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之勞動保障監察證考(精選15篇)篇一
目前我國勞動保障監察在發展中面臨著諸多的機遇和挑戰,勞動保障監察的社會認知度、公信力還比較低,這些問題都亟待解決。下文是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預防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
對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勞動保障監察,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其職責,依照本條例執行。
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堅持日常巡視檢查為主、預防與查處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建立健全預防和查處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工作機制和維護勞動者權益目標責任制度,對所屬的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
第五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國資、稅務、工商、安監等有關部門以及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六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存在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出現重大勞動保障違法事件時,應當到場了解情況,根據職責協助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注意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接到工會關于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報告后,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工會。
第七條用人單位、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完善勞動用工管理,接受和配合勞動保障監察。
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企業方面代表依法引導、幫助用人單位規范用工,配合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第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引導、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保障有效、全面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所需要的場所、裝備等條件。
第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中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人員(以下簡稱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佩戴統一的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勞動保障監察員在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應當遵守有關回避的規定。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秘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第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察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和阻撓。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以下用工管理臺賬,真實、準確記錄各種用工信息:
勞動合同。
期限、工作崗位等內容。
(二)錄用登記。包括入職登記表、勞動者身份證件復印件等。
(三)工時臺賬。包括打卡記錄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時間和加班時間的記錄。
(四)工資臺賬。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的發放情況,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以及應發工資項目和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勞動者簽名等內容。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臺賬。
用工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兩年,職工名冊、錄用登記應當至少保存至勞動者離職后兩年。
第十五條《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規定的實習、見習單位接收實習、見習人員的,應當建立以下管理臺賬:
(一)實習、見習人員名冊。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戶籍地址與現住址、聯系方式,實習學生所在學校、是否頂崗實習,以及實習、見習的起止時間、工作崗位等內容。
(二)實習、見習時間臺賬。包括打卡記錄或者考勤表等實習、見習工作時間的記錄。
(三)報酬臺賬。包括報酬、補助、補貼的發放情況。
(四)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的臺賬。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臺賬。
實習、見習人員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至實習、見習結束后兩年。
第十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用人單位設立的勞動保障宣傳設施、舉報投訴信箱,用人單位應當妥善保護,不得涂污、損毀或者遮蓋。
第十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用工信息采集制度,建立勞動保障監察信息檔案,逐步建立全省統一的勞動保障監察管理系統。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通過網絡、書面等方式如實提供訂立勞動合同、工資支付、工作時間、參加社會保險等相關情況和資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需要獲取用人單位登記注冊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設立時間等信息的,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門提出查詢要求,工商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供。
第十八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實行分級、分類監管。
對發生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用人單位,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公布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責任人)姓名、基本違法事實、處理結果等。
第十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有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記錄的用人單位實行重點監控,加強日常監管,增加檢查頻次。
有關行政部門審查用人單位承接投資、參加政府采購等申請時,應當將用人單位三年內是否存在勞動保障違法記錄作為參考。
第二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依法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信息告知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并由其錄入中國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預警機制。
應急預案。
對因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以下稱欠薪)等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等部門和工會、企業方面代表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迅速處理,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罰。
建筑施工企業因欠薪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迅速到場協助處理,對涉嫌違法發包、分包、轉包、拖欠工程款等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受理舉報投訴、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和網絡監察等形式進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主動對用人單位開展日常巡視檢查,制定年度巡查計劃,確定重點檢查范圍,定期檢查用人單位的用工情況。
第二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二)用人單位建立用工管理臺賬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八)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申報繳費數額的情況;。
(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十)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涉外就業服務單位遵守有關聘用中國雇員管理規定的情況;。
(十二)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遵守社會保險相關規定的情況;。
(十三)實習、見習單位遵守有關學生實習、見習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督檢查事項。
第二十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用人單位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法聽證的,應當告知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要求舉行聽證;用人單位要求聽證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五條單位或者個人阻撓勞動保障監察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節管轄。
第二十六條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縣級市、市轄區)或者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具體管轄范圍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對下列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一)駐穗的中央、省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
(二)駐穗的中央、省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以及部隊所屬用人單位;。
(三)發生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需要直接管轄的。
第二十八條對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的勞動保障監察,由其所在地的縣(縣級市、市轄區)或者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需要吊銷許可證的,應當提請核發許可證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工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第三十條對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以及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保障監察,由支出基金或者發放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屬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第三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在勞務派遣用工中存在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對一方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一并處理。
第三十二條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查處其行政區域內案情重大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指定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案情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請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生管轄爭議時,由發生爭議的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共同的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三節程序。
第三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用人單位可能存在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需要調查處理的,應當在發現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立案。
第三十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設置舉報投訴信箱和電子信箱,指定人員受理舉報投訴。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不具有管轄權的舉報,應當在接到舉報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三十五條以匿名方式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反映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或者以實名方式反映但不提出維護其具體權益主張的,按照舉報處理。
實名舉報人要求反饋處理情況,且有明確、有效的聯系方式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答復舉報人。
第三十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列支,具體獎勵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一)投訴時間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查處期限內;。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
(三)投訴人的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被投訴用人單位的侵害;。
(四)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并由受理投訴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投訴人應當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當面提交本人身份證明、投訴文書和反映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明材料。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記錄,并由投訴人簽名。
