢測。
定期檢測作業點的含塵濃度,檢查防塵設施及除塵設備的運行情況,為制定和改進防塵措施,正確選用除塵設備提供科學依據。
個體防護。
作業現場防塵措施難以使粉塵濃度降至國家規定職業接觸限值以下時,可采用個人防塵用具作為輔助防護措施,如配戴防塵口罩。
本單位有毒物質作業的工作場所主要為制冷間和化驗室,其工藝工序、產生原因,詳見《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灼傷危險的作業場所應設置洗眼器裝置,例如cip間,灌裝間,化驗室等。
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健康防護設施,保證有充足的水源,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
為接觸有毒物質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防護急救器具專用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按照不同的危害因素發放不同的防護用品,車間內各作業場所張貼緊急疏散逃生路線圖。
在制冷崗位、有毒化驗藥品庫、cip間等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4.2.3控制高溫的管理措施。
本單位高溫作業工作場所主要為前處理崗位,其工藝工序、產生原因,詳見《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建立防暑降溫和健康保健管理制度,相關部門(生產部、酸奶部)制定防暑降溫和保健管理制度。
暑天高溫期間控制加班加點,合理調整作息時間;。
供應清涼飲料或提供充足的開水,保證現場作業人員身體水鹽代謝;。
高溫作業禁忌癥患者應及時調離高溫作業崗位,妥善安置。
4.2.4控制噪聲的管理措施。
本單位噪聲作業工作場所主要為制冷崗位、前處理崗位和灌裝崗位,其工藝工序、產生原因,詳見《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噪聲檢測,通過環境噪聲檢測,準確提供危害警示數據;。
個體防護,處于噪聲危害的作業場所必須配戴防噪聲耳塞;。
減少接觸時間,合理安排工作與休息時間。
技術改造,對于能實施技術改造的工藝或設備,應當通過技術改造消除粉塵危害;。
密閉塵源,盡可能的使生產過程管道化、機械化、自動化,避免塵源外泄;。
通風除塵,產生粉塵密集的作業場所,常采用在塵源處或其附近設置吸塵罩、利用風機作為動力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及輸送粉塵的氣體吸入罩內,經管道輸送至除塵器進行凈化,達到排放標準后排入大氣。
4.3.2控制工作場所有毒物質的.技術措施。
冷凝凈化法,是指物質在不同的溫度下,具有不同的飽和蒸汽壓,利用該性質,采用降低有害氣體的溫度或提高有害氣體壓力的方法,使一些易于凝結的有害氣體或蒸汽態的污染物冷凝成液體并從有害氣體中分離出來的方法。
4.3.3控制高溫的技術措施。
合理設計工藝流程;。
利用水或導熱系數小的材料進行隔熱;。
通風降溫。
4.3.4控制噪聲的技術措施。
吸聲,是采用多孔吸聲材料,板狀共振吸聲結構、穿孔板共振吸聲結構和微穿孔板吸聲共振結構等技術方法,降低室內的混響聲,從而實現降噪目的。
隔聲,是指應用隔聲構件將噪聲源和接受者分開,隔離噪聲在介質中的傳播,從而減輕噪聲污染程度。隔聲措施包括隔聲屏障、隔聲罩、隔聲間等,一般能降低噪聲級20db-50db。
消聲,是指采用消聲器,允許氣流通過,又能阻止或減弱聲波傳播的裝置。對于通風管道、排氣管道等噪聲源,在進行降噪處理時,需要采用消聲技術。消聲器的種類很多,依據消聲機理主要分為三類:阻性消聲器、抗性消聲器、阻抗復合消聲器。
隔振與阻尼:物體的振動也會產生噪聲。對于振動產生的固體聲,一般采用隔振措施。常見的隔振器主要有金屬隔振器、橡膠隔振器、空氣橡膠彈簧隔振器、各種隔振墊等。阻尼降噪措施主要用于板結構的物體振動,如輸氣管道、機器的防護壁、車體和飛機的外殼等。
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范、標準、文件;。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職業健康安全操作技術規程(規范);。
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1.2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實施臺帳。
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實施方案;。
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維護和檢修記錄表;。
單位自身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和處理記錄表;。
職業衛生監督意見和落實情況資料表。
《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6.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xx);。
6.3《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衛生部令[20xx]第23號);。
6.5《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xx)。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十七
為了使某些無法在源頭上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通過加強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與管理,促進作業場所環境質量不斷改善,以保護員工的職業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于某工廠各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與管理過程。
3.2某工廠安委會按照管理要求,指導各部門具體實施對各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與管理,其中重點實施部門為生產部、技術部、設備部、酸奶部。
4.1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組織管理措施:
4.1.1某工廠安委會應按事業部要求建立健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基礎檔案,內容包括本單位基本情況、生產工藝流程圖、車間有毒、有害因素分布圖、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表,掌握危害因素的基本情況。