第三十八條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訴人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法律文書指定送達地址和聯系電話;。
(二)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聯系電話;。
(三)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明確、具體的投訴請求。
投訴文書還可以載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聯系方式等。
第三十九條因同一事由引發十人以上集體投訴的,投訴人可以推選出五名以下代表進行投訴,并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投訴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推選書。
第四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以下投訴按照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二)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但不屬于受理投訴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三)投訴時間超出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查處期限的,不予受理。
(四)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或者已經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不予受理。但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裁決認為應當由有關行政部門解決,對其請求事項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駁回的除外。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不予受理。
(六)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已經按照勞動保障監察程序作出處理的同一事項重復投訴的,不予受理。
(七)投訴文書應當載明的事項不明確或者提供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補正;補正后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
(八)投訴人通過信函郵寄等形式或者委托他人提交投訴材料,經投訴人本人核實,情況屬實并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
前款規定的告知和不予受理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投訴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四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實地調查、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六)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等進行審計;。
(七)委托專門的鑒定機構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調查、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調查人員進入勞動場所,應當如實陳述和提供相關資料,并在調查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調查人員注明拒簽事由。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發生欠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用人單位發生欠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采用電話、書面或者張貼公告,以及其他可以確認收悉的方式,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通過當地新聞媒體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開用人單位名稱、涉嫌欠薪情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個人基本信息,公告通知其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前款規定公告通知后,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仍不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的,按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金錢給付等投訴案件,可以依一方當事人申請并經對方同意后,組織雙方調解。
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并當場全部履行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不予處罰或者減輕對用人單位的處罰。
調解達成一致意見但未當場全部履行的,當事人雙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審查確認后出具仲裁調解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從輕或者減輕對用人單位的處罰。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終止調解:
(一)一方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的;。
(二)經調解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應當終止調解的其他情形。
調解終止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繼續按照勞動保障監察程序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依法撤銷立案。
對情況復雜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個工作日。屬于投訴案件的,應當書面通知投訴人。公告、委托審計或者鑒定等期間不計算在辦案時限內。
投訴事項屬于未依法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經調查查實的證據證明違法行為存在的,應當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對前款規定的投訴事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已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充分調查核實,仍無法查實相關事實,雙方存在爭議的,告知投訴人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發現違法案件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存在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者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等情形,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計算監察辦案時限:
(二)投訴人無法聯系或者存在其他不可抗拒的事由,致使調查取證無法進行的。
辦案中止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并自批準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投訴人,投訴人無法聯系的除外。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復案件辦理。
第四十七條經立案調查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撤銷立案:
(一)違法事實不成立的;。
(二)違法行為已經改正,依法可以不予處罰的;。
(三)投訴不符合規定的受理條件但已經立案的;。
(四)投訴案件投訴人撤回投訴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投訴案件撤銷立案的,應當告知投訴人。
第四十八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后,應當在宣告后當場送達當事人;無法當場送達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送達。
按照規定采取公告方式送達的,應當在受送達人辦公場所或者住所張貼,并同時在當地新聞媒體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告,公告期為六十日;但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的,或者用人單位的欠薪等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公告期為三日。
投訴人指定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通過郵政機構向該地址郵寄送達法律文書。
第四十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決定的,應當自決定書發出之日起十日內報送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未建立、保存相關臺賬,或者偽造相關臺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發生欠薪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發生欠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仍不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拒絕提供或者報送用工信息等相關材料的;。
(四)出具偽證、隱匿證據、毀滅證據或者教唆勞動者進行虛假陳述的;。
(五)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登記保存措施的證據材料及相關設備擅自處理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在一年內又發生同類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處理舉報、投訴,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不按照規定程序調查處理勞動保障監察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泄露被檢查單位商業秘密或者舉報人有關情況的;。
(五)索取、收受用人單位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參與被檢查單位安排的有礙公正執法的活動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對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七條依法應當辦理營業執照沒有辦理或者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有勞動用工的行為,以及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行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并及時通報工商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2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勞動監察條例》同時廢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6、勞動保障實體方面其他的一些法規和規章。
勞動之勞動保障監察證考(精選15篇)篇二
第一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勞動保障行政執法行為,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管轄范圍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及與勞動者建立。
勞動合同。
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勞動保障監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各級工會組織應當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經貿、公安、監察、審計、婦聯、共青團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有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人員,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
(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檢舉、控告;。
(四)依法處理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條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有權依法進人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進行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調取有關資料。被檢查單位及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阻撓、拒絕檢查。
第八條勞動保障監察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定期考核,經考核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條件的,方可上崗執法。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不得泄露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對社會保障的監察工作,按照各項社會保險統籌層次進行管理。
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應當由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管轄的案件指定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二)訂立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情況;。
(三)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情況;。
(四)職工工資支付和最低工資保障情況;。
(五)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情況;。
(六)遵守職業培訓、技能鑒定和職業資格證書規定情況;。
(七)遵守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繳費等有關規定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關聯法規: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應當以舉報專查為重點,并可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年度審查等方式。
除國家另有規定以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理由認為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或者違法嫌疑外,對用人單位的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每年不超過一次。
對多次或嚴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予以公告。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超越職權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的,用人單位有權拒絕檢查。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執行勞動保障監察公務,應當由兩名以上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共同進行,佩戴執法標志,出示執法證件,并告知被檢查單位監察的內容、要求和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在執行勞動保障監察公務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依法回避。
第十三條現場監察應當制作筆錄,并由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名蓋章。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由勞動保障監察人員注明拒簽事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向被檢查單位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詢問。
通知書。
被檢查單位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監察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二)對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應當終止檢查,并及時告知被檢查單位、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五)對屬于勞動爭議糾紛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六)對涉及其他行政部門職責范圍的案件,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或移送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七)對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關聯法規: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情況復雜確實需要延長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監督制度。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當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或責令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行糾正。
第十八條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向勞動者收取或變相收取保證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或者扣押個人證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逾期不退還保證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的,處以實收金額一至三倍的罰款;逾期不退還證件的,按每證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不按規定與招用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按每使用一人處以五百元罰款;不按規定簽訂集體合同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期滿繼續使用勞動者而未續訂勞動合同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處罰。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工資支付有關規定,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作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應當按有關規定執行。
關聯法規: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或者雖經協商同意,但違反勞動法關于延長工作時間具體時限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除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作報酬外,并按每人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
關聯法規: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和省有關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聯法規: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偽造、變造有關帳冊、材料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或者限期改正文書的;。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該決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超越職權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的;。
(四)應當及時通知或移送其他部門處理的案件而不通知、移送的;。
(五)泄露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勞動保障監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河南省勞動監察規定》同時廢止。
勞動之勞動保障監察證考(精選15篇)篇三
2015年在積極做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的同時不斷完善工作制度,建立目標責任制和分工作負責制的基礎上主要抓了以下幾項工作。
(一)抓好宣傳工作,規范勞動關系。在面臨全球、全國經濟疲軟的大環境下,全縣各類工程項目資金明顯出現緊張,很多工程項目面臨停工,因此建設領域勞資糾紛突出,各類勞務糾紛層出不窮,為能從根本上規范我縣勞動市場,把糾紛隱患解決在萌芽狀態,我縣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工作人員,深入基層認真宣傳《勞動法》、《社會保險法》、《云南勞動監察條例》、《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等,加強宣傳。對在勞務關系中心存疑慮人員的問題,一一進行了認真詳細的答復,并向社會公布了勞動舉報投訴電話,使廣大用工企業和務工農民增長了法律知識,學會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規范約束了彼此的勞務關系。
(二)嚴把執法年審關,從源頭上杜絕侵權行為。通過對用人單位用工情況的審驗,從源頭上減少違法違規行為。2015年勞動保障年審完成803戶,糾正用人單位規章5件。
-1簽訂勞動合同、規范勞動關系,規范勞動力市場管理、查處非法用工、勞動者工資支付情況、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婦女權益保障法》貫徹落實情況等。充分發揮了勞動保障監察的執法職能,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穩定,促進了經濟發展。
二、存在問題。
一是人員和車輛配備不足。目前勞動監察股有工作人員8名(其中公務員4人:3人50歲以上,有2人有監察證;工人3人:只有1人有監察證;公益性崗位1人),固定性給予專用車輛1輛,整個部門沒有配備制服,工作中不能體現執法的嚴肅性和震懾性,不能引起用人單位的重視。
二是工作人員能力提升不足。加大執法人員的相關知識培訓勢在必行,但相關上級部門不了解基層實際,無法滿足基層工作人員的集體培訓,從而制約了工作人員素質進一步提高。
三、下步工作打算。
2016年,我們將嚴格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加大勞動合同訂立監察力度,進一步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我們將繼續加大勞動合同訂立監察力度,切實做到早動員、早部署、早宣傳、早檢查,要深入到用人單位,特別外事施工企業,采取邊宣傳邊監察的形式,讓用人單位熟悉法律法規,對不按法規訂立勞動合同的、在招錄過程中收取風險金、抵押金、扣押有效證件的要按規定進行處罰。
(五)加大對各類建筑施工企業的監管力度,從源頭上杜絕拖欠工資現象的發生。勞動保障監察要主動與建設行政部門聯系,建立聯動機制,在工程招投標、施工企業開工、工程竣工驗收上實行全程監控,每個月深入到建筑施工企業,對施工人數、勞動合同簽訂、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及時處理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2015年10月14日。
勞動之勞動保障監察證考(精選15篇)篇四
一年來,我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在局黨組和上級業務部門的關懷指導下,按照我局及省廳的統一部署,緊緊圍繞勞動和社會保障中心工作,結合全年各個階段的工作重點,不斷調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發揮勞動保障監察的職能作用,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宗旨,以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查處各類違反勞動法案件為突破口,積極工作,奮發進取,在各職能部門和各業務科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經過全體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共同努力,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務。現將20xx年工作總結如下:
(一)認真受理和查處群眾舉報案件
(二)緊緊圍繞中心工作,重點開展社會保險費擴面征繳監察活動,全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緊緊圍繞“兩個確保”這一全局性的中心工作,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和大局意識,大力開展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執法活動,督促用人單位補交社會保險費xx多萬元,督促300多戶用人單位參保,為確保全市離退休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社會大局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
(三)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專項檢查工作力度,努力遏制嚴重勞動違法行為
(1)切實加強勞動力市場秩序整頓,配合“春風行動”,開展了非法職介活動專項治理,全市共印制發放“春風卡”30000份,查處非法職介機構3家。
(2)今年6-7月份,根據省9部門的統一部署,開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擊違法犯罪專項檢查活動。此次大檢查涉及面之廣,檢查內容之全面,工作力度之大,是以前的專項檢查無法相比的,取得的成效也是非常顯著的。為使工作開展的扎實、有效,我市從各級公安、工會、建設、工商、監察、安監等部門及各新聞媒體抽調了近100人,成立了專項行動監督檢查組、舉報案件專查組、新聞輿論宣傳報道組等三個專門的工作小組。此次大檢查共檢查各類用人單位600余戶,涉及勞動者7000余人。查處非法職介3家,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83份,補簽勞動合同3000份,清理拖欠勞動者工資0.8萬元,較好地維護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
(3)開展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執法檢查。全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我市各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共檢查各類用人單位400多家,補簽勞動合同xx多份,進一步規范了用工行為,和諧了勞動關系。
(4)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開展了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保護專項檢查,依法嚴厲打擊使用童工行為。全市共清退童工4人。
(一)由于建筑行業建立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起步維艱,此項工作對各縣市區還缺乏必要的監督手段,一些地區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沒有很好的落實,個別縣市區根本沒有履行起監督管理的職責,一些用人單位繳納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存在著前邊存入后邊支取的現象,使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流于形式,不能發揮保障金應有的作用。
(二)宣傳教育與行政處罰并舉。針對一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法律意識淡薄,故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時有發生情況,我們一方面要加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提高宣傳質量,在宣傳的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國家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深入人心,提高企業和勞動者遵守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另一方面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加大對違法案件的處罰力度,提高勞動保障監察的權威性。
(三)建立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誠信評價機制。目前,一些用人單位誠信度較差,也是引發勞動關系糾紛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們要推動企業依法建立自我規范、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勞動保障管理模式,增強企業誠信守法的意識,今后我們要逐步大力推行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機制和失信懲罰機制,建立企業守法誠信檔案,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的用人單位,通過新聞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通過對用人單位誠信評價制度的施實,使企業達到誠實守信,依法經營,維護好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目的。
(四)完善長效機制,加強對違法行為的源頭治理。今年,國家和省先后頒布了《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河南省進城務工人員權益保護條例》等一系列法規、規章,我們要抓住國家加強勞動保障法制建設這一有利時機,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會同勞動爭議仲裁、勞動工資等相關業務職能科室,從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督促檢查企業建立工資發放制度、繳納工資保障金等用工源頭上入手,完善各種制度,加大對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以減少或杜絕違法案件的發生。
以上勞動保障監察年終工作總結為你介紹到這里,感謝你的關注!
勞動之勞動保障監察證考(精選15篇)篇五
勞動保障監察,是勞動保障行政機關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和糾正違法行為,并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下文是山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稱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中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經過相應的考核或者考試錄用。
勞動保障監察證件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
第七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注意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
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規章制度。
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
勞動合同。