4.1.2按照專業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定期組織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并完善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1.3建立健全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主要指氨制冷系統的技術保障,對氨氣泄漏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和通訊聯絡信息系統。
4.1.4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及場所,要求在設備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中應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修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4.2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管理措施
4.2.1控制作業場所粉塵濃度的管理措施
粉塵作業的工作場所、工序、產生原因,詳見《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定期檢測
定期檢測作業點的含塵濃度,檢查防塵設施及除塵設備的運行情況,為制定和改進防塵措施,正確選用除塵設備提供科學依據。
個體防護
作業現場防塵措施難以使粉塵濃度降至國家規定職業接觸限值以下時,可采用個人防塵用具作為輔助防護措施,如配戴防塵口罩。
4.2.2控制作業場所有毒物質的管理措施
本單位有毒物質作業的工作場所主要為制冷間和化驗室,其工藝工序、產生原因,詳見《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灼傷危險的作業場所應設置洗眼器裝置,例如cip間,灌裝間,化驗室等。
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健康防護設施,保證有充足的水源,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
為接觸有毒物質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防護急救器具專用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按照不同的危害因素發放不同的防護用品,車間內各作業場所張貼緊急疏散逃生路線圖。
在制冷崗位、有毒化驗藥品庫、cip間等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4.2.3控制高溫的管理措施
本單位高溫作業工作場所主要為前處理崗位,其工藝工序、產生原因,詳見《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建立防暑降溫和健康保健管理制度,相關部門(生產部、酸奶部)制定防暑降溫和保健管理制度。
暑天高溫期間控制加班加點,合理調整作息時間;
供應清涼飲料或提供充足的開水,保證現場作業人員身體水鹽代謝;
高溫作業禁忌癥患者應及時調離高溫作業崗位,妥善安置。
4.2.4控制噪聲的管理措施
本單位噪聲作業工作場所主要為制冷崗位、前處理崗位和灌裝崗位,其工藝工序、產生原因,詳見《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噪聲檢測,通過環境噪聲檢測,準確提供危害警示數據;
個體防護,處于噪聲危害的作業場所必須配戴防噪聲耳塞;
減少接觸時間,合理安排工作與休息時間。
4.3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技術措施
4.3.1控制作業場所粉塵濃度的技術措施
技術改造,對于能實施技術改造的工藝或設備,應當通過技術改造消除粉塵危害;
密閉塵源,盡可能的使生產過程管道化、機械化、自動化,避免塵源外泄;
通風除塵,產生粉塵密集的作業場所,常采用在塵源處或其附近設置吸塵罩、利用風機作為動力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及輸送粉塵的氣體吸入罩內,經管道輸送至除塵器進行凈化,達到排放標準后排入大氣。
4.3.2控制工作場所有毒物質的技術措施
冷凝凈化法,是指物質在不同的溫度下,具有不同的飽和蒸汽壓,利用該性質,采用降低有害氣體的溫度或提高有害氣體壓力的方法,使一些易于凝結的有害氣體或蒸汽態的污染物冷凝成液體并從有害氣體中分離出來的方法。
4.3.3控制高溫的技術措施
合理設計工藝流程;
利用水或導熱系數小的材料進行隔熱;
通風降溫。
4.3.4控制噪聲的技術措施
吸聲,是采用多孔吸聲材料,板狀共振吸聲結構、穿孔板共振吸聲結構和微穿孔板吸聲共振結構等技術方法,降低室內的混響聲,從而實現降噪目的。
隔聲,是指應用隔聲構件將噪聲源和接受者分開,隔離噪聲在介質中的傳播,從而減輕噪聲污染程度。隔聲措施包括隔聲屏障、隔聲罩、隔聲間等,一般能降低噪聲級20db-50db。
消聲,是指采用消聲器,允許氣流通過,又能阻止或減弱聲波傳播的裝置。對于通風管道、排氣管道等噪聲源,在進行降噪處理時,需要采用消聲技術。消聲器的種類很多,依據消聲機理主要分為三類:阻性消聲器、抗性消聲器、阻抗復合消聲器。
隔振與阻尼:物體的振動也會產生噪聲。對于振動產生的固體聲,一般采用隔振措施。常見的隔振器主要有金屬隔振器、橡膠隔振器、空氣橡膠彈簧隔振器、各種隔振墊等。阻尼降噪措施主要用于板結構的物體振動,如輸氣管道、機器的防護壁、車體和飛機的外殼等。
5.1《液態奶事業部生產作業場所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檔案》
5.1.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臺帳
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范、標準、文件;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職業健康安全操作技術規程(規范);
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1.2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實施臺帳
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實施方案;
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維護和檢修記錄表;
單位自身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和處理記錄表;
職業衛生監督意見和落實情況資料表。
《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6.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xx);
6.3《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衛生部令[20xx]第23號);
6.5《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2.2-20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