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受法律保護。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秘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第十三條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
對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引起的群體性事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
應急預案。
迅速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像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勞動保障監察員辦理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發現違法案件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用人單位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用人單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由有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四)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90天的;。
(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一)阻撓勞動者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籌建工會的;。
(二)無正當理由調動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勞動者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工會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屬于本條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對無營業執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有勞動用工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并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取締。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其職責,依照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第三十五條勞動安全衛生的監督檢查,由衛生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1)法定性。
勞動保障監察的規則都是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的主體必須嚴格依據法律進行監察執法活動。
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注:指雇工在7人以上的)。
(2)行政性。
被監察主體對其做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3)專門性。
勞動保障監察是由法定的專門機關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4)強制性。
勞動保障監察是代表政府實施的,具有國家強制力,被監察主體不得拒絕。
勞動之勞動保障監察證考(精選15篇)篇六
巴東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在縣局的正確領導下,在上級業務部門和縣委、縣政府的關懷指導下,緊緊圍繞全縣中心工作和人社部門重點任務,充分發揮勞動保障監察職能,堅持“內強素質、外樹形象、依法行政、構建和諧”工作思路,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重點,不斷創新工作機制,強化工作措施,努力開展各項工作,為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縣域經濟健康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一、加強隊伍建設,健全工作機制,努力打造一支能征善戰的勞動保障監察隊伍。
(一)強化自身建設,提高隊伍素質。
1.建立了穩定的勞動保障監察隊伍。我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經縣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成立后,于2008年納入參照公務員單位管理。經幾年建設,現有專職監察人員5人,具備大學以上學歷,平均年齡在37歲,實現了機構穩定化,隊伍年輕化,素質標準化。
2.建設了高標準的勞動保障監察平臺。為保障勞動監察工作需要,我們統一了工作著裝,落實了辦公場所,設立了投訴舉報箱和舉報電話,配備了辦案所需的執法車輛以及照相機、攝像機、錄音筆等設備,監察業務實現了計算機管理,現代化辦公,高效率服務,促進了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扎實有效開展。
3.健全了提素質增能力的學習機制。為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更好地為企業和勞動者服務,我們以建設學習型隊伍為目標,創新學習方法,不斷提高隊伍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一方面是開展“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理論學習和黨風廉政學習,進一步增強每一名同志的政治堅定性,使大隊人員在思想上設防、政治上過硬、行為上自檢,強化了服務觀念。
另一方面加強行政執法法律法規、勞動保障監察法規、執法程序、文書制作等知識的學習,堅持每月開展集中業務學習討論,及時開展案例分析,積極參加省人社廳和縣政府法制部門組織的執法培訓,有效提高了監察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著力建設一支學習型、務實型、廉潔型、高效型的工作隊伍。
(二)強化制度建設,公正廉潔履職。1.完善工作制度,規范辦案程序。
我們緊緊圍繞以依據定職責、以職責定標準、以標準定定流程、以崗位定素質的主線,嚴格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勞動監察管理員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面落實行政責任制,制定了相關工作制度和行政執法制度,規范了監察程序,落實了受理舉報投訴登記制度,重大行政處罰領導集體討論制、錯案追究制。健全完善了監察員管理、勞動保障誠信、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執法監督等工作制度,制訂了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規范了案件受理、立案、調查、結案等環節的責任、權力、時限,做到監察行為法制化、監察程序規范化、監察方式文明化、監察服務社會化、監察文書標準化。
2.完善監督機制,狠抓廉政建設。
勞動保障監察的工作性質決定了廉政建設必須常抓不懈。大隊以社會監督為重點,嚴格考核制度,全力推行執法責任追究,層層落實責任,建立全方位的監督制約機制,構筑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公布了監督電話,設立監督舉報箱,實行履行職責透明化、工作程序公開化,避免辦理人情案、關系案,損害當事人權益,損害部門形象。多年以來,我們的監察人員嚴守政治紀律、工作紀律、廉政紀律,從未發生吃拿卡要違法違紀事件。同志們各負其責,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團結協作,勞動保障監察各項工作有條不紊,有序運轉。
二、切實履行職責,扎實開展工作,全面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從源頭上維護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三是在開展宣傳活動中,將發放宣傳資料和提供維權服務相結合,直接到用人單位、農民工集中地進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講解,通過以點帶線、以線帶面的方式加強宣傳,促使用人單位樹立自覺遵守勞動法規意識和勞動者主動自我維權意識,從根本上減少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發生。四是在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既兼顧主次工作的相互協調,統籌兼顧,還充分利用專項檢查和日常巡查加大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積極擴大社會影響,營造良好用工環境。
(二)認真履行職責,努力維護社會穩定。
按照“突出重點、從嚴執法、標本兼治、查防并舉”的工作思路,堅持做好日常巡查、專項檢查和投訴舉報工作。近兩年共受理各種舉報投訴案件97件,其中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71件,為農民工依法追回拖欠工資達1088萬元。
速清理案情,果斷采取措施,及時將工資發放到位,避免了群體事件的發生。
2.注重監察協調。按照“重在源頭、重在基層、重在預防、重在調解”的方針,積極提倡勞動關系主體雙方自主協調化解矛盾。如:某公司因欠工人四年前的養老保險費,132名勞動者集中縣信訪局討“說法”,監察人員主動接案,為爭議雙方尋找政策依據,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給予勞動者共補償資金31.5萬元。僅2011年,協調死亡賠償案件調解6起,落實賠償資金342.5萬元,協調工傷及社保補償糾紛16起,落實補償金額154.27萬元。
3.堅持主動巡查,強化專項檢查。切實抓好“勞動用工,禁止使用童工、持證上崗、社保險費征繳、清欠農民工工資”等專項監察。2010年以來我們多次對參建宜昌至巴東高速公路(巴東境內)工程的各用工單位開展“服務重點工程,規范用工管理”為主題的專項巡查活動。2011年年底,聯合檢查宜巴高速巴東境內八個標段,清欠農民工工資1300多萬元,督促繳納社會保險費400余萬元。近兩年以來,我們清欠工資3000多萬元,涉及農民工近萬人。
4.加強年度審查,注重企業誠信建設。定期開展了勞動保障年檢工作。為推進勞動保障誠信制度建設,在全縣開展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活動,出臺了《巴東縣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實施細則》。
5.加強兩網化建設,通暢信息渠道。我們在全縣建立了網格化、網絡化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模式,將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重心下移,充分發揮鄉鎮和社區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的積極作用,加強對用人單位進行動態監管和服務,不斷規范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提升用人單位的管理水平,和諧勞資雙方關系,促進了社會經濟又好又快地健康發展。
三、做好基礎工作,探索長效機制,積極構建勞動保障監察良好外部環境。
(一)摸清企業動態。一是面上普查。結合我縣勞動用工實際,對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狀況進行調查摸底,做到對單位性質、法人、地址、聯系方式、用工情況掌握清楚。二是重點監控。對在普查中較大隱患的單位,實現專人負責,重點監督,限期整改。三是動態跟蹤。在面上普查和重點監控的同時,堅持日常巡查,定期采集資料,動態管理,對苗頭性、傾向性、集中性的問題做到早發現、早掌握、早處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二)發揮基層職能。積極指導鄉鎮社區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和基礎平臺建設,提高他們的責任心和重視程度。強化業務培訓,提升人員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積極協調參與勞動用工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基層掌握信息,化解矛盾,協調配合的重要作用。
(三)搞好部門協調。協調法院、公安、建設、工會等部門聯合執法,完善維權工作機制,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構建全方位監察網絡和良好外部環境。通過網絡建設,形成了隱患問題提前查,普遍問題全縣查,重點行業專項查,重點地區重點查的工作方式,把可能發生的勞動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妥善解決各種復雜問題和化解各種矛盾,形成強大的維權外部環境。
幾年來,我們通過加強隊伍建設和制度建設,強化內部管理,完善工作機制,倡導無私奉獻精神,努力推進了各項工作,全面完成了目標任務。下一步,我們將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勤奮工作,努力為我縣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更多更大的貢獻。
勞動之勞動保障監察證考(精選15篇)篇七
第一條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公安、工商、財政、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行政部門和社會團體,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不得阻撓、拒絕。
第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查處和糾正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八)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九)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第十條對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旗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規定情況的勞動保障監察,由其所在地的旗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
第十二條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區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指導、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之間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日常指導、巡視和檢查;。
(二)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
(三)受理舉報、投訴;。
(四)專項檢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并于接到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立案查處:
(一)有明確的被投訴單位;。
(二)屬于勞動保障監察的事項并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三)違法行為自發生之日起未滿兩年。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一)由兩名以上監察人員共同進行;。
(三)告知被檢查單位監察的內容、要求和方式;。
(四)就調查事項制作筆錄,應當由勞動保障監察員和被調查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人拒不簽名、蓋章的,應當注明拒簽情況。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調查:
(一)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調查取證的;。
(三)案情需要進行鑒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調查的情形。
中止調查的情形消除后,應當恢復調查。調查期限自恢復調查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八條延長調查期限和中止調查的案件有投訴人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批準延長調查期限或者中止調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立案后經調查核實,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立案,有投訴人的,應當書面告知投訴人并說明理由:
(一)違法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
(二)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四)不屬于立案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
(六)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或者已經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其他有關規定規定應當撤銷立案的情形。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不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察的違法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重大勞動保障監察決定,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報送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勞動保障監察決定違法或者不當時,有權依法予以糾正或者責令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行糾正。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報酬的具體數額、實際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經濟補償的具體標準存在爭議的,用人單位負有提供有關支付憑證等證據的義務。
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證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勞動者投訴時提供的材料及其他有關證據認定事實,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二十三條總承包人、承包人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由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人先行墊付,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人、承包人違法將工程發包、分包或者轉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該單位或者個人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違法發包人或者違法承包人先予支付。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拒不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致使無法確定社會保險費應繳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按照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責令先行繳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結算。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逾期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的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或者征繳社會保險費等行政處理決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違法招用未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每人2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
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工作職責,造成重大違法案件發生的;。
(三)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四)泄露案情或者舉報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職權干擾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情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其職責,依照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同時廢止。
勞動之勞動保障監察證考(精選15篇)篇八
第一條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公安、工商、財政、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行政部門和社會團體,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不得阻撓、拒絕。
第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查處和糾正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八)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九)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第十條對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旗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規定情況的勞動保障監察,由其所在地的旗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
第十二條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區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指導、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之間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日常指導、巡視和檢查;。
(二)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
(三)受理舉報、投訴;。
(四)專項檢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并于接到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立案查處:
(一)有明確的被投訴單位;。
(二)屬于勞動保障監察的事項并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三)違法行為自發生之日起未滿兩年。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一)由兩名以上監察人員共同進行;。
(三)告知被檢查單位監察的內容、要求和方式;。
(四)就調查事項制作筆錄,應當由勞動保障監察員和被調查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人拒不簽名、蓋章的,應當注明拒簽情況。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調查:
(一)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調查取證的;。
(三)案情需要進行鑒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調查的情形。
中止調查的情形消除后,應當恢復調查。調查期限自恢復調查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八條延長調查期限和中止調查的案件有投訴人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批準延長調查期限或者中止調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立案后經調查核實,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立案,有投訴人的,應當書面告知投訴人并說明理由:
(一)違法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
(二)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四)不屬于立案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
(六)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或者已經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其他有關規定規定應當撤銷立案的情形。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不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察的違法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重大勞動保障監察決定,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報送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勞動保障監察決定違法或者不當時,有權依法予以糾正或者責令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行糾正。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報酬的具體數額、實際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經濟補償的具體標準存在爭議的,用人單位負有提供有關支付憑證等證據的義務。
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證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勞動者投訴時提供的材料及其他有關證據認定事實,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二十三條總承包人、承包人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由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人先行墊付,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人、承包人違法將工程發包、分包或者轉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該單位或者個人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違法發包人或者違法承包人先予支付。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拒不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致使無法確定社會保險費應繳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按照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責令先行繳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結算。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逾期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的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或者征繳社會保險費等行政處理決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違法招用未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每人2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
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工作職責,造成重大違法案件發生的;。
(三)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四)泄露案情或者舉報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職權干擾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情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其職責,依照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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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之勞動保障監察證考(精選15篇)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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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級領導的正確指導下,在各位同事們的支持幫助下,經過自己的不懈努力,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務,不僅使我在思想政治素質和工作業務能力有了明顯的提高,并且也為今后的工作和學習打下了良好的基礎。現將我今年的思想工作情況作工作總結如下。
一、思想上,我堅持把加強學習作為提高自身素質的關鍵措施。積極參加局黨支部組織的各種理論和業務學習,做好學習筆記,撰寫心得體會。同時,重點加強了工作業務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學習,努力做到在工作中學習,在學習中工作,精益求精,不斷探索,為做好本職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二、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要求自己,始終把工作的重點放在嚴謹、細致上,較好地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一是根據單位領導和股室領導的安排積極配合主辦監察員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共巡查用人單位28戶。二是做好日常接待,加大勞資糾紛案件投訴舉報的查處力度。及時受理舉報投訴。協助主辦監察員共辦理農民工工資拖欠案件19起,解決工資拖欠65萬余元。接待來電來訪超過300余人次。三是全面完成2008年度勞動保障年檢工作,共年檢用人單位71戶,涉及勞動者1864余人,四是配合縣局、監察局、總工會、經貿局等單位,全年先后參加了2009年農民工維權行動、春暖行動、2008年勞動保障年檢、綜合執法大檢查。共檢查用人單位103戶。涉及農民工3400余人。五是結合“春暖行動”、勞動用工備案和日常巡查工作,建立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共備案用人單位30戶。六是配合股室受理工傷認定申請25起,認定19起。調解工傷糾紛4起涉及金額20余萬元。七是較好的完成了領導交辦的其他臨時性任務。通過以上的各項工作,不僅使我自己得到了鍛煉,同時也為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和規范了企業的用工貢獻了自己的一點微薄之力。
這一年來,我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績,理論水平、工作能力和自身修養有了一定提高。但距領導和同志們的要求還有不少的差距:
一、在工作中的`積極性差,常常是被動的做事情,安排一件做一件,工作不夠主動。個別工作不仔細,出現過不可原諒的錯誤。
二、業務知識學習相對工作的需要表現出很大的欠缺。辦案手段、辦案經驗不足,業務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三、在工作中,自我要求不夠嚴格。在思想中存在著只求過得去、不求高質量的滿足意識;有時自由散漫;有時對有難度的工作,有畏難情緒,拖著不辦,不按時完成任務。
針對以上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將發揚成績,克服不足,進一步強化學習意識,強化職責意識,強化服務意識,以對工作高度負責的精神,腳踏實地,盡職盡責更加出色的完成好各項工作任務。
勞動之勞動保障監察證考(精選15篇)篇十
一年來,我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在局黨組和上級業務部門的關懷指導下,按照我局及省廳的統一部署,緊緊圍繞勞動和社會保障中心工作,結合全年各個階段的工作重點,不斷調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發揮勞動保障監察的職能作用,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宗旨,以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查處各類違反勞動法案件為突破口,積極工作,奮發進取,在各職能部門和各業務科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經過全體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共同努力,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務。現將20xx年工作總結如下:
(一)緊緊圍繞中心工作,重點開展社會保險費擴面征繳監察活動,全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緊緊圍繞“兩個確保”這一全局性的中心工作,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和大局意識,大力開展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執法活動,督促用人單位補交社會保險費xx多萬元,督促300多戶用人單位參保,為確保全市離退休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社會大局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
(二)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專項檢查工作力度,努力遏制嚴重勞動違法行為。
(1)xx年為使農民工拿到工資及時返鄉,我們開展了針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舉報案件的專項監察工作,并實行了全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24小時值班和清理拖欠日報告制度。在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中,全市受理舉報“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862件,追回被拖欠的工資600余萬元,補發經濟補償金3萬元,涉及農民工1萬余人,補簽勞動合同3000份。由于制度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在此期間全市沒有發生一起農民工滯留當地或越級上訪事件。
(2)今年6-7月份,根據省9部門的統一部署,開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擊違法犯罪專項檢查活動。此次大檢查涉及面之廣,檢查內容之全面,工作力度之大,是以前的專項檢查無法相比的,取得的成效也是非常顯著的。為使工作開展的扎實、有效,我市從各級公安、工會、建設、工商、監察、安監等部門及各新聞媒體抽調了近100人,成立了專項行動監督檢查組、舉報案件專查組、新聞輿論宣傳報道組等三個專門的工作小組。此次大檢查共檢查各類用人單位600余戶,涉及勞動者7000余人。查處非法職介3家,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83份,補簽勞動合同3000份,清理拖欠勞動者工資0.8萬元,較好地維護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
(3)開展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執法檢查。全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我市各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共檢查各類用人單位400多家,補簽勞動合同xx多份,進一步規范了用工行為,和諧了勞動關系。
(4)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開展了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保護專項檢查,依法嚴厲打擊使用童工行為。全市共清退童工4人。
(5)切實加強勞動力市場秩序整頓,配合“春風行動”,開展了非法職介活動專項治理,全市共印制發放“春風卡”30000份,查處非法職介機構3家。
(6)為推動企業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自我規范、自我約束、自我激勵、自我發展的勞動保障管理模式,樹立企業誠信守信的.社會形象,根據省廳《關于開展企業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活動的通知》(豫勞社[xx]16號)和《河南省企業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辦法》,建立了xx市企業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制度,印發了xx市企業勞動保障等級評價實施細則。xx年年建立了xx市企業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工作已經圓滿結束,并在xx各新聞媒體進行了為期一周的公示和連續一個月公告,20xx年度等級評價工作也在緊張進行中。
(三)認真受理和查處群眾舉報案件。
在執法檢查活動中,勞動保障監察人員每到一處,都留下聯系電話,發放勞動保障監察聯系卡,方便群眾舉報。全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共接待群眾來訪1萬多人次,對前來舉報的群眾,監察人員熱情接待,積極受理,及時立案。全年共受理群眾舉報862起,立案853起,結案率99%。
(一)宣傳教育與行政處罰并舉。針對一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法律意識淡薄,故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時有發生情況,我們一方面要加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提高宣傳質量,在宣傳的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國家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深入人心,提高企業和勞動者遵守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另一方面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加大對違法案件的處罰力度,提高勞動保障監察的權威性。
(二)建立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誠信評價機制。目前,一些用人單位誠信度較差,也是引發勞動關系糾紛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們要推動企業依法建立自我規范、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勞動保障管理模式,增強企業誠信守法的意識,今后我們要逐步大力推行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機制和失信懲罰機制,建立企業守法誠信檔案,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的用人單位,通過新聞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通過對用人單位誠信評價制度的施實,使企業達到誠實守信,依法經營,維護好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目的。(三)完善長效機制,加強對違法行為的源頭治理。今年,國家和省先后頒布了《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河南省進城務工人員權益保護條例》等一系列法規、規章,我們要抓住國家加強勞動保障法制建設這一有利時機,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會同勞動爭議仲裁、勞動工資等相關業務職能科室,從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督促檢查企業建立工資發放制度、繳納工資保障金等用工源頭上入手,完善各種制度,加大對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以減少或杜絕違法案件的發生。
(四)由于建筑行業建立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起步維艱,此項工作對各縣市區還缺乏必要的監督手段,一些地區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沒有很好的落實,個別縣市區根本沒有履行起監督管理的職責,一些用人單位繳納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存在著前邊存入后邊支取的現象,使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流于形式,不能發揮保障金應有的作用。
(一)xx年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我們要在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目標任務的基礎上,主要做好一下幾個方面的工作:繼續以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為重點,開展對各類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訂、工資發放制度的建立,維護進城務工農牧民工及其他勞動者合法權益、社會保險擴面征徼、禁止使用童工、女職工權益保護、技術工種持證上崗等專項執法監察工作。
(二)繼續加大對全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業務指導及監督力度,實行工作目標運行情況月報監控制度,實行責任追究制,狠抓各項工作的落實。
(三)為提高勞動保障執法監察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在勞動保障系統內部實施工作聯運機制,情況通報及聯席會議制度,充分發揮勞動保障監察的職能作用,推動勞動保障整體工作的向前發展。
(四)加強以政府各職能部門、司法機關、群眾組織及新聞媒體的溝通配合,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勞動保障監察與法律監督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發揮群眾監督與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形成優勢互補,達到齊抓共管的工作勢態。
勞動之勞動保障監察證考(精選15篇)篇十一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監察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舉報案件查處和書面審查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于2人,并且應當佩帶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第二十一條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案件,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處理外,必須立案查處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登記立案;。
(二)調查取證;。
(三)依法作出處罰、處理決定,制作處罰、處理決定書;。
(四)送達。
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立案后,當事人下落不明、無法取得相關證據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調查無法進行的,經本級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的調查。中止調查的情形消除后,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恢復調查。中止查處的時間不包含在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的辦案時限內。
第二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立案:
(一)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二)違法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
(四)不屬于立案的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
(六)已經進入或者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或訴訟程序辦理的;。
(七)違法行為發生超過2年,并且未被舉報、投訴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立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拖欠工資案件時,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對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提供的,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投訴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證據認定。
第二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用人單位克扣或者故意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及職業中介機構騙取求職者中介服務費等案件時,發現當事人有轉移財產或者逃匿跡象的,經報請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封、扣押其價值相當的財物。
查封或者扣押前款規定的當事人的財物時,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將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財物清單當場交付當事人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案情復雜的,經本級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第二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了義務的,將查封、扣押的物品退還當事人;當事人逾期未履行義務的,將查封、扣押的物品依法拍賣,所得款項用于支付勞動者的報酬或者有關費用,不足部分繼續追償,多出部分退還當事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未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名勞動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以職工身份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且處欠繳或者少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
(二)未按規定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或者未將協議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
(三)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的;。
(四)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無工作期間的被派遣勞動者報酬的;。
(六)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
第三十三條用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二)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的;。
(三)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加班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資的;。
(四)違法延長被派遣勞動者工作時間的;。
(五)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的。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有(二)、(三)項情形的,對主要責任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出許可證規定的業務范圍從事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的;。
(三)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培訓證書、結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四)發布虛假招生培訓信息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三十六條職業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未參加年度審驗或者年度審驗不合格的;。
(二)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未按照設立許可程序辦理變更手續的;。
(三)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第三十七條推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的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交納工資保證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處以應交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罰款金額不足5萬元的,按5萬元處罰。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參加勞動保障監察書面審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勞動保障監察員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致使用人單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及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3月1日起施行。10月25日貴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1911月29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的《貴陽市勞動監察條例》同時廢止。
勞動之勞動保障監察證考(精選15篇)篇十二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以下稱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用人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對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品經營單位等遵守職業中介、職業技能培訓、職業考核技能鑒定、社會保險服務規定的情況實施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對個人遵守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實施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部門職責]市、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市、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公安、工商、財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協助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工會監督]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注意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加強領導]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領導,將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監察職責與管轄。
第六條[監察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七條[監察內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下列行為:
(一)未依法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扣押證件等的;。
(三)未建立職工名冊和工資支付表的;。
(四)未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未辦理勞動者檔案轉移手續的。
第八條[監察內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護及工作時間規定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下列行為:
(一)未依法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
(二)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
(三)未依法執行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
(四)未依法執行工作時間規定的;。
(五)未依法執行休息、休假規定的。
第九條[監察內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下列行為: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十條[監察內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事項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下列行為:
(一)未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
(二)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十一條[監察內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職業中介機構遵守職業中介規定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下列行為:
(一)未經許可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
(二)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的;。
(三)介紹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的;。
(四)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
(五)違法收取職業中介服務費用的。
第十二條[監察內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遵守職業技能培訓規定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下列行為:
(一)擅自以合作辦學等形式實施學歷教育的;。
(二)發布未經審批機關備案或者與備案內容不一致的招生簡章或廣告的。
第十三條[監察內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規定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下列行為:
(一)超出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許可范圍從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活動的;。
(二)違反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程序或者降低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標準的;。
(三)非法頒發職業資格證書的。
第十四條[監察內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品經營單位遵守社會保險服務規定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行為。
第十五條[監察內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規定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下列行為:
(一)勞務派遣單位未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的;。
(二)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的。
第十六條[管轄權劃分]對用工所在地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市屬用人單位及其分支機構、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資企業的勞動保障監察,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對前款規定之外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工所在地的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法律、法規對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用工所在地可以是用人單位主要用工行為發生地,也可以是用人單位住所地。
第十七條[專屬管轄]對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品經營單位遵守職業中介、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社會保險服務規定的情況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由核發其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第十八條[級別管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調查處理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或者將自己管轄的案件指定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情況復雜或者影響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處。
第十九條[指定管轄]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三章監察方式與實施。
第二十條[監察方式]勞動保障監察采取日常巡視檢查、書面審查、專項檢查、舉報投訴調查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日常巡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日常巡視檢查應當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的范圍和主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書面審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定期或者不定期書面審查,應當事先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進行自查后,應當如實填報有關材料,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核查。
第二十三條[專項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針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存在的重點問題集中組織專項檢查活動,必要時,可以聯合有關部門或組織共同進行。
第二十四條[舉報制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設置舉報信箱及電子郵箱等,指定專人負責。鼓勵實名舉報。
第二十六條[投訴形式]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按照要求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提供投訴材料。書寫投訴文書確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人員筆錄,并由投訴人簽字。
第二十七條[受理決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不予受理]投訴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二)經補正材料仍不能明確被投訴用人單位的;。
(三)投訴請求事項,已經立案調查處理的;。
(四)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不予受理情形。
第二十九條[執法規定]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兩名以上監察人員共同進行;。
(三)告知被檢查單位監察的內容、要求和方式;。
(四)按要求制作筆錄。
第三十條[回避制度]勞動保障監察按有關規定實行回避制度。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回避,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決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三十一條[調查處理時期限]勞動保障監察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對情況復雜的,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個工作日。
調查完成,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或者責令改正)或者撤銷立案決定;特殊情況,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責令改正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送達。
第三十二條[送達規定]勞動保障監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相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條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可以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公告期間,不計算為辦案期限。
第三十三條[先行登記保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一)當事人可能對證據采取偽造、變造、毀滅行為的;。
(二)當事人采取措施不當可能導致證據滅失的;。
(三)不采取證據登記保存措施以后難以取得的;。
(四)其他可能導致證據滅失的情形。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采取證據登記保存措施時,可以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表、考勤記錄等相關勞動用工資料和記載相關內容的物品進行封存。
第三十四條[案件中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
(一)無法取得相關證據,導致案件調查處理無法進行的;。
(二)用人單位改正違法行為需要投訴人配合的,投訴人無法聯系或者拒絕配合的;。
(三)案件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的;。
(四)應當以正在仲裁或訴訟過程中的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的;。
(五)因不可抗力,無法調查取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中止的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恢復調查。調查處理期限自恢復調查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三十五條[撤銷立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立案后經調查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或者發現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撤銷立案,有投訴人的告知投訴人。
第三十六條[案件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結案:
(一)違法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
(二)已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理決定的;。
(三)人民法院予以終結執行的;。
(四)被調查單位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的;。
(六)其他應當結案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監察分支機構]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對該分支機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分支機構不能承擔或者履行法律責任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或者履行。
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該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第三十八條[監察個體工商戶]用人單位系個體工商戶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字號的,應在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
第三十九條[監察無照單位]已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無營業執照,有勞動用工行為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該用人單位或者出資人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并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取締。
第四十條[單位舉證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報酬的具體數額、實際支付工資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標準存在爭議的,用人單位負有提供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的義務。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證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投訴材料及調查情況認定事實,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
第四十一條[誠信檔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開展用人單位守法誠信評價,分類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對發生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法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用人單位未參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書面審查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要求提供工資支付表或者提供的工資支付表記載事項不符合規定的。
第四十三條[法律責任]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四十四條[法律責任]用工單位違反規定延長勞務派遣工作者工作時間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四十五條[法律責任]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接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書面決定后,未按照要求劃撥相應的存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同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對銀行和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法律責任]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審批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擅自以合作辦學等形式實施學歷教育的;。
(二)發布未經審批機關備案或者與備案內容不一致的招生簡章或廣告的;。
(三)擅自組織參加外地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或邀請外地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到本市開展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
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在存續期間達不到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規定設立標準的或者未按規定參加年檢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審批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法律責任]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審批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超出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許可范圍從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活動的;。
(二)違反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程序或者降低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標準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年審的;。
(四)非法頒發職業資格證書的。
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長期不開展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工作的,由審批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法律責任]勞動保障監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弄虛作假、濫用職權違法處理案件,謀取私利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或者其他執法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三)不依法受理案件,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四)泄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五)泄露案情或舉報人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四十九條[法律責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及勞動保障監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被檢查單位或者勞動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條[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本條例所稱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是指由市、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許可設立的各類培訓機構。
第五十一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月日起施行。1月22日青島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4月3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的《青島市勞動監察條例》同時廢止。
勞動之勞動保障監察證考(精選15篇)篇十三
勞動保障監察是企業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環節,它主要通過監督、檢查和調查等手段,確保企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障職工的基本權益。在過去的幾年里,我在勞動保障監察方面有著豐富的經驗和體會,今天我將分享我在這個領域的心得體會。
勞動保障監察的意義在于保障職工的基本權益,如薪酬待遇、工作環境、社會保障等。它通過強制企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之間的利益平衡。在我的工作中,我發現只有企業與職工之間的利益平衡才能形成一個和諧穩定的工作環境,從而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率和績效。
在我的實踐中,我發現勞動保障監察并非一項簡單的工作,需要具備良好的調查能力、法律素養和溝通能力。在檢查企業時,我要了解企業的基本情況、職工的基本福利待遇、勞動合同的簽訂與終止等情況,對于違法違規的企業,我要及時予以警告、罰款或者打擊整頓。同時,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之前,我還要做好相關計劃和準備工作,避免在檢查過程中出現不必要的瑕疵。
第四段:反思與總結。
在過去的幾年里,我在勞動保障監察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與教訓。對于違法違規的企業,我始終堅持依法依規處理,并加強與職工和企業之間的溝通協調。同時,我也認識到了自己在法律素養上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需要加強自我學習和提升。總的來說,勞動保障監察需要持續地學習和反思提升,才能夠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
第五段:展望未來。
未來,我將繼續積極投入到勞動保障監察中,不斷提升自己的業務水平,為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貢獻自己的力量。同時,我也呼吁更多的人加入到這個領域中來,讓我們共同打造一個更加公平、均衡的勞動環境,為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貢獻我們的力量。
勞動之勞動保障監察證考(精選15篇)篇十四
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不斷發展,勞動關系日益復雜,勞動保障監察也成為了勞動關系中的重要環節。在我的工作中,從事過若干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對于勞動保障監察的重要性以及自身在勞動保障監察中的角色心得,有了一些體會,想在此分享一下。
勞動保障監察是維護勞動者權益、推動形成和諧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在實踐中,勞動保障監察從進駐企業、勞動合同審查、社會保險繳納、工資支付、勞動爭議調解等方面展開工作,不僅有利于加強勞動法規的執行力度,也有利于保障企業的合法合規經營,推動企業合法合規化發展。同時,作為勞動保障監察的執法者,在工作中不斷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有利于促進規范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我們可以擔任不同的角色。有時我們是行政執法者,需要全面查找、了解企業的勞動法規執行情況,根據調查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合理的執法措施,促進企業規范發展;有時我們是調解員,需要切實履行調解義務,搜集、分析申訴雙方的證據和意見,秉持公正、中立的原則,主動提出調解意見,盡力達成和解或調解協議,保障企業和勞動者的訴求和權益。總之,始終堅持公正執法和解決問題的原則,積極推進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的和諧關系和利益共享。
四、工作中的心得。
一、深入了解企業實際情況,了解企業生產經營所需要的資金、人員、設備等資源,在制定監察計劃時考慮到這些情況。
二、與企業與勞動者進行面對面的談話溝通,了解他們的困惑和需求,及時回應他們的問題和解答質疑,建立感情連接和互信關系。
三、不斷提高專業能力和素質,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掌握實操技術,提升審查和調解能力,努力構建高層次專業隊伍。
四、堅定理念信念,貫徹公正、中立、客觀的原則,做到頂天立地、公道正派、廉潔奉公,不斷推進鄉風文明和廉政建設,為良好和諧的社會環境做出貢獻。
五、總結。
勞動保障監察是維護員工權益,規范企業發展的必要工作,勞動保障監督工作涉及范圍廣泛,需要我們時刻關注法規變化和新的社會發展趨勢,提升自身的行業素養和工作能力。在實際的工作中,我們秉持客觀公正、高效監察、和諧調解的原則,在工作中兢兢業業,踏實做事,以最大限度的發揮作用,不斷推進和諧關系和制度健全化建設。
勞動之勞動保障監察證考(精選15篇)篇十五
20xx年度企業(內資、私營)年檢及個體工商戶驗照工作,我市各級登記主管部門,嚴格按照國家工商總局和省局業務處的要求,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突出重點,強化監管,確保質量,使200x年度企業年檢及個體工商戶驗照工作圓滿結束,現將有關情況總結如下:
1、20xx年度我市內資企業應檢企業6684戶,其中法人2342戶,營業4342戶,截止200x年5月25日,實檢企業3593戶,其中法人1512戶,營業20xx戶,注銷企業163戶,參檢率56%,合格率100%,實檢企業注冊資本(金)到位率98%,年檢中被定為b級企業26戶。
2、20xx年度應驗照個體工商戶48896戶,截止5月25日,實際驗照30171戶,驗照率61.7%;個人獨資企業應檢1518戶,實檢986戶,參檢率65%;合伙企業應檢770戶,實檢539戶,參檢率61.7%;私營有限公司應檢2680戶,實檢1853,參檢率63.8%實檢企業,注冊資本429365萬元,實收資本6887592萬元,注冊資本到位率122%。
1、周密部署,充分做好年檢前各項準備工作,針對去年年檢工作存在問題和今年年檢工作的實際問題,市局注冊科組織全體干部認真學習國家工商總局的《關于做好200x年度年檢工作的通知》及省局企業處和個私處的年檢通知文件,明確重點,提高認識,并對今年年檢可能遇到新的問題部署周密對策,制定了全市年檢工作意見和措施,轉發各縣(市、區)工商局。各縣(市、區)領導都十分重視年檢工作,召開不同會議,周密部署企業年檢及個體工商驗照工作,福鼎、霞浦等縣分管領導召集企業登記管理人員,研究企業年檢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詳細安排了年檢方案,并主持召開有基層工商分局、所負責人及企業登記人員參加年檢工件會議,共同組織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局《200x年度企業年檢工作通知》,并對年檢工作做了分工負責,使參訓人員從思想認識到業務水平上得到提高。
2、深入廣泛宣傳,培強企業參檢和個體工商戶驗照意識。市局在省《閩東日報》發布年檢公告,對年檢內容、提交材料、年檢時間進行公告,并將打印大量的年檢通知放置登記窗口與企業領取年檢報告書一同發給企業,對本年度新設立企業逐戶信件通知。福鼎市局為更好做好200x年度企業年檢工作,注冊股同志們以創建青年文明為契機,以“四個一流”為標準,積極開展宣發動工作,采取張貼通告、懸掛條副、電話聯系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并統一印制年檢通告20多張,張貼在市局、工商所(分局)辦公樓,市區、大街和鄉鎮主要場所宣傳欄,提高企業的參檢意識,印發了《200x年度企業年檢須知》連同年檢報告書等,由各分局(所)工作人員直接送到企業手中,并指導企業填寫報告書,開展上門服務。
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做好200x年度企業年檢工作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年檢工作中重點加大以下幾點方面的審查力度:
三是采取以書式審查為主,書式與實地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市局委托轄區工商分局——蕉北工商分局對市局所登記所有企業(轄區內)進行實地檢查,并由分局簽署初審意見,強化基層監管力度。
四是結合年檢,開展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和網吧專項整治;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出資行為專項整治。配合相關部門,指導基層工商所(分局),專項整治初顯成效,提高工商監管力度。
五是加快ca證書發放進程。截止20xx年5月31日,全市共有企業12903戶,已辦理ca證書的有6768戶,總制證率為52.5%。其中今年共辦理ca證書2535戶,收取ca證書服務費1529戶。市局窗口人員結合年檢工作,耐心細致地向企業宣傳,ca證書發放的意義和作用,取得理解、贏得主動,并指定專人負責ca證書的申請、錄入、協調、督辦工作,市局今年發放證書821戶,收取服務費493戶累計已制證1451戶,占企業數82.3%。